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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Keywords:IChing;adoptingsymbols;thinkingmode;deductionbyforcedanalogy
一
取象思维方式是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之一,这种思维方式是从古至今普遍地被中国人自觉或不自觉运用着的又颇具神秘色彩的一种思维方法,它发展形成于《易经》,是易学文化精神在现代思维方式中极具价值的部分。对此,笔者讨论如下:
取象思维方式本文界定为:在思维过程中离不开物象,以想象为媒介,直接比附推论出一个抽象的事理的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的核心是以具体事物为载体,靠想象去推知抽象事理,其本质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直接推论的逻辑方法。它起源于原始时代,发展形成于《易经》。
原始人处于人类文明的史前期,他们在长期的生存斗争中,已经具备了原始的取象思维能力,其思维水平如同孩童一样,头脑中只是存有特定的实物的物象,所使用的词都是他们所接触的实物符号,在他们的语言中,没有包括同一性质的物群的种属词汇,也没有表示一般概念的语词。例如,他们只有这个人、那个人的有所指的概念,而没有“人”的一般概念;只有不同种的某一棵树的概念,而没有“树”的一般概念。随着思维的发展,他们逐渐地把某些专用名词移用到相关的物类,表示物类的共同性质,由此产生了表达取象思维的用语。其特点是语言中尚没有这个语词,而找一个与之相近的、在某方面有关的实物表示出来。例如:“像石头”表示“硬”、“像太阳”表示“热”、“圆”等等。这里“硬的”、“热的”、“圆的”等表示抽象的语词,是从他们印象最深的石头、太阳这些实物中抽取出来的,这是取象思维的初始阶段。
取象思维的初始阶段,就已表明人类思维已经进入到了简单的比附推论的阶段。比附推论是取象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这种思维方式在《易经》中得到了发展、完善,使之逐步成为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之一。
《易经》中的卦象是其推测所占之事吉凶的主要依据。如乾为天,坤为地,震为雷,巽为风等等,并试图以此表现出宇宙万物的变化,进而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卦爻辞也大多运用取象思维方式来阐释抽象道理。如《困.六三》爻辞:“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这是说一个人被石头绊了一跤,伸手又抓在蒺藜上面,回到家中,又不见了妻子,故筮遇此爻凶。这是把人处坎坷境地,又依靠坏人,必无好结果的抽象道理,寓于对具体事物的表述中,使人由具体的事象联想到抽象的事理,而有所感悟。
又如《乾》卦写龙隐龙现。《井》卦写井谷射鲋。《大壮》卦写羝羊触藩等等。通过对“龙”等具体事物的描述,意在阐释与之有一定相关的抽象事理,即不是为了说明“龙”等具
体事物本身,而是通过对这些具体事物的描述,启发人们想象,去悟知出一个抽象的事理这种思维方式,就是取象思维方式。
取象思维的本质是一种比附推论的逻辑方法。所谓比附推论是指通过想象,由具体事物直接推知一个抽象事理的逻辑方法。除上述分析外,又如《易经.大过》九二爻辞:“枯杨生,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这里将自然界的枯杨生,与人间的老夫娶少女联系起来,取其相似点,进行想象,然后比附推论出“无不利”的结论。意在告诉求卦者,所占问之事将大吉大利。《易经》设卦观象,通过想象这一媒介,比附推论出“意”,象及卦爻辞是可见的,而“意”是不可见的,不好说清道明的,对那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内容,人们只要运用取象思维方式便可得到,这正是“得意忘象”、“得意忘形”、“得鱼忘筌”的思维秘密所在。所得的“意”便是事理,所忘的“象”、“形”便是所选取的具体事物,而其思维过程是比附推论,思维方式是取象思维。
取象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有二:一是与整体思维的互补,二是具有很大的模糊性。
取象思维与整体思维的互补,建构了《易经》的思维框架。《周易》古经,以它特有的表达形式,充分注意到了从整体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世界,把人和自然看作是一个互相对应的有机整体,八卦及六十四卦是构成这一整体的基本框架。在这里,人和自然是处在完全统一的结构之中的,这一整体观与取象思维方式互相补充,也就是说,在取象思维过程中,有整体思维,而整体思维赖以形成的基础又是取象之辞及卦象和卦的排列组合,而这当中也离不开取象思维。例如《乾》卦,以“龙”为具体取象物,通过龙的“潜”、“见”、“跃”、“飞”、“亢”等不同处境的描述,揭示了事物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全过程,这里取象思维和整体思维是互补的,缺一不可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得意忘象”是指“意”尽得而忘“象”;“得鱼忘筌”是抓到“鱼”而忘“筌”,尽得的要求就是全面、整体地去把握,可见,有而且只有整体思维的互补,才是提高运用取象思维所推知事理可靠程度的根本保证。
取象思维方式的模糊性,是指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所推知的事理具有很大的歧义性,因为它不具备必要的叙述,以致于见仁见智,公说婆说,甚或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种模糊性又是因为靠想象这一媒介而造成的。如上述“枯杨生*,”与“老夫得其女妻”之间的所谓联系,完全是靠想象得来的,靠想象把自然界的反枯为荣现象和社会生活中的“老夫得其女妻”联系起来,推论出“无不利”,其模糊性可谓大矣。
二
取象思维方式不同于抽象思维方式。因为抽象思维方式是按照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逐级构建的,也就是在概念的基础上构成判断,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推理。由已知的东西出发推得新的知识,它具有间接性和概括性。如“金属”、“铜”、“能导电”是三个概念,分别组成(1)金属能导电,(2)铜是金属,两个判断,再由这两个判断组成如下推理:
金属能导电,
铜是金属;
所以,铜能导电。
从中可见,抽象思维中前提真实,推理过程合乎规则,就能得出一个必然性的结论。上例的逻辑结构可概括为:“所有M是P,S是M;所以,S是P。”这里“M”一般指称为“中项”。它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这是抽象思维方式得出正确结论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这些内容,取象思维方式都不具有,这些是取象思维与抽象思维区别的根本所在。因为取象思维方式的所谓前提是一些具体事象,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能靠想象这一媒介去推知一个事理,没有论证过程,所以结论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提高结论的真实性或可靠性,只能靠人们的想象力和悟性。如果说抽象思维方式能训练人们思维的严密性,那么,取象思维方式却只能提高人们的想象力,培养人们的悟性。
形象思维方式,又称艺术思维,是文学艺术创作者从观察生活,吸取创作材料到塑造艺术形象这整个创作过程中所进行的主要的思维活动和思维方式。形象思维要遵循认识的一般规律,也就是通过实践由感性到理性,逐渐对事物本质进行认识。在这个过程中,形象思维不脱离具体的形象。但必须要舍弃那些纯粹偶然的、次要的、表面的东西。作家、艺术家的思维是在对现实生活进行深入观察、体验、分析、研究之后,选取并凭借种种具体的感性材料,通过想象、联想和幻想,伴随着强烈的感情和鲜明的态度,运用集中概括的方法,塑造完整而富有意义的艺术形象,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凡此种种,表明形象思维与取象思维的区别是明显的。虽然它表面上与取象思维一样,都有“具体的形象”,也都要“通过想象”等等,但本质上却不同,主要在于形象思维是不脱离具体的形象,通过想象、联想和幻想去塑造完整的艺术形象。例如鲁迅在谈自己创作“阿Q”这个艺术形象时说:“要画出这样沉默的国民的魂灵来,在中国实在算一件难事,……所以我也只得依了自己的觉察,孤寂地姑且将这些写出,作为在我的眼里所经过的中国的人生。”(金隐铭鲁迅小说全编桂林:漓江出版社,1996.383)鲁迅先生点明了《阿Q正传》是“依了自己的觉察”写出来的,目的是“要画出这样沉默的国民的魂灵来”,这些正如上述一样,其创作过程运用的正是形象思维方式。从“阿Q”形象的塑造,可以看出鲁迅先生对中国社会生活的熟悉程度、理解程度,以及鲁迅先生所具有的丰富的艺术修养和创作经验,所以他能够舍弃那些纯粹偶然的、次要的、表面的东西去塑造出“阿Q”这一完整的艺术形象。而取象思维则不然,它是建立在生活经验及对具体的事物的感受而生发出来的一种思维活动方式,一种推论的逻辑方法,其“想象”的事物的两端或有联系,或无联系,有的甚至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也就是说,取象思维方式重在通过具体事物,直接比附推论出一个抽象的事理,而形象思维方式主要是通过塑造艺术形象、达到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二者的区别可见一斑。
取象思维方式与顿悟思维方式也有明显的区别。顿悟思维又称“灵感”,是指人们在认识某一事物或思考某一问题,百思而不得其解的时候,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启发,答案突然在头脑中产生,这个思维过程便是顿悟思维。例如阿基米德躺进浴盆的瞬间,看见水溢出水盆而顿悟出浮力原理等。顿悟思维方式的产生及完成过程,必须以思维者具有足够的思考养料的储备为前提,方可对某一问题在百思不得其解时而突然有所领悟,否则是“悟”不出什么东西的。
虽然取象思维方式与顿悟思维方式在进行思维活动时都要有想象,都要去悟知,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顿悟思维方式的成功运用,能使思维者有所发明或创造,所以,有人将这种思维方式称为创造型思维。其结果是令人“茅塞顿开”;而取象思维方式运用的结果,不会有什么发明创造,因为取象思维所比附推论出的事理已被事先定在了所取之象的框框之中,虽然它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但仍然有一个范围,只是人们对它理解的程度不同而已。例如对于“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这句诗,人们可以比附推论到爱情上去,也可直接用到从事教师等职业的人身上,去赞美那些敬业爱岗、勤奋努力的人们,其结果是让人们心遇神悟,感到妙不可言,所以取象思维方式是一种“体悟”而不是“顿悟”。
取象思维方式与象征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象征是文艺创作的表现手法之一,指通过某一特定的具体形象,以表现与之相似或相近的概念、思想或感情。如鲁迅先生的小说《药》,结尾用夏瑜坟上的花圈象征革命者的前景和希望。又如杨朔的散文《白杨礼赞》中的“白杨”象征革命根据地的军民等等。可见,象征一般说来,是在艺术创作中以某一特定的具体现象,表达作者的思想或感情,而“特定的具体形象”的本身,是一个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的东西,如上例中的“花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它的含义是特定的,再加上限定“坟上的花圈”,便启发读者联想:这需要有人为纪念来送花圈到坟上,再由“夏瑜”的坟,想到革命者后继有人,所以说:“夏瑜坟上的花圈”象征着“革命者的前景和希望”。这个解释,说明象征要放到具体的作品中去,联系作品的主题,让读者把握其象征手法。离开具体作品,单独一个命题也可运用象征这个语词,如“长城象征着中华民族”等等。这样明说的“象征”没有歧义,因而能得到人们的共识。象征虽然是一种艺术表现手法,但其发生的思维方式的支点,我们认为是取象思维方式。因为象征的过程中具有“具体物象”并“靠想象”、“比附推论”出一个结论来等要素,而这些恰是取象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从这点出发,我们认为象征是取象思维方式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三
取象思维方式反映了中国人善于含蓄、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及其对客观事理阐释的思维特点。这种思维方式,充溢着中国人对朦朦胧胧的美感的偏爱,在中国古代哲学、天文学、农学、医学、建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甚至在今天仍然影响着接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各民族人民的思维方式。这是易学文化精神及其在现代极具价值的重要部分。限于篇幅,本文仅举古诗当中和现代语言中运用取象思维的例子,说明如下: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三岁贯女,莫我肯顾。(《诗经.硕鼠》)
这首诗根据硕鼠不劳而获的属性,通过想象,以艺术形式比附推论出剥削者如同硕鼠,不劳而获,贪得无厌的可鄙形象。
又如李商隐《无题》中的两句诗:“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这是千百年来被人们公认的咏唱爱情的佳句。欣赏这句诗的难点在于“春蚕”、“蜡炬”、“吐丝”、“成灰”,与爱情的关系,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人们通过想象,能得出“到死丝方尽”,“成灰泪始干”似乎与爱情的生发、相恋时的情境,亦或某些心愿等等有相似的地方,让人们比附推论出结论:我爱你到永远。
取象思维方式在现代诗文中也多有运用,如大家熟知的:“涛声依旧,不见当初的夜晚,……这张旧船票,能否登上你的客船……”,这里的“旧船票”、“你的客船”所蕴含的深意,只能从取象思维方式这个角度去分析,去解读,才可体悟出其妙来。
现代语言中的“脚上的泡是自己走出来的”,其中“脚上的泡”与“自己的过失”根本没有必然的联系,但靠想象,却能比附推论出:“自己的过失是自己造成的”这一结论。这句话可用在责己、责他等场合,并显得温情、委婉、含蓄。其他如:
(1)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
(2)卸磨杀驴,过河拆桥。
(3)一针不缝,十针难补。
(4)烧香找不到庙门。
(5)不给马吃草,却让马儿跑。
篇2
第一,两种思维在思维的手段上是不同的
形象思维是借助于形象塑造去揭示真理,抽象思维是借助于科学推理去揭示真理。因而艺术家的思维活动,除了遵循认识的一般规律之外,还始终离不开具体可感的物象形态,并且要饱含着感情、发挥着想象,把思想、感情、想象和物象形态有机地糅合在一起来进行艺术思维。形象思维还受作者世界观的指导和支配,也受制于作者对生活的理解熟悉程度,还决定于作者的艺术素养和对艺术技巧的掌握。《风》是冼星海早年在巴黎写成的作品,结合作者当时饥寒交迫的境遇,联想起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所描写的悲凉情景,遥望风雨飘摇的祖国,人生的苦、辣、辛、酸,随着暴虐的风,一起涌上心头,悲歌逐渐转变成怒号。最后,他心目中出现了海市蜃楼般的美妙幻景,于是音乐又发展成充满幻想的明亮的和弦。
第二,两种思维在思维方式上是不同的
