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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炭进口替代作用不断增长
2011年,我国超越日本成为第一大煤炭进口国,2012年同样保持了第一大进口国的地位,实际上,2011、2012年煤炭进口量分别达到1.814、2.89亿吨,进口量保持增长的态势,这种进口煤的增加可以有效缓解国内煤炭需求压力。特别是,进口煤炭的价格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2012年进口煤均价为每吨99.5美元,同比下跌7.4%,而2012年12月末秦皇岛港5500大卡市场煤平仓价也达到630-640元/吨,可见进口棉的价格已经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进口替代对矿工可能产生2种影响,一是煤炭企业大规模的应用机械开采,以提高开采效率,这会减少矿工规模,有利于矿工权益的维护,二是煤炭企业压缩包括矿工、煤炭安全等在内的开支,这将增加矿工风险。
(三)煤炭工业盈利能力下降
当前,由于整体经济形势低迷,国内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煤炭需求出现一定程度的回落,2012年煤炭市场景气指数持续处于负值,表明煤炭市场尚未恢复到正常水平。实际上,2012年,大型煤炭企业利润下降23.35%,煤炭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回落达到21.7个百分点,无不表明煤炭工业发展面临挑战。这种相对下降的盈利能力会降低煤炭企业对矿工安全、保障等投资的动力,从而增加了安全风险。
二、煤炭工业经济增长进程中矿工劳动保障取得的积极进展
当前,我国煤炭工业行业吸纳了大量的矿工,国家、煤矿企业也采取了各种积极的举措维护矿工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降低矿工安全风险乃至于受伤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一)矿工劳动保障制度建设进展
为保障矿工利益,国家、地方以及煤炭企业都出台了相应的制度。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出台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等制度法规,特别是《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更是明确提出“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其次,从地方层面来看,部分地方根据煤炭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条例保障矿工利益,如山西省《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通过规定合同期限等方式包含矿工权益,《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则明确规定要为矿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些制度的出台也为矿工劳动保障提供了支持。再次,从企业层面来看,为保障矿工安全,企业大多制定了各种安全管理条例,如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制定了《矿工健康管理手册》等。此外,绝大多数煤矿企业都通过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等维护矿工权益。
(二)矿工劳动保障实践成效
当前,我国矿工劳动保护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成效,首先,从工作时间来看,《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目前,已经有部分企业开始实行这种管理制度,有效的减轻了矿工的工作量。其次,从矿工权益保护特别是因工受伤矿工权益保护来看,目前除工伤保险可以为职工提供医疗、伤残补助,因工死亡职工可以享受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补贴外,还有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来提高保障水平,真正做到让矿工权益得到保障。
三、煤炭工业经济增长进程中矿工劳动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虽然随着煤炭工业经济的发展,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但从实践来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劳动保障落实不到位,劳动保障水平有待提升等方面。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我国矿工大多为农民工、他们既缺乏劳动保障的意识也缺乏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的渠道,而煤矿企业特别是私营性质的煤矿企业为提高盈利能力、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对矿工劳动保障权益采取忽视的态度,从而使得劳动保障难以落到实处。
(一)矿工劳动保障落实不到位
当前,我国矿工劳动保障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即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煤炭企业存在有制度不遵守的问题,这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矿工部分劳动保障权利被忽视,如矿工健康检查的权利等,按照一般的常规,煤炭企业要组织矿工定期进行体检,以预防职业病等风险,但实践中一般性的煤炭企业特别是中小煤炭企业对矿工的这种权利采取漠视的态度,使矿工的部分权益被损害。其次,矿工部分劳动保障权利被人为的放弃,如按照规定,煤矿一般都要给矿工购买工伤保险甚至意外伤害保险,但在实践中,部分煤炭企业采取出了工伤事故再购买或者再补缴,没有出现事故则能拖就拖,能不交就不交的问题,这就使得矿工劳动缺乏有效的保障。再次,矿工部分劳动保障权利被侵害,这主要表现在部分煤炭企业利用矿工不懂法的问题,采取各种欺骗的手段侵害其利益。如矿工因工受伤后,部分煤炭企业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对矿工进行补偿,并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由企业代表矿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实际上是对矿工权益的一种侵害。
(二)矿工劳动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矿工劳动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是指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矿工的劳动保障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但这种落实还不够,这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劳动时间上来看,八小时三班制仍然占据了主流,六小时四班制尚未得到全面的推广,这实际上也是矿工劳动保障落实不到位的一个现实表现。其次,从矿工劳动环境来看,部分煤矿忽视了劳动环境的营造,导致矿工作业过程中遭遇较大的职业风险。再次,从劳动保险来看,目前矿工大多采取临聘制度,煤矿企业一般不会给矿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这都表现出劳动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
四、煤炭经济增长背景下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的思考
煤炭经济的持续增长为矿工劳动保障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础,未来可以从完善矿工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制度落实、加大投入力度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以进一步发挥矿工对煤炭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一)“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矿工劳动保障制度
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矿工劳动保障发展的需求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未来主要可以在矿工劳动时间长度、矿工保险购买、矿工因工受伤保护等方面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从国家立法的层面维护矿工利益。其次,地方政府要根据矿工利益维护的需求完善相关的制度,这主要包括根据地区煤矿管理现状、矿工劳动环境等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再次,煤矿企业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计出更加完备的矿工劳动保障制度,煤炭企业要根据有关制度的要求,从矿工劳动实际出发,积极制定包括矿工工作、生活、健康等在内的劳动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矿工权益。
(二)严格制度落实确保矿工劳动保障落到实处
首先,要严格执法,确保矿工劳动保障落到实处,煤炭工业局、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对各种矿工劳动保障落实不到位的煤炭企业坚决进行查处,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使矿工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其次,要完善监督投诉渠道,在矿工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纠正,国家有关部门不仅要充分利用传统的监督投诉渠道如设立专门的接待室等受理矿工投诉事宜,还要根据网络化的特征,构建专门的网络接收投诉。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做到有投诉必有回应,有回应必有公开,通过公开公正的处理维护矿工、煤矿企业的权益,做到既避免各种造谣生事问题,又维护矿工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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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强劳务输出产业,全力打造诚信品牌。大力推行劳务派遣就业模式,拓展输出渠道,不断扩大输出规模。严把输出关,提高务工人员各方面素质。注重农民技能培训,建立以县职校为主体,以乡镇技校为补充,多渠道办学、多轨道运行的培训网络,使我县劳务输出由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不断提高就业率。加强输出后续管理,完善农民工保障机制,实现“就业、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对我县南部地区和x个贫困村开展就业帮扶行动,在信息、名额分配、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贫困村减免职介费,全力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全年培训农村劳动力x人,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x人以上,努力实现当年为农民增收x万元。通过劳务输出不仅要使我县农民增加收入,而且使他们开拓眼界、增长知识,进而达到返乡创业、带动本地农民就地转移、促进广大农民共同×××的目的。
三、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全力打造为亲民品牌。
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积极落实四项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积极组织再就业培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及时发放救助金和失业救济金,多渠道帮助和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全年新增就业岗位x个,培训下岗职工x人,力争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x人。将登记失业率控制在x%以内。
四、强化社会保险工作,全力打造公仆品牌。
狠抓社会保险扩面和保险费征缴两个关键环节,全年新增养老保险参保人员x人,失业保险x人,工伤保险x人;保持我县社会保险基金节余总量在全市的领先位次。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政策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全面铺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尽快解决我县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加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完善县乡两级服务体系,创新服务内容,社会化服务率达x%。继续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认真研究解决在企业改制时已经领取安置费,又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的医疗保障问题。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比例,把参保人员自负比例降低到3xxxx以下,不断增强医疗保障整体水平。
五、以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全力打造公正品牌。
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入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严厉打击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非法职介、使用童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劳动仲裁工作,及时调处劳动仲裁争议案件,依法办案、秉公办案,结案率达x%以上。
