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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成本管理实施方案,有效控制高弹费用、行政性费用和部分基础性费用,在同比总量压缩较大的情况下通过结构调整安排部分费用资源,重点支持战略性业务发展。嘉兴分行改进层级非人力费用配置办法,制定全科目费用预算标准,将业务管理费总量核定到全部科目,结合分类费用不同管理要求和年度压缩目标,将全部费用分为分项预算控制类、上限管理类(主要是行政管理类成本)和指导计划类等进行管理和控制,使分类费用和总量有效衔接,费用结构调整落到实处。
(3)结合责任中心预算编制方案,充分发挥了归口管理部门的作用
一方面将本级作为成本控制的重点,将本级全科目费用核定下达到分行管理部门,另一方面召开本级归口管理费用预算下达及责任中心成本预算编制会议,加强沟通,由计划财务部就年度业务管理费预算和管理要求向分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报账员进行详细的政策解读,以打造嘉兴分行成本管理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高起点,高要求,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费用,要求分别制定分项费用管理办法和节支措施,尽可能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4)提高重视程度,明确成本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支行、分行各部门和城区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成本支出预算标准、支出范围、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同时是本单位成本支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深入开展节支建制工作
目前分行本部为加强分行办法大楼和营业场所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大楼内部运行,节省运行成本,制定了《分行办公大楼运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大楼和营业场所等用水、用电、空调、电梯等日常运行节支管理要求。《分行资本性(费用)投入成效跟踪评估办法》,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创造价值”和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成本开支决策机制。为进一步压缩无效占用,制定了《关于对分行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核定库存物资限额的通知》。修改完善《分行本级车辆管理办法》、《分行中心仓库管理办法》、《分行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分行本级宣传用品费用管理办法》、《嘉兴分行本级招待费管理办法》等多项费用管理办法。
(6)将成本管理纳入年度考核
对于支行,将成本使用效率与资源分配直接挂钩,并在KPI考核中专门设置减分指标,对发生违规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擅自超支等行为直接进行扣分处理。对于本级部门,对上限管理的归口管理费、部门预算包干执行以及库存物资限额管理等成本控制要求的执行结果直接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对于擅自突破预算的部门,还将双倍扣减下年度费用预算。
(7)完善大额经济事项支出决策和财务预算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扩展财务管理视野,将财务管理视角不断向经济事项前端延伸,强化对经济事项的事前管控能力,逐步按照战略成本管理思路打造我行成本管理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制度先行、流程跟进、效率提升”的成本管理思路,酝酿制定了《大额经济事项支出决策和财务预算审批管理办法》。该审批办法的出台主要目的是理顺支出事项决策过程和财务预算审批过程的关系,体现“事项授权”和“财务授权”相分离的思路,通过进一步改善流程,明确职责,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将对经济事项的管理触角延伸到事前决策,从源头上进行管控。财务投入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出事项责任部门事前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科学、对投入的必要性把握是否合理。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投入产出的效率问题,我们管理的着眼点就必须回归到对“事情要不要做、怎么做”等这些基本问题的判断上来,要知道决策失误是最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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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充分挖掘双方销售渠道的潜力
由于我国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市场刚刚起步,保险公司在拓展多元化销售方式时主要着眼于与银行、邮政等机构的业务合作,但目前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等机构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还十分有限,合作环境不容乐观。
保险同业之间加强合作,相互业务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前者拥有4357个机构网点,直销人员26446人,营销人员65000人;后者拥有县以上销售机构4800个,城乡网点52500个,业务员60多万人。由于两者都拥有丰富的网点资源和庞大的业务员队伍,若彼此之间进行业务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前各保险公司为争夺有限的银行、邮政网点资源竞相提高手续费的局面。况且两者之间营运原理、业务流程相同或大体相似,可以提高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新修订的《保险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更为这种合作带来了契机。
(二)可以充分利用彼此庞大的客户资源
保险市场上客户群根据其规模、保险金额、潜力可分为大、中、小型客户,以往财产保险业务以大型客户(企业客户)为主,随着企业改制、个人资产不断增加,我国财产保险个人及中小型客户市场正在迅速发展。面对标的分散的个人及中小型客户市场,财产保险公司无法象个人寿险那样通过建立庞大的业务员队伍对其进行开拓和维护,而可以借助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队伍对客户进行深度开发,为其拓展业务。由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以大型客户为主,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客户资源开拓团险业务及个人寿险业务。
据统计,截止2002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拥有财产保险市场75%的客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拥有多达15000万的长期客户群,它们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共享的客户资源。
(三)可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中有55%的人希望在众多的金融产品中做资产的组合;68%的人认为保险应该作为资产组合的必要项目;58%的人面对众多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不知如何选择;66%的人需要更贴近自身需求的全套的财务安全计划;45%的人对单一保险品种的购买不感兴趣。由此可见,传统的单一的产品推销方式面对客户多元化的综合理财需求将难有作为,建立在对客户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基础上的保险产品组合将在更高层次上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在当前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加强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有利于实现客户的多元化保险需求。
(四)可以降低单位作业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最重要的效果之一就是能实现资源共享,降低经营成本。尤其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费用支出不断攀升,保险公司利润水平被摊薄,此举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研究表明,开发新客户的费用是维护老客户费用的5倍。当保险公司之间开展业务时,不必为开发新的销售渠道过多地投入,无需雇佣大量业务员进行准客户的寻找和开拓;由于以先进的客户资源管理体系为基础,充分利用了公司的现有资源,还可以节省大量的增员、培训、管理等人力成本,其它用于内部管理和激励的费用也可以大幅下降。
(五)可以提高业务员的综合素质,增加业务员收入,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员队伍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对业务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了解财产保险业务和产品,还要熟悉人寿保险业务和产品;不仅要掌握财产保险产品销售技能,还要懂得人寿保险产品销售技能。他们不仅仅是以一个纯粹的产品推销员的形象出现在客户面前,而是以综合保障服务顾问的专业形象帮助客户管理风险和规划未来。
业务员综合素质和整体形象的提升,有利于业务的拓展、收入的增加、队伍的稳定,而业务员队伍的稳定又是保险公司建立忠诚的、高价值客户群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的模式设计
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就是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签定业务合作协议,依据一定的组织方式和操作流程,财产(或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有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的客户推销本公司产品的同时,自行展业或与合作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联合展业,推销人寿(或财产)保险产品,最终促成多元化保险产品的销售。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制定合理可行、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方案,使双方在销售队伍、客户群、销售渠道及人际关系等方面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作,从而极大地促进双方业务的发展。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大型国有保险公司,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代表;有集团控股形式的保险公司,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为代表;还有新兴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为代表。对集团控股形式的保险公司而言,可以充分利用自身集团架构优势,在其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可以彼此提供客户资源并协助对方进行业务。
三、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可能产生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制度安排与流程设计问题
保险同业之间开展业务合作需要有与之配套的组织架构、协调双方关系的制度安排和高效畅通的操作流程。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牵扯到业务的计划预算制定、业务培训、日常作业配合、IT系统支持、经营分析等众多管理环节,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业务进行管理,并明确该组织机构的职能定位,为业务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涉及到双方甚至多方的利益关系,需要协调各方公司及其销售队伍的利益,同时还要协调好本公司内部直销业务与业务(包括本公司对其他公司的业务、其他公司对本公司的业务)之间的利益,因此制度安排必须科学、完善、合理,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关系恶化。
为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必须设计有专司业务的组织机构参与的业务操作流程,专司业务的组织机构应该在业务联合展业人员的配备及后续作业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业务培训与IT平台支持问题
在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中,组织、制度和流程是保证,培训是关键。首先是产品特点的培训,其次是产品组合能力的培训。此外,还要对业务员进行销售技能、核保核赔规定、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的培训。为此被公司需要建立专门的培训队伍和体系,公司也应有相应的培训队伍和体系。
现代保险业务的发展对IT支持平台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为对直销业务和业务分类管理,需建立业务IT系统,并与直销业务IT系统、对方公司相关业务IT系统进行接口,其主要功能有:在出单系统中识别、分类业务;业务的统计和查询;业务佣金的计算、统计、发放;业务费用的计算、统计、划拨;业务的考核等。
(三)利益分配与激励考核问题
