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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金融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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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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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融资顾问需求这一金融需求大多源于农地的需求方,尤其是已经与银行建立业务往来的需求方。当客户因经营战略需要,拟购买、租赁或吸收农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出于专业与谨慎的考虑,往往需要对相关决策进行独立第三方的评估,从而产生聘请顾问的需求。目前大型商业银行普遍都提供有该种类型的咨询服务,在提供该类型服务时,银行会对客户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对客户相关决策的前景、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最终对决策可行性出具专业意见并提供合理操作方案。从客户角度来说,聘请银行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有利于银行加深对客户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了解,从而有利于双方扩大合作,如建立信贷业务往来等,这是银行从事该类型服务较券商类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此外,站在农地供给方角度,进行农地入市方式决策,是选择转让还是出租、联营、入股等,往往也涉及较为专业的研判,也会滋生投资融决策顾问需求。最后,由于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客户基础广泛,且对客户了解程度较深,当某一客户存在购买或出让特定类型农地的需求时,商业银行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居间信息服务。总之,随着农地入市项目的逐渐增多,围绕农地投资、转让、出租、购买等顾问服务需求会大幅增长。

(三)资金托管需求这一需求主要出现在农地转让、土地增减挂钩以及地票交易项目中。农地转让过程中,由于涉及土地权属的审验、登记、变更等多个环节,完成整个流程往往耗时较长。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意外事件都可能导致交易中断。所以,对农地购买方而言,交易协议签订后,即将全部地价款支付给卖方存在交易中断后不能及时收回价款的风险;而对农地的出让方而言,也存在农地权利变更后不能及时足额收到价款的风险。此时,对地价款的资金托管需求自然产生。在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后,农地的转入方就可以将全部或约定比例的购地价款存入指定托管账户,非双方同意该资金不能划转,直到农地权利变更完成,银行直接将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卖方账户。同理,在土地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中,由于前期宅基地的收集、整理、复垦需要较长的时间,从项目启动到与所有农民签订完宅基地置换协议之前,存在对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费用进行托管的需求。这样有利于打消农民收不到价款的担忧,也保证了万一项目中断对项目方形成的损失,确保整个交易顺利实施。

(四)支付结算需求支付结算需求是农地入市过程中最基本的金融需求,也是最常见的需求。从农地转让中的一对一支付结算,到土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中的一对多支付结算;从一次性支付价款,到分期定时支付或分期不定时支付,农地的不同入市途径会产生不同的支付结算需求,且这种需求呈现出越来越“个性化”与“定制化”的特征。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中央对“三农”金融领域的重视,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已将基础金融服务覆盖到了几乎所有的县域,即使是在暂时不能提供物理网点服务的乡村或边远山区,农业银行也都基本覆盖了“惠农通”等专用金融机具,可以满足村民任何时候足不出村的资金查询、转账与小额取现需求。也就是说,无论农地入市中的资金支付结算需求涉及到多偏远的乡村,也不论其需求多“个性化”,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五)资金理财需求理财需求是由农地入市而衍生的金融需求。不论采用何种入市途径,一般都会涉及大额的资金往来,加上农地的出让方往往是农村居民或乡镇企业,投资经验普遍缺乏,投资意识相对薄弱,风险偏好也较为稳健,随着土地价款的到账,其资金很可能沉淀在账户上,从而产生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尤其是在土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中,宅基地被置换的村民往往集中收到大额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用,如果没有合理的投资渠道,这笔款项很容易被挥霍掉,如我们在媒体上经常见到的“被征地村民获得补偿款后赌博返贫”的故事。所以商业银行在完成对农地价款的支付结算后,可进一步进行专项理财营销,既帮助农民获得投资渠道,也将资金循环在了自身体内。此外,对前述农地入市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托管资金,商业银行也可为其配套专项理财方案,满足客户资金增值需求。

(六)资产证券化需求资产证券化需求既可能来自于农地转出方,也可能来自于商业银行。来自于农地转出方的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支持型证券化,银行可在这一过程中提供信贷支持、托管、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不过对运作方要求极高,目前在我国基本无法实施,所以真正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是银行主导的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原理为:银行将农地抵押贷款出售给某一特殊目的实体(SPV),由该SPV对贷款打包组合并发行证券,再经过增信和评级后,将证券向社会或特定机构发售。由于实施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后,可减少原农地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资本的占用,有利于银行投放更多的贷款,支持更多的农地入市,所以对农地入市的买卖双方和银行来说,都具有支持证券化的理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处在证券化业务试点阶段,但已取得较好效果。我们预计,随着试点的逐步深入,这一金融需求将快速增长。此外,农地入市后,将农地委托给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农地信托模式(如中信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以农地换取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农地社保化模式(如宁夏永宁征地农民养老项目);甚至由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投资农地并租赁给客户使用的情形都可能出现并获得发展,由此可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创造更大空间。

二、商业银行服务农地入市的策略

一是区域策略上,应渐次推进,避免一哄而上、全面放开。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度、土地市场活跃程度甚至居民恋土情结差异巨大。在东部沿海地区,城乡一体化特征日益鲜明,长期以来以隐形和间接方式实现农地入市的各种实践,已经活跃了当地的土地交易市场,深化了当地居民对农地流转的认识,农地入市的各种技术条件事实上均已具备;在中部地区,随着产业梯度转移的加快,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为代表的建设用地增长正逐渐成为推动当地农地入市的主要动力;在西部地区,政策支持的农地入市试点早已开展,相关配套机制也一直在持续完善,但受制于工业基础和基础设施的薄弱,在试点地区之外的农地入市仍然存在市场需求不旺和居民意愿较低的双重压力。对商业银行而言,农地是新事物,加上其高度的敏感性,所以对农地入市的支持尤其是信贷支持应采取稳步推进的策略,不能一哄而上、全面开花。我们认为,在东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全面放开农地入市的金融服务支持,但需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规范;在中部地区,可重点选择经济基础好、有成熟工业项目和产业支撑的地区进行金融服务试点,为全面开展业务积累经验;在西部地区,业务范围可暂时限定在政策试点地区,并在提供金融支持时,尽可能引入政府的增信。