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力打造勤政品牌。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按上级要求及时兑现公务员工资待遇,认真组织开展公务员素质培训,努力实现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精简效能、合同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在此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稳步探索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规范选拔程序,坚持用人标准,实行竞争上岗,强化任职后管理。
七、强化素质工程,全力打造便民品牌。
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标准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健全县、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实施大事带动战略,落实重点工作承办制,层层分解目标,全力以赴抓落实。建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网站,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查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提高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化程度。扎实做好权力公开透明化建设试点工作,维护人劳社保干部公道正派形象,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此外,我们还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职称改革、企业改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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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化变迁的工具。养老保障从文化到制度,再到制度的完善,文化的变迁,二者交互上升,使养老文化不断发展,养老保障制度不断优化。实质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阶段要求,是孝文化延续的产物,同时也是孝文化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直接反映。社会养老保障是孝文化在现代社会传承的重要方式。以文化与制度的适应性推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进而带动孝文化在当代社会的合理传承。
一、中国传统孝文化的要义
中国作为一个颇具文化渊源的国家,其文明形式及发展演变都能找到文化的痕迹。中国传统孝文化是指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家族社会中,为适应维护家族制度稳定和协调父子关系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孝的观念、规范,孝的行为方式及其政治性目的和广泛的社会性衍伸的总和。(1)孝文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为官方所吸纳、肯定,并作为主流文化意识予以推广,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著名学者谢幼伟指出的那样:“中国社会是以孝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孝浸入中国社会的每一部门,渗透到中国人的一切生活中。”
《孝经》和《二十四孝》是孝文化最重要的著作,前者为理论阐述,后者是实践例证。根据《孝经》对传统孝文化的注解,孝是“德之本也,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教民亲爱,莫善于孝”,要求庶人“谨身节用。以养父母”。《孝经》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养、敬、顺、恒四个方面,其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表现形式,但其思想上的指导作用,作为文化的软约束力始终延续,本文援引《孝经》中的论证,提取其与养老有关的合理成分,将中国传统孝文化的要义归纳如下:
第一,养:赡养,即物质层面的孝,表现为对长者的奉养和悉心照料。基于血缘关系和父母权威的崇老思想,使孝的首要表现为“善事父母”。
第二,敬:尊敬,即精神层面的孝,表现为对长辈的敬重。孔子和孟子在阐述其伦理观时,认为“敬”是发自内心真诚地爱父母。“子日:‘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第三,顺:顺从,即行为层面的孝,在合理的行事范围内不违背父母的意志,使自己成为父母意志的执行者和体现者。孔子认为“孝”是“无违”(顺)(4),就是不要违反前辈。
第四,恒:永恒,即时间效应的孝,就是保持一颗永恒的孝心,同时使尽孝的能力不会穷尽空乏。孝道,是一种永恒的孝和爱。
传统孝文化在养老方面的思想要义,主要建构在以家庭为核心和养老支柱的养老环境下,其相应的实现形式更依赖于传统的家本位养老保障,这与封建社会相对简单的人口结构,稳定的人口迁移,大家庭的居住模式和相对落后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家庭养老模式的盛行和孝文化的传承。然而现代社会养老环境的变化,必然要求孝文化以新的方式实现和传承,并且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
二、养老环境的变化使孝文化以社会化的形式实现和延续
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演变,养老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使传统孝文化的实现形式相应改变。所谓孝文化实现形式的社会化,并非否认家庭的基础地位,而是以家庭为依托,养老支柱和主体责任向社会倾斜,构建政府、社会、家庭有机协作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家庭保护职能的弱化使现代孝文化中“恒”的实现趋于社会化
伴随着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进程,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趋于瓦解,传统家庭由生产实体转变为消费实体,其保障功能逐步缩小,进而使传统的家庭保障在不同程度上逐渐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作为在传统孝文化下养老制度独立经济来源和责任承担主体的家庭,其保护职能的弱化,使得要实现孝文化的要义――在时间效应上永恒的稳定的孝受到冲击,必使养老保障形式向社会倾斜,即从社会寻求相对稳定和持续的保障支点。建立起包括社会、政府、家庭在内的孝文化的实现――即社会化养老保障的制度。
(二)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使孝文化中“养”的资金来源社会化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对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人口老龄化使整个社会的劳动年龄人口在减少,需受供养的老人在增加,即社会总抚养比上升,导致分配制度结构的变化,进而打破了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平衡。同时,老年人比例的增加加重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使很多家庭难以胜任养老重任。因此为切实履行孝文化要义中的“养”即赡养义务,养老资金来源形式向社会倾斜。通过养老资金的社会化汇集和调剂,规避单个家庭短期和结构性风险。
(三)人口流动使孝文化中“敬”、“顺”的实施主体转向社会化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伴随大量的人口流动,这一现象延伸到农村则更明显的表现为空巢家庭的出现。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人口流动增大,核心家庭普及,空巢家庭出现,家庭规模缩小,子女闲暇时间和直接伴随长辈的时间显著较少,甚至出现老人长时期独立生活的局面。在当代中国社会,孝文化思想要义中“敬”和“顺”,以家庭为单一依托无法继续延续,无法完全依靠家庭成员作为实施主体,进而必须向社区和社会寻求依靠。所以,完全由子女承担传统孝文化中“敬”和“顺”的责任,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已经不切实际,传统孝文化实施主体的社会化转变势在必行。
三、运用孝文化软约束力推动社会养老制度建设
(一)加大对孝文化现代价值的宣传,提高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
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重倡新时期的孝文化,需要我们站在时代的前沿,立足和谐社会养老保障的要求,对新时期孝文化的内涵再发掘,弘扬其精华,剔除其糟粕,并赋予其与时俱进的时代内容,加大对孝文在现代社会养老方面优秀要义的剖析和宣传,提高大众社会养老保障意识,提高社会养老保障缴费率和覆盖面。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孝文化中有些道德要求已经显得迂腐、落后、甚至愚昧,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守我堂前三年孝,不知门外四季春”,“父母在,不远游”,“割股疗疾”等,这些落后保守和不当的尊卑观念已不再适应新社会的要求,必须剔除。其次,养老环境的变化,使孝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实现形式已经发生变化,不再等同于家庭独立的养老壁垒。社会养老保障文化是一种“大众文化”,因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养老保障意识也应该是一种大众意识。在现有社会和经济发展难以
触及的领域,加强孝文化的现代价值的思想认同具有至关重要的补充作用。
(二)加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文化建设,健全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在中国,孝文化的延续需要根据具体的层次建立不同的孝文化延续方式和衡量标准,逐步推动层次间的融合。在社会养老保障领域,通过孝文化的宣传建设,加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文化建设,延续孝文化,健全以家庭为依托,以社会为基础和后盾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建立国家基础养老保障,以社会和企业为补充,以及家庭和个人自主养老保障模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模式,使孝文化的承载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样化,服务管理社会化,更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规范完善和孝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创新和传承。
(三)以孝文化软约束力和舆论监督及时修补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不足,提高养老质量
文化建设和文化管理主要是内在的文化自律与软性的文化引导,社会养老保障文化也不例外。加强孝文化现代价值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增强民众对社会养老保障的心理认同,增强他们参与社会养老保障的自主意识和主动性,使之在处理社会养老保障相关事务时达到自控和自律。通过孝文化的软约束力的渗透和舆论的监督,及时快速的反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缺陷,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氛围和环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仅仅指硬性指标的完善和制度建设的合理,还包括社会养老保障的心理认同和制度缺陷的灵活弥补。对养老质量的提高,还需建立完善的衡量体制和质量监控体制。
四、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推动孝文化合理传承
具有现代社会适应性的孝文化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很大的软约束和补充作用,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秀孝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一)孝文化在现代社会延续的现状
30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促进了经济的空前繁荣,更引发了包括孝在内的道德观念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现代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意识深刻影响着家庭中的父代与子代间的关系,代际公正、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孝文化的现代化趋势日益增强。传统农业社会的生活习惯和家庭观念在事实上已经开始瓦解,“厮守家庭”意识逐步弱化。孝的运行机制――对父母“行孝”的原始形态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孝文化理念实现的土壤缩小,对传统孝文化的质疑增多,而同时孝文化现代价值分析和认可的滞后,合理的孝文化延续形式的缺失,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致对老人的遗弃,忽视现象频繁出现。孝文化的缺位,加速了社会动荡,使社会养老局面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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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劳动就业的现状
就业是民生之本,深化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以及稳定的大局。在未来若干年里,就业会成为影响国家发展的主要因素。现在国内就业需要面临来自城乡的多重压力。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每年最多可以创造的就业机会只有九百多万,但是竞争上岗的人数则超过了两千万。截止2008年底,国内共有城镇登记失业者一千万之多,而城镇登记的失业率占了近五个百分点,如加上没有登记的实际失业者,那么失业率也许就超过十个百分点。在未来十年,还会有两亿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且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也是目前主要的就业问题。