尽管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可以形成保险公司、业务员、客户等“多赢”的局面,但由于直销业务的考核压力、业务员的认同需要一个过程等因素的影响,合作业务真正要成为一个“自觉”的行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利益分配和考核激励方案的设计就尤为重要。方案的设计既要起到促进业务发展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业务员做业务的积极性;又要平衡业务与直销业务之间的利益,不至于引起直销队伍和业务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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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购业务的会计控制要点
1.2.1请购环节的控制。
原材料或零配件的请购,一般由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的需求提出请购要求,材料保管部门根据库存量核实是否采购;对于大批量生产且产品生产稳定的企业,保管部门应考虑经济进货批量,可在库存材料达到最佳存量时提出请求,经相关授权人员签字后送交采购部门。采购人员审查请购要求是否合理,并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采购所需要的资金估算,签署同意采购的意见后交资金预算部门审批,资金预算部门确认在生产经营项目的资金预算范围,同意审批,签字后交采购部门办理采购手续。对于特殊项目如资本性支出、保险、广告、法律、审计服务,一般由专门指定人员提出请购,由企业决策层进行联合审签或集体商议审批。
1.2.2采购环节的控制。
采购部门在正式填制订单前,对不同供应商的供应物品的价格、质量指标、折扣和付款条件以及供货时间等资料进行比较,选出商业信誉好、产品质量好、价格优惠的供应商(通常说的货比三家)。对于大批量采购的原材料或零配件等要做好各种采购数量对成本影响的成本分析。订单签好后必须编号并由授权人签字,正联送供应部门,副联送验收部门,之后应监控订购单的处理,以确认商品是否收到并及时入账。
1.2.3验收环节的控制。
购入商品或劳务的验收工作应与请购、采购和会计部门的工作相分离。验收部门根据有效的购货订单上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及相关合同、协议,对供应商发运的商品进行验收:如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商品完好程度等。商品的质量检验至关重要,其质量好坏的判断有些依靠验收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责任心,有些靠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核定,对于部分特殊的商品鉴定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或经过仪器、实验的测定。不管质量检验过程如何,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好这个关,它是企业生产经营好坏的保证。对于有些商品或劳务直接由部门使用(不需经过仓管部门)如:工程物资直接使用、设备、资产的维护建设,劳务支出等,控制程序应根据企业相关管理程序完善请购程序后办理工程劳务,企业验收部门根据请购或报批手续、合同进行工程劳务验收并出具验收结算报告单,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审签。验收单是确认资产或费用以及与采购有关的负债是否存在和发生的重要保证。会计控制必须定期检查验收单的序号、验收单必须经验收人员、仓储人员、材料会计三方签字才能作为入账凭据。一些内控管理不完善企业,仓库管理员兼验收员利用企业管理混乱,虚开验收单与发票到财务报账,一次性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
1.2.4存储环节的控制。
存放商品的仓库应相对独立,限制无关人员接近。储存验收的商品由独立部门负责。货物入库前仓储人员应进行点验和查对,并在验收单上签收,仓储人员将存货按商品特征填列标签,分类存放并设置安全措施。
1.2.5退货与折让的控制。
采购部门接到验收报告后,如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订单的要求,及时电告或函告供应商。对于数量短缺,要求供应商及时补足。对于质量问题,则通知仓库不得发放该批商品,再决定退货或者要求供应商给予适当的折扣。当合适的折让一经确定,采购部门即编制借项凭单,通知会计部门调整应付账款。对于退货的商品,采购部门应编制退货通知单,授权运输部门退回商品,商品退回后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和会计部门。
1.2.6应付账款的控制。
商品或劳务的购进借方反映资产的增加,贷方反映应付账款的增加或资金减少。应付账款的记录应独立于请购、采购、验收、付款以保证采购环节的控制有效实施,防止错误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应付账款的入账必须取得和审核各种必要的凭证后才能进行,这些凭证包括请购单、验收报告单、购货订单、材料入库单、税务监制发票、相关合同与协议等。要求凭证记录完整、客观、真实,经授权人签字。月末核对供应商往来明细,如发现错误,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查清原因,完善手续,调整差异。
1.2.7付款环节的控制。
对于根据发票直接付款的手续,财务人员复核供应商发票的数量、价格、折扣条件、汇总金额、合法要素等与原始凭证(附件)是否相符,业务是否客观;对于发票已入账进行往来账单付款的,必须填制往来付款审批单,由主管会计核实明细账户及付款条件后经相关审批程序后付款。
2加强采购成本管理
采购成本包括进价成本和进价费用,其中:进价成本又称购置成本是指存货本身的价值,等于数量与单价的乘积。在一定时期进货总量即一定条件下,无论企业采购次数如何变动,存货进价成本通常价格相对稳定(假定物价不变且无采购数量折扣),属于决策无关成本。进货费用又称订货成本是指企业为组织进货而开支的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邮资、电话电报费、运输费、检验费、入库搬运费等支出,进货费用与进货次数有关:差旅费、邮资、电话电报费与进货次数成正比,这类变动性进货费属于决策的相关成本,另一部分与进货次数无关,如:专设采购机构基本开支,这类固定性进货费用则属决策无关成本,怎样合理控制采购成本,以最小成本投入创造最大效益。
2.1采购价格的管理(把价格质量关)
①各生产、经营、服务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做好年度、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单(必须载明物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到货时间),报主管负责人审核后交物资采购部门进行集中采购。②各物资采购部门根据各生产、经营、服务部门审签后请购单编制一式三联部门物资采购计划汇总表,按采购物资类别填列品名、规格型号、采购商家、市场询价、历史价格、库存数量、市场动态、到货日期、采购模式(集中采购、招标采购、分散采购)等信息报主管领导及预算部门审签后,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预算部门、一份留采购部门。三个部门相互牵制与监控,共同把好请购、资金预付及价格审核关,完善事前控制手续。③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单及采购信息建立采购台账、在供应商选择时做到货比三家并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引入供应商信誉评估机制,选择质量、价格、信誉好的供应商,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成本优化奠定良好基础,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坚决制止那种只按计划采购,不论价格高低、质量好坏、中饱私囊的行为。价格是降低成本的途径,质量是降低成本的基本保证。为控制好采购物资价格与质量,财务部门必须根据验收入库单,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文本、价格申报单办理入账付款手续,涉及大的劳务价格的采购物资必须留一定的保证金,等设备运行良好后才能付款。对于大批量购进物资在合同协商时尽量争取货物采购折让和折扣,将采购价格降到最低。
2.2进货费用的控制
前面讲到进货费用的构成,要降低进货费用可采取下面两个途径。①采购人员应根据经济合理原则,事先选择物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努力实现直达运输和就近采购,开展联运、代运减少运输费用。不盲目采购,尽量节省其它采购费用。②物资采购要适时,应树立经济进货批量的观念。经济进货批量是能够在一定时期存货达到最低点的进货数量,决定经济批量成本因素,主要包括变动性成本进货费用,变动性固定成本及允许缺货的缺货成本,不同成本项目与进货批量呈现不同变动关系,减少进货批量,增加进货次数在影响储备成本降低的同时也会导致进货费用与缺货成本提高,相反增加进货批量,减少进货次数,尽量有利于降低进货费用与缺货成本,同时会影响储存成本的提高。因此,如何协调各项成本之间的关系,使其总和保持最低水平,是企业组织进货过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建立与供应商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形成供应链的团队
传统的采购管理是以最低的价格购买最好的商品,但在经济发展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的今天,没有一个企业能以一只孤舟的方式在大海中航行,它必须与其他企业及供应商、销售商等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生存。与供应商松散联系将会因缺乏信息沟通与利益协调导致成本增高,而相互协作建立利益共同体,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顾客价值。与供应商建立的长期战略协作关系或战略伙伴关系,选择优秀的供应商作为供应链的合作伙伴被称为“反向营销”,其基本策略是专门为供应商召开周期性会议,让他们意识到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帮助他们认识到与企业的依赖关系;与供应商建立信誉与相互参与的关系,建立供应商评估机制并发展为供应链团队成员,对那些乐于降低成本创造更大价值的供应商,采取激励措施与其分享节省的成本。好的供应商将成为供应链团队的无价之宝。随着供应商发展,降低成本,提升企业价值的行为将变得越来越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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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处理好松与紧的关系。从目前外汇保险业务的监管现状看,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含续办外汇业务)、外汇项下保险报表报送等,监管内容简单,监管手法落后,监督频率不高,现场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监管工作都在进行,但其监管成效不够彰显,监管力度明显不够,概括地说,即是监管流于形式,过度宽松。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尝试建立稳健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策略。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鉴于保险外汇业务报表已经实现网上报告,应要求保险机构提高报表报送质量,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三是处理好促与帮的关系。基于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外汇业务开展不甚理想或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应鼓励并督促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市场,积极争取客户,主动营销产品。以江西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计有进出企业超过5000户(进出口名录企业为5048户),但在江西省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仅1000户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业在不同保险机构投保),占比仅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既有企业因报关地在沿海发达地区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险机构投保,或因保费费率因素选择异地保险机构投保等因素外,也与内陆地区保险机构少、自身不够重视拓展市场有一定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多与本地保险机构交换信息,互通情况,为内陆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监管理念或思路,作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内容,保险业务项下外汇收支金额相对较小,理论上说可不作为管理重点。但我们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监管监测工作中,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重点,保险外汇业务亦莫能外。而在对保险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或监管的时候,也应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发现隐患,控制风险,如重点监管业务量大的保险机构或业务,且应注重通过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保险项下异常外汇资金收付行为及外汇业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处理好教与罚的关系。在监管工作中,应辩证理解并妥善处理好教育引导与检查处罚之间的关系,关注面、抓住点、把握度。对过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观规律的考虑予以“赦免”,具体包括:虽经上级公司授权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业务或者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展业除外);未经批准以上级公司名义展业但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且直接收取外汇保费;外汇保险承保、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的行为;未充分注意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以及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上述行为虽违反现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从发展和长远看,对该类性质尚不算严重、或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行为,建议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但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则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定位
