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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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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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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现行并购政策中应完善的几点思考

随着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越来越快,跨国并购已经非常常见。显然,在美国,其联邦并购税制,从具体制度到条文,均已是成熟完备的发展,而在我国,其现有的并购税制虽已有巨大进步单仍然过于简略,难以应对越来越活跃与复杂的并购交易。中国现行并购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我国的并购税制凸显出了对于鼓励公司并购的价值取向,但,它并未将所有与免税合并具有相同或类似经济实质的并购交易列入免税并购的交易范畴,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

第二,中国现行并购税制并未将防止避税型并购交易作为自身应有的价值取向之一。并购交易涉及多种形式的避税操作,包括滥用免税并购交易不确认收益的税收待遇、滥用免税并购交易的税收属性结转待遇、通过免税并购交易将未经收益确认的已增值资产转移给外国公司等。现行并购税制未完全涉足并购交易中的其他避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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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0.5%)、波兰(1.2%)、墨西哥(1.5%)、卢森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OECD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三、企业年金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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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有着紧迫性要求,但不具备合法性,影响力不大,属于苛求利益相关者。物流企业不仅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对象,又是税收政策的服务对象,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显现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管理的核心准则,也反映了物流业税收政策以物流企业满意为服务导向,物流企业对物流业税收政策有着最真实、最深刻、最直接的感受,让物流企业合法地参与到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去,是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进行评价的科学有效方法。

3.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有合法性与影响力,但紧迫性不强,属于占优利益相关者。立法机关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评价权利,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行使权力实施评价乃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立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能够获取更为翔实、丰富的资料数据,拥有更先进评价方法与手段,也更为理性。物流业税收政策综合绩效评价乃一种科学民主的治理工具,是科学民主的制度安排,为立法机关绩效管理职能的顺利实施与强化提供了高效合理的选择路径,且经由翔实具体的指标体系来全方位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可以精准有效的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进行绩效判别,进而调整物流业税收政策,这也正顺应发扬立法机关绩效评价效力,实现国家民主化、法制化的革新方向。

4.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拥有影响力,但不具备评价的合法性,紧迫性也不强烈,乃潜在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乃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最终感应主体,因此也应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主体之一,这也符合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以民为本的价值导向。但社会公众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时,具有分散性、感性及孤立的属性,欠缺专业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技术知识,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充分。社会公众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进行评价时,要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进行,代表社会公众意愿而非个人意愿展开,经由绩效评价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开展物流业税收政策的专项绩效评价时,要关注社会公众作为绩效评价主体的制度设计与组织建构,从而有效发挥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5.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拥有合法性,但紧迫性与影响力不大,属于自主利益相关者。第三方评价乃指聘请多位专家成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组织,依照一定的评价标准与指标,运用一定的手段把专家个人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整合为整体评价,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做出全面判断。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专业性较强,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评判,从而获得具有精确性、可信性的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部门实施相关物流业税收政策调整提供可靠科学的智力支持与信息咨询。让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能够保证评价的专业性与中立性,从而确保评价的可信度,因此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必要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主体之一。

二、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体系的选择路径

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链日益多元化与繁杂复杂,任一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皆有着自身独特的评价视角,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与无法取代的比较优势,这必定要求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组成。我国应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经由构建多元化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体系,来保证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有效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一)法律保障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为了规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利益表达、确保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利益诉求及确保弱势评价主体的利益,各级立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编织牢固的法律制度保护网。经由法律法规明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建构,并对各评价主体的评价范围、评价手段与评价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制,从法律上保证了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多元化主体的合法性、权威性。

(二)合理选择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针对不同物流业税收政策展开评价时随意采用人人参与的绩效评价主体是不适宜的。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不仅要引入多元化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且要对各绩效评价主体进行恰当的组合和配置。在各绩效评价主体组合中,要以立法机关为核心主体,在立法机关引领下,各绩效评价主体从各自特定的视阈、利益诉求出发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绩效,形成各评价主体间长短互补的搭配格局和联动机制,从而增强绩效评价的精准性与可靠性。扩大社会成员参与绩效评价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社会成员的全面参与。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功效,确保第三方评价的常态化、全面性和中立性。对政府管理部门要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赋予物流企业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合法性。

