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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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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论文

篇1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伍娟,林志军.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1(5):132-134.

[2]刘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J].体育与科学,2007(6):21-23.

[3]孟林盛,李建英.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以山西忻州挠羊赛为视角[J].体育与科学,2012(2):75-79.

[4]张春燕,钟明宝,程静静.基于体育法修改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山东体育科技,2013(3):19-22.

[5]吕炳斌,王小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3(3):57-61.

[6]王晓.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1):72-75.

[7]王卓.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4):27-39.

[8]张春燕,田振华,刘跃军.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民族传统体育分类探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3):25-33.

[9]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J].体育科学,2008(1):3-7.

篇2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篇3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篇4

(二)教育价值

人口伦理的教育价值,是指人口伦理的实施与践行对社会中人的各种行为所发生的规范影响。这种规范影响通常是一种内在影响,即人口伦理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只有以人们真心实意地接受为前提,并逐渐转化为人们自己的情感、意志、信念时,才能得以真正实施,因为“内化的规范也称作良心,良心是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尺度和检察官,良心形成特定的动机、意图、目的,良心促使人去遵守社会规范。”所以人口伦理的教育价值是通过两种途径展开的:一种是积极肯定的价值。是对社会成员合乎人口伦理的行为的接受、肯定和鼓励,为行为的实施指明正确合理的方向,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示范的作用。这里表现在为明显的便是孝道存续伦理,其“其死者如事生”的核心观念及各种丧葬仪式风俗首先肯定敬老孝老的传统伦理道德,其次鼓励要将这种伦理道德延续,甚至被敬孝者离世后仍要继续,以告慰亡灵并求得良心上的安慰,最后通过丧葬仪式进一步加强了对晚辈后代人的训示和教诲,不仅对自己的家族成员也对参加丧葬仪式的其他社会成员起到示范作用。第二种是消极否定的价值。就是通过对社会成员违背人口伦理的行为的批评、否定和压制,并教育违背当事人,进而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警示的作用。人口环境伦理中尤其是涉及到对自然的保护伦理方面,多表现为民族习惯法中禁止性的条款。侗款中将到塘水和田水,规定道:“水共一条沟,田共一眼井。……下边只能让上边有谁下边干,不能让下边有水上边干。若哪家孩子偷水截流、破塘埂、毁沟堤,私自开沟过山坳,私下引水过山梁,害得上边吵、下边闹。……要让他的父亲出来修平田埂,要让他的母亲出来赔礼道歉。……如有私自引水翻坡牵水翻坳,……要他父赔工,要他母出钱。”明确的惩罚赔偿规定,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三)评价价值

人口伦理不仅规范、指引人们行为,也制约和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也就是说,人口伦理制约、规范、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故人口伦理的评价价值,是指人口伦理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具有评判、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或违背道德的功能。评价价值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价值准则的直观表现。通俗来将就是,哪种行为或利益应该禁止并受到抵制,哪种应该受到褒奖和推崇;哪种是非正当的、非正义的,哪种又是正当的、正义的。人口伦理的评价价值是通过评价标准来实现的。故人口伦理的评价标准具备三个特点:其一,明显的客观性。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口伦理的评价标准并非由任意人制定,或因人而异,它是贯穿在整个社会各个群体、每个社会组织和所有社会成员社会活动的全过程中,而且通常是自然而然地渗透进普通的生产生活。人口生育伦理中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价值观念,在以小农经济为背景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生育伦理的这种价值观念,在当时的条件下,无论是对于哪个民族,抑或哪种社会组织,如侗族“款组织”,都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有谁制定,合乎利益需求。其二,普遍的有效性。人口伦理的评价标准作为一定社会、一定时代的主流价值判断,是在其所能及的领域普遍适用的,不会受到信仰、观念、人际、地域等一些条件的限制。如贯穿整个人口伦理的孝道伦理,无论是婚姻伦理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哭婚伴嫁,生育伦理中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还是老龄伦理的老年养老、健康长寿,死亡与丧葬伦理的念祖怀亲、孝道存续,无一不体现、不倡导传统的孝道伦理,即便是在当下社会,孝道伦理仍然发挥具有评价。其三,动态性。评价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必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发生变化的。因此,人口伦理的评价价值也具有动态性,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逐渐淘汰那些与社会发展进步脱节的价值观念、价值标准。反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婚俗中的姑舅表婚是一种近亲结婚的婚配方式,当时人们不仅认为这种联姻的方式是“亲上加亲”,而且认为这样可以使本族的财产不会外流。这样一来不仅导致了舅权至上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婚姻负担,更严重的后果是导致人口素质的降低,直接影响社会发展。因此,这种方式必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被淘汰。在清乾隆年间,侗族人民便自觉进行了反对姑舅表婚、禁止近亲结婚等一系列的婚俗改革。锦屏县文斗村的婚俗改革碑就是很好历史见证。

(四)预测价值

人口伦理的预测价值,是人们通过对人口伦理规范的了解、把握和认知,来安排和实施其行为并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认知功能。即人们根据人口伦理规范,事先预计自己的行为或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该行为实施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人口伦理的预测价值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是认知功能,就是人们遵循或违背某种伦理规范时所出现的结果。其次,是选择功能,即人们根据认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行动或怎么样行动,已达到预期的目的。传统生育伦理中,人与社会都有普遍的重男轻女价值观念,如果哪家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就会受到他人歧视,受人欺侮,而且自己也会认为没有人可以为之养老送终,基于这样的认知,人们就会自觉的做出选择———多生,必须生到有儿子才行,最终达到不受歧视、子嗣繁盛,不再担心死后无人送终等一系列目的。

二、启示

(一)为人口学的研究开拓新领域、新视野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以及社会的进步,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因此,人口学科的研究范围与视域也随之开拓,对人口问题的伦理思考和价值判断也是在新时期,面对新的人口问题时,时代赋予本学科新的研究使命。将人口伦理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活态文化下研究,冲破了不同学科概念之间的屏障,细化了人口文化研究,进一步提高了科学体系中的系统综合程度,积极进行理论探索。同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人口伦理研究,必须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揭示了不同学科间的相关性、相似性和统一性。运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也是拓展学科之间渗透、融汇的具体途径,促进各学科研究方法的沟通,从而更加科学严谨地指导跨学科研究工作的开展。当代最有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式,正是孕育并出现在不同学科概念的交叉点上。注重知识的横向扩展,开阔视野,探新求新,以适应当今大科学时代科学知识整体化和综合发展规律的时代特征。

