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法律英语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3.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兼谈法律英语的特点
4.法律英语教材评价实践
5.高校开展专门学术英语教学之瓶颈与对策刍议——以法律英语教学为视角
6.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及翻译
7.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8.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与教学改革思路探讨
9.国内法律英语研究二十年
10.法律英语长句翻译策略
11.论法律英语课程“双高”教学目标的实现
12.法律英语教学的困境与改革
13.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与翻译策略
14.法律英语语法特点初探
15.论法律英语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16.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
17.法律英语句子结构特点及其翻译
18.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及其翻译方法探析
19.法律英语课程全英教学研究
20.法律英语汉译中归化与异化之选择
21.法律英语文本名词特点及其翻译
22.法律英语翻译的模糊性与准确性
23.法律英语汉译中的术语不可译及其处置
24.法律英语增强语的语义属性及词语搭配调查——一项基于法律汉英平行语料库的研究
25.法律英语文体特征浅析
26.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27.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及其汉英翻译策略
28.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文化因素探析
29.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特征
30.中西法律文化、语言习惯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31.法律英语名词化剖析及汉译英策略
32.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
33.法律英语名词化词语的汉译研究
34.法律英语与涉外律师——兼谈高校法律英语教学
35.法律英语的词源与专门术语
36.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分析
37.法律英语课程的定位分析及其教学范式研究
38.法律英语中古体副词的构成、含义及翻译
39.法律英语的语体特点研究
40.法律英语的历时演变及其翻译标准
41.法律英语中长句的翻译
42.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课程设计
43.法律英语渊源及其词汇特征
44.法律英语的语言风格之我见
45.英国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研究——一项基于诺丁汉大学的调查
46.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语言及其翻译策略研究
47.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探索
48.从法律英语词汇特点看法律文献汉译英
49.我国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与出版现状研究
50.法律英语特点及其应用
51.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及英译技巧
52.“多模态信息认知教-学模式”初探——复合型课程“法律英语”教学改革尝试
53.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54.法律英语教学中应注意思考的几个问题
55.法律英语用词的准确性特征
56.论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57.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技巧
58.论法律英语的汉译
59.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
60.论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
61.法律英语的长句翻译
62.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
63.法律英语翻译:特点与要领
64.评复旦大学《法律英语》中的译注——兼谈法律专门术语翻译的基本原则
65.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与翻译原则
66.法律英语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研究
67.法律英语语言的简明化
68.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分析
69.法律英语教学法研究
70.试论法律英语的词法和句法特点
71.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其翻译技巧
72.法律英语的翻译策略
73.基于法律文化语境的法律英语翻译原则与策略
74.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与翻译技巧
75.法律英语的模糊现象及其翻译
76.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77.法律英语中的隐喻研究及其汉译
78.浅议法律英语的翻译原则与技巧
79.论法律英语的语言与文体特点
80.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及其翻译
81.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方法研究
82.法律英语长句特点及其汉译
83.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分析
84.法律英语人才培养刍议
85.法律英语教学若干问题的探讨
86.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及翻译
87.从功能对等理论看法律英语术语的跨文化翻译
88.法律英语语句结构探析
89.古体词在法律英语中的用法和译法
90.浅析法律英语中用词的精确性原则
91.法律英语含义探究
92.法律英语文体特点及汉译英翻译策略
93.ESP理论与法律英语学科建设
94.浅谈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及翻译
95.法律英语及其语言特点
96.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97.法律英语文本中情态动词shall的用法及翻译
98.基于目的论的法律英语翻译浅探
99.法律英语的词源与专门术语
100.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与翻译方法
101.文化心理学视角下的法律英语翻译研究
102.法律英语中情态动词shall的语气、情态及其翻译
103.法律英语中的名词化现象及其语体特征
104.浅谈法律英语的特点及翻译
105.法律英语中“shall”一词的翻译
106.海事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及其翻译策略
107.海事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及翻译中的若干问题
108.大学公共英语、法律英语与法律双语教学的关联性研究
109.试论法律英语教学的定位
110.文化语境下的法律英语词汇翻译
111.论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
112.我国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113.论法律英语教学法
114.法律英语用词之特点
篇2
长期以来,人们对市场的依赖,以及市场实在地带给人们的益处,让人们充分确信市场的能量。自从亚当·斯密提出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以来,“看不见的手”就是支配人类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理念和法宝。后来,虽然这一观念因为经济危机而不断受到挑战,但自从美国里根总统执政以来,又高举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或者里根经济学的旗帜,推进了美国经济的强劲发展。这种经济发展的事实,又进一步树立了人们对市场的信心。但是,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又让我们充分体验了一回市场失灵的恶果,它必然会迫使人们重新反思市场是不是万应灵药,反思市场和市场化的限度。
这场经济危机也让人们认真反思政府的作用,特别是政府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的作用。
在以往的观念中,政府管制职能的扩大,被人们称之为“致命的自负”和“走向奴役之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就以这样的书名,来反思类似的问题,尽管他的反思,还有其他所指。在市场经济的早期,政府一直被定位为“守夜人”的角色,但自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以来,政府已经从“守夜人”的角色变成了“总管家”。尽管如此,人们对政府权力的扩张,仍然深怀戒心。这次金融危机发生后,人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几乎所有国家及其政府,都在扮演着越来越积极、主动的角色。各国政府不但在国内扮演着这样的角色,而且还出现了政府间应对危机的国际合作。这种情况,对公民而言究竟是祸还是福,究竟如何看待在金融危机中政府权力的扩张这种现象?如何重新看待市场体制下政府的作用?这是此次金融危机给我们提出的重要问题。
这次金融危机可能还会导致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化。不论在内国政治,还是在国际政治中,可能都是如此。在内国政治中,如何处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等,这都是必须重新反思、认真对待的问题。而在国际关系中,金融危机的发生势必导致人们对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政治格局的质疑和反思,多年来人们期待的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而不是单极化的情形可能因此有了条件,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的发展,可能不再是遥远的梦想。
再者,这次金融危机可能带来国际经济和文化格局的重新分配。特别是随着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发育、成熟和完善,他们寻求在国际经济、金融和贸易领域中的话语权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在俄罗斯举行的“金砖四国”元首会晤,提出了可能取代美元的新型硬通货币的建议,便可以看作是一个明显的信号。与此同时,在文化的发展和主导上,也可能会发生类似的情形。大家知道,自近代以来,全球文化的主导权事实上是欧洲中心主义或者欧美中心主义的。“二战”结束以来,美国更是独大地成为文化的输出国和领导者。美国的“文化殖民”现象令世人担心。但随着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以欧美或者美国为中心的“文化殖民”现象,必然会受到经济的影响,也会受到世人强烈的反思和质疑。因此,金融危机可能带来在国际社会文化领域中主导权的争议,也就不难预期。
篇3
语言在人类事物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也与语言是紧密不可分割的,没有语言,法律也不会存在。研究文化与翻译的关系, 首先是基于文化与语言关系研究之上, 尤其是基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与文化之间的比较研究之上。文化与翻译的研究在此基础上, 还要研究译入语中的表达方式, 以及这种表达方式在译入语读者中的理解和反应。因为, 翻译固然要考虑到文化问题, 但最终还得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完成翻译过程。因此, 在翻译研究中, 语言与文化、宏观与微观这两个方面都不能忽视 。英汉翻译语言文化对比研究, 无论是作为一个科目, 还是作为一个研究方向,都是从内容上将英汉两种语言与文化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研究, 既是语言、文化对比研究的合二为一,也是文化对比研究与“比较文化语言学”的合二为一。
一、法律文化与法律翻译
当今社会,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和全球化给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进行法律交流创造了条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增多。要融入这个不断变化的全球化趋势,法律翻译也随之在国际法律交流和跨国贸易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法律翻译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总体而言,中国的法律翻译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西方国家。掌握法律知识,精通语言的人尚且很少,更不用说精通法律翻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翻译在各个领域很少被人触及, 翻译工作一般由文学、宗教和科技翻译占据上风。这无疑分散并误导了大部分学者的研究重心。这给研究人员留下一个巨大的鸿沟需要加以弥补。但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入世和香港澳门的回归,法律翻译需求的增加,这也无疑给学者们和翻译工作者们强大动力。
二、法律文化和法律翻译
法律翻译是不同法文化之间的迁移过程,也是源语言和目标语言以及他们各自的文化之间的交流过程。这个过程的目的是克服跨语言、跨文化之间的障碍,使这种交流能够发生。因此,译者需要认真、系统的考虑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来研究法律翻译是一种途径也是一种方法论。因为我们所关注的既不是审判本身,也不是语言本身,而是关于文化与语言的相互关系问题和关于语言在相当复杂的法律文化背景中的应用问题。法律文化是人们相互参与一种独特和方式和现象,以人们使用不同的法律术语和独特的法律表达为特征。但是尽管由于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的不可分割性,人们也应该区分并正确对待语言迁移和文化迁移。
三、正确运用法律文化与法律翻译
每个社会由于自身条件的不同,不同的文化、社会和语言结构,有着自己的特色。而法律概念、法律法规、法律的具体应用则正好折射出了法律文化在这些社会中的不同。法律翻译包含了从一种法律制度到另一种法律制度的转移,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独立的一个法律体系。因此,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对法律翻译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由于法律文本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其具有的严谨性,提倡归化的翻译者认为,译文只是原文的一种代码转换,翻译时应该忠实原文。国外学者中,奈达是提倡使用归化的方法并最具有影响力的人。他提出的动态对等或功能对等学说与他的归化翻译技巧是一致的。所谓归化,即采用自我民族中心主义的态度,使得译文符合并融入译入语的文化价值观。而韦努蒂是异化的倡导人,他在《论译者的隐身性中》,提倡译者应尽量融入目标语的文化价值观,使得译文通顺流畅,读者在阅读和理解起来也不具有难度。用他的话讲,如一味的使用归化,会使读者以为在阅读原著,而非翻译过来的作品。尤其在进行权威性翻译时,如在翻译法典、判例、条约、司法裁判等正式法律文本时,在正式法律交往如签定契约、诉讼、法律职业者就专业问题进行交流和在翻译法律专业书籍时,考虑到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基于准确忠实的传递意思的需求,有必要以异化译法为主;当然,在确保译文和原文能够得到一致理解的前提下,译文还要尽量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
四、结语
翻译活动中本身不存在绝对的真实。所以个人认为,在法律英语的翻译过程中,除了以异化翻译为主要策略外,也可采用归化策略,减少源语言文本与目标语文本之间的陌生感,充分考虑读者的接受能力,尽量使作者靠近读者,这样可促使彼此的包容,在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进而可增加异化策略。更好的体现源语言的语言和文化特质。由此拓宽视野,丰富自身的文化和语言,实现两种语言的竞合。而不是现在学术界所讨论的“异化为主”或者“归化为主”的趋势。
(作者单位: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
参考文献:
[1]郭建中. 文化与翻译. 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00.