(三)恰当配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比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构成是一个多元结构,但这并不表示各评价主体是相同分量,各评价主体间是一种相互合作、竞争与耦合的关系。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已明确的前提下,针对同一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对象,各个绩效评价主体间的比重会对绩效评价结果产生关键性的影响,这也是绩效评价主体结构的组合是否合理的重要根据。通常,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比重关系主要体现于各评价主体承担的指标在整个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构成与权重分配比率。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过去皆为行政主导、评价主体较为单一。但从长久发展看,以社会成员、专家、第三方评价机构为主的外部评价主体在物流业税收绩效评价中的分量会逐步加大,这是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必然发展态势。

三、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发展对策

在合理确定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基础之上,还需从内部与外部要素的视角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以切实提升绩效评价的成效。

(一)内部要素的优化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作为物流业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伴随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发展,绩效评价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中日益重要。为规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提升绩效评价的质量,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相当关键。

1.健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需要考量各地区、时间等各个因素。由绩效评价主体利用各自资源一道合作,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扩大到物流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对物流业生产经营展开分析,且采用经济指标,从性质角度实施模糊分析,有机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以提升绩效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与可靠性。也便于绩效评价机构对各指标的搜集、统计、评价与处理。

2.合理设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流程绩效评价乃一个搜集信息数据、分析应用信息数据、反馈信息数据的全方位活动,依照绩效评价活动的内在要求与规律,基于绩效评价活动各环节分工负责,为保障评价结论的真实、可靠,绩效评价活动需要遵照严肃、合理的活动流程,具体工作流程见图2。

3.提升绩效评价人员素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专业性较强,对从事绩效评价活动的人员有着较高的素质要求。纵观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的国家不仅有完善的绩效评价机构,还有专业的绩效评价队伍,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绩效评价活动的质量。由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专业性,要求绩效评价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计算机、法律及相关税收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还要对物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所认识,并要有丰富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及评价能力等,能够合理利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与自身的经验积累来综合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真实绩效。但当前,我国开展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人员专业素质良莠有别,多数绩效评价人员未达到绩效评价工作的素质要求。因此在实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初期,需采取一定举措提高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首先需实施严格的绩效评价人员选拔机制,选拔专业综合素质高、有物流业税收相关工作经验,有较强责任心的专业人才从事绩效评价工作。其次,需对从事绩效评价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与评价技能,以达到绩效评价活动的要求。对与绩效评价活动有关的物流业税收业务、财会知识、计算机技术、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应用分析及调查技巧等内容展开系统培训,并结合绩效评价活动,组织绩效评价活动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快速提升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及绩效评价技能。

4.研发应用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充分的涉税信息乃绩效评价活动的基础,而现代信息技术为绩效评价提供了坚实的支持。当前计算机技术系统在涉税信息的提供及处理上未达到绩效评价的要求,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依然处在发展阶段,需要研究开发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统一应用软件,避免各机构各自研费过多资金。一套统一规范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软件应用系统可以提升数据信息的自动读取、指标的分析、评价对象的选择及评价结果的处理水平,还能经由人机合理耦合补充人员素质与数量上的不足,将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推向规范化、程序化与现代化发展轨道。

(二)外部要素的优化

1.健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在推进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中,相当关注法制建设,明确规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范围、内容、依据、方法等,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为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制度化建设中,需要完善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绩效评价的法制化程度。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社会经济范围的法律法规体系,会影响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质量与效率。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发展到现在还没有统一、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在缺乏法律支持的状况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依据仅仅为财务和税收的内在关联关系,绩效评价不具备确定力、执行力与约束力。构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外,还要健全政府部门与有关部门共享涉税信息领域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各有关部门配合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积极主动提供物流行业的涉税信息。

2.构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信息网络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准确有效乃以真实涉税信息为基础,而税收政策数据信息化乃开展绩效评价活动的基石。信息失衡会使得绩效评价难以取得预期结果。为确保税收政策数据传导顺畅、准确,需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发达的信息网络乃获取涉税信息的保障,国外发达国家投入大规模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来建设信息网络。我国可学习国外模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信息网络体系,经由网络体系实现信息数据的存储、调用、交换、档案管理等绩效评价管理活动。此外,在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内部信息网络之时构建外部信息网络,建立国税、地税、工商、统计、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外部网络。实现不同部门间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提供信息交互平台。