形象思维主要是通过选自生活中具体的、个别的人物、情节、细节、场地、情态、动作等来塑造单个的典型、生活的形象,显示生活的本质。抽象思维的方式,是从许多事物中舍弃个别的非本质属性,以概念抽出共同的、本质的属性。艺术形象不能以抽象概念为基础,艺术家决不可忽视具体表现对象的个别性的形式,决不可把现实生活中得来的有代表性的具体材料,抛诸脑后,剩下纯概念,把形象思维变成了用形象表现概念的思维。西汉霍去病墓冢前面的《马踏匈奴》石刻,以战马来象征骠骑将军。雕刻家在艺术创作过程中,观察、研究并掌握了千百匹驰骋塞北、屡经战争的活马的生动姿态和神情,并从这些“思维具体”中,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地加以比较和选择,才有“马踏匈奴”这样具象化的石刻形象。成功的艺术作品是以神形兼备的具体个性形象来反映生活的,这就是作品给人以深刻、鲜明、强烈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两种思维在思维对象上是不同的
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都是以外界客观的现实对象为基础。从抽象思维的属性特点来说,世界上的一切具体事物,它都可以把它们变成概念抽象的对象,甚至连艺术本身也可以成为抽象思维的对象,否则世界上就不会有艺术理论。但是不论抽象思维的对象如何广泛,形象思维还是以其特有的方式侧重表现生活中的某些特有内容,这就构成了形象思维的对象——人。艺术作品只有反映人的思想、感情,按人的美的原则进行创造,表现创造者的美学理想,才能成为真正的艺术。就拿造型艺术来说,并不是酷似的描绘就是成功的艺术品,它还必须表现内在神情,这内在的东西是更具艺术对象性质的东西。米开朗琪罗的《被缚的奴隶》雕塑作品中,奴隶虽是用很细的绳子绑捆的,似乎很容易断,但雕塑家所表现的是精神上的束缚,他所塑造的形象,表现人类灵魂想冲破自己的躯壳,以期获得无限的自由。正因为这样,冰冷的石头获得了生命。可是抽象思维则不同,即使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心理学,也都是侧重占有大量表现共性的材料和事实,并从人的某一侧面进行研究,得到的是数据和逻辑证明。马克思的《资本论》研究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表现的方式是思想概括。这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作为抽象思维形式之一的政治经济学与文学艺术在对象上的不同。第四,两种思维在思维的过程上是不同的
一个人体验到痛苦的可怕或享受的甘甜,然后他把这些感情用诸多形式表现出来,使其他人为这些感情所感染,这就是艺术。艺术家作为思维的主体,在创作过程中,他要深入生活,把握生活源泉,取得艺术创造的原始材料。作为形象思维过程重要标志的是对于思维对象的设身处地的体验,而对于一般的抽象思维则不是所必需的。因为体验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对象,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自我表现。我们看到有些作品不会隐藏这个“自我”,正面人物成了自己的传声筒,反面人物的行为等于自己否定自己,这样人物行为就没有真实性,欣赏者看到的是在为人物活动牵线。严格地说,这种创作还不能算形象思维,因为作者并没有真正进入形象思维的过程。而对于一般的抽象思维则不是所必需的。
第五,两种思维在思维效果上是不同的
抽象思维要分析事物的矛盾,找出解决矛盾的方法,达到以理服人。理论家借助逻辑来表明自己的思想,直接昭人以理。形象思维不采用这种形式,而思维的成果效用也并不如此,艺术作品有教育作用和娱乐作用。人们欣赏艺术作品是要从艺术作品中得到娱乐和休息,通过典型化的形象表演,教育寓于其中。如果艺术家在创作作品的思维过程中,不能提供充满情感的艺术品,人们就无法感应赞美、仇恨、惊恐、同情等效果。为此,艺术家必须对于所塑造的形象,既能入乎其内,又能出乎其外,千方百计地使形象获得生命力。艺术的形象思维必须在思维中追求真实性和生动性,以情感人,以景召人,甚至连一幅静物画也是如此。
第六,两种思维在思维的形象上是不同的
无论是艺术家还是科学家,都必须具有想象、幻想和推测的能力。想象、幻想和推测,可以补充在事实的连锁中不足的和还没有发现的环节。抽象思维的想象,主体的努力在于证实自己思维的可信性;形象思维的想象,目的在于造成形象体系,表现理想寄托。艺术家为了造成形象体系,以记忆中的生活表象为起点,按一定的创作目标,把散的东西创造为一个既假且真的典型化形象。19世纪法国浪漫主义画家德拉克洛瓦的名作《自由引导着人民》,画面中心手持三色旗的自由女神是画家把现实的真实与奇妙的幻想大胆、成功地结合在一起,女神的形象是认识未来期望感性形式的强烈化的显现。因为在画家的心目中,自由是斗争的向导,自由的斗争是不可阻挡、不可战胜的。这种强烈的思想感情转化为艺术的幻想性的形象,象征着画家的美学理想。
形象思维问题是一个直接关系到艺术规律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全面关系到艺术创造的实践问题。只有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它,才能创造出合乎艺术规律的艺术作品。
篇3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篇4
一、教学思维方式的含义要弄清什么是教学思维方式,首先要弄清什么是思维方式。
思维方式对我们而言是一个既熟悉又复杂的概念,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人们对思维方式罗祖兵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430079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思维方式是一种稳固的思维样式,如有研究者认为“思维方式是表征人们在思维活动上不同结构、不同特征、不同类型的一个范畴,是思维主体用以反映客体的相对稳固的样式”㈦。二是认为思维方式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模式,如“思维方式是体现一定思想内容和一定思考方法、使用于特定领域的思维模式”㈤。三是认为思维方式是一种稳定的认知方式,如“所谓思维方式,是在一定社会历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由人的各种思维要素及其结合按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思维样式,是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一种认识方式”?。四是认为思维方式是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内化,如“思维方式是一个具有高度综合性、概括性的哲学范畴,它同一定的世界观、方法论密切关联,是一定的世界观、方法论在人脑中的内化”。五是认为思维方式是认识定势和认识运行模式的总和,如有研究者认为,思维方式是“人的认识定势和认识运行模式的总和”;其中,“认识定势,指认识活动开始前的一种认识态势,即是主体先存的意识状态,如思维的功能结构、认识图式、认识的心理状态,等等”;“认识运行模式,指认识运行中的方法、逻辑、线路、公式,等等”。㈣对思维方式的已有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思维方式的某些重要属性,但都显得不够准确与精炼。根据已有研究,笔者认为对思维方式作如下理解比较合适:思维方式是潜存于个体心理结构中的比较稳固的思考问题的模式。
对于教育思维方式和教学思维方式,近年来部分研究者也颇为关注。有研究者认为:“教育思维是人类的教育实践理性,是教育理论认识在教育实践面前的凝结,也是教育实践经验在人们认识中的凝结;就其实质来说,是一定的教育观及其支配下的教育操作思路的统一体。”17】从其解释来看,该研究者所说的教育思维实际上就是教育思维方式。还有研究者明确地说:“教育思维方式是‘已经形成的一种认识框架和思维路线’。”【8】对于教学思维方式,有研究者认为它“是教师一般思维方式在教学问题上的投射,是教师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对教学本质、教学现象以及教学实践等基本问题的一种稳定、持久的认知方式或认识模式”?。这一认识基本上概括了教学思维方式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但略显繁琐。基于前文对思维方式的理解,笔者认为,教学思维方式是潜存于教师心理结构中的比较稳固的思考教学问题的模式。这一界定指出,教学思维方式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潜在性,即它通常以隐性的状态存在于个体心理结构中,如果不经过反思,通常不为人们所知悉;二是先在性,即它一旦形成,就先于具体的教学思维和教学实践活动而存在(尽管它是在多次具体的教学思维过程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并对其起着统领、指导和制约作用;三是个体性,.即它必须寓居于个体的心理结构中,离开了每个具体的人,就不会有教学思维方式的存在;四是稳固性,即它是多次重复思维的结果,一旦形成,便不容易改变(当然不是说绝对不能改变)。
虽然每个人都可能具有自己的教学思维方式,但我们一般讨论教学思维方式时,主要是指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思维方式。教学思维方式是一种信念式存在,是教师思考教学问题时经常使用的“默会”的思维套路。教学思维方式的信念式存在告诉我们,当教师形成了某种教学思维方式时,就会对这一思维方式及其中隐含的假设深信不疑,并会按其要求进行行动。教学思维方式是一种主体式存在,它存在于每个教师的心理结构中,离开了具体的教师,就不可能有教学思维方式。教学思维方式的主体式存在告诉我们,不同的教师拥有不同的教学思维方式。教学思维方式是一种实践性存在,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教学实践才能发挥作用,才能确证它的存在。
教学思维方式的实践性存在告诉我们,不同教学思维方式下的教学通常具有本质的区别。
二、教学思维方式的构成根据已有的关于思维方式构成要素的研究以及我们对教学思维方式的理解,笔者认为,教学思维方式由以下三个主导性要素构成:基本的教学观、教学知识体系和教学思维程序。
(一)基本的教学观教学观主要是指教师对教学及教学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根本观点。基本的教学观主要是指教师对教学中的根本问题的总体看法和概括性认识,它包括教学认识观和教学价值观,前者主要指对教学本质、教学目的、教学过程、教学方法以及师生关系等的根本看法,后者主要指对教学之于学生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作用的根本看法。教学观实际上是一种教学信念,即它反映了教师相信教学应该是什么样的,以及它对学生和社会的发展能起什么作用。如果某位教师拥有某种教学观,他就会积极主动地运用这种教学观所隐含的假设来思考教学理论问题和教学实践问题。不同的教学观会导致不同的教学思维过程和教学行为方式。教学观是教学思维方式中的深层的决定要素,它发动和推动着教学思维方式的展开与运行,并使教学思维朝着一定的方向前行,是三一教学思维方式的动力因素。所以,教学观从思维活三一动整体框架的确定或转移上来引导、规范和调节思三一维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学思维方式同库恩的三一“范式”有某些类似之处。库恩认为,范式“代表着三一一个特定共同体的成员所共有的信念、价值、技术三一等等构成的整体”¨0I,他同时指出,个人做出选择三一的依据是价值而不是规则。教学观也是这样,它决三一定着教师会做出什么样的教学思考和选择什么样的三一教学行为。基本的教学观是教学思维方式的重要构.三,。
成因素说明,不存在纯粹的教学思维方式,它总是三三一受特定教学观的制约。三一(二)教学知识体系一教学知识体系不是指由客观的教学知识所组成==的体系,而是指由教师内化了的教学知识构成的体=系。通常人们认为知识可以独立于人而客观存在,三实际上,这种知识严格说来只能称之为“信息”。瑞三典斯德哥尔摩皇家技术学院哲学教授斯万·欧维·汉三森(Hanson,S.0.)曾对“知识”作了这样的说明:一jj“只有在我理解了这个信息,把它纳入到我的信念体三系里,才实现了这种从信息到知识的转换。如果我三把整本书都背下来,但是不懂它的意思,那么我是有了这方面的信息,但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借用汉森的“知识”概念,此处的“教学知识”是指纳入了教师信念体系中的教学信息,是教学存在的主观反映。教学知识体系是由教师所信奉的教学知识构成的体系,是由教师通过实践或学习而掌握了的教学基本概念及其结构组成的。虽然教学知识的获取要以教学存在为基础,但就具体的个人来说,不一定必须依赖于教学存在,因为通过系统的书本学习也可以获得教学知识。就教学思维方式而言,教学知识体系不仅是由教师信奉的教学知识组成的体系,而且包括相应教学知识的性质组成的体系,即在教师自己所拥有的教学知识中,哪些观念是抽象的、哪些是具体的,哪些是自明的、哪些是有待检验的,哪些是基本的、哪些是派生的,等等。它还包括教学知识之间的结构关系体系,如观念之间是并列的还是从属的,联系是近还是远等。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结构的、紧密联系的教学知识才能构成教学思维方式的一部分,教师借此才能进行连贯的教学思维活动。教学知识体系形成了教师认识教学问题的一个框架,它如同一把筛子,对教学现象、教学实践、新的教学理念等进行着筛选,使符合者进人教师的意识阈中,对不符合者进行改造或排斥。
—三它类似于赫尔巴特(Herhan,J.F.)所说的“统觉—三团”,决定着哪些教学信息和教学问题可以进入教师—兰三的思维视野。教学知识体系是教学思维方式的静态—三构成因素,决定着教学思维的范围。不同的教学知—三识体系,代表着不同的教学思维方式。
—三(三)教学思维程式—三教学思维程式主要是指教师在思想中对教学观—三念以及教学现象作出逻辑变换和转换的比较固定的—三程序。实际上,教学思维程式指的就是教师对教学1.三概念和教学问题进行思维操作的过程以及惯用的操—三作理路,其中包括教师在思维操作过程中如何选择—三和运用具体的思维方法(如,是归纳还是演绎,是—三三分析还是综合等)来处理新的教学信息。教学思维—三程式是教师惯用的思维习惯和思维策略,它具有双—三面性,一方面,如果它是积极的,就能加速教师对—三新事物、新现象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如果它—三是消极的,就会严重阻碍教师对新事物、新现象的—三认识和理解。对于同样的对象,教师如果采用不同~的思维程式,将会得到不同的思维结果。教学思维三三程式是教学思维方式的动态表征,它使得教学知识三体系得以按一定的规则运动起来,进而形成教学思三维过程,其运作的结果是产生出某种教学操作思路和操作策略。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比较恒定的、基本的教学观,比较固定的教学知识体系和比较稳定的教学思维程式才能构成教学思维方式;反之,一时的教学观,零散的教学知识和临时的教学思维程式都不足以成为教学思维方式。因为,作为思维方式,它必须是稳固的。另外,这三者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各自在教学思维方式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
基本的教学观是教学思维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它从整体上制约着教学思维方式的性质、方向等,没有它,教学思维方式就失去了根基;教学知识体系是教学思维方式的静态存在,它构成教学思维方式的架构,没有它,教学思维方式就失去了内容;而教学思维程序则是教学思维方式的动态存在,它构成教学思维方式的加工过程,没有它,教学思维方式就不能运转。
三、教学思维方式的作用教学思维方式是教师在具体的教学实践和思考教学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它一旦形成,就具有强烈的统领性和惯性,会对后续的教学实践的发生和教学理论的形成产生规约作用。
