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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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论文

篇1

质押物的合法性是指融资企业质押在物流企业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要判断该质押物是否是重复质押,是否属于违禁物品及禁止交易物品,是否足额缴纳了关税、增值税等税费。

2.2质押物的价格稳定性

物流企业在选择质押物时要考虑质押物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在商品持有期间,一旦市场价格下跌,商品的实际售价很可能远远低于预期售价,这样物流企业面临的风险将会增大。质押物价格波动剧烈也会导致物流企业对融资企业的授信额度不准确,如果没有一个平台可以让物流企业锁定价格风险和及时预测判断价格走势,物流企业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2.3质押物的变现能力

质押物能否销售出去直接影响着融资企业的还款能力,流动资金充足的企业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小,如果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很好,就算融资企业不能及时归还贷款,物流企业也可以将质押物变卖来降低自身的风险。

2.4质押物是否投保

物流企业一般会要求融资企业为质押货物购买保险,并将银行作为受益人,这种操作降低了不可抗因素带来的风险。

2.5质押物的损耗

质押物的物理与化学性质的改变会影响到物质的价值,还有的风险源自物流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货物丢失、毁损。

二期货市场功能

在质押物融资中的应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可以帮助货物持有者规避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锁定货物成本。如果融资企业判断持有货物面临市场价格下降的可能比较大时,在实际操作中融资企业存入质押物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现货品种相当,数量相当,但方向相反的期货商品。以一个市场的盈利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以达到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

3.1融资企业购买

期货合约提高融资额度银行在分配贷款额度时要计算质押率,质押率为贷款本金与质押货物价值的比率,质押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及价格波动幅度、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差大、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价格趋跌时,质押率相对应低一些,反之,则质押率可以高一些。物流企业要求融资企业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质押物数量相等,交割日期和贷款到期日相近的期货合约,并用合同约定当质押物市场价格下降时融资企业应将在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权益转给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在协助银行评估贷款风险时,通过这种操作方式提高融资企业的质押率,融资企业可以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物流企业也降低了因为对质押物的占管所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

3.2利用期货交易交割环节

实现质押物变现当融资企业贷款到期不能偿付本金和利息的时候,物流公司可以通过期货交易交割环节以交割结算价卖掉商品,以弥补融资企业违约造成的损失。物流公司代期货公司收缴交割手续费。虽然操作方式对质押物的品种和质量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但是却拓宽了质押物变现的途经,增加了融资企业的信用等级。

三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虽然利用期货市场可以降低融资风险,但是这种操作方式还有很多缺陷需要完善。比如当后期质押物市场价格走势与前期预测的下跌相反,那么在期货市场上的卖出操作反而会带来亏损,而对价格的走势判断完全依赖于分析人员的经验和分析。动产质押融资的质押物由于行业的不同一定是种类繁多,但是期货市场上的期货合约涉及的交易品种却是有限的。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提出两个改善方案。

4.1利用期货期权减少

预期价格走势反向发展的损失期货期权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关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在看跌期权中,该期权买方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和规定的时间向期权卖方卖出一定数量的相关期货合约,但是不是附有必须卖出的义务。如果质押物市场价格上涨,物流企业可以卖掉该期权或者让它自动到期,损失的仅仅是权利金。如果质押物市场价格下跌,物流企业可以执行该期权,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卖出期货合约,这样一来可以对冲现货市场上的亏损。

4.2借鉴“交叉套期保值交易”的做法

选择期货合约由于不是所有商品都能成为期货交易品种,当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在期货市场上没有对应的期货合约,就可以选择另外一种与该质押物种类不同但在价格走势具有相关性而且走势大致相同的相关的期货合约来操作。一般而言,选择作为替代物的期货商品最好是质押物的替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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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算机制如果不适当的确定,会使作为股指期货合约重要组成部分的现金结算价受到操作而导致现货市场稳定遭到股指期货交易的破坏,影响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因此需要谨慎设计。

2、参考海外文献可看出在到期日时,股指期货普遍出现价格效应而导致样本价格数据受到污染。设计适当的现金结算方式能够控制操纵行为和管理指数套利行为,以避免数据因为价格效应而受到污染。

3、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主要目标使提高套期保值效果。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效果与现金结算价确定方式间的联系复杂,应该从更宽广的视角中研究现金结算价的确定。

4、我国有关中国股指期货现金结算价确定的建议以设计现金结算价防范市场操纵行为为目的,具有参考价值但缺乏周全的考虑。

二、股指期货现金结算价估计量研究

随着期货品种的发展,传统上实物交割的结算方式成本高、可割的标的物限制严格等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严重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期货品种的开发。现金结算方式的提出极大地促进了期货合约的开发,后来设计的部分期货合约特别是难以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采用了低成本、标的物要求较低且便利的金融结算。股指期货就是利用现金结算方式期货合约的一种,合约到期时多方和空方都用现金结算方式以最后价格结算剩余头寸而没有实物交割。虽然现金结算方式比实物交割方式优势多,但在这种结算方式下的到期套期保值效果和现货期货价格的收敛效果受到种种质疑。

篇3

20世纪70年代,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国际经济环境动荡,全球范围内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增加,具有套期保值功能的期货应运而生。此时,一些西方学者利用随机过程展开始对市场价格进行研究,获得了许多关于金融期货理论的研究成果。至20世纪90年代,国内也出现了许多对金融期货基本问题的研究。金融期货研究组(1993)孙超英(1995)等基本上都介绍了金融期货的基本情况及功能,并对于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提出了相关意见。杨玉川(1998)以国际金融期权期货发展为实证,对我国发展期货期货市场进行探讨。钱小安(1995)还曾从市场关系角度对金融期货进行研究,认为国债期货存在崩溃可能,但由于之后国债期货被暂停,这方面研究并未继续深入。21世纪以来,国内对期货研究逐渐增多,武春晓、姚文平(2001)讨论了股指期货交易规模问题,吕晓峰(2003)基于效率层面对金融期权、期货与基础市场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我国对金融期货市场研究仍有待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少、创新性不足

