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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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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论文

篇1

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传统教学仍采用教师讲授为主的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造成的一种现象就是自始至终只是教师一人在讲台上授课,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的状态。台上教师讲得唇干舌燥,台下学生埋头苦记,教学效果不明显。如果能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加以案例教学,学生就会由被动变为主动,让学生参与具体案例的讨论和分析,以此提高学习效率,最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为今后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二)案例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如何使学生对课程产生兴趣,是学好任何一门课的重要前提。《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讫于当今,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数据浩繁久远,加上与现实的距离感,很容易使学生对学习的意义产生困惑。如果还采用传统方式教学,有些概念老师讲得唇干舌燥,学生仍可能云里雾里,不得要领,要不了多长时间学生的兴趣就会荡然无存,从而影响其学习的动力。而这时引入案例教学分析的方法并且经常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对学生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加深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切实掌握重点问题非常有帮助.尤其在网络课程中,案例教学可以使用多种传输技术,比如声音、图片、flash动画等,大大地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中国法制史学习,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以促进学生展开积极的思维活动,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创新精神,真正体会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乐趣。

篇2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本文作者

人绝不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奥利弗·克伦威尔

(一)前提性说明

当我们把讨论的焦点从苏力主张的所谓“本土资源论”转向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的时候,我认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前提性任务,既不是将梁治平的研究与其他论者的研究做出明确的界分——尽管这一点相当有意义,[1]也不是只关注其文章中的某些结论,而无视其间所用的方法及其意义,正如他本人所明确指出的:“最近几年里面,我听到和读到对我那些已经发表了的文字的各种评说。一位域外的评论者……说我继承了‘五四’传统,而能以冷静的学术研究作基础,全面批判传统,探索中国文化的自救之道,是成熟的‘五四’青年。这位评论者的看法虽然不无道理,但他显然不曾注意到上面谈到的那些微妙而富有意义的思想发展。一般的读者,只注意到我文章中的个别结论,而于其中所用方法及其意义辄不加重视,所以不能更进一步把握我思想的发展脉络,这也是我常常引以为遗憾的事情,”[2]而毋宁是探究出梁治平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下半叶的不同时间段中提出的那些观点之间所具有的某种基本的思维取向或特征,并根据这一分析而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做出严格的、能够展开有效分析的界定。

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我试图根据本文的论旨对梁治平的观点进行刻意的裁剪或切割,而实是因为这样两个相关性的事实所致。第一,我认为,梁治平在1980年代所做的“法律文化”研究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确实构成了一种具有相当独特意义的理论模式,进而对当时的整个中国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3]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下的一般论者以及梁治平本人在论说其法律文化研究及其影响的时候,通常都将他的“法律文化论”这一理论模式与他在19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下半叶的不同时间段中所做的整个研究混而视之,而事实上,梁治平在这一期间实是在三个题域中进行他的研究的:一是他有关我所谓的“法律文化论”的研究(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初期),反映这一研究之观点的论著乃是1991年出版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和1992年出版的《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4];二是他对哲学解释学和“文化人类学”的阐释理论所做的一般性的、介绍性的研究,反映此项努力的便是他于1994年编辑出版的《法律的文化解释》论文集;三是他根据法律社会学对“清代习惯法”所做的研究,而反映这一研究的论著便是他于1996年出版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5]

第二,事实上,我们只需要把梁治平在不同时间段中所做的研究与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做一简单的比较,我们便能够发现他们两人在建构各自理论模式方面所具有的极其不同的特征,尤其是梁治平理论研究的特征。根据我的研究,我们可以在抽离苏力研究本身之“时间因素”的情形下,对他在不同时间段中提出的那些观点之间建构起它们本身所可能具有的一种整体的论述逻辑[6]——虽说苏力的论述中充满了种种“故作姿态”且常常互相矛盾的观点以及各种与学术讨论或论证不涉的点缀性“插入语”。但是,我们在面对梁治平的理论模式时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在我看来,梁治平在每个时间段中提出的观点都具有一种相对严谨、相对系统的品格——这显然是苏力的论述方式所不及的,然而他在不同时间段围绕上述三个论题所提出的各种观点之间却不仅不存在一种一以贯之的逻辑或理路,甚至还存在着种种高度的矛盾或紧张。坦率地讲,梁治平在后两个题域中做的研究与其在第一个题域中做的研究之间所存在的那些紧张或矛盾,完全有可能构成他对自己在第一个时间段所做的“法律文化”研究的极为精彩的批判和矫正,但是颇为遗憾的是,他不仅没有正视这种批判和矫正努力本身所可能具有的重要的理论意义,反而试图以一种“事后性解释”的方法在那些彼此紧张或矛盾的观点之间建构一种试图消解这种批判和矫正之意义的所谓的“一以贯之”的逻辑。关于这个问题,我将在后文中详加讨论。

正是立基于对上述两个事实问题的认识——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前见”,我认为,我们必须在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展开讨论之前,首先对他在19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下半叶的不同时间段中所提出的各种观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或紧张做一番较为详尽的分析。

(二)相关问题的建构

在我看来,梁治平有关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乃是以这样一种基本的判断为支撑的,即根据梁漱溟的观点,他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的有组织的暴力,或者某种专门的社会控制手段,原是所有文明共存的现象。然而正好比文明本身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一样,从属于不同文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不同的人群以不同的方式看待和解释世界,他们评判事物的标准不同,据以行动的准则,以及因此而形成的行为模式也大不相同。由这里,不但产生了特定的文化样式,也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法的精神。”[7]显而易见,梁治平的这一基本判断又是以另外两个紧密相关的判断为前设的:首先,人类所面临的各种基本问题乃是相同的,但是人们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却是不尽相同的。这些不同的方式便是人们所谓的文化,而从整体上讲,它们就是各种基本上不可通约的“文化式样”或“文化类型”(以下统称“文化类型”)。其次,每一种“文化类型”都体现了一种特定的有关社会的安排秩序观念,而不同的法律所反映的便是那些体现了不同安排秩序观念之“文化类型”的特质,一如梁治平本人所言,“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中国古代法所反映的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8]

正是立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判断,梁治平有关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从一开始就试图从中西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定之外观上或功能上的差异、类似或相同的背后,去探究它们与其各自文化传统之间的内在联系,亦即去追究这些制度安排后面的观念形态、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等文化上的“根据”。于是,在根本上讲,梁治平的研究从一开始就试图强调中西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定赖以为凭的“文化类型”之间的差异,而这种在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定的“同”或“不同”之中求文化之异的路径,在我看来,确实如梁治平本人所说的那样是一种以辨异为基本路径的“文化类型学”的研究。

就此而言,我们或许也可以透过梁治平本人所提供的有关他的法律研究路径与其他论者的法律史研究方式之间的区别这个侧面,来把握他本人所宣称的 “文化类型学”研究路径的独特性。一方面,大多数其他中国论者所做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或多或少都是由“客观”的方面入手,而不是从“主观”的角度切入去关注法律的符号意义。但是梁治平法律研究的进路却正好“与之相反”,它并非不理会法律的社会功能,但是它更注重的是法律的文化意义,或者说“制度的文化性格”。所以,它总是追问法律安排(既包括内容也包括形式)后面的文化“根据”——这一点正是梁治平所宣称的法律文化分析的要义之一。另一方面,大多数其他中国论者所做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由于主要从“客现”的方面入手,所以多半趋于求同,亦即把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配于统一的人类发展图式的各个不同阶段上,而其中的差异只是程度上的。但是梁治平的法律研究却以“法律文化”相标榜,其目的就是要导入一种新的研究路径,亦即一种以辨异取代求同的路径。 [9]

“文化类型”之所以重要,在梁治平看来,一方面是因为“文化类型”包含了全部政治发展的可能性:“文化条件是先在的,决定性的,因为政治结局不可能超出文化条件所提供的范围之外。……不仅如此,新的政治主张所取之形式之所以是这样而不是别样,也根本只是因为它建基其上的文化基础是这样而非别样;”[10]另一方面则是,套用他的话来说,“不但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更因为它可以决定文明的发展方向、未来命运。”[11]具体到中国的和法律的情形而言,近代以降的法律变革,尤其是之后的法律变革,乃是一场真正的革命,因为它是一场从术语到体系、从观念到思想的彻底变换,而“这种文明史上不可多见的现象只有以文化类型的差异来说明”。[12]由此,我们可以说,梁治平确立了一种以“辨异”中西文化类型为具体分析路径的、探寻“差异最大化” 的“文化类型学”论述原则:透过对“文化类型”的探究而阐明法律,通过对法律的具体分析而阐明“文化类型”。

就这种以“辨异”为基础的“文化类型”分析进路的使用问题而言,梁治平在1997年为《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撰写的“再版前言”中指出,“用我当时习用的说法,本书所要探究的乃是植根于特定‘文化式样’中之特定的‘法的精神’。文化式样的说法,暗示文化是在不同类型的意义上来把握的。文化类型由长期的历史经验中形成,其中,一个社会的早期经验尤其重要。文化类型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从文化内部的立场去了解一种文化。”[13]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事实上,早在梁治平于1980年代下半叶撰写的《法辨》一书中,他已经形成了以“辨异”为基础的“文化类型”分析进路。比如说,他在1987年发表的“比较法律文化的名与实”一文中指出:

从狭义法律文化概念出发,比较的基础似乎没有问题。观念、意识、价值体系、行为模式,这些往往是最富有独特性的。能够把一种文化与另一种文化明白区分开来的主要是这些东西,换句话说,观念形态、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常常是区分文化类型(式样)的基础。[14]

中国古代法根本不同于罗马法,仅从形态学的角度看,两者都是发达的,差别不是量上的,而是本质的不同,因此,仅有时间的延续,量的积累,二者永远不可能走到一起。这类例子极多,许多领域都有。它们所反映的,最终还是与文化类型的差异相关。[15]

当然,梁治平在其1994年编辑发表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中,也同样“主张”他早年运用的“文化类型”的研究进路,因为在我看来,他在编辑该书的过程中把1986年的“法辨”一文和1988年的“礼法文化”一文同1993年“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一起收录在该书之中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实际上,他还在讨论的过程中明确指出,“显然,‘类型’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所以,当我们谈论文化类型及其不可‘通约’性时,我们似乎立即陷入某种自相矛盾之中:我们只能够比较地思考和谈论文化类型,但是所谓类型的差异却意味着某种不可比性。实际上,这两个方面都是真实的,但其意义并不相同。……说得更明确些,人类面临许多基本的和共同的问题,但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人们理解这些问题的立场、对待这些问题的态度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并不相同。”[16]

梁治平的上述观点和做法,对于人们认识和理解他的法律研究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在我看来,梁治平的上述文字和做法所旨在达致的只有一个目的,即他试图告诉人们,以辨异为基本分析进路的“文化类型学”研究在他的法律研究中实是一种“一以贯之”的方法或立场,而这在更深的层面上则意味着他在 20世纪80年代下半叶到90年代下半叶提出的各种观点实是一种“前后一贯”的法律文化理论。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我们还不满足于梁治平本人经由上述观点和做法而对其研究所做的描述,那么我们就必须进入那些观点和做法背后,对其间所隐含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严肃的追问。

从分析的逻辑出发,我们必须首先追问的是,以辨异为基本分析进路的“文化类型学”研究在梁治平的法律研究中,如他所解释的那样,真的是一种 “一以贯之”的方法或立场吗?[17]毋庸置疑,这个问题之所以能够提出,完全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所致,即梁治平由他所谓的那种以辨异为基本分析进路的 “文化类型学”出发,在《法辨》和《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两书中导向了对辨异出来的中国法律及其赖以为凭的“中国文化类型”的批判和否定,而在“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中却导致他对辨异出来的中国法律及其赖以为凭的“中国文化类型”主张一种“同情的理解”。具体来讲,一方面,在《法辨》和《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两书中,梁治平指出,

中国古代法所反映的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西方法则不能不是西方文化的表征。两种法律建基于不同类型的文化之上,它们在概念、结构或分类上的技术性差异,实则是有关法律的整套观念形态、价值判断和行为模式的根本对立。从总体看,两者之间没有调和的可能,所以,它们相遇、相撞之时,我们面对的,便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或者是国粹,或者是西化,没有其它道路可走。清末的法律改革,就是走了西化的路子。而今天的中国法,就是在这条路上走了近一个世纪的结果。在这层意义上,清末的法律改革不啻是开创中国现代法制的新纪元。[18]

虽然我们不能说西方国家是现代化的唯一模式,但是我们可以确证,现代社会的法律必定是西方式的。[19]

由于类型规定与世界史进程相左,传统文化面临解体的危险。这个解体大不同于西方古代文明或中世纪文明的解体,在那里,新的是从旧的当中孕育产生的,有些传统可以也应该被继承下来。这在上面讲传统时已经提到。而在中国,由于旧的类型规定与现代化的要求正相矛盾,解体就不能不彻底。[20]

另一方面,梁治平则在“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中指出,

从类型学的立场出发,自然要反对任何以一种模式强加于历史上不同民族、文化或文明的作法。仅就这一点而言,不同类型的文化是不可比的。然而,我们又确实能够通过比较来划分文化的类型,这时,可以作为依据的不是任何一种进化法则或图式,而是人类世界的一般性,是人类生活的共同性,以及在此一般性和共同性背景之下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各个特殊形态。[21]

当然,梁治平更是在1997年为《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撰写的“再版前言”中明确指出,

本书以“法律文化”相标榜,正是要导入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同中之异被强调,而且往往被认为不可通约,因为它们出于不同的文化类型,而这些类型本质上是不可通约的。这里,对文化类型的强调,不但暗示要反对比如“西方中心主义”一类文化和种族的“中心主义”,而且表明将反对现代人自以为是的 “现代中心主义”。[22]

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们还可以把上述“以辨异为基本分析进路的‘文化类型学’研究在梁治平的法律研究中真的是一种‘一以贯之’的方法或立场”这个问题,具体转换成这样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第一,梁治平在早期对中国法律赖以为凭的“中国文化类型”的批判和否定与其后来对“中国文化类型”的同情性理解之间的转换,是如何实现的?第二,梁治平在早期对作为“大传统”的中国国家法的批判和否定与其后来对作为 “小传统”的中国习惯法的研究之间的转换,是如何实现的?

