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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来源于/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来源于/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Warranty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Quality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篇2
1.2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生产混凝土的过程是控制混凝土质量、决定混凝土质量好坏的关键程序。为保证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采用高级的搅拌设备和精准的测量仪器,定期维护设备,设备每次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混凝土拌合物符合均质性指标要求和计量误差要求;(2)技术人员要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生产,各司其职;(3)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试拌,同时测定每份样品的粘聚性等各项指标,反复调整混凝土性质,当达到质量要求后,才可以进行正式生产。获得的生产数据要进行存档,从而指导下一环节的生产;(4)搅拌环节是混凝土生产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各种原料进行搅拌时,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严格按照操作平台给出的原材料配合比进行操作。
1.3商品混凝土的运输
混凝土运输前要弄清目的地的线路和可能遇到的问题,避免因各种问题导致的运送时间不及时,进而影响混凝土成品质量。混凝土半成品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混凝土,避免混凝土性质发生变化。仔细检查混凝土罐,维持其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运转,及时清理内部杂物。当混凝土半成品送至目的地后,还要对混凝土的性质和数量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混凝土质量改变,可加入缓凝剂和减水剂来控制坍落度和凝聚时间,对于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4不合格品的处理
在原材料选购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合格品,对于不合格品不能一味地全部丢弃,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对于采购回来的不合格原料可进行降级使用或退货;对于不合格的混凝土拌合物,可进行重新添加水泥和砂石等原料调整混凝土性质直到合格,对于不能补救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根据客户要求进行降级使用或报废;对于已经生产出的不合格混凝土半成品,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处理。
2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
企业要想在竞争中保持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可以广泛征集员工和客户的意见,及时修正企业管理中不合理的因素;完善部门的分工政策,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合作。此外,还要做到:提高采购人员对原材料的辨识度,尽量做到原材料无废弃;加强对搅拌站内使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实验人员的素质,减少实验用时。计算机技术已经普遍应用到各个行业的管理之中,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搅拌站内的信息化管理是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质量的有效途径。计算机可以准确完成搅拌站内的各项操作和管理,比如计算机可以实现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信息录入和误差测算,这既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员投入,又能准确反映搅拌站内的各种信息,从而实现大规模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篇3
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有这样几层意思。第一,指出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量的关系。价值是劳动,价值量是劳动量;劳动量的天然尺度是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劳动有简单和复杂之分。复杂劳动必须折算成简单劳动,构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指出了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商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第三,指出了这种关系存在的原因。“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其一为: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关系;其二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
从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关系来看,存在着自相矛盾。这矛盾首先是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量决定价值量的矛盾。马克思在研究价值的时候认为它是由抽象人类劳动决定的。这种抽象人类劳动,“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消耗的单纯凝结”。但是,在分析价值量的时候却引进了“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认为它是决定价值量的因素之一。同时马克思又认为“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而“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如果把不同的人的天然特性和他们的生产技能上的区别撇开不谈,那么劳动生产力主要应当取决于:(1)劳动的自然条件,如土地的肥沃程度、矿山的丰富程度等等;(2)劳动的社会力量的日益改进,这种改进是由以下各种因素引起的,即大规模的生产,资本的集中,劳动的联合,分工,机器,生产方法的改良,化学及其他自然因素的应用,靠利用交通和运输工具而达到的时间和空间的缩短,以及其他发明,科学就是靠这些发明驱使自然力为劳动服务,并且劳动的社会性质或协作性质也是由于这些发明得以发展起来。”这些观点,显然是有悖于劳动价值论,否定了劳动是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同时也否定了“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观点。其原因是马克思论述中出现了矛盾。马克思在论述价值时只承认劳动因素,认为价值是劳动决定的,而在论述价值量时引进了非劳动因素。马克思研究价值的质时,竭力排除了非劳动因素,把劳动作为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这是可能的。因为这是研究商品经济中最简单的细胞——商品中的一个最基本因素,马克思运用了高度抽象的方法,把其他的因素排除掉了,使价值成为纯之又纯的高度抽象的东西。在研究价值的量时,尽管马克思仍然借助了抽象法,但他无法回避价值量是一个有差别的东西。而造成价值量差别的因素不仅是劳动,而且包含着非劳动因素。仅仅用劳动因素无法说明有差别的价值量,所以非劳动因素在这里就必须引进而无法回避。其次,这矛盾又表现为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矛盾。根据上述分析,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仅是劳动因素,而且包含着非劳动的因素,因此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不会是一种简单的反比关系。必须从劳动的因素和非劳动的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比例关系。
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来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劳动生产力与使用价值有关,而与价值无关的问题。
上述观点是有问题的。第一,按照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我们从总量角度来看,劳动生产力(率)与价值量无关,因为不管劳动生产力如何变化,在既定时间内形成的价值总量是不发生变化的。但从个量的角度来看,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会使单位商品内包含的价值量发生变化,即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形成直接相关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以偏概全。决不能说劳动生产力仅仅与使用价值相关,而与价值形成无关。第二,即使从总量角度来看,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劳动生产力提高了,而价值总量没有增加,似乎也是不合常理的。原因何在?其实马克思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理论已解决了这问题。马克思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一个商品可能是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因此,随着劳动生产力提高,劳动的复杂程度也提高,价值总量应该增加。否则,劳动生产力提高后,只是增加社会财富,而没有增加社会价值总量,似乎无法理解,也没有意义,更有悖于马克思的原意。第三,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个总量的角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角度,排除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个量”差别,实际上就形成了很难把握的一种高度抽象[31。而我们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直接面对,易于把握的是“个量”,更关心的是“个量”的变化,这一变化与劳动生产力密切相关,并且正是这种相关的变化,促使了企业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从总量的角度来看,其实际意义远没有从个量的角度来得大。第四,马克思的总量理论和总量分析方法已触及到了价值的本质,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个关系应通过两个基本因素即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表现出来。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出发,否定非劳动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采用了高度抽象和总量分析方法,从各种因素中抽象出劳动因素;从各种形式的劳动中抽象出一般人类劳动;从各种个别劳动中抽象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各种私人劳动中抽象出社会劳动,使劳动成为难以理解的东西。之所以难以理解,是因为马克思把各种决定价值的因素归结为劳动,并以劳动量的变化来反映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化,实在勉为其难。在论述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时,马克思又提出总量理论和总量分析方法,体现了他思维的特点,同时,也体现了他劳动价值论走向价值本质论的一种趋势。
综上所述,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观点值得商榷。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不仅影响有用劳动而且也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这是符合实际的结论。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思维进程出现了较大的矛盾,第一,在研究价值的质时,把劳动作为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而在论述价值的量时引进了非劳动因素;第二,在论述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时,忽略了劳动复杂程度的因素,得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结论。
出现上述矛盾的原因是:第一,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和马克思的过于坚持;第二,马克思已经提出价值本质论而没有贯彻到底。
篇4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Warranty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Quality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篇5
一、我国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一)我国立法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几乎所有的法律的第一个条款都会开宗明义地表明其立法的宗旨,即立法者制定该法的目的。我国《商标法》从结构上看就像是一个金字塔,立法宗旨构成了塔顶,各项具体制度构成了塔基。作为塔顶的立法宗旨规定着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理解和领会《商标法》的总向导和总依据;作为塔基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对立法宗旨的展开和具体化,对任何具体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都不能违背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反映着立法者的立法思路,进而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实行。②由此我们可以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大体窥见《商标法》的功能。