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作为期货交易中的一种,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点,同样具有发现价格、回避风险、套期保值的功能。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证券、货币、汇率,利率等。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经历了二十多年历程,时间稍短,因此在交易品种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相较于国外发达的金融期货市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品种稍显匮乏。20世纪90年代,我国曾推出外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但由于当时市场的问题,大多期货类型都未形成规模,只有国债期货得以幸免,但国债期货后又由于327国债事件被停止。如今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外汇期货市场难以运行,股指期货交易品种数量少。而交易品种数量过少直接限制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使巨额资金有机会对金融期货价格进行干预,为大资金操纵金融期货提供了可乘之机。早在2007年就有过关于沪深300指数是否被人为操纵的讨论,今年股指期货正式受监管层同意批复之后,中信证券就曾出炉一份报告,暗示股指期货存在纵的可能。倘若金融期货市场不进行品种创新,使金融期货的品种更加丰富,金融期货交易规模因此扩大,就难以消除被大资金操纵的风险。此外,品种缺乏还抑制了金融期货的交易需求。金融期货品种是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金融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期货市场所具有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也是依托于期货交易品种展开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金融期货品种过少,不仅导致大多数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而且容易造成市场系统性风险积聚,即可能产生大笔资金相对集中于少数几个品种的现象,造成市场集聚效应,个别品种不堪重负,市场泡沫化;甚至引发金融震荡,成为社会不安定的诱因。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品种单一,主要是由于缺乏适宜的运行环境,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期货了解不够深入,市场不够成熟。加之新品种上市机制存在缺陷,一个新的金融期货品种上市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面临环节多、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品种单一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品种匮乏问题,可以积极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并依据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现状进行一定改造,优化品种结构,改善金融期货市场中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期货市场的往往法规是当某方面问题发生后针对相关问题制定的,金融期货市场利益诱人,易出现各种类型的非法事件,而发生的问题越多相关的法规也随之增加,过多的法规给期货市场上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如中国证监会针对期货主要市场的问题就制定了十几个规范市场运行、控制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文件。不过是主要问题便已经制定十余个文件,那么要想解决市场上其他林林总总的问题所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之多便可想而知了。若是以这种方法用来全面规范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问题,那么将是繁复低效的。规范性文件过多只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之一,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方面同样存在着问题。在我国,虽然有许多关于金融期货市场的行政命令与法规,但到现在仍没有一部期货交易的法律,只是依靠效力层次和权威性并不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撑,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十分不利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哪怕是美国,从创建期货市场到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也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何况由于历史局限性,中国在金融期货市场走的是“先发展,后立法”的路子,因此法律体系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情有可原,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必须着手解决。要想改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存在的法律缺陷首先必须建立全国性的立法支持,使得监管能够有法可依,监管进行起来能够“底气十足”;其次还要转变“一事一立法”的法规制定方式,建立一套完备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更好的对金融期货交易进行监督,减少市场中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四、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与改革开放的扩大,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继续深入发展的趋势不会改变。相较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还很年轻,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也难免存在缺陷。首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定位模糊,导致交易所自律性受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又明确规定金融期货交易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二者内容相互矛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定位不明确。不同法律主体的目标是不尽相同的,如果实行公司制,那么交易所将以营利为目标,而实行会员制则相反。如今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若是以公司制为出发点,那么交易所很有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减少自律监管的支出,放松对会员交易行为的监管,交易所的自律性自然也就大打折扣。其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自身的积极性不足。中国金融证券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属于期货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所的性质相同,共同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并且,在金融期货市场问题的处理中交易所的规定和一些行为也是由政府主导的,这种力度的监管大大降低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易滋生其对政府的依赖,自律监管的积极性必然也受到影响。有问题并不可怕,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成长才最重要。对于交易所自律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寻求期货交易所营利性与自律性的平衡是关键,只有定位明确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才能更明白自身的职责所在。当然,我国政府对期货交易所也应进行适度引导,给予交易所一定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积极进行自律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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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模式借鉴

1.1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美国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国主要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在美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部门或者专业子公司2种方式参与金融期货。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美林期货公司、JP摩根期货公司等都是期货专营商。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通过部门参与,如摩根斯坦利、所罗门美邦等公司都兼营期货交易(期货兼营商)[1]。

美国的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货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展经纪、自营两类业务。既客户从事场内期货交易,也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从事自营交易。

1.1.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种期货经纪中介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据统计,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据不同的营运模式,美国的FCM又可以分为3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头,期货经纪业仅占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瑞富期货公司(Refco)为典型代表;三是现货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这类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现货加工商、仓储商、中间商和出口商等。它们最初涉足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后来逐渐拓展到期货经纪业务,有些现货公司还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保业务。此外,型中介还包括FB和FT。FB又称出市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与FB正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Person)。硕士论文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册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则有1043家。我国尚不存在类似于IIB的期货中介机构,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2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在NFA注册的经纪业务联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经纪人的角色类似。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目前,在NFA注册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台湾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期货市场,其发展方式为先行开放国外期货市场,然后再建立国内市场,这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思路是一样的。台湾市场是新近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兴市场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历程、投资文化及投资者结构与大陆情况极为相似等原因,在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1.2.1台湾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台湾证券公司可以作为期货兼营商,全面的参与期货业务,同时,存在一些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专营商,提供更为专一的期货服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专营自营商13家;有他业兼营自营商23家;有专营经纪商23家;他业兼营经纪商17家;交易辅助人75家;结算会员32家[3]。

台湾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部门等形式参与经纪业务,可以通过部门、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参与自营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许多期货公司都具有证券公司背景。如,台湾的元大京华,成立专门的期货子公司———元大京华期货公司,从事经纪和自营(1998年增加)业务,同时,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下的自营部也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经纪部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宝来证券在新金融商品处下设期货自营部,并成立宝来瑞富期货子公司,成为台湾最大的期货商,开展期货、选择权、期货经纪、结算、期货自营等业务。

根据仔细比较分析,台湾不同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参与形式上,分别存在一定的趋同性。经纪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参与(这种子公司多为证券公司为开展期货业务而专设),中小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部门形式参与。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自营部门,但大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开展自营业务,而中小型证券公司一般没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经营经纪业务而不开展自营业务。

1.2.2台湾期货市中介机构。台湾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期货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在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属期货服务事业,它接受期货商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2]。

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4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2我国券商参与模式设计

我国期货业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势在必行。通过对美国这个成熟市场及台湾新兴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同是作为新兴期货市场的内地期货市场,要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券商参与模式可以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2.1加快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与自律管理体系

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在建立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台湾的期货市场却是在借鉴美英等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医学论文这样,既可以避免少走弯路,节省“学费”,充分获得后发性利益,同时也可以使期货市场迅速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规范来发展期货市场。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我国的监管主体应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据此规定,证监会是国家监管主体。在我国,金融期货推出后,如果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那么有权力进行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包括期货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而市场及交易监管主体则为交易所。

2.2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结构

无论是美国、台湾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反映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减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机构数目。主要体现在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分离以及IB业务的引进等。这种金字塔式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值链结构管理。这在我国现在强调混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行业恶性竞争。

2.2.1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分离。在香港,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明显区分的。而在台湾,虽然没有交易会员这一说法,但从本质上看,参与交易的期货商就相当于交易会员,而期货商并不都是结算会员,因此,在台湾实际上也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离的模式。

而我国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实际上资质差别很大,但目前不区分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全部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及结算资格。可见,让部分资历较好的交易会员成为结算会员,可以将结算风险进一步过滤,减小了交易所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在有上海、大连、郑州3家期货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对各自的会员分别进行结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时交易就要结算3次。若能将3家交易所的结算系统统一起来,以交易实体为结算单位,即无论在几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结算1次,这样既能节省结算费用,又有助于对交易实体进行综合风险的控制。当然,要实现交易所间结算的统一,这在当前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也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2.2.2推行IB业务。在台湾、美国等市场上,都有IB或类似的中介层次,并且,在台湾,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IB业务。这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参与风险,限制资质不达要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期货参与层次,同时又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并分享金融期货业务的机会,还增加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组织动员能力,有利于开发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相应地推出IB业务。

2.3证券公司应成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台湾、香港等新兴市场,证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特别是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规模较小的现状,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资金实力、规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证券公司参与市场,这对于稳定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授予更多的选择权。尽管台湾的证券公司都朝着金融控股的模式发展,原本由部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货子公司后,也转为由子公司负责期货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我们注意到,在市场发展初期,至少在法规方面,对证券公司的限制比较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期货参与模式,而非强制要求其一定要通过子公司或部门来经营。并且,从台湾的实际交易数据中分析发现,市场自营账户发生的交易量占到整个交易量的45%左右(表1),显示了台湾市场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导参与机构对市场的强大影响力,这一点是国内股票及期货市场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证券行业相对期货行业绝对强势的国内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认为,未来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将是很大的。

2.4推行“业务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场参与者资质和数目尽管台湾目前有近200家证券公司,但真正参与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货公司也只有20多家。台湾期货交易所已发展了近10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但其参与数量始终在一个较小的比例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金融期货业务并非只是一个统一的业务资格,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业务条件,并且,证券公司等参与者可以针对某项业务有针对性地申请该子业务资格,如股指期货业务资格。

同时,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单一牌照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这对于市场早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当市场成熟时,这种业务范围的限制就会抑制公司的发展。职称论文因此,实际上香港业务牌照制度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也是一种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