二是客户选择上,应优先支持信誉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运作主体。农地的资本密集属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筛选运作主体时,应高度重视客户的资金实力以及良好的投资经验,并优先支持利用农地进行实体投资的运作主体;农地的政策密切性,又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运作方的管理规范性与内控体系的健全性,以尽可能避免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政策风险;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农地尤其是宅基地补偿的高度敏感性,还要求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运作方的信誉以及历史信用记录,并优先支持高信用等级客户,以尽可能降低发生的概率。我们预计,禁锢农地与“市”隔离的门槛一旦被打破,必将在短期内迸发出巨量的金融需求尤其是信贷需求,这就更要求商业银行要以审慎和稳健的眼光去选择和评估客户。对商业银行而言,尽管信贷业务是农地入市供求方最可能需要的服务,但在信贷支持尚不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营销客户的支付结算、资金托管和投融资顾问等中间业务需求,通过提供中间业务加深对客户的了解,再寻求进一步的深化合作。

三是项目筛选上,应重点支持规划清晰、市场前景广阔的入市项目。选择了好的客户后还应该优选项目。由于我国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所以在审查农地入市项目时,应特别注意拟支持项目的土地使用规划,并选择规划明确、用途合规、有市场潜力的项目进行针对性支持。我们建议,可从以下项目中重点选择:一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科技型、集约型现代农业和种业用地项目;二是立足新型城镇化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构建、新农村建设以及特色资源开发的城镇化建设用地项目;三是大型企业在农村地区的落地公司或子项目,环境友好、低耗能、低污染的环保型项目,以及承接城市地区产业转移的优质工业化用地项目;四是以农村物流体系、现代交通、通讯、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用地项目;五是为大型企业集团做配套产品和服务,有独立技术含量的配套型用地项目;六是大型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在农村地区建设生产基地、延伸产业链条的用地项目。

四是服务内容上,应对接好客户需求,注重服务的综合化与多元化。除传统信贷外,还应加大对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挖掘与开发,实现真正全面理解客户需求,按需营销。一是要注重供求双方的服务营销。如为农地的需求方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时,可同时向供应方营销专项理财服务。二是要注重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制定。从决策阶段的投融资顾问到具体入市操作中的信贷资金提供、资金托管和结算支付,以及项目结束后的理财和还款计划,应结合客户的具体资金流转匹配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实现对客户多角度、全方位的需求全覆盖,真正做客户的“财富管理专家”和“金融资源整合商”。三是要注重及时创新产品和服务。农地入市的具体操作千差万别,新的入市模式也会层出不穷,商业银行除要及时做好产品和服务对接外,还要加大对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并要能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因地制宜地创新出区域性产品和服务。我们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农民恋土情结仍然强烈的今天,以农地换取社保和不涉及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农地信托、证券化模式将更能获得农地拥有者的青睐,围绕这方面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可提前做好准备。

五是管理手段上,应注重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作为金融服务的新领域,农地金融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还需要计量技术、风险管理、政策建设等配套机制的支持。一是在计量技术上,首先要解决农地的估价问题,这一问题在现行的业务实践中尚属于空白。我们认为,影响农地价值的最主要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所处区域土地市场活跃程度、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当地房地产市场趋势等。在具体估值技术上,可考虑市场比较法(以相近区域的农地历史成交价格乘以一定修正系数获得,适用于已有交易记录的地区)、未来收益法(以农地入市后的未来一定期间内产生的收益折现后获得)、成本法(以上缴政府的土地管理费加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以及合理的开发利润确定)等。二是在风险控制上,业务开展前,应对业务的风险容忍度、信贷限额、经济资本占用率等进行详细的测算、论证与说明,并建立有定期的监测体系,及时反馈业务开展中的问题并修正,确保将业务风险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内。三是在政策完善上,应提前做好现有相关制度的修订,将农地纳入抵质押担保体系,制定合理的抵质押率,明确抵质押物估值变动时的处理措施以及具体业务流程。

六是资源保障上,应建立并持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激励约束等机制。一是应配备充足的客户经理,满足业务开展所需的人力支持。业务前期,应尽可能选配熟悉农村市场、业务素质较高且具有固定资产业务经验的人员进行项目调查,逐步积累经验后再培养新人。二是在资源配置上,应给予农地金融业务以适当优先考虑。首先在信贷资源配置上,限额内需求应尽可能满足,确保全行整体业务能维持在一个事先规划的规模水平;其次在费用配置上,应给予农地金融业务一定的弹性,满足新业务开展初期可能出现的多次调查、论证的情形。三是在激励机制上,应适当提高业绩奖励系数,鼓励客户经理投入更多精力钻研业务,同时要制定合理的尽免职规定,适当放宽风险追责,慎用处罚措施,减轻客户经理对新业务“不愿做、不敢做”的畏惧心理。四是在业务培训上,除定期组织客户经理进行业务交流,讨论各自好经验、好做法以及相关风险点外,还可适时聘请土地管理部门、行业专家进行农地政策、估价技术、风险防范等知识的讲解,持续完善农地金融业务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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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壮大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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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

农地流转指农民将自身的土地通过转租、转包、入股、换地等方式实现经营权的变更。所谓农地金融是指以土地产权的抵押作为获取信用的保证,使土地经营者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解决土地经营者的资金短缺困难,以实现农业单位投入的产出增长。

1.2 农地使用权抵押

农地使用权抵押指农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从而获得自身经营所需的资金并履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银行一般不愿向农民提供信用贷款,而农民又无法向银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为农民主要财产的土地,不仅具有较高的价值,而且因为土地的稀缺性,价值一般不会随时间而贬值,这恰好能满足银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农地流转,特别是农地使用权抵押,与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农地的资源稀缺性,其价值的货币衡量往往数目巨大,特别在人口剧增的情况下。这就使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所需的资金很大。同时,由于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往往与农业长期性投入相关,投入期限较长,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政府财政都无法满足其资金的长期需求,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农地流转的唯一选择。

通过e-views对1990~2010年的支农资金和第一产业产值的相关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关性达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线性方程:

