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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层建筑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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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层建筑论文

篇1

一、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性

政府职能虽然经历了多次调整,但由于中国长期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在现实中依然顽固地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运作和影响。在经济全球化日趋加深的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群众、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明显而深刻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尽快转变职能,是各级政府做好本职工作,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1.转变政府职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政府作为国家机器属于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其职能也要适应这个变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问题。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具有客观必然性。

2.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职能是机构设置的前提,决定机构;机构是职能的载体,体现职能;政府的职能是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的,只转变职能而不改革机构,职能也不可能真正转变。因为旧的机构存在一天,就要继续行使其职能,所以转变职能必须相应地改革机构。而机构的改革又必须根据职能来确定,如果职能尚未确定,管理方法也未改变,精简以后的机构还会再度恢复和膨胀。因此,只有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才能为机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机构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3.转变政府职能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的管理形式和职能发生了极大的转化,越来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看到,我们的政府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又没管好,这样就不仅要靠增设机构来完成日益繁杂的工作,使机构越设越多,而且压抑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要发生明显的变化,有的将要消失、有的将要转移、有的将要加强,管理范围、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都要发生变化,由过去把主要精力放在订指标、批项目、分物资逐渐转到通过计划的和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

方面来。使企业真正成为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4.转变职能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必然。政府机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除了要适应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外,还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行政管理科学的发展,管理自身的客观规律也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和掌握,政府机构转变职能,实际上是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的一个步骤。因为,只有转变职能,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机构臃肿、运转不灵、工作效率低的弊端。

二、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提出要改变政府职能,并做出了不小的探索和努力,但就结果来看,离和谐社会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政府职能认识不清。我国的政府管理模式来源于前苏联,政府包揽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现在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只需要管理那些社会需要而其自

身管不了或无人管的社会公共事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则由他们根据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自主处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分不清哪些事务该政府管,哪些事务不该管。他们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除上级明文规定不管的事务外,所有社会事务都要管,认为这样做十分妥当,不会出现管理真空。

2.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留恋权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权力的留恋使市场机制难起推动作用。因为这种权力可以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带来利益,失去这些权力,就意味着失去某些既得利益。市场同权力竞争,结果是力不从心,权力通常占据上风,致使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这样,影响行政效率提高,同时产生腐败。

3.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不健全。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社会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是否健全密切相关。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功能先天不足,因而所有的事务必须由政府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也日益完善,且表现出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的趋势,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功能越齐全;相反在一些落后地区,因社会自身功能不全,严重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速度。在发达地区可以交由社会管理的事务,在落后地区还必须由政府统管起来,这反过来又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育。

4.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国民的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有很大提高。但从总体上讲,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改革开放和经济

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不能适应时展和社会的要求。一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行政工作效率不易衡量,担心职能转变会引起负面影响。二是对政府职能只有大致了解,对本层级、本区域、本部门应履行的职责缺乏科学的认识、清晰的界定。不知道哪些职权应归还社会,哪些职能应得到加强。三是等

待观望,不敢创新。虽然他们也赞成转变政府职能,但行动上却等待观望,希望有现成的东西可以照搬照抄,缺乏创新意识,也不愿主动探索。四是胸无大局,思考问题往往从小集团、或个人私利出发,对既得利益不愿放弃。五是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方式粗暴。凡此种种都说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不相适应。

三、转变政府职能的思路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环境,现阶段,我国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应着重实现以下三种转型:

1.实现“效率型”向“效能型”政府转变。转变行政效率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产出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要素之间的比率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的重要衡量标准。效能指的是目标的实现程度,是指管理结果,而效率则是用最少的资源达到既定的目标。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用重管理过程的效率理念来衡量政府的行政管理效果,关注更多的是政府管理的过程和投入,片面地追求“效率”。一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形象工程”思想严重,极少关心政府管理的成本和效能,造成了政府管理成本太高,资源浪费以及效能低下等问题,形成了高成本高速度低效能和高成本低速度低效能并存的行政管理体制。随着改革的深入,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要求在评估政府管理效果方面,应摒弃传统的效率观念,树立成本——效能的意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和效能型现代政府理念对接,并使对接成本最小化,实现对接效能最大化。

2.“全能型”向“有限型”政府转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无所不包,政府成为无所不能的“全能政府”。究其根源,是颠倒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甚至把二者等同起来,没有形成科学的现代政府理念。政府并不等于社会。政府的一部分职责是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而秩序是社会的目地。政府只是社会组织的一种,政府从属于社会,政府是随着社会的产生、存在而产生和存在的,政府必须为社会的利益服务。政府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政府不应凌驾于社会之上,相反,政府应由社会所决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客观存在。因此,在社会空间中,必然存在着为力或不应涉足的领域。这就决定了我们应该正确看待政府的作用,摒弃政府“万能”理念,树立“有限政府”、“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

3.“指令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的理念对政府官员和社会民众的影响极深。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理念虽然正在由管制向服务转变,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学者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这是在市场本位、社会本位的基础上提出的,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加入的WTO组织,其本身就是一个以国际市场运行规则为国际贸易有序化运行服务的国际经济调控组织。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从根本上摒弃管制观念,变管制和指令为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必须尽快实现政府的服务角色从“统治”的管理走

向“服务”的管理。政府要从统治者的身份逐步转变为社会的服务者,从“以统治为中心”的管理走向“以服务为中心”的管理,使政府职能围绕公民、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多元主体展开。要使政府职能转向服务,就必须严格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分解过去的“全能”框架,同时,培养社会的自治能力,逐步让社会承担起自己管理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加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只有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行为转型,政府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政府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在于要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营造一个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各级政府需要高度重视新形式下的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篇2

一、财政属性问题回顾

财政是属于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的问题,直接导源于财政本质的争议。不同的财政本质观将得出不同的财政属性论,反过来财政属性分析也将加强和支持自己的财政本质观。

我国财政理论界早在50年代前半期,就已提出了财政属性问题。而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财政本质大争论中,则成为热门话题之一。60年代出版的《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小册子,大体上囊括了这一问题的各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故下面着重介绍之。

邓子基为该书写了《关于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问题讨论综述——代序》,介绍了关于财政属性的争议概况:“这个争论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是随着对财政本质的认识而逐步展开的。起初,大家几乎一致认为,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财政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财政,都是一种上层建筑。后来,有人对上述论点表示怀疑,认为社会主义财政不仅是上层建筑,而且也是经济基础,肯定社会主义财政具有两种属性,对于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政,则仍认为是上层建筑。近几年来,有人主张财政是经济基础。其中又有两种意见:有的同志主张社会主义财政是经济基础,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政还是上层建筑;有的同志则主张任何社会形态的财政都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1)具体来看,可以归纳为三大类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一种上层建筑。持这种观点的有陈明鉴等人。陈明鉴在《财政是一种上层建筑》一文表明了这一观点。该文主要是“从上层建筑的特征来探讨财政的上层建筑的性质”的,认为“财政本身不能生产物质财富,它不是物质的形式”,从而也应是一种上层建筑。此外,他还指出,“财政比之一般上层建筑又有其特殊的地方。财政是伴随国家而来的东西,……国家本身是一种上层建筑,财政既伴随国家而来,我们就不能否认其依存其他上层建筑——国家的事实。”(2)

一种观点认为,财政具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两种属性。在姜维壮的《社会主义财政基本上属于经济基础,私有制社会的财政是上层建筑》,和叶振鹏的《国家预算既属于经济基础,又从属于上层建筑》等文中,阐述了这种观点,这只要从论文的题目可清楚地看出了。

这种观点可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主张社会主义财政具有两重性,理由是:(1)财政为经济服务的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财政为上层建筑服务的部分属于上层建筑;(2)企业财务是经济基础,国家预算是上层建筑;(3)来源于生产领域的财政收入和用于生产建设的财政支出是经济基础,来源于非生产领域的财政收入与用于非生产建设的财政支出是上层建筑。其二主张社会主义财政和剥削阶级国家财政均有两重性。因为财政作为一种经济关系是经济基础,但财政与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有关,所以又是上层建筑。其三主张社会主义财政是(或基本上是)经济基础,剥削阶级国家财政则是上层建筑。因为社会主义财政直接同物质生产密切联系,它参与生产和分配,所以是经济基础,而剥削阶级国家财政则与物质生产没有联系,只是生产过程以外的偶然的东西,所以是上层建筑。

一种观点认为,不论社会性质如何,财政只能是经济基础。这是因为:(1)财政的本质乃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分配关系本身就是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2)财政虽以国家为前提,是国家的产物,但财政不是国家这个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不能混淆财政的产生与存在原因同财政本身的区别,不能混淆财政本身和服务对象的区别;(3)财政的性质虽取决于国家的性质,但最终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取决于经济基础性质,国家只起中介作用;(4)应该把财政这一分配关系本身同反映这种分配关系的财政观点、财政政策与规章制度区别开来;(5)社会主义社会与剥削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样具有阶级性与历史性,不能因为财政具有阶级性与历史性,就肯定为上层建筑。(6)财政收入来源与支出用途反映着一种分配关系,不能作机械表象的理解。(3)

在《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小册子中,持经济基础观有5篇,超过一半。持这种观点的有邓子基、赵春新、安体富和蔡次薛,以及主张剩余价值产品决定论的王绍飞,和在70年代末提出社会共同需要论的何振一等。

此后在“”中对该问题的争议几乎停止了。“”结束后不几年,我国财政理论界重开财政本质问题的论战,作为该问题伴生物的财政属性问题,很自然地也被重新提出。尽管已时隔十几二十年,但在我国经济理论和财政理论没有大的变化的大环境下,参加争论的主要还是那些人,因而所持的基本观点和主要分歧依然如故,除了有所深化之外,基本上没能超出原有的窠臼。此后,随着人们对于财政本质问题的淡化,我国财政学界对于财政属性问题的争议也逐步沉寂了。至今除了在大学课堂上教师有所介绍之外,基本上不再见诸于财政刊物和论着之中了。

二、财政范围问题回顾

财政范围或者说财政体系的问题,也是与财政本质直接相关联的财政基础理论之一,因而将其与财政属性问题结合在一起考虑。

在大连财政学讨论会上,几乎每篇论文都涉及了财政范围问题,并且在当时就形成了“大财政”、“中财政”和“小财政”三大类的看法。

1.“大财政”其主张者主要为李成瑞。他认为,“社会主义财政的范围(体系)包括

以下三个部分(环节):(一)国家预算;(二)国家银行信贷;(三)国营经济各部门和国营企业财务。”(4)

1964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教研室的《财政学》(初稿)也持有类似的看法,即“财政体系是由财政实质确定的。在我国有计划分配社会产品过程中,属于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再生产和社会公共需要而形成集中性货币资金与非集中性货币资金的诸分配关系,构成了我国的财政体系。我国财政体系主要包括国家预算、银行信用和国营企业财务三个环节。”(5)

