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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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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论文

篇1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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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必须加强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补贴的存在与否,需要证据的支持。由于补贴是政府行为,因此,方要成功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渔业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渔业补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方调查机构的渔业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渔业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渔业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国外对华实施渔业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渔业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论文关键词]渔业反补贴反补贴调查预警应诉

[论文摘要]渔业反补贴是持续性事项,是对渔业补贴的对抗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渔业贸易正常流动造成的扭曲效果。国际社会尚未对渔业补贴新规则达成一致,对渔业反补贴仍然沿用传统的SCM协议既定的规则。我国渔产品出口遭遇反补贴调查将成必然,为此,我们要作好理论调研、加强预警并积极应诉。

参考文献

篇3

一休闲渔业旅游概念的界定

休闲渔业旅游,包含的概念有三个,休闲渔业旅游。其组合,可以是休闲渔业,也可以是渔业旅游,或者休闲渔业旅游。休闲是指免于工作家庭社会的责任之外,个人觉得自己的意愿所从事的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松弛娱乐或扩大知识促进社会参与实践创造力。关于休闲渔业的概念,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有所涉及。最早对休闲渔业进行定义的是台湾著名经济学家江荣吉教授,认为:休闲渔业就是利用渔村设备渔村空间渔业生产的场地渔法渔具渔业产品渔业经营活动渔业自然环境及渔村人文资源,经过规划设计,以发挥渔业于渔村休闲旅游功能,增进国人对渔村与渔业之体验,提升旅游品质,并提高渔民收益,促进渔村发展。洪惠馨先生在《大力发展休闲渔业拓展渔业发展空间》一文中定义:休闲渔业,是利用海洋和淡水渔业资源陆上渔村村舍渔业公共设施渔业生产器具渔产品,结合当地的生产环境和人文环境而规划设计相关活动和休闲空间,提供给民众体验渔业活动并达到休闲娱乐功能的一种产业。研究休闲渔业的林法玲专家认为:休闲渔业是以资源为依托,从市场需求实际出发,通过渔业和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餐饮等行业与渔业结合为一体,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结合,提高渔业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渔业。国内多数专家认为,休闲渔业是一种集渔业旅游休闲为一体的新兴产业,它不同于普通的渔业,因为它具有包括旅游休闲娱乐业的性质;也不同于以生产为主要目的的第一产业,而属于以服务增殖为特性的第三产业。国内也有专家定义:休闲渔业是在资源开发和环境护协调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将休闲娱乐餐饮等活动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渔业资源和旅游资源优化组合的一种新兴产业。上述专家对休闲渔业概念的表述虽各有侧重,表达形式各异,但其共识点有三:一是休闲渔业要利用渔业资源;二是休闲渔业是将传统渔业与第三产业相结合的新型渔业方式;三是休闲渔业是一种新兴的产业。

休闲渔业相对于传统的渔业而言,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从从事的目的看,传统的渔业生产方式是渔民为了生存而进行的捕捞行为。其生产目的是为了获得捕鱼量,销售后获得渔业经济收入,从而维持生计。获取渔业经济收入是传统渔业生产的唯一目的。而休闲渔业是为了活化渔业资源,吸引渔业从事人员以外的人,也即旅游者的参与。旨在为前来观光休闲的客人即旅游者创造和提供体验渔民捕鱼生产方式的机会,通过旅游者对渔民生产生活方式的亲身体验,获得身心的休闲与放松,体验另一种生活情趣,从而丰富人生的阅历,增加人生经验。也就是说,渔民是通过旅游者休闲的取得,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的。渔民从事休闲渔业作业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渔业经济收入,但这不是唯一的目的,休闲渔业的目的具有双重性,也即创造渔业收入和为旅游者创造休闲体验。除此,休闲渔业其活动的主体活动的时间活动的空间范围以及活动形式等也与传统的渔业不同。休闲渔业更注重活动主体的参与性,体现出活动时间的短暂性以及活动形式的多样化。根据休闲渔业的这些特征,结合旅游业特点,认为可将休闲渔业旅游概念表述为:休闲渔业旅游是以现有各种渔业资源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休闲为表现形式,将旅游活动与现代渔业生产活动结合为一体的一种新型的体验型的旅游产品。

而对于渔业旅游,目前旅游业专家涉略的还不多,尚没有对渔业旅游进行定义。笔者认为,休闲渔业是个人或团体从事经营的一种关于渔业方面的旅游产品,是渔业旅游的一个组成部分,渔业旅游即是由一种以上休闲渔业旅游产品构成的多种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组合,是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组装,通常也指关于休闲渔业旅游的线路或者游程。

二休闲渔业旅游类型

对于休闲渔业,台湾专家将其分成五种形态:一是运动形态,主要指以钓鱼为主的体育运动。二是体验形态,让游客直接参与渔业生产活动,如采集贝壳等。三是食鱼形态,表现为旅游购买,品尝海鲜等方式。四是游览形态,指游玩,观赏渔业劳作的观光形式。五是教育文化形态,主要是水族馆渔业博览会及各种展览会等,带有一定的教育性和科普性。

根据以上五种分类,国内一些休闲渔业研究专家将现代休闲渔业分类为:生产经营型,指一些渔场以渔业生产为主,以垂钓为辅的生产经营方式。休闲垂钓型,指一些专业垂钓园和设施较完备的垂钓场以开展垂钓为主,集游乐健身餐饮为一体的休闲渔业。观光疗养型,指一些公园山区及沿海地区结合周围旅游景点,综合开发水资源,“住水边玩水面食水鲜”,既有垂钓餐饮,又能观景休闲度假避暑。展示教育型,指一些水族馆以展示海洋鱼类为主,集科普教育观赏娱乐为一体的现代博览馆。

除此,对于休闲渔业分类还有多种。2004年12月,在浙江省休闲渔业之乡舟山市举行的休闲渔业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对休闲渔业类型进行了多种划分,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一是将休闲渔业划分为休闲养殖垂钓型涉渔运动观光型;旅游综合配套型;二是分为海陆养殖垂钓型渔业生产体验型领略渔村风俗型海岛观光游览型和休闲综合配套型。三是分为体验型品尝型观赏型和综合型。四是分为以海钓为主,集休闲娱乐于一体的运动型,以旅游为主,集休闲观赏于一体的游览型,以品尝海鲜为主,集休闲购物于一体的品尝型。五是分为休闲垂钓型生态观光型生活体验型和综合配套型。

