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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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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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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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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的目标是获取高收益,但是按照收益水平选择基金是不明智的,过去的高收益,并不能保证现在或将来的高收益,尽管有关研究表明基金的风险程度往往具有连续性。

2、基金短期的业绩并不能代表基金长期的表现,需要长期的观察一个基金的业绩,才能在市场的波动中更准确的把握基金的表现。

3、净值增长率排行榜未对风险水平作任何考察,它对实绩的测定结果是一种掩盖了风险因素的结果,由高风险所带来的高收益与基金业绩无关。

4、净值增长率无法区别基金管理人是靠能力还是靠运气获得较好的业绩,无法正确评价基金管理人的能力。

5、在使用净值增长率进行评价前,必须按风险程度对基金进行分类。不同风险程度的基金,不能用净值增长率来比较。

1、组合投资,稳健理财

要了解自己的投资属性与风险收益容忍度。基金期望获得稳健的长期回报,跟炒股不一样,如果你指望一夜暴富,那最好不要选择基金。基金并不保证绝对收益,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最重要的是按自己理财需求。

在投资组合当中,应该适度侧重固定收益的投资工具,比如银行存款、储蓄型保险、债券等,而用适度的资金参与风险投资,来分散基金的波动风险。倘若投资者将所有资金都放在股票型基金而缺乏风险意识,一旦市场转多为空,将因此蒙受资产大幅缩水的危险。

一般来说,如果您年纪尚轻,由于距离退休还有很长的一段时间,就算短期投资产生亏损也还有机会再赚回来,也就是承担风险的能力较高,因此可以增加投资组合当中的基金比例。但若您已过中年,由于已逐渐届临退休时间,因此不宜承受过高的投资风险,基金的投资比重则宜调低。

2、选择公司比选择产品更重要

是要了解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首先,我们应该选择一家经营稳健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相同的经营环境下,不同基金公司的经营水平悬殊。根据各基金管理公司的背景、投资理念、内部管理制度、市场形象、旗下基金的历史业绩以及公司的员工素质、客户服务等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一家值得信赖和符合自己投资风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其次,应如何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呢?目前市场强调个性化投资,各基金公司也投其所好,设立了多个投资品种。其中债券基金属于纯债券投资,收益稳定;平衡型基金股市债市平衡布局,获利风险均衡兼顾;股票型基金通过投资股票,追求较高回报,适合那些追求高回报,又能接受较高风险的投资者。大家可根据自己的投资取向选取。

3、不图小利,着眼长远,

在最近的基金营销大战中,为了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与消费市场一样,资本市场也祭起了价格战的大旗。在申购与转换费率上,各公司大打价格牌。如某基金承诺2年以内,投资者可免费在其旗下的基金品种中转换,又如某基金承诺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停收管理费。但是投资与购买消费品不一样,投资行为的目的是获得投资回报,如果一味在价格上做文章,实在是舍本逐末。据悉,在美国,多年来管理费率一直是百分之三。因为基金管理行业提供的是高层次的智力服务,最重要的是人才,没有一定价位的薪资,怎能吸引高水平的人才。

再有,基金投资要着眼于长线,只有长期投资才能带来稳定、优良的回报。

4、信赖专家,适度转换

系列基金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转换,从一只基金转换到另一只基金,形式上就像赎回一只基金,再申购另一只基金,但各基金一般托管在同一托管银行,系列内转换具有更加简便快捷和低成本的独特优势,投资者可根据市场的变化,迅速地在系统内实施零成本或低成本转换,可以更好的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如何在不同的基金品种中,获取更大收益呢?据统计,股市大牛市中,以债券投资为主的稳健型基金获利能力不如以风险投资为主的激进型基金,而在熊市中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因此,根据具体的投资环境,在不同的基金品种中转换,可获取更大收益。

但专家建议投资者不要过于频繁的转换,基金与股票不同,短线投资理念往往是事倍功半,疲于奔命。招商基金经理陈进贤认为,无限次的转换导致规模不断地波动,降低绩效,来回折腾带来很多操作难度。既然投资基金就是委托专家理财,最好还是信任专家,以免两头踏空。

5、多家精选,优“剩”劣汰

“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可以多购买几只基金,但是如果持有太多篮子,管理起来也就相当不易了。在此建议投资人不要同时拥有超过六只以上的基金,因为,投资组合当中若有太多只基金容易造成重复投资的现象,非但无法进一步分散风险,反而增加管理上的困扰,还有进出场时点的问题。

6、基金业绩,客观评价

首先,不只以净值高低涨跌评断基金。许多投资者买了一只基金之后,就每天关心基金价值与净值有没有增长,如果净值没有动,就会心急地卖掉这只基金,而转进其它的基金。其实,净值下跌除了市场走低的因素之外,也有可能是因为配息之故,配息过后,净值自然会下跌,但这是代表资金已经分配给投资人,并非是基金操作绩效不佳。

其次,不只以绝对投资报酬率来断定基金。一个好的基金应该是要当市场空头来临时,能发挥抗跌的绩效,跌幅小于大盘;而当多头来临时,涨幅高于大盘。因此,在评断基金绩效时,不应该只以绝对的投资报酬来论断,而应该同时考量相应大盘指数的表现,才能客观地评断该只基金的绩效表现是否稳健良好。

附资料:

1、截至2004年3月12日,国内已经设立的开放式基金有61只,封闭式基金54只,分类结果:

基金类型总数

1、开放式基金61

其中:股票型基金11

配置型基金32

债券型基金11

货币市场基金5;

保本基金2

2、封闭式基金54

总计;115

2、有关权威机构对基金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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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0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个季度的公告截至日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整的投资组合公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基金公告的内容包括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股票明细,即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本文将上述的前10名股票定义为“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并以其作为研究样本,样本以一个季度为间隔,时间跨度从1999年3月31日至2006年3月31日。为使样本数目尽可能达到统计检验中大样本数目的经验要求,本文选择了投资组合公告在5年以上的偏股型封闭式基金,共49支;投资组合公告在两年半以上的偏股型开放式基金,共24支,作为研究对象。数据来源于天软数据库、深圳国泰君安数据库(CSMAR)和金融界网站*,采用MATLAB和MICROFIT统计软件。

(二)模型定义

本文根据GTM模型,做出如下改进:

首先,GTM模型对惯性反转现象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先对整个市场的股票按照某一标志,如超常收益率进行排序,选择高低两端的股票构造赢家组合和输家组合,并分析这两种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的超常收益率情况。本文认为,由于资产价格对不同的信息将发生不同的反应,并且不同的资产其价格对同类信息也将产生不同的反应,因此本文基于行为金融的理论和研究方法,选择了24支开放式基金和49支封闭式基金为研究对象,以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为样本,基于这些股票过去一段时期相对于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进行分组,分别构造赢家组合和输家组合。之所以选择上证综合指数,一是因为其作为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衡量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的权威统计指标,是一个包括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分类指数、债券指数、基金指数等的指数系列;二是因为基金持股的偏好受到行为、心理因素的影响,个体差异较大,以上证综合指数来构筑赢家、输家组合,可以提供一个相对科学、统一的分析参照系。