(二)拓展“非遗”认知,促进“非遗”传承保护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除了对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更高要求外,人们对丰富精彩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日显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21世纪初期进入人们的视野,到现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人们从不了解到了解,从单纯的继承保护到开发利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的认知逐步加深。但是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大环境生了改变,对于那些处于现实生活中的民族文化遗产,采取简单的“维持性静态保护”是不科学,也是不现实的。必须采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动态价值开发策略。从本研究看,只对文化遗产依附存在的实体进行保护开发利用,对其蕴含的核心精神继承和弘扬是远远不够的:时代在变迁,那些无文字记载,依靠口传心授的文化遗产终会濒临消失的处境;科技在进步,那些传统技艺,例如刺绣剪纸、医药制作技术与疗法等也会受到冲击;生活在改善,人们对物质的追求在提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背井离乡,外出打拼,那些传统礼仪、仪式、习俗,更是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逐渐淡漠。“非遗”是由“人”创造的,是通过“人”代代传承的,无论是传承弘扬还是灭绝失传,更是与“人”密切关联的,所以必须拓展对“非遗”的认知,尤其是从“人”、“人口”的视角挖掘更深层次的价值,从而升华出高层次的理论存在,以此更好地指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展开。

(三)弘扬“非遗”人口伦理中的和谐理念促进人口文化建设

同志曾经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清水江各民族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具民族性、最有地方性、最具历史性、多元化的资源和财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人口伦理及其体现的价值,我们不难看出其中透露出的传统文化理念,例如人与自然关系上,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休养生息;人与人的关系上,以和为重注重家庭和睦,在村寨之间,和睦友好,民族大家庭。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为我们和谐人口文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其伦理价值仍是当下衡量人们道德尺度的重要标杆。只有深刻认识传统人口伦理中的现代价值,继承和弘扬传统人口伦理中合理理念,才能够站在前人创造的历史高点上创造创新出适合现代社会统筹发展的更高层次的和谐人口文化,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利于存进和谐人口文化建设的内容,汲取合理的思想精华,使优秀的人口伦理内容得以传承,更优秀的内容得以被发现,使和谐的人口伦理得以升华和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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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融入可以展现真实的草原文化内涵

文化是特定地区的特定群体区别于非我群体的独特特征,包括有形文化实体、活化的行为方式和无形的精神。最核心的文化要素是居民独特的信仰、价值观念等精神文化,它指导着人们的行为,进而产生相应的物质文化。其他人群可以模仿本地物质文化的创造,可以学习人们的行为,但精神层面的核心文化是无法模仿的。只有通过本地居民的活动才可以真实表现本地非物质文化,只有社区融入到创意旅游活动中,才能带给游客真实的文化体验。

(三)社区融入是草原文化创意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非物质文化是以非物质形态存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文化。从文化传承上看,只有本地居民参与到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才能起到继承和发扬本民族文化的效果;从经济利益上看,只有为当地居民带来利益,才会得到本地的支持,得到政府的支持;从环境保护上看,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本地环境,只有参与到草原旅游开发中,才会自觉保护环境;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只有本地社区参与和融入,创意旅游产品才是不可复制的。

二、草原非物质文化创意旅游开发的社区融入路径

草原非物质文化根植并传承于草原民间,对其实施创意旅游开发需高度依赖本地社区的全面参与和渗透。因为真正能满足游客对旅游地文化追求并有持续吸引力的,是根植于旅游地的原汁原味的文化。目前在内蒙古草原旅游发展中,社区参与率并不高,企业带动参与比较欠缺,个体经营举步维艰,社区参与层次总体较低。只有当地社区融入其中,草原非物质文化才能得到持续传承,创意旅游发展才会具有持续性。

(一)社区文化融入创意旅游具有强烈的文化依赖性

在创意旅游发展中,最具有吸引力的是融入社区生活、根植于当地的鲜活文化。社区文化为创意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创意产生的背景和创意基因,它是草原社区传统习惯、文化观念、社区精神等内容的综合体现,它与草原社区民众生活融为一体,地方性和不可复制性明显。社区文化融入路径包括:让游客体验草原社区的日常生活和民俗活动,例如参加那达慕大会和祭祀活动,参加“蒙儿三艺”比赛,以此融入到社区文化氛围中;为游客创造学习社区生产技术的机会,例如学习养马、驯马、放牧等,深入体验社区文化;为游客创造学习和设计民族生活用品的机会,例如制作摔跤服饰、马靴、制作马奶酒等民族用品。

(二)社区居民融入草原社区居民是草原非物质文化的展现者和传承者

民族文化作为创意资源被用来进行创意旅游开发时,需高度依赖本地人的创造力。社区居民融入路径:1.承担餐饮、住宿、对游客讲解或引导等必要的接待工作;2.积极传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将技艺传授给游客,例如掌握并传授蒙古族的“男儿三艺”、制作民族食品的技能等;3.对外来旅游者传播和发扬本地文化,例如传播草原民族对自然的崇拜信仰、敖包祭祀习俗等传统非物质文化;4.草原非物质文化展示离不开草原居民的参与,其身上所承载的文化符号是最有说服力的,是外来演员无法替代的。

(三)社区生活融入社区生活将社区文化和社区居民融为一体

社区居民可以通过日常生活来诠释真实的社区文化。随着时代的演进,草原牧民的游牧生活方式已不复存在,定居后的牧区生活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即文化涵化现象。在草原文化涵化过程中,优秀的草原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传承和发扬。而传统草原文化经文化涵化后呈现出的真实文化只有通过社区生活才能得到印证。草原社区生活融入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将一些社区生活元素设计成创意景观或创意表演进行展示;二是将草原牧区家庭或社区作为创意旅游空间,引导游客参与到社区生产生活场景中,体验真实草原生活,例如参与到养马、羊、骆驼等过程中;三是通过当地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传授民族文化技艺,例如传授奶酪、马奶酒的制作工艺,使游客获得身心发展,并且可有效避免游客产生“文化失真”的感受。