其中:NC表示农林牧渔总产值;ZZ表示支农资金总额。该式中变量的T检验和F检验都是显着的,可决系数也达到了0.732,能通过经济意义上的检验。可见,金融支持对以农地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3.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主要潜在制约因素分析

3.1 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缺失

金融机构要实现长期持续的农业支持,必须保证一定的赢利性,这就要求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将追求利润,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为经营目标。

农信社在经过1996年的行社分离和国家注资消除部分历史包袱后,经营已经倾向商业化,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亏损扭转,将原本具有双重属性的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交给商业化运作的农信社来负责,对农信社来说不仅会间接加重其运营成本、增加其资金运用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是缺失的。建立符合农地流转规律、具有双重属性的金融机构是我国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当务之急。

3.2 农地流转的资金缺口大

(1)长期的“以农哺工”政策致使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弱,无法完成农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积累。

(2)农业生产回报率低,农民放弃经营土地。与第二、第三产业相比,我国农业的回报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劳动力放弃经营土地,开始进入经济发达的城市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这样,农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经营,要么闲置,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该部分土地的流转需求相当旺盛,这就加大了对农地流转的金融资金的需求。

(3)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农民贷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农业生产的对象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导致农业自身拥有很高的经营不稳定性。农业的高风险,农民贷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条件下,使得追求利润的金融资金不愿涉足。

4.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合理选择

4.1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选择

借鉴农地金融比较成功的国家、地区的经验,我认为目前国内流行的一种观点较合理:我国的农地抵押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信社共同承担。具体说,由农发行作为主管机关来主管农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并且负责发行土地债券,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发行的基层机构来负责农地抵押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具体的业务。 转贴于

4.2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从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入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1)财政部支农政策资金。土地抵押贷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率,那么财政性资金理应成为其资金的来源之一。政府可以将每年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项资金,通过“农发行总行——农发行分支行——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发放到农民手中。由于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上级直接是农发行县级支行,而且该部门业务专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政支农资金被挪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质是跟农业的自然特性紧密联系的,合作化经营对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监督成本、管理费用以及化解风险方面都有帮助。为此,贷款农民在取得贷款的同时,以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比如5%购买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股份——美国农地系统便是采用的这种方式。这样,整个农地金融系统可以凭借乘数效应创造更多的资金。从理论上,100RMB股金可以通过农民入股的方式变成(假设农民购买贷款额5%的股份):

银行获得了足够的资金支持,能更好的执行土地抵押贷款的业务,贷款农民在每年年末还可以获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红利,这是一个双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的启动资金,可以参照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笔“种子资金”,但是所得股权不具有投票权,不能干预银行的正常运转。银行在今后的运营当中,逐步归还政府的资金,直至还清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债券。以农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农地金融的国外运作成功经验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担保发行土地抵押债券。农地抵押贷款由于农业土地价值高、期限长,需要相当大的资金量来支持,商业性银行无法承担,发行土地债券,不仅能获得大量的经营农地抵押贷款所需的资金,而且能将位置固定、价值较大的农地分割为便于流通的、价值较小的债券。这在扩大抵押贷款的参与者同时也将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充分的流动性,加速了资金的流转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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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体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1981~1997年的17年间,中国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为5565.02亿元;1998~2005年短短的8年时间,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已经达到13051.9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农”支出达7161.4亿元,比上年增加1205.9亿元;2011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在上年大幅增加的基础上继续增加,预算安排近1万亿元,增幅超过15%,支农投向主要用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地方财政也相应加大了“三农”投入。已经初步形成“多予少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支持农业发展局面。这也为以财政金融资本的形成解决了资本金问题。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普遍存在财政支农资金总量较大,但区域配置不均衡;财政支农渠道多,但项目杂、投入分散和管理乱;财政支农结构失衡,县乡财政支农能力基本丧失;部分地区财政支农资金闲置,浪费现象严重;财政支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并存,监管难度大及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不畅等问题。在财政性金融资金的形成划拨和使用中首先解决目前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有效的整合各部门口支农资金形成一个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有效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部门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如在省一级财政厅中农业处、企业处、经建处等多个处室都有专项用于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但是由于长期的部门分割,资金渠道分散,严重影响了资金打包整体运作效力。基于此,为了更有效的利用财政支农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首先应该打破部门隔阂,统一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整合到一个渠道,通过有效的运作方式和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和循环滚动的使用机制,不断扩大财政性农村金融规模和影响力,并在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后,建立起合适的推退出机制。

针对农村金融目前最大的问题缺失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在解决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后,财政性金融的使用必须立足解决农村金融产品缺失和构建农村金融机构。财政支农金融资金一开始就要明确资金的有偿和滚动使用性质,直接将资金使用绩效考核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实施效果的好坏挂钩,通过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使用方式,促使农村金融重视投资实施效果,关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强化引导、提升绩效的目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覆盖资金使用全过程的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与工作程序,建立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的“以结果为导向、以平台投放为抓手、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新型财政扶持农村金融发展资金支出机制,切实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在国内目前财政性金融比较创新的做法是搭建地区财政支农投放平台和出资组建农村微型金融体系。搭建财政性支农投放平台,往往是通过搭建农业财政性金融(或者说是农村政策性准金融)的资本运营平台。如四川和宁夏等省份通过财政注入资本金成立的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打造出地区农业投融资运作平台,形成在市场金融条件下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其他金融资本支持农业的有效政策性传导工具。平台通过积极开展投融资业务,包括担保、投资、保险、产业基金等业务,进而实现带动商业资本、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共同投入农业产业化中,解决“三农”发展资金短缺瓶颈。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功能和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财政贴息、担保、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抵资等有效机制,强化地方投入责任,培育农民自主参与意识,吸引带动全社会增加投入,努力形成政府、社会、农民共同加大“三农”投入的新格局。支持农村微型金融组织,主要是政府财政出资或委托财政性支农平台股权投资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通过吸收商业资本、民间资本组成微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这些微型金融扎根农村市场的“地缘”和“血缘”优势,真正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长期存在的“信息失灵”和“道德风险”问题。如宁夏通过政府农业投融资平台入资资金物流中心和移民小贷公司,成功推动“掌政模式”和“惠民模式”等微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有效的解决了地区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资金和移民农户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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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篇6

