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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工程项目都有具体的工期,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工就显得尤为重要。进度管理方面实行计划管理与实际相结合,采用逐级控制的的方式。里程碑计划由建设单位控制、一级进度计划由业主项目部控制、二级进度计划由监理项目部控制、三级进度计划由施工项目部控制。在天气原因的影响下,滞后的工期施工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比如增加施工队、增加施工器具等,确保按时完工。如遇自然灾害、非施工方责任(如甲供材料断货、设计变更迟迟不出等)导致的工期滞后,施工方应提出申请调整三级进度计划,提供相应资料报业主方审批,审批后可对三级进度计划进行相应调整,随即对各级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3设备材料管理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由此可见设备材料的重要性。电力工程中,材料共分为三类,分别是甲供设备材料、乙供设备材料和零星采购设备材料。甲供设备材料是由业主方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是业主方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的设备材料,电力工程建设中绝大多数设备材料都属于甲供设备材料。确定材料后,业主方要根据进度计划编制相应的设备材料到货计划表,以确定材料的供给不会影响工程的进度。设备材料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后,须由施工方、监理方和供货方在现场进行货物开箱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方和施工方签开箱验收单并接收货物,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业主方联系供货厂家对货物进行更换等相关处理。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供货商必须派遣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在安装完成后对运行人员进行培训。由于甲供货物原因导致进度滞后的,工期顺延。乙供设备材料是指有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乙供材料范围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由施工方负责采购并安装。由于乙供材料供货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工期不顺延。零星采购设备材料是指在设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个别小件设备材料遗漏或者因为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部分甲供设备材料数量不够,可通过零星采购的方式补充。零星采购计划由业主方提交局招标管理委员会采用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招标管委会审批通过即可采购。
4资金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资金是否跟得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施工资金拨付由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组成。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先向业主方提交一笔安全保证金,金额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用于对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工程开工时,先由业主方向施工方提供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做为工程的启动资金,然后每个月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向业主方申请进度款,进度款需监理和业主两方核实审批后方可拨付,预付款在进度款到合同金额的50%时开始分次扣除,扣完为止。工程投运后,留合同金额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月内,施工方才可以申请。除了工程款外,施工中还涉及到拆迁补偿费、设计变更增、减的费用,工程管理费等多项费用,所以在资金的使用上要严格把关,是工程的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的范围内。
篇2
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协调制度,但协解毕竟在不知不觉中成了行政审判中一种结案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工作过于刚性,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做法,实际上把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视为不可调和的双方,使得行政诉讼缺乏人情味。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案件撤诉率高的现象已经说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协调的方式得以解决,有的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原告撤诉的结果,有的因法院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动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有的是诉讼外被告给予原告某些好处而使原告撤诉,作为解决纠纷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几乎对申请撤诉的都予以准许。[2]据统计,1996年因法院协调而撤诉的行政案件数占所有撤诉行政案件数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达69%,[3]特别是近年来因法院协调而撤诉的行政案数更是占据了撤诉案件的绝大多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明确规定“协调”制度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大胆思维和创新,制定了《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通过适用协调方式由原告主动撤诉结案。
我们经调查,以协调方式由原告撤诉结案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瑕疵,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涉及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赔偿案件,通过法院协调,从而及时化解双方矛盾,解决纷争;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发的案件;四是诉不履行法定职责,尚需继续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决、行政处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协调价值的案件。对以上各类案件,法院根据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实清楚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促使原告撤回,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因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协调”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极易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协调、协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结事了”,又避免了判决后激化双方矛盾。客观地讲,行政诉讼适用协调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得到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法官进行适当的协调,只要其协调过程和结果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谐稳定发展,就有构建和创设的现实必要。一是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二是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三是从违法行政当纠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四是从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行政诉讼目的的需要;五是从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来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建立是正公与效率的需要。但在实践中较大的问题在于,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调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的,被告改变、撤消被诉的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为,或者在诉讼外给予原告某些好处,原告认为达到目的,便申请撤诉,诉讼就此了结。这实际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这些撤诉案件,使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的规定被悄然规避,名存实亡。这种异化了的方式因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支撑和依据,有时使得协调显得有些过于随意,并使之异化成为某些法官手中的权力。比如“以压促撤”、“以判压撤”、“以劝压撤”、“以诱促撤”、“以拖压撤”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和稀泥”式的无原则协调及压服式的非自愿性协调最直接的表现和结果无疑是多年来撤诉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诉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来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达到57.3%,个别法院的撤诉率竟达到81.7%[4];又比如2003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88050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547件,占47.2%[5],2004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92192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3705件,占47.4%[6],2005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95707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620件,占43.5%[7]。
我们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诉尤为突出,是什么原因导致原告不正常撤诉呢?通过调查,一是来自法院的“协调”使原告撤诉;二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三是来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动撤诉。除第三种撤诉方式外,第一、二种方式的“协商”、“协调”、“庭外做工作”等,实际上就是“合意和解”,但这种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诉的案件的案卷中,我们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诉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议庭对撤诉申请的审查过程。与其让这种变相的调解、协调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司法监控的范畴,从立法制度上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诉讼协调的种类
尽管行政诉讼协调的确立和适用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减少诉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我们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的协调既不同于诉讼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则作为一项原则,“既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又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表现”[8]。而诉讼协调在行政诉讼中却不应作为一项原则,它只是诉讼活动中的审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并不是抛弃规则的协调和衡平,也不是无边无际的随意协调。它具有合法性、有限性、适度性、约束性、平等性等界线要求。基于行政诉讼协调的界线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行政裁决案件的协调。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权的具体表现。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其实质也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会始终围绕着自己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无及多少来争论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行为时,判断行政裁决是否正确合法也始终以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是否正确合法为标准。因此,法院行政裁决权在民事纠纷“合意和解”失去裁决基础的前提下给“私权利”让步,既不是“公权力”的放弃,又符合“裁决行政”定纷止争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从以上层面来说,“行政裁决”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存在着“合意和解”的可能性[9]。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协调。也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协调。我们知道,“权自法出”,“职权法定”。“行政权既是职权又是职责,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体,作为职权可以行使,但作为职责,却必须行使,否则构成失职”[10]。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即法定职责。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依法履行的,对于拒绝履行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作。对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的,只能判决在一定期限履行。这对原告而言,显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从中协调而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积极作为既合乎行政目的,对相对人来说正好达到诉讼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双赢局面。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协调。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维持,而人民法院判决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样必然导致社会效果不好。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规定实际上为行政机关在判决后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更不合理行政决定创造了条件。事实上,因行政主体在裁量权范围内放弃一定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地履行具体行政作为,既不违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又符合行政尽快地恢复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还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在有许多案件通过法院从中协调,行政机关不仅没有放弃法定职责之嫌,相反,会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触情绪较小,甚至可以说是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中最不损害行政机关权威的一种。