而对于旅游产品的划分,依据划分标准不同,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根据旅游目的标准,可分为观光休闲度假探亲宗教修学以及参与性专题旅游产品。笔者认为:渔业作为旅游活动,应该根据旅游者参与方式参与程度旅游目的的不同来进行类别划分。类别的数量可以因地制宜,以浙江舟山为例可分为四类:一是单纯性观光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即单纯让旅游者乘上渔船,绕岛屿或者附近海(湖)域,欣赏和领略海岛风光,或岸上驻足欣赏观光海(湖)景,同时感受渔民捕鱼的经历。如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乌石塘嵊泗县菜园镇的休闲渔业旅游便是。二是参与型休闲渔业旅游,即旅游者或是乘上渔船参与捕鱼或是在圈定的深水网箱内凭杠垂钓或是在小岛(湖)边上垂钓,也可在海边赶海。使旅游者充分体验到参与的乐趣。如舟山市定海区的半岛娱乐园普陀区蚂蚁岛的渔家乐项目岱山县秀山岛的休闲渔业旅游项目以及嵊泗县的田岙村渔家乐项目等均是。三是娱乐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就是说,旅游者既参与休闲渔业旅游活动,又可以休闲娱乐。如舟山市嵊泗县位于中心渔港的“海上人家”旅游项目即是。旅游者既可以乘船捕鱼,又可以享用丰硕的劳动成果,同时还可以一边欣赏音乐或高歌一曲,达到充分的休闲效果。四是科普教育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即以教育为目的休闲渔业旅游,包括各种渔业博物馆海底隧道水族馆等休闲渔业旅游产品。

三发展休闲渔业旅游的重要意义

休闲渔业与旅游业相结合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旅游产业,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本第一产业的渔业变为第三产业的旅游业,渔业仅仅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一种资源,一种工具,是众多旅游产品项目之一。休闲渔业旅游发达地区,普遍而言是渔区。在渔业发展内外环境不很理想的情况下,发展休闲渔业旅游,具有一定的意义,主要体现为:

(一)休闲渔业旅游丰富了旅游地旅游资源,构建旅游地旅游品牌

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开发,丰富了旅游地旅游产品种类,特别是对于旅游资源较为贫乏的旅游目的地,可以将休闲渔业旅游产品挖掘策划成为当地主打旅游品牌。

(二)休闲渔业旅游有利于解决渔区渔民转产转业问题,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

在海洋渔业资源减少捕捞海域受限渔民出路存在困难的渔区,休闲渔业旅游的开发,为无路可走的渔民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开阔了就业空间。同时,休闲渔业旅游目的地普遍在渔村,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其区位优势较弱,交通不太发达。休闲渔业旅游的开发,可以带动渔区交通业餐饮业住宿业等其他旅游行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发展,调整休闲渔业发达旅游地产业结构。

(三)增加渔区旅游经济收入

由于休闲渔业旅游项目先期资金投入不需很多,又可以利用现存的闲置渔业器械与人力资源,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发展休闲渔业旅游,增加了渔区渔民的创汇途径,有利于提高渔业经济与旅游经济收入,达到渔业经济与旅游经济的双丰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对提高渔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休闲渔业旅游深得广大旅游者喜爱,满足了旅游者求新求奇重参与重体验的需求,迎合了旅游市场的需求。而从事休闲渔业旅游的人员原本都是渔民,休闲渔业一旦与旅游业结合,那么其产业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原来的第一产业渔业转化为第三产业旅游业,所以渔民身份与角色也相应发生变化,由原来的渔民演变为旅游业服务人员。旅游者对他们的要求,也以旅游服务人员的要求相对应。这就对渔民们提出了一个提高素质的要求。要求他们既具有渔业知识,也要具备旅游服务人员的素质。原来,渔民很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旅游业状况,经营上只注重经济效益,而现则需多方面提升自己。这样,渔民势必要改变生活方式,改变一些不良的生活陋习,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参加旅游业相关知识的学习。生活方式与业余时间支配方式的改变,渔民由闲散型生活方式向学习型生活方式的转变,既提高了综合素质,又提高了生活质量,有利于渔区的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篇4

1.2我国渔业的抗风险能力低下

随着我国经济和经营理念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渔业也经历着从粗放型养殖模式向集约型养殖模式转变。生产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得我国的水产养殖技术总是在创新-适应-报废-接着再创新的怪圈中循环,造成我国的水产生产水平不稳定的局面。科研成果的滞后性使我国的水产生产水平总是达不到最高标准。科研工作者对水产生产科学知识的普及力度也不够,使得渔民完全没有能力抵抗病害和人为灾害。由于鱼类市场化时间比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定的抗病抗灾系统,我国的科研工作者并不能准确地诊断出鱼类的病原菌,不能实现鱼类疾病的对症治疗,这也制约了我国水产业的发展。

1.2鱼类饲料产业化水平低下

我国是水产养殖大国,我国的水产养殖总量占据世界养殖总量的70%以上,所以,我国水产饲料的消费和生产也处于世界之最。但是,由于我国渔业市场化起步较晚,政府对渔业的重视程度也不够,相关领域的研究也较少,造成了我国的水产饲料生产工业和工艺较发达国家的饲料生产工业差距很大。我国已经开发出来的饲料大多针对半成鱼或者成鱼,能够用来饲养幼鱼的饲料很少。而且饲料直接关系着鱼类的成长期和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饲料工业的落后也造成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落后。我国的饲料生产量不能满足我国水产业对饲料的需要量,造成了我国不得不从国外进口昂贵饲料的局面,增加了养殖成本,制约了我国水产业的发展。

2我国渔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为了满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对鱼类食物的需要,也为了提高我国渔民的经济水平,应该加快现代化渔业生产管理体制的建设,将渔业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充分表现出来。

2.1渔业要以人为核心

渔业的领军者要明确市场风向,使渔业结构和鱼类品种与时俱进,带动我国渔业朝着健康、高效的方向发展,努力增加渔业利润。建设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渔业结构保障渔民的经济来源,保持渔民养鱼捕鱼的积极性。渔业管理者还要努力为渔民建设减灾防灾体系,为大户型渔民开设养鱼保险,保证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2.2保证鱼类的质量

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是各个行业的生存法则。鱼类养殖业也要树立起牢固的质量安全意识,保证水产品的安全,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健全水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大力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2.3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为了使我国水产业具有长远的发展前景,我国的渔民应该使用合理的养鱼捕鱼模式,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开展好对鱼类生长环境的保护工作,保护并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保护野生鱼类的生长空间、保护好濒危鱼类,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调一致,全面推进资源保护和环境修复事业。

篇5

佛子岭水库始建于1954年,可养面积1200hm2,1956年投放鱼种,1957年捕捞成鱼;磨子潭水库始建于1958年,可养面积466.7hm2,1960年投放鱼种,1961年捕捞成鱼,渔业利用50余年。由于两库地理位置同处于一个山区,同处一个类型的地带,所以水库的生态和理化因子基本相同,其气温、水温、溶解氧、各饲料生物含量和各营养盐类基本处在同一水平线,水库渔产量有过高产的记录,也经历过低产的波动。