A Study on the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Based on Double Auction Model

ZHONG Lin1,2, TANG Xiao-wo1, NI De-bing1

(1.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610054, China; 2.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Sichuan Colleg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Deyang 618000, China)

Abstract:In the rural lands circulation market, farmers can be viewed as sellers of the use right of farmlands while other individuals (organizations) who hope to make use of that right as buyers and the government as auctioneer. To model this setting, we build a double-auction model where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bid their prices independently, then auctioneer determines the final price according to their bids, and finally they transfer the use right of the corresponding farmland at the final price determin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equilibrium shows that a double-auction mechanism can achieve an ex post Pareto improvement. Further, the comparative statics explores how the demand-side, supply-side and institutional factors influence the probability of transferring the use right in the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an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maximize that probability by placing an appropriate weight on farmers’ well-being.

Key words:double auction;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Bayesian equilibrium

1 引言

农地流转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组织),并从中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1]。早在1988年之前,农户承包土地只有单纯的耕作权,随着现代化农业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一些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个人(组织)有了对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需求。国家适时调整政策,允许并鼓励农民将土地使用权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方式实现流转,让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近年来,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流动,农产品价格走低,使土地对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有所下降,再加上农业产业化的推动,农地流转的规模开始扩大,速度开始加快,农地使用权市场开始形成。2008年10月13日,我国首家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农地流转进入市场化、规范化运作阶段。

然而总体看来,我国农地流转的数量和规模仍然有限,并且区域差异化明显[2, 3]。2005年,全国以各种形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4]。现有的文献表明,农地流转交易规模较小的原因大致可以表现为如下两种类别。(1)从流转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来看,一方面,由于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较强[5]、(不发达地区农户的)非农要素禀赋较差[6]、交易成本较高[7,8]等原因,使得农户交易土地(出让承包权或使用权)的意愿不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大户(农业企业家)缺乏[9]和地权稳定性[10]等原因,对农村土地的需求不足。(2)从农地流转的制度设计角度看,钱忠好[11]认为不完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提升了农地交易成本,降低了农地市场交易的净收益,最终减弱了农户的农地需求和供给;文献[10]的实证研究支持了中国农地制度阻碍了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这一观点,并指出,如果缺乏农地流转配套制度的改革,农地产权完善的政策并不会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黄祖辉[12]的调查也显示了模糊的产权及其利益主体的虚化已给土地流转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曲福田[13]分别指出,缺乏市场中介机构和政府角色错位等因素对我国农地市场流转也有不利影响。

上述两类原因暗示,要解决农地流转交易规模较小这一问题,就必然涉及到供需双方利益和交易规则。如果以农地交易的价格来表征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则农地流转交易的定价机制就应当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即需要设计一个农地流转定价机制,使得在保障供需双方各自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增大交易的数量,从而提高农地的使用效率。

一般地,农地流转交易双方对土地的价值评估是二者的私人信息,从而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形下,常常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拍卖是资源分配的一种市场化方式,它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揭示信息,二是减少成本[14]。在传统的拍卖方式中,拍卖的最终成交价格来自于某个拍卖参与人的标价,市场并没有产生新的价格。而双向拍卖中,拍卖的最终成交价格是拍卖商以买卖双方的标价为基础选择产生的新的价格。史密斯[15]通过实验发现:即使在买卖双方人数都很少、供求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双向拍卖市场都能达到新古典经济学所预测的竞争均衡,有着很高的价格发现效率。双向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是一种供给和需求的平等关系,能够有效地解决“窜谋”和“恶意报价”问题[16],已在电力[17]、水权[18]、在线拍卖[19]、金融市场[20]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然而,针对农地流转这一问题,还几乎没有见到相应的理论文献。

本文将在双向拍卖机制的基础上,研究农户(卖方)向他人或组织(买方)有偿转出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首先将政府模型化为一个机制设计者(根据买方和卖方的报价规定确定成交价的规则),然后,买方和卖方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给出自己的报价,并依据政府设计的成交价确定规则确定成交价格。基于此,本文将在买卖双方对土地使用收益的估价是各自的私有信息的条件下,构建一个买卖双方叫价的双向拍卖模型(与经典的双向拍卖模型比较,此模型通过一个参数描述了政府如何权衡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利益分配这一问题)。通过求解此博弈模型,获得(给定成交价确定规则时的)买卖双方的均衡报价策略,讨论该策略下买卖双方的效用改进问题,计算出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的概率。进一步,对交易成功的概率做比较静态分析。

2 农地流转双向叫价拍卖模型

假设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供给方(卖方),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有需要的他人或组织是需求方(买方),二者组成双向叫价拍卖。政府作为农地流转的服务中间机构扮演着机制设计者的角色,按照双方报价制定成交价格。

农户如果自己耕作土地,能够获取的收益(土地对农户的价值)为c,这里c在[0,1]上均匀分布。农户如果让农地闲置,可以从其他就业渠道(如外出打工)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为w(w∈(0,1))。买方(获得农户土地的经营权后)经营土地能够获取的收益(土地对买方的价值)为v,这里v在[h,h+1](h≥0)上均匀分布,并且与c独立。应当指出:(1)将买方和卖方的估价假设为均匀分布是为了从理论上分析农地流转交易涉及到的主要变量之间的关系,但本文的研究思路完全可以应用于其他分布的情形(可能增加计算的复杂性)。(2)w∈(0,1)这一假定用于描述如下经济背景:在没有土地经营权交易机制的情形下,既不是所有的农户都采用其他就业渠道(如外出打工)(对应于w=1),也不是所有的农户自己耕作土地(对应于w=0)。(3)变量h可以描述买方的交易意愿(h越大意味着买方的潜在价值越高,从而更愿意交易)。

