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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影响行政服务中心人员荷载的主要因素
为了做好充分准备,在正式实施调研之前,笔者到现场与该行政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大厅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了解了历史数据,并对现场的出入口进行了统计以便制定周密的调研方案。影响行政服务中心人员荷载的因素有:(1)行政服务中心的级别,由于具体工作被区县或地市一级行政服务中心分担,因此直辖市、省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往往相对较小。(2)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范围,具备出入境业务、工商业务时,人员荷载会激增,其他窗口的人流量则较低。(3)周期性特点较强。在1年中,春季(3月份)办理出入境的人数、年底(11月份)工商税务办理的人数都会形成年高峰期;在一周中,由于各单位工作的安排,一般在周一、周五会形成周高峰期;在1天中,由于交通的因素,在上午10点半、下午2点左右会形成日高峰期。
1.3人员荷载调研方法
目前,虽然有一些可以用于人员调研的自动计数设备及软件,但是由于行政服务中心建筑的特殊性,以及设备自身的缺陷,在调研中仍旧采用常规的方法进行。获得建筑物人员荷载,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调研时,为了提高调研的精度,同时采用了上述两种方法进行。将整个调研团队分成两个小队:一队为固定岗位,设置在所有的出入口,包括首层的主出入口,以及其他各楼层的楼梯口、扶梯口、电梯口,每个人持两个计数器分别清点进出人数,每隔5min记录一次数据,关键位置设两人计数,结果按照平均值处理;另一队为流动岗,每半点、整点统一清点区内人数,人员密集的出入境区同时设置3~4人划区统计,每次清点持续约5min。
2调研数据
2.1现场照片可见,各区域的人员荷载差别较大,一些区域摩肩接踵,而另一些区域则门可罗雀。
2.2人员荷载统计数据
为采用出入差值法、经过数据处理后,所获得的政务服务中心全天累积进出人数的曲线。曲线清晰地展示了:大部分时间流出曲线略低于流入曲线,差值就是滞留于区域内的人员;流出曲线滞后于流入曲线达到稳定段,滞后的时间可看作人员的停留时间。注意,由于中午存在午休,需要关门、清场,因此曲线的中午段存在一个平台期。
2.3人均占地面积
为分区域的人均占地面积对时间的波动曲线。3层出入境区域的人均占地面积值明显低于其他区域,其换算出的人员荷载值或者人员密度值也将远大于其他区域。另外,图中可以看到上午自10点开始、下午自13点30分开始,各区域人数逐步达到峰值。
3调研结论
在以往的人员荷载调研中,往往以得出所研究对象的人员密度值作为调研的目标。但是通过调研结果可以发现,对于政务中心类建筑,人员的密度值大小并不能正确反映出其人员荷载的高低。来窗口办事的人员,一般会选择就近的区域等候办理。等候区的大小,并非根据窗口的办事人员多少划定,而是根据行政服务中心公共大厅的建筑面积、布局情况确定。例如,某区级行政服务大厅,将发改委、园林局、住建委、规划分局、城管局、环保局、国土分局、工商、临时、消防等窗口设置在3层某房间内,其中等候区面积87m2、仅设置一排等候座椅,其密度能够达到0.27人/m2(人均占地面积3.7m2),但是本行政服务中心4层大厅面积达到404m2、密度仅0.097人/m2(人均占地面积10.4m2)。实际上,这两个区级政务中心的这一区域设置的窗口类似,人员荷载均较低,但是由于其房间面积差了3.6倍,人员密度(人均占地面积)差了将近3倍。有鉴于此,应当寻找一个能够客观反映人员荷载的指标。鉴于各行政服务中心的面积条件有较大不同,因此该指标不应包括面积指标;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的人,目标非常明确,均会在目标窗口附近等候,因此该指标应当体现窗口的吸引力。综合上述考虑,笔者提出一个表征人员荷载的指标———窗口瞬时吸引人数,本项目各层、各区域的窗口瞬时吸引人数指标。在各种窗口类型中,出入境属于吸引力特别强的窗口,因此将出入境区域单独进行统计,在本行政服务中心里出入境区每个窗口的瞬时吸引人数达到23.6人;工商业务办理窗口,也是属于吸引力相对较强的窗口,也单独进行了统计,其每个窗口的瞬时吸引人数达到4.8人;其他区域的窗口,则属于吸引力较低的窗口,每个窗口的瞬时吸引人数从4.4~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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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政府的公共服务事项
近年来,随着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强调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本质定位,而且强调了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的要求,把政府职能限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正是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改革实践中,教育事业被视为政府向人民群众承办的公共服务事项,从而凸显教育事业的公共服务属性。
为什么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强化教育事业的公共服务性呢?因为服务型政府比起以往政府类型更加强调“在民”的本质定位,更加强调政府及官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仆一主”关系定位,更加强调政府及官员作为公共利益“服务者”的角色定位,更加强调政府及官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定位。目前,学术界关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看法是:服务型政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本政府;是坚持依法执政的法治政府;是接受人民监督和评判的透明政府;是实行“问责制”的责任政府;是坚持灵活、精简、效率等原则的有效政府;等等。鉴于此,把教育事业当作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自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在历史上,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文化历史传统,古今中外的政府有着各自特殊的职权、职责和职能定位,但是又普遍地具有社会统治、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基本职能。统治职能是政府按照社会统治集团的理想和意志,建构政治共同体的制度和秩序的行为;管理职能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服务职能是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向社会委托者提供各种利益报偿的行为。从历史上看,古代政府突出其统治职能,近代政府强调其管理职能,而当代政府则日益表现出强化服务职能的趋势。我们认为,当代世界各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是当代政府公共服务取向改革的产物。
自从人类创立学校组织以来,教育事业就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之间建立了密切的社会联系。同时,政府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也历史性地将教育事业作为自己的职责和职能事项,从而对教育事业施加影响和干预。众所周知,教育事业是一项具有普遍影响和多种功能的社会事业,不仅具有促进个体学习、身心发展、就业谋生、社会交往、精神享受等个体功能,而且具有促进文化传承、政治建设、经济增长、人口优化、生态改善等社会功能。由于这一点,历史上的政府总是从统治、管理、服务等职能需要出发,影响和干预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教育事业也往往被政府赋予统治、管理、服务等相关社会内涵及其属性。
从历史上看,古代政府属于“统治型”政府,以发挥统治职能为主,所以古代教育表现出强烈的“政治统治”属性。东西方古代教育大体上都如此。近代政府具有“管理型”特征,比较重视社会管理职能,所以近代教育也往往承载着“社会管理”的使命。义务教育就是近代国家为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而构建起来的新型教育制度。进入信息社会以来,世界各国热衷于建设“福利型国家”和“服务型政府”等,追求政府的公共服务价值。与此同时,各国也竞相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以向公众提供学习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在当代,虽然教育事业仍具有统治和管理的社会属性及特征,但是更鲜明地表现出公共服务的属性及取向。
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强调教育事业的公共服务属性,这是符合当代世界以“服务”为取向的政府改革潮流的,同时也是符合当代世界“学习本位”的教育改革趋势的。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把教育视作向人民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型教育”,这不仅是一个富有教育正义内涵的教育伦理命题,而且是一个富有社会正义内涵的政治伦理命题。教育的本质在于为学习者服务,这样的教育必然是以人为本的。同时,教育的本质在于为所有的学习者服务,这样的教育必然是以民为本的。以人为本的教育,以民为本的教育,这样的教育必然是服务性的。服务性的教育,不仅需要教育理念的根本转向,而且需要“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支持。总之。“服务型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的新方向,需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展开、阐发和深化。
二、服务,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
毫无疑问,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使教育事业凸显了公共服务属性。但是,我们不应忘记,教育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服务,即为学习者学习服务。当然,这种服务不仅仅是经济学上讲的那种有使用价值的“劳务”,更重要的是基于某种道义而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后者恰恰是教育“服务”的精神实质,也是服务型政府对教育服务的内在要求。为此,我们应当重申教育的服务本质,坚持教育的服务取向,以此引领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不可否认,教育也属于经济学上所讲的有使用价值的“劳务”。在经济学上,一般将人类生产劳动成果概括为“产品”和“服务”两种形式,服务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活动形式满足他人或团体需要的劳务。从经济学上分析,教育是教育者为学习者提供的、有益于他们学习和发展的一种劳务,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付出了自己的脑力和体力,学习者则消费了教育者所提供的这种脑力和体力。另外,这种教育劳务既可以无偿提供(如慈善捐助的学校),也可以有偿提供,即使后者也有直接的有偿提供(如私立学校)和间接的有偿提供(如公立学校)等情况。因此,教育也和其他文化、科研、商业等一起,被经济学家统称为服务业亦即第三产业。转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教育又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服务或劳务,它有着比商业服务更为特殊的关系及内容。简言之,教育是基于社会正义、伦理原则和道德理想等,由教育者为学习者提供的学习服务。一般说来,服务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受益者以平等互惠的关系进行服务交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服务大抵归于此类。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自身的某种优势地位,按照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强制对象接受服务,这是传统政治条件下的政府行为表现。三是服务的提供者基于某种文化、宗教、伦理等道义责任,向服务对象提供无偿而合宜的帮助,这属于慈善事业中的义务奉献之类。显而易见,教育在其根本性质上属于第三种服务关系,即基于某种道义责任,无偿而合宜地为学习者提供帮助。这是一种利他主义的教育关系,是教育人道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古往今来,人类教育曾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形态,并且有着不同的民族形态。然而,教育之为教育就在于:它不是按照经济逻辑或政治逻辑办事,而是遵循社会道义逻辑开展的培养人的活动。这样的教育自然假定“人是可教的”,亦即人性是有“善端”的,从而对每个学习者寄予充分的信任和希望。为此,要求教育者善待学习者,尊重学习者,理解学习者,鼓励学习者,启发学习者,引导学习者,成全学习者。教育过程就是“与人为善”的过程,就是“成人之美”的过程。这样的教育观势必反对功利主义的教育服务观,也势必反对强制主义的教育服务观,而主张利他主义的教育服务观。不可否认,这样的教育观不免具有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但是彪炳人类教育史册的不正是这种“乌托邦”精神和人道主义情怀吗?
事实上,教育对于学习者只能是一种服务,教育不可能替代学习者的学习和发展。如果说教育的宗旨是培养人、成就人,那么教育就必须建立在学习者的自觉、自动、自主的基础上。相对于学习者来说,教育只是一种外部因素,这种外因只有激发了学习者的内在动机和动力之后才能奏效。古希腊教育家亚里士多德曾把教育比作农耕或园艺,把教师比作农民或园丁,称教育是一种合作的艺术。把教育者比作农夫或园丁,这不是对教育服务陸最好的诠释吗?把教育定义为学习服务,这丝毫不意味着教育是无足轻重的。恰恰相反,对于学习者来说,这种善意的、合作的服务性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并且是弥足珍贵的。应当说,人的学习永远需要充满善意和爱心的教育服务,永远需要富有智慧和创造的教育服务!