综上所述,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找准定位,主动作为,正确及准确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及建议,具体说则是建立“五项制度”:即通报制度、会商制度、培训制度、核查制度、评价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机制,也可理解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以适当方式建立定期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具体可考虑建立辖内保险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也可考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如设立网站、QQ群及微信公众账号等),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宣讲,对辖内对外贸易企业情况、进出口情况及其他对外经贸合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保险机构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规及相关资讯,便利其正常开展或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联席会议从频次上可考虑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轮流由各保险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横向可考虑与相关部门(如保险监督、商务、海关、银行等)共同建立会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门间涉及保险外汇业务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难题,促进保险外汇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纵向可考虑建立保险机构同业间(亦可扩大范围至企业)的外汇业务研讨制度,由外汇管理部门牵头或联合当地保险监督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会商及研讨可每2年分别轮流进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为保证保险机构全面准确理解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保证保险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严格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可考虑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有针对性、有区别地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由其自主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测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外汇管理部门可协助其进行开展此项工作,包括协助命题、协助阅卷等。测试结果可提请保险机构在对其从业人员安排岗位时作为参考依据。测试原则上可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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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正确处理业务与信息化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业务与信息化的关系,是从操作层面上保证信息化与业务融合过程得以较好实现的关键因素。坚持“规划引领、系统统筹、业务主导、协同融合”的原则,业务主导是“融合”效果的基础,只有业务部门积极主动地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全过程中的主导,才有可能使信息化和业务结合得更加紧密,更能承载业务的需求,保证融合的效果。
2信息化建设推进方法
2.1信息化规划与业务融合
在信息化规划中体现出信息化与业务融合的理念与目标。信息化与业务的融合理念体现在建立起支持信息化航空的信息化战略愿景。通过信息技术支撑和实现全产业链在组织、流程和技术上的整合,支持企业高效、可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进而加速中航工业发展成为国际一流的航空制造企业。总的来说就是从源头上奠定“融合”的基础。
2.2信息化管理模式与业务融合
在搭建信息化管理体系时,人才要素是第一位的,专职信息化管理、技术支持岗位的建设和业务部门的信息化岗位的建设同步进行,对于优秀人才给予信息化专家岗位。业务部门的信息化岗位(人员)虽然受业务部门的领导,但也可以看成是信息化部门在业务部门职能的延伸;业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岗位(人员)一方面熟悉本部门的业务,是业务需求沟通的桥梁,另一方面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特点比较熟悉,能够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更加符合业务的需要。
2.3信息化建设过程与业务融合
主要体现在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融合。通过信息化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均衡矩阵式组织管理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项目管理推进模式来实施业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这种模式强调业务部门对系统的需求、建设、应用全面负责,管理与创新部及数据中心从实现需求的方案、技术实现上予以全力支持。使得信息系统在建设、应用的过程中更具有生命力;同时还便于实现在系统应用架构上的融合,如业务流程融合、数据标准统一、分析口径统一等。
2.4信息化应用过程与业务融合
在公司应用层面上推动信息化与业务深入融合,重点是要推动信息系统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方面紧密结合、融为一体,从而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在信息化应用层面上进行信息化与业务的融合时,一定要考虑从专业的角度,必须使用统一的或可扩展、可集成的信息系统;真正解决业务上的需求,支持业务数据分析和生产经营决策;系统要得到业务人员的认同,才能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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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业务活动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
对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新审计准则作了如下规定:
首先,《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二章第六条针对连续审计业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其次,在第九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与第九章第二十七条相关联的《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指南中补充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如果没有进行必要沟通,则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再次,即使对小型单位的审计,它也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笔者认为,在审计实务和教材表述中,对初步业务活动的理解应注意两点:
一是上述有关规定中使用“应当”一词,着重强调了初步业务活动的必要性。注册会计师在签约前没有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无论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还是连续审计,在确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户关系之前,都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这是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可以无端的简化省略,甚至放弃而直接接受客户委托。
二是对于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有限的小型被审计单位,也必须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只是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有所不同。应在满足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可审计性需要的前提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考虑
初步业务活动按照审计业务客户情形的不同,可分为: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初步业务活动;连续审计情形下的初步业务活动。
两种情形下的初步业务活动在开展的时间上有所不同。
(一)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分为两种:一种是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的审计业务委托;另一种是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它服务)的审计业务委托。
《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规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由此可见,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无论是哪一种审计业务委托都是相同的。接受新客户的审计业务委托,必须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即确定建立客户关系之前来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对提供了其它服务的现有客户所提出的审计业务委托,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对现有客户的情况有所了解,也必须在首次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不可以简化省略。因为审计业务与其它业务所提供的保证程度不同。
(二)连续审计情形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连续审计分为两种,一种是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另一种是续签、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
如前所述,《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对连续审计业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该准则指南中对此做出解释:“在连续审计的业务中,这些初步业务活动通常是在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不久或将要结束时就已开始了。”
可以看出,准则及准则指南并没有区别连续审计的两种不同情况,进而无法明确指出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通常而言,在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前即开始本期的审计计划工作。因而,新准则实施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应当是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不久,本期审计计划工作之前,以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只有确定了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才能开始制定本期的审计计划。
对于续签、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则应当在做出续签、重新签订的决定之前开展初步业务活动。
三、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一)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按照《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章中规定如下:“1.针对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2.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对于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内容,该准则指南要求分别按《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和《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前者是从项目负责人的角度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中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是否诚信;2.项目组自身的胜任能力及其状况;3.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对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考虑,应特别关注独立性的要求。考虑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外界压力等方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形成记录。
