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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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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论文

篇1

高职学分银行系统有四大主角,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必须做到四位一体同共推进才能促进学分银行建设与应用快速发展。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分银行建设领导工作。建议组建学分银行建设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教育厅主管职教的副厅长、职能部门领导及高校部分专家组成,专家组由“985”、“211”高校及国家级高职院校的相关专家组成,工作组由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中、高职院校教学副校长组成。领导小组从宏观上制定制度和政策,专家组负责课程标准体系、优质资源与名师的认定、学分认定与兑换等具体制度建设;工作组负责学生银行管理系统的开发与推广应用,负责中高职之间、高职与本科之间学分互认、折兑工作的指导与落实,以及学历(学位)确认等衔接工作。学校:学分银行系统是在学分互认的基础上完善而发展起来的。学分互认主要是学校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相互承认学习者在他方取得的学分与本校具有同等的效用。学校之间需签订互认协议,主要涉及互认原则、互认的专业与课程、学分折算标准以及费用分配等内容。教师: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课程标准化体系(主要包括每个专业的培养规格、课程计划与标准,规定专业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获得该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最低要求)和课程资源建设规范,以世界大学城为载体创建优质的课程资源。经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优质课程资源和名师课程资源构成学分银行的学习资源库重要内容。学生:是学分银行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学生可以通过以上六种途径取得成绩,并向学分银行申请学分,经学分银行进行认定、折算、兑换成为银行标准学分,当标准学分累积到规定数额时,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合作高校学习,当标准学分累积达到某校规定的毕业要求时可申请学历或学位。

1.2学分银行基本功能

依据银行运行机理,学分银行应具备学分认定、学分折算、学分信贷、学分兑换和学分积累基本功能。学分认定:建立在学校互认基础上开展学分认定,学习者持互认的学历教育成绩证明或职业培训等技能证书提交认定申请,经学分银行认定后存入学分银行。学分折算:学生所获得的学分具有时效性,获得标准学分时间越长,其有效值以负增长比率降值越多;另外,有些课程名字相近但内容相去甚远,还有职业资格证书、重要的技能训练、工作经历等等在学分消费时(如申请学历、学位)都需要进行学分折算。学分信贷:学分银行作为银行就应有信贷功能,借贷需要考虑“银行利息”,还贷不能等量交换。学分信贷可分抵押信贷和诚信信贷两类,抵押信贷可采用抵押高级别或同级别的证书来信贷急需的学分,或者先颁证但暂缓交付使用,当信贷学分还清领取证书;诚信信贷就是建立诚信档案并进行评估,根据诚信和学习能力进行适当的学分信贷。学分兑换:学分可分原始学分、标准学分和有效学分。学分兑换分非标准学分兑换成学分银行存储的标准学分、标准学分兑换成有效学分两类。比如,专业学科竞赛获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替代相应的专业课学分,不同级别学校的学分兑换,均属非标准学分兑换成学分银行存储的标准学分类型。当学生申请学历、学位等证书时,需要对学生所拥有的标准学分进行分类取出,属于标准学分兑换成有效学分类型。学分积累:如同将钱存到储蓄银行一样,学生可以将学分存到学分银行。在新生入学时候,高校根据学生的身份证号在学分银行为学生设置一个账号,同时建立其终身学习卡,学生根据身份证号登录学分银行系统后可以选择自己喜欢学校、教师、课程进行学习,可以申请参加相应学校组织的考试(通常以大学城在线考试为主要方式),通过一门课程的考试后,可向学分银行申请学分,学分累积到达到毕业要求时,可以申请相应的学位、学历证书。学分积累没有时间限制。

2学分银行管理系统设计

2.1系统功能模块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学分银行,需要开发学分银行管理系统,为学生提供便利、灵活多样的学习服务。通过此系统学生可以选择专业、课程进行学习,可以申请学分、存储学分与消费学分。学分银行管理系统由用户管理、学分认定与存储、学分转换、标准课程管理和系统管理五大模块组成。用户管理:负责用户注册、权限管理及学分银行分站管理。对于在校生,管理员可以直接导入学籍信息进行注册,学生通过自己的身份证号可以访问该系统;对于非在校生,学习者通过系统注册,经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访问该系统。管理员可以为用户设定访问权限。为了方便学生,可以分地区建立学分银行分站。学分认定与存储:主要是对学分的有效性进行处理。管理员根据院校提供的学分数据进行批量导入,也可以单个处理,然后进入学分认证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存入学分数据库,审核未通过的学分信息将自动被删除,从而保证了学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学分转换:包括学分互认、兑换、折算、信贷等功能实现。学生提出学分转换申请,管理员根据校际学分互认协议文件进行审核,只有符合文件要求的学分才可以进行转换,否则系统会自动撤消申请,学生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撤消申请,通过系统学生可以查询学分兑换、折算、信贷及学分累积的结果。标准课程管理:学分银行建设领导小组针对学分银行制定相关政策,对中、高职院校申请学分银行的项目申请组织审批,并组织高校的相关专家制定标准化课程体系,通过系统开放课程标准。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和课程资源建设规范,以世界大学城为载体创建优质的课程资源。认可的优质课程资源纳入系统管理,成为学分银行的学习资源库。系统管理。负责数据的定期备份,数据出现问题可进行自动恢复;提供系统使用说明,提供在线帮助。

篇2

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人民银行已经搭建电子化基础框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已摆脱了以往繁杂的手工记账,从传统的手工方式变为电子化方式核算。“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迅速推进信息化建设,技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应用系统建设全面推进,基本完成业务信息化建设任务,开始向管理信息化阶段迈进。在遵循“数据集中、资源整合”的原则下,人民银行按照业务线条大规模开展应用系统建设。据统计,人民银行已建立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反洗钱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103个应用系统,为人民银行履行各职能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这为货币政策决策提供了支持,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手段,同时也提高了央行的金融服务水平。

三、中央银行会计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系统整体性不足、相关性不强因各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只从本部门的业务状况和当时技术条件考虑,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很少考虑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互连、互通问题,使得各业务系统相对独立,形成标准各异的“烟囱”式系统。同时,各系统的开发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使用技术和开发模式各异,一般各系统独立运行、管理和维护。有时为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采用专人专机、专人负责的模式。这造成信息资源共享难、系统维护艰难、运行成本较高的问题。整个信息系统间关系纵横交错、网络支持复杂、系统开销庞大3,也给业务人员工作带来了压力。目前,财务综合管理系统、ACS系统、国库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等相互独立运行,每天一个基层县支行基础业务股业务人员完成当日业务需使用6~10个系统,3~6台电脑。因各应用系统的独立运行造成相关联系统(如财务综合管理系统与ACS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与ACS系统、货金系统与ACS系统)内数据无法自动校验、核对,只能以手工方式进行核对与汇总。为确保账务数据的准确性,财务报费用后需将财务系统数据与ACS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现在只能分别从两个系统打印账表人为进行手工核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与ACS系统、发行基金与ACS系统等相关联系统也存在上述情况。会计财务部门汇总报表则更加困难,业务人员需分别从国库、财务、ACS、货金系统等系统中导出数据,然后进行手工汇总。若数据导出或数据汇总错误则整个报表错误,只能从头开始。如果各应用系统之间加强连通性,增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各系统之间关联数据的自动校验、核对,报表的自动生成(汇总),这不仅减轻业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增强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准确性。

(二)会计信息系统不健全、部分系统使用率不高人民银行会计信息系统数量较多,但并未实现全覆盖且存在漏洞。一是系统设计与开发工作主要为科技人员负责,而系统使用人为会计人员,业务系统未能充分满足会计人员的业务需求。从会计角度出发,系统存在风险但该风险不能通过系统设计程序来避免。二是系统开发未能综合考虑会计业务的各环节,仅针对会计业务的其中一个环节,新系统上线造成该业务环节与其他关联环节脱节、不一致的情况。三是相关会计系统功能不够完善。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系统》自身功能欠缺,仍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四是中央银行的会计信息系统具有数量多覆盖面广的特点,但部分应用系统使用率不高。如预算单位账户年检系统每年仅使用一次。近年来从普洱市情况看,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及外挂系统每年业务量不超100笔,如墨江县支行两个系统上线以来均未发生过业务。

(三)会计信息系统内控制度不完善,存在风险隐患

1.会计内控认识不到位、会计信息沟通不畅。随着各业务系统的上线运行,业务人员忙于新系统业务处理操作的学习忽视了对新系统中业务处理流程风险防范的学习。将风险防范依赖于新系统自身的平衡校验及风险防范设计,淡化了业务流程中的人为控制,形成“只要系统校验通过就行”的不良习惯。中央银行会计信息系统存在014年第7期下旬刊(总第559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7,2014(CumulativetyNO.559)在信息沟通不畅问题,突出表现在公文传阅不及时。如15日央行上调准备金率,会计业务人员需对系统内参数进行维护而至15日会计人员并未收到上调准备金率的文件资料

。2.会计内部控制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今年来随着央行会计业务的不断发展,会计新业务、新系统迅速被推广应用,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其操作规程与相关制度不配套,出现内部控制空白时间段。其次,现有的监督管理方法落后于业务系统的发展。如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会计数据的核算方式发生了变化,而并未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或监督的标准,也未对事后部门进行培训指导。事后监督部门不清楚新的会计信息系统,加之没有统一的规范,存在监督难的问题,只能凭以往的经验监督。最后,目前的会计监督缺乏对系统内操作流程的监督。事后监督多以会计凭证资料为准,以最终的账务结果为依据,而没有对业务人员系统内的操作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存在会计凭证与系统内操作不一致的情况,而只看账务结果是无法发现的。如国库会计数据集中核算系统,一份更正(调库)通知书在系统内有多种操作方法(通过更正菜单、或其他菜单),业务结束后系统自动按其设计的原理对业务数据进行汇总,而最后呈现的账务结果一致。事后监督部门只看会计凭证是无法发现业务人员在系统内是如何操作的,该笔业务的明细只能通过系统内部查询。这也给业务监督部门提出了难题。

3.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会计内部控制面临的挑战。现有会计内部控制未涉及计算机技术人员与会计人员权责如何分工、如何防范计算机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会计风险是会计人员面临的棘手问题。如:会计系统故障无法接收、发送网点业务;业务系统故障导致数据丢失或因数据工具损坏而造成无法读出、储存数据;计算机程序故障或由不正确的系统操作引起的错误

。(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速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中央银行会计信息化的迅速推进,业务系统的运用,会计人员不仅需了解会计知识还需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知识,这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会计信息系统中,会计知识和会计原理等不如手工会计直观,业务人员局限于业务的计算机操作而忽视了对其原理的学习。因各个系统设计的思路不一致,其相关的操作也存在差异,对应风险点不同,原有的会计知识已不能满足当前要求,这要求会计人员及时更新会计信息适应新的发展。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系统的掌握情况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系统的使用率。会计信息系统的运用者是会计人员,若会计人员不会使用或者不懂系统运行原理则丧失了系统开发的意义。

(五)会计资料收集、会计档案管理手段落后随着中央银行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数据、档案不仅包括手工账本和登记簿,电子数据资料也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目前对电子数据的保管没有统一的标准或模式,只针对部分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保管进行零星的规定。其次,央行会计档案多以纸质资料的形式进行分散保管,存在查找资料难、资源共享难的问题。会计凭证、账户档案、数据资料、人员档案等处于分部门进行保管状态,调用一个文档或数据不仅需跨部门协调还需手工进行查找,上下级行资料调阅更需通过快递进行传阅,这不仅加大了调阅资料的时间也增加了数据资料的传递风险。因各类经济数据资源不共享,造成多个部门重复统计、收集相同会计数据,不仅加大了业务人员的工作量也造成资源浪费。如今,商业银行已将会计资料归档和整理上收,会计资料进行影像扫描储存供会计人员查阅。现有的档案保管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发展,部分档案资料的保管方式、方法未能在各项规定中找到,只能凭会计经验进行保管。总体来说,央行会计档案保管手段落后,档案保管也逐渐被忽视。

四、多措并举,不断完善央行会计信息系统建设

(一)构建总体框架,建立央行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各方联动研究并制定中央银行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框架。明确央行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方向、目标、指导原则,制定可操作的执行标准和规范,供领域范围参考。可制定长期和短期目标,采取各部门分步实施策略。提高认识,加强各部门沟通建立建设央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中央银行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构建

1.以硬、软件为基础,构建安全保密风险控制。加强对计算机硬件的要求,购置的系统软件应是经过实践应用并被证明是安全可靠的、技术成熟的。若各业务系统对计算机有特殊要求,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配置,严防因计算机问题造成会计信息系统风险。建立机房硬件服务器安全保护制度,安装火警防护系统及后备电源,以防突况发生。同时,建立会计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以人员为关键,做好会计信息保密工作。

2.以技术控制为核心,构建安全保密风险控制。首先,对系统各操作员进行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确认制度,确保用户的身份安全。其次,通过系统安装防火墙、查杀病毒、信息加密等方式,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安全。同时,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内的岗位控制和操作控制。在划分岗位职责时严格遵循岗位不相容原则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操作员在系统内操作应严格遵循会计业务和处理流程进行,并建立日志备查。最后,做好数据备份与数据保管工作,建立系统运行维护记录及时了解系统运行情况。

3.以网络为中心,构建安全保密风险控制。及时监测中央银行系统内网络的运行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系统外导入系统内时应加大对传输数据的安全性监测,确保导入系统内数据安全严防病毒入侵。

4.以备用系统为保障,构建安全保密风险控制。应建立健全备用系统保障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做到备而有用,确保系统运行无后顾之忧。

(三)加强中央银行会计信息系统的自身建设一是制定应用系统设计和实行的总体框架及标准,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和储存标准,提高标准化水平,增加整个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和系统的可扩展性,增强对业务需求变化和组织机构变化的适应能力。二是整合央行会计信息系统。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统筹考虑,合并或取消部分现有会计信息系统,建立高效的系统。建议将部分业务系统整合,业务人员可在同一系统的不同菜单内办理多种业务,减少一种业务对应一个应用系统的局面。三是加大空白领域(支付结算)的系统开发,改善会计信息系统设计中的不足,不断完善中央银行会计信息系统。