不可否认,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教育太缺乏道义服务的内涵及其品质了!学校教育的行政化、产业化、科学化等种种倾向,已经和人们心目中的“真教育”渐行渐远了。行政化使我们的教育不会尊重人,产业化使我们的教育失去理想,科学化使我们的教育缺少同情心。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学校,无论对于年轻的学习者还是对于提供学习服务的教育者来说,都永远需要成为一块充满道义、责任、理想、神圣的精神家园。教育必须学会尊重人,必须学会帮助人,必须学会成就人,亦即必须真诚地为学习服务,这才是教育的天职和本份!值此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之际,我们大有必要倡导“服务型教育”,大有必要弘扬教育的道义服务精神。为学习服务,这才是我国教育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公益,教育服务的行动准则
以上我们分别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教育服务的道义性质两方面分析了教育的服务性内涵,但是有必要进一步指出:教育服务不仅是社会道义性的,而且是社会公益性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质,这就是说,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公益性是教育事业在社会利益和效益上最本质的表现,这就是说教育事业在本质上是超个人需求的,是超个人功利的,是超个人现实的。一部人类教育发展史就是如何以超个人功利方式发展教育事业的历史。在当代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功利意识不断张扬,如何建设和发展这种公益性的教育事业,仍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
说到教育公益性,不能不提到现代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理论。这一理论对于解释和说明教育的公益性是很有价值的。经济学认为,教育劳动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服务,即为学习者提供的服务或劳务。这种服务具有经济学上所讲的“公共物品”属性,如产品上的不可分割性、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技术上的非排他性、效益上的外部经济性等。当然,教育事业本身又是分门别类的,有许多层次、类型、形式等。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术教育;或者科学教育、人文教育;或者理论教育、实用教育;等等。在这些教育类别中,有的接近于“纯公共物品”,有的接近于“私人物品”。所以教育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准公共物品”。应当指出,经济学对教育公益性的实证性分析,对于理解教育公益性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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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笔者经过查阅文献发现,我国学界主要从政治学、法学、行政学、伦理学及经济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对政府责任进行了研究与探讨。至今,学术界对政府责任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有:一是政府责任即是政府对自己的各种行为或者制度设计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并对政府的消极行为进行制约,该观点把“政府责任”看作是是一种责任形势,推崇“负责任的政府”,是责任政府的操作层面,是责任政府制度化的实现途径和方式;二是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高效地实现公众的合法需求和利益;三是把政府责任视为政府社会回应力,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整体概念。尽管不同的学科视角对政府责任进行了不同的论述,但从本质上看,政府责任均包含以下有两层含义: 第一, 政府及其公务员所负有的职责, 第二, 政府及其公务员没有履行职责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此外,学者们还对政府责任进行了分类,比较受到认可的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一是罗姆瑞克(Romzek) 把政府责任分为四种: 即官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职业责任, 并认为前两种责任强调严格的监督和较少的自由处置权, 后两种责任则允许较大的自由裁量权[1]。在国内不同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责任类别进行了论述: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成福教授把政府责任分为五种即: 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和赔偿责任[2];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张强把政府责任分为政治责任、官僚责任、公平责任和绩效责任[3]。
2.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好比一部机器会出现失灵一样,政府责任也有缺失的现象,例如当下社会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等均把政府责任缺失推上了舆论浪尖。笔者认为所谓政府责任缺失主要包括政府的不作为、作为不到位以及不当作为三种情况。深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2.1从文化视角上来看,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的“君尊民卑,官贵民贱”导致政府责任意识不强。尽管后来我国政府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强调建立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这种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其心理积淀并未彻底消除,仍然在左右着我们的观念和行动,尤其是一些政府官员思想上未能从“官本位”真正转向“民本位”。正是传统的“官本位”心理模式在作祟,一方面激发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促使人们对权力进行狂热的追逐;另外一方面,却淡化了行政主体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限地扩大权力的内涵,缩小责任的内涵,遇到问责就会出现“临时工”等替罪羔羊;同时,民众的“奴性”心态也为政府失责奠定了群众基础,群众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2.2我国政府责任缺失的关键原因是相应制度尚未完善
纵观我国的现有制度中,很多都是用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的管理对象,主要针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相对较少。实际上,政府及公务员握有公权,拥有公共资源的支配权,更有必要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监督,杜绝腐败和行政乱作为,损害公共的利益。但是由于制度的欠缺,政府失责的成本就大大降低,追究责任时难免遇到无法可循的尴尬局面,也让一些思想不端正的公职人员利用制度漏洞,趁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而得逞。
2.3我国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出现混叉的现象
集团理论认为在一个集体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这就严重影响了集体的效率。当前,我国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出现混乱的现象,他们类似一个庞大的集体,也会面临这种困境,从而导致责任行政的缺失。同时由于责任主体分散,所有行为个体都不同程度地负有责任,这样制度对他们的约束力是比较有限的,其后果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这种责任扩散心理容易使政府官员产生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从而不能够严格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其次,职能混乱给追究责任主体和确定责任限度时均带来不便,可能出现法不责众,或权责不对等的情况。很难举到震慑后人的效果,如一些行政人员看到别人在不负责任的行为之后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因此也盲目效仿。
3.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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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进,资本主义世界进入了所谓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而人们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各种以前所不曾出现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公共行政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狄骥这样论述道:“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的一个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政府的事务已经超出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各样的职能”。并且,“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要相关的政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也就是说,公共行政已经不能再局限于秩序的维护领域,而必须将比此前更多的精力与关注投入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
政府所承担的这种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方式,就是服务行政。详言之,服务行政是政府以维持人们生活、增进人民福利和促进社会运转与发展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向公民提供公民个人与市场机制所不能自行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一种行政方式。
二、服务行政的性质
(一)作为恩赐的服务行政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从事赈济灾民、兴修水利等事务是素有的传统,各个朝代莫不如此。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国家的公共服务是来自君主的额外恩赐,体现的是皇恩之浩荡、圣上之仁慈,而并非国民份内所应得的,更说不上什么权利。
在德国,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早在警察国时期即成了国家理念之一,但当时所谓的“福利国家”亦非人们的固有权利,而仅仅是作为者的君主的恩赐。[2]
在英国,政府的公共服务以历史悠久的济贫活动为典型。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规定全国普遍设立济贫院。1834年,维多利亚女王颁布了新《济贫法》,加强了对贫民的控制。从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济贫在性质上并非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接受救济更不是贫困者的法律权利,相反,济贫从一开始就带有对贫困者的羞辱与惩戒性质,[3]即使政府在客观上提供的帮助,也仅仅是政府对贫困者的恩赐。
总而言之,在二十世纪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服务行政都是以政府(君主)的恩赐面目出现的事物,提供服务不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获取服务也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二)服务行政从恩赐到权利的发展
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各国的经济急剧发展,由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势在必行。正是在这一时期以后,服务行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政府的恩赐而成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成了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871年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序言明确将“促进德国人民的福利”作为国家的目的。此后,德意志帝国议会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社会保险立法,首开现代社会保障服务之先河。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③}这一时期服务行政的发展,最大特点也在于国家承担的服务职责加大,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福斯多夫认为,“生存照顾应该视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而与所谓的’济助’并不相同,所谓的济助,系指对陷于困境的人施予救济。值得吾人注意的是生存照顾诚然可包括济助,但生存照顾概念却非导源于济助”。[4]也就是说,“生存照顾”在性质上已迥然不同于过去的作为国家恩赐性质的“济助”,而成为公民的权利。