5 结束语

农地流转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尽管国家通过法律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已经20年过去了,但农地流转市场依然发展缓慢,尤其是没有一套适应市场发展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定价机制。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引入双向拍卖模型进行研究,将农户看成是土地使用权的卖方,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有需要的他人或组织看作是买方,将政府视为拍卖商。买卖双方分别向拍卖商报价,拍卖商按照一定规则确定成交价格,然后买卖双方在这一价格下完成交易。结果表明:(1)双向拍卖机制将有助于实现土地利用效率的事后帕累托改进;(2)帕累托效率改进的概率随着买方期望价值的增加而增加,随着农户从其他渠道获得收入增加而先增后减,随着政府对农户利益的关心程度的减少而先增后减。这些结果一方面揭示了影响农地流转交易成功概率(规模)的需求、供给和制度因素,另一方面为政府设计双向拍卖机制提供了一个参数确定的理论基础。应当指出,本文所讨论的仅是一个卖方、一个买方、一件商品的情形,对于多个农户出让土地使用权,多个组织(个人)转入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如何建立合理的交易规则和制定市场平衡机制,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政府选择适当的对农户利益的关心程度λ*,对农地流转交易成功的概率(规模)帕累托改进具有重要的理论定价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具体部门或人员可能存在的对买方(开发商或承包大户)的偏袒,往往会扭曲这种定价机制。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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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照新.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及其方式[J].中国农村经济,2002,(2):91-97.

[3]史清华,贾生华.农户家庭农地要素流动趋势及其根源比较[J].管理世界,2002,(1):71-78.

[4]贺振华.农户兼业及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一个分析框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8(2):72-78.

[5]姚洋.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刘克春.农户农地使用权转出行为的实证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8,(5):107-109.

[7]钱文荣.浙北传统粮区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2,(7):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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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湖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好的县(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广大农民尤其是乡村领导干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认识缺乏,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步子缓慢,范围较小,覆盖面不宽。

1.2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导致“有市无序”和“有地无市”共存虽然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出许多规定,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下交易仍频繁发生。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现阶段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还未发育成熟,进一步说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没有规范的交易市场,也就不能将需要流转的集体土地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形成一种“有市无序”的现象[2]。

1.3由于湖北省农村的二、三产业不发达,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土地流转空间,经营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逐年增多,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加,但其中绝大多数为临时性,无经济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盲目转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问题出现,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1.4因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相继上马一些工业项目,建立工业园区,征用了一些农用土地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因土地补偿、土地安置机制的不健全,时常出现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3]。

2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是土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也是决定流转机制得以形成的条件而逐渐成熟的过程。因此,在机制上要创新,在工作态度上要积极引导,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条件,在流转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在具体操作上要依法规范,切忌强迫命令搞一刀切。为了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推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2.1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是党的一项农村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是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依据承包权而产生的,离开了承包权的稳定,就谈不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承包权的稳定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这是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的体制前提[4]。

2.2加大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支持由于农村土地投资风险高,回收期长,大规模的土地经营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目前农业的金融支持十分薄弱,普通农民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取得贷款,从而影响土地市场化流转。农村信用社在湖北省农村金融中有着重要地位,农民却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缺乏农业发展资金,影响了土地投入和产出,成为制约湖北省农业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农村信贷市场和农业经营环境:政府尽快建立以土地抵押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获得中长期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仅能降低农业融资风险,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而且可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要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确定信贷规模,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放宽审批限额;要改善信贷投向,使信贷投入资金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能手和其他农业经营大户倾斜。

2.3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

2.3.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为了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积极探索建立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农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机制、农用地流转约束机制、农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农地收益的分配机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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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缺乏金融扶持

从产业经济和金融经济相关联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产业性质决定不同金融机构的滋生和发展…。我国目前农业的生产特点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迫切需要与此产业性质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产生,农村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要素的缺失,恰恰是农村金融机构缺失的充分体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创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从现行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其市场定位虽然是为“三农”服务的,但从贷款的额度、期限和服务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更不用说需要大量资金支撑的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发展。同时,对农业产业化发展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后调整了其发展战略,在县域及农村的分支机构向中心城市收缩,信贷业务向大中城市倾斜。据统计,4家国有商业银行从1998年开始至今,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上收了贷款权限,县域网点功能萎缩。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制度缺失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但农村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很小,间接融资仍然占主导地位。一是股权融资渠道狭窄,占比较低。我国较严厉的企业股票上市条件,只对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上市有利,导致金融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严重不对称。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人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上市的仅有10%,绝大多数国家龙头企业资金供给主要依靠间接融资。二是债务融资渠道单一。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长期以来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农村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债务融资,而债务融资的90%以上来源于银行。在不能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农村中小企业就不得不以非正规金融形式融资,造成企业成本上升,影响了其发展。

(三)农村金融利率市场改革缓慢,致使大量信贷资金从农村流出

农村经济因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影晌,生产效果和经营效益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和难估测性;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出现的众多中小企业,分布广泛,监测、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因此,金融机构投到农村的信贷资金,必须获得与其风险监管相对应的回报,但是由于我国利率市场改革步伐缓慢,国家对利率的控制较严,投向农村的信贷利率,不能覆盖整个风险,不仅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发放贷款,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也经常出现非农化的现象。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年9年间我国农村资金金融系统外流量累计高达27344亿元,且每年呈递增趋势。

(四)金融中介组织不到位,使众多中小企业缺少担保服务

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不但使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日常经营管理也更加严格、规范和有序。源于民间资本兴建起来的农业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加之县域范围内基本没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租赁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在急需信贷资金支持时,由于没有相应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担保服务,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只能依靠自身力量来发展,丧失了很多发展机会,企业在缓慢发展中求增长求生存,很难取得规模效益。

(五)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抵押担保制度的矛盾,使农业企业有资产而无法抵押

厂房抵押是当前银行信贷通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担保法》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大多数农业企业建在乡镇或村组,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很难确定,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众多农业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六)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政府的承认与支持,削弱了民间资金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使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同时农业企业的兴起和发展,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银行信贷资金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通过民间借贷的融资高达8000亿元至14000亿元。民间借贷虽然有发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历次金融改革中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地位得不到认可、发展得不到支持,致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有资金的不能发放、需求资金的又得不到资金”的困境。

(七)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农业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