后者是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中沟通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是否发现客户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在没有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上述内容进行沟通并评价沟通结果之前,不得接受客户委托。
上述业务活动内容,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也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来提供合理保证。
(二)连续审计情况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按照《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二章中规定如下:“1.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2.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3.就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理解。”
1.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内容
该准则指南要求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及《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两个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实施质量控制程序所考虑的三个方面内容相同。所不同的是,二者分别从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两个层面上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从而对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决策承担不同的责任。前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以及业务的执行和业务质量承担最终的领导责任;后者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责任,包括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无论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是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负责人都应当确定决策的适当性。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1)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恰当的遵守;(2)本期或前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的影响。
2.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该准则指南对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要求了“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两个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要求项目负责人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连续审计情况下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所考虑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所不同。它包括两部分:(1)对上期审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的评价;(2)对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至本期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评价。因为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尤其是对独立性的关注,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并不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评价后一成不变的。
对谁评价、如何评价,准则及准则指南中并无规定。笔者认为,评价的对象应当主要是项目组的成员及项目组负责人。可以由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组的成员进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组负责人进行评价。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使本期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员工职业道德档案。
3.协商业务约定条款的内容
经过上述初步业务活动,在确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协商沟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签订或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三)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初步业务活动的特殊考虑
针对小型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有限等特点,《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对初步业务活动这一必要审计程序的内容作了适当的简化:“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也就是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可审计性。
该准则指南明确了可审计性的内容:“1.会计记录的完整性。2.内部控制的存在性。3.管理层的诚信度。”
该准则和指南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是相对于一般单位而言的;对初步业务活动的简化,是以满足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可审计性的需要为前提的适当简化。一方面避免把小型被审计单位视为无足轻重,对初步业务活动过度简化,草率从事;另一方面避免将小型被审计单位等同于一般单位来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增加审计成本。
对于评估的结果及相应的措施,存在三种情况:1.不具有可审计性。应当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2.对可审计性存有疑虑或存在某些不足。针对疑虑应予以证实或消除,针对不足应采取相应措施。3.具有可审计性。决定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首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起着统驭的作用,指导着具体准则的制定。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的“业务承接”与审计准则中的“初步业务活动”遥相呼应,是初步业务活动制定的依据。
其次,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其他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联系。《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的初步业务活动与多个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相关联,应将该准则与其他准则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使用,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初步业务活动。
(二)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关系
二者的目的不同。初步业务活动是签约前为了确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户关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签约后为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者都是审计工作不同时段的必要审计程序。不能因为签约前必须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而简化或取代签约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也不能因为签约后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而放弃签约前的初步业务活动。
(三)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风险导向审计的关系
当前的风险导向审计虽然审计重心前移,但所关注的是签约后的审计风险。初步业务活动关注的是签约前的审计风险。可以说初步业务活动是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补充。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可以从源头上来控制和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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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上海市目前已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部分公司地区总部、财务中心也设在上海。在日常经营中,这些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离岸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我国目前对外汇资金划往境外还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跨国公司内部化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方式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模式产生了冲突,一些合理的资金汇出要求由于当前外汇管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与跨国公司的实际经济活动之间存在难于调和的矛盾而难以实现,他们只能借助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实现其资金结算及调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许跨国公司在上海开立离岸账户,把它们的一些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能够迅速扩大上海市离岸市场规模,有利于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离岸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否对这种类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实行有效且到位不越位的监管。
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及监管切入
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是国家层面。即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东道国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多方面的:(1)外汇资金运动中的风险。渗透性离岸金融管理的失控将会对国家经济金融带来相当的风险。(2)金融体系扩张经营的风险。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会享受免缴存款准备金以及不受流动性要求限制等待遇,因此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在受到外在约束减少的情况下,如再缺乏审慎经营意识的内在控制,则极易造成经营主体的自身风险,从而波及该主体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是微观层面。即对经营主体的风险。离岸金融业务对其经营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由于金融机构经营规模过度扩张风险外,还需面临比在岸业务更大的经营性风险,如离岸客户的信用风险(离岸客户大多为远距离客户,进行有效信誉评估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可控性较低)等。