2.“中财政”其主张者邓子基认为,“社会主义财政本质决定财政范围。……凡是具备反映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的分配,都属于财政范围。不具备的,都不属于财政范围。”(6)因此,“在我国条件下,财政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与国营企业财务两大环节。…前者是我国财政的中心,后者是我国财政的基础。此外,财政的范围还包括国家信用(公债)和其他财政资金等方面。”不过,“企业财务虽然成为财政的基础,但不等于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全部属于财政范围。……国营企业财务中反映的财政分配关系的那一部分,即体现以国家为主体与无偿特点而与国家预算发生相互关系的那一部分,……才属于财政范围……。财政既不包括全部经济关系,也不包括那些由信贷、等价交换、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分配关系”。(7)这是典型的“中财政”,它由国家预算和国营企业财务的部分内容所组成。

3.“小财政”陈共撰文指出,“我们是主张‘小财政’的”。至于“小财政”包括哪些内容则没有具体指出,而仅谈到小财政在概念上是不等同于国家预算的。(8)不过,通常来说,“小财政”即是主张财政范围仅由国家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所构成。

此时人们的争论还未涉及预算外资金,是因为当时预算外收入数额过小。在80年代随着其规模的膨胀,预算外资金也自然地被纳入财政范围内,这对于各种财政范围观来说倒是没有什么异议的。

此外,还存在着若干处于中介状态的财政范围观。

在国家分配论者中,有些人的观点介于中财政和小财政之间,但实质主张小财政。翟华林的《关于财政学上几个问题的认识》具有典型性。该文认为企业财务只是财政的基础,但不是财政范围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国家成为国家财政基础的,不仅有国营企业财务,还有集体经济财务以及其他经济成分的财务,虽然它们作为基础不及国营企业财务那样大、那样密切,但是,其为基础则一也。…把国营企业财务这个基础,当做国家财政范围的组成部分,它与主张财政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的说法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他进而指出,“把国营企业财务这个基础当做国家财政范围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是不好解释的,而且必然要混淆了财政与财务的界限。”(9)

应当说,翟华林对国营企业财务是财政基础环节观点的批评是中肯的,因为国营企业财务分配并不是强制的和无偿的。但他又没有完全提出小财政的主张,而稍微留了点尾巴,将“企业财务”而不是“国营企业财务”说成是财政的“基础”,这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

80年代编写组编写的《社会主义财政学》教科书,实际上受到了翟华林观点的影响。该书主张:“国家预算是社会主义财政体系的主导环节,…预算外资金是社会主义财政体系的补充环节。…国营企业财务是社会主义财政体系的基础”。(10)这实际上退到小财政观上来了,因为在这儿国营企业财务仅是“基础”而去掉了“环节”二字,其实质是将国营企业财务从财政范围中剔除出去。

在国家分配论者中,还有较多人的观点介于“大财政”和“中财政”之间,但根本上则属于“中财政”。谷棋和刘明远等人就认为:“国家预算、银行信贷、国营经济财务及预算外资金在资金综合计划上共同构成统一的社会主义财政体系,其中国家预算是主导环节,国营经济财务是基础环节。”沈云也认为,“国家财政范围主要应该包括:国家预算、国家财政信用、国营企业财务、国家税收、其他财政资金等五个环节”。(11)而该文的“其他财政资金”,则大致上指的是预算外资金。

这些作者的观点将银行信贷包含入财政范围内,乍一看与“大财政”相类似,但实质上与大财政观有着根本的区别。“大财政”将整个银行信贷都纳入财政范围,而这些观点则仅将财政通过银行发放的长期信贷列入财政范围。由于财政拨给银行的长期信贷资金本身已包含在国家预算内了,因而它的单独提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而其实质仍是中财政观。

这两类具有中介状态的财政范围观,与前述三类财政范围观相交融,就使得我国财政理论界对于财政范围的看法,呈现了一种连续分布状态。此时还有其他一些主张,如认为税收也是财政的一个独立环节。这种主张,甚至在80年代还为许多财政学教科书所采用,但终究没能产生多大的影响。

进入90年代以来,改革赋予国有企业愈益增大的独立自主性,使得几乎无人再主张国有企业财务也是财政范围的构成部分了。于是,我国财政由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组成,大体上已没有什么争议了。此时则冒出了一个“制度外”财力问题。所谓“制度外”财力,它也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财力,但不仅没有纳入各级政府预算,而且也不是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征收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违规性质的政府财力。作为政府财力,它们显然属于财政范围,是财政的组成部分。由于它们往往与乱收费乱摊派直接相关联,因而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但此时分析的并不是“制度外”财力是否属于财政范围,而是如何规范和管好这部分财政资金问题。因此,财政范围问题在90年代可以说是完全沉寂下去了。这对于我国财政理论研究来说是正常的,甚至是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是市场基础的建立解决了认识分歧的结果,也是我国财政研究从“纯”理论争论中超脱出来的表现。

三、财政属性问题评价

由财政本质问题决定的财政属性问题和财政范围问题,尽管直接源于前苏联的财政理论,但如同财政本质论一样,也具有了我国自己的特色。它既受经济体制决定,又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变化和发展更新。

在前述的几种财政属性观点中,乍一看经济基础观是正确的,而上层建筑观则是明显错误的。其实不尽然,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其结论就不那么绝对了。

这一问题的分析是以对财政本质的认识为基础的。对于国家分配论者来说,在“财政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命题下,财政本质归结为是一种“分配关系”,而“纯分配关系”显然只能是经济基础。但这种观点未考虑到财政活动主体是国家这一特殊性。国家主体使得财政分配直接渗入了上层建筑的因素,而绝非企业等经济主体那样,进行的是“纯”经济基础的活动。财政主体的这一特殊性,使得财政成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直接中介物与联结体。这似乎是符合辩证法要求的,它避免了截然分割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问题发生,而鲜明地表现了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

可见,财政作为分配是一种经济活动,而其国家主体身分又使得这种经济活动直接包含了国家因素。这表明,从国家分配论出发,绝对地将财政归入经济基础或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无法圆满地说明问题的。

正因为如此,反对国家分配论而以客观经济因素为基点的剩余产品价值决定论者和社会共同需要论者,都是经济基础观的主张者,如王绍飞和何振一等人。他们都是仅从经济关系角度分析财政本质问题的,都否定国家与财政存在本质联系,从而在财政属性问题上不存在“国家主体”所引起的困惑。他们得出经济基础观是自然的,是与他们的财政本质观完全一致的。相反,国家分配论者则不同,“国家主体”和“分配”的混于一体,使得他们在财政属性问题上陷入困惑,产生种种不同歧见,其得出纯经济基础结论是勉强的。

从纯上层建筑观来看,它完全将财政视为国家的政治行为,而撇开了财政的分配性质,是不符合财政实践状况的。正因如此,这一观点在我国财政理论界几乎没有什么人响应。但就财政的主体是国家这个侧面来看,其观点则又有某种正确之处。

既然从国家分配论的角度看,单一属性观存在认识绝对化的问题,那么,双重属性观是否都正确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就双重属性观来看,我国财政界也存在着种种具体分歧。财政属性应是“财政一般”的属性,即所有社 会形态下的财政所共有的性质,而不能仅就某个社会形态或某个时期的财政,即“财政特殊”所特有的性质得出结论。因此,那种以财政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处于不同的活动领域为标准,而将整个财政的一部分归结为上层建筑,另一部分归结为经济基础的观点,显然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因为那等于从根本上将财政分割为两个事物了。

这样,相对正确的观点,将是以单一标准得出的结论。为此,叶振鹏等人的双重属性观就显得较为全面,与国家分配论的财政本质观也更为一致。这类观点认为,财政从根本上看属于经济基础,又含有上层建筑性质,不能作为“纯而又纯”的经济基础来看待。

就财政属性问题本身来看,似乎是纯理论的问题。然而,在我国特有的国情下,它又有着现实意义。这就是强调财政属性的经济基础观,很大程度上是希冀从理论上强调国家活动必须遵循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以此减少我国经济建设中长官意志的危害。60年代是我国财政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讨论最为热烈的时期,大约就是惨痛教训的自然反映。然而,也正是由于它完全是一个纯理论问题,因而也是最不为政府所重视,在其后的改革开放中几乎没有再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然而,财政属性问题与西方的公共选择论,在某种程度上涉及的是同一问题,即究竟应该仅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仅从政治的角度,抑或从两者兼顾的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和研究财政问题?正是在相同的时间内,西方的公共选择论却迅速发展起来,促进了西方财政理论的大进步。可见,回顾财政属性问题并非是毫无意义的。随着我国财政从计划型向着市场型的转变,在原有的财政属性论基础上发展我国自己的公共选择论,将是我国财政理论发展的重要乃至关键的内容之一。

四、财政范围论评价

在60和80年代两次财政范围问题讨论中,人们都同意财政范围观的分歧源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歧。这是对的,因为判定“财政范围有多大”,显然必须以“什么是财政”为直接依据。这样,国家资金运动论者必须将国家预算、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财务以及银行信贷资金都包括进财政范围,其持有的只能是“大财政观”。国家分配论者由于主张只有国家进行的分配才是财政,因而严格地说是只能持有“小财政观”,即认为只有国家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才属于财政范围,因为银行信贷和国营企业财务的分配主体都不是国家。

其实不然,事实与理论推断却存在较大出入。虽然国家资金运动论者主张的是大财政观,但国家分配论者内部却出现了种种分歧,不仅有主张小财政者,而且还有相当多人持有中财政观,并且其观点往往还与大财政观有相似之处,甚至有的干脆就主张大财政观。这就表明了问题的复杂性。

如果说财政本质是高度抽象而得出的结论,那么,财政范围则是较为具体的分析,是以此为标准去衡量各种具体的现象形态。此时概念的单一性和明了性将不存在,面对的是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财政现实。于是,困惑和犹疑旋踵而至,这首先要具体解答的就是:什么是“国家主体”?

