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罚款通知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要求今后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篇2
被罚款单位
桩基班组
罚款单编号
被罚款原因及事项
对7#、8#、9#、10#、11#楼重大安全隐患不作整改。
罚款金额(元)
叁仟元整(¥3000.00)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罚款执行
财务落实扣款时间及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罚款单不需被处罚单位签字确认,交由财务从当月工程款中直接扣款。
项目罚款通知单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款单位
边坡班组
罚款单编号
被罚款原因及事项
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
罚款金额(元)
叁仟元整(¥3000.00)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罚款执行
财务落实扣款时间及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罚款单不需被处罚单位签字确认,交由财务从当月工程款中直接扣款。
项目罚款通知单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款单位
桩基班组
罚款单编号
被罚款原因及事项
1、你班组深基坑防护措施不到位,在限期整改内整改不彻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8#、9#、10#、11#楼几十个深基坑未做防护。
2、你班组在浇筑混凝土施工中,将环绕公路污染严重,数次教育未果,给现场文明施工造成不良影响。
罚款金额(元)
叁仟元整(¥3000.00)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罚款执行
财务落实扣款时间及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罚款单不需被处罚单位签字确认,交由财务从当月工程款中直接扣款。
项目罚款通知单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款单位
边坡单位
罚款单编号
被罚款原因及事项:
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未带安全帽行为处以罚款50元/人,经公司研究决定对贵班组该行为处以现金罚款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附件:
罚款金额(元)
大写:贰佰元整 (¥200.00 )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罚款执行
财务落实扣款时间及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罚款通知单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款单位
16号楼~20号楼塔吊
罚款单编号
被罚款原因及事项
16号楼~20号楼的4#和5#塔吊于2018年10月15日早上上班时间迟到(早上7点40分才到工地),严重影响了工地的施工,各班组对塔吊机手迟到反应强烈,因此项目部决定对塔吊班组罚款400元。
罚款金额(元)
肆佰元整(¥400.00)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罚款执行
财务落实扣款时间及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3
1、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是处分权?实际上,借款是一种消费借贷,出借人并不是依据所有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而是依据债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借款合同只能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生效。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常具有互质,多为无息借贷。所以《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贷达成合意后合同成立,自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这里的提供借款,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借款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有息)和无偿合同(无息)。这一般没有争论。但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理论上的理解稍显得混乱。有的专家认为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这是从台湾传来的观点),因此不能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对于一个有偿的借款合同来说,贷款方要支付交付款项,转移标的物(货币)的所有权,这是义务。借款人除了还款是义务以外,支付利息,转移利息(货币)的所有权更是应当毫无疑问的义务,因为支付利息是贷款人的对价。双方的义务成对价关系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参见第一章合同的分类)。对于无息借款合同来说,一方要提供货币,另一方要归还货币。这还是双务合同。但是,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不是对价,因此,无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双务合同(不典型双务合同)。借款合同也可以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比如银行在信用贷款(无担保贷款)中,发现借款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丧失了信用,可以行使《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篇4
点评:二个案例中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案例中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时保证人享有免责抗辩权。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它是一种徐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实体权利消灭。保证责任期间是对债权人的一种行使权利期限上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如果不主张权利的话,当事人丧失的是一种胜诉权,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不过这种实体上的权利已变成一种自然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故二个案例中A银行都是在保证人C公司免责后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虽然C公司均在上面签名盖章,但C公司在通知上的身份不同,决定了C公司的不同意思表示,不同的法律行为以及不同的责任形式。
案例1中,催款通知书的内容仅是催促还款而已,C公司在上面以收件人的身份盖章,盖章行为显然可以证明C公司已收到该催款通知书,但是否可以证明C公司对保证人债务重新确认呢?