在英国,Rowntree教授于1899年在调查约克城贫民状况后,提出“贫穷文化”的理论,认为贫穷的原因不在于其个人或家庭,而在于社会,济贫并非是一种施舍、慈善或恩惠,而是国家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来办理济贫工作。19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免费养老金制;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工人患病、失业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1925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把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视为地方行政,由地方政府负责主持。这样,作为服务行政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也从过去的政府恩赐性质而转向公民的法定权利性质。[5]
服务行政由政府恩赐而向公民权利的转变至今尚在进行之中。在美国,基于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的区分,当事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的待遇还是一个在变动中的问题,有时是作为权利而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有时是作为特权而不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如1966年法院以福利受领者没有“权利”而驳回相关案件。[6]到1970年代以后,法院的态度有了改变,开始放弃“权利─特权”的区分,将某些原来属于“特权”的利益承认为权利,例如工作和就业,社会福利等。[7]在1970年的Goldberg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政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④}
三、服务行政的类型
(一)金钱、实物给付型服务与设施、组织提供型服务
根据服务的内容与方式,服务行政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一类型的服务行政首先体现为服务主体向相对人提供一定的金钱与实物,如政府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给付的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可体现为免除相对人的一定义务,从而使相对人的财产得到消极增加,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第二类是通过一定的设施、组织提供的服务。在这一类服务行政中,政府不是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给付于相对人,而是先设立一定的组织或设施,进而通过该组织,或允许相对人使用、利用设施而提供服务。如政府通过建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等设施,以及煤气、自来水、公共交通系统等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8]
(二)维持型服务与发展型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的层次标准进行的分类。维持型服务指该类服务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或者说,若离开这些服务,人们的生活将难以为继。如电力、煤气与自来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灾区民众的食品、衣物、住所救济等都基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因而属于维持型服务。发展型服务则是指人们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民众福利与生活水平而提供的服务,如提供图书馆、博物馆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提供体育馆、休息设施以促进人们的身体健康与休闲娱乐等。
(三)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是否直接向接受服务者收取费用进行的分类。收费服务指接受该服务的每一位公民,都须向服务提供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即不能得到这些服务。典型的收费服务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水、供电服务等等。免费服务则指公民在接受服务时并不需交纳费用的服务,如城市道路的使用、接受政府的救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免费图书馆与博物馆等等。服务行政的收费与否,并没有一个依服务的性质而截然分开的界限,很多时候它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的政策,如博物馆收费与否、城市公共交通收费与否、高速公路收费与否等等。当然,任何服务总是要耗费一定的财力,所谓的免费服务仅仅指其经费全部来自于公共资金,而不象收费服务那样至少部分经费来自于使用者。
四、服务行政的范围
汉斯·j·沃尔夫等人认为,行政的范围受到人民的生活条件、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力、被统治者的愿望、共同体和国家目的、科技的发展程度、行政的效率等因素的影响。[9]具体到服务行政的范围,从该理论的首倡者福斯多夫开始,一直不曾有人作出过明确详尽的论述。
诚然,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不可能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有尊严地生存,而同时需要依赖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政府)。但当市场经济决定了个人、市场与政府都对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承担义务的时候,同样作为外在的力量,政府应该在哪些范围内向已经融入市场的个人提供服务?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职能范围如何确定?对此,法学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而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则在一定意义上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工具。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提供给许多人享用,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着享用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的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三大特征。[10]通常,公共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消费,而不需要他人许可,从而出现了“搭便车”现象。与此同时,经济学理论还证明,由作为公共机构而组织起来的政府提供私人产品,是缺乏效率的。这样,行政的范围似乎可从经济的角度推出:政府应该并且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⑤}
然而,公共产品理论只能一定程度上用以指导确定行政作用的范围,而不能明确界定服务行政的范围。首先,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都是服务性的,一些传统的公共产品如国防的安全、治安的维护等等须运用行政权力通过秩序行政来完成,并不在服务行政范围之内。其次,某些公共产品的提供,可能在结果上属于服务行政,但在手段上却属于秩序行政。如建设一处水利设施属于提供服务,但在手段上可能需要强制搬迁一些居民,又属于秩序行政。再次,公共产品理论是与市场的提供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一些政府必须提供的服务可能很难与市场联系起来,却又不得不由政府来提供。可见,尽管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服务行政的范围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除秩序行政以外的、满足公民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尤其是物质方面需要的公共产品。但欲明确界定服务行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需进一步的论证。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服务行政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受重视到受到高度重视、从政府的额外职责到政府的重要职责甚至主要职责的历程,目前尚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因此,考察服务行政的范围,须考虑到以下因素:1、服务行政的范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2、必须考虑到一定的时代背景中一项服务对公民的重要性;3、必须考虑市场的可满足性;4、必须考虑对工商业自由的保护;{⑥}5、必须考虑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即服务行政的范围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扩展。
在上述考虑之下,可以认为,服务行政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其内容繁多,分类繁杂,欲对其一一列举,实际上也难以做到。目前来看,至少以下事项可纳入服务行政的范围:交通方面:市内公共交通、铁路系统、公路系统等;基本生活设施方面: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等;卫生方面:基本医疗系统、疾病预防体系等;教育方面:各类大中小学校,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住房保障、养老院、福利院、救灾赈灾体系等;文化设施方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生活环境方面:环卫设施、清扫队等。但须注意的是,为推行经济政策而从事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不应属于服务行政范围。
五、服务行政的方式与途径
(一)行政机关直接提供
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和人员,直接向公民提供相关服务。它以行政机关为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人们接受服务时需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感受到的是某一服务直接来自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单方性的服务,主要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是由这一类型的公共服务适宜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实物与金钱给付型服务形式较为简单,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也不涉及相对于其它机构的效率问题,因而没必要再经过其它环节。
(二)通过公共设施提供
通过公共设施提供服务指政府投资建造公共设施,公民则自由免费使用该公共设施。这一提供方式的特征是:首先,公共设施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至于建造过程中如何发包、如何建造等等则在所不问。其次,公民对该公共设施的使用是免费的。再次,公民直接任意使用政府建造的公共设施,使用之时不须与任何主体打交道,既不须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也不须与管理该设施的组织打交道。公民在接受这一形式的服务时,由于其不经过任何环节,因而所感受到的仅仅是在直接利用国家已经提供的服务,而不会感觉得在接受某一具体机关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因此,这种形式的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服务,也不同于政府通过其他主体间接提供的服务。
(三)通过公务法人提供
公务法人原是法国行政法上的概念,是国家或地方团体认为某种公务的管理需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不妥当时,为增加管理机构的自主能力而创设的一种法人。公务法人是公法上的机构,其设立和运行规则不受规范私法人的法律如公司法的规范,而有其独特的规则。[11]
在中国,公务法人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仅仅是学理上的概念,学者们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位为公务法人,认为公务法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使用者发生行政性纠纷后,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12]
通过公务法人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如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都是通过公务法人提供的。在公务法人的意义上考虑服务行政的提供问题,就不能不考察我国的事业单位现象。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试行方法(讨论稿)》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性质与表现形态已经变得复杂,一些名义上的事业单位实际从事的是经营性事务,在性质和功能上已经向企业转变,从名称着眼,我们已经难以将事业单位和服务行政直接联系起来。但若从“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这一要求着眼,事业单位与公务法人仍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公共服务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作为公务法人的事业单位提供的。