其次,GTM模型并没有区分基金在买卖股票时所采用的交易策略的差异性,比如:投资组合中的某只股票的权重变化为负值,有可能是因为相对于通过持仓调整而将权重维持在当前水平的投资策略而言,投入到该支股票的新资金所占比例较小。然而,本文希望测量的是增加的交易量本身,而不是由价格变动或由新股票进入、退出所引发的权重变化带来的惯性估计值的改变。

如图1(以股票进退投资组合和市值为研究对象)和图2(以股票进退基金投资组合的支数为研究对象)所示,中国基金进出股票相当频繁,持股仍以中短期为主。因此,本文将基金买卖股票的行为分为三类:完全退出、新进去和持仓调整。分别考虑有股票进入或退出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影响,并检验未来一段时期超额收益的变化趋势和惯性反转的程度。这样一来,权重变化在有新资金进入(退出)的情况下总是正值(负值),并且,在没有惯性(或反转)交易的零假设下,每一个组成部分的惯性值应趋近于零。

综合以上内容,本文提出用以检测基金投资策略的衡量指标的模型为:

其中,T表示股票j在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次数;N表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所考察的股票支数,因本文以基金投资组合中前10位的重仓股为研究样本,所以N的最大取值为10;Rj,t-k为股票j在t—k期间的收益率,按表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j的权重,Pjt表示t季度股票j的季末价格,Hjt表明t季度投资组合中股票j的股数。用来衡量基金在考察期内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的综合效果。当Rj,t-k>Rm,t-k时,即股票i在t—k期的收益率大于同期的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若wj,t>wj,t-1即基金增加股票j的持有市值比例,则M>0,表明基金采取追涨的惯性策略;当Rj,t-k<Rm,t-k时,若wj,t<wj,t-1,则M>0,表明基金采取了杀跌的惯性策略。表明基金采取了卖高的反转策略;当Rj,t-k<Rm,t-k时,若wj,t<wj,t-1,则M<0表明基金采取了买低的反转策略。总之,M衡量的是基金在考察期内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的综合效果,如果M>0,表明基金采取的是追涨杀跌的惯性策略;如果M<0,表明基金采取的是买低卖高的反转策略。虚部数值的变化可将基金交易行为区分为新进入、完全退出和持仓调整三类。ImM(i)>0,表明本期增持了股票j;ImM(i)<0,表明本期减持了股票j;ImM(i)=0,表明本期股票,j退出基金的投资组合;ImM(i)=∞,表明新股票i进入该基金的投资组合。1表示对基金投资组合权重变化进行检验的时间跨度,当1等于1时,是对连续季度的投资权重变化进行检验;当1等于2或4时,检验的时间间隔分别为6个月或1年。本文对1分别取1、2、4时的惯性值M进行检验。k表示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是根据本季度或前k季度的股票价格波动所做的反映。当k=O时,M值反映基金经理基于本季度股票收益率所采取的交易策略;当k=1时,M值衡量的是基金经理根据上一季度股票收益率所采取的交易策略。

三、实证结果分析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1995)用GTM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时,采用的是t—统计检验,本文考虑到每个季度的估计值不一定独立,采用Fama-MacBeth方法,对各个季度的横截面数据进行基金持股比例、收益率和M值的统计检验。实证检验结果见表1、表2和表3。

实证结果表明,全体股票、新进入股票这两列M值,其均值和中位数,不论是t—检验还是符号检验,都大于零,表明基金投资行为的惯易倾向显著。基金在有新进入股票时的M值,无论是均值还是中位数,都远远大于全体股票、退出股票的相应度量值,这表明基金在买入股票时,追涨现象十分显著;在只考虑完全退出股票时,M的均值和中位数都为负,即存在反转交易行为,这表明基金在卖出股票时,高卖的现象十分显著。

表3为基金持仓调整时的M值,本文将它作为衡量基金投资综合效果的参照。从表3中可见,对于持仓调整策略而言,虽然其惯性估计值的均值和中位数都非常小,但均为正值。例如,对于一个季度(k=1,l=1)的滞后回报,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均值分别为0.2116和0.1974,中位数分别为0.2066和0.1574。以封闭式基金为例,0.2116表明机构投资者在季度末持有的股票在该季度的回报率仅比上个季度开始时持有股票的相应回报率高0.2个百分点。这和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1995)0.3个百分点的惯性估计值非常接近。随着滞后期的拉长,均值的估计值上升,而中数却仍然很小。此外,所有M估计值的分布都是偏斜的,中位数比均值小。在持仓调整的情况下,所有M值的滞后平均惯性估计值都为正数,并且在统计上显著,虽然显著值非常小。可见,不论以本季度股票回报率的变动(k=0)还是以上一季度股票回报率(L=1)作为决策依据,基金明显倾向于采取追涨的惯性投资策略。

从投资的综合效果来看,当k=0时,M值的均值大多大于k=1时的均值。可见,绝大部分基金管理人倾向根据本季度股票收益率的变动同向调整持股结构,即采取追涨的惯性投资策略。其中的原因,一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属于资金推动型的幼稚市场,当大盘开始启动后,个股存在着较大的上涨惯性;当大盘开始下跌,无论是绩优股、成长股还是垃圾股都同步下跌,基金只有采取趋势投资策略顺势、借势、甚至造势,才能赚取超额利润。二是中国基金业绩评价标准粗糙。目前,对于多种风格、不同风险收益目标的基金,各基金管理公司都采用基金净值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价。由于基金经理采用同一股票研究分析平台,又为了获取市场认同,在业绩上不输给同业,不得不采取谋求短期盈利的行为,导致选股和投资决策雷同和基金投资风格趋同。

四、结论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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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

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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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熟资本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特征

(一)市场化的发起行为

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是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公司,他们实际管理和经营共同基金的资产,负责基金行政管理与投资操作。基金(本文专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运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政府证券主管部门的审核并核发相应的执照后,管理人就有了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基金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是投资银行、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公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负责基金公司的审批以及向公众募集资金,发起人常常通过控制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而实际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基金管理人的发起完全置身于市场化的环境之中,通常由投资公司对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需求和预期的深入了解和评估来把握投资方向,决定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何种类型的基金。可见美国共同基金的发起设立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行为,至少为共同基金日后的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营销行为

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市场化的营销方式,营销方式创新的同时推动了基金品种甚至投资方式的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共同基金主要通过各类经纪人、保险机构、财务顾问、金融策划人和银行等中介机构购买(代销)以及直接从基金公司购买(直销)。基金代销机构的投资专家会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目标并推荐合适的基金品种,即使普通的基金推销人员都受过严格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每一位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基金类型,并取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允许收取的由投资者支付的销售委托费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服务费。一旦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服务费而向投资者推销了不合适的品种,投资者会向监督部门投诉,而监督部门将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在营销行为的背后是管理人不断的产品创新能力,来适应投资者不断变化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各种类型的基金,以便满足投资者在年龄、金融资历、承担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的投资要求,投资者买卖基金的成本也在不断下降,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产品创新体现了市场化营销方式下的供给创造需求,这是促进共同基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机制。

(三)责权明晰的管理行为

自1924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实行的就一直是公司型制度。在公司型制度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所有这些业务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与各方签订契约,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为根本。由此可见美国共同基金运作的核心是董事会,它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表现