三、草原非物质文化创意旅游开发的社区融入机理草原非物质文化资源

对草原旅游业发展的作用是重大且持久的。非物质文化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草原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灵活显现。受草原文化保护与传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驱动,草原居民、家庭、社区乃至整个草原地区都会融入到非物质文化创意旅游开发中,其具体形式和融入水平则随着创意旅游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草原社区居民是草原非物质文化的主体和持有者,是草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是社区融入草原旅游的首要因素。社区居民除通过接待服务和参与管理来实现旅游参与、获得收入外,还可以多方位展示地方文化、创造好客氛围、丰富游客体验。他们在融入创意旅游过程中,首先体现在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和培育上;其次还承担着展示本地文化的职能,通过创意景观、民俗表演等形式为游客创造文化元素的视觉体验;在创意旅游开发高级阶段,社区居民还是旅游者的创意引导者和配合者。对草原社区家庭而言,其日常生活是真实的草原文化写照。草原民族文化离不开真实的社区生活来展示其内涵。社区是多个家庭的组合体,是文化体验产品的载体,是旅游体验的重要空间。利用有形遗产和无形文化来吸引游客,已成为社区旅游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家庭日常生活、社区生活乃至多个村落的生产生活,可以为游客创造一种文化氛围。将游客的活动融入到社区生活中,就形成了创意旅游社区或创意旅游村等创意空间。真正创意旅游活动的开展需要多个社区联合形成创意旅游综合体,形成大草原、大旅游氛围。创意旅游综合体是指在创意产业与旅游业融合背景下,由文化创意产业吸引物和旅游六要素相结合形成的旅游产业模式,在此之中,每个人都能以不同方式将不同旅游要素组合,产生新的创意体验。在特定草原地域内,没有严格的产业界限和地区边界,但在营销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统一协调,共同为草原文化保护与传承、草原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最终打破社区被隔离的企业化经营模式。

四、草原非物质文化创意旅游开发的社区融入水平演进

对内蒙古草原社区而言,创意旅游尚未展开。草原非物质文化创意旅游开发必然需要经过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的逐步发展历程,即开发水平的逐步升级。刚开始应注重创意展示产品的开发,在此基础上考虑创建创意空间,最后开展真正的创意旅游活动。草原社区在创意旅游产品开发的不同阶段也应有不同的融入水平。在创意旅游开发初级阶段,旅游产品以创意展示为主,主要开发一些草原实体创意景观,将非物质文化元素有形化展示,社区融入也应处于初级水平。主要体现在社区居民参与景观的设计或一些本地文化节庆与表演活动,草原社区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得到展示,而社区生活则是被完全隔离的。目前草原地区的文化节庆和民族舞台表演等文化旅游形式是这一阶段的基础。在创意旅游开发中级阶段,旅游产品以创意展示为基础,主要着力打造创意空间,塑造创意氛围,将一些非物质文化元素渗透到特定空间,大部分社区元素融入其中。主要体现在社区居民不但参与创意景观设计、本地文化节庆和表演活动,而且参与到与旅游者互动的活动中。草原社区文化精华得到了展示,而社区生活则可能被隔离或融入其中。这一阶段,特定主题下的草原文化创意旅游村将是未来的理想选择。在创意旅游开发高级阶段,创意旅游活动是无明显地域边界的,旅游活动的随意性和灵活性较大。在草原地区打造多个村落联合的创意旅游综合体是未来的一种选择。在这个阶段,社区即景区,一切以游客为中心,根据游客的创意需求,每个居民都是旅游接待者,社区生活和旅游接待融为一体,社区完全融入到旅游活动中。不过现在看来,这种方式还不切实际,其实现还有待时日。

五、非物质文化创意旅游开发对草原社区的要求

(一)保护和培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是通过言传身教得以传承的,对非物质文化传承的过程来说,人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重点保护有影响的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已成为了社会共识。对于草原社区,草原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应培养更多的新一代文化传承人。最终使草原非物质创意旅游开发起到对草原传统文化保护的作用,得到草原社区的拥护和支持。

(二)培育草原旅游管理人才

草原居民是草原社区的主人,是草原旅游发展的受益者,也是受害者。对社区居民的培育和人才挖掘是草原非物质文化创意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当前内蒙古草原旅游的企业化经营模式受到了广大居民不同程度的抵触和排斥,使草原旅游深化开发受到了重重阻碍,而牧民自发形成的牧户联营模式则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但民间个体、联营等社区化、本地化管理模式面临最大的困难就是缺乏专业的旅游管理者。一方面原因是当前的草原旅游业无力吸引专业人才前来就业创业,另一方面草原社区居民也不愿让自己子女回到草原工作。草原旅游管理人才培育可分步走:首先挖掘和培养本地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参与到旅游开发中;在创意旅游取得一定收益和影响时,通过政策优惠措施吸引大学生到草原地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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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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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对非遗文化的保护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着千万学生成长中,对传统文化的态度。艺术是一种文化,艺术教育是人文化艺术传承。优秀艺术作品表现着,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发展进步。是人类智慧结晶的沉淀。应该学习和传承的。大学生,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人群,在传承优秀文化艺术遗产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由此来看,高校地方音乐课程有种子意义。不仅对学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着启发作用。当学生走进社会,参加工作,将更加深远因想到本专业课的教学。高校地方音乐课程的具有特殊性。他们所掌握的知识,能通过对学生的反复传授,以几何裂变扩散。使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因此,高校地方音乐课程的设置,应该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流,在高校的地方音乐教育中,大力推广。激发学生传播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促进传统文化的延续和传承。随着工业社会影响,传媒技术迅猛发展。在多元文化并存下,保持民族音乐文化,就成一项严峻的课题。但是,当前的学生音乐课程设置,主要以欧洲音乐文化为重点,古朴的民歌、器乐对学生的影响力较小。非遗中的地方音乐设置更是寥寥无几。优秀的传统音乐,可以增强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内聚力,拥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著名的音乐教育体系,把本民族音乐放在重要位置。例如,柯达伊音乐教学体系,在民族民间音乐基础之上,亲自为孩子们创作具有民族特点的民歌。鼓励学生使用民族器乐。具有浓郁地方音乐课程教学,将民族音乐扎根于心田。开设以非遗题材地方音乐课程,一方面满足了音乐审美需求,更重要的是,民族精神的发扬和光大。

3进入地方音乐课程途径

加强高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地方特色的因为课程为载体,具体的操作途径使什么呢?