具体而言,教学思维方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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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思维主要是通过选自生活中具体的、个别的人物、情节、细节、场地、情态、动作等来塑造单个的典型、生活的形象,显示生活的本质。抽象思维的方式,是从许多事物中舍弃个别的非本质属性,以概念抽出共同的、本质的属性。艺术形象不能以抽象概念为基础,艺术家决不可忽视具体表现对象的个别性的形式,决不可把现实生活中得来的有代表性的具体材料,抛诸脑后,剩下纯概念,把形象思维变成了用形象表现概念的思维。西汉霍去病墓冢前面的《马踏匈奴》石刻,以战马来象征骠骑将军。雕刻家在艺术创作过程中,观察、研究并掌握了千百匹驰骋塞北、屡经战争的活马的生动姿态和神情,并从这些“思维具体”中,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地加以比较和选择,才有“马踏匈奴”这样具象化的石刻形象。成功的艺术作品是以神形兼备的具体个性形象来反映生活的,这就是作品给人以深刻、鲜明、强烈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两种思维在思维对象上是不同的
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都是以外界客观的现实对象为基础。从抽象思维的属性特点来说,世界上的一切具体事物,它都可以把它们变成概念抽象的对象,甚至连艺术本身也可以成为抽象思维的对象,否则世界上就不会有艺术理论。但是不论抽象思维的对象如何广泛,形象思维还是以其特有的方式侧重表现生活中的某些特有内容,这就构成了形象思维的对象——人。艺术作品只有反映人的思想、感情,按人的美的原则进行创造,表现创造者的美学理想,才能成为真正的艺术。就拿造型艺术来说,并不是酷似的描绘就是成功的艺术品,它还必须表现内在神情,这内在的东西是更具艺术对象性质的东西。米开朗琪罗的《被缚的奴隶》雕塑作品中,奴隶虽是用很细的绳子绑捆的,似乎很容易断,但雕塑家所表现的是精神上的束缚,他所塑造的形象,表现人类灵魂想冲破自己的躯壳,以期获得无限的自由。正因为这样,冰冷的石头获得了生命。可是抽象思维则不同,即使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心理学,也都是侧重占有大量表现共性的材料和事实,并从人的某一侧面进行研究,得到的是数据和逻辑证明。马克思的《资本论》研究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表现的方式是思想概括。这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作为抽象思维形式之一的政治经济学与文学艺术在对象上的不同。
第四,两种思维在思维的过程上是不同的
一个人体验到痛苦的可怕或享受的甘甜,然后他把这些感情用诸多形式表现出来,使其他人为这些感情所感染,这就是艺术。艺术家作为思维的主体,在创作过程中,他要深入生活,把握生活源泉,取得艺术创造的原始材料。作为形象思维过程重要标志的是对于思维对象的设身处地的体验,而对于一般的抽象思维则不是所必需的。因为体验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对象,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自我表现。我们看到有些作品不会隐藏这个“自我”,正面人物成了自己的传声筒,反面人物的行为等于自己否定自己,这样人物行为就没有真实性,欣赏者看到的是在为人物活动牵线。严格地说,这种创作还不能算形象思维,因为作者并没有真正进入形象思维的过程。而对于一般的抽象思维则不是所必需的。
第五,两种思维在思维效果上是不同的
抽象思维要分析事物的矛盾,找出解决矛盾的方法,达到以理服人。理论家借助逻辑来表明自己的思想,直接昭人以理。形象思维不采用这种形式,而思维的成果效用也并不如此,艺术作品有教育作用和娱乐作用。人们欣赏艺术作品是要从艺术作品中得到娱乐和休息,通过典型化的形象表演,教育寓于其中。如果艺术家在创作作品的思维过程中,不能提供充满情感的艺术品,人们就无法感应赞美、仇恨、惊恐、同情等效果。为此,艺术家必须对于所塑造的形象,既能入乎其内,又能出乎其外,千方百计地使形象获得生命力。艺术的形象思维必须在思维中追求真实性和生动性,以情感人,以景召人,甚至连一幅静物画也是如此。
第六,两种思维在思维的形象上是不同的
无论是艺术家还是科学家,都必须具有想象、幻想和推测的能力。想象、幻想和推测,可以补充在事实的连锁中不足的和还没有发现的环节。抽象思维的想象,主体的努力在于证实自己思维的可信性;形象思维的想象,目的在于造成形象体系,表现理想寄托。艺术家为了造成形象体系,以记忆中的生活表象为起点,按一定的创作目标,把散的东西创造为一个既假且真的典型化形象。19世纪法国浪漫主义画家德拉克洛瓦的名作《自由引导着人民》,画面中心手持三色旗的自由女神是画家把现实的真实与奇妙的幻想大胆、成功地结合在一起,女神的形象是认识未来期望感性形式的强烈化的显现。因为在画家的心目中,自由是斗争的向导,自由的斗争是不可阻挡、不可战胜的。这种强烈的思想感情转化为艺术的幻想性的形象,象征着画家的美学理想。
形象思维问题是一个直接关系到艺术规律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全面关系到艺术创造的实践问题。只有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它,才能创造出合乎艺术规律的艺术作品。
内容摘要:艺术反映现实生活,艺术作品能表现人们的内在深层精神世界,反映生活的审美属性。根据艺术基本特征的内在规定性,艺术创作离不开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关键词:艺术创作方法形象思维抽象思维
艺术的认识活动必须依靠形象思维,但是不能脱离抽象思维。承认形象思维是艺术的主要的、基本的认识方式,并不否认抽象思维的必要性。为了更具体地认识形象思维,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比较中研究两种思维的联系与区别。
篇6
所谓“思维方式”,通常是指“人们用以把握、描述、理解和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的组合方式和运作方式。”①科学思维方式形成于科学研究活动,并适用于科学研究活动,具有追求客观、讲究精确、重视实证、注重效用等特征。具体而言,科学思维方式可以使人们形成严谨踏实、客观公正、讲求效率的良好工作作风,也可以使人们增强活动的前瞻性和预测性,避免盲目性和冲动性。但是,科学思维方式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例如它适用于自然领域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社会领域,因为社会现象有别于自然现象,研究社会问题不同于研究自然问题,不能只有物的尺度,还要有人的尺度。科学思维方式注重客观而忽视主观、注重普遍而忽视特殊、注重必然而忽视偶然、注重定量而忽视定性、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这些倾向,对人们在社会领域中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教育活动与科学活动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从教育理论研究到教育实践活动,从教育观念的形成到教育制度的建立,从教育目的的制定到教育评价的实施,无不受到科学思维方式的影响。发轫于20世纪初的现代教育评价就深受科学思维方式的影响,教育评价中相信客观实验、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坚持价值中立、推崇定量分析,以及标准化测验、常模测验,一度成为世界范围内盛行的评价工具和手段。这种教育评价具有简便可行的特点,效率大大提高,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教育的发展。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重共性轻个性、重结果轻过程、重控制轻理解、重效率轻公平,被人们指责为是机械化、非人性化的活动。虽然一些有识之士已经对此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新的评价观并进行试验,但是还有很多人仍然习惯使用这类评价模式。
科学可以被划分为以牛顿力学为代表的经典科学和以量子力学和系统科学等为代表的现代科学。现代科学提供了比经典科学更先进、更符合世界本来面貌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当然,现代科学可以包容经典科学,可以把经典科学的世界观、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看成现代科学的世界观、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的特例。
两种科学思维方式对教育评价具有不同影响。
一,对教育系统、教育活动以及教育中的人的不同假设,直接影响到教育评价制度的建构和教育评价手段的采用
在经典科学的思维范式中,“事物成为客观的、僵化、无组织、死气沉沉的东西,它只会在外界规律的支配下运动。被抽象到这一程度,没有形式,没有组织,没有个性,这类物体当然极不真实。不过,用它们来做测量和试验却很方便,而测量和试验之行动却是极真实的行动。”②经典科学思维方式是一种目中无人的思维方式,它把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与自然科学所研究的物同样看待,把复杂的教育过程看成工厂中的产品加工过程。对于封闭、确定、抽象的事物或活动的评价,力求客观、精确的刚性评价制度则是简便有效的。刚性教育评价制度具有这样一些特征:通常只评价教育因素与学生发展之间的线性因果关系,而不考虑其它因素对学生发展的影响;只评价预定的教育方案是否实现,而不考虑教育过程中产生的意外收获;评价标准追求客观、精确,一些不能精确、客观评价的东西被拒于标准之外;重视共性因素的评价,忽视个性因素的评价,等等。测量和评价物那样测量和评价人,虽然便于操作、简单高效,但在很多情况下评价的只是一些表面的、共性的、预设的、僵化的东西,而一些本质的、个性化、生成的、鲜活的东西却被忽视了,评价对象的真实情况远离我们而去。更为严重的是,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被扭曲了。如果说简化的经典科学思维方式能够有效地认识线性、封闭、确定的简单系统,那么对于认识多变量、开放性、非线性、不确定、自组织的复杂系统就未必有效了。自然界、社会和人体中恰恰都存在许多复杂系统,如气候系统、生态系统、经济系统、教育系统、信息系统、大脑系统和免疫系统等。教育系统中有人、物、信息等多种因素,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是非线性关系。教育活动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教育过程是计划性与生成性的统一,教育结果是预期性与非预期性的统一。例如,教育影响和学生发展之间就存在不确定关系,许多精心设计的教育事件对学生发展没有多大影响,而一些偶然事件却对学生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样,教育评价就不能只关注有目的、有计划活动的教育价值,也要关注教育过程中非预期的、偶然事件的教育价值;不能只重共性标准,也要重视个性差异;不能只看重精确评价,也要看到模糊评价的意义。为了使教育评价不远离教育活动的真实面目,应该建立更加人性化的弹性教育评价制度。这种教育评价制度是规范的、判定的,但更是引导的、激励的。
二,经典科学思维方式是一种二元对立思维,思考任何事情都必须透过表象与真实、感性与理性、物质与精神、有限与无限等两极的对立去进行,对立的二者之间是算计与被算计、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这种思维方式折射到教育评价中,表现为评价者与被评价者的分离和对立。教师是学生的评价者,学校是教师的评价者,教育主管部门是学校的评价者。
体与客体、物质与环境、系统与元素等的对话。“对话意识”所追求的,是消解上述种种两极之间的对立,让它们平等地对话,在对话中相互作用,产生出某种既与二者有关,又与二者不同的全新的东西。对话式的真理是超越的真理,是两极在相互作用和相互肯定中“生发”出来的,而不是一极吃掉另一极后创造出来的。③现代科学思维方式本质上是一种对话思维,强调普遍与特殊、整体与部分、有序与无序、必然与偶然等两极之间的不可分离和相互作用,重视两极在互动中实现转换。这样,教育评价不是一方高高在上,对另一方作判断、下结论、排秩序的单向活动,而是双方平等,互相尊重、互相赏识、互相鼓励,积极交换信息和意见的双向活动。通过对话能获得理解,通过研讨能激发创造。教育评价的目的不是为了评价者的需要而控制被评价者,而是为被评价者创造自我发展的空间,激励被评价者实现自我超越和自我解放。
三、从某种程度上说,经典科学思维方式对客观性、普遍性和确定性的执着有其狂妄的一面,认为复杂的现象都遵循几条基本规律,只要找到这些规律就可以把整个世界掌握在自己的手心里
经典科学思维方式过度相信科学的力量,某些人甚至形成了科学万能的观念。受这种科学功能观的影响,人们对教育评价的功能很乐观,通常没有考虑到教育评价功能的限度和可能存在的负功能,动不动就给学校、教师和学生严格地排秩序,肯定地下结论,精确地作预言,并且经常用优劣、好坏等极端标准一锤定音。被评价者也非常相信评价结论,获得好的评价就沾沾自喜,获得不好的评价就垂头丧气。现代科学的发展破除了人类不切实际的幻想。美国物理学家福特断言:“相对论排除了绝对空间和时间的牛顿幻觉;量子论排除了对可控测量过程的牛顿迷梦,混沌则排除了拉普拉斯决定论的可预见性的狂想。
现代科学思维方式尊重被经典科学思维方式所歧视的偶然性、特殊性、无序性、不确定性等,强调普遍与特殊、整体与部分、有序与无序、必然与偶然、组织与自组织等的不可分离,及有序与无序的相互作用,充分体现了辩证精神。从绝对走向相对、从单义性走向多义性等,则体现了宽容精神。时间的不可逆性、对象与环境不可分离性、系统方法等,则体现了历史意识。总之,现代科学思维方式是谦虚的,能够辩证地看待科学的功能,对科学功能的限度和负功能有着清醒的认识。这种思维方式折射到教育评价中,表现为人们清醒地认识到,教育评价不可能是绝对精确的,也不可能是完全正确的。所以,在评价中就会更宽容,慎重使用评价权力,充分尊重和关怀被评价者,不轻易给被评价者下定论、贴标签、排顺序、做预言。对于被评价者而言,不再盲目相信、被动屈从评价结论,而是主动反思评价结论,既不会因好的评价而骄傲自满,也不会因为不好的评价而丧失信心,评价成为他们发展的新起点。
科学思维方式对教育评价产生什么影响,在很大态度上取决于人们如何看待和运用它。如果人们片面地对待它,或被动地受其影响,那么消极影响就不可避免。要正确发挥科学思维方式的作用,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水平,就必须提高选择和运用科学思维方式的自觉性,坚持主动的观点、全面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
习惯性的思想观念、隐蔽地发挥作用的思维模式,通常是自发地起作用的。科学思维方式已经内化在我们的文化中,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在深层次中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实践,我们通常没有意识到它的作用。如果我们不能主动地进行反思,而只是被动地受其影响,就不知道科学思维方式是否先进,对我们的行为和活动是否发挥积极的作用,就会丧失自主判断能力,过度迷恋它、依赖它,从而受制于它,成为它的奴隶。要让科学思维方式发生积极作用,人们必须增强自主性,把它从潜意识中挖出来,进行深刻的分析和批判,有选择地运用,并对运用过程和活动结果进行监控。一句话,就是变被动影响为自主选择、能动运用。