(四)通过公共企业提供
公共企业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企业。它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存立基础,在设立、运营等方面遵循一定的公法规则,但总体而言,其在运行上却按作为私法主体的企业的逻辑与规则进行运作,是企业与公共服务目标的结合。公共企业都由政府投资设立,有时由某一行政机关具体负责,但每一家公共企业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而不从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公共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一些基本服务通常由公共企业提供的,如煤气、电力、自来水都来自公共企业。
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公共企业往往在某一区域内实行垄断,但同时也受到更为严格的管制,如价格上可能完全由政府定价,产品提供方式和标准上也受到严格控制。而与同为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公共企业最大的特点在于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直接目的,而后者则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与事业单位相比,公共企业的特点在于运行规则的不同,它在提供服务时,需要按企业的模式,出售产品并收取费用,而事业单位尽管也可能实行收费服务,但所收费用的标准却不是象公共企业那样直接取决于所提供的产品。
(五)通过特许由私法主体提供
服务行政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公共服务都由政府组织直接提供或通过公共性质的组织提供。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行政有时不再由国家或公共组织提供,而是通过国家特许的方式,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法主体在政府的规制下提供。比如政府通过BOT方式,由私人企业建立并在一定期间内经营高速公路。在通过私法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下,私法主体是完全以商业企业的身份,在法律规定和特许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商业逻辑提供某一服务。事实上,从服务行政的过程来看,大部分公共服务都曾经在某一个或几个阶段是由私法主体负责的,如免费提供的公共设施在建造之时由某一私营企业承包等等。
【注释】
[1][法]狄骥.公法的变迁[M].郑戈.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50-53.
[2]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7.13.
[3][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斯林.法律与行政[M].杨伟东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5.
[4]陈新民.“服务行政”与“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A].陈新民:公法学札记[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张守文.社会法论略[J].中外法学,1996,(6).8-14.
[6]BernardSchwartz.AdministrativeLaw[M],3rdedition.Boston:Little,BrownandCompany,1991.252.
[7]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J].法学评论,2002,(2).23-29.
[8]刘井玉.行政公务研究[A].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6.
[9][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M].高家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7.
[10]丁冰.现代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23.
[1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49.
[12]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2,(4).40-47.
【参考文献】
{①}“警察国家”是18世纪欧洲的一种国家形态,是由专制国家过渡到(法治)国家的中间阶段。关于警察国家的进一步论述,可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6版。
{②}有关这一时期的“福利国家”与二十世纪以来盛行的“福利国家”理念的区别,可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9页。
{③}参见《魏玛宪法》第151条。
{④}Goldbergv.Kelly,397U.S.254,262(1970)。
{⑤}当然,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多样性及其它的一些因素的影响,也使得公共产品并不仅仅由政府提供,其它相关机构甚至私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提供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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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KIBS创新特性及在创新系统中的作用及功能
在知识经济下,知识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并逐渐取代了土地、资本、劳动力这些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创新系统中,知识流动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创新过程的关键所在。KIBS具有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的功能,在创新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非一般的生产和消费部门。
(一)KIBS创新特征
KIBS创新是指发生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中的创新行为及活动,是KIBS与客户利用各自的知识及技能,为完成一项以知识为基础的创新任务而做出的一系列合作行为。知识密集型服务创新具有显著的高客户相关性,即KIBS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创新服务质量的高低依赖于KIBS与客户的交互作用。在创新中,客户与KIBS之间的知识流动是双向的:KIBS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在交互中传播现有的知识,同时通过客户反馈也加强了KIBS本身的知识基础,扩大了KIBS的知识存量,并可能引起新的交互作用。Strambach(2001)建立一个模型(见上图),将KIBS知识过程分为明晰知识和缄默知识的获取、知识的重新整合、知识向客户企业的转移与扩散三个阶段,说明了KIBS与客户间的这种知识流动及交互作用。[7](53-68)
(二)KIBS在创新系统中的角色
KIBS创新具有高客户相关性,这不仅仅促使其本身必须具备高的创新性,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也使其有可能将创新性知识传递、扩散给客户,即KIBS不仅仅具有知识生产的功能,也具有知识扩散的功能。具体而言,KIBS在创新过程中主要有三个角色:创新推动者(Facilitator)、创新转移者(Carrier)及创新来源(Source)。[8]
1.创新来源(提供者)。KIBS在进行创新时是创新主角,KIBS为制造业或其他服务行业提供服务或知识,提供创新概念及思想,并与客户企业紧密联系共同完成创新。Hertog(2000)认为,KIBS作为知识及创新的合作生产者,是一种私人知识库,即所谓的“第二知识库(theSecondKnowledgeInfrastructure)”或“新知识库”①。[9](491-528)如广告商为客户开发并组织实施一个新的广告策略。2.创新推动者(合作者)。KIBS企业为客户的创新提供支持服务,但创新本身不是来自KIBS,也不是由它从别的企业扩散到客户企业。如管理咨询公司协助客户开发一种新的服务分销渠道或引入一种新的会计制度,在这里,KIBS为客户传递它们需要的知识或服务来支持创新。3.创新转移者(购买者)。KIBS企业将现有的创新从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传播到另外一个行业或客户企业,创新本身不是从KIBS产生的,KIBS只是一种中介。此时,KIBS也扮演着购买者角色,即KIBS从制造业或者其他服务行业购买知识、设备及资本品,但KIBS在购买后还承担一个重任,即将该产品客户化,适应客户的需求。如KIBS企业为客户引进及实施一个先进的、创新性的ERP软件,并将该软件客户化。
可见,KIBS在创新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它的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的功能,是创新系统的节点及桥梁,是创新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KIBS在创新过程中扮演多种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KIBS本身作为一个创新主体,在不断进行内部创新的同时,也为创新系统中的其它主体提供了创新的平台,对创新起到催化作用。
三、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扩展——KIBS国际化的动因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国家创新系统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化的系统,国家创新绩效取决于该国利用全球创新网络及全球创新资源进行创新的能力,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已成为促进创新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Toivonen,2005)。[10]另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自身创新系统的不完善及创新资源的缺乏,通过国际化获取创新资源,提高本国创新系统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必然选择及必要的途径。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发展,增强了作为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KIBS国际化发展的动力及压力,主要体现为实现如下四个效应的需要:(一)国家创新系统边界的国际扩张效应
Coase(1937)认为,企业的扩张与收缩在于交易成本的节约。[11](386-405)创新系统也存在由于交易成本节约而导致的边界扩张与收缩。创新系统边界的扩张表现为创新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创新行为的融合与协调两个方面,前者是单一组织形式下的规模扩张,后者是对创新系统的改造。[12]创新系统革新的动力来源于知识在系统内流动的机制。信息通讯科技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创新活动之间的互动与依赖日益加深,为了获取更多、质量更高的创新资源,国家创新系统中的创新主体主动向外扩张,实现国际化发展。KIBS国际化一方面是实现本身规模经济的需要,另外一方面降低了知识在创新网络接点传播的交易成本,使报酬递增得以实现,并促进其他创新主体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KIBS作为知识扩散的桥梁及中介,它的国际化有利于改造跨国创新组织结构,建立灵活的组织创新网络,有效降低创新主体在国际化进程中由于规模扩大而带来网络接点之间连结不稳定的风险(规模扩大与风险加大之间存在“两难”问题),实现创新系统质的扩张。(二)知识的放大效应及国际扩散效应
知识系统要么是网络结构,要么是层级结构,而无论哪种结构,KIBS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网络结构中,KIBS加强了不同网络接点之间的知识流动。在层级结构中,KIBS有利于知识沿着层级进行流动,如典型的专业会计服务就属于这类。而创新系统竞争力的差异在于知识创造和扩散通过不同的中介和组织交互作用来进行。[1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各国国内市场日益与国际大市场融为一体,产业全球化以及企业生产、研究活动的国际化,使国际间的知识流动愈加强烈。由于KIBS具有知识生产性和扩散性并重的特征,KIBS在国际化发展中不断吸取国外知识,并通过对知识的整合、加工,不断进行知识创新,放大知识存量,提高了知识流动的质量,促进知识在创新主体之间的国际流动,在不同类别的知识网络中传递,加强了国家创新系统知识生产子系统及知识扩散子系统功能,通过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有效联结来提高学习和创造能力,使国家创新系统立足于国际创新前沿,利用国际创新系统的优势,迅速提高创新能力。
(三)制造业、服务业创新子系统的国际互动效应
KIBS所具有知识生产及知识扩散功能,使传统的创新系统发生了变化,服务业创新子系统与制造业创新子系统出现融合的现象,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创新活动互相表现对方的特征。它们之间存在信息、知识及人才等要素的流动,并通过这些流动使两者产生极强的互动作用,互相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支持。制造业生产的国际化产生了对金融、会计和法律等服务的需求,为了满足国内制造业国际化的需要,KIBS企业跟随进入东道国提供服务。随着服务水平的提高及在国外提供服务经验的不断丰富,KIBS企业有能力主动在国外寻找发展的机会,实现从跟随战略到主动寻求新市场的国际化战略转变。跨国制造业规模经济的来源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制造产品的能力,[14](45-56)在制造业国际化程度较高情况下,KIBS国际化是提高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四)国家创新网络的国际综合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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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瑞芳 单位:郑州市科技中等专科学校计算机教研室