(三)有关法律文化研究之问题的分析

(1)苏力对梁治平法律研究给出的解释

关于梁治平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下半叶这个阶段中提出的各种观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学术界甚少有严肃的讨论[23].仅就我的阅读范围来看,对此做出比较全面讨论的文字乃是苏力在1997年发表的题为“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一文[24].

虽说苏力这篇文字只是对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的评论,但是我们知道,除了“法律文化:方法还是其他”这篇代序(1994年)文字以外,《法律的文化解释》这本书还收录了梁治平在不同时间段撰写的三篇论文,即《法辨》一书中的核心论文“法辨”(1986年)、《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核心章节“礼法文化”(1988年)以及《法律的文化解释》这本书中的核心论文“法律的文化解释”(1993年)。因此,我们可以说,苏力的这篇评论文字事实上是对梁治平在1994年以前的法学观点或者它们之间的关系所做的一个相对整体的讨论。[25]就本文这里的讨论而言,苏力的分析大体上可以被概括为这样三个基本判断。

第一,苏力认为,梁治平的学术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而启动他学术感触的也许是当时的“文化热”。梁治平早期的作品,集中汇集为《法辨》一书,其中的部分文字染有这种“文化热”的影子,因为“他强调文化之差异的主观目的更多在于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批判,防止由于语词翻译上的对应或制度功能上的相似而忽略了对中国传统的清理。这种研究显然带有比较强烈的80年代的文化批判的色彩。特别是在‘法辨’一文和在此前后发表的其他一些文章中,我们看到这种辨异更多是以西方的概念、观念为标准进行的”。[26]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苏力紧接着却以一种比较笼统的方式指出:随着梁治平本人研究的深入,他逐步在实践中突破了当时那种轰轰烈烈的“文化热”氛围,力图对文化做出一种学术化的界定,并且最终完成了一个从作为“著述内容之标签”的法律文化研究到作为“一个学术进路和方法”的法律文化研究的转变。[27]

篇3

值得反思的是,“师带徒”的教学方法局限了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在效法前人和教师的同时而有了依赖性,并且由于教师的风格以及观点等先入为主而使学生受其左右,自主学习的能力被大大限制。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常常认为学生的创作和思考缺乏创造力,但我们没有深入思考正是我们的传统教学方式出现了问题,所以我们要改良传统教学方法,使中国画教育也能跟上时展和现代教育的步伐。中国画的教学应积极探讨和研究更有利于学生长期发展和提高学习能力的教学方法。传统的“师带徒”教学方法,对学生学习有利的应该保留,但对于其存在的不足与弊端,不能视而不见,我们的中国画教学同样也需要不断创新。笔者认为,解决“师带徒”式教学方法的不足,可以尝试在中国画教学中更多地运用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

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在现今的教学中运用已经较为广泛,尤其是在中小学教育领域及医学教育方面成效显著。这种教学方法,以探寻和解决问题为主线,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更多地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以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来学习,加强学生的问题意识。运用以问题为基础的中国画教学方法将旨在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使教师从重视技法技能的传授转变成重视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上来;同时也使学生从被动继承转变成主动钻研。也就是说这种中国画教学方法是把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作为重点及中心,教师的教学将始终围绕这一教学目的展开,让学生在带着问题的学习中激发兴趣与潜能,养成自主学习习惯,并在学习中找到更加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思考方式,改变从教师和教材获取信息的单一途径为合理运用书籍网络等多渠道获取学习信息的学习方式。同时也是把短期教学效果的展现变为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在不断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及解决问题中构建自己好的学习方式,为自己的知识与技能的积累找到更长效的方法,笔者认为,这才是有效的教学。

运用以问题为基础的中国画教学方法,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在教学实践中,把“问题”作为课程开展的主线,并在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求教师与学生都要把“问题”落到实处。教学开展之前,教师要在备课期间结合教学计划设计问题,设计的问题要符合课程内容及学生已有的水平,设计的问题要表述明晰、难易得当,针对学生对设计的问题可能遇到的难点要有提前的预判,以便给出较具参考意义的答案;课程开展过程中教师要提出问题,这一阶段可运用分组研讨及独立回答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课程相关性及进度,安排课上要提出的问题和课下思考的问题,以及教师提出的问题和学生给自己提出的问题等;课程进行过程中对问题的研究是整个教学的重点,这一阶段是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关键,也是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最为显露成效的部分,无论是团队合作的分组研究还是独立思考完成研究,学生多在这一阶段获取大量信息,并提高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将为今后的自主学习积累经验,学生在研究的同时又会衍生出许多问题,以向教师提出问题、向同学提出问题、向自己提出问题等方式带来更为丰富和多样的问题及答案,这也将使学生的学习收获成倍增长;每一阶段的教学都以解决问题来完成,当然这种完成并不应以唯一的答案或者教师的所谓权威答案为终结,教学的过程或者说是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才是教学所需要的完结,当然,这种问题的完结也是另一问题的开始,始终有问题的存在也将是终身学习的动力。

在以问题为基础的中国画教学方法的运用过程中学生是整个教学的中心,教师作为辅助力量贯穿整个教学,帮助引导鼓励学生完成问题的各个环节。在传统的中国画教学中引入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无论是教师教学还是学生的学习都是对以往传统方式的变革。在这个变革过程中,运用提出问题的方法,让学生带着问题去临摹、写生、创作及学习理论知识,找出学习的问题所在,并积极地去想办法解决,又在过程中生成新的问题,而后再解决问题,这正是一个调动学生自主学习和主动积极思考的良性发展过程。大量的交流互动和团队合作也将为较单一的教学形式带来生机,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效果,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学习方式。

作者:姜英俊

篇4

一、教师为什么倾向使用“惩罚教育”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倾向于使用惩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教师心理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本身的原因,还有家长的因素。

1、使用惩罚可以直接发泄教师的消极情绪。从一般意义上讲,教师对学生均有一种期望心理,“恨铁不成钢”。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笋学生的学习行为没有达到教师所期望的目标或走向目标的反面时,很容易引起教师的不满。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当教师感到心情不愉快时,就会想办法来宣泄这种消极的情绪。显然,使用惩罚是最直接的办法。

2、使用惩罚简单省事。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本来就有一种作出省力反应的倾向,而直接使用惩罚,一般都不需要经过周密的考虑,付出的身心能量较少。这是教师无意中倾向于使用惩罚的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

3、教师的应激行为。在教学中,学生缺乏纪律性、成绩不佳时,教师施以一定的惩罚,如斥责学生、令学生离开课堂等等,是教师常常采用的一种应付行为。这种应付行为表明了教师正处于对困难问题的应激状态。

4、对学生观的错误理解。现代教学论认为,学生是有思想、有感情、活生生的人,在学习中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但部分教师却错误地把学生看成被动的“机器”,总喜欢安静、听话、服从领导的学生,而对活泼好动的学生持一种否定的态度,有的甚至把他们看成“破坏分子”而严加管束。持这种学生观的教师是很容易相信教鞭的力量的。

5、传统教学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惩罚是一种很重要的手段。我国最早的教育专著《学记》认为,惩罚对学生具有威慑作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另外,我国古代的个别教学中还有“头悬梁,锥刺股”、“朴作教刑”的故事,民间也流传着“鞭子本姓竹,不怕书不读”、“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成才”、“放下棍子,宠坏孩子”等俗语。这些故事和俗语都强调了惩罚在教学中的作用。于是,作为一种传统,惩罚被人们一代一代不加思索地承袭了下来。今天的教师深受传统教学的影响,而且,部分教师从小在课堂上所受的就是这种惩罚性教学。从自己和他人的成长经历出发,习惯性地,他们相信惩罚可以起到惩一警百的作用,惩罚学生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了。在教学实践中,惩罚的方式在发生变化。教师也许不打骂学生,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逃离了惩罚,比如,学校分班了,成绩好的学生集中到一起,称为“尖子班”。而剩下的学生也集中到一起,虽然没人说这是“傻子班”,但学生内心都清楚这是咋回事。

6、家长的支持。在孩子的学习上,有很多家长历来都对惩罚持有肯定的态度,非常支持教师的惩罚行为。在调查中,据一位家长反映,他正读小学二年级的孙女的数学教师很受家长欢迎,原因是他一开校就在课堂上正告学生“谁敢不做家庭作业,老子就打谁的手心”。听到这话,学生非常害怕,而家长心理则十分了然。因为,在家长看来,孩子一送到学校,管教权就完全交给了教师,教师可以随使打骂学生。有的家长甚至认为,惩罚学生是教师具有责任心的表现。这种偏见就为教师滥用惩罚开了方便之门。

二、迷信“惩罚教育”的不良后果

从古今中外的教学经验来看,惩罚和奖励一样,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因为,学生的学习动力除了来自于正面的激励以外,有时还就是来自于对威胁性事件的紧张反应和对不利后果的担忧。可见,在教学中通过惩罚来保持适度的学习压力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迷信惩罚却决不会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因为它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很多不良的后果。

1、损害学生的身体。大量的实践证明,许多教师在使用惩罚手段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学生身体的承受能力,从而给学生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比如,让学生在烈日下暴晒而中暑;让学生在寒风中受冻而感冒等等。其实,惩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危害,人们已有所认识。现在,很多国家都明令禁止惩罚学生的身体,将体罚宣布为非法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美国一些州尽管容许教师体罚学生,但对惩罚有相当严格的法定程序:学生犯规—教师找一个见证人—命学生摆好姿势—教师持木版—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这种规定,目的在于限制教师体罚的范围和程度,防止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

2、损害学生的学习心理。惩罚对学生身体的损害,大家有目共睹,而惩罚对学生学习心理的危害,则容易被人忽视。这主要是因为人的学习动机、学习情绪等心理因素具有内隐性,即使有的学生受到了伤害,也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现出来。其实,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发现,过度的惩罚对人心理的影响是长期的、严重的。阿德勒在《挑战自卑》中分析说,孩子在童年时所受到的挫折,很可能在他成年后还深深影响着他的行为。

第一,影响学生的学习动机。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学生在学校情境中的学习动机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认知内驱力、自我提高的内驱力、附属内驱力。这三种内驱力都与学生在学习中所获得的成功体验、自尊心的提高及奖励紧密相连。而惩罚带给学生的往往是失败、痛苦的体验,它所激发起的常常是学生的外部动机,即尽快完成教师交给的而自己并不喜欢的额外任务以结束惩罚。这种外部动机会削弱学生在学习上已经形成的内在动机,久而久之,学生很容易形成敷衍了事的学习态度,继而影响学习效果。另外,惩罚很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尊是学生内心的自我肯定,是自身内在力量的显示,是推动学生积极上进的一种动力。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学生的自尊心往往会越来越强。但在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都忽视了这一点,认为有的学生缺乏自尊。一些教师甚至认为,“对于自尊心强的学生就给他留面子,缺乏自尊心的学生就可以不给他留情面”。其实,在学习上“缺乏自尊心”的学生往往是由教师的不当惩罚造成的。

第二,影响尝生的学习情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惩罚具有唤起恐惧的作用。当惩罚过于严厉而使学生感到难以接受时,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担优和焦虑,甚至会使学生产生对教师的不满和对学校的厌恶情绪。事实证明,过强的惩罚会使学生处于紧张、冲突、提防、优虑的状态,在这样的气氛中,学生容易产生学习障碍,如学习兴趣单一、情绪低落、反应迟钝、注意不集中。经常受到惩罚的学生,由于常常处在压抑和恐惧的不良心境中,在学习上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做事谨小慎微,担心事情做错,时间一长.他们就会厌学、惧考,严重的学生还会出现学校恐怖症。这些不良的学习情绪会引起学生不良的学习行为,如毁坏学习用具、毁坏学校财产,还有一些学生则采取逃避教师和学校的方式如逃学、离家出走等等。

第三,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学生感到自己的行动自由受到威胁时,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并出现与学习要求相反的行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给予学生的惩罚常常是以强迫的方式提出来的,学生尽管接受了,但并不是心甘情愿的,这就很容易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形成对学习、教师的反感。大量的教学实践证明,经常严厉的惩罚会提高学生对惩罚的感觉阂限。一些学生由于长期受到严厉的惩罚,逐渐会失去对惩罚应有的敏感性,心灵麻木,对各种惩罚都无动于衷。这种学生慢慢地就会成为教师真正难以管教的问题学生。

三、应该恰当地运用“惩罚教育”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怎样才能恰当地运用“惩罚教育”?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正视惩罚的教学意义。何为惩罚?本文所主张的惩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也不是教师对学生生理缺陷或人格上的歧视,而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对在学习上犯有过错行为的学生施行的一种处罚,是消除某种过失行为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制止某种已经发生的不良学习行为或对可能要发生的不正确行为构成威胁,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这种惩罚是一种符合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正当的教学行为,具有丰富的教学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使师生双方明确在教学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使学生的学习行为能得到控制,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它体现了教学的教育性原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任务除了“教书”,还要“育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失误,往往能体现他们对学习、对人生的态度。教师对学生错误行为的批评,常常直接影响着学生人格品位的确立。从这个角度来看,教学中的惩罚体现了“教书育人”的本性,体现了教学的教育性原则。

2、运用“惩罚教育”时不应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身心健康的人常常具有积极的自我认识倾向。在学习中,身心健康的学生对自己的认识也是健康的,他们会认为“我是能学好的”、“我是值得别人尊重的”等等。这种自尊、自信会促使学生的行为方式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因此,教师在运用惩罚时,一定要注意学生身心的接受能力。违背教学原则、不注意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是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的,它只能显示教师的无能,降低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同时,它还会造成学生厌师、厌学的心态。