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给当时的财政理论出的一个大难题。在当时企业国有国营,银行国有国营,它们都是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活动,是国家这个大工厂的组成部分,其分配从根本上看也是国家在进行分配。这样,由国家分配论出发,得出企业财务分配和银行信贷也是财政活动,即也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也是有其依据的。由此可知,同为国家分配论者,却在财政范围问题上产生于分歧,是毫不奇怪的。甚至国家资金运动论和大财政观,也都是有其一定的道理的,至少表明这些观点的持有者对于计划经济的运行特征是有着独到认识和见解的。

对此,人大本《财政学》就指出,他们之所以持有大财政观,就是因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得国家具有了经济职能,使得财政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内部的分配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财政直接伸延到生产领域,把国家预算、银行信用同企业财务紧密地衔接在一起。国家预算和银行信用是社会主义集中性财政,……国营企业财务是非集中性财政”。(12)

然而,企业和银行毕竟与国家存在根本区别,即使是在计划经济下,企业和银行也仍然不是国家,它们的分配活动仍然不是国家直接进行的分配。更主要的,如果将企业财务分配和银行信贷列入财政范围,换言之,企业财务分配和银行信贷也都是财政,这就取消了财政与企业财务和银行信贷的区别,其结果必将导致实践工作的混乱。所以,如同国家资金运动论一样,大财政观的赞同者也鲜有其人,是可以理解的。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再来看中财政观就可以明了,这类观点的合理性是与大财政观相一致的,而其根本弱点也是与大财政观相一致的,简言之,中财政观能否成立的关键是国营企业财务问题。

对于将国营企业财务说成是财政基础环节的观点,李成瑞曾中肯地指出了弱点:“有的同志在讲到社会主义财政的实质的时候,说它是社会主义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形成的分配关系,但在说到社会主义财政的范围(体系)的时候,又说包括国营企业财务在内。而国营企业财务显然不仅仅是分配,而且包括资金的周转。…为了解决这个逻辑上的矛盾,已经出现了种种说法。”(13)

为摆脱这一矛盾,有些中财政论者主张国营企业财务分配与财政发生直接联系的那部分才属于财政范围。但这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其原因就在于将国营企业财务归人财政范围本身就是不对的,不管归入的是其全部,是其整个分配,还是仅限于部分分配都如此,因为国营企业作为其财务的活动主体,毕竟不是国家主体。

如果说这些分歧的是非曲直在计划经济下是难以判明的话,那么到了今天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则是简单明了的。改革开放导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局面的出现,我国财政的“基础”显然已不是只建立在国有经济之上了。尤其是当着国有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之际,再以国有经济对于各级政府的行政附属关系为依据,强调国有企业财务的财政基础地位,显然是不能成立了。

总之,财政属性和范围问题,大体上可以说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理论问题。了解这些理论及其争议,对于了解和剖析我国的计划型财政理论,对于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市场型财政理论,都是有其作用的。

参考文献:

[1]邓子基。财政学原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

[2]何振一。理论财政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3]侯梦蟾。必须把社会主义财政放到再生产中来研究[A].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第三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文选[C].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

[4]王绍飞。财政学新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

[5]张馨。财政。计划。市场中国财政比较与借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

About Attribution and Scope of Public Finance

ZHANG Xin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Banking,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Abstract: These issues about the attribution and scope of Public Finance were important fiscal theories in China in 1960‘ s.The former discussed about the effect of politics on public finance,which seems to be the issue of public choice with the Chinesemethod. The latter was discussio n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sysetm and public finance in the periods of planning and reform .

Key words: public finance; attribution of public finance; scope of public finance

(1)(2)邓子基编:《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第1版,第5页、第111-112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4年。

(3)邓子基编:《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第1版,第6-7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4年。

(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主编:《财政学问题讨论集1964年财政学讨论会论文选辑》(上册),第1版,第18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5年。

(5)中国人民大学财政教研室编着:《财政学》(初稿),第1版,第21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4年。

(6)邓子基:《社会主义财政理论若干问题》,第1版,第19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

(7)(8)(9)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主编:《财政学问题讨论集1964年财政学讨论会论文选辑》(上册),第1版,第139-141页、第87、90页、第250-251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5年。

(10)《社会主义财政学》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第1版,第29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

篇3

马克思提到,关于艺术它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跟社会发展的特殊形式结合在一起,具有永久的魅力,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超历史的价值。在不同的时期,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声乐体裁会有不同的艺术发展。

1文艺复兴时期

文艺复兴时期,经济不断向前发展,这时期的指导思想是人文主义,它主张以个人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艺术发展在这一时期非常重视人的价值,提倡个性与人权,主张个性自由,反对天主教的神权;主张享乐主义,反对禁欲主义;反对封建迷信。在西方音乐史上,音乐艺术受其影响不断向前发展,人文主义世界观是该时期音乐文化和美学思想的基础,音乐在题材表现出对生活的热爱,声乐体裁出现了法国的尚松、德国的利德。

尚松,是一种叙事曲,流行于16世纪的法国。尚松具有鲜明的法国民族特性,从词到曲都有典型的法国风格。演唱时用维奥尔和小型竖琴伴奏。它一般按照音节谱曲,强调规则的重音,音乐植根于诗歌的韵律,节奏鲜明轻快。尚松多为四个声部的织体,各声部基本上是以同步的节奏陈述歌词,但也不缺乏模仿的运用,音乐开始的段落一般要重复或在作品结尾再现。尚松作为宫廷普通娱性节目的一部分,常被用于宫廷娱乐,同时,它也是老百姓自娱自乐的一种方式。

文艺复兴时期,德国的复调音乐体裁是利德。利德是用德国方言演唱的艺术歌曲。15世纪末利德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它采用德国音乐素材,吸收了法―佛兰德的音乐风格技法,创作了四声部的利德。在利德中固定声部以一个熟悉的曲调作为定旋律,其它三个声部围绕它编成复调织体。16世纪中叶利德在路德维希―森夫尔的创作中达到完美成熟。

2巴洛克时期

巴洛克时期,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成熟,文艺复兴带来的人文主义思想正在各个领域中向封建主义和宗教迷信发起强大冲击,科学、艺术、政治不断发展,推动着欧洲社会从中世纪全面走向近代。其中有三个方面影响艺术的发展。第一种是反宗教改革运动的出现。第二种是君主专制政体的巩固,随之产生强大的中产阶级,对艺术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第三种是在科学发展和对地球进行探索的影响下,对大自然产生了新的兴趣。总之,这些文化倾向连同它们在艺术中的反映,形成了所谓的宗教势力和非宗教势力共同保持的一种基本上令人乐观的新的均势,受其影响的这时期的声乐体裁有歌剧、清唱剧。

歌剧是将音乐、戏剧、文学、舞蹈、舞台美术等融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通常由咏叹调、宣叙调、重唱、合唱、序曲、间奏曲、舞蹈场面等组成,有时也用说白和朗诵。早在古希腊的戏剧中,就有合唱队的伴唱,有些朗诵甚至也以歌唱的形式出现;中世纪以宗教故事为题材,宣扬宗教观点的神迹剧等亦香火缭绕,持续不断。但真正称得上“音乐的戏剧”的近代西洋歌剧,却是16世纪末、17世纪初,随着文艺复兴时期音乐文化的世俗化而应运产生的。歌剧被视为西方经典音乐传统的一部分,因此和经典音乐一样,流行程度不及当代流行音乐,而近代的音乐剧被视为歌剧的现代版本。

清唱剧形成于16世纪末,到了17世纪,以基督教为主要内容得到迅速发展,清唱剧分为拉丁文的教会音乐与意大利文的通俗音乐两种类型。清唱剧是一种大型的音乐作品,通常同时使用管弦乐团、独唱家以及合唱团。包括独唱、重唱及合唱,由管弦乐队伴奏。其中,各乐章的歌词在内容反应当时的社会生活,它的篇幅较大,有较鲜明的戏剧结构和情节,更富史诗性和戏剧性。清唱剧没有布景、服装和动作,演员只是歌唱,主要是在音乐会上演出,是当时重要的声乐体裁。

3浪漫主义时期

浪漫主义时期产生在十九世纪初,发自欧洲“启蒙时代”的思想与同法国大革命有关的自由民主思想,这个时期艺术家的创作上表现为对主观感情的崇尚,对自然的热爱和对未来的幻想。艺术表现形式也较以前有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浪漫主义思潮与风格的形成与发展。它强调音乐要与诗歌、戏剧、绘画等音乐以外的其他艺术相结合,提倡一种综合艺术,提倡标题音乐,强调个人主观感觉的表现,作品常常带有自传的色彩,作品富于幻想性,具有民族特色。这时期的声乐体裁主要是大歌剧。

19世纪上半叶,法国风行的声乐体裁是大歌剧。大歌剧的情节一般取于历史题材,分为四或五幕,融合了音乐、舞蹈、盛大的合唱场面,等等。法国大歌剧场面恢弘、富丽堂皇,具有史诗性风格。法国大歌剧就具备四大要素:富丽堂皇的布景、别致细腻的编舞、引人人胜的情节和历史题材。所以,史诗般的结构与超长的长度也是大歌剧的特点。这些作品融合了音乐、舞蹈、盛大的合唱场面,取材于17世纪欧洲宗教战争等历史事件。深受各地歌剧院的欢迎。

总之,艺术的发展的脚步会不断前进,声乐艺术也会同其它上层建筑一样,随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变化,随政治、文化的发展而发展,我们也要沿着艺术理论的道路,不断探索,不断追求、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 于润洋.西方音乐通史[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

篇4

1高效有序的交通枢纽

长途客运的萎缩问题正在发生,并且可预见的远期持续扩展。然而作为城市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长途客运仍然承担着重要作用,并且往往配套城市铁路、航空、海河运枢纽产生。其功能不可或缺。针对其两面性,我们首先需要做到的是最大化其产品优势。充分提高使用效能,这种效能一方面取决于对其运营班线的合理规划,另一方面则伴随着人的使用,同建筑空间有效的结合起来。我们旨在优化交通路线及交通便利性,以确保内外区域的高效交通运行。高效有序的交通枢纽是人性化换乘的根本。我们需要积极考虑人的因素,将交通用地尽量布置在换乘核心附近,积极缩短旅客换乘的距离。充分考虑其公共空间的引导性及舒适性,在满足功能配套需求的同时改善人的换乘体验,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长途客运体验低廉、混乱、不安的长期印象。立体化利用建筑空间,在强调高效化交通组织的同时,充分展现交通建筑的形象特征,使建筑作为城市名片展现在大众的观感中。原始的长途客运平铺的组织模式需要变化,大量的停车空间对地面的占用,也应成为历史。立体化的使用首先应当从车流组织及停放的立体化入手。我们需要将停车引入地下,将车流及人流根据公共交通的走向分层立体疏解,释放的地面空间。为旅客换乘提供了全天候的场地的同时,也为区域的上盖物业综合开发提供可能。人流车流的立体交织及地下空间的高强度开发,将商业的界面由单纯的地面层转化为地下,地面,地上三级分置,并配合城市开发需求,完成了大面积的旅游产品展示、物流展示、商贸会议、酒店办公等多种功能的设置,形成一个高效有序的立体枢纽系统。

2充满活力的邻里枢纽

人们的流动性及联通性是区域经济竞争力及发展前景的关键,高效有序的交通疏导,会改变长途客运给人的繁杂混乱的常规印象,外来务工人群、旅游集散人群、商业人群、客运服务人群等多种人流聚集,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流动性人流,人应当成为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市场优势。在设计上我们应当充分考虑一系列社会因素及人们的心理因素对其区域产生的不良影响。以高效有序的交通网络为上层建筑提供了一个令人振奋的环境,从而提升其地块综合开发的积极产业价值,集约化的利用城市土地,并以其上盖物业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邻里空间。我们可以根据其功能特征,将其有机分为三个层面。1)下层:交通服务。基层交通枢纽综合了多种交通方式,直接的导路系统和宁静的环境使驻留时间和购物时间得以优化。充足的地下停车数量,满足了基础人流及交通换乘人流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有序停放。2)中层:商业服务。商业设施分三区布置。交通型商业,驻留型商业,配套型商业结合其对应层面灵活组织,并充分考虑延展性及可变性。地下层同枢纽间场地联通,大量公建配套设施及商业空间综合组织换乘人流在此交互。地面层平面结合公交及出租车上下客人流,最大限度的将广场景观及人流界面推进用地内部,同时组织长途人流下客需求。地上层平面通过绿化平台组织将商住人流同商业人流,商务人流交织。3)上层:酒店、soho、公寓等多产业开发。上层建筑通过合理挖掘用地价值,通过分析,配给基础人群所需的一系列商业商务及居住需求功能,为邻里枢纽提供相应的基础人群,从而使枢纽活力在运营时间之外,仍能够有足够的产业支撑。