篇3

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授信对象定位为农村中低收入者,目前已在全国各地推行,授信对象也由农户扩大到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但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作为农村金融领域一项引人注目的金融创新,该制度摈弃了商业性金融“嫌贫爱富”、“抓大舍小”的思想,敢于将自己的服务对象瞄准中低收入农户并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一揽子服务。从我国10余年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在局部地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但客观地讲,小额信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更谈不上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小额信贷理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农村信用社习惯于用商业银行信贷的思维模式来设计、运作和评价小额信贷,在实践中将小额信贷的功能扩大化,使小额信贷不能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特征,偏离了推行的初衷,在有些地方小额信贷已经开始异化。正确地区分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信贷不仅可以在理论上澄清各种错误的认识,对小额信贷的实践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填补农村贫困阶层信贷服务体系的空白。

本文拟从制度视角来阐述两种信贷方式在假设前提、制度设计、风险管理以及业绩评价四个方面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发展小额信贷的几点建议。

农户小额信贷与商业银行信贷的差异

(一)理论假设前提的差异

1.需求认识上的差异。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信贷资金,而是适合农民需求的金融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工具。在这种信贷制度安排下,贷款能自动瞄准中低收入阶层,并且能针对农户小规模经营、缺乏抵押品的特点,为农户提供小额度、不需抵押品的款项。而商业银行信贷暗含的假设前提是借款者缺乏的仅仅是资金,至于资金以外的其它服务,是借款者自己的事,由借款者自行解决。

2.信用与风险认识上的差异。小额信贷理论对农户信用与风险的认识主要有三点:第一,农业社区的信用维护机制有效。由于农户缺乏有效的财产作抵押,因此贷款只能建立在农户的信用基础之上,而农户大多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农业社区,并且社区的人员组成极为固定,农户之间的信息比较对称,信息传递较快,即使发生拖欠债务、恶意逃废债的现象,也极易被发现,并将为此付出极其昂贵的代价(如受到周围人群的鄙视、无法取得下次贷款等),故农户的信用普遍较好。第二,农户还款具有双重保证。虽然农户以户主作为承贷关系人,但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的是信用社与农户的关系,一旦户主发生意外,家庭其它成员要继续承担归还贷款的义务。第三,农户与小额信贷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轻。小额信贷机构一般深入农村,对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比较了解,农户基本上不存在商业秘密,因此农户违约的机会较小。而商业银行信贷则认为借款者恶意逃废债的概率较高,借款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程度很深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认为每笔贷款都具有不可预测的信用风险,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求借款者提供担保或抵押品。

(二)制度设计的差异

1.目标群体的差异。农户小额信贷以有一定经济活动能力的中低收入农户为贷款对象,是自然人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则遵循“择优”原则,以有良好业绩和偿债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为首选目标,其中企业法人贷款占主要份额。

2.贷款保障条件和操作程序的差异。贷款保障条件的差异。小额信贷是一种没有担保抵押的贷款方式,贷款完全取决于农户信用,通常采取小组连带方式或强制性储蓄来代替担保抵押。商业银行的贷款保障条件比小额信贷充足,有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根据还款保证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贷款操作程序的差异。小额信贷的贷款程序较简单,无需提交各种书面材料。例如印度的自我就业妇女协会银行只要求申请者填写一张纸的申请表,贷款批准程序完成一般为一周;多米尼加的ADOPEM一般需9天完成放贷程序;印尼人民银行的小额贷款申请程序最长两周,对再次贷款者只需3天;孟加拉乡村银行从贷款申请到发放贷款一般为1-2周。我国的基本程序是:以农户为单位建立贷款档案—评定农户信用等级—颁发贷款证—获取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程序是其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银行都规定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因此贷款程序较为复杂,这些步骤主要有:贷款申请—贷款调查—信用评估—贷款审查—贷款谈判—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3.贷款额度、周期和还款方式的差异。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远小于商业信贷的贷款额度。小额信贷采取持续性滚动式放贷以鼓励还款,贷款轮数越多,贷款额越大。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从一、二千元到几万元不等,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根据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贷款额度,但从总体上看,贷款额度远大于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小额信贷的贷款周期可分为固定周期和灵活周期两类,还款频率也可从总体上分为固定还款和灵活还款两类,而商业银行贷款一般在到期时一次还清。

4.利率的差异。利率水平的高低是小额信贷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的存贷利率差高达8%—15%左右,但资金成本低的例外。我国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的确定比较简单,实行“一视同仁”的利率政策;而商业银行信贷利率则取决于市场供求状况、央行的货币政策、贷款对象和贷款期限等因素,是灵活的、市场化的、有差别的利率,利率水平与受信者的信用等级状况挂钩。

(三)风险防范手段的差异

小额信贷主要采取3种风险防范措施:为贷款户提供配套服务(如培训、技术、信息等),以提高农户投资项目的成功率;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采取连带担保制度,利用社会压力促使农户积极还款。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比小额信贷要复杂得多,因此风险的管理手段也要“先进”得多。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现代商业银行逐渐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信用评分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和信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手段,如由早期的线性概率模型、线性判别等模型,发展到现在较为流行的信用矩阵法、信用风险加成法等更为复杂、精确的数理模型,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也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一般包括决策过程、后续行动以及监督报告过程。

(四)业绩评价的差异

农户小额信贷包括两个基本要义:一是针对贫困,为传统金融不能覆盖的广大有生产能力的贫困农户提供资金;二是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使小额信贷机构在财务上达到自立,这也是小额信贷项目追求的两个基本战略目标,所以对小额信贷业绩的评价也是将以上两个因素综合起来考察。

商业银行信贷的最终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对商业银行信贷的绩效评价主要是围绕其盈利性和综合盈利能力来展开的。前者考察银行的相关财务比率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有四类:盈利性比率、流动性比率、风险比率以及清偿力及安全性比率;后者则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将银行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结合起来对银行业绩作出评价。

进一步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建议

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合理的利率水平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所谓合理的利率是指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及贷款损失,因此小额信贷利率应该是商业化的利率。虽然我国目前执行高利率会受到传统观念以及利率管制政策的挑战,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成本和供求决定的商业化利率将是小额信贷利率政策的最终取向。这是因为:即便是以福利主义著称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实行的都是较高的利率政策;我国农村金融资源尚处在供给不足的状态,若不以“市场价格”来配给有限的资金,则必然会引发金融机构的设租和寻租现象,其结果反而不利于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农户;在很多地方,以高利贷为典型代表的“灰色金融”还很盛行,农民尚且能承受“高利贷盘剥”,那么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则必然也能接受。有研究表明,农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多样化生产带来的是极高的回报,在正常年景下,农户完全有能力承担市场化的利率水平。

建立商业银行信贷和小额信贷客户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在我国尤其是农业银行)也涉及到农业领域,两者在产业上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因此可以尝试实现农业产业信息、农产品价格信息等微观层面资源的共享。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将一部分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及其信息“移交”到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机构也可以将经济实力增强后的农户“移交”到商业银行,两者相互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和客户资源的共享。

采用量化的风险防范手段。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其覆盖面会越来越大,单纯依赖传统的、基于定性信息的风险防范措施必然会带来决策上的失误,导致风险放大。因此,可模仿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防范手段,对小额信贷风险进行量化衡量与防范,比如使用信用等级评分模型。目前,该模型已在一些国家使用,如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国。实践证明,这一方法确实能够提高对风险判断的准确性,从而提高小额信贷的成功率。但必须注意的是,等级评分需要详尽的历史数据,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建立农户的征信体系。此外,等级评分模型也不是唯一的,由于借贷技术、客户群、竞争和总体经济环境的不同,以一家贷款机构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出来的模型不一定适用于另一家,这也是小额信贷特殊性与复杂性的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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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成为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它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现如今,它已经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了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步伐逐渐加快,与其相关的业务与产品也在日趋完善。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还存在严重的缺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我国进一步加强对其的应用就势在必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至今,任面临不少问题,有的是历史问题,有的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面对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许多金融机构都在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尤其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分散了风险,增加了服务费收入,增强了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亚洲新兴市场国家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远远落后。在我国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尤其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对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加以分析。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它可以有效解决银行投资资金短缺,储户存款居高不下,投资渠道有限之间的矛盾;可以使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增强,从而改善资产质量,缓解资本充足的压力;可以使资金来源更为广泛,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从而使资金流动更为便捷。正是具备了这些优点信贷资产证券化才成了大多数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选择之一,使其得以迅速发展。

与美国欧洲等具有发达金融市场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相对较晚,对于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真正从理论走向实践则是本世纪初期。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国内多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

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了长足的进步。

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巨大的潜力。与发达国家规模庞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非常弱小。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产品的发行量和存量都非常少,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占比微乎其微。但是,无论从供给面来看还是从需求面来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供给方面,规模巨大的银行的信贷资产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需求方面,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应存在对资产证券化有主动需求的投资者。探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指引。

我国商业银行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资产流动性差,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本充足率低等突出问题。在参考国外商业银行资产经营方式及经营技术的经验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一种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的手段。

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商业银行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达成了共识,国内学者们也专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实施做了系统的研究,取的了积极成果。但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加之银行风险管理手段不足等各方面的因素,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重重挑战。因此,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的研究,规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对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整个国家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与国民经济的协调与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的学术动态及本课题的主攻方向

我国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最早应始于1995年,其后几年的研究几本局限于对资产证券化这种现象作基本认识。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证券化的研究和关注开始逐渐增多,关注的角度从最初的国外经验转为对中国实施客观条件的分析:研究范围也逐渐变广,开始延伸到会计法律等领域,对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作用及如何发挥其作用也进行了探讨。

涂永红,刘伯荣(2012)通过分析国外及香港地区的经验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设计和构想。耿明斋,郑帆(2013)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认为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及优化资源配置,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等作用。于凤坤(2012)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全面论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对如何利用资本市场,运用资产证券化机制,处理和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了深入探讨。孙泰军(2013)以资产证券化效率为核心,系统论述了如何提高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效率及如何建立提

前偿付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对定价方法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论证。

张超英(20XX)从理论角度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动因的七个假说包括监督技术假说,管制税假说等,他还从宏观货币政策的角度:(1)证券化有利于缓和货币供给的增长,可以先将一定的贷款资金运用减出银行部门再增加新的贷款资金运用从而缓和资金来源下的存款货币供给。(2)证券化因素的作用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进而使得关于货币市场均衡的相关参数发生变化,使市场效率得到提高。

国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已经有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和较科学的理论,非常值得我国借鉴。Thomas(2012)分析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财富和风险转移。Obay(2013)通过对美国200家银行资产证券化数据研究指出资本充足率与资产证券化水平不相关。Dionne等(2013)对加拿大银行样本进行分析发现资产证券化会降低银行风险资本率,给银行带来破产风险。喻国平(20XX)系统性的研究了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优点。

Steven L.Schwartz《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20XX)是资产证券化的经典著作。在其最新第三版《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2013)中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真实销售和信用增级原理,准确解读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税收、会计、监管和跨国证券化问题。

Giannini,Alberto和Preventative(2013)认为资产证券化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信贷风险转移到市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银行资产的管理,其中之一就是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他们认为虽然资产证券化使得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再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内容,但是这也使得金融风险通过SPV不断地向市场扩散。Gustavo Suarez(20XX)认为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资本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剧而不是分散了商业银行风险。

国外资产证券化研究始于基本原理、动因以及作用研究,目前则主要集中于资产证券化定价分析、风险管理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反思。但对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风险的研究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多停留在技术层面,偏重定量分析,缺乏定性分析,特别是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根本性认识。

本课题的主攻方向是:对我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四、阅读的主要文献

[1]涂永红,刘柏荣著.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 王中.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

[3] 张添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3

[4] 欧敏睿.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 20XX

[5] 朱宇畅.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 20XX(01)

[6] 朱宇畅.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XX(16)

[7] 林国梁.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及适用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 2013

[8] 王晖.基于结构融资视角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D].山东大学 2013

[9] 李彬.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政监督. 2013(16)

[10] 李媛媛.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3

[11] 贾晶.从美国次贷危机反观中国住房抵押资产证券化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03)

[12] 刘蕾.华尔街进入监管新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正式立法[J]. 中国金融家. 2011(08)

[13] 李佳,王晓.试析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J]. 华北金融. 2012(02)

[14] 马立珍.试析资产证券化的特殊功能[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

[15] Deming Wu,Jiawen Yang and Han Hong,Securitization and banksequity risk[J],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2011.

[16] Haensel Dennis, Krahnen Jan Pieter. Does Credit Securitization Reduce Bank Risk?Evidence from the European CDO Market[J]. SSRN Working paper,2007.