[2]刘宓庆. 汉英对比研究与翻译. 江西教育出版社, 1991.
篇4
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证券商按其从事业务的性质不同可分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由此形成与投资者之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文所称的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证券商作为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目前,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1、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关系。因为“从实际运作来看,经纪行为从本质上具有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切指民事行为中的委托行为。”[1]在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证券交易立法中,例如《上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42条,《深圳市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9条,《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等,都采用“证券买卖”这一说法,甚至证券法第137条也规定了“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等等。也有学者撰文提出这一观点。[2]可见说在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
2、行纪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该观点也有很多学者认同。[3]他们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采用狭义概念,即仅指以被人名义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而“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商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4]因此,说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行纪则是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佣金的协议。据此推论,我国证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以其名义入市交易,当属行纪性质,非为委托。
3、居间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关系。该观点认为,证券商为客户提供信息,报告签订证券买卖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客户付给报酬。其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从事“中介”确实可以理解为居间,虽然不无道理,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主要的、实质的关系看,是为投资者买卖证券、结算、交割、过户等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证券商很难说是以居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我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5]所以此说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不采。
4、经纪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纪法律关系。具体又分二说。一说认为经纪法律关系即特殊的合同—关系。这一观点认为说没有认识到委托关系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是不够全面的,只有特殊的合同-关系才能全面地把握其实质。[6]其认为,在经纪法律关系中,合同的标的-证券买卖服务是一种特殊业务,须经过国家特别许可。同样,权是一种特许权,这种特许权是一种独占权,即行业垄断权。只有国家认可的证券商才可以从事这类业务,享有权。这是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合同-关系区别于一般委托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本质所在。据此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新型的法律关系,称之为经纪法律关系。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因其行业有其特殊性,但这并非与一般委托有实质的区别,因此,此说严格说来并没有脱离说窠臼,不过新瓶装旧酒而已。另一说认为,证券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经纪法律关系。[7]但从其对经纪的概念阐述观之即为我们所称之行纪。“经纪是指一方(经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8]因此,此说实际是行纪说。[9]由此说来,上述二说并不具有独立地位,或为说或为行纪说。况且,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经纪法律关系之说,如此杜撰法律概念,易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所以,所谓经纪法律关系说不提也罢。
综上所述,目前理论界在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方面主要存在说与行纪说。现分别检讨二说,以厘清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众所周知,所谓行纪是指一方当事人接受他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并获得报酬的行为。把证券商代客户买卖证券的活动看作是一种行纪行为,是沿袭大陆法系的理念,即不披露委托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是人,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活动。理论界有人将行纪行为称作“间接”,即委托人通过行纪人可以间接地达到的功能;而将基于委托合同的称之为直接。无论是间接或是直接,均涉及第三方当事人,两层合同关系,都是一人为他人利益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在直接关系中,人以被人的名义而为民事行为,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直接由被人承受;而在间接关系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不直接由委托人承受,而是由行纪人将委托结果转移给委托人,委托人与第三人间接的存在某种关系(非法律的关系)。再者,人无介入权,即人本身无权介入,不得自己或双方,否则,所为民事行为无效。而行纪人有介入权,即在一定的前提下,行纪人可以合法介入交易,成为与委托其从事交易的委托人的相对方。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定位于行纪人较为贴切,与我国证券法的其他规定比较吻合[10].因为,从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体系及证券交易实践看,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比较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行纪关系的基本要素,即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接受投资者指令,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资金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证券买卖等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核定的标准收取佣金,由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并间接归于委托人。
笔者认为,行纪说至少存在两个难于自圆其说的问题。
一是“以谁的名义”问题。行纪说认为证券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买卖证券,并由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并间接归于投资者。其实,在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制度,而集中交易受场内设施限制,不可能每一个投资者都进场交易,因此建立了经纪人制度,由证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在场内进行交易。对此,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现行的交易办法主要有上板竞价交易、口头唱板交易、电脑自动交易三种。在采用前二种交易办法的情况下,证券商出市代表在板上登录价位或喊价,确实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采用电脑自动交易办法的情况下,出市代表应依委托顺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单价、数量、买卖类别、输入时间及或自营。一经成交,即列印成交回报单。成交回报单亦应包括上述内容。显然,在现行的电脑自动交易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在报价时应列明“委托书编号”,并且须表明人身份,因而其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并非如有学者所称“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承担责任”。[11]当然,不管采用何种交易办法,每一笔交易都是特定的,其权利义务直接归属委托人。[12]
二是介入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本条规定了行纪人的介入权,即作为行纪人的证券商在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没有相反意思表示时,可以自己作为投资者的相对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这与证券法第132条相悖,该条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公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所谓混合操作,是指证券商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即证券商在有价证券买卖中,既是交易一方的被委托人(经纪商),又是该项交易的当事人(自营商),换言之,证券商既是投资者的被委托人,又是投资者的相对人,一方面接受客户的委托,另一方面又客户与自己进行交易。在混合交易中,因利益的冲突,很难使委托的利益能得到维护。因此,法律禁止混合操作。也即行纪说定位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为行纪人之主张,与法律规定冲突,值得商榷。若采此说,在实务上恐怕为混合操作规程行为提供抗辩的理由[13].
再来看看说。在上文分析中,我们知道,传统的说认为证券商接受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关系,即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在权限内为投资者买卖证券。由于传统说没有区分英美法系的概念和大陆法系的概念,也没有细分直接和间接,在一个较宽泛的概念域里使用的概念,而且在界定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时,常混同使用英美法系的概念和大陆法系的概念,以解决其论说上的矛盾,因而常为行纪说所诟病[14].
我们知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内涵与外延并不一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名义,不论其法律行为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均看作是人。因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居间人、行纪人、代销人、拍卖人等都具有人地位。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法国、德国,均采有用狭义概念。仅指人以被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如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纯属人自己的行为,不过因其明示以本人名义,表明了旨在使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意思。法国民法典第1984条规定:“委托或,为一方授权他方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行为。”日本商法典第551条规定:“所称行纪人,指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出卖或买入物品为业的人”。强调以被人(本人)名义进行活动是的主要特征。我国民法通则主要继受大陆法系,第63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仅限于以被人名义实施的,而不包括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进行活动的行为类型。因此,对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委托买卖关系性质以传统说来解释显然是不妥的。
行文至此,我们似乎陷入了一种循环的论说上的困境。如何界定证券商与投资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突现了现有法律概念的窘境。另辟蹊径乃为题中之义。其实上文已述,我国民法通则主要继受大陆法系,采狭义说,也即直接。但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突破了民法通则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间接制度。[15]所谓间接,是指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构成要件的规定,它是与直接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将间接规定为行纪,民事原则上以显名主义为准,但我国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承认符合间接要件的属于传统民法的行纪行为可构成间接,此种也为的一种。例如,合同法第402条和403条都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都确认此种符合间接要件的传统上的行纪行为为。当然,在间接中,由于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所以按照传统的大陆法关于必须显名的要求,此种在性质上不属于真正的。对于间接,大陆法传统上称为行纪,而不称为。[16]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类似的制度。[17]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对于间接,民法仅于行纪设有特别规定,于其他情形,则依其内部法律关系处理之”。[18]这也隐含了我国合同法采间接的合理性。所以对证券商与投资人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说是不十分妥当的,根据证券商与投资者在证券买卖中的关系,显然更符合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间接构成要件。因此,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间接关系。
投资者与证券商在间接关系中常发生的纠纷及其处理
1、合意透支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理
透支行为是指以超出投资者帐上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从投资者角度可分为善意透支、恶意透支和合意透支;从证券商角度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证券商过失提供了透支,这是指投资者一方不当授权,证券商审核不严造成透支;另一种是证券商故意提供透支,这是指证券商与投资者明示或默示地达成透支协议,即所谓的“合意透支”。因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间接关系,所以从本质上说透支是证券商的行为。
第一种透支行为较为单纯,本文不作讨论。合意透支行为是目前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关系错综复杂。本文着力于合意透支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处理。
