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非遗保护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非遗保护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非遗保护论文

篇1

2.提高城市品味

自2008年以来,坭兴陶成功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高鼓花樽》《时来运转茶具》等坭兴陶作品先后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杰出手工艺品徽章认证这一荣誉,坭兴陶的知名度与影响力逐年攀升。2009年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总理在坭兴陶“同心瓶”上签字;2010年坭兴陶大花瓶《世博缘•壮乡情》又被上海世博中国馆永久收藏;2011年第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原国家总理与马来西亚纳吉布总理在坭兴陶板上签字;2012年钦州又获得了“中国坭兴陶之都”的荣誉称号,这都为坭兴陶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空间。如今,地方文化的开发利用已成为各个地区的必然选择,地方文化正逐渐成为旅游开发中最具发展潜力的因素。坭兴陶所展示的民族价值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中国四大名陶之一的坭兴陶,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对其开发利用,必将大大提高钦州的影响力与城市知名度。

二、坭兴陶的文化保护现状

坭兴陶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随着钦州市政府对坭兴陶文化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坭兴陶的文化价值和功能得到广大坭兴陶企业的普遍认可,这使得坭兴陶文化的保护处于一个较为良性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坭兴陶文化还没有得到系统性的保护,人们对其保护意识淡薄,还没有明确保护措施与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坭兴陶行业管理不规范

缺乏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来促进坭兴陶文化的发展,还没有形成以坭兴陶文化核心的发展方向,这使得人们的保护意识淡薄。此外,企业片面地追求利润,缺少统一性的保护意识,仅仅注重产品数量而忽视了质量,反而使产品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并且间接地导致了对陶土资源的浪费开发。企业不注重人才的培养与管理。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很多从事坭兴陶行业的艺人因工资待遇问题而转行,造成人才大量流失。坭兴陶的烧制工艺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人才的缺乏是坭兴陶产业的发展瓶颈。

2.坭兴陶的文化挖掘力度不够,作品的文化内涵不够突出

坭兴陶产品在造型结构、图形装饰、精神诉求等方面都缺少统一系统的运用。有些作品缺乏应有的文化品味,在艺术表现形式、民俗视觉元素运用上还比较肤浅和雷同,地方民俗特色没有得到充分展现。坭兴陶的生产企业缺乏市场营销的意识与行为,很少有企业进行有效的广告投放,自然就成了坭兴陶的市场认可度与市场发展的障碍。这导致坭兴陶只有名气没有市场,尽管坭兴陶近年获得了国内外众多奖项,其产品的独特性、民族性、艺术性等方面的价值有目共睹,但其市场状况与市场发展前景却不容乐观。

三、坭兴陶文化保护的策略

坭兴陶虽然历史悠久、品质优良,但是在商品经济的大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却逐渐衰退,这是因为坭兴陶的生产人员较少,技艺水平偏低,加强坭兴陶文化保护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1.要深入挖掘民族传统文化

坭兴陶属于民族文化的范畴,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加强坭兴陶文化保护,就是保护坭兴陶这个独具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在坭兴陶民族传统文化中,不仅有钦州独特的陶土,还有深含寓意的装饰图案,这些都具备深厚的文化色彩和文化意蕴,非常值得我们去保护与传承。

2.加强与促进艺术交流

坭兴陶是极具艺术内涵与艺术价值的作品,每一件坭兴陶作品都雕刻有寓意深刻的装饰图案与花纹,这些装饰图案与花纹凝聚了坭兴陶艺术家们的心血与智慧。加强坭兴陶的文化保护能够促进坭兴陶艺术的文化交流,并且能够促进对这些艺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3.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政府要对坭兴陶产业进行扶持,将坭兴陶企业列入文化产业名单,统一享受坭兴陶文化产业的所享有的税收减免政策。政府要合理确定钦州坭兴陶土资源税率,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扶持坭兴陶企业购置设备、技术革新与引进人才等。在钦州坭兴陶产业的发展初期,税额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最低征收,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4.创新产品样式和完善产品结构

坭兴陶大多生产企业的产品为日用陶,艺术陶所占比重较低,大多生产企业产品较为单一。时代要求坭兴陶企业创作与大众审美需求相一致的产品,要传承和发展钦州坭兴陶这一民族文化产业,需将坭兴陶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风貌有效结合,加强坭兴陶产品内容和题材的创新,在吸收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大胆革新。然而,要推陈出新,开发创新坭兴陶新产品,必须不断优化坭兴陶的产品结构,确立新产品开发机制。钦州坭兴陶工艺美术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土壤,反映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坭兴陶产品必须顺应市场多层次的需求与时展要求,使坭兴陶产品风格兼顾传统与现代风格的创新。必须进一步开发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新产品。为此,建议广大坭兴陶生产企业要更加注重其产品适应现代陶的设计生产要求,并且还要注重坭兴陶系列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使钦州坭兴陶工艺新花色、新品种在市场得到陶瓷购买者的认可,通过商品交换,既让坭兴陶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又能使坭兴陶工艺能够得以传承,坭兴陶文化得以弘扬。例如,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大门共使用1800块坭兴陶陶板,雕塑就像打开的礼品盒形式,主体高度12米,中间部分宽6.69米,左右两侧各宽5.04米,主材为钦州传统的坭兴陶板和马来西亚的锡。

5.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坭兴陶的历史渊源、传统工艺保护及发展的举措,进一步扩大钦州坭兴陶的影响力。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策划,深刻挖掘坭兴文化,利用各种形式,充分展示钦州坭兴的艺术风格、浓厚的文化内涵和高雅的文化品位,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发展钦州坭兴陶的思想共识,为其文化保护提供肥沃的土壤与环境,让坭兴陶产品的市场认知度更大、市场认可度更高。

篇2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承载着历史的印记,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非遗濒危趋势日益严重,保护任务十分繁重。目前,非遗保护方式主要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立法性保护四种。生产性保护是指在不违背传统手工生产规律和运作方式、保证其本真性、整体性、手工核心技艺和传统工艺流程的前提下,使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技艺、部分传统美术类非遗项目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有效的保护,①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更多的关注。生产性是这类非遗项目的共有属性,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要靠人的手工创造来体现,只有在生产实践中,这些非遗的传统工艺流程、核心技艺等才能实现保护、传承和弘扬。在生产与经营流通等环节,非遗项目得到有效、健康的发展,从而达到科学保护,这是生产性保护方式的终极目的。

一、甘肃省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实践探索

甘肃省作为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在漫长的历史变迁和民族融合中,勤劳智慧的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而又独具特色的非遗。自2004年开展非遗普查以来,经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统计汇总,全省共普查到非遗线索27075条,初步确立非遗项目4133项,囊括了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医药等十六大类,②在全省86个县区90%以上的乡镇、街道均有分布。兰州太平鼓、环县道情皮影戏、庆阳香包绣制等61个项目先后被选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甘肃省政府公布了三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335项,各市(州)公布名录805项,县(区、市)级名录项目达到了2422项,③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较为全面的非遗名录体系。这些非遗项目是华夏文明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反映了5000年华夏文明在甘肃这片沃土上绵延生息的全貌和主要脉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甘肃省充分利用丰富的非遗资源,鼓励各类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传承人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目前已形成产业化的非遗项目主要有庆阳香包、环县道情皮影、甘南洮砚、酒泉夜光杯、临夏砖雕、天水雕漆、兰州太平鼓、保安族腰刀、甘南藏族唐卡、裕固族传统服饰等。2011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环县道情皮影保护中心(皮影雕刻)和庆阳祁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庆阳香包绣制)入选,标志着甘肃省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首先,积极推动非遗项目与本地特色旅游相结合。如酒泉市把夜光杯雕产品与敦煌彩塑、敦煌剪纸、瓜州皮影等文化产品引入旅游市场,年经济效益达20余万元。

其次,组织举办各类节庆活动。每年各级政府都要根据本地民俗习惯,组织各类节庆活动,如“文化春节”、“中国庆阳端午香包民俗文化节”、“中国环县道情皮影民俗文化节”、 “武威天马艺术节”、“甘南香巴拉旅游文化节”等,各类非遗项目扮演着节庆活动的主角,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

再次,为搭建展销平台穿针引线。各级政府及时掌握信息,帮助企业联系参加国家和各省举办的非遗展销活动。先后参加了中国非遗保护成果展、成都国际非遗节、浙江文化博览会、深圳文博会、西部文博会等相关非遗活动,宣传展示了甘肃省非遗项目普查成果。