凭证变更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凭证的确定和变更、台账的确定和变更、悬帐的确定和变更等,负责到报刊目录发生变更后,哪些数据库必须随之作相应的变更,同时也必须保证能查询到变更以前的数据。订单管理模块主要负责订单的录入、变更、查询和统计。当报刊目录发生变更时,例如原计划按月刊发行,后决定按半月刊发行,则订单也必须改成半月刊发行并更改相应的数据,例如订阅金额等。2目录变更子系统的NTER模型ER模型是数据库设计的图形表示方法,非常适合概念性的数据库设计。为了扩展ER模型的功能,以及满足事态数据库的要求,更突出时变属性的时态性,也为了更好、更方便地表达及引用时态区间,提出了嵌套关系的时态实体-关系数据库模型(NestTemporalEn-tity-RelationshipModel),简称NTER模型[3]。运用NTER模型,根据基于时态分析原则来分析目录变更子系统中的客观因素。例如,对于报刊目录信息,将目录信息中独立于时间的属性(即不受时间因素影响的属性)置于“报刊目录自然信息”关系中,将时变属性(即受时间因素影响的属性)置于“报刊目录时变信息”关系中。在“报刊目录信息”关系中,用嵌套关系来表示随时间变化的各种信息,这样能够将各种信息统一归类管理,即克服了冗余数据多的缺陷,也便于查询。用NTER模型能够很方便、直观地描述时态数据库的三维实体对象。
最常见的是“新的报刊目录从2011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文字描述,其有效性与时间紧密相关,因此目录变更策略是一种典型的结构化时态知识。结构化事态知识,是指结构比较明确的知识,这种知识有时态特征。例如,某一杂志从2011年4月1日由月刊改为半月刊,该变更从2011年2月1日开始执行,整订价格由3.6元改为5.7元,则用标准表表示如表1:可以验证,各报刊的整订单价符合如下模型定义,可以用表来记录。(式略)4时态数据库的实现4.1时态数据库模型和查询语言选择对于报刊目录变更来说,不但要指明有效时间(起始有效时间,终止有效时间),还与事物时间有关,因此必须用双时态数据库(BitemporalDatabase)来实现。目前,时态信息技术仍处于研究和发展阶段,人们从不同的观点,提出了各种时态数据库模型。最有影响的时态数据库模型有13种,目前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和应用的时态数据库模型和查询语言主要是基于双时态概念数据模型BCDM(BitemporalConceptualDataMod-el)的TempSQL、TQule、TSQL2等,由于TSQL2实际上是时态数据库模型、时态数据库查询语言的研究成果与SQL-92的结合,TSQL2是SQL3标准草案的一部分,所以它是当前最具代表性的时态数据库查询语言。而河南省邮政综合服务平台采用的数据库是Oracle9i,与SQL-92完全兼容,并且报刊目录变更子系统必须实现双时态数据库,所以设计时采用目前最流行也最成熟的TSQL2模型。在TSQL2中提出了三种描述能力相等的时态数据库模型,即面向查询和数据库逻辑设计的双时态概念数据模型(BitemporalConceptualDataModel)、面向存储的表示数据模型(RepresentationalDataModel)以及面向演示的演示数据库模型(PresentationDataModel)。这三种模型构成了类似DBMS的三层逻辑关系,即数据存储、数据逻辑和数据表示分开。时态中间件位于传统DBMS的前端,在对非时态数据进行操作时,它们没有什么差别,但涉及时态数据的操作时,时态中间件就能使操作变得简单明了。在实现嵌入式时态应用时,从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1)时态应用层此层是和用户联系的窗口,它提供了应用时态预处理的工具来定义时态数据视图,编辑时态知识库调用时态中间件服务,完成时态信息处理。(2)时态中间层提供基于Web的跨数据库平台的时态信息处理服务,包括时态查询、时态推理等。(3)数据库层实现在传统的数据库平台上时态信息的表达。
由于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不足,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在怎样提高数据库时态管理能力方面考虑不够。下一步需重点研究的主要方面有:(1)查询优化数据库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对数据进行有效存储、查询和更新。数据库系统如何按照用户提出的特定查询要求,有效、合理、快速和正确地将对应的数据查询出来,关键技术就是索引技术,索引技术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查询效率的高低。由于有效时间和事物时间的二元时间结构,给时态查询带来了许多困难,传统的数据索引技术已经不能支持对时态信息的有效存取和查询,研制适合于时态特性的索引机制是时态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2)存储优化由于双时态数据库既可以进行回滚操作,对过去的事物时间点进行查询,又可以对元组的时态属性进行修改,以保存符合实际的时间属性记录,所以双时态数据库会带来非常大的存储开销,合理有效的存储设计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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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除政策、法规外)往往是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对于企业而言,投资于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对个人而言,则往往无力承担。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又使得人们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某人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却不愿意支付或充分支付生产成本而依赖他人支付。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政府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政府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二是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政府应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政府决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生产。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去尝试和寻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商品和劳务的方法。人们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排他性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此前无法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政府不得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意味着私人和私人企业可以进入这些领域,这些公共服务行业是面向市场开放的。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向私人开放,与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并不存在矛盾。作为服务型政府,不仅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且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因为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服务行政的弊端会降至最低程度,并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兼容。
2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2.1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任务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较为严重,旧体制下最困难的问题被积淀下来,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也已凸现。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与行业垄断、假冒伪劣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既不符合WTO规则,也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规范发展。服务型政府,正是改变过去政府管理中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使政府管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2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政府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的宗旨是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也是的一个基本观点。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党致力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正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坚持“三个代表”的最终落脚点。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就决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
2.3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各国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向
在席卷西方世界的政府再造之风中,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均以重塑服务型政府为其主要目标。1994年,英国政府进行了“政府信息服务”的实验,1996年11月公布“GovernmentDirect”计划,提出新形态的公共服务以符合未来社会的需求。美国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颁布了“顾客至上:服务美国公众的标准”,主张建立顾客至上的政府。同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政府赤字的问题,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民众的服务工作。还有新西兰的“公共服务部门之改造”以及日本的“实现对国民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行政”,都体现了政府改革的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创建服务型政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多次进行以转变职能为重点的机构改革。
3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3.1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更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必须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本领。具体而言,要着重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主动性。国家公务员要有主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热情,善于发现问题、了解问题,会做调查研究,能够以敏捷的反应能力去体察、了解社会客观事物,并积极预防和解决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公务员能够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为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二是高效性。行政效率是达到行政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人民需要高效率的政府,希望政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寻找完成行政工作最迅捷、最经济的途径和方法。三是公正性。行政机关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制度对任何人都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因而国家公务员在理念上,要承认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政府所提供的机会和福利尽可能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在具体的施政行为中,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消除个人的、非理性和感情的因素,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