(四)行政赔偿案件的协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赔偿存在着“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国立法的明确认可。关于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协调制度的构建,应当体现下列考虑:一是从行政赔偿诉讼目的上来考虑。“中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这也是行政赔偿诉讼的主要目的。二是从实体法规定来考虑。行政赔偿诉讼是诉讼中一种,属程序法律,要受到实体法律,即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法律规范的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受害人赔偿数额的减少,在现行已经很低的赔偿标准下,还要降低赔偿数额,这不能不使人怀疑国家是否有赔偿的意图,而这又是违背国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国家通过国家赔偿表示其对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那么这种尊重与保护就要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保护和关怀,这也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在价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笔者认为,对行政赔偿必须构建协调制度。一方面删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适用调解制度,而改为适用协调制度。另一方面从修改实体法着手,限制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行政诉讼设立协调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不适用协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或规章明确仔细地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条件和方式,行政机关即没有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存在协调适用之基础,不适用协调;二是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法规明显规定“无效”、“不能成立”、“有权拒绝”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得进行协调。除以上两类外,适用协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行政赔偿诉讼允许调解已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出于以上所述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来考量,从规范行政诉讼协调程序来看,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适用调解制度,而改为适用协调制度较为妥当。如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又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通过法院引导,当事人双方对具体补偿数额相互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和解,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二)行政诉讼案件
1、因行政裁决和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主要有两类:(1)如果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则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进行协调。比如对增收滞纳金、停业整顿、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具有不同幅度的行政裁决和处罚行政行为,通过协调来化解行政相对人的怨气和对立情绪,从而树立和提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2)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仅仅违反法定程序的,则法院可适用协调。比如不服行政机关权属争议归属确认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某种民事行为责任、效力作出认定,不服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间纠纷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强制补偿或拆迁安置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侵权或损害赔偿所作裁决等等,以上可以进行目的在于说服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的协调工作,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因行政指导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在行政指导行政行为中,作为行政相对人有进行判断并进而作出是否服从的选择自由,若相对方不服从,行政机关不能因此而给予其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实现是以相对方的认同为前提,比如对“以帮助、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并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导不服的;“行政主体对于危害公益、妨碍秩序之行为,所施以规范、预防及抑制的”规制性行政指导不服的;“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相互间发生争执,自行协商不成而出面调停以达成妥协的”[12]调整性行政指导不服的。对以上行政指导引起的争议进行协调,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监督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一直以来,行政合同争议纳入民事救济的理论基点在于“否认行政合同是属于行政行为”和“诉讼和复议救济的范围界定为单方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专门把行政行为的内涵作了扩大化解释,“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13]。这一重要修改,为作为双方行政行为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尽管目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合同争议的案例较少,但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已在法院的司法实践得以应用。目前我国较为典型常见的行政合同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和租赁合同、门前三包责任合同以及计划生育合同、环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线路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等等。随着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现,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必将应运而生,而通过协调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更是一种明显的趋势。从司法实践来看,能通过行政诉讼协调解决争议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1)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2)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合同违约制裁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行使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不服的;(5)对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行为不服的等等。[14]
四、行政诉讼协调的程序和结案方式
协解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判决是以强制为特征的,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当前官民矛盾较为尖锐的情况下,协调不应仅限于一审程序,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适用协调,也能够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和结案方式方面,应主要从适用协调的“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进行规范。
(一)协调的审前程序,即启动程序。协调的适用应由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提出,并且一般应采取书面申请。法院也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初步判断后给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建议,但是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启动协调程序,另外就是法院在协调前,应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只有在事清责明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协调。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可以有三种启动方式:第一,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只要行政争议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协调的,从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进行协调。第二,由人民法院引导启动。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独立审判、适用法律位价、对原告不得加重处罚原则,有可能通过协调解决行政纠纷的,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亦可运用协调。第三,由相关部门协调启动。协调不仅仅有人民法院参与引导,有些行政诉讼案件虽然由行政管理行为而起,但还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不一定解决得了,如果当事人双方以外的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这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参加,从而启动协调程序,这样可以达到最优的协调效果。
(二)协调的审中程序,即处理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争议是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分别倾听各方意见或者同时听取各方意见。但在协调阶段,人民法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本人参加。也就是行政诉讼的协调要求当事人本人参加,且具有诉讼能力,包括行政机关应当是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原告及第三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二是公开进行。协调应一律公开进行。因“行政诉讼不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行为的公益性,可能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实际或未来的影响”[15]。三是合法协调。在行政法意义上,合意和解协议是一种公法契约,应比照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人民法院主要引导双方合意和解协议确定的行为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以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四是“协判合一”。借鉴我国民事调解、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调解和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经验,法院可选择“协判合一”模式,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协调必须坚持能协则协,当判则判,协判结合,案结事了。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为防止案件“久协不决,以拖压协”,应规定协调的次数不超过三次,可选择三级协调法,即承办人先行协调、庭长再协调、院长最后协调的方法,妥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同时协调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允许范围内完成。
(三)协调的审后程序,即终结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对于经法院协调,当事人达成“合意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当然还是依照传统的结案方式裁定准予撤诉,对于撤诉的理由一般不再审查。但在法院协调制度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后,没有申请撤诉而又有合意和解具体内容的,采取何种结案方式?目前司法理论界有多种观点:一是应以出具“终止审查决定书”形式结案。二是应以“书面协议”形式结案。三是应以“调解书”形式结案。四是应以“裁定书”的形式结案。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各有利弊。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考量,笔者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即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结案方式应采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因为行政诉讼“法院协调”既是当事人之间的“公法契约”行为,又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既有当事人“自治”,又有法院依职权的“引导”,而诉讼行为的中止或终结,当事人虽具有促进作用,但主动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对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行为是否准许,必须由法院审查后决定。因此,“合意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地中止或终结诉讼,其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效力必须由审判权赋予。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结案,正如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样,既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自治”,又能体现出法院的“审判职能”。
总之,为了尽快构建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我们应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比如将《行政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进行调解,但可适用协调”。在第51条后增加一款,即:“经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总之,我们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时代潮流和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从而使行政“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成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和窗口。
注释:
[1]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载《法律教育网》,2005年6月9日。
[2]王养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讨》,载《法律教育网》,2005年9月5日。
[3]何薇:《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司法需求》,载《审判研究》,2006年第6期,第40页。
[4]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精粹》2002年卷第204页
[5]《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16页。]
[6]《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第15页。]
[7]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第10页。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0页。
[9]仇慎齐:《行政诉讼存在“合意和解”可能性的案件类型分析》,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7日。
[10]扬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10页。
[1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12]包万超:《转型发展中的中国行政指导研究》,《行政法论丛》第1卷,第66-67页。
篇3
1.2施工管理方面的问题