3.增强金融监管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目的乃获取经营利润,资金流动不仅为财务核算的主要客体,也反映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运作情况,若绩效评价部门可以及时掌握物流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动状况,就能把握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数据,以此为基础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必然可以获得乘数效应。伴随经济社会的进步,企业经由金融体系展开经营交易已是主流,需要加强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的辅助功效,通过详细规范的法律法规,确保金融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对企业资金流动实施监管。可以进一步健全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使金融机构采用企业的税务机构代码作为企业银行账户账号,实现税务部门网络与金融机构网络的交互沟通,达成资金结算数据的共享。还可学习发达国家的丰富经验,从法律上硬性约束金融机构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譬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发生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且款项存入银行,银行要向国内收入局报告,若银行不主动报告,银行会受到相应处罚;银行组织法也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规定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且存入银行或由国外汇入10万美元的,银行要报告给国内收入局。同时要加快改革金融体制,健全银行结算方法,激励企业在交易中使用银行转账或信用卡付款,尽量少用现金交易,若有大额现金交易需及时报告税务部门,从而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有效开展提供完整、真实的资金流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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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较为单一

当前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采用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较少,针对性不够强。直接的形式主要包括增加应纳税额扣除、适用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虽然直接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期限不长、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支持效果明显,但是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支持助推作用就大为下降。因为直接的税收优惠重点在于企业经营后的事后优惠,而事先对企业的鼓励支持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一投产就盈利的企业能够立刻享受到所得税政策优惠,但是非盈利企业就陷入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发展海洋经济,港口建设、大型造船业、海洋油气业都是重大的设施项目,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难以发挥政策效果。相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更好操作,政策也更具稳定性。

(三)尚未构建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服务海洋产业发展

海洋产业是指对海洋的一系列研究、开发、利用活动的总和,目前海南重点发展的海洋产业主要是海洋渔业、海洋运输业、海洋油气业和滨海旅游业。但海南当前并未构建形成有利于海洋经济的税收优惠体系,企业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税种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海南亟需进一步发展的海洋油气开发、跨海大桥修建、滨海港口扩围、海水淡化等高端海洋产业项目,需要一个全面、整体、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作支撑。(四)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税率不高海南省拥有广袤的蓝色国土,又具有低纬度的独特海域优势,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都很丰富,这些资源在我国未来的资源消费中将占据越发重要的地位。但目前的资源税税率不高,而且征收范围较窄,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着以费代税的现象。这样一方面没有让海南的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放任了部分企业对现有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五)税收政策难以吸引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要实现海洋经济的后来居上,海南需要更为丰富的人力资源,特别是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税收政策上海南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还不够:一是没有针对海洋经济研究人员费用扣除的特殊加成;二是在鼓励海洋科技的创新、专利转让方面缺少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是服务海洋经济,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方面没有政策红利。

二、国外可供借鉴的海洋经济税收政策

美国、英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海洋经济较为繁荣,他们经过多年的发展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在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海洋岛屿发展等方面有力支撑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海洋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根据本国海洋经济的特点采取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市场结构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政府对于发展本国的海洋经济采取侧重点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希望尽快占领海洋经济的科技制高点,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是海洋高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的海洋制造业,如海洋生物制造业。韩国、日本等国的重点在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港口建设和造船业这些方面。

(二)完善税收政策来助推国家的海洋战略

海洋方面的基础设施具有融资数额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再加上港口建设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战略性,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各国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促进作用。从国外的政策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政策支持是主要的手段,主要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政府较少的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既避免引起纳税人的反感,也有利于在竞争中培养出更强的企业。二是市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较为灵敏。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运行制度,市场主体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出台有很强的敏锐性,企业会依据税收政策的有利导向进入港口、海洋交通、海岛发展等行业,促进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

(三)税收政策需要配合其他政策协调发挥作用

为了充分支持海洋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多种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特别是要将税收政策与产业规划政策、土地规划使用政策、银行信贷政策和海洋保险政策相结合,共同推动地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国外的政策实践中,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与其他的政策配合密切、相得益彰。例如英国在港口建设中,发挥更大效用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对相关海洋企业进行支持。(四)实行税收政策要兼具灵活性和稳定性国外税收政策对于海洋经济的支持范围广泛,包括了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海洋国民经济教育等方面。在支持的方式和手段上非常灵活,具体方式上既有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减免,也有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减免。稳定性强的税收政策能让投资者有更强的投资意愿。例如,北欧国家挪威的造船业十分发达,在2008年之前,其关于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差不多两年就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动,企业对未来的税收政策难以把握。2008年以后,挪威一方面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扶持海洋企业,一方面强调税收政策10年内将基本稳定,企业的投资大幅度增长。

三、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积极争取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税制综合改革试点