透支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透支行为属信用交易范畴,但我国现阶段既不允许信用交易,也未开放证券商借贷业务,因而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到底违反什么法呢?有人认为,认定透支行为违法的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3条关于“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认定透支行为违法的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19]
笔者认为,这两种认定依据都是值得商榷的。诚如第二种意见批评第一种意见所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法律渊源上属于行政法规,《商业银行法》则是法律,前者的法律效力自然不如后者,因而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先适用法律的规定。此外,仔细考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3条的这一规定,可以发现其立法原意并不是禁止证券商的透支行为,而是旨在禁止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向证券商和投资者提供用于股票交易的贷款。从第43条这一法律规定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法律规定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即有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而证券公司根本就没有融资功能,因而也不应属于这一规定所指的金融机构。就第二种认为的法律依据所言,《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单位和个人的贷款行为,而第3条规定也没有其他单位从事贷款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不能认定其为透支行为的违法性依据。笔者认为,在《证券法》出台以前,透支行为违法性的依据应该是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和证交所的一些交易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年10月《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规定:“各会员单位在受理委托中发现客户信用透支要求应坚持拒绝”等。《证券法》出台以后,特别对透支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即《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第186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合意透支行为的处理,有人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是证券买卖服务,证券商同意提供透支,应该认定证券商提供违法服务即标的违法,这是一种单方违法行为,而不是双方违法行为,或者说,证券商的主观故意即构成表面违法,即使透支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违法行为也告成立。[20]此说符合我国证券法第186条规定,可值赞同。因此,笔者主张,在证券商故意提供透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证券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不仅如此,证券商还可能导致其他民事责任,如杭州一股民因证券商故意提供透支导致巨额亏损,而跳楼自杀,证券商不仅应承担全部亏损,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当然,现行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证券商承担主要责任,投资者也适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也未尝不可。
需要指出的是,透支在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当一种法律规则被普遍违反的时候,我们就有必要检讨这种规则的合理性了。
2、“红字委托”责任承担问题
所谓“红字委托”是指在证券交易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或其他过失,所委托买进股票的数额超过其资金额度,或所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额超出其所持有之股票数,因而造成须由证券商先行垫付股款或股票的委托行为。红字委托与合意透支的信用委托不同,红字委托虽然有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卖钱的特征,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无融资或融券的故意。此处需指出的是,如果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那么“红字委托”现象就不可能存在。因此,“红字委托”现象的司法实务也昭示了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并非行纪关系。
实务处理上常认为产生“红字委托”的主要责任在于投资人。其所持理由是,投资者与证券商是委托关系,投资者一旦填写委托单交证券商进行证券交易,他们之间就产生一种合同,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商必须忠实地按委托人的要求买卖证券,投资者则必须持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交纳一定的费用。如果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数额超出其资金总额,证券商有权拒绝接受委托;如果证券商疏忽接受了委托,那么证券公司有义务用自己的资金为投资者垫付,然后证券公司有权再向投资者全部追回其垫付。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既违背的法律精神也歪曲了的事实。从法律上讲,首先在合同的成立方面,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相当于合同缔结的要约,而证券商同意而证券交易是承诺。我们都知道,合同成立是以相对人对要约的承诺之时开始的。在红字委托中,投资者由于失误填错委托单,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注意义务的证券商本该审查投资者的要约后而为承诺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其注意义务为承诺,显然,造成红字委托事实的主要责任在于证券商而非投资者;在民事法律行为方面,投资者填错委托单,应视为意思表示不真实,鉴于目前我国民法典仍未出台,意思表示瑕疵尚付阙如,但民法通则有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瑕疵的规定,故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重大误解行为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如果投资者行使撤销权,其行为自始绝对无效,因此就算红字委托事实出现,投资者也可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所以在红字委托中认定投资者负主要责任殊为不公;在关系中,被人常是限于自己的知识、专业、时间和精力而委托可弥补自己能力不足之人为法律行为,在证券买卖中,是有偿的,故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本人利益服务,以具有抽象轻过失视为责任承担之过错。因此,在证券交易中,当投资者出现失误时,证券商本其善良管理人职责,本该阻却红字委托的事实出现,证券商听任被人的失误,显然没有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具有过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事实方面,当投资者填错了委托单时,证券商在接到此单时,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行事,对委托单进行审查后才可进行交易。但证券商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而直接向交易场内申报,造成透支事实产生,因此,对造成“红字委托”,虽然不能排除投资者的责任,但证券商应负主要责任。
篇5
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法律英语(LegalEnglish)是应用型、功能型英语。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1]法律英语的使用场合,决定其具有独特的结构与固定行文方式,研究这些特点是理解与翻译法律英语文本的前提。法律英语用词准确规范,包含法律用语,而且结构严谨,多用长句,因此理解法律英语文本有相当的难度。法律文件的翻译是法律语言的转换,译语须准确无误地表达源语的真正含义,以体现法律文件的权威性。而汉语则忌长句,以短句和分句为主,同样有一些固定的法律用语及专门的法律表达方式。掌握源语与译语的特点是准确翻译法律文件的根本。本文将从分析法律英语的固有特点入手,提出部分有效的法律语言转换策略。
一、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从总体上讲,相对于普通英语而言,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被动句型,这主要是为了突出其正式性。[2]从单词层面上看,有些单词在法律英语中有特殊的意义;并且大量使用古英语或中古英语中的副词、介词和连接词等以避免重复,防止歧义。在短语方面,则有大量固定的法律英语用法。在句子结构上,结构复杂的长句被广泛地使用。
(一)词的特点
1.古英语及中古英语(Archaisms)的使用。法律英语古词是指古英语(OldEnglish)时期(公元450—1100年)和中古英语(MiddleEnglish)时期(公元1100—1500年)的英语词汇,而在这两个时期从拉丁语、法语和希腊语中借用的外来法律词汇70%仍沿用至今。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尤其是现代英语口语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律文书,或正式的司法场合仍在使用。[3]
这一点主要体现以某些副词如here,there和where在法律文件中往往当作前缀,与另一个或几个表示方位与原因指向的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等专门法律词汇用语,以表示加强和确定之含义。
如hereunder(underit),thereunder(underthat),underwith(withwhat),herefore(why),herein(inthisdocument),therein(inthatclause)。[3]此类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的使用可以避免重复、误解或歧义,使语言精练直观,行文简练准确,可以显示法律行业的特殊性,故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前缀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因此翻译这一类词的基本策略就是搞清其后缀词(即to,in,of等)的确切含义。比如,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其余类推。以here为前缀的有:hereafter(此后将来),herebefore(到此以前,到现在为止)[4],hereby(特此,因此,籍此,兹),herein(于此,此中)[5],hereinabove(在上文)[5],hereinafter(在下文)[6],hereof(关于这个,在本文件中)[4],hereto(至此),hereunder/under(在以下),hereupon(在其上)[5],herewith(与此一道,随函一道)[4]。
例句:
(1)Pleasefindthechequeenclosedherewith.译文:兹随函附上支票一张,请查收。[4]
(2)WeherebyrevoketheagreementofJanuary1st1982.
译文:我们特此宣告1982年1月1日的协议无效。[4]
以there为前缀的有:thereafter(此后)[4],thereby(因此),therefore(因此),therein(在其中,在那里),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inbefore(在上文中)[7],thereon/thereupon(在其上)[5],thereof(其),thereto(附随),thereto(到那里)[4],thereunder(在其下)[5],therewith(与那)[4]。
(3)TheEmployerherebycovenantstopaytheContractorinconsiderationoftheexecutionandcompletionoftheWorksandtheremedyingofdefectsthereintheContractPriceorsuchothersumasmaybecomepayableundertheprovisionsoftheContractatthetimeandinthemannerprescribedbytheContract.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其中hereby总为特此,therein意为intheWorks,即在本工程中。
(4)TheUnitedNationsshallestablishunderitsauthorityaninternationaltrusteeshipsystemfortheadministrationandsupervisionofsuchterritoriesasmaybeplacedthereunderbysubsequentindividualagreements.Theseterritoriesarehereinafterreferredtoastrustterritories.
&供
nbsp;译文:联合国应根据其权力,设立国际托管制度,通过个单个协定,管理并监督依照国际托管制度确定的领土。此项领土以下简称“托管领土”。
以where为前缀的有:whereas(鉴于),whereby/where2by(因此,由是,按),wherein(在里面),whereof(关于它),whereon(在那里面)[4],whereto(对于那个)[5]
(5)Adeedwherebyownershipofthepropertyistransferred.
译文:财产所有权已被转让的契据。[4]
(6)Adocumentwhereintheregulationsarelisted.
译文:在里面列出规定的文件。[4]
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或关联词在法律文件中有其特别的格式。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开头的几段,称为“鉴于条款”,文件最后则用inwitnessof(以资证明)等语。
2.法律专门用语shall的使用。shall在法律英语中具有某种程度的古语含义,赋予了独特内涵,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
(7)UnderCalifornialaw,someonewhoqualifiesasasexoffendershallregisterwiththechiefof
policeorsheriffwithinaspecialtime.(表某种命令或法律义务)
译文:一个被指控为性骚扰的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到警察局长或地方法官那里去登记。[3](8)ThisActshallbeknownasThePenalCode
ofCalifornia.(表示法律上的正式“宣告”、“宣布”)
译文:这部法律被正式宣布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刑法典。[3]
(9)ThePublishershallpaytheAuthor,...anadvance,whichshallbeachargeofallsumstothe
AuthorunderthisAgreement.(表述合同条款,表述一定要做到的事)
译文:出版商应当预付作者稿酬,这笔稿酬是按合同规定的总稿酬中的一部分。[3]
(10)Thepartiesshallperformtheirobligationsstipulatedinthecontract.Nopartyshallunilaterallymodifyorrescindthecontract.
译文: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1)Inthecaseofacontractwhich,accordingtothelaws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ofthePeoplepsRepublicofChina,istobeformedwiththeapprovalofthestate,theassignmentofthecontractualrightsandobligationsshallbesubjecttotheapprovaloftheauthoritywhichapprovedthecontract,
unlessotherwisestipulatedintheapprovedcontract.