五、研究内容

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述。第二部分,结合数据等分析我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第三部分,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的提出自己的建议。

1 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1.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1.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操作流程

1.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2.1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

2.2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

3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3.1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3.2 缺乏与资产证券化相配套的外部法律环境

3.3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

3.4 风险评级的基础数据和技术条件不足

3.5 证券化信息披露不规范

4 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4.1 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实施细则

4.2 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4.3 丰富基础资产的种类

4.4 增强信用评级能力、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4.5 培养合格机构投资者

4.6 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六、途径及进度

途径:主要是通过在图书馆,互联网的电子书和室查阅相关的期刊文献以及从各大金融网址下载的数据来了解这个论题发展的动态,使用图书馆的电子资源增进对这个论题的认识,并通过和指导老师一起探讨进一步深化理解本论题。

进度:

1、20XX年11月15日前:搜寻文献,完成外文翻译,交指导老师。

3、2017年1月30日前:提交论文初稿,期间将论文初稿交指导老师批阅。 4、2017年2月25日前:提交论文二稿,期间按指导老师意见进行修改。 5、2017年4月30日前:在老师指导下,学生修改至少三稿完成正文定稿。 6、2017年5月10日前:交毕业论文正本,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装订论文 7、20XX年5月22日前:指导教师将评阅好的毕业论文交教研室。

8、20XX年5月24日:开始形式审查,上网查询。

9、20XX年5月25日:交叉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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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年的南海泡沫导致的英国商法革命;2001年安然事件暴露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重大缺陷;2008年金融危机中金融巨头倒闭引发金融监管的思考。这些都使得理论界和业界意识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产生的委托关系,是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注册会计师审计也产生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帮助其作出合理的决策,这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公司治理研究一直都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在国外,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由于委托人和人追求的目标不一致,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较大的成本。这种成本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审计通过鉴证可以降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外部审计构成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部分(DeAngelo,1981)。在国内,韩东京(2008)的研究成果表明:上市公司是愿意聘请高质量的审计师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但整个审计市场质量还不高,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而针对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影响,余宇莹基于系统论的视角,研究公司治理系统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发现公司治理系统越好,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越小,审计质量越高。

上述研究成果是从审计与公司治理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两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个角度分析不能体现其相互作用的机理;二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大型商业银行及集团公司的出现,审计对公司治理在作用机理上出现了新的变化。基于以上两点,本文利用博弈论的观点分析公司治理完善程度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会促进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也会促使公司治理日趋完善;公司治理程度低,公司没有动力聘请高质量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不利于激励公司完善治理。文章最后以商业银行为例,分析当公司具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时,如何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完善公司治理。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公司治理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将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与审计程序联系起来,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商业银行治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了解商业银行的性质以及内部控制成为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也将公司治理环境作为风险应对的考虑因素。这不仅是公司完善治理的内在动力,同时公司治理层同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对相关内部控制环节进行再设计,以完善内部控制。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时,会将交易的内部控制目标与关键内部控制联系起来,这将有助于公司相关交易所涉及人员在业务流程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比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户设置不合理,入账时间不合理,未按规定更正入账错误等,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使公司治理趋于完善。

(二)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影响

公司治理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完善的公司治理会导致审计委托关系的异化,从而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部分上市商业银行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而非上市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审计委托关系上就表现为企业的经营者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审计委托人,这样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产生的审计委托关系将会降低审计质量。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影响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来影响审计质量。公司治理是会计信息的第一层过滤器,完善的公司治理能有效地防止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是由于可能存在公司组织结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监事会失效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者就可能进行盈余管理和财务舞弊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使会计信息质量低下。而对其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自身能力的有限性及审计要求的“合理保证”,不可能发现公司所有失真的会计信息,而作为审计需求者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只关注审计报告的结果,二者之间的“期望差距”使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满足这些审计需求者的程度不高,即审计质量不高。

(三)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治理相互作用关系

公司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互作用是公司经营者与注册会计师博弈的过程,其收益矩阵如表1、表2所示。M代表公司经营者;A代表注册会计师。

1.不存在审计合谋,相应的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健全

由于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健全,因此当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质量低时,注册会计师将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诉讼的风险。则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是(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

2.存在审计合谋,相应的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不健全

由于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不健全,因此公司治理不完善时,注册会计师将综合考虑或有收费、可能失去审计客户以及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诉讼的风险,选择低质量的审计,出具不实的审计意见。则该博弈存在两个纳什均衡,分别是(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

商业银行治理越不完善,越会对注册会计师施加更大的压力,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可能屈从于客户的压力而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从而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出现“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的“恶性循环”状态。如果商业银行将审计视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弥补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那么注册会计师审计将有助于公司完善治理,出现“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的“双赢”状态。

注册会计师也不是完全被动的接受:在公司治理不完善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不与公司进行审计合谋,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展开审计工作,促使公司必须完善公司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不高也会给管理层舞弊、粉饰财务报表提供机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没能起到很好监督的作用,这将不利于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三、商业银行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商业银行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规范化治理和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性方面考虑,商业银行需要重视内部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受内部审计模式、内部控制受经营者观念的影响,效力有一定的局限,必须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这些分支机构财务报表开展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将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治理层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商业银行综合利用内部控制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商业银行审计与一般公司审计有所不同,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商业银行审计本身就具有较大风险。由于商业银行机构庞大、分支行众多,注册会计师不能对其进行全面审计,只能选择部分分支机构进行抽查,又由于审计抽样的局限性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及定性的审计评价,使得商业银行审计具有特殊性。二是商业银行业务复杂,由于不断扩展和创新,每个业务都包括大量的信息资料,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审计人员很难全面掌握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情况,而且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现有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知识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审计发展的需要,审计技术方法滞后于金融业信息化的步伐。

四、结束语

商业银行审计对于商业银行治理的重要性和商业银行审计又存在上述的问题,这两者的矛盾如何解决,商业银行如何更好地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如何提高审计质量,达到商业银行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双赢”的结果?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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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创新的核心要义是用新的政策理念拟定完善的政策举措,通过有效的方式方法去改革、发展和优化政策,以摆脱政策困境,实现政策目标。诚如德国社会学家沃尔夫冈·查普夫(Wolfgang Zapf)所言,创新是“达到目标的新途径,特别是那些改变社会变迁方向的新的组织形式、新的控制方法和新的生活方式,它们能比以往的实践更好地解决问题,因此值得模仿,值得制度化。”所谓农民工培训政策创新,是指基于农民工培训的现行状况及其发展趋势,通过扬弃僵化、无效、过时的制度体系,探索优良的政策替代方案,优化政策组合方式,从而顺利实现农民工培训目标的活动。当前,为保证我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我国人力资源的国际竞争力,亟需创新农民工培训政策的内容和体系,寻求农民工培训政策创新的基本路径。

一、以权变管理理论为指导,坚持农民工培训与市场需求相对接的政策导向

权变,是指权宜应变,有“随具体情境而变”或“依具体情况而定”的意思。权变管理理论是由弗雷德·菲德勒(Fred Fiedler)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后得到了卢桑斯(F.Luthans)等人不断发展完善。权变理论最初应用在企业管理中,认为“在企业管理中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内外条件随机应变,没有什么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与方法。权变理论要求管理者必须明确每一情境中的各种变数,了解这些变数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掌握原因和结果的复杂关系,从而针对不同情况做出灵活的变通。“权变管理的目的是要在特定环境条件下采用适用的、合理也有效的最佳管理方式,而不是为了寻求一种理想化、‘最好的’管理模式。”权变理论运用系统观点考虑问题,强调因人、因时、因事、因地等具体情况而采取灵活、应变管理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实效。

以权变理论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政策应主动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实现与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根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攻关项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政策研究”课题组的调研报告,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宾馆餐饮娱乐业、建筑业和制造业,分别占被调查总数的21.7%、19. 4%和18.7%,这三类行业的农民工共占被调查者的近60%。从职业上看,农民工主要从事低层次的职业。前三位职业是普通工人、服务人员和销售人员,分别占被调查总数的33.0%、25.5%和9.7%。结合当前劳动力市场行情,政府应全面拓展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空间,引导培训机构按照企业用工需求,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应用型技能人才。除此之外,政府还要运用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的理念指导培训项目的设计与规划,督促各级培训机构密切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把握培训市场和机遇,提升培训的社会效果。

在权变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应引导农民工培训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统一,培训与就业相协调,引导性培训和技能性培训相一致,灵活采用“校企结合培训”、“订单培训”、“定向输出”等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使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政府及培训机构也可以创造能够跨地域、转专业、分阶段的“学分制培训”模式,形成学分互认机制,还可以采取“企业+培训机构+失地农民”联动型的产教结合培训模式,以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行情。

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政府需要增强权变意识,利用政策工具指引培训机构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和定向培训的政策,提高农民工培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针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实施外出就业技能培训;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技能培训,等等。

二、与农民工需要相适应,试行“学分银行”存储、互认、兑换有机联动的农民工培训政策认定

“学分银行”是一种模拟或借鉴银行储蓄功能及特点,以使学生能够自由选择学习内容、自主决定学习时间、自愿选择学习地点的教育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开放性、灵活性、服务性。农民工学分银行制度是农民工通过在培训机构修习课程或是通过教育部的学分认证考试等多种形式获得学分,将学分存入个人在学分管理系统注册的账户中,累积达到一定的数量,最终可以兑换技能凭证或学位证书的一种学分管理方式。构建农民工“学分银行”,允许农民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长及就业需求,自主选择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培训时间、培训方式等,能够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同时,该制度开放了农民工培训的大门,实现了培训资源的共享,允许农民工间断学习,逐步把技能培训、资格认证、专业课程学习之间进行学分累计互换,让更多的农民工有机会获得技能凭证或学位证书,大大增强了农民工的就业能力。

(一)需要完善农民工培训“学分银行”的存分机制

农民工培训课程不同于传统课程,具有动态、多变、自学为主的特点,主要采用远程教育、实地培训等方式。这需要对各级各类培训课程做好评估,明确学分标准,然后把相关培训折合成通用公认的学分。农民工在参加完某项培训活动并经认证合格后,可通过“学分银行”网络系统在网上申请注册个人账户,并接受“学分银行”的学分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存储相应的课程学分。

(二)健全农民工培训“学分银行”的互认及转换机制

一般来讲,同级同类培训机构的学分互认较为容易,不同级别的教育单位或培训机构的学分互认较为困难,实践中需要对其进行评估,建立不同级别的“学分银行”。可以按照培训资源、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社会影响力、培训业绩等标准确立A级、B级、C级“学分银行”。同级之间的学分可以互认,不同级别的“学分银行”按照一定比例互认。例如,A级“学分银行”1个学分相当于B级“学分银行”1.2个学分,或相当于C级“学分银行”1.5个学分。同时,对于渴望学历证书的农民工,应尽量实现“资格证书”向“学历证书”的转换。“学历证书”体现了通过正规教育获得的学习经验、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而“资格证书”是对个人在具体生活和工作场景中通过实践操作、教育培训等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确认。例如,农民工经过培训获得中级厨师证并从业满两年,可申请获得中专学历证书;如获得高级厨师证并从业满三年,可申请获得大专学历证书等。资格和证书的互认,能够使非正规教育获得社会认可,使其具有与正规教育相近的水准和效力,大大增强了农民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民工培训“学分银行”兑换机制

农民工参加培训获得相应学分并逐渐累积,达到规定的学分数量时,可以兑换成相应级别的证书。在实施学分兑换时,应设计兑换汇率、逐级兑换比率等制度。农民工在获得某项证书所规定的有效学分后,可以用已获得的学分去兑换证书。在兑换证书后,当累积的有效学分达到更高标准时,再去兑换更高层次的证书。以此类推,水涨船高,实现农民工知识技能和证书层次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

三、整合培训力量和资源,推进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三位一体的农民工培训网络的政策协调

农民工培训是一项社会效益巨大而经济效益不太明显的事业。因此,必须出台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和措施,广泛调动用人单位、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开发农民工培训的动力之源,保障农民工培训顺利推进。

在“经济人”理性的支配下,企业精打细算,不愿为培训农民工付出额外的成本;看到农民工跳槽现象较为普遍,企业担心为他人嫁衣裳,没有培训农民工的积极性;在捉襟见肘的财力状况下,企业在开展农民工培训时或有心无力,或疲于应付,农民工培训质量和效果无从保障……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妨碍产业升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组织农民工培训,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允许用人单位培训农民工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扣除,并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政府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合同,通过强化合同管理来调动用人单位培训农民工的积极性,消除用人单位因农民工流动性大而不愿意培训农民工的顾虑。

农民工培训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属于准公共产品,各种社会培训机构在此类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社会培训机构关爱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自愿投入到农民工培训活动中来,是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重要生力军。吸纳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培训,是保证农民工培训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保障。政府应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加强政策支持,调动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首先,政府大力宣传培训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鼓励培训机构从自身发展的角度思考开展农民工培训的社会意义,引导其自愿为农民工服务。其次,打消培训机构的后顾之忧,由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签订农民工培训合同。通过强化合同管理,确保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保障农民工有较高的就业率,提升培训机构的事业心和成就感。第三,政府遵循市场规则,运用利益杠杆的作用,允许社会培训机构的功利性目标追求,支持各类培训机构申请使用中央、省、市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在培训补贴、经费划拨、场地供给、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其积极参与农民工培训活动。

四、贯彻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为农民工提供“普惠制”就业培训的政策便利

所谓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是指以提升社会成员的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不同项目、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培训,拓展知识结构,增强专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的行动方案。该政策拒绝只面向一部分人提供特殊的免费培训,主张对所有劳动者实施普遍性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农民工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贯彻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理念,对于实现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建立发展型社会福利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对农民工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首先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项目,开展订单式培训,并按技能水平发放不同层次的补贴。在这方面,可以适当借鉴辽宁省的成功做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号)》规定:对用人单位急需或已签订劳务输出意向协议的普惠制就业培训,鼓励采用“快速通道”办法开展订单培训。一般专业工种就业培训,每课时每人补贴3元;第二产业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5元;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10元;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课时10元执行。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普惠制就业培训实行定额培训补贴办法[5]。该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取得明显成效,对于减轻农民工培训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提高农民工就业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在对农民工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过程中,对那些年龄偏大、身体残疾、处于低保边缘、零就业的农民工,同样要安排他们参加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他们如能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则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居住偏远的农民工,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状况,在餐费、交通费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对已享受过免费培训的农民工,一年内未就业,或虽然就业但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以提高就业收入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

第三,创设理论与实践相联系,就业培训与职业推荐相结合的政策机制。为了使农民工将所学的知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建立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其一,宁缺毋滥,打造精品,对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实施严格的准入机制。其二,在企业设立农民工实训基地,聘请企业中优秀的技师、工程师担任实训教师,让农民工学到真正管用的本领。该方案为消除知识学习与技能运用相分离、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提供了调整的方向和坐标。其三,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应将对农民工的培训与职业推荐结合起来。培训机构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搭建劳动力市场资源信息管理平台,密切跟踪当前或预期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在开展订单式培训的同时,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并尽量将农民工推荐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去。

五、基于系统论的视野,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农民工培训配套政策支持

系统论最初是由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L.贝塔朗菲创立的,是人们认识事物、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论。“系统论方法就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综合地、精确地考察系统与要素、要素与要素、系统与环境的关系,以实现整体最优化的一种方法。” 转贴于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何一个系统都应有明确的目的性,系统的目的是整合系统各个要素的关键。农民工培训政策体系的目的是促进农民工人文素养的提升、道德修养的完善、职业技能的提高,实现农民工的全面发展。该目标定位具有规划未来、引领发展的作用,属于农民工培训的“上层建筑”或“顶层设计”。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支持、信息建设、国家资格框架等都要在农民工培训政策目标定位中求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工培训的适切性、自洽性、可行性与有效性。

(一)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支持,推行“培训券”、“一卡通”的农民工培训政策便利

