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依法监管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篇2
关键词包括叙词和自由词。
1) 叙词——指收入《汉语主题词表》、《MeSH》等词表中可用于标引文献主题概念的即经过规范化的词或词组。
2) 自由词——反映该论文主题中新技术、新学科尚未被主题词表收录的新产生的名词术语或在叙词表中找不到的词。
2 关键词标引
为适应计算机自动检索的需要,GB/T 3179—92规定,现代科技期刊都应在学术论文的摘要后面给出3~8个关键词(或叙词)。关键词的标引应按GB/T 3860-1995《文献叙词标引 规则》的原则和方法,参照各种词表和工具书选取 ;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以及文章题名的人名、地名也可作为关键词标出(自由词)。
所谓标引,系指对文献和某些具有检索意义的特征如:研究对象,处理方法和实验设备等进行主题分析,并利用主题词表给出主题检索标识的过程。对文献进行主题分析,是为了从内容复杂的文献中通过分析找出构成文献主题的基本要素,以便准确地标引所需的叙词。标引是检索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标引,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检索。科技论文应按照叙词的标引方法标引关键词,并尽可能将自由词规范为叙词。
3 标引关键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1 专指性原则
一个词只能表达一个主题概念为专指性。只要在叙词表中找到相应的专指性叙词,就不允许用词表中的上位词(S项)或下位词(F项);若找不到与主题概念直接对应的 叙词,而上位词确实与主题概念相符,即可选用。例如:“飞机防火”在叙词表中可以找到相应的专指词“专机防火”,那么就必须优先选用 。不得用其上位词“防火”标引,也不得用“飞机”与“防火”这两个主题词组配标引。
3.2 组配原则
叙词组配应是概念组配。概念组配包括2种类型:交叉组配。系指2个或2个以上具有概念交叉关系的叙词所进行的组配, 其结果表达一个专指概念。例如:“喷气式垂直起落飞机”,可用“喷气式飞机”和“垂直起落飞机”这2个泛指概念的词确切地表达叙词表中没有的专指概念;“肾结石”可用“肾疾病”和“结石 ”这2个叙词表示一个专指概念。 方面组配。系指一个表示事物的叙词和另一个表示事物某个属性或某个方面的叙词所进行的组配,其结果表达一个专指概念。例如:“信号模拟器稳定性”可用“信号模拟器”与 “稳定性”组配,即用事物及其性质来表达专指概念;“彩色显像管荧光屏涂履”,可用“ 彩色显像管”、“荧光屏(电子束管)”和“涂覆”3个词组配,即用事物及其状态、工艺过程3个方面的叙词表达一个专指概念。
在组配标引时,优先考虑交叉组配,然后考虑方面组配;参与组配的叙词必须是与文献主题概念关系最密切、最邻近的叙词,以避免越级组配;组配结果要求所表达的概念清楚、确切,只能表达一个单一的概念;如果无法用组配方法表达主题概念时,可选用最直接的上位词 或相关叙词标引。
3.3 自由词标引
下列几种情况关键词允许采用自由词标引。
a.主题词表中明显漏选的主题概念词。
b.表达新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等新出现的概念。
c.词表中未收录的地区、人物、产品等名称及重要数据名称。
d.某些概念采用组配,其结果出现多义时,被标引概念也可用自由词标引 。自由词尽可能选自其他词或较权威的参考书和工具书,选用的自由词必须达到词形简炼、概念明确、实用性强。采用自由词标引后,应有记录,并及时向叙词表管理部门反映。
篇3
刑事和解常常又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是指犯罪发生后,在特定机构的主持下,受害方与加害方进行商谈、协商,达成双方和解,从而有效地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有不同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现于我国。但就当前各国相关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来看,现代刑事和解制度源起于刑罚功能的变迁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较为突出的一起事件为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的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第一起刑事和解的案例。当时,基秦拿县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数月后,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美国律师协会于1994年认可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援助组织也于1995年批准了恢复性社区司法模式。至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已有45个以上的州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项目达300余种。在欧洲,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行动,建立起各富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以芬兰为例,1983年,芬兰首先在赫尔辛基的万达市推行刑事和解计划,之后逐步推广到100多个自治市,仅1995年,各地采用“刑事和解计划”调解的冲突即有3000起,涉及4600名犯罪嫌疑人。
近些年来,我国也开始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引入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引入,主要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代表。200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对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学生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以纪要的形式对司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进行规范。2004年5月,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共同制定《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安徽省公检法机关共同出台《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也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就此,我国的刑事和解逐渐出现在公众面前。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辨诉交易、恢复性司法以及民间通俗所称的“私了”等概念有着不同程度的相似性,我们要正确认识刑事和解制度,就必须将刑事和解与这些相似概念区分开。
1.刑事和解有别于刑事调解。
当前不少人将这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混为一谈,认为和解与调解的区别仅在于角度的不同,就事件而言,是同一回事。这种看法在一定的刑事和解模式中是正确的,但若就此将和解完全等同于调解则是错误的。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虽有着很大的关联并只有着一字之差,但他们之间区别是明显的:刑事和解有着比刑事调解更广泛的涵义,就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解实践来看,我国的刑事和解主要存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模式、司法机关调解模式、人民调解模式、联合调解模式等四种模式。
2.刑事和解有别于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刑事和解与辨诉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两者都是为了达成双方的合意,都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刑事和解是施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意,而辩诉交易,顾名思义,便是刑事诉讼中辩方与诉方达成的合意。其次,合意双方的具体目的不一样,虽然在两者均有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目的,但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侧重于有效弥补既有损害,施害人侧重于罪刑的减免,而在辩诉交易中,辩方侧重于罪多罪少,罪刑轻重,诉方则侧重于节约司法资源。
3.刑事和解有别于恢复性司法。