3、运用“惩罚教育”时要坚持说理的原则。在教学中,一些教师认为。直接施用惩罚简单、省事、见效快,而说理则费时、费力、见效慢。这是不正确的。其实,直接施用惩罚,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但难以让学生心服口服,长时间地发挥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做了错事而被惩罚的学生都没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教师通过说理,这种情况会得到大大的改变。在说理时,教师能够表达出自己的耐心、真诚、信任、期望,这对受罚的学生而言是一种很有效的感染力,有助于学生认识的提高和行为的改变。大量的教学实践表明,单独讲清道理比单独使用惩罚有效,但都不如两者结合使用的效果好;当惩罚和说理相结合时,较轻的惩罚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可见,知道受罚的原因,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认识,所以,教师在进行惩罚时,应注意让学生明确他为什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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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文化的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决定了语言教学中文化的重要地位。因此,语言学者和教育学家普遍认为在外语教学中应加入目的语文化教学。我国英语教学界也认同了这种观点,在英语教材和课堂上大量介绍英美国家的文化与习俗,并且开设了以英美文化为背景和核心的必修课和选修课。这种语言与目的语文化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学习英语语言的同时了解了英美国家的文化,提高了学生使用英语的能力。然而纵观我国英语教学,在加强对英语世界各层面文化内容介绍的同时,却对于作为交际主体一方的文化背景——中国文化,基本上处于忽视状态。

英语教学中必须重视和加强中本文由收集整理国文化渗透和感召力,是维系中华民族长盛不衰的精神纽带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东方文明古国,对西方世界有着很强的吸引力,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我们有责任在理解异国文化的同时,更加深刻地领悟本国文化,更好地向西方国家介绍和传播中国文化。因此,在英语教学中加强中国文化渗透正是跨文化交际的需要。在英语教学过程中,通过加强中国文化渗透,使学习者有机会看到中、西方文化的异同,了解到中、西方文化的本质,培养学生辩证的文化意识。在客观的对比中,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一切文化都深深地刻着民族的烙印,人类文化的发展需要坚守,需要扬弃,需要兼容并包,文化只会多姿多彩,更加繁荣,而绝对不可能是单一的东方文化或西方文化统治世界,更不会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文化统治世界。

在英语教学中加强中国文化渗透的途径

·调整英语教材内容,增加母语文化

在我国的英语教学中,教师往往只注重学生的语言水平的提高,而忽视了传授中国文化和教给学生如何用英语去释义中国文化。因此,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在各类英语教材中,加入中国文化、中西方文化比较的内容。教材编写者应根据英语学习者的认知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参照英美文化教材编写体例,将上述内容编写在具有本土化特色的中国文化读本和教材中。这些读本和教材可以是中英对照,也可以是全英语:要注重听、说、读、写、译等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并配备相应的音像、电子读物,以增加教材和读本的形象性和生动性,为中国文化的教学实践提供客观基础和参照依据。

·对比中、西方两种文化,组织英语教学

让学生在了解目的语文化的同时,加强对本民族文化的理解,熟悉用英语表达本民族的文化,从而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在中国文化教学中可采用对比原则,培养学生对中、西方文化的对比和鉴赏能力。如在介绍中国的哲学和宗教时,可以把儒家思想和基督教精神作一对比,从而对西方的主流文化与中国的核心文化进行比较,使学生清楚地掌握不同文化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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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和影响,充实他们的知识。引导学生了解词汇和表达方式上的中、西方差异,例如“dragon”一词在中、西方文化中差异很大。在中国人的眼里,龙被视为大吉大利的神灵,是吉祥幸运的象征。汉语中有许多词汇来颂扬它,如:“龙腾虎跃”、“龙飞凤舞”,但是,在西方人眼中,龙却是势不可挡的恶势力的象征。

·提高英语教师素质,担负中国文化传播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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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高校法语教学中中国文化教育现状

“文化教育”这一概念在外语教学者眼中并不陌生,外语教学不仅是语言教学同时还是文化教学,在语言教学过程中不断渗透文化教学早已在外语教学界达成共识。早在1997年,贾玉新便在他的作品《跨文化交际学》中提出“语言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文化教育”〔1〕,随后,胡文仲也在其1999年出版的《跨文化交际概论》中指出“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文化的载体,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密不可分”〔2〕。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起,随着交际外语教学法的不断推广,我国外语教学也开始逐步重视“目的语文化”导入在外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高校外语教学开始大量引入国外原版教材,课堂上大量介绍国外的文化习俗,这种将语言教学与目的语文化教学有效融合在一起的教学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使学生在学习外语的同时还能够了解对方的文化,这不仅拓宽了他们的视野,也大大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热情。然而,这种教学模式培养出的学生大多都存在一个通病:由于母语文化教育的长期缺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母语文化的了解少之又少,从而大大削弱了用外语表达中国文化的能力。清华大学的张为民等学者曾经针对这一现象做过相关调查,他们召集了一批英语专业本科生及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分别对他们进行了用英语转述中国文化特色话题的测试,内容囊括了中国独有的事物、名胜古迹、民俗等,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试者都不能很好地用外语表达我国固有的传统文化。这一现象在法语学生身上同样普遍存在,很多学生甚至都不能用法语很好地翻译诸如“端午节”、“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更别说翻译中国原汁原味的诗词歌赋了。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我国高校法语教学确实存在中国文化教育缺失的现象,并且已经开始严重影响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的提升。

谈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不是寥寥几句便可解释清楚的,可以说它是多方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总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三:首先,教师自身中国文化素养亟待提高;其次,教师教学观念与跨文化交际理念脱轨,长期忽视中国文化教育;最后,学校并未开设中国文化相关课程以及教材中中国元素的缺乏。但究其根本原因,还要归咎于我国高校法语教学界对文化教育中“文化”的概念理解片面,过度重视目的语文化输入而忽略本国文化输出,模糊了外语教学的根本目的----培养跨文化交际人才。 “文化教学”不仅包括法国文化教学还包括本国文化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时刻秉承两者并重的原则,才能够培养出各方面都合格的高水平法语人才。 “对外国文化的理解必须把该文化放在与本民族文化的对比中进行,语言教学中的文化切入包含着对目标语及母语的再认识。”〔3〕美国语言学家Claire Kramsch如是说到。

二、加强我国高校法语教学中中国文化教育的必要性

经过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文化教育对法语教学成效的作用不容小觑,因此,将法语教学与中国文化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势在必行,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加强我国高校法语教学中中国文化教育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中国文化教育是跨文化交际的需要。人类学家、社会语言学家Hymnes将人类在恰当的场合得体地使用语言的能力定义为“交际能力”,而随着全球化的趋势愈演愈烈,跨文化交际也成了人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话题。然而,“跨文化交际是双方的交流,而不是单方面向一方面学习。”〔4〕任何一门外语的学习的最终目的都在于文化的吸收与传播,学习者在目的语文化与母语文化间建立一个桥梁,能让两国人民顺畅地进行文化交流,这才是法语教学的根本目的所在,即通过教师的不断引导逐步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与跨文化交际意识,从而培养出能够促进中法友谊高效持久发展的跨文化交际人才。然而,在教学过程中长期忽视中国文化教育势必将会大大阻碍这一目的的达成,因此,弥补我国高校法语教学中中国文化教育的缺失刻不容缓。

第二,中国文化在法语学习中具有正迁移作用。“在外语学习的过程中,学习者会无意识地将母语的语音、词汇、语法结构、思维方式、文化内涵等移植到外语的学习中去,这个过程就叫做语言迁移。”〔5〕总体来说,语言迁移分为两种:正迁移与负迁移。很长时间以来,外语教学界都将过多的目光转向了中国文化对外语学习的负迁移作用,而忽略了它的正迁移作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国文化在外语学习中所起的正迁移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如果能够将中国文化与法语教学有效结合起来,将大大提升法语教学效率,正如刘润清所指出的:“学习外语时,完全脱离母语是不可能的。语言之间有些普遍现象,不参考母语,不与母语对比,会造成莫大损失。”〔6〕从逻辑角度上来讲,两门语言相似度越高,正迁移作用也会越大。虽然汉语与法语分属于不同语系,从表面上看有很多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世界上任何语言在结构上都是相通的,就比如法语中的???Aide-toi, le ciel t`aidera.??与中文里“自助者天助”便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只要将中文及中国文化与法语及法国文化的共性之处好好加以利用,便能够促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加快他们学习法语的速度,从而大大提升教学效率。

三、弥补我国高校法语教学中中国文化教育缺失的途径

在国际交流中,我们要实现的是双边交流,我们虽然使用的是法语,但代表的是中国文化,而非法国文化,因此在法语教学中加强中国文化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它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是跨文化交际的需要,是培养学生辩证的文化意识的需要,使学生在了解西方文化的同时,更加深刻地领悟绚丽多彩的、优秀的中国文化。〔7〕”而要扭转这一局势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促成的,也不是只靠一方面的努力就能做到的,而是要在多方的长期努力下才能够逐渐消除的。在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三方参与者便是教师、学生、教材。笔者认为要弥补我国高校法语教学中中国文化教育缺失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教??的正确引导。作为教学的主力军,教师能够提供正确的引导自然是促成局势扭转的关键。当然,这里所说的“正确的引导”必须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基础上:首先,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中国文化素养;同时,教师必须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使其与跨文化交际需要紧密接轨。在教学中,教师可以从各个方面努力对学生进行文化渗透:既要使他们了解法国文化,又不能忽略到我们本民族的文化,使他们能够顺畅地用法语将我们的文化输出出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交流。要做到这一点,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方法上多下点功夫,笔者认为主要可以用到以下两种方法:

1.比较法

在教学中,教师应该积极引导学生通过比较去发现两种文化的异同,逐步引导他们养成从一种文化引申到另一种文化的学习习惯。比如,从词汇角度上来讲,词汇是构成一门语言最基本的单位,但也是一国文化最基本的载体,同一个词汇在两种文化里所代表的内涵可能会大相径庭,这里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去发现,去探索,从一个词引申到它在两种语言中所代表的相似的或不同的文化内涵。以颜色为例,中国人偏爱红色,自古以来,红色在中国文化里象征着吉祥、喜庆,同时由于历史原因的影响,红色还能够使我们联想到革命,“红心”可以指“对党的忠诚”,而在法语中 le coeur rouge 也有这一层含义。再举个例子,在讲到动物的词汇时,比较法便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了,因为在中法两种文化中某些动物所代表的文化内涵是截然不同的,如 chien(狗) ,在汉语里“狗”经常会跟很多贬义的成语联系在一起,如“狼心狗肺”、“狗眼看人低”等,而在法国狗与人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因此在法语中很少能找到诸如此类的表达。再比如,俗语谚语是最能够体现两种文化的异同的,汉语里有“沧海一粟”,法语里也有 C`est une goutte d`eau dans la mer. ,但是在中国我们经常会说“茶余饭后”,而法国人则会说 entre le poire et le fromage (在梨与奶酪之间),因为法国人没有喝茶的习惯,他们一般在下午茶时间都会吃点水果点心之类的食物,这就跟中国很不一样了。

2.联想法

在教学中,我们经常能碰到一些课文,里面的内容或背景会涉及到文化方面的一些东西,这个时候教师就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引导学生从一种文化联想到另一种文化。比如北外马晓宏编写的《法语1(修订本)》第15课谈到法国人的饮食习惯,教师在讲解这篇课文时,就可以引导学生联想到中国的饮食,如“四大菜系”以及中国人的饮食习惯,甚至可以在下节课让学生分组做演讲用法语介绍我们中国人的饮食。再比如《法语3》第二课里面讲到了上帝第六天创造了人,这里就可以联想到我们中国的女娲造人、盘古变人的故事,同样的也可以组织学生用法语去讲述这些故事。通过这种方法,就能使学生在学习法国文化的同时还能够加深对我们母语文化的了解,同时还能够很好地提高他们用法语表达中国文化的能力。

(二)调整教材内容,注重融入中国文化,使目的语文化输入与母语文化输出达到平衡。大部分的教学活动都是围绕着教材展开的,因此教材在教学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不言而喻。综观我国高校法语专业学生现阶段所使用的教材,都过度倾斜法国文化的输入,涉及到中国文化的内容少之又少,这不仅给学生传达了错误的讯息,误导他们认为学习外语就不需要学习中国文化,而且也让学生学不到如何用法语表达中国文化,导致他们这方面能力低下。这就提醒我们,要弥补教学中中国文化教育的缺失,就必须进行教材改革,在教材中注重融入中国文化,增加介绍中国文化的法语文章,使学生在课文中就能学到表示中国特色事物、风俗等的法语词汇、表达等,从而提高他们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当然,在现阶段教材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教师可以自行选用一些替代教材,比如可以开设中国文化的相关课程,选用一些介绍中国文化的中文书籍作为教材,在课堂上积极组织学生展开如何用法语将我们自己的文化表达出来的讨论,这样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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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法论著当中,所有关于艺术问题的陈述,或多或少都带有文学的痕迹,而其语言的表达方式,又往往与“文体”紧密相连。 

在古代书论中的文体大致有“书势”、“铭”、“赞”、“赋”、“书评”、“序”、“尺牍”、“图谱”、“歌诀”等多种。下面,将以其中的“书评”为例,以点带面地阐述古代书论中的文学描写与书法研究的关系。 

书评,严格来说,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文体,却有其相当稳定的语言风格,以及十分特别的文学意味。其传承久远,是传统书法批评的一枝奇葩,很值得研究。 

自袁昂《古今书评》取形象喻说始,代有仿作。其评骘书家,皆以事理为喻,提示联想方向,使读者间接获取美感及褒贬寓意。其喻说提示,往往集中在审美对象的整体,或突出某一方面,以传神的手法进行概括或象征。其对批评者之文化、艺术思维能力和文学造诣等多方面极具挑战性,即使有所不,而人们仍孜孜不倦,勉力为继。惜时移境迁,今人多已不知所云,致使这部分宝贵的历史遗产,竟被尘封冷落。试看以下解析。 