为创新农民工培训的经费投入机制,可推行“培训券制度”,即国家将用于培训的公共经费以凭证的形式直接发给培训者本人,培训者凭券自主挑选培训机构,并以券冲抵培训费用,然后培训机构凭券向政府申请支付补贴。“培训券制使政府对农民工培训的经费拨付,转化为受益者对教育(培训)服务的购买力和看得见的福利,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功能并举。”

目前,培训券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较好地试点与推行。培训券是一种代金券,可分为就业培训券和创业培训券两类。符合条件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培训券,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培训定点机构和专业,凭持券面值抵扣培训费用。例如,陕西省规定,“《就业培训券》和《创业培训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省财政厅监制,在全省培训定点机构内通用。根据培训专业的不同,《就业培训券》面值分别为600元、480元、360元三种,《创业培训券》面值为600元。《就业培训券》和《创业培训券》面值只含培训部分,对按规定培训合格的按面值全额兑付。”培训券制度灵活、便捷、规范,赋予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的机会,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培训。同时,该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培训活动中,给培训机构带来空前的压力,能够督促其提高培训质量,打造良好的培训品牌,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与培训活动。

(二)加快推进农民工培训信息化进程,建立全国性人才需求、就业岗位和培训信息平台

由中央和地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全国就业情况进行调研,定期人才需求信息报告,建立国家和各省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引导培训方向,促进就业市场的有序流动。各地加快建立农民工培训信息中心、务工人员联络中心、政策法规宣传中心、教育资源整合中心、企业培训服务中心,推动农民工培训工作走向深入,为农民工参加培训,获得就业就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国家资格框架,提高劳动力市场规范性和统一性

国家资格框架制度可以为接受培训的农民工提供一条“横向贯通、纵向衔接”的终身发展之路。在完整的国家资格框架下,农民工培训和义务教育能够更好地衔接,弹性学制和灵活教学制度能够紧密结合。“国家资格框架能够实现不同学习系统的对接和不同系统资格的等值互认,这对于受训者的未来发展及终身发展也是有益的。”对国家职业资格框架的重大改革对许多人的生活和工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它不仅能够减少制度性、体制性障碍,衔接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教育与培训,而且对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建立灵活、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有着重要作用。

(四)不断完善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消除城乡有别的政策歧视,清除部门分割的政策障碍

农民工培训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政策的引导和制度的规范。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应加强国家和地方立法,协调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关系,理顺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关系,并在土地政策、户籍政策、子女上学政策、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系列政策方面做出改革和调整,进一步消除城乡分隔的体制性障碍,以保证农民工在制度转型过程中享有更多的培训机会,降低心理成本,提高接受培训的积极性。

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健全农民工培训评估与监控的政策保障

提高农民工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必须以完备的评估和监控政策作为保障。我国的农民工培训具有培训类型纷繁复杂、培训内容动态多变、投资主体多元参与、培训成员来源多样的特点,农民工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很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以往对农民工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评估侧重于资金投入、师资情况、培训人数等量的方面,而对培训的实效性、培训资质、培训质量等方面的评估和监管关注不够。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培训评价和监控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在国家层面建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协调、适应时代特点的培训质量评估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定培训所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农民工培训质量的宏观评估和监控机制,有助于为农民工培训提供决策信息参考,提高培训项目的管理水平,优化培训项目的资源配置。当前,政府主管部门应对精英教育的质量评估标准进行理性反思,从受训人员的满意度、培训质量和效果、技能鉴定、职业道德、劳动保护等方面细化考核指标,健全培训课程和培训管理的质量评估体系。在质量评估和检查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不符合标准,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则严格取缔其农民工培训资格。

(二)推行竞争择优机制,建立农民工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农民工培训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加强对农民工培训机构的资格资质审查。农民工培训机构由各培训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确定的农民工培训机构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树立质量为本的理念,构建农民工培训质量监控政策

1.建立农民工培训质量督导制度。成立由专家、教授组成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培训督导组,监督培训全过程。建立农民工培训专家听课制度,由专家深入培训第一线,了解培训进展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2.健全农民工培训监管责任制度。政府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将培训质量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由分管领导干部承担监管任务,并对培训质量情况承担督导责任。

3.实施农民工培训质量与经费划拨挂钩制度。在农民工培训质量的监管工作中,政府督导人员一旦发现培训机构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动机不纯、疲于应付而导致培训质量低劣的情形时,即按有关规定暂停拨付培训经费。对于培训质量不达标的培训机构,政府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工作整改,只有当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时,才恢复向其发放培训经费或补贴。

(四)健全对培训资金的全方位监管制度,确保培训资金被正当合理地使用

1.规范培训资金申领程序,严格执行对培训补贴对象的审核和监管。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以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

2.强化培训资金监管责任意识。对农民工培训经费进行专项管理,建立培训基金账户,严防职业院校与有关机构合谋套取培训资金现象的发生。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篇7

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及使用,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活力,它以其特有的对冲和套期保值功能,有效规避利率、汇率或股市等基础产品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近十几年来,衍生金融工具成为国际银行业用以规避风险、开拓业务、谋取利润的经营手段,其在银行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在我国,国内商业银行是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主力军,主要从事自营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和代客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业务品种有远期、期货、期权、互换及结构性产品等。从交易目的上看,商业银行代客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在与客户进行衍生金融业务交易,即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反向交易,以消除市场风险,从交易中赚取一定比例手续费,承担很小的风险;而自营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则为基础工具套期保值目的而开展(从实际交易情况看目前此类交易量最大)或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时间短、金额规模小、品种少,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论从品种创新上,还是规模上都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不久的将来一定会被广泛使用。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受外界影响变动大,加上本身构造的复杂性,使得它伴随着高风险,操作不当将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损失。上世纪90年代以来,衍生金融工具因其自身特点以及投机者的过度投机酿成了多次骇人听闻的巨额亏损和金融危机事件,全球的几乎每一场金融风险事件都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它的“双刃剑”效应成为风险管理的聚焦点。

与此同时,作为商业语言的会计也面临着不断满足衍生金融工具创新的风险管理的挑战。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实施将原会计准则规定的在附注中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纳入了表内核算,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使得市场价格的变动对损益的影响更大,衍生金融工具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资产或者负债。报表要求披露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信息,同时披露对金融工具采用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要求披露与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其中描述性信息包括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数量信息包括风险敞口总括数据和各风险集中点的风险敞口金额;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做到期限分析,判断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说明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方法;市场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发生变动时,分析其对当期损益和权益产生的影响。这些都从形式上规定了要采用会计语言来揭示衍生金融工具信息,但是,会计流程的事后反映和原有的会计模式能否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有效地反映发展与变化中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真实程度,成为本研究的关注点。本文以会计业务流程再造为焦点,探讨如何对外提供可信的财务信息,以期对内满足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需求,实现有效决策,从实质上发挥会计的控制和风险预警功能。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会计需求

风险是指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而风险管理则是指“银行或企业根据既定的目标,为防止其收入和债务受金融市场上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以取得比较理想的风险承受程度的组合而进行的管理。它并不意味着要消除一切风险,而主要是把风险控制在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即现代风险管理是在定性和定量分析基础上所建立的一整套管理程序,若其管理的范畴在全球内,就形成宏观金融管理;若其作用范围限定在企业内部,则形成微观风险管理。本文关注商业银行内部对衍生工具业务进行微观风险管理中对会计功能的需求以及其所产生的外部性。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

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将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五类。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利率或金融资产价格等市场因素的波动使衍生金融的持有头寸价值发生不利变动,从而影响投资者财务状况的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合约对手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带来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金融衍生交易活动中交易者所面临风险的集中反映,当交易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时,将被交易所强制平仓,从而面临巨额亏损;而合约到期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时,则最终将导致企业的破产清算。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的缺失,如人为错误、系统失败、不正当的程序、管理控制失误等,而导致意外损失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多样性、复杂性、奇异性和技术性,使其较之基础金融工具面临更大的操作风险,这客观上要求衍生交易主体必须具备先进的管理模型、完备的控制系统和专业的技术人员。衍生交易的杠杆效应使得任何的决策失误都将导致巨大的风险暴露,但也正是由于这一交易机制,更容易诱发交易员的赌博心态,进而违规操作。法律风险是指衍生交易合约不能依法执行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合约约定不明确、合约本身无效、交易对手不具备法律授权、相关条款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等。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与会计信息系统

1.会计在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会计是人造的提供经济信息系统,它与企业其他系统(如风险管理系统等)协同运作满足企业和社会经济大系统运行的需求,对内的功能是适应企业需求,反映各子系统的活动情况、监督各子系统的运行、参与其他子系统的控制;对外功能则提供充分反映企业状况的可信的财务会计信息。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最终会引起商业银行的资金变动,表现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发生的增减变化上。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观(盖地,2007)将其公允价值计价,注重交易事项的实质确认,并在列表披露中规定相关的风险披露,强调了决策有用,会计不容质疑地在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中起到了反映和评价的作用。同时,会计对过去事项记录与积累也为反映未来现金流入与流出的衍生金融工具提供数据,帮助报表使用者对未来进行合理预测,利于风险管理。而且,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也包含着会计风险管理:如对由于计量方法的不同或对经济数据粉饰所造成的风险管理;对由于会计数据变化或会计政策选择所造成的风险。

2. 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会计需求

金融市场变动速度太快,衍生金融工具品种的多样性和不断创新也使风险表现了非线性,它的风险传递也是高速的,传递过程也十分复杂,所以建立在健全的数据程序之上的高品质信息的适用性对于风险管理非常重要。从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制度、程序和方法上,都希望会计的反映、预测、监督、控制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因为经济信息中七成以上的数据来自会计,会计信息的适时提供,将使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与对其交易业务所表现的会计信息系统产生紧密的联系。会计系统与风险管理系统的协同运作是满足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需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特殊业务,探讨协同运作方式――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以提供风险导向的会计信息。

三、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

(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的内涵

1. 流程与流程再造

《牛津英语大词典》将流程定义为:一个或一系列连续有规律的行动,这些行动以确定的方式发生或执行,导致特定结果的出现。一般来说,流程是由一系列单独的任务组成的,使一个输入经流程变成输出的全过程。Allan M・Scher认为,“流程对输入的处理可能是转变、转换或仅仅照顾其通过,以原样输出。”Davenport和Short将流程定义为“为特定客户或市场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而实施的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活动”。

1993年,迈克尔・哈默等合著《再造企业――企业革命的宣言》,代表了得到广泛公认的对再造的定义。他认为,企业再造是对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再思考和彻底的再设计,也是管理理念的变革。银行再造(Reengineering the bank)在20世纪80年代初起源于美国,是国际银行业在网络金融时代、信息化浪潮中寻求银行管理新模式的具有革命性的实践,其定义为:商业银行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客户为目标,以业务流程改革为核心,从根本上对银行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重新设计,以期在成本、质量、客户满意度和反应模式上有所突破,使银行集中核心能力,获得可持续竞争的优势。

2. 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流程与业务流程

一般认为,企业流程主要由会计流程、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组成,会计是连接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桥梁,负责从业务流程中采集数据,经过加工后生成企业管理活动所需的信息,支持企业的管理活动。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这样复杂的交易,更需要将会计流程与其业务流程紧密联系,例如适时了解业务中如何将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拆分成简单的、基础的、流动性好的产品,并利用相对简单的产品平掉风险,进行会计的及时反映;公允价值广泛用于各类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确认计量中,涉及公允价值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能否从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或通过有效的估价技术直接得到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取得离不开对业务的了解和相应的模型估价。因此,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流程对会计流程的信息采取的时间、方式、质量以及加工后的信息至关重要,会促进会计流程的增值内容、会计流程中的增值作业的增加和非增值作业的减少,保证了信息的有用和可靠,有利于对衍生金融工具管理的决策。所以,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信息需要通过其会计业务流程共同完成。

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

本文所指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是银行再造的组成部分,它的内涵则是借用再造理念,强调以会计业务流程为改造对象和中心,以风险管理需要为目标,对现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进行根本上的再思考和彻底的再设计,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及风险管理理念,从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中采集数据,加工成管理决策有用的风险导向的会计信息,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会计流程的增值内容最大化,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在实践中,会计业务流程再造虽然有创新, 但绝不等于完全否定过去, 现有流程中的合理部分应予以保留, 并根据会计制度的变化、新业务的拓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的动因

1.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流程的制约

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会计流程设计多是为了适应既有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的需要, 讲究统一性和标准化,相对缺乏差异性和多样化。具体的会计、业务流程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设计,会计流程往往远离业务流程,彼此间缺少衔接和协调,会计信息所采集的数据以资金流信息为主,且是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后进行的,忽略了大量的管理信息, 导致信息隔阂和信息重复存储,财务人员在加工信息时仅仅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排序、汇总、过账,而很少考虑会计信息和业务活动的关联性,这样的财务报告并非直接可用,必须经过若干后台加工后才能提交到使用者手中。这样的会计流程很显然已无法跟上瞬息万变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业务风险管理需求。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要求衍生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风险信息,如银行所具备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与之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其风险计量体系获取以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和负债信息,得到风险暴露总额与获准的银行风险管理限额进行比较的情况。而银监会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的要求,从监管角度出发,指出商业银行在其所提供的监管报告中需揭示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情况和对银行监管资本的影响,但两者要求的口径的不一致使财会人员在加工统一数据上疲于奔命。当然,定性也好,定量也罢,期末风险估值数据也仅仅提供某一时点的风险水平,无法满足其风险管理所需的适时的高质量信息。

3.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开展与IT支持

目前,我国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商业银行一般都根据西方商业银行衍生金融业务的管理方法建立了前、中、后台的业务运作体系,但具体有所差别:前台一般设在资金部(或国际部、外汇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执行和头寸的管理;一般设在资金部(或国际部、外汇交易中心)的风险管理处或相关处室,负责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评估及交易额度管理;后台设在清算中心,负责交易清算和控制操作风险。大多数银行目前仅授权其境内分支机构开展代客衍生交易业务,并明确规定由总行集中营运,统一核算。

IT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的应用使得银行构建信息系统,进行实时跟踪、反映、处理其各项经济活动成为可能,各种交易和事项在发生时即可实时记录、实时处理、实时报告,满足了包括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在内的各项需求。网络环境下的会计模式、理论的研究,也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提供了理论和发展的支持,成为其再造的动力。