1.2渔业发展现状

两大水库的渔业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建库初期10年,由于大量的投放和捕捞,渔产量逐年上升。第二阶段为第二个10年。由于放养品种、规格的不适应,敌害种群的危害和防逃设备的不完善,致使产量下滑入低谷。第三阶段为第三个10年。针对上述出现的矛盾,不断完善苗种体系,完善拦鱼防逃设施,调整放养结构和积极发展网箱养鱼,使两水库渔业产量逐步恢复。1986年,佛子岭水库创下建库以来历史最好水平,达327.5t,均产达273kg/hm2;1987年磨子潭水库创下建库以来的最高产量,达到140t,均产达300kg/hm2。第四个阶段为近20年。由于水面的全面放开,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原有的水上派出所不存在,渔政管理因缺乏人员、资金和必要的技术设备及山区、库区、贫困地区的特点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原处于主导地位的国营渔场因而处于破产倒闭状态。因此,水面处于抛荒状态,无人投入,只有索取。目前,两库库区群众和渔场职工仅靠养殖网箱和捕捞少量存鱼和库里的野杂鱼来维持生产、生活。尽管如此,在水库的合理放养、合理捕捞、防逃技术、控制敌害鱼类种群、发展网箱养鱼等方面探索出了一定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大体可归纳为:①投放适应水库生长的我国主要养殖品种四大家鱼,完善苗种生产体系,保证和满足水库鱼种投放的需要,并不断改善放养结构;②密切注意水库鱼类种群的变化,行之有效地控制敌害种群的发展和危害,使人工放养的种群始终占据优势,危害种群控制在最低限度;③两库都有防洪的任务。因此,完善拦鱼措施,做好防逃工作是水库渔业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④拟定合理的捕捞强度,充分利用水体和鱼类最佳生长期,不间断地做好自然经济鱼类的增殖和保护工作。

2可持续性发展探讨

2.1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库渔业生产机制

应本着有利于开发和发展,有利于改变只向水库索取、不向水库投入的原则,改变一家投入多家索取、不断产生利益矛盾的状况,既要能统又要能调。

2.2两库渔业发展潜力

2.2.1市场需求潜力大。我县目前人均占有水产品量不到10kg,远低于全省25kg、全国34.6kg的人均水产品占有量。因此,生产出绿色无公害优质水产品仍然会长期畅销市场。2.2.2可供开发利用的水面大。两库可养殖水面1666.7hm2,可用来进行天然投放、库湾养鱼和网箱养鱼。如果按天然鱼产量300kg/hm2计算,两水库每年的天然生产力至少在500t以上。

2.2.3引进和开展名特优品种养殖是水库开发的新课题。开展名特优品种养殖,是开发大水面一项新的工作,是提高水库生产力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技术措施。利用水库的自然优势,适当在水库发展名特优水产品,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也是走高效渔业的一条可行之路,如佛子岭水库利用网箱养殖鳜鱼和斑点叉尾鮰,利用流出的库水开展鳗鱼养殖,每年可产优质鱼700t,产值近5000万元。

2.3两水库渔业发展对策

2.3.1切实保护两水库水域生态环境。目前,水库两边森林覆盖率达90%以上,两库上游无任何工业污染,四季分明,气候温和,自然生态环境优良,是我省当前少量存有的无污染养殖区域。因此,必须保护好现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确保水域不受污染。一要在制定其他发展规划或兴建水利工程时,要充分考虑到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把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第一大事来研究;二要禁止在水库上游兴建工业厂矿,保护清洁水源,同时也要防止渔类自身污染,如网箱养鱼密度不可过大;三要强化渔政管理,严禁毒、炸、电等违法行为,对特种水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场、索饵场,应建立水域生态自然保护区。

2.3.2合理放养主导品种。青、草、连、鳙、鲤、鲫、鳊鱼是我国传统的养殖品种,也是两库养殖的主要鱼类,在目前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城镇,这些品种与目前的消费水平相适应,而且还有相当的消费时效,消费既不会过剩,也不会过时。在对大型水库可持续发展方面,仍然应以这些鱼类的养殖为主,同时坚持不懈地做好鲤、鲫、鳊等优质鱼种的自然增殖与保护工作,使水库生物饵料得到充分利用。

2.3.3调整渔业经营模式,合理开发水体资源。当前,水产界面临着结构调整、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最重要的是要转变观念。一要实现从追求单一产品(鱼)到复合产品的转变;二要实现从追求量的增加到追求质和量的统一;三要实现从只追求经济效益到追求经济发展和生态平衡的统一。在产品的开发方面,要努力适应生态条件的要求,从单一层次、单一产品的经济方式转向多层次、多方位、复合产品的开发。在养殖生产方面,要遵循清洁生产的原则,实行生态养殖,提供绿色产品。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变单一的养殖模式,推行水面多种形式经营,包括租赁、承包、股份制等,实现水面商品化,充分利用水体的交通优势,大力开发旅游、观光,休闲、游钓业。

2.3.4加大科技投入。大水面的开发,不是简单的投放和管理,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科学的决策管理和科学的养殖技术,这就要求水产科技工作者,要不断地更新知识,掌握和探索新的养殖技术。同时要加大科技推广力度,普及养殖新技术,依靠科技来提高开发效益,达到可持续发展。

2.3.5加强品牌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严格实行行业法规化管理,在生产环境、苗种选择、养殖管理、产品上市、检验检疫等方面把好关,生产出无公害、绿色水产品,要注重品牌申报,做大做强品牌文章,占领市场份额。

篇6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产权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奥斯特罗姆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刘新山.ITQ渔业管理制度与物权理论的关系.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11.