从历史上看,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一般工商业的专用商标的专用权,制定本条例”;1963年3月30日的《商标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为“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宗旨是“通过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从而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立法宗旨条款做了细微的调整,规定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对《商标法》宗旨的认识呈U字形,《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将商标权的保护作为其首要的目的;但随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的完成,我国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资分配基本实行“计划调拨”,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生产与市场割断。在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区别产品的生产来源己经没有意义,于是商标自然就成了代表商品一定质量和规格的标志。到了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便完全将商标作为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进而将《商标法》作为产品质量管理法对待。1983年的《商标法》则综合了上述两个条例的精神,其一方面强调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另一方面仍然要求商标使用人应保证其商品质量,其最终的思路仍然是将商标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工具,然后才是对商标权的保护。虽经1993年和2001年的修改,但这种思路仍维持不变。在立法者的眼里,《商标法》应该发挥着这样的几个功能作用:第一是加强商标的管理,《商标法》很大程度上成了商标管理法;第二才是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第三是通过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是随着对商标性质的认识而演变的。从商标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标的产生一开始是为了便于追究劳动者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逐渐成为了区别商品出处的标志,再到后近现展成为兼具商标使用人商誉的载体。商标,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其具有了双重属性,其中,区别作用是其自然属性,商标在实现这一功能时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务;表彰作用则构成了商标的社会属性,在实现这一功能时,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③相应地,商标理论从传统的“混淆”理论发展到“淡化”理论,对商标权的保护逐步从防止混淆发展到反淡化。随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展开,许多学者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商标权保护的重点”④,纷纷呼吁将“淡化”理论成果吸收到《商标法》中去,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的功能重在反淡化。
二、《商标法》功能的偏离
(一)《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⑤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才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公共权力的痕迹。从商标发展史来看,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管理的内容,但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只不过早期的《商标法》侧重于采取行政管理手段,而近现代《商标法》则偏重于通过商标权人维护其权利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我国《商标法》则将商标管理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法》成了《商标管理法》,商标成了实施社会管理的工具,《商标法》呈现出较为浓重的公权色彩。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商标管理法》的性质显然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不相符合。具体讲来,《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至少投影在以下两个方面:限制注册商标的修改、课以商标权人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1.限制商标修改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一个中国特色在于其中存在大量的对商标权人自行改变商标标识的限制。如83年、93年《商标法》第14条和2001年《商标法》第22条皆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83年、93年《商标法》第30条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和2001年《商标法》第44条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的规定不论市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是都是缺乏支撑的:
对于商标显著性特征,《商标法》所依据的是混淆理论。如果商标权人的修改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不造成与其他商标的混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因此而撤销注册商标于理不足;如果商标的修改影响到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则该注册商标已经转化为了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某商标后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其他未注册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商标局以此为由撤销注册商标同意于理不足。若对原注册商标的修改导致其与其他注册商标混淆,也是修改后的商标的错,与原注册商标是无干的。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追求美观等的需要,对注册商标进行细微的修改是再所难免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意图对大量存在的细微修改进行严格执法,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世界范围看,除我国外,几乎没有国家规定该行为将导致“撤销注册商标”的严重后果。恰恰相反,大多数国家《商标法》都认为只要所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就可以成为使用注册商标的一种证明,同时商标权人可以向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是重新申请注册。
2.有关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对商标使用人课以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如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六条和2001年《商标法》的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25、26、31、34条和2001年商标的第、39、40、45、48条分别规定商标受让人、商标权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如果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此,有学者认为质量保证功能是商标功能之一,其理由是:商标的质量信誉是商标价值的本质体现,是消费者在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中进行选择的基础,生产商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然要努力保持和增强自己商标的信誉和对顾客的吸引力,就必须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这样客观上就起到了防止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商标起到了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⑥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勿庸质疑,商标可以表征一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是否就意味着商标就应该保证质量呢?实际上,商标所有人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不是源于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是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认为商标应保证商品质量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低劣的商品,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用手和用口投票,进行投诉或提讼。而政府则完全可以依据《商标法》以外的法律对不良厂商进行查处。一般讲来,名牌产品与非名牌产品,其质量并没有本质差别,但它们所使用的商标的价值却有天壤之别。假设商标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那么是否就应该意味着名牌产品的质量就必须比非名牌产品的质量要高出许多?这显然是无法说通的!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完全是历史遗留的产物。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当时并设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因此承担了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光荣使命。但随着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商标法》继续规定商标权人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则有越俎代庖之大嫌。从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对83年、93年的第六条规定中“监督商品质量”的删除,可以探知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但不知道为何又留下了这样一个大尾巴。
(二)淡化理论对《商标法》功能定位的影响
针对《商标法》的不足,很多学者对《商标法》第三次的修改完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将《商标法》的指导思想定为“淡化理论”,认为可以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然而笔者认为该作法将可能对《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产生消极的影响。毋庸质疑,《商标法》的首要功能应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淡化”理论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用“混淆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淡化理论”仅对驰名商标适用,对淡化理论的讨论仅限于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在成千上万个商标中,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商标而言,其基本的功能仍是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即使是驰名商标,其首先也是商标,其次才是驰名商标。之所以对驰名商标给以一些特殊的保护,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表彰的社会属性具有竞争的优势。大体上来说,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基于两个理论,即传统的混淆理论和现代的淡化理论。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却是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并且造成了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损害。由此可见,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混淆理论是《商标法》的理论,而淡化理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⑦诚然,我们应该顺应需要,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吸纳淡化理论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必须在《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保护的重点。实际上,为商标权人提供保护除了《商标法》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在《商标法》里体现淡化理论并不等于我们对驰名商标就不保护了,也不等于着我们不吸纳淡化理论;《商标法》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
三、《商标法》功能的回归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一部法律都有其不同的使命和任务,我们不能期望通过一部法律来囊括其调整对象所涉及的全部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不同的法律一起分工合作,共同配合,从而实现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个法律之间的功能定位分工。对于《商标法》而言,其应将“混淆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将《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为“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通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商标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应大包大揽。我们应借此次《商标法》修改的良机,将《商标法》中不合时宜的商标管理色彩抹去,还《商标法》本来的面目,同时注意不要让“淡化理论”将《商标法》引入新的歧途。
注释
①葛洪义,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4.