这对于我国在开放股指期货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市场准入一定要逐步放开,先紧后松,才能稳定市场;要是先松后紧,出了问题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我国之前对期货经营资源控制并不严格,以致目前拥有180多家期货公司,他们可以经营全部期货业务。事实上,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期货公司规模比较小,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也导致了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应借鉴台湾模式,朝着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而非仅仅是做多。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实力更强、管理模式更先进的公司为股东、甚至兼并收购等,都会起到整合市场的作用。

3结语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国外有的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已有市场的情况,不能强套硬搬。比如,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质量差,这就与国外市场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参与情况。再如,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客户承受能力有限,若将来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同时接纳数倍于商品期货的客户交易,如何处理急剧扩大的交易量等。

对我国现实中收购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琐,也决定了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方案,在现实中就不太可行。总之,根据股指期货所具有的功能和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券商参与模式设计几方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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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国主要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在美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部门或者专业子公司2种方式参与金融期货。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美林期货公司、JP摩根期货公司等都是期货专营商。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通过部门参与,如摩根斯坦利、所罗门美邦等公司都兼营期货交易(期货兼营商)[1].美国的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货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展经纪、自营两类业务。既客户从事场内期货交易,也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从事自营交易。

1.1.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种期货经纪中介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据统计,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据不同的营运模式,美国的FCM又可以分为3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头,期货经纪业仅占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瑞富期货公司(Refco)为典型代表;三是现货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这类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现货加工商、仓储商、中间商和出口商等。它们最初涉足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后来逐渐拓展到期货经纪业务,有些现货公司还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保业务。此外,型中介还包括FB和FT.FB又称出市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与FB正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Person)。硕士论文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册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则有1043家。我国尚不存在类似于IIB的期货中介机构,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2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在NFA注册的经纪业务联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经纪人的角色类似。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目前,在NFA注册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

台湾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期货市场,其发展方式为先行开放国外期货市场,然后再建立国内市场,这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思路是一样的。台湾市场是新近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兴市场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历程、投资文化及投资者结构与大陆情况极为相似等原因,在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1.2.1台湾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台湾证券公司可以作为期货兼营商,全面的参与期货业务,同时,存在一些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专营商,提供更为专一的期货服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专营自营商13家;有他业兼营自营商23家;有专营经纪商23家;他业兼营经纪商17家;交易辅助人75家;结算会员32家[3].台湾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部门等形式参与经纪业务,可以通过部门、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参与自营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许多期货公司都具有证券公司背景。如,台湾的元大京华,成立专门的期货子公司———元大京华期货公司,从事经纪和自营(1998年增加)业务,同时,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下的自营部也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经纪部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宝来证券在新金融商品处下设期货自营部,并成立宝来瑞富期货子公司,成为台湾最大的期货商,开展期货、选择权、期货经纪、结算、期货自营等业务。

根据仔细比较分析,台湾不同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参与形式上,分别存在一定的趋同性。经纪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参与(这种子公司多为证券公司为开展期货业务而专设),中小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部门形式参与。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自营部门,但大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开展自营业务,而中小型证券公司一般没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经营经纪业务而不开展自营业务。

1.2.2台湾期货市中介机构。台湾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期货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在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属期货服务事业,它接受期货商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2].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4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2我国券商参与模式设计

我国期货业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势在必行。通过对美国这个成熟市场及台湾新兴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同是作为新兴期货市场的内地期货市场,要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券商参与模式可以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2.1加快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与自律管理体系

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在建立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台湾的期货市场却是在借鉴美英等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医学论文这样,既可以避免少走弯路,节省“学费”,充分获得后发性利益,同时也可以使期货市场迅速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规范来发展期货市场。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我国的监管主体应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据此规定,证监会是国家监管主体。在我国,金融期货推出后,如果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那么有权力进行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包括期货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而市场及交易监管主体则为交易所。

2.2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结构

无论是美国、台湾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反映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减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机构数目。主要体现在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分离以及IB业务的引进等。这种金字塔式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值链结构管理。这在我国现在强调混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行业恶性竞争。

2.2.1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分离。在香港,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明显区分的。而在台湾,虽然没有交易会员这一说法,但从本质上看,参与交易的期货商就相当于交易会员,而期货商并不都是结算会员,因此,在台湾实际上也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离的模式。

而我国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实际上资质差别很大,但目前不区分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全部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及结算资格。可见,让部分资历较好的交易会员成为结算会员,可以将结算风险进一步过滤,减小了交易所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在有上海、大连、郑州3家期货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对各自的会员分别进行结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时交易就要结算3次。若能将3家交易所的结算系统统一起来,以交易实体为结算单位,即无论在几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结算1次,这样既能节省结算费用,又有助于对交易实体进行综合风险的控制。当然,要实现交易所间结算的统一,这在当前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也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2.2.2推行IB业务。在台湾、美国等市场上,都有IB或类似的中介层次,并且,在台湾,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IB业务。这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参与风险,限制资质不达要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期货参与层次,同时又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并分享金融期货业务的机会,还增加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组织动员能力,有利于开发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相应地推出IB业务。

2.3证券公司应成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

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台湾、香港等新兴市场,证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特别是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规模较小的现状,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资金实力、规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证券公司参与市场,这对于稳定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授予更多的选择权。尽管台湾的证券公司都朝着金融控股的模式发展,原本由部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货子公司后,也转为由子公司负责期货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我们注意到,在市场发展初期,至少在法规方面,对证券公司的限制比较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期货参与模式,而非强制要求其一定要通过子公司或部门来经营。并且,从台湾的实际交易数据中分析发现,市场自营账户发生的交易量占到整个交易量的45%左右(表1),显示了台湾市场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导参与机构对市场的强大影响力,这一点是国内股票及期货市场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证券行业相对期货行业绝对强势的国内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认为,未来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将是很大的。

2.4推行“业务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场参与者资质和数目

尽管台湾目前有近200家证券公司,但真正参与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货公司也只有20多家。台湾期货交易所已发展了近10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但其参与数量始终在一个较小的比例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金融期货业务并非只是一个统一的业务资格,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业务条件,并且,证券公司等参与者可以针对某项业务有针对性地申请该子业务资格,如股指期货业务资格。

同时,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单一牌照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这对于市场早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当市场成熟时,这种业务范围的限制就会抑制公司的发展。职称论文因此,实际上香港业务牌照制度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也是一种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

这对于我国在开放股指期货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市场准入一定要逐步放开,先紧后松,才能稳定市场;要是先松后紧,出了问题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我国之前对期货经营资源控制并不严格,以致目前拥有180多家期货公司,他们可以经营全部期货业务。事实上,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期货公司规模比较小,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也导致了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应借鉴台湾模式,朝着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而非仅仅是做多。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实力更强、管理模式更先进的公司为股东、甚至兼并收购等,都会起到整合市场的作用。

3结语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国外有的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已有市场的情况,不能强套硬搬。比如,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质量差,这就与国外市场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参与情况。再如,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客户承受能力有限,若将来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同时接纳数倍于商品期货的客户交易,如何处理急剧扩大的交易量等。

对我国现实中收购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琐,也决定了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方案,在现实中就不太可行。总之,根据股指期货所具有的功能和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券商参与模式设计几方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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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诚地欢迎您的到来!