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多数项目都由分包商来完成,有时一个工程项目需要多个分包商来共同完成,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会通过签订协议来约束分包单位的职责范围,但受利益的驱动,分包单位会逃避一些规定不明确的职责,再加上多个分包商之间协调关系的复杂性,工序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遗漏。另外,施工企业缺少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施工技术人员和管理领导自身的专业素质不足也会给管理协调工作带来困难。
1.3组织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很多施工项目中,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同的作业工程之间需要进行交叉作业。各个单位虽然都有自己的协调员,但项目整体没有统一的协调专员,往往由项目经理兼职担任,但项目经理平日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到这些协调管理问题,直至问题发生后才会去处理。
1.4施工人员素质的影响
在施工项目中,一些工序要靠大家共同来完成,但不同施工单位、不同部门的员工只服从各自的上级管理体系,施工活动中无法协调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导致工程中的协调机制不畅通。
2改善协调管理工作的应对措施
2.1提高施工协调管理意识
一个工程项目涉及到多方参与者,分别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个单位都要本着对业主和使用者负责的态度,明确认识自己在整个项目施工活动中的角色,认真履行合同中的职责,发挥好在整个协调关系管理中的作用。施工技术负责人应该意识到协调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协调管理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加强协调管理有利于提高整个施工管理水平,构建科学的施工管理模式,通过对一些关键的施工工序加强管理,从管理、技术和人事方面完善管理制度,构建以责任制为导向的科学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质量。每个专业都是为项目整体服务的。只有做好局部工作,工程项目整体才不会发生太大的问题。协调、管理不当,会对工程造成难以挽救的损失。施工企业的领导者应该提高协调、管理意识,组织安排好各个分包商之间的任务和进度,并及时与分包商进行沟通和交流,在合同中详细规范各个施工单位的职责。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施工管理层、基层技术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专业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形成以大局为重的工作作风和对本职岗位认真负责的态度。
2.2加强管理及组织协调
为了提高协调管理水平,应该建立和完善协调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各个专业之间的合作和配合,应由建设方、施工方为主,构建统一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应该熟悉各专业的施工特点、施工工序和设计要求等,这样才能统筹兼顾,分配和管理好各个施工队伍,将每个施工环节安排得井井有条。此外,还要建立责任追溯制,建立起上至管理层下至基础员工的责任制,并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和奖罚制度。要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的头上,保证每个员工都能形成协调管理意识。为了提高组织协调管理水平,应该建立协调管理定期会议制度,由建设方和施工方领导参加,主要目的是解决施工活动中协调方面的问题。在对复杂的部位、关键的工序进行施工之前,要组织技术领导开专门协调会议,并形成一个指导性方案或文件,将不同专业队伍的责任、施工顺序等都进行明确规定。当施工协调中发现问题时,应该及时总结,并在下次会议上分享经验,提高各专业队伍的专业素质。
2.3加强技术协调管理
设计图纸对协调管理工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图纸会签需要不同专业之间的协调。图纸会审环节应该重视专业协调管理工作,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避免施工后发现新问题。做好技术交底,可以减少施工方信息的不对称,从而能够充分理解设计方案的意图,掌握施工中的每个环节,减少协调管理问题。
篇4
协调的要素多,工作量大。一是人际关系的协调,通常包括项目经理部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关联单位的人际关系的协调,协调的对象主要是相关工作结合的过程当中人与人之间在管理工作中的联系和矛盾。二是组织关系的协调,通常包括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管理层以及与分包单位、劳务作业层之间的关系。三是供求关系协调,通常包括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建设单位物资供应部门与项目经理部之间的关系协调,各生产要素供需单位之间的协调。四是协作配合之间的关系协调,通常包括项目经理部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管理层与作业层之间以及与各近外层协作单位之间的协调。五是约束关系的协调,通常包括项目经理部与远外层关系的协调,包括与有法律法规约束关系的各单位(如,政府、环保、卫生、绿化、交通等)的关系协调,和与有合同约束关系的建设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
具有阶段性。建设工程通常具有很强的阶段性,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可分为勘探、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等不同阶段,每个阶段又可以划分为若干时期,例如在施工阶段就可以分为准备期、施工期、收尾期等,在各个不同的时期,项目协调工作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协调的重点也是不同的。
难度更大。由于项目协调的性质多种多样,所涉及到的关系千头万绪,有项目与目标因素之间的协调;项目各子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子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各专业技术方面的协调;各种管理方法、管理过程的协调;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各种管理职能方面的协调;项目参与者之间的协调等。因而协调工作的难度比其他任何一种协调难度都大。
目前项目协调工作存在的问题
项目经理部内部工作混乱。主要表现在:由于总体目标不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兴趣和目标不同,有各自的打算和做法,有些甚至是对立的;由于缺乏沟通和必要的宣传,项目部内部士气不够,面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挫折和危机,感到失去斗志;由于信息不畅,指挥不灵,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混乱现象,人们对合同、各种指令和责任书理解不一或不能理解,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各自为政,使项目失控;项目部内部没有和谐的工作氛围,对工作没有应有的争执和讨论,人们不敢和不习惯将问题提出来讨论和研究,从而酿成隐患。
与外部关系未理顺。主要表现在: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得不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近外层关系单位的支持,有时甚至是对立的;项目经理部不召开协调会议或者在协调会议上不讨论重要的协调事务,而是偏离议题,或者是正常的协调会议老是被打断和干扰,达不到应有的效果;项目部内部、项目部与远外层、项目部与近外层三个层次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以至于信息得不到正确传递,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作,甚至是相互之间产生一些抱怨;项目经理部得不到企业职能部门的支持,无法获得必须的资源和管理服务,与外界又不能进行正常的信息沟通,迫使项目经理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各种突发矛盾和问题,降低了工作效率。
搞好项目协调工作的对策
牢固树立协调工作是一切工作基础的思想。众所周知,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的一项国策,而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是现代管理所提倡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工程项目来说,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项目协调工作尤为重要,要通过学习和不断的教育,使项目部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协调工作的重要性:协调工作是做好其他一切工作的基础,没有和谐的工作环境什么事也做不成。
加强沟通。项目协调最好的手段和方法就是沟通。沟通是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障碍的最基本的方法,事实证明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任何组织争执只有通过沟通才能实现,通过沟通不但可以解决各种协调问题,如,技术、过程、逻辑、管理方法和程序中的矛盾、困难和不一致,而且还可以解决相关人员心理行为的障碍和争执。对于项目来说,项目经理部内部沟通的效果是测定项目管理效果的最好尺度,项目目标能否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经理部能否成功地进行沟通,即能否成功地做好协调工作。
控制和管理争执。协调要讲究技巧,特别是对于争执的处理更要讲究艺术,必须使争执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多协商少争执,通过详细的协商平衡和满足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达到项目目标的最优解决;通常情况下对于不影响项目管理大局的争执,应采取策略引导争执者或者说服双方向对方作适当妥协或非原则性让步,避免争执扩大化;对于涉及双方共同利益的争执可采取互迁互让,加大合作面形成利益互补或利益共同体,从而化解争执;对于利益冲突性大的争执或问题比较突出的争执,在协商和调解都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交由上级领导裁决,或当机立断采取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外,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目标不明和方法难以确定的问题,有时要有意识的引起争执,通过争执进行讨论和沟通,使认识一致从而得到最佳方案。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项目协调过程中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于每一个需要协调的问题都必须先分清它的性质、类型、主次等要素,然后制定出最合适、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如,对于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主要应依靠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等方法来实现;对于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管理协调,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于项目经理部与作业层之间关系的协调,应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和执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于项目经理部内部供求关系的协调,必须依靠编制和严格实施资源需求计划并充分发挥物资供应部门调度系统和调度人员的作用,加强调度工作;对于项目经理部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协调,应以沟通为主,协调的目的是搞好协作,协调的依据是执行合同,协调的重点是资金问题、进度问题和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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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这一新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是我市积极探索大都市城市管理模式的重要步骤。实行管理与执法分离,不仅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消除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而且有利于建立城市管理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的工作和约束机制。但是,从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过程来看,管理与执法相分离后,新的体制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仍需要我们不断的关注和总结。
一、正确认识(界定)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贯穿于城市管理的全过程,是城市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的目标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与执法都必须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持久发展,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目标,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并切实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城市的健康发展,使杭州真正成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创业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管理与执法,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内涵与关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对城市的发展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各类社会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培育市场、规范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加强监管;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服务。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据各行业的特性,为保证城市正常运转,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畴中合法经营、安全消费、正常活动,这种管理活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深层的、内在的要求。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结果等为依据,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行为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进行纠正和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违法现象。对违法事件的发现以主动巡查、受理举报和与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为主要途径。因此,行政执法所表现的通常是通过对城市表层的、显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和处罚,使其符合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设定的标准,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
根据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不同性质,我们认为两者虽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处的环节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应服从、服务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针对的层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层次的内在的要求,行政执法是表层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执法讲究执法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为使执法定性、裁量准确,在管理中应尽量明确详细。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实行的行政管理与执法相分离的体制,其行政执法的形式是指相对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市管理领域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公安、工商、税务、市政、市容、规划、绿化、环保等,这些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维护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处罚实施过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减少一些弊端。为此,我市经国务院批准,相对集中了公安、工商、规划、卫生、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7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解决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现象,从而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权,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明确规定的特定处罚权。