我国金融机构的征信工作不完善,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还不普及,不用说是在农村,就是在城市对贷款客户的认定也有困难。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征信工作开展得较晚,对贷款客户资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难,目前农村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农民的信用档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而少有的中介机构服务又不规范,信息经常失真,使得农村企业信用等级普遍不高,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再加上当前农村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白条”增多,金融胜诉案件执行不到位,兑现的资金甚至不足以弥补维权的成本开支,使得银行在涉农贷款的发放上更加谨小慎微,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八)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削弱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效能

农村金融天然具有较高风险,其服务对象是我国的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弱势区域(农村)。在当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情况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更高于其他商业银行,但是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指标和进行日常监管工作时,大多数还是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度和办法,没有考虑农业经营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行业特征,区别情况,分类对待。

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

(一)根据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和金融需求,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各种需求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因此,在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时,应从功能视角出发,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为标准,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组织等多种形式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要把在县域经营的重点放在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农业产业化发展上,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创新信贷产品种类,积极拓展金融服务方式,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二)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农村资本市场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资本市场发育较晚,农业运用资本市场又更为滞后。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是一个资金大量投入的过程,也是一个资产负债结构不断优化的过程。要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依靠资本市场、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一是深化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运作;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上为涉农公司融资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三)加快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解决农村信贷资金外流问题

风险不同,要求的收益也不同,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是分散、小额、风险状况各异的众多农户和农村企业,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利率自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利率,从而减少风险、增加收益。金融市场利率放开后,农村地区资金价格一般会呈现出较高的水平,不仅能有效地动员农村地区的资源、调动农村居民进行货币积累的积极性,而且能够极大地吸引非农资金流人、扩大资金供应。同时,资金将会更为有效地使用,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保证农业产业化投资的顺利进行。

(四)健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国外经验证明,中小企业因受自身条件限制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便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因此,应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为产品有订单、经营有效益的中小农业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拓宽担保公司资本金的来源;发展信托业务,通过为农业企业发行各种信托产品筹集发展生产所需资金;大力兴办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为农业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租赁服务。

(五)创新农地担保制度,解决农业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问题

修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将宅基地归农民所有,扩大集体用地的使用权,使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农业企业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含抵押)在内的土地经营权。建立农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农地的流转,将农地使用权这种固定的财产价值变成流动性较高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扩充农地贷款资金来源。

(六)放开民间借贷,尽快出台《贷款人条例》,为农业产业化多渠道融资开辟合法的途径

实践证明,一个经济体健康持续的发展,应该是以民问和社会投资为主体。特别是在当前,不经过银行体系的实体经济投资活动,还有助于减少货币创造。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顺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尽快制定《贷款人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应有的地位,明确其性质、活动范围、运作方式和借贷原则等,建立长效管理和监测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不足的作用,为县域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

(七)加快农村征信工作进程,为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增加金融有效供给实现经济与金融互动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农户、农业中小企业等征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征信工作的认识,促使其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等规章制度,提高与银行打交道的能力。同时,要不断完善征信评价机制,规范对农户、农业中小企业信用评定的管理工作,提高其信用等级,促进农业产业化金融信用环境长效机制的建设。

(八)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监管

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同商业银行一样,应给予其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优惠政策。除了在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比等方面实行差别监管外,还应在市场准人、资金拆借市场、投资保险、中间业务发展等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壮大农村金融机构实力,从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秀峰.中国农村金融深化的产业约束分析[J].财金问题研究,2004,(4):57-62.

[2]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J].中国农村观察,2004,(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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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被调查者、接受访谈者的情况

本次研究的问卷调查部分共发出45份问卷,回收39份问卷,筛选合格问卷33份。不合格答卷的主要问题是回答问题数量低于60%,不进入统计环节。在地域分布上,北京11人,南宁1人,成都3人,深圳4人,杭州2人,西安1人,沈阳3人,大连3人,吉林1人,哈尔滨4人,大庆1人;上述地域分布兼顾国内发达地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地域上对该专业的需求做出全面的反应。在答卷者的单位性质上。近88%来自评估企业,其余来自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在评估企业工作的答卷者,其单位的评估从业范围(土地、房产、旧机动车、资产、保险公估、矿产),两项和三项的最多,分别为45%和4l%;一项的为10%,多于三项的为4%。答卷者个人执业资格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主,包括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三者的比例是7:3:1。

专题访谈共有六人,均为资深的资产评估人士。访谈的内容集中在社会需求的情况、需求的质量、综合素质的要求等内容。访谈对象集中在哈尔滨市。

二、关于需求与来源

关于需求情况。33%的回答不需要,67%的回答需要。选择不需要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8l%)认为,外界经营环境变化,资产评估的业务量减少,不需要该专业毕业生。第二种(19%)认为,该专业毕业生专业面窄、适应性差,不适应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等项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需求。择社会招聘的最多,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次之,选择内部人员调整最少。社会招聘与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为2.5:1。

访谈受访者有如下共识。广义评估(含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和狭义的资产评估)的近年社会总需求有小幅增长,但因服务的机构数量在增加,传递给各个机构的数量感官是业务数量在减少。由于不同的机构资质对象的差异,业务量在时间和空间上,呈现有升有降的局面。被列举的情况有如下情况。一是狭义的资产评估,由于以前的业务集中在国有企业改制;国企改制后,许多坚守原来资质范围的狭义资产评估企业业务量缩减,正在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二是房地产评估,面向抵押贷款评估的,由于金融政策的调整,业务量也有下降的趋势;面向动迁等方向的,业务量总体呈现下滑的趋势。但是房地产评估总量仍然处于各个单项评估的最高点。三是土地评估机构,由于国家将土地作宏观调控手段对象,许多基础性的工作与地价评估有关,资质高的机构近三年业务量有增长。增加的内容包括开发区集约节约评价、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农地定级估价、农地产能核算、农地区片地价测算。

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一般不将专业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资产评估专业应将评估企业作为就业的目标。有用人需求的企业,除了专业性质特殊的——如矿产评估,其他评估资质都对该专业毕业生不排斥。不需要的企业也不是针对该专业。