所谓“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Justice),是指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西方兴起的刑事司法运动。按照普遍接受的看法,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性反应,它着重于治疗犯罪给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会所带来或所引发的伤害。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而言,恢复性司法将重点放在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的修复以及被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不少人将我国的刑事和解视为是“中国的恢复性司法”。但其实两者还是有区别的。首先,“恢复性司法”属于偏法学理论的概念,而刑事和解则是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概念,两者有着质的不同。此外,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社会的整体“治愈”,而刑事和解制度虽然也关注社会矛盾的化解,但更侧重于对被害人的补偿。就这两者的关系来看,这两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恢复性司法可以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化与完善提供有效的理论帮助,而刑事和解制度虽非从恢复性司法理论中产生,但却确实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完成恢复性司法理论拟达成的目标。
刑事和解有别于俗称的“私了”。民间俗称的“私了”,是指被害方与施害方双方不经过国家专门机关的有关程序,自行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的做法。俗称的“私了”对应于法律程序,它允许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包含了民事、行政及部分刑事案件(事实上,民间意义上的“私了”,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由于群众对“私了”概念的了解,故往往在听到刑事和解的概念同时,脑海里就会产生“这不就是私了嘛?”的想法。这并不奇怪,因两者的相似性,有媒体更是将“刑事和解”解说为“阳光下的私了”。但其实这两者的区别并不仅仅是“阳光下”和“非阳光下”这么简单。从合意双方的目的来看,“私了”往往是以摆脱刑事追究为主要目标,而“刑事和解”在当前的司法架构下,往往仅能将被害人取得有效补偿作为酌定情节加以考虑。此外,“私了”仅在于缓和、解决被害方与施害方的矛盾,对于已经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往往无能为力。刑事和解则需要多方考虑,既要考虑被害方的补偿,也要考虑如何安抚社会情绪及化解社会矛盾。
我们看到,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的社会管理制度,它的实施,有效地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理念,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实现了“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变,其在维护社会正义及保证被害人、施害人权利义务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会的稳定,更好地实现了刑法对社会管理的作用,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前,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但我们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个在刑事诉讼中,缓和有效的社会创新管理模式,它符合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尤其是我国近年来各地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及尝试,已经为我国进一步全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打下初步基础。刑事和解制度应当在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形式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4
1充分认识七年制学生的特点
在传统的医学生课间实习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是全面系统的复课讲授的理论知识,有时结合一些典型病例进行讲解,实习过程以教师为主导,学生只是被动地听讲,忽视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了对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培养。在七年制学生骨科课间实习时,我们充分了解了七年制学生知识面广,接受能力强的特点,注重学生的自己动手动脑能力培养,在短暂的课间实习时间里让其所学的理论知识得以充分发挥,改变以往实习“教师唱主角学生唱配角”的模式,实行“教师唱配角学生唱主角”,以适应新世纪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才竞争的需求,为使医学生的培养从知识型向能力型转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实习课程设置及内容的改变
七年制课间实习全面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辅导的“五步”教学方针,即走“学生-教师-学生-教师-学生”路线。实习过程首先让学生自己尝试诊查、处理病人、操作使用石膏夹板,对这些东西先有感性认识,教师讲解后再由学生自己总结分析错误所在,之后教师再予总结评价,最后进行学生考核。使学生先实践再理论再实践,实践与所学理论相结合去理解分析问题,从而加深印象,提高实习效果。实验组按照此方针总结出“五步”教学方法:学生自行操作、处理-教师讲解-学生自行纠正错误-教师总结评价-学生实习考核。注重实践,发挥潜能,创新思维。在实习中结合实例讲解骨科理学检查、骨科石膏夹板牵引技术、骨科影像学检查基础等实用内容,使学生理解并能利用这些骨科基本技能。对照组仍采用传统的教师单纯讲授典型病例和石膏夹板牵引技术,然后即由学生操作的教学方法。
3具体实施方法
本学期七年制学生共72人,平均分成4组,每组18人,2组作为实验组,另两组作为对照组。每组实习18学时。
3.1典型病例实习
实验组首先选择急诊骨折病人统一问诊、查体(注意避免加重病人痛苦),回到教室要求每个学生均作为主治医生给出初步诊断、辅助检查方法、治疗处理意见。然后老师和同学共同对每一处理方法进行总结分析,分析学生正确处理方法及错误所在,最后得出明确诊断,正确治疗处理意见。教师尽可能先让学生自己进行分析总结,然后再结合大课所学理论提示性给出结论。学生提问,学生解答,教师评价,师生互动,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印象深刻,教学效果良好。对照组则完全由老师进行示范讲解,学生按照老师的要求操作实习。实习结束按照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全真试题进行理论考核。
3.2骨科检查法实习
实验组:(1)运用投影仪多媒体技术组织学生学习观看骨科检查法的正规操作;(2)学生交叉进行骨科体格检查,教师在旁进行辅导,纠正检查中的错误;(3)教师选择典型体征病人让学生实际查体操作。对照组:(1)教师示范骨科检查法的正规操作;(2)学生交叉进行骨科体格检查,教师在旁进行辅导,纠正检查中的错误。
最后一天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3.3石膏、小夹板技术实习
实验组:(1)首先由学生按照自己掌握的知识尝试使用石膏和小夹板。(2)教师集中讲解骨科石膏、小夹板技术的原理、适应证、禁忌证、正确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教师进行示范石膏、小夹板的操作。(3)教师示范后学生自己总结纠正首次石膏、小夹板操作中的错误,教师最后再给予评价和最终总结。学生再次交叉分别进行石膏、小夹板的操作。对照组:(1)教师集中讲解骨科石膏夹板牵引技术的原理、适应证、禁忌证、具体的方法、注意事项。(2)教师进行示范石膏、小夹板的操作。(3)学生交叉分别进行石膏、小夹板的操作。
石膏管型、小夹板操作统一考核。
4教改结果考核
4.1床典型病例处理考核
国家执业医师考试骨科部分共21题,实验组2组共36人,对照组共36人分别进行考核结果见表1。表1临床典型病例处理考核(略)
对考核结果进行χ2检验分析可以看出,P<0.05,实验组比对照组具有明显优势效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4.2石膏夹板考核
以教科书理论叙述为判定标准,对学生逐一考核石膏或夹板(任选其一)使用操作技术,分为优、良、差三等。经χ2检验,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实验组比对照组实习效果好。见表2。表2石膏夹板考核(略)
篇5