②董葆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4.
③黄晖.商标权利范围的比较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④冯晓青.《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中华商标,2007(4).
⑤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⑥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567;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267.
⑦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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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淑雯.商标权利属性的法理辨析.中华商标,2004(9).
[3]汤跃.中国《商标法》精神的法治价值取向―――私权优位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篇6
价格促销是以价格为杠杆,调控价格的直接或间接变化来加大销售量而采用的一种方法。常见的价格促销模式主要有三个维度:促销方式,不同的促销方式类型促销效果不一样;促销幅度,一段时间内价格直接或间接下降的幅度;促销频度,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促销的频率。网络零售价格促销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特价、打折、限时抢购、优惠券、返还现金、返还购物券、买即赠等。
(一)折扣促销、直降促销
折扣促销方式就是销售商按照一定比例折扣降低商品正常售价,是一种最为直接的价格减让方式,例如“全场六折销售”、“单笔消费满1000打九折”。折扣促销对于销售商处理库存积压、过季产品非常有效。“直降”其实就是一种折扣促销,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不用计算折扣,顾客能直接感受的价格的强大冲击力,例如“海信空调直降500促销中”。这种促销方式,价格对比强烈,效果直接、较易让顾客心理得到满足。但也有其劣势,一方面很容易把顾客的注意力从商品品牌转移到单纯的价格,容易使顾客对品牌产生不信任感,可能对品牌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折扣的力度难以把握,折扣过小起不到对顾客的足够刺激,折扣过大则使商品价格重心下移,较难恢复正常价格,相对于卖家,使用成本较高。
(二)满系列――满就送、满就减、满就返
满系列的促销其实都是一些促销方式的不断翻新,侧重点不同,各有其特点(见表1)。“满就送”是以前“满就中”的一种翻版,主要是指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免费赠送的商品,包括即买即赠,例如“买女装系列累计500即送丝巾一条”。这种方式相对容易满足顾客的贪利心理,尽管有些赠送的礼品价值不高。网络零售商需要注意此种方式中,如果礼品出现残次或质量问题,容易损害店铺形象。“满就减”是指零售商按照顾客的购物单据根据一定的促销规则给予的现金退款,是一种形式上有所创新的相对繁琐的现金折扣方式。例如“全场满1000减200,满2000减1000”。这种方式对顾客而言,相对有利,因为购买商品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盲目消费的可能。商家对这种方式不太青睐,更多是为了竞争的权宜之计,因为它无法实现顾客在店铺的循环消费,从而影响店铺的获利。“满就返”主要是网络零售商规定在顾客在本网站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后,赠送的特定代金券,鼓励顾客再次进店购买,例如“满300返100元购物券”。赠券一般不能当场抵用,使用范围有限,而且会有使用期限,会增加顾客的循环消费,对商家更有利。
(三)买赠促销
买赠促销是一种常规化的促销方式,指顾客购买商品达到一定要求后,赠送同类或其他商品的促销活动,例如“买冰箱赠送电风扇”。买赠促销一定程度上能克服顾客的观望心态,打消顾客购前疑虑,鼓励顾客进行尝试购买,对提升商品销量有一定的帮助。实践中买赠促销有滥用的趋势,过多的买赠促销会对商品品牌形象造成损害。
网络零售价格促销中顾客感知价值的影响因素
顾客在实施购买决策的过程中会形成对商品的各种期望(包括对商品质量、价格、外观等的期望)。其中顾客对商品的价格期望通常是指顾客内部参考价格,即储存于顾客消费记忆之中,用来评判促销价格有效性与否的一种标准。商品促销价格偏离顾客内部参考价格的程度被称为顾客感知价格之差。在实际购买过程中,当促销价格低于顾客内部参考价格时,顾客会产生正面的价格感知,产生购买意愿;反之,当促销价格高于内部参考价格时,顾客会认为商品价格太高,产生负面的价格感知,打消购买意愿。
商品的质量与其价格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顾客在购买过程中会结合在一起考虑,而顾客对一种商品的满意与否依赖于质量与价格的比,即性价比这些感知主要源于顾客自身的主观判断而不属于商品本身的客观属性。顾客感知质量是指顾客依据自身对商品的需求状况,综合分析网络中正式或非正式途径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对商品所做的一种抽象的主观评价。顾客感知质量具有三大特征:一是主观性,顾客对商品的感知质量主要是通过自身的感觉以及所了解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二是抽象性,顾客对于商品质量所获得的信息大多没有被具体量化,只能是一种笼统的评价。三是非全面性,绝大多数顾客对商品的质量评判标准只是根据部分自认为重要的指标来评价,例如价格、包装、广告等。绝大多数顾客都希望商品的质量越高越好,而价格则越低越好。但实际市场中,质量与价格往往表现为统一性,优质的商品价格较高。顾客按照优质优价的思维进行购买决策表现为顾客对商品质量的感知决定了其感知的价格。
顾客在实施商品购买时,是否决定购买该商品往往取决于顾客对商品的感知价值。顾客对某商品的感知价值来自于该商品的质量、价格、成本等多因素的权衡对比后的总体评价。由于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网络顾客是价格敏感型,在感知价值的判断中,相对最注重其中作为感知成本重要组成的商品价格。顾客感知与促销价格关系如图1所示。研究表明,顾客的感知价值与其购买决策有正向联系,感知价值越高,购买意愿越大。
实践表明,不同促销方式对顾客的价格感知具有明显影响。学者韩睿(2005)、都娟(2008)等研究发现,顾客在打折促销时购买意愿最强,买赠促销居中,而返券促销的购买意愿相对最弱。另外促销幅度也可以影响顾客对商品的质量及价值感知,从而影响其购买意愿。郝辽钢等(2008)研究表明,顾客对低的促销幅度会感知节省支出,增加商品被选择的几率;而高的折扣幅度往往会使顾客认为是商品的负面质量信号,拒绝购买。而频繁的价格促销也会影响顾客的感知,从而对购买意愿产生负面影响。
网络零售价格促销对策
(一)充分考虑顾客对价格促销的感知及购买意愿,进一步细分顾客群体
网络零售商价格促销确实会对顾客商品价值的感知及购买意愿产生影响,所以在制定价格促销策略时需要考虑顾客感知因素,避免盲目的,没有针对性的价格促销策略。应考虑对不同顾客群体进行细分,有针对性地设定不同的促销活动。
通常顾客在选购商品过程中,品牌在其中所占据的定位反映了顾客对于品牌的敏感程度,而绝大多数的研究表明品牌敏感与价格敏感呈现某种反向关系,顾客对品牌敏感往往就意味着对价格的敏感程度要低。依据顾客对价格敏感和品牌敏感的程度进行顾客细分(见图2),可分为便利型顾客(价格敏感度低、品牌敏感度低)、关系型顾客(价格敏感度低、品牌敏感度高)、价格型顾客(价格敏感度高、品牌敏感度低)及价值型顾客(价格敏感度高、品牌敏感度高)。网络零售商进行价格促销时,要针对价格敏感度高的顾客选用适合的促销方式、促销幅度及促销频度。
(二)充分考虑价格促销时顾客感知价格与商品质量关系,提升顾客感知价值
在市场经济过剩化的状态下,大量长期促销的存在使得顾客对促销刺激越来越泛化。价格促销并非一味地降低价格,网络零售商不能仅仅以将顾客吸引到店铺为主要目标,而是要考虑顾客感知价值与其期望价值的对比,还需分析目标顾客对商品的感知价格与商品质量的关系,站在顾客的角度提供最经济的商品质量水平,满足顾客对商品适用质量的要求,充分考虑顾客需求,实现顾客价值的最大化,赢得顾客的信赖,实现顾客从忠诚于价格转向忠诚于店铺。
(三)充分考虑商品价格促销不同方式的效果,促销幅度与频率要适当
为了制订有效的价格促销策略,网络零售商选择合适的价格促销方式,不同的方式所带给顾客的感知存在差异,从而对顾客的购买意愿影响也不一样。价格促销中,降价不是关键,关键是如何降价,尽量给出顾客降价“合理”的解释理由,所以这取决于网络零售商价格促销的创意与适度,不合时宜的、没有创意的降价促销还会带来顾客的负面感知。在购买决策中,顾客心中可能存在价格促销门槛,即每个顾客心中都有一个较适当的价格折扣水平,价格促销幅度太低或太高都可能让顾客产生怀疑。商家要注意适当的商品促销幅度与促销频率,高幅度、高频度的价格促销往往会引发销售商的恶性价格战,不利于维护商品的价格形象和销售商的合理利润。网络零售商要选择一个合适的价格促销幅度和频度,既能引起顾客的注意和兴趣,又不会让顾客因价格太低而对商品质量产生质疑。
(四)充分与顾客沟通并宣传,避免顾客因错过价格促销导致感知价值损失
网络零售商应通过网络加强与顾客的多元化沟通,畅通顾客信息获知通道。但由于网络信息的不对称性,顾客在购物前未必知晓价格促销信息,网络零售商还需注意不能忽略当价格促销活动结束后,错过价格促销的部分顾客可能会对商品的恢复原价、不再赠送或满减满送满返的消极情绪而产生的负面行为。要充分调动顾客对于促销的紧迫感,让顾客意识到价格促销只存在于某个时间段,例如“双十一”、“双十二”的网络价格促销活动,在最短时间内实现顾客感知价值最大化,真正促成购买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性和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预计很长一段时间内,价格促销依然是网络零售商的主要竞争手段。但网络零售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价格促销并非一剂良药,不应一味地依赖价格促销来刺激销售,以免陷入恶性竞争价格之战。如何考虑提升顾客的感知价值最大化,才是网络零售商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根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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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岚,蒋侃.网络零售价格促销方式对消费者感知及购买意愿的影响[J].广西社会科学,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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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O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推动了以超级市场《以下简称超市》为现代商业形态的流通革命。十几年的时间.已将传统的零售业逐步改造威现代流通业中一支先导的流通力量。目前,中国的零售业呈现出多种业态并存的局面。其中超市在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上远远超过了零售业中的其他业态.与此同时.超市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曰趋激烈。超市通过制定低廉的食品价格来刺激消费者需求 扩大客流量的现象非常普遍。