“王子敬书如河洛间少年,虽皆充锐,而举体沓拖,殊不可耐。”(袁昂《古今书评》)河洛间少年,指汉代两京贵游子弟,英武洒脱,而车骑群游,令人不喜。借此史实风气,以喻王献之行草书逸气横霸,神勇过人,但体势牵连沓拖,是为瑕疵。 

 “韩择木书,龟开萍叶,鸟散芳洲。”(吕总《续书评》)萍叶龟状纹理,出自天然;群鸟散落芳洲,自由自在,亦能尽天然之美。韩择木八分中兴,备于古雅,妙合自然。 

 对书家的批评,褒贬容或有异,即使观点相同或近似,也会各循所想及语言习惯,做出不同的比况喻说。如: 

 “褚遂良如熟驭战马,举动从人,而别有一种骄色。”(米芾《续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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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文学理论的发展现状

自九十年代以来,在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之下,我国不断地受到西方文化的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使得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产生一定的变化。再加上中西方两方文化的相互碰撞,使得我国人民的价值取向开始出现偏差,使得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面临着一定的困惑。

(一)金钱主义盛行。在社会文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之下,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压力的提升,金钱主义开始扩大,尤其是面对人们对物质世界要求的不断提升,人们对金钱的追求已经逐渐超过了对社会文明、文学理论的追求,他们认为这些都是学者研究的东西,与他们无关,他们所要做的就是谋生,就是赚钱。在如此强盛的金钱主义的影响之下,文学理论的发展自然容易被忽视,使得它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

(二)人文关怀的缺乏。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是维持社会运作、保障人民生活的主要部分,在人们都在追求经济的同时,竞争的加强、生活速度的加快都在消耗着人们的精力,使得人与人之间变得冷漠,人文关怀越来越缺乏,这就使得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得不到支持,无法得到持续性的发展。

(三)世界观出现偏差。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之下,我国的文学理论开始不断地受到来自于西方文化的碰撞,这些多样化的思潮不断地影响着我国人民的思想,不断地撞击着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些思潮中有好有坏,这样就容易使得人们的世界观开始出现偏差,使得我国的文学理论发展中失去了共同标举的世界观以及价值取向,这将给我过文学理论的发展造成较大的危机,影响我国文学理论的不断发展。

(四)没有强大的思想以及精神支点。在多国思想的冲击下,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开始失去了强大的领导者,使得我国文学理论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开始自行其路,学者们都开始依据自身的研究兴趣展开文学理论的研究,使得文学开始出现边缘化,也就是说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现状显得非常混乱,没有强大的思想以及精神的支点,导致了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出现了不知所措的局面。

二、中国文学理论的发展方向

面对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现状,我国的文学就真的将在此止步了吗?当然不会,因为我们还没有失去我国文化的精髓,我们只是暂时地在文学上出现彷徨。那么,我们一定要能够掌握好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趋势,认清文学理论的发展方向,为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再创辉煌。那么,就我国文学的发展来看,其发展方向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技术化及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在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文学技术的修养也是文学理论的一部分。那么,在现在文学理论的发展道路上,人文精神的弘扬已经不再局限于文字和知识的传承了,在这样的发展之下,文学理论很有可能会以技术的形式继续存在,例如琴棋书画的传承,以及其中所含有的精神依托。而且,因为现在的人们早就已经厌烦了那种仅是文字的命名和口号,技术的高低才是评判一切的标准,所以只有将文学理论的发展具象为一种技术和专业,才能够不断地引起人们的注意,全面推进我国文学艺术的发展和创新。

(二)多元化的发展方向。面对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越来越强,各国不同的思潮开始涌入我国,有好的,有坏的,这些思想、文学都将对我国的文学理论造成一定的冲击,推动着我国文化的改变。那么,面对这样的现状,我们文学理论的发展要能够坚守自身的文学精髓,不可因外来文化而动摇,同时要能够吸收外来文化中的优良的部分,以此来改善我国文化的不足之处,以完善我国的文学理论,这样一来,自然就会推动我国文学理论的多元化的发展,促进我国文学的不断扩大,全面丰富我国人民的精神世界,优化我国的文化产业。

(三)理论构建与批评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在我国传统的文学理论发展过程中,理论的构建和批评往往是相互分离的,理论构建负责主要的理论阐释,而批评则是负责对理论的批判与评价。因为两者的互相分离使得理论的构建显得更为片面,无法凸显出文学理论的客观性。所以,在新时期的文学理论发展之下,理论的构建和批评一体化的发展逐渐成为了我国文学理论发展的趋势之一,通这个发展过程中,理论的构建是主体部分,批评则是次要部分,通过理论构建的同时对该文学理论实施评价和鉴定,能够有效地消除掉文学理论发展的片面性,这对于推进我国文学理论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四)“中国问题”的关注度增加。我国是一个有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文学理论的发展中,理应具有自身的文化特色,但是由于长期的对外交流中较多外来文化的涌入,使得我国学者开始对国外文化产生浓厚的兴趣,却逐渐忽略了本国文学理论的研究与发展,这样就使得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逐渐失去了对本国问题的关注。所以,在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趋势之中,“中国问题”的关注将被加强,文学理论学术的研究将更加以“中国问题”为核心,注重“中国问题”所阐释的有效性和现代性,从而为建设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学理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总结:我国文学理论的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文化的继承,更重要的是要能够发扬传统文化,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学理论体系。我们要能够认清我们文学理论的发展现状,重新整理好我们的发展意识,认识到我国文化的历史、现状及未来,为我国文学理论的建设和发展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全面推进我国文学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刘淮南. 艺术美并不“高于”自然美[J]. 河北学刊. 2013(03)

[2] 刘淮南. 中国经验和文论教材建设[J]. 中国图书评论.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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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是以本学科的文献为基础的,任何一个健全学科的建立,都不能没有本学科的文献学。文献学承担着本学科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并提供文献检索、利用的重任,是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出发点。

中国书学已有千年历史,在书家、书迹、书论的史料搜集、整理和出版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在这一领域中可以说是名家辈出,传世之作甚多。但自觉地进行书法学科建设,却是晚近才开始的。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后,书界同人的学科意识逐渐觉醒、强化,并积极投入学科建设之中,使书法成为高校的一门独立课程,并设置了书法硕士点,博士点,使这一中国传统艺术得到发扬光大,呈现繁荣景象。在书学史料建设方面,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取得了书学史上空前未有的成就。无论在书迹、书论的结集出版,还是在书家传记资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均表现出一种“集大成”的恢宏气度。

但是,此前所搜集整理、编辑出版的书学史料,都还属于具体文献整理操作层面的工作。它需要被纳入文献研究的科学理论系统,或者说它需要文献整理的理论和方法的指导。而且有必要对以往一系列文献整理工作的许多成果从理论、方法上进行认真总结,使书法文献的搜集、整理、研究、检索、利用成为一种专门的科学。

关于书法文献学的建立,近年来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如丁正光先生曾发表《构建“书法文献学”刍议》,呼吁构建书法文献学,并陈述了他的一些初步设想。2010年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了陈志平先生《书学史料学》一书,是笔者见到的唯一一部书学史料学著作,该书史料丰富,体例完备,在中国书学文献学的建立中具有开拓之功。但此书与本人所构建的《中国书法文献学》在思路和构成上有较大差异。

日本书界一向重视书法文献的整理编纂,仅出版的大型书法辞典就有:饭岛春敬编《书道辞典》(东京堂出版,1975)、饭岛春敬编18卷本《综合书道大辞典》(东京堂出版,1982)、藤原宏、加藤达成等编《书学书道用语辞典》(第一法规出版,1978)、春明好重、杉村邦彦编《书道基本用语辞典》(中教出版,1991)、书学书道史学会编《日本・中国・朝鲜书道史年表事典》(菅原书房,2005)等。各书体字典则有:高田竹山监修《五体字类》(西东书房,1961)、藤原楚水编《书道六体大字典》(三省堂出版,1961)、伏见冲敬编《隶书大字典》(角川书店,1989)、北川博邦编《清人篆隶书典》(雄山阁出版,1979)、圆道佑之《草书大字典》(讲谈社,1968)等。但是他们的文献工作尚未能进入构建书法文献学的层面。

我们正在撰写的《中国书法文献学》,给自己规定的任务,是试图在已有书法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目前书法文献整理与研究的现状出发,并汲取我国传统的和西方现代的文献学理论方法,以构建较为系统完整的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理论体系,设计一个能够包容中国书法学科各级次、各类型文献的叙述结构和研究框架。并对已有的中国书法文献的级次和基本类型进行科学划分,对重要文献的文献价值予以评述。

近年来先后出版了多种分学科或断代的文献学著作,但各书均偏重于原始文献的叙述评价,而忽略对原始文献进行“研究”和“研究之研究”的次级文献的介绍评述。而且各书虽名为“文献学”或“史料学”,但却几乎不涉及本学科文献搜集、整理、研究、检索、使用的理论和方法。

我们认为,中国书法文献是整个书法学科的各级次、各类别的文献。一个学科的文献构成,都应包含三个级次的文献:

其一,原典文献。是学科构成的基础和前提,它决定着学科的归属。如中国古代书学作为一个学科,从时间跨度上说,是中国自有文字始,直至晚清期间的书学。它的原典文献,就是该历史时期内所产生的书家、书迹、书论。这是中国古代书学构成的根基,是该学科最基本的研究对象。原典文献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是学科归属的历史时期内所生成的全部文献,这个历史时期一旦终结,原典文献便不再产生。而学科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伴随着本学科原典文献的产生而逐渐形成,但却不会因为一个历史时期结束,该学科归属时期内的原典文献不再产生而告终结。只要有对原典文献的研究,则该学科便会永无休止的发展下去。

其二,研究文献。由对原典文献进行研究而生成的“研究文献”为该学科的二级文献。只要研究不间断,“研究文献”便会不断生成。所以,二级文献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其三,对“研究文献”进行再研究的“研究之研究文献”,是该学科的三级文献,也就是该学科的研究史、学术史一类的著述文字。它是该学科学术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二级文献积累到足够的数量时,就会有对它的梳理和述评、研究,以作为今后继续研究的起点。而这种研究也会无限延伸下去,所以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这一基本认识决定了我们关于中国书法文献学体系构成的基本思路。

这样,本书便将1.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2.整理、研究、使用文献的方法;3.原典文献;4.“研究文献”;5.“研究之研究文献”等按照科学的逻辑层次和逻辑关系,构建成一个有机的开放的书法文献谱系。中国书法学科的重要文献,特别是重要的文献类型,大体上都包括到这个文献学叙述研究的结构框架里来了。

我们把《中国书法文献学》内容的基本构成为:

“绪论”,是本书关于建立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理论思考和文献学叙述、研究框架的设计。“引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总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研究对象,对中国书法文献学的重要概念和理论范畴进行界定辨析;中国书法文献学与中国传统文献学和西方现代文献学的关系;人文文献观与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本体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本体的内涵;中国书法文献学本体的内容与形式;中国书法文献的级次、类型与文献谱系;文献整理与研究的方法论。“功能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传播功能的内涵;中国书法文献的记录与交流;中国书法文献学的文本阐释与读者接受;中国书法文献学的传播功能、类型与模式等。

第一编,中国书法文献学的搜集与整理。参照中国传统文献整理的基本方法,论述中国书法文献的辑录和辑佚、校勘、考证、辨伪、版本、目录、注释等的理论和方法。

这些既是文献整理的基本理论方法,也是文献整理工作的基本内容。经过这些理论方法的指导和综合运用所取得的成果,如校勘记、目录及目录提要、注释、版本鉴定等,除文献辑佚所得的原典文献外,其余均为在文献整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文献进行辩析和说明的二级文献,虽然不如论文、专著那样完整系统,但这些工作同样是一种学术研究,因此这些成果应和对原典文献进行研究批评的论著一样,被视为由原典文献派生出来的二级文献。

辑录辑佚、校勘、考证、辨伪、版本、目录、注释等在古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往往是交互为用,密不可分的。这些古代文献整理的方法和内容,在中国书法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仍可继续发挥作用,并得到丰富、改造和发展。

第二编,论述书家生平文献,包括表谱、传记、日记、书信等。这些文献记录、反映着书家个人的生活状况、交游活动及创作著述情形,是理解书法创作主体的重要史料。中国传统一向重视“知人论世”,离开创作主体的人及其所处的时代与社会环境,作品便难以解读。因而本课题特设一编,专门评述书家的表谱、传记、日记、书信等不同的生平文献类型。包括书家生平文献的体裁形制及书家史料的来源。

第三编,介绍中国书法原典文献――书迹,包括书迹文献的载体(甲骨、金石、竹简、木牍、缣帛、纸张)和书体(篆书、隶书、草书、行书、楷书、杂体书)以及编辑出版类型(古代编辑出版类型和现代编辑出版类型)。

第四编,介绍中国书法原典文献――书论。包括综论中国书法原理和书法创作技法的文献。不含对书迹、书家进行批评研究的论文、专著及书法史等二级文献。

第五编,介绍对书法原典文献进行批评研究的文献――二级文献,包括古代研究文献和现当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古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题跋、品第、评骘、书史;现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论文、专著、书法史、书法理论批评史、有关书法研究的工具书《书法词典》(不含书迹字典、字汇等类书)。

第六编,介绍对书法研究文献进行再研究的“研究之研究”文献――三级文献。包括:书法研究资料汇编、书法研究述评(单篇述评文章和述评专书)、中国书法研究史、中国书法史编纂史等。