(一)金融创新过度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的加大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升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二是利用适度的银行体系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杠杆效应。但是,一旦金融创新超出金融体系的承受能力和监管主体的约束能力时,会出现创新过度的乱局。而金融创新的本质要求是把风险转移给有承受能力、承受意愿而且能够管理这些风险的合适的金融投资者。此时,过度创新就偏离金融创新的初衷,单个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衍生品的设计者,只关心自身风险的转移,对“受让”风险的投资者或交易对手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做考察。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没有通过金融创新的原始功能得到降低,而是在金融产品链条中不断传递,并通过衍生品的杠杆效益放大风险,将风险“传染”给产品的所有参与方。当金融体系内的风险集聚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诱发危机,并系统性破坏金融体系。原来出售风险的金融机构和风险转移过程中的每一个承接方都会因此受到或大或小的影响。而对实体经济而言,金融系统性风险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在某些情况下,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金融系统性风险面前都难以维持原有的功能,经济产出会在短时间内大幅度下跌。因此,金融创新必须对应宏观审慎监管,在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平缓金融风险的波动性。
(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源于金融市场的同质化金融市场具备合理流动性和稳定性的前提是拥有大量目标迥异且预期稳定的市场参与者,即市场中的异质性。而如今的金融市场却充满了严重的同质性。金融市场同质性的主要表现是,金融机构在资产利用和投资方向上主要集中于某个行业或产品。例如在2000年美国IT泡沫前期,金融资本积聚在互联网行业中;2008年次贷危机前期,金融资本的投向主要是次级抵押贷款的产品和房地产行业,换言之,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在泡沫形成期间逐渐过度集中于特定一个或多个行业或产品。一旦特定行业或产品因为经济环境影响出现不景气或贬值的现象,例如美国IT泡沫的破裂、次贷危机中房地产价格的下跌、次级抵押贷款的折价抛售都对金融机构造成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罗伯特•希勒认为交易市场一旦流动性过剩,将诱发非理,并受到自我增强的羊群效应和动量效应(momentumeffects)的影响,此时,金融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会呈现趋同局面,最终将某一类金融资产的价格推高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集聚高峰。所以,金融市场的同质化风险是指规模迥异的市场微观主体基于同一制度规模要求、按照相同或相近的思维模式或认知模型预期而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系统内的作用力方向基本一致,无法彼此抵消,所以形成了金融系统内部的正反馈环,从而强化了放大作用,在正的一面会催化金融泡沫的膨胀,并在负的一面加剧金融危机冲击的恶性循环,正负两方面都使系统缺乏收敛性,放大了金融系统的波动性。如果市场参与者均采取趋同投资行为,随着同质化风险的加剧,金融系统风险也在正反馈环的作用下不断放大。
(三)顺周期性加剧了金融体系的波动顺周期性表现在,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互动态作用,放大了实体经济周期的波动并引起或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现代金融体系中诸多因素对金融体系具有显著的顺周期性影响,由于顺周期性具有内生特征,所以顺周期性成为金融机构可持续增长的最大威胁:其一,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在经济上行周期相对乐观,投资项目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都较为良好,资金投放会提升市场流动性;其二,经济下行期间金融机构的反向操作会加剧流动性欠缺的市场的紧缩性。
(四)影子银行系统的扩张与监管真空影子银行系统(ShadowBankingSystem)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BankingSystem),通常是从事放款、接受抵押、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系统多年来一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通过高杠杆投资放大利润,刺激金融系统的信用扩张和风险承受,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五)多头监管诱发监管套利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开展了激烈的竞争,金融需求趋向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渗透,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同质性很高。在此情境下,单纯的机构监管开始突显不足,也就是纵向规制将导致不同机构开展的同种业受到差异化的监管。然而金融“混血”产品(hybridproduct)的不断涌现,突显了监管重叠(duplicateregulation)与监管真空(regulatorygap)等问题。监管重叠中,不同监管部门所的监管规定互相矛盾的情形并不鲜见,而且金融公司经常发现自己必须接受来自于不同监管者的重复监管。在次贷危机中,监管真空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金融衍生品到底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是美联储来监管,难以从法律中寻找依据。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RegulatoryArbitrage)提供了空间,诱导金融机构选择监管宽松的监管者,形成了竞择监管者行为(Regulator-shop-ping)。
三、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
(一)监管成本以JulianR.Franks,StephenM.Schaefer,MichaelD.Staunton(1998)为代表将其分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执行成本(Com-plianceCost)。直接成本主要是由监管当局(政府及准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措施过程中承担的雇员费用和日常运作费用,也即金融监管的行政成本。与直接成本相比,金融监管的执行成本则相对复杂,主要包括被监管者为监管所支付的成本。HowellE.Jackson(2005)在直接成本和执行成本基础上引入了罚金、酬金和交易费用(Sanctions,FeesandTransferPayments)的概念。国内的学者则习惯于将金融监管的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的间接成本。第一种是分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执行成本(ComplianceCost)都应归为直接成本,并且认为间接成本应该是由道德风险(MoralHazard)、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所构成的。第二种是将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及培养归入直接成本;把由于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入,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激励、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等方面有所遏制,从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作为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第三种将监管成本分为两类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包括监管机构执行监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与被监管者因遵守监管条例而耗费的资源;隐性成本是指被监管者因为监管措施而改变原来行为方式造成的福利损失。
(二)监管收益监管收益通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监管提升被监管机构的盈利水平,金融监管的功能发挥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成正相关关系;第二是金融监管提升金融体系的总收入,监管通过保护充分有效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行为及避免系统性风险,以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收入;第三是金融监管提升社会总体福利。