二、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遵循科学发展的观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我们一定将其作为安民心、稳大局的核心计划。延伸就业是十分重要的,要将其摆在经济社会进程的基础位置。劳动就业是群众生活品质的基本保障,要将其当作深化民生的基础。劳动就业保障协理员身为长期从事劳动就业保障事业的工作人员,也深刻的体会到了劳动保障工作与改革进程的大局有较为密切的关联,而且还与民生的凝聚以及事业的成败密不可分。因此他们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履行好工作职责,从而促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进程。
深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构建是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多层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需求,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重视民生的需求。只有深化社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大力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才可以确保社会安定以及国有企业革新的全面进程,从而才会在医疗、就业、养老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为人民群众给出最为便捷的社会保障服务。相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是劳动保障系统的基层服务点,是做好就业服务的重要部门,是联接政府劳动保障系统与群众的主要途径,是深化再就业策略的前线。相关社区平台再就业扶持策略是不是落到实处,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所以,我们一定全面促进劳动保障的管理服务工作向基层社区拓展,多层次构建“运作高效、基层夯实、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的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体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为基础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以推动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以及提升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品质为指标,多层次的深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整体水平。
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几点思考
1、构建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共管的工作模式
完善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机制,进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控制失业率等工作目标,当成政绩考核的一项标准,要保证再就业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再就业援助
全面发展公益性职业介绍系统,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以及再就业培训工作。要构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把“三偏”下岗失业人员当成再就业援助的目标,为其提供更优惠的政策。在未来的工作中,只要是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一些市场,开办者要拿出不少于二十个百分点的摊位优先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且根据规定适当降低租赁费用。劳动保障系统与公益性劳动力市场要遵循动态管理原则,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专项就业扶持。
3、努力提高社区就业服务质量
要狠抓街(镇)劳动保障系统的构建以及规范管理,筑牢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全面落实社区就业资助体系,激励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相关劳动保障系统,要确保对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的组织者以及使用者的资助落到实处。
4、严格企业破产重组审批,合理分流安置人员
国有企业的重组及改革,一定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是职工安置措施以及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或者是资金不到位,那么一律不予改制、重组。破产企业一定要根据法律支付职工安置费;改制、重组企业一定明确职工在改制重组前后的劳动关系。
四、总结
总的来说:全面协调、以人为本、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从新世纪新时期党与国家事业发展出发的核心思想。深入的推进以及奠定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同样也是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就业问题为基础理念的,针对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深化就业、收入分配以及劳动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多层次协调可持续发展给出方向。大力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构建成为服务群众、促进再就业做出努力,且劳动就业保障要遵循“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根本理念。为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未来的进程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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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一)行政不作为(nonfeasance,failure to act)的概念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有所为或者法律要求行为人有所不为,而行为人依此行为的,即构成作为;而只有法律要求行为人有所为而行为人有所不为的,才构成不作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或者状态,即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义务。
在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中,对于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一般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政机关是否有能力履行;如果非因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而客观上不能履行,比如,因为自然灾害,那么,就不构成不作为;二是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限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规则规定的。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理论
1.行政机关必须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是对法定作为义务的违反,所以,存在着作为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前提。上述作为义务可以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因为行政机关先前行为、法院判决而产生的。
2.必须是对特定的相对人产生了作为义务。这是对法律规定的义务构造作更进一步的分析,要求在这样的构造之中必须体现出相对人具有相对应的权利。
3.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基本要件,必须把握两层意思:一是必须是一种行为,而不是思想意识活动,后者不构成行政违法;二是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它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
4.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能单看行为在实际上是否与法律相悖,同时应看行为是否出于行为人的过错。这里所提的过错,同民法中的过错概念相一致,专指故意或过失。任何既不出于故意也不出于过失的行为,均不构成行政违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分类
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通常可以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应当履行职责的前提不同,以及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等几个方面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
(一)授权主体的不作为与委托主体的不作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这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则该组织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委托主体。随着行政链条的延长、监督成本的上升和利益冲突的加剧,受委托组织不作为的概率显然要高于授权主体,但无论行政不作为发生在哪一个环节上,最终的法律后果都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己承担,因此在对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监管力度上,受委托组织应是监管的重点对象。
(二)未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与未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活动,有些是需要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行为的,比如行政相对人主动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等问题进行的投诉、举报;而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只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的违法事实,就应依法定职责的要求给予调查处理,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活动中了解和掌握到的违法问题,不能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置之不理,而应主动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在两种情形下是无须就申请事实进行举证的,即(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由此可见,如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知道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侵害的事件或行为,而不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即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可诉的不作为与不可诉的不作为
虽然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发生已超过2年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以及应当或已经由劳动争议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办理的事项,劳动监察部门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据此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不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2款列举的六种情形,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做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避免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一些建议
针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各种情形,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风险。