3多元交织的创新枢纽

高效的交通网络为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流动人流,活力的邻里社区则为我们引入大量的基础人流。人流的碰撞融汇引发巨大的商业价值,枢纽乘客,车站雇员及当地住户,推动多元交织的商业,商务,购物,公园,休闲,运动及运输设施,各功能和谐运转。创新驱动的上层建筑实践是我们多元交织的基础,创意的品质及创新的场所感则让人为之吸引,驻足。所有的业态应当具有普适性及可变性,我们需要在此通过空间共享、分时使用、优化资源配置等手段,为使用者提供集空间、服务、资源及“互联网+”的线下使用平台。从而通过产业聚集及专业产业服务助力中小企业成长,通过资源共享降低创新企业合作成本。液态中的每一个客户不仅是简单的租户,也可成为建设阶段的合作者,以及运营阶段的合伙人,以此模式构建出最具竞争力的产业生态系统。综合体的城市集约化完全超越了原城市设计的用地性质,并创造了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业态的复合化理念则将这一复合化利用上升到了管理和运营的层面,也就是考虑到建筑全周期使用的可变性,从而有效的整合不变资源与可变资源,为建筑的后续开发提供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动了周边地块的发展进程。

4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枢纽

设计需围绕着使用者的需求出发,以绿色环保的基调,将景观平台穿插在建筑体量中,由地下1层交织错落,直至建筑顶层,经过精心布局,每个平台均以其合适的尺度穿插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之中,给人们城市中最难得的自然风与光。宜居的动态花园,一体的规划群体,尊重并结合区域的自然风光及规划理念。给经过枢纽的每个人留下美好的印象。这是现代人所需要的,也是作为公共建筑的交通枢纽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大面积绿化广场及衔接通道的设置不仅为旅客提供了便捷的换乘空间,同时也为市民提供了一个全天候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通过空间的综合组织,将阳光、空气和绿化引入了建筑的各个层面,从而将建筑空间和宜人的自然环境充分的结合在一起。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是一体化设计的核心,积极响应建设海绵城市的号召,在建筑屋顶,露台及景观设计中均采用种植屋面与可渗透铺地技术,设置水循环管理系统,在减少热岛效应的同时,进行雨水循环利用,而通过屋顶露台景观及水的结合保证为生态圈循环的平衡。积极采用了绿建标准的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雨水收集、自然采光和通风等措施,使得区域至建筑均能贯彻绿色的思维与实质。

5结语

长途客运建筑作为城市重要公共交通节点,应当成为城市战略布局的一个微缩展示,在此,我们希望以一个高效有序的交通枢纽,一个充满活力的邻里枢纽,一个多元交织的创新枢纽,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枢纽,对城市枢纽设计给予一个崭新的阐释,希望通过设计,开发,运营的多方配合,以其前瞻性,适应性,灵活性,有效应对长途客运产业转型,使其能够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刘奕 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姚金莹.浅谈新常态下长途客运汽车站的发展趋势[J].城市地理,2016(14):227.

篇5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成分,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2]事实上,人们依照道德调整行为的时候经常难以实现完全的自控,会产生违背道德规范的结果,且由于道德规范的形式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在道德主体的认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下,道德的调节作用就很难体现出来,面对这样的现象,很多学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伦理的重要内容,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讲,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的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形成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强制的手段规范并提高人们的道德行为水平。狭义上所讲的道德法律化是从单纯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则和规范以法律这种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条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规范化的特点。因此从狭义上讲,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价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根据。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人们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仅仅用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能达到合理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目的,在社会中急需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在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愿就变成了国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习惯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规范就被统治阶级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规定下来,成为法律。在我国,第一个把明确提出把道德运用于法律途径的应当是汉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面把儒家经典法律化,从此儒家经典便成为了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期的最高原则。无论在西方还是我国,法律的产生都延续了这个过程。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矛盾,矛盾产生的初期,人们总是以一种相互之间以习惯的形式体现的契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直到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时候,国家就会干预其中,把原来社会中约定俗成的契约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长的基础,没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没有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二)传统亲缘关系对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经指出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本位,职业分立”,是梁漱溟概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时所创用的一个著名论断,而伦理本位的社会,他认为“就是把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3],中国的伦理本位来源于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古老的农业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形成的是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人际关系,在家族中或者一个区域单位中,人们利用自己与他人长期交往建立起来的人际信任关系来进行合作,强大的人情网有时候甚至能够左右一件事情的发展方向和结果,家长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礼教的约束比规范和制度的约束更加有用。曾经说过“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4]。现在社会中,血缘和亲缘关系几千年来对人们的影响仍然顽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约社会形态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人情的参与,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则和规范不能被坚持,很多原本简单的矛盾变的复杂化,本来按照一个原则规范可以处理的情况,也许涉及到不同的人情关系而费尽周折。而亲缘或者人缘关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却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在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中要真正树立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就必须把一定基础性质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强制其实施,从而抹去亲缘关系对道德规范的负面影响,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体知行转化的过程需要法律化。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体的行为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知行脱节现象。为什么我们拥有较高的道德认知水平却不能把它们付诸实践?如何对群众的道德行为进行调整?都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不仅需要道德主体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环境。著名的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中明确的说明,人的“道德发展作为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由于认知结构的变化而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5],其中必经的三个阶段是:前习俗道德水平、习俗道德水平和后习俗道德水平。其中习俗道德水平中包含两个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的人以他人的赞美和认可为标准去行为,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的人认为规范中所定的事项是不能改变的,守法是对的。柯尔伯格认为大多数个体都不能超越习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说,他认为很多人的行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础进行的。英国的伦理学家里查德黑尔也曾经在《道德语言》中论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记住原则--熟习--实践--习惯原则--能力解放。在实践原则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来进行帮助,根据柯尔伯格的原理,这个由外力帮助的过程就是他律的过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却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认识到遵守道德规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体从不得不遵守到逐渐习惯于按照规范行事,最终达到从思想上认可原则,进入自律的阶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可以促进道德规范被人们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动到主动的道德发展过程。

(四)法律的强制力可以保证道德规范的实施。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对社会关系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说明,以约定俗成的形式表现的那部分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形式,在实际的操作中,道德规范借助舆论、传统习惯特别是人的内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对于部分道德主体来说,道德的干预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规范是无力的。相对而言,法律是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的,其制定和执行有严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直接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对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强制手段进行调节,强制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的道德性有所认识,以此达到单纯的道德约束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

(五)道德与法律具有相通之处。1、道德与法律内容上相互吸收。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内容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讲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可,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要诚实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关于各种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样一些被法律惩罚的行为都是在道德上被谴责的,比如偷盗、贪污等。2、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目的在于规约人们的行为,使正当的权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当权利的行为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公正的价值取向。对于道德规范来讲,公正是一个重要的范畴,它包括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细的阐述了公正的伦理学含义,他认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6],不仅说明了公正作为一种品质和德性的意义,而且也说明了公正对于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他还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这一论断把公正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描述的更加透彻,三者之间本来就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法律和伦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联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道德规范是具有很强主观性的规范,在制定、形成和执行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需求、主观认识和主观追求,充分的体现了其个体性。个体性的道德规范是有层次性的,有底线道德,也有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正因为其层次性,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有一种偶然性,对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适用不同的道德规范。而法律则不然,法律要求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求对社会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个体情况限制的可重复性。同时,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不仅会加大执法的成本,影响法律的执行,而且会脱离现实和群众基础,使人们对他们失去信心,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也许最后连原来可以遵守的道德规范都被遗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排除任何具有层次性区分的个体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必须有普遍的生活基础,是在最广大的人民生活中显见的行为规范。针对特殊人群和特殊行业的道德规范涉及的并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都会经历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纳入法律化的范围内。

(二)动态性原则。认为,经济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的。社会中经济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必然会使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继发生变革,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也要以这个规律为基础。当具体的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法律制度的制订者应当对新的社会矛盾进行充分了解,并以此为基础补充新的内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静止的、仅仅出现于某一个社会阶段的行为,而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在这种跟随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对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价值意义。

(三)导向性原则。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个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养,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简单的强制。在法律化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对这一目的的关注,不仅要对原来违德的行为进行惩罚,体现对“恶”的抑制,使之逐渐接受合理的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体现对善的思想行为的价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规范仍旧能作为一种精神价值导向存在,这样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优良的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安云凤.《新编现代伦理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徐顺教,季甄馥.《中国近代伦理思想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选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高明书主编.《教育心理学》,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8]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中国德育》,2007年第11期

[9]刘丽霞.《道德规范层次性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11月.期刊网载

[10]梁钢.《道德法律化探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期刊网载

[11]杨永成.《制度伦理视野中的道德建设》,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期刊网载

[12]成智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伦理的价值取向研究》,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期刊网载

[13]张洪涛.“论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以实施领域界定”,《理论观察》,2006年第1期

[14]蒋若薇,胡子君.“试论道德法律化”,《理论学刊》,2005年第10期

[15]黄海昀,程敬贤.“以道德法律化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2月

篇6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事物有多种特有属性,但有一个属性代表某类(或某个)事物的本质,这种属性是本质属性。事物的本质属性一定是事物的特有属性,而事物的特有属性不一定就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历史唯物主义是考察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及其发展动力的理论,其着眼点是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和制约。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中,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考察文艺等对象是一种特有属性的把握。这个特有属性是不是本质属性,这一点应该进行严谨的论证。不少论者都认为,马克思并没有从本质属性意义上对文艺等对象进行考察,“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马克思不是文学理论家或美学家,他无意为文学艺术下定义,只是提出了问题。”[9]“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意识现象本身。

例如社会意识的内部结构和层次等,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研究”,并引用恩格斯晚年的话为证[10]。而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文艺等对象的特有属性,但不是本质属性。1.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思想、观念体系第一,权威工具书对“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判断都指向观念思想体系。《辞海》、《词源》、《中国大百科全书》等的解释都大致相同,如《辞海》对“社会意识形态”的解释为:亦称“意识形态”、“观念形态”。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思想上层建筑的部分,表现在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形式中。这些工具书中,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都是观念体系。当然,意识形态存在于文艺等对象之中,那只说明后者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是特有属性,而这个特有属性是不是本质属性则有待细究。第二,有关专著对意识形态的定义也大都指向观念思想体系。以我们目力所及,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还是后来的研究意识形态的著作,如汤普森的《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卢卡奇的《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俞吾金的《意识形态论》、宋惠昌的《当代意识形态研究》,这些著作对“意识形态”定义的关键词大都是“观念”、“思想”和“思想体系”。《德意志意识形态》主要是对费尔巴哈、鲍威尔和施蒂纳为代表的各式各样唯心史观思想的分析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在这本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对文艺、宗教等上层建筑进行批判,这就说明意识形态主要是一种思想体系。事实上,为了避免“意识形态”概念所带来的理解上的混淆,毛星认为应该把书名翻译为《德意志思想体系》,这样才更为切中,书名和内容才有一致性[11]。第三,“意识形态”的最初意义是观念、理念。“意识形态”的法文为idélogie,英文为ideology,德文为Ideologie,这些词均源于希腊文Ide,意为观念、概念、理念、思想;Ologie是“学”、“学科”、“思想体系”之意,所以,ideology本应译为“观念学”、“观念(思想)体系”[11],而不是文艺等上层建筑。2.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的本质属性并不全部指向观念思想体系第一,国内学界一般把文艺等对象的本质属性指向意识形态。以《辞海》为例,首先,《辞海》直接点明“艺术”、“宗教”就是意识形态,认为“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而“艺术”是“审美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其次,对于“法律”、“政治”和“哲学”的解释也强调了其意识形态性。其中,对于“哲学”和“政治”,没有直接说明其意识形态本质,但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哲学具有阶级性”、“阶级斗争,处理阶级关系成为政治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有关解释没有涉及“本质”层面,但有“法律观点”、“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等词条,均强调“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法律观点”(或类似话语)。并且,其他的论著和教科书大多直接点明法律的意识形态性,如“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的法律”[12]21。