本文以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物美大卖场和华堂商场超市之间的竞争为例,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随机访问了经常来这两家超市购买食品的300名消费者 分析了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验证超市食品价格对消费者食品购买行为的影响程度.为超市之间的竞争行为提供理性依据。
二、理论依据和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采用二元选择模型进行分析。即假设每一个消费者都面临二者挑一的选择.并且其选择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用 1表示 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用 0表示。如果对这种选择运用线性概率模型进行研究模型的回归形式为:
其中.X 表示第i个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考虑的影响因素 如超市食品种类等,为相互独立且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
由于线性概率模型违反了古典模型同方差的假定.因而对模型做的统计检验和推断也失效。因此.常采用概率函数来模拟事件发生的概率。本文研究采用标准逻辑随机变量的累积分布函数.即Log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它的具体形式为:
对于给定Xj,P 是消费者选择某一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化简
回归方程中的因变量是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比的对数。Logi模型把在 (0,1)上预测概率的问题转化为在实数轴上预测一个事件发生的概率比的问题。
根据上述理论框架和假设.建立以下超市消费者食品购买行为模型并加以验证:
消费者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f(超市食品种类、超市食品价格.超市食品质量、超市食品安全、购物环境、服务态度、结帐等候、营业时间、超市位置、会员资格、其他商品种类、其他商品质量其他商品价格)
式中的自变量是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时考虑因素的虚拟变量认为该因素对 自己选择超市有影响取值 为1.没有影响取值为O调查时间是2005年10月4日.调查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物美大卖场和华堂商场超市门前。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 295份。
三.实证分析结果
超市消费者食品购买行为模型Logit选择模型回归结果
从模型结果来看.方程拟合效果较好,且与实际情况接近一致对回归结果分析如下:
1超市食品特征的影响
超市食品种类的系数为负值.而且达到显著水平.表明超市食品种类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认为超市食品种类对选择超市有影响,那么他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超市食品价格的系数为正值,而且显著,表明超市食品价格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认为超市食品价格对选择超市有影响.那么他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超市食品质量的系数为负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食品质量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食品质量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超市食品安全的系数为正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食品安全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食品安全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
2超市软硬件的影响
超市购物环境的系数为负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购物环境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 .但超市购物环境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超市服务态度的系数为负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服务态度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服务态度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超市结帐等候的系数为正值.而且达到显著水平.这表明超市结帐等候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认为超市结帐等候对选择超市有影响.那么他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超市营业时间的系数为负值,而且达到显著水平.这表明超市营业时间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认为超市营业时间对选择超市有影响.那么他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
3超市位置的影响
超市位置的系数为正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位置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位置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
4超市消费者会员资格 的影响
超市会员资格的系数为正值.而且达到显著水平 .这表明会员资格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认为会员资格对选择超市有影响.那么他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
5超市其他商品特征的影响
超市其他商品种类的系数为负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其他商品种类对选择超市购买食品有影响的消费者他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其他商品种类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超市其他商品质量的系数为正值 .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其他商品质量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其他商品质量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超市其他商品价格的系数为正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其他商品价格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其他商品价格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
四、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有超市食品种类、超市食品价格、超市结帐等候时间、超市营业时间、超市消费者会员资格等。也就是说.在消费者看来.一个超市企业.如果食品种类全,食品价格低.结帐等候时间短.营业时间方便.消费者会员制合理,则消费者选择该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相对较大。另外,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评价,上述定量分析得出.物美
大卖场在超市食品价格、超市食品安全、超市结帐等候、超市位置、消费者会员资格、超市其他商品质量、超市其他商品价格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华堂商场超市则在超市食品种类、超市食品质量、超市购物环境、服务态度、营业时间、其他商品种类等方面相对较好。这与调查时消费者对两个超市的定性主观评价接近一致。
目前在中国,超市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依靠的是价格战,特别是食品价格战。价格可以使得超市实现理想中的客流客源和市场比率.也可以有效地增强自身竞争优势.的确可以起到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短期效果。然而.这种效果毕竟只是一种跟前利益。因此对于超市经营者而言.应该从价格制胜的竞争观念向集价格、文化、服务等多种因素于一体的复合型竞争理念过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战略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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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 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商标法在确保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一致和质量一致的基础之上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2.就商标许可而言, 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权本身来看, 商标权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 也承担了担保所有合法带有统一商标的商品应具有相同质量的义务。防止商标在使用许可时发生质量问题,是商标法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商标法》第 40 条规定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从商标侵权制度来看, 商标法同样关注对消费者的保护。商标法是根据商标对消费者的影响而定义商标侵权的,判断商标侵权时普遍适用的“混淆标准”就是看被控人侵权对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使用是否有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混淆, 最终即是以消费者利益为评判标准的。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易于发生权利冲突。商标权注册人为了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和美誉度,会善意或恶意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价值的载体,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等作为自己商标的构成元素,这些在先权利暗含着原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已经有了特殊价值,将其用于商业领域,使消费者容易认可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有的品质和特性,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先天地就可以获得很高的商誉,使得较少的市场投入,能获得较大的产出,这样就会涉及与他人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的冲突。合法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此消彼长。