3.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五个原则。①合法原则。即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而依部门内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②合理原则。指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③效能原则。要求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缩短时限,避免多头、重复审批,提高效率,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④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行政审批权,就要对审批的事项负相应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审批要追究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⑤监督原则。即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审批提出异议,要做出书面答复,并告知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将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是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割裂,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几项。特别是要把握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有机统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则的审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审批也应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取消;虽然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确定。
3.3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重要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就是将原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职能集中到一个大厅,面向服务对象统一提供对口服务。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可以使公民不再需要分别找各部门科室,就在大厅内一次性解决问题,由跑多门变为进一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相配套的制度还有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第一个受到咨询的公务人员负首要责任。如所询问事务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则必须负责接待并为之办理所有事务,若不属于本窗口服务内容,则负责指点或帮助联系相关部门人员接待,不得推诿搪塞。公开承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切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及管理规章一律公布于众,对服务质量和提供速度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群众监督。“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与公开承诺制构成了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运转机制,是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新生事物的新意所在。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是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改革和创新。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将审批、审核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公开所有办事过程,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服务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
3.4发展电子政务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电子政务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以为公众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发展电子政务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就是政府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提高服务效率,更快捷、更直接和更广泛地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过程。公众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资源,可以享受政府更具体、更个性化的服务。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决定了上网的政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首先是要求政府行为公开,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政府审批都不能实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再就是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凡是法律规定需要向公众公布的政务信息都必须上网,向公众公开。
3.5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有效途径。
公共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或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独立机构,社会自治、半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公共服务社会化可以使许多非政府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这样原先由政府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出去,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这也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前提。
要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必须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中的一些组织,授权并运用政策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或私营机构承担一些公共服务事业和产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市民社会的成长,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建立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将成为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取向之一,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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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除政策、法规外)往往是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对于企业而言,投资于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对个人而言,则往往无力承担。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又使得人们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某人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却不愿意支付或充分支付生产成本而依赖他人支付。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政府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政府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二是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政府应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政府决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生产。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去尝试和寻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商品和劳务的方法。人们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排他性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此前无法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政府不得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意味着私人和私人企业可以进入这些领域,这些公共服务行业是面向市场开放的。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向私人开放,与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并不存在矛盾。作为服务型政府,不仅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且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因为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服务行政的弊端会降至最低程度,并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兼容。
2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2.1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任务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较为严重,旧体制下最困难的问题被积淀下来,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也已凸现。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与行业垄断、假冒伪劣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既不符合WTO规则,也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规范发展。服务型政府,正是改变过去政府管理中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使政府管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2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政府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的宗旨是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也是的一个基本观点。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党致力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正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坚持“三个代表”的最终落脚点。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就决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
2.3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各国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向
在席卷西方世界的政府再造之风中,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均以重塑服务型政府为其主要目标。1994年,英国政府进行了“政府信息服务”的实验,1996年11月公布“GovernmentDirect”计划,提出新形态的公共服务以符合未来社会的需求。美国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颁布了“顾客至上:服务美国公众的标准”,主张建立顾客至上的政府。同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政府赤字的问题,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民众的服务工作。还有新西兰的“公共服务部门之改造”以及日本的“实现对国民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行政”,都体现了政府改革的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创建服务型政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多次进行以转变职能为重点的机构改革。