[3]梅多斯等.超越极限--正视全球性崩溃,展望可持续的未来.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篇7

一、自然条件和生物资源

鹿寨县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地处桂中稍偏北,属亚热带向中热带过渡地带。气候温和,热量丰富,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太阳辐射多,光热、水量基本同步,年均降雨量为1672毫米。全县有集雨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22条,全长1100公里。面积7万多亩,山塘水库1812处,面积2万多亩,池塘面积1.3万多亩。现有河流鱼类资源丰富,共有鱼类110多种,主要经济鱼类近40个品种。贝类、甲壳类、两栖爬行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水生植物、陆生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渔业生产有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

二、渔业生产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渔业生产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以来,鹿寨县渔业生产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全县养殖水面由2000年的2.2万亩增加到2007年的2.75万亩,增加了0.55万亩,增长25%;养殖产量由2000年的4776吨增加到2008年的7617吨,增加了2841吨,增长59.48%;单位面积产量由2000年的217公斤增加到2008年的275公斤,增加58公斤,增长26.73%;水产养殖劳力由2000年的0.65万人增加到2008年的0.76万人,增加0.11万人,养殖渔民人均收入由2000年的4408元增加到2008年的5710元,增加1302元,增长29.54%;全县人均占有鱼量由2000年的12.56公斤增加到2008年的19.3公斤;2000年全县水产品总产值2865万元,2008年全县水产品总产值4338万元,增加1473万元,增长51.41%,占农业产值的1.58%。

“十五”期末以来,我县水产养殖业发展变化很大,在养殖方法和措施上不断更新。由科学养殖取代了天然养殖,提高了养殖产量;由投放大规格鱼种取代小规格鱼种放养,提早起捕商品鱼;由多层次、多品种的立体养殖取代了单一品种养殖,提高了水体中饵料利用率;由养殖名贵鱼逐步取代部分常规品种鱼,提高了渔业经济效益;由单一追求养殖数量逐步向数量和质量转变,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逐步建立了一批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规模养殖基地,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经验及存在问题

1、主要经验

(1)政府重视,加强领导。水产养殖业作为大农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优势,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把它作为我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具体工作来抓,并提出了适合我县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鼓励政策,鼓励农民利用非基本农田保护外的低洼低产田和荒地进行鱼塘改造,充分利用原丢荒的山塘水库进行科学养殖,积极调整水产业内部结构、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综合开发大水面养殖,全县水产养殖面积和产量逐年增加。

(2)加大科技投入,增加科技含量,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取得明显成效。多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渔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2003年参与了“柳州市池塘万元水面养殖项目”实施,2005年我县实施了“罗非鱼标准化养殖”等项目,以科技项目为依托,不断推广各种新技术、新成果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又推广了大水面积综合利用化肥养鱼技术;80:20养鱼技术及配合全价颗粒饲料养鱼技术等。由于各种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全县渔业总产量稳步增长。

(3)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养殖品种结构,推广优良、优质新品种。近年来,我县在品种结构调整上下功夫。坚持保大宗推优良的原则。在保留大宗品种草、鲤、鲢、鳙鱼养殖的基础上,加大优良、优质品种鱼的引进和推广,积极引导广大渔农调整养殖品种结构,发展优良、优质品种鱼类养殖,提高养殖经济效益。培育引进优质品种近20种。其主要品种有黄沙鳖、黄桑鱼、大口鲶、杂交鲶、本地鲶、本地塘虱、光倒刺鲃、倒刺鲃、银鲫、东北鲫、湘云鲫等,逐步形成了以养殖黄沙鳖为主的养殖基地。

(4)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渔业主管部门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及技术指导,提高整体养殖技术水平,并实行技物结合,推广各种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或调运各种渔用物资。加强向渔农提供渔业政策、生产信息、流通信息、鱼病防治、安全生产等有关方面技术和信息,推动了我县渔业生产的发展。

2、存在问题

(1)水产养殖业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基础设施仍十分薄弱,池塘老化严重,基本上属于泥基塘,池塘淤泥过深;未有良种繁育基地,示范工作难度较大;很大部分池塘山塘水源来源于天然降水或自然沟水,缩短了养殖周期,降低了产量。

(2)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低。我县水产养殖基本上是以个体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养殖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综合素质不高,标准化养殖程度低,致使水产品食用安全未有保障。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面积还不够大,尚未形成,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程度仍较低,所有这些都不能适应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3)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科技推广经费几乎为零,各种项目经费的投入较少,制约了渔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4)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和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有待解决。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超标排污造成渔业水域污染而发生鱼塘和江河死鱼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渔业生产带来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

三、渔业生产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潜力

(一)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水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产业结构不合理、低质廉价水产品过多,优质产品比例不高,效益偏低,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养殖生产者的积极性;区位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品牌产品未有创出,规模化、产业化生产没有形成。标准化养殖程度低,水产品质量安全未能保障,渔业基础设施、科技推广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不高,产品流通不畅,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都有待于解决。

(二)发展潜力

1、改造低产池塘,提高池塘产量,发展潜力较大:我县浅水塘、漏水塘占的比例还较大,如能加以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底质改造使其形成深水塘,保水塘则可大幅度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加快提高渔业科技水平,在养殖模式、饵料选择、苗种培育和品种选择上做好文章,提高产量及效益方面潜力还很大。

2、江河网箱养鱼、水库养鱼及水库网箱养鱼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我县有集雨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22条,全长1100公里,主要河流有洛江、洛清江、石榴河等,洛清江是县境内的主要干流,县境内己建成黄冕电站、江口电站、龙兴电站,每个电站筑坝后上游水流平稳,库容量增大,适宜于一定容量网箱养鱼,同时全县有蓄水工程883座,其中较大的水库有18个,有可利用水面近10万亩,综合开发大水库,发展网箱养殖潜力较大。目前,我县水库养鱼产量相对较低,只要增加科技含量,加大投入仍还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稻田养鱼发展潜力较大:我县稻田养鱼有着忧悠的历史,建国初还形成一定的规模,后由于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等原因,养殖面积和产量一度下降,到2008年养殖面积不到1000亩。目前,我县有保水田15万亩,只要采用科学的生态养殖技术、稻田养鱼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

4、开发地方优质种养殖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我县水产品资源丰富,本地鳖、黄桑鱼、鳝鱼等优质水产品肉质品位好,价格高,市场供不应求,养殖前景好,只要开展深入研究,采取科学的仿生态健康养殖方法,保持肉质品位,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养殖产量,并上规模、上档次,形成生产优势突出,商品供给能力强的区域化生产格局,大力发展地方特色水产品养殖具有较强的潜力。四、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重点

(一)总体思路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县渔业生产,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发展优势品种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推进水产养殖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与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增强水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稳定政策,强化管理,依靠科技,完善服务,增加投入。

2、因地制宜,调整结构,在集约化、规模化上下工夫,大力发展大水面网箱养殖,提高名优水产品比例。

3、以渔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搞活水产品加工和流通,走产供销一体化,农工渔相结合的道路,促进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迈进。

(三)发展重点

1、发挥区域资源优势,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快不同特色区域养殖发展。不断扩展区域特色产品养殖,建设优势产品产业带,打造区域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养殖,同时注重培育优势品种,打造品牌走向市场。