1.积极争取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形成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税收政策优惠大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特产税、关税等领域,由中央出台统一的规定,各级政府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中央统一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海南省应该根据海南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针对琼海万宁等地的远洋捕捞业;三沙的海水淡化等高新技术产业;三亚发展的高端滨海旅游业,都需要适合海南省情的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发挥离岛免税的政策效果。在2011年4月正式实行离岛免税政策以来,海南机场免税店的累计销售金额已达89亿元,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免税购物已经和自然景观、气候环境成为了吸引岛外游客来国际旅游岛体验的三大重要旅游要素。下一步应在海棠湾免税中心建设完成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离岛免税业务流程,提升免税额度,增加免税中心内部的竞争,更好的发挥离岛免税政策的效应。

3.争取资源税改革的试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税率。为了在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做到“绿色崛起”,应争取在海南试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培育海洋资源的新税源,既增加税收收入,又强化海南省政府对海洋资源配置的能力。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使用数量转变为开采数量,避免企业对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确保南海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将南海的油气资源转化为优质税源。海南省2013年成立海洋石油税务局后,要尽快开展好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落实南海海域企业的税款属地征收。在资源税具体分配方面,可以参照新疆模式,将南海石油资源产生的资源税部分留存海南,一方面促进南海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采,一方面建立环保及突发事故处理基金,为处理可能发展的原油泄露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发展海洋经济的优先产业目录,对优先产业给予税收支持。结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未来规划,对涉及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海洋生物制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灾害防治、高端滨海旅游项目等列入优先产业项目,减按15%征收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尽快出台涉及三沙市发展的海水淡化等战略性高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在上述领域的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海洋风险投资盈利后,将盈利用于海洋经济扩大再投资的,可退还其先前投资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降低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宏观税负。海南要努力做到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投入到海洋科技创新的经费比重提至海洋经济总产值的1.5%以上。将海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以下作为税收政策的目标,允许海洋高新科技企业生产盈利的前三年,按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的3%至5%)能够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为了转型升级购置设备,应参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业设备优惠政策,按照投资额度的10%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允许企业将税款流转至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免。

3.对于海南水产品加工业实行“免征”和“核定扣除”相结合的税收政策。建议对于以初级水产品为原材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核定扣除率的方式来体现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对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优惠。同时加大对水产品的支持力度,初级加工、零售和批发环节免征增值税。4.争取更多海洋运输业和滨海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将海南的海洋航运公司纳入台湾海峡两岸直航的免税范围。对大型邮轮等新兴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鼓励发展滨海游乐园、产权式度假酒店,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完善发展海洋经济要素保障的税收政策

1.用税收政策鼓励涉海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是发展好海洋经济的基础。建议对跨海大桥、港口码头等基建项目和潮汐发电、海岛通讯、海水淡化等涉及海洋经济的项目,自其投资运营的第一年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用税收政策鼓励海洋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适当扩大海洋科技研发经费的列支范围,科研人员的日常费用可以统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针对海洋科研机构的专利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专利所有人按合同提供自有专利所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用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建立港口金融服务体系。建议对有金融业务服务海南的港口航运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对于海南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海南符合上市条件的港航企业,要主动帮助做好相关的纳税服务工作,使企业早日上市做大做强。

4.用税收政策吸引海洋经济的高端人才。建议针对海洋科学技术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可以将3500元的免征额度适当提高,对海洋方面的研发成果免征所得税。用专项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引进在海洋领域有杰出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在培养人才方面,应当鼓励个人提升自身素质的投资,对个人教育的费用准予抵扣。

四、在实施税收政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有利于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做好税收优惠政策产生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分析工作

在海南推行每一项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必然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因此,要在政策推行前做好充分的成本分析,尽量减少政策推广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二)避免各地区在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中的攀比和滥用

各地要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运用税收政策,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推出过度优惠的政策。如果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会扰乱税收的秩序,长远来看对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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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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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篇7

(二)税基计算不够合理加重负担物业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征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物业管理费。现行物业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包干制。由业主向企业支付固定服务费用,盈亏由企业自负。二是酬金制。由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作为酬金,盈亏由业主负责。一般来说,企业向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都是以支定收,其中服务支出主要用于付给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保等专业公司,具有代收代支性质,不应作为税基计税,而应以酬金作为税基,向企业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而按现行税制,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均按全部物业费征收营业税。由于在酬金制条件下,企业仅收取物业费的10%作为酬金,却要按物业费的100%征税,让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苦不堪言。

(三)营业收入重复征税增加压力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服务于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也日益成熟。除消防、电梯设施的维修保养须委托给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外,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均可外包给专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向这些专业公司支付的费用,由这些专业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物业服务企业却因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此外,车辆停放、租赁、代办、特约费用和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应属于代收代缴费服务。在申报税收时,应将外包支出和代收代支费用从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按净服务收入为依据征税。然而现行的税制并没有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而是直接将物业服务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全额缴税,重复征税矛盾突出,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收政策对策建议