会议主要内容:

1.举办期货论坛。

邀请本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交易所和期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就当前期货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1)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2)股指期货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影响;(3)融资融券的市场影响及前景;(4)CTA相关问题研究;(5)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研究;(6)期货市场避险功能研究;(7)套期保值相关问题研究;(8)套利相关问题研究;(9)期货新品种开发研究;(10)焦炭期货交易研究;(11)证券期货专业建设问题研究;(12)铁矿石远期交易、掉期交易研究等。

2.举办“证券期货专业建设专题研讨会”。

将邀请相关高校证券期货领域的专家作专题报告,就证券期货专业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开展研讨。

3.征集相关学术论文并出版论文集。

提交论文应符合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字数以5000字左右为宜。请按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处理后提交,应有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演讲嘉宾的发言稿、特别约稿以及证券期货专业建设研讨的文章可不受此限。

请将论文电子版直接发电子邮件至:jjxy@bwu.省略,liyuan7@bwu.省略,并在主题上注明“姓名及大会提交论文”字样。

提交论文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

会务说明:

1.参会人员免交会务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请自理。

2.请参会代表务必于2010年11月1日之前将报名回执(复印有效)邮件或传真至会务组,以便于会务安排。

3.联 系 人:李媛、刘崇献

联系电话:010-89534656/909

传真:010-89534211

电子信箱:jjxy@bwu.省略,liyuan7@bwu.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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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期货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国际期货市场自1848年在美国出现以来,经历了由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主要期货交易所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等。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对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结构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开放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企业风险管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199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监管下、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由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180多家期货公司组成的、由市场各主体参与的、能顺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期货市场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将进入一个质变式发展阶段。本文就目前期货市场的情况和发展前景以及金融危机下的启示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2期货市场的由来及发展历程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世界第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是1570年伦敦开设的皇家交易所。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198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使用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勒说过:“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缺少期货市场的经济体系”.没有期货市场的市场经济,不是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趋向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的场所和工具。因此,一个健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离不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市场。这种买卖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的,在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而进行的,并且有保证金制度为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3金融危机中期货市场角色分析

期货市场的不完善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完善是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对冲或转移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具有高风险的特质。这次金融危机原因之一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他通过“蝴蝶效应”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共振,其影响还在扩散和深化中。这场危机使人们意识到,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现代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风险,引起了全球性的危机。次贷危机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被发现得很晚,这是因为新的金融产品已经达到了相关机构风险评估的极限。一些评估机构对于新的、复杂的金融产品没有经验,它们不知道该怎么办。由于次贷危机的严重性不亚于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人们开始从各个方面对这场危机进行反思,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现代金融创新的“双刃剑效应”。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卓有成效,但创新背后所隐藏的错综复杂的各种风险因素不容忽视。因此,在金融创新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如何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严峻的课题。

4在全球金融风暴中反思我国期货市场发展

4.1加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一是市场制度的稳定性。二是市场交易的公正性。三是市场运作的规范性。四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性。上述四个条件的形成和确立,首先取决于对风险处理的能力。如果市场本身缺乏风险管理体系,显然谈不上市场的稳定性,市场不稳定,就难以正常有序的运作,市场公正性也必然会受到影响,更保障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就会风险不断,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4.2期货市场应实行法制化管理,用发展的思维统领监管工作

2003年以来,仅仅北京地区先后出台《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指导意见》、《公司经营管理风险防范指导意见》等,充分兼顾了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深受北京地区期货业欢迎。

4.3走稳健发展之路

我们看到,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进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和稳步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更新监管理念和改进监管方式,加强了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强化了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为期货市场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次金融风暴下,我国期货市场之所以运行正常,是有许多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的经验值得全球借鉴,比如我国期货公司防火墙的设计更为坚固、我国对衍生品的推出更为谨慎、我国期货市场在对外开放问题上采取的逐步渐进策略。相信在中国证监会的热心服务和正确监管下,期货市场的明天会更美好。

参考文献:

[1]李启亚.金融衍生产品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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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之后,2007年6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配套的八项实施细则。这些举措,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规范了金融期货市场的建设和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同时也意味着股指期货推出前的规则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毕。可以预见,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促进股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互通,并对股票现货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全球股指期货、期权和个股期货、期权已经占到全部期货、期权市场65%左右的份额,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成熟。本文围绕股指期货在我国发展的障碍和风险管理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股指期货的功能及其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一)股指期货的功能

所谓股票指数,是衡量和反映所选择的一组股票的价格变动指标,而股指期货是专门为人们管理股票市场的价格风险而设计的。与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其他商品期货一样,股指期货同样顺应规避风险的需要,目前它已经成为国际期货市场上最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卖空和融券功能,市场缺乏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管理手段,而股指期货作为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功能,它的推出填补了这一空白,将改变证券市场缺乏规避系统性风险工具的现状。

(二)股指期货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对于海外股指期货及其现货市场的比较研究表明,股指期货的开设有利于促进市场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的提高,从而在总体上提高现货市场的效率,完善证券市场结构,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现阶段我国股票市场已经产生了对于风险管理工具的迫切需求,股指期货的上市能够适应投资者规避风险的迫切需求,帮助投资者有效地管理股市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的开设可以推进期货、现货两个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张,增加市场流动性,发挥股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和价格发现的作用。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培育市场交易主体,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二、股指期货在我国的发展障碍

(一)现货市场障碍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缺乏效率﹑信息不完全的市场。

1.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不够。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中价格与价值的一致程度。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的价格与价值一般来说是一致的,即使出现市场异常,从长期来看,价格最终也将收敛或基本收敛于价值。然而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种种弊端使投资主体无法根据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来预测股指的波动趋势,也就无法进行股指期货的交易。

2.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些弊端,严重阻碍了建立有效市场的进程。这些问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看成是累赘或额外负担,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披露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存在随意性;信息披露滞后于公司生产经营;披露内容有虚假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利润操纵行为等。所以,股票市场目前本身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也是制约股指期货推出的重要原因。

(二)市场运行障碍

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双向性,既可做多,也可做空,而与之对应的股票现货市场也应该可以买空卖空,即股票市场上要有股票期货与之相对应。这样,可以通过套利者的行为来维持股指期货定价的有效性,从而实现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但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这就导致了市场的不对称性。当股指期货价格被低估时,由于套利者不能自由地卖空现货﹑买进股指期货进行指数套利,将导致股指期货价格被持续性低估。毫无疑问,这种股指期货最终不能很好地运行。

(三)技术障碍

市场操纵是我国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风险,根据国际经验,开发股指期货合约均以权威的股票指数为基础,从而有效防止机构或大户操纵市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标的物是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同时,该指数也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但其成分股每半年调整一次,其中,调进10%调出10%,对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有一定的约束。同时,推出股指期货,理想的状况是会员数达到50家,其中,全面结算会员10家,交易结算会员30家左右,其他就是部分交易会员,或者是特别结算会员,才能实现金融期货的基本组织架构。至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二批会员单位,共有22家期货公司成为中金所会员,其中,全面结算会员2家,交易结算会员14家,交易会员6家。目前中金所还没有特别结算会员。因此,股票指数的推出存在着技术障碍。

(四)制度创新和监管障碍

证券市场的风险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以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为使股指期货所具备的功能得以充分体现,必须确定严谨完善的交易制度、适当的保证金比例、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同时要提高整个市场运行机制的效率,完善市场调控手段,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三、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选择合适的标的指数

股指期货合约设计必须选择适当的指数。股票指数要成为股指期货的标,必须注意要有一定的市值覆盖率,而且个别成分股所占比重不能过大。2005年4月,由上交所和深交所联合编制的沪深300指数正式。随着股指期货推出的临近,沪深300指数在编制和样本股的调整方面还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标的物的选择要进一步考虑市场覆盖率,防止市场操纵风险的发生。二是考虑到市场的相对稳定性,在股改完成前,某些股票总股本很大但流通量很小,存在被人操纵的可能性,只有90%以上的股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才具备基础条件,届时成分股也需要从股改完成后的公司中挑选。三是尽可能将标准统一化,便于科学计量和表述,以免在实际运作中引发争议。