3.1重视地方音乐课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

最普通的教育手段,是最简单最有效的传承效果,可以使学生明白,传统音乐的内涵。当前,大学的专业音乐课程,主要是西洋音乐理论,高校音乐课程教学中,西洋乐课程比较多。对于传统音乐概论课程的开设,可以填补我国在传统音乐,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空白。但是,在这种音乐课程需要逐步扩大推广,如果作为可有可无的选修课,那么就远远忽视了这种音乐课程设置对非遗保护作用。应当把它上升为与乐理。成为声乐,钢琴等同等重要必修课。除此之外,还应开设中国传统乐理课程,配合民族乐器的教学,在多个方面,使民族音乐知识在学生中充分掌握,传统音乐欣赏水平得到提高。

3.2主修课程中设置传统音乐欣赏。

如果将这门课程的设置中,中国传统音乐历史就会在广大学生群体中的得到更广泛的普及。在民族音乐丰富的内容中,通过多彩的形式,感受民族音乐独特的风格。在传统音乐感受中,培养热爱我们的传统音乐的民族自信心。

3.3开设地方特色的音乐课程。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阔,每个地区都有传统音乐品种。例如,我国每年的青歌赛中,不少来自我国偏远地府的原生态歌手,进行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演唱,获得了强烈的反响。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中,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如果只是政府专门机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这时候,就需要大学研究发挥作用。不少地方大学开始本地音乐研究。但是,大部分只停留在学术层面。如何传承、发展,没有效的办法提出。如果,本地大学拥有本地音乐课程,在全国就形成一个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在传统音乐的保护、研究中意义重大。

3.4传统音乐学习模式的打破。

传统音乐的学习,因为内容上的特殊性,需要学生进行现场观摩,跟随文化的传承人进行传授接受。传统音乐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课堂上。应该在教师的带领下,走下讲台,走出教室。让学生亲自去发现、整理。美术有写生课,在大自然中去发现美。音乐教学也应该有一种采风的制度,就是收集民歌。每学年抽出一定的时间,指导学生去搜集传统音乐资料。组织现场观摩。在剧场,在庙会,在传统音乐品种中传播。通过传统艺人学习。在这样的教学措施下,广泛了解传统音乐的博大精深。实现自觉地保护传统音乐。

3.5发展学生社团,为传承的平台。

大学的社团在大学中普遍寻在,是传播传统音乐的良好舞台。例如,民乐社。、加入社团,就相当于参加票友组织,学生集体感受传统音乐,接受熏陶和训练。发挥学生传统音乐能动性,促使学生去关注音乐,保护推广传统音乐。社团中,专业教师的辅导,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传统音乐知识的时候,不会迷失方向。在传统音乐知识传播的时候,能够有序传播。使文化的传承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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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的自发传承与发扬在继承古老的文化传统的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对常山战鼓这一古老的艺术门类进行改良和加工,并且,废除封建社会传男不传女的恶俗,将女性纳入常山战鼓的传承中来,现在女性在鼓队中的地位已经非常重要了,甚至很多女性鼓手的鼓艺水平超过了很多男性,成为鼓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二)典型单位的推广任何一种艺术门类想要传承下去并且焕发青春的活力都必须要从娃娃抓起,常山战鼓在这方面做到了,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树立了典型,正定弘文中学是一所以弘扬民族文化为己任的私立学校,学校把常山战鼓把常山战鼓定为校本课程,整理鼓谱,编写教材,成立由200名师生组成的常山战鼓队,音乐课练习鼓谱,体育课训练敲鼓,为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间优秀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近几年的文化交流活动中,成绩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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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大鼓在高校音乐教育专业中的发展探索

在高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山东大鼓作为教学资源融入到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建设中是非常切实可行的方法。通过培养大量高素质的欣赏者、热爱者、接班人和传承人,来提高整个社会的关注程度,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分别从教材、课程、教学科研,校园文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加强教学材料建设中国很多民间音乐都没有正规的曲谱,只是依靠师傅口传心授的方式,经过若干年的累积,才能出徒。山东大鼓亦是如此。很多曲目已经失传,而流传下来的少数曲目或是音响资料或是个人传唱,曲调旋律模糊不清,根本不具备大众传唱学习的基本要求。山东艺术研究所王力主任根据自己多年从事民乐演奏的经验以及对于民间音乐的深入了解,对山东大鼓进行了曲目的搜集和整理。现存曲目大略统计下来有200多首,有《草船借箭》《古城会》《宝玉探病》《西厢记》《包公案》《昭君出塞》等经典的段子。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完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整理分类曲目,由易到难,按照专业课程和公共知识的两个方向来整理编辑教材。这是实现山东大鼓进行传唱最基本的条件。要真正实现山东大鼓便于传唱,乐谱的精简、分节和创新也是非常需要重视的环节。对于长篇曲目,可以效仿音乐家对于名曲的精简方式,提取主要音符,缩减冗长拖腔,明确主旋律。或是采用小标题分节的形式便于大众接受。山东大鼓内容和艺术形式的陈旧也造成了人们对它的放弃。这需要民间艺人,非遗传承人和高校音乐工作者通过不断地交流、教学、磨合,去糟粕留精华,掌握山东大鼓发展的艺术规律,旧曲谱新词,逐步成就山东大鼓的内容创新和曲调创新。实现山东大鼓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课程内容的优化组合1、专业课程的设置。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纳入专业课堂,作为技能课的训练项目。由于音乐专业的表演和情感的个性化特征,音乐技能课都采取“一对一”的小课形式,这与山东大鼓自身的教学模式不谋而合,学生对于这种授课方式也非常适应。同时,声乐、舞蹈和视唱练耳等课程的学习为山东大鼓提供了坚实的专业基础。高校的音乐技能课形成了比较科学完善的教学体系,音乐专业的学生也具备了基本的音乐素养,对于山东大鼓的学习必将是事半功倍。2、相关课程内容的调整。山东大鼓历史久远,在曲艺发展史中其地位不可小觑。全国统一的教材包括中国传统音乐、音乐美学,中国音乐史、音乐赏析等都因为各种原因,只是轻轻带过,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比重,帮助学生熟悉山东大鼓的发展脉络和流派风格,了解山东的文化概貌,刻不容缓。