(一)严格遵照法定程序执法,避免因程序瑕疵产生行政不作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绝不能重实体、轻程序,在不同的执法阶段切实依法办案。在受理举报投诉时,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来信、来电、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做好分类登记,需要进行答复的,依照法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答复。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书面答复的事项,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答复的,也应当通过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和固化答复行为,防止行政相对人日后否认答复行为。
(二)加强主动执法力度,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接受群众举报投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种事后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如能够本着积极预防的原则,通过主动执法服务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不仅可以消除用人单位的避法情绪,而且可以使其认识到遵纪守法与经营致富之间的辨证关系,从而在根本上避免或减少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发生,真正实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出台有关具体规定,明晰管辖分工,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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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调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的84家企业,共有就业人员66314名,其中农民工22655人。毕业论文,农民工。企业类型主要集中在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行业主要分布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
(二)、农民工的构成情况
1、从被调查农民工性别来看,男性656人、女性367人,分别占总数的64.13%%和33.87%,男性多于女性30.26%。
2、按农民工的年龄进行分类,最小的农民工是19岁,最大的为60岁。年龄分布为:19-30岁361人,31-40岁347人,41-50岁260人,51-55岁38人,56-60岁17人。可见绝大多数农民工年龄为40岁以下的。
3、从受教育情况来看,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但较2007年调查数据有所提高。受调查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511人、高中279人、中专、技校和职高138人、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17人,大专及以上文化78人,分别占全部调查人数的50%、27.3%、13.5%、1.7%,和7.6%。较2006年调查结果数据,农民工文化程度略有提高。初中及以下文化人员占农民工的53.4%,下降3.4个百分点;大专及以上的上升了2.3个百分点。
(三)、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普及情况
按性别和法律法规普及情况交叉分组,发现所调查的农民工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知晓率较高,而对《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了解程度较低,我们仍需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
按文化程度和法律法规普及情况交叉分组,我们通过上面一系列图表可以发现,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对法律法规知晓度高于文化程度低的农民工。毕业论文,农民工。
(四)、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按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来分类,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占比高达63.5%;初级工也仅为15.3%;中级工占比为15.2%;高级工及以上的仅为6.0%,说明我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普遍很低。
(五)、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和经济类型交叉分组,可以发现1023名被调查农民工中有19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占比1.85%,主要集中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为15名和3名。有98名农民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占比9.58%;有2名农民工签订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余904名签订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主要集中在12个月(占比40.4%)和24个月(占比26.5%)和36个月(占比26.1%)。
(六)、农民工的用工形式
1、农民工用工形式,主要集中在全日制工,有833名,占比81.4%,非全日制工仅占一小部分比例,为0.6%,劳务派遣工为184名,占比18%。
2、按经济类型和农民工用工形式进行交叉分组,我们发现非全日制工主要集中在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
3、按行业和农民工用工形式进行交叉分组,图表显示非全日制用工主要在制造业;劳务派遣工主要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制造业。
(七)、农民工找到目前这份工作的渠道,主要表现在通过老乡或亲戚朋友推荐的占比最大,为39.9%,其次为自己到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占比为21.8%。
(八)、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毕业论文,农民工。从调查结果中发现,有764人,去年全年外出工作达12个月,占比74.7%;另外10个月的有97人,占比9.5%;11外个月的61人,占比6.0%。上月实际工作天数超过21天的有645人,占比达63%。上周的工作天数,最多为7天的有76人,占比7.4%,工作6天的有392人,占比42.4%。由此可见,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普遍偏多。
(九)、农民工加班及补偿情况。绝大多数农民工存在偶尔加班,占比73.1%,有164人反映没有加过班,占比16%。在加班费的问题上,总体情况较好,有98.3 %的农民工都能拿到加班工资,仍有少部分拿不全或拿不到。
(十)、农民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数据反映情况良好,没有安排带薪年休假且未补偿的有187人,占比18.3%,其余均安排年休假或给予了补偿。
( 十一)、农民工社会保险情况。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工伤保险情况较好,有1020人参加了,占比达99.7%;其次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参加保险人员占比分别达94.3%、93.5%和92.6%。其余几项保险参加人员较少。
(十二)、农民工劳动报酬及工资拖欠情况
调查数据显示,今年农民工平均每月实际得到的劳动报酬在580-850的有26人,占比2.54%;850-1000元的有143人,占比13.98%;1000元-1500元有466人,占比45.55%;1500-2000元有274人,占比26.79%;2000-3000元有96人,占比9.38%;3000-6000元有18人,占比1.76%。可见绝大多数农民工每月实际得到的劳动报酬低于1500元。
工资拖欠方面,总体情况较好,2007年12月31日之前,有5名农民工被拖欠过工资,占比0.5%,拖欠金额分别为50元,100元,不超过200元。今年以来共有13名农民工被拖欠过工资,占比达1.3%,拖欠金额为50-200元不等。
发生工资拖欠时,农民工首选解决途径是劳动监察的有355人,占比34.7%;选择找工会的有293人,占比28.6%;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267人,占比26.1%。
(十三)、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在外出务工之前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只有577人,占比为56.4 %,在城里找工以后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有810人,较前增加了233人,提高比例22.8%。毕业论文,农民工。在城里接受的职业技能培训期主要是以短期的为主,一个月以下的,占比72 %,一个月以上有227人,占比28%。
基本结论
我市农民工以男性为主,主要是40岁以下青壮年,半数以上的企业农民工是初中及以下文化,文化程度相对偏低;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毕业论文,农民工。7%、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都在93%以上,比上年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工资报酬基本得到保证,这充分说明我市贯彻落实农民工相关劳动保障政策取得了积极进展。毕业论文,农民工。
但是以下五种现象值得关注:一是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平均期限偏短,合同期限主要集中在12个月(占比40.4%)和24个月(占比26.5%)和36个月(占比26.1%)。农民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只占比9.58%;二是企业农民工的工作时间长,月实际工作天数超过21天的,占63%;周工作6天的,占42.4%,最多为7天,占7.4%,;三是企业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相对偏低,绝大多数农民工每月实际得到的劳动报酬低于1500元,还存在少部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现象;四是企业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仍需要进一步提高;五是企业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偏低,在外出务工之前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只占56.4 %,在城里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也只有22.8%,他们对职业技能培训有较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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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版权所有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版权所有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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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具有知识性、政策性、应用性相结合的特点,要求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的同时,能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工作,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招聘、培训、绩效、薪酬等管理工作,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要由受过系统教育的劳动保障专业人才完成,同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也是一个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专业。目前,我国专业化的劳动保障人才缺口较大。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该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大体分为三类:一是,进入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这类学生往往需要进一步深造,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二是,进入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管理部门,成为各级政府公务员。三是,进入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从事具体业务工作。从1998年我国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来,培养了大批该专业毕业生,为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在实际操作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往往不能很快胜任工作,究其原因在于学校培养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完善。
2原因分析
2.1重理论、轻实践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当前地方高校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上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实践课程开设过少,实践学时过少。此外,地方高校一般将各种实践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中,但是对于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往往没有相应的实践教学制度作支撑,较主观、随意,并且实践教学课程内容较陈旧。在课程开设方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核心课程中一般涵盖了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课程,这些课程教材数量多,更新快,但是偏重于理论的介绍。有些教材虽然名为××理论与实务,但是实务部分一般都是具体某省市的社会保障管理条例、细则,缺乏实际操作方面的阐述,教师在授课时或者如蜻蜓点水,一带而过,或者根本不讲授,只是讲授理论部分。