第七编,中国书法文献工作的现代化,包括储存、检索等。

总之,在理论建构方面,我们在总体考察中国古典文献学和现代西方文献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书法文献整理与研究的实践,从发生学意义上对中国书法文献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并总结其基本规律,综合运用文献学、图书馆学、情报学、传播学、接受美学等理论方法,尝试建构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体系的一种模式,即由“总论”、“本体论”、“功能论”三大部分构成的文献学理论体系,以突破中国古典文献学以史实考证为主的“实证”研究和西方现代文献学以文献信息的技术操作与应用为主的“实用”研究的藩篱,把中国书法文献学置于现代文化传播的视野中进行系统考察,赋予中国书法文献学更为丰厚的文化内涵,拓展文献学理论研究的维度和视野。从而结束书法文献学工作长期以来停留在具体的史料整理、应用,在理论上则局限于方法论探讨的局面。这对于促进中国书法的学科建设、推动中国书学与相关学科的平等对话及其在21世纪的发展,都将具有一定的理论探索意义。

我们还力图设计一个书法文献的叙述研究框架,也就是书法文献学本体的结构模式。它需要包容中国书法学科各级重要文献及各种文献类型,并按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将其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篇10

古诗文作为中华民族三千多年的文化瑰宝,很多脍炙人口的名句格言,传遍市里巷间,穷乡僻壤。可以说,没有一个中国人不受它的影响。它让中华骄傲,更令民族自豪。其深邃的思想内涵,独特的艺术魅力、审美特色,滋养了一代又一代。它的古典美实在令人赞不绝口。我们学习它,正是要从思想和语言上加以继承与发展。

然而,古诗文是我国古代文献资料所使用的一种基本书面语形式,三千多年的时空距离,造成其与现代人的隔膜,学生学古诗文常常存在怕、厌的心理。因此只有拆除那道隔断千里的心理防线,才能让学生走近古诗文,学好古诗文。

那么,如何提高初中古诗文教学效果呢?笔者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一、激发兴趣,让学生爱上古诗文

法国启蒙思想家说:“教育的艺术是使学生喜欢你所教的东西。”爱因斯坦也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古诗文成功的前提是培养学生的求知兴趣,而教师的思想深度、人格修养、语言感染力能吸引学生,使学生乐于听课,因此这就要求教师须用丰富的知识充实自己,加强自身的古诗文素养,提高其欣赏品味水平,敢于解放思想,巧用古语,巧设情景,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爱上古诗文。

1.口诀激趣。诗文语句,铿锵悦耳,口诀练习朗读,朗朗上口,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例如,教学李白的《渡荆门送别》,教师范读:“渡远荆门外,来从楚国游。山随平野尽,江入大荒流。”“游、流”押韵you,读起来既顺口又悦耳好听,学生喜欢听,还跟着朗读,教师顺势引导他们齐读、分组读、交叉读,在多次熟读中成诵。

2.导入激趣。上古诗文时,教师的导入语要鲜明、生动、新颖,可使用故事法、谜语法、或唱歌法等方式导入。学商隐的《无题》时可用多媒体播放徐小风的歌曲《相见时难别亦难》,悦耳的音乐、美丽的画面、优美动听的歌词,学生犹如亲临其境,一方面得到美的享受,另一方面可以把分散的心集中到课堂上来,用视频歌曲导入新课,让学生觉得既轻松又新颖,在学生兴趣正浓时引导他们品味这首诗的内涵,体会诗人的思想感情,教学效果特佳。讲授《出师表》可用刘备三顾茅庐的故事导入,以开拓学生的视野,加深学生对课文内容的理解。

3.巧设情景激趣。教师在古诗文教学中应巧设情景,让学生设身处地,回答问题,往往会有“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如,下面一段教学片断:师:“同学们,当你快乐时,会觉得‘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但再美的景象也会如过眼云烟,因此人生的乐趣莫过于得一知己,如今好友离己而去他乡,心中不觉惆怅,不过好友虽离你而去,但你们能心心相印,真是……”学生接答:“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师:“为表达对好友美好的祝愿用何诗句表示?”便有学生抢答:“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样学生兴趣盎然,就尝到了巧用古语的妙处。所以,课堂上教师应巧设情景提问,让学生探讨,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让学生在古诗文中尝到甜头,乐在其中,从而深深地爱上古诗文。

4.讲作品的时代背景、作家经历激趣。这好比一缕沐浴古老文字的春风,一江滋润古老文字的春水。通过对作品背景、作家经历的介绍,让这个历史人物在原本的生活中鲜活起来,学生对此特别感兴趣,很乐意听,进而获得很好的学习效果。如教学刘禹锡的《陋室铭》,笔者就讲了作品背景,还讲了作者的人生经历。讲到作者少年及第,志在兼济天下,性格率真,为人正直豁达,因为有才,深受皇帝器重,又因敢于改革、讥讽权贵多次遭到贬谪,而更因豁达,终能在被贬的二十三年里留下一首首脍炙人口的诗篇。学生对作者有了更多更深的了解之后,更有兴趣学课文。陈钟梁先生在全国中语会单元教学课题组第三届年会说过这样一段话:“我读中学时,就特别喜欢听语文老师介绍时代背景,讲作家经历,有时往往会花上半节课的时间,为我们作这样的介绍,我们很感兴趣,很喜欢!”因此,讲作品的时代背景、作家经历能大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二、引导学生多朗读,让学生读出情味来

《语文课程标准》说:“诵读古代诗词,在有意识地积累、感悟和运用中提高自己的欣赏品位和审美情趣。”这对古诗文教学的目标重新作了更明确的界定,还古诗文教学以读为本的要求。而“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以及朱光潜的“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正是对“读”的诠释。也只有熟读,才能体会到:或神情激荡,或流利婉转,或浅唱低吟,其美必然让人流连忘返,陶醉其中。况且古诗文往往一字多义,不易理解,且语言高度凝练、深远,讲究声韵和谐、朗朗上口。若反复诵读既能培养学生的语感、美感,又能领悟其中的内涵和丰富的蕴味,甚至包括作者难以用言语表达“然而又流淌于字里行间的微妙之处”(叶圣陶语)。因此教师应该在读上多下工夫,要很好地范读,挑起学生的朗读愿望,然后引导学生多读,多留给学生朗读的空间,让学生读出感情,读出丰富多彩的情味来。例如,学习陶渊明《饮酒》一诗,笔者示范诵读导入,然后引导学生朗读,多次熟读成诵,由此学生体会到:此诗前四句语言虽朴实却道出作者愿保留一颗远离俗世的心,下四句具体描写自己的这种心境或心态,“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形象地写出“心远地自偏”的全部意境,“悠然”两字用得妙,写出不经意,好像总觉得心早已和山融为一体,能达到这种境界的正是心灵自由美好的结局。在这样的心态中,山中的落日,回巢的飞鸟,都显得那么美妙,那么富有人情味,能让人忘记周围一切,让人体会到人生的真谛。但世界上最美好的东西往往无法用言语表达,只能用心灵感受,真是意趣无限,令人拍案叫绝。如果没有经过多次熟读,用心诵读是无法品味这种清新自然之美,无法感受到这种“心远地自偏”的自然乐趣的。

三、培育生命意识,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古老的文字虽与现代人存在时空的隔膜,但它同样迸发着生命之光彩。生命是脆弱的、短暂的,也是尊贵的,它给每一个人只有一次,这令很多文人赞叹过。因此,在古诗文教学中要培育生命意识,融合对鲜活生命的关注,对稚嫩灵魂的雕塑,对健全人格的塑造,唤醒学生热爱生命、珍惜生命的激情。因此古诗文教学应从生命的意义入手,尽可能联系现实,联系学生实际,让学生用自己的生命去体会、感悟另一个古老的生命,让二者交融。用古典美的精髓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并力争做到古为今用,让它在今天散发出更加璀璨的光彩。如,学习杜甫的古诗《望岳》,让学生领略“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雄心和气概后,要教育学生热爱祖国壮丽河山,热爱美好人生,激励其为祖国的繁荣富强,生命的美丽灿烂而不怕困难、积极进取、努力奋斗。

四、让学生诉说情感体验,捕捉人性中的真善美

“欣赏文学作品,能有自己的情感体验,初步领悟作品内涵,从中获得对自然、社会、人生的有益启示。对作品的思想感情倾向,能联系文化背景作出自己的体验。”这是《语文课程标准》的要求,这一目标突出“欣赏”、“体验”,体现了对文学教育思想的回归,对诗文鲜活、灵动风采的回归。这使得在古诗文教学中应联系实际背景,调动学生相似的情感去欣赏、去体验。例如,教学范仲淹的《岳阳楼记》,在学习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之后,笔者引导学生谈谈自己的“吃苦在先,享乐在后”的认识及它在今天的借鉴意义并写下读后感,同时对他们进行吃苦耐劳的教育,并且要求学生回家帮助爸爸妈妈做做家务劳动,亲自体会父母劳动的艰辛,对儿女爱的无私。这便是一个感悟升华的过程,一个受到自我教育的过程。而学生发自内心体验的诉说令笔者深深感受到作为一名语文教师的独特价值与魅力。

篇11

天文学上的浑、盖之争引起了当时儒家的注意。两汉之际,桓谭与扬雄就浑、盖问题曾多次交锋。桓谭(约公元前23~公元56年),字君山,沛国相(今安徽淮北市)人。他“博学多通,徧习五经,皆诂训大义,不为章句,能文章,尤好古学,数从刘歆、扬雄辨析疑异”[ ];著作有《新论》。桓谭对天文学也颇有研究。他曾经在主管刻漏时,发现刻漏的度数随着环境的燥、湿、寒、温的变化而不同,因而在昏、明、昼、夜的各个时候,刻漏的度数是不同的。所以,他在白天还参照了晷影,在晚上还参照了星宿,从而得到了正确的时间。[ ]此外,在宇宙结构问题上,他反对盖天说,主张浑天说。

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字子云,蜀郡成都(今属四川)人。他博学多才,在语言学、文学和哲学方面较为突出。曾摹仿《周易》作《太玄》,仿《论语》作《法言》。

扬雄重视对自然的研究,他曾经说:“通天、地、人曰儒;通天地而不通人曰技。”[ ]扬雄认为,儒家学者应当“通天地”,就是要研究自然,并进一步“通人”。显然,在他看来,儒家也包容科学,而不是排斥科技,不是轻视科技。

扬雄对天文学很有兴趣。在宇宙结构问题上,他起初相信盖天说,后来因多次受到主张浑天说的桓谭的责难而发生了改变,接受了浑天说,[ ]而且,还提出“难盖天八事”:[ ]

其一云,“日之东行,循黄道。昼夜中规,牵牛距北极南百一十度,东井距北极南七十度,并百八十度。周三径一,二十八宿周天当五百四十度,今三百六十度,何也?”

其二曰,“春、秋分之日正出在卯,入在酉,而昼漏五十刻。即天盖转,夜当倍昼。今夜亦五十刻,何也?”

其三曰,“日入而星见,日出而不见。即斗下见日六月,不见日六月。北斗亦当见六月,不见六月。今夜常见,何也?”

其四曰,“以盖图视天河,起斗而东入狼弧间,曲如轮。今视天河直如绳,何也?”

其五曰,“周天二十八宿,以盖图视天,星见者当少,不见者当多。今见与不见等,何出入无冬夏,而两宿十四星当见,不以日长短故见有多少,何也?”

其六曰,“天至高也,地至卑也。日托天而旋,可谓至高矣。纵人目可夺,水与影不可夺也。今从高山上,以水望日,日出水下,影上行,何也?”

其七曰,“视物,近则大,远则小。今日与北斗,近我而小,远我而大,何也?”

其八曰,“视盖橑与车辐间,近杠毂即密,益远益疏。今北极为天杠毂,二十八宿为天橑辐,以星度度天,南方次地星间当数倍。今交密,何也?”

在汉代天文学的发展过程中,桓谭对于盖天说的责难以及扬雄的“难盖天八事”,实际上促进了浑天说的发展,对于后来浑天说取代盖天说的地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汉初的历法基本上是沿用秦以来的颛顼历。颛顼历是一种古四分历,以365 1/4日为回归年长度,29 499/950日为朔望月长度,十九年七闰。汉武帝时,公孙卿、壶遂、司马迁等受命议造汉历;最后,在18种改历方案中选定了邓平所造的八十一分律历,称太初历。太初历以365 385/1539日为回归年长度,29 43/81日为朔望月长度。西汉末年,刘歆修订太初历而更名为三统历。

刘歆(?~公元23年),字子骏;后改名秀,字颖叔。沛(今江苏沛县)人。他集六艺群书,撰为《七略》,包括辑略、六艺略、诸子略、诗赋略、兵书略、数术略、方技略。西汉末年,他建议将《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立于学官,移书责备太常博士,遭今文经学家的反对。王莽执政时,刘歆任国师,后因谋诛王莽,事泄而自杀。

《三统历》的主要内容是运用“三统”解释历法。[ ]刘歆说:“三统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纪也。”《周易》乾之初九,音律黄钟律长九寸,为天统;坤之初六,林钟律长六寸,为地统;八卦,太簇律长八寸,为人统。刘歆的《三统历》采用太初历的日法八十一,并说:“太极中央元气,故为黄钟,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日法。”

至于一个朔望月的日数,刘歆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说:“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以五乘十,大衍之数也,而道据其一,其余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以象两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有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扐两之,是为月法之实。”用算式表达:

{[(1+2+3+4)×5-1]×2×3×4+19+1}×2=2,392

2,392÷81=29 43/81 日

这就一个朔望月的日数。按照十九年七闰,所以,

(19×12+7)×29 43/81÷19=562120/1539=365 385/1539日

这就是一回归年的日数。

刘歆又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说:“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即:

(9+10)×81=1,539年=562,120日

“三统,是为元岁”,即:

1,539×3=4,617年

由于干支记日法60日为一周期,一统的日数562,120除以60,余数为40,所以,若以甲子日为元,一统后为甲辰,二统后为甲申,三统后才又到甲子,因而三统为一元。刘歆说:“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

在这一基础上,刘歆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说:“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九六之变登降于六体。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又八之,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用算式表达:

{[(3×3)×(2×4)×(9+6)]×8×8}×2=138,240

接着,“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三会为七百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与三统会。三统二千三百六十三万九千四十,而复与太极上元”。用算式表达:

138,240×19×3×3=23,639,040年

“太极上元”实际上是5,120元的大周期。

《三统历》在运用“三统”解释历法时,还涉及历法理论,有节气、朔望、月食及五星等的常数和运算推步方法,还有基本恒星的距度。与以往的历法相比,《三统历》包含了不少新的内容。它提出了所谓“朔不得中,是为闰月”的设置闰月的方法,即以没有中气(二十四节气中,从冬至起,奇数的为中气,如大寒、雨水、春分、谷雨等十二节气)的月份为闰月。《三统历》还提出以135个朔望月为交食周期,其间有23次月食,并且给出了月食发生的月份的推算方法。此外,《三统历》所测的五星行度和会合周期的精度都较前有明显提高。《三统历》在中国古代历法的发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一部完整的天文学著作”,“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年历的雏形”。[ ]

三统历施行一百多年后,“历稍后天”[ ]。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三统历“失天益远”,于是,章帝“召治历编訢、李梵等综校其状”,并下诏改行四分历。在修订东汉四分历的过程中,任左中郎将的贾逵与治历者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因此,东汉四分历实际上是贾逵会同编訢、李梵等人集体讨论修订的。

贾逵(公元30~101年),字景伯,扶风平陵(今陕西咸阳西北)人,刘歆弟子贾徽之子,东汉重要的经学家,撰有《左氏传解诂》、《国语解诂》等。建初元年(公元76年),汉章帝诏贾逵指出《左氏传》大义长于《公羊》、《谷梁》二传者。于是,贾逵摘出了明显义长者三十事,受到嘉许。后来,汉章帝又“诏诸儒各选高才生,受《左氏》、《谷梁春秋》、《古文尚书》、《毛诗》,由是四经遂行于世”[ ]。

贾逵在天文学上颇有造诣。他所参与修订的东汉四分历比以往各家历法有了显著的进步。[ ]另外根据《续汉书律历志中》中的“贾逵论历”,贾逵在天文学上的贡献还可归结为三点:其一,明确否定了冬至日在牵牛初度的说法,确定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这为后来岁差(冬至点逐年西移)的发现作了准备。其二,主张用黄道坐标测算日月运行的轨道,认为以赤道坐标测算会出现误差。该建议被采纳,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七月,“诏书造太史黄道铜仪”。其三,认为当时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时,率多不中,在于不知月行迟疾意”,明确提出月行速度有迟疾;并且还认为,月行迟疾“乃由月所行道有远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处三度,九岁九道一复”。

除了以上所述之外,还有儒家学者蔡邕、陆绩对天文学也颇有研究。蔡邕(公元132~192年),字伯喈,陈留圉(今河南杞县南)人。东汉经学家。东汉熹平四年(公元175年),奏求正定“六经”文字,并自书册于碑,镌刻立于太学门外;史称“熹平石经”。蔡邕曾于东汉光和元年(公元178年)受诏与刘洪一起补续《律历志》。他认为,在宣夜、盖天和浑天三家中,“宣夜之学,绝无师法。《周髀》术数具存,考验天状,多有违失。惟浑天近得其情”[ ]。他还试图根据史官所用铜仪,推断其中的道理。陆绩(公元187~219年),字公纪,吴郡吴县(今属江苏)人。博学多识,星历算术无不应览。著作有《周易注》、《太玄注》。陆绩也极力推崇浑天说,造浑象,著有《浑天图》,试图推断浑天之意。

注释:

[ ] 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北京:科学出版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 ] 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第175页。

[ ] 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四卷《天学》,北京:科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2页。

[ ] 以上参见《晋书天文志上》。

[ ] 《后汉书桓谭冯衍列传》。

[ ] 桓谭在《新论离事》中说:“余前为郎,典刻漏,燥湿寒温辄异度,故有昏明昼夜。昼日参以晷景,夜分参以星宿,则得其正。”

[ ] 扬雄:《法言君子篇》。

[ ] 参见桓谭:《新论离事》。

[ ] 以下引自《隋书天文志上》。

[ ] 见《汉书律历志上、下》。

[ ] 陈遵妫:《中国天文学史》(第三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30页。

[ ] 《续汉书律历志中》。

篇12

一、中国法学界克服法律“物象化”弊端的两种策略:法社会学进路与法经济学进路

如前所述,依照韦伯的命题,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得益于具备形式性的法律,法律的“物象化”(形式性、安定性、可预测性)成为描述现代法特征最主要的要素。但是,随着交易形态日趋复杂化,法律的形式性与当事人的实质要求之间不断地产生冲突。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围绕如何克服法律形式化或“物象化”弊端展开讨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理论对策:一是法社会学的法源理论,二是法经济学关于外部效率性的“内部化”理论。前者称之为法社会学进路,关注法律外部的行为规范合理性;后者称之为法经济学进路,强调法律的经济合理性,并将外部效率性视为新的法律合理性的依据。

(一)法社会学的法源理论

为了解决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的不适合性问题,传统法社会学被赋予了重任。在我国法学界,埃利希的“活法(DaslebendeRecht)”概念被广泛引介和利用,并成为我国法社会学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在此种意义上讲,了解了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法源理论,也就掌握了我国法社会学理论的基本内容。众所周知,埃利希法社会学的基本构想在于消解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例如“活法”)之间的对立其选择的路径是:通过以法律职业者(法官、法学家、律师等)的司法实践活动为媒介,使法律的外部因素(行为规范)演变成一种新法源,即“法律职业者法”或“法律人法(Juristenrecht)”。长期以来,传统法源理论被“国家的法律观(staatlicheRechtsauffassung)”所支配,“非国家法”只有在国家设定的一定要件下才能转化为国家法。例如,只有那些经立法者承认或确认的习惯,才可以成为作为裁判规范的习惯法。换句话说,处在第一位阶的法源为国家制定法,非国家法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以习惯法的形式被立法者承认。因此,传统法源理论仅仅关注在某种条件下(例如,习惯、法的确信、合理性等)习惯法对法官具有拘束力。对此,埃利希批评指出,传统法源理论混淆了现实社会中的习惯法与裁判规范,并且完全忽视了活着的习惯法之形成机制。正因为如此,传统法源理论无法区分“国家法”和“法律职业者法”,看不到后者作为一种新法源正在形成的过程。在埃利希看来,“法律职业者法”是在“活法”基础上,经由法律职业者的司法实践活动而创造出来的一种新法源。相对于立法者的“国家法”,“法律职业者法”属于“社会的法(RechtderGesellschaft)”

是基于法律职业者的司法实践而从“活法”中提炼形成的。由此可见,围绕如何克服法律形式化弊端传统法社会学采取的策略是:从“活法(行为规范)”中形成新的独立的法源形态即“法律职业者法”,而并非将其还原于国家制定法之中。

(二)法经济学关于外部效率性的“内部化”

在传统学科分类中,法学与经济学各司其职,前者以公平、正义为运行规则,后者以效率、成本为运行逻辑,无论是在具体概念上还是在理论上,二者相距甚远。但是,法经济学派却认为,由于法律是理性的,因此,可借用经济学理论和概念来分析法律问题。其核心观点是:由于法律支撑着实施资源分配的市场,因此法律必须考量作为资源分配标准的经济效率。显然,这是一种法律版的“完全竞争市场”模型。据此,当事人在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时,必然会考虑诉讼结果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在法经济学派看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理应关心经济效率,而非权利保障;当昂贵的诉讼成本大于社会财富的递增时,由于诉讼行为无法增大社会财富总量,在个案中放弃个人的法定权利保障也是合理的。例如,在绝大多数的合同纠纷事例中,当事人明白提讼的结果是什么,这包括司法诉讼的成本以及长期商业伙伴关系的丧失等。可见,合同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交涉、谈判等)解决纠纷的最大理由是这会让其感觉到比诉讼具有更大的利益。换言之,效率及成本左右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手段。但问题在于,法经济学所主张的法律外部环境的“效率要素”如何才能被法律吸收并顺利进入法律内部呢?对此,一般认为,法经济学将“外部性”(外部成本)加以法律“内部化”,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

(1)政府实施行政规制,这涉及大量的行政法规。

(2)课税,即让外部成本的制造者承担纳税义务,这将涉及税法领域。

(3)允许当事人实施自主交涉,例如,允许交易排污权。这是一种在政府管制的前提下发挥当事人自主性的灵活方法。

(4)损害赔偿,即通过以损害赔偿规则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方式,使加害人因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外部非效率性(例如,公害行为)进入法律内部。

(三)法律的外部观察视角

由埃利希提倡的法社会学的新法源观注定必须重视法官的法律创造功能。长期以来,我国的法社会学受到埃利希“活法(lebendesRecht)”概念的影响,“活法”被理解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世界中的行为规范,并为中国法学界探寻“本土资源”提供了十分有效的分析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此种“活法”概念从一开始就带有对法律教义学批判的含义。

但是,由于传统法社会学从外部视角观察法律现象,因此无法彻底触及内在的法律教义学。尤其是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内部,基于传统法社会学路径的外部观察在获得经验上明证性的同时,却又不得不放弃法律的自我确信,以至于在中国的法律系统再生产过程中丢失了系统自我信任的要素。这是因为,传统法社会学认为法律并不由自己决定,而是由它与社会关系所决定,这种关系能够像因果关系那样在经验上予以考察。此处,法律解释学经社会科学(经验科学)加工后被赋予了新任,即作为应然(Sollen)的法律规范被要求还原于作为实然(Sein)的现实社会关系之中。显然,这是一种当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出现距离(不适合性)时,从法律规范之外的社会规范中去寻找依据的传统法社会学理论。

令人困惑不解的是,近年来在中国,传统法社会学对“活法”

的探寻并没有获得太大进展。

即使人们在生活世界中寻找到了一些既能够满足法律规范,又能对应社会现实的“活法”,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法律规范与现实社会之间存在的结构性对立问题。

与此同时,虽然法经济学关注外部效率性的法律“内部化”问题,但其本质是奉“效率”为至高目标而忽略其他一切法律原则。法经济学的核心主张是法律在赋予权利与义务时,应以促成经济效率为圭臬。波斯纳说:“合同法的目的毋宁是为了提升效率,更甚于实现承诺本身(后者是一个不可能的目标因为大部分的承诺在法律上都是无法被执行的)。”

据此,人们将会看到: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在法庭上请求权的基础不是合同本身,而是法院以效率为标准作出判断。诚然,法律应考虑经济因素,但只是局部性的。借用王泽鉴教授的话来说,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理念在于维护个人自由并合理地分配损害非仅为成本效益的微积分,不能使民法上的善良管理人成为冷血、精于计算的经济人。

因此,法经济学与传统民法是“无以对话,是信仰不同,不可共量的(incommensurable)”。

二、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路径:一种法律的内在观察视角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围绕中国法学界如何克服法律“物象化”的弊端,无论是法社会学路径还是法经济学路径,都是基于某个外在视角观察法律。但是,如果单纯地仅从法律外部探寻法律的合理性依据,很可能会导致放弃法律的自律性。那么,如何才能在既保持法律自律性的同时,又能应对法律外部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换言之,如何才能融合法律的形式性与实质性呢?图依布纳的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为我们克服以上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图依布纳的问题意识

随着企业规模的集中化、资本和劳动力市场的组织化以及局部领域市场功能的失灵(市场的失败),国家对市场干预程度进一步增大,现代资本主义越来越被形象地称为“被规制的资本主义”。在西方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利用法律手段逐步对因市场经济直接带来的健康、消费和环境等领域内的问题实施规制,但是,这些规制法最终所产生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进入20世纪70年代之后,人们开始质疑规制法的实效性,更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政府的失败”论。那么,基于法律的社会规制果真失灵了吗?这正是图依布纳的问题意识。对此,他站在法律系统理论的角度作出了回答。

(二)法律系统“固有的逻辑”

图依布纳和卢曼一样,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视为一种“自创生系统”。所谓自创生系统,是指构成系统的诸要素自我关联地实施自我生产和再生产,这些诸要素从整体上看形成一个回归的、循环式的闭合网络;同时,诸要素相互之间处于生产、再生产的关系。

从法律系统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妥当性仅为规范性(合法/非法)所决定,并且远离一切非法律的因素(政治、经济、宗教等)。尽管如此,法律在其内部依旧能够实施自我再生产。与此同时,自创生法律系统由于具备自身“固有的逻辑”(规范性,即合法/非法),来自法律系统的外部要求无法以“刺激———反应”方式给予系统内部直接的影响;相反,这些诸要求只能依照法律固有的选择基准进行过滤后,才能被汲取进入法律系统内部。因此,法律系统的外部要求在选择、过滤过程中被排除的那部分,将演变成“无意义化”而被系统无视。例如,针对源自政治系统的立法要求,如果该政治要求不能满足法律系统自身的结构,将会被后者完全无视。即使该政治要求被强制植入法律系统内部,如果无法通过法律系统固有的选择、过滤机制,法律的调整功能将会遭到破坏,即出现所谓的“系统间相互无视”现象。

在西方现代社会中,国家为了满足来自各个社会系统的诸多要求,制定了大量的规制法,试图通过法律控制其他的社会系统。其结果却破坏了该系统“固有的逻辑”,并导致系统崩溃(基于法律的社会解体)。

而在另一方面,其他社会系统同样对法律系统提出了不符合其“固有的逻辑”的诸要求。当这些要求直接介入法律系统内部时,同样会导致法律系统自身的“土崩瓦解”(基于社会的法律解体)。可见,无论是无视其他社会系统“固有的逻辑”的法律规制,还是无视法律系统“固有的逻辑”的来自其他社会系统的诸要求,都将导致法律系统陷入功能瘫痪状态。