加深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理论认识,有助于我们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时的一些模糊认识。我市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实践已有半年,在我们的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于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政执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这显然违反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市政府169号令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表明行政执法仅仅是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认为集中行政处罚权仅仅是行使处罚的手续。使行政执法部门变成了处理违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的问题等。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工作。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为有了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管理部门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统统推给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广。因此正确认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界定管理和执法的职责和关系,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调机制
我市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时间不长,从实际效果看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认识问题外,当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与执法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相互尊重配合不够
管理部门有些行政审批的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到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要求相对人补办手续交纳赔偿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到管理部门。存在“以罚代批”和“该罚不罚”现象。如违法占道、挖掘,违法运输建筑渣土,执法部门实施了处罚后,未告知当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也未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造成执法和管理脱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而不移送,以补收费用来了结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与执法人员之间还存在着不相互协作配合的情绪,有的部门对对方反映的情况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执法内容不全面,多侧重于面上的突击,存在空白点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行政执法尚有不少地方没有介入。特别是不能及时消除非面上的违法现象,在燃气、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业管理上的行政执法基本处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难以深入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安全性较强的违法案件,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一方面难以查处,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管理部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缺少管理部门的参与和监督,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确定处罚额度,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执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执法不严、不公、随意执法。
4·技术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力
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和设备,执法部门缺少必要的鉴定手段,造成执法困难。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因涉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设备工艺的掌握较难,执法机构难以鉴定;再如各类地下管线结构与分布比较复杂,执法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这就对地下管线上的违章确认增加了难度。
5·缺乏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部门的以罚代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事件不移交处罚,致使该补办审批手续的不补办,该受到处罚的不处罚的现象比较严重。对造成这些现象的人员尚没有较为严密的监督和严格的制约机制。
上述问题的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时间不长,许多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执法经验尚不足,主观上管理与执法分离后,存在着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但最主要的还是相互联系与衔接不够。因此做好管理与执法的协调和衔接,不仅有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后,我们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调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应该说还远远不够。为此,今后在进一步密切管理与执法的工作上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
随着形势的发展,观念的深化,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一家或两家职能部门来解决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管理与执法分离后更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这个工作机构应尽快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宏观控制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或全局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调研;对涉及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一般性问题进行会议协调;对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划定执法界限,形成廉洁、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虽说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但从各自的性质要求入手,两者还是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真空现象。但是职责划分界定总是无止境的,关键是管理和执法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该宁可交叉覆盖,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确使用行政处罚程序,确保民主、公开、有效的执法
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除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外,还要正确适用决定程序,体现民主、公开、参与精神。要严格按执法程序执行,促进廉政建设,正确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
信息对称和配合协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条件,目前许多管理和执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能有效及时配合协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别重视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事中心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传输渠道。(2)建立联系单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需要对方配合衔接或告知对方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3)建立热线电话。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管理或执法时,如遇急需取证或鉴定的,可通过热线电话通知对方。当场处理后做好现场记录。(4)建立例会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例会及时解决管理与执法的不协调因素。
5·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执法部门以面上为主,管理部门以地下管线、设施结构及设施使用为重点,扬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技术性、隐蔽性专业性强的行业必须实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四者之间的关系
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要加强自己设施的保护,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案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实行“点对点”联络。正常情况下,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和改进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积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使行政管理部门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强管理中去。特别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在我市的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占85%的处罚内容,其工作量更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宣传和贯彻工作
针对城市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加强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的研究。近年来,先后颁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法规、规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规体系。随着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法规。规章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市民能够了解有关法规内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2·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强化事后的长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赋予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按行业设置行政管理处室,加强对市政市容行业的行政审批、管理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同时对局外行业管理机构实施改革,成立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三个监管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力度,强化审批后的长效管理。同时,要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标准,使管理有据可依,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并做好规范工作。
3·加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备一定的专业巡查人员。针对一些认定技术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或设备,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认定的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并通过专业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证能力和可信度。另外,应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作用,产权单位应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如地下管线安全隔离间距内违章修建建(构)筑物、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巡查工作应以隐蔽性、专业性和结构性为重点,以地下管线、桥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桥)、泵站及闸门等为主。
4·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外部监督上要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群众举报的不当审批须及时纠正。内部监督上要明确专门机构,完善监督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过夫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当事人觉得罚不如批,从而自觉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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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协调管理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多(Mufti-Agent)协调机制和调模型设计等方面。张青山和游明忠在基于信息平台的协调管理构架的基础上提出了目标机制、信任机制、群体协商机制构成了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内容体系;卢少华从协商层、协作层和信息层3个层次讨论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李刚,程国平从界面设计、信息技术、知识管理、跨文化管理的角度提出虚拟企业界面协调机制。但这些研究都是以供应链和虚拟企业为对象开展的,而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拟从分析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着手,提出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几大机制,并给出协调管理机制的运行模式,以期对建设项目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1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