(一)基金管理人的发起

随着“好人举手”政策的出台,中国证券基金的发起实行了很久的行政审批制正逐渐放松。“好人举手”政策是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起要求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机构预先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并提交自律承诺书制度,即改变行政审批及在小范围内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强调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和社会机构要用事实证明自身具备管理能力,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己是行为规范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这项政策是基金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更是基金业打破行业垄断、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使一些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能够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推动了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加大了基金业的竞争。

(二)投资风格趋同

基金在订立契约时都会明确说明各自的投资风格,基金经理根据产品设计的不同风格来为基金订立投资计划,即在不同风险水平下实现产品的投资目标。如1999年和2000年,网络股、科技股在世界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备受推崇,此时中国基金的风格以成长型为主;而2001年中期以来市场走势一度低迷,成长型基金发展趋势放慢,新成立的基金中出现复合型基金。经过2001年下半年股指进一步向下,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从追求成长到稳健投资,多数基金投资组合具有价值型特征。2002年新发行的基金以成长价值混合型基金为主。可见基金风格随着证券市场整体的走势而变化,而在同一时期基金的风格却是趋同的,导致基金的风格区分不明显。

(三)简单的营销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营销行为就是让投资者了解管理人的投资理念、投资业绩及运作机制等,以期获得投资者信任从而代其投资理财。中国基金产品销售从最初投资者彻夜排队购买,到目前新基金销售冷清的原因主要是基金管理人的迅速扩大和相对简单的营销行为产生了矛盾。中国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渠道分为代销和直销,代销是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网点多、方便购买等特点通过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销售;直销是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往往面向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四)管理行为不规范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与基金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决定了管理人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目前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归根于基金管理人既是自身财产所有人又是基金所有权代表人的双重人格,极易造成关联交易,使管理人有机会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持有人利益。首先,在管理人和发起人的关系上,《暂行办法》颁布以后新发行的基金,管理人与发起人没有彻底分离,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风格受到控股公司的巨大影响。发起人或者不干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只是被动地获取投资收益,或者股东价值至上,将其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推到及至。甚至某些个人或机构可能会通过假借合法的金融机构掌控基金管理公司,利用金融杠杆以合法的形式借用基金管理人进行市场操纵。

其次是对管理人约束与激励不足。在约束方面,契约型基金主要是由托管人和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但由于持有人较为分散,且大多数投资者关注的是资本获利,通常用脚投票来选择投资方向,没有足够的动力行使监督权,使持有人大会无法对管理人起到切实的监督作用。而托管人在固定托管费率下受到发起人选择权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在激励方面,封闭式基金固定的管理费提取制度使基金管理人能够在存续期内获得持续稳定收益,受业绩因素的影响有限。管理人只要保持所管理资产的适度规模,经营上较小的压力使其没有足够大提升业绩的动力。同时,这种他利性经营与获取固定的报酬的矛盾,弱化了管理人对基金的责任心。而目前报酬机制和基金评级体系的建立也无法达到对不同水平的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区分和激励,不利于优胜劣汰竞争环境的形成。

最后管理人的有限责任制、低资本金与持有人利益的矛盾。经理人对基金运作结果只承担有限责任,损失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当管理人违反基金宗旨违规操作甚至损害基金资产或持有人损失时,则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即应以基金经理人的注册资本金予以赔偿,这样管理人资本金的多少就决定着持有人求偿安全性的高低。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制度背景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背后的原因可以总结为: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都是以国有制为基础的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产权约束不够,产权所有人不明确就难以生成对基金管理人严格有效的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两种契约,一种是事实上以国家为监管人的基金公司,一种是以投资者个人为委托人和监督人的资金契约。两种契约制度在竞争规则上的不公平,使两种制度的收益成本不同,从而出现证券市场上投资手法“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利益因素促使基金管理人投机炒作;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功能缺陷,上市公司普遍效率不高,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利润来源转向投机炒作甚至是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度环境是与中国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所处的发展阶段相联系的,中国资本市场属于历史短、不规范的新兴市场,还存在着结构和深度上的问题。目前可供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品种仅有国债、流通股等,范围十分狭窄,同时相应的获取收益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也非常少,因此造成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导致了基金产品设计及投资策略的趋同性。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幻无常,投资者的急功近利,证券市场浓重的投机氛围,其中的每一项都足以将科学的投资理念扼杀掉,并进而扭曲了基金管理人的精神和企业的组织结构,然而投资理念恰恰是基金管理人的灵魂。

在投资基金制度中,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聘任,尽管并不拥有基金的资产,但它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而运作基金资产,同时每年提取固定的管理费,投资人在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同时享有收益权。从微观层面上看,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制度也存在着缺陷,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只能由证券公司作发起人,公司的管理人由发起公司指派,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天然具有重大的关联关系,目前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的自营行为,使其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上相互配合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倾向又排斥了基金经理人市场和社会选择机制,压制了“管理者市场”的形成,使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不是“专家”理财而是“庄家”理财,从而出现了种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

可见,当基金管理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存在缺陷时,外部监管、基金治理结构的漏洞会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违规条件”。因此从制度上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将发现其行为的本源,而只有发现行为背后深层原因后才能指导我们提出规范、引导行为的方法,并针对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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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斯,阿尔钦,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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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苏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主编。证券投资基金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9]亚瑟·来维特,李为,水东流译。监管与合作:美国证监会与共同基金IN)。证券市场导报,2001,(2)。

[10]张宗新。证券市场低效率:基于制度变迁的一种解析[J].经济科学,2002,(2)。

篇6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经从1998年的1600万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月6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年底,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⑤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前基金托管业务存在的很大问题是商业银行托而不管,过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监督管理基金规范运行,避免发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性,同样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⑥加强银行基金业务人员的培训,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进行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基金是新业务,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人员难免对基金业务产生陌生感,对基金业务销售和托管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因此加强岗前培训、人才引入和员工业务素质学习才能保证证券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篇7

像其他经济组织一样,投资基金也存在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比其他经济组织更加尖锐。这是因为,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量、收益份额、投票权在整个基金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他们所能获得的信息量也很少。另一方面,投资基金产业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基木上完全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变得不可避免。而这种利益冲突的有效解决则取决于是否能够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诉讼机制。

1构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诉讼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证券基金市场随着中国股市的火爆而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与庞大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相适应的诉讼机制并没有确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投资者诉讼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国外相关制度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应建立证券投资持有人诉讼机制,以适应当前的实践需要并减少和国外的制度差距。

法律的可诉性是为法律文本的脉搏,可以激活法律条文的生命。如果缺乏司法的救济,一切制约都是软性的,就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而言,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享有以知情权为基础的监督权,而持有人大会则是持有人行使监督权的基本方式和重要场所。因此应当赋予基金持有人民事诉权,作为他们抵抗基金管理人的最后一道防线。《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讼。这表明我国立法已经赋予持有人广泛的诉权。引讼的情事很多,如管理人未尽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等等,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基金持有人均有权利提讼,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由于投资基金纠纷有受害人数众多且多为小额损失受害人的特权利。

因此,基金纠纷诉讼的模式选择至关重要,合理的诉讼模式,有利于节约成本,使持有人真正享受到司法救济的保护。在证券市场,通常存在个人诉讼(DirectAction)与集体诉讼((ClassAction)两种模式。由于证券纠纷的一般受害人数量非常多,由个人分别单独提讼难度很大。而集体诉讼模式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了对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救济,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在我国构建证券基金持有人集团诉讼机制的可行性