篇5
格式合同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到今天,格式合同已遍布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保险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了。格式合同发展越是迅猛,其作为双刃剑的特性表现就越是明显,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对其缺陷也是苦不堪言,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总会是伴随着问题的出现而出现的,社会在发展,格式合同也会不断进步。有缺陷,自然也会有克服不足、逐步完善的方法。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要不断研究、探讨,推动格式合同的继续向前发展。
一、格式合同概念的界定
(一)各国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格式合同是民法理论界争议颇多、应用较乱的一个概念。在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学说中,格式条款有不同的称谓。在法国法中,鉴于如果合同相对人想订约,便只有一个选择――无条件接受对方提出的全部合同条款,所以称为附和合同或附从合同;在英美法中,基于该合同内容和形式都已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而称之为定式合同或标准合同;德国立法着眼于该类合同的定型化条款,因而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或“一般条款”;日本学者称之为普通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定型化契约,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指“其内容先有一方确定,他方惟得为愿否缔约之考虑,而不得就契约内容提出修改之意见”的合同。①
(二)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我国理论界对于格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定义:其一,“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反复使用的由一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他方只能予以接受的契约条款。”②其二,“系指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的合同类型。”③其三,“由一方当事人为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④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强调的是反复使用、预先拟定和未与对方协商。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一)格式合同的优越性
1.格式合同能够反复使用,切无须与对方协商,于是在商品经济交易中就会缩短讨价还价的时间,促使交易快速进行,也极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正如英国的迪普洛克勋爵(Lord Diplick)所说:“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固定下来的,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⑤
2.格式合同能够促进交易安全,预防交易风险,减少合同纠纷。在大多数情况下,格式合同都是由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优势的一方提前拟定的。
3.格式合同有利于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商品价格,促使企业进行合理化的经营和管理。
4.格式合同可以弥补消费者专业知识的不足,促进合同的订立,也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1.首先,格式合同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使该原则受到了限制。在现代商品经济交易中,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力的平衡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一方给予了更大的保护,使消费者可“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只能被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⑥
2.格式合同明显有利于拟定方,使交易双方无法得到均衡保护,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缺陷
1.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之中,如《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缺乏统一系统性,难以充分地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由于我国的法律的整体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各单行法之间难免会有空白或重复矛盾的问题出现。另外,单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不具有普遍性,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化和概括化,没有共通性的指导原则,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⑦
2.现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民法通则》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以及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这显然缺乏针对性,使格式合同的拟定方有了很大的施展空间。《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制也主要停留在原则性方面。
3、立法技术尚不完善,条款之间前后矛盾,无法统一。如合同法第39条规定,合同提供者可以订立免责条款,只需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即可。但第40条却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该条款无效。这两条一方面承认免责条款,另一方面又规定免责条款无效,前后矛盾,互相拆台,也给格式合同提供者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可乘之际。⑧
四、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
在这种格式条款产生之时,一些不合理的否定性的成份和因素相伴而生。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已成为限制契约自由的重要因素之一。比较典型的是,居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有时凭借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进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对交易对方的选择自由进行限制。尤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更易于产生此类问题。因为,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上、专业知识上往往都处于弱者地位,无法与经营者抗衡,形成“人为刀姐、我为鱼肉”的局面。正是由于格式合同滋生了种种消极因素,随着公平理念、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在现代社会中的突出和强调,以及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兴起,对格式合同予以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和趋势。
(一)现存的几种法律规制方式
各国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历来都比较重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途径:
1.立法规制。立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些格式条款作为不公平条款明确地写进法律当中,并规定其效力和应采取的一些预防措施。世界各国多采用民商事一般法或者专门法进行控制。
2.司法规制。司法规制是指法院通过对格式条款纠纷的处理,以消除合同种不公平条款的影响,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规制是利用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等来实现;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是利用其固有的判例法来实现。
3.行政规制。行政规制系指通过政法权利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予以法律意义上的认可、许可、核准和监督的规制方法。具有效率性、事前性和主动性的特点。
(二)对格式合同的完善建议
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是:既要发挥格式合同效率、安全等价值,又要克服其弊端,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立法上的完善。通过上面的分析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在立法方面,我们对格式合同的规制还很不完善,而法律是一个文明社会稳步前进的保障,因此我们首先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为此,我建议:
(1)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格式合同法》,针对格式合同、条款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作出规定,不仅要有统一遵循的原则,还要针对具体的领域分别规定。
(2)在现阶段,有关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可以出台一些关于格式合同的司法解释,对格式合同制定中出现一些不足进行弥补,相互矛盾的地方进行理顺,过于抽象的方面具体化,使格式合同更有效地促进交易进行,繁荣市场经济。
(3)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内容都是对各类合同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条款,可以说是从整体上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制,对格式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民法通则》中增加对格式合同一般原则的规定和在《合同法》中对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补充,都有利于改变我国当前立法落后的现状。
2.司法上的完善。立法上的完善虽然能够使得格式合同当事人有法可依,但仅有一部法律是不够的,必须在执法、司法、监督等一系列法的运行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对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格式条款最终肯定或者否定其效力的规范方法。个人认为,司法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1)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司法手段主动干预格式合同的效力,设立相关部门对格式条款是否纳入合同进行事前审查。当然,这种审查应该以交易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因为法院毕竟不可能将触角涉及所有格式合同的订立。但如果地方情况允许,也可以规定需事前审查的格式合同种类。
(2)审查格式条款是否生效。格式合同制定方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而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或者没有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法院可直接宣布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3)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这有利于格式合同更有效地运用,也防止了格式合同的制定者钻法律空子。
(4)法院可以对格式合同的案例进行整理、总结,这不仅有利于以后案件的处理,而且也有利于将来格式合同的制定、完善。
3、行政规制的完善。行政规制,是指格式条款由行政监管机关负责制定、审核、监督、修改或撤销,是对格式条款最早的规制方式。行政规制又分为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而最好的方法就是将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针对不同的行业,灵活适用。
4、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行政等方面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尚不完善,而想要尽快完善也绝非一日之间,因此此时新闻媒体、大众舆论的作用就很重要了。
5、强化商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作用,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适当赋予其诉权、规章制定权等,以克服消费者力量分散、处于劣势的不利处境,尽量形成可以和企业相抗衡的团体力量。⑨
注释:
①郑健才.债法通则[M].三民书局,2001:61.
②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1997:267.