由于建设项目不同于一般的科层结构,项目的一次性、参与方的多样性、信息的不对称、利益的不一致、沟通的障碍以及机会主义的存在等因素使得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冲突和摩擦。因此,为了保证各参与方能够顺利完成各自的工作以实现共同的项目目标,协调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而协调管理活动的顺畅开展则是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协调管理机制予以实现。在管理学中,管理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及其运动原则和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是指为了组织与控制项目各参与方达成协调一致,确保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而设计或安排的且必须遵循的一定的程序与规则,用以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利益方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的所有手段、方式和方法。要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外来的强制干预和控制是毫无益处的,反而会激发出冲突和矛盾。但是为了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阻碍项目建设的因素,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以此可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
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协调管理机制,它是事先主动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另一部分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具体运行,可以用于指导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完善的协调管理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还能提高建设项目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敏捷度,降低由于协调管理困难而导致的诸多风险。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决策机制、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等。
2.1决策机制
管理就是决策,提高决策效率与水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一直是管理者追求的目标。对于参与方众多的建设项目而言,如何有效地决策依然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项目各参与方都拥有相对充分的知识与信息,尤其是与自身所承担任务相关的知识与信息,这就使得决策环境和决策条件各异。换言之,参与各方分别向专业化纵深发展导致了知识的分裂。因此,建设项目协调管理中的决策权是分散的,但又是在合作中行使的。这种合作基础上的分散决策是一种决策的均衡,也是提升建设项目组织运行效率的基础。而从建设项目本身的角度看,尽管建设项目的参与方来自不同的组织,但由于各参与方的相对独立性,导致了在利益和行动上都不会自动地趋向一致,当涉及到需要协调管理的事务时,参与者需要联合决策。这种分散一联合决策机制是对传统决策模式的超越,是专业化分工所导致知识的分裂以及相应的分散决策重新在建设项目体系内整合到一起,是分散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2.2合作机制
建设项目是由众多不属于同一个企业的参与方共同完成,当这些参与方为了某个建设项目走到一起时,即展开了合作对策过程,各个参与方之间通过合作机制,达到多赢的目标。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不是某一个企业所能完成的,必须通过合作来实现项目目标。但是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合作各方的能力不均衡可能导致合作各方间产生冲突和矛盾,这种能力的不均衡主要是因为各合作方所拥有的资源不均衡。合作机制是一种调整参与方间行为和资源配置的一种结构性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对参与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同时也对能力不均衡提供一种补偿。因此,参与方间的合作机制对于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建立合作机制的过程中,应该以建设项目的整体目标为目的,通过协调矛盾、资源共享,最终实现项目目标和各参与方利益的多赢局面。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中的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信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3部分内容。
2.3沟通机制
沟通是一个过程,在沟通过程中,参与沟通的诸多要素之间在建设项目的环境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后产生出沟通的结果。沟通结果如何直接受到沟通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各个要素之间的作用影响。有效的沟通是使不协调关系得以协调的关键。沟通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沟通理念、沟通内容、沟通渠道和沟通反馈等。这些构成要素受到工程项目内外环境中的诸多因素影响。该机制运作是否有效取决于沟通过程中的技术层面要素,它包括各参与者的参与程度,整个建设项目体系内沟通氛围的营造,沟通制度的制定,各沟通主客体沟通策略与技能的应用及建设项目协调管理信息沟通平台的建设。沟通机制的运作是动态的,其运作过程和方式需要不断的完善与改进,沟通机制各要素的内涵也需要不断提升和深化。首先,沟通机制必须与建设项目组织相匹配,通过沟通协调管理建设项目内部的运作,达成为项目目标服务的目的。第二,沟通机制内部各个部分需要协调一致,使其运作顺畅有效。第三,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沟通机制处在不断变化的建设项目内外环境中,同样需要不断变化来适应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需要。
2.4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与约束是建设项目实施协调管理活动的手段,而手段发挥作用的载体是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项目各参与方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就需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保证项目各参与方利益的最大化与项目目标一致。由于项目各参与方承担的任务不一样,各专业参与方在自己所承揽的任务内所获得的信息与知识比他方要多.而利用这些富余的信息与知识量就有可能获得更多额外利益,从而就会增加项目的建设成本或导致项目失败。因此,在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中,只有建立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手段才具有了赖以运用的载体,才可能将其作用持续地、良好地发挥出来。根据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激励约束机制就是为了实现建设项目目标,以项目参与方的需求和动机为基础,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协调管理方式的优化组合,制定必要的监控手段及可实施、执行的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能促使各参与方行为趋向和目标一致的激励与约束手段、方式、方法、程序、规章和标准。在激励与约束机制中,激励机制以人性化为本,利用参与方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特性,通过制定明确的合同来划分各方的利益和责任,提高行为主体的努力度;约束机制则以有限理性人为对象,利用参与方对风险厌恶的特性,提高行为主体的忠诚度。同时,通过声誉模型起作用也可以约束参与方为追求长期利益而避免道德风险。因此,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约束机制,两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3.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运行模式
根据上面论述的5种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本文认为可以从3个层次上探讨它们的运行模式,即决策层、执行层、信息层,外加一个无处不在的技术支持平台,以实现各协调管理机制的功能,如图1所示。
3.1决策层
决策层包括决策机制,着重于制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分解,处理建设项目内外部之间的有关事务。由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机构来负责建设项目的整体协调管理,如有关规则的制定、参与方的选择与淘汰、重大冲突与矛盾的消解等活动,其形式是定期或特定的协调管理会议,一般以合同、规章制度、参与方的责权利等方式明确下来,对所有成员具有强制性。
3.2执行层
执行层包括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最为关键的部分,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由项目协调管理委员会通过这些机制去执行具体的协调管理活动,如各参与方的实施进度协调、材料设备供应协调、合同的具体实施协调等。采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进行现场协调也可采用会议协调,可由事务双方协调也可通过第三方进行协调。
3.3信息层
信息层是前面两个层次予以实现的基础,为协调管理活动提供各种数据和信息支持,完成相关信息和资源的集成与优化调度,以更利于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可将协调管理机制产生的效用进行反馈,便于协调管理者判断机制是否适宜以及有无改进完善之处。
3.4技术支持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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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加坡大士西项目机电工程主要工作内容
机电工程(E&M,ElectricalandMechanical)所涉及的工作是为建筑物达到实用和能够投入使用的目的,同时为项目的运行增值奠定基础。机电工程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新加坡项目机电工程涵盖信号系统、牵引供电系统、监控系统、通信系统、车旅信息系统等多达18个系统。其中给排水系统、接地网系统、接地电压保护系统由总包方负责设计、施工、测试,由总包方的机电部负责执行,其他专业由业主的13个不同分包商也即系统集成商(SWC,SystemWideContractor)分别负责设计、采购、安装、测试和试运行。除了三个专业的设计施工测试任务外,机电部还负责机电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与业主及各SWC协调接口事宜、主导协调各个SWC和建筑与机电施工的安装计划(CIP,CoordinatedInstallationProgramme、监督检查现场工作、提交各类报告等。可按不同阶段细分如下:设计阶段最主要工作内容是绘制综合服务图(CSD,CombinedSer-viceDrawing)和机电结构图(SEM,StructuralElectrical&MechanicalDrawing)。CSD反映各专业的设备设施布置、电缆及管道路由,SEM反映结构上的预留孔洞、预埋管件。设计方提供的结构图、建筑图、CSD/SEM以及其他各类图纸,需要机电部负责仔细审核设计图纸,重新优化绘制CSD/SEM。施工阶段按里程碑时间BSC(BasicStruc-turalCompletion)分为BSC前和BSC后两阶段(车站的BSC与铁路高架的BSC有所不同,机电安装主要集中在车站,本文以车站的机电安装为例)。BSC前机电部主要工作是制作安装各类预留孔预埋件,土壤电阻、管道漏水测试、拉通测试等,并邀请各SWC和业主进行现场检查,SWC和业主签字认可后才可进行下一道浇筑或装饰作业。施工照片和检查签字表等资料需保管好。此外,为保证各个SWC和总包方的建筑、机电部门在BSC之后施工任务有序开展,顺利进行,需在BSC三个月之前协调好CIP。BSC之后各SWC可以进场正式施工,此时机电部的工作重心转向监督现场SWC的施工,同时组织所属范围的专业工程施工,记录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的差异,为竣工图做准备。动用前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提交各类测试报告,提交CSD/SEM竣工图及所属专业竣工图。
2跨国地铁机电工程协调管理
新加坡大士西项目的大部分机电任务分包给各SWC来实施,由总承包方负责总体协调。因此总承包方的协调任务相当艰巨,在协调中占主导地位。
2.1跨国地铁机电工程协调管理难点
(1)各类报批程序严谨。
发达国家对工程的质量要求相当严格,新加坡也是如此。大士西项目需要向业主报批大量的施工图纸、方案、材料样品、风险评估等,并且每一次报批需要多个部门来协商决策。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会给出很多修改意见,往往需要提交3次以上才可能获得批复认可,从报批到批复周期漫长。很多图纸方案等还需要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提交,如车站最后一个检查井连接至污水管网人孔部分陶土管施工需将由专业工程师签章的图纸方案提交至新加坡公用事业局(PUB)批准。
(2)各类交叉接口众多。
大士西项目机电工程包含18个不同专业的系统,有的系统还细分为不同的子系统。各SWC不同专业之间,SWC与机电部设施之间以及SWC与建筑部设施之间的接口协调任务相当繁杂。如安装在SERVICEBOOM(悬挂式管线槽道)里的灯具、监视器、控制箱、喇叭等需要和建筑部协调好安装位置,开孔尺寸,荷载重量等,还要考虑美观、散热、可维护性等,这些协调需LTA、各SWC、CR11建筑部及机电部参与,各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出正式图纸。
(3)施工顺序协调困难。
在协调CIP时,各个SWC进场施工顺序需考虑以下因素:电缆或管道的位置及标高、主设备到场的时间、建筑装修计划、各类机房节点工期等。此外,LTA有关规范要求,同一机房内最多允许三个不同SWC同时施工。而各SWC工期紧,任务重,加上现场作业空间有限,导致CIP协调相当困难。
(4)人员变动相当频繁。
从开工至今3年来,大量的人员离职造成协调不畅。包括总包方、业主、各SWC、设计方都存在人员跳槽、调离等情况。业主的机电协调人员或辞职或调离,主管人员和协调人员至今已换了3回,甚至有段时间无人管理。各个SWC的协调员、总包方的协调员也有大半都换人了。两个设计单位的原主要协调员也换了。这些人员变动严重影响到机电协调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比如前期协商好的某个问题,后来的人不知道又需要解释一遍。
2.2跨国地铁机电工程协调管理主要问题
通过三年的实践,大士西项目机电工程施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就内部协调而言,内部协调问题主要反映在初期项目各单位、部门沟通不畅,信息传递较慢,造成彼此脱节,影响工程进展。如施工部曾经未通知机电部现场检查就浇筑混凝土,漏掉预埋管件;机电污水管与建筑雨水管在交越处施工未协商而冲突。就外部协调而言,外部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业主和SWC等外单位的协调,二是与分包商的协调。第一类协调问题包括各SWC设计图纸更新不及时、差错多、太保守,SWC在CIP计划安排时施工持续时间冗长,SWC承诺的事项不能按时兑现,业主对我方上报的图纸、方案、设计问题咨询函(RFI)回复慢、评论不合理等。第二类协调问题包括少数分包商与我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个别分包商不服从现场工程师指令,不能及时为分包商提供施工作业条件等。
3原因分析
造成种种问题的原因是多个层面的,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剖析:
3.1人员与组织因素
新加坡大士西项目部组织机构经历过多次调整,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较晚。从2011年底开工,直到2013年初,项目组织机构才基本稳定下来。组织机构稳定后才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动荡导致人心不稳,各部门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内外协调困难重重,也严重影响了现场施工进度。此外,有关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能分工不明确等也对项目造成了很多管理上的麻烦。项目初期招聘人员时把关不严,少数能力不足工作不积极的人员滥竽充数,浑水摸鱼,包括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有些部门负责人缺乏中长期规划,走一步看一步是常态,越往后问题越多任务越重,进展缓慢。而机电协调需要其他部门互相配合,如果其他部门的步伐跟不上机电部的节奏,协调工作开展无疑寸步难行。此外,部分协调员工程师绘图员跳槽,也不利于协调工作的进展。
3.2设计因素
国内的图纸都是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基本可以直接用于施工,而新加坡大士西项目的设计方所出的图纸只相当于国内的初步设计甚至仅相当于概念设计,有大量问题存在。总承包商必须对设计方的图纸进行优化细化再重新提交报业主审批,还要报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程序严谨而复杂,周期较长。此外,业主或SWC多次变更设计,新的要求也层出不穷。而CSD/SEM是与结构图建筑图紧密相关,往往结构图建筑图一处小小的变化会引起导致CSD/SEM整体或局部都需要重新协调。
3.3环境因素
新加坡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与国内相比差别巨大。新加坡大士西项目是中铁十一局在发达国家承建的第一个地铁项目,国内人员对新加坡的水文地质、气候、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化习俗等都不熟悉,需要一个逐步了解和适应的过程。在了解适应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摩擦,甚至差错。
4几点建议
跨国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较国内建设项目更为复杂,本文结合具体的跨国建设项目进行了剖析,探究了跨国地铁机电工程的特点、难点以及问题,认为跨国地铁机电工程的协调管理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提高:
4.1加强组织建设与人员管理