(三)教学科研团队的建设1、高校音乐教师专项曲种的培养提高。高校音乐专业的教师具备较高的音乐素养和敏锐的音乐嗅觉。对于他们而言,学习专项曲艺种类远比普通人要学得快,学得好。但是受到传统西式教育的影响,对于民族音乐的教学能力和传承意识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高校应该加强师资培养的意识,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比如进行民间采风、艺术培训、学术研讨、与剧团合作获得实践经验等,形成传承文化良好的学术氛围。2、教学科研的发展需要专业人才的带动。研究人员和表演艺术家的引进给高校的非遗教育注入了新的血液和活力。首先,专业人才进入一线教学,有助于推动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引领学术方向,形成研究氛围,建立研究中心,创新课题,推动科研方面的发展。在丰富研究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作为山东大鼓传承基地的山东管理学院,与济南市曲艺团合作,聘请山东大鼓的传承人闫雯和山东琴书的传承人姚忠贤等艺术家作为音乐教育的专业教师。既保证了高校音乐教育对山东大鼓的学习和研究,也推动了整个社会对山东大鼓的关注。

(四)非遗特色的校园文化有意识地将山东大鼓的传承融入校园活动中,加强特色校园文化的建设。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课和选修课,成立社团,举办文化节、艺术演出,进行采风和社会演出实践等,将地域音乐文化的价值观、审美特点和精神文化融入到校园文化中,让更多的学生来认识和接触山东大鼓,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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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店成本低

建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实体店是比较困难的,资金、人工、装潢、营销、管理等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对于客户、环境乃至时机的要求也不小,面临着竞争压力,经营风险较高。网店可以大大降低开店门槛的限制,使销售和管理工作相对简单。网上开店综合成本较低,许多电商平台提供租金极低的网店,有的甚至免费提供。店家可以根据顾客的订单进货,减少库存。网店的宣传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资金雄厚的店主可以选择付费的网络宣传,而资金薄弱的店主将网店装饰好,就是产品最好的宣传了。网店对于门面的要求也很低,不用当街的商铺,有一些安全、方便的货物存放空间即可。许多网店甚至是在店主家中开设的,基本不需要另外付店面租金、水、电、管理费等。网店经营不需要专人时时看守,节省了人力方面的投资。这些优势和实体店相比都大大降低了开店的成本。

2、经营方式灵活

网上开店不需要实体开店那样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注册登记手续,省去不少精力。网店对于经营者的要求也比较低,既可以全职经营,也可以兼职经营。开店者只要会打字,会简单的电脑操作,即使不善言辞,也不会受到过多的影响。同时,网店营业时间也比较灵活,既可以在白天上班时间,也可以在晚上和周末休息时间做生意,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都可以不停地运作。即使店主有事离开,消费者可以直接登陆网站进行购物,只要店主可以及时对浏览者的咨询给予回复一般不会不影响经营。网店经营也基本不受空间限制,只要经营者愿意,可以在网店中摆上成千上万种商品。

3、影响范围广泛

网店开在互联网上,只要是能上网的人群都有可能成为商品的浏览者与购买者,这个范围可以是全国的网民,甚至全球的网民。只要网店的商品有特色,宣传得当、价格合理,经营得法,网店每天将会有不错的访问流量,大大增加销售机会,取得良好的销售收入。而普通的线下商店经常要考虑到地段、人流量,考虑到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扩大宣传的范围,并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提高自己店铺和产品的影响力。

(二)非遗类网店的优势

1、是非遗最直接的宣传方式

非遗类网店的建立其实也就是非遗最直接的宣传方式。消费者购买的决策过程包含大量信息收集获取过程,是一种高度卷入的消费行为。网店对非遗产品的介绍被消费者主动获取、比较、购买和使用的过程是对非遗最好的宣传和介绍,相比和消费者没有直接关系的非遗新闻报道和展览宣传更能达到深入人心的目的,可以说非遗类网店是营销方式,更是宣传手段。2013年5月,有126年技艺的非遗项目“吴裕泰茉莉花茶窨制技”在天猫商城上的官方旗舰店正式开业。在短短6个月,其在天猫、京东、1号店、亚马逊、当当等电商平台线上拥有近10万人的网络顾客,销售额近400万元,产品已遍及全国所有省份。在吴裕泰网店,传统窨制工艺制作出的茉莉花茶销售占比超过40%,顾客的年龄更是以25岁至35岁的年轻人为主。利用网店,吴裕泰将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给了更多的人,并使这项非遗的传承有了更多的保障。玉屏箫笛通过网店传播的案例也较为成功。玉屏箫笛是我国著名的传统竹管乐器,以音色清越优美、雕刻精致而著称。但是,随着西洋乐器在我国的盛行,玉屏箫笛的雕刻工艺似乎已经不再让人熟知。作为箫笛传承人刘泽松老人在女儿的帮助经下开始在网络上做生意。通过网店图文结合的介绍、相关链接的推荐和购买者热情洋溢的评价等,更多的人了解了这个产品。目前其淘宝店铺级别已经升到四钻,好评率百分之九十九点六,客户范围不但在国内各地都有,甚至还有不少海外的客人。

2、帮助传承人解决生活和生产经营问题

由于手工艺的独特个性,很多非遗的传承人依靠家庭作坊生产经营,同时也要兼顾销售,往往势单力薄、顾此失彼,生活也较困难,更加不利于非遗技艺的传承。网店是传承人解决生活和生产经营问题的好帮手。它是一个随时开放的平台也简化了销售环节。传承人可以专心生产,将展示销售交给网店,省去了开店的资金、看店的精力和来回奔波的劳苦。借助网上销售,玉屏箫笛传承人刘泽松老人从销售困难到年收入达10多万元。2013年,有着长达160岁的技艺年龄的非遗技艺--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通过尚履商城(由内联升开办的独立域名网站)、淘宝、京东、1号店、天猫、亚马逊、QQ网购、当当、苏宁易购等平台,线上销售额超千万元。上海非遗江湾面花淘宝店中,一个面人艺术品的价格可以高达千元,并成为买家们认为值得收藏的艺术品,使传承人完全可以依靠非遗技艺生存,并专心从事非遗生产。