物业收费与市场脱节、企业税率偏高税负较重,加重了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因此,要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负政策。

(一)构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已迫在眉睫。要加快修改施行7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增加物业服务价格调整与职工最低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挂钩内容;出台物业管理价格调整指导性文件,明确将政府指导价列入物业服务价格调控计划;健全完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办法,由物价、房管等部门根据每年的职工最低工资调整和物价涨幅情况,定期物业服务价格调节参考指数,作为业委会和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的依据;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审计,由物价、房管等根据上年审计结果和当年工资标准、物价指数,依据定额标准和人工材料等费用的实际价格,测算每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确定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价;将物业管理费与水、电、煤气等一起,列入公共服务性行业,实行收费同步听证、同步调整。

(二)实施财政补贴,给予政策支持要破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亏损难题,可按照“取之于政府,用之于住户”的原则,由政府部门以购买物业服务成果的形式,对企业实施财政补贴,从政策上给予支持。要从地方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廉租住房建设基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直管售后公房的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的补贴;在目前物业服务提价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应考虑出台上海市物业服务达标补贴办法,通过财政出资、吸纳社会资金等形式,推广浦东、徐汇、静安、闸北等区的物业管理补贴经验,扩大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范围,将补贴对象从直管售后公房向早期动迁房、商品房等延伸;设立物业管理发展基金,用以支助政策性亏损的物业服务企业;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鼓励住户用公积金缴纳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三)降低营业税率,减轻企业负担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将企业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收取的公共事业收费、付给专业公司的支出后,按照3%的税物业管理率征税,将外包给专业公司的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享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支出,以及车辆停放费、租赁费、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等代收代支费用,从物业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剩余的服务收入作为征税依据。而对采用酬金制收费模式的项目,应扣除具有代管代付性质的物业管理费,仅对支付给企业的酬金部分征税;对售后公房和新建保障房免征企业增值税;考虑到物业行业中小企业居多、经营状况不佳、与民生密切相关,可对居住物业实施税率简易征收方式,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一样享受3%的税率;明确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项目;对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施“先征后返”,对考核业绩优秀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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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为投资抵免政策,1962年,美国《投资抵免法》规定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设备的支出,这大大降低了设备的初始成本,从而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英国曾于1970年实施了与美国投资抵免政策相仿的税收减免,即融资租赁的头年投资减税。

(三)减值减税制度英国对于融资租赁业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值减税制度,于1986年正式实行25%的减值减税制度。其规定:除了售后回租、设备出租企业与卖主有关联关系、非当年购入设备或者头年已经减税的情形以外,25%逐年减值减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厂房和设备投资。

(四)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日本对融资租赁业采取的独特地税收政策。日本,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消费税,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在日本,融资租赁必须是全额性偿付,即租金总额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日本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的规定,当承租人无法偿还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时,其数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入年度损失额中,不计为应税所得额,从而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设置环节,适用较低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征税的深度④,税率的合理设置应兼顾国家财政需要与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税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调整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主要是降低税率。营改增后国家在自贸区采取两档税率,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建议统一采取一档税率,即对融资租赁业也适用6%的税率,以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完善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内涵的金融业务,为资金密集型的金融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应该把融资租赁归于金融保险业,简单将其归入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是不科学的。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业制定与金融保险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性回租服务时,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利息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保持了纳税基数与营改增相比不变,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重复征税。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实际可行性欠佳,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没有显著作用,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合同期较长,设备使用年限也比较长,对投资设备所采取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设计折旧政策时,理应采取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折旧方法。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方法,使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享受到资金时间价值,从而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

(四)明确飞机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投资抵免政策75号文对机租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明确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机租赁业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自贸区借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注册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25吨以(空载重量)上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借鉴东疆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业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借鉴美国税法,对自贸区飞机租赁业进行扶持,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出资购入飞机的当年按适当百分比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

篇9

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对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现行税收制度,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2.1财政收入原则

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都要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对于电子商务普遍实行征税制度,如英国、新加坡、印度等国家。就连一直以来对电子商务免税的美国,也于近期通过《市场公平法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零售税。与之相比,我国电子商务却一直未曾纳入税收监管之中。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主力军。电子商务领域凸显出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淘宝网等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极大地带动了国内居民消费需求。据统计,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到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3%。可见,电子商务规模的快速发展,能够为国家财政收入进一步扩展税基来源。因此,电子商务税收的制定应该体现财政收入原则。