2、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产业化经营。通过招商引资等途径,以“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进行产业化经营,推进水产养殖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3、加强优良品种选育,提高良种覆盖率。(1)加快水产良种场建设。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或引导群众建立良种繁育示范基地,通过实验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水产苗种繁育体系。(2)采取选育与引种并举的措施,推进养殖苗种良种化。重点开展洛清江等河流名贵鱼类如光倒刺鲃、黄颡鱼、本地鳖、班鱼等的繁殖驯养。同时有计划地引进优良品种,不断丰富和满足养殖生产需要。通过引进繁养,实现苗种生产供应良种化。

4、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产品质量。(1)推行无公害水产品养殖系列标准。严格按照水产养殖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水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投入品使用和休药期制度,确保无药物残留;严格执行无公害水产品国家标准,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2)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建立优势养殖产品标准化无公害养殖示范基地,带动水产养殖业向无公害化发展。

5、加强和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建设。(1)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水源、电力、交通、场地以及重点项目的设施建设。(2)建立和完善水产养殖保障体系。一是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二是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三是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四是水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五是服务体系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养殖生产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县水产养殖证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水产养殖苗种生产和流通管理,把好苗种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水产养殖苗种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苗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一是搞好苗种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确保苗种的规格和质量;二是加强苗种流通管理,做好苗种质量鉴定和检疫,防止疾病蔓延。

(三)抓好试点示范。按照各乡镇养殖特点和不同的养殖区域,扎实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一是抓好池塘、山塘水库“四大家鱼”高产养殖试点示范工作;二是抓好坑塘流水养殖示范工作,培育农民增收新亮点;三是抓好优质水产品养殖试点示范工作;四是抓好大水面网箱养鱼试点示范工作;五是抓好稻田养鱼试点示范工作。通过不断试验示范,总结配套技术,扩大推广面积,整体推进渔业生产发展。

篇8

1.种、养方案在100亩池塘养殖的水产品品种有鳖、鳙鱼、鲢鱼和锦鲤,种植的水生植物有10亩喜旱莲子草、15亩凤眼莲和30亩莲藕(见表1),通过种、养的实际产量和产值评价经营效果。2.旅游方案在接待个人和团体游的基础上举行鳖养生文化节、美丽乡村游等主题活动,并通过实际经营情况评价综合经营效果。

三、试验情况

1.种养情况

①池塘整改。从2013年3月初开始对池塘进行规范性改建,改建的主要设施有池塘注排水系统、池坡和防逃设施。池塘清整主要是清除池塘中与种、养无关的所有杂物,然后用市售的二氧化氯消毒剂按产品说明消毒,两天后注水到标准水位等待种、养。

②鱼、鳖放养。从2013年4月15日开始按设计方案与数量要求进行鳖和鱼类的放养,鳖和鱼类在放养前用食盐溶液消毒。放养的鳖为本公司自行培育的外塘幼鳖,鱼类购自宁波市鄞州区的苗种场。

③种植水生植物。从2013年5月开始在附近湿地和河道里捞挖喜旱莲子草和凤眼莲种植到设定的区域,并用网栏围住。2014年春引进15个品种的莲藕,用水底盆栽法种植。

④养殖管理。鳖每天投喂1次,按有机产品生产要求进行管理,不用任何药物;鱼类不喂任何饲料,任其自行采食池塘中的天然饵料。2013年10月5日天气转冷,鳖和鱼类进入越冬期,停止投喂,此时水生植物露天叶逐渐枯萎。2014年春季水生植物又开始萌芽,2014年5月后进入正常的养殖管理。

⑤捕捞。养殖到2014年10月10日,鱼、鳖基本停食,即开始捕捞。

四、试验结果

1. 养殖水产品收获情况

举行两次鳖养生文化节和美丽乡村游活动,使游客在养殖基地能读到鳖文化,看到始捕捞,收获鳖23660千克、成活率91%、增重17660千克,鳙鱼23250千克、成活率93%、增重21050千克,鲢鱼23184千克、成活率92%、增重20784千克,锦鲤14962.5千克、成活率95%、增重13462.5千克。

2.水生植物生长情况

种植的水草只起到了调节水体和营造景观的作用,虽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但为项目旅游提升人气和增加水产品产量起到了间接作用,喜旱莲子草种植后逐渐被鳖吃光,凤眼莲在第二年萌芽后也被鳖和鱼类吃光,莲藕生长良好。水产品收获与水生植物生长情况鳖实物,品到鳖美味,体验鳖养殖和捕捞的趣味,最后购买鳖。

②进行渔家旅游宣传。为了办好渔家乐旅游活动,通过报纸、网络和微信等方法进行宣传,为都市居民积极参与做好准备。

③实施渔家旅游活动。活动于2013年9月和2014年9月举行,活动内容有抓鳖比赛、鳖美味烹饪大赛、鳖宝宝爬行比赛等。活动不但拉动了当地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也带动了公司养殖水产品的销售,增加了经营效益。四、试验结果1.养殖水产品收获情况通过一年多的养殖,于2014年10月鱼类停食后开始捕捞,收获鳖23660千克、成活率91%、增重17660千克,鳙鱼23250千克、成活率93%、增重21050千克,鲢鱼23184千克、成活率92%、增重20784千克,锦鲤14962.5千克、成活率95%、增重13462.5千克。

2.水生植物生长情况

种植的水草只起到了调节水体和营造景观的作用,虽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但为项目旅游提升人气和增加水产品产量起到了间接作用,喜旱莲子草种植后逐渐被鳖吃光,凤眼莲在第二年萌芽后也被鳖和鱼类吃光,莲藕生长良好。3.旅游收入通过举办各项主题活动,两年中旅游人数达到3.2万人次,综合旅游产值达到304万元。

五、分析与讨论

1.分析试验结果可见:在华东地区气候条件和水源水质都能保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高效的渔业经营模式。随着旅游项目知名度的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好。