(二)防范信息操纵

信息操纵是操纵者操纵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如何杜绝虚假的市场信息干扰投资者,也是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可以说,关于如何防范信息操纵,在法规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了,主要还是在于加强执行力度。另外,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三)交易所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交易所应采取各类风险控制措施以实现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包括: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在管理会员的风险并对会员提供结算服务的同时,也要管理客户的风险并对客户提供结算服务;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所规定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幅,能有效地减缓或抑制一些突发紧急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降低每个交易日的价格波动,还能为投资者提供理性思考的时间以及为市场的管理者争取管理异常波动的时间;限仓制度,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合约头寸的最大数额,既可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导致其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最终将风险蔓延至整个市场;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一定数量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持有情况等,客户也应通过其会员向交易所报告有关的情况。此外还有其他措施,比如会员资格审批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授信额度控制等等。

(四)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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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自从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推出首张股指期货合约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股指期货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之一。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期货交易所的成立揭开了我国股指期货发展的序幕,中金所于当年的10月30日推出了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通过了推出股指期货,中金所于2月22日正式启动股指期货开户,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进入了倒计时,2010年无疑将会成为股指期货元年。

1 推出股指期货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作用

1.1 为我国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马克维茨(1952)在其发表的论文《证券组合选择》一文中指出,投资者可以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来降低风险。股票市场上的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两部分。对投资者而言,非系统风险可通过股票投资组合的策略来降低。但当系统风险发生时,各种股票的价格会朝着同一方向变动,单凭在股票市场上的组合投资,显然无法规避价格整体变动的风险。而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投资者规避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成为了一种可能。当股票投资者在对未来股票市场的走势无法把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售或购买股指期货合约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1.2 实现价格发现功能

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通过公开、高效的期货市场中众多投资者的竞价,有利于形成更能反映股票真实价值的股票价格。期货市场之所以具有价格发现功能,一方面在于股指期货交易的参与者众多,价格形成当中包含了来自各方面的对价格预期的信息;另一方面在于,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倍数高、指令执行快等优点,投资者更倾向于在收到市场新信息后,由现在期市调整持仓,也使得股指期货价格对信息的反应更快。我国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后,也有相关方面的例证:2007年5月29日,沪深300指数收于4168.29点,比上一交易日上涨2.3%,创出历史新高;但中金所的沪深300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却并没有跟随现货价格大幅上涨,IF07O7合约甚至以阴线报收。期现背离的结果是沪深300指数于5月31日重挫6.76%。

1.3 有利于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实践来看,国际金融中心均有发达的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市场。如纽约的证交所股票综合指数期货、东京的东证股指期货、伦敦的金融时报指数期货、新加坡的日经225股指期货以及香港的恒生股指期货等。股指期货的开发与实践,可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竞争力,为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积累经验,有利于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

2 我国推出股指期货所具备的条件

首先,我国的股票市场已经颇具规模。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业绩也有大幅增长。截止到2009年12月,我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累计超过1640家,总市值超过20万亿元,同时,我国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质量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加之上市公司业绩不断改善,使得市场交易效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都为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创造了比较好的市场环境。

其次,机构投资者增长迅速,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己经形成。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出台的一系列规范股市的政策,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投资主体日益丰富,机构投资者的种类、数量和所占比重大幅上升,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QF11,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三类企业(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相结合的发展格局。这些都为我国股市投资者结构的优化提供了良好条件,有效地推动了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发展。中国股市正在从一个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逐步转变为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些不断增长的机构投资者催生了对于股指期货的市场需求,同时为股指期货交易储备了交易主体。

再次,仿真交易的进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基础。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10月3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始了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仿真交易已经进行了三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国务院以及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不断完善技术系统,严格审查期货公司的会员资格,可以说仿真交易的进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 推出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1 对股市资金规模的影响

由于股指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交易,因此推出股指期货在短时间内,将会吸引偏好风险的投资者从证券市场转入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的部分资金将会流入期货市场,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会对证券市场的资金具有一定的挤出效应。股指期货还有另一个效应,即可吸引场外资金。由于股指期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规避风险的工具,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空间,因此它会吸引大量场外观望资金实质性的介入股票市场。

3.2 对股市流动性的影响

境外股指期货发展的经验表明,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交易具有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关系。股指期货会因套利、套期保值及其他投资策略的大量需求而增加对股票交易的需求,从而增加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3.3 对我国股票市场结构的影响

股指期货推出,有利于吸引大批优质公司登陆我国股票市场。这是因为股指期货的重要功能是套期保值,大型的优质蓝筹指标股作为我国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股,必然被机构投资者作为套期保值资产组合的首选。主流的成分股将受到资金的追捧,流动性提高,价格也会随之提高,而非成分股将被弱化。这样将有利于大盘蓝筹股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发行和上市,不仅使我国股票市场的结构更合理。改变过去非主流上市公司占主导地位、炒题材和不注重价格投资的局面,而且使我国股票市场成为结构合理、运行稳定的成熟的股票市场。

3.4 对股价波动率的影响

股指期货在短期有“助涨助跌”的作用,但是股指期货本身并不能改变经济的基本面,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股市的价格走势,所以长期来看可以稳定股价,使股市估值趋于合理。同时将促进股市更为完善和成熟,使投资者更趋理性,减少股价不正常的暴涨暴跌现象。

总的来说,股指期货的推出在短期内会多股市的资金规模产生一定的排挤效应,但同时也会吸引更多的场外资金进入股市,也会增加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量,有利于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的的结构,促进股市的健康和繁荣发展。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股指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交易,因此存在着较大的杠杆效应,投资风险大,因此,普通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之前,应当对合约制定、交易规则及操作风险等各个方面认真学习和理解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制定切合实际的投资策略。

参考文献

[1]王广勤.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的影响[J].当代经济,2008,(2).

[2]林煊.股指期货推出的市场影响[J].现代商业,2009,(9).

[3]李强.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影响的研究综述[J].武汉金融,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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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2007年6月底正式出台的《风险管理办法》汲取了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金融期货交易的历史经验教训,借鉴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交易规则,做到了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并重,且不乏与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现状紧密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方式,这一切均为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法规支持。具体说来,该办法确立了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现分别评析如下:

一、保证金制度

众所周知,期货交易属于杠杆交易,以小搏大,我国股指期货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如何正确地确定最低保证金比例是该制度的核心,根据《风险管理办法》规定,目前股指期货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0%,而1995年,我国开展国债期货交易时交易保证金比例仅仅为1%,可见,现行办法较以前更能正视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及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教训,为防止恶炒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该办法进一步指出,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这就为应付突发事件提供了监管的弹性空间,尤其在合约交割月份以及机构串谋操纵市场行情方面提供了有利的武器。比如,一般在合约交割月份,处于仓位亏损的机构会有操纵期货行情的内在冲动,为了防止其滥用杠杆效应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交易所可以临时决定提高保证金比例要求,甚至要求全额保证金,提高交易门槛,增加操纵市场的难度。

二、价格限制制度

根据《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股指期货设涨跌停限制,为±10%,这与我国当前的股票市场的涨跌停限制相适应。不仅如此,股指期货行情在出现单边市之前,还有其特有的防止行情“过热”的利器——熔断制度。

什么是熔断制度?这是借用了电工学的一个名词,就是使用电器在电流过载时,电流回路中的保险丝就会自动熔断,从而对电器起到保护作用。借用于此,是因为我们的股指期货也需要很好的保护,其运行机制不能被过度投机的热潮所“烧毁”。

我国股指期货的熔断制度具体内容是: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并且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者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首先实行“平仓优先”的原则,其次才是“时间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特别重要,因为在出现单边市时,为了防止过度投机的风险,交易所鼓励尽早平仓、了结离场,做到让损失方及时“脱身”成为可能,防止单边倒的恶炒造成风险进一步放大,因此,不能再沿用股票市场平时进行交易撮合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即原则上不鼓励“趁火打劫”,顺势再开新仓。这就为股指期货行情的及时矫正与复位提供了有利的规则支持。