(三)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设想

1.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的方法支持和核心策略建议

流程再造的具体方法主要是流程要素分析法,有二要素分析法和四要素分析法。在二要素分析法下,流程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做任何事情的方式,包含客体流和主体工作流。流程再设计的出发点就是改变这两个基本要素,使它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具体方法有:改变客体或客体的载体、改变主体、实现主体工作与客体流之间的转换。在四要素分析法下,将流程分为活动、活动之间的联结方式、活动的承担者以及完成的方式等4个基本要素。流程再造可从4个要素上寻求突破。如活动本身的突破,有活动的整合、活动的分离和活动的废除;活动间关系的突破有两种可能:一是活动的某一顺序发生突破性的变化,导致一个高效运作的新流程产生,二是活动间的逻辑关系发生突破性变化,从而获得一个新的流程;活动承担者的突破;活动实现方式的突破主要体现在探索信息技术更为有效的利用。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的核心策略是会计与业务流程之间信息的转换,应为增值的作业;利用网络环境、IT技术以及各处理模块,进行适时(just-in-time)在线(on-line)的信息加工、提供与应用;会计确认、核算、加工三阶段的处理在网络支持下,由相应的模型系统处理完成,形成适时的信息数据库。在各处理阶段的信息是可分离的,可选取的,当应用信息时可根据不同需求经授权提取,形成相应的报告:如适时的风险管理信息提取,适时的财务报表披露,风险预警等。

2.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流程再造设想

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过程中,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是关键,其增值作业的增加和非增值作业的减少,是会计流程再造的价值增值前提。现代经济高度社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是银行完全可以借用外部资源,把许多业务流程环节交由其它企业去协作完成。例如,利用业务外包将银行的局部性的信息技术业务委托给外部厂商或集成商去做,而自己只做核心部分,将流程分解到新兴的参与者,让他们只需专门服务于各自的领域,银行做其核心业务流程,掌握其核心信息。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衍生交易各种可能的风险进行事前的评估,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对每一笔交易的风险特性进行测试并提出应对措施。风险管理部门应采取先进可靠的风险评估模型,准确测量衍生交易头寸变化时风险价值的变化情况,估计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建立衍生交易的止损点和风险预警线,以便有效地管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利用适时的财务报表充分披露。

例如,某商业银行的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批发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注:该业务为通过收集公司、机构客户外汇理财、风险管理需求,为公司机构客户提供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通过业务流程中的产品适用性审核深入分析产品风险,并根据产品的市场成熟程度、客户对于产品风险的理解程度和承受能力来考虑产品对客户的适用性;通过信用风险审核采取控制措施;审批人在授权审批的权限额度内审批交易;在交易平盘中审核客户书面材料委托、协议及请示的一致性和齐备性,在与境外交易对手进行背对背平盘条款与客户交易委托的一致性及交易对手额度的使用情况;交易证实审核客户委托与交易前台、境外交易对手提供的交易证实书的齐备性和一致性。从业务流程上控制人为的操作风险。

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思路

商业银行每日都提供衍生工具交易合同的收益和损失以及风险估值等数据作为内部风险管理之用,并提供整个报告期的一系列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情况数据,动态地了解衍生工具交易活动作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流程再造后所具有的功能。

如图2所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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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在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席卷世界时,我国国有企业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国内企业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中,缺乏对于各类风险的有效预测和监控,导致我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难以及时进行财务策略的调整,难以抵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一、国有企业面临的财务困境

1.融资担保难,资金紧缺

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常用的银行贷款的模式也因金融机构银根紧缩变得难以为继,在当前严峻的国际形势和市场波动下,国有企业融资困境更加凸显。主要表现在:大部分国有企业信用等级较低,不具有规模优势,融资成本高、风险大;大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缺乏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战略,融资渠道开拓困难。

2.管理模式僵化,资金控制力量薄弱

国有企业内部长期形成的内部职责不分,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管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不良现象,并没有因为金融危机的发生而有所缓解。现金闲置、资金流失或者严重负债致使企业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企业现金流的中断,财务危机爆发而使企业倒闭。另外,大多数国有企业在投资上过分依赖贷款,企业为了尽快回收资金,迫求短期投资目标,对投资可行性研究和长远筹划不足,进而盲目投资,造成资金的流失和企业效益的降低,形成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恶性循环。

3.新形势引入新困境

国有企业处于日渐规范的市场竞争中,同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其他企业之间的联系和融合越来越紧密,参与国际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因此,受到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的影响因素也越来越多。当前的金融危机形式给我国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萧条,商品流通和市场需求减少,消费萎缩,企业业务和利润下滑;国有企业面临着金融风暴后的管理危机和资金运营危机,企业的管理变革,企业运营成本、管理成本急剧上升,而企业效益却在不断下滑,这种内部危机在外部危机的冲击下将被激活,并把企业拖入内外交困的境地,给自身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二、构建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企业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成为了首要目标,而要想实现健康成长和持续经营,在整体战略部署下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财务战略显得至关重要。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应看到成长和变革的契机,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对企业外部和内部资源重新整合利用,调整整体战略布局和财务战略规划。

1.树立“全员财务”的观念

企业领导重视财务的着眼点是决策、组织和协调,决策主要是宏观方面、战略方面的。在协调上既要关注协调企业与投资人、债权人、国家、银行、社会监督部门等错综复杂的关系,还要关注协调企业内财务部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企业领导改善财务管理的主要手段应包括: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良好素质的财务人员;制定与完善先进、严格的财务制度、科学可行的考核与奖惩办法;明确企业的管理方针、财务政策。

2.加强财务战略的创新,解决融资困境

(1)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观念创新。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是企业为适应环境变化而对财务管理要素所作的重新选择。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僵化,阻碍了企业的迅速发展,财务管理的创新可以推动国有企业的全局管理创新模式。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观念的创新必须结合自身的生命周期特点,利用市场机会,把握经济动态,争取在财务治理、财务制度、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式上进行创新,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融资模式的创新。一方面,通过对自身企业内部信用政策的制定、信用治理、信用信息渠道的拓展等提升自身信用等级,向外部投资者、客户等相关利益者提供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有效缓解与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并与银行、投资商之间培养良好的财务关系和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和技术创新积极创新国有企业融资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市场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为国有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内部或外部的保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进而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缓解国有企业的融资困境。

3.生产经营管理以预算为中心

企业要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包括财务预算(即成本,费用资金,盈亏及货币收支预算)、营业预算(即生产销售,采购,人工费预算等)和专门决策预算(如技改,购置固定资产等),并使全面预算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保证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4.成本管理以环节控制为中心

环节控制是根据系统论和控制论原理提出来的。具体地说,成本管理必须按照这样的秩序分别进行控制,才是全员、全面、全过程且有效的成本管理,即设计成本的控制――采购成本的控制――生产成本的控制(即在制定合理的单位消耗定额前提下,应将指标分解到班组或个人,实行二级和三级核算制,把责任会计与成本会计相结合进行核算,以保证有序且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三、结语

国有企业应正确面对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从中看到危机所潜藏的新的出路和机遇,积极探索企业财务管理新模式和财务战略的新路径,明确自身财务战略定位,变革僵化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政府政策和资源,突破外部环境束缚,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篇9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巨大发展,GDP增速始终保持在8%以上,综合国力提高的同时,个人财富也得到极大提升,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及财富配置的需求日益迫切,个人理财业务应势而生。

个人理财在我国是一个新兴领域,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率先开展了个人理财业务:1995年,招商银行首次推出“一卡通”个人理财产品,它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收付功能为一体;随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设立其独立的理财部;自此以后,其它商业银行也都相继推出了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但速度却很快,随着个人理财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个人财富的不断累积,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理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多的人加入到了个人理财的行列,这将不断地推动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和我国个人的理财技能的发展。

2004年12月7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金融时报》上提出了“金融生态”的概念,此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金融生态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研讨的热点问题。从自然生态学的角度去研究金融问题,极具有创新性及启发性,许多学者从这一视角出发,对我国经济金融各方面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现阶段我国个人理财业务高速发展的今天,结合金融生态对其展开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意义,本文基于金融生态视角,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及问题,并对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出战略性建议。

2.金融生态基本概述

2.1 金融生态内涵

生态系统可以分为生物群落和环境两个基本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具有不同的功能,而且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制约、生成和动态平衡的。基于生态系统这一基本原理,为了更形象生动地表述“金融生态”这一概念,周小川行长将金融生态系统比作“水族馆”:金融机构像“鱼”,自身必须健康,才能生存和自如地“游动”,所以其自身的改革是最重要的;外部的金融生态环境,就像水族馆里的水草、浮游生物和氧气等,是生物生存和茁壮成长的必备条件;另外,如同水族馆中各种生物构成的生态系统需要有适当的规则来维系,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也是不可缺少的;最后,宏观调控就好像是水的温度,不能太冷,冷了有些鱼会冻死,也不能太热,否则氧气会跑掉,生物就不能生存,还不能忽冷忽热。这些因素有机结合,共同作用,缺一不可,否则“水族馆”就会出现“生存危机”,金融体系就会出现金融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金融系统具有生态系统的大部分特征,结合这些特征,我们可以更为具体地分析金融生态的内涵。

金融生态是对金融的一种拟生态化的形象阐释,金融机构作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一员,其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一方面要以自身制度建设和经营水平的提升为基础,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其中既包括宏观的经济大环境,也包括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因此,我们可以把金融生态系统理解为各种金融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这个系统由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调节机制三个有机部分组成。结合生态学系统构成原理,我们可以整理金融生态系统的构成原理,见图1。

2.2 金融生态特征

金融生态作为生态学在金融领域的体现,既有与自然生态学相类似的地方,也有其自身特性。因此,将金融生态应用于金融发展研究时,必须充分了解金融生态的特征。

金融生态是以信用经济为基础、以金融资源为运作对象、依托于一定的社会体系,在自身调节机制的作用下保持平衡,实现资金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并对经济发展发挥支持和促进作用的动态系统。其具体特征如下:

(1)双面性。金融生态是一个系统,其主要中心是金融业,金融生态表现出了内部环境(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双面性。金融生态这个统一的系统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金融业内部环境,如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另一部分就是金融业外部环境,如政治、经济、法律、信用环境等。这两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共同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特殊生态系统。

(2)动态关联性。金融生态中的所有因素和外部所有因素并不是静止不动的,如同自然生态中各个生态因子紧密关联一样,他们也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性,通过资金链条相互作用。所以,金融生态也不是静止的,而是一个不断新陈代谢和逐步完善的系统,是一个动态关联的系统。

(3)双重机制性。金融生态具有双重机制性,即适应性学习机制和自然选择机制。由于各国、各区域的法律体制、经济条件、社会特征、文化传统等各种外部因素不同,为了适用这种不同的外部环境,其金融生态内部因素就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这就是金融生态的适应性学习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同自然生态一样,金融生态沿袭了自然选择的传统,金融生态也不断的进行着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动态发展着。

3.我国金融生态个人理财发展分析

3.1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首先出现在商业银行,这是由于商业银行在销售网络方面的强大优势、在资金清算方面无法替代的作用和办理各项中间业务的特殊权限,使其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方面有着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而个人理财业务以其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等特点逐渐得到中外商业银行青睐,并迅猛发展,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04年以来,我国理财业务每年的市场增长率达到18%;2011年上半年,理财产品发行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商业银行共发行8497款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8.51万亿元,已经超过2010年全年的发行规模7.05万亿元;2011年前三季度我国理财市场规模更是达到300亿美元。

我国保险公司、证券、信托、基金公司在个人理财市场上也不甘落后,纷纷设立理财中心来推销理财产品,其中,保险公司在传统寿险、财险等保险品种的基础上推出了以下几种新型保险理财产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新型保险理财产品相对于传统的保险产品来说具有相当的优势,它在为人们提供保障的同时还较好的兼顾了收益。

3.2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求分析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主要分为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两个方面:

第一,潜在需求方面。一方面,我国近年来持续的GDP增长促进了国民财富的增加,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带来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总量的持续增加,进而使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这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最直接条件;另一方面,我国的CPI也基本保持上涨趋势,物价的持续上涨给人们带来通胀压力。因此,来自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构成了我国潜在的持久而旺盛的理财需求。我们可以从下图中看出,我国GDP及CPI在最近这些年的增长势头。

第二,现实需求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城镇居民货币收入的大幅增加,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在总量和结构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由以前的单一存款、手持现金逐步向多元化转变,出现了现金、存款、债券、股票、外汇、保险、基金、黄金等并存的多元化新格局,但观察目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存量不难发现,储蓄存款仍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从现金、债券、股票等的比例上可以看出我国居民的投资心理,即缺乏主动性,避险仍然是我国居民的主要投资要求。基于此,更符合居民心理的个人理财业务有了较大的市场需求。目前我国居民在理财意识、金融资产的数量上都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3.3 我国金融生态个人理财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晚20年,居民理财意识尚属于起步阶段,加之我国金融经济发展地不完善以及金融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本文结合金融生态内涵,从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等金融生态子系统对我国个人理财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金融生态主体方面

第一,作为我国个人理财产品的供给机构,我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在理财产品的种类、结构、设计上都比较接近,难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理财产品功能简单,同质化严重,理财产品易复制的特点在各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中一览无余,理财产品几乎都是证券、外汇、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而个人理财的目标就是针对客户不同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需求等,为客户制定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理财规划。而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不能真正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难以得到客户的认可。

第二,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较晚,作为个人理财产品的最终需求者,居民的理财观念尚不成熟,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在个人理财知识方面存在一定的误区,甚至将理财看作为是一种新型投资,同时我国金融机构缺乏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国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技能仍以本机构业务为主,理财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造成了金融机构在理财宣传、规划、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不深入,不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理财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

(2)金融生态环境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由于受到政策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领域,只能代销基金、保险等产品。与此同时,客户在保险公司投资的仍然是单一的保险产品,同样受到相关政策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无法真正地实现客户资金在各类理财产品上的分配与流动。这样的分业管理,导致各金融机构不能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打造针对性的投资组合,并帮助或客户实施投资理财计划,从而使得个人理财业务的功能大大降低,缺乏对目标客户的吸引。

第二,法制不完善,金融监管滞后,风险防范问题凸显。个人理财近几年发展迅速,不少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竞相给客户以高回报承诺,不少金融机构将理财产品视为竞争资金的手段,在回报率上恶性竞争,考虑其后果。在个人理财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个人理财的监管明显滞后,尽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均对个人理财相关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有所规定,但个人理财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特别是适应金融业混业发展的趋势,综合性的个人理财法规还几乎是空白,这显然不适应个人理财监管的需要。