基金市场一旦发生管理人员违规操作侵害投资者权益,牵涉的受害者将成千上万或者更多,其中散户型持有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就导致一般的集体诉讼制度无法应对这类纠纷给诉讼带来的巨大困难。相比较代表人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而言,集团诉讼制度是更为适于解决基金纠纷的一种诉讼机制。一旦达成和解或得到法院的判决,所有参诉的成员(甚至包括未参诉的受害者)都不可以再以同样事由对被告方提讼。

(1)集团诉讼中牵头原告的适格条件较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及选定当事人诉讼中的选定当事人要宽松。代表人与选定当事人一般都要求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在当事人人数不是太多的时候,这种方式尚可行,但在受害者数量庞大的情况下,集中全体成员的意见并须达成一致有相当的困难,导致代表人与选定当事人的确定常常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而集团诉讼中,由法院挑选最合适的原告代表诉讼(一般情况下采用先入为主的方法),其他当事人(将成为缺席原告,AbsentMembers)对该牵头原告的接受适用默示授权的原则,这样就节省了大量成本。

(2)集团诉讼的诉讼主体容纳空间大于代表人诉讼制度与选定当事人制度。无论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实际上都是一种封闭状态,那些因为未获得消息而未能进行登记的受害者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因此,对诉讼主体的容纳是有限的。在对诉讼主体的容纳性方面,集团诉讼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集团诉讼的结果(和解或法院判决)之约束力及于全体的受害者。那些对诉讼甚至自身利益受损的事实都毫无所知的受害者同样可以享受到胜诉带来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它能对受害者最大限度地涵盖,有效地避免了重复诉讼以及由重复诉讼带来的一系列弊病:对社会成本与投资者个体成本的无端耗费、造成同一案件结果不一致的现象等。

(3)集团诉讼特有的退出机制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兼顾了少数受害者的利益。集团成员可以选择在法院公告期间或和解阶段申请退出集团诉讼,据此可以不受诉讼结果的约束。这一退出机制的实行,实质上是对集团诉讼在诉讼主体自动包容机制方面的一种必要的修正,兼顾了一般性与特殊性,既保护了大多数受害者利益,又体现了对少数派意志的尊重。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诉讼机制的具体构建

3.1具体诉讼程序的构建

(1)原告确定程序。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之后,即应对该诉讼事实进行公告,以保障更多的受害人直接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法院依照职权选择最合适的当事人担任首席原告。首席原告资格的获得与保持适用默示授权原则,即只要其他原告没有在法院公告期间明确对首席原告的人选提出异议,该首席原告的资格就有正当性。

(2)法院审查程序。法院应当对案件的各方面进行确认,主要是对本案是否适用集团诉讼模式以及首席原告的资格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审查。由于集团诉讼关涉甚巨,其启动与否应当谨慎行事,稍有差池便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法院的主动审查可以在源头上将这种危机化解掉。

(3)和解或判决程序。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庭外和解,而不进入判决阶段。事实证明,在集团诉讼中,和解往往是十分有效的一种解决机制。1998年超过百万的纳斯达克投资者从JP摩根、美林证券、万全证券等华尔街28家知名券商处,获得了1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该宗集团诉讼的案件就是以和解结案的。但需注意的是,和解不应当成为必经程序。

(4)成员退出程序。成员选择退出集团诉讼,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并且只能在和解阶段结束之后、判决之前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院公告阶段与审查阶段赋予受害人退出集团诉讼的权利自然是为了尊重受害人的自主选择;而之所以规定集团成员可以在和解阶段行使退出权,是为了防止首席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达成的和解事项侵害其合法权益。

对首席原告滥用权力的制约:

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贿赂首席原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首席原告可能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滥用其他集团成员的信任,与被告达成侵害全体原告的和解协议。对这一情况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加以防范。(1)首席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公开。不仅协议的内容应当向全体原告公布,而且和解的整个过程也应当最大程度地透明化。缺席原告可以选择退出集团诉讼,也可以在法院进行的和解审查过程中表达对和解协议的意见,或者提出更换首席原告的人选。

(2)法院应当对达成的和解进行审查,主要是调查首席原告是否有与被告合谋侵害其他原告利益的情形。在审查阶段,法院应当广泛听取缺席原告的意见。审查完毕,如没有上述情形存在,则批准该和解协议;否则,则认定该协议无效,由此可以引起重新和解或直接进入判决阶段。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取消现任首席原告的资格,另作他选。

3.2律师费用的负担

在普通诉讼中,各方诉讼当事人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然而在集团诉讼中,由数额庞大的原告共同分担律师费,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而由首席原告独自承担巨额的律师费用有失公平,只会导致无人愿意担任首席原告的现象。美国实务界实行的“成功酬金”制度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原告可以不预付律师费用,或是由首席原告垫付部分费用。待胜诉或是达成有利和解之后,从所获赔偿金中支付律师费用;如果败诉,则原告不承担支付律师费的义务。在该制度中,律师实际上代替原告承担了败诉的风险,有利于鼓励权益受到侵害的基金持有人积极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3.3积极发挥基金持有人大会在诉讼中的作用

基金持有人大会作为基金持有人行使对管理人监督权的重要组织,理应在基金持有人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积极推动基金持有人诉讼的提起。一般说来,散户型基金持有人因为管理人的违规操作受到的损害都是小额的,因此缺乏提讼的动力,更由于不愿投入过多的时间精力、怕受诉讼之累等心理的存在,散户持有人怠于行使诉权比较常见。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对管理人提讼,并可以选出人选负责此事务,其所需费用由持有人大会的会费中支出。

(2)监督首席原告的诉讼行为。首席原告的人选是由法院依照职权确定的,不过应当允许持有人大会向法院推荐候选人,而法院一般也会乐于采纳持有人大会的建议。持有人大会(可以选出监督上作的负责人)应实时监督首席原告的诉讼行为,一旦发现牵头原告有与被告之基金管理人合谋损害广大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以通过大会决议更换该牵头原告,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调查认定确有上述合谋行为,如无正当理由,即应当采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建议、更换牵头原告。

(3)应当承担起传递诉讼信息的责任。在集团诉讼中,很难保证原告都能充分获取到诉讼信息,而在例如法院公告阶段,信息的获取是相当重要的,关系到受害人是否能够知道案件诉讼这一事实进而能否亲身参与到诉讼中来(当然,大多数的基金持有人只能成为缺席原告)。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使消息的传播范围尽可能地广,但鉴于基金持有人大会与基金持有人的密切联系,通过持有人大会传递诉讼信息能够大大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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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少侠.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402.