(三)成本—收益的理论的缺陷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难以量化。第一,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难以量化。这两种成本有三个特点:其一,具有明显的预算软约束的性质,与直接成本的预算硬约束性恰好相反;其二,由于隐性支付从而令人难以察觉,在具体计量上也存在巨大困难,特别是其中的机会成本和由于道德风险而引发的间接成本更难以估计;其三,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相比于直接成本而言可控性较差。第二,收益难以量化。衡量金融监管的收益比成本更为困难。因为不存在与金融监管直接成本相对应的直接收益,监管收益往往要经历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即便显现,也难以准确量化,譬如监管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一定周期方能显现效果,此时要去量化稳定和保护效果本身的收益,一方面难以衡量,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效果是由包括监管、市场主体自律、宏观经济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所以难以剔除其他变量。
四、金融监管的边界有效性理论
篇6
一、从书法的内涵看,书法艺术是汉语言文化的应有之义
世界上所有开化的民族都有他们自创的文字,或参照其他民族文字创造的文字,有文字的书写,只是他们的书写都未能成为艺术形式(如拉丁文字、阿拉伯文字等)。此外,现今的汉语拼音字母,是借拉丁文字母创造的,以拉丁文书写方式拼写,人们也不能以书法的素养书写它以取得类似汉字书法的审美效果。这表明:只有汉字才是书法艺术形象创造的基础,书法艺术是汉语言文化的应有之义。
(一)书法的定义,就是特指汉字的书写。
中国书法,博大精深。关于书法的定义(内涵),至今有多种提法,尚未定论,但每种提法却与汉语言文化息息相关。在此,略举几例加以说明:其一,书法,顾名思义,就是书写汉字的方法。其二,书法,是关于汉字书写研究的一门学问。其三,书法,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背景,以“文房四宝”为工具,通过书写汉字来抒情达意的一门艺术。它主要包括笔法、字法、章法、墨法等内容。上述三种提法均表明:书法是以汉字为基础,用毛笔书写的,具有汉语言文化特征的抽象符号艺术,汉字是书法艺术的表现形式。
(二)书法是汉字的艺术表现。
汉字能成为艺术,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汉字有一个为别的文字不具有的特点。汉字既不是模拟自然的图画,也不是任何人随心所欲的抽象符号,它是“本乎天地之心,得乎自然之理”,而以象形、会意诸法创作的造型,是根据汉语的单音单词构成一个个具有独立完整意义的形体。二是汉字的形体构成充分体现了人们感悟自然万物形体构成之理。人们在自然千姿百态痕迹的启发下,创造了象形文字。有了象形文字作基础,再造其他的字就有了参照,因此,以会意、形声等造出的字就随语言的实际发展起来。这样,据单音语言创造的具有形体整体性的文字,为以书法创造出具有生命活力的形象准备了很好的基础。三是能使汉字成为艺术的关键是书写。随着实际需要的发展,书写工具的改进,书写技术方法的总结,汉字发展形成了如大小篆、古今隶、章今草乃至楷书、行书体。体势变了,笔画变了,写法变了,但充分运用书段,借汉字的基本结构,创造出具有生动的抽象形式,具备力的运动节律,具有生命机体意味的笔画,营构有生命的形象,这些始终保持着,而且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强烈。
二、从书法结构因素看,书法是汉字艺术特质的表现
汉字书写之所以能够成为艺术,除了书写者自身艺术创造力之外,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汉字先天便具有艺术的特质。书法是汉字艺术特质的表现。
(一)书法的艺术语言是汉字的笔画线条。
书法的艺术语言是汉字的笔画线条,是有着一定的限制和高质量要求的线条,即是书家用手直接写出的,具有生命活力的线条。因为汉字的笔画本身具有艺术素质,有着丰富的表现力,不仅是书法者必须依循的,而且是书法者乐于借助的。一是汉字笔画具有丰富性。丰富的笔画才能构成丰富的形体,蕴涵丰富的内容。汉字有甲骨文、金文、篆、隶、楷、行、草等诸多字体,其笔画也由简到繁,不断丰富。如以法度最为完备的楷书为例,其基本笔画就有点、横、竖、撇、捺、挑、钩、折。而且,每种笔画又有多种形态。二是汉字笔画具有意象性。汉字笔画线条,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对客观事物外形的一种抽象、概括和描述,同时又是人的创造,带有某种意象性。历代每一书法的笔画中都熔铸有书家的意象。三是汉字笔画具有表情性。汉字丰富多样的笔画,与生俱来便带有丰富微妙的情感。不同笔画的线条,给人以不同的情感感受。一般来说,横线使人感到广阔、宁静;竖线使人感到上腾、挺拔;斜线使人感到危急、惊险;曲线使人感到流动、变化、柔和、轻巧、优美等。
(二)书法的艺术形体结构是通过汉字线条塑造出来的。
书法是造型艺术。艺术的使命在于用感性的艺术形象的形式去显示真实。书法艺术的形象是通过汉字线条塑造出一个个奇妙的结构形体。一是汉字形体的象形性影响和促进了书法的形象塑造。中国汉字是象形的,有象形的基础,就有艺术性。汉字始终沿着表意走,符号中仍有形象,“象”的范围也更广了,称之为“象物、象事、象意、象声”。这“四象”属于象形精神,是汉字艺术性的集中体现。二是汉字形体的多样性影响和促进了书法的形象塑造。汉字丰富的笔画和复杂的结构形体,源于自然和表意的特点。书家个人可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审美追求去创造书法的艺术形象,但无论如何,汉字形体的固有特点是不能忽视的。
三、从发展书法艺术看,必须坚持书写汉字的传统
继承是创新的基础,创新是继承的目的。历代书法的创变规律,都源于特定历史时期对艺术审美的与时俱进,也由于汉字的象形结构渊源,使其中艺术创作有了极大的可塑性和创造性。
(一)书写汉字是书法自身的规定性。
书法汉字包括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书写性,即书法是书写出来的,不是画出来的,也不是制作出来的,其创作过程是书写的过程。二是书写的对象是汉字而不是其他东西。两个方面是连在一起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书法艺术是最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艺术。
篇7
村级图书馆(室)是由村委会为投资主体、面向全体村民、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农村书刊流通阵地。1997年中央九部委发出《关于在全国组织实施“知识工程”的通知》以后,各地掀起了建设村级图书室的热潮,有力地推动着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那么,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村级图书馆(室)如何建设呢?笔者作了一番调查后得出初步结论,只要领导重视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本文试以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村级图书馆(室)发展为例,探讨农村老区、边缘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图书馆(室)建设。
1、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图书馆(室)建设现状
1.1龙观乡村级图书馆(室)建设成就
龙观乡在全国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宁波市来说,可谓是一个欠发达地区,是鄞州区五个抗战、时期革命老区之一。村级集体人均可用资金不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而且是鄞州区最低的乡镇之一,属于欠发达地区。全乡辖区面积77平方公里,撤并村后辖区为10个行政村。底总人口18000余人,其中户籍人口1人。为了贯彻落实文化部提出的“知识工程”的建设目标及学习型乡镇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自起,该乡开始实施“村村建立图书室工程”,至6月底全面完成,馆舍面积达到6000多平方米,藏书30000余册,年接待各类读者约10000余人次。目前以乡文化中心图书馆为龙头,校园图书馆为骨干,各村、企事业单位图书馆(室)为基层单位的三级图书馆网络已基本形成,可以说,龙观乡的村级图书馆(室)建设事业走在了全区各乡镇(街道)的前列,对龙观乡的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创建文明和谐社会发挥了作用。概括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创建起步晚。该乡自撤并村后着手加强了村落文化建设,仅一年多时间,投资200多万元,以建设“三点一室”(综合宣传点、文化阅览点、体育健身点和活动培训室)为契机,加快村落文化建设,目前已建立村级文化公园两座,另外还有四个村正在建造中;村村建立了一条以上体育健身路径、一座综合文化楼和一个以上综合活动培训室。村级图书馆(室)建设与其它乡镇相比,起步和发展相对较晚。
(2)设置因地制宜。龙观乡制定的村级图书馆(室)建设“五有”标准是:一是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设施,馆址要求选择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环境较好的地方,馆舍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二是有一定数量的图书和报刊,开馆时藏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廉政、计生等书刊各在50册以上,少儿图书、科技类书刊均达到10%以上,订阅报刊杂志10种以上;三是有健全的科学管理制度和固定的管理人员;四是每年有固定的购书经费;五是有固定的开放时间,每周一般不少于50个小时,周六、周日必须保证开放。
