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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2.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篇2
贫困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世界许多国家都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解决此问题的对策与措施。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贫困落后地区多数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但同时也多是旅游资源富集的地区。根据比较优势原则,落后地区应该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而放弃机会成本较大的产业重点发展,西部的农牧业和采掘、原料工业长期以来处于粗放经营的状态,其存在的基础是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很大,而这一部分成本既没有从经济的角度进行量化考核,也没有从社会的角度进行环境保护的考察。现在看来,其实际的机会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不具备继续作为先导产业的条件。
西部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且具有独特性,旅游产业是西部真正的优势之所在。从自然旅游资源来看,目前西部12省区拥有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占全国总数的3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占总数的34%,国家森林公园占总数的18%;从人文旅游资源来看,西部12省区拥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占全国总数的3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总数的28%。同时,西部还是我国最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拥有丰富多彩的民族风情。西部地区的旅游资源品位高、种类全、有特色,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旅游业本身以及它带动的相关行业能够吸纳大量的劳动力,尤其是从一、二产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从而为西部贫困落后地区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提供一个适当的结合点,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通过开发贫困地区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贫困地区旅游资源富集的优势,开发特点鲜明、品位较高的旅游产品,而且能够通过旅游开发及旅游业发展,带动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脱贫致富,摆脱以往部分地区因贫穷而破坏生态,越破坏越贫穷的恶性循环,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旅游产业具有率先实现对外开放的产业优势
旅游经济本身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一个地区独特的旅游产品可以吸引大量的境外游客前来观光游览,从而使旅游业一步成为对外开放的外向型产业,这不像其它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那样需要较长的整体水平提高过程。旅游产业总体上看不是高技术产业,对人才、技术的要求也低于其它高创汇产业,只要其旅游产品具有特色,对外知名度高,吸引力、竞争力就强,就可能使其国际旅游在旅游产业整体水平尚不高时能得以快速发展,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促进整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旅游业的发展自身也需要对外开放。这是因为,一个地区发展旅游尤其是国际旅游,必然要建设一批符合国际水准的旅游接待设施,如宾馆、餐馆等,这些设施,一开始就必须按国际旅游的通用标准进行建设,与国际接轨;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开始就引进外资和外国的管理方式与模式,促进了与国际的接轨,从而使得旅游产业成为了不少地区率先对外开放并推动地区对外开放整体步伐加快的先遣队。旅游业的发展等于向外国人开了一个窗口,比较全面地展示该地区的面貌促进外国人对该地区的了解,同时也促进了当地对外国人需求和国际惯例的了解并对各相关要素加以改进,促使旅游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旅游区的投资环境得到迅速而有效的改善,加快其对外开放的力度与步伐:
首先,旅游业建设发展的蓬勃兴起,可以并且在很多地方己经带动了欠发达旅游地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相关产业的同步发展,为旅游地区发展新兴产业,如生态农业等绿色产业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也为外来投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实际上,贫困地区多数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但同时也多是旅游资源富集的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这些地区往往存在着基础设施差,进不来、出不去等问题,从而严重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自中央确定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支持,尤其是对旅游业等产业的支持,其中发行国债的相当一部分将投入到对西部地区旅游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这是西部旅游地区难得的发展机遇。
其次,从旅游业的微观组成部分一一旅游企业的发展来说,也会对旅游地区投资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部门中,旅游企业率先走向国际市场,领风气之先,引进外资、人才和境外先进的经营方式,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旅游业,尤其是引进各类旅游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先进而规范的管理理念和运作模式,将对旅游地区当地政府部门和当地企业的管理和运作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从而促使旅游地区总体投资环境的改善。
再次,旅游业的发展可改善旅游地的生态环境,提高旅游地的地区形象和城市形象。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绿化工程、退耕还林等同时进行,协调发展,它不但可使以往的山川更秀丽,也带来接待地环境形象的根本改变,绿化档次越来越高,环境也越来越好。这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是个极大的推动。
最后,加快旅游业的发展,不仅有对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方面的要求,也有对良好的旅游环境和社会风气等软环境的要求。因此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地区还需要通过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使旅游经营服务者、旅游接待地居民文明礼貌,旅游环境整洁优美,旅游活动健康高雅,这样便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优越的条件,同时也为旅游地区的总体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尤其是国际旅游的发展,能够带动旅游地区人们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转变和创新,使旅游地区在观念上进行超前思维和创新思维,这对推动地区的对外开放,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和作用。同时,旅游在引来人流的同时,还会引来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例如被国际风筝协会推选为"世界风筝之都"的山东潍坊,过去只是一个手工业小城,自美国西雅图风筝协会主席赴潍坊旅游从而引发了山东潍坊的国际风筝节以来,不但吸引了大量游客,利用外资也硕果累累,第五届风筝节总成交额达10·66亿元。
三、旅游产业是具备跨越式发展条件的产业
有关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历史发展的理论,从摩尔根的人类文化论到马克思、恩格思的历史唯物论,都论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生产工具。在通常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的阶段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但是,我们通过以下对旅游业本质、内涵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旅游业最具条件超越整体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这并不违背上述理论和原则。
旅游业发展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与通常工业生产产品所需要的要素不同,对生产工具的要求与工业产品生产也有较大不同,旅游业不需要生产的厂房,不需要对所生产产品的粗加工和深加工,不需要相应的机器和工业产品生产完成后必须的物流配送体系,旅游业所需要的只是在旅游产品形成后为游客消费(参观、欣赏)这些产品时提供服务的劳动者,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可由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人力资源培训来解决。旅游业所需要的资源与工业生产所需要的矿产资源、能源资源也不相同,更注重资源的整体组合,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各项重要的组成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就直接成为旅游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旅游业更加需要管理和服务要素,不光是为调整旅游业的中间环节(旅行社、饭店、旅游交通企业),更重要的是对旅游消费者多样化的、不断提高的需求能做到更好地满足。由此可见,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要素与以往各种产业所需的生产要素有所不同,这说明旅游业发展本身具有的特性与人类生产力发展阶段,与生产力发展的时代性、阶段性可以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旅游业的发展可以超越本国、本地区生产力发展的阶段。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对旅游业发展所需的生产要素必须加以有效整合,提高要素的发展水平。
四、旅游产业能够通过自身的加速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生产力飞跃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全球生态环境危机,工业化对环境的破坏己是一个无可争辩、无法逃避的事实。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己进人到后工业化时代,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点己转向以低成本、低消耗、低环境破坏为特点的绿色经济和以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为特点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太空技术为主的高科技经济,也就是着力于生态社会、知识社会的发展,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在紧跟世界发展趋势,致力于追赶甚至某些领域的超越。但是,对于广大的不发达地区尤其我国西部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非常落后,它们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要实现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由贫困向温饱的转变。而实现这个转变,面临的将是项目如何选、资金人才哪里来、市场哪里找等一系列对于他们而言非常艰难的"哥德巴赫猜想"以及对生态可能造成的严重破坏。那么,对于那些旅游资源富集的欠发达的非工业地区,能否找到一条捷径绕开工业文明的道路而直接跨越到生态社会、知识社会呢?答案是肯定的,捷径之一就是发展相对而言投资较少、招商较易、市场风险较小,同时又是典型的绿色经济产业的旅游业。从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优势、发展阶段和发展前景来看,我国西部地区的旅游业发展是具有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可能性的产业。我们知道,我国西部地区一些省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现在基本上还处在农业社会阶段,刚刚进人工业化初期,如果按照传统的思路就是工业化一步一步发展,但很难有超越。所以,必须以也完全可以以新的观念进行发展创新,大胆地提出并努力推进通过旅游业的发展,使这些省的总体经济发展实现一个跨越,从工业化发展初期直接跨越到生态社会、知识社会。