最后,部分非遗项目产业化已形成一定规模。庆阳市从事香包刺绣、剪纸、皮影、石刻等民俗产品开发的专业人员达15万人,年生产量900多万件,产值1.5亿元;1000万元以上的香包绣制民俗文化产业5个,“企业+农户”的各类生产销售公司154个,产品达20多个种类5000多品种,远销全国56个大中城市及美国、日本、欧盟、东南亚、港澳台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深圳、西安、上海、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设立庆阳代办处、代销点、展览馆235处,组织参加旅游景点零散直销的达上万人(次)。④环县从事皮影演出和雕刻的艺人有400多位,皮影产品从单一的工艺品向多样化产品迈进,已经开发出皮影戏光碟、桌历、挂历、画册、扑克、口杯、书签、地毯等10大系列600多个品种5万多件。现有的4家文化产业公司,年创收320万元;50家民间皮影戏班,表演艺人285人,年演出突破5000场次,创收300多万元;皮影雕刻艺人达到200多人,年创收200万元。⑤甘南州成立了卓尼洮砚协会,通过协会开展技术交流、对外宣传、联系业务等工作,30家洮砚厂、500余名技术人员,年总产值达3000多万元,纯收入近千万元。⑥保安腰刀以传统生产工艺为主,不断研发新品种、新工艺,目前已有近百人从事腰刀制作,生产20多个品种,年生产工艺刀1万件左右。酒泉夜光杯年产量12万只,产值达300万。临夏砖雕从业人员4000多人,年产量4万平方,产值达1.8亿元,利润3000多万元。⑦兰州太平鼓每年演出400余场,太平鼓制作销售从业人员1000余人,年销售额达600多万元,纯收入120万元。⑧

二、甘肃省非遗生产性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忽视了非遗的精神价值

自工业革命以来,机器生产逐渐代替手工劳动,一方面,将人们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以机器为代表的大工业生产成为社会生产力进步的象征;另一方面,大工业生产很快显现出它的负面效应,产品单一、趋同,缺乏个性,没有特色,人们的生活品质实际上呈现出下降趋势。甘肃一些非遗项目的开发,从狭隘的物质利益角度考虑,忽视其精神价值。如庆阳香包刺绣产业发展初期,对这种“物质—精神”协调很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文化效应。但近年一些生产企业为追求精品,开始引进苏绣技术,依赖电脑技术设计制作,破坏了陇绣原有的文化生态结构,将会对这一“朝阳”产业带来损害,值得警惕。

(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丧失了非遗产品的民族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一些地方一味地追求产品数量、经济效益,甚至大肆开发非遗产品,以满足人们强烈的物质欲望,从而获取经济利益。这些行为完全忽视了对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忽略了非遗项目的手工艺生产实践环节,从而也丧失了非遗产品所特有的民族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如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印刷品唐卡就是典型事例:一些价格低廉、工艺粗糙、加工生产又很快捷的印刷品唐卡在市场上频频出现,严重冲击了传统手工绘制、以珍贵的天然矿物质作为原料的唐卡艺术品市场。前者的特点是周期短、成本低、生产快,但毫无收藏价值;后者则周期长、投入精力很大、成本高,但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特别是手工绘制的唐卡,在绘制前画师们要举行祭拜、洗礼等仪式,同时在绘制过程中体现着人们对民族文化的虔诚之心和敬畏之感。这一点恰恰是唐卡艺术十分重要的民族文化内涵,也是它作为非遗代表性项目最核心的价值,更是我们在非遗保护中最应值得珍视和关注的地方。机械生产下的唐卡则完全丧失了这些文化意义,彻底沦为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果我们对这样一种现象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并及时予以规范,必然会影响唐卡这一古老而技艺精湛的藏族绘画艺术的传承与发展,也背离了非遗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保护的初衷。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许多,此处不再详举。

(三)非遗产品包装单一、简陋,缺乏新意和民族特色

一个好的产品需要有独特的个性化包装来装饰,这是文化产品进入现代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也是现代人类社会消费生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甘肃省的不少非遗产品内容很好,但缺乏好的包装和艺术点缀,与内容很不相称,因而严重影响了非遗产品的市场。尤其是一些生产性项目的产品包装工艺普遍落后,层次较低,就单一、简陋,缺乏新意和民族特色,严重影响了产品的效果。如庆阳的香包、环县的皮影雕刻、兰州的刻葫芦、酒泉的夜光杯雕、甘南的洮砚、保安族腰刀等技艺,在生产过程中很好地坚守着项目的传统技艺,产品精美,但由于包装相对单一、简陋,缺乏民族特色和个性化色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发展,产品的经济价值也未能达到理想的程度。

三、甘肃省非遗生产性保护策略

(一)非遗生产性项目的发展需要立足于传统,融入当代生活元素

非遗生产性项目的发展首先要立足于传统文化的保护,这是这些项目能够成为民族文化遗产的根本和基础。但是这些非遗生产性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必须与当下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非遗保护才能具有广泛的基础,从而顺应时代的发展。这就需要在传统非遗生产性项目的合理利用基础上融入或引进现代设计理念,关注当代人的审美心理和观念。在思路上,一方面坚守传统,一方面面向现代。在保留传统非遗产品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设计研发一些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产品,赢得年青一代人的喜爱,从而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对于参与市场交换、具备经济效益的项目,一方面,复兴其原有功能,激活其在市场中的活力,实现价值;另一方面,通过转化其原始功能,提升价值。在技艺类项目中,剪纸艺术最具有代表性。剪纸是甘肃民间社会流传广泛的一种传统手工艺,也是节日里装饰环境的必用品,配合各种民俗活动的民间艺术。旧时,逢年过节的喜庆日子,人们或自己动手剪刻,或购买剪纸作品,用来装饰家居,烘托喜庆气氛。因而,剪纸作品也在民间自发地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近年来,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的审美也发生变化,传统的剪纸艺术对他们逐渐失去吸引力。要使这些传统技艺传承、发展,一方面,要激发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唤起人们对传统文化及其物质载体的记忆和情感。随着这些传统习俗、节庆、礼仪的复兴,人们对剪纸等民间艺术品的情感也会逐渐复苏,从而为传统技艺的发展、振兴提供了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努力开发民间艺术品的审美功能,从而提升其额外价值。在剪纸艺术领域,许多艺术家将剪纸艺术带离民间社会,走向世界艺术殿堂,使这一植根民间的技艺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艺术代表,剪纸作品的价值也随之提升,可以与其他各门类艺术品相媲美。

再就表演艺术来说,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游艺、杂技等类项目,自古以来即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旧时,这些表演艺术通过在梨园、戏院、茶舍等娱乐消费场所的表演实现经济效益。现在,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改变,休闲娱乐的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但这并不阻碍人们对传统娱乐方式的怀念,如北京的老舍茶馆、江浙的评弹茶舍等,都印证着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追忆和情感。甘肃省的传统表演艺术的生产性保护,亦可以通过倡导复兴传统的娱乐消费方式,恢复它们的原有功能,实现经济效益。另外,可以通过艺术创作实现其审美价值,实现艺术升华,从而提升其经济价值。

这实际上涉及传统技艺的继承与创新问题。一方面,手工技艺是在漫长的历史时期,由我们的祖先一代代传承积淀下来的,它代表着我们今天创造与技术的精华,需要继续传承下去;另一方面,手工技艺需要根据当代的现实需要,寻找它在当代社会发展的环境。否则,完全脱离现实需要,就不可能继续生产,也就无从保护,这也正是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内在含义的要求。

劳动者的生产热情总是在这种社会情境中,在别人的赞扬中才能够唤起劳动的喜悦和成就感。所以,工匠在今天要重新获得自信,获得一种社会的成就感,就必须要考虑产品对路适销,即产品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保安族腰刀作为古代战争的利器,在和平年代,其武器功能逐渐削弱,于是工匠增加大量的花纹,使其功能朝着装饰性转换,同时满足中国人祈求平安、镇宅避邪的心理需求。提倡传统技艺的生产性保护,就是要使手工艺参与当代物质财富的创造,而不仅仅是一种技艺表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保护的目的。

对于因时代变迁在当代社会逐渐失去生存土壤的非遗项目,可通过转换功能,实现其价值。生产性保护可以为某些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提供更为有效和实际的保护。但是,生产性方式并不是非遗保护中放之四海而皆可的准则。如民俗类项目中的岁时节令、婚礼习俗、祭祀祭典等,是不可以进行生产的,更不可以创新。

(二)关注生产过程,坚持手工制作的核心技艺

在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中,一定要坚持非遗项目的手工制作技艺和传统工艺流程,这是开展此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基础。同时,应更加关注生产过程,关注蕴含和体现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环节。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如果项目的制作工艺完全机械化,被现代工艺所取代,那将会丧失其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实际上,一些纯体力性质的工作可以交给机器去做,但是在一些跟人的情感紧密结合、造成其差异性的部分及人的智慧可以有所伸展的部分,应该高度保持它的手工性。因为这些东西如果不去手工操作的话,手工的优点、人的智慧、能力都得不到体现,那么它本身也就丧失了作为手工劳动的价值。