我们认为,如果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那么就意味着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的本质都是一种思想观念体系,这种表述并不能阐明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文艺之所以是文艺的质的规定性,因而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阿尔都塞认为这几个对象并不是一类事物,而有明显的区别:“伦理学、公民教育、哲学”是“纯粹状态的意识形态”,而“法语、算术、自然史、科学、文学”是“经过主导意识形态包装的‘知识’”[13]。可以看出,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和马克思保持了一致性)。另外,令人疑惑的是,国内学界在很多场合使用“意识形态”时并不涉及其是文艺等对象的本质含义,而是仅仅当作“思想观念体系”来使用,如“近代中国第一场意识形态战争”,这句话中的意识形态战争当然不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的斗争,而是思想观念的战争,当然也包括一些文艺等对象的斗争。“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者或许应该对这些用法进行详尽的辨析,以释疑惑。第二,国外学界大多没有把文艺等对象的本质属性指向意识形态。以《不列颠百科全书》为例,该书对文艺等几个词条的解释均没有指向、甚至没有提到意识形态,如“法律”词条:由一个社会公认为具有约束力的该社会的习俗、惯例和行为法规组成的学科和专业。“文学”词条:用文字记录下的作品的总称。常指凭作者的想像写成的诗和散文……。“艺术”词条:用技巧和想象创造可与他人共享的审美对象、环境或经验。从逻辑上看,对文艺等对象的认识应该有较大程度的全人类性,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对同一对象的同一属性应该会形成大致相同的认识。我们在立论时或许应该和其他智者进行充分的对话,这样才能使自己观点的根基更加牢靠。以我们目力所及,几本主流的文艺理论教科书在论述文艺本质是意识形态这个问题上,大都倾向于独自深入、独自立论,较少充分引用、论述各方权威、代表性的观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根据毛星的研究,问题出在苏联人身上。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德语原文中,“意识形态”的本词是“Ideolo鄄gie”,“意识形态的形式(意识形式)”是“Bewu覻tseins鄄formen”,但解放前和解放初期从俄文翻译出版的米定•易希金柯主编的《辩证法唯物论辞典》、罗森塔尔、尤金编的《简明哲学辞典》,都只有“Ideologie”的条目,而没有“Bewu覻tseinsformen”条目,如此重要的条目居然没有收录,我们只能猜测是苏联人误以为两者是同一个意思,所以二者择其一。在米定主编的辞典中,对“艺术”条目的解释是:“社会意识形式之一……艺术也像任何思想体系一样……”。这说明,他们把“(社会)意识形式”和“思想体系”混为一谈了,也就是把“Bewu覻tseinsformen”和“Ideologie”混为一谈了。据董学文的研究,苏联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编撰的《马克思恩格斯论文学》的资料集的“出版者的话”中,明明讲到“艺术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可是,到了书的开篇目录,却又以“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作为第一部分的标题,而所列举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文学的十一条言论,没有一条可以表明应把“文艺”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这本书于1962年由曹葆华译成中文出版,对中国学者影响很大[14]。“意识形态”的不合理翻译的暗示从一般的意义上看,意识形态指的是思想、观念,是内在、内核性的范畴,但中文的“形态”一词的意思的“形状神态”、“表现形式”,多指事物的外貌外观,是外在、表面的范畴,所以把“ideology”翻译为“意识形态”是不合理的。胡为雄教授认为应该把这个主要源于郭沫若的误译改正过来,郭沫若在流亡日本时把“DiedeutscheIdeologie”翻译为《德意志意识形态》(节译本),并于1938年由上海言行出版社出版。1960年中央编译局编辑该书新译本时,本着“约定俗成”的原则,对该译法未作改动,从优化汉语、保持汉语文化的优良性来说,应对此予以纠正[15]。可以作出推测的是,由于“意识形态”中的“形态”和文学等对象都有形式、外观的特点,所以“意识形态”这个译法给了国人一些持续的暗示,从而把“意识形态”和文学等对象等同起来。这恐怕是“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的一个潜意识的原因。

作者:庄东明 单位: 暨南大学 韶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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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建筑立体交通体系

商业建筑交通体系犹如建筑的血脉,不仅将人流输送到各个商业功能空间之中,同时还决定了建筑形式与空间架构,并时刻掌控着消费者的集散。而商业建筑立体交通体系主要是结合原有平面交通的思维模式,空间转为立体化发展,利用阶梯、坡道、电动扶梯、垂直电梯等元素支撑主体竖向空间,同时通过通道、平台、廊道等元素架构水平空间,同时增设商业节点、场所、景观、装饰等,为人们创造全新的空间体验。其优点是立体化的交通体系打破各层限制,将主人流导入建筑上层,降低商业空置率,大幅提高商业效益。优秀的立体交通体系特点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商业建筑与城市空间达到高度融合,即商业面向城市开放,成为城市重要空间节点组织商业文化活动或融入社区空间营造市民生活场所;另一方面,促进人流聚集,达到了“集客”的商业目的,并结合立体空间创建商业主题,注入商业精神内涵,提升商业品质及知名度[王晓,闫春林.《现代商业建筑设计》[D],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第108页

]。

二、商业建筑“多首层”理念

据统计89.25%的受访者青睐选择首层商业,仅2%的人接受二层或三层的商业。首层商业不仅仅增加商业收益,降低商业空置率,同时扩大了商业步行交通体系,为人们营造新的空间与情感体验。“多首层”理念是指通过步道、缓坡、楼梯、扶梯、连廊、平台等交通元素应用,将地下空间与一层甚至多层步行系统贯通;再结合场所、景观、装饰、采光设计等营造室外空间的感觉,从而达到多首层效果。商业建筑的投资者与消费者最关注的便是首层商业。

(一)多重城市交通体系融合

随着城市日益高度聚集化演变,步行、自行车、公交、的士、私家车、大巴、轻轨、铁路、水路、航空等城市交通系统协同化发展,人们可实现“无间隙出行”[ BRIAN RICHARDS,《未来的城市交通》[D],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7,第153页

]。与此同时,许多成功的商业建筑在设计之初都考虑将多重城市交通体系与商业融合。一方面,各个交通换乘站可与商业入口或建筑的非首层平面贯通衔接,将大量城市交通人流导引至人流不易到达的非首层,相当于为商业创造了多个首层。另一方面,多重城市交通体系的融合,无疑将商业建筑转变为城市公共空间节点,城市公共活动转变为商业消费行为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快捷、人性化、公共趣味的生活体验场所。

如香港沙田新城市广场(NTP)将港铁换乘站、公交站分别与三层平面和一层平面连接,立体化交通体系进一步丰富了空间层次,创造了多个首层,为商业引入大量人流,提升商业内部效益,带给人们快捷的时尚生活、活跃的城市公共生活以及集约的立体空间体验。

跨层交通体系贯通连接

跨层交通体系贯通主要是利用电动扶梯、楼梯、坡道、观光电梯等垂直交通设施跨层连接不同楼层,将人流直接导引人至上层,为人们带来多首层空间体验。

如香港朗豪坊,商业主要由四部分组成(4层美食广场、5-7层零售商业、8-11层零售商业与影院、12-13层屋顶特色餐饮),其中分布了两部直达通天电梯(分别连接4-8层和8-12层)将整体商业贯通在一起,通天电梯将人流直接引至商业最顶层,在通过“回转购物廊”螺旋而下。这种交通体系忽略了商业的层级概念,相当于创造了多个首层商业,不仅空间丰富多变,同时也保持了各层商业的均好性。

三、商业建筑空间立体环流

商业建筑空间立体环流是指商业不仅在平面上形成环流,同时亦在垂直方向贯通整体空间,避免商业死角产生,其流线清晰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同时人们畅游其间又充满着空间的变化体验。立体环流结合空间布局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形式:

梯台交错立体环流

主要是在中庭节点部分利用阶梯与平台交错向上立体延展,而周边环路环绕连通,该空间形式具有明确的向心性,中心梯台构成商业视觉焦点,易于主题性体验的展示。

天津小白楼商业区的海信广场中庭利用阶梯、平台、自动扶梯贯通六层竖向空间,将人流导入上层建筑,避免了商业层级衰弱现象。并结合景观塑造主题体验,其间分布表演平台、星巴克休闲平台以及促销商品销售平台等,同时周边环流空间也自然演变为看台,消费双方及商业交易活动都已演变为移动的景观(如图1)。

(二)“8”字形立体环流:

商业流线无论在水平还是立体空间上都按照“8”字形环流布置,该商业不易产生死角,人流有引导性地导入,同时流动式的立体环流也为人们带来更多的趣味体验。

北京蓝色港湾的“8”字形立体环流,利用楼梯、坡道、电动扶梯三重交通体系,结合多个场所节点,设置不同的体验主题,如互动娱乐的旱喷广场、表演休息的小型下沉广场、梦幻浪漫的音乐喷泉、艺术时尚的座椅休息区、休憩观赏的看台阶梯,序列性的“8”字流动空间不断掀起人们的情感。

(三)螺旋攀升立体环流:

图1天津海信广场(图片来源:作者自拍)

图2美国旧金山中心(图片来源:google earth)

图3 美国荷顿广场(图片来源:google earth)

其交通体系围绕商业中心呈现逐层螺旋攀升态势,模糊建筑层数概念,商品、消费双方及商业活动如展品一般,博物馆式的商业流线,带给人们既古典又时尚的双重体验。

美国的旧金山中心交通体系犹如古根海姆博物馆一般,依靠弧形电动扶梯、平台等设施,交通呈现弧线螺旋向上攀升,整体风格高雅素洁,为人们带来古典高雅而又奇幻时尚的双重空间体验(图2)。

四、商业建筑细部交通立体化组合

交通体系立体化不仅体现在商业建筑设计理念及空间上,同时也渗透在了建筑细部交通设计层面。在设计中实行立体化组合模式,将建筑细部与阶梯、坡道、自动扶梯等垂直交通构建相组合,一方面充盈了建筑细部的空间层次感;另一方增强了商业的导向性,避免人群流失。

建筑入口立体化组合

商业入口作为商业的门面可以说是消费者内心的第一印象,无论从空间形态、功能需要还是精神寓意上都需要增强其导向性,为商业吸纳更多的人流。美国圣莫尼卡广场,其入口处理与自动扶梯组合,具有将一层商铺将人流直接引致二层,这种交通暗示大大增加了人流的导向性,是入口立体化的常见形式之一。

廊道平台立体化组合

商业廊道平台可谓是商业中的灰空间,其具有交流、展示、游览、休憩及观演等诸多功能体验,是聚拢人气的公共活动场所,在此增设电动扶梯、阶梯、坡道等组合交通设施不仅增强了商业交通的流动性及导向性,同时亦可激发商业活力。如美国荷顿广场中各式各样的廊道平台与多项竖向交通设施立体化组合发展,连通商业各个细部空间,增加趣味性与导向性,同时调动商业内在潜力(如图3)。

五、结语

商业建筑发展至今已超脱了单纯的平面布局,无论从城市发展、空间架构还是消费需求等层面考虑这都是必然的。商业建筑立体化交通体系无疑开启了一轮新的商业空间革命,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与追求才可完善,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空间转化,同时也体现了人们对于商业建筑未来的探索与寄托。

参考文献:

[1]王桢栋.沉积过去,连接未来―香港旺角朗豪坊城市建筑综合体剖析[J].建筑学报.2006,12

[2]吕亚妮.大型商业空间导向性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交通大学.2001.