③杨立新主编.合同法的执行与应用[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60.
④⑦王立明.对格式条款规定评析[J].政法论坛,1999(6): 5;6.
⑤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M].法律出版社,1997:118.
⑥苏号朋.定时合同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证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1998:2.
⑧张利平,魏晓俊.浅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修补[N].人民法院报,2001(1).
⑨张淑娟.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合同法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11.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王利明.论标准合同[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5]赵传.论格式条款的规制[J].河南师范大学法学报,2005(5).
[6]贾玉平,高育红.格式条款的判定[J].人民法院报,2003(06).
[7]文岩.试论格式条款的缺陷及修订建议[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篇6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合同怎么约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合同怎么约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要注意约定无效的情形和约定后管辖权争议的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四种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在民间借贷合同签订之初,出借人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合同主体优势,约定好管辖,将会对保障出借人的利益提供地利和人和的保障,可是出借人对管辖约定的风险确实频频产生,主要有:
1、约定不明无效
约定管辖必须明确直接,如果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具体而且唯一的管辖法院,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将会以约定不明而造成无效。
2、违反级别管辖无效
我国法院分为四个级别,按不同的金额和标准确定纠纷的管辖级别,合同签订之时,无法确定纠纷的大小,所以也就无法确定级别管辖,稍有处置不当,就会造成约定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
3、表述不清无效
法律对管辖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如果表述不能用发言发语表达,就会发生误解和分歧,有可能产生因表述不清发生的无效认定。
4、超出法定范围无效
约定管辖的前提是与纠纷本身有一定的关联性条件,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会发生约定无效的结果。
二、管辖争议处理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篇7
问题提出
从各国对免责条款的规制经验来看,多是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如行业协会)的途径予以规制,但多有侧重,如英国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主要以司法控制为主。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裁判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范方法。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关系的一切,有关不公平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形式,不可能完全用绝对强制性规定表现出来,甚至在有关立法中会留下一些缺漏和盲区,难以调整周延;而行政规制虽然高效、及时,但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下,同样存在行政权力滥用与不作为两种极端的风险;与立法规制方法相比,司法规制方法出现较早,但早期的司法机关由于片面地、僵硬地坚持契约自由的立场,因此,司法规制方法并未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主动、有效的干涉,因而其作用并不明显。只是到了近现代以来,随着立法规制方法的广泛实行,司法规制作为弥补立法规制不足的方法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大陆法中,采用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英美法中采用公共政策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进行司法上的规制。尽管司法规制方法有其自身的优点,但也有其难以避免的缺陷,如私法领域的不告不理原则使得其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是被动的,因而整体效果不明显。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规制的具体形式
(一)法官判决违反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对合同的强制或禁止性特别规定,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强行法也称强制性规范,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依法定事实的发生而适用,且其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排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强制法规定而无效这一原则,已经被各国司法实务所采纳。禁止性规定则是指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以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容。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免除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为内容,而且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始于对人这一法益的尊重和保护,进而更好地维系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而禁止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则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是应受谴责和否定的行为,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对于此类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行为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官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的方法并不是纯粹的司法规制,因为涉及到法律规定的问题,所以只能说是司法规制和立法规制的结合。