回顾历史,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风波出现之时,当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没有推出这种控制价格波动的基本手段,致使“327”国债期货的价格波动幅度大大超出了保证金水平,因此价格限制制度是一个稳健成熟市场风险控制不可或缺的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这一规定也为今后交易所在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了操作空间。

三、持仓限额制度

所谓持仓限额制度就是指单一客户持有一个合约的单边合计数量上限。为什么要如此限定?在股票交易中,除非特别规定,交易所一般不去限制单一投资者的持股数量,而在期货交易中为什么出现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股票和期货的“发行”机理不一,本质上有着天壤之别。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代表投资权益的凭证,其数量一般受制于股份公司资本规模的限制,尤其我国股票市场目前不允许做空,必须先买入股票现货,而股票现货在现实中受制于流通盘的大小,不可能无限量供应上市。相反,期货的本质是一张尚待履行的合约,市场上的合约可以有多少张呢?理论上的答案是:无穷多。这是因为合约的产生可以由合同双方(即期货投资者)无限缔结(即创造发行),这就使得操纵市场的能量可以在理论上无限连续放大。并且,期货交易必须在合约有效期内进行平仓买卖,而不能向股票那样可以无限期持有(除非上市公司破产倒闭退出流通市场),即先期作多头者必须进行平仓,而先期作空头者必须进行回补,才能了断自身的合约义务。在此其间,市场信心一旦被机构操纵所动摇,出现恐慌,就会出现“多杀多”或“空杀空”的“墙倒众人推”的局面,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市场“雪崩”,这种现象所造成的效应是让大多数小型期货投资者始料不及,反而无形当中帮助了机构操纵者,给他们期望的市场方向提供了助推的合力。因此,这就要求市场监控者必须加强对于机构投资者或大户的持仓限额控制。至少在我国现阶段股指期货刚刚推出的阶段,应当做出这种限制。

《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对某一合约的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第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这就是:(一)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张;(二)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张;(三)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对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四、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会员或者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这一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将大户的“行踪”置于市场监控者视野,便于对其交易目的随时跟踪调查,同时也尽可能地限制了其违法动机。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这一规定几乎在所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中存在。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3.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形。

强行平仓制度实行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先自行平仓,若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规定既体现了强行平仓制度鼓励自觉履行,同时又体现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惩处性原则,必将成为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重要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为避免强行平仓的发生,投资者应当遵循“近月、轻仓、止损”三大原则,谨慎入市。

六、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此政策可以看成是为了避免强行平仓造成更大损失的一个“缓冲政策”,提前做到化解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单边行情的累积风险,其通俗的原则表述是“赢者少赢,亏者少亏”,即让亏损者有空间可以止损出局,减少投资振幅,尤其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呈现散户格局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防止机构大户“挟仓”对散户实行“关门打狗”的套利做法。

七、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被公认为金融期货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屏障。

目前,由国内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和两大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于2006年9月8日,其在制度设计上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相比较现有的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了制度上的创新升级,采用了结算联保制度。

所谓结算联保制度就是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的收取上大多采用向结算会员收取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按会员一定时期的交易量或持仓量比例计算而得)之较大值的方式。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是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的具体收取方式有所不同。

根据《风险管理办法》,我国股指期货的各类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担保金首先确定为:交易结算会员人民币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人民币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人民币3000万元。并且交易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总体情况,确定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总额,通知结算会员其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照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与其基础结算担保金数额取大者,作为结算会员新季度应当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数额。

当结算会员出现违约,中金所依照下列顺序动用结算担保金进行赔付:违约结算会员的交易保证金、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等。

如果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无法弥补损失,根据非违约结算会员需承担的金额上限规定可分为“有限联保”和“无限联保”两种形式。有限联保是指结算会员以其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作为赔偿上限,而无限联保则需要结算会员对动用所有前期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后的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分摊。现行《管理办法》中选择的模式是有限联保,这样做正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我国的现阶段期货公司大部分实力不强的具体困难,当然我国选择将非违约会员结算担保金放在前面的结算顺序,有利于增强交易所的抗风险能力。

八、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如监管谈话、要求报告、发出《风险警示函》、公开谴责、风险警示公告。这些办法的出台将使风险控制手段更加人性化,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化,照顾了交易所与结算会员、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原先“监管与被监管”的博弈关系变得信息公开,协调畅通,变事后惩罚为事前窗口性指导,争取将风险、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这些都是《风险管理办法》的一大进步。

总体来看,《风险管理办法》的制定处处渗透着规则制定者对于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管理的良苦用心,对于我国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平稳、健康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框架,但作为一个尚待实践检验的法规,笔者从理论上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保证金制度仅仅是一个静态的监管手段,还需要完善逐笔盯市、单笔最高限额制度的设计。由于股指期货交易的放大效应特点,即使一个交易日的时间,也可能使得股指期货市场乾坤倒转,等到日末结算风险已经变为巨大的损失现实,显而易见已是无可挽回。交易所无法以静态的保证金和前一日结算价格来控制当日的动态波动,因此,必须实行逐笔盯市制度,目前计算机数据处理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已经日新月异,这为我们实现逐笔盯市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最好同时进行单笔最高限额制度,即交易所对单笔较大的申报进行实时监控,防止扰乱市场秩序。辅以风险警示、监管谈话、强制减仓制度,这对于制止机构大户单边挟仓,减少我国股指期货的波动风险,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将起到良好的效果。

2.持仓限额制度有待进一步细化,且应做好相关配套监管规定。现阶段,由于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手段上还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因此采取了持仓限额制度,对于“600手”的上限的规定标准是否合理还有待实践验证,并且这一制度能否贯彻落实更是关键。过去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不少政策,但不可否认地是监管政策变形、监管落空或真空的现象仍时有出现。

笔者认为要落实好持仓限额制度,必须要切实维护好“一户一码”制度,因此象股指期货的开户登记制度将成为整个市场风险监管的起点,必须要进行细化和强化,杜绝“出借账户”现像,更要防止伪造开户证明。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的监管手段更要规划周详,同时对于出借股指账户的责任人要进行严惩,违者进行严惩,甚至做出市场禁入的限制。此外,还要对“套期保值”额度申请的审核制度进行落实,要强化审核程序,更要加强事后跟踪监控,防止个别心怀叵测的机构打着“套期保值”之名,行操纵股指市场之实。

3.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办法》对于大户的定性不够明确,会给实际操作中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究竟持有多少合约数量属于大户没有进行界定,并且股指期货市场上的大户的概念都是随时消亡和变化的,如何动态地去把握和锁定这个概念,还需要《风险管理办法》在实际股指期货开展的实践中去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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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债期货的基本属性和功能

(一)国债期货的基本属性

1.从金融产品的衍生关系来看,国债期货属于利率期货。利率期货,亦称“利率期货合约”,是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对某些特定的具有利息和期限的金融商品在将来某一时间进行交割的期货合约。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利率期货的标的资产可以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各种债务凭证,也可以是利率本身。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挑选出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国债,并以这些国债作为标的资产而形成的利率期货,就称为国债期货。作为利率期货的一种,国债期货的本质无非是以国债作为载体、利率作为交易对象的一种金融期货产品。

2.从票面利率形成机制来看,国债期货合约的票面利率决定于利率变化。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家财政机构发行的政府负债凭证为标的资产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是国债现货发行票面利率、市场利率在一定时间约束下的综合性利率。国债期货的基本属性就是利率属性。