第三,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部分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经济陷入衰退,我国作为国际经济体系下的重要一员,也在一定程度上遭受着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增速有所放缓,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居民收入会有所减少,从而抑制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另外,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产品和交易的多个层面,隐藏着多种形式的潜在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的理财积极性。因此,个人理财无论从投入资金量,还是投入方式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第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阀”,对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人们收入预期,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对医疗、养老等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后顾之忧时,人们才会增加自己的消费或者投资等方面的支出,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从而抑制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3)金融生态调节机制方面

金融生态个人理财调节机制的优劣评判依据是:个人理财市场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个人理财市场监管调节的有效程度。与国外不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纯正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还不够充分,我国商业银行因为在个人理财市场中的巨大优势地位,使得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不完善。要改善生态个人理财调节机制失衡现状就必须按市场化方向,完善个人理财自我调节机制,同时提高个人理财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增强金融监管的调节作用。

(4)我国金融生态个人理财发展战略

通过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的产生与发展及其运行特点的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金融生态个人理财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战略性发展建议:

第一,加快我国金融机构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我国金融业内部已经开始彼此向对方的业务领域渗透和扩张,比如保险资金入市,券商股票抵押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公司推出的连结保险,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基金发售,开通“银证通”业务等等。目前,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已成趋势,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集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银行业务于一身,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我国金融机构应从混业咨询、混业合作的思路出发,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拓展与创新,努力实现从单一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的转变,充分做好理财“混业”经营准备,为客户提供更具综合性的理财服务。

第二,加快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提供差异化的个人理财产品。个人理财产品是个人理财业务的基石,也是个人理财服务的落脚点。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合作,推出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丰富个人理财产品;另一方面,应当对客户群进行细分,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方案,在延伸业务的同时增长了对同一客户的服务周期。

第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外部监管机制。我国与个人理财业务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显得较为薄弱,如何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前提。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理财资金投向的合法合规、风险提示、客户知情权保护、金融机构与客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解决个人理财业务(下转第195页)(上接第192页)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为了给个人理财业务的顺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必须加强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提高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根据新业务发展和监管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新业务监管体制。只有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促使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宽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有效解决相关规章制度缺乏的问题,满足我国居民日益增加的多样化理财需求。

第四,培养复合型专业理财人员,提高专业修养,同时更新客户理财意识,拓展理财市场。居民希望理财服务人员既熟悉银行业务又精通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专家,为自己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和一站式的综合理财服务,复合型的专业理财人员是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个人理财资格认证制度应把综合个人理财策划、投资策划、保险策划与风险管理、员工福利与退休计划,个人税务策划和遗产策划及事业继承等作为培训和考核从业人员的标准,提高他们的专业修养。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居民的宣传力度,同时建立相关个人信用体系,让更多的人放心将钱交由理财机构管理。

4.总结

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不论是对个人,还是金融机构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从金融生态角度来看,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体地位的背景以及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下,思考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个人理财业务更加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从监管、产品、法规及专业素质等四个方面对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此促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在金融生态系统下充满活力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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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管理复杂适应系统的简单介绍

1.1 复杂适应系统的简单介绍

其实,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ive System,以下简称CAS)理论是美国霍兰(John Holland)教授于1994年,在Santa fe研究所成立十周年时正式提出的。复杂适应系统(CAS)理论的提出对于人们认识、理解、控制、管理复杂系统提供了新的思路。CAS理论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复杂性和复杂系统的研究作为当前科学研究的热点是系统科学发展的新阶段已被有些科学家誉为“21世纪的科学”。尽管近代的系统方法是从20世纪40年展起来的,但一些朴素的系统思想却早在二、三千年前就在东西方出现了。奥地利学者,一般系统论创立者贝塔朗菲(v Bertalanffy)曾指出:“我们要是正确地提出和评价现代系统论就不能把它看作时髦一时的产物,而应把它看作与人类思想史交织发展的一种现象。”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伟大学者他的思想是古代朴素系统观中最丰富、最有价值的遗产,特别是他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观念至今还是系统论的一条基本原则。复杂适应系统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它是基于适应性主体,适应性主体具有感知和效应的能力,自身有目的性、主动性和积极的“活性”,能够与环境及其他主体随机进行交互作用,自动调整自身状态以适应环境,或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或竞争,争取最大的生存和延续自身的利益。但它不是全知全能的或是永远不会犯错失败的,错误的预期和判断将导致它趋向消亡。因此,也正是主体的适应性造就了纷繁复杂的系统复杂性。同时逐渐的趋于混沌的边缘。复杂适应系统具有将秩序和混沌融入某种特殊的平衡的能力,它的平衡点就是混沌的边缘,也即一个系统中的各种要素从来没有静止在某一个状态中,但也没有动荡到会解体的地步。一方面,每个适应性主体为了有利于自己的存在和连续,都会稍稍加强一些与对手的相互配合,这样就能很好地根据其他主体的行动来调整自己,从而使整个系统在共同演化中向着混沌的边缘发展;另一方面,混沌的边缘远远不止是简单地介于完全有秩序的系统与完全无序的系统之间的区界,而是自我发展地进入特殊区界。在这个区界中,系统会产生涌现现象。

1.2 经济管理复杂适应系统的基本理论

经济管理系统作为人类社会的衍生系统,是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悠久的历史可以和人类社会媲美,它也是当代复杂性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经济管理复杂适应系统主要就是复杂是一个系统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应用。经济管理复杂适应系统作为复杂性科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为产生的,以人为主体单位,并且构成组织系统,对于环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简单来说,就是以人和由人构成的组织为基本元素所构成的具有适应能力的系统。因为该系统主要的元素就是人,所以在该系统中,更加注重人的思考行为方式研究。正是由于人的行为的复杂性,给系统的运行带来了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描述性经济管理复杂适应系统作为以人为主要构成元素的复杂系统,在对它进行研究时,对人(或由人构成的组织)的思考、行为方式的刻划和理论模型的建立是不可避免的。在经济学的模型中,所有的构成元素都被货币化,因此,忽略了具有复杂性的细节问题。在社会模型中,构成元素都被看作是文化的产物,导致个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都被约束在文化与道德的范围内。而在心理学模型中,个人具备社会学模型中个人的特点,同时也具有一定个人的创造力和适应性,他们有自己的欲望,这些欲望之间不具备可以替代的关系。

2 经济管理复杂适应系统的仿真研究

2.1 经济管理复杂适应系统仿真的研究

仿真即用另一数据处理系统,主要是用硬件来全部或部分地模仿某一数据处理系统以致于模仿的系统能象被模仿的系统一样接受同样的数据,执行同样的程序获得同样的结果。系统仿真技术集成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图形图像技术,面向对象技术多媒体、软件工程、信息处理、自动控制等多个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是以数学理论、相似原理、信息技术、系统技术及其应用领域有关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和各种物理效应设备为工具,利用系统模型对实际的或设想的系统进行试验研究的一门综合性技术。一般的仿真系统分类两大类,连续系统仿真及离散事件系统仿真,连续系统仿真是指对那些系统状态量随时间连续变化的系统的仿真研究。而离散事件系统仿真则是指对那些系统状态只在一些时间点上由于某种随机事件的驱动而发生变化的系统进行仿真试验。

2.2 经济管理复杂适应系仿真模型

所谓系统仿真(system simulation),就是根据系统分析的目的,在分析系统各要素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能描述系统结构或行为过程的、且具有一定逻辑关系或数量关系的仿真模型,据此进行试验或定量分析,以获得正确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中国学者认为:系统仿真就是在计算机上或(/和)实体上建立系统的有效模型(数字的、物理效应的或数字物理效应混合的模型),并在模型上进行系统试验。对于经济管理复杂适应系统仿真的模型有很多。首先就是美国的SADIA的ASPEN的模型。ASPEN是美国Snadia国家实验室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采用多主体仿真技术开发的一个美国经济模型。由于ASPEN模型中强调仿真经济中的微观主体,所观察的各种经济指标拥有实在的微观基础,其微观与宏观的构成关系与现实经济有较强更加接近。ASPEN中包含了家庭、厂商、政府、银行、联邦储备、金融市场等多种类型的主体,这些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金融市场中扮演着与现实经济中对应微观个体相同的角色。90年代末,Snadia实验室在ASPEN的基础上对模型进行了改进,从而ASPEN-EE模型诞生了。在这个模型中,关注的焦点是短期电力市场的内部行为和外部影响。除此之外,还有CommASPEN模型。该模型是在ASPEN-EE上进行改进的,继续延用ASPEN的模型运行机制,但是对软件的类体系结构进行了重新设计。CommASPEN模型中的类主要包括主体、市场、基础设施等几种类型。为适应不同仿真应用的要求,CommASPEN对主体类与市场类的设计更加一般化,可以方便地将该模型改造为一个新的模型。在模型中增加了一个通信网络,厂商或家庭等主体都可以通过该网络进行商品的交易。该特点使得模型与现代经济的特点更加贴近,在模型中已显现出供应链的概念。除此之外,还有N-ABLE模型。2004年,snadia国家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又研发出了新一代多主体经济实验平台N-ABLE,以分析美国社会中各类基础设施与经济的相互依存关系。与ASPEN、ASPEN-EE、CommASPEN模型。有所不同的是,N-ABLE以图形界面方式向用户提供模型输入/输出,允许用户动态地改变模型参数,以模仿诸如停电、港口关闭等多种类型的外部冲击。

结束语

经济管理越来越复杂,因此,只有对相应的经济管理食杂适应系统仿真进行仔细的研究,才能更好的对经济进行管理。虽然现在我国对于经济管理食杂适应系统仿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相信随着我国相关工作人员的努力一定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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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14-05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频频爆发,并且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增强的态势,金融变得脆弱。世界银行一份权威报告显示: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IMF184个成员国中,银行业发生危机或有严重问题的就有141个(见表1)。[1]

我国的金融风险问题凸现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加重了国人对金融风险的关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金融体系风险向银行集中。长期以来,我国的融资方式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特别是近年来银行信贷融资的比重在逐年上升且高达80%以上。这种金融结构失衡与融资形式的畸形发展使得我国的金融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体系。二是银行体系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我国的银行系统不良资产的严重性已是不争的事实,它早已成了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最大顽疾,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三是大量财政风险可能转化为金融风险。据估计,目前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以上,占GDP的10%。[2]地方债务风险已经超过金融风险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因素。

从上述频频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我国一系列的金融风险揭示出各国金融系统面临许多问题,迫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和探究其形成的原因。目前理论界对金融危机成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美国经济学家Minsky主要从企业角度研究信贷市场的脆弱性,较系统的提出了金融脆弱性假说。他认为:金融危机的形成是由于企业的过度负债引起违约和破产,从而使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不良债务,导致金融机构破产迅速扩散,金融资产价格的泡沫迅速破灭,金融危机爆发。[3]二是克瑞格(1997)年从银行的角度提出了“安全边界”这个概念。他认为:银行家用了不恰当的方式来估计了安全边界,结果使得在经济持续稳定的时期,银行批准了对低于安全边界项目的贷款,使得银行在不知不觉中承担了相对于资本实力的较大风险敞口,使金融业陷入周期性的危机之中。[4]三是投机家Solos提出了金融市场脆弱性假说。他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完全有效的金融市场,也不存在所谓的由资产内在价值决定的均衡价格。因此,他认为: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是金融体系脆弱性积累的重要来源。[5]

以上三大理论从不同地角度对金融危机的爆发和金融风险的形成进行了阐述。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能够很好地解释某一种金融危机或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但并不能完美地解释所有金融危机或金融风险的形成。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的理论界对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这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对2001-2002年我国不良资产形成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结果显示:形成巨额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的原因,不仅来自金融部门自身,还广泛地来自于非金融部门以及金融交易主体运行的内外环境,而且调查数据衡量的结果是来自后者的因素占据主导地位。这一调查以及其后的一些相关研究,使人们清楚地意识到造成银行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的原因远比人们直观感受到的要复杂得多,很难从某一方面对其加以解释。如果我们借鉴生态学原理引入金融生态系统概念就很容易解决这一难题,所有的金融风险产生原因都可以归结于金融生态系统的失衡。也就是来自于金融交易主体系统与环境系统的不协调发展所致,这种不协调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金融交易主体内部之间的非均衡;二是金融交易主体与其内部制度环境之间的不协调;三是金融交易主体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不协调。当金融生态系统失衡达到一定程度,其自身产生的调节物不能使其重新回归到新的平衡状态就会引发金融危机。

至此,金融生态系统概念的引入为我们研究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金融生态系统的理论渊源

笔者通过系统整理国内外有关金融生态系统研究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把金融生态系统理论的演进划分为金融发展理论、金融资源理论、金融协调理论以及金融生态系统理论等四个阶段。

(一)金融发展理论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开始从事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方面的研究工作,发表和出版了一些有影响的论文和专著,金融发展理论开始萌芽。1966年1月,帕特里克(T.Patrick)发表了“欠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一文,提出了金融发展的原因及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是金融发展理论的最初论述。这些思想为后来金融发展理论的演进奠定了基础。1969年,戈德史密斯(RW.Goldsmith)出版了名为《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的专著,提出了金融结构理论。他把各种金融现象归纳为三个基本方面,即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金融工具是指对其他经济单位的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金融机构即金融中介机构,其资产与负债主要由金融工具组成的企业;金融结构即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之和。1973年,麦金农(R.I,Mckinnon)的《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肖(E.S.Shaw)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两本书的出版,标志着以发展中国家(地区)为研究对象的金融发展理论真正产生。麦金农和肖对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发展中国家(地区)的金融发展提出了精辟的见解,他们提出的“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和“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ening)理论在经济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是发展经济学和货币金融理论的重大突破。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金融深化理论发展完善的同时,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获(Jose PhStiglitz)和阿瑟・威斯(Andrew Weiss)等人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对象、不完全信息为基础,提出了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理论。这些金融发展理论较好地结合了内生增长理论等主流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对金融在经济体系中的效能作了技术性的探讨与诠释。但是,复杂而漂亮的数学模型终究无法完全模拟并代替对现实世界的理解。