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产生在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因此,在解决商标领域的权利冲突时, 必须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民事主体的合法在先权利给予法律保护。在商标权人和社会利益中,既要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商标权人不得以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中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
1.把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注册时的审查内容。中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得被撤销。《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但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在先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又层出不穷,商标法应修改在先权利的条款,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并确定损害在先权利的标准。
三、商标权的保护与促进有效竞争之间的平衡
对于特定的商标所有人而言,不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也是社会利益的体现,但二者之间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冲突。一方面,一旦某个生产经营者作为商标所有人对某一商标取得商标权后,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于类似标记的使用必将受到限制,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性、排他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会假冒或模仿他人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促销自己的商品,侵犯该特定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生产经营者之间,商标法既要保证商标权人不受违法竞争者的侵害,同时也要禁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1.在商标申请注册时, 防止商标混淆, 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商标申请注册时,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对于是否造成混淆或误导, 其标准也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加以判断。
2.明确商标侵权行为, 禁止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维护有效竞争秩序。《商标法》所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 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商标权的扩张与商标权的限制之间的平衡
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观念的快速更新,商标本身的形式和功能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演变。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不断扩张。商标法的发展史几乎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扩张史。当然商标权的扩张是对时代变迁的正确回应,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
然而,无论怎样变化,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正确区别,商标权人对商标受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越商标的区别功能。知识产权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体现在制度构成上即形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和“权利限制”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权利限制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商标权利的扩张只是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一面,而另一面就是对商标权利限制的强化,以防止一旦异化的商标权对公众利益的不当侵蚀。商标法应当始终在对商标权的强化与限制中追求私权和公益中的平衡。
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在中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现象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形成鲜明对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造成商标权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冲突日益尖锐。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来看,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的用尽、商标先用权等。建议在中国的商标立法中增加商标限制条款,商标权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下列情形中对商标的使用:
1.以善意的合理使用的方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形状、品质、功能、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特别是零部件用途) 的说明,附记于商品或服务之上,非作为商标使用者。
2.他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者。在先使用人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标志以示区别。
3.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同意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了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4.非商业性的使用,如新闻报道、评论、字典等参考书中的使用以及滑稽模仿等。
参考文献:
[1]王莲峰.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J].法学,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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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财经机构观察,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一直是无可争议的“世界工厂”。在世界各地,中国产品是随时可见,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与“中国制造”息息相关,有的甚至不可或缺。随着产品营销的全球化,商标的国际化也是大势所趋,尤其是中文商标的英文版在商标的国际化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1商标英译的重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外贸易一直是中国经济增长的火车头。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称,中国成为“世界工厂”, 越来越多的中国商品进入了国际市场,每年创造G D P增长的两个百分点。对于一种商品来说,除了好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还需要一个知名的品牌,美国经济学者艾·里斯在《22条商规》说:“一个译名的好坏,会带来销售业绩千百万美元的差异。硕士论文,翻译原则。”一方面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译名战略是全球化营销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立足现代社会的必要经营理念。商标译名显然可以作为一种营销策略,如果使用得当就能够实现企业预定的销售目标,获得利润。成熟的消费者认识到商标价值,对商标所蕴含的品牌内涵也越来越认同,好的品牌往往会获得消费者较高的品牌忠诚度,为品牌的立足和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无数的例子证明了好的商标译名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都高于翻译不当的同类产品。而译名不当则可能会导致这种产品在本土以外的其它国家找不到市场。因此,中文商标英译是产品开拓海外市场的极其重要的一环,有时候甚至成败在此一举,其重要性毋庸置疑那。么怎样更好地进行中文商标英译呢?下面就提出一些我们平时在翻译汉语商标时应注意把握的原则。
2. 中文商标英译的原则
2..1 符合相关的商标法规定
在现代的法制社会中,任何活动都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则,中文商标英译也不例外。一个好的商标译名,首先应该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1.1 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一个商标名称,只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才能存活下去,否则就面临被取缔的命运。在翻译汉语商标时,译者首先要遵守我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作为译者,必须在翻译前进行甄别,一旦发现有可能与与法律相抵触的,应立即停止翻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和经济纠纷中。