(3)发展快。龙观乡党委政府把建设村级图书馆(室)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下拨专门建设经费20万元,由乡文化站负责落实。经过仅一年多时间建设,至6月底村村建立了图书室,为创建和谐社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1.2龙观乡村级图书馆(室)存在的问题
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龙观乡,基层图书室的创办,对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老区脱贫致富,普及与提高群众及外来工科学文化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就现状而言,仍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1)大部分村级图书室缺乏正常的业务经费,发展不稳定。据统计,全乡10个村真正落实图书经费的仅在30%左右,存在着创建前轰轰烈烈,创建后冷冷清清的现象。
(2)藏书质量差,有效利用率低。大部分村级图书室由于藏书不能及时更新,质量得不到保证,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因素,致使每天阅览人数非常有限,有的几乎寥寥无几,各村图书室平均每天阅览读者仅30人次,规模稍大的也只有50人次左右,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外来工。
(3)管理不规范,条块分割,整体效应差。村与村图书室各自为政,图书不流通,根本谈不上计算机管理,有的村有计算机也不给图书室用,图书室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难以形成整体效应和资源共享。政府对创建时较为重视,但缺乏远景规划及巩固发展措施。
(4)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图书室成了开关室。绝大多数村级图书室管理人员素质偏低,来源于老协会的老年人或者村里领导班子人员兼职。老年人文化素质低,有的连图书借阅登记都很困难;村里班子人员空闲时开一下图书室,忙时根本管不过来,开开关关是经常的事。
造成上述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可以归结于以下几点:
(1)经济实力。经济稍好的村对图书室建设投入较多,经济弱的对图书室投入也便少了,有的干脆一分也不投入了。
(2)重视程度。不少村委领导总以经济效益衡量一切,对图书室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图书馆事业及“知识工程”的重要性,未将村级图书室建设列入地方建设总体规划中;缺乏固定的投资计划,在馆舍、人员、藏书、服务等方面无法得到应有的经费;或难以维持,或流于形式,阅览室成了藏书室。
(3)意识淡薄。村民整体素质不高,绝大多数村民仍然对经济效益感兴趣,缺乏最基本的图书馆意识,加之大多数村级图书室主要功能还只是作为村民文化生活的一部分而存在,未能对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水平发挥直接作用。因此,村级图书室的存在价值在村民思想意识中显得无足轻重,外来工反而表现较为积极。
(4)被动创建。由于硬性指标规定,不少村建室的初衷就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建室仓促,室舍简陋,位置不当,直接影响服务效果的发挥。一些室舍在村委办公大楼内,不少读者尤其是外来工不太敢到图书室借阅,导致图书室与读者产生隔阂,失去了办室意义。室藏书刊也大多数东拼西凑,结构不合理,利用价值低,管理人员随意性大,素质低,缺乏科学管理和高水平的服务。
(5)需求脱钩。一些村室建成后,由于对自身性质、人员、作用缺乏深刻认识,服务内容无法从本地实际出发,为广大村民提供迫切需求的农村经济信息和科技含量,而是一味迎合某些读者的阅读倾向,使图书室与街市租书摊区别不大。服务方式还是等客上门,缺乏主动性,未能充分发挥图书室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应有作用,因而也难以提高基层领导对图书室的认识,难以激发村民利用图书室的意识。
总之,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有必要继续加大对农村传统图书室的建设力度,尽快实现建设目标。因此,如何发挥现有村级图书室的应有作用,提高档次,巩固发展,使其良性循环,是摆在各级基层领导和图书室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2、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图书室发展探讨
2.1树立长期发展观点,确保图书室的经费投入
村级图书室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层建筑,不可能不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而上层建筑又可以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不胜枚举的读书致富、信息致富事例,以及古人“书中自有黄金屋”的言论,足以说明人们对图书重要作用的深刻认识。可以说,经济要发达与村级图书室的存在是相适应的。即使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由于领导对图书室的认识水平不同,图书室的发展也参差不齐。其中,一些创建较早的村图书室,多年来基本未购一册新书,也未订购报刊杂志,所有图书资料均为办室时购入或捐赠。因此,区、镇乡两级财政应当拨出一笔固定经费,作为村图书室的购书及订阅报刊的订购费;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吸引读者到图书室来。
2.2办好乡镇(街道级)图书馆
村级图书室的生存、发展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扶持,而业务支持更是不可或缺。我国农村公共图书馆事业是由以县(区)图书馆为中心,乡镇图书馆为骨干,村级图书馆(室)为基础,家庭图书室为细胞组成的图书馆网络,其本质是阅读网络,将来可能发展为信息网络。县图书馆没有办好,乡镇图书馆就不可能巩固、发展;县乡两级图书馆没有办好,村级图书室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发展和巩固。实践证明,乡镇级图书馆办得较好的乡镇,其所属村级图书室发展势头就良好,反之,就势头不好。
2.3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同样图书馆管理也必须以人为本。因此,有了图书室的专业化管理人员,农村图书馆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
2.4积极开展业务读书活动
篇8
二、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改善就医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院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立院之本。近几年,医院通过连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完善各项医疗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断强化质量、安全意识,逐步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提升服务水平。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的改善,科技的发展,创造人性化的医疗环境,已成为医院发展趋势。宽松优雅的诊疗环境能够满足病人的诊治需求、心理需求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满求。我院近年来在病房楼建设、新仪器配备上都加大了力度,绿化美化医院环境,为病人提供了一个优美、舒适的疗养环境。同时在服务上简化流程,门诊配有导医并采取弹性排班措施,尽力避免门诊病人“三长一短”的现象发生。全院上下坚持挂牌上岗,文明服务,杜绝服务忌语,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投诉和纠纷逐年递减,病人和家属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加强管理,建章立制,形成推进医院文化的长效机制