(三)自省法范式的功效

虽然法律系统依照自身“固有的逻辑”形成高度的形式化和自律性,但是,不可否认,法律系统正在逐渐变为实现社会福祉国家目标的工具,它必须满足各种社会阶层(系统)的要求并对其实施规制。其结果导致法律系统陷入以下的两难境界:即一方面要保持自律性,另一方面又必须强化同经济、社会生活等行为领域(其他社会系统)的相互依存关系。换言之,法律系统一方面自律于社会一般关系中,并演化为高度的“形式化”;另一方面,为了达成社会福祉国家的诸目标,法律被要求更多地发挥具体的目的取向功能,法律正在遭遇必须被“实质化”的情形。“自省法(ReflexivesRecht;ReflexiveLaw)”正是为解决这一矛盾而被提出的一种新型法学范式。所谓“自省法”,简单地说,就是指在尊重法律“固有的逻辑”,维持其作为“自创生系统”之自律性的同时,具有能够不断地应对法律系统外部诸要求的法律构造的一种法律范式。

根据图依布纳的分析,自省法学范式在功效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自省法学范式属于法律自创生系统,它十分强调法律系统的闭合性。在以前绝大多数的法学理论中,法与社会现实的密切关系在毫无论证的情况下成为某种前提,而作为自省法学范式的自创生法律系统理论则认为,立法模型已不再被单纯地理解为“输入———输出”图式或法与社会的信息交换关系。第二,在自省法学范式下,法律的社会规制只有通过法律内部操作上的闭合性和对外部环境的开放性作为媒介,才能够获得实现。立法者不可能通过立法方式对社会其他系统直接介入,而只能是间接干涉。

第三,自省法学主张在法律系统内部构筑外部世界的法律模型,并利用这一模型装置去把握外部世界。

要使外部世界在法律系统内部获得重新构筑,在既保持法律系统认知上的开放性(对现实社会的适应性)的同时,又必须高度维持法律系统内部规范上的闭合性(基于固有逻辑的自律性),从而使法律系统能够完全发挥应有的调整功能。例如,针对商品销售这一隶属于生活世界的日常行为,可以通过法律系统内部的买卖合同装置去认识和把握它。当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出现新的要求和期待时,基于该社会现实的法律模型会实施主动回应,并对既存的法律模型实施修正甚至制定新法。

(四)从“回应型法”到“自省法”

回应型法的局限性在1978年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合著的《转变社会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将法律的发展过程分为“压制型法(RepressiveLaw)”、“自律型法(AutonomousLaw)”和“回应型法(ResponsiveLaw)”三个阶段。

具体而言,对应于韦伯“形式法”的是自律型法,较之低阶次的是压制型法,而处于“后自由主义”

阶段的法为回应型法。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回应型法在各种层面具有完全不同于自律型法的特征。例如,关于法律“正当性(legitimacy)”标准,近代自律型法追求程序正义,而现代回应型法则追求实质正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变动的理论,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不仅承认法律从低阶次向高阶次进化式发展,而且将法律体系的“内在力学(innnerdynamic)”作为考察法律变化的基本视角。图依布纳的“自省法”构想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回应型法”的影响但他同时指出,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关于法律构造同经济等社会其他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没有作出充分探讨。在他们的法律变动理论中,由于构成法律系统外在环境的社会诸力被视为妨害法律发展的因素因此,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作为外在环境的社会诸力成为不可忽视的要素。针对这一观点,图氏批评指出,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法律变动理论将规定法律系统生成及衰退的外在因素当作了周边的要素来对待。

他曾形象地总结道:“在阐明法律变化时,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依据了法律系统内在的变数,哈贝马斯和卢曼则强调法律构造与社会构造之间外在的相互关系,而我们却采纳了使内在变数和外在变数共存的模型并使二者相互结合的战略。”

此外,针对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提出的从近代形式合理的“自律型法”到现代“回应型法”的一元化变动,图依布纳认为,该观点混淆了现代法中“实质合理性”与“自省合理性(ReflexiveRationality)”这两种不同的趋势。

2.图依布纳自省法学的主要内容

图依布纳在借鉴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及卢曼的进化论社会系统理论的基础上,试图以“自省法”范式取代“回应型法”范式。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图依布纳将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中包含的诸多复杂的构成要素分解为“实质合理性”和“自省合理性”,并对围绕法与社会之新进化论的社会系统理论进行了梳理。第二,针对法律与经济等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照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分出形式法、实质法及自省法三种模型,并分别从结构、功能、正当性三个层面对现代法的合理性实施了考察。第三,分析系统与外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剖析了法律系统的自律性倾向,明确了法律系统对其他社会系统的介入方式以及法律规制的现代变化。图依布纳在引入生物学“自创生(Autopoiesis)”概念的前提下,将自身构想的“自省法”视为一种“自创生系统”。

自创生系统基于自身诸要素的相互作用生产、再生产自己所需的各种要素。自省法类似生物体细胞,不仅能生长出自律秩序,而且还能创生出自身所需要的诸要素。nv从此种意义上讲,图依布纳的自省法范式所追求的并不是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不伴随社会的法(RechtohneGesellschaft)”模式,而是为了实现“法与社会在社会整体中既分离又相互依存的图景”。鉴于此,图依布纳认为,可以将“一般条款”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自省法的一般模型。

这是因为,既然法律是“自创生系统”,必然属于规范性闭合,但是,法律系统为了发挥调整诸系统间冲突的功能,对外部环境在认知上必须保持开放性。根据图依布纳的理解,为了将外部世界构筑为法律系统的内部装置,法律命题中的构成要件部分必须具备能够柔软应对社会变化的法律规范。换言之,法律命题中构成要件的不确定性,在图氏看来反而是一件好事,只有这样,其建构的自省法模型才能适应社会现实。总之,图依布纳的自省法范式,与韦伯法社会学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并立,以探索第三种合理性———“自省合理性”而引起世人的关注。

(五)法律变迁的三种模型

图依布纳在借鉴哈贝马斯关于现代法合理性之类型论的基础上,将法律合理性区分为内在合理性、规范合理性及体系合理性。所谓内在合理性(interneRationalit),指法律素材的内在体系化,属于法律的内在结构层面;所谓规范合理性(Normrationalit),指妥当性言说的明证性,属于法律的正当性层面;所谓体系合理性(Systemrationalit),是指社会维持的存续性,属于法律的外部功能层面。

质言之,对于图依布纳的法律自创生系统而言,结构属于“内在”的,而功能则属于“外在”的。图依布纳关于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三种模型基本上沿袭了韦伯法社会学中关于“形式法和实质法”的二元分类;与此同时,图依布纳的“形式法”基本上对应于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自律型法”,并且成功地将“回应型法”中潜藏的实质合理性要素与自省合理性要素实施了分离。总之,图依布纳的自省法范式欲在克服形式法的实质化现象并试图从程序正义出发构筑新的法学范式。

三、中国法律秩序自省法范式建构

(一)中国法律秩序“物象化”与“世俗化”的统一

自20世纪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中国法律秩序正在不断走向“物象化”;另一方面,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国家权威主导下的法律的形式主义必须吸取生活世界或政治领域的某些实质性的要求,导致法律越来越趋于复杂化。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法制进程,转型期社会对中国法律秩序建构提出了一种近似“悖论”的要求,即既要追求法律的形式性和规范性,又要保持法律的实质性和开放性。如果忽视中国法律秩序建构过程中存在的此种“共时性结构”,无论是提倡法律的“本本资源论”还是“社会科学论”

均无法真正回应转型期社会大量的规范化要求。那么,转型期中国法律秩序在何种前提下、该采用什么样的理论构成呢?这正是中国法律秩序正当性重构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克服中国法律秩序“物象化”带来的弊端的策略,既不同于传统的法社会学路径,也不同于法经济学路径,在接下来的分析中,笔者将充分借鉴上文所介绍的图依布纳的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尝试从系统理论中寻找某种突破口。这是因为,系统论分析方法既不同于要素分解,也不同于还原主义,而是从整体上把握结构及关联性的系统的自我观察。众所周知,经过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已经从单一的政治社会演变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社会系统功能高度分化(differenzieren)的多元社会,在系统自律的基础上,各系统之间彼此相互渗透。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中国法律秩序的建构过程中,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结构应当体现为“物象化”与“世俗化”的相互交错,即法律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规范性与认知性的相互统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轨迹既不是直线型的法律形式化,也不属于单纯的法律实质化,而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互融合的复合体。换言之,法律系统的规范性与认知性的相互统一才是未来中国法律秩序建构应有的发展方向。这样的法律复合体也是转型期中国社会国家权威主导下的现代法律秩序的内在结构。

具体而言,所谓中国法律秩序的“物象化”,就是要继续坚持法律的体系性与规范性。法律的形式性越高,就越能缩减社会复杂性。这是因为,社会的复杂性随时可能被转换成法律系统内部的复杂性降低社会复杂性主要依靠法律系统自身(例如,法律概念、法律教义学等)发挥作用。因此,法律系统首先必须具备形式性、安定性及可预见性。所谓中国法律秩序的“世俗化”,就是要保持法律的认知性与开放性。依照法律系统理论,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结果是,任何系统均无法被其他系统所替代。因此法律系统要想对外部环境保持开放性,只能基于自身的系统构造,通过在法律系统内部设定“自省装置”的方式进行。因此,中国法律秩序的“世俗化”只能体现为法律系统对社会外部环境的认知性,而并不等于将法律还原为其他社会系统(如经济系统等)。总之,法律的“世俗化”强调法律对外部环境的“学习性”,并尽可能地在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形成“结构性耦合”,而非彼此直接介入。中国法律秩序建构过程中的“世俗化”要求只能在法律系统内部进行且满足法律系统的内在基准,法律系统对外部环境的“学习”,唯有通过在法律系统内部设定自省装置的方式进行。那么,在中国法律秩序的建构过程中,应当如何形成此种自省装置?它通过设定什么样的机制获得呢

(二)自省法范式下中国法律秩序的建构方向

如前所述,经过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已经从单一的政治社会演变为诸系统高度分化的多元社会。依据图依布纳的观点,现代社会所有的社会子系统高度分化的结果,导致相互间再次趋于分化、分离,各自形成自律运行的自创生系统。

法律的妥当性在于自我参照,即由规范性(合法/非法二元代码所决定。因此,法律系统从其外部环境(如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系统)中摆脱出来法律只能依据法律自身实施再生产。

据此,笔者认为,关于转型期中国法律秩序自省法范式的建构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在规范上具有闭合性;另一方面,在认知上具有开放性。它具体表现为法律规范与判决之间存在的循环关系。判决离开了法律规范将不再具备妥当性,法律规范同样需要通过判决实施补充。图依布纳将此种循环关系称为法律系统“自我参照”的闭合性。

自省法学范式下建构起来的中国法律系统只能围绕“合法/非法”这一代码运行。借用图氏的话来说,“法律系统一旦被自我生产组织起来,它将不会对社会行动实施直接的规制。相反,法律系统将会与社会现实于法律内部的表现形态发生关联,并且编制规则和实施判决。”可见,在自省法学范式下建构起来的中国法律系统虽然与其他社会系统保持相互关联,但决不直接介入对方的系统领域,它们相互间以相对自律的形式形成各自固有的关系网络。具体地说,所谓各系统间相互关联,是指各系统在社会行为这一点上彼此联系在一起。例如,“购物”这一社会行为,在经济系统表现为商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关系,在法律系统则表现为买卖合同。由于各个系统运行按照自身“固有的逻辑”进行,因此,它们不会发生直接的关联。所谓各系统不得直接介入其他系统领域,是指如果替换或直接操作其他系统的关系网络,会导致对方系统功能陷入瘫痪状态。这是因为,直接介入其他系统领域的行为,意味着将自身系统的“固有的逻辑”强加于对方系统。要想尊重对方系统的“固有的逻辑”,最好的方法是避免直接介入。

自省法学范式下的中国法律秩序建构将排除外科手术式的治疗方法,认为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只能发生暂时的结构耦合关系,并且同时提醒注意法经济学显然已经将经济学“固有的逻辑”过度地植入了法律系统内部。

(三)转型期中国自省法的调整功能

在明确自省法的特征后,如何定位其存在的功能呢?笔者认为,转型期中国自省法的功能主要在于调整各社会系统之间产生的冲突(Konflikt),即调整经济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各种矛盾。既然如此,作为自创生系统的自省法如何才能发挥调整各社会系统间冲突的功能呢?对此,笔者将依照图依布纳的观点,作出归纳。

自省法学范式下中国法律秩序正在或已经形成自我参照、自我生产的闭合系统,原则上与其他社会系统不发生直接的关系。但是,转型期中国自省法却坚持使用自身内部的法律概念描述系统外部的世界,即自省法关于外部世界得以构筑法律内部的模式。如前所述,针对“购物”这一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自省法通过买卖合同装置从法律内部对其进行把握,即作为法律命题的买卖合同之构成要件可以将“购物”这一发生在生活世界中的行为,在法律系统内部重新实施构筑。但是,由于自省法“固有的逻辑”完全不同于其他社会系统“固有的逻辑”,因此,对于自省法而言,外部世界属于未知的“黑箱”。通过对外部世界的操作而构筑起来的法律系统内部的装置,如果明显不符合该外部系统“固有的逻辑”或无法获得预期效果时,自省法本身就必须修正法律命题甚至替换系统的内化装置。可见,转型期中国的自省法处在反复试错的状态下,一边尽量回应来自外部世界的诸多要求,一边在维持系统“固有的逻辑”前提下,试图调整各个系统之间发生的冲突。

四、探寻自省法学范式下中国私法的自省机制

(一)设定问题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笔者将问题限定在私法与社会关系层面上。如前所述,转型期中国自省法的功能在于发挥调整诸系统之间的相互冲突。那么,在自省法学范式下应当如何建构中国私法秩序呢?众所周知,以民法为核心的私法系统原则上以“条件程式(如果A,那么B)”维持系统的封闭运行。但是民法如何参照系统的外部要素,这同样涉及法律系统闭合性与开放性问题。在下文,笔者将重点放在司法实践领域,考察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如何以系统间“结构耦合”方式在民法系统内部形成“自省机制”。民法系统虽然有其固有的运行逻辑,但是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必须从社会中选择和吸收社会事实和社会价值。因此,民法系统尽管在运行上属于闭合(私法自治),但却与外部世界在认知上保持着开放性。依照社会系统理论,系统与系统之间形成结构性耦合关系,虽然各社会系统内部的诸“合理性”原本不可比较,但通过系统间结构耦合机制,使其成为在法律系统内部相互之间可以比较的要素。