3、提升网店的品牌和文化魅力

虽然不少非遗被现代社会所遗忘,但是其人类文化瑰宝的属性不能改变其文化的价值。非遗类的产品是历史的产物,其质量、功能都经过了多年的考验,产品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和市场一些偷工减料的假冒伪劣产品区别很大。“一双内联升布鞋的棉花可以做棉被,制鞋的线是用麻绳蘸着水搓的,就连粘鞋底用的材料都是高筋粉调制的糨糊,可食用”,“一双‘一’字底布鞋每平方寸不多不少正好81针,整双鞋至少2100针,纳成后还要放到沸水中浸泡再以棉被包严热闷,而后捶平、整电子商务形、晒干”。这样的品质使内联升在清朝是官员的必备,在近代是名人的挚爱,在当代也是名流的选择。一个具有龙泉宝剑非遗传承人称号的网店和众多宝剑网店在崇尚品质和文化的消费者眼中是不一样的。这样的历史和品质为网店的品牌和文化内涵打下了基础。非遗的金字招牌是网店提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武器。

二、非遗网店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专业销售商少,商品种类不齐我国是非遗大国,非遗的种类众多。但是在通过对淘宝网、京东、一号店等为代表的电商店铺进行搜索时,我们能够找到有非遗店铺标志的相关店铺并不多,产品数量也非常有限。在可以找到的非遗类网店中,它们一般建立时间短,销售量较低,店铺的级别不高,市场消费气候尚未充分形成。位于淘宝网中搜索结果榜首的一家“中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的店铺做得算是较为专业与文化气息的,但是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的专业店铺在电商平台上非常稀少,相比较于我国数量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丝毫不能匹配。同时,还有大量的非遗产品由于传承人的意识问题、精力问题、电商操作能力问题等而难以寻觅到相关网店,非常可惜。

(二)商品分类无针对性、检索困难

搜索引擎是网站建设中针对“用户使用网站的便利性”所提供的必要功能,同时也是“研究网站用户行为的一个有效工具”。高效的站内检索可以让用户快速准确地找到目标信息,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产品/服务的销售。通过考察,我们发现在淘宝网等一系列电商平台上,大多非遗商品不但不具有自己的专门网店,连特有的搜索分类都不规范。除了少数在专门的非遗类店铺或标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签外,大部分分布在各种类型的店铺里,与普通工艺品、家居饰品以及书刊/杂志/报纸等混合销售。这种缺乏针对性的分类不但使消费者很难准确搜索到想要购买的非遗商品,甚至不能识别哪些是非遗商品。从网络营销的环境看,搜索引擎营销的环境发展为网络营销的推动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向终端客户传递信息的重要环节,而硬件设备、检索工具的不够完善与缺失,阻碍了非遗商品的展示和销售。

(三)缺少品牌、难辨真伪

从各大电商平台网店看,非遗商品的来源与出处并不详细,有的还与之不符。这对于非遗来说,既不能保证商品的真伪,同时也将不利于其宣传。网店不光是销售的工具,更是宣传的平台。品牌是人们对一个企业及其产品、售后服务、文化价值的一种评价和认知,是一种信任。消费者或用户通过品牌,通过对品牌产品的使用,形成满意,就会围绕品牌形成消费经验,存贮在记忆中,为将来的消费决策形成依据。被国家和各地认可的非遗本身就是品牌及精品。很多网店虽然是项目本身的机构或传承人建立,但是却忽视了非遗这个“品牌”,将手工精品当普通产品卖,和那些依靠机器生产的现代产品一起竞争,不但没有宣传非遗的精髓,还可能因为价格和精细程度等问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一些非遗类的网店,由于地域原因,不被广大顾客了解,但是店主也缺乏品牌传播意识,使产品的销售范围只能局限于附近较小的范围,不利于非遗产品的品牌化发展。而一些网店中原本不是真正非遗产品,却看到了非遗的巨大价值,打着非遗的招牌,让消费者分不出什么是真正的产品,什么是类似产品,上过一次两次当后,对网店就不再信任了。这种情况也使非遗的宣传遭到破坏。缺少品牌导致了非遗网店难以突出,真假难辨。

(四)商品介绍简单粗糙、缺乏文化底蕴

从搜索到的非遗类网店中可以发现不少非遗商品信息的编写简单,没有深入说明非遗的历史、特色,缺乏文化内涵,和普通产品无法区别,不能够有效宣传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是非遗类网店的核心内容,如果不能突出其特点,不能充分体现其巨大的魅力,不但不能为非遗的宣传和发展出力,还难以为提升产品销售。

三、非遗网店的建设建议

(一)完善介绍,提升产品内涵

通常消费者在意识到自身需要某种商品时,也是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开始,这种需求可能是由于外界某种刺激而导致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自身生理活动而引发的结果,还可能是内外两种条件共同作用引起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基本生活产品的需要,更将目光投向精神文化的需求。而承载着人类历史、智慧的非遗类产品不但质量上乘,外形独特,而且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网店具有较好的空间优势和多媒体传播手段,可以利用图片展示非遗精美的作品、复杂的工艺,利用文字介绍传承人高超的技艺,利用非遗项目产生和发展中发生的动人故事打动消费者。同时网店的风格和整体氛围也要符合不同的非遗产品特点。网店的介绍也要设法找到历史和现代的结合点,贴近现代生活,引导消费者了解非遗、热爱非遗,进而购买产品,使用产品,最后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二)强化分类,优化升级检索

开展电子商务需要按照互联网的特定手段展开,产品的定位、关键词的选择等异常关键。详细的分类将商品“对号入座”,不仅能够方便消费者们更好的选购,同时也优化了工作效率。优化“关键词”检索可使消费者能够轻松、容易检索到相关的非遗商品。网店经营者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软件运用能力,充分运用平台和特定的软件帮助自己收集用户资料、用户偏好、提升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的能力,全面提升非遗类网店的经营技能。