我院以“三好一满意”为活动载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务人员的准入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对新进医护人员和未拿到执业证书者实行带教或转岗。完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着重抓好以下一些工作:每月对各部门科室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集中对病历书写管理、门诊医生值班进行了专项治理,进一步明确对核心制度落实的情况进行考核。完善医德档案,加强医德考核,把医德医风考核结果与个人利益挂钩并及时存入档案;定期进行门诊、住院病人问卷或电话调查;推行公示制度,打造诚信医疗,公布各种检查、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对住院病人实施“一日清单制”,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等。由于管理到位,各项业务指标继续攀升,医患矛盾大幅度下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不断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完善充实了医院的管理规定,为医院文化建设形成了长效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思想政治工作与医院文化建设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篇9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篇10
Keywords:regionaleconomiescoordinateddevelopment;suggestion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早已被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看作是事关国家长远利益和本国经济政治的根本制度能否正常运转的重要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如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本人认为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行专门的立法
可以说成功缓解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过大问题的几个国家,都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任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中日本的区域经济政策完全以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来推进,而美国、德国也都有相关的专门法规出台。日本政府无论是对全国性开发,还是对地方性开发或特殊性开发,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并根据各项法律制订了相应的计划,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了政府各项开发政策的实施;美国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对落后地区援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所有的程序和过程都在严格的法律控制之下,防止发生将资金挪作他用,而使项目夭折的事情,保证了援助项目落到实处,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德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使得平衡区域差异成为各级政府的共同任务,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提高到了基本法的高度。
2充分运用了财政政策的相关工具
首先,针对不同地区采取差别税制。从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政府通过差别税制积极培养落后地区的良性循环能力。其次,要对落后大的地区转移支付,这里可以以德国的财政平衡制度作为借鉴。其特有的转移支付机制充分体现其合作性财政联邦制的“合作”性质,即通过财政手段实现州之间或地方之间人均财力的相对平衡,为确保各地区居民能够实现这种相同的生活水准创造条件,这正是德国财政制度的核心。
3对落后地区实行倾斜的金融政策
区域协调性问题处理的比较好的国家都十分关注运用对落后地区倾斜的金融政策来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实行对落后地区倾斜的金融政策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准备金制度、利率政策的倾斜。考虑到落后地区货币乘数较小的现实,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而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也是落后地区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应该有效的反映资金的稀缺、投资的风险,利率也可以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作为资金流向的导航器。其次,采取积极政策合理推动落后区域金融的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及制度创新。理念创新是实现由传统经营理念向现代经营理念的转变。落后区域金融发展滞后,固然有外部环境的制约,但内部理念的落后也是重要因素。4加大国家对落后区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同时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
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的一个前提条件,包括交通、通信、教育等方面的建设,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落后地区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用于这方面的建设,这就需要国家加大相关的投资力度。同时,要针对不同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发展战略的同时,高度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以德国为例,其在不同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发展战略的同时,也要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使得区域间经济能得到协调发展。
5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劳动者素质
美国政府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的政策导向,主要是着重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私人资本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核心是要培育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的创造能力和持续发展的竞争力,认为政府的扶持是必要的但也是次要的。相关统计显示,我国当前对人力资本的公共投资占GDP的比重正在逐年增加,可见国家对提高劳动者素质这一问题也高度关注,但高等教育的投入并未随之增加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6使地方政府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任务的具体承担者
德国所采取的这一政策十分值得我国借鉴,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如果使地方政府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任务的具体承担者,而中央政府主要发挥居中协调作用,则更容易解决“诸侯经济”导致的各种矛盾。具体的做法可以首先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政策合理性及相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建立专门的部门定期进行审查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
7合理利用外资
我国经济发展不能过分依赖海外资金,同时引进外资时应在吸引直接投资上下工夫。外国资本的流入如果处理不当,有时会具有很大的破坏性,特别是在短期资金和那些随时可以兑现逃走的证券投资的管理上。由于目前通讯手段十分发达,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市场稍有风吹草动,证券投资资金在瞬时内就会抽走,从而对一国的对外支付造成严重压力。
8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篇11
1针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行专门的立法