组织是项目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项目上级机构应高度重视项目的组织建设,组建一个精简高效的团队。组织机构确立后,应立即做好管理职能分工和工作任务分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员工守则等。协调工作要靠每一个具体的人来完成,项目人员的素质对项目的协调管理至关重要。因此,应对招聘人员严格。招聘时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身体好、经验足、能力强、思维灵活的人员,确保能胜任给定的工作。应当采取适当的激励与责任机制,对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员工予以嘉奖,对那些工作懒散不积极的、想混资历跳槽的、能力有限的应尽早辞退。此外,还要做好员工培训。国外的很多安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与国内差别很大,很多岗位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4.2加强内外沟通联系
对于内部沟通,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畅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一般每周至少召集一次内部协调会,讨论各部门的计划、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协商解决办法,指定执行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处理。对于外部沟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SWC协调会、建筑协调会、技术讨论会、CIP协调会等,邀请业主、设计方、SWC等参加。不同类型的会议侧重点不同,会前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将会议日程和上次的会议纪要发送给参会各方。此外,对分包商要加强管控,确保分包商服从指令,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4.3加强图纸协同设计
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图纸都是息息相关,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需加强图纸的协同设计,尽量避免和减少冲突。在报批图之前,各部门都要全面地审核图纸,要考虑其他部门的设施,要考虑后序施工和将来维护检修的便利。只有协同设计做得好,业主才会认可,施工过程才会顺利。
5典型工作流程
经过实践检验,新加坡大士西项目较为有效的机电与建筑、结构的工作流程。6
篇8
为了及时解决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政治制度应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得整个社会的政治规则结构完整,配合默契,从而实现其调节各阶层间冲突、促进合作的整合功能。政治制度通过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把互相冲突的各种社会阶层整合在统一的体制和秩序之中,使冲突得到解决或缓解,使合作得以进行。矛盾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分配不公和腐败,并缺乏利益表达机制、相互沟通和理解的机制。为了发挥政治制度有效协调和整合的功能,除了使政治制度在整体上具有协调和整合的机制外,还必须在政治制度的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以及政治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建立起表达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协调利益的规则和程序。通过这些规则和程序,使各阶层的利益、要求得到表达,矛盾和冲突得到解决或协调,并使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得到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共同的社会目标得以实现。
1.1 社会协调的途径
从社会控制理论来讲,通常有三种途径控制社会冲突,即:观念途径、经济途径和制度途径,具体采用哪种途径则应根据冲突的自身特性来决定。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特殊性在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为的多样性,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造成了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只有通过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社会利益的分配制度才能消除冲突。
1.1.1法律控制利益冲突有两个途径:第一,立法控制,通过公平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协商利益,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第二,司法控制,通过公正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济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同时要注意保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使各种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表达,避免矛盾的积累和激化[1]。
1.1.2体育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体育利益格局的发展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分化和整合的过程,社会结构愈趋复杂,社会的异质性程度愈高,体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就愈频繁[2]。然而解决体育利益矛盾是体育利益冲突控制的关键环节。并非所有的利益冲突都能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只调整适合法律评价的利益冲突:第一,这种冲突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统治秩序、制度的基本方面及主流道德意识;第二,冲突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社会单位,即自然人和法人。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指出,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则从控制论的角度提出了较深入的认识。研究冲突归根到底是为了控制冲突,但控制冲突首先面临着手段的选择。
1.2 社会体育利益的整合
中国单位制属于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结合的这样一种体制。单位成为整合社会体育活动的有效的组织系统[3]。具体说来,国家通过垄断各种社会资源,进而对单位组织形成控制;单位通过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领导与支配。换言之,通过设置、运用一定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使得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得以产生。
2.体育利益关系协调制度化的公平分配功能
许多学者认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社会中的价值或利益进行权威性的分配,这种分配实际是在对人与人、阶层与阶层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这种分配可能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也可能加剧冲突或引起分裂。问题的关键在于分配是否公平。而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分化过程中出现问题,尤其是收入差距拉大,说明政治制度的这一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提高政治制度和政府公平分配的功能,解决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分配差距过大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影响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2.1 体育利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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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管理始终是德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德育管理问题,虽有少量著述发表,但随着近些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前后人类世界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以及思想文化的深刻变动,加强系统研究和创新性开拓,仍属一个重要的前沿性迫切性课题。在我看来,德育中的“管理”乃至一切合理性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范或者说是某种社会共同体性规范,它本身就具有德育的意义。因为它总要现实地或潜在地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怎样做是合理的、怎样做是不合理的,因而总是蕴涵着人的价值观导向和思想道德追求。好的管理,一定会使人习惯养成好的德行。单就德育管理而言,它“根据一定的德育目标,通过决策、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有效地利用各种德育要素”(参阅鲁杰、王逢贤《德育新论》),在这里,重要的还不在于发挥管理的约束功能和惩戒作用,而是通过管理,自觉规范、组织德育活动,不断提升德育工作的有序性、制度化、组织化的程度,使之成为德育长效机制的根本保证。实践表明,只有把广大德育工作者组织好、调动好,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只有把“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与“科学规范的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做到“爱”与“严”、自律和他律、激励与约束的统一,才能有效地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只有加强德育的整体规划、科学管理,才能增强德育的整体实力和有效性。可以说,赵志军教授创作《德育管理论》,在很大意义上就是力图解决这一重要课题。
作者认为,加强德育管理研究是实现德育管理思想、管理理论与时俱进的需要。时代的发展决定了管理思想的发展变化。从国际上看,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日趋发展,国际敌对势力与我们争夺青年一代的斗争更加尖锐复杂,学生面临着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巨大冲击;从国内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学生面临着政治信仰、理想信念、价值取向等的很大考验;从教育自身来看,随着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人,学校德育工作在目标、任务、途径等方面必然要做出深刻变革。新的形势下,德育工作究竟应该怎样加强和改进?这是德育管理研究需要回答的课题。德育的社会条件变化要求德育管理思想、德育管理理论随之发展。
《德育管理论》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回答了德育管理是什么的问题。作者综合哲学和管理学两个研究视角,从德育资源的有限性与德育任务的艰巨性的矛盾运动中揭示德育管理的本质,揭示了德育管理的六条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德育管理的价值以及德育管理的思想先导原理、系统原理、人本原理和效益原理,从而进一步回答了德育管理是什么的问题。
作者论述了德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坚持哪些原则才能使德育管理更有效的新观点,主张不能把一般管理原则简单套用到德育管理上。根据德育管理的本质和基本原理以及国家对德育的要求,结合德育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坚持科学的德育发展观,即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坚持德育目标的合理性原则、坚持德育的多管齐下原则和坚持德育工作有效性原则。 作者认为,德育管理包含许多环节,如调研、预测、决策、计划、执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激励、教育、评价、总结等等。他将德育管理内容系统归结为五个重要方面,阐述了德育目标管理,德育计划管理,德育组织管理,德育队伍管理,德育过程管理的内涵、作用和方法,探索性地构建了德育管理内容体系。同时,从德育组织管理的角度对“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的高校德育领导体制、做了深人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领导体制的意见。
在德育管理机制的构建上,作者认为,德育管理的最高境界是道法自然、不管而管、自然而然、无为而治。为此,他提出要搭建定向驱动、自动调控、长效运行的德育管理新机制,并充分阐述了德育管理导向机制、德育管理激励机制、德育管理协调机制、德育管理约束机制的内涵及其构成,旨在联接德育管理主体、德育管理客体、德育管理目的、德育管理环境和德育管理信息等五个要素,使其构成有机整体向着实现德育管理目标的方向运行,促进学校德育协调、有效和可持续地发展。
为了帮助人们提高德育管理的绩效,作者阐述了德育管理的主要技术。主张管理是实践的哲学,德育管理技术是德育管理体系中实用性最强、最贴近实际、对管理效果影响最直接的要素,也是德育管理研究最欠缺的问题。认为德育管理最需要提高四项技术:德育管理者自我提高的技术,德育人员甄选及任用的技术,德育管理中的沟通技术,德育管理中的授权技术。对每项技术作了细致、具体的阐述,以作为德育管理研究的落脚点,为提高德育管理的实践水平、增强德育管理的实效性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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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中相对活跃的部分,只有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cssci期刊目录。因此,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更应该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现状
1.研发数量少
许多中小企业不愿花费较大的资金来培育和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因此不得不付出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并在市场竞争中丧失先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统计显示,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 000多种,而其中99%是仿制;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截止2007年11月,在中国境内申请的发明专利中,专利申请地址来自于日本的有204723条,美国为136875条,而地址为中国的发明专利仅有17466条,根据权威部门估计,每年“中国制造”为专利技术支付的费用大约占出厂价的25%——30%。[3]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专利技术研发数量太少,而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竞争也越显惨烈,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缺乏专利产品和技术的企业,更是在经济竞争中难以立足。
2.研发质量低
中小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研发意识之外,还需要侧重核心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即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根据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现代企业管理论文,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004年,我国的专利技术申请为13万件,有一半来自跨国公司。从专利的构成看,中国申请的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而国外企业申请的100件专利中,有86件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cssci期刊目录。[3]从这一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中小企业不仅在专利技术发明的数量上较少,而且质量较低,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内在因素
目前,许多的中小企业虽然研发了新的产品和技术,但是不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些中小企业自身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及时创立自己的品牌和产品,而让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和注册商标,从而丧失了专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但是缺乏专业的人才、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机制也不健全。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现代企业管理论文,2002年——2006年,在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46起337调查中,有14件案件我国企业未应诉,未应诉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3。一些337调查案的原告方利用我国企业付不起诉讼费和搭便车的心理,刻意选择那些可能不愿应诉的小企业作为列名被告,以侵犯其核心知识产权为由,向ITC寻求普遍排除令的保护,从而直接打击我国整个行业的利益,甚至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4]可见,中小企业不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防护工作,不未雨绸缪,必然会在遇到实际问题中吃亏。