2.1.2 符合国际商标法及销售目的国商标法的规定
一个商标名称在开拓产品的海外市场过程中,除了要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国际商标法及销售目的国商标法的规定。硕士论文,翻译原则。国际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对商品的性质、质量、作用、原料等有叙述性[1]。从Pepsi到Rolls-Royce,再从Nokia到 Sumsung,国际市场中众多的英文商标的名称中都没有关于商品的性质、质量、作用、原料的描述。但是商标翻译工作者如果没有注意到这样的规定,在把中文商标翻译成英语时,可能就会犯下无心的过错。如“味美”饺子翻译成英文是“Tasty”,在译名中涉及到商品质量的叙述;再比如“戴梦得”珠宝翻译成英文是“Diamond”,这一译名触及到了有关商品原料的叙述。如果把这两个英文商标拿到海外去申请注册,极有可能会遭到批驳,因为都与国际商标法相悖。鉴于阿拉伯国家和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及地区不准以类似以色列国旗图案的六角形图案为商标的商品进口,如果我国的“雪花啤酒”要出口到这些国家,就不能用“雪花”作商标,必须进行更换。因此,符合国际商标法及销售目的国商标法的规定,避免触犯相关的法律,是在中文商标英译时所必须遵守的第一条原则。否则,商标英译名不被国际社会所接纳,“中国制造”就无从进入国际市场。
2.2 尊重商标受众国的民族文化
中文商标英译时应尊重商标受众国的民族文化。进行商标英译时应该对商标受众国的民族文化以及消费者心理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对商标受众国目标客户群的喜好和忌讳有清楚的认识,避免在翻译时踩到雷区。例如,广东肇庆市的“百合花”牌糕点粉在国内很受欢迎,而且“百合花”也是个幸福美满的吉祥的象征,但如果没有考虑到文化差异而将其直译成“LILY”输送到英国市场的话,销量必定会遭遇滑铁卢,因为英国人忌讳百合花,把百合花看作是死亡的象征。没有人愿意食用“死亡之粉”,也许转换为“ROSE(玫瑰)”是不错的选择,因为在该国玫瑰象征爱、甜蜜、美好。
2.3符合商品本身的特征
商标是商品的一种独特的宣传方式,所以必须贴近传译商品信息。一个品牌可以根据商品特性、当地文化等多重转化方式来满足不同市场需要。比如中国名牌服饰“雅戈尔”的英译商标Younger的发音与“雅戈尔”非常近似。Younger的发音比较响亮,寓意更加青春有朝气,使消费者觉得只要穿上了该品牌的服饰自己就更年轻了,符合人们普遍追求年轻的心理。此英译名与该服饰品牌内涵相契合,很好地向消费者传递了品牌的理念。此外,商标翻译在符合商品本身的特征的同时,还应该确定其目标消费群,译名的发音和用词应尽可能与商品的市场定位及其所面向的目标消费群的心理因素相结合。硕士论文,翻译原则。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世界五百强之一的“海尔”电器。硕士论文,翻译原则。硕士论文,翻译原则。作为占领海外市场最成功的中国家用电器产品,“海尔”的英文商标是“Haier”,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Haier”的发音还与英文单词“higher”(更高)的发音相同,消费者看到这样的商标,自然就联想到该品牌的产品质量越来越好意,未来会有一个越来越好的发展。由此可见,一个好的商标译名,消费者对其内涵一目了然,也更愿意选择该品牌的产品。
2.4新颖简洁的原则
在千千万万的商标中,如何使自己的商标让人过目不忘?答案是:新颖简洁。语言只有新颖、简洁才便于识别记忆。商标的翻译应该简洁传神、朗朗上口,同时兼顾新颖。新颖是为了激起兴趣并识别;简洁是为了便于记忆;传神是为了保持品牌的形象,维护商标在国内外形象的一致性;朗朗上口有利于消费者对品牌的广泛传播。比如,“南京臣功制药“的英文是Cuccess来自success(成功)一词,第一个字母为C,Cu来自于cure,具有“创词”的特点,意为:成功治疗,此英文译名还与“臣功”谐音,创意新颖,表达了该品牌对疗效的信心;该品牌从六个中文汉字的表达形式化为仅有一个单词的英文商标,简洁动听,又具有联想意义,使人过目难忘。
3. 结束语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品牌走入国际市场,竞争对手也越来越多,要想避免做外国名牌“加工厂”的命运,就必须拥有自己的世界知名商标。商标的英译也因此至关重要。硕士论文,翻译原则。汉语商标尽管只有几个字,但翻译难度却很大。成功的中文商标英译必须把握住一些最基本的原则,为走向世界的商标增添无穷魅力。朗朗上口、优美准确的商标,上乘的产品质量,优质的服务,再加上正确的营销策略,中国这样的出口商品才会在国际商战中鏖战群雄,独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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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众所周知,化验室也就是理化分析实验室,在学校、工厂、企业、科研单位以及商品质量与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等各有其不同的性质。一般工矿企业单位只设简单的化验室,而大型的工矿企业单位则设有较为正规的大型化验室。电厂化验室主要担负生产过程中水汽品质的监督、煤质的监督分析、运行中各种油质的分析监督、进厂物资的验收、化学环保方面的各种监督等任务,使用的分析方法大多为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分析数据具有较为准确的参考价值,在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建设和管理好化验室是化验室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化验室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身的健康与安全,为了实验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准确可靠的实验数据。做好化验室管理,首先要建立必要、合理的规章制度,一个高效的化验室一定是一个制度健全的化验室,这样才能保证实施过程能够有条不紊。化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化验室技术规程和有关的消防、安全、保卫制度,了解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原因,并掌握预防和处理这些事故的方法。
1.健全化验室环境以及制度,实行安全化管理
化验室内应保持整洁、干净。严禁在化验室内吸烟、喧哗、打闹、吃零食、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吐痰等,下班前由安全卫生值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值班登记;禁止使用化验用的器皿盛装食物或当茶具,一切化学药品严禁入口;严禁非试验使用化验室内的电炉等设备烧水、煮饭、取暖;一切与化验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化验室;化验中使用的仪器、试剂、用品,用完后要及时清理,并放回原处,保持化验室的整洁。
不得在化验室外的任何区域进行检验。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长发要束起,进行有危险性的工作时要加戴防护用具。化验室应配备适当的、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急救药箱及喷淋设施,并应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化验室的安全。不得随意拆装电器电闸或安装临时线路电源、改变电路,确因工作需要时,应与有关人员联系,由电工予以解决。化验室工作人员应随时留意周围的环境因素变化,如灰尘、电磁干扰、湿度、温度、电压、噪声、微生物菌种的变化,以免影响化验工作的质量,一旦发现周围有影响化验工作质量的因素存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2.健全化验室物品、仪器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
做好低值易耗品、设备仪器的管理工作。低值易耗品使用频率高、流通性大,管理上要以心中有数、方便使用为原则,建立必要的账目。物品要分类存放、固定位置、用完后放回原处。腐蚀性的试剂和物品要密封保存,与精密仪器分开存放,保持室内的通风。两用物资需特别注意保管。仪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要单独建立卡片管理制度,记录仪器有关的详细数据,建立专人管理责任制,建立使用、事故、检修记录制度,没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禁止轻易操作。
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工作。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除了遵守上述物品、仪器的管理一般要求外,还要有特殊的管理要求。1、对仪器进行系统管理。管好、用好、维护好仪器,确保仪器数量上的完整性和质量上的完好性;不断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2、仪器的采购各环节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查。仪器的选购应遵循实用性、可靠性、节约性、环保性、耐用性、可修性、配套性等原则。论文参考网。3、正确使用仪器,责任到人。加强对仪器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仪器使用人员一定要了解仪器的原理、性能和特点,熟练操作使用技术,仪器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中操作规程进行。如果仪器出现故障在关键部位时,必须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不得私自进行维修。
3.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行信息化管理
化验室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将化验室中的资源、事务进行处理,并通过计算机进行开放型管理。其重要意义是使得化验室在时间和空间上得以延伸,它不仅能加强化验室的调度管理,资源共享,减少投入,节省时间,还可大大减轻化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实行信息化管理有以下几个突出的优点:一是计算机巨大的信息处理功能大大减少了化验室管理的工作量,从前需要多人共同完成的工作。现在只要很少的几个人就能完成。二是对化验室的各项资源(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财产、文件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易于实现资源共享。三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后,信息集中,能为资源的使用开发提供各种方便,如仪器设备的查询等。四是信息的综合加上计算机完善的功能,使数据的统计、修改即时、迅速,可以为各级部门、相关人员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因此,加强信息的使用与流通是建设与管理好化验室的当务之急。论文参考网。
4.全面推行绿色化学、清洁实验,实行环保化管理