旅游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而且还可以使贫困地区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水平而率先实现人民生活方式和消费水平的跨越式发展。如果说国际旅游可引起旅游客源国的财富向旅游目的地国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使财富进行再分配,那么,国内旅游则能把国内财富从旅游客源地向旅游目的地转移,使国内财富在地区间进行再分配。一般地说,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外出旅游的人数较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出旅游的人数较少,当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资源足以吸引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前往旅游时,这些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消费对当地的旅游生产显然是种外来的刺激。这种刺激,不仅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是个促进,而且由于旅游业的联带性,对当地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也是个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兴办旅游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一业兴而百业旺,可以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缩小自己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近年来,中国一些整体经济发展基础较差、水平较低而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即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穷困地区),走向旅游脱贫、旅游致富之路,就取得了较好的效益。如贵州省紧靠黄果树景区的黄果树村,1992年全村人均吃粮200市斤,人均年收人130元,随着黄果树景区的开发,许多农民投身其中,到1998年全村人均吃粮400市斤,人均年收入增至2000元,一步由贫困迈入了小康,黄果树村也因此而实现了贫困地区经济的率先跨越。
旅游作为一个产业,不仅可以"治穷",一个景点富一个县,一个景点富一个村,一片景点富一个镇;而且可以"治愚",可以提高人的素质。在四川阿坝州旅游景区开发初期,游客去后,老百姓都不好意思去卖东西,卖的时候也不会讨价还价。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头脑灵活的当地百姓,不仅习惯了做买卖,而且逐渐由生疏变得嫡熟。可见,旅游给阿坝州老百姓带来的,并不只是金钱收入,更具有意义的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烙守了几辈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其实并不难理解。旅游业必然带来地区的开放,随着游客而来的是新的信息、观念和文化,在碰撞、交流与融合中,人们的视野会更加开阔,思想会更加解放,也会因此走向更加文明。"治穷"是经济效益,"治愚"是社会效益,旅游产业将"治穷"与"治愚",将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融为了一体。
五、旅游产业带动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应注意的问题
既然旅游是一个经济性的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关联度大、综合性强,能极大地带动和拉动区域经济的增长、财政增收、老百姓致富,因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发展中,首先要注意一开始就把旅游当作一种产业来抓,树立起发展旅游所需要的产业观念。
一是旅游产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它具有综合性,一业举百业兴,同时又具有依托性,百业托才能举一业。综合性和依托性决定了抓旅游产业发展就是抓结构调整、产业联动、投资环境改善、城市管理及知名度提高,实质是抓了持续发展。因此,一定要站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经济跨越式发展培育支柱产业的全局高度,来看待旅游产业的发展,首先要为它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环境,百业托其一业,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培育为支柱产业,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其一业举百业兴的带动效应。为此,必须充分认识旅游产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和阶段,如旅游产业功能的阶段、旅游发展模式的阶段、旅游产业投入产出的发展阶段、旅游业增长速度的阶段等,按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律性要求做好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其不同阶段的不同作用,从而既促进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又带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二者间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二是区域旅游经济的发展必须转变增长方式和发展方式,走集约化经营之路。要把区域旅游发展的落脚点放到旅游的产业化发展上,放到使其做大做强带动区城经济社会的发展上,实现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
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尚处于高速增长的粗放化经营阶段,管理方式也是粗放化的,就产业本身来讲还处于出售资源的阶段,即把景区景点当成了旅游业的全部,没有"加工"增值,没有把旅游业涉及的食、住、行、游、购、娱充分连接、带动起来。为此,应着力把这些相关要素发展起来,增加游客的人均停留时间,增加游客的人均消费文出,从而大幅度提高旅游总收入,实现旅游收入主要靠门票收入的粗放型增长向旅游产业总收入的集约型增长转变。
篇3
既然缺乏文献依据,“讨鼓旗”一词的名义便足以构成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三个本字是笔者根据当地的方音记下来的;前面的“讨”字不成问题,后面的“鼓旗”二字有人觉得当作“古器”。其理由是:这一习俗的含义在于“讨样东西作个纪念”,既然是作纪念,当然要以能传代的东西比较好,所以这东西应当叫“古器”;或者说是“讨样东西作古器”的意思[5]。笔者觉得这种解释不大能通。如果说这一习俗的目的仅仅在于“作纪念”的话,何须要用“讨”这个名目?在这里,“讨”字意味着“求取”、“索要”,实际上暗含着一种权力关系[6]。再说,用作纪念的东西可以有很多,为什么单单要挑“古器”?人家的古器总归是值点钱的东西,它与你娘家人何干,凭什么要给你?事实上,以笔者耳闻目见所及,在这一场合被当作礼品赠送的东西无一例外都是新的,根本就不“古”。由此可见,“古器”之说并没有抓住要领。
笔者将这个语汇记作“鼓旗”,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其一是方言中对这个语汇的发音。在安仁话中,“古”、“鼓”二字如同普通话中一样是完全同音的;“器”与“旗”的韵母相同,但声母和声调都有差异(“器”送气、去声,“旗”不送气、阳平)。具体到这个语汇中,由于重音在前一个字,后一个字发生变调,都变为轻声,这样,“古器”和“鼓旗”这两种说法说起来便只有“器”字送气、“旗”字不送气的细微差别。差别尽管细微,但还是很清楚。在交谈中,确实有不少人将这个语汇说成“古器”的,但笔者从小从父老口中听到的便是将这个语汇说成“鼓旗”的[7]。在这里,即使谨慎地认为“鼓旗”的说法未必比“古器”之说更近乎本义的话,前者至少具有与后者同等的语音证据。
何况还有另一方面,那便是“鼓旗”二字所可能产生的意义解释。正如很多社会风俗都有一个很委婉的“名”一样,笔者认为“鼓旗”二字也只是一个由头,就好比当地给远行的人送点钱叫“茶”钱,其实际涵义仅仅是一笔财礼。讨取财礼当然不能师出无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而中国人向来又有重义轻利的传统,亲戚之间裸地谈钱多少有点不好意思,于是免不了要找一个既有光明正大理由、同时听起来又比较含蓄的名目。“鼓旗”正是这样一个兼具双美的现成借口。
要讲清这一点,在此须叙述一些相关的风俗。按当地的丧礼,娘家人去孝家吊唁是一切亲戚中最隆重、最正规的。去,当然不能空着手,须置办一套行头。这套行头的中心是酒馔香炮各色祭品,以及花圈、挽幛之类,用一个“杠”抬着[8],前面则有一套仪仗。仪仗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旗(一般为2面);其二为乐队。当地用乐通常有两种,一种俗称“大锣大钹”,由两人合奏,用于舞龙灯及丧葬祭祀之类仪式;另一种为“小打”,由鼓(1面)、钹(2付)、锣(2块)、喇叭(1至2把)或者外加二胡(由前述乐手兼司)组成,适用于各种场合。此外还有西洋管乐(俗称“洋鼓洋号”),其功用属于小打一类。在吊孝的仪仗中,“大锣”是必须的,但不用钹,而是用大锣一对,长三声、短四声地齐鸣,不断重复;“小打”则不一定,一视其消费高低,如果用则与大锣并用,各行其是;洋鼓洋号尤不必须,一般只是作为“小打”的新潮替代品。为节省人力,扛旗与鸣锣的职司往往合而为一,即一共只用两人,每人肩扛旗而手鸣锣(于是也就有一些为求简起见只鸣锣而不打旗的)。行进中还须沿途放铳,这只是起警示作用,一般无须专门人手。
既然要摆设这样一套仪仗,“鼓旗”二字的意义也就昭然若揭:它指的便是这一套行头。所谓“鼓”,代表乐器,而“旗”则已表明是旗帜。“鼓旗”二字连用,其字面含义是指仪仗。以“舅公”之尊(当地有“天上的雷公、地下的舅公”之谚)前来吊孝,祭品是他应出的本份(这是献给死者的),这套仪仗总该由孝子负责。就是说,舅公盛设威严而来,是给死者、给孝子捧场,那么孝子只有将这笔费用出掉,才算是给舅公也捧了场。否则便是舅公给了外甥面子,而外甥没有给舅公面子[9]。明乎此,我们不难找到“讨鼓旗”一语中“讨”字的含义。
事实上,“鼓旗”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字面解释,它往往具有更多的内涵。仪仗的费用由孝子开销,这自然是不消说,娘家人带来的祭品,孝家也须特殊处理。别人家的“杠”来了孝家也就接了,唯独娘家来的“杠”孝家不敢动。不仅祭品,娘家人带来的一切东西孝家都不敢随便乱动。所有礼品都须摆在特别显赫的位置,除了花圈、香、炮之类消耗性物品,其他能够被再利用的东西一切都要原物奉还。不仅奉还,孝家往往还须作一定的补偿。在很多人心目中,这才是“鼓旗”二字的正解。这笔补偿的弹性很大,其中的张力当然主要是亲情,以致过去有些与娘家或舅家失和的人,一谈起“讨鼓旗”便为之色变。
二、“鼓旗”的内容
这一问题须结合“讨鼓旗”的程序进行述论。
“讨鼓旗”的正式时机是在“拜客”之前。当地丧礼中的“开堂”祭奠活动(俗称“闹丧”,前些年亦名“开追悼会”)主要分客祭和家祭两大部分。按照先客后主的原则,在“告祖”(即禀告列祖)之后,便由来宾进行祭奠,称“拜客”,之后再由家人举行“堂祭”。“拜客”不能不讲究次序,自然要从地位最高的舅公拜起。而作为亡者血脉所自的娘家人,绝不能象其他来宾一样由“引礼生”(或称“文礼生”)点名就位,而须由孝子亲自去请。“讨鼓旗”事件如果发生,也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
孝子请舅公出场“拜客”,俗称“七请八拜”,这是做舅公的一生中最威风、最能显示其尊严的时刻。孝子(如有孝孙也须跟着)全副孝装,由礼生指引,前面鸣锣(当然是大锣)开道,鱼贯来到舅公的下处,群跪,鸣炮,礼生代为致词;这便是“请”了。这种“请”不能空手,须将“鼓旗”奉上。孝子手托茶盘[10],茶盘中摆着一应礼物,如果一茶盘盛不下则分作若干茶盘;这些便是“鼓旗”了。舅公将下跪者扶起,算是认可;但照例请一次绝不能罢休。礼生引导孝子一干人退将出去,然后再前趋,跪请,如是者数。平素关系融洽的,舅公体恤孝子,孝子便不必退太远,起身后只稍退几步,复趋前跪,算是维持了意思。一般须三请。待舅公听完致词,心下满意,便接受礼物,出场易装[11],就位祭奠。
“鼓旗”有钱有物。钱主要是用于开“伕子”及“乐行”,即支付执事工钱。物包括三个部分,其一是白布,这是“拜客”时作“号(孝)子”用的,按人头分成若干块,用完后归各自所有。其二是肉,这叫“回事”(即回馈);大体照着“杠”中的花费,给一块价值相当的肉,意在从经济上予以补偿。其三是铜锣,一对;这一般只能用作纪念,大概是因为舅公来的时候仪仗中有一对铜锣,孝家此时奉上铜锣一对,表示为舅公捧场的意思。笔者认为这对铜锣便是“鼓旗”一语中“鼓”字的着落。
钱物之间当然可以相互变通。如果“开伕子”不用钱,可以换成价值相当的肉;而如果“回事”馔品不用肉,也可以折成价值相当的钱。一般地,“乐行”因为是纯雇佣关系,只能开钱,并且为了防止他们钱到手就走,很多人家都要等送葬上山后到墓穴边才开;而做“伕子”(抬杠、开锣)则往往属邻里帮忙性质,用肉答谢的比较多。除非来宾超出事先的预计而使得肉不够用,一般孝家是不大会将“回事”馔品的肉折成钱的,因为在乡村准备肉总归比准备钱容易,很多人都是自己家里要杀猪的;况且,用肉放在“杠”中抬将回去,沿途的人都可以见证孝家对舅公有所“回事”。最容易被变通的是那对铜锣,因为一般人家拿着它并没有什么用,于是它常常被改换成其他物品。过去有人送铜香炉,可供初一、十五在神龛上发香之用;而近年则有人送铝水壶,这都是兼有纪念和实用两方面价值的。绝对不能变通的只有那块白布,因为它当即就要派用场(作“孝布”),如果实在要变顶多只能把它变成一块更有实用价值的白毛巾而已。
以上所言是风俗的常态,从中不大看得出“讨”字的存在。要出现这样的结局有一个基本前提,那便是姑舅两家的关系平素比较正常、融洽。凡是在这个范围里的,外甥自然懂得未雨绸缪,早在舅公来祭奠之前便主动去找舅公商量、请示;此时舅公一般也会告知将是一个怎样的去法;双方达成共识,各自作好安排,后来便只须如礼如仪而已。但如果两家关系不睦,事情便远没有这么简单。这里面又可以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舅公并不想让事情砸场,只是对外甥有所不满,这时便不免趁对方做孝子之机示以薄惩。就是说,其目的仅仅在于抖一抖舅公的威风,钱财本非所计。象这种情况,舅公便会在孝子“七请八拜”的时候迟迟不扶他起来。孝子当然只能保持跪姿(请注意其双手是高举着盛有重物的茶盘的),旁人想扶又没有资格,其本人更不可以自行起立,否则便是严重失礼。要等跪得差不多了,舅公才开始发话。发话的内容,无非是宣泄怨愤,将孝子骂个狗血喷头;举凡对舅公不恭、待娘亲不孝以及待人接物种种不当之处,逐一数落,孝子俯首贴耳,绝不敢稍示不逊。这时也会有对“鼓旗”发表意见的,但无非是吹毛求疵,不会提出离谱的要求。待宣泄完毕,收下礼物,这事情也就算完了。
另一种情况则是舅公对姑妈家根本就没什么感情,以后也不打算再有来往,纯粹以索要钱财为目的,这时候麻烦就有点大。麻烦在于做舅公的毫无顾忌,不达目的绝不甘休。在这种情况下,“讨”的形态才比较明显。上文提到有些人一谈“讨鼓旗”便为之色变,担心的便是这种情况出现。严格地讲,事态只有当它发展到这种地步,才能被叫做“讨鼓旗”,象上文所述的种种,一般人只是当作正常的人情来往。笔者出生已晚,对这种“讨鼓旗”的实例倒也有幸曾亲眼得见,加上从小听父老谈论,所以印象极深。据说以前有讨得田产的,也有讨得“花钱”(银元)的,时间大约在清末或民国年间[12]。