(三)打造“非遗”品牌

非遗类网店从建立到成熟,品牌的作用将是不可忽视的。非遗类网店的经营者要积极加强“非遗品牌网店”的建立,一方面提升非遗项目本身的形象,一方面提升网店的知名度,从而提高销售效率。同时,在弘扬传统技艺的同时还要结合创新发展,努力提高非遗对消费新生代的品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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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有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作了大量工作也出台了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做了一些努力,为了延续民族古老文化的生命力并使之发扬光大,学校教育应该而且必须为民族文化传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实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筛选、整理、加工、保存、传递、交流、吸收、融合、更新、创造非物质文化资源,实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打造非物质文化品牌;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既了解和掌握本民族地方传统文化知识、自觉维护和宏扬民族文化,又能融合多民族文化创造现代文化能力的新人,培养民族自信心、自尊心、自豪感和民族精神,形成良好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认同感,这不仅是实现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一大举措,还可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

(二)有利于加强人文教育

构建起新的人文精神支柱中国科学院院士杨叔子指出,一个民族的凝聚力,主要体现在对本民族人文文化的认同程度。百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底蕴深厚,有极高的历史价值与时代内涵,是不可多得的教育资源。让学生了解自己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可以丰富人文文化教育的内容,熏陶和感染学生的心灵,提升民族凝聚力,构建新的人文精神支柱,培养民族人才。

(三)有利于填补学校教育中地方民族文化的缺失

弥补国家课程的不足地方民族文化作为一个地区地方传统、生活历史和精神观念的结晶,是该地区最为宝贵的资源和财富,深入挖掘其内涵及发展价值,选择对个人、对社会发展有用的部分纳入课程体系,不仅能促进个体的成长发展,还能推动该地区的社会进步与发展。然而,传统的学校课程体系以国家课程为主,地方传统文化这一瑰宝一直被排斥在学校课程之外,难登大雅之堂,使得学生对自己本民族的文化越来越冷漠、越来越陌生,最终会倒致民族传统文化的消亡。因此,学校应加大地方传统文化引进力度,通过开设相关课程,引导学生从中汲取有益的精神营养,不仅能增强民族的认同感、自豪感、归属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石”得以长久保存并继续发扬光大,还能弥补国家课程的不足,实现课程三级管理,办出学校特色。

三、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

(一)传承与发展工作的现状

民族地区由于意识和能力问题,学校在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具体表现为: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意识能力有待提高由于地域、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百色市的教育水平还比较落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工作也因意识和能力等问题难以进入到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成为教育的内容。目前只有少部分具有较强师资力量和设施完备的示范性学校,进行传承与发展工作。

2.教育内容单一,稳定性差,不能推动传承与发展工作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师资非常有限,主要由有这方面兴趣特长的教师和有一定技能的民间艺人承担,出现因人设课的现象,因面教育内容显单一,不丰富,仅限于民间音乐、民间舞蹈,如黑衣壮民歌、马骨胡演奏等,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实施过程中也会因师资问题难于维持,不利于推动传承与发展工作的开展。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把握不准,机械模仿有些学校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引入学校课堂,但没有深入地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及潜在因素的教育价值,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还是以技能模仿训练为主,学生的学习方式依然是接受性学习和简单的模仿性学习,体现不出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内涵。

(二)传承与发展工作现状原因分析

1.繁重的教学任务使教师们无力顾及传承与发展工作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适龄儿童入学率不断提高,很多学校出现了师资短缺、老化现象,面对简陋的教学条件、繁重的教学任务,新的课程改革、传统单一的评价机制,升学的压力等一系列问题,教师们对于传承与发展工作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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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生态建构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单靠个体(传承人)或单个团体(工作坊)传承如此简单,应放在整个地方的地理、空间、文化中思考。具有当地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生态系统建构应是地缘下的人文活动与自然规律协作关系的建构。面对一个个子系统(如本土传承人群体、政府管理系统、民间作坊、媒介管理、旅游市场和学校教育系统等)构成的艺术生态建构,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的文化风貌与商业价值、文化价值相融合,进行深入思考与研究。

一、梁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

粱平县位于重庆市东部,有“民间艺术之乡”之称,是全国最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独特的的自然环境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形成了以农业为主、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传统民间艺术文化强县。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梁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众多,主要以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主,范围包括传统手工艺技术和传统表演艺术。梁平县现有梁山灯戏、梁平木版年画、梁平竹帘、梁平抬儿调和梁平癞子锣鼓5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又有双桂堂、土法造纸技艺、蓝印花布、梁平土陶、梁平竹雕、梁平傩戏、梁平狮舞、梁平孝歌和梁平礼让草把龙等15个市级保护名录,87个县级保护名录。

(二)多文化交融的地域文化特色。梁平地处重庆东部平行岭谷区,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融合了巴文化、荆楚文化、中原文化为一体的独特的地域文化特色。同时,当地明清时期由著名高僧破山禅师创办的双桂堂被尊称为“西南佛教禅宗祖庭”,在中国及东南亚佛教界具有重要地位,佛教禅宗文化的融入,也影响了当地的文化发展和艺术创作。

(三)显农耕、神话色彩,祈求平安祥和的文化心理。古代巴文化以梁平为腹地,农业生产历史源远流长。 梁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表演艺术、礼仪节庆、民俗活动到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传承下来的民间故事都以农耕文化为母体进行创造,充分反映着当地最朴实的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劳动热情。农耕文化注重稳、平安,冒险刺激的因素很少,梁平木板年画、铜梁龙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蕴含着保平安、驱邪等内容,仍然表现出敬畏神天,以期神天护佑自己。

(四)传统民间艺术具有群体性特征。梁平竹帘、梁平抬儿调、梁平狮舞等都以集体活动为主要创作形式。像梁平竹帘画制品,从精心选材到成品包装入库,前后需经过八十余道工序,大致可分为竹丝制作、备丝、竹帘制作三个部分[2],每一道工艺不仅材料、工具十分考究。铜梁龙分扎骨、裱褙、彩绘、总装四个大步骤,百余道工序。正是竹帘画、铜梁龙这种工艺形态需要多名专业人士分工协调完成,只有依附于集体才得以传承,由此呈现出群体性特征。