3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3.1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更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必须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本领。具体而言,要着重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主动性。国家公务员要有主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热情,善于发现问题、了解问题,会做调查研究,能够以敏捷的反应能力去体察、了解社会客观事物,并积极预防和解决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公务员能够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为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二是高效性。行政效率是达到行政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人民需要高效率的政府,希望政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寻找完成行政工作最迅捷、最经济的途径和方法。三是公正性。行政机关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制度对任何人都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因而国家公务员在理念上,要承认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政府所提供的机会和福利尽可能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在具体的施政行为中,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消除个人的、非理性和感情的因素,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3.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五个原则。①合法原则。即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而依部门内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②合理原则。指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③效能原则。要求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缩短时限,避免多头、重复审批,提高效率,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④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行政审批权,就要对审批的事项负相应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审批要追究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⑤监督原则。即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审批提出异议,要做出书面答复,并告知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将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是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割裂,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几项。特别是要把握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有机统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则的审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审批也应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取消;虽然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确定。
3.3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重要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就是将原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职能集中到一个大厅,面向服务对象统一提供对口服务。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可以使公民不再需要分别找各部门科室,就在大厅内一次性解决问题,由跑多门变为进一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相配套的制度还有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第一个受到咨询的公务人员负首要责任。如所询问事务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则必须负责接待并为之办理所有事务,若不属于本窗口服务内容,则负责指点或帮助联系相关部门人员接待,不得推诿搪塞。公开承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切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及管理规章一律公布于众,对服务质量和提供速度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群众监督。“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与公开承诺制构成了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运转机制,是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新生事物的新意所在。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是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改革和创新。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将审批、审核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公开所有办事过程,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服务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
3.4发展电子政务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电子政务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以为公众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发展电子政务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就是政府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提高服务效率,更快捷、更直接和更广泛地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过程。公众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资源,可以享受政府更具体、更个性化的服务。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决定了上网的政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首先是要求政府行为公开,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政府审批都不能实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再就是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凡是法律规定需要向公众公布的政务信息都必须上网,向公众公开。
3.5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有效途径。
公共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或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独立机构,社会自治、半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公共服务社会化可以使许多非政府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这样原先由政府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出去,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这也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前提。
要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必须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中的一些组织,授权并运用政策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或私营机构承担一些公共服务事业和产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市民社会的成长,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建立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将成为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取向之一,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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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共享不通畅行政中事务绝大多数都需要填写核实办事人员的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系统中,相互之间难以共享。不仅师生无法掌握个人的全部信息,单个行政人员也无法掌握一个师生的全部信息。办理事务是师生需要一次次的重复填写各类信息,行政人员需要从各方信息来源一次次的核实这些信息。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劳务,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感觉很差。
(四)“双肩挑”领导事务繁忙院系的行政领导大多数是“双肩挑”干部,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并且大多数是学术带头人,学术事务十分繁忙,经常需要参加各类会议以及学术交流,频繁出差,又需要保证个人教学科研的时间,因此基本上难以实现坐班的要求。而师生办理的多数事务,都需要经相关领导的审批意见,遇到领导不在的时段,为了一个签名,师生短则等待数小时,长则需要几天。不仅师生觉得事情难办,院系领导也认为很多可以省去的管理职责占用了太多的个人精力。
(五)假期行政工作安排高校行政另一个特殊的问题是在社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时有寒暑假时间,期间各项行政工作陷于停滞或者以极低效运行。而对师生来说,虽然假期时高校教学工作是停止运转的,但科研、实习、社会服务等并没有停止,以及其它一些师生的个人事务需要用到单位材料或加以明证的。而行政人员的假期轮班,并不按工作流程进行安排,加上行政人员的各自分工不交融,因此正常时间可能很快就完成的几项工作流程,放到假期可能就需要几周不一定能做完,遇到紧急的事务,即使行政人员愿意加班也不一定能做成。
(六)行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校行政人员的来源复杂,除了进几年开始的事业单位通过考试竞聘上岗的人员,平均素质相对统一,之前的人员有各种来源,素质参差不齐,加上没有淘汰机制,高校里面行政工作压力不大,多数行政人员学习动力不强,业务水平靠慢慢积累经验提升,而近些年新技术发展迅速,各类改革政策也推出频繁,更是拉开了个行政人员的个人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样的事不同的人办差别太大。
(七)与师生之间沟通太少,缺乏互相理解高校师生与行政人员,同属于一个大集体,但工作时间、考核、待遇、职业前景等都有较大差异,互相换位思考较为困难。高校的师生是思想特别活跃的一个群体,对僵化的行政工作批判很多,而学校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师的各种激烈的聘岗和晋升制度,让教师对行政人员的意见也时有爆发。而有部分行政人员没有经历过大学生活,也难以体谅学生的焦虑和思考。一边是去行政化、教授治校的呼声,一边是教师不懂管理、不顾全局的评论。沟通越少,对立越多,使得一线的院系行政工作更加困难。
二、院系行政工作转型的建议
行政工作的问题很多人都看得很清楚,在国家整体的改革大潮下,高校行政工作也已经在逐步推行者一些改革尝试。以下是对于院系基层行政工作转型一些比较粗浅的思考。
(一)面向大学理念树立工作目标院系行政工作要跳出复杂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流程的框架树立工作目标,有没有做好工作不是说遵守了多少制度和流程,而是究竟对学校的理念是否有帮助,是否对学生的培养、教师的研究提供了正面的作用,是不是有利于自己学院与学校的发展。当然,理念与目标不是基层行政人员所提出来的,但基层的行政工作中需要有这样的理念和目标。
(二)扩大院系行政权限,转审批为备案自下放是近些年老生常谈的话题,这不是院系行政层面能决定的事情,但也是十分迫切需要的事情。要给与院系行政办公室直接利用学校资源、使用学校材料、调用学校职能部门的权限,只要不是影响学校全局的事务,原来掌握在学校职能部门手中的权限尽可能的放到一线的院系行政机构手中。未曾行使否决权的审批全部取消,改成由院系行政机构直接完成,由学校职能部门备案,完成过程中有困难的,由学校部门提供帮助和建议。学校所有可以重复利用的资源,院系可以直接使用,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发生冲突再进行协调。对于师生来说,这样可以极大减轻办事的复杂性。