上述西方金融发展理论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强调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市场价格机制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其中蕴含以下两方面的金融生态系统观:一方面是金融的发展必须遵循其自身的内在规律,人为地(政府管制)过度干预都会导致金融发展的失衡。另一方面,金融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金融的发展与其外部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环境。因此,必须正确处理经济与金融的关系。

(二)金融资源理论

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领域和其它一切经济领域一样,可以借助市场的自我调节力量来实现均衡。麦金农和肖等人突出强调金融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把金融业作为引致经济发展的“引擎产业”。他们探讨这一“引擎产业”如何通过自身的改变来刺激其他要素,从而推动整个经济发展。而且更为侧重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巧合的是,金融发展理论提出后的近30年间,金融危机就接踵不断,且多发生在转型的发展中国家,致使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无计可施。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白钦先认识到亚洲国家金融发展的现实效应与主流理论的不符,首先揭示出金融的资源属性,即金融资源是区别于自然资源的,具有战略性、脆弱性、中介性、社会性和层次性的特殊资源。[6]

金融是资源,就把金融发展与金融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密切联系和统一起来,从而金融资源理论应运而生。它包含以下理论体系:一是将金融资源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即广义的货币资本和资金;第二层次是实体中间性资源,包括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工具体系;第三层次是整体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三个层次的金融资源紧密相连,顺次一个比一个高。高层次的金融资源比低层次金融资源更难量化,但重要性更高、包容性更强。

二是金融资源理论的目标函数是金融效率的提高、(由金融效率的提高带来的)金融稳定、金融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用金融效率的提高和金融可持续发展代替“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其约束条件是在引入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性、外部性等条件和考虑金融创新、交易成本、金融监管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新的约束条件,即金融资源的长期有效利用和金融资源的脆弱性。

三是金融效率是质和量的统一,强调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即金融发展既不超前于经济发展,又不滞后于经济发展。金融效率的评价标准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

四是金融资源理论提出金融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的复合巨系统,在此框架下研究金融效率,可以采用“关联主义”的方法借鉴更多跨学科的成果,这可促进金融效率的深入研究和最终金融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建立。

金融资源理论中蕴含以下金融生态系统的观点:(1)金融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来合理配置资源。(2)金融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它不仅包括广义的货币资本和资金,还包括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工具体系。(3)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而金融效率的提高来自于金融系统与其外部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金融协调理论

1997年,亚洲爆发了对其自身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具有相当破坏力和波及力的经济危机,由此引发了传统金融理论与现代金融事件间的巨大裂痕。在这一事件发生后,国内许多学者不仅仅对“亚洲模式”产生了质疑,更对传统的金融理论提出了怀疑。山西财经大学的孔祥毅教授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科技和新金融成为驱动和支持现代经济发展的两个轮子,金融是否越深化越好呢?显然不是,要使经济协调发展,金融的协调是相当关键的一个环节。[7]传统的金融理论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显然已无法解决经济和社会资源的动态配置问题。基于这种考虑,孔祥毅教授在金融资源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协调理论,并将其定义为是在经济发展变迁中普遍存在的互补性和报酬递增的现实条件下以金融效率为中心,运用系统和动态的方法,研究金融与其构成要素的发展变化规律,收益―成本、风险的分布与变化状态以及由此确定的内部效应与溢出效应。它是以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金融全球化为背景,确立了金融理论研究的三个层面:(1)金融资源各要素的协调开发与配置――金融组织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协调运行问题;(2)金融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经济金融化条件下的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即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金融功能;(3)金融资源与社会的协调问题――金融资源与文化、科技、教育、生态、环境等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

金融协调理论中蕴含以下金融生态系统的观点:一是系统论的观点。依据系统论的思想,可以把金融作为一个大的系统来研究,因而作为自组织系统的国内金融资源要素同国外金融要素的组合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同时其运行机制还受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系统资源要素的制约和影响,整体效益将大于局部利益之和。二是金融交易主体与内部制度环境协调的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否定了经济学分析“无摩擦的”新古典环境,创立了经济学研究的“新制度”环境。当一种制度协调时,就能发挥积极的作用;而当这种制度不协调时,就会起阻碍的作用。通过制度学派理论把金融发展的内部协调作为其切入点,把金融交易主体自身之间的协调以及金融交易主体与内部制度环境的协调作为其核心思想。三是国内金融系统与国外金融系统之间的协调观点。通过信息不对称理论阐述了国内金融系统与国外金融系统之间的协调。其观点是:国内外金融发展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就需要进行金融发展的对外协调。金融的内外协调就是在追求这样一种能够适应各国金融发展的信息,为经济金融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四)金融生态系统理论

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的金融风险开始逐步显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研究界的目光最初主要集中于金融部门本身,于是就有了大量的有关金融部门治理结构和金融腐败问题的研究。然而,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开始意识到,由于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枢纽和核心,它在渗透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类经济主体和各种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也反过来强烈地受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类经济主体和各种经济活动过程的影响。因此,表现在金融部门的严重的风险,可以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类风险的集中和综合的反映。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推动学术界对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展开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周小川(2004)在金融协调理论的基础上将生态学概念系统的引入到金融领域,提出了金融生态系统的概念,并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风险的成因问题,他分析了法律环境对金融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对金融生态系统进行了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分析。[8]李扬(2005)指出,“金融生态系统”这个概念在国外是没有的,这是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涉及到的问题也主要是中国特有的。[9]徐诺金(2005)定义,金融生态系统概括为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10]这些专家和学者见仁见智,大大推进了金融生态系统的研究。应当说,上述对金融生态系统的诠释为人们客观认识和深入研究金融生态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上述对金融生态系统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两大缺陷:一是金融生态系统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创造力的仿生学概念,它的提出必须有一系列的假设条件,而目前关于金融生态系统的解说都没有涉及到这一方面的研究。二是缺乏动态的、连续的理论研究。目前运用生态学原理和方法来分析考察金融发展的问题还仅仅停留在对金融生态系统概念的分析层面,还不能真正解释金融生态系统的演变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更不能运用生态学的方法解决传统金融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构建金融生态系统的前提假设

金融生态系统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创造力的仿生学概念。它的提出无论是在金融领域,还是在仿生领域,都是一大创新。既然是仿生概念,金融系统就应该是以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方式、或是以具有自然生态系统特征的方式、或是以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方式工作的一个系统。按照生态学对于自然生态系统的定义,生态系统(eco-system)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且有自动调节机制的统一整体。[11]我们运用生态系统的方法和成果来分析考察金融系统时,不难发现金融系统具有很多生态学特征。首先,金融系统的发展和演进也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其次,金融系统的结构秩序也是从竞争中形成的,竞争的最主要特征是优胜劣汰。再次,正如自然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系统也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下形成的,同样具有鲜明的环境选择特征。最后,金融系统同样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整体,并且这种自调节能力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由此可见,金融系统具备了生态系统的许多特征,但由于自然界中的每一个生态系统都包含了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两大部分,并且系统内部的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地进行着复杂而有规律的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因此,金融系统要真正仿生成一个生态系统――即金融生态系统,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金融系统必须具备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两个基本组成要素。二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之间必须通过复杂的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才能维系。鉴于此,笔者认为,金融生态系统理论的提出必须建立在以下四个基本假设前提下。

(一)金融交易主体假设

由于金融系统是金融主体与其生存的内外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复杂的整体,所以,金融系统要模拟成生态系统的第一条基本前提是:金融交易主体是生命体,而非经济体。本文所指的金融交易主体既包括资金供给者,又包括资金需求者和金融中介以及服务机构。具体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家庭以及政府四大部门。金融生态系统理论假定这四大部门都是生命体,而不是经济体,它们的最终目标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自身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因为金融交易主体具有许多显而易见的生命体特征:它们都有出生及死亡的生命周期现象;都是从竞争中形成的,最主要特征是优胜劣汰;都与环境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因而,要从生态系统的视角来研究金融系统,首先必须假定金融主体是一个追求自身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生命体,而不是简单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体。

(二)货币循环假设

生态系统就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其特征是系统内部之间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存在着能量的流动和由此推动的物质的循环。既然假定金融主体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特征的生物体,那么金融生态系统也就是金融生命系统和其生存与发展的内外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这种组合是通过金融系统内部之间以及系统与内外环境之间的信用流动和货币循环来实现的(见图1)。因此,本文采用的第二个假定是:金融生态系统内的物质交换就是货币循环。因为货币本身就是一种物质,而金融生态系统中的所有活动都是通过货币循环来进行的,其作用和功能等同于生态系统中的物质交换。

(三)信用流假设

推动生物圈和各级生态系统物质循环的动力,是能量在食物链中的传递,即能量流。与物质的循环运动不同的是,能量流是单向的,它从植物吸收太阳能开始,通过食物链逐级传递,直至食物链的最后一环。在每一环的能量转移过程中都有一部分能量被有机体用来推动自身的生命活动(新陈代谢),随后变为热能耗散在物理环境中。而推动金融生态系统货币循环的动力是信用在资金链中的传递,即信用流。与能量流不同的是,信用流是双向的,它从中央银行制造货币开始,通过资金链逐级传递,直至资金链的最后一环。因而,本文采用的第三个假定是:金融生态系统内的能量流动就是信用流动。因为,信用环境是金融生态系统中最重要的外部环境,其与金融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信用流是推动金融生态系统货币循环的主动力,金融生态系统中的所有活动以及系统与内外环境之间都是通过信用流动来实现的。而生态系统中的能量也是由生物主体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形成,也是推动生态系统物质循环的动力。因此,信用流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和功能等同于生态系统中的能量流动。

(四)政府行为假设

现代生态学告诉我们:人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要素,是生态系统中的最高级的消费者。但人和其它生物体的不同之处在于,人在生态系统中起主导和支配地位,它不是完全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可以能动地改造外部环境。人类活动的加剧导致生物多样性的迅速变化,于是就出现了人为地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对环境的肆意破坏,以及对生态系统的保护。而政府在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类似人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于是本文采用的第四个基本假设是:假定政府在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人在生态系统中所起的作用。因为在金融生态中政府既是制度的供给者,决定和塑造着金融生态环境,又是资金的需求者,广泛的参与到投融资的各个领域。也就是说,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因此,它是金融生态的重要组成要素,同时,政府对金融的过度管制和干预不仅会影响金融生态内外环境,而且会改变金融生态环境,最终可能导致金融生态恶化。特别是我国这样一个行政主导型国家,政府的行为选择直接决定了我国金融生态的状况和发展的方向,政府的价值偏好奠定了我国独特金融生态图景的基本格局。因此,政府在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可以视同于人在生态系统中所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Arestis,Philip and Demetriades,P.Finance and Growth:Institutions Considerations and Causality, paper, swansea U., April 1996

[2] 王清江.地方政府债务过重威胁经济安全[N].上海证券报,2007-01-16.

[3] 王玉,陈柳钦.金融脆弱性理论的现展及文献评述[DB/OL]. .

[4] 赵善华.金融脆弱性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集团经济,2007,(2).

[5] 张晓英.贷危机余威透射金融脆弱性[DB/OL]. finance.省略/a/20071022/001997.htm.

[6] 沈军.新金融效率观与金融效率实证评估框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5).

[7] 孔祥毅.宏观金融调控理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篇12

虽然从表面上看,《办法》第47条似乎禁止采用了“追索权”,但第47条所说的“追索权”和作为发起机构担保的“追索权”在含义上完全不同。仔细分析可知,第47条强调的是存量资产一旦信托,便与发起机构相隔离,投资者不能向发起机构行使请求权,只能从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获得收益,所以这里的“追索权”谈的是投资者收益的来源问题;而我们这里讨论的追索权谈的是发起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担保的问题。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在信托模式中,投资者作为受益人取得的只是所有权权能中的受益权,享有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权,因此受益人不必承担所有者风险;从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内在要求来看,对投资者承诺“追索权”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

这个观点引起了笔者从不同角度的思考,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受益人对发起机构是没有追索权的,也就是从这个角度上说,发起人是不能对受益人进行担保的。具体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述。

现行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一)我国的住房按揭证券化是信托模式

《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住房按揭证券化受托人一般被称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为SPV)SPV一般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purposecompany)和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purposetrust)两种形式。由于SPC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进行住房按揭证券化将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在公开的债券市场上进行招标,基本上是发行基于中长期信贷资产的信托计划或者债券,为的就是将中长期资产变现、提高流动性、减少信贷风险。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信托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由此可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发起机构的财产和受托人以及投资机构也就是受益人的财产是彼此分离的,要使这三方的财产真正独立,就必须尽量避免三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及其追索关系,如果承认发起人可以对信托资产进行担保,那么必将容易混淆投资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受托人财产,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起人是不能为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投资人也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

(二)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是改良的美国模式

住房贷款证券化首先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高效的房地产资金融通运作模式在以后十年中被欧洲诸国纷纷效仿,上个世纪90年代又在经济发达的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迅速流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在国际上有三种通行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也称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也称表内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即由银行出资成立SPV,再将资产剥离出去。

关于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国内银行界争议不断的话题。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以往上报的方案中,都采取的是表内融资模式。在2002年底,央行一改常态,希望商业银行能提出表外融资方案,一步到位地推进房贷证券化。而对于银行所热衷的准表外融资模式,由于我国法律上不允许银行出资成立相关机构,所以表外融资模式已成为银行进行房贷证券化的惟一通道。此次建行最终方案采用的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办法》第47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该条否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债权。也就是说《办法》明确否认了投资者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其他机构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采取的是美国的真实出售的模式。那么,什么是真实出售呢?