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宏观层面还是主体微观层面,只要监管的切入点把准,其风险还是可以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渗透的通道设计以及监管的有效执行。那么,离岸与在岸之间会发生些什么样的资金渗透呢?我们可把渗透途径归纳为账户渗透和产品渗透两方面。账户渗透是指银行自身账户资金的渗透以及开立在银行的客户账户之间的资金渗透。产品渗透是指借助金融产品进行的渗透。另外,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经营主体也可能会发生各种渗透,如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内部在岸头寸和离岸头寸之间的相互弥补会导致资金在离岸与在岸间的渗透。
由于经济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以及金融在监管与创新矛盾运动中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上述渗透经常是立体多维发生的,但渗透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导致资金上的渗透。所以我们认为渗透通道的设计与管理层最终的监管切入点是对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监测与管理。
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与管理
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离岸金融业务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其业务规模应反映在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及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否则在整个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将会出现非常大的遗漏。具体的监测可按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对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监测。这项监测应以审慎经营为目标开展。应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会计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离岸业务的各项报表及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使当局及时了解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外汇管理上则采用国际投资头寸表要求的相关因素由银行通过BSPL(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是对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渗透的监测。这项监测可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前提开展。由于离岸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在岸,对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在岸资金也有可能离岸化,因此当局应严密监测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的流动,要求主体进行资金账户间流动申报,全面了解离岸资金的流向和规模。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资金跨境流动的规模必将扩大,流动方式也会复杂化。应在现有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中相应增加离岸与境外之间资金流动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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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业务贷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发行自组建以来,逐步形成了以封闭管理为核心的贷后管理模式,对确保粮棉收购任务的有效完成,防范控制信贷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业务的陆续开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逐步拓宽,原有的贷后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业务贷后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
1、目前农发行老同志比较多,相当一部分已熟悉了库存监管,对新业务的管理和检查感到很不适应,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已不能满足新业务发展的需要;
2、对新开办商业性贷款的贷后管理不到位,存在着检查时间与频率不规范,检查内容与程序不够全面;
3、缺乏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CM2006系统中的信贷预警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农发行开户企业的现状;
4、贷后管理重点不够突出,还没有完全根据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特点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
5、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新企业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后,信贷人员关心的是如何进行管理,确保贷款收回,对客户关系的维护以及加强服务上面普遍重视不够。
二、加强新业务贷后管理的重要性
相对于新业务贷前调查能主动地预测和评估风险,而贷后管理则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由于贷款已经放出,且要经历较长的时间,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也会发生较大变化,所以必须不断地去发现、评估和化解各种风险,难度相对较大。发现风险后,由于立即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只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或保全措施,因而也是容易造成贷款损失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完善新业务贷后管理的基本措施
(一)加强和规范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贷后管理最重要的工作,是加强客户基础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不同类型的客户采用不同的贷后检查内容。要区分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时期,确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内容。对以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库存物资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加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应以库存检查为重点,落实定期查库制度,保证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检查频率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以分析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企业的现金流是否正常,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安全可靠为检点,以每月检查一次为宜。对项目贷款,要对贷款资金使用的各环节进行全程监测,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用途合规合法,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不同的信贷检查方式有机结合
非现场检查是信贷人员足不出户的对企业的一种管理方式,通过对企业财务的分析及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统一授信管理系统、CM2006信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先进的管理工具来检查以发现企业的可疑情况。现场检查包括对企业的库存及帐务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库存检查应包括数量、质量、权属关系等。对平时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的可疑情况要进行重点核实。
(三)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机制是贷后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贷后检查发现贷款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尽早识别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可以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一要科学设定风险预警信号。贷款风险预警指标的设置要遵循全面、科学、公正、合法和实用的原则,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上,细化指标设置,增强贷款监测的可操作性和实时性。二要完善CM2006系统的信贷预警指标体系。CM2006系统的预警功能是我们及时发现预警信息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目前的CM2006系统对所有的企业采用统一的预警尺度,不符合目前农发行开户企业的现状。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对设定风险信号确定合理的警戒指标值,结合这些警戒指标,将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分解落实到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提升风险监测、分析、预警能力。三要健全风险预警处理机制。对不同的预警信息要设置不同的处理权限,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明确风险预警信号的运作流程、时间要求和处置预案,争取在更高层次、更短时间内采取最合理、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四)提高监管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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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没有自己的设计团队,其承接的EPC业务设计工作主要通过与设计院合作完成。设计院的优劣直接影响到设计管理的质量,因此选择一家技术能力强、管理优秀、服务到位的设计院非常重要。为了客观合理地对设计院做出评价和选择,采用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非常关键。通过对国内外管理文献中对EPC总承包中对分包商的选择考核指标的研究结论进行分析,设计单位的选择主要从设计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合同管理、项目HSE管理、项目资料管理和项目沟通管理等17个考评指标进行评判。笔者在上述已有的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转型开展EPC业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评价指标进行了修正,增加了服务态度的评价指标,并得出操作性较强的设计单位合作评价表(见表1所列)。在选择设计合作单位时,建议选择3家左右的备选单位进行评价。该评价表可以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别填写或请与该单位合作过的承包商填写,取其平均值作为评价得分,根据得分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
三、设计管理组织架构的确定
EPC项目通常情况下建设规模较大,而此类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贯穿于从项目投标阶段开始至项目实施完成的整个建设周期,管理协调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通常需要具有丰富设计管理经验的人才来完成。因此,典型的EPC项目设计管理组织架构中,设计管理工作主要由项目专设的设计经理主导完成。由设计单位承接的EPC总承包的典型设计管理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此类组织架构一般在设计院主导的EPC项目中采用。由于设计院中具有较专业的设计管理人才,因而对各专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全面的把控能力。对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EPC总承包设计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与设计单位合作的形式来完成,这种模式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缺陷有两点。一是尽管设计过程管理主要是由设计合作单位来完成,但是实际运作还是以总承包单位为主体,设计院主要是从中收取设计费,设计小组是否严格执行设计院的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小组人才是否严格按照总承包部要求配置、设计小组是否严格把控设计工作每个环节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设计院在通过设计优化、限额设计来提升产品功能价值、降低工程费用上主动性不足,EPC设计管理目标的实现会受到一定的阻碍。二是由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人员本身对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等了解较少,因此在设计管理过程中,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无法做出准确判断,这对管理人员做决策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对于施工企业,除了存在上述缺陷之外,也有其明显的管理优势:一是施工企业具有专业的大型项目现场管理人才,对施工和采购有较丰富的经验,对设计方案存在的可施工性和方案经济性具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因此可以在设计阶段及时开展设计、施工和采购三方的联动工作,提早确定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避免出现大量方案性变更,有利于项目进度、投资和质量管理,是EPC总承包模式的主要优点。二是为了加快工程进度,EPC总承包在很多情况下存在边设计、边施工、边采购的“三边”管理模式,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而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项目现场管理的实践中积累了与设计单位、采购单位协调工作的丰富经验,这对发挥EPC总承包的优势具有重大作用。通过对以上优缺点分析可见,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EPC设计管理工作时必须采用有别于传统的设计管理架构,发挥其大型项目现场管理经验的特长,扬长避短。笔者总结某些大型国有企业EPC项目设计管理模式,提出以下管理架构(如图2所示)。采用上述管理架构时,项目总工对设计管理工作负总体责任;公司技术管理部门为项目总工提供业务支持服务;咨询单位为项目总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以弥补项目总工设计管理经验不足和对设计规范理解不透彻等缺陷;设计过程管理主要由设计合作单位指定的设计项目经理来完成,而设计与施工和采购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主要由项目总工完成。这样既利用了设计院的设计管理能力,同时充分发挥了项目总工高效组织设计、施工和采购联动的优势,实现EPC承包方式的价值。