(二)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

1.规避利率风险。国债期货规避利率风险的功能,是通过在国债现货、期货市场之间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实现的。其基本原理是:由于国债期货价格与其标的资产现货价格的变动趋势具有同向性,当现货价格趋于上涨时,其期货价格也趋于上涨,反之亦然。因此,人们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避免因利率波动而造成资产损失。

2.价格发现和活跃国债现货市场功能。在国债期货市场上,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是通过公开竞价持续进行的,每时每刻的信息都会为交易者提供买、卖决策的依据。随着交易的进行,交易者可以不断地根据所获得的最新信息修正原先对市场的看法,形成新的成交价格。而这种成交价是连续公开竞价和不断纠错的结果,具有公开性、连续性、预期性和权威性。

3.促进一级市场的国债发行。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两类主体实现的:一类是一级市场上的国债发行承销商。作为规避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国债期货可以使国债发行承销商实现二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因此承销商更有信心积极参与国债一级市场的承销;另一类是国债二级市场中的交易商。作为国债现货的持有者,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者必须经常在国债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从而活跃国债二级市场,而国债二级市场旺盛的交易又会促进一级市场的国债发行。

二、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内涵和实现机制

(一)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内涵

利率市场化,就是逐步实现由市场资金供、求双方共同决定利率的过程。利率是一个资金价格体系,该体系是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利率和存、贷款利率,短、中、长期利率,以及本币、外币利率等不同市场、不同层次、不同期限和不同币种的利率构成的。其中,国债期货利率就是构成利率体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于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会导致各种利率之间呈现出不尽相同的变动规律。因此,我国利率市场化必须按照社会政治、经济变化规律来确定利率市场化的步骤和层次,逐步实现各个金融市场利率的市场化。

(二)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机制

为了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机制:一种是政策机制,即通过政府及其在不同时期出台的政策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按照先后顺序,逐步实现不同层面上的利率市场化;一种是市场机制,也就是通过金融市场需求的不断升级和金融市场供给迎合这种需求,或者通过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供给来开发、引致市场需求,在金融产品创新的供求互动中,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三、国债期货和利率市场化的互动性

无论从国债期货角度还是从利率市场化角度,国债期货和利率市场化之间关系都十分密切。

1.利率市场化内涵决定了国债期货的产生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利率体系中不同市场和不同层次的利率会逐步实现市场化,若其中某一或某些层次上利率波动的剧烈程度和频度超过了人们对利率风险损失的承受限度时,为了有效的规避利率风险,国债期货就会在人们巨大的避险需求中应运而生,并随着国债市场层次及其相关利率风险的增加而逐步得到发展。

2.利率市场化机制决定了国债期货的地位。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如果政策机制占主导,市场机制对形成整个金融市场基准利率的促进作用很容易被削弱。于是市场机制下的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就很难取得基准利率的市场地位。相反,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国债期货市场反应真实的国债供求关系,国债期货价格发现功能发挥比较充分,则会缩短基准利率遴选时间,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也就很容易取得基准利率地位。

3.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决定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如果没有国债期货,或受国债现货规模小、品种少等因素的限制,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那么在国债发行、现券流通和回购交易等多层市场就会导致多种利率形成机制,使利率风险增大,从而减缓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相反,如果有国债期货及其跨市场的套期保值交易,同时有充足的可供国债期货交割的债券规模和合理的品种结构,那么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能够正常发挥,国债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就会打破多层次市场的条块分割,形成相辅相成的利率体系,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结论

从国债期货和利率市场化互动关系上看,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了17年的发展,目前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多层次国债市场、国债现货规模和政策法规等方面,都形成了重推国债期货的基础或前提。国债发行和现货交易利率的市场化,为国债期货重新推出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国债发行、现货、回购市场场内、场外市场等不同层次国债市场是重推国债期货的现实条件;我国国债发行和存量规模迅速扩大,期限结构日趋合理,是发挥国债期货功能的重要条件;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为国债期货的成功推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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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特点

1.1.1 现有期货交易品种太少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治理整顿,上市品种大幅减少。交易品种数量过少直接限制了中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使大量的资金只集中在对几个期货品种的投资商,容易出现对市场的人为控制,使期货市场难以发挥本应起到的作用。

1.1.2 我国期货品种创新遵循政府供给导向的创新模式

表现为:(1)管理当局往往直接介入期货品种创新的过程,决定某种产品投入市场与否。(2)一些金融监管法规限制了期货品种创新的空间。供给导向的创新模式事实上使金融机构围于“除了监管者许可的业务,其它业务均不得开展”的被动局面。

1.1.3 品种创新以吸纳型为主,原创型创新较少

目前我国上市的期货品种基本上是引进国外已有的品种,真正属于我国首次开发的期货品种较少。

1.2 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制度约束

1.2.1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和不健全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于我国期货市场整顿时期,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较少。

1.2.2 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机制繁琐复杂

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的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向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区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示。按照此路径,中间只要是有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出于种种原因提出异议,这个品种的降生就要卡壳,面临暂时搁浅甚至夭折的命运。

1.2.3 创新主体――期货交易所独立性不强,缺乏创新激励

在实践中,交易所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会员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力,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交易所的“行政层级”治理结构使其缺乏产品创新的内在激励机制。

1.3 期货品种创新滞后弊端

1.3.1 遏制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需求

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是依托于期货交易品种展开的。上市品种过少,不仅不能满足大多数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而且容易积聚市场系统性风险―巨量资金相对集中在少数几个品种上,形成堆积效应,使个别品种不堪重负,造成市场过度投机。

1.3.2 削弱了期货市场的自主创新

在严格的审批制下,行政审批程序冗长繁琐,新品种命运多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品种往往难于批准,这使得交易所在品种创新力一面的投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对交易所实行自主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久而久之,削弱和挫伤了交易所的自主创新意识。

1.3.3 助长了期货市场的垄断地位

目前期货品种资源选择或期货品种上市地点的选择基本上由证监会来协调,且一个品种一般只确定一家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品种资源的分配力一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交易所对品种资源的平等开发权力,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的途径

2.1 立法先行

为保障期货市场的规范运作,原有的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和规定,由于市场的发展而显得不合时宜,急需修订。例如现有法律在监管期货市场方面仅有一个《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急需制定《期货法》。立法当局和市场监管者应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力一面的完善,立法原则是注重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同时,为今后发展留下一定空间,保证立法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2.2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品种上市机制

2.2.1 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

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由期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的代表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拟上市品种设计力一案。审批机构应该为常设机构,并定期召开审批会议。

2.2.2 实行期货品种的退市机制

上市期货交易品种,不能只追求数量,不重视质量,要强化市场效果的检验论证工作,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应该建立期货品种的退出机制。

2.3 完善现有期货品种体系

2.3.1 增加大宗商品期货品种

我国是一些大宗基础性产品如农产品、能源、矿产资源等的主要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大宗品种有较深厚的现货基础,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条件下,形成的期货价格具有代表性,能够为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服务。2006年新上市的白糖、豆油期货合约为我们开了个好头,其他如石油、大米等品种也应加快上市。

2.3.2 尽快上市金融期货品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各力一面条件的不断成熟,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品种,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币在国际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币与国际货币市场的联动将增强,价格变动的风

险将加大,因此开展外汇期货交易势在必行。

2.3.3 早日上市商品期权

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能发展减小期货市场风险的期权交易,利用灵活多样的期权交易策略为广大市场参与者提供进一步的投资避险工具,不仅有利于投资心态的稳定,更有助于完善期货市场运行机制,提高期货市场运行质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总之,我国期货品种的开发和选择,应从新兴市场和成熟市场借鉴成功的经验并在汲取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失败教训的同时,还要着眼于我国现货市场的发育程度、经济市场化的水平和所处阶段等多力一面的环境,以有利于金融衍生品的规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军峰.基于协整理论的中国商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长期均衡关系的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篇13