2.2师资力量薄弱
由于近年来学校对教师的招聘普遍重视学历,近年来招聘的教师多是年轻没有经验的教师。这些教师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但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教师从学校到学校,没有工作经历,也没有实践经验;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急需的课程,师资更是严重缺乏,如社会保险精算等。经历了几年的扩招,高校普遍存在教师短缺的现象。当前人们只看到大学教师工资高,待遇好,工作清闲,却不了解上好一门课要付出多少精力。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的观点,认为高校的老师是太多了而不是太少了。人们对扩招后师生比例认识不足,大家都知道扩招后学生增加了多少,却没有多少人关注同时老师增加了多少。我国的高校生师比例比国外高出很多。在2012中国大学排行榜中,我国705所高校平均生师比为16.60︰1,地方高校形式更为严峻。相比较而言,欧美发达国家的生师比要低得多,例如美国11所著名大学生师比平均为6.7:1。一名成熟的教师约需要六年的讲课经验,一些落后地区的地方性大学一些有经验的教师流向大城市,导致学校在短时间内较难找到优秀的或者合适的教师人选,大量的课程压在其他教师身上,一名教师承担多门课程,负担过重,导致教师无暇在实践上花心思,下功夫。
2.3缺乏实践教学平台
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训软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实训软件往往偏重于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缺乏专业特色。很多高校误以想当然的认为该专业不需要实验室,在实训室的建设和实训软件的开发引进上不愿投资。另外,目前地方高校普遍存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基地数量少、接收能力有限;关系不稳定,缺少可控性;方向单一,选择范围狭窄,内容重复等问题。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较快地适应市场发展和需求。
2.4重科研,轻教学的高校管理制度
当前高校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学校和教师关注拿多少项目,发表多少篇论文,导致教师无心恋战教学,理论课教学相对较简单,上完课就离开,自身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更是被忽视。这主要和当前的高校制度导向有关,教师只要有了科研项目、发表了高层次学术论文就有了就会顺利的通过评职称,受到学校的重视,导致教师把大部分精力投放在科研上,对于教学本身敷衍塞责,更谈不上搞好实践教学了。
3对策与建议
3.1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许多高校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过于草率,没有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是简单的将任务交给某位教师去完成,结果导致培养方案目标不科学具体,课程体系不合理。地方高校培养的人才应为地方服务,但是由于事前没有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无法把握地方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这样制定出来的人才培养方案势必存在很多问题,诸如人才培养定位不准确,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毋庸置疑,按照此种方案培养出来的人才也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
3.2改革高校教师管理制度
针对当前一些高校存在的教师教学任务过重的情况,学校应通过大力引进人才、留住人才,降低生师比,减轻在校教师的工作压力,确保教师有足够精力投放在实践教学上。对于高校教师而言,除了具备专业理论知识与一定的研究能力,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行业的了解,当前许多高校在招聘教师时对学历有明确的要求,而对实践经验方面大都没有要求。面对这种局面,高校应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加大实践人才的引进力度,同时为了激发教师在教学方面的积极性,学校在教学工作量计算上,应增加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除此之外,在教师职称评定方面也应加大实践教学经历在此中所占的比重。
3.3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高校应加强现有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通过鼓励骨干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如安排教师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习锻炼,提高其业务能力;鼓励老师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讨论相关的会议,鼓励教师参加国家的有关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等。此外,在现有师资力量的基础上,地方高校还可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担任本专业学生的各种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或兼职授课教师,建设专兼职相结合、优势互补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3.4改进实践教学方法
为培养具有一定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在课程设置中需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可引导教师在授课中采取多种教学方法,例如案例分析法、情景模拟法、小组讨论法、现场观摩法等,让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从执行层面了解实务知识,从而更好服务于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同时,应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扩大校外实训基地的数量,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3.5建设实践教学平台
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际业务工作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打造实践教学平台非常重要。为此,高校应建立劳动保障业务模拟实验室,引进诸如“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教学软件,让学生模拟和实验我国劳动保障体系结构和运作模式,在实验室中开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实训操作,以提高学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能力,更加真实、形象地消化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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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的分析
首先,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占了主导地位,但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还很多,一是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使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实现市场化;二是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其次,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
再次,市场化改革对体制内和体制外两大就业群体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对国有部门和其他体制内的就业人群来说,主要表现为就业灵活性的加强,而对非国有部门和其他体制外的就业人群来说,则表现为政府规制的逐步强化。
此外,劳动关系总体上稳定,但局部问题突出,潜在的问题和矛盾严重,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难度加大,非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侵害严重,农民工就业状况差且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善,非正规就业人群就业状况堪忧,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劳动关系调节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等。
二、我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
我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
第一,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
第二,进一步推进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
第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维护私营企业劳动者的权益。
第四,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规范,切实维护非正规就业人群的权益。
第五,改革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
三、改善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的具体法律措施
(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在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首先,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提高这支队伍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执政为民的意识。其次,提高他们的劳动法规政策知识水平和依法执法的专业技能。再次,建立与当地劳动用工状况相适应的执法队伍。第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摄像或者录音等取证所需的执法设备。第五,强化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从目前的劳动用工状况来看,这些执法人员即使每天都去企业检查和监察,也是无法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的。第六,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察结合起来。每年都应当明确监察工作的重点,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日常检查不能间断。第七,完善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仲裁院的工作条件。第七,通过大众媒体及时把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公开报道。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1.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2.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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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剩余劳力转移的现状及特点
自发的劳务输出成为主要输出形式,转移总量大。近三十年的经验表明,劳务输出是我国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全国许多省份均曾采用有组织、有计划的劳务输出形式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但是,作为农业大省的贵州,则不同,绝大多数农村剩余劳动力是靠亲戚、朋友和邻居介绍自发流向省外的。从1987年到2006年的十年间,全省共计向省外输出574.53万人次,其中有组织的输出为118.01万人次,仅占输出总人次的13.1%。从现有的资料可以看出,2006年,贵阳、遵义等六个地区的农业劳动力总量为1005.41万人,其中农业从业人员数达到了926.82万人,占农业劳动力总量的92.18%。转移出去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人数为303.36万人,占农业劳动力总量的30.17%,也就是说近三分之一的农业劳动力实现了转移就业。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以跨省劳务输出、流向二、三产业为主。从1987年至2006年,贵州全省共计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900.89万人次,向省外输出574.53万人次,占输出总人次的63.8%。2006年遵义向省外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比例占劳动力输出总人次的84.01%,六盘水向省外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比例占劳动力输出总人次的72.75%。2002年,全省输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中,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数占转移劳动力总人数的96.61%; 2006年,该比例达到97.05%。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为主,就业不稳定。在已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多数。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超过了当地劳动力转移比例的一半以上,遵义达68.78%,六盘水达53.88%;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相对较多,接近或超过当地转移劳动力比例的三分之一,如遵义占26.09%,六盘水达到39.88%;文盲、半文盲在两个地区的比例均低于0.5%。