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上,法官的自由裁量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认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即对是否以合理方式告知和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认定;其次,在大量的免责条款中,存在着虽然不违法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契约自由之名行不自由之实,维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实质上的平衡,各国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惠原则等作为评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依据,欠缺公平合理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最后,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也是司法规制的重要方面,此类解释原则的弹性大,适用范围宽,是控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主要方法。总的来说,无论法官的自由裁量体现在哪一个方面,法官在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进行司法规制时应牢牢树立一个正确的理念:即“契约自由”是缔约双方力量平等时才可能实现的自由,而格式合同所具有的不允许相对人协商变更的这一特点所使然,拟定人很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订入一些免责条款,以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合同的相对人则无法改变这些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结果,“在所谓的契约自由的名义下,经济上的强者通过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堂堂正正的欺压弱者,使公平正义难以实现。”所以,法官可以通过上述一些控制手段,重新分配缔约各方之间的交易成本,恢复平等的市场,达到公平交易的目的,实现矫正的正义。
我国司法机构在理论和实务中都相应确立将具有违法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确认为无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说到底还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以条款有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或有违反诚信原则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为无效条款。而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第2款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所以,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也是无效条款,但笔者认为我国对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涵盖过宽。在承认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前提下,应考虑个案的社会妥当性而承认某些例外。至于判断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则应该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缔结的目的、全部条款内容、交易习惯及其他,综合认定是否对合同相对方显失公平。我国法律亦规定存在于格式合同中的那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或规定这类条款可由法院撤销。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就是司法规制的倾斜原则体现,其目的是使失衡的权利义务重新得到平衡,从而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宗旨。
结论
正如前文所述,任何一种单一的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方法都有其缺陷,所以司法规制的方法只有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的方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达到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规制的目的。即行政规制预先调控,立法与司法的控制相结合,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另一方面也完全可以达到有效规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目的,同时也能防止行政权对个人合同自由和立法、司法领域的过度扩张。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英]阿蒂亚著,程正康等译.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
4.张利平,魏晓俊.浅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其修补办法.来源yq.省略/xxk/yqfy/fglt3.htm
5.漆多俊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篇8
1、准备面条适量,八角,香叶,干辣椒,姜末,蒜末各适量。
2、锅中放油,加入八角,香叶,干辣椒,姜末,蒜末,放入切好的小肉块,翻炒至变色,加入两勺黄豆酱。
3、加入一勺黄豆酱,翻炒均匀,出锅倒入碗中,水烧开放盐,下入面条,煮三分钟捞出,加入黄瓜和酱,搅拌均匀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篇9
格式合同当中有很多免责条款,这些条款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性,并且制定了很多免责的款项,从广义上讲就是完全的免除法人的一些责任,或者限制法人责任,狭义上的分析就是完全免除责任。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一方的法人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制作成功的,但是合同中的内容并没有经过双方的上衣,这样就会有损害一方情况的现象产生,特别是在一些免责条款上,更会倾向于制定方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市场经济地位优势的方面就会存在霸王性太宽,以此极大的削弱了一方的利益,另一方对这样的条款也不得不接受,可以选择的路径只有合作和放弃。例如,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在工程施工时对于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在分配上就不是十分妥当和平等,因此在这样的背景状态下,强势的一方就会想到自己的利益,弱势群体要想合作就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顺从的无声无息。在现代化法治社会和法制生活中,这样的现象严重的违背了公平和正义,因此需要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民商法的规范中进行修订和完善,促进商业的更好发展。
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应用的途径分析
强制性条款规制和任意性条款规制的途径。强制性条款就是在法律的范围中进行强制性执行的相关规定,具有强制性,并且也不依赖于人的意志发生转移。强制性条款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种是在民法方面,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所管辖主要有民商法规方面的内容,这也包含合同法在内。民法范围内的相关事宜要遵守宪法的规定,同时还要准手民法方面的规定,对于民事行的一些诚信性原则和诚信性规定要予以履行。免责条款属于民事行为,并且也有自己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免除一方的责任,并且在此基础上尊重民事法律的行为,增加了效果的发生难度以及法律的运行成本,这样给一方利益的维护也铸就了一道防线,这样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中的民法方面也是主要途径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合同法,合同法能够直接免责法律条款中的一些实际性效力,能够对免责条款中的一方造成伤害,或者故意给对方的财产造成损失,宣布免责条款无效,并且对此进行直接的规制。