四、设计管理办法
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承接EPC业务的设计管理有着明显的不同,设计单位的设计管理采用本单位的作业程序和管理制度,管理上较为全面深入;而施工企业的设计管理主要与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其设计过程管理主要由设计合作单位完成,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设计合作单位的管理来完成设计管理工作。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建立适合自己的设计管理办法。笔者建议施工企业的设计管理办法重点放在设计与施工和采购联动、设计审查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上。而在设计过程中,施工企业主要监督设计单位严格执行该单位的作业程序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EPC管理模式的优势,让设计管理真正达到为项目增值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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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职能交叉
分级授权层级过多,纵向呈现很长的管理链条,从“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分理处”具有五个管理层次,造成信息的多级传递,信息失真,风险责任与控制能力不对称;依权限逐级报批,降低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可能丧失良好的市场机遇。
1.2横向机构设置复杂,职能分离,信息闭塞
当前个人金融业务、机构业务的经营管理分多部门执行。个人金融业务方面由多部门进行交叉管理,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管理效率低下,服务效率低,市场竞争力弱。
1.3纵横经营目标难以统一,管理冲突,系统资源难以实现优化配置
总行往往以业务规模和数量指标为考核标准,导致分支机构利润增长目标与规模扩张目标相冲突。系统内资源先通过一级分行,再对二级分行进行,导致局部优化配置与整体优化配置的冲突。
1.4人员配置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低
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高层管理人员技能单一、职业经理人意识淡化、客户经理综合素质偏低、研发人员技术掌握程度不够,人才的引进、利用、稳定机制不健全,导致个人金融的长足发展与人才队伍的配置不合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2.与国外同业之间的比较
从发达国家个人金融业务的历史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模式:
“英美模式”以花旗为代表,从其个人金融业务管理模式先进表现在:
组织模式上,在集团管理层下设消费金融集团、新兴市场、公司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全球投资管理和私人银行业。这种专业化的机构设置,既有分工协作又有交叉协作,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促进个人金融业务的全面发展。
体制特征上表现为:1)集团决策层广泛吸收外界成功人士出任非执行董事。2)集团经理主要职能定位为监督管理,不从事公司的经营业务。3)包括个人金融业务在内的资产部门独立开展业务,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充分发挥其经营的灵活性。
3.个人金融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对策
3.1国内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模式
对于国内银行而言,通过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采用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的事业部管理体制是可取之道。
事业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总部只负责制定和执行计划和战略决策,行使协调、监督等职能,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下放到各事业部,由各事业部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发挥其决策和执行的功能,它只掌握经营管理和生产组织权,是一个半自主性经营实体,本身并不具备法人地位,而投资决策、资金调配及人事任免权均由母公司控制。通过提高组织的灵活性与减少管理层次来增强其防范内部风险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建立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确保上下级之间、银行与市场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
3.2在事业部管理体制下的个人金融业务经营模式
3.2.1产品营销渠道的改革与创新
金融产品需要通过一个畅通的营销渠道从银行转移到客户手中,到目前为止国内银行主要是通过网点来实现转移,渠道单一,而针对各种客户需求也过于绝对化。网点功能上,针对不同客户需求,扩展基层网点的业务范围,在方便了客户的基础上拓展个人金融业务。电子化方面,要大力发展电子银行,这样才能在真正满足客户对快捷、方便服务的要求的同时节省营运成本。此外,可通过电视、广告等媒体对个人金融产品进行宣传,也可以通过有效的公益营销等手段提升人们对个人金融产品的认知程度。营销人员应切实做到从客户自身利益出发,帮助分析使其明白自己的风险偏好、理财目标和财务状况,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同时为其出具详尽的个人理财建议书,使客户切实感受到贴心的人性化服务。高素质的客户经理对于金融产品的成功营销也至关重要。客户经理应有过硬且全面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客户经理要持续跟踪了解客户的需求,对客户的收入结构、消费计划、投资偏好等要有一个全面而系统地掌握;作为客户经理长期与客户进行交流,不仅是银行的宝贵资源,也是银行客户资源的稳定器。银行要对客户经理给予有效的激励,对其进行及时的培训,要不断通过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素养。
3.2.2产品研发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商业银行在个金产品研发上要坚持以自主创新为主、引进开发为辅。在产品研发上投入更多资金,培养自身具有过硬技术的研发人员,对于研发人员要做到引进、培养与稳定相结合,重点在于掌握核心技术。
产品研发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并及时更新换代。客户是商业银行利润的源泉。银行应该在进行客户调研和细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客户群的风险偏好、资金规模和消费计划,明确不同客户对银行利润的贡献度和潜力,进行差异化、个性化的产品研发。在高度重视高端优质客户的同时,不放弃对普通客户的潜力发掘。形成重点发展与加强,全面开花的盈利格局。
3.2.3风险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各风险管理部门在对风险进行独立监督与控制的同时进行有效沟通与协作。在风险管理手段上,提高各风险管理部门的专业化控制程度,专险专管;运用先进的风险量化技术,对风险进行准确评级,建立起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
3.3引用此模式的实施步骤
3.3.1阶段式推进事业部制
依据国内银行当前实际情况,首先可在零售业务体系试行事业部运行机制,建立相对独立核算、相对独立营运,以业务线垂直管理和区域分布管理相结合,自上而下经营管理零售业务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改造营业网点为零售业务中心,形成以零售业务为主的营销渠道,同时为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板块提供有偿服务。逐步加大总行对跨区域行业客户、系统客户的统一协调,加强行业和区域经济研究,提高为客户进行个性化服务的创新能力以及对大型重点企业、跨区域集团企业的直接公关和维护,试行纵向管理为主的经理管理体制,逐步增强总行对以个金业务为主的各项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
3.3.2健全银行管理中心职能
建立高效强大的管理中心,制定和实施整体战略、统一标准,为业务开展提供战略支持,实现各业务发展的联动效应,保障银行健康发展。
3.3.3设立专门的业务处理中心
通过设立个人清算中心、证券处理中心、审贷核查中心等业务处理中心专业化流程作业,提高整体营运效率。
3.3.4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
专业化的营运管理需要先进的定价体系予以支持,对各业务板块进行有效的成本——收益核算和股东权益分析,准确度量各个业务板块的业绩贡献度,实行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3.3.5加快信息技术发展
建立先进的信息系统不仅能帮助银行提高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能力,而且是实行专业化、垂直化管理得的重要前提。
3.3.5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需要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比较齐全的人员配置,通过引进、培养和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与有效的人才考核机制,形成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
简言之,我国个人金融业务起步较晚,而在各家商业银行纷纷转型的今天,个人金融业务正处于一个上升阶段,大力发展个金业务将成为国内银行增强其竞争力的一种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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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广泛的领域,每种项目的实施都具备其特征。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常见的工程审价为例,详细阐述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2.1根据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到业务后,首先根据相关项目设立项目经理,再让项目经理根据自身经验和项目本身设立项目组专门人员。再根据项目委托方的资料对项目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实施建议。从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6个方面,即:项目概况、项目委托方需求、项目实施的各种事项、项目组的分工、实施项目的时间安排以及项目方案的审批人。2.2项目三要素。在对项目进行实施时应当严格把握实施方案的标准,项目经理应当合理安排项目三要素即成本、时间、工程量的控制,从而使得三者达到最佳标准。在此基础上,项目经理还要严格把握项目质量,降低项目风险,同时还要控制好项目实施时间,对于天气、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及时做出相应的决断,并合理解决,使得项目能够准时完成。项目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效益最大化,项目经理应当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控制好项目成本,使得最终项目的效益达到预期目标。2.3信息及时反馈。由于项目管理是把项目作为核心的,这样项目方面的各种信息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传达。项目经理应及时同委托方沟通协调,这样在项目实施时才能及时跟据委托方的要求同项目组全体成员跟据项目方案进行适当调整。2.4总结工作成果。各方面工作完成并把项目实施初稿确定后,项目经理进行初步审核。在项目收尾时,项目经理和项目组成员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总结自己的工作业务,同时对客户进行报告,确保客户满意。