建国以后,经过、集体化几十年的变革,乡村社会的很多层面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迁,“讨鼓旗”之类的事例已很少发生,就连“讨鼓旗”这个词也有逐渐从人们的口头淡出之势。尤其期间,丧礼一度被行政干预得非常简易,有些人甚至身后连追悼会都不许开,等于接受祭奠的机会都没有,遑论“讨鼓旗”。但自从80年代初实行“”以后,随着传统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再现,很多社会风俗都已恢复到接近以前小农经济时期的那种形态。作为各项人生礼俗中最重要的一项,丧礼已被复兴得十分隆重,几乎可谓率由旧章,这期间虽然还没有发生严重的“讨鼓旗”事件,然而对于舅公的地位,仍须予以足够的尊崇。况且,舅公的权力还牵涉到妇女生活的其他许多方面;因此对这一权力的构成及运作情形作一考察,实在是一件饶有兴味的事。
三、“讨”的缘起
这个问题很容易被人当成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确实,在“讨鼓旗”的风俗中,经济上的往来无疑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上文已经讲过,按当地的礼俗,娘家人到孝家去吊唁是一切亲戚中最隆重的。既然如此,其开销也就很大。这笔开销应该要有一个适当的归口,否则,娘家人失去一个亲人还要赔进去一笔财物,吊孝自然不十分踊跃。如果娘家这种垂直的伦理关系来得不够踊跃,其他那些平行的伦理关系自然更不会过于积极。这是一切为人子者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孝家一定要尽量保障娘家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或者还有利可图,这样娘家人才会热情高涨。在这一往来中,孝家虽然在经济上有所付出,但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回报,这个回报便是体面。人世间毕竟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上述一般的“鼓旗”内容大体以舅家的花费为度,可以成为这一思路的最好说明。
但这显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真正的内涵远不可能如此之简单。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祭奠活动中同样花费巨大的还有一种与之对称的伦理关系——“郎门女婿”(出嫁女),实际上女儿家里的花费有可能更大[13],但享受的礼遇则大为不同。所以说,这不单是个吊孝的费用问题,里面还有一些更深的底蕴。
更深的底蕴也有一些与经济上的往来有关。上述发生在清末或民国时期的讨得田产和“花钱”(银元)的“讨鼓旗”事例,其实事先娘家人也是付出了相当的代价的,只不过付出的时机不是在吊孝的仪礼中,而是在死者当初出嫁的时候。据先大伯父讲,那两个事例中,娘家人讨回去的都是当初“打发”死者的嫁妆[14]。前一例死者在出嫁时娘家曾打发过田产,后来在其丧礼上娘家人将这张田契讨了回去;后一例则是在当初出嫁时娘家曾打发“全套嫁奁”(一整套家具),几十年后当然不可能再将原套嫁奁搬回去,于是要求孝子将嫁奁折算成几十个银子花钱[15]。就是说,象这种典型的“讨鼓旗”事件虽然讨取的钱财数目可能比较大,但计算依据仍然大体是以娘家的花费为度的。
这里面涉及一个概念问题。照我们现在的理解,娘家人打发给出嫁女的嫁妆,法律上属于“赠与”,其所有权应该归出嫁女所有;出嫁女死后,这笔财产理当由其配偶或子女继承,无论如何,都已与娘家无关。然而通过“讨鼓旗”的习俗,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当地曾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娘家人保留有在适当时候追讨这笔财产返还娘家的权力。
所谓“适当时候”只可能选择在女性的丧礼或相当于丧礼的时候,因为当女性还健在、或者已被安葬之后,娘家人不可能有追讨的机会和借口。就是说,这笔财产的所有权是不成问题的,涉及的只是它的继承权。这一问题是值得注意的。为证明前一点,首先不妨看一条外地的资料。有一份关于陕北寡妇再嫁习俗的研究,里面提到那里的寡妇“再嫁时只能带上自己嫁到夫家时的陪嫁,这些陪嫁也只是一些随身之物”[16]。从这句话我们可以读到两层意思,后半句讲的是陪嫁的数量,可不置论;而前半句则分明在讲,女性的陪嫁(约当于女性的婚前财产)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可以与夫家的财产分离开来。类似的情形同样也存在于安仁一带。
在这里还须交待一些有关的风俗。在安仁一带,女儿出嫁的妆奁中必不可少的有一担笼(发上声)子和一只皮箱[17],这是用来盛放体已和细软的;出嫁之后,这里面就成为女性的私人空间。一般地,笼子和皮箱里面的东西可以看作是女性的私有财产;在平常语境,“笼子里面拿出来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是“从娘家带来的东西”。只要愿意,女性可以不与任何人分享这上面的钥匙,包括其丈夫[18]。而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与夫家脱离,女性有权将这些东西带走。并且,婚姻纠纷中将笼子挑走往往被看作双方恩断义绝的标志。
请看一个实例:有个人的妻子在正月抱病回娘家拜年,不料回去后竟一病不起;她死了之后,娘家赶紧派人跑到夫家说:“人病得不行了,快落气了,(让我)把笼子挑回去给她妆死。”夫家信以为真,于是让来人把笼子挑了回去[19]。这个例子比较特别,下文笔者还将再次提到。在这里笔者想指出的是,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女性的嫁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与夫家的财产是处于隔离放置状态的。正因为如此,娘家来人才可能在女性本人并不当面的情况下一举将其嫁妆取走。随着婚姻生活的持续,女性投入到夫家的程度逐渐加深,这些嫁妆会逐步融入到夫家的财产中去,但其当初所具有的价值在女性本人、在娘家、在夫家乃至于在四邻的记忆中都是不会模糊的。
那么这里要讨论一个问题:娘家为什么会保留有追讨这笔财产的权力?换句话说,他们的这种权力是来自于他们所承担的义务,还是认为这笔财产他们本来就有资格继承?这个问题的后半比较复杂,且留待下文再加以讨论。这里只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娘家人在享有这一权力的同时,他们要不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上文曾经提到,在孝子行“七请八拜”之礼的时候,舅公是可能要发话的。发话的内容,如果没有意见,不外乎是“勖哉勉之”之类;但要是双方有某种分歧,这时候舅公便绝不会客气。其中的主要内容往往是考评孝子对死者的态度,从日常赡养到伺候汤药到临老送终,从言语到行动,一总算帐。最重要的当然是分析死因,因为其他的还只关系到生活质量,而这却是一个生命权的问题。笔者知道曾有这么一个实例:有一位长期患有高血压的老妇人因劳累过度而摔倒在地,由此引发严重脑溢血并导致丧命。在这一过程中孝子觉得已无力回天,便没有送往医院实施抢救。后来向舅公“七请八拜”时,舅公觉得未送死者往医院抢救总归是孝子的孝道未尽之处,于是让孝子手托着盛有“鼓旗”的茶盘在地下跪了很久很久[20]。
尽管受到疾病影响,上例中的老妇人还是应该算“寿终正寝”(毕竟已到了那么大的年纪),所以罚孝子跪一场也就可以了事;如果碰上死于非命的,例如被谋杀或被逼杀,事态就不免严重得多。这里面又要分两种情况:如果这死因与夫家无关,娘家人觉得夫家无须为此承担直接责任,那么他们得检验夫家是否履行了替死者讨还公道的义务;夫家若只是能力不足,便出手相助;而夫家若是无动于衷,那么追究其间接责任,督促并协助夫家为死者张目。当然,如果死因属另一种情况,完全是由夫家造成的,那么这督促的问题就可以免去,而改由娘家人与夫家直接对垒。
当地有一个习惯性用语叫“打人命”,说的是在纠纷中出了人命,不便告官或经官断而未得公平的情况下,死者亲属组织一班人马,到事主家里去武力解决。这里只能说与女性有关的。这类事件一般都有娘家人参与,有些干脆就是由娘家人出面组织的。解决的结果,一般是希望事主签订城下之盟,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出钱为死者治办丧事;要是事主见势不妙,早已逃之夭夭,则砸碎其家当,肆虐一番而去;最惨的是事主既赔了钱,又被砸碎家当,而且还饱受一顿皮肉之苦;当然,如果事主强梁,且人多势众的,也就免不了一场家族械斗。由于这一习俗的存在,以往有些妇女仗着娘家族党枝繁叶茂,在纠纷中一口气上不来便寻死觅活,以投水、上吊、服毒相威胁;一旦酿成事端,自有人替她扬眉吐气。笔者少时里中曾有一位后生被亲戚请去参与“打人命”,并没有开打,只摔了一跤,后来让事主赔了好几块钱医药费[21]。
以上所言都是到了人死之后才发生的,事实上往往不等人死,只要女性受到比较严重的欺负,娘家人就可以出面干预。当地旧时有一种叫做“嫁生人妻”的习俗,即如果丈夫嫌弃妻子,可以自行将妻子另嫁他人。这种女子因其前夫健在,有别于“寡妇”,故谓之“生人妻”。为此旧时当地曾有一句谚语道:“女的嫌男的嫌尽死,男的嫌女的一张纸”;意谓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女人对男人不满,非等男人过背(死去)不能改嫁,而如果男人对女人不满,只须给一纸休书或婚书就行了。笔者在得知“嫁生人妻”的习俗时曾当即提出过疑问:发生这样严重的事情娘家人怎么会坐视不管?得到的回答是:“这都是娘家没人的了;要是娘家有人的,不可能嫁得掉。”[22]
的确,娘家有人与没人,女性所受的待遇不可能一样。“嫁生人妻”的现象如今当然已不可能再有,但类似原因所导致的结果在新的环境中仍会以不同的面貌而出现。在此可举一近年的实例以资说明:有一对小夫妻发生口角,妻子顽皮,威胁丈夫说要仰药自尽,她趁丈夫外出之机捡来一个空农药瓶以相戏弄。丈夫回家后看见空农药瓶,吓得不得了,抱着妻子便上医院洗胃。妻子不从,丈夫便将她捆绑起来,请人抬着跑。到了医院,妻子怕受洗胃的痛苦,慌忙说她并没有真喝农药,给丈夫看的只是个空瓶。丈夫不敢怠慢,一个劲地求医生说:“请你们一定要给她洗,我花点钱不要紧。你们不知道,要是出了事我脱不得壳(脱不了干系)——她娘家的兄弟多得很呀!”医生以救人为目的,自然是宁肯相信其喝过的,于是对那位妻子实施强行洗胃。由于不肯配合,在洗胃的过程中那位妻子的胃被仪器划破,只好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妻子每天咒骂她丈夫:“就是搭帮(多亏)这个背时鬼呀!——要不是他,我怎么会白白地吃这么多苦头!”[23]
这是一个令人忍俊不禁的事例。那位丈夫作出决策的理由无疑还有很多,例如夫妻之间也许平素感情深厚,如果妻子真的死掉面临的经济及各方面的问题更多,等等;但他的话语的确也足以反映当地一种惯例的存在,即娘家人往往被女性当作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一种力量。随着生命步入老年,子女渐渐成立之后,女性对于娘家势力的倚仗有可能减轻;但如果此时仍需要倚仗,那么其倚仗的程度有可能更甚。
我们可以注意到当地很多家庭纠纷都是在舅公的干预下才得以解决的。很多人家兄弟分伙,要请舅公出面公断,因为其中一般都牵涉到对母亲的赡养问题,不请舅公当面(在场)不行。而有些子女对老母的忤逆行为也是在舅公甚至老表(表兄弟,此特指“舅表”)的制止下得以消弥的。笔者所知有这么一个实例:有一位老太太年事已高,想置办一具寿材以备不测;但三个儿子都已分家,老二对娘亲素怀不满,觉得分伙时他最吃亏,于是趁机从中作梗。此事成为老太太的一块心病,只好请舅公出面解决。舅公年轻时是好汉一条,此时也已垂垂老矣,说过话之后老二竟然敢置之不理。舅公无奈,只好派两个身强力壮的老表出马,一番摆弄之后,有一天老二终于拎着礼物到舅公家报告说三兄弟已经把寿材买回。这一事例的发生在当地不是偶然的。由于这类事件的大量存在,当地常有一些妇女对着不顺意的子女叫喊:“等我喊起你舅公来再说!”这道符咒有时候竟颇为灵验。
在旁人看来,上述各例中女性倚重娘家人的事实也许仍可以解释为娘家人所具有的一种权力,但若站在娘家人和女性本人的角度,则这种权力很难不被当作义务。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为娘家人着想,处理这类事情其实并不是一件享福的事:费神费力不说,有时还可能遭受轻侮甚至皮肉之苦,得罪人自然是不在话下。而如果缩着头不闻不问,又将面临各方面的压力。事态轻微的,热心人会问:“你们家的人怎么这么好欺负”?事态严重的,则未免听到别处的人笑骂:“那个地方的人怎么这么没用”?话说到这份上,事情就不再是娘家一“家”的事情了,有可能沿着地缘而进一步发展。为了面子,娘家人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更何况不这样的话还可能导致姑舅两家心存芥蒂。
就女性本人而言,“讨鼓旗”这一习俗实在可谓是双刃之剑。一方面,这一习俗对于忤逆子(当地习称“黄眼珠”)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有利于维护女性的生命尊严。有些“黄眼珠”平常对舅公的话置若罔闻,到了该跪在舅公面前的时候却不敢再不毕恭毕敬。从这个意义上讲,“讨鼓旗”对女性未尝没有好处,它至少可以起到一种警戒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如果娘家在女性指望倚靠他们的时候靠不着,只巴望到时候来“讨鼓旗”,这时就会出现另一种效果:给女性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很多女性是把“鼓旗”当作对娘家人承担义务的一种回报的,以至于有些人家只要被认作“娘家”就可以享受一份“鼓旗”的待遇,而不会被介意其是否真正意义上的“娘家”。
也请看一个实例:有一位老人在丧偶之后重新组建了一个家庭,其继室在一次车祸中又不幸身亡。老人与前妻的娘家为世代姻亲,素来关系密切,其继室的丧礼不能不请前妻娘家参加;但前妻的娘家与其继室原来并不相识,前来吊孝的名份颇成问题。其继室与自己娘家的关系并不愉快,而与前妻的娘家相处却很亲洽,曾提出将前妻的娘家认作娘家,并预备一对铜锣作为其“百年”之后送给前妻“娘家”的“鼓旗”。在丧礼上,前妻的娘家果然以娘家的身份参加“拜客”,所受礼遇并不下于同时也到场的真正的娘家[24]。
这个例子也许有点特别,其特别之处在于老人与这位继室并未生养,做孝子的都是前妻所出;既然如此,前妻的娘家受到尊崇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对此笔者想提醒的是,送给前妻娘家的那对铜锣是死者亲自备下的,这个细节值得注意。死者与前妻娘家原非亲故,双方可以互不来往,她给前妻娘家预备铜锣,纯粹是看在前妻娘家曾给予她充分尊重的份上。那份尊重是她从自己的娘家那里没有得到过的,因而那份“鼓旗”完全可以解释为她对“娘家”的一种回报。笔者觉得这个例子比起那种本来没有娘家而认一个娘家的情形更具有说服力,那种情况可以与自己有娘家的合并讨论,或者干脆以无娘家论处;而这个例子可以展现先天带来的与后天选择的两种“娘家”的对比,更能反映女性的感情倾向。
当然,这个例子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便是真正的娘家同样得到了一份“鼓旗”。在一般人看来,娘家是天生就该得到回报的;这份回报非干“义务”,无可“选择”,只与血脉和养育之恩有关。类似的观念在空间上分布十分普遍,很多地方曾发育出以女儿回嫁舅家的风俗(名“还骨种”),并流行“舅家要、隔山叫”的谚语。在安仁一带,耳熟能详的一套说词是:“我家给个人嫁到你家,做了几十年事,养出一家人;现在人不在了,讨一点‘鼓旗’总是应该的。”这套说词确实有逻辑。但笔者并不认为这是“讨鼓旗”习俗的所有底蕴,因为从种种迹象来看,“讨鼓旗”的行为往往是受到制约的。
四、“讨”的制约
这一讨论须有一个前提:前些年由于行政干预而导致的对“讨”的制约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只关注这样一个民俗层面的问题:当娘家人在“讨鼓旗”的过程中提出比较过份的要求时,孝家能否拒绝?如果能,又如何予以拒绝?