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例(10)中我们看到分别用在第三人称主语之后,由shall构成的谓语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在例(11)中则既使用了isto又使用了shall构成的谓语,与例(10)相同,它们也均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不过应注意到这时shall和beto结构可以交替使用,没什么区别。[8]
(二)短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在用词方面的另一特点就是同义词的重复。同义词的重复是指当表达一个单一概念时本可以用一个单词而却用了两个甚至更多。在法律英语中经常出现的同义词重复主要有:buyorpurchase,provisionsandstipulations,fullforceandeffect,ownorpossess,propertyorchattelsorgoods,minororchildorinfant,termsandconditions,
pardonorforgive,tohaveandtohold,constableorsheriff,enteringorbreaking,larcenyortheftorstealing,rentedorloaned,attorneyorlawyer,damagedor
destroyed,lastwillandtestament,dueandcollectible,heirsanddevisees,nullandvoid,adoptedbymeorborntome,aidandabet,partandparcel,safeandsound,ceaseanddesist。[9]
在各种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类似以上的成对词,表示固定的意义,因而在使用和翻译时不能随意拆开:rightsandinterests(权益),termsandconditions(条款),completeandfinalunderstanding(全部和最终的理解),customsfeesandduties(关税),lossesanddamages(损坏),nullandvoid(无效),signandissue(签发)。有些短语是由两个同义词构成的,表达的是一个共同的含义。比如法律英语中常用的unlessotherwise供
,由两个同义词构成,意为“除非另”。[10]320providedthat为法律英语中常用的短语,意为“但规定”,“但”。该短语常出现在某一法律条款对某事作出规定后,为使条款的规定更加准确、全面,而作出进一步规定的场合。例如:
(12)Inexceptionalcircumstances,theMinisterialConferencemaydecidetowaiveanobligationimposedonaMemberbythisAgreementoranyoftheMultilateralTradeAgreements,providedthatanysuchdecisionshallbetakenbythreefourthsoftheMembersunlessotherwiseprovidedforinthisparagraph.
译文: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作出决定,豁免成员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承担的义务,但(规定)任何这种豁免决定应由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除非本款另有规定。
(三)法律英语中的长句
1.法律英语句子的特点。法律英语的句子结构一大特点是句子较长,不同于科技英语和商务英语,法律英语的句子的更长,从句结构更为复杂,句子结构更为严谨。这种长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往往是从句套从句,一个从句里面还包含了若干个从句,中间还不乏插入语。如:
(13)Anegotiatingpartycanexpresslystopastatementfrombecominganoffer,forexamplebystatingthatitcannotbeacceptedbytheotherpartyorisnotintendedtobelegallybindingorbystatingthatacontractwillonlycomeintoexistencewhenthemakerofthatstatementsignifiesassent。
译文: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明确表示某项声明并非要约。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对方不得就该声明作出承诺,或明确指出其无意使该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明确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时合约才告成立。
2.法律英语长句的翻译方法与策略。
要特别牢记在理解法律条文时,应清楚其主要由假设与法律适用两部分组成。牢记法律条文的这一特点对正确理解原句有很大益处。在理解上述长句时,可以通过调整句子中心、结构、长度以及必要的词汇增减来实现。翻译好这样的长句,主要采取“切割法”,即在原文句子中的主从句连接处、连词处、关系代词处切断。翻译时,首先要注重理解源语,要耐心读懂长句,分析长句中各意群的关系,然后按意群及其逻辑关系译成汉语分句,这样译语结构层次分明,意思连贯,语言通顺,逻辑性强。
二、实例
为了分析法律文件的句子结构,首先应找出主句的主语谓语,去掉与之相关的各种限制短语或从句,再找出并列句或主从句之间的连接词,把并列部分或从属部分进行适当切割,然后对每一切割部分进行分解就可理顺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汉译,才能保证译文的质量。
下面的法律文本整段由一句话构成,共计170多个单词,中间只有一个逗号,由if,or,but等连词把几层意思连成一个整体。
(14)(A)NowtheConditionoftheabovewrittenGuaranteeissuchthat(B)iftheContractorshalldulyperformandobserveallthetermsprovisionsconditionsandstipulationsofthesaidContractontheContractorpsparttobeperformedandobservedinaccordancewiththetruepurportintentandmeaningthereof(C)orifondefaultbytheContractortheGuarantorshallsatisfyanddischargethedamagessustainedbytheEmployertherebyuptotheamountoftheabove2writtenGuaranteethenthisobligationshallbenullandvoidbutotherwiseshallbeandremaininfullforceandeffect(D)butnoalternationintermsofthesaidContractororintheextentornatureoftheWorkstobeexecuted,completedanddefectsintheWorksremediedthereunderandnoallowanceoftimebytheEmployeroftheEngineerunderthesaidContractnoranyforbearanceorforgivenessinorinrespectofanymatterorthingconcerningthesaidContractofthepartoftheEmployerorthesaidEngineershallEngineershallinanywayreleasetheGuarantorfromanyliabilityundertheabove-writtenGuarantee.
翻译这段法律文本时,可按上述策略把它切割成4个部分,现分述如下。
(A)是句子的主要部分,其中above2written,suchthat是法律用词,这里suchthat引导表语从句。翻译时,应把上述限定的语气译出供
“上述保证书”,“规定如下”;
(B)shall是法律用语,在这里表明主语theContractor应尽职责。performandobserve这两个并列动词对主语行为职责规定得很清楚,译为
“应切实履行并遵守”。thereof这里意为ofthecontract;
(C)shallbenullandvoid这样的法律用语表示保证书对于责任保证作用已无效。beandremain两个同义词强调保证书具有的全部效力;
(D)较长,是but引导的并列句。原句可缩
简为:“noalternationandnoallowancenoranyforbearanceorforgivenessshallreleasetheGuaranteefromanyliability.”
译文:兹将履行上述书面保证书的条件规定如下:如果承包人切实履行并遵守所签署的上述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同的真实旨意、意向和含义所应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或者,如果承包人违约,则保证人应赔偿业主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至达到上述保证金额,届时,本保证书所承担的义务即告终止,否则保证书仍保持完全效力。但所签合同条款的改变或对工程的施工、完成及根据合同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性质和范围的任何变更,以及业主或工程师根据上述合同给予的时间宽限,或上述工程师方面对上述合同有关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宽恕,均不能解除保证人所承担的上述保证书规定的义务。[10]322-324法律英语的翻译不仅是语言层次上的转换,更是法律条文内在实质在不同语言中的再现。傅雷的“重神似不重形似”和钱钟书的“化”是法律文件翻译的重要原则,这NoamChomsky的“转换生成语法”,即强调“(句子的)深层结构不等于表层结构”是一致的。重源语理解,重译语的正确。
翻译时,要结合法律文件本身的特点,分析语言范畴的各层次语法现象,先确认特殊词汇的作用,再分解句子结构,把法律英语中的长句,准确完备转换成符合汉语习惯的法律文本。为保证译语不走样,只有对源语中的词、短语及句子进行语内译,掌握了原语的深层次的含义,才能进入“重神似不重形似”的境界,真正做好法律上的两种语言的转换。
参考文献:
[1]DebraS.Lee.美国法律英语———在法律语境中使用语言[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
[2]张新红.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EB/OL].[2007-10-04].cn.lawspirit.
[3]李剑波.论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J].中国科技翻译,2003,16(2):5.
[4]李嘉.试析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5]卢敏.英语笔译实务二级[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4.
[6]傅伟良.合同翻译的第一步———读懂合同文件[EB/OL].
[7]新英汉词典编写组.新英汉词典(增补本)[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7.
[8]程乐.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课程设计[EB/OL].[2007-10-04].