随着国民经济和期货市场迅速发展,期货信息的重要价值越来越受到政府、企业和投资者的重视充分利用期货信息,有助于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和投资计划,可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利用期货信息可以改进宏观调控部门的决策机制,推动国家调控部门积极使用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等各类衍生产品信息作为宏观决策的依据,使其政策深入契合现代市场运行规徽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具有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及信息开发功能;有助于我国争夺国际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的定价权。

期货信息的内涵及其来源

(一)期货信息的内涵

期货信息是指与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商品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任何形式的描述。期货信息包括:一是特定的交易规则下,于期货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市情(如商品报价最小变动幅度、停板额等),交易行情(如市场走向、报价单位、供求关系、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国内外市场价格差异等)以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统计信息(月度统计、库存周报、交易排名、结算参数表等),合约历史数据,交易记录信息等。二是不属于交易活动直接内容的期货信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在内的期货规则类信息评论、分析、报告、预测等产生于期货交易过程外的非交易类期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但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诸如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相关行业发展状况等其他相关信息。

(二)期货信息的来源

期货信息主要有如下来源:期货交易所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原生信息;出于运营和管理的需要,从期货交易所之外采集和输入的原态信息;出于综合服务的需要,即对前两类信息进行再次加工和深层次处理及商品化应用的产品性信息。

期货信息最终是以信息产品的形式(如交易数据、历史数据、研究报告等)提供给用户,主要由国内四大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期货信息供应商提供。

期货信息需求分类及其主体

期货信息的社会需求可分为以下几种: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对于期货信息的需求。政府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价格管制、市场监管、政策制定的需求来搜寻、获取期货信息。期货市场投资者对于期货信息的需求。即投资者从期货投资决策的直接需要出发来搜寻信息、获取信息、使用信息和进行信息交流。期货业务管理需求。为了业务决策的需要而产生的信息需求。期货公司为进行某项业务的考核而进行的信息搜集与比较等等。研究需求。期货机构附属的研究部门或高校、专业科研院所为了进行与期货市场有关的研究也会产生对信息的需求。以研究为目的而产生的信息需求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业务拓展或决策支持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另一类是纯粹的学术研究,其目的是进行知识生产与创造。上述信息需求中,投资需求是最主要的核心需求。

由期货信息的社会需求可知,政府、投资者、期货中介、期货监管机构、科研院所等期货市场研究机构构成期货需求主体。

期货信息营销渠道

我国期货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成熟的期货信息营销渠道体系。期货信息作为一种信息商品,其营销渠道无疑具有信息商品营销渠道的共同特征。笔者认为,我国期货信息营销渠道体系应由如下三种销售渠道模式构成:直接营销渠道;间接营销渠道;网络营销渠道。整个期货信息营销渠道体系如图1所示。

(一)直接营销果道

直接营销渠道是指产品生产者将产品直接供应给消费者或用户,没有中间商介入。直接营销渠道是信息类商品营销渠道的主要模式。直接营销的方式比较多,但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合同分销;自行分销;联营分销。作为一种基本的营销渠道,直接营销渠道应在期货信息营销渠道体系建设中占据重要位置。

期货信息产品的原始生产者和提供者是几大期货交易所,随着期货交易所的公司化发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进行了试点),未来势必需要建立自己的期货信息经营机构,这些经营机构需要建立自己的期货信息直接营销渠道。

(二)间接营销梁道

信息的间接营销渠道是指信息商品生产者利用中间商(信息人、信息经纪人)将信息商品供应给消费者或用户,中间商介入信息商品交换活动。间接分销渠道的典型形式是:信息商品生产者—信息人、信息经纪人—消费者。信息经纪人就是充当信息产品生产者与信息产品消费者中介的中间商人,是联络信息生产者(卖方)和信息消费者(买方)的中

介,按信息生产者的要求推销信息产品和招徕信息用户,并以收取一定佣金为目的的信息营销中间商人。间接营销渠道的优点:有助于信息产品广泛分销。缓解生产者人、财、物等力量的不足。间接促销。有利于信息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协作,提高了生产经营的效率。期货信息商品的间接营销渠道建设,应对合作商进行充分评估与筛选,最大限度的利用合作商的优势,实现合作共赢。

目前,期货信息主要由期货交易所提供给信息供应商,由期货信息供应商提供给最终用户。未来,这种间接营销渠道势必会强化,成为期货信息的主要营销渠道。 (三)网络营销果道

网络营销全称是网络直复营销,属于直复营销的一种形式,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指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包括网络调研、网络新产品开发、网络促销、网络分销、网络服务等)的总称。网络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营销方式,由于其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无时间地域限制、沟通便捷、反馈迅速等特点,因此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

信息产品的非物质性决定了信息产品的营销更适合于网络营销方式,期货信息作为一种信息产品,网络营销也将成为其重要的营销渠道之一。期货信息产品的网络营销渠道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应用各种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手段。

高度重视期货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建设,重视网站电子商务功能子系统建设,完善网站功能,重视栏目规划,优化网站页面布局,努力提高网站浏览量。重视网络期货信息服务产品网络市场调研、产品设计、产品定价、服务反馈等方面的研究;充分应用搜索引擎营销、电子邮件营销、网络广告等多种网络营销手段,扩大期货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知名度与影响力。

期货信息营销策略

未来的期货信息服务市场上,采用合适的营销战略是进行期货信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树立正确的营销理念。期货信息营销宜采取以关系营销为主、网络营销为辅的营销策略,树立服务营销、4C营销等营销理念。

(一)确立以关系营销为主、网络营销为辅的营销策略

关系营销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概念,最早由伦纳德·贝里(LeonardBerry)提出,“关系营销就是吸引、维护和增进与顾客的关系。营销观念中吸引新顾客仅仅是营销过程的第一步”。作为一种营销战略,关系营销是营销战略两极序列的一端,其重点是维持和强化已有的顾客关系。

期货信息服务具有对客户的锁定性和关系持续性的特点。同时,期货信息服务的目标客户群和服务对象相对固定和专一,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数量有限。因此,在期货信息产品营销策略上,不仅要不断地吸引新客户,更要保持和维护好老客户,促进老客户的持续购买,而且,后者比前者更重要。现有的国内外证券期货信息营销体系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关系营销在期货信息营销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关系营销无疑应在我国期货交易所期货信息营销策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此外,网络营销作为一种非常适合信息类商品的营销方式,也应在期货营销方式中占有一席之地。未来,随着期货交易的日益电子化、网络化和虚拟化,信息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网络营销的重要性将日益体现出来。

(二)树立服务营销、4C营销等营销理念

确定期货信息营销策略后,还需要树立与之相适应的营销理念,即充分创新营销理念,树立并应用4C营销、服务营销等营销理念。

4 P营销理念强调的是“产品(Product)、定价(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而AC营销则强调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加紧研究消费者的需要与欲洞Consumer wants and needs),不要卖自己能制造的,要卖消费者所确定想购买的产品;暂时忘掉定价策略,了解消费者要满足其需要与欲求所须付出的成本(Cost );忘掉渠道策略,应当思考如何使消费者方便(Convenience)购得商品;最后,忘掉促销,重视与客户之间的沟通(Communications)。应该从期货信息用户的角度出发,经常进行市场调研活动,分析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以追求客户满意和追求企业发展来确定期货信息业务发展策略和定价策略;建设客户资源管理系统(CRM系统),完善用户数据库,实行客户关系管理,向用户提供满意、周到、快捷的服务。

期货信息营销需要不断改善服务方式、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充分完善用户咨询、市场调研等工作。此外,还需要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营销人员的金融知识素养,培养其专业服务能力,提高整个营销队伍的团队凝聚力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