前一问笔者认为是勿庸置疑的。这一点从平时的一些话语中就可以看得出来。常听到一些姑舅两家失和的口角,舅家有时会冒出一些威胁性的话语,如“明日他娘过背的时候再说!”之类。这话的意思很明显,即到那个时候算总帐。听到这种话,外甥或他娘本人强项的,当即便会对上:“怎么,他敢讨鼓旗么?”这种口角当然一般是不大会当面的,在此也勿需担忧乡村社会的信息传播渠道;从中可以觉察一个观念,即“讨鼓旗”确实是舅家享有的权力,但它具有一定的限度。
真的到了他娘过背的时候,做孝子的先是要到舅公家去“回孝”,即披麻戴孝去行礼、通知;然后是做舅公的去孝家祭奠。舅家如果图省事,根本不去吊孝,那就表明两家的关系从此算完了。但一般都会去,因为去了是“做大人”(享受礼遇),经济上又不会吃亏,而不去则给人留下话柄。孝家对于舅家的到来,当然是早有准备的(除非根本就没有舅家),象上文所述,准备一份常规的“鼓旗”之礼;平素关系正常的自不用说,向来情份疏淡的也不过是可能偏俭一点,少是不会少、也不敢少的。舅家见着“鼓旗”,关系融洽(这种情况下“鼓旗”一般不会离谱)、心存厚道的自然也无话;要是遇上为人挑剔,或“鼓旗”实在不成样子的,舅家就免不了有话要说。如果舅家的要求不算过分,孝家也不敢多哆嗦,老实添到一般水平或再多一点;但如果舅家云里雾里漫天要价,这时候孝家便会有一根底线。
这根底线便是死者当初的嫁妆。尽管舅家在编织讨价说词时可能想象力非常丰富,如上文所述对曾予死者的养育之恩作种种发挥,但这不过是为其讨还死者的嫁妆作铺垫,孝家是不会让其突破这根底线的。在平时交谈时,顶撞“讨鼓旗”的话语往往是:“讨什么讨?要讨叫他们(指娘家人)把那担旧笼子挑回去好了!”这可以反映公众的观念。而在“讨鼓旗”的实例中,有些娘家人就直言不讳地提出要讨回死者当初的嫁妆[25]。据父老相传,过去还真发生过将死者的笼子挑回去的现象。
上文提出而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这里再次摆在了我们面前:是不是当地认为女性的嫁妆娘家本来就有资格继承?要不然,人们怎么会以这笔财产作为“讨鼓旗”的底线?这个问题不弄清楚看来是不行的,笔者觉得给予一个否定的答案比较符合实际。我们可以注意到,在通常情况下,娘家人对于夫家享有这笔财产的继承权并不持异议,女性的丧礼上,一般人家对此并不提出质疑;女性被安葬后,更是认可这笔财产被夫家继承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有些娘家通过“讨鼓旗”的手段讨还了嫁妆,等于是事实上取得了对嫁妆的继承权,但这不应该影响我们对于嫁妆继承权归属的判断。
那么对于娘家讨取嫁妆继承权的事实又如何解释呢?笔者认为,这不过是孝家出让的结果。请注意上文已经讲过的一个风俗细节:娘家的“拜客”是整个“开堂”祭奠活动中的第一项。就是说,“七请八拜”是女性丧礼上孝子必须跨越的一道关。这道关过不去,后面的一切程序都免谈。不可想象在娘家人尚未“拜客”的情况下这“开堂”还能搞得下去,那样娘家人会觉得太没面子,闹起来更加肆无忌惮,说不定弄出来的事情更大,动武、讹事告官的都会有。在这种情境,做孝子的只有委曲求全,“退一步海阔天空”。不然,这事情哪怕是多拖一天,造成的损失也可能更大;须知要弄起这么一个场面,堂上堂下走动的(执事)、坐着的(乐行、文礼)都是要开支的。
何以被“委曲”掉的又是死者的嫁妆呢?这里面有个道理。娘家人对孝家曾有过的恩情,除上文已提及的对死者的养育之恩外,值得提起的大头一般只有当初打发死者的嫁妆。这两者娘家都是亏本、赔钱的。既然已到了恩断义绝的份上,娘家人自然不会放过任何追平的机会,以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养育之恩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孝家对娘家人予以特别的尊崇,不接其礼品,并备上一份常规的“鼓旗”之礼,已可谓仁至而义尽。但到这个地步为止,娘家人帐面上仍有亏空,于是不免将嫁妆的问题提出来讨论。由于是本着在经济上挽回损失的想法,也就不能计较谁更有继承资格;毕竟这笔财产是从娘家带过来的,不是夫家的固有财产,此时将它讨回去,也无非是收回一笔曾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已。
话说到这一步,孝家息事宁人的,也就只好作出让步。如果不愿让步,那就要看谁更有本事,或者看谁处于更有利的位置。当然,如果娘家人再进一步,提出要讨超出嫁妆所值的东西,那孝家是断断不会理睬的;双方既不可能有对话的基础,旁人也会觉得娘家毫无道理。于是讨价还价便都在嫁妆这一个题目下进行。娘家人若想得到更多,便会说嫁妆本来值得更多;而孝家如想付出更少,便会说嫁妆本来值得更少。在维持名义不变的条件下将内容换掉,这正是中国人的拿手好戏,双方多半采取这一策略相互周旋。
要是孝家处在一个有利的位置,那就用不着与娘家人周旋。像上文已述的那个妻子死在娘家的例子,娘家人便只好自认倒霉。那个娘家不仅负担了死者的安埋费用,就连将她的嫁妆弄回去都不得不使用欺骗的手段。据说,当事后夫家获悉娘家派人来挑笼子已在妻子人死之后时,丈夫感到非常后悔。他本来自以为得计,不去岳家闻问,以躲赖为妻子治病及此后的一切责任,不想竟因此而损失一注小财,——要是早一点得知,他完全可以把笼子藏起来的。
这种事例不常有。更经常的情形是,场面在孝家摆开,对峙中看谁更有力量。这种情况难以一概而论,在此且以笔者少时亲历的一件实事为例。有位平素与娘家很少来往的老妇人活到70多岁上死了,孝子到舅公家“回孝”,舅家的三个老表便整馔前往吊唁。“七请八拜”的时候,孝家献上“鼓旗”,——白布若干、肉若干,仅此而已;三个老表一看,心有不满,便不忙接受。他们先是询问死者的死因和日常起居,孝子逐一作答;待他们一步步为孝子扣上“不孝”的罪名,孝子便予以回敬,说:“你们家的姑娘(姑妈)嫁到这个地方几十年,你们做侄子的,平常逢年过节的时候有谁到姑娘家里来看过一下?她病过没有、我们对她如何,你们不知道,可以问问湾里世上(同村乡亲)呀。”老表被堵得无话可说,其中的老三便开始发作。他跑进灵堂,以掌抚着棺木,口口声声哭他的姑妈;说她在那个地方吃了一辈子亏,并进而谩骂那个地方不好。孝子只不动声色;堂上围观的人不堪整个地方遭受污辱,纷纷抄家伙准备与挑衅者比试。老二见势不妙,赶紧出来圆场。结果是娘家人接受了孝家的“鼓旗”,第二天不送灵柩上山便灰溜溜地打道回府。
显而易见,这件事娘家人铩羽而归,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自身的失误。他们本来指责孝子就底气不足,又错误地判断了形势,轻犯众怒。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孝家在纠缠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那便是尽量地引导公众的介入并获取支持,这显然是其大获全胜的重要因素。正是有这种因素的存在,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有些事本来还没有什么,而众口已将它吵得沸沸扬扬。
当然,还有同样至关重要的一点,那便是孝家做事已无须留有余地;否则也难免受到牵制。有一位老妇人去世以后,娘家人在丧礼上对“鼓旗”不满,竟“调相”(发脾气)回家,并将东西扔下不管,事后孝家只好专门派人给送将回去。笔者曾问孝家一方:“如果不送回去,娘家人能有什么作为?”得到的回答是:“真的要不送,他们能怎么样?只不过考虑到这边也有人嫁在那边,这条路将来还要通往。”这就没有办法,不能做得太绝,否则下一场较量处在有利位置的就难保是谁。在这里我们也无须为娘家人的这种冒险行为而过分担心,他们在作出“调相”决策时心里早已计算过风险为零;要不然他们即使要撤,也会将行李一道带上,——除非已盘算好再带人手专程来解决。
五、余论
“讨鼓旗”是传统乡村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俗。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已经觉察到其中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凡舅家与孝子关系较好的,“鼓旗”一般不需要讨,只有关系疏远或较差时讨的问题才可能出现;“讨”的结果,有可能比常规的“鼓旗”所得要丰,也有可能并无所获。这里面,决定“鼓旗”是否要讨的是亲情,而决定“鼓旗”能否讨着的是力量。
由此可以增进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某些认知。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而不是法律社会,早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亲情维系与断绝的基本形态。亲情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但它往往只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中才得以维系,一旦血缘关系由直接转为间接,马上出现剧烈的“代际衰减”。当地有“上一代亲一代、下一代疏一代”的口碑,正是这一事实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往往只须血缘延伸一代,亲情的断绝便很可能发生。断绝一般出现在亲缘关系易代之际。有些人甚至不等隔代,早在直接血缘关系犹存时已不相闻问。亲情的断绝过程充斥着冷漠、纠纷乃至较量;自然,往往还须有人为此付出代价。明乎此,我们庶几可以理解何以以前有很多人甘冒风险,在缔结婚姻时选择“亲上加亲”。
从经济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预见,“讨鼓旗”的习俗将逐渐走向衰亡。尽管人情范围内的“鼓旗”之礼今后还可能长期存在,但以讨还嫁妆为题目的“讨鼓旗”现象将越来越不再可能发生。作出这一判断至少有三点理由:其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物质生活条件已大为改善。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们大概已很难想象以前乡村生活那种物力维艰的状况,那时的嫁妆如今看来已不值几何,但在当时人眼中确实并非可弃之物。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俭德大不如前,每经过一代人的发展之后,前人的嫁妆在后人的眼中将愈来愈不象以前那么重要。其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女性的经济能力已大为增强。在过去,乡村生活中的经济水平本来就很低,很多女性又受缠足习俗的影响,难以参与生产劳动,经济能力很不强;嫁妆中虽然也有女性自己的劳动在内,但很大部分仍来自于整个家庭的财产。建国后,女性与男性一样参与生产劳动,很多女性甚至力胜男子,嫁妆中女性自己劳动所得较之过去已大幅度提高。改革开放后,成群结队的女孩涌向南方打工挣钱,很多人不仅可以赚回自己的嫁妆,还可以为家庭作出贡献。多少年来尽管嫁妆的丰厚程度一直在逐波上涨,但娘家人已无须再象以往那样感到肉疼。其三,近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已使得亲子数量逐渐减少,这有助于亲情趋于浓厚。过去由于盛行“多子多福”的观念,很多人家的亲子数目非常庞大。尽管有研究表明中国历代户均人口一般都在5口左右,但传统乡村社会中亲子数量在7-8个乃至上10个的屡见不鲜;有些家庭虽然亲子存活不多,其生育次数也并不少。如此无节制地频繁生育,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使很多人的感情被磕碰得十分粗糙。现在每个人的生育机会已非常有限,对生命和亲情已看得比过去宝贵得多。毫无疑问,这种趋势将有力地强化中国人传统的血浓于水的观念。
可是,如果我们将“讨鼓旗”视作乡村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思考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问题,此时笔者的信心将下降很多。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社会是与现代社会迥然不同、有些地方甚至是格格不入的一种社会形态,它有一套自己的观念体系,一套独特的运作机制。以往安仁曾流传一句谣谚:“男子(丈夫)看得起一家人看得起,家娘(丈夫之母)看得起一湾人看得起”;说的是女性的社会地位需要得到夫家的认定。然而上文已告诉我们,女性的地位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娘家的撑腰打气,女性的尊严、女性的权益每每到了关键的时刻都是靠娘家人来维护的。随着现代化进程不可抗拒又无可逆转地加深,乡村生活将逐渐被纳入一个法制化的轨道。我们已经注意到乡村的法律环境建设已有了很大成绩,安仁县19个乡镇中已有4个设有法庭。但是笔者仍不免担心:有关女性尊严的问题可能都由法律来解决吗?在此且不怀疑司法过程中其实很难得到保证的公正性,在女性挨人一记耳光都可以上法院的时代到来之前,娘家人的数量又日见其少,我们靠什么来维护女性的尊严,或者说得更直接点——人权呢?