3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不断发展,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虽然项目管理方法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其具备的优势势必会在今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会长远发展。
作者:王伟 单位:西安曲江临潼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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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二)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
国家鼓励发展团体保险业务,但因税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给寿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给予信托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工资总额的4%~8%不等,而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原本可以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团体养老保险,随着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取消,而没有了可列支的渠道。虽然《通则》中提到:“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我们可以理解《通则》中提到的补充养老保险包含了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且国资委在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形式满足对职工的补充养老功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块重要的市场。
(三)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度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严格按定义归类,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险种仅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四)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并以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例,说明该类合同不定义为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寿险公司团险业务来说,年金和重大疾病类保险可以带来比较稳定且较大的资金流,而这两类产品目前均无明确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与社保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市场需求较大,但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往往赔付率较高,经过前几年的发展,寿险公司对这类业务均进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类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属于盈利性险种,但由于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往往竞争比较激烈,且该类业务所带来的资金流非常有限。
二、农村团体保险市场分析
(一)按险种分析
1.寿险公司未尝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保层面经办,制度设计属于商业保险),自1986年启动以来,到2005年全国有1870个县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5500多万名农民参加,基金累计为300多亿元。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认识方面没有做到完全统一,且因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乱,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区资金有很大缺口,养老保险难以推进。而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部分省市设计了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新的尝试,但均限于社保经办。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以往的经验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参与度要比较高,制度稳定性要比较强,增强制度的信任度;(2)保费来源应多样化,包括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面,减轻农民交费负担;(3)收益率在有保证的前提下,满足农民较银行存款高的投资收益率的需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其较灵活的产品设计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较高的资金运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导和参与的前提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运作将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
2.农村医疗保险推动成本高
农村医疗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几乎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80年代的实现,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根据199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地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异军突起,是乡镇企业经济支撑了苏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使其达到了鼎盛时期。我国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主要特点: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经办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此种模式比较普遍;二是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少数中部地区。
目前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还未全部深入和投入进去,只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和参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1)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市场缺乏基础数据,给保险精算带来一定难度;(2)国家并没有给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险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数保险机构网络能够深入到农村地区,也给农村医疗保险的开展带来困难。(4)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医药费用上涨快;(5)筹资水平比较低,筹资成本偏高。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06年在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参合农民2136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1亿元。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并支付适当的管理费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3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险合同型。政府将筹集到的“新农合”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与政府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等协商后,签定保险合同。有2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两种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10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是50元,而现在城镇医疗保险则是1000元左右,这个差距的消除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筹资水平偏低,意味着进入试点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率偏低,不足以补偿经办成本,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赔本赚吆喝”的情况。
(二)按群体分析
1.失地农民保险依赖政府推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伴随着农业用地的减少,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目前失地农民达到4000万人,每年仍以200万人的速度在递增。这个群体无法依赖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临“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障”的状态。目前,从全国来看,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对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现金补偿方式。目前这种方式最为普遍,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补偿款的渗漏,以及农民的短期消费行为,难以达到养老保障的作用。(2)实物补偿方式。提供粮食作为养老保障,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无法满足农民的其他需求。(3)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补偿款作为保险费,在城镇社保体系中取得养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较高。(4)商业保险方式。将失地补偿费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利差补贴,缺陷在于制度稳定性较差。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政府也给出了指导意见,即“失地农民中属于城市规划区的,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城市规划区外的,纳入农村社保体系”。这就意味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部分失地农民逐步融入城镇保险体系中去,由政府负担养老保障的给付责任,还有一部分需要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
从政府的指导意见看,失地农民保险是属于社保体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较低,农民的获益较少,商业保险也有可参与的空间,这方面重庆保险公司有着比较好的经验。重庆市政府依托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出了发放养老保险金,以解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过合同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了权利义务,从制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资金被挪用,解决了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问题。农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失地农民保险费达11亿多元。据了解,采用该模式后,重庆市很少发生因征地安置中的养老保险问题闹事或上访,不仅让政府、失地农民满意,也为保险公司增加了一条服务社会的新渠道。
2.寿险公司参与农民工保险处于探索中