2.2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不应使纳税人产生除税收以外的超额税收负担,也不应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的资源配置手段。从电子商务领域来讲,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发达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时也普遍实行税收中性原则,大都是在不征收新税的前提下对本国的电子商务进行税收控制。如美国在1996年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中,就明确提出税收中性原则。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态势良好,因此税收制定也要充分注重税收中性原则,禁止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2.3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条件不同者缴纳不同的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并没有交易本质上的不同,只是交易的形式有了变化,因此,两者的税收待遇应该相同。如新加坡早在2000年就对有关的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明确了征税立场,对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

2.4优先发展原则

优先发展原则是指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阶段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发展早期,对电子商务实行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的免税政策,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我国电子商务也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和发展,取得了现有的规模。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也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和特点,遵循优先发展原则,制定适当的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征税。

2.5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款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地便利和节约,避免额外的征收成本。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时,要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简化纳税手续,避免额外负担,提高税收效率。

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3.1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从财政收入原则及税收公平原则出发,对电子商务应同传统交易一样进行征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因此应该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1)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对网络税收中的“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进行内涵与外延的界定,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2)根据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自身发展的要求

对电子商务税收实行阶段策略。(3)根据交易产品的性质(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

3.2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3.2.1扩充现行税制中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管范围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形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中的有形商品,应同传统交易中的有形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对于数字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商品)的交易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应与有形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而对于数字化产品的版权交易,则应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通过网络渠道提供的劳务,则按劳务征收营业税。

3.2.2界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根据提供电子商务产品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

3.2.3制定电子商务差别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和优先发展原则,在现有税制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制定差别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差别税收政策要根据规模大小和税负能力对不同的税收主体实行差别的税率,对于规模较小的网店,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低税率,划定营业税的免征额,以降低小规模网店的税收负担。同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在现有税种基础上实行优惠税率,不应增设新的税种。

3.3创新监管方式

3.3.1充分利用“网络实名制”

2010年7月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开启了我国网络经营“实名制”的时代。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网络实名制,识别和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主体,对纳税主体进行监管。

3.3.2加强税务部门信息网络建设

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依托网上交易平台、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渠道,对网络交易、网络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管,从而实现对纳税主体行为的监管。

3.4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3.4.1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将长期扮演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角色。在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坚持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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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过窄。以消费税为例。现行消费税对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这对促进环保、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范围上看,没有将我国消费的最主要的能源产品(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一次性餐饮用品、塑料包装袋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而且从力度上看,现行消费税很难对重要战略资源(如石油)的消费起到限制作用。

(三)计税方式不科学。以消费税为例,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行为而设计的,在生产环节征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既挤占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空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四)税费结构不科学。我国现行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实际上是一种级差地租,履行的是所得税的功能。消费税应该是配合国家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对限制发展的行业和资源消费等起调节作用,但我国的消费税主要调节的是人们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对资源的消费税仅涉及柴油和汽油,且征税额度很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的情况不符。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研究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我国虽已制定了与循环经济有关的鼓励清洁生产和资源利用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但并没有一部法律将清洁生产、固体废物利用、环保产业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内容纳入到循环经济框架内,尚缺少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系统规范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则。因此,应尽快制定、颁布促进循环经济的法律和法规,制定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在财政、价格、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来推动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园以及生态城市建设。

(二)改革资源税,增强资源税环保功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目前仅对7种矿产资源征税,应适时扩大征税范围,涵盖所有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动物资源、地热资源等,促进资源有序开发。调整计税依据、提高税率,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归并有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税费,将矿产资源保护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矿山专项维护费、矿产管理费、水资源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费、渔业资源费等十多项收费进行归并,提高征税比率,避免乱收费、多头收费现象,减轻企业负担。

(三)完善增值税,加大主体税种扶持力度。应按可持续性和不可持续的标准对产品进行生态化分类,对有害人体健康或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应免除13%的低税率。将低碳产品、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品列入超低税率目录;对以可再生资源或替代品为原材料的产品,可给予减税、免税或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以体现对可再生资源及替代品开发、研制、使用的鼓励;通过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来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四)强化所得税,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一是灵活运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研制节能产品,加大对节能设备与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力度,允许加计扣除比例略高于其他行业。二是对我国境内环保事业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环保企业的购进设备以及其他企业购置的环保设施实行等环保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参考美国的做法,对环保进行融资,并给予税收优惠。