可以说成功缓解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过大问题的几个国家,都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任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中日本的区域经济政策完全以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来推进,而美国、德国也都有相关的专门法规出台。日本政府无论是对全国性开发,还是对地方性开发或特殊性开发,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并根据各项法律制订了相应的计划,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了政府各项开发政策的实施;美国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对落后地区援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所有的程序和过程都在严格的法律控制之下,防止发生将资金挪作他用,而使项目夭折的事情,保证了援助项目落到实处,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德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使得平衡区域差异成为各级政府的共同任务,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提高到了基本法的高度。
2充分运用了财政政策的相关工具
首先,针对不同地区采取差别税制。从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政府通过差别税制积极培养落后地区的良性循环能力。其次,要对落后大的地区转移支付,这里可以以德国的财政平衡制度作为借鉴。其特有的转移支付机制充分体现其合作性财政联邦制的“合作”性质,即通过财政手段实现州之间或地方之间人均财力的相对平衡,为确保各地区居民能够实现这种相同的生活水准创造条件,这正是德国财政制度的核心。
3对落后地区实行倾斜的金融政策
区域协调性问题处理的比较好的国家都十分关注运用对落后地区倾斜的金融政策来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实行对落后地区倾斜的金融政策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准备金制度、利率政策的倾斜。考虑到落后地区货币乘数较小的现实,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而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也是落后地区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应该有效的反映资金的稀缺、投资的风险,利率也可以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作为资金流向的导航器。其次,采取积极政策合理推动落后区域金融的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及制度创新。理念创新是实现由传统经营理念向现代经营理念的转变。落后区域金融发展滞后,固然有外部环境的制约,但内部理念的落后也是重要因素。
4加大国家对落后区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同时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
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的一个前提条件,包括交通、通信、教育等方面的建设,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落后地区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用于这方面的建设,这就需要国家加大相关的投资力度。同时,要针对不同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发展战略的同时,高度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以德国为例,其在不同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发展战略的同时,也要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使得区域间经济能得到协调发展。
5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劳动者素质
美国政府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的政策导向,主要是着重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私人资本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核心是要培育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的创造能力和持续发展的竞争力,认为政府的扶持是必要的但也是次要的。相关统计显示,我国当前对人力资本的公共投资占GDP的比重正在逐年增加,可见国家对提高劳动者素质这一问题也高度关注,但高等教育的投入并未随之增加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6使地方政府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任务的具体承担者
德国所采取的这一政策十分值得我国借鉴,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如果使地方政府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任务的具体承担者,而中央政府主要发挥居中协调作用,则更容易解决“诸侯经济”导致的各种矛盾。
具体的做法可以首先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政策合理性及相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建立专门的部门定期进行审查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
7合理利用外资
我国经济发展不能过分依赖海外资金,同时引进外资时应在吸引直接投资上下工夫。外国资本的流入如果处理不当,有时会具有很大的破坏性,特别是在短期资金和那些随时可以兑现逃走的证券投资的管理上。由于目前通讯手段十分发达,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市场稍有风吹草动,证券投资资金在瞬时内就会抽走,从而对一国的对外支付造成严重压力。
8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篇12
一、我国民族舞蹈文化的发展特征
1、民族舞蹈文化的发展具有群众性、娱乐性和继承性
自古以来,民族舞蹈都是在本族人民群体化的自我审美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它从最初的个人感情的表达逐渐发展成为群众集体创作的成果,同时慢慢成为劳动人民讴歌现实、自我娱乐的主要方式,在娱乐中接受民族文化和精神的陶冶,所以我国民族舞蹈的发展必然具有很大的群众性和娱乐性。另外,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手段就是民族舞蹈,民族舞蹈的发展更是民族文化积淀的结果,在新的时代,民族舞蹈文化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所以民族文化的又一发展特征就是民族舞蹈的继承性。
2、我国民族舞蹈文化的发展具有感彩
丰富的民族舞蹈文化可以让人民从实实在在的身体感受升华到精神世界的感情投入,也就将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这就导致中国民间舞蹈文化的发展具有浓重的感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广大人民的舞蹈自娱活动也越来越丰富,舞蹈作为宗教礼仪、节日庆典、劳动丰收等风俗习惯的主要庆祝形式,已融入了众多人民的感情依赖,这也是千百年来民族舞蹈文化不断发展、长流不息的主要原因。
3、我国民族舞蹈文化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受世界多元化的发展,我国现今的民族舞蹈文化正经受着国外艺术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冲击,不断的发展、变异、更新和完善,逐渐向更高的精神层次的表现转变。现在的民族舞蹈已成为人们消遣娱乐的一种生活方式,比如民族舞蹈已走向夜总会或者歌舞厅,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接触它的机会;有些民族舞蹈经过改编后已成为人们强身健体的一种运动方式。由于现在民族舞蹈比赛的盛行,舞蹈艺术家们也对民族舞进行适当的改编和创作,努力提升民族舞蹈的艺术表现力和精神层次的追求,使民族舞蹈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民族舞蹈文化正从“俗”向着“雅”的方向发展,这标志着民族舞蹈文化的审美境界在向着全新的层次发展,终将会以饱含民族特色及个性的姿势走向世界。
二、中国民族舞蹈文化的传承意识
在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今天,民族舞蹈的创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编导在对民族舞蹈进行编排设计时,要始终保持冷静的思考力,明白什么能改,什么不能改,要不受各种流行舞蹈的影响,让民族舞蹈能够体现出民族文化的特色。真正优秀的民族舞蹈作品无论怎样变化,作品的编排都会尊重当地民族的文化习俗,更不会随意打破民族禁忌,违反民族规定。舞蹈中融合了本民族的文化特色,才能突显出民族特征,彰显出当地民族独立存在的文化价值,对此,舞蹈的编排设计上应该求异而不求同。好的舞蹈作品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它本身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理念,发展能够扎根于民间,立足于时代。