[3]曹杰勇.商业建筑中庭空间设计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1.

[4]冯素云,曹麻茹.体验经济下大型商场公共空间设计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重庆大学.2008,5.

[5]兰瑞言.体验式商业建筑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 湖南大学.2009,5

[6]冯岚.决战商场揭秘实战案例[M].学林出版社.2010,7.

[7]王晓,闫春林.现代商业建筑设计[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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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建筑的现代主义形成于19世纪20年代,中心在德国呢7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作为战败国,物资匮乏,通货膨胀.房屋紧缺,为大家盖房子是紧迫任务,勒·柯布西耶高呼住宅是居住的机器,建筑现代主义就是带上这具体的时代烙印。他强调实用、经济,希望用新材料、新技术加快建造速度,降低造价。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分五个渐进的层次,首先是生理的需求,吃住是第一位的。当然,这里也注重艺术,但艺术必须同实用、经济、新技术统一起来.装饰有罪的说法容易被采纳。理性知识不断积累,人们进而抛弃了所有其他思维方式。这样与工业文明相对应的现代主义应运而生了,正如文艺复兴时期.把古典文艺看得很高,工业社会把现代技术看得很高,引起一些人的崇拜心理。在思想中,一种重要思潮叫做技术主义或者技术至上主义,这样现代主义就成了当时社会的主流。

现代英国著名建筑史学家N·佩夫斯在一本著作的前言中写到建筑并不是材料和功能的产物,而是变革时代的精神的产物。正是这种时代精神渗透了它的社会生活,它的宗教,它的学术和它的艺术之中……现代建筑运动也不是因为钢筋骨架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而发生,它们都产生于一种它所要求的精神“佩夫斯在这段话中割断了建筑与材料及功能的关系不妥.但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一个时代的精神渗透于它的社会生活、它的宗教、它的学术和它的艺术中去现代主义的文化思潮为现代主义建筑作了相当充分的思想和心理准备。

当人们开始接受理性建筑世界观,深信它将创造更高的生活的标准,为之欢呼雀跃的时候,实际面临的却是一个忧心忡忡的社会,一个不知去向的社会拥挤不堪的城市和进一步扩大的贫富差异,使人们开始反思理性主义正如马斯洛原理提出人在满足基本生理安全要求之后,有更高的精神要求,建筑远非仅仅为人类提供庇护,更重要的是表达人类社会和精神境界。换句话说,理性思维已经束缚了我们很久,我们应该探索更多的途径去理解人类的存在。理性主义过分强调理性市场经济资本变成惟一的普遍标准社会价值被忽视,或仅仅被视为增加市场资本价值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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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性

政府职能虽然经历了多次调整,但由于中国长期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在现实中依然顽固地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运作和影响。在经济全球化日趋加深的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群众、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明显而深刻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尽快转变职能,是各级政府做好本职工作,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1.转变政府职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政府作为国家机器属于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其职能也要适应这个变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问题。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具有客观必然性。

2.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职能是机构设置的前提,决定机构;机构是职能的载体,体现职能;政府的职能是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的,只转变职能而不改革机构,职能也不可能真正转变。因为旧的机构存在一天,就要继续行使其职能,所以转变职能必须相应地改革机构。而机构的改革又必须根据职能来确定,如果职能尚未确定,管理方法也未改变,精简以后的机构还会再度恢复和膨胀。因此,只有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才能为机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机构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3.转变政府职能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的管理形式和职能发生了极大的转化,越来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看到,我们的政府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又没管好,这样就不仅要靠增设机构来完成日益繁杂的工作,使机构越设越多,而且压抑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要发生明显的变化,有的将要消失、有的将要转移、有的将要加强,管理范围、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都要发生变化,由过去把主要精力放在订指标、批项目、分物资逐渐转到通过计划的和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方面来。使企业真正成为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

4.转变职能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必然。政府机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除了要适应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外,还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行政管理科学的发展,管理自身的客观规律也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和掌握,政府机构转变职能,实际上是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的一个步骤。因为,只有转变职能,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机构臃肿、运转不灵、工作效率低的弊端。

二、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提出要改变政府职能,并做出了不小的探索和努力,但就结果来看,离和谐社会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政府职能认识不清。我国的政府管理模式来源于前苏联,政府包揽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现在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只需要管理那些社会需要而其自身管不了或无人管的社会公共事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则由他们根据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自主处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分不清哪些事务该政府管,哪些事务不该管。他们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除上级明文规定不管的事务外,所有社会事务都要管,认为这样做十分妥当,不会出现管理真空。

2.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留恋权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权力的留恋使市场机制难起推动作用。因为这种权力可以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带来利益,失去这些权力,就意味着失去某些既得利益。市场同权力竞争,结果是力不从心,权力通常占据上风,致使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这样,影响行政效率提高,同时产生腐败。

3.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不健全。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社会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是否健全密切相关。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功能先天不足,因而所有的事务必须由政府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也日益完善,且表现出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的趋势,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功能越齐全;相反在一些落后地区,因社会自身功能不全,严重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速度。在发达地区可以交由社会管理的事务,在落后地区还必须由政府统管起来,这反过来又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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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国民的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有很大提高。但从总体上讲,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不能适应时展和社会的要求。一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行政工作效率不易衡量,担心职能转变会引起负面影响。二是对政府职能只有大致了解,对本层级、本区域、本部门应履行的职责缺乏科学的认识、清晰的界定。不知道哪些职权应归还社会,哪些职能应得到加强。三是等待观望,不敢创新。虽然他们也赞成转变政府职能,但行动上却等待观望,希望有现成的东西可以照搬照抄,缺乏创新意识,也不愿主动探索。四是胸无大局,思考问题往往从小集团、或个人私利出发,对既得利益不愿放弃。五是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方式粗暴。凡此种种都说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不相适应。

三、转变政府职能的思路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环境,现阶段,我国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应着重实现以下三种转型:

1.实现“效率型”向“效能型”政府转变。转变行政效率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产出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要素之间的比率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的重要衡量标准。效能指的是目标的实现程度,是指管理结果,而效率则是用最少的资源达到既定的目标。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用重管理过程的效率理念来衡量政府的行政管理效果,关注更多的是政府管理的过程和投入,片面地追求“效率”。一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形象工程”思想严重,极少关心政府管理的成本和效能,造成了政府管理成本太高,资源浪费以及效能低下等问题,形成了高成本高速度低效能和高成本低速度低效能并存的行政管理体制。随着改革的深入,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要求在评估政府管理效果方面,应摒弃传统的效率观念,树立成本——效能的意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和效能型现代政府理念对接,并使对接成本最小化,实现对接效能最大化。

2.“全能型”向“有限型”政府转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无所不包,政府成为无所不能的“全能政府”。究其根源,是颠倒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甚至把二者等同起来,没有形成科学的现代政府理念。政府并不等于社会。政府的一部分职责是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而秩序是社会的目地。政府只是社会组织的一种,政府从属于社会,政府是随着社会的产生、存在而产生和存在的,政府必须为社会的利益服务。政府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政府不应凌驾于社会之上,相反,政府应由社会所决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客观存在。因此,在社会空间中,必然存在着为力或不应涉足的领域。这就决定了我们应该正确看待政府的作用,摒弃政府“万能”理念,树立“有限政府”、“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

3.“指令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的理念对政府官员和社会民众的影响极深。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理念虽然正在由管制向服务转变,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学者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这是在市场本位、社会本位的基础上提出的,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加入的WTO组织,其本身就是一个以国际市场运行规则为国际贸易有序化运行服务的国际经济调控组织。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从根本上摒弃管制观念,变管制和指令为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必须尽快实现政府的服务角色从“统治”的管理走向“服务”的管理。政府要从统治者的身份逐步转变为社会的服务者,从“以统治为中心”的管理走向“以服务为中心”的管理,使政府职能围绕公民、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多元主体展开。要使政府职能转向服务,就必须严格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分解过去的“全能”框架,同时,培养社会的自治能力,逐步让社会承担起自己管理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加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只有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行为转型,政府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政府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在于要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营造一个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各级政府需要高度重视新形式下的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云川.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河北日报,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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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的存在目的是为高层建筑的稳定性提供保障,其是地下支撑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键点,所以,在选择地基施工和对地基的安全性进行设计时要做好具体的细节工作,保障地基的稳定和安全,一旦有某一部分出现问题,将极有可能出现高层建筑下沉或者裂缝,以至于出现倒塌,危机居住者或者周边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必须加强重视,切实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地基处理工作,进而保障工程的质量。一般来说,地基的土层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人工填土、粘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和岩石等,每种土层都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应当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施工处理,以此来保障地基承受最大的压力。地基在施工过程中的形成有两种,一是天然地基;二是人工地基。在第二种地基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以及一些基本建设材料的选择等,在符合经济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保证建筑的实用性和高效。

一、高层住宅建筑工程中不同地基的施工处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首先需要处理好的就是地基的工作,地基在施工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没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地基设计,即使再美观的建筑也不能保证其安全性。

1.地基施工处理的重要性

前面已经提到,地基是建筑施工中的一个前提性工作,地基关系到以后建筑物的稳定性,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居住者和周边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甚至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伴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涌向城市的居民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有更多的居住房间以便于居住,这就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但是,现代建筑存在的一个极为危险的现象就是,在建设居住区的时候没有做好质量保障工作,尤其是地基的选择和施工处理,这是一种极为危险的信号,高层住宅出现安全隐患首先就是从地基开始的。

2.高层住宅建筑工程中不同地基的施工处理

高层住宅对于地基的要求更高,避免在具有较高压缩性和较低承载水平的软土层中设置,重视土层构造和深埋之间的关系。地下水会对土层承载水平产生巨大影响,例如,在粘性土之中,如果含水量不断增加,会导致强度的降低,如果地下水位不断降低,土层含水量下降,会导致基础的下降。冰冻线是冻结土和非冻结土之间的分界,如果建筑基础位于冻结土层之中,在气候较冷的地区,土层冻胀之后,会拱起住宅,在土层解冻的时候,基础会产生下沉等现象,住宅的稳定性较差。因为城用地十分紧张,导致房屋之间的距离较近,房屋相连或者共同使用一个地基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设置一个变形缝,每个房屋使用二分之一的地基,在很多建设企业和设计企业只重视地基的浅埋水平,如果新建筑和旧建筑之间的间距较小,会对旧建筑产生消极影响。