手工技艺往往要运用工具,随着技术的进步,工具的运用也应该越来越先进。手工技艺并不排斥工具,也不需要强调百分之百“纯手工”。自古以来,手工技艺都要借助工具,比如玉器制作。所以,我们强调守住手工技艺核心技艺。所谓核心技艺,是最能够体现劳动者的创造力、智慧、能力,以及它的文化历史积淀的,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产品的“赋形”阶段。在产品的原材料准备上,可以借助工具生产,减轻对劳动者肉体的伤害和体能的消耗。如甘肃夜光杯雕、刻葫芦、洮砚制作、金饰和银饰的打造必须依靠手工。所以说手工的好,是因为它将传统精华的东西都聚积在那儿了,而不是简单地说只要是手工的就好。重要的是它的文化内涵,使得手工技艺制作凝聚感情,实现了人与人的交流与勾通。

因此,基于非遗资源而发展起来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不能仅局限于工业生产力的进步,更不能简单地按经济规律来计算生产效率。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关注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生产方式,必须对传统技艺的技术传播方式和特点加以区分。基于创意的手工生产,仍然属于劳动密集的产业,不能以机器生产的标准化来过度开发,应尊重其自身发展规律予以扶持,尊重传承人的个性化创作和生产,通过市场的集聚和现代流通传播手段,推动劳动者个体手工生产的发展,使非遗项目的技术传播、产品和服务的发展环境得以实现转换。

(三)坚持非遗的本真性、完整性及人文性保护与传承

保护非遗,是要让非遗回到原有的生态中。这个生态本身处于不断变化中,是一个不断循环的体系。我们要努力恢复这种循环体系,而不是将其剥离出来,偏执化、片面化地进行发展。所以,要避免将生产性保护单纯地向市场经济追求商品化发展,不考虑其社会内涵、社会生态环境,使之旅游化、表演化、商品化。自工业革命以来,经济学的概念和立场已经扭曲了一些人类文明的概念,比如生产性,它不只是物质生产,还包括精神性生产;它不只是客观的、外部世界的改造,还有自我的创造和改造;它不只是属于经济学的,还包括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的。所有的人类文化、文明的价值,都应该包含在这个体系中。马克思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强调的是人本身而不是物质。这是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理论中的一个完整概念。现代经济学把所有生产概念、劳动概念都转换为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即生产性就指商品生产,这是错误的。在非遗保护过程中,要充分地把握生产性保护中的人文内涵,将生产性概念的人文内涵充分地揭示出来,以此来避免生产性保护实践过程中的片面化、偏执化。

(四)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非遗整体性概念的生产性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非遗进入整体性保护阶段的产物。它是指以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活态传承的非遗为核心,实现非遗和与之相关的物质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的区域。在2008年1月和11月通过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中,将生产性保护作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方式之一,指出采取生产性方式对能够产生经济效益、改善传承人生活,对非遗项目加以保护和扶持,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修复自身传承的内在活力。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的生产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由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控制性保护转向对保护区整体功能的振兴,突破非遗项目的独立保护。所谓控制性保护即关注维护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遗产本身的历史特性。而生产性保护更注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未来,注重对其历史功能的修复和振兴。

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变迁,历史文化遗产的功能逐渐衰退是不争的事实。作为非遗及其相关的物质遗产相对集中的活态社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所面临的主要威胁是随着其历史功能的衰退而产生的与当代需求的不协调。面对这种境况,一味的控制性保护只会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变成一座开放式的博物馆。这种“博物馆式”的保护模式,由于无止境的公共管理责任造成政府财政压力,最终可能随着政府无力承担而流于形式。生产性保护旨在使非遗融入民众的现实生活,找到传承与发展的活水源。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非遗经济价值避而不谈是不切合实际的。采取生产性保护,充分发挥非遗作为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不仅能为其持有者和所在地带来经济效益,也能为非遗可持续发展奠定深厚基础。

(五)积极培育非遗项目的骨干企业,鼓励本真性生产和技术进步

对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具有出口创汇前景的民营企业,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其非遗本真性技艺传承的生产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壮大企业规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不适宜大规模工厂化生产的手工技艺项目,要对传承人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改善其生活、生产条件,为产品的宣传、推介提供便捷有效的信息服务。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向国家申报设立生产性保护基地,同时研究设立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的标准和评审办法。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演讲》,2012年1月7日新浪财经讯。

②甘肃省文化厅厅长邵明:《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几点思考》,2011年12月23日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③甘肃省文化厅:《2012年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结》。

④《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概述、措施及成果》,2012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官方网站。

⑤《环县道情皮影 黄土地走出的世界级“非遗”》,2011年12月26日西部商报网站。

篇3

图书馆是收集、整理、加工、保存文献资料并传播正能量的信息中心,关注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是图书馆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它是一种职责、一种光荣,更是一种新的发展。

(一)图书馆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

责任《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指出:图书馆具有加强文化遗产意识、提高艺术鉴赏力、促进科学成就和科技创新、支持口述传统文化保存和传播的职能。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好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图书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阶段都需要图书馆的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申报以及开发等各个阶段,都需要相关文献的支撑。而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就是收集、整理、利用文献。图书馆所收藏的地方文献对民间工艺、表演艺术等都有比较详尽的记录。图书馆应充分利用其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开发、整理、搜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三)增加馆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口述等方式得以流传,而图书馆主要是采集纸质文献资料。在全社会都在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图书馆也应积极利用其传统与现代手段对一些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和整理。这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扩大了图书馆的工作范围,增加了珍贵的馆藏,同进也起到了对流传于民间的文化进行传承和宣传的作用,从而能使读者更好地利用、学习、品鉴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图书馆挖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历史文化的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民间,形式多样,是人们对现实生活表现形式的一种总结,既是传统文化、民族精神的象征,也是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不可再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人为载体,有的项目已面临失传的尴尬局面。图书馆通过挖掘、整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变“口口相传”等传统方式为可长期保存的文献载体形式,是对人类智慧结晶的延续,也为后代子孙留下了丰富的可再学习、再利用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历史作用和社会作用。

(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图书馆职能的延伸

图书馆作为保存与传播知识文化的场所,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既保存有大量形式多样的地方原始文化资料,又可广泛利用现代知识、技术将可变的活态形式变为可见、可用的数字化或文献信息形式进行保存,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地方文献的数量。在整理、保护过程中也进一步增强了图书馆功能,拓展了服务平台。

三、图书馆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将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作为图书馆常规工作之一,以形成图书馆的特色馆藏,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和不懈的探索。针对宜宾市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的进展,本文认为图书馆还需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之一是具有非物质性,在未开发或表现出来之前,一般存在于持有者的脑中,表现为口头传统、手工技艺等形式,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遗产形态。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存在,其技艺不但可以复制,还可以进一步创新,所以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非遗持有者实施全方位的保护,不要让他成为历史典故,真正做到传承性的保护。

(二)图书馆主动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成要素之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立档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区、县图书馆,对本区域的民间文化接触较多,如民间风俗、礼仪等。图书馆可组织本馆馆员联合或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对本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记录、整理,充分发挥馆员的学术研究能力。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措施中包含宣传和弘扬等。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的收集、传播集散地,利用多媒体网站开办专题讲座和视听资料以及进社区、进军营、配合学校素质教育以及依托遍布于全国各地区的国家数字文化网或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体系等方式方法,使广大读者认识非遗、了解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图书馆传播信息的功能。

(四)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扩大文献采集

图书馆一般是政府组成部门文广局下属的负责文献收集、整理以及宣传文化知识正能量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充分得到政府支持、授权,切实解决人员、编制、经费和技术人才引进等问题,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图书馆的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如确立图书馆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下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等。传统图书馆主要关注的是已形成文字的文献,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应将那些流传于民间的口传心授、口口相传的民间文化知识、技艺收入文献采集范围。运用声、像、文字三位一体的现代手段,使民间文献制作走向多样化。除挖掘民间文学、音乐、故事、手工艺等作品外,对那些维系族群的生存史、民情风俗及其衍生物也应兼收并蓄并进行文献化,使图书馆文献馆藏内容、形式多样化,极大地丰富图书馆馆藏资源。

(五)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保障体系

图书馆的职能之一是对文献的保存和利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过程中,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地方文献特色,通过多种方法、手段和途径,制定相宜的保护策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保障与服务体系。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采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大多以非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出版,通过采购手段一般无法有效征集,因此应充分发挥图书馆地方文献的收集手段,通过实地调查、现场拍摄,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田野搜集、确认、建档、整理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科学采集制度。

2.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信息特长图书馆在收集、分析文献资源中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作经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的文化遗产,其特点决定了非遗用一般方法难以长期保存。必须运用特定的方法,发挥图书馆信息技术的特长。如对口头传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并转化为语言资料记录保存;对传统表演艺术进行摄像,全面记录其原始形态,然后再运用数字化存储技术进行转换处理,从照片、录音录像中再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改变传统图书编目方法、规范非遗分类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且传播大多为非正式形式,如即兴表演、口技等。因此传统的纸质文献编目方法无法操作,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存。因此各馆应组织专家、学者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细则,以实现图书馆非遗文献编目的可规范控制。