文化程度的高低决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率的高低,文化程度越高,转移率越高。由于外出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力学历普遍偏低,而且外出者大多未经过职业培训,缺乏劳动技能,致使90%以上的务工者不能进入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就业空间小,部分只能从事“背篼”式的体力运输,或主要从事建筑、搬运、餐饮、家政以及一些危险行业的工作,缺乏保障,所以稳定性差。
实现本地转移机会小、就业空间有限。近几年贵州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快,城市化进程中住房建设大量铺开,使得交通业、建筑行业对劳动力需求猛增。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以及旅游业的悄然兴起,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提供了岗位。但是,由于剩余劳动力及新增劳动力数量巨大,加上本地就业岗位仍然有限,故真正能够实现就地转移的机会还是少,就业空间是非常有限的。
贵州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制度不完善,城乡劳动力待遇不同等
城乡户籍制度、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以及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都不同程度的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身份与地位、就业、住房、婚姻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与劳动维权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蔡等通过分析测算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本地劳动力的工资差异中,有76%是被户籍制度和其他一系列城市偏向福利体制所造成的劳动力市场上歧视政策带来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业具有不稳定性、短暂性和周期性。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转移进城的农民工在住房、医疗、养老以及其子女读书等方面都不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制度不健全最终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离乡不能离土。同时,农用土地的不流动性,又制约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就业信息不畅,市场机制不健全
贵州省内各级地方政府虽然均设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也都建有农民工劳务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并定期人才需求信息,定期召开人才招聘会,但是由于受交通、经费、通讯等因素的影响,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工不完全接受。农民工获得信息的渠道主要是“投亲靠友”,信息来源极为有限。再加上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不力,没有形成市场化的就业中介体系,劳动力市场管理混乱,马路市场随处可见。基础设施严重缺乏,信息服务网络不健全,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劳务供求信息供供需双方选择。
(三)劳动力整体素质低,缺少专项技能
已经实现转移的贵州农村剩余劳动力学历层次普遍偏低。就贵州经济实力较强的遵义而言,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据了本地区劳动力转移总量的26.09%,接近本地区劳动力转移总量的1/3。就六盘水而言,在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了本地区劳动力转移总量的39.88%,超过劳动力转移总量的1/3。在以上实现转移的劳动力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所占比例很大,遵义达到68.78%,超过了劳动力转移总量的2/3,六盘水达53.88%,超过了劳动力转移总量的1/2。农村职业技术学校经费紧张,实用型师资太少,所谓的技能培训,在相当程度而言是走过场。加上劳动力市场运作不规范,劳动力供给市场与企业需求市场不协调,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岗位,相当部分企业求才不得。
实现贵州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转移的对策
(一)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效机制
首先,创新制度,强化服务,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各级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制度。通过调研,全面掌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资源状况,建立和完善农业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劳动力就业培训,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保障。其次,建立和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制度,确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障。第三,逐步改革现行户藉管理制度,把多年在城市工作且有稳定收入及居住条件的农民纳入城市管理,使其市民化,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社会福利待遇。第四是实行城乡劳动力统一就业制度,农民在城市就业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同工同酬,一律平等。第五是实行城乡统一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使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样享有社会公共产品,拥有公正、平等的待遇。
(二) 创造条件并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
首先,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研究并建立包含城乡劳动力的统一就业统计制度,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畴。改革劳动力的流动就业证管理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适合供需双方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办法。其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基层部门建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就业服务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省、市、县三级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各尽其责,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术培训、劳动保障事务、就业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再次,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各级就业机构,特别是县就业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疏通就业渠道。最后,建立就业信息网络,及时就业信息。加强各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相关档案,及时了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愿望以及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更新相关信息数据,形成―个连接政府、学校、企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于一体的劳动就业信息网。
(三)加强就业教育
首先,抓好农村基础教育与成人教育。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恰当定位,抓好职业中学的教学质量,注重实践性教学的实施,强化职业教育的特点,作好学生的职业分流,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对口就业。政府应配合相关部门对现有的农村职业学校进行清理和评估,内容包括资金来源,教师状况,学校规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等。另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村里担任村级领导或领导助理。
其次,抓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培训。通过培训,使得外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专业技能或实用技术,逐步实现从体力活向技术活的转变,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市场竞争力。当然,各地应以市场为导向,抓住教育、培训、就业三个关键环节,遵循市场的运作、政府指导和部门协调的原则,积极探索“定单培训、定向输出”的新模式,以实现教学培训与转移就业的良性互动。
再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或民间社团,投入人财物联合办学,鼓励他们将培训工作前移至劳务输出地,由输出地相关部门对农民工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四)加快产业发展以增加就业机会
首先,有效利用现有的煤、电和能矿等资源,按照产业链生产的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原材料工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建立从原材料到制成品的完整生产链。如在六盘水市的盘县和水城、黔南州福泉市、余庆的构皮滩、乌江等地建立相应的产业链园区。其次,借助多彩贵州的宣传,加快发展特色产业(如烟、酒、中药材、茶叶、少数民族装饰等),如在德江建立天麻的生产和加工,在湄潭、凤岗建立茶叶生产和加工产业链、在仁怀市及周边以茅台酒为龙头品牌建立白酒制造的工业园区等。再次,依托三线企业的人才和科技优势,积极发展装备制造业和适合贵州的战略性新型产业,如小河工业园区、新添寨工业园区等。最后,通过旅游业以及休闲农业的开发,带动酒店、餐饮等行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休闲经济,如开辟红色旅游线路(如:遵义-赤水-息烽),少数民族风情游线线路(如红枫湖少数民族风情游、黔东南少数民族风情游等)、自然观光线路(如:黄果树-龙宫游、梵净山自然风光游、荔波大小七孔风景游等)、温泉度假休闲游(如剑河温泉、石阡温泉休闲游等)。通过产业的快速发展,创新更多就业机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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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执行《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文,以及《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文精神。技校教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7月下旬进行,申报对象为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请各市将送审材料于5月25日前报送省技校职称办(以市或厅局为单位、逾期10日不再受理)。请各单位申报人员严格按照统一要求(见附件一)报送材料,并按省物价、财政核准的收费标准,每人缴纳评审费400元(申报正高及破格申报者500元)。申报材料不足或手续不全的作无效材料处理,材料未按清单要求整理将予以退回。
2、各市以学校为单位,按照结构比例,对申报人员行筛选,通过组织考核、群众公示等办法确保让表现好先的人员申报,表现差的人员延缓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申报侧重为一线教师和长线专业(兼顾其他人员和专业),具有突出贡献和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优先申报,同时各市须在限定申报名额内申报(见附件二)。教授级高级讲师申报情况需在本单位公示,评审时应按规定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3、凡破格申报者任期内年度考核须合格,并具有一次单位(同级)以上表彰(先进)(提供为优的年度考核表或先进表彰证书),同时填写破格证明(说明符合破格申报及评审条件的哪几条,单位盖章确认)。破格人员申报情况需在本单位公示,评审时应按规定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4、凡经省技校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省人事厅职称办确认,具备技工学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职称办统一到