化学污染包括有机物污染和无机物污染。有机物污染主要是有机试剂污染和有机样品污染。在大多数情况下,化验室中的有机试剂并不直接参与发生反应,仅仅起溶剂作用,因此消耗的有机试剂以各种形式排放到周边的环境中,排放总量大致就相当于试剂的消耗量。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排放量十分可观。有机样品污染包括一些剧毒的有机样品,如农药、苯并(α)芘、黄曲霉毒素、亚硝胺等。无机物污染有强酸、强碱的污染,重金属污染,氰化物污染等。其中汞、砷、铅、镉、铬等重金属的毒性不仅强,,且有在人体中有蓄积性。论文参考网。
篇11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存在的问题
1.1生产企业计量法制意识淡薄。
有的企业只重视自身效益,忽视产品的计量问题,至今仍有部分企业对相关计量法规知之甚少,特别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偏差、标注净含量的法定要求等缺乏了解。不少单位在生产控制中,由于对平均净含量概念模糊不清,把其控制在负偏差范围或在计算净含量时错误地将包装袋计算在内,从而导致商品缺秤短量。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个别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提高企业利润,采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明欺暗骗等手段坑害消费者,钻法律法规的空子。
1.2 定量包装设备和计量器具选用不合理,计量管理水平不高。
据统计,大多数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较小,定量包装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缺乏必要的计量监控措施。有的在生产流体、半流体产品中,以非罐装容器的某一固体液位作为产品罐装的标准容量,而忽视了非标准容器之间的误差。许多小型及私营企业还进行小作坊生产,未配备自动罐装机。
在计量管理上,一些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控制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制定商品净含量的控制规范,内部管理松驰,无专门的计量人员,缺乏严格的自我监督抽查措施。有些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要么很少或根本不检查产品的净含量,要么靠简单应付性的“检查”来代替科学正规的抽查,导致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其最大偏差与最小偏差相差十几倍。
1.3 流通领域管理不严。
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对商品质量非常重视,对假冒伪劣商品把关较严,而对缺斤少两这一最为普通的计量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大部分商业企业缺少必要的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手段,对商品净含量没有专门进货把关制度。免费论文。这反映出各商品企业缺乏对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流通领域缺炒有关的规范措施和执法力度。
1.4 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
企业内部管理不严,一味追求经济效益, 不能按标准规定组织生产、包装、致使一些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流入市场, 主要表现为:①包装文字印刷模糊;②商品净含量不准确,有的商品实际净含量与标注的净含量之差远超过规定的负偏差,更有甚者是抽检商品的平均偏差呈现负数,从中牟取暴利, 有的商品净含量与标注净含量存在更多的正偏差,使企业蒙受损失。
2. 管理对策
2.1 进一步建立完善的计量法规体系
我们应加快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法规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计量法》加以补充和完善,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纳入法制计量监督管理范畴。按照新修订颁布的国际建议,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过程中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风险平衡等方面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并按照原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的逻辑关系,将定量包装商品量限范围适当扩大。研究完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机构的考核、授权及其监督管理纳入其中。另外,针对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实际存在的问题,国家应参照定量包装商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建立既符合中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法规体系,以提高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2.2 抓好源头,把住厂内
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是提高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整体水平的关键。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大向企业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等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确保不留死角,从思想认识、法律法规意识和计量检测能力上堵住部分企业的“漏洞”,增强广大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免费论文。要建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计量基础较好、生产规模大、社会知名度高的企业,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推行“C”标志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应逐步扩大“C”标志的产品和企业应制定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使“C”标志更具吸引力和影响力。免费论文。对计量基础较薄弱的企业,要帮助其加强计量基础工作,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改造落后设备,配备合理的计量器具,培训计量检测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控制水平。对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可直接为其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帮助其控制出厂产品的净含量合格水平。另外,要进一步加强对定量包装(罐装)设备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因为定量包装(罐装)设备的准确度和稳定性直接影响到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2.3 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合格水平是当务之急。一是应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经销企业宣传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力度,帮助经销企业全面增强计量法制意识,提高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正确标注的识别能力。使他们认识商品量计量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计量不准确会导致有形资产的流失,又会引起无形资产(企业形象)的损害;二是帮助经销企业严格实行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设立专用计量器具,落实专人负责,对验收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一律不准上柜台;三是要把加强经销企业计量基础工作与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经销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作为参与“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推动经销企业全面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四是按照“严格计划、精心组织、把握时机、加大力度”的指导方针,列也重点定量包装商品检查计划。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国庆等重要节日组织力量,协同作战,检查人民群众关心的定量包装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结论
在计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消费者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基本上无法进行检测,经营者也反映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短秤少量问题必须从源头、从生产企业抓起。为此,我们全面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工作,鼓励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整个检查工作从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入手,要求企业从定量包装商品的标识标注、实物净含量、计量检测手段、计量体系及规章制度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全面自查,进行认真整改。在检查验收过程中从服务企业、提高水平的角度出发,既促也帮,现场商品抽查力求合理、公正、随机、真实,保证能力考核力求体系健全、运行规范、管理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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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玉凤,黄义萍. 色彩规划的定量化理性化方法研究[J]. 包装工程, 2004, (06) .
[4] 辛安见,陈润洁.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工作的现状分析[J]. 包装与食品机械, 2006, (04) .