篇6
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杰作,毁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如何保护好文化遗产,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共同关心的课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此采取了大量的措施。然而,文化旅游的迅猛发展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增添了新的难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悠久文明史的大国,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异常迅猛,正在快速向世界级旅游大国进军,因而,文化旅游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文化旅游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赢,对我们这个文化遗产大国和未来的旅游大国来说,具有丰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
文化遗产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的资源基础之一,它正在对我国旅游业的飞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文化旅游”,这种充满文化气息的旅游观光和休闲模式,正在整个世界的旅游业的发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推动世界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是文化大国,“文化旅游”随着我国旅游业的飞速发展而不断升温。“文化旅游”与文化的商品化和大众化趋势一拍即合,越来越多的人对承载着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文化遗产旅游地产生了强烈的兴趣。
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给华夏子孙留下了无数的文化艺术珍宝和历史文物古迹,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遍布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反映着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文化和艺术特色,如前所述,“文化旅游”最宝贵的资源就是各地的文化与文物古迹,因此,我国旅游业的资源开发渐渐从对“大好河山”等自然景观的原始展示,向寻根溯源的充满历史人文气息的文化资源的深度发掘转变,各种文化遗产深层开发已经成为旅游业生命力的源泉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
1.文化旅游的发展促进了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开展文化旅游可以提高文化遗产地的知名度、价值及地位,增强人们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化遗产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使全社会都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化遗产在旅游中的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化遗产,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2.保护好文化遗产可以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
文化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我国悠久的历史给我们留下了大量宝贵的文化遗产,分布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各种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深层开发已经成为旅游业生命力的源泉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据统计,在我国入境旅游收入名列前茅的旅游城市中,有七成是历史文化名城。而我国首批公布的4A级旅游区中,以文化遗产或仿文化遗产作为吸引物的旅游区占了六成之多。可见,随着我国经济的继续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旅游的需求将继续增长,文化遗产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地发挥和提升。
3.发展文化旅游可缓解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文化遗产的保护、修缮,往往需要巨额资金。而目前遗产保护的经费来源,一靠政府财政拨款,二靠横向创收。但在我国多数地区,财政核拨的经费,常常连景区的正常运作都不够。在此情形下,各地发动各自能量,借助本土资源,开展各类旅游开发。开发好了,经济效益增加,。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样,我国的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有效的抢救和保护。
4.丰富的文化遗产会给旅游部门带来经济效益
文化遗产可以满足人们旅游中探古求知的需要,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充分利用文化遗产,必然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中华民族经过几千年的文明史留存下的文化遗产,一经在文化旅游中应用后,必然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立
1.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失衡
中国众多的文化遗产都具有很高的历史及文化价值。在当前的旅游开发热中,各地政府都把它们当作本地重要的经济资源加以开发利用。除了个别正在积极申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景区外,已申报批准的一些景区和未申报的一些景区在开发建设、管理经营中都存在过度开发、过度利用而保护不力的问题,造成开发与保护的严重失衡。
2.文化旅游开发经营占用大量资金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不足
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通常来讲,文化遗产地政府的财政普遍较紧,国家支持也有限,因而现有的遗产保护资金非常宝贵。在遗产资源的开发经营中,由于是政府办企业,政府全方位投入文化旅游开发项目,重蹈了计划经济时的覆辙,陷入财政泥潭,文化旅游开发和经营占用政府大量资金,很难再抽出资金投入遗产保护工作,从而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步步弱化。
3.文化旅游开发缺乏专业经营队伍使遗产资源不能充分利用
政府对遗产的开发、经营、保护监管全部包办,不仅资金投入大,而且人力投入也非常巨大。三项工作内容不同,需建立三套工作班子,三类技术专业人员。这样庞大的组织规模一般地方难以接受。现在有些遗产地政府往往采用一套人马三项全拿。这样的结果是:虽然人员支出减少了,但结果什么都干不好。特别在经营中尤其缺乏经营管理的经验和知识,常常造成遗产旅游资源的闲置或过度消耗,经济效益和遗产保护都很不理想,使得文化遗产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
4.文化遗产改造不当,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悲剧
在文化旅游开发中,某些旅游部门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化遗产进行任意地改造开发,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文化遗产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有部分旅游部门为了提高文化遗产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实采取了一系列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有关人员文物专业素质差,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而是对文物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改造”,名为保护,实为破坏。
四、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赢
保护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是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实现二者的共赢。目前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指导思想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都把保护放到了第一位。
1.切实加强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责
按照《世界遗产保护公约》的规定,“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承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而竭尽全力。”正因如此,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多由中央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有些国家甚至在国会内设立了国家公园委员会。在文物保护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当承担首责,应采取专项经费安排、成立专业的文物维护修缮机构等方式进行保护。文物保护是用现实的代价赢得未来。作为理性形象出现的政府,就更应抛却功利色彩,勇敢承担起保护重任。政府的“首责”不明确,保护起来肯定会缩手缩脚。所以,在我国,类似长城之类的“世界遗产”应由国家直接管理,并由国家级、世界级专家参与鉴定、评价、监察和保护。对其他古迹,也应当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归口管理,真正实现“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2.文化遗产管理政企分开会给文化旅游业带来大发展
政企分开是指把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予专业化的企业经营,做到政府监管、企业经营,各司其责,双方受益。遗产地地方政府要发展旅游,把产业做大,必须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与企业二者性质不同。如果混在一起,必定两类性质的工作都受干扰。所以应由政府主办的接待型向企业主办的市场型发展。政府主导职能主要体现在管理和监督方面,使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开发和保护。市场运作是指按照市场规律和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只有如此才能能把文化旅游做大、做好。
3.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应密切配合
文化遗产主管部门与旅游部门在以保护为主这一观点上,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文化遗产是发展文化旅游的重要旅游资源。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坏就无法复原。如果宝贵的文化旅游资源被破坏,那发展文化旅游如同纸上谈兵。目前,各地文化遗产,多由建设、文物、林业、环保等多部门层层管理,而具体决策权又在地方政府,因而政出多门、相互干扰,难以作出全面的科学决策。结果可能是唯利开发,造成对遗产的破坏。所以文化遗产与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实现二者的共赢。
4.严格限制客流量,实施游客预约制、上限制
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门票价格杠杆来调节游客数量基本没有起到限制游客数量的作用。我国的遗产管理单位中有相当数量被地方政府作为上缴税收和财源,门票定价的依据并非保护和运营的基本费用,即便是世界遗产也只是经过限定范围的听证就可以涨价,所谓门票价格杠杆往往只是门票涨价的借口,并没有起到限制游客数量的作用,真正能够根据环境容量限制客流量的是预约制及上限制,如九寨沟就采用了日游客上限制度。
五、结语
不同时代的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涌动流淌的血脉,记录着历史轨迹,承载着灿烂文化。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实现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赢,是对历史负责,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在此过程中,任何功利性的做法和受利益驱动的短视行为,都是我们应极力防止与避免的。
参考文献:
[1]梁雨华:文物旅游: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文史杂志 2004,(04)
篇7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篇8
1、上岗前需参加岗前培训一周。在医院培训期间,由医院管理办公室统一布置培训工作。
2、在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在医院办公室和指导小组的直接指导下,做到专科理论、临床诊治能力和教学科研能力相结合,基础培训和专科培训相结合。
3、培训人员培训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指导老师负责制和学分制。
4、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细则,实行二级专科轮转。
三、培训内容
1、参见卫生部五官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
2、相关学科临床理论进展和新技术;相关学科临床操作技能及常见病、疑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了解危重病人的抢救和处理措施;在科室统一安排下参加临床教学工作。
3、临床科研方法,科研论文、临床研究课题申报写作方法,文献检索方法,卫生统计学。
4、专业英语:相关学科外文专著和文献、专业杂志,英语论文写作。
四、综合素质要求