4.增强馆际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大量散落于各地,表现形式多样,单靠一馆难以收集。可由市(区)馆牵头,联合各县图书馆进行集中培训,定期或不定期选派专人走访非遗传承人,对非遗资源进行甄选、鉴定、评估并进行相应建档,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质量。

5.加强非遗数字化存贮,建立相应数据库搜集和收藏社会风俗、民间传说的地方文献是图书馆的重要社会职能,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师徒或团体的形式流传下来的,逐渐形成今天的技能或习俗技艺,其形式和特点决定了用传统方法难以长期保存。因此图书馆应该充分发挥先进的现代技术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音、图片、影像等原始资料采用数字化贮储方法,将活态文化转变为有形文献长期妥善保存,并为读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多种检索途径,实现对非遗文化资源的充分应用。图书馆对已搜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在进行深加工后,可利用现有数字信息技术,通过音频、图像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与整合。有条件的图书馆可建立搜索引擎,并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联网,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资源共建共享。

篇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2)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有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o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一是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二是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延续生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采取博博物馆式、档案式或者是数字化式的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载等加以保护,或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进行保护并鼓励其传承等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其生命力,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魅力得以传承。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就是不仅要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呈现的文化形态,还要将目光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生存的环境之中,注重对其文化发生、发展的环境进行研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生长土壤进行保护和培养,决不能单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采取切断环境,“断根取木”式的保护。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就是要把发展、运动的哲学观贯穿保护工作始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发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环境和背景,随着环境和时代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有顺应时代改变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对社会的变化置之不理,因循守旧,那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运动观,用运动的观点审视全局,杜绝生硬的绝对式的、强制性的保护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展,希望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的同时,也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伴生与文化共生问题,坚持用运动发展观审视全局,否则所保护的遗产项目难免会成为文化的“孤岛”和记忆的“碎片”。

篇5

1.刑法规定式导致行为方式规定的概括

由于我国没有行政刑法,所有的犯罪均规定在刑法典中,这样的刑事立法的模式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如何使消费者权益的刑法保护具有规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是如何设定行为规则,即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应该说,对恶劣商业行为规则的设定一般不是刑法的任务,而是商法或其他行政性法规的任务。由于商事行为的复杂,也就导致了法律所设定的行为规则难于简单明了。

在我国,由于所有的犯罪均规定在刑法典中,虽然立法者已经考虑到经济犯罪的复杂性特点,在刑法典中,已经对其作了比较多的描述,但相对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来说,这种描述仍然是不够的。可以说,采取这种大一统刑法典的规定模式,又想保持刑法规定方式的简明,就已经预示着对经济犯罪之行为模式的规定不得不概括。

2.以同类行为之量的不同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具有实质的不合理性

从我国刑法对本类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性质是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的区分,不是以行为方式,而是以行为程度,即同种类型的行为在严重时构成犯罪,较轻时构成一般违法。这种方式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是基本的规定模式。

作为一般的规定模式,应该说这种规定式本身是有其重大缺陷的。其缺点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立法规定困难。其二,对行为性质评价的不甚明确。其三,刑事违法与其它违法之管辖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不过,从选择的合理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整个法体系的设定过程中,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之界限,应该以行为性质而不是行为程度进行划分。以行为性质划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界限,可以保持规则的明确性,便利达到立法语言的准确性,不至于形成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冲突,不妨碍轻微行为的非罪处理。因此,以行为性质作为设定犯罪与一般违法的界限,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实现法治的理想,应该成为设定国家法体系的理性选择。

3.以销售额作为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标准是形式合理掩盖实质的不合理性

本类罪是属于以明确列举的方式作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量的区分标准的立法例。这种规定方式在形式上是合理的,因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具有明确的区分标准,毫不模糊,但这种形式上的合理,不能抵消实质上的不合理。因为,决定犯罪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益的性质、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样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其共同的作用说明行为的恶劣程度与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作为说明行为的是否可罚与重罚或轻罚的依据,应该是综合指标而不是单项指标。仅以销售额作为成罪与否以及轻罪与重罪的标准,是以其形式上的合理性掩盖了实质的不合理性。

4.刑罚过厉与不平衡导致与其他类犯罪的不协调性

本类罪所规定的9个罪名,其法定最高刑2个是死刑,5个是无期徒刑,1个是15年有期徒刑,1个是3年有期徒刑。其刑罚之重,在经济犯罪中乃至在所有的犯罪中,都应该说是重罪比例很大的一类犯罪。而本类罪的重刑主要是因为包含着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导致的。而在立法上作这种处理的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

二、消费者权益刑法保护的完善

1.重行为程度与重行为方式的理性选择

从我国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立法采取的是重行为程度而轻行为方式的立法模式。如前述,两种不同的规定模式是各有利弊,均不是绝对的好与坏,于是就面临着选择。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的要求是具备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其他的能够影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况,如生产规模、方式、产品的伪劣程度等,立法未予涉及。事实上,作为影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之危害程度的因素,不仅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其他的行为情况也会影响行为的程度,应该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影响。试举一例: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销售额为5万元,其产品的伪劣程度较低,仅对产品的使用价值有一定影响,虽然危害不大,但由于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销售额为4万元,其伪劣程度极其严重,基本不具有使用价值,对消费者的危害大,但是,由于未达到法定的成罪数额要求,不构成犯罪。应该说,两种行为的危害性程度的判断是容易进行的,但是由于立法的规定,导致了依法处理具体案件时实质上的不公平。

2.重销售额与重综合指标的理性选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在纯客观面,就至少包括行为本身的状况、行为对象的状况、行为结果状况等,而销售额只是行为结果的表现之一。既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情况的综合作用决定,而作为不同罪刑阶段法定刑的设定依据只是单一的销售额,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对法益的侵害性是由综合因素决定的,那么,仅以其中的一项指标做为成罪的量的依据和设定不同罪刑阶段的标准的立法,是将其不合理性立法化,用法律的强制来保护这种不合理性的实现,这显然不应成为立法应予继续保留的内容。

3.以法规竞合方式解决本类罪与其他罪间关系的评判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法规竞合的方式解决问题。这种立法意图直接表现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

篇6

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致使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移动、随着传播媒体和全球经济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侵蚀、削弱、破坏和分解,甚至被外来文化代替,大批文化瑰宝走向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民族赖以绵延发展、增强凝聚力的纽带,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及联系世界的桥梁;而作为文化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图书馆,在保存、保护、传播中华优秀文化遗产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而图书馆的业务及职能也决定了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无旁贷,图书馆充分发挥其保存、开发及教育等职能对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振兴民族和维持文化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能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信息和经验,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来源,是人类社会中可用以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客观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取决于其财富创造性,而其财富创造性来源于社会性、传承性、流动性等特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发展离不开原生境人的活动,是一定社会形态下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它体现人类实践的过程性、价值性、多元性、综合性和集体性,是一种体现集体观念的集体行为反映。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行为贯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存在、发展的三个阶段。社会认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基础性环节,社会情感是社会认知的深化,而社会行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关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每一阶段都离不开原生境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化和差异性,这使得人们在实现目标时,可供选择的范围扩大,使得可供传递的遗产充满活力,进而决定了其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丰富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世代相传,自然承袭,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形态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的修改、加工,即是一种整理、演绎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个社会财富不断积累、扩充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口授心传,继承人类的精神财富;通过知识、技能的物化,继承人类的物质财富,每一代人继承前人创造的财富的同时,创造新的财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动性

知识的传播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技能、信息及其载体随之传播、交流、交换。知识、信息在流动中不断满足着更多的人们的精神需要,创造着精神财富;同时更多的人们将这些知识和信息商品化、经济化,即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创造物质财富,从而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所以,流动性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推动了其财富创造性。资源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福祉,验证着社会的进程,其所包含的知识和经验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它能够使人们更加有效地掌握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后人从中获得生产生活知识的同时,不断获取着精神和物质利益。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客体性

这表现为其对于人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两个方面[1],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使用上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决定了其极高的价值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需要资源的流转,保证其顺畅交换,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开发与使用,图书馆得天独厚的资源收藏、整理、典藏等条件,使得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资源保存开发事业之中甚有必要,有利于这种活态文化的开发式保存。

二、图书馆的职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图书馆具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及社会教育等职能,其职能决定了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

作为大众阅读的场所,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源,承载着人类文明和历史的前进步伐,其推动着知识的传承和文化的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知识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体系,而图书馆作为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殿堂,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纳入其收集、整理及典藏范围之内,这也是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职能的体现。

(二)开发信息资源的职能

提高文献利用率是图书馆的工作重点,因而积极开发、广泛利用所藏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图书馆通过对到馆文献验收、编目、上架流通,将文献形成科学规律的信息源,呈现给读者,并推动文献所承载着的知识与文明广泛交流与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有赖于图书馆的挖掘与开发,图书馆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将其资源性呈现给读者。