篇8

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一旦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会使大量投资者权益受损;由于诉讼空间的有限性,无法同时容纳众多诉讼主体,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程序上就有必要建立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诸如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模式、德国的团体诉讼模式等。从实证角度来看,解决群体性证券民事赔偿问题较为成功的是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代表权益受损的全体集团成员提讼,法院对集团所作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当事人,而且对没有参加诉讼的受损害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并且诉讼成本低,有力地维护了众多弱小投资者的权益以及补充了政府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

在我国,代表人诉讼是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的群体诉讼模式。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有不同: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涉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体受害人;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只对参加登记的受害人有效,未参加登记权利的,判决则无效。这就使我国民事赔偿的威慑力和对违法行为的警示作用大大受到削弱。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集团诉讼中的有益做法来重构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为此,应明确在代表人诉讼完成后,没有参加代表人诉讼的受害人可以直接适用判决;为了以此激励受害人加入代表人诉讼,应对直接适用判决的条件作出规定;为设计直接适用判决还应规定一系列的规则。

二、确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而有效的诉讼制度将为投资者的损害提供重要的救济途径,但诉讼安排都是十分耗时耗力的,对投资者而言,不是惟一经济的选择。并且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关系十分复杂,各种证券争议也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显著的专业性和多样性,仅靠证券诉讼制度也远不能满足解决大量证券争议的要求。由此现代社会发展了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非诉机制也应运而生。其中证券赔偿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仲裁机制与调解机制两种。证券仲裁最早产生于美国,起初只是解决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后来,证券仲裁逐步扩大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证券争议,并由开始仅限于股票发展到适用于包括基金在内的各种证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券仲裁适用制度、规则,使得证券仲裁成为解决证券纠纷的最为主要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证券调解机制,也相继建立和运用,它既有利于减少讼累,减轻法院的负担,又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被大力发展和广泛应用。这种非诉讼调解机制若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中也建立和运用,这就不仅要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追究机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要在实践中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客观存在的这种民事赔偿纠纷获得迅速全面有效的解决。这既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又有利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还可减轻法院负担。可见,我们有必要建立证券仲裁与调解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

篇9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新兴市场,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所占比例偏低,实践表明,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代表具有专业理财优势、理性投资行为和规模经济效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结构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金还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金融风险、完善金融体系的重要工具;基金可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此外基金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技术支持,成为各类养老金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渠道和理想的投资工具。

随着我国基金规模和种类的不断扩大,对基金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成为基金业发展中的关键环节:首先,通过分析基金的风险和收益,获得有关基金投资操作的准确信息,避免投资者盲目投资而遭受损失,也有利于提升基金行业的公信力,增强基金投资者的信心;其次,通过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定量评价基金经理的业绩水平,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据此分析投资结果是否达到或超过了投资目标,总结基金管理成功的经验,从而促进基金管理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最后,建立基金评价体系还可以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管依据,将《基金法》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宗旨落到实处。

总之,基金评价体系的建立,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完善金融体系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竞争以及保证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业界一再呼吁尽快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基金评价体系。

我国基金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投资基金是一种将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由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操作,所得收益按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根据现代证券组合管理理论,投资者的证券选择应该实现两个相互制约的目标即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均衡。马科维茨(markowitz)1952年创造性地提出用数学期望来度量预期收益,用方差度量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即风险,从而建立了现代证券组合管理的主流理论——期望方差模型。进一步的,夏普(sharper)研究了单个证券的价格决定因素后,提出用β系数衡量单个证券的系统风险,即其价格波动相对于市场有效组合价格波动的敏感程度,这就是著名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进而得出单个证券的期望收益率E(r)与β之间的线性关系即证券市场线(SML),用公式表示为E(r)=rf+β(rm-rf)。

单只基金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及解释

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

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总额

该指标表明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一个基金单位所代表的净资产值,基金单位净值一般应该大于1,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基金单位净值越大越好,当基金单位净值小于1时,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管理人就会面临被赎回的压力,此时通常通过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所包含的资产类别来改善基金单位净值,如果遇到熊市,基金管理人可能宁愿出售基金资产变现,从而保证基金单位净值不至于太低这就是基金管理中“现金为王”的法则。

净值增长率。

期末净值-期初净值

净值增长率=————————,

期初净值

该指标表明基金持有人持有期基金净值上升或下降的程度,持有期基金净值变动数包括本期基金净收益、期末投资未实现利得的变动数、本期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净值变动数,开放式基金还包括本期因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而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一般而言,净值增长率的高低与基金资产组合的风格有关,按照证券市场收益风险均衡原则,净值增长率越高,表明其承担的市场风险越高,净值增长率越低,表明其承担的市场风险越低。

基金收益率(rp)。

基金收益率=净值增长率+分红收益率,该指标表明基金持有人持有期内实际收益率,持有人通常会将其与某一参照收益率作比较,由于不同的基金品种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不同,所以在选择参照收益率时一定要注意其风险特征,我们将用作某一基金或某一类基金比较基础的收益率叫做市场基准组合收益率,用rm表示。

基金总风险(δ)。

基金总风险通常用一段时期内收益率标准差来表示,它反映基金在该时间段内的收益率的整体波动程度,包括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

基金系统风险(β)。

基金系统风险是指通过基金资产组合将非系统风险最大限度抵消之后剩下的系统风险程度,也表示基金收益率的整体波动程度中与市场基准组合收益率协同变化的风险程度,如果将市场系统风险看作1,β可能大于1也可能小于1。基金系统风险是反映基金投资风格的直接指标。

基金超额收益率(rp-rf)。

基金超额收益(rp-rf),其中rf表示无风险收益率,对于理性投资者而言,无风险收益率应该是基金收益率的最低要求,所以我们将超过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叫做超额收益。超额收益通常是指由于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构造投资组合的能力以及市场时机把握能力所带来的。由于从整体上而言,我国基金没有显著的时机把握能力,所以以下分析都是基于CAPM的单因素模型只考虑基金的非系统性风险分散能力。

篇10

券投资基金采取与股票市场波动同方向的投资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关键词:中国股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EGARCH模型

一、引言

股票市场的稳定性不仅与投资者的收益紧密相关,而且是一国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基础。

股票市场的稳定性一方面与宏观经济变量紧密相连,另一方面与微观主体的投资行为息息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与股票市场之间互相影响,市场状况直接决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

为;反过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也会对市场产生影响,而其中最突出、最显著的影响,

就是对股票市场稳定性的影响。股票市场的稳定性是指,相对于价格的异常波动而言,股票市

场的价格处于理性且与宏观经济运行相适应的波动状态。

近二十年来,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对世界金融体系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了

全面而深远的影响。各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层都试图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来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

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引导长期、理性的投资价值观,加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然而,在实际

运作中,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失误,不仅可能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可

能引致其他社会、经济问题,带来宏观经济的系统风险。在美国“新经济”、“网络股”带来的

纳斯达克(NASDAQ)指数的飙升与狂跌中,在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和俄罗斯金融

危机期间,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一国金融体系产生了强烈的

冲击。

2006年以来,中国股票指数的强力攀升,成就了中国基金业的规模跃进。以证券投资基金

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正成为股票市场的中坚力量,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此时,考

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到底是促进了市场稳定,还是加大了市场波动,显然有着重要的理

论价值和实际意义。近年来,行为金融学获得蓬勃发展,其从金融市场的微观结构入手对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

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展开了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是指,投资者为获得预期收益,在投

资动机的推动下,利用有效的手段在适宜的环境下收集、分析、研究与证券有关的各种信息,

确定投资目标并付诸实践的投资决策活动。

目前,行为金融理论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工作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所谓

的羊群行为(HerdBehavior),指市场参与者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对他人的模仿与跟从行为,表现

为投资者股票买卖以及交易时机的趋同性。①二是惯性反转投资行为(Momentumand

ContrarianTradingStrategy),投资者以股票过去的表现作为买卖判断的主要基础。其中,惯性

投资行为是买入近来的强势股,卖出近来的弱势股;而反转投资行为是卖出近来的强势股,买

入近来的弱势股。②主流观点认为,这两种投资行为概括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行为特征。国外