在教育评价中存在着科学主义取向和人文主义取向的争论。两种取向的提倡者都是在经典科学思维方式的水平上来理解教育评价,都无法超越这种思维方式的二元对立性,因而他们对科学的态度是片面的。提倡科学主义的人相信客观的实验,评价的目的是要了解经过实验处理后所产生的结果;评价采用自然科学家们所运用的方法,如评价者必须严格采取中立的态度,防止带有个人的价值观;所收集的资料都是量化的,可以用统计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根据在标准化考试中所取得的数字或分数来判断许多课程计划的质量和学生理解的水平,等等。人文主义取向者认为,实验是不可取的,因为我们既不能把复杂的社会现象切割开来分别加以研究,也不可能完全排除个人主观倾向性。相反,他们认为自然主义的个案研究是一种“灵丹妙药”,因为必须把人类行为置于特定情境中加以理解;重视在调查研究中,在随机观察中,在与参与者的会谈和讨论中,获得定性的、而非定量的资料。⑤经典思维方式对科学本性进行了狭隘理解,认为科学的本性就是客观化、定量化和精确化,肯定者和否定者都可以从中找到自己的理由,因而不能全面看待科学思维方式。在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共性与个性、定性与定量等问题上,持非此即彼的观点,造成教育评价的片面化。在现代科学的视野中,观察者、认识者与被观察者、被认识对象是相关联的,科学研究不是价值中立而是价值关涉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是相统一的,多义性代替单义性等等。当前,教育评价所强调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他评与自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实质上反映了现代科学思维方式以全面的观点和关联的观点认识事物的特征。现代科学思维方式本身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它可以帮助人们形成辩证思维,人们也应用全面的观点对待它,并运用它来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水平。超级秘书网
我们发现,在经典科学思维方式层面上看似合理和科学的东西,在现代科学思维方式层面上却是不合理和不科学的。例如经典科学思维方式认为评价结果越精确越科学,但现代科学思维方式认为像教育这样一个自身是复杂的、变化的、模糊的对象,设立一个相应多元的、模糊的标准才是真正的“精确”。⑥相反,一些以往被视为影响教育评价科学性的因素,如教育评价者的价值倾向性,在现代科学的视野中却恰恰是教育评价科学性的应有内涵。这说明,不能用一成不变的眼光看待科学思维方式。如果用一成不变的眼光看待科学思维方式对教育评价的意义,就有可能犯错误。例如,如果停留在经典科学思维方式的水平上理解教育评价的科学化,要么就会认为教育评价的科学化就是客观化、定量化和精确化,导致教育评价的机械化和非人性化;要么就会因对机械化和非人性化的不满而完全否定科学思维方式对教育评价的意义。需要指出的是,现代科学是经典科学的发展,它能够包容经典科学,经典科学思维方式可以看作现代科学思维方式的一些特例。如果说经典科学的“精确”的取值是一个点的话,那么现代科学的“精确”的取值就是一个区间。在特定条件下,经典科学思维方式仍有其价值,同样的,对于受经典科学思维方式影响的传统教育评价的合理一面,我们也应该予以继承。
注释
①孙正聿《: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②莫兰著、吴泓缈译《:方法:天然之天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6页。
③滕守尧:《对话理论》,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4页。
篇7
所谓的建筑设计其实就是一个发掘设计灵感的过程,目的就是为了满足社会与经济的需求,在利用艺术、技术来不断充实、完善、延伸最初创造性思维的基础上来构建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建筑物。当设计师接到设计任务时,要利用敏锐的观察力来发掘设计任务中的各种细小环节,因为这些细小环节有可能就是整个建筑设计的主要条件及重要因素。换句话说,这些环节即可能是整个设计的基础,也可能是整个建筑物的某些功能需求[2]。只有搞清楚了这些条件与因素,设计师才能够在此基础上发挥想象,构思出一个即区别与其他设计师又有创造力的设计方案。形成构思方案后,设计师还要将该方案绘制成草图,并将该草图作为该建筑设计的基础,随后再不断的改进、完善,以便为后面的团队设计提供设计纲领。
1.2剖析
在整个建筑设计中,剖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可以说没有剖析的建筑设计就是一个没有骨架的设计。所以设计建筑时,不仅要剖析设计任务要求,还要剖析建筑场地及建筑场地的周边环境,并将这些剖析结果进行对比总结,然后利用图解来辅助建筑工程队去执行建筑任务。执行建筑设计时,设计师非常容易受到一些表象事物的影响,而图式思维是一种能够摒弃无关内容的设计手段,所以其是加深设计师对建筑物核心内容关注程度的有效方式。再加上环境设计和建筑设计有着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关系,所以剖析建筑过程时,具有简洁、快速、清晰等性质的图式思维不仅能够清楚的展现出建筑设计中的问题,还能够及时、有效的将其解决。
1.3研究
所谓的研究的是继建筑设计分析、处理分析问题后,针对建筑设计方案的细小环节开展的更加深入仔细斟酌的过程。在这一环节,设计师不仅要对已成型的草图进行反复的研究、设计、完善,以便其能够展现出更多的、更大的建筑物功能与空间,还要利用不同材质的建筑材料,从不同的视觉感与体验效果上展现建筑空间与建筑效果。尤其要注意的是设计中的不确定图式与不确定的建设,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便在最大程度上对其进行完善。
1.4验证
建设建筑物的目的就是为了提供给人类更好的居住和使用条件,当建筑竣工后,使用者针对建筑物的实用性提出的观感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观感评价能够积极促进今后建筑设计的提高和改进,但是就该建筑物来说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3]。所以建筑设计师应该尝试着使用一种新的、提前验证的措施,比如利用草图将原来比较抽象的形象概念转化成比较综合全面的立体图像。通常在设计图上平立面拱顶结构的表达形式比较抽象,如果利用比较立体的透视图或者剖析透视图来表达其的实际使用效果,使用者们对其的认知将更为清晰一些;在设计图上使用者几乎对屋内空间没有体验,如果在设计图中加上家具的摆放,使用者就可以清晰的感受到空间的组合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施工时,只有施工严格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才能确保建筑效果符合设计师的设计理念。
2设计建筑方案时设计师间的相互交流
建筑设计和其它设计相同,自我交流与他人评价各占一半。由于个人能力思维的限制及建筑物的建设目的,所以不管是多么宏大、多么独特的建筑,最终还是要承受社会的评价。因此选用设计措施时,千万不能采取自命清高、独断专行的设计方式,设计师们要多做交流,以便及时剔除设计方案中不合适、有问题的设计,激发出新的、有创造力的设计灵感,实时有效的攻克设计难点。另外为了确保建筑设计与建筑建设符合建筑任务的要求,设计师、建筑师、结构师及施工队间还要做好交接交流工作[4]。基于设计师、建筑师、结构师及施工队间存在的认知差异,交流交接时可以利用图式思维方式进行交流,比如设计师给建筑师解释建设场地的布局规划、功能分区时,图式思维可以一目了然的将建筑布局与功能分区呈现出来;比如和施工方研究结构工艺、材料使用时,图式思维可以清晰的对各种工艺与材料进行分析。
篇8
一、经济新闻报道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及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受众所需,许多媒体都开辟了财经类栏目及经济专版。如:彭博社、路透社等大型综合性新闻媒体也将经济新闻置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新时期下,经济新闻报道正处于一个发展的黄金期。与传统经济新闻报道相比,新时期经济新闻报道主要有以下特征:
1.内容层面的变化
传统经济新闻多以行业数据、经济信息为主,侧重点是新闻事件的传递与陈述,对相关的经济信息与事件大多只是泛泛而谈。而在新时期,经济新闻则更倾向于采用分析性新闻报道模式,在进行信息传递与陈述的同时,把更多注意力放在信息的深度解读与分析上,从多个层面与角度对数据进行解读与分析。
2.受众目标的变化
传统计划经济下,经济新闻的主要受众目标是企业管理人员及国家干部,而这些人获取信息的目的大多是服务于自身工作。然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广大普通群众也成为了经济新闻的目标受众,报道风格自然随着目标受众的改变而改变。
另外,新的时代背景下,经济新闻也表现为全媒体趋势,这也是主要趋势之一。
二、新时期创新经济新闻报道思维模式的对策
对于创新经济报道思维模式,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1.突出经济新闻报道的服务性
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服务性越来越成为衡量经济新闻优良的指标之一。如何突出自身服务性,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信息选择兼具实用性与权威性。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拓宽经济报道范围。知识经济时代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信息泛滥的时代,广大新闻媒体必须排除干扰因素,尽力捕捉到有价值的素材。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广大新闻媒体理应为社会及企业提供各类数据及经济信息层面的服务工作,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方向,到商品价格、股票等投资市场的基本行情,都可列入经济报道的范围。第二,信息注意实用性与权威性。经济新闻主要是经济信息,但服务性也是影响媒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专门开设用于介绍与老百姓生活紧密相连的经济信息早已成为了大多数媒体的共识。受众之所以对某种媒介方式产生需求,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媒介传递信息是否真的突出了实用性。真实有效的信息可以帮助受众了解经济趋势,因此力求做到新闻实用、有效也是广大媒体应遵循的原则。
(2)最大程度地发挥经济新闻的分析解释功能,确保政策解读准确、易懂。也就是说,新闻语言必须简洁,在体现实用性与知识性的同时,可用个案进行解释,也可运用直白手段对微观与中观理念进行科学而充分的解释。
2.注重经济性新闻报道的深度
当前,受众在信息爆炸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必须对信息进行深层次的解读与全面分析,即必须在新闻深度上下足功夫才能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而“深度”,则在于思考、观察、说理等方面的深度挖掘。具体来讲,需要从记者自身素质及报道方位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1)从记者角度讲,必须树立超前意识,从理论与实际两个方面提高自身素质。新时期经济信息出现“井喷”现象,而这些信息真伪难辨,要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就要求记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经济专业素养与扎实的理论二者结合,才能报道出具有深度、实用性强的经济新闻。
(2)坚持新闻报道的多层次、多角度性。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中,每个国家与经济体之间都有诸多联系。要想在世界媒体之林立于不败之地,新闻报道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深度和高度,只有力求在新闻报道当中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地对经济事件与新闻进行切入,才能切实提高经济性新闻报道的深度。另外,新闻报道的贴近性也是提高经济新闻报道深度的有效措施之一。
经济新闻根源于经济生活。因此,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与生活,不断丰富经济新闻内容,更好地发挥新闻的舆论导向作用,是创新经济新闻报道思维的主要方式。
参考文献:
篇9
一、思维缺陷的主要体现
1.主题不准,不切题
其表现为进入“关键词陷阱”和“勉强嫁接”。每一个作文题都有属于自己独特的主题词或关键词,而材料作文的主题把握灵活,实关字句,稍有不当,谬以千里,这给学生的审题带来了挑战。然而审题中,学生用关键词或关键句来提挈材料,当一发现,以此构思,却掉陷阱,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缺乏整体把握,走向主题不当。同时,不深入思考,努力将自己熟悉的主题或者材料嫁接于文,虽文中多次出现作文题目中的词语,但仍未摆脱脱离材料内容和含义范围之命。
2.内涵挖掘不够,表达时思维混乱
作文的命题是一个科学缜密的工作,一方面它让所有学生都有话可说,一方面要让理性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强的学生脱颖而出,因此作文题目往往要给学生提供了一种自由思考的宽广空间,这其中包含对材料中蕴含的深层含义与关系的深层挖掘,需要学生从表面现象深入探究其深层内涵。如,2014年北京高考作文――老规矩。“老规矩”是表面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文化的大问题,“老规矩被重新提起并受到关注”,从本质上来说是在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复兴的问题。可一些学生在行文时思维跳跃(混乱),摒弃“老规矩”直接进入“传统文化”大话题,没有“老规矩”的切入点,没有推演的过程,没有步骤衔接,最终将文章写成了各种传统文化的罗列或传统文化复兴等不切题的文章。
3.思维不透,表达平面化
在作文中,学生写得最多的莫过于议论文。这一文体最能体现学生的思想深度、力度和气度,然而部分思维平面化的学生缺乏素材与观点之间的分析,缺乏思维纵深推进,最终将议论文简化成了多个“观点+材料”组合的简单证明。
二、克服中学生作文思维缺陷的方法
思维缺陷的弊病不只在作文,毛荣富曾指出:“认识的肤浅和思想的苍白正是这一代学生的通病,不加强理性思维的训练,就会降低整整一代人的水平。”解决思维弊病,提高学生作文的思维水平显得尤为重要,而“解决作文中的思维问题,仅仅靠几节作文课,或者作文讲评课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阅读教学中解决作文的“思维缺陷”。
基于此,笔者认为,教师要以阅读教学为抓手,努力培养学生的辨析意识,探究作者的表达意图,探究领悟作者思维范式,克服种种作文思维缺陷,就能够有效地实现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和写作表达能力的双促进和双提高。
1.培养学生深入挖掘词语深层含义的意识,养成良好的辨析习惯
作文不切题司空见惯,为避免此,培养学生的辨析习惯很重要。语言是交流载体,王尚文教授说:“语文教学的基本内容是语言形式”“启发引导学生感知、体验作品的言语形式,这是阅读教学的中心环节”。在阅读教学中,我们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辨析区分,尝试替换法,引导学生思考文本中使用某一词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而养成良好的辨析习惯。
2.培养学生探究作者的表达意图的意识