(三)社会教育的职能

图书馆丰富的馆藏资源、优雅的读书环境,使读者在自我研习中提高自身素养,进而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育人职能。图书馆的育人职能包括思想教育职能、知识扩充职能、丰富读者文娱生活职能等。思想教育职能的宗旨是要引导和帮助读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知识,博大精深,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应该是传统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民族精神,它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思想观念,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心理模式与思维模式[2],图书馆作为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可使读者在阅读中树立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崇高的民族气节,在阅读中立志将祖国传统文明发扬光大,图书馆通过收藏、整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文献资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璀璨文明展现给读者,提高读者的民族自豪感;图书馆作为信息知识的储藏与中枢机构,自然文化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其最显著的功能,图书馆可凭借自身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予以推广普及,扩充读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民在日常文娱生活中发明创造并沿袭传承下来的,因此图书馆可通过对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研究论文、普及图书等予以收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读者文娱生活需求,也可调动读者兴趣予以研修。

三、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举措

(一)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维持原生资源的多样性及其构成整体资源的个体存续,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生存环境、保有人、开发利用人、原生境人。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也应包括文化遗产本身,相关实物、场所,人三部分。由于图书馆非博物馆,其侧重点在于文献的收集、整理、加工、流通,即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的客体,因而图书馆应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实物场所环境、传承人、知识开发使用人及原生境人等的文献资料为主。

(二)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

1.收集整理。图书馆收藏能力各异,故首先要明确本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源的收藏原则、收藏范围、收藏重点和采选标准,然后以采购、交换和复制等各种方式纳入馆藏。应注重收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著作、整理调查资料、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特别是具有地方性特色的遗产资料;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同时对收藏的资料进行分类、标引、著录和目录组织并予以文献典藏。通过图书馆服务工作,吸引并发展热爱传统文化的读者,组织读者研究,对读者开展传统知识的教育工作。

2.加强宣传,提高读者保护意识。图书馆具有传承和传播的功能。图书馆可通过邀请专家、传承人等举办专题讲座,创设主题图书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突出项目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介绍其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同时将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推广给读者,建立并加深读者对祖国传统文明的了解和责任心,鼓励更多的读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保护、保存方法研究。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传输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的开展,对其传承和传播都起到间接的推动作用。

图书馆,过去、现在、未来首先要做好的就是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精华并将其传播下去。这也正是图书馆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篇7

但是,被告利用软件暗中“劫持”了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的连接,将消费者引入价格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之中,使消费者的电话经由加拿大、摩尔多瓦、俄罗斯之后再返回美国,从而在外国电话公司“踢皮球”当中大赚其钱。

二是因特网具有惊人的整理信息并进行分类的能力,在线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新的潜在的威胁。因特网技术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而一般消费者对此可能不太清楚。引诱儿童提供个人信息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没有因特网的时

代,经营者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是很难从儿童那里获得儿童及其家长的个人信息的,但利用因特网就可以很便利地从口无遮拦的儿童那里获取信息,从而极易侵犯他人隐私权。为此,有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国会制定的《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2000年4月生效),责成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规则,规范从13岁以下儿童处理在线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儿童是未成年人,该法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儿童处收集和披露信息时,必须予以告知并经家长同意。美国一些州也对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立法,如纽约州正在寻求拓宽限制网上服务的提供者和金融机构在网上收集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我国,一些用户在网站注册时都会得到信誓旦旦的保证:确保个人隐私,数据不会被泄露。但事实上有的网站甚至把用户的个人资料(如通讯地址、家庭地址、e-mail地址、联系电话、所购物品等详细内容)公开展览,使得用户资料就像放在没有锁的抽屉中,从而引发隐私权保护问题。

三是由于电子商务无远弗界,一些在常规的市场交易中不太常见的问题,在消费者保护国际执法的合作和协调中越来越必不可少。人们提出了两个疑问:(1)

篇8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引重要的任务,应该有一种自豪感,更应有一种做好这项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都要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

关键词行政保护职责职能责任感措施

引言

紧缺经济时代的结束,买方市场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费者就是上帝”的口号,作为消费者的“上帝”,头顶之上没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环,相反,在市场的大海洋中,他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现行市场各个行业都存在着质量问题,存在着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更以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费者权益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给“上帝”应有的尊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试从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加以论述。

一、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保护力量。

对消费者权益的力量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及其组织。这是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始力量。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据理力争、讨价还价以及日益完善的消费者组织①消费者运动,便是其具体表现;二是来自于社会舆论在保护消费者运动中,社会舆论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产生着特殊的人作用。它通过反映消费者的要法语和呼声,鞭鞑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对不良经营者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支持消费者保护运动,并对其他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产生促进作用;三是来自于经营者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矛盾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经营者要从消费者身上实现利润,还必须没法赢得消费者的认可。于是,明智的经营者认识到那种只顾盈利而忽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最终将会使自己付出代价。于是,便单个地区通过行业协会有组织地主动加强自律,排斥不良经营行为,支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客观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经营者严重侵犯消费权益触犯刑律时,司法机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保护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表面化和广泛化,使得国家政府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经营者和消费者自己的事,更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再生产能否顺利进行的社会性问题。于是,便通过制定法律、确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部门、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这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普遍,所占的比重最大,必须多加关注,认真对待;二是妥善处理消费关系,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因为是众多的消费行为和消费需求才构成了市场,有了市场才能较好地对资源进行配置。消费决定着生产的内容、规模、结构和增长速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放心的环境,可以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三是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商家与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更加悬殊,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显。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私法”关系,因其涉及社会大众,“公法”性质更加明显。无论是从国家的一贯职能上看,还是从“保护神”的角度看,这一工作都应该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四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实现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职能的重要途径。市场规则不是万能的,一些狡诈的经营者凭着假冒伪劣、骗买骗卖,投机取巧就可以获得较丰厚的利润,这种行为在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损伤了诚实经营者革新创造、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出现“劣品驱逐优品”现象,在此情况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就浊了。对此情况,由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还有其特殊的意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人民利益包含了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过于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方面的生活消费利益,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实现我党的宗旨,实现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当代而方市场经济国家尚且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主要职能,在我们这个视人民利益为至上的国家政府理应做得更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政府在保护消费者事业中应充当主角,各级人民政府的这一职能主要体现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因此,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更多地应当通过其具体的职能部门来行使。

按照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者责无旁贷地担负着袋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但是,对此项工作又不能主次不分,而是积压有分工,有所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看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能部门。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市场秩序的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以市场准入到商标广告,到交易行为,一直到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涉及各种市场主体,不同层次的市场,几乎各类交易行为,其管理职能与消费者的权益关系最为广泛、密切。由其行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能,便于在维护市场秩序时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维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收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之效。而其他相关部门只是从某一个专门方面入手,对一定的专业市场或某一类专门交易行为行使管理职权,按其职能在某一方面尽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责;二是在建国初期即已成为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0年时间内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为做好消保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权益受侵犯时,找工商局解决己成习惯;四是工商系统遍及城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为方便消费者申诉,迅速处理权益之争,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保工作是全面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只有消费者在市场上进行消费,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务进入消费领域,最终体现生产的目的,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今天,无论是在商品领域还是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有时还非常严重,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消费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险等方方面面。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通过宣传消费政策,消费警示,正确引导消费,抵制不良消费习惯,转变消费方式,提倡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逐步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因此,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者要有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

2、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涵盖面很广,不仅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也涉及市场主体退出;不仅涉及商标、广告、合同管理,也涉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涉及有形市场管理,也涉及无形市场管理,无论是我们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整治虚假广告,打击合同欺诈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部门应当也必须担当起维权卫土的历史重任,充分发挥工商综合执法优势,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全面推进监管职能到位。

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对于确立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在一定场合下是生产者、经营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可以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同12亿中国人民利益都密不可分、息息相关,通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特别是“12315”申诉举报服务电话的开通,使消费者维权更加方便。广大消费者和政府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加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了党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执法问题,而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严肃性的政治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正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而得到社会伪认可,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充分展示了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特点,因此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消保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力争为消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领导重视不只是体现在开几次会,下几个文件、现而办几次公、更应该现在、落实在支持消保具体工作上。要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消保目标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机构,充分消保人员,加大消保投入,保证消保工作顺利开展。

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深入开展“百家企业打假维权“活动。建立和完善打假维权协作网络。要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各自的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双方联手迅速快捷地查处各类假冒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消费合法权益;二是要积极开展“消费者购物满意街”创建活动,要与沿街经营户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教育经营者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使广大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三是加强对各类广场的巡查,改革监管方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消极被动管理为积极主动管理。实行市场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及时调解消费纠份,查处侵权违法案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留死角。对于那些屡查屡犯、屡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从商场、市场中清理出去。