1、严谨、求实、规范、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2、高尚的医德医风和救死扶伤的敬业精神。3、医患沟通艺术和能力。4、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理论课程
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细则》要求的五官科专业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巩固大学理论知识,阅读本学科经典著作。
六、考试、考核
1、出勤考核:培训人员实行24小时负责制。病、事假三天以内(含两天)由本人书面申请,指导老师和科室主任签字后生效,并在考核表上记录;三天以上者,需由专科医师管理办公室签字后生效。请假情况如实记录于培训手册。
篇9
学术英语(EAP:English for Academic Purposes)是英语教育(ELT: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领域较新的一个教学和研究概念,其研究对象是学习者的学术交际能力。学术英语课程是以教授学术英语所需要的语言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语言教学模式,主要是帮助学习者提高专业课程学习需要的语言综合能力,包括学术写作、学术讨论、文献查阅、论文宣读和陈述等各学科和专业通用的语言知识和技能。根据Dudley-Evans & St. John[1]和Hutchinson & Waters[2]的分类,学术英语可分为ESAP(English for Specific Academic Purposes)和EGAP(English for General Academic Purposes)。其中EGAP包括学术论文写作和国际会议交流所涉及的学术语篇、研究论文体裁、学术规范、论文宣读和陈述等各个学科和专业通用的语言知识和技能,并广泛应用于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目前,国内外EAP理论研究涉及语篇[3] [4] [5] [6] [7] [8],语类[9] [10] [11],语言特征和修辞策略[12] [13] [14] [15],以及语料库[16] [17] [18] [19]等。
EAP课程的开发和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英国,现在成立了拥有众多大学成员的协会BALEAP(British Association of Lecturers in English for Academic Purposes),创办了学术期刊JEAP(Journal of English for Academic Purposes)。美国现有数百所大学开设EAP学位课程,并有主要刊登EAP科研论文的学术期刊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在许多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如罗马尼亚的大学根据所设专业有选择性地开设EAP,新加坡的大学中EAP也是高校英语教学的绝对重点[20]。日本东京大学和京都大学的英语教学与专业挂钩,也开设学术英语[21]。香港大学等六所大学为非英语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主要也是学术英语[22] [23]。
研究生培养的目标是培养能够独立从事专门研究的高层次、高素质科研人才,能够撰写和发表符合国际标准的学术论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我国《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语)教学大纲》[24]规定的研究生英语教学宗旨是“使学生掌握英语这门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研究与国际交流”。作为各学科专业高端人才后备力量的博士研究生,更是需要检索大量相关专业英语文献来获取本专业最前沿的信息,撰写英语论文,用英语和专业人士进行口头或书面交流。另一方面,各学科的英语语言都具有独特的词汇、句法、修辞和语篇特征,而这些知识是传统通用英语(GE: General English 或 EGP: English for General Purposes)课程中所学习的语言共核部分没有覆盖的,有必要进行专门和系统的学习,否则就会出现英语水平再高也无法进行专业交流的窘境。因此,国内高校如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大学等[25] [26] [27]都开设了针对非英语专业研究生的学术英语课程,旨在规范学生的学术行为,增强科学精神和学术素养,提高国际学术交流水平。目前国际学术领域各学科的主要著作、期刊论文、研究成果等都以英语为媒介公开发表,但中国学者在学术英语交际能力方面还存在欠缺[28]。因此,研究生的学术英语需求分析刻不容缓,它对于我国研究生学术英语课程建设和研究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问卷调查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研究方法,对某重点大学2011年级博士研究生进行了学术英语需求分析。问卷调查随堂定时进行,由学生自主完成,任课英语教师当场回收有效问卷250份。问卷内容包括学生个人信息、英语水平、学术英语需求以及建议或意见四大类总共16项,其中8项是单项选择题,7项是多项选择题,最后一项是开放式建议或意见项。根据Long[29]的学习需求分析,课程设置必须与学习需求密切相关,否则,课程内容要么太深,要么太浅,都背离了学习者的真实需求。因此,本问卷调查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博士研究生的英语学习现状和需求,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英语课程体系提供依据。
(1)专业、年龄、英语学习时间
参加问卷调查的对象是250名某重点大学一年级博士研究生,母语均为汉语,且都选修学位基础课程: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其中绝大部分学生(78%)来自文科和理科专业,人数分别达到97名和101名,分别占全部250名受试者的39%和40%。此外,计算机工程专业占8%,经济和管理专业占6%,其他专业如医学、法律、新闻等占总数的7%。
本次问卷调查的250名受试者的年龄分布情况如下:其中一半以上的受试者年龄在25~30岁之间,共141名,占总人数的56%。25岁以下共46人,占18%。31~35岁共39人,占16%。36~40岁计21人,占8%。40岁以上仅3人,约占1%。从上可以看出,超过2/3(72%)的受试者年龄在25~35岁之间。
250名受试者中绝大多数(83%)学习英语的时间长度超过了10年。其中148名受试者学习英语的时间在10-15年之间,占总人数的59%。有42名受试者学习英语的时间在15~20年之间,占总人数的17%。英语学习时间超过了20年的受试者有18人,占总人数的18%。英语学习时间在10年以下的受试者有42人,占总人数的17%。
综合受试者的专业分布、年龄分布、和英语学习时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50名博士研究生中大部分(79%)来自文科和理科专业,超过2/3(72%)的受试者年龄在25~35岁之间,绝大多数(83%)学习英语的时间超过10年。这些数据基本反映了博士研究生的总体情况,其中的一些数据有助于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英语需求分析。如占受试者比例最高的(40%)的理科专业一般都规定其博士研究生必须在SCI、EI 、ISTP等国际检索刊物上发表英文学术论文作为毕业要求。此外,超过2/3(72%)的博士研究生年龄在25~35岁之间,且83%拥有10年以上的英语学习经历,针对这些成年英语学习者的特殊学习需求合理设置学术英语系列课程已经刻不容缓。
(2)英语水平、学术英语水平和学术英语课程评价
前文指出83%的受试者拥有10年以上的英语学习经历,然而超过半数的受试者对自己的英语水平(146人,占58%)和学术英语水平(132人,约占53%)普遍缺乏信心(见图1)。其中对自己的英语水平表示非常不满意的分别有31名 (12%)和20名 (8%);仅4人(约2%)和9人(约4%)表示满意。在所有这些250名受试者中,没有人对自己的英语水平和学术英语水平表示非常满意。在进一步说明时,绝大部分(199,占80%)的受试者对自己的英语阅读能力普遍表示满意,而对于听、说、写、译等能力普遍表示没有把握,其中对于英语听说(153,63%)和写作(131,52%)能力尤其不满意。在解释其中的原因时,有125位受试者(50%)认为自己英语水平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是重视程度低。如此低的自我评价满意度说明受试者对自己长期学习的英语缺乏应有的信心,同时表明博士研究生普遍存在学术英语的学习需求。
在250名受试者中,赞成和非常赞成开设学术英语课程的人数分别是96人(约38%)和67人(约27%),约占所有受试者人数的2/3(65%),而不赞成和非常不赞成开设学术英语课程的受试者只有27人(11%)和6人(约2%),仅占所有受试者的13%。数据说明超过一半的受试者不满意自己的英语水平(70%)和学术英语水平(61%),2/3的受试者(65%)要求开设学术英语课程,提高学术英语水平。
(3)英语学习动机和学术英语需求
有172人次(69%)认为英语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学术研究和交流,有136人次 (54%)认为英语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撰写学术论文,有111人次(44%)认为英语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学分,57人次(约23%)认为英语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英语文化,46人次(约18%)认为英语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职业发展。
196人次(约78%)选择学术作为学术英语学习的主要动机,142人次选择学术会议交流(57%),126人次(50%)选择学术英语的语言特点和修辞策略,74人次(30%)选择学术规范。
最受欢迎的学术英语课程依次为:学术英语写作(169人次,占68%),学术英语听说(145人次,占58%),学术英语阅读(94人次,占38%),学术英语翻译(92人次,约占37%)。
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受试者从未接受过学术英语方面的指导且普遍存在学术英语需求,急需对在读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进行系统的学术英语写作指导和培训,以便提高学术英语应用能力,为学术研究、论文撰写和发表、参与国际性学术会议交流做好准备。
(4)英语学习建议或意见
在建议或意见栏,超过一半的受试者(134人,占54%)提供了各种反馈信息,包括评价、建议、意见等。其中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学术、应用、和专业三大类别:
学术性:教育机构对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仍然按照传统的通用英语(GE或EGP)课程组织教学会造成教育资源的重复和浪费,研究生阶段的英语学习应该脱离以应考为目的的教学模式,需要针对研究生的学习需求和特点设置学术英语(EAP)课程,内容涉及英语学术论文格式和规范,提高教和学的效率和针对性。
应用型:研究生学术英语课程需要注重学术英语写作策略和学术会议的基本程序,提供学术论文阅读、学术英语翻译,以及学术英语交流(如学术英语报告、论文宣读或答辩等)模拟学术环境的训练,加强英语表达和互动交流的机会,调动研究生英语学习的积极性。
专业化:研究生学术英语课程设置需要注重学生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的差异,开设针对不同学习需求的专业性课程。例如,按照学科专业,最好细分到二级学科以下分班开设学术英语课程,做到英语教学和研究生的专业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
三、讨论和结论
问卷调查分析表明,研究生在学术英语交际能力方面存在欠缺。近2/3的受试者普遍存在学术英语的学习需求,支持通过开设具有学术性、应用型和专业化的英语课程,提高学术英语交际能力,为进行专业学习与研究、论文撰写和发表、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做好准备。
(1)问卷调查要求按照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加强学术英语课程建设,且学术英语课程设置需要遵循以下原则:①应用型:课程设置必须区别于通用英语(GE或EGP),且必须满足学习者的学习需求。②专业化:课程内容必须与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相关联。③学术性:课程重点是学术写作和交流,即学术论文语篇、文体及语言知识的掌握和应用。也就是说,非英语专业研究生学术英语课程建设应该遵循学术性、应用型和专业化的原则,针对成年学习者的特殊学习需求进行学术英语教学大纲、课程和教材、教学法、测试和评估等设计工作,以适应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个性化的英语学习需求。
另一方面,2012年全国共有700多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招收硕士研究生,这其中又有300多家同时招收博士研究生。本问卷调查所得到的数据和结论并非完全适合全国各类研究生培养机构(包括985高校,211大学,以及其他高等学校),妥善的做法是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互相参照和借鉴国内外学术英语的研究成果,结合具体研究生培养实际,充分发挥课程设置自,进行研究生学术英语课程设置的需求分析,多样化设置研究生学术英语系列课程。同时,在常规的学术英语课程框架指导下,既要掌握常规模式,又要把握其形式变化,创造性地灵活应用于不同研究生培养模式的专业学习和学术研究,为提高研究生学术修养和创新能力创造一个适宜的英语语言学习环境。
(2)普遍存在的研究生学术英语学习需求表明,“英语越来越多地作为传播学术知识的主要语言,它改变了无数学生的学习经历,因为他们现在必须熟练掌握英语学术话语环境的常规做法,以便了解他们所在的学科并自如地在其中遨游” [30]。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英语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排名和学术研究机构科研实力的关键参数,也是评价研究生学术水平和能否顺利毕业的一个重要指标。基于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的学术英语课程建设是要帮助广大研究生掌握英文学术期刊和国际学术会议对学术论文的规范性要求和投稿标准,提供国际学术界的常见论文写作格式及典型范例。因此,本问卷调查建议研究生学术英语课程设置要结合国内外学术英语的研究成果,针对学术英语论文的撰写步骤(包括选题、查阅资料、提出论题、组织提纲、撰写与修改初稿、定稿等)和组成部分(标题、摘要、关键词、引言、文献综述、结构模式(如IMRD结构等)、方法、讨论、结论、参考文献等)进行系统讲授,为参与国际学术合作和交流做好准备(见图2)。