二、梁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生态现状

(一)单个个体传承现状。按照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出新的年龄分段,对第一批至第四批《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78位梁平县传承人整理分析来来看(表1),其年龄阶段多数处于40~74岁之间,而30~40岁仅5人,基本处于壮年、中老年群体。据田野调查访问来看,梁平县儿童基本是在学校略有接触,18~30岁青年接触较少,由此可见非物质为文化研究人员较为短缺,当地传承保护意识较弱,群众参与接触较少,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出现断层局面。同时,梁平县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地分散在民间,处于分散各自管理、自生自灭的状态,一些民间艺术面临后继无人和失传的局面。

(二)群体传承现状。就目前来看,梁平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门类之间缺乏联系,相对分散,尤其是绘画工艺类,即使呈现群体性特征,但工作坊之间、传承人之间尚未形成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技艺、作品等方面的系统规范的整理和统一,基本处于相互学习模仿、各自钻研继承发展的状态。以梁平木板年画为例,现共四位传承人:涂国发(已逝)擅长花纸版/门神版雕刻、徐家辉擅长年画印制、全昌明擅长雕版工艺、刘勇擅长纸张/印刷工艺。在当下传统梁平木板年画生态环境、高标准技术工艺已经无法复原,仅仅依靠4人各自相互学习与模仿维系木板年画系统的传统与发展。

(三)政府对其保护现状。梁平县2008年成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每年由财政拨款300多万元。梁平县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主要坚持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开展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设有文化遗产陈列室、梁平木版年画展演作坊、文物保管室,大致从梁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及作品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三个方面进行展示。目前,以建立礼让镇、蟠龙镇、聚奎镇、荫平镇、梁山灯戏剧团等10个传承基地,来宝小学、西苑小学、梁平职中等6个传承实验基地[3],但其艺术特色挖掘不够,发展模式不突出,尚未形成成熟有序的传承与保护发展机制。

(四)民间民俗工艺的保护开发现状。据梁平县负责人张和平介绍,在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经济发展已形成初步规模。到目前为止,梁平利用‘非遗’项目,已发展起文化企业379家,民间乐队87家,文化产业的年产值达7亿多元[3]。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生态建构意见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的改善迫在眉睫,如果任由零散发展,忽视其艺术生态的系统性,会导致遗产的传统文化流失,对传承保护与发展当地文化建设也存在一定影响。结合梁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和传承现状,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的保护和发展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对于传承人个人来讲,固步自封是万万不可,不应守着自身传承技艺,需要沟通与联系,需要依靠集体力量,系统整合现有技艺资源,形成系统整套的传承技艺,恢复传统生态环境和高标准技术工艺,使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正确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二)系统整合现有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借鉴其他地方民俗村或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构模式,挖掘自身遗产特色,找到符合自身特色的发展模式,要既收集完善资料、档案建设的初级静态保护,又要高度重视其产生发展的内在外在环境的生态保护。例如四川省绵竹市在孝德镇成立了占地面积4万平方公里,以年画商品生产、加工为基础,并以特色农业为主的乡村民间工艺文化旅游景区。该景区成为四川省高校调研基地,并在景区内已初步形成较有一定规模的年画生产,景区内有专门民间艺术手工艺者对旅游者、爱好者进行年画培训指导,并成立基地对年画进行大批量生产进行旅游商品销售,已消费的形式带动地方经济。尽管带有一定经济成分,但这种活态保护未尝不是继承与发展的良好办法,借助民俗村力量扩展了民众艺术视野,提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审美认知和传承保护意识。

(三)对政府而言,加大对文化建设的重视和资金投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尽可能的为民间艺人(尤其老艺人、即将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经济保障。同时加强传承人之间联系与学习,深入挖掘传承人技艺、语言、文字和习俗,保护民间老艺人。借助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该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还可通过系列活动展示,大力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拉近与大众距离,号召年轻人接触、了解传统遗产,为培养继承人打下基础。

(四)借助周围高校及科研机构发展民间艺术精英教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并主动承担起开发研究责任,使其传承与保护发展更加科学化、学术化。

(五)在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经济发展中,要充分考虑在这种大规模旅游、文化活动中避免对遗产传统的侵蚀,遗产主体在传统与现代交织的社会中,既要保持原有传统技艺又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政府及开发部门需要面对考虑的。

小结

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的艺术生态系统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要着重把握其整体性、活态性、生态性保护,深入挖掘、建构具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生态体系,从而促进当地文化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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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究其存在与传承的特点而言,主要是依靠传承的个人、群体以及民族的技艺。口传心授,约定俗成。其存在和流传与孕育它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并没有明显的时代性,也不必依赖先进的传播手段。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行保护状况

(一)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还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仅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而地方性法规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此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被散乱分布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且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保护为主,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底,这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如我国的《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改编成动画片《花木兰》,其故事情节与人物刻画严重歪曲了我国民间传统文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而无法保障和主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利益。再如,“端午节”作为一种无形文化标志,起源于我国,以纪念爱国诗人屈原为主。而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代表作”。因此,“端午节”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由我国和韩国共享。以上实例理应引起我国行政立法机关的重视,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步伐以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得到有效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采取行政保护模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有关部门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例如,云南大理为修公路而拆迁唐代古城墙,正在扩建的公路,使古代关隘龙首关变得面目全非,仅剩的几段城墙也危在旦夕,而面对村民的质问,相关文化部门和交通部门并未给出一个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们看来,这样的施工方案将使龙首关遗址遭到严重破坏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业失去一个极具历史、文化和旅游开发的亮点。同时,我国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比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壮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它体现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又有私人利益、个人权利。为此,对于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公约》没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只强调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力;此外,有学者基于我国有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归结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认识,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私权特征;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特点,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于私权性质,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看,属于民法部门。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一部具有私权性质的法律,应定位为私法。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及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也精彩纷呈。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性,涉及到产权的确认、利益的归属、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从私权保护的角度以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积极性,尤其是传统的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美术及传统的手工艺、医药等知识和实践活动等,私权保护更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体性的特点,以民歌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当前民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很难确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开发表权,有关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须署名作品的来源民族、群体或区域的原则性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对来说容易确认,但却导致流传群体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间流传群体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与现行民事诉讼并列的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的一种形式,该制度可借鉴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的完善

1.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承担着大量的作为义务,如果不积极作为,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流失和破坏。因此,政府行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当其行为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时应将其交与司法机关进行制裁。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