近年来,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对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城乡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农民工无法加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农民工基本处于无保障的状态。目前全国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进行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但实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单独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属于完全积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包括缴费期需满15年且退休前5年需连续缴费的要求、农民工退保无法得到统筹部分的保障等,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及现实问题都差得很远,因此事实上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单位和农民工缴纳保费,在领取条件等方面要宽松一些,但因为同样是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享受的少,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强,短期作业的多,在领取方面和缴费方面有诸多不便之处,因此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所在企业缴纳保费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与商保结合型模式,农民工养老保障有别于城市职工,是一种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政府加企业型保障,政府进行强制性推动,企业负责养老保障费用缴纳。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时,到户籍所在地商业保险公司约定机构一次性领取。截止到2005年底,参保人数达到247.65万人。这种老年补贴与养老保障还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只能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上述几个地区的实践都是单独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隔离,对农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全国仅有几个地区在探索,而实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实施效果上要更有优势一些,农民工得到的实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农村市场有其特殊性,由于社会保障基础不同于城镇,因此政府在基础保障层面也在尝试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和力量,为商业保险参与提供一定的空间。
三、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加快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并实现良好开局的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达20.9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5%.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或略高于10%,没有出现明显通货膨胀。全国财政收入为3.9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69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31%,增加4442亿元。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团险业务来说,支柱行业的日益发展,经济增量的不断扩充,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入,民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国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都为团体保险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丰富的保源。国家统计局2007年3月27日的报告显示,2007年前两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32亿元,同比增长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个百分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390亿元,同比增长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个百分点。
篇13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银行卡经营管理机制问题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模式和银行卡的卡种构成两个方面。
从发达国家(地区)的银行卡发展历史来看,在发卡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上,核算独立、管理集中的利润中心化运作模式是一种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推动了银行卡业务在发达国家的迅速发展。例如,美国花旗银行在全球信用卡发行量已达1亿张,银行卡收益占其纯利润的1/3。在香港,据估算,信用卡为香港各发卡银行创造的年收入总额达70多亿港元。而我国各商业银行大都采用分散式的管理方式,造成发卡机构众多,计算机系统、发卡、打卡等设备分散投入。截至2001年底,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发卡机构就达991个。再加上财务上统收统支,不严格核算成本和收益,促使一些商业银行片面追求发卡规模,造成重复投入大、资源利用率低,加大了经营成本,而且不利于开展统一的市场拓展、风险控制和客户服务。
从发达国家(地区)银行卡发展经验看,借记卡只是银行为满足部分客户需求的辅产品,具有循环透支功能的贷记卡才是赢利的主导产品,是银行卡业务收益的主要增长点,也是商业银行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卡种构成基本以借记卡为主,准贷记卡占比很低,贷记卡仍处于发展初期。另外,在已发行的银行卡中,存在大量的睡眠卡和低效卡,银行卡业务资源浪费严重。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发展缓慢,使银行卡对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十分有限。
因此,商业银行要采取切实措施,对现有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借鉴国际同业的先进经验,实行集约化经营,完善卡种结构,充分发挥银行卡业务的利润中心的作用。
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银行卡业务涉及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户等多方参与者,业务运营涉及储蓄、结算、信贷等诸多领域,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集多功能于一体,风险较大。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都包括于其中,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则尤其突出。
在过去的十年里,万事达卡和维萨卡国际组织收到的信用卡犯罪损失报告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我国银行卡绝大多数是借记卡,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缺乏深入的认识。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同时存在着无序竞争、不规则运作以及发卡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都将成为产生银行卡风险损失的漏洞。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银行卡业的发展经验,未雨绸缪,改善和加强银行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银行应根据银行卡卡种的属性、业务种类及其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类银行卡的资信审查、开户、授信/发卡和受理等操作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家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实行谨慎会计原则,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科学地设置组织架构和管理程序,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其次,各商业银行要将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银行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统的存、贷、汇业务的便捷渠道,扩大了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了服务质量,但并没有改变业务的风险性质,风险可能还会更大,更不好控制。银行不能将通过银行卡开办的各项业务与通过其他方式开办的各项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分割开来,要实现集中统一控制和管理。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风险易发、高发环节的管理,逐步实现业务风险的集中控制。同时,要注意提高银行系统共同防范风险的能力,尽快实现各类客户信息,特别是不良客户信息的共享,利用银行卡业务联合的优势,共同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银行卡经营风险。
最后,要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内部审计。银行要把对银行卡业务的审计工作纳入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之中,对银行卡业务的操作程序、运行成本、经济效益、技术安全保障等进行全面审计,并切实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人民银行要对银行卡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
1.提高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效率,鼓励银行卡业务创新。目前,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实行的是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准入工作主要集中在总行,市场准入工作相对较严。
银行卡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它逐渐成为银行业的主导产品。该业务自诞生以来,就以服务功能不断推陈出新见长,这就要求监管者跟踪市场,多思考新问题,多研究新发展变化,避免出现因监管能力不足而阻碍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问题。
进一步简化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尽量避免层层审批。改革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将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逐渐过渡到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对部分卡种还可以实行事后或事前报告制度。突出市场准入工作重点,将审点放在风险较大的银行卡,例如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业务方面,从而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鼓励商业银行进行积极的金融创新,改革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设计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先进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要和管理能力开发新的功能和新的卡种。同时,要严格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对发卡人资格严格审定。
2.改善和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我国银行卡业务起步于1985年,经过17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2年第一季度,按法人统计,全国共有发卡金融机构近60家,发行各类银行卡4.1亿张,其中借记卡3.84亿张;银行卡账户人民币存款余额4691亿元,外汇存款余额25亿美元;银行卡人民币账户消费信用20亿元,外汇账户1514万美元。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内,随着中国银联服务的逐步到位和银行卡的联网通用,银行卡业务在我国将会获得长足发展,会进一步渗透到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而且,随着外资银行、国际信用卡机构逐渐进入我国银行卡发卡市场,我国银行卡市场将呈现竞争活跃、蓬勃发展的局面。但同时风险也会增大。因此,人民银行在今后的现场检查中,应逐渐加大对银行卡业务检查的比重,将银行卡以及以银行卡为载体发生的业务统一纳入现场检查的范畴内,纳入统一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框架中,从业务、技术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非现场监测,及时了解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动态,分析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防患于未然。
3.完善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法规框架。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目前在银行卡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监管规章,但该规章法律层次不够,也存在许多操作方面的问题。目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银行卡条例》的草拟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银行卡条例》的出台,将确立银行卡发展和监管的基本法规框架。该条例出台后,我们还要进一步修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并针对银行卡业务的具体环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形成系统的银行卡法律框架,维护银行卡业务在我国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