路很长,即使前面没有弯路的话。
1999.8.14-12.2
注释:
[1]《嘉靖衡州府志》、同治《安仁县志》;以及湖南省安仁县志编纂委员会:《安仁县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
[2]如曾继梧编:《湖南各县调查笔记》,长沙:和济印刷公司1938年代印。
[3]当地文化较为后进,历代来过此地及本地人有集行世者均极少见。笔者手头有先大伯父(1914-1985)遗留下来的一个抄本,录有当地人所作的一些白喜应用文,多为民国时期所作。
[4]这一带的风俗颇多共同之处,民国以前寒族每逢大祭均遣人往江西祀祖。
[5]据李先生解释,1999年8月。李先生时年71岁,为退休干部。
[6]在安仁话中,“讨”东西的“讨”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乞求”,如“讨米”、“讨吃”,被讨者对讨者没有义务,给与不给取决于对讨者是否同情、怜悯,可以拒绝;第二种是“请求”,如“讨”根火柴、“讨”根烟,被讨者当然也可以拒绝,但讨者无须忍受怜悯,属帮忙性质;第三种是“索求”,如“讨钱”、“讨帐”,被讨者对讨者有一种义务。“讨鼓旗”的“讨”属于第三种。
[7]其别引起笔者重视的是先大伯父和先母对这个语汇的发音。先大伯父为周围十数里内有名的“先生”,一贯秉承“读书须识字”的原则,对各种名物的用字非常考究。先母(1930-1998)略识之无,记忆力极强,有理由相信其对这个语汇的发音得自其上辈的传承。
[8]“杠”是当地专门用于陈列礼品的一种器具,以两人前后抬行,红白喜庆均可用。
[9]遇有特殊情况,如舅公过世或其他原因不能前来,而以表兄弟出面,礼遇也是一样的。在白喜中,“做舅公的”与“娘家人”具有同等的含义。
[10]“茶盘”是当地的一种木制方形盘,本为盛放茶点之用;送礼而以茶盘打着,表示很正式、很恭敬。
[11]在灵前致祭应该身披“号(孝)子”,即着孝服。这个“号”的本字应该作“孝”,其发音为方言中较古的层次,为了与指人、“孝”发文读音的“孝子”一词相区别,在此标出同音的“号”字以示提醒;其他发这个音的词汇则径写作“孝”,如“孝布”、“孝歌”,不再说明。基于伦理关系不同,来宾致祭其妆束不必象孝子那样严格,有些只用一块白布或白巾(称“孝布”)搭在肩上即可。
[12]这是笔者少时从先大伯父口中听到的,听到不止一次。当时不懂得这些事例的价值,仅记住了内容,而对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没有留下线索,如今已不能调查复核。最近笔者回乡曾着意访问此事,一无所获。
[13]女儿除了要象舅公家里一样“整馔”、“请乐行”之外,还有可能要被责令请人“唱孝歌”和举行“拦路祭”,这些费用都是自已负担,无处补偿的。关于“唱孝歌”的习俗,参张伟然:《湖南历史文化地理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160-163。
[14]在安仁话中,“打发”一词有三种含义:一,嫁女时的“打发”,指的是赠与嫁妆;二,人情中的“打发”,指的是向来访的客人赠送礼物;三,“打发”人去办事,即请人、安排人去办事。
[15]具体数目笔者已经记不准,依稀是50-60个,印象中算蛮多的。
[16]岳珑、秦燕:“宽容与辛酸——陕北寡妇再嫁习俗研究”,李小江等主编:《主流与边缘》,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70-85。
[17]所谓“皮箱”并非指皮革做的箱子,它主要是指一种形制,即能够用手拎的箱子;多为自制木器,近年也有从商店购买化学材料制品的,真正的皮革货未之见。“笼子”其实也可以归入箱子一类,它是一种长方体木制容器,长、宽、高一般约90cm、60cm、65cm,下设底座,搬运时挑着走。
[18]别的家具当然也可以用来盛放东西,但至少从感觉上不如这里面安全,因为一般情况下家具属于夫家所置;而笼子和箱子则不同,这是从娘家带来的。直到现在,擅自打开女性的笼子或箱子仍被认为是一件事情,除非女性不愿意追究。
[19]据先母讲述,1995年6月。
[20]此事发生在1989年夏天。
[21]此事大约发生在70年代末期。当时的几块钱很值钱。
[22]据先母讲述,1995年6月。后来还得到过他人的证实。
篇4
一、广西旅游业现状和资源特色
旅游业发展比较成熟,据广西旅游统计资料,2006年广西接待游客1707729人次,比2005年增长15.61%,其中国外游客突破1046687人次。[1]旅游外汇收入42312万美元,在全国排名第13位。[2]越南、泰国和新加坡是广西主要的入境客源市场。
广西旅游拥有优越的资源禀赋,以桂林山水为代表,兼有桂平西山、宁明山花园两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31个省级风景区。风景区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族风情为特色各不相同。根据各自资源特色,形成了以山水风光、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古迹为特色的桂北旅游区;以壮族文化、南亚热带滨海风光和边关旅游为特色的桂南旅游区;突出历史古迹、宗教文化、风景名胜和侨乡风貌的桂东旅游区;以长寿旅游和红色旅游为特色的桂西旅游区。
同时,广西还兼有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广西与越南陆路接壤,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文莱等国隔海相望,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地理中心位置,拥有延边沿海优势,是传统上中国沟通东南亚的桥头堡。在交通建设方面,广西拥有公路、铁路、水路、港口及100多条国内外航线,不仅是通向西南的大通道,还是连接中国—东盟的大通道。
也正是因为如此便利的区位条件,广西与东盟的旅游合作成为各方的最优战略选择。本文将在合作博弈的分析基础上,通过经济学意义的比较,来说明广西与东盟的旅游合作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以一直进行下去的。
二、广西与东盟的旅游合作博弈分析
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作为政府组织也可以被视为理性的经济人。基于这样的假设,我们可以认为广西选择与东盟进行区域旅游合作必然要有利可图。同样,东盟各国选择与广西进行区域旅游合作时,也要有利可图,否则,合作经济组织不可能出现,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也不可能存在。双方进行这种策略选择时,我们可以从合作博弈的角度来分析探讨。
(一)博弈模型构建
1、假设:①该博弈模型的参与者是广西和东盟各国,为简单起见,我们将参与者定义为A和B。A代表广西,B代表(i=1、2、3…10,代表东盟各国)。
②A和B选择互相合作时,都获得收益m;A,B都不合作时,都获得n,且m>n>0,即双方合作时都能获得高于不合作时的收益;A合作,B不合作时,A获得0,B获得s;A不合作,B合作时,A获得s,B获得0,其中s>m,因为不合作的一方可以节省合作成本,同时收获合作时的利益。
③在该模型中,只要双方都选择合作,则永远合作下去;一旦其中一方选择不合作,则另一方从下一阶段开始,总是选择不合作。且每一参与者在在重复博弈中得到的收益等于各自在所有阶段博弈中得到的收益现值,其贴现因子都为δ(0<δ<1),模型中的收益解释为收益净值。
2、博弈的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
3、参与者双方的收益:
①一直合作时有
(i=A、B;j=1,2,3…)(1)
(2)
②参与者有一方在第t阶段选择不合作时,有
(3)
(t=1,2,3…)(4)
(5)
(t=1,2,3…)(6)
其中,Π1表示在t阶段选择合作的一方的收益现值,Π2表示在t阶段选择不合作的一方的收益现值。
(二)模型分析在上图中双方的支付矩阵里,如果这个博弈只是一个阶段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那么其纳什均衡为(不合作,不合作),即广西和东盟不实行旅游区域合作策略。从经济学意义上可以解释为,如果双方合作只有一期,那么合作的成本高于不合作时的成本,会导致该期不合作时的净收益反而大于合作时的净收益。
如果双方决定合作且一直合作下去,在理性经济人的前提下,只要(6)式的值小于(2)式的值,即:,则任何一方不会选择不合作。化简该不等式,可得:,其中,s>m>n>0,故。因此:
①只要<δ<1,即可保证该不等式成立,此时,参与博弈的双方都会一直选择合作策略。也就是说,只要贴现因子δ足够大,广西与东盟各国的最佳策略是双方一直合作下去,当前政府的区域经济政策与该结论是相符的。
②m的值变化会使δ的取值发生变化,当m增大时,δ会在更大的取值范围内满足合作策略的要求,当m+∞时,δ的取值范围为(0,1);当m减小时,满足要求的δ取值范围也相应缩小,直到时,δ1。
③s变化时,δ值域也发生相应变化,当s增加时,δ值域缩小,直到s+∞时,δ1;当s减小时,δ值域变大,直到sm时,δ值域为。
④n变化时,δ值域随之变化,n增加时,δ值域缩小,直到nm时,δ1;当n减小时,δ值域变大,直到n0时,δ值域为。
其中,δ是贴现因子,跟银行利率有关。s是一方合作时另一方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收益,m是双方都合作时的收益,n是双方都不合作时的收益,要保证合作一直进行,需要让m值足够大;m越大,即收益越大,合作的意愿越坚定。因此,在实践中,基于双方开展旅游合作的前提下,广西更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源特色,在实践中以合作为基石,寻找新的发展思路与对策,以期在合作中取得更大的m值。
三、广西旅游业发展的新思路与对策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广西旅游业一方面有着区域经济发展新环境,在广西—东盟合作体中,拥有更加宽阔的客源市场。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包括国内和国际竞争,并且对旅游产品质量和基础设施以及环境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所以,基于上述分析,在新的合作背景下,广西需要调整旅游业的发展思路,做好行业规划和规范,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发展对策。
(一)立足自身的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提高广西旅游资源的品位,树立优秀的旅游形象。
一方面,开发旅游新产品和保护现有旅游产品相结合。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旅游产品也同样面临着开发、成长、成熟和衰退期。因此,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开发新产品成为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广西旅游业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旅游业还在起步阶段,而早期发展旅游的地区,如桂林已经出现部分产品进入市场衰退期,面临着淘汰出市的危机。因此,各地要根据自身状况合理开发新的具有特色的产品,以保证旅游资源的吸引力,树立优秀旅游区的良好品质形象。同时,在开发新产品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现有的旅游产品,尽可能地延长每一种产品的生命周期,达到利润最大化。
另一方面,调整和优化广西旅游产业结构。产业结构优化是指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结构化。旅游业是一个高关联度的产业,本身涉及食住行游购娱等多个部门,同时又能带动多个其他产业的发展。从总体上说,广西旅游业还处于粗放型阶段,应该加强产业建设,引导产业向集约方向发展。一方面,要加强产业间的内部联系,根据“木桶原理”使最短边与其他边一样长,发挥整体的优势;另一方面,改变单纯的以扩大规模和投入为发展旅游的手段,充分利用资源,使经济增长方式实现集约化发展。
(二)充分利用中国—东盟的合作平台,整合区域资源,深度开发客源市场。同时“泛珠三角洲”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区域经济合作的推力,在基础设施和通道建设方面形成独特的旅游营销模式。
1、加强与东盟各国的旅游交流合作以一年一度的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每年在南宁举办一次广西—东盟高层旅游论坛,在博览会期间举办广西国际旅游展,将其作为博览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吸引东盟各国旅游部门每年都来参展;每年组织一次到东盟的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每年邀请一次东盟国家的媒体及大型旅行社来广西考察、采访,以扩大影响,扩大旅游促销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加强广西与东盟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加强广西与东盟,特别是与中南半岛各国的旅游合作,合作圈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迅速跟上步伐,尤其是旅游通道的建设。
陆路方面目前广西已有一条铁路与越南连接,但未与整条泛亚铁路连通,与东盟其他国家的铁路连接还处于空白,因此可以规划建设:一南新公路,即南宁—河内—万象—曼谷—吉隆坡—新加坡高速公路,可沟通我国华东、华南一带与中南半岛东盟国家的旅游合作;二是南金公路,即南宁—东兴(越南芒街)—越南下龙湾—海防—南定—胡志明—柬埔寨金边,连接泰国的亚兰,沟通印度支那半岛,可沟通中国与印度支那3国的旅游合作;三南新铁路,贯通南宁—河内—胡志明—金边—曼谷—吉隆坡—新加坡;四南(宁)—仰(光)铁路,线路走向为中国南宁—越南河内—老挝万象—泰国清迈—缅甸仰光,途经中、越、老、泰、缅5国。
海路方面,广西现有北海港、防城港、钦州港3个沿海港口,已开通北海至越南下龙湾和防城港至越南下龙湾两条海上旅游航线。随着广西与东盟各国旅游业的发展,应尽快完善北海、防城港至越南下龙湾的海上航线;今后还应开辟远距离海上航线,如广西至泰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海上航线等,真正实现泛北部湾区域旅游合作战略。
航空方面,开通南宁至胡志明市、曼谷、雅加达、吉隆坡、新加坡的正常国际航班以及到马尼拉、万象、金边的包机航线;开通桂林至马尼拉、雅加达、河内等城市的空中航线,以形成中国南方与东盟合作的国际航空网络。
3、改善和保护资源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广西要根据旅游资源特色,筛选优质项目进行包装后推出,招商引资,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东盟国家的资金投到广西旅游业。同时,广西也积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到条件较具备的东盟国家投资旅游项目或接待设施,接待中国到东盟旅游的客人,创造经济效益。
中国与东盟应考虑建立像欧盟“申根协定”一样的签证制,即广西应该向国家争取在广西口岸对东南亚国家的游客试行类似于香港到深圳的便利签证,至少是实行落地签证制度,这对广西开展与东盟的旅游合作也将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旅游业正日益受到各国各地区重视,其综合社会效益和拉动作用已被证明,而区域旅游合作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旅游合作为广西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广西与东盟各国的旅游合作是必须的,而且也是对双方都有利的。我们期待广西在合作背景下,立足自身的资源优势,加强合作区之间的旅游交流,进一步开拓自己的客源市场,使旅游业的发展更进一步,为广西的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news_detail/newsshow.aspid=A200736105703942096
[2]/news_detail/oldshow.aspid=a2007361123139751
篇5
1.3旅游发展规划不合理加强旅游发展规划是保证农业旅游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秦皇岛在综合各地成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独具本地特色的农业旅游发展规划。但总体来看,秦皇岛与其他地区仍存在较大差距,旅游发展规划不合理,没有突出本地的资源优势。同时,企业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还影响了产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的形成。
1.4旅游项目内容单一,产品吸引力不足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制约,旅游开发地区农民在进行资源整合与开发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旅游项目内容过于单一,产品的独特性、文化性、主题性、互补性不高,难以形成知名品牌。同时,秦皇岛地区尚未建立起知名度较高的农业旅游区,产业分布较为分散,加之产品宣传与资金管理不到位,无法形成品牌效应。
1.5专业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不成熟目前,秦皇岛地区在发展农业旅游时,存在人才资源不足问题,直接影响了农业旅游的发展进程。受管理服务理念、主体开发、人才结构、产业转型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农业旅游发展普遍存在专业人才不足,尤其是优秀的一线从业人员匮乏,阻碍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企业而言,县域农业旅游项目规划不合理的直接原因为旅游人才资源不足。综上所述,在秦皇岛农业旅游资源开发和产业调整与规划上存在以上问题,直接影响了秦皇岛农业旅游发展的进度与效率。因此,秦皇岛地区要想推动农业旅游的健康长效发展,就必须积极发挥农业旅游的优势,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应充分利用现有农业资源,采用适宜的开发模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2秦皇岛市农业旅游发展对策
篇6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内园分析——以美国为案例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主要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就受影响程度而言,作为全球最大经济实体的美国,显然首当其冲。客观地讲,金融危机在众多国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国或区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机的成因及根源,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国。就金融危机在美国的成因来讲,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钩,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有效法律监管
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对虚拟资本(FictitiousCapital)作出系统论述。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等,它通过渗入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推动实体经济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虚拟经济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实体生产性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就会变成无根之草,最终催生泡沫经济。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这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不断泛滥,金融衍生产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支撑,又没有相应的管制措l施,虚拟经济就会逐渐演变成投机经济,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最终破灭。
(二)按揭法律结构上存在缺陷
美国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设置上虽有担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结构上却存在重大缺陷,使得这种担保不具有实际意义,从而也就使得金融风险从源头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担保变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风险也就变得更容易发生。有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发放的次贷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间,美国家庭贷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了整体经济的增速。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增速为10%。如今,由于房价暴跌,很多贷款人无力还款。而购房人对于所购房产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银行的贷款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该房产做还款的担保,从这样的担保结构中可以看出,担保人的担保物虽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就实质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换价值意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英美财产法中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有的只是对于财产进行利用的相关概念,这通常被理解为灵活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按揭这样一种交易一担保模式在高房价时代确实为普通人购房提供了一种可能。适应了经济迅速发展下的社会需求。但是,法律作为对社会经济进行最本质、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权归属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是不能含糊其词的,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无权处分”之类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并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是法律上一个极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机制。像现在遇到次贷危机的时候就能发现,正视所有权本质的问题其实就能发现它的价值。
(三)金融债务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导火索应该是金融债务信用基础遭到了摧毁性的破坏,客观地评价,美国作为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极其牢固、自身修复性很强的金融债务信用体系,同时,还有严密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但是,在此次危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其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没有抵挡住自由金融市场负面作用的巨大冲击。其整个逻辑过程其实非常简单,就公司金融债务而言,公司企业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再将借来的钱从事证券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这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涨。但是,当过热的股市或房地产市场高涨到一定程度,必然发生崩溃,此时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股票或房地产上,无法套现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就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出现问题,银行的资金不具有流动性,就会引发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的危机。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从事股票业或房地产业这些高风险的投资,而是从事出口贸易或制造业投资时,也可以从银行大量贷款。但是,因为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由于对市场估计的错误等各种原因,产品压库滞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这也会影响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能力。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公众存款人便对银行进行大规模的挤兑。挤兑必然导致银行倒闭。一家银行倒闭还会引起数家银行接连发生挤兑,金融危机就爆发了。