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12315”是顺民心,合民意,适应新形象发展要求的“民心工程”,从它开通的那一刻起就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促进工商职能到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展示工商执法形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用开通“12315”特服电话情况看,在具体运行工程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经费不足、装备简陋、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12315”功能的发挥,还不能使广大消费者真正满意。为全面推动“12315”网络建设,国家工商局2000年9月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商系统“12315”工作经验交流会,我们经济欠发达地区应抵住这个机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12315”工作网络,实现以市为中心市局、县局、工商所三级联动,对内协调各执法机构,增强整体执法效能,对外加强对市场全方位的监管,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趋势已成必然。相伴产生的是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方式的变化。所有这些,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课题。特别是高技的发展带来的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直销等等都要需我们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我们的管理人员不注意学习新知识,掌握高科技,仍然沿用传统落后的工作方式,显然不能达到高科技条件下维权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从事消保工作的人员一方面要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具有乐于奉献、勤奋工作的意识,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另一面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党的路线,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打假维权的需要;第三,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意识,消保事业同样如此,因循守旧只能使工作止步不前,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去研究,面对和解决消保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办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消保事业发展的要求,而不视时代的发展而淘汰。第四、队伍建设要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做到廉洁奉公、从严治政,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对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公安、质监局、商检局等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保护消费合法权益。

广大工商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勤奋工作、不辱使命,为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释:

1、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它的萌芽与发展离不开消费者运动的产生与发展。

2、行政保护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国家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

(725页-730页)

2、《工商行政管理》刊物25页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年22期

3、《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年9月(1253页—1271页)

篇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年通过决议,设定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国度性荣誉,在2003年10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必要规定。在探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现在一般都要将其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联系起来,比如民间文化艺术:昆曲、剪纸、风筝、印染、雕刻、刺绣、蓝印花布等。《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界定要比我们一般理解的宽泛得多。比如,和文化空间联系在一起的可能有物质空间,如过去的皇城、庙宇和山。故宫是文化遗产,那么朝拜仪式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还有人类生活中社会实践的各种不同方式,只要它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一代一代传播下来的,都可以被纳入进来,所以它的范围很广泛。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到人和人的行为,所以要加入道德考虑和道德限定。有些仪式和习俗,比如西班牙斗牛,一直被一些动物保护组织所批评。传统中药里的一些工艺比如使用虎骨、熊胆等,也是受到广泛批评的。所以在进行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首先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建立由专家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组织(或称保护委员会),评审有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协调有关工作。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第一项措施:摸清家底,是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草案》里,已提出保护工作的三个步骤,即设立“清单、目录、宝藏名录”。具体操作的要求是,首先制定一个清单,把本区域内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进去,这个清单要报上一级教科文组织和保护委员会,最高层次是国际委员会。二是上一级保护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通过评审筛选,对名单中所涉及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特别的帮助,拯救那些受到特殊威胁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将一些有代表性的项目纳入《公约》的保护体系,编制宝藏名录。通过以上“清单、目录、宝藏名录”三个基础性工作,建立规范的保护机制,以此保证有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保护人类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推动所在区域的政府和全体人民的关注和重视。

第二项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民族的土,必须培育“根系”,这个“根系”就是学生,特别是大学生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农耕文明之国,几千年的文化连绵不断,许多古老文化原型在不同的时期通过积淀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形态、叠层和变体。当今的学生们、特别是高校大学生们尚未来得及读它、了解它、研究它时,它们中的许多就已经消失了。这些民间的“瑰宝”一经消失,我们就不知道自己从哪里来,往哪里去,社会就失去了民族的根系,失去了民族的身份。我们要守住自己的根系,守住我们这个时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化底线和感情底线,大学生应承担义不容辞的历史职责。主要做法有:一是将民间美术作为人类文化遗产正式列入大学艺术教育,举办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二是高校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当作一个学科建设;三是高校作为大学生专业与综合技能的培养主阵地,积极参与作为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科研信息的研究、开发、推广,肩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的责任;四是打破单一文本、学院式的学术模式,走进文化遗产地进行田野考察,深入民间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参与社会实践。据悉,中央美术学院、南京大学等少数几所大学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相类似的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编入大学教育,填补了民间艺术认知教育的空白。

第三项措施:改善区域环境,对经济落后地区,应特别注意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与扶贫相结合

旅游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主要的、较好的方式,这是各地区范围内的一个普遍做法。但在开发过程中,我们既要努力使居民从旅游开发中受益,还要尽量使他们的生活方式不受影响,让当地的传统习俗完整的传承下去。由于大多数文物古迹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都处于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因此有关部门应注意协调,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扶贫项目结合起来,政府提供直接经济援助,组织专门的知识技能培训,使居民能够尽快地适应自己的新角色、新环境。吸收当地居民参加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措施使当地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

第四项措施:在群众文化活动中,注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主体的培育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我们应当树立人性的文化尺度,尊重民众文化传承的自发性、自主性和文化个性,为群文活动的蓬勃发展提供广阔的舞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那些源自祖先心音的活态文化存在的认识过程,是人性发现和理性传承的民族文化整合的过程。民众主体的培育,群文活动的参与,民间艺术的表现,是民间“瑰宝”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最直接的必要手段。

二、注重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模式

一是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普查是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的档案,在立法中将其中一些重要部分予以规范,包括政府的责任、公民的义务、普查的方式和要求。

二是民族民间文化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这是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核心。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与重点保护和重点抢救,培养传承人。在立法时,明确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遗产名录,并指定遗产保护者的方法,即保护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负有的义务等。

三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与开发机制。鉴于民族民间文化多产生于民间,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整理者、改编者、使用者滥用民族民间文化,侵害产生该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群体的精神和物质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立法应明确,主体不确定的民族民间文化作品、智力成果应该归属于产生它的群体乃至国家。若有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开发、使用,应有不同的鼓励、保护和限制措施。同时对于国家相关法规限定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应予以限制,对于经审批允许改编、整理者,必须尊重原群体的精神、利益、权利,对于被认定为某地区甚至国家极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不管其内部的权利主体是否明确,但其地区或国家可以限制其境外买断著作权。

四是文化生态保护机制。划定文化生态保护比较完整的地区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生态地保护在其所属地区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立法中应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以及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障机制。为了使上述工作依法科学有效的落实,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包括经费、机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专家咨询机构等,同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全国性的或跨区域的民族民间文化重大项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组织对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培育传承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篇10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最大威胁来自于消费产品及服务的可用性。既使消费者确认了经营者的真实性,鉴别了消费品的完整性,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样可能导致信任危机。可用性一般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本身对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实、有效。第三,消费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归纳如下:

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消费欺诈。信用缺失、网络消费欺诈现象严重出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及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涉及欺诈活动与非法传销。

2.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1)延迟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3.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

4.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对消费者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网络隐私一旦被滥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的混乱。

5.网络消费纠纷和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问题。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务活动,而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打破了疆界的界限,并动摇了在传统的地域基础上形成的司法管辖基础。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难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而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为困难。

二、对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建议

1.立法先行,充实,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援引作为依据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但这些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传统的交易形式,并没有将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性考虑在内。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家已经制定出相应的电子商务法规,但远远不能解决实际中的纠纷,有待从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条款、个人数据保护、意外损失的风险承担等方面规范网络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完善。

2.发挥公权力量,加强网上交易监管。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技术手段先进,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也大。因此,对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要捕捉和识别违法行为的较高的科技手段,并设置相应的监测体系,如网上投诉网站、网上仲裁机构等,兼采取强硬的法律措施与手段,让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相互配合、双管齐下,严厉打击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加强信用制度,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具有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和交易条件信息。建立一个统一的、覆盖面广的信用体系,将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记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从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这样,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网上消费才能变得更加轻松和可靠。

4.规避风险,选择CA中心。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CA认证中心作为PKI中最重要的角色,同时作为第三方机构来面对消费者和经营者。CA中心主要通过在互联网上给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发放各种电子证书,以确保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选择标准:第一,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第二,选择服务领域广泛、公正、全面的认证中心。第三,选择技术比较全面的认证中心。第四,选择管理严格、服务规范的认证中心。

5.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传统的消费市场中,隐私保护一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的突出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做特别的规定。但在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隐私保护变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的规则或法律条文,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和保护技能,尽量减少隐私暴露的机会。

三、结束语

网络特性是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使消费者面临信息欺骗、格式合同陷阱、合同的不当履行、信息传递安全等问题。为了使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达到传统消费环境中的保护水平,应加强立法,相关行政部门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力量,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也很有必要。相信在我们共同努力下,消费者的权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电子商务会健康、蓬勃的发展。

篇11

网购模式主要有C2C 模式、B2C 模式、B2T模式3种。C2C即Consumer - to-Consumer(客对客),就是某个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另一个消费者,如淘宝、拍拍等。B2C 即Business to- Customer(商对客),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如卓越亚马逊、当当等。B2T即Business to- Team,团购,指一定能够数量规模的消费者在特定时间内在同一网站上共同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以求得最优价格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有自己的特征:第一、交易的虚拟性,网购交易中,买卖双方不需要面对面当场交易,双方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买卖双方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进行商谈,买家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得产品信息。第二、交易的无限性,网购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交易。第三、交易的便利性,网购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交易。