学者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已经取得了大量丰富的成果,如:弗兰德(Friend)、布鲁姆

(Blume)和克罗克特(Crockett)于1970年最早发现证券投资基金会模仿前期较为成功的同行

的投资选择,并称之为“跟随领导者行为”,这是羊群行为的典型特征。③莱克尼肖克

(Lakonishok)、施莱费尔(Shleifer)和维什尼(Vishny)以美国1985—1989年间769支基金的

季度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羊群行为显著。④沃默斯(Wermers)、诺夫辛格(Nofsinger)

和西亚斯(Sias)等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均发现了羊群行为。⑤而德邦特(DeBondt)和泰勒

(Thaler)于1985年以美国股市为研究对象,首次发现了长期(3—5年)的反转现象,⑥杰格迪

升(Jegadeesh)和蒂特曼(Titman)又于1993年发现美国股市中期的(3—12月)惯性现象。⑦

随后,国外的相关研究不断跨越时间和空间,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惯性反转投资

行为展开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有格林布拉特(Grinblatt)、蒂特曼和沃默斯等的研究,

他们均发现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程度地采用惯性反转投资行为。⑧国内学者对此也进行了研究。

如:施东晖、吴福龙、曾勇和唐小我等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严重的羊群行为。①方军雄、徐捷、肖峻、谢赤和禹湘等都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惯

性投资行为。②

既然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与惯性反转投资行为,那么具有

这些行为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究竟是起到了抑制股价剧烈波动、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还是恰

恰相反?国内外学者对此争议颇大,席勒(Shiller)、费希尔(Fischer)、弗里德曼

(Friedman)、沙尔夫斯泰因(Scharfstein)和施泰因(Stein)等学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

行为以及惯性反转投资行为对金融市场具有非稳定作用,它们会导致价格泡沫的产生,增加价

格波动与市场风险。③而德邦特、泰勒、莱克尼肖克、施莱费尔、维什尼、爱德华兹

(Edwards)和张新(Zhang)等学者则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拥有大量的专业人才以

及广泛的信息收集渠道,能全面深入地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的方针政策、上市公司的生产

经营状况,能运用先进的投资技术与策略,因而相对于中小投资者,更能够准确评估股票的基

准价值,是稳定股市的中坚力量。④也有学者认为,不同机构投资者掌握的资源不同,获取的信

息不同,即使对同一信息,不同机构投资者的反应也不一样。对某一特定股票,总有一些机构

投资者在买入,而另一些机构投资者在卖出,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可相互对冲,

故对股价影响不大。

目前,国内学者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从微观角度,对个体与机构

投资者的羊群行为或惯性反转行为进行实证检验。由于数据样本的时间长度有限,以及个体、

机构投资者交易数据很难获取,造成研究结论差异较大。而对机构投资者行为与股市稳定性的

研究更多地集中在理论层面,缺乏规范的实证研究,且鲜有作者从宏观角度,结合行为金融理

论,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与股市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投资行为是个抽象的概念,基金经理的动机、需要、情绪、偏好、预期、对信息的认知与

加工能力以及对风险的知觉与态度等,都将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与行为。因此,把抽

象的投资行为定量化,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分析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分

析其持股特征,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构成与变动是基金经理认知结果与决策过程的综合反映,

基金经理的信息处理过程及行为结果均反映在基金经理的持股结构与持股比例的变动中。基于

此,为了增强实证结果的说服力并避免理论研究上的争议,本文不拟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

行为及单支证券投资基金的惯性反转投资行为,而是选择证券投资基金整体持股比例变量作为

衡量指标,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总体投资行为对股市稳定性的影响。文章的基本研究思路是首先用修正的EGARCH模型刻画中国股市的波动性特征,通过比较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股票市场收益率变动的情况,研究引入证券投资基金后对市场收益率波

动的影响。然后构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衡量指标,并将EGARCH模型刻画的波动率序列

剔除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进一步通过协整检验和VAR模型的方法来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行为对市场收益率波动的影响。

二、研究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本文实证研究所涉及的变量主要有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相关宏观经济变量、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行为的衡量指标。

1.1996年12月16日中国股市引入了10%的日收益率涨跌停板制度,旨在压制过度投

机。①因此,本文采用引入涨跌停板制度之后,从1996年12月16日至2007年9月30日共

2605个交易日样本数据。

2.理论研究通常采用综合性指数的收益来替代市场平均收益。鉴于目前中国还没有统一的

市场基准,本文选择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市场组合收益率。一是因为其作为国内外普遍采

用的衡量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的权威统计指标,是一个包括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综

合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分类指数、债券指数、基金指数等的指数系列;二是因为上证综

合指数与深证成分指数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因此仅选择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采用对数收益率

形式:

Rt=lnPt-lnPt-1(1)

其中,Rt为t期期末上证综合指数的收益率,Pt-1为t-1期期末上证综合指数的收盘价格,

Pt为t期期末上证综合指数的收盘价格。

3.1998年3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内第一支规范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开元成功发行上市。该基金上市的第一个交易日为1998年4月7日,本文研究该时间点前

后股票市场波动率的特征。

4.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配置变化反映了其投资的变动情况,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对前期市

场波动的反应和对后期市场波动趋势的判断。本文用证券投资基金整体持股占A股流通市值之

比来衡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变化,计算公式为:

HOLDt=Σ

N

n=1

FUNDnt/Σ

M

i=1

STOCKit(2)

其中,HOLDt为t时期的基金持股比例,FUNDnt为t时期基金n所持有股票的流通市值,

N为t时期基金的数目;STOCKit为t时期股票i的流通市值,M为t时期股票的数目。

基金持股比例变动TRADEt从整体上反映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方式为t时期的基金持股

比例减去t-1期的基金持股比例,如式(3)所示:

TRADEt=HOLDt-HOLDt-1(3)

TRADEt值的增大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在t时期整体增持股票,减小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在t时

期整体减持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0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

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个季度的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整的投资组合公告。根据公告可统计出每个季度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市

值占A股流通市值之比。

本文的研究样本数据取自中国股票市场数据库(ChinaStockMarket&Accounting

ResearchDatabase),该数据库由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本文宏观经济变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季度数据。

三、研究方案设计

考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对股票市场稳定性的影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比较证券投资基

金出现前后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是否出现显著的差异。根据已有文献的做法,本文主要采用两种

方法来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第一种是通过参数检验的方法,构建EGARCH模型,通过比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股票

市场收益率变动的情况,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引入市场后对市场收益率波动的影响。

第二种是采用时间序列模型,通过协整检验和VAR模型的方法进一步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行为对市场收益率波动的影响。本文将影响股票市场波动率变化的原因分为两类:基本波动

性(FundamentalVolatility)与临时波动性(TransitoryVolatility)。基本波动性源于股票基本

面因素的变化,如:国内生产总值、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利率等;而临时波动性则主要

是由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如惯性反转投资行为及羊群行为所引发。

(一)基于EGARCH模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收益率变动研究

针对金融时间序列波动的集聚性和收益率分布的非正态性,恩格尔(Engle)在研究英国的

通货膨胀率时提出了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Auto2regressiveConditionalHeteroskedasticity,