(五)改革消费税,增强消费税的降碳作用。首先,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其次,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设计差别税率。提高大排量车、摩托车、摩托艇、鞭炮、烟花等的消费税税率。对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实行低税率。在远期可能条件下,将煤炭、电力、天然气及重化工产品、水泥、冶炼等高能耗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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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分析

改革前后税额变化营业税改增值税,直接的变化就是税率的改变,营业税税率3%,方案中增值税的税率11%,考虑价税分离,税率差额约为7%,结合附加税两种税制下的收入差额约占总收入的7.5085%。可想而知,改革直接带来了7.5085%的税收负担,完全可以形成整个建筑行业的阵痛。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抵扣,改革后只要购进成本达到销售收入的68%,且购进的进项税率达到11%,即可保证不增加税负。成本预测和进项预算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增减,完全取决于所获取的专用发票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因此在合同签订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由于工程购进材料和施工机械费用所包含的增值税是抵扣过程中最主要的部分,所以在成本预算中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分包商能有效减少税负。日常开支中尽可能获取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在税制改革全面消除营业税后,所有行业都可以有进销项,届时,建筑企业可以从上游充分获取进项,降低税收负担。现阶段突出问题税收政策改革后核心问题是抵扣,在税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突出问题就是无法获取进项,主要的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票事项如下:①人工费。②地方材料部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③享受国家减免税的产品和劳务无增值税专用发票。④甲方提供材料和设备,或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⑤部分工程所在地不在“营改增”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⑥上游企业中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导致抵扣率难以提升。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且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在“营改增”窗口开启之后,建筑企业税负会明显加重。增值税是价外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运行不畅会导致企业负担加重。

二、建筑业企业的应对措施

把握税收政策要点,总结学习试点行业管理经验在“营改增”的大形势下,建筑企业获得了缓冲的时间,应当顺应时代,做好准备,对改革政策心领神会,培训税务人员,转变思路,总结试点行业优秀管理思路,探索适合本企业的管理方法。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票据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工作,杜绝假发票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确保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建立一套系统,完整、详尽的纳税申报体系,提高纳税效率。企业各部门应密切配合,专用发票及时申报,及时抵扣,以免影响决策。施工过程中减少浪费,用减少成本费用的方法缓解改革的冲击。做好税收筹划,转变消费结构“营改增”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转变的空间,建筑行业应当利用这个机遇,以税收筹划为切入点,设计完整、系统的税收规划,整体上不断地降低企业税负,形成企业的采购系统,在同样成本下,首先选择优质的可以提供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其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尽量不选择无法提供进项的供货方。在采购过程中,充分利用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选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节能新材料,采用能够抵扣税负的环保新技术。在各个方面降低企业税负,腾出利润空间。

作者:胡云霞 李岳 单位: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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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率优先原则

严格的效率优先原则要求税收不干预资源配置,避免纳税人会因为纳税而改变自己的效率经济活动,最后导致社会蒙受额外的损失。同样在经济学中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很多前提假设:(1)每个消费者、生产者的边际替代率相同,且同意物品在生产和消费双方的边际替代率相同。(2)工作与休息的边际替代率等于休假体验与收入体验之间的边际转换率,同时也等于工资率。(3)未来消费与现代消费之间的边际替代率等于未来生产和现在生产的边际替代率。学者们一般将税收的影响概括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从社会总效用最大化去考虑的话,最优税收制度要求征税导致的消费减少对于任何一种商品的比例都是相同的,也就是等比例下降准则。如果政府采用扭曲性的商品税来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化,那么最优税率结构应使得每一种商品的实际消费都同比例地减少,从而保证税前税后,或者说征税与否的消费结构保持不变,而减少的消费全部以税收形式转移到了政府手中。这样就可以使得税收的扭曲效用降到最低,效率的损失被降至最小,从而保证社会总效用达到最高点。

(三)兼顾原则

最优税收制度理论提出了三个重要的结论,其中前两个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第一,低收入家庭的在社会总福利中所占的权重较大,因此在税收上可以给予其适当的优惠;第二,在商品税制度上,对低质量的商品进行补贴,对收入边际效应为正的商品正税,对奢侈品征以重税。这也是全球各国在制定税收制度时都普遍采纳的结论。而第三个结论就需要加以详细阐释了,莫里斯提出了“倒U型”最有所得税率,即高收入者高纳税,低收入者低纳税,但收入级别的最高档和最低档的边际税率特别低。如果最高收入阶层受到边际税率为零的刺激,就会促使最高收入阶层减少闲暇,反而会使税收总额增加,提高了社会总福利,最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当然在最优线性所得税时,反弹性原则同样适用于所得税的优化问题,即劳动的供给弹性越大,则税率就应该越小。通过对整个西方税收理论发展脉络的梳理,可以看到效率与公平衡量的问题始终处在税收制度的核心。我国在实际应用税收理论的时候必须考察该理论的前提假设是否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比如完全竞争的市场就不太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实际上是不健全的。当然,套用马克思•韦伯的观念,这些学术上的研究一定存在理想化的特征,因此这些理论在实践运用和制度对比的时候,这些税收理论只需要发挥价值参照的作用即可。所以下面将分析我国税收政策的实际情况和改进措施。