二、高层住宅地基基础施工质量控制

1.地基基础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

首先,测量放线的工作。这一工作是对高层住宅地基进行测量,以保证能够为之后进行的正式地基施工工作提高准确的数据,进而为工程施工提高技术保障,这是影响工程施工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测量工作的必要性。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保障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完成。同时要及时改进测量的工具,使用最新科技设备以提高测量的准确性。其次,对施工材料控制。建筑行业对于材料的要求很高,只有保证了材料的质量才能为工程的质量提高前提,没有合格的材料就很难达到施工的要求,因此在进行正式施工工作之前要严格把握好建筑材料的质量,重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对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应者进行审查,保障材料的质量;第二,对进厂原料进行相关的检验。最后,完善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促进质量控制的实施。保障高层住宅施工质量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3通过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以及施工过程记录、监理等保障高层建筑地基基础施工的质量,为工程质量打好坚实的基础。

2. 地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在对将进行建设的建筑地基进行施工时,如果出现一些操作问题,则极有可能影响之后工程的开展,虽然从表面上看可能影响不大,但其中的却有巨大的危害,因此,必须一次次仔细的检查,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对于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和指导。通过工程施工工序交接检控,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能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工程施工工序交接检查须遵循若前道工序不合格就无法转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原则,以此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另外,对于操作设备也要做好相应的检查和监控,在进行机械化施工方案的制定和评审时,综合考虑将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场地、技术、方式等因素,采用最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达到获取最大效益的目的。最后就是要对地基基础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让其能够明白一些操作原理和规则,并保证其严格执行,对其在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避免可能出现的机械事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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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是人类的基本生活需要之一。勤劳而勇敢的中国先民们在与大自然的不懈斗争中,从“穴居”“巢居”进步到“筑室”而居,出现了居住建筑。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进步,其他方面的建筑也相继兴起。

中国的建筑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一个独立且生命力极其顽强的体系。历经时间与空间的冲击,它仍然保留着原有的本质。而更令人称奇的是:在这过程中,它不断地接受并吸收中国文化精华,成为了中国文化的一个风向标。正如著名的建筑学家梁思成老先生在他的《清式营造则例》中谈到:“中国的建筑直至成熟繁衍的后代,竟仍然保存着它固有的结构方法及布置规模,始终没有失掉它原有面目,形成了一个极特殊、极长寿、极体面的建筑体系。”

正是由于中国建筑体系的完整性,我们才能通过对中国古代建筑的解读,更深刻地去认识和了解中国文化。

建筑作为一种语言,它诠释着社会文化和观念的形态。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崇尚生命、敬畏生命的民族,中华民族对于生命的延续和繁衍看得极重。随着野蛮原始充满血腥的部落时代的结束,封建儒家将“礼”作为社会准则的同时,仍然没有忘记对生命的渴望。一方面,儒家大肆鼓吹“饮食男女”是人之“大欲”“大恶”,惟有藏其心方可有“礼”。而另一方面,他们又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由此可见,他们同样无法逃避对于生命的认识。

由此,中国古代的建筑除了完成主人的任务使命,它还深深地打上了生命的印记,它代表了对生命的渴望。

正是由于建筑没有客观永恒存在的必要,所以中国人没有像西方人一般发展出用石头兴建的建筑。中国人很讲究天人合一,因而建筑自然而然地就和人的寿命一样,它随着主人的生命节拍而存在。主人的起起落落就决定着建筑的生命,当主人处于人生的低谷时,建筑也就相对而言是寒舍、陋室,但当主人飞黄腾达时,建筑也就生机盎然。当主人撒手人寰之后,建筑也归于沉寂,终因岁月之磨蚀,无人照料而破败。因此,使用可以腐朽的木材要比使用不会腐朽的石头更加具有生命的意义,木材作为建材也就成为必然了。

提到建筑材料木头,就不能不联想到土。中国人历来讲建筑工程为土木工程。可见,土与木是中国古代建筑必不可少的建材。《尚书•洪范》中,箕子陈述上天赐给禹的“九畴”中,第一条便提到“五行”之说。中国古人形象地联想到:木,向上生长的树木,代表着生命,象征生气,以青龙为标志,方位为东。土,居中央,主方正。两者皆为吉象,并且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同样,古人认为石材只是地面下或脚下的建材,它暗示着死亡,因此墓室多用石材砌成。而且石材,其质地近金,有肃杀之气。即使是修筑城墙,中国人也大都不用石材,而是用夯土。所谓夯土建墙即指版筑夯土墙。它是我国最早使用的构筑城墙的方法,它是以木板作模,内填粘土或灰石,层层用杵夯实修筑成的。尽管后来也有用到石材,但那石材都是贴在夯土墙上。即所说的“砖包墙”。

生命的感觉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起永恒还要重要许多。除了在环境上感受到生气,在材料的使用上执着于木材之外,造型的生气也变得尤为重要。

那么,不用石材作建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太重,不够飘逸了。大多数中国古代建筑,东西多用实的山墙;南北多用虚的门窗,可以开启,让气流和光线畅通,符合人之所需。同时,在六朝之后,中国建筑产生了地面用短柱支撑,屋顶以曲线起翘,聪明地使建筑的重量感消失。这无疑是一种生韵的生动表现。

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的建筑是生命的建筑。建筑表述的是隐含着建筑者深层的观念形态,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的哲学和美学观念、文化的系统意义。

中国人在几千年不断磨合的时间里,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和人生观、文化和艺术观。并且,中国人从来没有放下过对天地自然的观察,因而形成了一套属于中国人的自然观。这种自然观在建筑上表现出来即为“人本的精神”。

何为“人本精神”?按照西方人的解释就是以人的本位来观察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而在中国,中国古人们将其解释为人与空间的和谐,一切顺应自然,按自然的规律行事。

在建筑上面,无论是建筑布局还是建筑本身构成,它都与自然和谐统一。上天赋予人体的造型,基本上是对称的。因此在中国的古代个体建筑都是极其简单的长方形的匣子,都成“组”出现。四合院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最起码的建筑了。每一个组合都反映着天命的观念,都是一个小小的宇宙。

台湾著名建筑学家汉宝德老先生曾经在他的讲演稿中提到:“建筑是文化的上层建筑。建筑的每一现象都有文化的根基,这是毫无疑问的。”

的确,中国古代建筑由一张白纸被描绘得色彩斑斓,它是中国古代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建筑文化的现实意义将会愈加明显,它包罗万象,忠实地反映了中国延续千年的优秀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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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契约理论主要包括企业契约理论、委托契约理论、财务契约理论等。其中:企业契约理论由科斯于1937年始创,后人又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该理论的基本思想是:企业本身是“若干契约的联合”,其组织行为是“若干契约的形成过程",因此企业必定具有契约性;委托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契约理论最为重要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委托成为普遍现象,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形成的便是委托契约,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财务契约理论则主要研究企业资本结构尤其是债务契约问题,其以融资方式为研究的核心内容,旨在阐明借贷双方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契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最终影响双方的利益分配。

(二)会计的契约性

契约作为规制人类各种交易活动最基本的社会制度之一,毕业论文其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可谓有目共睹。而会计作为对交易各方经济权利与责任进行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的一种社会契约安排,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和其他约定的会计制度上。正是这些准则和制度构成了会计契约的主体,规定了企业契约参与主体的行为约束和利益分享边界。不同的会计契约内容(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选择),会引发企业产权在各主体之间的不同分配。

会计的契约性研究缘起于契约理论的发展。依照契约论的观点,从会计本质到会计核算对象、目的、过程和结果,都体现着某种程度的契约属性。契约论认为,“企业是若干契约的耦合体”,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缔约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而会计准则在这些契约的事前制定、事中监督和事后反映中发挥着不可或缺作用。如所周知,会计作为企业契约耦合体的内部游戏规则,可以确定企业组织内部人的权利,明细人业绩的评判标准及其报酬支付方式,从而成为企业整体契约机制的核心内容。与此同时,会计还具有贡献计量、利益确定、履约信息提供、维护缔约主体市场地位的流动性,以及提供谈判博弈共同知识等诸多功能。有鉴于此,会计契约不仅是企业总体契约结构的重要组成,也是企业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的主体,在企业契约耦合体中居中心地位。

(三)会计准则性质的契约性分析

虽说国内外学者对会计准则性质的研究成果颇丰,但迄今尚未能真正达成共识。综括现有成果来看,最具代表性的有3点,即认为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手段,具有经济后果,它的制定过程是一项纯粹的政治程序。笔者谨从契约论视角做如下分析:

1.契约论视角: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合约

按照会计准则的定义:“会计准则是由特定的机构和专门的制定人员通过一定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一定范围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其实质是对企业日常会计活动的各类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为了能作为检验实务的标准和未来实务改良的指针,会计原则本身必须是“有序、系统、内在一致,应能与可观察的客观现实相吻合;它们应该是不受个人所左右的(impersonal)、无偏见的(impartial)”(利特尔顿、佩顿,2004)。换而言之,会计准则作为规范会计主体行为的制度装置,实际上是各利益相关者彼此争斗和相互妥协的产物,是经过某种程度充分协商而形成的社会合约,即社会契约。我们之所以说它是一种技术手段,是因为从表面上来看,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呈现出一种规范性特质,它是检验会计实务的标准,其目的是传递会计信息,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结果。而就作用机制来说,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提供对会计信息加工的技术标准来约束契约主体的行为,并以此实现调节契约各方利益关系的功能。与此同时,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程序,使得会计准则的制定能够充分吸纳各方意见。这不仅体现出会计准则的技术性,更说明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契约各方相互博弈的过程。作为兼有社会合约属性的技术性契约,要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立项①等各个阶段都必须兼顾契约各方的利益,保持中立性,以期达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识,如此方能使会计准则真正发挥指导实践、规范行为的作用。

2.契约论视角:会计准则是一种经济合约

前文提及的“经济后果”概念有着多种解释。硕士论文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美国著名会计学者斯蒂芬·a.泽夫教授在他早期论文《“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中所阐述的:“经济后果是指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决策行为的影响,即会计报告会影响管理者和其他人的实际决策,而不仅仅是反映这些决策的结果(泽夫,2000)”。另一著名会计学专家威廉姆·r.司可脱教授在其《财务会计理论》一书中也曾述及:“经济后果是指不论有效证券市场理论的含意如何,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公司的价值(司可脱,2000)。”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主要表现为:首先,它对会计报告的使用人,诸如股东、投资者、管理者等有很大影响,他们会根据各自所获得的不同会计信息作出不同的抉择;其次,它可以对公司自身整体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会计准则本身应该是系统、规范的,因为它要用之于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此为原则来指导会计实务工作,使会计系统能客观、准确地反映经济事实的存在,为报告使用人提供真实的企业财务状况。但事实上,由于企业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各种经济机制往往都不是十分完善,会计准则也不可能做到绝对客观,这就使得各利益主体可以利用会计准则来进行寻租,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贺卫,1999)。故而当会计准则置身于这种现实经济环境,它也一定具有相应的经济后果。