篇9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如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太湖蓝藻暴发、铜矿水渗漏事故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污染了水环境,因此,事故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方面的研究非常必要。总体来看,发生频率高、污染影响大的水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溢油、化学和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和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等几个类别。针对海底管道泄漏和海底井喷两种原油泄露源,分别对应水下干法、湿法维修和盖帽虹吸法、打减压井法等不同的封堵技术。2010年美国BP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案例中将上述关键技术结合运用,形成了一套应急处置方案,最终原油消除率达到80%以上。针对化学物质和有毒有机物泄漏类污染事故,标准的处置流程为:首先,采取措施堵塞排水口,尽可能减少化学物质随着排污水管线流入天然水体;其次,根据自然条件如风向等确定污染区域,进行布点采样监测,确定水体中污染物的浓度;然后,根据泄漏化学物质的性质,选择燃烧、投加活性炭、投入试剂进行氧化还原反应、微生物分解等手段,降低污染物浓度;最后,对污染区域进行跟踪监测,掌握污染物变化趋势,确保完全消除对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针对重金属污染处理的传统方法包括离子交换法、硫化物沉淀法。目前,污染小、去除率高的电化学凝聚法及微生物和植物吸收法是目前的研究热点,更适用于静态水体(如湿地或池塘)污染时使用。例如有研究表明利用凤尾蕨除砷,3个月内砷浓度可以从10.2μg/L降至2μg/L,砷积累量达161mg/kg。针对水体富营养化,通过研究藻类生长机制、环境条件等控制因素,用生态工程技术控制藻类暴发,能够从源头抑制水体富营养化。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但处置水平还稍显不足,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重点进行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的研发,形成应对不同类型污染事故的标准流程。针对海上溢油开发环保型表面活性剂、高性能吸油毡等,还可进行微生物分解原油的筛选和探索,从根本上提升溢油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化学物质污染,在我国苯类物质泄漏事件的发生几率较高,目前常用燃烧法进行处置,但难以完全消除有害影响,对其消解规律和新型治理方法的研究应引起特别重视。针对重金属污染,我国学者对砷、铬、镉等的处置方法也进行了大量研究,以铁或铝作为阳极,生成的氢氧化物可作为絮凝剂与砷酸根离子发生反应,达到除砷效果;以水洗废啤酒酵母为吸附剂,对镉的去除率大于96%;采用堆肥-零价铁混合渗透性反应墙(permeablereactivebarrier,PRB)除铬,去除率接近100%,但利用电化学和植物吸收重金属的方法还未见报道。针对水中的氮、磷以及有机污染物积累引起的藻类暴发,大部分湖泊地区采取人工打捞收获藻类的传统方法,虽然能有效减轻局部水华灾害,缓解藻体死亡分解引起的毒素污染,但只是暂缓蓝藻进一步蔓延,并造成人力资源、水资源浪费,亟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转变污染处置的理念,从治理转变为预防,研究控制藻类爆发的有效方法。

3重点发展方向

通过对渔业生态环境学科研究现状的系统梳理,可以看出近十年我国在生态环境学科方面的研究取得了显著进展,主要的技术和流程也日趋成熟。而针对目前的政策导向和研究热点,今后应更重视机理性、规律性研究和基础数据库构建,明确学科重点发展的方向。

3.1国家级大型环境监测数据

网构建研究我国环境监测网的基本架构已经比较成熟,未来研究重点应放在运用新型设备采集监测数据,并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构建大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新型水质监测设备如电化学传感器能够显著提高监测相关参数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工成本。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属于政府支持的长期基础性科研数据库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环境监测专题数据库,涵盖所有监测点的监测指标如水温、水体pH、典型污染物的浓度等,由环境监测站定期录入,可供环境相关研究人员查询;此外,还包括遥感影像数据库,涵盖全国多时相的卫星影像和资源卫星数据。

3.2灾害预警的机理性研究

目前,我国对环境灾害的预警还停留在经验预测法和统计分析法,对灾害的机理性研究偏少,理论研究方法比较落后,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并且我国对赤潮预警的研究相对较多,对其他环境灾害的研究目前还很欠缺。下一步的研究重点首先应该放在构建稳定合理的赤潮灾害预测模型上,选取赤潮多发的典型区域,根据历史数据统计,合理运用数值分析方法如模糊推理法,通过各种物理-化学-生物耦合生态动力学数值模型模拟赤潮的发生、发展、、维持和消亡过程,尽可能排除环境因子选取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提高赤潮灾害预测的精准度。除赤潮外,洪涝、海冰、海啸等由多种因素综合引起的环境灾害都可借鉴这种数值预测方法。

3.3分子水平上污染物对生物毒理作用和遗传变异规律研究

目前对常见污染物在水体中的存在形式、富集状况和迁移转化规律研究较多,但污染物在分子水平上对生物的毒理作用和遗传变异研究还不够,特别是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生物体内富集和沉积,长期过程中对本体细胞产生的影响,其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机理等仍没有进行深入和系统的挖掘。加强分子水平上的研究能够明确污染物对生物造成危害的具置和作用机理,并跟踪和监测DNA的变化,从而为研究消除典型污染物危害的方法提供基础和依据。

3.4水环境修复与健康养殖的整体策略

研究人工鱼礁、洄游通道等设施的构建都是水域环境修复的常用手段。目前,海洋牧场、池塘一体化养殖等整体性环境修复与健康养殖结合的策略逐渐受到关注。该策略把资源环境、装备、养殖等学科有机结合起来,在一定水域内采用规模化渔业设施和系统化管理体制,利用自然的海洋、湖泊、池塘生态环境,将人工放流的水生生物聚集起来,对鱼、虾、贝、藻等生物资源进行有计划和有目的的放养,在海上范围更广,称为海洋牧场;在淡水池塘中的一体化养殖则需要更多的人工干预如投喂、水质监测等。海洋牧场和池塘一体化养殖既能够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和自然水体中的生物群落,又能够保证一定的经济效益,是目前环境修复的研究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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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由此可见,我国领土内的水域可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即针对这两种类型的水域作了不同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了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

2、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准物权,应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从权利的外观与内容上看具有物权的基本特性,但是它在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上所遵守的基本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准物权。

(1)就权利的外观与内容而言,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有物权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具有显著的物权性。首先,这种渔业权属于支配权。此种渔业权人得在许可的范围内,直接享有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利益,而无需请求他人的同意。其次,该种渔业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渔业权;如在特定水域上已设定了渔业权,则不得再行设立有害于前者之实现的任何其他渔业权。再次,这种渔业权还具有物权的绝对性。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说,物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等。由此看来,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备了物权最本质的特征。

(2)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又具有其不同于物权的特征,是一种准物权。因为这种渔业权设定在全民所有水域上,其权利来源于全民或公共所有权,所以在依据渔业法取得或消灭渔业权时,并非基于私人的意思或法律行为,而是必须依据行政程序,基于代表国家的行政主管机关之许可与核准。也就是说,其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依据的是行政法,而不是依据民法、按照民法方法来进行的。因此,渔业权只是一种准物权,而不是真正的物权。

(3)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在立法上应使其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准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本质特征,就没有必要为其单独制订一套法律规则,以免导致重复立法、增加不必要的立法成本;所以各国在民法制度的设置上,一般都规定将准物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就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如日本和台湾渔业法都将渔业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可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对此,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也并无冲突。

3、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是在集体所有的水域上设定的,而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一种以集体为所有权主体的私所有权;所以,这种渔业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水域的一种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集体所有的水域多属于内水,在法律意义上与土地的性质比较接近。如河流、湖泊等往往与土地在物理上密不可分,有的甚至为土地所包围。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规定将这种水域视为土地,准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可见我国目前的农用土地概念直接就把这一类的水域包含在内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条虽然将上述“渔业生产”略去不谈,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称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在解释上应认为包括“从事渔业生产的土地(水域)”;而在集体水域上从事渔业生产,其实现形式主要就是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因此,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实际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即可弥补《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过于笼统之弊病。