二、爆发金融危机的外因分析——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金融危机自美国肇始,而后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到其他国家,其原因,除了已经分析过的国内因素外,对于外在因素也不能忽视。就法律角度讲,外在因素,其实质就是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一方面,国际金融法对各国以及经济实体的制约性不强。这是各种国际金融关系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具体表现在:第一,在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与安全方面功效最为突出的公法性金融条约数量稀少、内容抽象,不能为金融危机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虽然规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促进国际货币稳定的宗旨和监督国际金融运行的职能,但对于IMF如何促进国际货币稳定、如何实施金融监管、是否有处理金融危机的权能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金融危机治理实践中产生有关IMF越权、救助时机延误、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措施失当等种种纷争和问题。第二,与金融危机治理密切相关的金融监管双边文件的强制力有限。其主要形式——“谅解备忘录”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仅是各国金融当局之间签署的一种意向性声明,因而在实施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种文件形式是相互法律协助条约,其虽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是关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专门性文件,且它们大多在发达国家之间签订,处于金融危机震中地带的发展中国家反而较少签订,因此在金融危机防范与控制方面的作用也大打折扣。第三,非政府组织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缺少法定拘束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业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所的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不具有法定拘束力,它们主要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向各国监管当局推荐采用的一些金融监管原则、标准、建议和做法,同时,这些规则更适合于发达国家及其活跃银行的监管,在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各不相同的国家事实上很难得到确定的和同步的实施。
另一方面,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内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或问题:第一,缺乏维系国际监管合作机制的惩戒制度。第二,缺乏明确而权威的国际金融监管者。第三,缺乏有效的国际金融政策与制度的协调机制。第四,缺乏对资本跨国流动的有效监管。第五,缺乏针对金融危机的一整套彼此联系的法律应对机制。
三、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手段
(一)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使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衍生工具的两面性,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电子化、自由化、国际化趋势不断加深的形式下,风险也在逐步增强。据有关人士统计,在过去10年内,因衍生交易产生的亏损有一半涉及到法律风险。对金融衍生品缺少必要的监管,使得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轨,这是西方舆论公认的催生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交易仍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交易的主体资格和授权、交易的、交易的避险性规定及其认定、交易的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法律风险,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具体的建议主要是:首先,要进一步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制。我国应当立足本国国情,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级监管模式。这种三级监管结构可以实现对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其次,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市场准人条件、信息披露、交易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布与衍生交易有关信息。在监管立法中,可以参考国际组织指导性文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使风险监管与国际社会接轨。最后,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
(二)进一步加强国际间金融法律领域的协作,切实提高有关法律制度的效力
首先,要对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整合、查漏补缺。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重要国际金融机构为中心,充分利用其各自资源并促进资源的优势互补,通过加强其相互间金融信息及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金融监管标准的法制化和统一化,建立包括跨国资本流动监督机制在内的有相当约束力的国际金融安全机制。其次,围绕当代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进行有关制度设计。例如: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复合性,加强国际金融法制的协调性建设,包括国际货币法制、国际银行监管法制、国际证券监管法制等国际金融法制的内部协调及其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刑法等的外部协调,使世界贸易组织、货币基金组织、欧盟等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政策制度实施或其国际行动产生正向叠加效应,而非反向抵消效应。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可以考虑相互借鉴与交流经验,建立反应灵敏的危机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改革和完善IMF贷款条件,建设危机救援的绿色通道。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系统性,应开发和利用国际金融法制的救济功能,赋予IMF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强化其制裁能力,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建立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和危机救助中的责任制度,严格并完善危机处理的国际纪律和程序,研究和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债务重组制度等危机处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升级。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危机情况下的公共资金援助法律制度
如果说我们应当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蔓延的话,与此同时,对于危机爆发后的补救措施的探讨也显得极有必要。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力图控制和尽快摆脱危机困扰。而其中较为直接的补救方式就是公共资金援助制度。不幸的是,临时抱佛脚时,大家才发现,自己的制度设计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致使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综合考量后,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公共资金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进:首先,从指导思想上,主管当局应当明确,所谓的公共资金援助不是万能的,其授予条件必须建立在客观标准之上,政治因素绝不能作为救助破产金融机构的借口和理由;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自我挽救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救助手段,充分调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主管当局要敢于让金融机构破产,让失败者自负责任,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而不能完全倚重央行的贷款救助。:
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主要是:第一,立法中必须明确国家提供公共资金援助的条件,具体包括:该金融机构的偿债能力受到威胁,如果不提供资金援助就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减轻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等。第二,公共资金救助形式可多样化,除了央行紧急贷款外,还应建立与地方财政、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头救助机制,尤其应积极提倡并引导私人主体参与救助重整,如由金融机构股东、其他私人投资者注入新的资本等形式。第三,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金融稳定专项基金,使公共资金救助成本分担社会化等。
(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促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时,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重点明确确立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权的行使是一国的反映,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过程中,应针对金融活动国际化的趋势,明确金融监管的原则,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
第二,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和审慎经营,化解风险隐患,杜绝不良经营行为。要把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以维护本国和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贯彻WTO下的互惠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增强法律在适用上的权威性,同时也要善于运用WTO规则中的保障措施、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等条款及原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篇7
旅游目的地是一个消费者感知的由某个地理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旅游产品、服务、设施和当地环境提供一个完整经历的组合,同时又是包含着众多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和共同发展的结果。区域旅游目的地要扩大旅游市场,树立独特的整体形象,与目的地的经济、社会同步与协调发展,就必须重视旅游目的地的营销管理。但在目的地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单一的营销策略已很难奏效,必须借助整合营销传播对各类营销资源进行整合。因此,实施整合营销传播战略是当前我国旅游目的地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旅游目的地营销过程中引入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整合营销传播理论概述
传统的市场营销策略是由美国市场营销学家麦卡锡(E.J.Mccarthy)提出的4P组合,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销售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的组合。该理论强调将营销中的各种要素组合起来,但它的出发点是企业的利润,没有将顾客的需求放到与企业利润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
整合营销传播(IntegratedMarketingCommunications,IMC)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提出的。由于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信息传播工具和传播模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许多学者从各自的观点出发提出了传播协同效果的含义。80年代末,全美广告业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AdvertisingAgencies,AAAA)根据对整合营销传播所进行的研究、发展,对其做出以下定义:“IMC是一个营销传播计划概念,它注重以下综合计划的增加值,即通过评价广告、直接邮寄、人员推销和公共关系等传播手段的战略作用,以提供明确、一致和最有效的传播影响力。”
1990年,美国营销学家劳特朋教授强调用4C组合代替4P来进行营销策略安排。4C即消费者的需要与欲望(Consumerswantsandneeds);消费者获取满足的成本(Cost);消费者购买的方便性(Convenience);企业与消费者的有效沟通(Communications)。他的整合营销理论主张重视消费者导向:(1)把产品先搁到一边,加紧研究消费者的需要与欲望,不要再卖你所能制造的产品,要卖消费者所确定想购买的产品,真正重视消费者(Consumer)。(2)暂时忘掉定价策略,而是去了解消费者要满足其需要与欲望所须付出的成本(Cost)。(3)忘掉渠道策略,应当思考如何给消费者方便以购得产品(Convenience)。(4)最后,忘掉促销,而应当考虑怎样沟通(Communications)。可以说,营销历经百年之后,关注的焦点终于回到了营销活动的主体——消费者。
IMC理论的发源地——美国西北大学的研究组先驱者舒尔兹(DonShultz)教授明确指出:“整合营销传播是以消费者为核心重组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综合协调地使用各种沟通方式,以统一的目标和统一的形象,发送统一的产品信息和服务信息,实现与消费者的双向沟通;迅速树立产品品牌在客户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建立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长期密切关系,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目标。”
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品牌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有关整合营销传播的定义又作出调整。舒尔兹(DonShultz)指出:整合营销传播是一个战略的经济过程,用于在与消费者、客户、潜在客户和其他目标性相关的内部和外部交往过程中计划、发展、执行和评估的,可以测量的,有说服力的品牌传播程序。这个定义最重要的特性在于:它将焦点集中在商业过程上,最后导致建立一个闭环系统,所有的传播行为都可以由此被计划、实施和评估。
二、旅游目的地整合营销传播应用模型
一个良好的整合营销传播的实施模型是有效进行整合营销传播的思考基础。为了在旅游目的地营销中有效地实践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就必须创建一个良好的整合营销传播具体实施的模式,然后再分项实施整合。下面是以旅游目的地营销组织为主导的,以建立旅游营销数据库为始发点的目的地整合营销传播应用模型(如下图)。
1.建立旅游营销数据库。由图中可以看出,旅游目的地的整合营销传播活动实施的起点是建立旅游营销数据库。在营销数据库中,目的地营销组织收集了可以反映游客需求与欲望的各种数据资料,其内容通常包括:这个地区的人口统计资料、旅游客流量、旅游者以往的旅游记录、态度信息、停留时间、消费能力等资料。营销数据库是支撑整合营销传播方案的基础,没有这些信息,目的地的营销者就无法区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也就无法针对性地设计符合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需求及利益点的旅游目的地信息,更谈不上以不同类型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所喜欢的方式传递目的地旅游产品、服务、形象等信息。
2.选择目标市场。旅游目的地组织者可以根据营销数据库有关旅游者的心理、行为、动机等数据的分析对市场进行细分,从目的地吸引客源和提供服务的角度,确定那些具有开发潜力的市场,预测这些细分市场在时间、金钱、愿望三方面达到出行水平并对该目的地有兴趣的市场规模。目标市场的确定不仅是制定营销战略的基础,也是指定区域发展目标和进行形象定位的基础。而在营销传播实施规划中,最重要的结果就是目标市场的战略符合市场趋势和自身的资源基础,并选定具体的、已粗略加以量化的目标以分配营销经费。
3.分析需求利益。对每个目标市场中的旅游者和潜在旅游者进行深入和细致地需求利益分析,如分析他们的旅游动机、出游力、消费时间、方式、对目的地有关信息接受的渠道和方式,等等,以此来确定旅游目的地在所有的目标市场上都能被接受的形象,为整合营销传播活动的实施提供目标和方向,并决定如何、何时、何地与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接触,决定沟通什么诉求主题。
需要强调的是,目的地统一的旅游形象主题在各个细分市场上选用的媒体诉求点是不相同的。例如,一项市场调查结果表明:对大连这个旅游目的地,不同地域的游客兴趣点明显不同——南方游客最想看看北方城市的代表“北方明珠”;处于内陆的华北、西北游客最想见识大连的“滨海形象”;临近大连的东北游客对大连的具体旅游产品则很感兴趣。所以,如果无视这种差别的存在,向所有的潜在游客传递完全相同的信息,促销效果会大打折扣。当然,每个细分市场的宣传点与目的地统一的形象主题是密不可分的,应当为这个形象主题服务。
4.基于4C的整合营销传播。营销目标和方向确定以后,接着就是采用何种营销组合来完成目标。旅游目的地组织应以4C理论为指导,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与欲望来确定提供何种旅游产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来确定旅游产品的价格;考虑到消费者购买时的便利程度来销售旅游产品;传播途径的选择要以消费者的沟通偏好的接触方式,整合各种传播要素,使它们协同发挥作用。即旅游目的地把“以消费者为中心”作为一个系统思想来认识,从产品、价格、渠道等各个环节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与消费者建立一种“一对一”的互动式营销关系,进行多层面的沟通与交流,最终达到影响消费者行为的目的。具体来说:
一是对各种传播手段进行整合。除了广告、直销、公关以外,举办旅游目的地主题活动、节庆活动、推介目的地大型活动和网络营销等都是整合营销传播的有力手段。在手段的选择和组合上,则根据不同类型消费接受信息的途径,以及他们对目的地的既定感觉,来衡量各个传播工具的传播成本和传播效果,找出最有效的传播组合。
二是旅游目的地在对其目标市场传播信息中,一方面要根据游客数据和消费者的观点来采取恰当的、有说服力的强势传播方式;另一方面,在采取不同的营销传播手段时,做到“信息一致性”,在不同时间、空间传播同一种声音,使旅游者更好地认识旅游目的地,并在心目中建立稳定、一致的旅游目的地形象。
5.测量和评价传播效果。通过对整合营销传播效果的测量,特别是对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行为反应的测量,目的地营销组织计算出不同类型的旅游者和潜在旅游者对目的地的现有财务价值,并结合考虑对不同类型旅游者和潜在旅游者在未来投资回报的潜力的期望,来决定如何把有限的营销资源用于最有希望带来最大收益的客户和潜在客户身上。同时,也为将来制定准确和更有成效的传播方案打下基础。更重要的是,通过评价,使目的地组织认识到目的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矛盾,知道如何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最终共同促进目的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整合营销传播应用——旅游者游程追踪的整合营销传播
针对旅游者的消费心理和行为,旅游目的地组织者追踪旅游者游程的各阶段,进行连续的、多阶段的、全方位的、无缝隙的营销传播与沟通,也是整合营销传播的具体化。这主要可划分为针对潜在旅游者、在途旅游者、抵达旅游者和返程旅游者四类旅游者进行连续的四个阶段的整合传播(见下表)。
第一,旅游出发前的传播活动。这是针对潜在旅游者而进行的营销传播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目标市场对目的地的意识(知名度),改善目的地的形象,鼓励新的旅游者来访问目的地所在区域;或唤起过去旅游者的记忆,鼓励他们故地重游;或介绍有关目的地旅游产品变化方面的信息。
第二,在旅游途中的传播活动。这是针对在途旅游者而进行的营销传播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强化旅游目的地的形象,鼓励旅游者延长停留时间,鼓励他们多购买和消费目的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提高他们对旅游经历的满意度。这可以通过地区设立一个专门为旅游者服务的接待中心,当旅游者进入本地区境内时,该中心向他们传播目的地的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等方面的信息。另有,通过在目的地的繁华地带、建筑物、路牌等旅游者游览途中经过的地方设立户外广告,以扩大对游客旅游动机的潜在影响。
第三,到达目的地后的传播活动。这是针对抵达目的地的旅游者而进行的营销传播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向旅游者传播目的地各个方面的信息,进一步激发已到达旅游者的购买动机。在这里,旅游者信息中心扮演着重要角色。