篇12
一、发展高技术有利于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发展中大国的定位,以及国际贸易中“比较优势”思维的影响,我国一直把“劳动力成本优势”作为我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并相应地大力发展诸如纺织、服装等众多以出口为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忽视了对传统高科技产业、生物制药等新兴朝阳产业和未来世界性主导产业的重视和培育,从而导致了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具有“比较优势陷阱”的特征:出口过于集中于低技术含量的产品,低技术含量产品的比较优势比较明显,高科技含量产品的比较优势相对较弱。2000年之前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工业制成品出口总额不到巧%。直到2007年,这一比例才仅到30.1%,也就是还有约70%的工业制成品技术含量偏低。因此,出于对我国对外贸易长远发展的考虑,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巫待优化。通过提高我国在在新兴朝阳产业、未来世界性主导产业领域的技术水平,增强高科技含量产品的比较优势,从而增加我国出口商品中高技术含量产品的比例,实现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发展高技术有利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是指由一系列技术标准、公证检验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有关商品包装、标签等的规定组成的,对进口商品的质量要求。TBT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但是另一方面却更多的成为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上的优势,通过对进口商品质量复杂苛刻的限定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它是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实施手段发生相应的变化的产物,是非关税壁垒逐步取代传统的以高关税为特征的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我国是外贸出口大国,出口商品集中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因而受到TBT限制尤为明显,极大的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当然我们可以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直接跨越TBT的限制。但是从长远来看,只有改进产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真正将TBT消化掉,掌握高科技含量的技术,才是发展的王道。虽然这种跨越需要付出代价,但是通过了充满艰辛的成长之路,才能实现中国制造的升级,获得在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篇13
“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贯穿人一生的事,没有谁能一次性地学到他所需要的所有知识和技能。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提高需要不断的充实和更新自我。终身教育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要求,是一种崭新的教育思潮,已被世界众多的发达国家所认同,并已成为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的共同趋势。会计作为知识型的个体,终身教育是其维持与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在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自上而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具有政策规定性和强制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作为一个集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社会组织,既有发展经济的任务,又肩负着保卫祖国西北边陲的重任,作为服务于经济的会计行业要平稳、快速的发展,离不开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是保证会计行业良性运转的内在动力,从而为促进新疆经济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结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理论和国内外发展现状,本文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提出“超市化”培训的新模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管理应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变为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管理。在会计继续教育工作中,新疆兵团会计处应当抓规划、抓监督、抓宏观调控。知其所为,为其必为,改变大包大揽的管理方法,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由过去的计划、安排转移到监管、服务上来,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指导。应通过培训体制的改革,改变政府在会计继续教育中既是管理者又是执行者的双重角色,使政府行为在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得到规范。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控制和行政监控力度,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新疆兵团会计处现仅有工作人员3名,直接管理全兵团2.5万余名职称、学历、专业不同,岗位、单位性质各异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难免出现“对于会计继续教育常态性的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的局面。为解决上述问题,除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之外,继续教育管理组织机构也应作相应调整。应在“政府――培训机构”模式中增加一个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半官方机构――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使得原有模式变为“政府――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培训机构”。
会计继续委员会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智囊团和决策机构,由教育界、会计实务界和会计主管部门的中高层次人员组成,总体上以教学、科研单位的会计专家为主,同时吸收部分大中型企业高级会计师或各师局的财务局长等会计实务界精英参与,兵团财务局会计处也要有人参与。毕业论文,新疆兵团。为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可实行专家津贴制度。为保证成员的质量,可以采取个人报名、会计主管部门审核聘任、2至3年换届选举的办法。
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二是培训单位资格审查;三是培训教材、培训计划的审定,培训计划包括长、短期教学内容计划和项目教学要求计划;四是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五是培训效果的分析和评价。这样一来,由于继续教育委员会成员都是专家,分布较广,他们建立在丰富专业基础上的运作,既便于突出教育的专业水平,又可以集思广益地吸收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的正确性。弥补了会计主管部门事务繁多,在现有编制条件下,无足够的人手对各方面工作进行仔细而有效管理的缺陷。建立继续教育委员会后,新疆兵团财务局会计处的许多工作可授权继续教育委员会去完成。
那么,“自助式”、“超市化”的培训方式如何开展呢?
在“政府――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培训机构”这种管理模式中,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是培训超市的“经营者”,培训机构是培训超市的“供货方”,用人单位及会计人员是培训超市的“消费者”,而新疆兵团财务局会计处则是整个会计培训超市的“政府监督与管理者”。毕业论文,新疆兵团。
在这个培训超市中,兵团财务局会计处委托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对“超市”进行经营管理,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首先以网络为平台自下而上地征集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的培训需求,然后由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将征集上来的培训内容与用人单位(各师局)进行探讨,确定用人单位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长远规划与年度培训内容(确定采购计划),最后将确定的培训内容以招标的形式公布给各培训机构(采购信息)。各培训机构按要求组织教师、丰富培训内容、制定培训方案进行竞标,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择优,同时按培训规模的大小确定培训机构的参与量(采购商品),中标的培训机构在培训时,学员可自行选择听课(销售商品),课后填写由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设置的“学员意见反馈表”(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回馈)。培训过程中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加强监督检查,最后对培训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商品质量监管与评价)。
用工单位(各师局)及会计人员是“超市”商品的购买方,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明确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能少于24小时。如何利用好这24小时。需要用人单位与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沟通与配合,双方应就网络平台所征集的会计人员对培训的需求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三至五年的中长期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继续教育,提出培训需求(消费需求)。在培训过程中择优选择培训机构(自由购买商品),培训结束后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价(商品质量反馈)。毕业论文,新疆兵团。
目前的5家培训机构是“超市”的“供货方”,其根据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培训内容组织师资,设计培训方案,参与竞标(提供商品设计),一旦被选中,就开始组织培训,落实培训方案(生产并提供商品),培训结束后,接受会计人员的培训评价(消费者回馈)。这样竞争机制的引入,改变了原来由会计处直接下达培训计划的局面,培训质量的好坏直接与消费者挂钩,培训方案做得好,中标的几率就大,在培训规模大,中标机构多的情况下,会计人员自行选择听课,培训质量好的,学员自然就多,相应的收益就大,培训机构效益自然就好,即提升了其生存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2.5万余名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地、实用地、有效地培训,仅仅通过以往“黑板+粉笔”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有必要将继续教育对象分层次性培训。具体如下:把所有会计人员分为三层,第一层次是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相关领导。对于这一类会计人员的培训,可由会计继续教育委员会单独组织,以培训班、研讨会或其他方式进行培训;第二层次是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第三层次是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的会计人员。这两类人员的比重占到了90%以上,数量巨大,对他们的培训宜采用网络化培训方式。
目前,以在网络上已开展了会计继续教育内容的中华会计网校为例,其具体实施状况如下:
培训地区: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辽 宁 河 南 山 东 云 南 广 东 广 西 宁 夏 青 海 海 南 贵 州 陕 西 山西阳泉 山西晋城 福建漳州 福建三明 福建罗源 福建光泽 甘肃金昌 甘肃张掖 江西安福 湖北咸宁 浙江绍兴 浙江富阳 宁波地区 浙江永康 浙江东阳 浙江武义 浙江磐安 湖北应城 湖北宜昌 湖北襄樊 湖北荆州 七台河 石家庄高新 河北唐山 河北邯郸 河北邢台 衡水桃城 张家口:尚义|赤城|蔚县|张北|康保 大兴安岭 双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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