二、申报评审的条件和规定
1、申报专业须与申报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按要求归类(具体归类见附件三)。外语和计算机必须有人事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或有免试证明(有关文件规定免试者),除此之外严格要求(50周岁以上的老教师、获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可适当从宽填业务骨干审批表)。单位学科带头人请填写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见附件四)。
2、后学历须相同或相近专业,且满1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评审。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年龄45周岁(含)以上者,可作为符合破格申报及评审条件之一。
4、确实在学校工作各方面表现突出优秀人员如在评审时未评上,学校可暂根据实际情况低职高聘。
三、申报评审的材料要求
1、各市随申报人员简历表集中交申报者1寸免冠彩照一张备用(照片后写姓名,以信封装)。
2、技工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表由各市依据省规定格式自行印制,任期考核表到市职称办申领或依人事部门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3、申报材料中需有“**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市职称办申领),一式5份。
4、凡是发表的论文均提供复印件不提供原件,但需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发表,同时复印期刊杂志的封面与目录(不需要提供整本刊物)。
5、申报材料档案袋须整洁牢固,每人一个档案袋(至多不超两袋)。
6、申报以市劳动保障局(或厅局)职称办为单位,集中填报《**省技工学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简历表》一份(见附
五,不开委托函,请市人事局职称办在简历表上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几人申报的意见)。
7、各市填表人需对照申报人评审表认真填写简历表的有关内容,防止出错。
附:
1、**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材料清单
2、**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称名额分配表
3、**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专业归类对照单
4、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
5、**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简历表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一
**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材料清单
第一部分(3份评审表不装订)
一、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1、外语考核合格证(省人事厅印发)复印件或免试证明(相关文件规定免试者)。
2、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省人事厅印发)复印件。
3、破格申报者应提供破格证明(说明符合职称评审条件之破格评审条件中的哪两条,单位盖章确认)。
[注: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均提供单位盖章证明的复印件(破格申报者和破格证明一起),装订在其中一份评审表的第2页上。]
二、**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市职称办申领)一式5份。
第二部分(分三分册装订)
第一分册:
1、专业技术人员任期综合考评表(即省、市职称办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5个年度的综合考核表,反映教学工作量情况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1份;
2、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表1份(即各市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格式印制的技工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表,破格申报者2个年份以上);
3、学历证明材料(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4、现任(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5、反映本人实际动手操作水平的技术等级证书;
6、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7、其它能反映本人业绩的奖励证书、荣誉证书(含所教学生获奖证明等);
8、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
9、班主任证明;
10、公开课、课题组织、教研活动证明;
11、帮教证明(申报副高对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正高对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2、身份证复印件;
13、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申报正高、破格申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填写)。
第二分册
能体现本人业务水平的、任职期内使用的二门课程各2章教案(政治、语文、数学、体育、英语等课程可提供不同类型或课型的教案)。
第三分册(申报正高侧重此类材料)
1、主编或参编的教参、教材及论文(正规刊物发表)专著等。
2、其它能反映本人业绩和成果的材料。
说明:
1、复印件如公章不清晰请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正式发表的论文请提供复印件,同时复印期刊杂志的封面和目录,以判明刊物级别。
3、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应由两位非同一单位工作的专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应加盖专家所在单位的公章(证明其专家身份)。
篇12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建设有待加强
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监察立法,在法律的层面上,《劳动法》虽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但只有4条规定,原则性较强,不足以对整个劳动监察制度作出具体的指导。《安全生产法》针对的是工作条件的安全,《矿山安全生产法》仅仅针对的是矿山安全,难以扩大到劳动监察的各个方面。实践中,关于劳动监察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上,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另外一些部门规章对其也做了一些规定,如《关于实施若干规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很大的不足,众所周知,法律的位阶决定了该法律规范在国家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同时反映了该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的社会重视程度,更重要的是决定了该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力度。同时,我国的劳动监察立法也体现出重实体轻程序、重国家机关的权力而轻公民的参与的特点。
(二)劳动监察体制不健全
在实践中,我国现有的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级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置劳动监察局,负责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设置劳动监察局或监察总队、支队,地市一级设置监察支队或者大队;县、区一级设置监察大队或者中队。根据劳动监察体制的设置,各级劳动监察机构隶属于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其人员、物力等由其隶属的劳动行政机关统一调配,业务上一方面接受上级监察机构的指导,同时又受本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地方政府对监察机构的部门设置、人员的配置、物力的支持有绝对的权力,这种监察体制的设置给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重招商引资而轻执法检查,将劳动监察同改善投资环境相对立起来,对劳动监察工作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监察执法工作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劳动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力、进行监察活动时不免会受到其上级和本机领导机关的诸多制约,造成监察执法不力的后果。
(三)劳动监察人力不足,劳动监察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劳动监察员,是指依法代表国家机关执行劳动监察活动的人员,在我国,主要包括专职和兼职监察员,劳动监察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根据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末全国共有机构327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2万人。截至2008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9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7%。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3万人。 2009、2010年的数据未作公布,但根据最大的发展速度,现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最多不会超过3万人,但是,截止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995万人,预计2010年,会超过8亿人,劳动监察员的配置远远跟不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甚至满足不了国际劳工组织对转型国家监察员配置指导要求。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监察案件与日俱增,且呈现出涉及人数较多、处理程序繁杂、调查取证困难、办案时间长的特点,劳动监察工作任重道远。2005年至2006年9月底的21个月内,全国劳动监察机构受理群众举报立案专查案件40.9万件,2008年以来,中国的劳资矛盾事件进入高发期,在2008年一年内,这个数字就达到了48.1万件,2010年33.6万件,另一方面,劳动监察力量却相对薄弱,远远满足不了执法需要,所出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劳动监察员是劳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他们的组织状况、人员素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动监察工作的广度、力度和质量。但是从我国的目前实际水平来看,劳动监察人力配置并不是十分的理想,对于劳动监察员的任职资格,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对于一般劳动监察而言,《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要认真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3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对于特殊监察,对监察员的条件也有特别的要求,如《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员作了具体要求。但在实践操作中,“有些地方不管学历高低、专业是否对口,是否从事过劳动监察工作,是否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只要是转业军官、退伍兵、中专毕业生和劳动监察系统家属的子弟都有可能进入这种队伍,只要进入这支队伍,都能顺理成章地成为劳动监察员”。
二、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路径
(一)加强劳动监察法制建设
目前,劳动监察法律位阶不高确实是困扰劳动监察工作的一个重大瓶颈,因此应加强劳动监察法制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劳动监察法律位阶,如在《劳动法》中加大劳动监察的相关规定。提升其法律地位,以便更好地推动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另外也可以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如我国—台湾地区即采取这种形式,于1993年公布《劳动检查法》,采用专门立法的的形式对劳动监察予以规制,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劳动监察法律规范的位阶,另一方面专门、统一的立法也可以避免法律法规的冲突。
(二)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监察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方面要增加编制,增加监察员数量,另一方面,要建全兼职劳动监察员制度,吸收各行各业政治觉悟高、法律意识强、服务热情高的有志之士加入兼职队伍,解决监察人员人手不足的困难。