第四,离开目的地后的传播活动。这是针对抵达目的地的旅游者而进行的营销传播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了解游客对目的地的满意情况以及衡量传播的效果。这主要是通过对游客的数据调查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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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版权法又可以称为文学艺术产权法,它是一部形成一国社会文化的法律。版权属于知识产权体系,其保护的标的是思想的创造物,这就决定了版权必须赋予权利人一定的专有权利来达到和实现激励创作者尽心创作的目的。同时版权又兼具了增进知识和学习的宪法性目的,因此它需要通过设定一些公共领域促进一般的社会公众接触到创新的思想以达到传播作品提高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可见,版权法从本质上就是要在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一种均衡关系。
保护期限的长短是调整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法律论文,也是实现版权法目的的一种手段论文范文。根据各国版权法的规定,一旦版权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作品将自动地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复制或者作其他的使用。从这个角度而言,确定版权保护合适的期限是促进各国版权法改革的重要原因。本文运用计量分析方法,以56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的关系,探求版权保护期限的理想平衡点,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版权保护期限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研究文献综述
一般而言,版权保护期限就是指版权法律保护实施的时间期限。法律赋予版权一定保护期限的目的就在于使得作者在不泯灭创作热情的同时还愿意与公众分享其智力成果,这一规律俨然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则。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版权保护期限经历了从短到长的演变过程,逐步从最初的28 年扩展到现在的作者身后70 年[[1]]。学界为此展开了积极的探讨法律论文,在理论层面上,美国国会[[2]]就Eldred v.Ashcroft[[3]]判决指出,如果不延长现有版权作品的保护期,就没有人愿意对那些即将进入公有领域的但是却具有投资价值的版权作品进行追加投资。因此,延长版权保护期就能使这种追加投资成为可能。美国版权局[[4]]强调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社会应当有一个统一协调的版权保护期标准,现在,欧盟已经通过一个版权指令将其版权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70年。如果美国不延长版权保护期,那么,美国在欧盟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在实证层面上,Png 和Wang[[5]]调查了1991-2002年OECD 26个国家的样本数据。研究表明,在平均水平上,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使得电影产量提高了8.51%(4.60%)到10.4%(4.89%)之间法律论文,并且电影产量的增加在盗版率低的国家显得更为显著论文范文。
从版权法的基本原理来看,版权期限的扩张是对版权人保护的强化,但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公众义务的加重、对公众自由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限制的强化,这引起学者对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的担忧和焦虑。在理论层面上,Landes和Posner[[6]]认为版权保护期延长所激励是那些还没有被创作出来的作品,而表达成本的增加将涉及到对所有作品的借用,包括现有的和没有创作出来的作品。这是反对版权保护期限延长一个非常有力的判断。美国法官Thomas[[7]]总结认为版权保护60年的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会双倍于30年的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三倍于20年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Lypzic[[8]]对版权保护期过长的弊端进行全面的总结:一是作者靠集体文化培养,从中吸收完成自己作品所需的各种要素,因此,反过来,将他们的作品尽快纳入公有领域作为共同财产也是理所当然的;二是超过一定的时间,几乎无法再找到所有的继承人,几乎无法使他们意见一致地按作品的流通市场所需求的速度授权使用作品;三是保护期限过长法律论文,公众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因为权利的永久化只会有利于继承人,不利于激发创造力;同样,它会使作品难于流通,这不符合公众享有文化的迫切要求。在实践层面上,Landes和Posner[[9]]并采用限制折扣的方法,指出一个永久性版权的现值与25年版权保护期的现值,相差仅约2.5%。法官Breyer[[10]]同样认为版权20年保护期限所创造的收益就占到了永久性保护所创造收益的98%以上。Varian [[11]]认为美国Sonny Bono 版权期限扩展法案所产生的激励效用是不显著的,版权保护期限延长20年的规定,仅仅能创造0.47%额外的补偿,如此低的补偿率不可能对作品创作具有显著影响。Landes &Posner [[12]]调查了1910-1991年美国版权办公室版权续展注册的情况,认为80%的版权作品在首次版权保护期结束之后已经没有商业价值了。Rappaport[[13]]研究了在美国1922-1941年间获得版权的电影在1998年的商业价值,他发现两个趋势:一是距离目前更近的电影更有可能进行商业运作。在1926-1928年的电影在1998年的商业存活率为11%法律论文,1929-1932年的存活率则为40%,1933-1941年的存活率则为65%;二是距离目前更近的电影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在1926-1930年间创作电影的平均商业价值为175,000美元,1931-1934年间为250,000美元,1935-1941年间为400,000美元论文范文。
上述研究成果细致梳理了版权保护期限对版权人、传播人与使用人的各方影响,阐述了版权保护期限对激励作品创作和由于垄断所造成利用不足的两方面效应。可以说,学界目前对于版权保护期限重要性的探讨已经非常深入和翔实,并将关注的焦点和核心放在究竟多长的保护对于确保作者和出版者的经济利益是必要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关于版权法最终能够提高公众福利的经验性研究却极度匮乏,究竟多少激励足以推动创造性活动,何种激励——金钱、控制还是时间?——真正起作用,对此缺乏事实性的必要研究加以分析并做出合理解释。从这个角度而言,目前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依旧属于一个开放性命题,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展开进一步实证分析。
二、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
1、相关数据
对于版权保护期限,直接采用各国或地区的版权立法期限为统计变量。对于版权贸易法律论文,由于直接采用一国或地区版权贸易的绝对值往往会忽略各国或各地区规模大小的差异,导致数据失真,因此,采用人均版权贸易额进行修正。研究样本为2006年全球具有代表性的56个样本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保护期限和人均版权贸易额的数据资料。相关数据参见表1。
表1版权保护期限与人均版权贸易额数据统计表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匈牙利
70
1605.958
瑞士
70
4166.612
拉脱维亚
70
501.3533
新西兰
50
722.645
荷兰
70
2730.922
阿根廷
70
80.21176
肯尼亚
50
11.10053
阿尔巴尼亚
70
66.27032
智利
50
140.8095
克罗地亚
50
494.4137
丹麦
70
2868.151
韩国
50
1109.034
卢森堡
70
5597.743
葡萄牙
70
647.9537
巴西
70
64.98956
印度
60
39.11031
奥地利
70
2404.444
冰岛
50
1385.601
加拿大
50
1302.102
马来西亚
50
987.572
塞浦路斯
70
1306.344
罗马尼亚
70
219.2006
西班牙
70
776.5571
泰国
50
281.735
澳大利亚
70
980.5365
以色列
70
4294.443
爱沙尼亚
70
1803.927
中国
50
173.2935
法国
70
1290.191
斯洛文尼亚
70
1071.108
捷克
70
1117.213
白俄罗斯
50
116.5495
德国
70
1532.578
斯洛伐克
70
859.9697
波兰
50
342.9795
格鲁吉亚
50
42.68358
意大利
70
1099.275
比利时
70
5964.5
爱尔兰
70
2054.753
亚美尼亚
50
261.7565
挪威
70
1398.058
英国
70
2649.674
日本
50
696.4777
菲律宾
50
47.41103
瑞典
70
2557.999
希腊
70
557.1021
马耳他
70
1424.512
印度尼西亚
50
34.50223
保加利亚
70
165.314
芬兰
70
3451.044
新加坡
50
9334.759
约旦
30
266.7404
美国
70
990.5456
土耳其
70
83.28199
立陶宛
70
571.765
篇9
冷却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可以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冷却期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一项特殊权利,其目的在于矫正消费者因与经营者经济力量不对等、信息不对称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失衡,以期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
冷却期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消费者一项全新的权利,即合同撤回权。该项权利是一组权利束,既指向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指向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的合同,还包括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撤回。这一权利的行使只需消费者单方的撤回意思表示,不需要向经营者说明理由,而且也不会引起对消费者不利的损害赔偿等后果,赋予了消费者签订购物合同后冷静思考权,是对民事合同思维的一种冲击。
二、我国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远程销售和直销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市场竞争和科技的进步带动了经营业态、营销技术和营销手段的多元化发展,电话、电视、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和上门推销等销售方式改变了商场、超市以及小店铺等传统的实体店销售一统天下的模式。这些特殊的销售模式,以其强大的宣传攻势、低廉的价格、送货上门的方便,备受消费者青睐,因此在国外已渐渐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在我国也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
在电视、电话以及网络等远程购物的交易方式中,都存在着强大的宣传攻势,这样促使消费者往往在没有实质接触商品、没有与销售者进行充分沟通基础上进行非理性消费。同样在上门销售中法律论文,推销人员直接到消费者的住处或办公场所,销售者的鼓动和利诱使消费者往往在没有购买心理准备的情况下接受了推销。因此,为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权益,在上述销售形式中,需要给消费者一个不受外来压力干扰的考虑和抉择时间,用以确认和检验经营者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消费冷却期制度应运而生杂志网。
(二)分时度假等消费信用合同领域存在的问题
分时度假在中国市场1997年开始推行之后,关于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纠纷频繁发生,一些公司常常通过“中奖”的招数把消费者骗到公司,然后采用“一对一”的疲劳战术,让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当场刷卡,然后才能看到所谓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但是合同内容的多数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极为不利,而且常常因为分时度假产品的具体内容并未在合同中具体体现,消费者只能拿着一张极不确定的合同等待对方的履行,使自身的权益处于毫无保障的危险状态之下。而当消费者意识到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意图维护自身权益时,却由于法律规定的大量缺失,而维权无门。2003年,我国首次在分时度假产品中引入了“冷却期”概念,消费者投诉量在之后的推行过程中直线下降。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分时度假合同的冷却期制度做一明确的立法规定。
相对于已经有较为完善的冷却期立法的国家而言,我国的消费者在消费信用交易中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因此,冷却期制度这一向消费者高度倾斜的制度更适合于我国的消费者。
三、构建我国冷却期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消费者是否已具备成熟的消费心理,冷却期制度的实现是否会遏制不良消费的泛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而是关乎社会整体的经济安全。结合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冷却期制度的细节性构建,以及我国的实际,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构建我国的冷却期法律制度。
(一)关于冷却期制度适用的销售方式的范围
“由于冷却期制度所确定的消费者撤回权在法律技术构造上,是被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所赋予的。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在具体的个案中并非取决于消费者实际的决定自由是否受到具体的侵害。这种类型化的法律保护,是以两个在生活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推定为前提的,即一方面消费者被推定为一个常常由于其在经济和信息等方面的弱势地位,而在具体的意思表示形成过程中容易受到经营者的影响的群体。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销售方式和合同内容中,推定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形成尤其容易受到经营者的影响。而德国的法学界也曾发出这样的警告:如果消费者撤回权没有与特定的合同种类相联系,就最终有可能沦为一个根本无法进行正当化的所谓的消费者合同中的一般的撤回权;而这一无条件撤回权的泛滥法律论文,则更可能会给合同信守与交易安全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目前的冷却期法律制度设定应限定销售方式为电视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邮购销售等远程销售方式,直销(上门推销)方式,以及分时度假合同等信用消费方式。同时也不应将大件商品交易涵盖在适用撤回权的销售模式中,因为对房屋、汽车等大宗商品交易,消费者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一般来说,消费者是谨慎和足够理性的。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撤回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并无赋予消费者撤回权的必要。
(二)关于冷却期的期限设定
冷却期制度设计本身就是为了修正消费者在购物时的不谨慎、不理性,因此,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撤回权,在行使时要做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要有时效约束,要明确规定多长时间之内可行使该权利。
总体来说,该期限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市场的成熟度和消费者的理性程度,一方面,冷却期过长会造成消费者怠于行使权利, 导致合同的效力较长时间内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我国市场发展还不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消费者的购物环境更不规范,在电视、电话、网络等远程购物和直销、信用消费等特殊销售领域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申(投)诉更多,因此,要比一般国家规定的期限要稍长杂志网。综合上述因素,规定14 天的冷却期在我国是比较合适的。
在冷却期起算的规定方面,应设定撤回权的行使期限是从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出表明消费者权利的、关于撤回权的明确说明的书面通知时开始计算。同时,应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对期间的起算点有争议的,应由经营者负举证责任。
(三)关于权利滥用的禁止
“冷却期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对消费者的优先保护或特殊保护”,但由于消费者素质良莠不齐,难免会有缺失诚信和道德不良者滥用撤回权损人利己。因此针对滥用或恶意利用撤回权的消费者,法律应当有相应的规制手段。笔者认为下列情况下,不应给予消费者以合同撤回权:一是商品是应消费者的特殊要求而定制的;二是合同金额小于人民币三百元的交易;三是经消费者拆封的视听产品或者电脑软件;四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是服务消费合同,且服务已经在冷却期限届满前开始提供;五是在网络销售模式下的B2C交易中法律论文,下列情况的商品不适用合同撤回权:完全通过在线交付的电子化产品,除非该产品存在严重错误或者信息不完全以及含有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严重问题;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版式的期刊、杂志、游戏点卡和移动电话充值业务等;提供抽彩中奖的合同。
(四)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
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一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应就冷却期制度的细节性条款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如冷却期制度适用范围、冷却期限的长度及期限的起算点、撤回权的行使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对权利滥用的禁止等内容。而并非仅由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带过,使得这一制度的设定有名无实,无法切实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二是可参考国外和国际组织相关冷却期法律制度的设定,在某些领域的单行法中予以规定消费者的无条件撤回权;三是颁行消费冷却期法或消费信用合同法。因为与国外或者国际组织接轨并不是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冷却期制度的设定应起到保护弱势的消费者,提升消费信心,稳定市场交易秩序的作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型交易方式和大量的信用消费方式将在未来占据市场更多份额的情况下,应将制定消费冷却期法或消费信用合同法作为立法的长期构想,以期冷却期法律制度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核心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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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一、解读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自首制度的合理性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 使其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法律并未排除交通肇事罪对刑法总则的适用,因此,也不能排除自首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从现实方面而言,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当前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不应当适用自首制度,理由是,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此规定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肇事者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过程,实际上是在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事实上,刑法所惩处的犯罪绝大多数是对法定强制性义务的严重违反,如故意杀人罪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生命权,有关法律亦规定杀人者应主动认罪伏法,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杀人后主动投案,仍然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与自首的适用并不存在矛盾,自首是刑法所肯定的行为,认为自首行为是法定义务即不能适用,实际上是混淆了行政法和刑法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自首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存在的价值,是不妥当的。
需指出的是,自首属于刑法范畴的制度,只适用于交通肇事已构成犯罪的情形中,而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自首的问题,肇事者主动投案并交待肇事行为则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一项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二、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自首制度的具体分析
从上述可知,交通肇事犯罪可适用自首制度,但笔者认为不应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主动投案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是停车抢救并主动报案,是否以自首论处呢?