“写作的本质是表达交流,表达交流的首要目的是实现表达意图,所有的言语形式都服务于表达意图。”由此可知,表达意图决定了文章的主题价值取向、构思布局、言语形式等。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周明鉴曾指出:“写作者与阅读者其实存在对话关系。从材料到写作观点,这中间存在一条思维的路径,必须让阅读者看到这条路径,方能完成对话。”这条路径便是作者的表达意图。理解作者的表达意图才能真正读懂文章,如,余秋雨的《废墟》源于圆明园复建之辩之思。有了这一铺垫,学生就可明白其主旨、思路、方法,进而明白文章遣词造句的深层含义。因而,阅读中并不只是教学生一些知识,还是为了交流表达,让学生在范文中熏陶感染,探究语言内容、形式与表达意图之间的关系,领悟根据表达意图选择实现表达意图的内容和形式的写作规律,进而提高写作能力。
3.培养学生领悟探究作者思维范式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构思习惯
在具体文本的阅读中,作为教师要放宽眼界,努力克服课时与精力的困难,把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能力作为重中之重,将着眼点不只定位于传授语文知识给学生,更要把启发、拓展学生的思维和视野凸显出来,努力探究融崇高的思想境界、独特的写作技巧、流长的语言于一体的文本背后的思维过程及思维结构,形成良好的构思习惯。
古语云:“劳于读书,逸于作文。”“从读学写”,读别人文章,从中可以学到思想,学到表现手法,而这些思想和表现手法可用于写文章。作为教师,应该在今天阅读课上引导学生用点心思解决思维问题,这对学生写作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明鉴.阅读课上的“思维重任”:从2014年北京高考作文谈起[J].语文建设,2015(2):58.
篇10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研究生学位申请者根据学位授予要求而撰写的研究论文。它是评判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和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学位论文质量的高低是衡量研究生科研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也就是正确地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是研究事实所不可缺少的理论原则、程序、手段、方式和技巧。是保证观察可靠、判断、推理得以正确形成的原则、程序、手段、方式。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者秦宗熙和穆怀中、谢圣明认为社会研究方法的体系由三个不同层次构成,即一般方法、具体研究方法和具体的研究程序和研究技术。
首先,一般方法包括哲学方法论、社会学的学科方法论以及逻辑方法论。其次,具体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法、个案法、访问法、问卷法、观察法、实验法、抽样法、社会测量法、典型法等。具体的研究程序和研究技术。最后,研究程序包括四个阶段即选题阶段、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一般情况下,学生在论文写作上采取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采取文献法、历史法、比较法、统计分析法、问卷法、测验法、经验总结法等多种方法相结合使用。
二、思想政治教育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方法分析
硕士学位论文是一个硕士研究生写作水平的展现,而方法的运用则体现了作者研究过程中方法原则程序是否科学合理,这也就直接影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分析得出思政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以传统的理论思辨研究方法为主,缺乏科学的研究方法意识,缺少相应的实证与量化分析
(一)研究方法自陈状况分析
在抽样的华东师范大学2014、2015年30篇思想政治教育硕士学位论文中分析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有90.1%的学位论文明确交代论文研究方法。能清晰单列“研究方法”部分并作“详细说明”和“简要说明”的学位论文的比例比较大,这说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硕士论文的研究方法意识在已经比较高,研究的科学性从总体而言呈比较好的状态。当然,如果把自陈水平为详细说明和简要说明的论文判为“合格”的话,那么合格的比例仅仅有37%。
(二)研究方法的主要类别及其运用情况
总体分析后发现,理论学科硕士学位论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理论思辨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调查研究法等。在30篇硕士学位论文中,以文献研究法為主要研究方法的占60%,排名第一;以思辨抽象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硕士论26%,排名第二;比较研究法为主占23%;其余还包括历史研究法、跨学科研究、调查研究等等占有一定比例。此外,100%的硕士论文的是融合两种方法以上的综合方法,融合的方式较为多样。
从以上可以看出,研究方法依然以经验研究和思辨研究等传统研究方法为主。文献研究法、思辨抽象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传统研究方法备受青睐,其中文献研究法的使用率100%。新的实证研究方法,如调查研究、访谈法等开始进入理论学科领域,使得研究方法更为丰富和多样化。
三、结论
(一)优点。通过分析30篇抽样可以得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的写作中方法意识逐渐增强,通过本研究的调查分析发现过去单一的研究方法有所下降,对研究具有实际指导价值的学科层面方法论和原则层面方法论急剧增加,这表明高等教育研究的方法论出现了多元化趋向。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研究方法论趋向多元化意味着研究者对研究方法论认识更加深人,这也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方法的多元化。
同时,具体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种类多样性,尽管定量与实证研究方法的整体运用中占比例不大,但从调查结果可以说明研究生们已经意识到定量与实证研究方法在研究中的重要性,通过定量与实证研究分析更能确定的各影响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研究技术的这一层次是研究方法结构体系中与研究成果联系最为密切的层面。一定的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方式最终必然要通过具体方法与技术才能展现出来。
(二)存在的不足。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可以得出,虽然在毕业论文中很多人都陈述;了研究方法,但是研究方法陈述不够明确,甚至对研究方法本身并不是非常清楚,部分论文对研究方法敷衍了事,有的研究生将实证研究、思辨研究、定性研究、定量研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规范研究及跨学科研究、多学科研究当作研究方法。事实上,从哲学和科学方法的角度看,实证研究、定性研究、定量研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及跨学科研究、多学科研究都是开展科学研究的一种指导思想,是方法论。如实证研究与之对应的有实验法、调查法等。
定性与思辩研究多,定量与实证研究少。定量研究与实证研究在研究科学性能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从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定量和实证研究有所增加,但从总体上而言,定量和实证研究还是很少。通过案例、实验、非实验、实地研究,用事实情况及真实数据更能有力地证实研究者的观点的文章少。调查数据显示,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方法中以文献法、历史法、比较法这些以叙事性的定性研究为主导,从个人经验出发的感悟性、思辨性研究较多,说明定性研究仍是主要研究方法。虽然随着研究的深入及对研究的科学性的重视,定量与实证的方法逐步受到重视,但比较而言,运用的仍然较少。调查结果显示,在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最常用的定量与实证的研究方法是调查法,最常用的统计分析方法是描述统计。方差分析、差异检验及显著性分析等定量方法在论文中少有出现。
综合上述分析,在培养学生论文写作方法上,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方法意识,培养学生方法自觉,注重开设方法论课程的质量,提高研究质量,重视定量与实证研究,优化定性与思辨研究的结构,规范研究方法,树立科学研究意识,促进思想政教育学科理论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浩森、潘莉.理论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方法的实证研究--以合肥工业大学理论学科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为例[J], 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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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四川张德军见义勇为的案件。2006年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加以。
(一)主要案情和裁判结论
2004年8月14日下午,胡远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罗军在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趁一妇女不备抢夺其佩戴的金项链后驾车逃逸。张德军和现场群众刘某、张某等人闻讯后,立即乘坐由张德军驾驶的轿车追赶。当迫至一立交桥上时,刘某和张某责令胡远辉、罗军二人停车,但胡远辉为摆脱追赶而驾驶摩托车高速蛇形行驶。张德军驾驶的轿车与胡远辉的摩托车并行时,摩托车与右侧的立交桥护栏和张德军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罗军从摩托车上摔落桥面造成左小腿骨折等多处损伤,胡远辉则摔落桥下死亡。罗军在治疗期间左小腿被截肢。
2005年5月,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德军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丧葬费、医疗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在胡远辉和罗军实施抢夺行为以后,张德军等人驾车追赶二人,只是意图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其次,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张德军实施了主动撞击摩托车致胡远辉、罗军二人伤亡的行为;最后,胡远辉和罗军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而驾驶摩托车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这一危险状态完全是胡、罗二人自我选择的结果,张德军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动地采取高速追赶的行为,这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①。
(二)案件争点分析
张德军案件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人们纷纷围绕“见义勇为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各抒己见,而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张德军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很显然并没有回答这一问题。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一般的公众几乎是一边倒地认为张德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不少法律专业人士则指出张德军的行为与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不相符。双方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形成了对峙:
第一,当张德军驾车追赶时,胡、罗二人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众所周知,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其实,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早在与本案甚为相似的黄中权案件中就已经出现。黄中权为追赶抢劫得手后逃跑的两名男子而驾车将其中一人撞倒,致使该犯罪嫌疑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正当许多市民认为黄中权实施了正当防卫之际,一些法律专家则指出,歹徒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之中,所以黄中权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②。
第二,张德军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即使是承认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但就张德军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却依然存在分歧。有律师认为,张德军面对的只不过是两名抢夺犯罪嫌疑人,因此他并不享有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杀伤不法侵害人可以免责的特殊防卫权。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也应当受到尊重,所以张在追赶的过程中就应当把握分寸,不能以暴制暴,采取不恰当的短距离逼堵方式致人死伤③。但更多的人则认为,法律对处于紧急状态下实施见义勇为的张德军不应提出过分苛刻的要求,更何况歹徒在实施犯罪时就已经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失去了应有的尊重,所以防卫者没有义务去保证他们不受任何的身体伤害④。
从这些争论中我们已经可以感受到,专业性的法律解释和一般性的民众观念之间似乎出现了某种方枘圆凿之处。这随即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刑法解释究竟应当对民众的朴素情感采取怎样的态度,到底是应当使法律解释最大限度地遵从于社会观念,还是应当迫使现有的社会观念服从于精英化的法律解释呢?