二、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如何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

我国现行的渔业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等构成。我国《物权法》中既然规定了渔业权制度,就必须注意如何与这些现行法律相互衔接的问题。

1、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上位法律制度的协调。

《宪法》第九条明确了各种水域的权属;《民法通则》第80、81条、《土地管理法》第

14条以及《农业法》第12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上的承包经营权(渔业权);这些规定构成了对渔业权进行物权保护的基础,与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显然并无矛盾。

应该注意的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与《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水法》等法是否有冲突,以及如何协调的问题。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是行政法,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对渔业的管理,而无法顾及渔业权制度建设,对于渔业权的性质、内容及效力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弥补了《渔业法》在这方面的缺憾,而并不会导致法律规则的抵触冲突。在物权法生效之后,渔业法继续作为对渔业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起到重要的作用。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协调。

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可以看出:(1)海域均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包括那些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即虽为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2)海域的使用方式包括了养殖等以渔业为目的的使用;(3)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是一种绝对权。由此可见,如果是对海域作渔业使用,那么这时的海域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渔业权。因此,海域使用权是渔业权的上位概念,与渔业权并无矛盾之处,只是在主管部门上有交叉;其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渔业权规定也并不冲突。

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可以看出,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问题作出了如下的制度设计:(1)所有权制度;以国家为水资源之所有权人。(2)使用权制度;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具有免费的法定使用权;其它取水用水的主体必须通过支付费用来取得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在渔业权人对水域进行渔业使用时,必然会牵涉到这些水域中的水资源的利用,因此,《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就必须与水法的这些规定相衔。

首先,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系经国家行政机关许可而设定的;对这些水域作渔业使用的许可,自然涵盖了对无法与水域相分离的水资源的使用许可,水资源的使用费也应视为包括在渔业权人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之中。此时,水资源的使用权就相当于附属于渔业权的法定役权。

其次,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些水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有些水域是全民所有但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这种集体享有的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应该内在地包含了该水域中的水资源的法定使用权,因为,水域若没有了水资源就不成其为水域,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不同时具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也将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在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渔业权,也当然地对权利范围内的水域中的水资源具有法定使用权。

当然,不管是何种渔业权,其对水资源的使用不得超出渔业方式的使用范围,并且必须符合水法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这样,水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中关于渔业权的有关规定是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48.

2、金可可.渔业权基础理论研究[J].环境资源法论丛(第四卷),2004,4:292-315.

篇11

而在捕鱼活动方面,围绕热带沿海小规模渔业中的渔场的利用及鱼获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着各地区特有的种种习惯和规定,如珊瑚礁海域渔场的所有权问题和禁止捕鱼期、禁止捕鱼区等问题。因此有人指出捕鱼活动本身不单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还具有社会和宗教的意义。

此外,利用小规模渔业所获取的各种水产资源还被广泛地用于自给用的食物及在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流通的商品等。资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装饰品、货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为其具有各种可利用的价值。这一点充分表明了小规模渔业所具有的复杂性质。

1、印尼东部摩鹿加群岛的传统的资源管理

摩鹿加群岛位于印尼东部,行政上属马鲁古州管辖,16世纪以来作为香料贸易的中心地发达起来。群岛中的安汶、塞兰等各岛均实行着以村落为单位规定沿海资源利用的称为“证人(sasi)”的惯例。

据调查,“证人”制度的对象以海参、浅滩贝、夜光贝、珍珠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资源为多。这些资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各村均禁止随意捕获。这称为“证人封闭(sasitutup)”。而每年或几年一次解除“证人”制度,又称为“证人解禁”(sasibuka)”。“证人”的解禁和封闭时期由村会议决定。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篇12

北海市地处广西南端,北部湾东北岸。北海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捕捞的龙头,全区70%的渔船都集中在北海市,渔业也是北海的传统优势和支柱性产业。2007年北海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104.26亿元,比上年增长3.04%。其中渔业产值为54.36亿,占全市农林牧渔总产值的52.1%。水产品产量98.28万吨,比上年增长1.81%。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北海渔民对渔业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下辖电建、地角、港管和涠洲等5个代办处。截止到2007年底,辖区共有大小渔船8700多艘,其中220kw以上大功力渔船2200艘,渔业人口28万人。近几年来,该分理处在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下,认真结合北海实际,充分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真抓实干,努力开拓渔业互助保险,使参保渔船和渔民数量逐年提高,互保费收取额也逐年增长,2007年互保费收入突破了320万元。

二、北海市渔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渔业互保投保率低,覆盖面不全,应对风险能力差

北海市渔业互保十几年实践证明,互保为北海渔业生产发挥了一定的风险保护神的角色。但是,这种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的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北海渔船拥有量达8500多艘,其中小型渔船约4000艘,中型(包括以上)渔船4500多艘,长期活动在海上作业的渔民更达4万人。可在这样庞大的数字背后,参加互保协会的渔船竟不到600艘、渔民也不足2000人。绝大部分渔民群众和中小型渔船未加入渔业互助风险保障体系。渔船投保率仅为应保渔船的13%,渔民投保率不足5%。而农业部渔业局的统计数字显示,同期我国海洋捕捞渔民和2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入保率达22%和25%。

2.保险意识淡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应该说一个地区的渔业保险发展状况也取决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渔民保险意识。目前北海市渔民的收入普遍不高,2007年北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34元,而农民纯收入仅有3846元。当地“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又根深蒂固,家庭的生活和教育支出有很大压力。因此,大部分渔民不愿意够买保险或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一方面,北海市渔民不愿买保险或无力购买渔业保险;另一方面,北部湾传统渔场的意外事故却时有发生。这二者形成了强烈反差。近几年来,北海渔船在北部湾传统渔场遭到越南武装舰船抓扣的事件时有发生。据新闻报道,2005年9月23日,广西北海市“桂北渔82018”号和“桂北渔63055”号渔船在北部湾海域传统渔场作业时,遭到越南两艘武装船只的追赶和枪击。2007年7月4日,桂合渔80151号渔船在我国南沙传统疆界线内海域(东经112°18′,北纬5°40′)生产时,被马来西亚炮艇无理抓扣,船上10名船员被判监禁6个月,渔船被没收。此外,渔船的火灾以及碰撞事故也时有发生。

3.缺乏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

渔业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渔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必须得到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渔业保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政府对渔业保险的补贴历来非常有限,对农业保险(包括渔业保险)的税收倾斜力度还非常不够。目前,北海市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渔业保险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渔业保险难以走快走远。由于渔船海上作业的高风险,渔业保险赔付率非常高,所以北海市尚无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业务。