强制性条款的规制,主要是用在人们能够直接看到民商效果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不公平的现象进行约束,然后对于已经产生疏漏或者不可预见的部分就需要使用任意性的条款进行规制。任意性条款具有一定的弹性,每一个国家在民商法中都需要对任意性条款的作用进行关注和重视,也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任意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相对比来讲,也是相互作用和也是相互补充的,能够维护法律上的平衡性。强制性条款的规则极大的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法律的威严性,这也充分的弥补了一些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强制性和任意性之间的结合能够让法律的刚性程度得到一定的缓解,极大促进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并且维护群众的利益不受到伤害[1]。
篇10
小件快运、特色配送、货运专线……时下,山东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农村物流,并逐渐形成了多种物流服务形式。通过形式各异、服务细化的农村物流组织网络,广大农民所需日用品、农资能够顺畅地运送到身边。与此同时,农产品也拥有了快速向城市输送的网络通道。快步发展的农村交通物流正推动山东农民创业致富、农业健康发展、农村和谐稳定。
1.发展农村交通物流是拓宽农民致富渠道的必然要求
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仍在持续,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中央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改善。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农村物流流通渠道不畅、市场化程度不高、流通方式落后、部分农资产品质量没有保证的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农村缺乏完备的物流服务体系,农村流通组织化程度低,流通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扩大农村内需的重要因素。
现代物流业作为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结合的新型服务业,融合了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货代和信息等行业,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已成为我国新兴产业和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物流是现代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物流在整个物流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展农村交通物流,不仅整合了农村交通资源,还提高了运输、理货、配送、仓储等组织效率,缩短了物流时间,降低了物流成本,更有利于拉动对农村经济发展,是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
2.发展农村交通物流是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
交通运输部门掌控着交通基础设施、运输等物流核心资源,大力推动农村交通物流发展、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成为交通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交通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和积极应对费税改革的有效方法。自2007年以来,山东省交通运输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审时度势,开拓创新,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交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在广泛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出了发展农村交通物流的战备决策,要求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坚持以加强交通服务“三农”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为契机,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总结、完善、提升、推广”的总体工作思路,加快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培育物流市场主体,健全市场监管机制,着力打造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管理集约化的农村交通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连接城乡、面向全国,功能完备、衔接顺畅、运转高效、服务一流的农村交通物流网络体系,创造全省农村交通物流品牌,为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仅2008年,安排专项资金1600万元,在莱阳、沾化、荣成、宁阳等8个县(市、区)开展了第一批农村交通物流试点,8个试点县(市、区)共投资3亿多元,规划用地2500亩,建成或在建县级分拨中心10处、站场近100个、网点700余处,投入运营车辆3600余辆,初步在试点地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交通物流网络体系。试点工作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取得了较好的试点成果,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作用初步显现。
从目前我省交通物流发展的势态看,一方面,为农村物流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另一方面,方便了农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大宗特色农副产品提供了优质的物流服务,为农民群众增收节支创造了条件;第三方面,降低了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内的县、乡企业的物流成本,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县(市、区)的实践是有力的例证。仅2009年,莱阳交通物流中心发送货物80多万吨,实现运输收入1.6亿元,税收300万多元,为鲁花等企业节省直接运输费用5000多万元,为广大农民减少物流成本1500多万元。荣成市物流业增加值达到30多亿元,完成了物流货运总量4000万吨,其中农副产品物流货运总量达到500多万吨,仅此一项可为农民人均增收1000多元。沾化县通过农村交通物流网络,科学组织运力和货源,运送冬枣的车辆返程运回枣农急需的生产和生活物品,实现了“双向物流”,物流成本大幅降低。下洼镇冬枣运输费用从2008年每斤1元下降到目前的0.4元,仅运输环节就节约成本达1800余万元,为当地人均增收500元。岚山区全区物流业实现税收4329万元,占全部地方税收收入的18%,同比增长84%。农村物流试点新增服务业项目87个,为农村增加就业岗位6000多个。
3.发展农村交通物流必须因地制宜,服务三农
农村物流的服务类型基本分为两类:一是农村综合物流服务,以为乡镇企业生产流通和规模化农副产品加工服务为主,兼顾季节性家产品购销运输服务,主要采用干线长途货运、甩挂运输和县内网络配送方式;二是农村便民物流服务,以农村客运班车捎载为主要运输手段,开展农资、良种、医药、日常消费等连锁商业网点的下行补货配送。同时,培育受理小件、零散货物的上行发运市场。全省农村物流企业要针对不同服务类型,充分利用交通物流网络和信息平台,主动调整经营战略,积极组织货源,合理布局运营网点,建立和完善物流运营网络,探索不同条件下的运营模式,满足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在农村交通物流建设中必须把握以下环节:
3.1打造公用性物流设施平台,构建县、乡、村物流网络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试点县(市、区)必须搭建公用性农村物流设施平台,整合农村分散的物流资源,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按照“层次明确、分工合理、功能完备、资源整合、公用开放、集约利用”的原则,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县级物流分拨中心、乡镇物流站场、农村物流网点”三级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县级物流分拨中心的选址,应全面考虑区域经济布局、区位优势、交通优势、辐射带动作用等因素;建设规模、功能布局应充分满足当前农村物流发展的需要,又要为未来的发展提升留出足够的空间;主体建筑必须按照省厅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按照标准导入统一的外观形象标识系统。乡镇物流站场仓储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交通设施资源,依托“四位一体”乡镇交管所进行改建、扩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区位优势明显、物流需求较大的行政村要合理布设物流网点,并注意利用和整合邮政、供销等系统的网点资源,逐步建立起完善、公用的物流设施体系和网络体系。
3.2搭建公用物流信息平台,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是现代物流的核心,因此在农村要实现现代物流理念,大力推进农村物流的信息化建设至关重要,可以说,信息化是打开农村物流的金钥匙。从第一批农村交通物流试点情况看,建设的信息系统水平不高、功能简单,不能满足农村交通物流发展的需要。各试点单位必须用“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现代物流理念,开发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完善平台服务功能,扩大网络覆盖范围,引导企业应用先进科技,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为农村交通物流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公共信息平台要解决整个物流行业的信息化问题,如物流信息的与共享、物流行业与其他机关机构的信息交互、诚信服务体系、公共服务等。农村交通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要注意做好三个对接:一是以省厅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对接;二是与各级交通部门管理平台对接;三是和邮政、供销等流通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商流、交通流、信息流的结合,结合自身需求开发个性化模块,尽快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3.3互相借鉴学习,完善运营管理机制
在搞好农村交通物流硬件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和完善相关运营管理机制,重点是建立和健全部门协同机制、政府引导扶持机制、企业运营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同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继续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考虑将农村交通物流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强农惠农政策。鼓励和扶植民营资本特别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大批发商、仓储经营户、运销经纪人,改造提升为交通物流公司,或者引导有规模的运输企业向物流企业转变,按照市场规律运营,努力把企业做大做强。以燃油税费改革为契机,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人员倾斜一线,加强运输市场的监管,加强统计调查、信息等工作,夯实管理工作基础。
3.4扩大服务规模,实现农村交通物流可持续发展
篇11
二、发行时间。5月份开始上市发行至本年底结束。原则上金融债券不跨年度发行。
三、发行形式。采取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形式,即债券偿还其他限为2年,年利率为9.2%。
四、债券利息计算。为规范管理,便于金融债券在二级市场上挂牌、转让,计息办法为:按月发行、当月旧计息,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五、金融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向银行抵押,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转让。居民个人购买1991年金融债券,免征利息收入所得税。有条件的行应积极开办代保管、代兑取、代储存等金融服务业务,并力争实行同城通兑,为金融债券上市转让创造有利条件,以方便群众,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债券信誉。
六、各分行要在总行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分配所属有条件的经办行、处发行,具体发售时间由各行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篇12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贷款的按期回收,根据《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现银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
由于借款合同担保制度是一项新办法,目前还缺乏经验,因此,各行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试行,并请随时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报告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贷款的按期回收,根据《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合同担保,是指合同中借款方为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向建设银提供还款保证的法律形式。建设银行发放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条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合同担保,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实行抵押方式和第三方保证方式。抵押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中的借款方或由借款方委托的第三方为履行借款合同向建设银行提权属己的财产保证;第三方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中的借款方为履行借款合同,向建设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保证。
以上两种担保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订明。
第五条 借款合同实行抵押担保方式,借款单位应将产权属己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借款单位无法设定抵押时,也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签订协议,将第三方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协议应作为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条 设定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一般是指:
1.表示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各种有价票据等;