二、民众的朴素情感不是嘲笑的对象
在我们这块曾经缺少现代意义的法治精神浸润的国土上,在我们这个法典律条、法学理论多半是舶来之品的国度内,经过系统训练的法律学人往往会对法学专业以外的人对法律的看法抱有一种轻视的态度,常常会对一般人冠以“法盲”的蔑称而将自己及其所从事的专业贵族化,更时时把普通民众的情绪与观念一概斥之为落后和非理性的封建意识而不屑与之为伍。似乎,老百姓的观念不是中国法治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而是法学家们力图改造和启蒙的对象。于是,当具体的刑法问题出现时,不少法律界的人士便不是致力于倾听和吸纳民众的看法,而是热衷于援引“正义”、“公平”、“法治”一类的抽象话语;不是努力使法律解释与人们的日常经验和感觉相一致,而是自觉不自觉地和普通公民的意见保持距离、划清界限。无可否认,在法律领域全面西学东渐的浪潮中,随着法律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也许在法律人的职业性思考与平民的大众性思维、在司法公正与一般的公平观念之间形成某种隔离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认为,正如“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⑤一样,我们同样也没有理由随意地将民众的朴素情感和日常观念当作嘲笑和轻视的对象。这是因为:
首先,对刑法规范的信仰来源于法律解释与民众一般观念之间的契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⑥,“刑法必须得到公众认同,刑法的规范有效性才能得到维护。”⑦然而,对刑法的普遍信仰和公众认同必须依靠刑法学者对刑法规范作出符合民众一般道德情感的解释。学者们往往习惯于认为,当法律解释的结论与公众的普遍观念发生抵牾时,那么一定是民众的意识过于落后,而这样一种情与法之间的冲突越是激烈,它就越能证明法学理论的先进性,越能提供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但是,老百姓的心中都有一杆由千百年积淀下来而广为接受的道德情感和伦理传统所铸就的秤,假如法律的裁判和刑法专家们对法律所做的诠释一次又一次地违背和践踏了他们心中的公平观念,那么他们凭什么还要信仰这样一种会给自己带来不公的刑法,又为什么还要去支持这样一种凭自己的道德情感无法理解和接受的刑法理论呢?这与其说是一场法治教育,毋宁说是对法律威信的一次伤害。
其次,既然人们都承认刑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那么在解释刑法时也就必须对民众的一般善恶观念给予充分的尊重。“‘情’和‘理’对法的影响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主要是在立法层面。在司法层面,要牢牢地贯彻司法独立的原则,这既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⑧这是在我国刑法学界颇为流行的一种观点,它似乎是由来于贝卡里亚的名言:“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⑨但是,这种拒绝对法律作出任何解释的形式的、僵化的罪刑法定思想早已风光不再,而那种将法官仅仅视为机械适用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的观念也已然是明日黄花。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后,并非意味着公正合理的判决就会一劳永逸地随之而来,如何保证国家所立之法在运行的过程中不违背作为其建立基础的公众观念的问题依然存在。况且,只要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情”和“理”就能够发挥使判决最大限度地接近实质正义的作用;只要法律解释有因过分追求概念的一致和体系的完整而脱离社会相当性的危险,刑事司法就不能对民众的一般观念置之不理。司法独立绝不意味着法律解释与民众的情感绝缘而成为不食人间烟火之物。尊重民众的法律情感,也并不是提倡为了迎合一时一地的“民愤”去作违法裁判,而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在法律解释的空间当中,对刑法条文的解说与把握应当尽量以一种为群众所能理解、接受和信服的方式进行⑩。
最后,即使是在德、日等刑法理论高度精密化、体系化和专业化的国度,刑法解释学也非常重视以民众的普遍法感情来检验理论的妥当性。20世纪30年代,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韦尔哲尔(Welzel)提出了社会相当性理论(Lehre von der sozialen Adaequanz),主张“应于历史所形成的国民共同秩序内,将具有机能作用的行为排除于不法概念之外,并将此种不脱逸社会生活上的常规的行为,称为社会相当行为。”(11)实际上是把形成于社会生活中的国民观念作为解释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指针。在日本,大塚仁认为:“刑法理论要尽可能地符合一般人的感觉来构成。法律既然是社会的规范,法律理论就不能是只要法律家能够理解就行的,至少在结论上,需要社会一般人的认同和接受。”(12)大谷实指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而社会伦理规范是以社会一般人认为妥当的行为为标准的。他还反复强调,构成要件是以社会一般观念或社会心理为基础的可罚行为的类型(13),所以“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基础。”(14)
因此,相对理想的刑事判决应当是能够得到社会上大多数认同和支持的判决,而相对合理的刑法理论也一定是能够与一般公众的普遍观念相契合的理论,“合理地解释、适用刑法,就是在文本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内,选择适用最符合公众善恶观念的含义。”(15)
综观中国的刑法理论,不难发现,以正当防卫为代表的紧急行为是我国刑法解释学中理论和社会一般观念脱节较为明显的领域之一。例如,就防卫意思来说,权威的教科书总是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的防卫认识内容开出一长串清单,要求防卫人在行为之时必须明确认识不法行为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不法侵害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以及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16)。试问,除非经过特殊训练,现实中又有几个人能够在情况危急、精神紧张的状态下去逐一“明确”认识这些内容呢?张德军案件出现后,这种无视社会通念和公众认知的刑法解释再度泛起。笔者打算结合前述由该案所引发的两个问题展开分析,以期“窥一斑而知全豹”。
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社会观念化理解
在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完成,但当场使用暴力能够挽回损失的情况下,是否允许实施正当防卫呢?对此,德、日的刑法理论向来意见不一。日本学者大塚仁主张否定说,他以盗窃罪为例,认为对盗窃罪的既遂时期和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结束时期应当作一致性的理解。因此,在盗窃犯罪完成之后,被害人在犯罪现场或其附近从犯人手中夺回被盗财物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自救行为(17)。而德国学者罗克辛(Roxin)则赞成肯定说,他认为尽管盗窃行为已经既遂,但是只要小偷还没有把赃物隐藏到安全的地方,那么对被害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就仍然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所以被害人在小偷逃跑时以强力夺回财物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18)。
在对张德军案件进行讨论的过程中,有一种观点就认为:“对作案后逃跑的歹徒进行抓捕和为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而实施的防卫,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范畴。”(19)这一观点在法律界有着不小的影响。例如,尽管成华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张德军无罪,但在其裁判理由中却只字未提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问题,而负责审理的法官和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都不约而同地援用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公民扭送权的规定而不是正当防卫的原理来解释本案(20)。在黄中权案件发生后,法院和不少法律界人士都一致认为,歹徒抢劫得手后逃跑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只有歹徒举着刀对着司机砍,威胁正在进行,司机才算是正当防卫。”(21)然而,如果坚持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来指导刑法解释,那么尽管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已经既遂,但只要犯罪人仍处于在现场附近的被追捕状态之下,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法的立法目的来看,犯罪既遂不是认定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绝对标准。
刑法之所以将既遂和未遂严格地加以区分,是为了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从而为正确量刑奠定基础。在此,立法者所预设的既未遂判断主体是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而判断方法则是事后客观的认定。然而,刑法第20条第1款对不法侵害之存在时间的规定,其目的仅仅在于将公民的合法防卫行为限定在可以即时挽回损失、保全法益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为了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所以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结束没有理由非要与犯罪的既遂保持一致。另外,立法者也必然会考虑到:首先,正当防卫的实施者以及防卫时机的判断主体大多是普通的公民,因此,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就必须符合他们的一般认识;其次,普通人在遇到紧急的情况时,也不可能像法官审判那样去精细地区分既遂与未遂。当实施抢劫、抢夺的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但还没有逃脱被害人和周围群众的追踪时,一般人都会认为即时挽回财产损失的时机尚未丧失,权利侵害还可以马上被制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机械地套用犯罪既遂的理论,简单地断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从而不近人情地剥夺了公民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其实,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的认定。为什么刑法理论一致认为,虽然从实行行为着手的理论来看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但是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侵害的急迫危险时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2)呢?这是因为,按照普通公民的感觉,在不法侵害已经步步逼近、再不采取措施就有可能丧失制止犯罪的良机时,就应当果断地进行防卫。这时,法律就没有理由要求公民严守犯罪着手的教条,只有等到按照教科书上的规定犯罪人已经开始着手实行的那一刻,才能去实施或许早已是回天乏术的“正当防卫”。
第二,对事后抢劫罪之暴力胁迫的实施时间的解释,也可以印证笔者观点的合理性。
日本学者认为,事后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是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因此,只有在盗窃行为还没有终了的情况下,才能够将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评价为夺取财物的手段。而盗窃行为尚未终了,是指“在社会观念上(不是在刑法上)认为盗窃行为还没有终了”,它包含了盗窃的现场以及与该现场相连接的追还财物或逮捕犯人的情况(23)。同样,我国刑法第269条之所以规定暴力、胁迫必须“当场”实施,也是为了使暴力、胁迫能够在实质上被评价为取得财物的方法,从而使之与第263条的普通抢劫罪等值。因此,对于“当场”的理解就必须以社会的一般观念为指导,认为它不仅指盗窃等犯罪行为的现场,而且还包括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现而被立即追捕中的场所(24)。可见,对正当防卫和事后抢劫罪中时间限定条件的解释都表明,“将刑法条文规定与社会现象中的事实对应起来,……在符合日常生活思维习惯和道德观念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解释,往往会产生不容置疑的说服力。”(25)
第三,无论是自救行为,还是公民的扭送权,都不能对犯罪既遂后即时夺回财物的行为作出正确的说明。
如前所述,有日本学者认为,财产犯罪既遂后被害人当场夺回财物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自救行为。但是这一观点存在以下两个缺陷:首先,按照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通说,自救行为仅仅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为限,所以“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权利的行为均不能作为自救行为看待。”(26)所以它无法为保护他人权利的义举找到合法化的根据。其次,自救行为毕竟不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所以其正当化的力度较之于正当防卫而言就明显略逊一筹。连大塚仁自己也承认:“自救行为只不过是超法规的在解释论上所认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与法律明文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正当防卫相比,其要件应当更为严格,所以,可以说允许进行正当防卫更有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27)。另外,公民的扭送权虽然有刑事诉讼法第63条作为其法律依据,但是用它来说明张德军等人的行为也有不恰当之处。一则法律关于公民扭送权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远远不及正当防卫,二则张德军等人之所以追赶歹徒,其意图虽然也包含有扭送和抓捕,但主要还是为了挽回损失、保全法益,这一主观心态实际上更符合刑法第20条对防卫目的的规定。
四、防卫限度的社会相当性诠释