2.外在因素
第一,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它不仅表现为权利内容法定,而且还表现为获取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定,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也必须具有相应的规范性。但是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还并不完善,没有详尽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利申请审查制度、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与审查制度、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知识产权投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与定期审查制度等。[5]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难以规范,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陷入混乱cssci期刊目录。
第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申请、评估、确认等工作较为复杂,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人员而言,由于信息不足,往往需要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辅导处理。但是,目前高质量、体系完善的专业服务机构较少。而高质量的服务机构收费较高,也超过了一般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资质较差、收费较低的中介服务机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实力差距,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不足、实施效率较低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也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设立的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处理相关事务,而国家对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给予了较多的优惠,也颁布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缺乏较好的内部控制管理,虽然目标在制定之初是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发生了偏离,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陷入僵局。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1.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小企业要明确知识产权在其自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意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研发、申请和保护专门机构,并培训专业的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建立一套与政府、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相协调,成熟有效的纠纷风险评估和处理机制,从而确保中小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从容面对。
2.不断完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政府部门应该意识到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要从战略上对中小企业进行重视,要给予那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的技术中心提供资金、人才、信息和研究项目等更多的支持,扶持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使其在知识产权的争夺战中获取有利的优势。并不断总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经验,参照国外发达国家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结合国情,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cssci期刊目录。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并进行相应合理的政策扶持。
3.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的规章流程,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意识,并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政府机构也应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对于需要知识产权服务的中小企业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以鼓励中小企业可以接受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确保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4.建立内部控制工作
对于中小企业本身,政府从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都应该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各主体的复杂程度建立相应的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和相互牵制作用,防止个别人员出现操作风险,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应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效性和连续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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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我军向来不打无准备之战,在装备使用方案和使用计划形成的基础上,必相应地形成装备保障方案和保障计划。为了对其进行评估和分析,需要建立面向装备使用的装备保障方案(计划)的描述模型和评估模型。而保障方案(计划)涉及的模型众多,为了清晰的描述其模型体系,需建立其建模研究框架,并确立相应的模型体系。这是保障方案(计划)分析的基础理论工作,对于指导保障方案(计划)模型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障方案(计划)的概念与内涵
装备保障方案(SupportConcept)是装备保障系统(SupportSystem)的系统完整的总体描述,由一整套综合保障要素方案组成,并与设计方案和使用方案相协调。保障方案是概念阶段的保障系统,也称概念系统,而保障系统是实体系统。
面向不同的角度管理论文,装备保障方案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从保障对象系统寿命周期的角度进行划分,保障方案可相应的划分为论证阶段的保障方案、研制阶段的保障方案、生产阶段的保障方案、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和报废阶段的保障方案。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在使用阶段的落实。
从保障工作主要内容的角度进行划分,装备保障方案可分为使用保障方案和维修保障方案。
从保障系统的层级的角度进行划分,装备保障方案又可分为战略保障方案、战役保障方案和战术保障方案。
本文主要研究装备使用阶段的维修保障方案论文格式模板。其定义为:从总体上对维修保障工作进行概要性说明,是关于装备维修保障的总体规划。其构成包括维修保障体制、维修保障策略和维修保障要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类型、维修原则、维修级别划分及任务、预计的主要资源和维修活动约束条件等。
装备保障计划(Support Plan)是保障方案的详细说明和进一步延伸,是依据装备保障方案的内容,全面、具体地反映装备保障要求,对装备使用与维修保障工作作出的具体安排。它涉及综合保障的各个要素,并使各要素之间相互协调,是指导和调节装备保障的行动方案,一般包括使用保障计划和维修保障计划。
3.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建模研究框架
根据系统工程的方法,任何一个系统的建模研究均可从研究目标,研究对象和研究时域三个领域着手进行分析。由于保障系统与保障方案(计划)之间是对等关系,因此,保障方案(计划)的建模研究也可从上述三个领域进行分析。
(1)建模研究分析
? 时域维分析
在装备使用阶段,装备保障方案(计划)所描述的保障系统开始实施保障。为了与保障对象系统的任务阶段相适应,保障系统不断调整其保障部署,其部署位置及展开程度也不断变化。因此,与装备使用阶段的任务阶段相适应,通常将整个保障阶段按作战部署、保障部署或展开程度划分为多个保障阶段。每一个保障阶段由多个面向保障任务的保障过程构成。在同一个阶段,某保障层次上的保障实体所处的位置及保障展开程度均相同。
需注意的是,不同的任务阶段所产生的保障任务与保障系统的保障阶段的对应关系并不确定。可能是同一个任务阶段管理论文,也可能是不同的任务阶段,如下图所示:
保障阶段与任务阶段的关系(示例)
针对同一个任务阶段的保障任务,当保障系统各层次的保障实体处于不同保障阶段时,其保障效益是不同的,而整个保障系统所体现出的属性状态也是不同的。在建模研究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 属性维分析
保障方案(计划)的属性需描述其自身的特性以及与装备体系及使用任务之间的交互关系。
从保障对象系统的角度看,需要保障方案(计划)所描述的保障系统能为之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服务。也即是说,保障方案(计划)必须是及时的和有效的。从使用任务系统的角度看,不仅需要保障方案(计划)所描述的保障系统对保障对象系统作用力不间接影响任务的推进外,还需要保障系统的规模不会影响使用任务系统的决策。因此,保障方案(计划)的保障规模应当保持在合理程度上。而从保障方案(计划)的角度看,保障系统的构建和运行是以资源消耗为代价的,其目标当然是以最小的代价完成保障任务。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上:一是费用消耗最小,二是资源的配置是有效的,即所配置的资源不仅能够满足保障的需要,还能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利用。
因此,保障系统的目标属性可归纳为:及时性、有效性、经济性和保障规模四大类论文格式模板。其中有效性又分为保障任务完成的有效性和保障配置的有效性两类。不论是保障系统的构建还是保障运行的评价,都必须以保障方案的属性为约束和目标。及时性通常用平均保障服务时间进行描述。保障有效性通常用平均保障任务完成概率进行描述,配置有效性通常利用资源满足率和资源利用率两个方面的参数进行描述。经济性通常用保障费用进行描述。保障规模通常用资源的重量、体积及数量等参数进行描述。
? 层次维分析
从研究对象看,保障方案(计划)的层次可分为:保障资源层、最小保障单元层、独立功能保障力量层、综合保障力量层、层级保障系统层和保障系统。不同的保障层次,其构成、内涵和特性各不相同,其属性描述参数也不相同。
(2)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建模研究框架的构建
通过对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建模研究的分析,可构建其研究框架,如下图所示:
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建模研究框架
对上图各维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即可明确保障方案(计划)在建模研究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 参数维和层次维的关系分析
保障方案(计划)面向的保障对象层次不同管理论文,保障方案(计划)所反映出来的属性状态也不同相同。在构建保障方案(计划)的参数体系时,需要面向不同的保障对象系统层次构建相应的参数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障层次,其属性描述参数也不尽相同。例如,对于及时性而言,在最小保障单元和独立功能保障力量层次关心的是自身的平均维修时间,而综合保障力量层、层级保障系统层和保障系统层,则更加关心平均维修保障服务时间。也即是说,保障层次越高,更加关心综合参数,而保障层次越低,则更加关心单项参数。在参数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通常利用参数间的相互关系作为自顶层向下分解的重要手段。
? 参数维和保障阶段维的关系分析
在不同的保障阶段,各个保障层次所处的状态各不相同,用于描述该阶段状态的属性参数及参数值也不相同。例如,在保障展开阶段,保障力量的及时性可用平均维修服务时间进行描述,而在保障未展开阶段,维修力量对维修任务的及时性则用平均等待展开时间进行描述。因此,应针对不同保障阶段的特性对保障服务的影响,确定各个保障层次的影响因素描述参数。
? 层次维和保障阶段维的关系分析
保障实体是保障任务执行的载体,而由于保障阶段的不同,保障实体执行保障任务所发挥出来的能力也不相同,对保障方案(计划)的属性能力的贡献也不相同。例如管理论文,维修力量处于完全展开阶段时的平均维修等待时间必定小于部分展开阶段的平均维修等待时间。
同时,下层保障层次上的保障实体的保障阶段规定了下层保障层次上的实体的保障阶段划分。例如,保障群处于未展开阶段时,其下属的维修力量、备件保障力量等所有力量均处于未展开阶段;保障群处于部分展开阶段时,其下属的维修力量、备件保障力量等力量所处的保障阶段的确定需要进一步细分。基于此,保障方案(计划)应当对各个保障层次上的实体所处的保障阶段进行详细规划论文格式模板。
? 参数维、层次维和保障阶段维的关系分析
不同的保障阶段,保障实体执行保障任务的能力存在差异,各个保障层次所表现出来的属性状态各不相同,继而导致面向保障对象系统的整个保障方案(计划)的属性参数值的差异。在三维空间内任取一点,即可确定某保障层次在某个保障阶段下的属性参数。
4.基于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模型体系
对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建模研究框架进一步分析,可得到如下模型体系框架。
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模型体系框架
其中,保障关系是为了明确保障力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保障系统的组织结构模型是保障关系模型的基础。
保障任务区分需要明确三个要素,其一是区分对象范围,即有哪些保障任务;其二是保障任务由哪些层次的保障实体承担;其三是明确对保障任务进行区分的影响因素。因此,保障任务模型是输入,组织结构模型是基础,保障关系模型是约束。
保障资源的确定的首要条件是应明确自身需要承担的任务,以及是否有其他保障力量需要自身提供保障,因此保障关系和保障任务区分模型是保障资源模型的输入条件。
面向保障任务的保障过程,需要以保障任务为输入,其保障实体为载体,以实体间的信息交互为桥梁管理论文,以保障关系为约束,以资源为基础,因此组织结构模型、保障任务区分模型、保障关系模型、保障信息模型、保障资源模型是面向保障任务的保障过程模型的基础。
根据面向保障任务的保障过程,以一定的建模分析方法为基础,即可分析某一保障层次在某一保障阶段下的属性参数模型,继而确定多个保障阶段下的属性参数模型。最后,根据保障层次之间的属性关系,即可得到不同保障层次上的属性参数模型。
5.结论
本文从保障方案(计划)的概念着手,对装备使用阶段保障方案(计划)的时域、目标和层次进行了详细分析,构建了保障方案(计划)的建模研究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障方案(计划)的模型体系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模型间相互关系,为保障方案(计划)的建模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指明了研究方向。在此基础上,可根据研究的侧重点进行不同的模型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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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作为人类社会的交流形式、管理手段和思维载体,英语应用文在涉外经济、行政、司法、教育以及日常生活各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能根据岗位需要撰写相应的英语应用文是高职高专学生应该具备的职业技能之一。英语应用文写作教学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把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上。项目化教学是高职高专英语新一轮教学改革的典型模式,通过真实的任务情境、丰富的学习机会,团队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合作学习,能有力地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发展与提高,是改进英语应用文写作教学的有效途径。项目化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要求教师对教学中的角色重新定位。本文在阐述项目化教学的内涵的基础之上,通过教学实例来探讨教师在英语应用文写作项目化教学中应发挥的作用。
二、项目化教学的概念和意义