先让我们看看刑法的具体规定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规定可知,第一档法定刑适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为第二甚至第三档。从法律基础理论上讲,当过失行为开始只是造成较轻的后果,而且该较轻的结果有可能向着更严重的结果转化时,行为人就有责任防止这一严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法律就应当对此在原有行为之外做出另一评价。刑法规定"逃逸"加重处罚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规劝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抢救受害人,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二是规劝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时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以保证交通事故的有效处理。因此,第一档法定刑的规定已经体现出刑法对未逃逸而主动投案行为的肯定,体现了从宽处理的精神。在该类情形下,在将其视为自首,等于是对同一种行为进行了两次的从宽处理,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重复评价,违背了刑法设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因此,肇事者未逃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而应直接在第一法刑的量刑幅度内,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确定其应适用的刑罚。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还对此种行为处以"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责任,从各方面有力防范肇事后心存侥幸一逃了之的心理。逃逸所造成的危害是可以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案情无法查证,责任无法分清,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逃逸后的自首行为应当鼓励,有助于上述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取得"亡羊补牢"的效果。这在前面已经有了充分的论述。
如前所述,未逃逸直接适用的是第一档法定刑,只有在逃逸后才成立自首的情形。这当中,逃逸的界定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表面上看,"逃逸"往往表现为"逃跑",然而这一行为的核心含义在于"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即应从其主观方面予以判断,而非单纯看肇事者是否逃离现场。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又因各种原因,通过各种途径自首的情况。此时,是否认定为逃逸存在一定的争议。
具体而言,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现场无其他人,肇事者畏罪逃走后,因悔改、他人劝说或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而投案;二是现场有其他人,肇事者害怕受害人家属报复或被当地群众围攻,即逃离现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三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知所措,情急之下逃离了现场,等冷静下来后自觉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第二种情形不应界定为逃逸,因其主观上是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而逃离现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投案的行为应属于第一种法定情形,不认定为自首。而第一、三种情形其主观上有畏罪心理,第一反应是逃避责任,因此完全可以认定为逃逸。其逃逸后主动投案的行为即视为逃逸后的自首,应该在法定的第二档法定刑内确定适用刑,若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升格为第档法定刑。当然,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实践操作中仍是一个难点,建议听取肇事者供述的同时,应结合查证其他客观表现因素,如事故发生到其自首的时间间隔,其离开现场后逃至的地点,有无破坏事故现场等,综合进行认定。
参考文献
1、曹勇:《简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理》,《法律适用》,2000年第3期。
篇12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1976年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70%,大学生占其中的2.5%;1992年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87%,大学生占其中的4%。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占高校总人数的1.26%,而且犯罪类型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同社会其他涉案人员相比涉罪范围、性质及其危害并没有质的区别,几乎应有尽有。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大学生犯罪属于特殊社会现象,其犯罪原因与其他群体犯罪相比较,既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家庭教育的原因。主要因为父母溺爱、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缺乏父母与子女的交流沟通。一方面,劣等的家庭教育是大学生犯罪的重要因素。许多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养成了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惯,因此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由于父母自身文化素质低、非交流的内向性格或者繁忙的工作压力等原因,加之父母往往只重视子女智力教育,忽略了健康人格的培养,很少与自己的子女进行交流和沟通。有些大学生从小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思维习惯、生活习惯,更没有形成良好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容易误入歧途。还有,多年来学校教育,尤其是中学高考阶段,偏重于知识的传播,忽视学生德育培养,把精力集中在高考复习,家长更是推波助澜,从精神到物质予以激励。加之许多独生子女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容易形成自矜、自骄、自负的心理,从小缺乏一定的社会协调性,造成人格缺陷,甚至出现浮躁、越轨、暴力等心理膨胀。
(二)经济原因。一种情况是生活困难。大学生来自五湖四海、家庭层次和经济背景不同,经济条件、学习生活状况反差较大。一些条件较差的学生,因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不能正确对待这种差异,不能抵御物质的诱惑,不能调整自己的心态,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物质欲望,走上歧途。少数贫困学生犯罪现象背后的社会心理是歧视和嘲笑他们“寒酸”,其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加重了他们本身或多或少具备的自卑、自暴、自弃和妄自菲薄的心理。加之他们性格内向,缺乏交流,难以找到倾诉对象,压抑情绪得不到释放,轻者产生消极、厌世情绪,重者敌视他人和社会,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主观原因。心理疾病造成了部分大学生犯罪。大学生正处于心理逐渐成熟的关键期,如果引导、教育及时得当,将促进他们心理成熟;如果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引导,他们一旦受外界不良观念的影响和某些不良刺激,容易冲动、失控、行为越轨,必然使脆弱的心理受到扭曲,甚至诱发犯罪。其病态心理的表现为:不顾家庭本人的经济条件,高消费;心理空虚,无度攀比;损人利己,满足自我;追求虚荣,铤而走险;自我定位不准,挫折承受力较差;心理预期过高,严重脱离实际;就业相对困难,行为消极颓废;心理迷乱,情绪躁动;一旦遇到较大的压力,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三、高校应不断加大和改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力度和环境
(一)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与时俱进、与人俱进。首先,学校要明确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其次,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教材的编写,要突出现代法学基础理论与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另外,必须贯穿以人为本的思想,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精神,并内化为其行为的标准。同时,法制教育应该贯穿于大学教育的整个阶段,对于不同年级要有不同的任务和重点,方式方法更要不断改善。
(二)将法制教育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特别要注意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法制教育。
(三)法制教育要进公寓,进活动场所。平时辅导员、班主任要成为大学生寝室里的常客,与他们交流,一方面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另一方面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提高防范意识,保持清醒和理智的头脑,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扶贫助学,努力减少因贫困而产生的犯罪。学校要认真做好贫困生的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顺利完成学业,减少因贫困而产生的犯罪现象。
(五)要加强生命教育。大学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忘记生命的宝贵,由于一时冲动伤害人命而痛失自己人生的案件非常多,大学法制教育应增加生命教育的内容。
(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要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心理品质,要广泛有效地对学生开展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心理问卷调查等项工作,鼓励大学生树立大学生风范,使大学生勇于面对现实。
参考文献:
[1]罗莉娟.当代少数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及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1999,(6).
[2]陈建新.袁贵礼..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透视[J].社会科学论坛,2002,(4).
[3]吕杰.青少年生存心理的危机干预[J].青年探索,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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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演播空间
作者:admin2008-5-2619:13:17
开放的演播空间秦建伟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的中国电视业经过发展,竞争日趋白热化,电视以全新的姿态走进千家万户,不论高度时效性的新闻类节目,还是综艺娱乐性节目......优秀的制作与精美的包装,再加及节目主持人充满智慧的语言都对节目的收视率有非常大的影响。一档优秀的电视节目需要制片人(导演)主持人(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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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演播空间
秦建伟
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的中国电视业经过发展,竞争日趋白热化,电视以全新的姿态走进千家万户,不论高度时效性的新闻类节目,还是综艺娱乐性节目......优秀的制作与精美的包装,再加及节目主持人充满智慧的语言都对节目的收视率有非常大的影响。一档优秀的电视节目需要制片人(导演)主持人(演员)摄像灯光美术设计音响编辑技术等方方面面的通力合作,才能更有效地完成整个片子的制作,演播室空间美术设计也是其中人非常重要的一环。
美术创作人员在得到一个演播室空间美术设计的任务时,酝酿最初的想法和形象化的概括,抓住对设计的独特理解,逐步形成它所塑造的演播空间外部形象的具体想法和意向.意在笔先,避免机械地按照节目规定的空间提供一般化地环境设计,才能提炼与节目有内在联系的造型因素,使空间成为一种潜在的语言,创造出仅靠人物语言动作无法充分表达的深遂意蕴。
在这里,我暂把演播室空间的设计分为六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假定的空间
假定性系美学概念之一,假定性是一切艺术创作所共具的属性,空间艺术中以抽象象征虚拟引喻,间接表现艺术的时空感。
演播室的空间也可以是一个假定的空间场景,通过不确定空间的指定性,体现节目风格,例如:凤凰卫视的“杨澜工作室”,是一档以讲述历史长河中种种发人深省的故事、轰动的事件、才子佳人的传奇,回顾历史,给人以启迪的栏目.,整个节目开始摄像机由上自下,由右向左缓缓移动,象征历史文化的罗马石柱屹立在运动着的蓝天白云下,每一个柱子的中间都有一个电视屏幕,不断播放着珍贵的历史资料,主持人从柱子间慢慢走进镜头讲述一幕幕动人的传奇故事,这个假定的空间定位在一个变化的历史长廊中,把一个古老的历史废墟景象搬到演播室,在这样一个时空交错的环境中,让观众能更好地去了解过去的各种历史。
二情感空间
不同类型的节目体现出来的感情基调是不相同的,一般节目的开始往往通过一段音乐,几组画面,几行字幕,就可以让观众了解整个节目的风格,环境的设计同样也从背景到环境空间道具无不体现出某种特定的情感用语。亚洲卫视的[V]频道,几乎所有演播室的空间设计,都采用极度夸张的色彩,奇异的道具,再加上主持人新潮的发型及服装,体现出先锋音乐的存在空间,在这样的气氛中,肯定不会有严肃的故事发生。
三交互式的空间
谈话式的节目中,演播室的空间设计目的是让主持人与观众在一个开放的空间里迅速沟通,调动情绪,让更多的观众融与节目中进行参与。“实话实说”栏目,演播室为圆型空间,观众嘉宾主持人三者在同一对等空间,摄像分布其中,主持人在观众嘉宾中来回穿插,打破了空间的两面或三面的传统组成结构.这种开放的空间构架,能更加轻易地调动观众的参与情绪,让主持人有更多的发挥余地。
从这一点来说,演播室空间的美术设计,已不是简单地独立出现的,它是通过空间这个媒介与节目结合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搞装饰装修的设计人员,在搞电视演播室的空间设计时,为什么显得有时力不从心了。失败的设计只能体现在独立的空间变化,独立的背景空间,与节目本身相差甚远。
四空的空间(通用性演播空间)
一些演播室不需要一个特殊的环境场所,关键是画面的整体和清晰,再配置简单的道具,这种布景也称为通用性演播,常用中景和近景,全景仅仅起到穿插作用。例如:凤凰卫视的“铿铿三人行”栏目,整个演播室只用了一个非常简单的幕布,以此体现“人生大舞台”“幕后休息室”的意象,以再简单不过的背景突出节目调侃诨谐的风格,是典型的后现代舞台风格,把三个人物放在一个简单的中性背景中,人物和人物之间的性格更加突出,这种空的空间设计可以使观众唤起某种形象感触,也就是所谓的形象联想,形象联想也就是设计创作中不可缺少的契机,是塑造形象的基准。
五装饰性空间
如果是中性节目,不需要表明人物的特定环境,只需要有一个优美的背景来提高画面的艺术欣赏性,比如:音乐舞蹈节目杂技表演节目就需要在通用性的空间背景基础上,给予特意的精心设计,这也称为装饰性布景。这种装饰性空间场景,要考虑演员上下场的变化,利用色彩空间的变化,传统或现代的图形变化使节目本身更加充实漂亮,甚至可以利用机械装置增加演播室的空间变化,让节目更有可看性。
六虚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