在出现不法侵害人死伤的防卫案件中,如何认定防卫行为是否逾越了必要限度,这是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长期争论不休的难题。我认为,对于防卫限度的把握,不能简单地将不法侵害所威胁的法益与侵害人死伤的结果进行抽象、机械的比较,而应当以社会相当性为指导,站在人们普遍认知和一般情感的立场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考量,从而使刑法解释对防卫限度的拿捏尽可能地与民众朴素的公平观念相符合。具体来说,相当性判断可以从以下两个步骤展开:第一,确定判断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性事实。这些事实包括(1)就不法侵害来说,要考虑法益侵害的严重性和急迫性,尤其需要关注在具体社会环境中民众对这类侵害行为之危险性的普遍感受;(2)就防卫行为而言,需要考察防卫人在特定条件下的主观状态和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强度。第二,刑法解释者将自己置身于生活在该社会中的普通一员的地位,以一般公民的道德情感和公平意识为判断标准,对上述两类事实进行评价和权衡,最终确定防卫行为的方式是否“在各个日常生活的领域中,具有日常性和普遍性,为健全的社会一般观念所容许。”(28)如果防卫措施在一般人看来是合理而必要的,那就说明行为人在防卫手段的选取和防卫强度的把握上已经尽到了社会公众所期待的注意义务,所以即使出现了不法侵害者死伤的结果,也不能把它归责于防卫行为,而应当认为这是任何人从事不法行为必须自行承担的风险;如果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一个理性公民凭其道德感和公平观可以接受的程度,并且产生了假如不对这类防卫行为予以制止和惩戒,就会同样危及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的强烈感觉时,那就说明该防卫行为已经失去了它得以正当化的法律感情基础。
在张德军案件中,出现了不法侵害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然而为什么绝大多数的民众都站在张德军的一面,认为他的行为没有违法呢?我想这绝非如有的人所言,是由于民众们抱有“凡是见义勇为,任何后果都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种“情绪化的非理性的观点”(29),而是因为张德军的行为能够为他们所拥有的生活经验和心中的正义感所接受。对此,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
首先,从不法侵害者的角度来看,对于不法侵害之严重程度的确定,除了考虑行为侵犯的法益之外,还必须参考特定的社会状况和人们的普遍感受。正当防卫是正义对不法的反击,由这一点所决定,不法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与防卫行为所损害的利益之间原则上是不需要进行权衡的,只有当两者的大小对比在一般人看来过分悬殊而无法接受时,才能认为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30)。因此,针对侵犯财产法益的不法行为,也并非不能实施有伤及侵害者生命健康之危险的防卫措施。更何况,在张德军案件中,胡远辉、罗军二人的飞车抢夺行为并非单纯侵害财产法益,它同时也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在我国某些地区,目前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而且行为人对财物实施暴力抢夺又极易造成猝不及防的被害人伤亡。所以,人民群众对飞车抢夺深恶痛绝,而司法机关也将其与抢劫并列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2005年6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列举了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可能构成抢劫罪的三种情形。在德国和日本,虽然刑法典并没有规定抢夺罪,但刑法学者普遍认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财物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使用暴力夺取财物从而构成抢劫罪(31)。正因为驾驶车辆抢夺具有这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抢夺者实施带有暴力性质的防卫措施能够得到人们的支持和理解,而不会使一般民众感觉“做得过分了”。
其次,从防卫者的角度来看,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及其强度是否必要,应当根据人们一般的生活经验来加以考察。法律解释者需要考虑,假如一般人处于防卫者的地位,当面对案件发生时的那种具体境遇时,采取何种措施是合情合理的呢?张德军防卫措施的适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得到证明。第一,就防卫人所用的工具来说,胡、罗二人抢得项链后骑摩托车逃走,这时张德军身边最为便利的追赶工具就是自己正在驾驶的轿车,况且也只有使用轿车才可能追上高速行驶的摩托车。第二,就防卫人所采取的手段及其强度而言,与张德军同行的两名群众已经在追赶的过程中责令胡、罗二人停车,但他们非但不听,反而高速蛇形行驶试图摆脱追赶,于是,张才不得已实施了短距离并行逼堵的方式。即使在这时,张也只是希望逼停歹徒的摩托车,而并没有实施直接的撞击。
最后,以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一般人的公平观和道德感对以上两方面事实进行综合评价。为什么人们会说:“如果劫匪真的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就应该停车放弃逃跑,……我们不去指责劫匪自己对生命的淡漠,反而将责任强加于见义勇为的司机,又何忍其心?”(32)“如果真的追究了张德军的刑事责任,那以后哪个还敢去见义勇为?”(33)原因就在于:第一,只要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一般社会观念上被认为是适当和必要的,那么就意味着他对防止不当结果的发生已经尽到了义务。此后再出现任何严重的后果,那都是不法侵害者铤而走险、咎由自取的结果。不法侵害者作为一名公民固然拥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但法律不能因此而走向一个极端,要求防卫人必须负责保护他的人身不受任何伤害。正如罗克辛 (Roxin)所言:“假如小偷们知道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生命危险,那么,这无异于在鼓励最严重的盗窃。”(34)在张德军案件中,短距离逼堵行为是在防卫人仁至义尽但毫无收效的情况下,为阻止犯罪嫌疑人进一步逃窜而使用的必要而正常的措施。假如这时法律还一味地强调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也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那么就无异于要求张德军等人放弃追赶(35),但任何一名具有基本正义观念的公民都不会接受这样的结论。第二,中国人长期以来信奉“见义不为,无勇也”(36)的道德标准。同时,在当今这个互助精神日渐淡薄而治安状况尚未根本好转的社会,人们自然希望看到更多惩恶扬善的义举出现,所以也期待法律能对保护他人利益的防卫者给予更多的宽容。曾经有学者提出,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等罪名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条有效途径(37)。但是,与其通过在立法上扩大惩罚面的方式强制一般公民去履行救助义务,还不如对刑法中早已存在的正当防卫作出更有利于防卫人的解释,从而以赞许和鼓励见义勇为的方式弘扬公民之间的互助精神。第三,防卫人在行为时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所以急迫的情形也不容许他去周全地把握分寸。刑法解释“不能以事后对客观环境和双方力量对比的冷静判断来苛求防卫人,而必须设身处地的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实际情况,否则就是强人所难,给见义勇为者设置障碍”(38)。如果司法机关仅仅因为出现了不法侵害人死伤的结果,仅仅因为单方面强调对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就认为防卫行为过当,那就意味着行为人要么停止防卫,要么在防卫时处处小心、全程保护侵害者的人身安全。这样一来,法律岂不成了不法侵害者的护身符?“正没有必要向不正让步” (Das Recht braucht dem Unrecht nicht zu weichen)(39)的法律精神又如何得以彰显?
行为无价值论的首倡者韦尔策尔(Welzel)曾经指出,法益侵害说偏重于结果的无价值,以为侵害法益就是违法,这不仅是以偏概全,同时也不能充分说明违法性的本质。“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必须发挥生气勃勃的正常机能,可知法律所禁止者,仅是有秩序的社会生活中超过正常机能的必要限度的一切侵害行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纵发生某种程度的法益侵害,既系无从避免,如属于社会相当行为,仍非违法。”(40)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一旦出现不法侵害者死伤,就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人就一定要负刑事责任的现象(41)。这实际上就是只重视客观损害结果,而忽略了对行为方式的社会相当性和民众认同感的考量。难怪在对张德军案件讨论的过程中,有网友就对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提出质疑:“请问中国的法律‘专家’:在见义勇为中我怎样才能掌握好那个‘度’?”(42)
五、结语
“我们这一代知识分子往往以为自己是在代表人民说话,但实际上我们往往是从自己的生活境遇出发思考问题,或美其名曰,要启蒙。我们往往依据一种所谓的普适的原则来说话,我们往往并不真正理解基层社会的普通人究竟需要些什么。”(43)也许是为了法治意识的早日普及,也许是为了对中国古代那种在西方法治原则看来是有损制定法权威的“法本原情”传统进行清算,我们的刑法学一直以来似乎过分渲染了国法与人情之间的冲突,过分强调了法律理性思维与大众一般观念之间的对立。然而,只要维护社会的正义观念和基本伦理仍然是刑法的重要目标,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断接近实质正义并合理解决现实问题是刑事司法的努力方向,只要刑法学者是以建立公众对刑法的信仰为己任,那么刑法解释学就必须对普罗大众的朴素情感和一般认知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关注。张德军案件揭示了正当防卫中法律解释与公众观念相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也为刑法学其他领域的解释提供了启示。
注释:
①参见胡强、张晓东:“见义勇为反被诉犯罪法院判决张德军无罪”,载《法制日报》2005年12月8日;“‘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成典型案例引发各界关注”,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1日。
②参见“‘的哥’撞死劫匪是义举还是犯罪”,载《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2005年4月2日。
③参见“‘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成典型案例引发各界关注”,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1日;尹晓华、岳川、吴军:“见义勇为的困惑”,载《四川日报》2005年10月31日。
④参见尹晓华、岳川、吴军:“见义勇为的困惑”,载《四川日报》2005年10月31日;王刚桥:“法律豁免见义勇为‘伤害’有理有据”,载《羊城晚报》2006年9月2日。
⑤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⑥[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⑦周光权:“论刑法的公众认同”,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⑧顾婵娟、刘金平:“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⑨[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5页。
⑩尽管法学家们的确是在真诚地为实现中国的法治而奔走呐喊,但是目前不少民众却对刑法专家的意见抱有一种不信任、不理解甚至是反感的情绪。我们只要关注一下报刊和网络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对刘涌案件的争论中,还是对张德军案件的讨论中,这种情绪都是非常明显的。对于民众和专家之间的这种隔阂,我们恐怕不能简单地以一句“曲高和寡”掩饰过去,事实上法学家自身就有不少值得反省之处(参见林东品:“刘涌案折射出法学家的悲哀”,载《检察风云》2004年第2期)。我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以往的刑法解释缺少了对普通民众正义观念的体察,缺少了对一般人是如何看待法律问题的关注,因而导致人们感受不到刑法学家是在为他们的利益说话,感觉不到学者的理论是在为自己营造一个更为公正和安全的社会环境。
(11)黄丁全:“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12)[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75页。
(13)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82、105、162页。
(14)[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15)张武举:“刑法伦理解释论”,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1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17)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24页。
(18)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页。
(19)尹晓华、岳川、吴军:“见义勇为的困惑”,载《四川日报》2005年10月31日。
(20)参见“‘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成典型案例引发各界关注”,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1日。
(21)“‘的哥’撞死劫匪是义举还是犯罪”,载《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2005年4月2日。
(22)参见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页;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23)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7-618页。
(24)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7页。
(25)王钧:“刑法解释的常识化”,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6)周光权:“被害人使用强力夺回被抢被盗财物的处理”,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页。