二、消费者网络购物中遇到的问题

1.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

在网购中,消费者依赖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披露来实现其知情权,却无法现场观察、了解、辨别商品相关信息。当商家刻意利用信息优势,就增加了隐瞒瑕疵和欺诈的可能性。消费者无法在购物前查验商品和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2.消费者未能重视卖家诚信度

消费者在网购时注重商品的品牌、名气等,往往会忽视或放宽对卖家诚信和物流问题的要求,这为卖家进行欺诈、售假等行为埋下了伏笔,给买家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

3.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一部分消费者在权益收到侵害时因涉及金额不大或是嫌麻烦等,选择了忍气吞声,维权意识不强,有些消费者也不知道选择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求助无门

由于监管的缺失,或是因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困难,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发生纠纷解决难。另外,由于网购的交易是凭着系统的记录信息作为依据进行的,没有太多实质的证据以至于消费者求助无门。

5.消费者难以甄别真假网站

由于网购平台激增,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甚至各种钓鱼网站层出不穷,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网站信息的可靠性,以至增加了不利消费者的因素。

6.消费者的隐私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注册账号和交易使用的个人信息易被非法利用,导致消费者常常受到广告短信、邮件,甚至电话的骚扰、欺诈等。

7.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平等

曾有多起报道称,商家因买家不给好评就利用人员、时间等优势,不停地对买家进行骚扰、报复,迫使买家屈服,单个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显得势单力薄。

三、如何更好地保护网购

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并对消费者进行普法教育

尽快完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网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网购行为用法律规范起来,明确网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加大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2.主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改进卖家的信息披露机制、实行卖家实名制。我国可借鉴国外立法实践,要求经营者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审查合同条款的机会,披露经营者的信息和涉及交易的信息,如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电子联系方式,商品的真实描述、交易的条款、条件、售后服务等。

3.建立严格的网站准入制度并强化管理

第一,建立严格的网络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和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准入资格,以此授予网络经营许可; 第二,增设专门监督网络市场交易的机构,授权该机构接受网络消费者不满意投诉,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投诉情况,实现消费者的权益的救济。

4.加强对物流的监管

物流是从卖家到买家的桥梁,在运输途中保护好货物,有利于减少纠纷,确定风险负担。

由于物流公司的发展不平衡,一些物流公司的送货服务无法保证及时、安全,出现包装破损、表面毁坏等情况也损坏了消费者的利益,物流公司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物流公司必须定期对物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物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对于消费者投诉的态度恶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查处理。

5.保护消费者的撤销权

七天无条件退货等特权的执行已经在各大网站逐步施行,但是,卖家往往会以特殊规定的商品除外或非质量问题除外等条件,阻止消费者行驶撤销权。

6.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买家在注册帐号、提交订单时,买家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甚至家庭地址等被卖家和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容易造成信息泄漏或受到其他使用。

篇12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关于消费者是否限定其主体为自然人,事实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虽有认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消费者,[2]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保护人们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所以无论购买商品之缔约相对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最终使用消费之人必然为自然人,故个人认同通说关于主体限于自然人之见解。

关于消费者定义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何谓“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所谓“为生活消费”是对立于“为生产或为经营消费”而言,在经济学上,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3]消费者之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专业化,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熟稔度远及不上生产者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别于民法之一般规范,而采用倾斜式的规范保护消费者,其最终目的不在弥平因职业不同所造成的专业落差,而是在于确保商品及服务符合一般水平,进而保障消费者之身体及财产安全,减低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成本,维持市场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务领域,可以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划分,转化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二类,由于服务提供者对于所提供之服务具备专业知能,故相当于生产或经营者,相对的,服务接受者即属于消费者。故“消费者”系相对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见解将“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误解为消费动机,然后在错误的理解下,将消费动机又区分为“为了生活之需要”与“为了营利之需要”两种,虽然消费者的消费动机通常属于“为了生活之需要”、生产或经营者的消费动机亦符合“为了营利之需要”,但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随结果,若直接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为标准,则在个案中容易产生区别困难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实务见解即为事例。

实务上关于“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认定十分紊乱,个案中呈现标准不一之情形,判决中明确表示非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案例,如:“购买板材为了加工销售”、“签订接受法律服务之合同”、“签订接受医疗服务之合同”等。[4-6]至于“专业打假人购买商品行为”较早的见解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妨碍其作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属于消费者,但晚近的实务见解则多认为专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8]上述第一则意见认为“加工销售”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恰因为加工销售属于为了生产之目的而消费之情形,是典型的生产性消费,该实务意见正确的区分生活目的之消费与生产者或经营目的之消费。然而,在第二则及第三则案例关于接受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为何不属于“为了生活目的而消费”,则因为欠缺说理无从得知,若简单的以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二分观察,上述两例皆属于服务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加以观察,接受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亦非基于营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经验,为了解决争议至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服务和患病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其目的属于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盖无疑义。至于专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实务见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较早的实务意见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碍其为消费者之地位”,较正确的区别消费目的与消费动机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动机虽然在于获得数倍赔偿,有营利之性质,但其目的仍然为生活性消费而非生产性消费,故无碍其为消费者之事实。

三、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

依照前面所述,现行学者通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定义之三要素,依次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了生活而消费。将金融交易争议涵摄至该三要素时,在前两项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无问题(许多发生交易争议的主体为“自然人”,金融商品虽为无形物但无碍其属于“商品”之性质,至于给予投资建议、经纪等属于“服务”怠无疑义),容易引发争论的在于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目前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学者,多数采取肯定见解,其理由略分为三:其一认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是现代为了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费;其二认为投资人在经济上或金融市场中属于弱势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其三从因金融商品创新导致事实上银行、保险亦贩卖投资型商品的角度,说明目前混业经营模糊了原本银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险的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券的投资人身份之区分。[9-11]分析上述三种立论,第一种站在现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释金融消费属于为了生活需要之消费型态,但却错误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当成消费动机加以解释,所以得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属于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费之结论。第二种为了调整经济上弱势地位及第三种行业界线模糊属于立法论上的说明,即给予法规范上应然面的理由,并非现实上法规范能否适用的实然面说明。

个人认为,若紧扣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二分模式,购买投资型商品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殆无疑义。为了追求转售利益而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的投资人是属于消费者,相对于此的生产者,则是利用财务工程技术设计生产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而经营者则是代销代售该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机构。诚如前述,学者陷于营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讨论是错误的混淆消费动机与消费目的之不同,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投资型商品之购买人相对于商品设计者而言,显然是属于消费者。由于投资型金融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旧,但投资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则在于转售,因为该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费模式含有最终使用的结果,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消费模式通常伴随转售及营利,但投资型金融商品则而一般投资人购买投资型商品是为了出售而赚取价差,并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而非为了最终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资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异,以及对消费目的和消费动机的混淆,造成学界对于投资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摄于消费者的定义中争论不休,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上述争议可迎刃而解,投资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符合消费者之定义,该特殊使用方式不影响其为消费者之本质。至于非投资型的金融服务,如:存贷款、信用卡申办、一般非投资型保险,或者纯粹接受投资建议或委托代为操作投资等,则属服务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务领域区分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务之人亦属于消费者。是以,在不变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之定义下,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涵摄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适用之主体为自然人,所能适用之金融商品类型,包含投资型金融商品及存贷款、信用卡申办、非投资型保险、接受投资建议及委托代为投资之金融服务。

在目前法规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毫无疑问成为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唯一能提供民事请求权基础的现行法规。在不变更该法对于消费者定义之前提下,藉由解释论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否涵摄于该法之适用范围,远比变动既有解释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更为迫切。依照上述讨论,得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包含购买所有投资型与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务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适用。

四、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

1、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

如上述,一般民法学者对于定义消费者的要件“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解释,系以目的解释方法导出生产(经营)/消费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产者或经 营者即属消费者。从民法学者的解释方式虽可以解释“金融消费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条,从而得出金融消费者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但透过解释学将“投资行为”划定为“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文义解释上恐逸脱出一般人对于“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论一般消费者争议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为生活需要”的判断屡屡出现分歧,且执掌行政消费争议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最终目的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并非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此认定无异让本以难解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

由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并调整经济地位强弱悬殊之现状,所以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渐趋复杂,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举例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纽约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高盛在次级抵押贷款业务金融产品(cdo)涉嫌诈欺一案,造成投资人高达1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损失最惨重的是荷兰银行与德国工业银行。台湾地区各大银行于2015-2016爆发贩卖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trf)案件,由于大多数买受该契约之人均为一般非金融机构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资力虽然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资经验、金融知识未能与专业机构投资人相当,但由于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为自然人,故一般非专业法人即被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备专业能力之金融机构,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遭受到权益损失,传统上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人,已经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调整该信息不对称之现象,促进金融市场之进步和稳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应赋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权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资人保护的终极目标仍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如果无法完善金融机构的义务内涵,诸如根据相对人的专业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义务,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相同的义务负担或者是不明确的义务负担,均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发展。个人建议引进欧盟mifid指令建立弹性客户分层机制,其优点在于金融机构能依照商品的风险性大小,贩卖给不同专业程度的相对人,风险大、复杂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卖给专业投资人,反之风险性小的、复杂性低的股票,卖给一般零售投资人或称金融消费者,如此金融机构才能明确贩卖商品的风险,以免动辄被诉。