2.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电器产品、产成品、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等。
第七条 被设定抵押的财物必须易于保管,适销适用,其有效使用期必须长于借款期限。已经建成使用的职工宿舍、食堂、学校、幼儿园等福利性设施,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以及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禁止流通和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第八条 重复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财产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权之和。借款单位应在事先将重复抵押的情况向建设银行作出说明,取得建设银行同意。用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以借款人所有份额为限,并须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财产不可分割的,借款人应与共有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 抵押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抵押财产的名称及产权所属;
3.抵押财产是否已设定过抵押;
4.抵押财产的价值(原值和净现值);
5.抵押财产的有效使用期;
6.抵押财产的折价处理或变卖方式;
7.抵押财产的保管;
8.违约责任;
9.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借款单位申请贷款以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其抵押物必须经过财产保险,并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归还。抵押物(除有价证券及票据外)由借款单位根据建设银行要求自行保管。
借款单位申请贷款以有价证券设定抵押,应将有价证券和票据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如数退还。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可根据借款单位的资信程度、贷款期限、折旧率、投资风险以及价格变动等因素,分别确定不同的抵押率。
抵押物净现值
抵押率=---------×100%
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应对借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同意后的有关内容作为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在合同中订明。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法律和借款合同规定处理其作为借款保证的抵押物,并从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或破产,建设银行可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严格执行抵押协议条款,在规定财产设定抵押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出卖、抵押财产,或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情况。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实行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借款单位应事先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送交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建设银行提交保证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第三方保证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其与借款方的关系;
2.代借款单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保证范围(一般应限于全部贷款的保证);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保证单位是保证借款单位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时,保证单位应代为履行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篇13
1 假体脱位
假体脱位是全髋置换术后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1],反复脱位更使患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早期脱位多由于软组织张力差、假置不当、感染、患者依从性差。后期脱位与髋关节活动范围逐渐增大、假置安装不良及假体松动、神经肌肉及髋关节周围软组织因素等有关。同期双侧全髋置换术后髋关节稳定性的维持尤其需要有良好的假置。Berry等[2]报道了涉及21047髋的研究结果显示后路脱位率高于前外侧入路、转子间入路。对于发生在术后3个月以内的脱位,一般采用闭合复位。患者肌肉彻底松弛有利于复位,有时需在麻醉下进行。根据脱位方向选择复位方法。成功复位后,使用髋支具或石膏使患肢保持在外展中立4~6周。对于一些原因明确的脱位,应行翻修术。如假置明显不当(尤其是髋臼假体),应重新定位;若存在碰撞,应清除骨赘、提高头颈比,如果头直径过小,可考虑更换大头;若内衬磨损严重,可更换内衬,或更换为高边内衬、倾斜内衬;若软组织张力不足时,应考虑行关节囊缝合术、转子前移术、增加偏心距或颈的长度。对于多次翻修或无明确原因的再发性脱位,需考虑应用以下方法:限制性髋臼杯、双极股骨假体、软组织移植物、Girdlestone切除成形术等。
2 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
凡能引起静脉损伤、血流缓慢和血液凝固性增高的因素都可引发血栓栓塞。同期双髋关节置换的病人多数高龄,常合并多系统、多脏器的生理功能退变和器质性疾病,而使血液处于高凝状态;手术可导致组织因子的释放,白细胞介素I及肿瘤坏死因子等刺激血管内皮细胞合成纤溶酶原激活物抑制剂I和组织因子,降低血栓调节蛋白,使血流缓慢,血粘度增高II;同时全髋置换患者术前髋部疼痛,活动量明显减少,且由于心肺及血管瓣生理功能退变或发生器质性病变,胸腔负压减少,静脉血流缓慢,术中长时间的被动,过度旋转和牵拉及骨水泥聚合产热的损伤,使附近血管受到间接损伤的机率大大增加;术后伤口疼痛,麻醉反应及全髋术后要求,均使下肢活动明显减少,使下肢血管处于相对滞缓状态。而深静脉血栓形成最严重的危害则是致命性的肺栓塞。Bjornara BT等[3] 研究报道,全髋置换术后的患者出现下肢深静脉血栓平均在21 d左右,而其危险性一直持续到术后3个月。机械性疗法是DVT预防应用最久的方法,也是切实可行的方法,其无药物过敏反应,经济方便易被患者接受,能有效地加速下肢静脉回流,改善组织代谢,增加内源性纤溶酶活性,有效降低DVT发病率。主要包括早期下床活动、足底静脉泵、下肢功能锻炼器、分级弹力袜等,但由于同期双侧全髋术后限制,高龄体弱,疼痛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早期施行,而静脉血流缓慢,血液高凝状态和血管内皮损伤在围手术期均可能存在而导致血栓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围手术期就着手预防,方能有效降低DVT的发生率。Berend KR[4]等报道,使用阿斯匹林能够有效地预防全髋置换患者深静脉血栓的形成,但有出血倾向等不良反应。大多数学者[5]认为低分子量肝素对预防手术后静脉血栓既安全又有效,是首选的预防用药,但实施方案尚未统一。
3 感染