就一个公司而言,“经济人”是其核心力量。依照亚当·斯密和约翰·穆勒对经济人的定义,所谓经济人是“使得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人,即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更大化的人(斯密、穆勒,1972)。”人总是有理性的,难免会受利己动机所驱使,故公司受“理性经济人”的控制也就具有了“利己”动机。会计准则直接影响净利润,进而影响公司价值。因此,公司出于"自利”动机也会对会计准则做出反映。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长期的斗争与妥协中,各方会达成一种均衡契约,会计准则实际上就是公司契约各方互相斗争的一个结果,是各方相互妥协的产物。当契约各方暂时达成共识时,便会使用现行的会计准则,一旦均衡遭到破坏,新的一轮斗争开始,会计准则也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以形成新的均衡契约。长此以往,循环往复,它所带来经济后果也就具有了契约属性。这种契约性表现在:社会创造的总剩余价值量一定的前提下,会计准则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实际上就是契约各方利用会计准则对剩余价值的一次重新分配,是一种新的契约安排,其结果会形成一份新的经济契约。由于上述契约安排也具有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特点,故而协调契约各方关系以形成有效契约,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3.契约论视角:会计准则是一种政治合约

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现实社会中的经济问题往往会上升成为一定的政治问题,这几乎是一个普遍的真理。会计准则作为一种经济资源配置手段,天然葆有一定的经济性,但对这一手段进行规范则需要通过政治程序来加以完成,因而会计准则最终又体现着一定的政治性。作为一种能影响契约各方经济利益的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必然会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当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其利益集团必然会诉诸于政治活动,通过代表己方利益的上层建筑来对准则施加影响,以达成保护、维持乃至改善其经济利益的目的。这种政治化的契约使得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修改,必然是一个政治化过程,而不单只是一种技术化过程。因此会计准则也必然会成为一种政治结果。例如在美国②,会计准则就是由“民间组织”来进行制定的,由此而产生的会计准则实质是一种“社会的政治契约”,是企业内外各主体通过谈判而达成的有关会计具体规定的一份约定,是与有关利益体进行博弈的结果,其制定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鉴于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主体有各个不同的政治背景,代表着不同的政治力量,整个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各政治力量较量的过程,各政治契约方的合力决定了会计准则的制定方向。其间,美国政府只是起了一个宏观调控作用,并没有具体的行为。

相对于我国情况而言,会计准则的制定明显有别于美国,其纯以官方的形式出现,由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并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虽然在制定过程中也会听取来自企业等有关各方的意见,但较之于美国等国家来说,其意见听取的范围要小的多,因此它也就更加具有政治意味。无论怎样来说,会计准则都是各方政治力量较量和交流的产物,谁也无法改变其政治上的契约性。当然,契约的某一方会由于政治地位的不同而成为主导者,进而在所达成的契约中占有绝对优势,但相对弱势一方在遵守规则的同时,也会积极反抗和主动抗争,以此对会计准则产生出潜移默化的影响(雷光勇,2004)。

(四)结语

综上所述,医学论文 会计准则原本是由特定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适用于特定范围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其实质是对企业日常会计活动的各类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基于契约论视角对会计准则的性质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会计准则实际上是一种技术契约、经济契约和政治契约的混成体,其制定过程也就是一份契约的签订过程,是契约各方相互博弈的过程。但作为一种公共用品,会计准则又有着其特殊的契约性,即契约各方力量的不均衡性和契约参与者的不可完全包容性。会计准则的这一特质予以我们的启迪是,其制定过程一定要适度扩大参与者的范围,广泛听取不同意见,甚至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来减低因契约各方力量不均衡所招致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会计准则契约的不完全性并提高其公正性,以此来赢取利益相关者各方的最终认可。缘此可见,将契约理论引入会计问题的研究,在开阔我们的研究思路和丰富研究方法的同时,也使得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更加具有说服力。依笔者管见,这一做法应该说是近年来会计理论研究最有益的尝试之一。

 

注释

①2003年7月10日,正式颁布了《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取代了旧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新的程序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阶段,与1994年财政部的“计划阶段、研究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4个阶段,新的程序比较科学,突出了技术层面。

②具体例子详见斯蒂芬·a.泽夫的论文集:《会计准则制定理论与实践》,第135~148页,《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演进:专业准则背后的政治力量(1)、(2)》,该文详细地介绍了美国一些主要会计准则的制定历程,详细地说明了美国会计准则的政治力量。

参考文献

(1)利特尔顿、佩顿:《公司会计准则导论》,厦门大学会计系翻译组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2)[美]斯蒂芬·a.泽夫、贝拉g德兰主编:《现代财务会计理论———问题与争论》,夏冬林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3)[美]斯蒂芬·a·泽夫、贝拉·g·德兰主编:《现代财务会计理论———问题与争论》(第5版),夏冬林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4)[美]威廉姆r.司可脱:《财务会计理论》,机械工业出版社,陈汉文等译,2000年。

(5)贺卫:《寻租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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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企业的社会责任

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曾经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四个要义:第一是企业自身要做大做强;第二是企业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第三是企业要把优质的产品奉献给社会;第四是企业要尽自己的能力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这四个要义既是电力企业的目标也是其他国有企业的目标,同时这些目标也是国有企业责任的源头和归结。电力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一定要遵循服务性这一原则,要为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提供充足的电力,这是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物质手段和社会属性。

电力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客观性责任,第二类是主观性责任。客观性责任就是:电力企业履行责任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电力企业的主观性社会责任表现在一定的特殊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通过自身的能力来帮助弱势群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基础。

二、电力企业管理、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在电力企业中,备受人们重视和热议的就是安全生产问题,这一问题得到了绝大多数电力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认可,电力企业的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而对于社会责任来说是电力企业无法避开的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和使命,所有的电力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义务,这是科学发展观中三个重要的环节。那么电力企业为什么要履行社会责任呢?

1.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电力企业发展的核心和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发展需要。因此我们的社会责任就是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一切社会责任和电力企业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方面所作出的各种努力,这就是电力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

2.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符合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政治经济学中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存在和发展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具有光荣的历史使命,要为国家、人民乃至上层建筑作出更大更多的贡献。不管是直接的社会责任还是间接的社会责任对于电力企业来说都是责无旁贷、不可推卸的。

3.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社会财富分配的客观要求

分配也是经济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与生产一样重要,电力企业履行直接社会责任的表现就是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收,其次电力企业还要为自身的发展进行一定的财力分配,同时电力企业还要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这三者都是相辅相成的,是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三个重要环节,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4.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忠孝的表现

它能够表现出电力企业对国家的忠诚和孝心,国学大师翟鸿燊曾经说过“大孝治国、中孝治企、小孝治家”,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大孝的表现,这也是企业在社会立足的根本,离开了这一根本电力企业就无从存在和发展。

三、电力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电力企业应如何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责呢?这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去表现。在思想上,一定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首先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树立远大的理想和目标,要把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思想通过各种活动灌输到员工的头脑中去,对员工多多加强教育和引导。在行动上,电力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想方设法把企业做大做强,努力做好自身的管理和提高企业的效益。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企业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努力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依靠自身能力做好企业内部的各种管理,在做好管理的同时要抓紧安全生产的各种环节以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具体做法应该如下:

1.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电力是国民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物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不可少。作为一个电力企业,在与客户或者消费者进行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和消费者建立良好的信誉,消费者在用电的时候,我们要遵守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多收消费者的电费,不强迫消费者用电,家庭和商业用电公平分开。我们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办事,合法经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我们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2.真实披露用电信息,清晰表明用电价格

对于消费者用电信息,我们在张贴公布的时候一定要实事求是,让张贴的信息与实际所走电的度数相符合,不多报少报,不能因为私人关系而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对于不同用电范畴的不同价格我们要明码标价,对于用户所使用的电量和电的价格及应该交的电费我们都要做出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且把这些数据及时地反馈给消费者。

3.安全第一,安全用电

在对变电站或变压器等一些输电设备进行设计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好安全因素,在变电站或变压器周围一定要确保没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同时对于发配电系统的安全性能一定要定期做好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于下属单位用电设备的安全要做到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一定要通报批评并且要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和护理。对于各个主线路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一旦发现输电安全问题就要积极进行维修和护理。要尽企业的最大努力降低人民的用电风险,对于不符合电力发展要求的设备或材料我们要进行逐步的淘汰,并且要建立合理的与安全用电有关的机制。

4.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电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种商品使用的范围之广,使用的人数之多都是难以估计的,可以说在当今社会几乎每个人都要消费这种商品,所以搞好售后服务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客户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有专一的热线电话,并且热线电话配备有24小时的值班人员,当客户出现了用电方面的问题,我们就会在第一时间内给予客户以解释和解决,对于一些预期交付的配电站或者单位配电设备,我们要及时进行配送和安装,并且把设备调试到位。对于售后服务人员,我们要加强培训,要不断培养出高质量的电力维修服务人员,确保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解决客户的电力问题。电力服务人员要做好与消费者的沟通,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咨询和疑问要确保能够热情到位地进行答复。

5.尊重消费者,及时公正地化解纠纷

对于用电的客户我们要一视同仁,不管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我们都不能因为其身份或地位进行不合理的对待,在我们面前消费者都是一样的级别,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我们要进行妥善的保管。当客户出现电力方面的问题需要诉求的时候,我们要安排专一人员进行必要的解释,我们要制定公开简单并且快捷的投诉处理程序,方便消费者在第一时间进行投诉,对于用电过程中所出现的责任问题,我们要勇于承担,对于一些用电消费争议问题我们要做到公平公正地给予解决,满足各个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对于消费者的建议或者意见我们都要认真听取,对于一些科学合理的意见要合理采纳。

6.开展教育引导消费

目前在我国,虽然存在多种发电方式,但是我国的电力绝大多数发电所使用的原料仍然是煤炭,而煤炭又是一种非再生资源,再加上我国人口众多,要满足这么多人的用电需求,的确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情。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用电量每年都呈现出增加的趋势,个别消费者因为自身经济基础取得了发展的原因,对于用电采取浪费的态度,因此我们对其要进行说服教育,要引导消费者合理用电、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我们要劝说消费者进行理性的用电消费,培育成熟的消费市场。对于一些大功率的电器要科学合理地使用,节约用电。

7.环保节能永续发展

在进行电力输送或者电力开发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环境,不能以牺牲环境的代价来求发展。在进行发配电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进行一定的环境保护,不能为了追求企业效益而采用不科学的方法来发展,不能以破坏自然或者社会环境的代价来追求自身的效益,我们要承担在环保过程中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进行电力开发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节约资源,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自身短时间的发展。一定要走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样才能够确保企业的永续发展。

四、结束语

电力企业在抓好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一定要重视自身所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只有更好地去履行责任才能获得更多的权利,只有更好地履行责任才能为自身发展获取更大的机遇,只有履行责任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职尽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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