(27)[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28)[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29)尹晓华、岳川、吴军:“见义勇为的困惑”,载《四川日报》2005年10月31日。
(30)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8页。
(31)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32)王刚桥:“法律豁免见义勇为‘伤害’有理有据”,载《羊城晚报》2006年9月2日。
(33)“张德军见义勇为被告案”,载 imlawyer. org/ReadNews. asp? NewsId=200/2006年12月15日。
(34)[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页。
(35)有学者就认为,见义勇为值得肯定,但“见义巧为”或“见义智为”更值得提倡,张德军应当采取尾随跟踪、记住车牌号筹办法,将自己了解的信息告诉警方,由公安机关来处理(参见余义勇、吴军:“市民张德军成被告引人关注”,载《四川日报》2005年10月26日)。但是国家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等紧急行为是合法的,就是为了鼓励公民在无法立即得到国家机关法律保护的紧急情况下及时地维护法益。按照这位学者的说法,一切正当防卫都是不必要的,人们只需等待国家机关的保护就行了,这显然是违背日常生活经验和民众正义观念的。
(36)《论语?为政》。
(37)参见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38)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页。
(39)[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40)黄丁全:“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页。
篇12
既然已有前车之鉴,为何川大此举竟然引起了如此激烈的争论呢?其原因在于大家已经认同了毕业论文这种考评方式,是作茧自缚的固化思维方式在作祟,就像郎咸平常说的那样:没有夕阳产业,只有夕阳思维。
篇13
1、 单选题()标志着课题申请通过了有关专家的评审,被科技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并给予
资助。 C
2、 单选题 ()的特点是提出新观点、新概念或新模型,侧重理论证明和模拟分析。 A
3、 单选题 ()的重点在于实验的设计方案以及对实验结果进行的观察和分析。 B
4、 单选题 ()是测量的正确程度,即测量结果所能显示测量对象所需测量特质的程度。A
5、 单选题 ()是对科学问题的提炼、分解及解决的过程。D
6、 单选题()是对某一专题或某一论题具有独到学术观点的著作,它有学术论著、学位
论著之分。 B
7、 单选题()是发表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的文章、通讯或报道,一般包括综
述、文章、简讯(简报)等。 B
8、 单选题 ()是反映客观现实的一种思想,是对研究对象有所断定的一种思维方式。 A
9、 单选题 ()是反映论文价值的最直接体现,是评价科研成效的公开尺度。 B
10、 单选题 ()是科研工作者必备的一种基本技能,是科研工作的重要过程。 A
11、 单选题 ()是科研选题的使动环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指导作用。 A
12、 单选题 ()是科研意义中最基本的意义。A
13、 单选题 ()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智能,是一种高级的形象思维活动。 C
14、 单选题()是通过对学术期刊整体水平的评价,来界定刊载在该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水
平和质量的评价方法。 B
15、 单选题 ()是为了申请相应的学位或某种学术职称资格而撰写的研究论文。 D
16、 单选题()是研究者在科研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参考文献,也是追踪国内外科研前沿最
直接的科研信息来源。 B
17、 单选题()是指大脑在思维时呈现的一种扩散状态的思维模式,属于弹性思维基本类
型之一,与收敛思维相对。 A
18、 单选题()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为解决课题研究中出现的科学问题、技术难点所
使用的研究方法。 B
19、 单选题()是指在某一领域中,针对某些热点问题而举办的学术会议。规模较小,但
议题较为重要。 C
20、 单选题()是指针对某一研究领域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召集一些相关的学术代表而举
行的学术会议。此类会议规模相对较大,内容丰富,参会人数较多,影响面广。A
21、 单选题()是追求事物的原本,以探索事物的本质为目的,以发现事物的内在的、特
定的规律为目标。 C 选项一 A.课题规划 A.理论性 A.理论性科研论文 A.效度 A.课题规划 A.学术著作 A.网络论文 A.判断 A.论文撰写 A.论文撰写 A.提出问题 A.创造学术价值 A.判断思维 A.指标评价法 A.科学论著 A.综述性文章 A.发散思维 A.科学方法 A.团体固定会 A.代表会议 A.常规认识
()是最根本的思维方法,是研究各类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对一切科
22、 单选题 C
学具有最普遍的指导意义。 23、 单选题 ()一般有独著、合著、编著、主编、编写等类型。
C
A.科学方法 A.科学论著 A.判断思维 A.物理模拟 A.学术腐败 A.推理思维 A.科学方法 A.跳跃性 A.科研方法
A.探索实验验证实验模型试验等 A.科学方法
()一般指对研究情况的一种突如其来的领悟或理解,亦指突然跃入脑际的,
24、 单选题 D
能阐明问题的思想。 25、 单选题 ()指以模型和原型之间在物理过程相似或几何相似为基础的一种模拟方法。A()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参与,并需要职能部门干26、 单选题 A
预。 27、 单选题 ()属于弹性思维范畴,通过由此及彼的思维过程,开拓研究者的思路。
B
()属于科学认识的"硬件",即在科学认识活动中进行观察、测量、计算、存
28、 单选题 B
储信息的各种物质手段。 创新思维的()是指研究者的思维活动不受常规思维定势的束缚和局限,并且
29、 单选题 D
能够根据具体的科研对象自由、灵活地采用多种思维方式探索问题的答案。 30、 单选题 对缺乏科研实际经验的初学者,()的选取对科研工作的成败至关重要。 31、 单选题 根据实验结果性格的不同分类,可分为()
B D
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形成的基础,而新的科研方法的发现和创立,又使
32、 单选题 A
科研工作得以有效的进行,从而促进科学和技术的新飞跃。
科研的()阶段是把以确证的假说同原有的理论协调起来,统一纳入到一个自
33、 单选题 治的理论体系或技术体系中,使其形成结构严谨、内在逻辑关系严密的新理论体C
系。
34、 单选题 科研的()阶段是科学研究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阶段?
35、 单选题 科研方法中,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其中不包括()
A B
A.提出假设设计
A.确立科研课题 A.大前提 A.科研方向 A.针对性 A.文字 A.功能抽象 A.工具法 A.夺取式
36、 单选题 科研规划中,()是科研规划的中层,是指规模较大、时间较长的科研计划。B37、 单选题 科研课题收集的标准不包括()
D
科研论文是以()形式对最新科研成果的记录,它是科研成果的一种直接体现,38、 单选题 A
也是学术交流的重要形式之一。 39、 单选题 科研中,信息方法的作用不包括()
C
利用书目文献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对课题相关知识点、事实和文献进行检索,属
40、 单选题 A
于论文检索的哪种方法() 抄袭剽窃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学术腐败现象,是对科研规范破坏力极大的一种学术
1、 多选题 BCD
腐败现象,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2、 多选题 成果查新时,关键词的选择应注意些什么() 3、 多选题 创新思维的特征有()
ABCD A.检索词是否覆盖查新点 BCD
A.突发性
4、 多选题 从科研领域考虑,科研论文一般分为()等基本类型。 5、 多选题 从期刊论文性质及作用的角度出发,期刊论文的特点有() 6、 多选题 代表性的弹性思维有()
7、 多选题 对光纤光栅的作用方式而言,包括()
8、 多选题 对某一科研部门或课题组而言,科研规划主要包括() 9、 多选题 发散思维中,基于光栅性质的研究方法有()10、 多选题 根据会议延续时间的长短,可分为()等差异。11、 多选题 根据我国的国情,目前科研课题的来源有()12、 多选题 就认识层面而言,认识活动可分为()13、 多选题 科学观察的原则有()
14、 多选题 科学实验缺陷的产生主要有()等原因。15、 多选题 科研的特点包括:()
16、 多选题 科研方法的重要作用体现在()
17、 多选题 科研工作者对于专业知识的学习,初学者应该做到() 18、 多选题 科研课题方案设计的原则有()
19、 多选题 科研课题立项后,需注意处理好()相关事宜。20、 多选题 科研论文的学术性主要表现在()21、 多选题 科研论文的质量把关有()等方式。22、 多选题 科研论文评价的原则()
23、 多选题 科研论文文献检索具有如下重要作用()24、 多选题 科研思维具有哪些特点()25、 多选题 科研选题中涉及的主要内容有()26、 多选题 科研中,现代方法包括()
27、 多选题 课题设计书是课题方案设计的实现形式,一般可分为() 28、 多选题 论文编辑加工设计的范围较广,一般分为()29、 多选题 论文检索的方法有()
ABC A.理论性
ABCD A.原始报道 ABCD A.发散思维 ABCD A.机械传感方法 ABC A.科研方向 BC
A.震动传感方法
ABCD A.长期会议 ABCD A.指令性课题 ACD A.常规认识 ACD
A.客观性原则
ABCD A.实验假象 AB A.科研继承性
A.正确的科研方法对科研工ABC
作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ABCD
A.学无止境,常学常新,常研常进
ABCD A.科学性原则 ABCD A.确认立项,填报计划 ABC
A.研究的科学性
ABCD A.健全的监控规程 ABCD A.公正性原则 ABCD A.资源开发 ABCD A.客观性 ABCD A.提出问题 BCD A.客观方法 AB A.研究性课题设计书 BCD A.文摘加工 AB
A.工具法
30、 多选题 论文投稿成功的原因有()ABCD A.专业论文为重点
捕捉信息,是思维探索和理论抽象的事实基础,也是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重要
1、 判断题 √
手段。() 参会者在会议上的口头报告或张贴报告不论是否通过大会论文评审组的评审,都
2、 判断题 ×
会由大会统一印刷成论文集并公开出版。() 3、 判断题 查新机构保证对本合同及所附材料的技术内容在查新工作期内保密。() 成果创新查新是科研论文投稿前应当首先进行的工作,此项工作不可轻视。
5、 判断题
()
√
4、 判断题 查新完成后,查新机构对有关电子、纸介材料应予以存档,永久不得销毁。()×
√
是实现科研成果退出最快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科研人6、 判断题 √
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技术推广的重要途径。() 根据科研论文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社会意义的大小,可以设计出高级科研论
7、 判断题 ×
文、中级科研论文、和低级科研论文三种评价等级。() 科技文献稿件可以一稿两投或者将本来属于篇文章的内容拆成两部分,作为两篇
8、 判断题 ×
文章投稿。() 9、 判断题 科学方法属于科学认识的硬件。()
×
科学工作者一旦有了研究成果,必然希望尽快公诸于世并得到学术界及社会的承
10、 判断题 ×
认,期刊论文是唯一的有效途径。() 11、 判断题 科学论文的学术性是指科研论文所具有的学术价值。()
√
科学认识是人们对事物规律性的高度抽象,是对事物普遍的、规律性的认识和把
12、 判断题 √
握,属于高级认识层面。() 科学实验方法可以简化和纯化研究对象,起到加速或延缓研究对象变化的作用。
13、 判断题 √
() 14、 判断题 科学研究对象从广义上讲,是指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社会、人类思维)。()√科学研究是人类的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活动,方法问题是科研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15、 判断题 √
题,事关科研工作的成效。() 16、 判断题 科学研究最大的特点在于创新,科研过程绝不拘泥于固定不变的步骤。() √ 科研抽象侧重事物的统一性而往往忽略其差异,若使用不当则很容易以偏概全,
17、 判断题 ×
得出错误的结论。() 科研的目的是发现别人未发现的真理,而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学术期刊,则是确认
18、 判断题 √
这种科研成果的正式而有效的主渠道。() 19、 判断题 科研方向是科研规划的中层,是指规模较大、时间较长的科研计划。()
×
科研课题的基本类型有理论性研究课题、实验性研究课题和综合性研究课题三大
20、 判断题 ×
类。() 21、 判断题 科研课题的可行性原则包括研究基础、试验设备和智慧技能。()
√
科研课题方案中,实验型方案设计一般指通过设计实验方案,进行实验造作的手
22、 判断题 ×
段,对科研课题的具体内容与方法进行设想和计划安排。() 23、 判断题 科研课题是科学研究的第一步,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特点。()
√
科研论文,就发表形式而言,一般包括期刊论文、学术著作和会议论文3种基本
24、 判断题 √
类型。() 25、 判断题 科研思维的过程是:科研问题科学思维方式认识成果。() 26、 判断题 科研思维是研究者在科研工作中为解决问题而采用的科学思维方式。()
√ √
27、 判断题 科研思维属于抽象思维,而逻辑性是抽象思维的一种基本特性。() √
科研选题的程序是:提出问题形成假说查阅文献构建方案确立课题。
28、 判断题 ×
() 29、 判断题 科研中,模拟方法可以作为最初的实验研究之用,也可以代替真是的实验。()×科研中期是问题的研究与阶段成果的积累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科研资料30、 判断题 ×
收集,文献阅读,研究思路整理,以及科研选题方略设计。() 31、 判断题 克隆干细胞造假事件属于学术腐败急功近利经典案例。() 32、 判断题 课题调研,收集科研信息,是科研工作初始阶段的必要过程。()
√ √
课题申报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仔细填写,初稿讨论,意见综合,修改报送"。
33、 判断题 √
() 理论性科研论文的镇南关点在于实验的设计方案以及对实验结果进行的观察和
34、 判断题 ×
分析。()
利用书目文献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对课题相关知识点、事实和文献进行检索,属于论文引文检索法。()
35、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