三、关于培养方向

81%的被调查者认为不能仅面向狭义的资产评估,而应以狭义的资产评估为主、兼顾其他方向(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在回答兼顾其他方向的重点时,48%选择不动产,37%选择审计和财务,4%选择保险公估,无人选择矿产评估。

访谈受访者认为,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资产评估只是资质设置的区别,对于资产评估专业不应画地为牢,上述内容都应该成为培养目标之一。

四、关于现有资产评估人员的不足

在问卷调查结果上,与上述需求分析类似。专业知识欠缺、专业面过窄缺乏适应性、无法满足需求的比例在76%以上。

接受访谈者认为,现有资产评估人员的不足,学校有很大责任;一是对于该专业的认识偏差,将资产评估对立于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估;二是简单罗列几门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课程,缺乏课程的一系列基础课的支撑,造成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缺乏职业发展的专业基础;第三,实验课程、实务课程课时数量太少,无法帮助学生发展特定的能力。

五、结论

综合上述意见,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一)资产评估专业具有良好的社会需求

资产评估作为服务市场的重要中介,具有良好的社会需求。需求者不排斥该专业,不需求者并不因该专业而排斥。

(二)资产评估专业应该以满足资产评估为主,并适应房产、地产、保险公估综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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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著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著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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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对资产评估类人才的需求量大,但从业门槛高

至2012年,全国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有10万多人,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约27800人,实际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数不足15000人。资产评估行业在产权交易、企业改制、司法实践、融资抵押、财产拍卖等活动中,迫切需要大量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门人才。

但是行业对评估类人才的要求普遍较高,据调查,90%的用人单位在招聘资产评估人员中要求具有评估工作经验,优先考虑具有国家注册的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或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资格者,用人单位在招聘评估助理人员的时候则要求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而我国资产评估师考试的报名条件中则规定:大专学历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本科学历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1年,方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因此虽然资产评估行业的人才需求量大,但由于门槛高,要求多,导致了许多应届的大学毕业生难以尽快融入到行业中去。

2、行业对人才的需求领域广泛

随着评估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从传统的资产管理与评估领域逐渐向房地产、土地、矿产、无形资产等领域发展。2004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发展,行业对房地产估价师的需求急剧增长;由于国家将土地作宏观调控手段,许多基础性的工作与地价评估有关,尤其是近年来土地评估中增加了包括开发区集约节约评价、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农地定级估价、农地产能核算、农地区片价测算等内容,因此行业对土地估价人员的需要也大为增加;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社会对机动车评估、保险公估、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人员的需求也持续增长。

3、行业对复合型人才需求强烈

通过对用人单位和毕业学生的就业调查发现,资产评估行业要求评估人员的知识面较宽,对具有资产评估、财务会计、金融证券、审计、税法、建筑工程、机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能够熟练运用财务软件及office办公软件进行工作,同时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能够熟练撰写资产评估报告的复合型人才需求强烈。

二、高校培养资产评估类人才普遍存在的问题

至2012年7月,我国共有70多所本专科院校资开设了资产评估专业,这些高等院校为资产评估行业输送了大量人才,但不可否认这些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也普遍存在着问题。

1、培养目标雷同,不能完全适用行业的需要

查看这些院校的培养目标,发现其对评估类人才的培养目标基本可以归纳为:面向资产评估行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比较扎实的资产评估理论基础和从事具体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的能力,有一定的专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的资产评估人才。在课程设置上多数高校则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要求科目为主干课程。

而在行业实际的资产评估业务中,评估工作不仅包括资产评估、建筑工程评估和机器设备评估,同时还包括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金融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矿业权评估、林业权评估、税基评估、珠宝鉴定与评估等。因此在雷同的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下,培养出的学生则无法完全适合行业的需要。

2、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够

目前许多高校意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但或是由于实习基地的建设开拓不足,或是由于场地经费的缺乏,或是由于课程设置的问题,使得了实践教学的效果不理想,学生没有通过现场勘查、顶岗操作等过程,直接参与评估工作,从而导致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够,无法满足评估单位的要求。

3、缺少经验丰富的优秀资产评估类教师

资产评估专业是一个综合专业,它不仅要求教师精通资产评估和财务会计,还有熟悉金融、法律、建造工程、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珠宝、车辆、房产土地等多项资产的评估工作。由于我国的资产管理与评估专业开设较晚,硕士以上学历资产评估类人才本身就很缺乏,同时加上许多评估公司、金融机构等对优秀评估人才的高薪吸引,造成了高校内资产评估类教师的匮乏。许多高校内的资产评估类教师则由财务管理类、会计类、土地类的教师兼任。由于教师的评估经验缺乏,因而无法培养出符合行业需要的高素质的资产评估类人才。

三、高校资产评估类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我校于2000年开设了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至2013年7月资产评估专业已培养了10届约500多名本专科毕业生,约80%的学生毕业后一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部分学生已经取得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已经可以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用人单位对资产评估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普遍认同。通过对我校资产评估类人才的培养探索,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资产评估类人才培养模式。

1、根据行业需要,调整完善资产评估专业课程体系

在培养方案的设置上,既要体现资产评估类学生的专业基础,还要培养学生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加强实践实验教学内容;同时又要注重对学生独立能力、创新能力、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因此在培养方案的调整上,应当根据评估专业人才社会需求、培养目标、学科特点,再结合行业调研访谈、用人单位的反馈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调整。在课程设置上,随着评估业务的逐步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领域需要资产评估,高校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行业的需要调整课程,除了常见的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外、流动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外,还可以增设珠宝收藏品评估、商标商誉权评估、矿业权评估、林业权评估等课程,以满足行业对评估类人才的多方面的需要。

2、建立大型的实习基地,加强与行业的联系与交流

我校的资产评估专业一直注重实习基地的建设,近年来专业与行业内的北京杜鸣房地产评估公司等几家评估公司签订了实习基地的协议,同时专业与北京几家大型的资产评估公司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与行业的密切联系与合作,不仅便于专业开展对学生的实习实践教学活动,同时便于加强与行业的联系与交流。