作为空间和时间共存的艺术,舞蹈具有文化传播及传承的个性特点。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族舞蹈应该具有长远发展的眼光。现今民族舞蹈文化正不断地融合外来元素,处于一个多变和发展的阶段,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民族舞蹈的创作需要用发展、创新的眼光来看待,还需要把坚持传统和现代意识有效的结合起来。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民族韵律、民族风格、民族特色以及民族的审美意识、审美观念等都是民族舞蹈文化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进行民族舞蹈创作时,必须要真正理解民族舞蹈传统文化的本质内涵,以现代的审美理念、前瞻的意识、发展的眼光和研究的态度,紧紧抓住民族文化的特征,认真分析作品内容形式与文化发展的关系,通过深厚的民族文化,追求更深层次的文化底韵。
三、中国民族舞蹈文化的传承
民族舞蹈的创作不能片面强调坚守传统,舞蹈的创作要迎合时代的发展,一味地注重民族传统的融入只会阻碍民族舞蹈的发展。我们需要用科学、发展、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对民族舞蹈,更要以学习、继承的态度来对待它,保证在保留民族传统的同时,加入符合时展的内容,从而促进民族舞蹈文化的不断发展和壮大。
1、倡导民族舞蹈的自然传承方式:这种方式是比较原始的一种传授方式,传授人没有专门的记录方法,只能一招一式地通过身体的示范,言传身授。因为现在各种新的文化争相涌入人们的视野,人们对传统文化和物质世界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所以他们更喜欢新的接受事物的方式,传统的授艺方式也就失去了原来的吸引力。
2、引导人们在娱乐性活动中传承民族舞蹈文化:在节日庆典或者庆祝丰收的时候,舞蹈是人们主要的自娱方式。这种娱乐性的舞蹈不需要有专门的人去教,人们跳的次数多了自然而然就会掌握。这种舞蹈方式没有固定的形式,存在有自编自演的情况,所以能够更快的接受和融入外来事物,再加上自身民族元素的混合,民族舞蹈文化就逐渐的丰富并传承下去。
四、中国民族舞蹈文化的发展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族舞蹈文化也代代相传,为其以后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可能。目前我国民族舞蹈文化具体可以向以下两个方向发展:1、通俗文化方向。民族舞蹈文化带有很强的群众性和娱乐性,这决定了民族舞蹈自身具有通俗的特征。“民族舞蹈大家跳”也逐渐成为民族舞蹈发展的重要助力,所以促进民族舞蹈文化向通俗文化方向发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2、精英文化方向。这种舞蹈要求技艺要美观、表演要高雅,从舞蹈中能够体现出民族精神和时代特点。要把民歌、史诗中存在的思想和主题融入到民族舞蹈中,用现代的方式表现出舞蹈家的精神境界和思想感情。
面对世界舞蹈文化的频繁交流,舞蹈艺术创作要体现出当代中国人民的现实生活,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节奏,把舞蹈的主题与人们群众的思想感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要把民族舞蹈与现代流行舞蹈区别开来,认真挖掘民族舞蹈文化的内涵;把民族特色、民族精神以及民族审美情趣融到民族舞蹈之中,在人们欣赏舞蹈的同时传播了民族特有文化;采取民族舞蹈健身的形式,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舞蹈中来,保证民族文化能够传承下去。
综上所述,把我国的民族舞蹈文化发扬光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任重而道远,既需要民族舞蹈工作者的激情投入,也需要大众的积极参与。我们要明白民族舞蹈文化的重要性,认真研究民族舞蹈文化的本质和内涵,在传承和发展的同时,不但要坚定立场,保留有一定的传统民族特色,还应具有开放精神,积极融入新的时代元素,做到传承与创新并存,创造出一种贴近时代精神,体现中国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特色的民族舞蹈文化。(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参考文献
[1]于景春.舞蹈教育在民族舞蹈传承中的作用[J],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6,(4).
篇13
1.知识讲解内容较为复杂,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成效
针对于西医内科学的教学是每一教师都需要面对地问题所在。因为西医内科学每个疾病的讲解内容包括概述、病因和发病机制、病理、临床表现、实验室与其他检查、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等7大部分,有的用1学时,最多2学时讲解,同时要针对重点有层次地讲解,易造成以灌输为主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没有时间思考。
2.课程设置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在课程设置方面,我国大部分中医药高职高专院校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西医内科学在课程设置方面,从课时到内容,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和缺陷。就西医内科学的课时而言,连中医课时的二分之一都没有占到;而旧西医内科学的教材《西医内科学(第三版)》来讲,内容繁复,重点不清,导致教师在讲课的时候都不得不在有限的课时内将繁复的内容讲授给学生,从而导致学生的理解和接受效率也不高,致使临床实践的过程中,不仅知识不够用,动手能力也非常欠缺。
3.学生无法在短暂的临床见习中实现对书本知识的融会贯通
因为中医药高职高专院校不少学生的见习单位往往是中医院,这也就使得学生难以在短暂的临床见习中,加深对西医内科学认识。大多数中医院的分科不细,病种有限,加之医院的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满足临床见习带教的要求
二、中医药高职高专院校加强西医内科学教学方法实践建议
1.加强实践教学内容与模式的重构以提高临床诊治能力
相较于其他专业来讲,医学专业不仅需要具备充足、科学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求有一定的实践动手能力。因此,中医药告知高专院校在改革和优化西医内科教学模式时,必须对实践教学加以高度重视。将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资格证考试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重点进行实践教学内容与模式的重构,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理论,再通过理论指导实践,在反复的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过程中,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积极性,同时还能促进学生动手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的提升。
一是开展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的阶段性实践教学,可以分别在课程前一学期、课程中、课程后一学期进行临床相关实践,形成创新的阶段性实习模式。课程前实践主要增强学生对临床疾病的感性认识。二是可以实行以病例为先导,以问题为中心的实践教学模式在临床实践中,由带教完成,先对学生展示疾病的典型病例,提出问题,然后去病房接触患者,先问诊再进行体格检查,然后再进行辅助检查及相关诊断技术,提出诊治方案,书写病历及开具医嘱,带教老师总结及指正。
2.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改革教学内容
理论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社会需求。因此,在改革西医内科学教学内容时,应当充分了解市、乡、镇的中医药、卫生所等单位对高职高专院校中医学专业岗位的相关需求,包括理论和技能。在充分了解之后,在根据具体的需求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从而确保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西医内科学专职毕业生。
一是开设西医内科学的导论课使学生早期接触临床疾病,理论学习后组织学生深入病房进行4学时的临床见习,使学生早期进入医生角色,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及自觉性。
二是理论教学内容与模式重构提高基础理论知识的水平及利用度。我们建议优化课程结构,调整授课顺序,例如考虑疾病发生的季节,按照季节的不同,讲授相应的疾病,如脑血管疾病在冬季的发病率明显高于其他季节,为让同学们见习到更多的典型病例,我们打破原来按照教材和教学大纲编排的授课顺序,冬季安排脑血管疾病的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以提高授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