ARCH)。①之后,波勒斯列夫(Bollerslev)在ARCH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广义的自回归条

件异方差模型(GeneralizedAuto2regressiveConditionalHeteroskedasticity,GARCH),该模型

能更恰当地描述和预测金融市场变化的行为特征,同时捕捉到金融时间收益率序列的波动聚集

趋势。②1991年,纳尔逊(Nelson)提出了指数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Exponential

GeneralizedAuto2regressiveConditionalHeteroskedasticity,EGARCH)。③相对于GARCH模

型来说,EGARCH模型具有两个突出的优点:第一,不需要限制参数来保证条件方差方程隐含

的条件波动总为正;第二,允许利空、利好消息的影响具有不对称性。表1给出了上证综合指

数收益率样本的基本统计特征。统计结果表明,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具有尖峰厚尾的非线性特征,偏度为-0139,左偏峰

度为9105,远高于标准正态分布偏度值为0、峰度值为3的水平。Jarque2Bera检验也拒绝了正

态分布的假定。因此可使用GARCH类模型来描述金融数据的特征。

本文通过增加虚拟变量的方法,考察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市场收益率波动的变化。所构

建的EGARCH模型,具体表示如式(4)。①EGARCH模型由均值方程和方差方程构成。在均

值方程中,本文实证没有通过自相关函数和偏自相关函数来确定AR(Autoregression)项和

MA(MovingAverage)项的滞后阶数。省略定阶过程并不表示所研究的收益率时间序列不存在

前后相关关系,而是因为在均值方程中本文关注的是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对收益率均值水平

的变化,通过设计虚拟变量来直观地反映出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其中,DUMt为虚拟变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取0,上市后取1。系数γ0代表收益率的均

值,γ1表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对收益率均值水平的影响,γ2描述了收益率中的风险溢价。

γ3为杠杆效应系数,γ3>0,意味着利好消息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比利空消息大;γ3<0,意味

着利空消息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比利好消息大。γ4为虚拟变量的系数,γ4>0,意味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后加大了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波动;γ4<0,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后减小了股票市场

的收益率波动。

由于增加了虚拟变量,不能直接通过EGARCH模型的回归得到结果,本文通过极大似然估

计法得到各个参数的估计结果。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与股票市场波动率的协整研究

宏观经济因素从不同方向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股票价格,对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具有相当大的

影响。为加强研究的针对性,我们将EGARCH模型所估计的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波动与宏观经

济变量的影响相结合,来考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与收益率波动之间的关系。综合考察国内

外文献后,考虑到所选取变量的代表性、影响力及数据的可得性,最终确定如下变量:

1.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是决定股票价格长期走势的最重要因素,持续、稳定增长

的国内生产总值表明国民经济运行状态良好,投资者对当前和未来的实体经济预期良好,企业

对未来经济发展充满信心,投资需求强烈,因此,股票市场内交易频繁,呈现繁荣景象。在其

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需求曲线向右上方移动,最终推动股票价格上扬。反之,国内生产

总值的降低表明经济不景气,这时,往往出现市场资金匮乏,融资速度减慢,企业与投资者的

投资需求降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容易造成股票市场价

格的下跌。经取自然对数后的国内生产总值用变量GDP表示。

2.通货膨胀率。这一因素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比较复杂。它既有刺激股票市场价格的作用,

又有抑制股票市场价格的作用。如果是因为货币供给量增加所导致的通货膨胀,可以促进生产提高投资者对股票的需求,促进股票市场的繁荣,导致股票价格上涨。但当通货膨胀发展到一

定阶段后,政府往往会抑制其发展,而采取紧缩的财政或货币政策,以促进利率上升,从而导

致股票价格下跌。本文采用城镇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用变量CPI表示。

3.货币供给量。按照弗里德曼的观点,货币供给量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可通过三种效应实

现:第一,预期效应。当中央银行实行扩张或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将影响投资者对未来货币市

场的预期,改变股票市场的资金供给,影响股票市场的价格和规模;第二,投资组合效应。当

中央银行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时,投资者持有的货币量增加,但单位货币的边际效用(投资

收益)递减,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所持有的货币超出日常交易需要的部分,将进入股票市场寻

求收益,导致股票价格的上涨,反之亦然;第三,股票内在价值增长效应。当货币供给量增加

时,利率下降,投资增加,通过乘数效应,股票投资收益提高,进而刺激股票价格的上涨。可

见,一般而言,货币供给量增加,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的上涨。①本文采用广义货币供应量,用

变量M2表示。

4.利率。是影响股票市场走势最为敏感的因素之一。理论上,股票价格等于未来各项每股

预期股息和某年出售其价值的现值之和,利率下降将导致上述现值上升,从而股票价格上升,

反之亦然。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多次降息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关系来看,中国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动

与利率存在着高度的负相关性。本文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用变量INT表示。

5.除以上宏观经济变量之外,实体经济中还存在其他影响股票收益率波动的宏、微观因

素,用变量Vt表示,也可将其视为消除以上宏观经济变量影响之后的股票收益率波动。

由于宏观经济变量的宣告时间不同,而股票收益率波动为日数据,为保持时间序列在时间

点上的匹配性,以下方程中的时间序列变量均采用季度数据。为减轻中国证券市场因结构性变革给股票收益率带来的异常波动,分别剔除2001年6月14

日、2002年6月24日、2005年5月9日前后三个交易日的数据。原因在于:2001年6月14日,

国有股减持办法出台,国有股减持的消息一经公布,上证指数暴跌。2002年6月24日停止国有

股减持,股票市场又发生非理性上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引起了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巨大

变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2005年4月29日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

题的通知》。2005年5月9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拉开序幕。

根据模型(5)的结果,得到经调整的收益率波动Vt,再对Vt和t时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季

度持股比例变动TRADEt进行协整检验。因协整检验只证明了变量序列间存在的长期均衡关系,

为了提高准确性,采用Granger因果检验(GrangerCausalityTest)和VAR模型(Vector

Auto2regressiveModel)进一步验证模型的结果。

如果证券投资基金确实起到减少股价波动,稳定市场的作用,那么当价格偏离其基准价值

时,证券投资基金将进行相反方向的操作。具体地说,当价格高于其基准价值且继续上涨时,

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持股比例应减少,而当价格低于其基准价值且继续下跌时,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持股比例应增加,即Vt的变化方向与TRADEt的变化方向应相反。如果Vt的变化方向

与TRADEt的变化方向一致,则说明证券投资基金加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如果Vt的变化方

向与TRADEt的变化方向相反,则说明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了股票市场的稳定性。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γ1系数表明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后对股票的收益率均值的影响。不同时期的γ1均为负值,

说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不会引起股票收益率的上升,反而会引起股票收益率的下降。

γ3均不为零,表明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着显著的EGARCH效应,即显著的杠杆效应。1998

年4月7日之前的γ3为01810561,说明利好消息比同样大小的利空消息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更

大。而在1998年4月7日之后,以及整个样本考察期间,γ3分别为-01869314和-01971723,

均小于零,说明利空消息比同样大小的利好消息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更大。由此可以看出,中

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成熟,其投资行为极易受到各种消息的影响。

γ4为本文研究重点关注的参数,反映证券投资基金在其上市前后,股票市场收益率波动变

化的特征。统计结果为0118519,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表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加大了股