当政治话语、经济考量等法律的外部要素一旦进入法律系统内部,它们随即变成法律原则或法益等法律系统内部的要素。

因此,效率预测、政策效果甚至道德上的诸多原则,基于系统间结构耦合机制能够在具体个案中相互进行比较和衡量。那么,社会系统理论所强调的系统间结构性耦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机制呢?法律的外部要素如何通过该机制进入民法系统内部?在下文的分析中,笔者将阐述这样一种观点,即此种系统间结构耦合机制一般在裁判空间下通过民法内部的某种“自省装置”获得。

(二)民法系统中的自省机制

1.概述

民法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外部环境)间的结构耦合机制常常通过在民法系统内部构筑认识外部世界的某种装置获得,该内部装置一般被称之为民法系统的“自省机制”。通过该自省机制,不仅使外部世界在民法系统内部获得了重新构筑,而且在既保持民法系统认知上的开放性(对现实社会的适应性)的同时,又能高度维持民法系统内部规范上的闭合性(基于民法“固有逻辑”的自律性),从而使民法系统能够完全发挥应有的调整功能。笔者将以我国的侵权法、合同法及物权法为素材,通过对民法系统中诸多自省机制的剖析,就民法系统与生活世界以及其他社会系统(尤其是经济系统)如何发生耦合关系,作一考察。

2侵权法中的自省机制

针对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各国民法绝大多数采取金钱赔偿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例如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纠纷,或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相邻诉讼”,部分受害人常常不太愿意接受金钱赔偿,有人甚至对以“金钱交换权利”的救济方式表现出厌恶感。不排除有这么一类人,他们提讼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想获得金钱上的补偿,而是希望他人能理解自己遭受的痛苦和悲伤,并要求加害人从内心反省自己的所做所为。这样的责任内涵更多出自于日常生活世界的道德意识,属于一种“道义责任”。但是,自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侵权行为制度多采用金钱赔偿原则,认为那些属于生活世界的“道义责任”无法在法律系统(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法律系统与生活世界相互之间出现不适合的现象。针对以上法律系统(侵权法)和生活世界之间的紧张关系,学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第一,“法律的排斥”,即从生活世界中尽可能地排除侵权法的适用;第二,“法律的训化”,即尽可能地使侵权行为制度适合生活世界(社会现实)。第一种方式的理论依据是哈贝马斯提出的“法律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命题,据此,未来侵权法在制度设计上应更加强调生活世界的沟通合理性。例如,在日本民法学界,部分学者甚至主张法律不应当介入“生活世界”(如社区)的观点。围绕如何进一步完善日本侵权行为法,有学者认为应设计“符合社区内在运行规则的事故补偿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无过错的区域事故保险制度”。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制度设计似乎剥夺了当事人针对侵权行为的诉权。

第二种方式中所谓“法律的训化”似乎有些言过其实,并且法律被“训化”到何种程度才算适合生活世界,这确实很难说得清楚。

鉴于此,笔者主张借用法律系统理论中有关系统间“结构耦合”的形式,来分析法律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相互关联。所谓系统间结构耦合,是指在两种不同的系统之间通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自身系统的复杂性,使各自成为对方系统可能利用的条件。举例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之一的“赔礼道歉”,可以充当在生活世界和法律系统之间结构耦合的媒介装置。这是因为,虽然“赔礼道歉”原本属于日常生活世界中人与人之间常见的一种沟通方式,但是,当此种沟通方式一旦在法律系统内部被明文规定,则意味着已经转化为法律系统内的特殊装置。民法通过“赔礼道歉”这一自省装置,最终使生活世界与法律系统之间发生了结构耦合关系。

可见,通过“赔礼道歉”这一自省机制,既能保持民法系统的自律性,又在某种程度上认知了生活世界中的“道义责任”。它不同于使法律直接开放于外部环境(如道德)的“法律的训化”取向。当然,我们在关注法律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结构耦合”形态时,并不否定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例如经济系统)之间同样存在“结构耦合”。例如,即使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以经济上的金钱赔偿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3合同法中的自省机制

在日常生活世界亲友范围内(例如家庭圈、亲属及友人之间),不排除出现相互之间实施财产有偿转让的现象。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亲友圈内人们更愿意以使用借贷、赠与甚至遗赠的方式转移财产。不可否认,在许多无偿行为的背后往往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关系”。基于无偿合同而发生的给付关系有时并非完全属于一次性,有可能构成双方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互为赠送的互惠关系。

譬如,老年人因期待对方未来承担扶养义务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提供使用。显然,在房屋无偿的使用借贷合同背后存在着某种“有偿期待”。然而,亲友间此种无偿的财产转移行为一旦进入法律系统内,该行为将被转换为一种纯粹的无偿合同。其中,即使存在导致一方当事人实施给付直接“原因”的报答、感谢、期待等非物质性因素,这些因素均被法律系统排除在外。换句话说,在法律关系上无偿合同中接受给付的一方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的对价关系。具体而言,甲生前通过遗赠方式将财产的一部分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第三人乙,尽管甲从内心期望乙能负担“养老送终”这一道义上的义务,但在法律上乙作为遗赠接受人对甲不承担任何义务。然而,这仅仅是法律所表现出来的逻辑。事实上,在生活世界领域内人们更讲究彼此间“礼尚往来”,许多表面上的无偿行为(例如赠与合同、房屋的使用借贷合同)的背后隐藏着当事人的“有偿期待”。由此可见,生活世界的运行逻辑与法律系统的运行逻辑不尽一致。在后者,只要当事人的“有偿期待”未明确约定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在一般情形下此种基于“有偿期待”而产生的利益,在法律上将无法获得保护。

那么,如何才能消解在法律系统中遗赠行为的无偿性和生活世界内遗赠背后的对价性这一对立关系呢?最有效的方法是让法律尽可能地去适应社会,尽量使一方当事人的“有偿期待”利益进入法律系统内部。在这里,同样可以采用前文所提到的法律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结构耦合”的机制,去探寻保护遗赠人“有偿期待”利益的方法。事实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遗赠人可以采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就其生养死葬等事项在协议中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可见,我国民法通过设定“遗赠扶养协议”这一自省机制,使法律系统与生活世界发生了结构性耦合。

4.物权法中的自省机制

作为调整生活世界与市场(经济系统)关系的物权法,一方面表现为土地、房屋属于老百姓的生活据点,十分注重生活环境的质量;另一方面,土地、房屋同样是企业经营活动必需的重要场所,后者更多强调利润追求。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物权法中确实存在着生活世界与经济系统(市场)之间的紧张关系。例如,在百姓日常生活与企业经营活动之间围绕土地利用产生利益冲突时,主流观点认为应通过市场原理作出调整。依据此种观点,有能力承担高房价的一部分人,将获得土地的利用权限。极端地说,这是否导致来自经济系统的利用优先于生活世界的结果呢?同样,就不动产相邻关系而言,各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有十分详细的规定,相邻关系是否合法完全依据权利义务标准作出判断。例如,德国和日本的民法典均规定,相邻关系人除了受到基于法律上的限制、基于合意上的限制以及基于权利滥用方面的限制外,一般具有活动的自由。然而,实践证明,德、日两国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立法模式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以至于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这两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均制定了大量关于调整相邻关系的法律(例如,国土利用规划法等)。这是因为,在法律系统内部,对相邻关系人行为的判断只存在“权利义务”一种标准,而在生活世界中,相邻关系人可能更注重协作和谦让,强调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严格受建筑基准法的管制),并非完全以“权利义务”方式来调整双方关系。

可见,如何将生活世界领域关于相邻关系“协作、谦让”的理念注入到法律系统内部,这是民法学面临的新问题。

一般认为,在自省法学范式下,民法一般条款具备柔软应对社会现实的功能。关于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者似乎已经觉察到了法律与生活世界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且非常智慧地于《民法通则》第83条设定了如下一般条款:“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款后被《物权法》第84条所继受。可见,在我国通过设定以上民法一般条款这一自省机制,使法律系统(民法)与生活世界之间形成了结构性耦合关系。超级秘书网

篇13

现代的语文教学,由于拥有了更多先进的教学设备,因而语文课堂比以前更加的丰富多彩了。可是现在的语文教学却还是让人担忧,担忧的不是现在的孩子学习知识的兴趣,而是老师们在培养孩子的时候,有没有一个正确的方向。语文的学习最重要的本质是人文教育,是教孩子学习中国传统的文化知识,让传统文化中的精髓来培养他们的文化素养。中国传统的书法是传承了几千年的文化精髓,学习书法不仅可以陶冶情操,平静心境,更能在日复一日的练习中认识到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因此,我们可以尝试在语文课堂上融汇书法知识,让学生通过学习中国的传统书法来接触中国文化最核心的东西。

一、传统书法的意义

书法被称为我国的国粹,是在书写汉字的时候对其进行艺术加工之后的作品。书法最重要的是它的内涵,只从表面上来讲并没有什么难度。俗语常说:“字如其人”,这就从侧面反映了书法的真正意义是培养我们的心性,并在练习书法的过程中得到不断地锻炼与巩固。

世间万物的存在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传统书法之所以可以流传至今,一定有它自身独特的魅力所在。古代大家流传下来的书法字画等到了现在都成了价值连城的珍宝,原因很简单,就是它的文化魅力。一个人的书法结合了体现他思想魅力的诗词作品以及体现他人格魅力的字迹。这种结合对别人往往有着巨大的感染力。不管作者是想通过诗词表达他怀才不遇的悲戚、不重名利的豁达,还是想通过他的字迹向我们表达他的洒脱与豪放不羁,我们都可以仅通过他的一幅书法作品强烈的感知到,并受到感染。

二、关于传统书法

谈到书法,自然离不开文房四宝:笔、墨、纸、砚。毛笔最早起源于夏商时期,种类有硬毫和软毫;书写过程中,墨是十分重要的,运用起来也挺难。墨法的运用就是书法体现其艺术效果的关键;纸是我们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纸张的好坏评价主要靠其吸墨水平以及纸张的光滑度;砚大约是起源于殷商时期,用来磨墨。砚比较注重质地,研磨的时候水分挥发的慢并且出墨快的砚质量就是比较好的了。

书法有着非常突出的艺术美,对美的事物的欣赏可以调动观赏者的自身积极性,让自己的思想高度不断地向作者靠近,从而推动其自身内涵的上升。

当然,我们不必这么严格的遵守古人的书写规则,毕竟现在笔墨纸砚并不是很容易买到的东西。在学习书法的时候学生只需要买一只毛笔和现代的黑墨水就行了。我们的目的,是让学生可以接触到我们国家流传下来的国粹,锻炼学生的心性以及培养他们的文化素养。只要能让他们得到好的文化熏陶,别的不用太苛求。

三、书法兴趣在语文教学中的作用

1、情感的交流。书法教学非常的灵活,学生在书法练习的时候彼此间可以互相指导与模仿,而老师还可以对学生进行手把手的教,这无形中增加了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的情感交流。而静下心来练习的过程同样也是学生与古人的思想交流的时候,学生可以在所写的字体、诗文中,感知到先人的思想。这种学习方式无法具体描述,只能通过感知来了解。但就是这些无法表达的感知,反而可以让学生受到更大的触动。这些触动可以让学生不自觉的学习作者的思想高度,这些对于我们学生拥有更好的性格与品行。而这些感知,一定会让我们的学生更加的热爱我国的传统文化。

2、记忆更加深刻。不管做什么事情,专注度越高,你对它的记忆就会越深刻。书法在语文教学课堂上的应用,可以让学生将知识记忆得更加的深刻。

3、宁静致远,得以成才。我们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水平参差不齐,对一些厌学的学生,“待优生”来讲注意力不集中,对学业对人生丧失信心,我书写的“开神洲千秋伟业,展华夏万古雄风”对联给了他们以鼓励,使他们看到了前进路上的曙光,解决了学生“静”下心来的问题。然后再去励志,再去成才,再去完成学业,不致辍学。提高了巩固率。

4、我书写的大中堂“福、寿、龙、虎”,“福星高照”等作品闻名遐迩,不但学生受到了熏陶,还提高了教师本人的社会知名度。

5、可以使学生在书法活动中,在轻松的享受中,快乐地学习语文,根据现在的中考,高考语文考试试卷分析,书法在中考中一般占5%,在高考中占2%至5%,而且在省市书法参赛中得名次奖者,还可加分,总之书法在现代教育中,确实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6、书法涉及到婚、丧、嫁、娶的内容;也可以使学生学习到语文课本中根本“学不到”而社会上又普遍“用得着”的实用知识。

7、书法涉及文字学知识和历史、地理、礼貌用语等知识,又使学生受到了文明礼貌的教育,又激发了学生学习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的兴趣。

8、今年初三毕业时我给同学们写了一幅字“放飞青想,书写人生华章”既对他们的中考作文“我的梦想”有所帮助、又对他们的人生有所益。

四、结束语

语文教材上有很多的优美诗词,清雅的或激昂的。这些凝结了先人思想精华的诗词本可以让我们的语文课堂美不胜收。可是评价机制的制约让学生们不得不通过单调背牢这些古诗词的方式来应付考试。但是我们不能就这样让这些民族传承几千年的东西就此遗落。虽然我们不能让学生花大量的时间去创作诗词,可是我们可以让学生适当的学习一下书法,如上所述,毕竟书法与现代语文教学的结合还是有很多优势的。

教师可以根据日常的教学任务,合理的将书法渗入到语文教学的课堂,不仅保证了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更可以让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更多的接触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部分。我相信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下,学生们的心性一定可以得到锻炼,会让他们的一生都受益匪浅。而灵活的教学方法,也一定可以让学生们语文课堂更加绚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路毓贤.中国传统书法的人文本质[J].唐都学刊.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