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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受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出现经营状况差、融资难等问题,阻碍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因此,研究金融机构变革下国际贸易融资问题,对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加进出口贸易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机构变革对国际贸易与融资影响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机构的相关概念界定
金融机构是指为人们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都属于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主要为人们提供办理储蓄、购买证券、保险、基金管理的服务,每个国家的金融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包括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境内外的外资融资机构,这三种金融机构构成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
(二)国际贸易与融资概念界定
国际贸易是指国际上各个国家地区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实现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上的流通活动,由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构成了国际贸易。
融资是指在企业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的从事资金的融入和融出活动。
国际贸易融资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现的融资活动,国际贸易融资要依托国家或企业个人的资金实现资金流动,这种融资活动会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出现,包括出口商品的制造、运输、销售等过程。因此,金融机构发生变革会对国际贸易与融资产生重要影响。
(三)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
1.国际贸易在融资过程中,融资的成本比较低,因为在国际贸易融资时有货物抵押和清楚的还款来源作保障,对于银行来说,在对贸易融资的处理上就会比较宽松,银行收取的利息也会相对较少,因此,国际贸易融资要比银行贷款的成本低,而且容易得到批准。
2.国际贸易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融资人不仅要承担银行贷款的风险,还要面对利率和汇率的风险,还有国际贸易融资与国际贸易结算联系密切,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会存在欺诈、单交等风险,
3.国际贸易融资的融资人构成复杂,由于融资是在国际背景下进行的,融资人可以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人,而且如果涉及到国内与国外的融资,就要涉及到两国货币兑换的的问题,在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时要根据货币的汇率变化情况,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进行融资的决策。
4.国际贸易融资作为国际资本流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不同国家的融资资金在国际间的流通和转移。作为国际贸易中的融资者要遵守本国政府颁布的融资法令,本国政府要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对本国的金融机构进行管制,确保融资过程的安全性。
三、金融机构变革对国际贸易与融资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把整个世界的经济关系联系紧密,主要体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的资金可以流动任何国家和地区,这就导致当出现金融机构变革时,由于金融的传导性各国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国际贸易中的融资风险就会扩大。
(一)金融机构变革对融资环境和融资需求的影响
在金融机构变革环境中,我国与世界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金融机构的变革会在世界范围内造成极大的动荡,2012年,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经济衰退的情况,许多国家还出现了经济负增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受到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变慢,许多国家出现失业率上升,中小型企业停产倒闭的现象。
金融机构变革对融资需求产生重要影响,以中小企业为例,中小企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很少,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资金的投入,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资金少,规模小,企业管理不完善。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中,对融资标准过高,这就导致中小企业不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进行融资。因此中小企业陷入了融资困难的危机中[3]。
(二)金融机构变革对国际贸易融资成本的影响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和贸易出口困难导致了融资成本的增加,由于融资难度的增加,银行等借贷机构对融资的条件会更加苛刻,办理的手续会越来越繁琐。利率的波动上导致风险的发生,各国在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时一定要把握好汇率的波动规律,减小损失。
四、金融机构变革中完善国际贸易融资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与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为贸易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各国应结合当今国际贸易融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健全贸易融资法律法规实现与国际接轨,同时还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出发,解决本国贸易融资法律与国际惯例间存在的分歧。通过研究当前贸易融资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法,努力实现与国际上的惯例相接轨,以法律保障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
(二)与其他国家积极交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国家应出台一系列的贸易融资措施,帮助我国企业解决贸易融资问题,推动我国贸易发展。国家完善进出口贸易政策,发挥各省市经济管理部门的作用,实现各部门单位支持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参加国际上的贸易融资合作,加大对主要贸易国家的融资支持,推动双边贸易融资。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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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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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运用买方信贷业务
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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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研究现状