二、我国税收政策的特点

(一)分税制

分税制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指将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借以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问题,其提出的最初目的是解决中央财政危机。文章最开始提到的“营改增”的背后就是分税制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分税规定,营业税是全部归地方政府所得的;而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种,中央政府可以拿走其中的四分之三,所以有人说如果所有的“营改增”都完成了的话,地税部门就可以半退休了。从理论上来说,分税制是一项较为理想的制度,因为其是由事权来决定财权的,可以有力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保障了中央政府的稳定收入,满足国家层面上公共支付的需要,也有利于中央通过财权对地方进行控制。

(二)税收成本

上文提到的三个理论都忽略了税收的成本问题,特别是政府去征税的成本。但实际上税收收入在扣除征税成本之后的纯收入才是政策制定者们最关心的。因此在制定政策时都会考虑其征收的成本。有一个很著名的例子就是窗户税。我国2006年取消农业税,相信也一定有这个考虑。随着第二、三产业的高速发展,农业能够提供的税收已经很少了,但是征收农业税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除了经济成本外还是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2006年以前,我国农村大多都是因为政府要求农民必须照章纳税,但是很多农民交不出税,被逼无奈只能出此下策了。所以,我们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一定会考虑课税的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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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轻投入风险

科技创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高风险性,而税收特别是所得税则加剧了科技创新投入的风险性,抑制了企业承担风险的积极性。企业税负越重,从事高风险投资的积极性越低。因此,适宜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减少成本而降低了企业对科技创新投入的不确定性,增强企业承受风险的能力,从而最终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向科技创新倾斜。因此,各国政府通常运用这一措施鼓励科技创新投入。

二、我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不足

1.企业创新主体不够突出

一是大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创新意识不强,只满足于追求暂时的企业利润,缺乏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二是产业结构层次比较低,传统中小企业比重大。一些民营企业想创新,也由于创新成本比较高,大部分创新仅停留在浅层次或市场层面的创新环节;三是企业内创新人才缺乏,人才分布不均,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四是企业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的不够紧密,特别是在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科技创新及开发应用的贡献率不高。

2.科技创新配套机制不完善

一是企业风险投资机制不完善,已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运作缓慢,企业风险投资意识不强,效率不高。二是技术转化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少,许多具有自主产权、产业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难以形成产业规模,难以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产品附加值低。加之科技工作基础薄弱,信息、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相对匮乏,公共科研平台少,公共信息网络体系还不够健全,科研设备和一些重要数据和信息技术不能够共享,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和引进科技成果的力度。三是激励机制不完善,有些企事业单位人才的科技创新热情度低,大部分非公企业的技术人才虽能够得到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但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没有真正体现,绝大部分的非公企业科技人才始终摆脱不了“高级打工者”的身份,缺乏归属感、安全感,挫伤了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三、运用税收政策推动科技创新的建议

1.完善国家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看,还存在着主体税种制约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问题,从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看,在一些领域又存在着政策真空等问题。因此,急需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2.争取国家对不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税收政策支持

建立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尤其是争取国家对不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税收政策支持,以符合国家的区域优惠政策,增加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延迟纳税、亏损结转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更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诱导作用。同时针对不发达地区的特点,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内外资的投入帮助不发达地区尽快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3.增强科技创新工作税收政策的实施力度

增强科技创新工作税收政策的实施力度是实现税收公平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关键。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首先要从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取消对企业的限制范围。如目前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只适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样的范围限制就制约了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力度。为了加快优惠政策的落实,应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凡是符合条件能够进行科技创新投入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享受税收优惠税率。并且还可将优惠税率分为不同的档次,分别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仅可以提高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而且可以扩大整个社会对于科技创新的关注,增加更多的支持与扶持。其次,应开辟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绿色通道,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对纳税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工作给予更便利的程序。并且,尽量缩短适用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间,使企业有更多的热情投入到科技创新的工作中去,为社会为人类奉献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