另一方面,在加强队伍建设的同时,应不断提高监察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应当进一步明确。作为监察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劳动法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要加强监察人员的角色意识、服务意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忠于职守、不畏权势、主动热情、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遴选应该在学历上设置一个基本的门槛,即本科以上学历。同时,由于劳动监察的技术性要求较强,因此在选拔监察员的时候要有技术上考量,如“劳动监察经常涉及法律事务,劳动监察员上岗之前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具有从事劳动业务的经历,劳动月考核应当合格等”。在矿山、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等方面,专业性要求要更强,监察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或资质。对于在职的劳动监察员,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提高我国劳动监察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推动监察队伍的职业化步伐,促进劳动监察事业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监督,提高劳动监察的效率和透明度
没有监督制约,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现代法治,失去了监督制约,权力也必然产生腐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是完善国家管理,防止的重要机制,面对我国现行对劳动监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应该内外结合,共同监督,具体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强化行政监察。行政监察与其他的监督手段相比具有程序简便、过程和形武相对简单的优点,不少程序方便易行,加上行政管理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快速解决问题。同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成本较低,即使有当事人申请的行政复议也不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因此应当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在劳动监察执法活动中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2、利用和各种外部监督手段,切实加强对监察机构的监督。应当多策并举,提高广大群众对劳动监察的参与度:要设立相关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们检举、揭发违法用工行为以及劳动监察机关的不作为、越权、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设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于举报者严格保密,确保其免于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的报复侵害,促使人们敢于举报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不断扩大媒体监督的广度,解决监督的局限性问题;加强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如多方的联席会议,提高社会组织对劳动监察事业的监督和参与度。
(四)转变经济发展观念,加大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支持
在目前的体制之下,地方政府对劳动监察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比较现实的做法就是督促地方政府转变思想意识,从长远利益出发,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大对劳动监察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以此建立起更加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减少群体性的突发事件,维护政府良好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篇13
香港《最低工资条例》经过香港立法会连续三天41小时马拉松式辩论,终在2010年7月17日晨6时半以高票三读通过,最低工资将于2011年上半年正式推行[1]。相较于祖国大陆,香港最低工资在立法上虽确立较迟,但之前已在个别行业有推行经验,此次立法立足于香港现实,同时多方考察先行国家的立法经验,在立法技术与立法内容方面均有可兹圈点之处。作为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香港最低工资立法亦将为大陆完善已确立十余年的最低工资制度提供借鉴视角。从借鉴的角度来看,香港最低工资立法在下述三方面具有特殊意义。
一、以管制影响评估技术构建立法框架
管制影响评估是OECD自1997年以来一直向其成员国推荐使用的立法技术,香港原属政府――英国政府于1998年即提出“优化管制”项目,用管制影响评估取代了管制评估。完整的管制影响评估包括五个部分:立法目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可考虑的替代性方案评估、对受影响的部门和组织的评估。对管制立法各子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全部或部分评估类别[2]。管制影响评估旨在通过严格的,以证据为依据的对决定过程的检验,来确保新的管制立法的质量[2]。
最低工资立法是国家以公权力对劳动力市场实行最低价格管制。它涉及企业、劳动者以及区域竞争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与最低工资之间存在作用与反作用,这使得最低工资在不同的变量下作用迥然。就香港而言,近年由于经济结构正向高增值和知识型经济方向转型,低学历和低技术工人难以就业或转职,贫富悬殊问题不断加剧,在职贫穷问题日渐凸显,基尼系数一直呈上升趋势。有鉴于此,工会和政党对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最低工资制度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3]。但同时来自企业界和经济学界反对的声音也不在少数[4]。关于最低工资的水平选择、适用范围等也均有诸多争议。
为了使立法更具说服力,同时使各不同利益方可以认同立法的制度选择,香港在最低工资立法中采用了管制影响评估的框架,例如,在立法的必要性方面,立法机关评估了由企业自愿实行最低工资的可行性,立法机关出具了政府方面自2006年以来,以自愿方式为清洁工人和保安员安排推行的“工资保障运动”的两年检讨报告,报告了显示以自愿参与的方式推动工资保障的局限。运用管制影响评估分析最低工资的各项政策选择,预测不同政策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选择现有政策的原因,可以增强立法的公信力。大陆在完善工资制度的过程中,可考虑引入管制影响评估的框架,使得最低工资立法的考虑更为周全,利益取舍更为合理。
二、以委员会形式决定最低工资水平
最低工资对工人的受惠程度、对企业的负担程度、对就业的影响程度均取决于水平。2010年初,笔者所在的课题组曾就香港最低工资立法进行调研,有关人士坦言:“雇主现在不反对立法,但他们关注工资水平。” [5]在《最低工资条例》批准之前,香港根据国外经验,成立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就首个法定最低工资的合适水平向政府提供意见。临时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劳工界、商界、学术界和政府政策局/部分,以便委员会进行客观和不偏不倚的讨论。临时委员会在讨论建议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将按照其职权范围,采用以数据为依据的原则进行数据研究及分析,并广泛咨询持份者[5]。随着《最低工资条例》的通过,该委员会转为正式,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3部,委员会由13人组成,包括1名主席及12名委员,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委员方面有3人属官方委员、3人属商界委员、3人属学术范畴委员以及3名劳工界委员。主要职能为: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报告它就订明每小时最低工资额的款额作出的建议。
采取委员会的形式决定最低工资水平,并非香港所创,根据ILO的统计,在21%的国家,实行的是由政府或一个三方机制决定的产业或职业性的最低工资标准[6]。以美国为例,美国劳工部负责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工作,一般是交由一个专门的工资委员会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该委员会直属劳工部,归劳工部长领导并向部长负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劳动部门代表、雇主的代表、雇员的代表组成[7]。
大陆目前最低工资水平的确立机制由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和第9条规定,最低工资的确定程序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最低工资方案,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2)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4)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从前述规定看,中国目前仍采行政机关主导模式,其中虽有会同企业家协会、工会拟制方案、征求意见的程序,但企业家协会、工会的意见只对政府的最后决定起参考作用。工人代表、企业代表并未能以投票的方式对最低工资水平构成实际制约。工人缺乏对最低工资水平形成的影响力是大陆低工资水平低于国际水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中注重劳动者尊严保障
在反对最低工资的声音中,最为突出的当算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冲击,认为最低工资会导致弱势社群及青少年失业这一观点,从来都是经济学的主流结论。① 如果论者正确,那么最低工资的实施将可能导致这类群体处于易失业状态,部分人士将沦为社会救济的领受者。对希望以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来说,长期失业将危及其所兼持的尊严价值。出于保护劳动者“尊严”的考虑,香港《最低工资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作了体贴规定,设立了两类适用排除,一类是法定排除,另一类是自愿选择排除。
法定排除的适用对象是留宿家庭佣工和“实习生”。对于这两类法定排除,法案作了详尽的管制影响评估,就家庭佣工而言,法案认为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如果对其适用最低工资,表面上家庭佣工的收入会增长,但其收益很可能被风险相抵,因为,一旦如某些持份者所言,将外佣纳入法定最低工资并订明标准工作时数,很多家庭将因承担不起高费用而将外佣解职,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外佣政策。从受影响的群体角度看,在2008年第四季度,香港聘用外籍家庭数目约为207 500,同时,根据特区政府统计处提供的数字,在1998―2008年期间,25~45岁女性的劳动人口参加工作率由66.5%上升至76.6%。如果对家庭佣工适用最低工资,前述家庭中的部分将可能因支付不起费用而由家庭中的女性停职在家从事家务,这些家庭和女性将因之受到负面影响。法案最后分析了目前的替代方案,当下,除了已存在最低工资3 580元外,留宿家庭佣工还享有免费住宿、免费膳食等非现金利益。对于实习生的排除,主要考虑是如果实行最低工资,将可能影响实习生的实习机会,使其无法完成从实习生到熟练工的转换。
自愿排除的适用对象是残障人士。法案出台前,政府劳工处曾与五十多个康复团体举行正式及非正工会面,包括获社会福利署资助提供职业康复服务的非政府机构、自助组织、家长组织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此外,也与30名曾聘用或正聘用残疾人的雇主代表会面,汇集的主流意见表明,为了在残疾人士的工资保障和就业机会之前取得合理平衡,应制定特别安排,从《最低工资条例》规定看,这种安排包括:现时已受聘的残障雇员,即使合约薪金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仍可选择按现有合约支薪;或支取法定最低工资;或残障雇员接受生产能力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按比例定立最低工资。对于残疾人士的生产能力评估,只有持有由政府设立的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发出的有效残疾人士登记证的人,方可接受。雇主按照《最低工资条例》 支付予残疾人士的最低工资,少于须支付予非残疾人士的最低工资。为防止无良雇主滥用评估机制,提出评估的权利归于残疾雇员而非雇主。残疾人士有权根据其身体情况和就业需求,选择是否进行生产能力评估。
香港最低工资规定针对残疾人士的这种特别设置,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士的就业,使其有能力自食其力,维护人格尊严。大陆《最低工资规定》目前实行的是平等原则,并无对特定行业或人员的排除适用,但适用水平存在省际和地区差异,这种设置对于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国家具有合理性,但无区别的平等适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残疾人就业的竞争力,在未来修订时,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经验,对残疾人士的最低工资作出特别规定,以保障其劳动尊严。
参考文献:
[1]香港最低工资例通过或冲击六大低薪行业[EB/OL].,2010-07-18,2010-07-24.
[2]OECD.Towards Better Measurement of Government: OECD working Papers on Public Governance 2007/1[EB/OL].OECD Publishing,2010.
[3]何锡江.澳门最低工资测算模型及决策支持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54.
[4]高爱娣.香港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争论与探讨[J].理论前沿,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