(3)基于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的学术英语课程建设对于英语教师个人素质和教学科研队伍建设提出了新挑战,也提供了新机遇。挑战在于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和课程建设要求教师具有更加宽广的学术视野和更加丰富的学术研究经历,不断转变英语教育教学观念,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英语教学能力和学术科研素质,以学术性和专业化的授课方式投入到研究生学术英语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之中,努力构建培养学术英语交流能力和创新人才素质的研究生学术英语课程体系。
与挑战并存的机遇是,基于研究生学习需求的学术英语课程体系建设将极大地拓宽英语教学的职业发展空间与学术研究领域,有利于把英语教师从传统通用英语(GE或EGP)的重复性教学劳动中解脱出来,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与学术英语课程和教学相关的科研创新工作中去。例如:对国内外学术英语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梳理,包括学术英语专业期刊Journal of English for Academic Purposes和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发表的学术英语研究成果,英国BALEAP协会大学学术英语课程的统计分析,美国Purdue University和Cornell University等大学开设的English 421等相关课程,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香港、台湾地区和大陆各大学开设的学术英语课程分析,以及Coxhead通用学术英语常用词词表、Swales体裁分析、Benesche批判性学术英语、Michigan学术口语语料库、Nesi英国学术英语口语语料库、BALEAP和Council of Europe等机构的学术英语规范等科研学术成果和资源。这样,学术英语教师的学术科研能力与教学业务水平必将得到提升,学术创新空间和教学科研平台(包括学术英语论文、专著、课程、教材、项目、奖项等成果)必将得到拓展。总之,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既有利于研究生学术英语课程的改革和完善,也有利于英语教师教学和科研的创新和超越,更有利于打造一支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优秀师资队伍和科研团队。
四、结束语
学术英语是英语教育领域较新的一个教学和研究概念,与之相关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在国内外大学里越来越受到重视。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表明,研究生普遍缺乏并且非常需要学术英语的系统学习,以便从通用英语的语言基本技能训练过渡到以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为目的的学术英语系统训练,为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提供扎实的学术英语语言技能和英语学术规范基础(如学术论文写作技巧和学术会议策略等),使研究生的学术英语综合运用能力有较为明显的提高。因此,国内各高校在不断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的同时,急需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英语能力培养,基于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的课程建设必将为培养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高层次人才做出贡献。
中国大学英语教学正在经历从统一性和规范性逐步走向个性化和多元化发展的过程。与国外大学学术英语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相比,学术英语在国内大多数高校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也只有少数高校开设了研究生学术英语课程[32]。基于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本文建议针对研究生在学术英语技能方面的不足和需求设置学术性、应用型、专业化的学术英语系列课程。同时,研究生学术英语系列课程设置要立足于不同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实际需要,在加强理论研究和不断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研究生学术英语课程体系,使得研究生学术英语教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原则性要求,又要充分体现全国各地研究生培养实际和学校特色,为英语教师从事教学活动和学术研究创造新的发展方向,也为中国大学,特别是博士研究生英语教学与研究拓展新的学术科研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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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文化是指人类所创造的各种科学成果与财富的总和,大致可划分为物质、规范、精神三个基本层次。物质文化是指科学文化的物质,主要是科学能够被人类所利用其改造世界的物质成果。科学的规范文化是科学文化的服务中介,包括科学的伦理规范、科学的法律规范和科学的政治、组织规范。科学的精神文化主要是指科学知识,科学精神和科学思维方式。科学文化是关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它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研究、认识与掌握客观事物及其本质与规律的,是求真,研究“是什么”的问题。
人文文化是人类对自身精神世界的探索、体认和追求的结晶,它关注对象是“人”,而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强烈的情感、意志等非理性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特征。人文文化活动充分体现人的主体性,侧重于人类生存意义、方式与价值的关怀与维护;其文化体系的主体内容是人文学科知识体系及体现人的道德情操、理想信念、价值理性、精神境界的价值观念体系。人文文化是关于精神世界的,它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满足人的精神世界的需要,满足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终极关怀,是求善,研究这个世界“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一)更新观念,认清两种文化的交融点
要整合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关系,实现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统一和融合,首先就应该从更新观念入手,努力改变人们或者只重视科学文化,或者只重视人文文化的偏激态度,尤其重要的是使自然科学家与人文社会科学家之间进一步沟通。试想,如果作为科学文化主体的自然科学家和作为人文文化主体的人文社会科学家之间都不能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沟通和交流,从何谈起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统一和融合?研究两种文化科学家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对于两种文化的融合起着前导性作用,只有通过加强自然科学家与人文社会科学家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提倡自然科学家应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人文社会科学家应掌握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才能为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统一和融合打好基础,共同促进两种文化的进_步融合。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利用两者融合的契合点
科学文化的弘扬恢复了理性,人文文化的倡导树立了人的尊严,在这种大背景下,作为中国特色的科学文化要形成融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于一体的现代科学文化,并以人文文化来引导科学文化的健康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统一和融合的可能性就在于两者都是富含人性的。显而易见,人文文化因其关注人、重视人的价值而被认为富含人性。科学文化作为一种一种人的活动,终究是为人类的发展进步服务的。如此,我们也能清晰地体察到科学技术的人性因素及其价值意蕴。进一步分析,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统一和融合的可能性不仅在于两者都富含人性,也在于它们对人性的理解都有自己的贡献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在对人性的理解上都有各自的贡献,也都有自己的缺陷,两者统一和融合的目的就在于达成人性的完满实现。
总体而言,人类生存和发展要面临和处理两层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前者需要人文文化的导引,后者需要科学文化的支撑。从这种意义上说,人类是在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共同推动下前进和发展的。因此,把坚持以人为本当作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融合的最佳契合点,正是因为以人为本既是建设人文文化的价值指导原则,也是建设科学文化的价值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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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工作方面。
在教学工作中,能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脚踏实地,事事做好,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本年度我能坚决执行我校有关教育教学的各项方针和政策,扎扎实实地做好新教材的教学工作,从制定教学计划入手,我认真钻研新课程标准及教材,体会新的理念学习新的教学方法,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抓好每一项教学常规,备课时能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图文并貌。采取电脑备课,注意在教研时间与本组教师交流自己的设计,改进教案的设计,能充分使用现化教学设备上好每一堂课,在自己的课堂教学中能将《新课程标准》的理念渗透课堂教学中,在教学中如何张扬学生的主体意识,注意让生对知识求同的同时对知识更要求异。本学期为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加强对学生作业的检查,课堂作业要求不拖拉争取课堂上作完并订正,家庭作业方面指定了严格的计划,指定了“我是小蜜蜂”的作业检查表由小组长把住第一关,这样不仅有助于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更提高了小干部的能力。作业批改我仍然坚持红星和笑脸的评价方式,在哭脸和笑脸之间我和孩子间的感情加深了。无论是课堂作业还是家庭作业我都能做到心中有数。
认真参加学校的每一项活动,积极参加本年度的评优课活动,在进校教研员的评课中我对自己的业务水平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认真完成学校的每一项任务,细心留心教学中的点点滴滴并记录下来写成教学札记。抓紧有限的时间提高后进生的学习效率,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做好教学工作的同时,作为科技辅导员利用业余时间上网查资料作成课件在校科技组中开展活动,我校科技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得到了市区科协领导的好评。本年度,有1名学生获市科技知识竞赛二等奖,3人获三等奖,2人获优秀奖。科技创新大赛我校成绩优异,我指导的科技活动《科技总动员》获省市一等奖,我辅导的学生作品《我想要的椅子》和《音乐与植物》分别获市三等奖。
三、业务学习方面。
作为教师我们需要不断的学习,所以我对自己的业务学习紧抓不放,积极订阅各种报刊了解学科新动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利用网络开阔自己的视野,为自己驻入新的血液。2007年6月,结束了为期3年的英语本科学习,撰写的英语论文《chinesetermsofaddress》(中国的称呼语)得到了导师的好评。积极总结教学经验撰写论文。为了做一个称职的科技辅导员,我大量阅读有关科技方面的书籍,通过网络了解动物、植物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有效途径,向学生介绍科技知识,发展学生科学品质,树立科学的精神。
四、存在问题。
教学设计方面更要求新,课堂组织能力尚显得不够成熟,缺乏“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总体调控能力,主要是由于阅历尚浅,经验不足。今后需要多学习老教师的经验,同时在教育教学中自己更要多留心。继续克服自己的急躁心理,调整情绪,耐心教育学生。
篇12
一、络写作策略的基本原则
结合学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网络写作策略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资金节约原则。尽量免除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充分利用现有的个人电脑、联网手机或者公共电脑的软硬件设施,同时发挥个人的网络和现实人际关系,有效获取所需资源。(2)时间和空间灵活利用原则。网络写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实现随时随地上网就可以写作的构想。(3)语言文化的敏感原则。首先,由于大多数电脑或者手机设备的系统都使用中文软件,因此为了在搜索英文信息时不受中文信息的干扰,需要把网页浏览器的语言环境进行调整,并且把国外搜索引擎的偏好和指令语言都改为英语。其次,英语论文与中文论文有较大的区别,在写作过程中要尽量避免汉语语言文化的负迁移。(4)遵守国家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虽然毕业论文的长度、语言、结构、格式和内容都是对本科学生严肃的挑战,但英美国家长期的学术传统和相应网络资源的丰富已经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解决很多问题。所以在写作过程中学生要对自己的信息需求保持敏感,遵守信息素质原则,在实际行动中贯彻信息获取、评价、整理和合理利用的基本步骤,挖掘并发挥网络资源优势,自主解决论文写作中的诸多问题。
二、毕业论文的网络写作策略