“真实出售”(REAL?SALE)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卖方将资产的所有权益与风险,即资产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买方,卖方将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负担义务,买方作为资产的新的所有人,将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债权转让。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在证券化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为发起人(商业银行),第三人为受让人(SPV)。

美国法在研究“风险隔离”问题时强调“真实出售”。只有做到“真实出售”,才能将存量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原因显而易见,“真实出售”是所有权的完全转让,而对已经转让并属于他人的财产清算组是不能将其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团的。但在美国法院会调查销售行为的“真实性”,并经常将非“真实出售”的资产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简言之,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将自己对住房按揭的债权全部卖给SPV,而非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只是把自己的资产担保贷款给了SPV。从表面上看,二者区别不大,但实质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假如应收款出现违约,造成资产池价值减少。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该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为发起人已经将应收款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是该应收款的所有人,自然要承担风险;但在担保借款的情况下,风险仍由发起人承担,不管作为抵押的资产池价值如何变化,发起人仍要按约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尤其在发起人面临破产的情况下,美国法院会很仔细做出区别,如果法院将证券化资产的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那么便会根据U.C.C第9章和美国破产法第541节的规定将证券化资产归入破产财团。

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美国,“风险隔离”问题是学者研究的重点。有学者甚至指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针对的是存量资产未来带来的可靠收益,而不是证券发行人或发起机构的资产实力。所以投资者会要求发起机构将拟证券化的存量资产剥离,使其不受发起机构自身风险的影响。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如果存量资产不能与发起机构“隔离”,若发起机构破产,清算组将该财产归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那投资者的利益便无法保障。因此能否做到风险隔离,使投资者放心收取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证券化成败的关键。

因此,从这个模式上来看,真实出售的目的便进一步的证实了一个道理,即发起人在把自己的资产转移给SPV以后,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提供任何担保了,否则,这显然违背了真实出售隔离银行资产风险的目的和初衷,因此,银行是不能给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当然,投资机构对银行也没有任何的追索权。

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住房按揭贷款累计余额已达12000多亿元。个人住房贷款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已由1997年的0.39%上升到9.27%。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这些流动性差的存量贷款打包卖给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然后由SPV向投资者发行以该存量资产为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出售证券所得资金由SPV转交银行,这样银行不仅获得一笔优质资产,而且也将贷款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因此,银行实施证券化的目的是要把风险转移出去,如果还要银行对这部分资产实施担保的话,必然会影响风险的转移,实施证券化也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

同时,央行之所以不同意表内融资的模式,其目的就是要分离银行资产与拿出去进行证券化这部分资产的风险。因为如果采取表内融资,让银行自己出一大部分资金成立特殊目的机构,那么必定会占去银行一大部分资金,根本达不到剥离流动性较差的按揭贷款,实现资本的流动性的目的。既然已经实施了表外融资,如果还让银行对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施担保的话,那么真实出售,表外融资的目的就完全达不到了,隔离银行资产和这部分证券的风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方法

有的学者认为,让银行对证券化提供担保是为了信用增级,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而笔者则认为,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方式有很多,本文简单列述其中的一二,以供学者们参考。

(一)完善保险担保机制,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之所以倍受欢迎,与美国政府利用政府信用对住房信贷两级市场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国政府机构担保和私营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起机构在资产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信用评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本身也因其安全性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公营住宅抵押保险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住房管理署(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展,由联邦政府成立的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提供担保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和两个由政府发起的私营股份制保险公司—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和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一起构成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上完善的抵押保险担保体系。其规范的保险程序,严格的资格审核和稳健的风险防范措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分散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的稳定机制。

双重担保机制降低了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风险,提高了住房抵押债券的信用等级,从而为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广泛而深入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住房信贷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协调,这个机构只能是政府本身或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机构。就保险和信用担保而言,仅靠民间保险机构难以支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及其发行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足够高的信用等级,难以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衷。

因此,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政府通过建立专门住房信贷一、二级市场保险担保机构,对弱势群体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并根据对贷款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和贷款比例,承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部分甚至全部未清偿债务,保证及时向发放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支付本息,以减少呆坏账对商业银行整体信贷质量和支付能力的影响,提高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担保保险要与民间保险机构一起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保险担保机制,这是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措施。

(二)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发展债券二级市场

为了更好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合理规避风险,可以通过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这样就能产生规模效应,所以,不但要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而且要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未能在全国形成统一、规范的模式,各个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方面未能形成规范、统一的运行机制。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做到以下工作:一方面必须要求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期限、类型、利率等方面进行改善,以吸引消费者,形成更大的住房抵押贷款消费组群;另一方面,必须深化住房体制改革,使金融政策向社会住房需求倾斜,培育真正的商品房需求主体,扩大市场规模,增加可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

增强信贷抵押资产的流动性是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大目标,也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方面,如果债券市场缺乏流动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长时间停留在投资者手中,势必会引发投资者的心理恐慌,会压制投资者初始购买动机。这样将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功效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如果投资者认为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全,则会对证券的价值产生怀疑,从而会影响其投资热情。所以,为了更好地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发展债券二级市场,增强其流动性,并制定完备的机制和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准确。

(三)证券信托资产独立性的意义

住房按揭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房地产变成可分割的财产,把不可移动的房地产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有利于社会的投资渠道、以及住房抵押贷款的运作和退出。

在我国,投资机构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表明证券代表的资产是相对独立的,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有效地化解风险。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后,抵押贷款资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这样就使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相应分散。而且,由于抵押证券是以一组抵押贷款的投资组合为抵押,个别违约风险被分散,投资的有效收益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其次,能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由于按揭贷款的期限较长,而通常银行吸收存款负债期限较短,二者资产负债的期限很不平衡,增加了银行经营的风险和管理的难度。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证券,就可解决银行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另外,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通过抵押二级市场打破抵押资金的地域限制,使得抵押资金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再者,能刺激按揭贷款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抵押贷款证券化,分散了抵押贷款的风险,拓宽了资金来源,增强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使金融机构可以延长抵押贷款的时间,扩大抵押贷款的范围,发放更多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满足市场购房者融通资金的需要。同时,这样对购房人来说,不会因为借款资金短缺推迟购房。再者,房地产开发商也将有更多机会出售他们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的楼盘,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将有利于激活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还可以使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加强监管等方式来规避投资人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和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目的都不允许银行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因此,投资机构对银行也就是发起机构的追索权就更加无从谈起了。

参考文献:

1.盖永光.信托业比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孙飞.信托治理优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篇13

虽然从表面上看,《办法》第47条似乎禁止采用了“追索权”,但第47条所说的“追索权”和作为发起机构担保的“追索权”在含义上完全不同。仔细分析可知,第47条强调的是存量资产一旦信托,便与发起机构相隔离,投资者不能向发起机构行使请求权,只能从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获得收益,所以这里的“追索权”谈的是投资者收益的来源问题;而我们这里讨论的追索权谈的是发起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担保的问题。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在信托模式中,投资者作为受益人取得的只是所有权权能中的受益权,享有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权,因此受益人不必承担所有者风险;从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内在要求来看,对投资者承诺“追索权”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

这个观点引起了笔者从不同角度的思考,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受益人对发起机构是没有追索权的,也就是从这个角度上说,发起人是不能对受益人进行担保的。具体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述。

现行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一)我国的住房按揭证券化是信托模式

《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住房按揭证券化受托人一般被称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为SPV)SPV一般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purposecompany)和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purposetrust)两种形式。由于SPC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进行住房按揭证券化将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在公开的债券市场上进行招标,基本上是发行基于中长期信贷资产的信托计划或者债券,为的就是将中长期资产变现、提高流动性、减少信贷风险。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信托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由此可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发起机构的财产和受托人以及投资机构也就是受益人的财产是彼此分离的,要使这三方的财产真正独立,就必须尽量避免三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及其追索关系,如果承认发起人可以对信托资产进行担保,那么必将容易混淆投资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受托人财产,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起人是不能为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投资人也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

(二)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是改良的美国模式

住房贷款证券化首先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高效的房地产资金融通运作模式在以后十年中被欧洲诸国纷纷效仿,上个世纪90年代又在经济发达的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迅速流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在国际上有三种通行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也称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也称表内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即由银行出资成立SPV,再将资产剥离出去。

关于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国内银行界争议不断的话题。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以往上报的方案中,都采取的是表内融资模式。在2002年底,央行一改常态,希望商业银行能提出表外融资方案,一步到位地推进房贷证券化。而对于银行所热衷的准表外融资模式,由于我国法律上不允许银行出资成立相关机构,所以表外融资模式已成为银行进行房贷证券化的惟一通道。此次建行最终方案采用的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办法》第47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该条否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债权。也就是说《办法》明确否认了投资者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其他机构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采取的是美国的真实出售的模式。那么,什么是真实出售呢?

“真实出售”(REAL?SALE)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卖方将资产的所有权益与风险,即资产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买方,卖方将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负担义务,买方作为资产的新的所有人,将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债权转让。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在证券化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为发起人(商业银行),第三人为受让人(SPV)。

美国法在研究“风险隔离”问题时强调“真实出售”。只有做到“真实出售”,才能将存量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原因显而易见,“真实出售”是所有权的完全转让,而对已经转让并属于他人的财产清算组是不能将其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团的。但在美国法院会调查销售行为的“真实性”,并经常将非“真实出售”的资产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简言之,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将自己对住房按揭的债权全部卖给SPV,而非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只是把自己的资产担保贷款给了SPV。从表面上看,二者区别不大,但实质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假如应收款出现违约,造成资产池价值减少。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该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为发起人已经将应收款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是该应收款的所有人,自然要承担风险;但在担保借款的情况下,风险仍由发起人承担,不管作为抵押的资产池价值如何变化,发起人仍要按约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尤其在发起人面临破产的情况下,美国法院会很仔细做出区别,如果法院将证券化资产的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那么便会根据U.C.C第9章和美国破产法第541节的规定将证券化资产归入破产财团。

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美国,“风险隔离”问题是学者研究的重点。有学者甚至指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针对的是存量资产未来带来的可靠收益,而不是证券发行人或发起机构的资产实力。所以投资者会要求发起机构将拟证券化的存量资产剥离,使其不受发起机构自身风险的影响。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如果存量资产不能与发起机构“隔离”,若发起机构破产,清算组将该财产归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那投资者的利益便无法保障。因此能否做到风险隔离,使投资者放心收取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证券化成败的关键。

因此,从这个模式上来看,真实出售的目的便进一步的证实了一个道理,即发起人在把自己的资产转移给SPV以后,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提供任何担保了,否则,这显然违背了真实出售隔离银行资产风险的目的和初衷,因此,银行是不能给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当然,投资机构对银行也没有任何的追索权。

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住房按揭贷款累计余额已达12000多亿元。个人住房贷款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已由1997年的0.39%上升到9.27%。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这些流动性差的存量贷款打包卖给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然后由SPV向投资者发行以该存量资产为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出售证券所得资金由SPV转交银行,这样银行不仅获得一笔优质资产,而且也将贷款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因此,银行实施证券化的目的是要把风险转移出去,如果还要银行对这部分资产实施担保的话,必然会影响风险的转移,实施证券化也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

同时,央行之所以不同意表内融资的模式,其目的就是要分离银行资产与拿出去进行证券化这部分资产的风险。因为如果采取表内融资,让银行自己出一大部分资金成立特殊目的机构,那么必定会占去银行一大部分资金,根本达不到剥离流动性较差的按揭贷款,实现资本的流动性的目的。既然已经实施了表外融资,如果还让银行对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施担保的话,那么真实出售,表外融资的目的就完全达不到了,隔离银行资产和这部分证券的风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方法

有的学者认为,让银行对证券化提供担保是为了信用增级,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而笔者则认为,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方式有很多,本文简单列述其中的一二,以供学者们参考。

(一)完善保险担保机制,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之所以倍受欢迎,与美国政府利用政府信用对住房信贷两级市场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国政府机构担保和私营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起机构在资产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信用评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本身也因其安全性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公营住宅抵押保险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住房管理署(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展,由联邦政府成立的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提供担保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和两个由政府发起的私营股份制保险公司—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和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一起构成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上完善的抵押保险担保体系。其规范的保险程序,严格的资格审核和稳健的风险防范措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分散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的稳定机制。

双重担保机制降低了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风险,提高了住房抵押债券的信用等级,从而为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广泛而深入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住房信贷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协调,这个机构只能是政府本身或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机构。就保险和信用担保而言,仅靠民间保险机构难以支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及其发行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足够高的信用等级,难以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衷。

因此,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政府通过建立专门住房信贷一、二级市场保险担保机构,对弱势群体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并根据对贷款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和贷款比例,承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部分甚至全部未清偿债务,保证及时向发放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支付本息,以减少呆坏账对商业银行整体信贷质量和支付能力的影响,提高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担保保险要与民间保险机构一起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保险担保机制,这是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措施。

(二)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发展债券二级市场

为了更好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合理规避风险,可以通过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这样就能产生规模效应,所以,不但要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而且要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未能在全国形成统一、规范的模式,各个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方面未能形成规范、统一的运行机制。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做到以下工作:一方面必须要求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期限、类型、利率等方面进行改善,以吸引消费者,形成更大的住房抵押贷款消费组群;另一方面,必须深化住房体制改革,使金融政策向社会住房需求倾斜,培育真正的商品房需求主体,扩大市场规模,增加可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

增强信贷抵押资产的流动性是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大目标,也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方面,如果债券市场缺乏流动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长时间停留在投资者手中,势必会引发投资者的心理恐慌,会压制投资者初始购买动机。这样将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功效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如果投资者认为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全,则会对证券的价值产生怀疑,从而会影响其投资热情。所以,为了更好地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发展债券二级市场,增强其流动性,并制定完备的机制和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准确。

(三)证券信托资产独立性的意义

住房按揭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房地产变成可分割的财产,把不可移动的房地产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有利于社会的投资渠道、以及住房抵押贷款的运作和退出。

在我国,投资机构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表明证券代表的资产是相对独立的,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有效地化解风险。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后,抵押贷款资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这样就使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相应分散。而且,由于抵押证券是以一组抵押贷款的投资组合为抵押,个别违约风险被分散,投资的有效收益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其次,能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由于按揭贷款的期限较长,而通常银行吸收存款负债期限较短,二者资产负债的期限很不平衡,增加了银行经营的风险和管理的难度。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证券,就可解决银行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另外,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通过抵押二级市场打破抵押资金的地域限制,使得抵押资金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再者,能刺激按揭贷款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抵押贷款证券化,分散了抵押贷款的风险,拓宽了资金来源,增强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使金融机构可以延长抵押贷款的时间,扩大抵押贷款的范围,发放更多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满足市场购房者融通资金的需要。同时,这样对购房人来说,不会因为借款资金短缺推迟购房。再者,房地产开发商也将有更多机会出售他们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的楼盘,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将有利于激活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还可以使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加强监管等方式来规避投资人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和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目的都不允许银行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因此,投资机构对银行也就是发起机构的追索权就更加无从谈起了。

参考文献:

1.盖永光.信托业比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孙飞.信托治理优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