项目化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出发点,以团队合作为基础教育管理论文,将传统的学科体系中的知识内容转化为若干个教学项目,通过构建真实任务情境,围绕具体的学习项目,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在实际训练中获得新的知识与技能,促进实践能力发展与提高的教学过程。具体来说,教师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要完成的任务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个人或小组的工作方式,制定计划,共同或分工完成整个项目。项目化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与合作的能力以及自主学习能力。
三、项目化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的区别
从教学目标来看,项目化教学突出实践性。传统教学是知识和技能的单纯传授,而项目化教学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融合于项目实施过程,教师不再局限于传授书本知识,而是让学生亲身参与、体验项目实施过程,帮助学生运用已有知识和技能,在实践中与新的知识融会贯通。
从教学内容来看,项目化教学具有跨学科性。教学所涉及的内容涉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研究方法以及当前社会的综合问题。学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知识和多种信息来源(如书籍、网络资料等)来理解和分析所遇到的问题。
从教学形式来看,项目化教学具有主动性和互动合作性。传统教学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地学习中国。项目化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学习,发现问题教育管理论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评价和验证假设,最后得出结论。学生需要进行多角度、多方位的思考才能解决问题。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可以激发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项目化教学强调学习活动中的互动与合作。教师、学生以及涉及该项活动的所有人员相互合作,形成“学习共同体”,共享资源和智慧,共同探讨解决问题,合作完成项目。
从教学手段来看,项目化教学具有先进性。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项目化教学中,师生要利用多媒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学习信息,利用PPT、网页、动画、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制作多媒体课件及进行成果展示。
从评估手段来看,项目化教学具有多样性。传统教学评估手段单一,多采用终结性方式。而项目化教学评估手段多元化,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四、教师在英语应用文写作项目化教学过程中的作用
英语应用文写作项目化教学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项目的准备、实施与评价。
(一)准备阶段——项目设计、指导的作用
根据英语应用文写作课程的知识体系及学生生活、职业岗位的需求,教师设计开发出与各项内容相适应的实践项目,将整个课程内容分为“个人事务写作、文秘事务写作和商务事务写作”三个模块,每个模块作为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再分成若干个子项目,构成教学内容。个人事务写作包括个人简历、申请信、求职信、求学信、名片、演讲稿等;文秘事务写作包括通知、公告、海报、总结、会议纪录、传真、电子邮件、备忘录、邀请函、致辞等;商务事务写作包括广告、建立业务关系、推销信、投诉及理赔信、询(报)盘、支付条款等。教师提出项目任务设想教育管理论文,与学生讨论并确定项目的目标和任务。以“个人事务写作”这个项目下属的子项目“求职信”为例,确定的项目任务是了解求职信的内容与特点,掌握求职信的写作格式、基本结构和典型词汇和句型。确定项目训练形式(课堂实训和课外实训)以及实训实施步骤。教师指导学生搜集、整理和讨论与此项目相关的知识,词汇,句型,范文;准备图书、PPT、VCD、视频等工具,在这个阶段,教师是项目课程的设计者,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帮助者。
(二)实施阶段——组织、引导的作用
课堂实训分为三个环节:案例讨论、错例修改、情景模拟训练。教师营造学习氛围、创设实践教学环境,按既定的实施步骤组织和引导教学过程。首先由学生展示准备的案例,师生讨论引出第一个知识点:求职信的概念和特点。接着以小组为单位分析案例,引出第二个知识点:求职信的组成部分及写作格式。然后由教师展示错误案例,提出问题,比如该求职信结构是否合理,语言是否得体,应如何修改?师生共同讨论问题,修改错例。演示范文,讨论总结求职信的写作要点和技巧以及常用词汇和句型。最后,进行模拟写作训练,以PPT文件、纸质作业、角色扮演、讲述等方式进行成果展示。课外实训包括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查找相关案例,进行评析,仿写;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实战训练;结合专业学习、毕业求职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实战训练。教师提出目标,与学生共同制定计划教育管理论文,鼓励学生进行实践,定期检查、督促,实行过程指导。课堂实训和课外实训均由学生唱主角,采用“交互式”学习模式,教师当好“导演”。从主讲人转变为协调者;从教学生转变为帮学生;从一言堂转变为控制整个教学活动的进程。在项目化教学情境下,学生遇到的问题更加综合和复杂。教师需要在心理上引导学生,激励学生勇于尝试、积极参与,还要培育学生善于合作的素质。当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时,给予具体的帮助中国。在这个阶段,教师是项目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引导者。
(三)评价阶段——检测评估的作用
评价阶段是对整个项目活动的检查评估和总结。在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化教学中,可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形成性评价主要对学生在整个项目完成过程中的表现(写作资料的收集准备情况、学习态度、参与实践、作业完成质量等)进行评价,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自信心,能及时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及时地肯定学生的成绩,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方向。学生自评、小组互评、教师评价三位一体使评价更深入,更全面。教师还需要帮助学生对项目教学的目标、过程和效果进行反思,总结体验。终结性评价主要对学生的本课程期末考试情况作出评价。在这个阶段,教师是项目教学的评估者。
五、结语
教师在英语应用文写作教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使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应重视自我发展,树立实践和终生学习的观念。项目化教学的实践性和跨学科性要求教师除了具备较高英语语言水平之外,还要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要了解涉外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工作过程以及对人才的要求教育管理论文,才能够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工作任务来设计、组织、实施项目活动。不仅娴熟本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还要了解商务、外贸、文秘、旅游、物流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与技能。这就要求教师成为一名终生学习者,不断学习新知识,并通过专题培训、企业挂职顶岗锻炼等方式,积累教学所需的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此外,在项目化教学中,项目课程的设计与开发,教学情境和学习环境的创设和教学评估是教师的主要工作之一。教师还应成为教学的研究者,学会用研究理论来指导、提高自己的教学实践。最后,由于项目化教学强调团队协作性,教师要具备良好的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教师要从个体的工作方式走向合作,不仅要善于与学生互动,还要与同事,甚至不同专业领域的教师联合起来进行项目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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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培训,员工能够掌握正确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使他们的工作质量大幅度提高,企业的成本也会因此得到进一步的降低。通过培训,可以加强企业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减少部门间的摩擦和冲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大提高整个企业的工作效率。因此,员工培训会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绩效。通过培训,使员工获得或改进了与工作有关的知识、技能、态度,员工的个人绩效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的绩效是员工个人绩效的集合,员工个人绩效的提高势必会带动企业整体绩效的提高。
3.有利于满足员工个人的需求。很多员工,尤其是优秀的员工,如果在很长时间内能力得不到提高,将会产生茫然感和失落感,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可能会促使他们离开企业另谋他就,企业将失去大批优秀的人才,因此企业管理论文,企业应及时对员工进行相应培训,以满足员工的培训需求。
二、中小企业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
1.管理者对培训缺乏正确的认识。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由于自身素质不高,缺乏对培训的正确认识。第一,有的管理者担心,员工经过培训后,技能提高的同时会不断要求企业加薪,而增加企业的成本;第二,有的管理者担心,员工培训后离开企业,企业将白白浪费培训成本;第三,有的管理者担心,员工培训会耽误企业的工作。而企业的人才非常注重自身能力的提高,如果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学习机会的话,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茫然感和失落感,在这种情况的驱动下,他们可能就会寻找其他的就业机会而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2.对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中小企业认为,培训对于企业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因此,对培训缺乏足够的重视。很多中小企业不仅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甚至将人力资源部门也归入后勤或其他部门。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只对员工进行入职培训,缺乏对员工的中远期培训,一些效益不好的中小企业甚至取消了对员工的培训投入。培训投入的严重不足势必会影响培训工作的正常运行。
3.轻视对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认为,培训只是针对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的工作,中高层管理者是企业的人才,自身能力和素质较高,没有必要进行培训,因此,很多中小企业的培训主要是针对基层员工,对于管理者的培训少之又少。中高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决定着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和方向,他们决策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不断地提高管理者的能力和素质对企业尤为重要,企业应将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作为企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
4.缺乏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需求分析是指了解企业员工需要参加何种培训的过程。培训需求分析在整个培训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企业的培训才能有的放矢,才能使培训的结果与企业的需求不相背离,才能真正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培训前没有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企业管理论文,哪里出现问题就培训哪里,培训工作既没有计划,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和规范,使得员工认为培训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企业的培训效果十分不理想。
三、完善中小企业员工培训的对策
1.树立对培训的正确认识。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转变观念,形成对培训的正确认识。第一,管理者不应认为,员工参加培训就是为了涨工资,其实,很多员工希望通过培训提高自身的技能,使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因此,适时地对员工进行培训会满足员工的培训需求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第二,管理者不应因担心员工存在跳槽的可能性,而减少对员工的培训。可能有的员工正是因为企业缺乏对他们的培训,而导致他们的流失。因此,企业应及时满足员工的培训需求,避免人才流失。第三,管理者不应因担心对员工的培训会耽误工作而减少对员工的培训,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员工经过培训后,个人绩效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将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2.加强对培训的重视程度。中小企业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第一,中小企业应建立与培训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以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小企业应建立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培训工作视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建立独立的培训部门,以增强对培训工作的重视。第二,中小企业应建立与培训相适应的组织制度。建立良好的培训制度是促使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麦当劳非常注重对员工的培训,为了调动员工对培训的热情,将员工的培训与员工个人的职业生涯有效结合起来。麦当劳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主要是学校麦当劳工作手册和现场观摩;如果想升为店长,必须在地区的培训中小学习;如果想升为区域经理,必须到全国的培训中心去学习;如果想升为大区经理,必须到美国的汉堡包大学去学习。
3.加强对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力度。中高层管理者是企业的核心员工,担负着发展企业的重大责任企业管理论文,他们素质的好坏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只有中高层管理者具备丰富的知识,开阔的视野、超前的眼光和创新的思维,才能形成正确的决策和思路,才能推动各部门工作顺利展开,因此,管理者的学习与培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如果依照重要程度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进行排序,决策层的培训应优先于一般管理层的培训,一般管理层的培训应优先于一般员工的培训。对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不应只能留在学历的提高,更重要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以及战略规划等各方面的能力,使他们了解现代的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同时,还要提高他们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使他们真正具备现代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
4.做好企业的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需求分析是整个培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进行科学的分析,才能使企业做出正确的培训决策。中小企业可以从组织层面、任务层面和员工个人层面来进行培训需求分析。(1)组织分析。中小企业可以依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以及企业整体绩效存在的问题来决定培训的重点。例如:企业确定未来的发展战略是开发新产品,企业就应重点对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2)任务分析。任务分析主要是针对具体工作而言的,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需要而对员工进行技能、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中小企业可以依据企业每项工作的工作标准,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岗位胜任能力的培训。(3)人员分析。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员工现在绩效存在的问题,来确定员工需要何种培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