根据网络、网络资源和毕业论文写作过程的特征,网络写作策略的成分包括: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网络和毕业论文的相关知识、信息处理、写作模板和样本、语言工具、通讯工具、论文修改工具和反抄袭检查。
网络写作的硬件环境由能够进行上网服务的手机和电脑构成。公共网吧和学校的计算机实验中心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但是,如果办理个人手机或者电脑上网业务,就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确认自己的手机或者电脑具备所需要的无线或者有线硬件配置;而且,无线服务的覆盖范围要能够满足自己的个人需要。总的来说,近几年的手提电脑和2009年上市的手机终端通常都支持高速无线上网服务。
网络写作的软件环境包括浏览器软件、文档阅读和编辑软件、文档转换软件,以及文档存储服务几个方面。很多电脑上网浏览软件(如Internet Explorer,Google Chrome)都有相应的手机版浏览软件,但更常用的手机浏览器却是Opera,UCWEB和GO。在通过设置正确的上网方式后,手机和电脑就能利用浏览器使用大多数共同资源了。网络上有较多优秀的在线free word processors,不需要在电脑或者手机上安装。使用方便而功能又几乎能与Microsoft Word媲美的当属Google Documents。用户通过联网手机或者电脑在获得免费Gmail账户后即可进入自己的文档空间,创建文件并进行编辑和储存,安全性能较高。其它所涉及的软件主要依据资料的文档类型而定,但通常是.doc,.ppt,.xls文件,这些都能上传到Google Docs打开或编辑;对于.caj,.kdh,.pdf,.省略、搜搜问问)、电子商务(如淘宝网店)、电子图书馆、个人社会关系获取或者传递所需的电子资源。把握所需信息必须了解的程度,适可而止,同时也要明确不同信息的所需类型(网络工具书、普通网络文本、网络图书、电子学术期刊、图片资料、视频资料、音频资料、软件、数据库等),以便于利用搜索引擎的不同功能或者专门搜索引擎进行比较准确的查找,或者便于确定在广域网还是学校电子图书馆查找。信息的评价是指通过阅读所获信息、比较同类资源、查询作者背景、查看网站域名和信息组织方式等,筛选获得的信息。通常,如果信息者没有学术或者高校工作背景,可以查看网站是否属于.edu,.gov.省略网域来作出初步评估。信息的整理是指通过summarizing,synthesizing,paraphrasing,quoting,highlighting和commenting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众多的免费在线软件服务,对过滤后的信息作用进行评价和标识,并通过超链接等方式把它们整合到自己的写作计划中。信息的使用是指合理合法地使用资源,尊重信息者的使用协议,遵循APA,MLA或者CMS等文献使用的学术道德规范。
络写作过程中还有一些标准模板和自动程序可以使用;常用的有论文写作模板和文献引用的自动生成程序。很多美国大学和研究机构都有MLA,APA或者CMS格式的论文写作模板(template)可以下载,写作者只需要在相应版块写入相应内容即可。但选用的时候要注意模板所对应的论文格式印刷版本,以避免信息陈旧问题。而论文文献格式的自动生成程序(bibliography generator)则可以帮助解决复杂的引用规范问题。使得文内引用(in-text citation)、脚注和尾注(footnote and endnote),以及文后的书目制作轻而易举就能完成。在众多的相关程序中,综合性和信度都比较高的是Son of Citation Machine;它包括了主要文献格式和主要文献类型的引用格式,也及时更新了文献格式的版本,是网络写作的可靠资源之一。
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信息沟通主要是和指导老师的充分交流,和同学的必要交流,以及和虚拟社区相关人士的有限交流。与指导老师交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论文整体质量和按时完成毕业论文,可以通过手机或者电脑的电子邮件或者实时通讯软件(communication software)实现;和同学交流主要是为了获取或者交流信息,也可以通过手机或者电脑的电子邮件或者实时通讯软件实现;和虚拟社区相关人士的交流主要是为了在保证信息安全的情况下获取所需信息,主要通过社区群组(groups,communities,forums)和电子邮件来实现。
利用网络写作本科毕业论文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网络抄袭行为,包括表层网络抄袭、深层网络抄袭和网络兜售的论文。表层网络抄袭是指抄袭不需要提交用户信息就可以检索到的网页资源,付费的数据库和网络资源不在此列。除了把学生论文的可疑部分或者关键部分的关键词放到通用搜索引擎中搜索以外,还可以使用在线的文献抄袭检测系统(plagiarism checker/detector/scanner)发现这种行为,譬如EVE2和Viper Anti-plagiarism Scanner。深层网络抄袭主要是指抄袭数据库资源。检测这种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策略:一是关键词搜索:先把论文的可疑部分或者关键部分通过国内外数据库专用搜索引擎进行检索;在检测到抄袭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可能,还可以把相应的论文下载到本地计算机,通过文件对比软件(file comparison software)确定抄袭的比率(如弗吉尼亚大学的免费软件WCopyfind);二是购买以数据库为主的反抄袭服务,如CheckForPlagiarism和CNKI英文检测系统。由于学生提交的稿件都是电子文档,指导老师可以较早地把学生的论文上传到在线检测系统,及时阻止网络抄袭行为。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内的论文作坊也不计其数,英语专业本科论文价格也依据性质的不同而价格各异。通常,他们数据库中的论文价格在300元人民币左右,而“原创性”的论文则需要1000元以上。在一般情况下,通过在本地计算机或者手机上查看文档属性或者高级属性就可以发现问题。如果结合论文写作过程管理(包括对选题、提纲、原始资料及论文稿件版本的审查),论文作弊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通过查看电子文档属性、对比不同的电子文档版本、跟踪学生的论文修改情况,只是简单地点几个键,买方和卖方就会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这些措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规避不诚实行为。
三、结语
手机或者电脑网络积聚了丰富的信息资源、提供了发达的通讯功能;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网络写作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条件。论文过程所涉及的选题、提纲撰写、资料收集、稿件写作、问题咨询、指导和管理等环节都可以通过网络软硬件资源来完成。相对于传统的论文写作方法,网络写作策略具有诸多的独特作用。它首先赋予了论文写作更灵活的时间和地点,比较适合当前教学和科研任务繁重的英语教师及四处奔波的大四学生。其次,网络写作策略延伸了论文指导老师的内涵,网络上千千万万的信息提供者都或多或少充当了这个角色,大大减轻了师生双方的压力。再次,老师可以从以往语言或者格式等繁琐问题中抽身出来,更多地从写作过程的简便性、结构的合理性、内容的思想性等方面给学生提供建议,帮助学生自主解决毕业论文写作中的诸多问题。最后,网络写作策略还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阻止泛滥的学术不端行为,培养学术诚信。
但在网络写作策略实施过程中,我们可能遇到的两个常见问题是:(1)由于资金等因素影响,有的优秀网络资源可能不稳定,间歇或者长期不可获取;(2)由于信息太多或者太少而茫然不知所措。对于前者,需要保持比较灵活的资源使用态度,善于寻找替代资源。而资源太多时则要增加限制条件,利用高级搜索功能缩小范围;在资源缺乏时则要减少限制条件或者更改搜索关键词,寻找另外的解决办法。总之,日益丰富的信息存在于不可见的网络上,只要能合理有效地利用网络资源,就可以把毕业论文的网络写作策略发挥好,从而有效提高毕业论文写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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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企业看国内烟草企业的品牌营销
从国外企业看国内烟草企业的品牌营销
作者:佚名资料来源:网络点击数:427更新时间:2006-9-33: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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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烤烟种植面积、卷烟产销量、卷烟增长速度、吸烟人数等4项指标雄居世界第一。与这些数字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烟草企业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尤其是在品牌营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烟草企业存在着巨大差距。就美国的菲利浦.莫里斯公司(“万宝路”品牌的拥有者)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营业利润等方面都超过了我国所有烟草企业这些指标的总和。中国的产销量是世界上最大的,但为什么在一些“核心”指标上要远远落后呢?思潮公司认为:除生产技术外,我国烟草企业在品牌营销上的策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随着商品竞争激烈程度的增加,品牌营销在烟草产业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我国的企业在品牌营销方面有哪些不足呢?我们将以西方发达国家烟草企业为参照,探讨我国企业在品牌营销方面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1香烟的品牌建设收到区域的限制
烟草行业的地方保护主义由来已久(主要因为地方政府为了通过高额的烟草税收来追求当地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也是限制中国烟草企业品牌营销发展的最大问题。尽管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经三令五申地指示不允许地方保护,但是这个趋势没有丝毫停止的意思,这样使外地卷烟进入当地市场非常困难。上海思潮市场咨询公司在进行一项调查时发现,一些消费者非常熟悉香烟在登上外地市场货架的难度相当大,甚至在有些店铺里,只能把这些香烟存在仓库里。短期来看,地方的烟草公司的利益确实得到保障,但这无疑损害了那些以全国市场为目标的大型烟草企业的利益,更加抑制了中国烟草行业的发展。
然而,短期之内消除这种情况不太可能。思潮公司建议烟草企业在推广品牌时首先要考虑本地市场及周边地区,然后进入壁垒较低的市场。
2中国烟草品牌过多,且以低档烟为主
我国烟草市场卷烟品种过多,每个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比较低、知名度也不高。据统计,我国烟草市场上生产卷烟的企业有几百家,现有品牌2000多个。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烟草市场有很大的不同。美国的菲利浦•莫里斯公司(PhilipMorris)在美国市场上占有率超过40%,“万宝路”品牌人人皆知;而日本日本烟草公司(唯一一家政府授权的烟叶买主和卷烟生产者)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高达80%,主力品牌MILDSEVEN在全球内几乎家喻户晓。
在我国的2000多个品牌中,低档产品占绝大多数的比例,且供过于求,而中高档产品的供应量不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中高档产品的需求必然会增加,可以说现在正是塑造中高档品牌的良好时机。同时,这对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也有相当的帮助。我们发现,国外烟草企业的主力产品都是以中高档产品为主。中国企业在这一点上路任重而道远!
3让烟民多一点“上帝”的待遇
品牌是由消费者建立的。“消费者就是上帝”这一真理在烟草行业同样适用,这也是日本和欧美企业长盛不衰的秘诀之一。企业要树立起品牌形象,必须清楚消费者的需求与感受。感受消费者的感受,担心消费者的担心。一些国外烟草企业率先在开发产品时降低了香烟中焦油的含量,加入其他替代成分,以减少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国内企业和西方企业在这一方面上的差距是相当大的。我们不要老是把精力放在改变香烟的口味或是包装上,更要提倡“服务兴烟”,多从消费者的角度想想,让他们真正作一回“上帝”!
4广告宣传需要另辟途径,出奇制胜
由于烟草对健康的危害性,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规禁止烟草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广告。同时也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那么我们企业有什么样的方式既对品牌进行了宣传,又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呢?英国著名的英美烟草BAT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1912年,英美烟草就出巨资在英国圣安德鲁斯设立了一年一度的“登喜路”杯国际高尔夫公开赛,经过几十年的孕育,“登喜路”杯已经成为了国际著名的高尔夫赛事,同时,“登喜路”香烟也借此成为了国际知名的品牌。
同样,为了让长大之后可能成为烟民的年轻人能够了解和记住包括万宝路在内的香烟品牌,莫里斯公司曾经别出心裁地印制数千万个精美的书皮免费赠给全美的许多中小学。并在书皮上加上附注的“请三思”、“不要吸烟”等暗示性字样,既让反烟人士抓不到把柄,又着着实实地给莫里斯公司的万宝路等香烟品牌做了间接营销传播。这一举措在当时不仅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而且展示了莫里斯公司在公众面前的健康形象。我国企业从上面的两个例子中不难得到一些启示。
5品牌宣传要考虑“品牌内涵”与“本土化”两方面的影响
中国烟草企业在进行品牌营销的同时应当注意宣传媒介与品牌内涵的一致性,选择符合品牌特点的宣传手段。“万宝路”品牌长期以来一直给人以粗犷豪放的形象,根据这一特点莫里斯公司所选择的宣传手段之一是赞助F1的法拉利车队,他们所看中的就是法拉利车队的奔放、狂野的品牌个性与“万宝路”的特点非常吻合。“万宝路”让消费者联想到一个潇洒、豪迈的成功男士形象。
品牌营销的“本土化”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70年代香港市场“万宝路”香烟的广告宣传充分证明了“本土化”的重要性。万宝路的牛仔形象在香港播出时,香港人虽然欣赏它的画面和音乐,却对终日骑马游牧的牛仔却没有好感。因为在香港人的心目中,牛仔是低下劳工,这在感情上是格格不入的。针对这种状况,万宝路迅速对宣传策略作了调整。于是,在香港电视上出现的不再是美国西部牛仔,而是年轻洒脱、事业有成的牧场主。经过这一改变之后,万宝路香烟在香港迅速打开市场,销售量直线上升。
6企业品牌的多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