是术后最严重的并发症之一。行同期全髋置换的患者手术时间长,对病人创伤相对较大,发生感染的几率增高。发生感染的原因主要有:(1)合并其它疾病的情况:合并有糖尿病、血液系统疾病等致使免疫力下降的疾病以及己存在的亚临床感染被认为是增加一切手术术后感染几率的因素。但经过完善的术前准备,可以降低其对术后感染的影响(2)原发疾病情况:原发疾病如骨关节炎病程较长的病人,术后感染率也将升高。(3)手术持续时间和损伤程度:经验丰富的外科医师在手术中能够减少手术创伤,避免反复的复位、挤压、牵拉以及过多的局部切除和破坏,缩短手术时间,从而降低术后并发症包括感染的发生率。(4)手术中的无菌水平:多项研究均证实,应用层流手术室能明显降低手术后感染发生率。(5)应用抗生素情况。一般提倡在术前开始应用,原则为保证在手术开始时局部药物浓度达到有效水平。(6)术中输血情况:同期双侧髋关节置换因为手术范围较大,组织损伤较多,往往需要输血支持。虽然外科手术中输人生物制剂(包括血制品、白蛋白等)可能增加术后感染率的问题。(5)骨水泥:Block JE等[6] 回顾性研究后提出,术中使用含有抗生素的骨水泥也可以有效地预防感染发生。(6)术后的正确护理、健康饮食 、密切监测及换药时的严格无菌操作等同样是影响术后感染率的因素。还有很多人认为,行同期双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应使用2套器械进行,以减少感染发生。但Gonzalez Dells Valle A等[7]通过对271例用2套器械手术的患者和289例用1套器械手术的患者比较研究,发现手术使用同1套器械也是安全的。冷冻切片是感染的可靠预测方法,应该在组织活检时完成。在感染发生后主要的处理措施有:(1)早期清创+抗生素的应用。(2)行Ⅰ期关节翻修术。
4 无菌性假体松动
微动理论和微粒理论认为微动和关节摩擦必然产生微粒,不同微粒激活异物反应形成界膜组织,产生各种局部因子,激活破骨细胞,使骨溶解,从而导致无菌性松动。无菌性松动主要是由于破骨细胞的刺激分化。破骨细胞的数量和骨吸收量依赖吞噬金属颗粒的时间和数量,这些影响在钴~铬合金颗粒和不锈钢颗粒中比在钛颗粒中更明显。破骨细胞暴露在钛颗粒中培养时分化速度提高了30倍,但钛颗粒对破骨细胞活性影响不大。成骨细胞参与吞噬碎屑的过程,颗粒碎屑刺激成骨细胞后产生的白介素6和前列腺E2使破骨细胞功能加强。加入其它外源性生长因子到培养细胞中,可以逆转钛颗粒对其前胶原amRA的抑制作用。减少各种骨吸收因子的分泌和抑制破骨细胞的分化,是防止松动的重要手段. Kinov P[8]比较28例松动的患者和12例未出现松动的患者,通过测定还原型、氧化型谷胱甘肽和丙二醛的水平,表明氧化应激反应在松动假体周围纤维膜的形成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另外,假体周围存在大量的TNFa和IL1a,它们可刺激骨吸收并可直接诱导破骨细胞增殖,因此有效抑制假体周围TNF的产生也是药物研究的重点。目前防止假体松动的措置主要有:(1)改善聚乙烯生物材料的特性,减少聚乙烯磨损颗粒的产生; (2)人为地在骨一假体表面形成一种紧密的“垫圈”,依靠骨与假体的紧密接触,来延缓并防止聚乙烯颗粒的移动,从而防上骨溶解和假体松动的发生。(3)提高骨水泥技术,改进假体材料及设计(4)注重手术中的操作细节(5)术后药物的应用。
5 异位骨化
异位骨化是指正常情况下,非钙化组织发生新骨形成、关节周围软组织中出现成熟板层状骨的现象。THA后H0发生的危险因素包括以下几个:(1)性别因素:男性易发生HO。(2)疾病因素:、肥大性骨关节炎、广泛性特发性骨质增生、强直性脊柱炎、paget病和创伤后关节炎。(3)假体类型因素::目前多数学者认为,骨水泥与非骨水泥型THA后HO发生率无明显差异。Purtill等报告两种类型THA后HO发生率分别为68%和65%。(4)术中因素:有研究发现,外侧或前外侧手术人路组比后侧人路组HO发生率高9.1%。另外还有截骨、手术时间长等。H0多发生于术后3~8周,一般在1~2年内成熟。其常见临床表现为进行性髋关节活动受限,早期表现为关节周围疼痛、发热、红肿等,可逐渐发展为髋关节活动受限甚至强直。。HO的诊断通常采用前后位x线片,这就使得大部分位于转子间前部的HO无法被发现,采用轴向x线片可以弥补这个缺点。有学者提出超声成像技术对于诊断髋关节置换术后HO既敏感又特异,能够在术后l周诊断出2/3的H0患者。骨扫描可确诊H0。手术治疗非不能控制已发生或已成熟的H0,因而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尤为重要,一旦H0在X线片上可见并已成熟,则只有手术切除才能根治。预防性用药主要有:(1)(a)NSAIDs:这是目前公认的预防THA后H0最有效的药物。Fijn等[9]综合文献认为,NSAIDs能使THA后H0发生率降低50%,使具有明显临床症状HO的发生率降至0~2% ,并提出吲哚美辛(25~50 mg、2~3次/d)合并应用胃肠道保护剂7~11d也是最佳选择。其主要不良反应为胃肠道反应,约30% 的患者因为胃肠道反应而不能完成疗程。近年也有文献报道使用双氯芬酸钠可以较好地预防H0,且不良反应少。一般认为THA后当天即应开始应用NSAIDs,如美洛昔康7.5 mg、1次,d,双氯芬酸钠75 mg、1次,d或吲哚美辛50mg、2次,d,疗程1~2周,必要时可加用胃肠道保护剂。(b)秋水仙碱:Dudkiewicz等[10]证明秋水仙碱能在体外抑制成骨细胞增殖,选择性抑制组织矿化,并通过动物实验证明秋水仙碱可以有效预防H0发生。(2)预防性局部放疗或与药物治疗联合应用。THA后HO的预防性放疗由Coventry和Scanlon首先提出,他们提出20 Gy分10次照射可预防THA后HO,之后的研究则发现6~7 Gy剂量的单次放疗同样有效, 且同样剂量下,单次放疗的生物学效应高于分多次放疗。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在THA后HO的预防上,术前放疗与术后放疗同样有效,且更推荐术前放疗,时间一般在术前24 h内,剂量多为7 Gy。Pakos等[11](对54例具有HO高危因素的患者术后予7 Gy单剂量放疗和75 mg、1次/d吲哚美辛治疗15 d,总HO发生率为20.4% ,其中仅1例出现有症状的HO,因而认为联合应用可有效预防THA后HO,且不会额外增加并发症。(3)理疗、热或冷敷疗法。但未被证实对减少异位骨化的数量和提高功能有效。(4)多数HO患者并无明显的临床症状,一般不需治疗,仅当患者出现疼痛或者髋关节活动受限时可考虑手术切除。
6 展望
随着同期双侧髋关节置换术的普遍开展,术后并发症会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我们面前,防治并发症的有效方法无疑是众多患者的福音。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各相关学科的发展和临床医生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Smerdelj M,Orlic D,Bergovec M.Emergencies in total hip replacement[J].Lijec Vjesn,2005,127(7、8):189~193.
[2] Berry DJ,Knoch MV,Schleck CD,et al.The cumulative longtermrisk of dislocation after primary chamley total hip arthmplasty[J].J Bone Joint Surg(Am),2004,86:9~14.
[3] Bjornara BT,Gudmundsen TE,Dahl OE.Frequency and timing of clinical venous thmmboembolism after major joint surgery[J].J BoneJoint Surg Br,2006,88(3):386~391.
[4] Berend KR,LombardiJr.Multimodal venous thmmboembolic disease prevention for patients undergoing primary or revision total joint arthmplasty:the role of asgirin[J].Am J Orthop,2006,35(1):24~29.
[5] Conduah A,Lieberman JR.Venous thmmboembolic pmphylaxis after elective total hip arthmplasty[J].Clin Orthop Relat Res,2005,441:274~284.
[6] Block JE,Stubbs HA.Reducing the risk of deep wound infection in primary joint arthmplasty with antibiotic bone cement[J].Orthopedics,2005,28(11):1334~1345.
[7] Gonzalez DellaValle A,Walter WL,Peterson MG,et al.Prevalence of infection in bilateral total hip arthmplasty:a comparison of singlestage 565 bilateral procedures performed with 1 or 2 sets of instruments[J].J Arthmplasty,2006,21(2):157~160.
[8] Kinov P,Leithner A,Radl R,et al.Role of free radicals in aseptic loosening of hip arthmplasty[J].J Orthop Res,2006,24(1):5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