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既然研究结果表明证券投资基金进入市场后加大了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接下来,进一

步研究是否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引起市场的不稳定性。先对模型(5)进行单位根检

验,ADF(AugmentedDickey2Fuller)检验的结果表明,各时间序列均接受存在单位根的原假

设,对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后,则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即各变量的一阶差分

序列平稳。由于序列变量为多变量,为避免伪回归,故采用Johansen法进行协整检验。在协整

检验之前,模型滞后期的选择至关重要。一方面,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希望滞后期足够长,从

而完整地反映所构造模型的动态特征;但另一方面,滞后期越长,模型中待估计的参数就越多,

自由度就越少。因此,应在滞后期与自由度之间寻找均衡。本文采用VAR模型,通过AIC准则

(AkaikeInformationCriteria)、SC准则(SchwarzCriteria)、F统计量,确定最优的滞后阶数为1。

通过似然比检验表明:在1%显著性水平下该方程最多只有一个协整关系。可见,

EGARCH模型刻画的波动率与各宏观经济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根据检验结果估计出协

整关系式为:

ln(σ2t

)=1713186+013940GDPt-1-016690M2t-1+011020CPIt-1-010701INTt-1+010583ln(σ2t

-1)+Vt+εt

(610317)(1817672)(-711743)(019001)(-3415815)(210018)

(6)

根据模型(6)得到经调整的收益率波动Vt之后,先判断Vt和TRADEt之间是否存在协整

关系。经一阶差分后,Vt和TRADEt均平稳,根据极大似然法,按照AIC和SC准则,得到表

3的结果。比较极大似然比统计量与1%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可以发现在Vt和TRADEt之

间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协整检验证明了变量序列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但Vt和TRADEt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还需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从检验结果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与

股票市场的波动互为因果关系。可见,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也会促使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形成一定

特征的投资决策倾向。究其原因,可能是在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缺乏品种丰富的金融衍生产

品,可供证券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狭窄,金融市场的非系统风险较大,导致证券投资

基金的赢利空间更多地存在于股票市场收益率指数走高的情况之下。尤其在市场波动较大时,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面临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时,为了保证基金投资者的高赢利,获取市场认同,

在业绩上不输给同行,往往倾向于谋求短期赢利,并与其他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保持一致,因

为这样至少可以保持平均业绩而不至于损害自己的声誉。其结果不仅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而且还导致证券投资基金选股和投资行为趋同。要判断TRADEt和Vt之间是正向还是反向关系,具体由两者间相关系数的符号及数值大小

决定,本文采用VAR模型作进一步分析。VAR模型假定所有变量是内生的,不需要考虑何为

因、何为果,其原理与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类似,首先根据AIC和SC准则,确定变量的滞后

系数均为1,得到如下一组方程:

Vt=010773Vt-1+01612TRADEt-1+21889(7)

TRADEt=-010479TRADEt-1+01293Vt-1-01056(8)

式(7)和式(8)的ŠR2均接近01995,说明模型的拟和优度高。通过观察解释变量的估计

系数和符号,可判断式(7)中,波动率的滞后项系数为010773,说明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受到前

期波动的影响。式(7)中TRADEt的滞后项系数为01612,式(8)中Vt的滞后项系数为

01293。这不仅进一步验证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与股票市场的波动率互为因果关系,而且

表明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的变化基本与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同方向变动。即当股票市场波动率

增大时,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的比例上升;而当股票市场波动率减小时,证券投资基金持有

股票的比例下降。这说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会加大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

造成该现象的原因很多,本文仅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推断。在股票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和证

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上,知情投资者可以通过投

资行为不断向证券市场传递私人信息,其他投资者也会观察到交易中的异常行为,并学习和推

测其可能包含的信息内容。证券交易是一个信息不断到达市场并融入股票价格的价格发现过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微观活动主体,与其他投资者一样,也是在既定的环境约束下选

择收益的最大化,但与个体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显著差异的是,基金经理作为机构投资者可

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干预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并对既定的制度与市场环境施加影响,使之朝有利

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如果基金经理受到股票历史收益率或自身保守性心理的影响,购买一支过

去表现良好的股票,并从这支股票的交易中获得利益,很可能会利用自己在资本市场上的影响

力,向外界有利于该股票交易的信息,进一步选择恰当时机赚取股票价差。如果该支股票

的价格继续上升,购买这支股票的基金经理就会获得高额的收益、优良的业绩。这些业绩优良

的基金经理会吸引公众及同行的注意力,有关这些基金经理的成功经验会在业内得到广泛传播,

形成一种潮流,并引发其他投资者对该支股票的市场预期产生变化,导致未来价格预期上升,

最终造成投资需求增加,产生新一轮的价格上升,从而吸引更多的基金经理采取同样的惯性投

资行为。

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也会通过不同途径逐渐观测到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由于缺乏专业

知识,处于信息劣势,在面临高度不确定性时,他们往往倾向于把专业投资者的认知与判断作

为自己投资决策的依据,进而采取跟风行为。股票价格上升后,中小投资者会认为价格中包含

自己仍未获得的信息,于是对股票未来收益的预期提高,产生乐观的情绪,并认为整体经济、

某行业或某公司的业绩能够在较长时期保持快速的增长,资产价格也将不断上升。因此,增加

对股票的购买。当基金经理预期到中小投资者的这种行为倾向时,则会进一步加强其惯性投资

行为。

如果采取这种惯性投资行为的过程未被中断,将会产生多轮的跟风行为,即羊群行为,进

一步提高未来价格上升的预期。虽然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理性的投资者,但整个市场的非理性很

快就把这类理性的投资者淹没,最终使得市场上存在连续的惯性投资行为与羊群行为。在这样的过程中,由于基金经理在信息处理、信息传递以及市场影响力等方面均存在优势,所以推动

了惯性效应链的产生、发展与扩散。但由于市场整体缺乏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准确信息及前期经

济真实面的有利变化,如边际生产力的提高、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企业年报

的高盈余等。随着价格的不断上升,逐渐达到投资者的心理极限时,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买方转

为卖方,当这一过程积聚了相当的势能后,悲观情绪开始主导整个市场,资产价格急速反转而

下。一般而言,投资者对市场建立信心的时间要长于信心崩溃的时间,反映在资产价格上表现

为,股票价格上升的时间长于股票价格崩溃的时间,或者说,股票价格上升阶段平均单位时间

的涨幅小于股票价格崩溃阶段平均单位时间的跌幅。由于市场上的高价格是由未来价格上升的

预期所带来的,并没有价值支撑,因此,最终泡沫会破裂,从而导致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增强。

五、小结

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较,无论是在市场结构、

制度基础、交易方式、运行机制,还是在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有显著

不同。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对股票市场收益率波动存在显著的正向影

响,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但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增加不是导致市场非理性

投资的充分条件;同时,EGARCH效应明显,利空消息与利好消息在不同时期对收益率波动造

成不同的影响。通过协整检验考察中国股票市场波动与宏观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发现,中国股

票市场波动与宏观经济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宏观经济变化是引起股票市场波动的一个

直接原因,尤其是货币政策变量M2和INT的影响最为显著。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表明,证券

篇11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美]艾伦•J•马科思,亚历克斯•凯恩著.投资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戴国强编著.基金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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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26#8226;W%26#8226;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篇13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