3、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限制所规范之商品必须属于有体物,但从法条内容可知其规范基础系以有体物为主轴,例如:第22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下之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条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第11、18、35、41、42条有关人身损害之规定;第44条造成财产损害应负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之责任;第49条欺诈行为应负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上述保护手段均是针对有体物所为之设计,但对于金融商品发生损害时的保护手段则付之阙如,未来若要将金融消费者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势必需要做相对应的法规调整。

另外应予注意的是,存贷款或者接受投资建议属于接受服务的范畴,但证券、期货、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质上属于权利,权利瑕疵和制造或设计上之瑕疵系属不同问题,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损害方式,除了权利瑕疵以外,通常为附随义务之违反(例如:未尽说明义务),商品本身不会发生设计、制造之瑕疵,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条文适用上容易发生I格。

4、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仅规定,发生争议可以透过五种途径加以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条文中并无规定适用顺序,故消费者应得自由选择前列五种程序进行争议处理。

相较于英国关于金融消费争议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评人制度(fos),前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评人制度分成四个层次,首先强制要求金融业者必须受理申诉案件;其次规定申诉人和金融业者协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进入第三个阶段,即由初阶裁判人调处做成初阶决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评人做成最后决定;最后仍然无法解决争议才能进入司法救济。此外,现行消费者争讼之五种途径是否足以应对金融纠纷高度专业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结语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划定之范围,“金融消费者”如直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体应为自然人、行为为购买所有投资型及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机构之服务。此与目前国内唯一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之成文法――2013年所颁布试行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定义大致相同:“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注 释】

[1]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5.26;王利民.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7.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5号.宏俐投资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与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终字第131号.黄秀英与张刘鹏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565号.郭新军与登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7]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号.吴进文诉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买卖案.

[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399号.王进府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其它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9] 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4-5.

[11]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75:20-24.

篇13

据考证,安顺地戏在元明清时期达到鼎盛,在20世纪中期之后逐渐走向衰落,至20世纪末达到谷底。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以昆曲、侗族大歌、花儿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申请进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对象,安顺与贵州地方政府及中央文化部加强了对安顺地戏的保护。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与司法、日常行政管理方面,均提高了重视程度。同时,居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及认同度逐渐提升。安顺地戏近十年来再次得到兴盛。然而在历史上,安顺地戏曾经一度走向败落,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安顺地戏的地域广泛性

地戏使用安顺屯堡地区当地的方言表演,只有精通当地语言的军民才能理解,且部分唱词和约定俗成的短语难以用普通话翻译,造成了欣赏者接受信息存在困难,因此导致地戏的受众面较为狭窄。

(二)安顺地戏的受众年龄层次

表现形式为俗称的“跳神”,在先民表达对祖先和古今英雄,及天地万物灵性的崇拜与敬畏之时,一定程度上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其内容与表现形式在20世纪中后期尤其是期间被世人所“不屑”,遭受过较大的打击。即使在当代,也较难以为今人所理解与接收。这导致安顺地戏在青年一代中难以广泛流传。

(三)安顺地戏表达内容与形式的固定性

安顺地戏的内容多为尊天地、敬鬼神、崇拜战争英雄,古朴粗犷、阳刚豪放,从没有花前月下的浪漫缠绵,其思想内容和表达手法的难以变动,不能与时代相适应,因此导致了其内容难以为今人所理解和接收。

然而,正是由于安顺地戏自身存在这样的特点,才导致它几乎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较少地被文化融合所取代其原汁原味,保留自身最原初的特点。安顺地戏经过自身的整合与时代的变迁,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在原本地戏仅限于男子表演,如今在安顺地区也成立了女子团、少儿团,呈现出于原本地戏迥异的表现形式与风格,为地戏表演注入新的生命活力。2.地戏进入课堂。安顺地戏作为具有地方特色的戏曲形式,已经进入安顺中小学课外普及读本。通过向青少年学生及社会各界介绍地戏,以扩大其影响力与认知度。3.延长产业链,制作地戏附加产品。面具是安顺地戏的特色与精髓。随着安顺地戏的知名度不断扩大,脸谱的制作工艺提升、类型增多,通过展示及出售脸谱、地戏道具等形式,扩大了地戏的公众认知与认可度。4.注册商标。安顺地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经过申请与审核,可以申请注册商标,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保护,在创造文化与历史价值的同时,创造商业价值。

二安顺地戏引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案

2011年5月,我国出现了第一起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纠纷的案件。纠纷的当事人正是安顺文化局诉张艺谋团队在电影《千里走单骑》中将安顺地戏误称为“云南面具戏”。

2005年12月16日,由当代著名导演张艺谋负责编剧和导演的电影《千里走单骑》在中国大陆公映。该电影讲述了一对日本父子在中国云南丽江拍摄“云南面具戏” 《千里走单骑》的曲折故事。而实际上,戏剧的演员是贵州省安顺市“三国戏曲演出队”,该片的戏剧表演内容实际上是安顺地戏传统剧目:《千里走单骑》、《战潼关》的片段。2010年1月,安顺市文化局在北京对电影《千里走单骑》的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发行北京新画面影业的有限公司提讼,提请法院判令上述三方为《千里走单骑》侵犯署名权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发行方停止发行《千里走单骑》电影。但最终,原告败诉,原因如下:第一,案件诉讼发生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未颁布,安顺文化局作为原告,仅得以侵犯知识产权作为诉讼理由,但该主张未得到法院认可。当然,在法律颁布后,原告可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诉讼原因。

第二,安顺文化局这一政府部门作为原告未免欠妥,更恰当的做法为列传承人、民间保护组织为原告进行诉讼。

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败诉,恰恰说明了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漏洞与空白。此案不仅为文化部门就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及权利之维护予以警示,更推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与全民重视程度。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当今社会中,非物质文化确实已经与现世生活之间存在差异。例如贵州省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蜡染、苗绣、水书等代表着较为落后的生产力与生产组织形式;安顺地戏的表演一定程度上包含封建迷信、鬼神崇拜等消极成分。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今主流声音主要有两种观点:1、只保护先进文化;2、无论何种文化遗产都应予以保护。我个人站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立场上,主张无论何种文化遗产,都应予以保护。原因如下:

每一种文化意识形态与文化都有其存在的原因与价值。任何文化与思维方式的存在均有合理性,且与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自然人文状况、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价值取向相适应,并关系密切。每一种流传下来的传统文化都是该时代的精华,具有无可替代的文化、历史、考古价值,无论是文化研究,抑或对当时人们的生活状况与思想状态做出考察,都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认为,任何文化形态应给予足够的尊重与理解。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文化与现代化进程并行不悖。扩大文化影响力可以采取延长产业链的方式,生产出高科技、种类多样化、高附加值的产品,在传统艺术表现形式与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巧妙结合。文化同样是社会生产力的表现形式,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经济增长,更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等第三产业的增长,促进整个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文化、尊重艺术的良好氛围;亦可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带来更多价值,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另外,随着当今人们视野的开阔、思想意识和觉悟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高级知识分子对我国传统文化表现出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有了新鲜思想与文化理论作为实践的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笔者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贵州省文化保护条例是保护安顺地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途径。但由于法律的笼统、概括,缺乏切实可行的执行操作措施,以及立法之初的稚嫩和法律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导致了法律远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当然,非遗保护工作不能完全依赖于立法。正如当今社会的诸多问题远不是仅仅依靠立法方式或指定行政性法规予以规范指导就能够解决的。立法自身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导致其已经颁布施行便落后于社会现实、难以满足其发展变化。同时,正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普适性、确定性、规范性的特点,其受众对象是相关领域的所有问题,并不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法,难以提供个性化的处理方案,导致个案很难通过适用法律得以彻底解决。因此,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立法及法律的完善,而是应当在现实非遗保护工作中,面对问题在实践中逐渐寻找、并形成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法。

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造成政府文化局和旅游局之间的利益制衡与博弈;维持传统文化的纯粹性与文化创新这两种迥异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保护操作对策上的分歧与博弈;只保护先进优秀文化与保护文化多样性两种思潮造成了保护对象之间的差异,及保护文化价值的取向的纠纷;文化表演获益者政府与当地居民获益的公平分配严重失衡使居民面对传统文化变味走样、使其本真却束手无策…上述问题都是当今文化保护中应该平衡和反复考量的焦点,也是造成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走出尴尬窘境的关键。

然而,值得庆幸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相信经过政府各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重视,安顺、贵州以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突破瓶颈,走向一个新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1]《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1年5月31日).

[2]《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3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