学生虽然有到实习单位进行评估实习锻炼的机会,但在平日正常的课堂上,仍然是教师讲课学生听,教师及学生都对行业的最新动态把握不足。因此为了让专业的师生及时把握行业动态,高校可以从行业中聘请校外知名专家、经验丰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来校进行讲座,介绍行业的最新动态、研究热点、评估中的特别注意事项等问题,以弥补课堂教学的缺陷。

3、以毕业评估报告代替毕业论文

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的重要环节,是资产评估专业在毕业实践教学环节,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综合性检验和总结。考虑到资产评估专业的特点,依据资产评估专业培养方案和目标,结合我校本科学生理论研究和写作能力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总结历年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存在的选题空泛、资料陈旧、逻辑性差等问题,我校提出了适用资产评估专业特点的改革方案,即以撰写评估报告来替代毕业论文,并对09级资产评估本科学生进行了试点。

在撰写评估报告的过程中,首先将学生6-7人分成一组,由专业任课教师及行业内的资深注册评估师担任评估报告指导教师,每组学生负责一个综合项目的评估。在该综合项目中学生应当进行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企业价值等多项资产的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通过毕业评估报告的撰写,学生们感到收获很大,很多同学认为撰写评估报告是对大学四年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而且培养了同学们的团队精神与合作意识,更为重要的是随着项目的进行,同学们掌握了资产评估的程序,能够运用各种方法对不同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且能够熟练地撰写资产评估报告。总之撰写毕业评估报告可以使学生理论联系于实践,学以致用,并为学生能够顺利的融入日后的实际评估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请进来,走出去”,建设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

要培养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评估人才,必须要有一支既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又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的师资队伍,否则无法培养出优秀的人才。我校本着“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建立了一支稳定的、校内校外密切结合的师资队伍。“请进来”是将行业内的资产评估师请进课堂,如《机器设备评估》,则聘请校外的资产评估师担任该课程的教师,该教师专门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业务,评估经验丰富,讲解生动,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走出去”是指本校的教师到评估行业中挂职锻炼,并参与具体的评估项目中。通过在行业中的实习锻炼,教师的专业水平也得到了极大地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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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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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础理论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物质载体,要深刻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就必须清楚宅基地的所承载的功能。从社会发展方面看,宅基地承载着社会发展和保障的功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宅基地具有居住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对纯农业经营的农民来说,对其土地权益的保护则能更大程度的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能力。当然,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仅表现在实物保障,有时还表现为心理安慰保障。这种保障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从经济发展方面看,宅基地具有财产和金融载体功能。农村的金融要素贫乏,土地作为农村具有金融要素功能的资源之一,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进一步表明,农村宅基地不能够单独流转,但是可以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而随房流转。

可见,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用益物权,基于其社会保障性功能的考量,现行制度忽视了其财产金融功能,未将其作为纯粹的物权来安排。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理论基础

1.资源配置优化论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经济学基础。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可转让性是产权的一种本质属性,它涉及所有权通过出售或捐赠等方式的变化。不可转让的产权本质上违背了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原则。从经济学来看,土地的利用应该要理解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土地的动态利用,事实上反映的就是要求土地产权要具有可转让性。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坚持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抵押流转,使得农村的生产要素处于一个动态的利用状态。

2.权利配置正义论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学基础。利益的正当性评价结果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对于权力配置正义论,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两原则:第一,最大权利公平原则;第二,差异原则。笔者以为,权利配置正义的两个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现实权利配置中可能出现的两个环节:一是权利设定环节;二是权利限制环节。在权利设定环节,必须遵循最大化权利公平原则;而对权利进行限制时,则应当考虑到现实中的一些问题遵循差异原则。《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禁止抵押的用益物权。如果赋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那么其从法律上就符合流转的条件。

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立法现状及现实问题

(一)立法现状

从现有法律、政策的规定来看,法律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抵押。此外,我国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房屋的转让,但农村住宅的流转却有严格限制。2007年《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引致到《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的若干规定。同时《物权法》184条对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做了同《担保法》第37条基本相同的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排除在抵押财产之外。2012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发展以土地金融为核心的农村金融要素市场,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作为改革创新重要突破口。

(二)现实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无法可依,闲置严重

在国家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统筹城乡发展,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城乡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制度设计,注重农民房屋的静态保有,禁止将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进行抵押,忽视了农村房屋应有的财产属性。这不仅大大减少了农民生产融资的渠道,也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在农村范围内业务的扩大和发展。而农村居民经常因为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而占有多处宅基地。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及其房屋又没有相应的回收机制,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闲置起来。

2.宅基地使用权隐形交易屡禁不止,风险大

在农村最重要、价值最高的财产莫过于房屋,在农民亟需资金的时候往往是将房屋进行抵押流转,而根据“地随房走”的理念,宅基地隐形抵押流转很普遍。但在这些隐形交易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无法可依,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产生很多法律纠纷。而农民知识能力专业水平低,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改变,就会直接影响土地流转或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这给农民及金融机构都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建议

(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范围

通过修订地方法规尽快破除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障碍,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用作抵押,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把这项权利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公信力,以奠定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及农地金融业务开展的产权基础。

(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及登记部门

1.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期限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现行法律没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期限,故应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探讨,建议立法规定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最长的期限。参照我国《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这样抵押人不会永远失去宅基地。同时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宽了农民融资渠道。

2.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

根据农民的实物财产和收益权,建立适合农村土地的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在福建温州试点工作中就规定将试点区的县农业局设立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由县农业局管理,那么可以借鉴福建温州等地的做法,将县农业局设立为抵押登记机关,既有利于宅基地管理,也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

(三)创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服务体系

农村金融创新改革的的步伐不会太快,而应在稳健的前提下进行,并完善相关服务体系。

1.健全评估专业机构

建立专业评估机制、设立专业评估机构,出台评估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业务准则,为金融机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完善的评估服务。土地管理部门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可组建独立的土地流转评估和登记中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培养专业资质评估人员,规范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出具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他项权利证书,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创造有利条件。陕西杨凌、广东梅州、福建的试验区都将评估机构的报告作为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标准。

2.披露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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