4.地方性的渔业保险法规亟待建立

目前,北海市还没有对渔船和渔民保险做出相应的规定,地方性的渔业保险法规仍是空白。由此引发船东和渔民投保率低,风险意识淡薄。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渔船等财产和渔民的生命安全都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风险补偿,不利于当地的渔业生产和社会稳定。相比之下,渔业发达的广东、浙江等省对渔业保险均有注明,如《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三、推进北海市渔业保险的建议

1.建立健全渔业互助保险

针对北海市渔民投保率低,应对风险能力差的问题,渔业互保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渔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树立“诚信”原则,在渔民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后,能够主动、迅速、合理地给予经济补偿,充分体现渔业互保协会对广大渔民的关怀和温暖,力争在三年内将渔民和渔船入保率提高到30%以上。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要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发挥互助保险扎根基层、面向渔民、服务渔业的优势,协助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搞好渔民安全知识普及、引导渔民配备安全设备、倡导渔船编队生产,增强渔民自救能力和互救意识;协助做好灾害紧急救助,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尽快帮助受灾渔民恢复生产生活。

保险意识淡薄是阻碍北海市渔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从北海市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力度。北海市相关渔政工作部门可以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对渔民进行海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渔业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海上自救与互救能力,逐步提高渔民整体安全生产的素质,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扎实推进“平安渔场”、“和谐渔场”建设。宣传形式可以多种多样,2007年浙江省举办了“互保杯”渔民安全知识电视总决赛,题目涵盖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互保、渔船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要求参赛选手必须是一线的渔民和养殖户。既普及了渔业安全知识,又有趣味性,使他们受到了很好的教育。这种模式,北海市是可以很好地借鉴的。

2.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政策性渔业保险是今后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农业部也在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自2005年以来,上海、浙江、广东和海南等省市在渔业互助保险基础上,以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为载体开展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大大提高了当地渔业安全生产的风险保障力度,得到了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赞同。渔船、渔工入保率也有明显提高,2006年1-11月份,共有1381艘渔船和12834名渔民参加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获省财政补贴201.7万元。自2006年4月起,浙江省嵊泗县开展了政策性互保试点工作。近两年来,该县的渔工雇主责任险投保面达到了98%,渔工投保由原来的人均2份提高到目前的人均10份以上,有效提高了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减轻了政府部门灾后经济补助的压力。北海市政府可以借鉴浙江省舟山市等渔业发达地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地方政策、财政支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3.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由于渔业本身属于弱质产业,经济效益不高,商业性和互的渔业保险,单靠保险的收入难以支持其自身的良性循环发展,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和制订特殊的政策保护措施,如实施针对投保渔民的保费补贴和针对承保机构的业务费用贴。一方面:北海市地方财政应针对渔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吸引渔业生产者投保,并通过自愿投保与法定投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投保范围;另一方面,除了保费补贴外,政府还可以向经营渔业保险的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以提高其偿付能力,增强经营积极性。2004年宁波市象山县政府专门拨出200万元用于支持渔业保险,当年该县的渔业保险工作硕果累累。参加渔业人身保险人数由2004年的7736人上升到2005年的10002人,渔船保险由2004年的不足70艘上升到2005年的1891艘。至2005年底,全县参加渔船财产保险的渔船达2366艘,共收取保费933万元;参保船员45075人,收取保费1853万元。共理赔3145起,理赔款1228.7万元。他山之石尚可攻玉,那么象山县的成功经验则更应该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甚至是创新。针对目前北海市水产养殖险的空白,地方政府应当“两头扶持”:养殖户购买保险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理赔达到一定风险警戒线的时候,政府在资金上也将给予相应的扶助。

由于北部湾经济区是我国政府批准启动的一个沿海开放经济区,国家对其发展规划有许多扶持和优惠政策。除了对渔业保险进行补贴外,北海市政府还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争取对经营渔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渔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营业税。因此,如果政府对经营渔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承保机构的营业税,那么承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就大大减轻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的积极性就调动起来了。

4.尽早出台地方性渔业保险法规

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保险理论认为,渔业保险同渔业本身一样,带有明显的公益性,经营渔业保险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其政策目标应与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相一致,以为渔民提供风险保障,提高渔业劳动生产率、保证食物供应、稳定市场及确保渔民生活水平等为最终目的。当前,我国渔业正处于一个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但同时也面临加入WTO后竞争加剧的挑战。为了贯彻国家“依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渔业方针,我国应当对渔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发展资金进行立法保证。同时,对于渔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加以规范,并立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进入渔业保险。为了尽快改变目前北海市渔业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北海市人大应组织渔政、工商、海洋与渔业局、保监局、互保协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在依据我国《保险法》、《渔业法》等法律规定,并参照舟山、宁波等地级市制定地方性渔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北海市渔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渔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琼:我国渔业保险的现状及其对策[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6)

[2]徐英:政策性渔业保险初探[J].上海保险.2005(10)

[3]孙颖士:论渔船船员风险和渔业保险[J].中国渔业经济.2006(2)

[4]孙祁祥郑伟:经济社会发展视角下的中国保险业——评价、问题与前景[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6.p92-p98

[5]王晓波:中国渔业保险模式构建与发展探索[D].上海水产大学,2005

[6]郑辉: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机制研究——以宁波市象山县为例[D].同济大学,2006

[7]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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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捕鱼活动方面,围绕热带沿海小规模渔业中的渔场的利用及鱼获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着各地区特有的种种习惯和规定,如珊瑚礁海域渔场的所有权问题和禁止捕鱼期、禁止捕鱼区等问题。因此有人指出捕鱼活动本身不单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还具有社会和宗教的意义。

此外,利用小规模渔业所获取的各种水产资源还被广泛地用于自给用的食物及在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流通的商品等。资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装饰品、货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为其具有各种可利用的价值。这一点充分表明了小规模渔业所具有的复杂性质。

1、印尼东部摩鹿加群岛的传统的资源管理

摩鹿加群岛位于印尼东部,行政上属马鲁古州管辖,16世纪以来作为香料贸易的中心地发达起来。群岛中的安汶、塞兰等各岛均实行着以村落为单位规定沿海资源利用的称为“证人(sasi)”的惯例。

据调查,“证人”制度的对象以海参、浅滩贝、夜光贝、珍珠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资源为多。这些资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各村均禁止随意捕获。这称为“证人封闭(sasitutup)”。而每年或几年一次解除“证人”制度,又称为“证人解禁”(sasibuka)”。“证人”的解禁和封闭时期由村会议决定。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2、传统性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