在上述研究背景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旧的研究生英语教学大纲已不能符合现阶段国内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的需要,很多专家已就教学改革做出了探索和研究。李桂荣提出,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需要一定的策略,基本可分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分级教学,示范教学效果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开放教学系统,引入竞争机制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以学生的专业方向组织教学,实施效率教学模式的阶段[2]。谢宇、韩天霖、林放、孙静通过对用人单位、高校教师、公共外语研究生等进行针对性调查了解公共外语研究生英语教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新时期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英语教学探索了可行的方法和途径[3];王云秀、陆巧玲认为,课程设置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环节。他们针对目前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及课程设置状况,对英语课程设置进行探讨,提出了将综合英语类、语言技能类、语言应用类、语言文化类、专业英语类等必修课和选修课结合在一起的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设置体系[4];马晓宇认为,应从提高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效果的目标出发,通过检视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和现状,指出淘汰旧的教学模式、建立新的教学理念、优化课程体系设置、完善考核指标是提升教学效果、培养国际型科研人才的有效策略[5];王松、宋平、李隽归纳我国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学科内容为依托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6]。周梅结合目前社会需求以及我国高校研究生的具体情况,提出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的重心应该向ESP(专门用途英语)课程转移,她从ESP课程的需求分析、课程设计、教学法、教材、课程评估以及教师发展几个方面论述了开设研究生英语ESP课程的必要性及其各环节要点[1]。
在以往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笔者认为开展基于CBI理念的ESP教学对于研究生公共英语改革意义重大。
三、CBI及ESP的核心概念
CBI(content-basedinstruction),也称为“基于内容的教学”或“学科性语言教学”。它是一种把语言教学与学科知识结合起来的教学理念,是用目的语言教授某一领域的学科知识,从而确保学生既可以习得目的语言,又可以掌握学科知识。CBI教学理念产生的目的是为了探索一种可以弥补学生在语言能力和语言实际应用能力之间存在差异的有效方法。它与传统的外语教学方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它认为目标语言的能力是通过把教学的重点从学习语言本身转移到通过学习学科知识来获得的。它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以学科知识为核心;二是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三是学习新信息;四是课程设置必须符合不同学生群体的需要。
从理论基础上来讲,CBI教学路径汲取了第二语言习得理论、合作性学习理论、认知学习理论,以及有关大量阅读和动机、兴趣等多方面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因而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可实践性和有效性。研究表明,CBI路径课程教学模式在各种语言学习环境、针对各种层次的学生进行的外语教学中,在提高学生整体语言能力、促进学科知识的增长、增强学生理解和应用目的语言的自信心、提高学生持续性学习外语的动机几个方面都有显著成效[7]。在教学模式方面,基于CBI理念的常见教学模式为主题模式,课程模式,辅助模式,专题模式。四种模式的教学材料均选自目标语原创的各种主题、话题,旨在以语言为媒介获取专业方面的新信息,同时提高语言水平。提倡采用图片,影视,模拟等各种教学手段来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能力[8]。
ESP(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即“专门用途英语”,如林学英语、医学英语、商务英语、工程英语、计算机英语等,它属于跨学科的应用语言范畴。在每一个专门类别里面,既包括“学术方向”,也包括“职业应用方向”,涵盖面较广。ESP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实用性强。它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ESP学习者多是即将或正在从事各种专业的专门人才,如工程师、医师、企业家等,或是学习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涉外旅游、国际新闻等大学生;二是ESP学习者学习英语的目的是把英语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来学习,以便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ESP的精髓是分析和满足不同学习者的不同需要[9]。
鉴于研究生都有自己的专业知识体系,如能激活其背景知识,以专业学习内容为核心,语言习得为副产品,设置适合专业发展需要的英语课程体系无疑将极大地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改善研究生英语教学的质量,为社会和国家培养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专业能力突出的高素质综合性人才。因此,基于CBI理念的ESP为导向的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意义非凡。
四、基于CBI理念的ESP为导向的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的核心内容
基于CBI理念的ESP为导向的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核心内容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模式,教学管理及评估方式的改革。
在课程设置方面应遵循因材施教、个性化学习和分层次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自主学习网络平台,大力培养学生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能力。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课型。必修课包括综合英语教学和专业英语教学两部分,其中改革的重点是专业英语教学,也是最能体现CBI理念、ESP导向和因材施教原则的,它旨在培养学生用英语从事本专业学习工作和科研的能力,必须紧密结合专业课的学习和学术研究,在分配学时学分上必须重点考虑。综合英语教学可分为知识技能型模块和应用型模块两大类。技能型模块旨在强化学生的英语语言知识,提高其听说读写译等各项语言技能。应用型模块则旨在培养学生英语应用能力,可以开设论文写作,应用文写作,国际会议英语,科技翻译,文献检索等课程[10]。
教学内容和模式的改革是教学改革的关键。教师根据学生的专业选择或者编写教材,以学生的专业学科知识为核心(CBI理念的EPS导向的集中体现),围绕学生的专业学科而非语言形式,使用真实语料,保证学习者能尝试使用目标语言来了解适合其特定需要的话题和专业学科知识内容。教学模式提倡以提高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模式,最好能采用分层分类教学的方式,避免重复学习。在教学过程中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网络自主学习结合教师面授的教学模式能够引导学生朝着个性化、自主化、合作型的学习方向发展。基于网络的研究型,项目型,合作式教学模式比较符合当前国内研究生英语教学的需要。英语教师和专业教师可以通过合作,给学生布置有实用意义的任务(如国际会议的论文报告),让学生分成研究小组,在网上寻找资料,相互讨论分工合作,完成涉及自己专业领域的研究报告。而以上的教学模式特点均体现出CBI教学理念常见教学模式的特点:教学材料选自目标语原创的各种主题、话题,旨在以语言为媒介获取新信息,同时提高语言水平。提倡采用图片,影视,模拟等各种教学手段来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能力。
教学管理方面应当设立单独的研究生公共英语选课系统,方便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和需要自由选择教师和上课时间。可以允许学生试听一到两周,最后确认或者更改自己的选择[10]。
评估手段和方式方面可以参照浙江大学的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采取形成性评估结合终结性评估的手段,对基于网络的学生自主学习和课堂教学分别进行考核,采用机考结合面试的方法。选修课主张考查方式的多样化,由老师决定采用何种方式[10]。
五、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的3D特点及改革的价值所在
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3D特点是指:Diverse,dynamic,distinct;即多样性,动态的,个性化的特点。多样性是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评估方式均要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课程设置考虑到不同学生的不同的专业需要,内容、模式、评估方式多样;动态是指网络教学结合课堂面授,学习的过程不仅发生在课堂,更多发生在课外。学习者学习到的不仅仅是简单的词汇语法等读写知识,而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逐步掌握如何利用英语这门工具来进一步了解本专业研究的最新动态,选择有价值的前沿性的研究课题,联系本专业的知名国内外专家,在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或者国际会议发出中国学者的声音。个性化是指研究生英语教学一定要根据学生不同水平,不同专业和不同的个性鼓励其自主选择课程级别,课程内容,课程进度,测试时间和方式;同时教学中不强调标准答案,不扼杀个性,而是多设计开放式任务,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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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