(三)按工作对象而不是按职能划分办公室,并加强轮岗院系的内设机构,一般都按职能进行划分,并且对应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而大多数事务都带有综合性,师生办事时需要进过多个部门的流程,或者要分清楚不同的事情要找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这样就要求师生必须要清楚每一个具体事务的分管部门与流程。而服务型行政一个显要的要求就是要面向用户的需求,因此从院系三大工作对象可以讲内设的办公室改成教师服务办公室、学生服务办公室、对外服务办公室等。分别处理教师、学生、外部机构人员涉及到的所有事务,再加上一个负责综合协调的岗位。这样师生需要办理任何事情都只需要找到一个人就可以,这样可以缩减很大一部分工作流程,减轻行政事务带给师生的负担。在减少外部工作流程的同时,对于相对复杂的事务,增强内部工作流转,通过行政人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合作进行分解,这样即使对于少部分事务会降低效率,但是带给师生的感受却完全不同,对于事务内部事项不需要懂太多,只要找到一个部门的一个人,事情就可以完结。在此基础上加强行政人员的内部轮岗,服务对象从教师到学生到外部人员轮换过后,每个行政人员都可以基本掌握院系行政中主要的服务事务,成为一个多面手。
(四)梳理服务型事务、执行性事务、主动型事务,精简不必要的事务于此同时,院系行政机构还需要对具体事务进行分类,将面向师生进行服务的事务与执行政策对师生有限制的事务以及需要主动完成的机构内部事务进行区分,结合校级机构的职能改革,尽量精简不必要的内部事务以及对师生带有管制的事务,并且编制相应的学生指南、教师指南等材料简洁明了的让师生了解哪些事是他们必须要做的,哪些事是行政人员为他们办理的,并进行公开和及时的更新。凸显出服务型事务的主要地位,也可以强化师生的主人翁精神,增强对院系发展的责任感。现在有一些教师往往搞自己的科研,只追求个人的发展,而公共事务和自己无关,公共事务是院系领导的事情,只要不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就漠不关心。而即使真的要实现教授治校,也需要培养出教授们对公共事务的热情和奉献精神。
(五)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职员的权限,在合理考核上加强职员的工作重叠在扩大院系行政权限之后,一旦行政人员要独立去解决师生的全部事务,就需要他对全部涉及到的事务都有相应的权限,而现代的很多行政权限,体现出来的是形形的管理系统的用户权限,为了保证管理系统的稳定与安全,院系行政人员的权限一般都是最低的。此外行政等级也带来一些权限的分类,什么等级的职务有什么样的权限。要真的实行服务化行政,还需要打破这种权限管理,给一线的直接经办人员最大的权限,并由他们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于大多数日常的服务性事务来说,由什么层级的人来做决定并不具有太大的不同,也不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只要一线经办人员具有责任感,因为他们对具体事务和情况了解的最多,从能力上来说,是最适合做出判断和决定的人选。只要明确责任,合理考核,大多数形式上需要领导和上级部门处理的事务都可以直接由一线人员直接完成,没有把握的只要给一线人员相应的请教渠道即可。同时淡化职能分工,加强业务重叠,院系层面行政人员本来就少,如此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激发一线人员的积极性,减轻他们的纯粹当操作员的感觉;也可以减轻院系领导对日常管理事务需要投入的精力,使他们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学科发展、学生培养等宏观决策中去;同时也可以减少工作流程和环节,消除很多推诿事务的借口,提高师生对行政工作的评价。
(六)建立师生信息档案,互通共享,统一信息来源,增加渠道既有的管理体制使每个职能部门或行政人员掌握着师生们的部分信息,导致很多事务需要不同程度的配合,统一信息与档案数据是一个减少此类问题的方向。最好是由学校层面来建立数据中心,所有涉及到师生个人的数据及信息,都归类到个人信息档案中,这样不仅不同的部门可以批量的读取全体师生的同一类信息形成数据,师生个人也可以查阅自己个人的全部信息,并可以有选择的向外公开,有变动时也可以及时的进行修改,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通过部分数据授权的方式,对很多事务进行委托代办。行政人员在为师生办理事务时也可以方便的调取信息档案,极大的节省审核环节与时间。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加强信息安全的防范,避免因为太过全面的个人信息的泄露带来其他的隐患。
(七)建立联系人制度与紧急事项通道,利用新技术增加与师生的沟通渠道中国的特殊文化,致使很多事情熟悉的人办理还是不熟悉的人办理会有差异。现在普遍开花的定点联系体系是一个很明显的体现。从院系行政工作来说,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推行服务行政的一个切入点。一个院系的行政人员不多,师生也不算多,建立联系人制度,每名行政人员分别联系十几位教师、百多位学生,然后相对熟记他们的信息档案,虽然不可能去负责这些师生的全部事务,但是可以为这些师生提供咨询通道,作为他们解答问题的人员。同时可以建立紧急事务流程,尤其在节假日期间常规事务中断办理时,师生办理事务先寻找他们的联系人,通过行政人员内部的沟通,可以像正常工作时间一样为师生处理好事情。利用现在的移动互联网技术,通过手机直接完成很多的信息获取、事务审核与权限分派,并且可以随时沟通,进行工作之外的交流,互相倒倒苦水,更容易做到换位思考,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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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弗里德曼和哈耶克,他们认为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中要尽可能少地干预市场,政府的主要职能只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提供不了的公共服务和产品。
2“.流程再造”理论。
这一理论由哈默和钱皮提出,它源于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流程再造理论认为企业要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要围绕顾客的需求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思考和改革,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效率方面得到大的提升。后来这一理论被逐步引入到社会公共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中,用来改造传统力量强大的官僚制体系。
3“.重塑政府”理论。
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奥斯本和盖布勒,他们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全面阐述了这一理论。奥斯本和盖布勒认为要解决当前政府部门的弊端,就要重新定位政府职能,用企业家精神去重塑一个“企业化政府”,用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功方法指导政府机构的运行,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该理论的核心要素是以顾客为中心,强调政府部门应对他们的顾客———社会公众负责,聆听他们的呼声,并把社会资源放在顾客手里让他们挑选。上述不同的管理理论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他们“共同的主题就是对市场机制和市场术语的运用”。从源头上讲,新公共管理理论就是将企业管理的一些原理、技术和方法应用于公共管理部门,通过引进私营部门成功的市场经验,实现在公共部门的良好管理。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公共管理者集中地关注责任和高绩效,试图重构官僚机构、重新界定组织使命、使机构程序合理化并分散决策权”,可见,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效益和效率。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层次的不断提升、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工作任务日渐繁重和复杂。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与高校的教学科研机构属性不相适应,对外屈从政府和社会压力,不能维护高校自主办学和学术自由,对内干预学术事务、侵犯学术权力,行政管理的低效率越来越成为高校发展的阻碍。因此,亟须要对当前高校管理进行改革,寻找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以适应高校的快速发展。而新公共管理理论在管理效益和效率上的价值取向正可以为此提供理论支撑。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与高校行政管理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欧美一些公共管理学者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这一理论代表人物是罗伯特•B•丹哈特和珍妮特•V•丹哈特,他们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一书中对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七大原则:服务而非掌舵;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服务于公民而非顾客;责任并不是单一的;重视人而不是生产率;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事务。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管理者在管理公共组织和实施公共政策时要把重点放在如何为公众服务上,而不是依仗手中的权力为政府航船掌舵和划桨;要向公众放权,由公众来决定航船的方向;公共管理者的职责只是建立具有高度响应力和高效执行力的行政机构来为公众服务。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肯定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推动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活动的积极意义,同时摒弃了作为新公共管理理论核心的“企业家政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关注的重点在于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主张把效率和生产力置于民主、社区、公共利益等更广泛的框架体系中,力求建立一种以公共协商对话和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行政。可见“,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价值取向是民主,高度重视公民权利、公民意识、公民身份和公民价值,追求最大程度的公平、民主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就是把民主、公平和公正看作是公共行政的首要价值取向,把公共利益的获取放在首位,并时刻强调行政部门的服务性。根据这一理论,高校行政管理就是要建立以服务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把为师生服务作为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根本宗旨,把为师生服务作为学校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高校的管理部门应倡导实践民主、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努力使行政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的和谐关系,要充分考虑并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使全体师生平等地享有学校的发展成果。
三、服务行政理论与高校行政管理
“服务行政”概念来源于“公共服务”,1913年,法国著名法学家莱昂•狄骥在《公法的变迁》一书中,最早论述了“公共服务”的概念和意义。1938年,德国行政法学家厄斯特•福斯多夫在其代表作《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服务行政”概念。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开始了“服务行政”理论的系统探讨研究,“服务行政概念逐步被引入到行政模式的构建中来,成为直接思考行政改革目标模式的理论探索”。服务行政理论涵盖有多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为人民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服务行政最根本的主题。在服务行政模式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是一种行政观念,而且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的一种制度”;服务成为了“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政府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就可以实现对个体目标和社会整体目标的系统整合”。服务行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主题,与我国高等教育目的是一致的。教育理论家阿弗烈•诺夫•怀海德(英)在《教育的目的》一书中指出: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激发和引导他们的自我发展之路。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专题规划》中也明确:高等教育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高等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当然,这种一致性需要一套科学的行政运行机制做保障,这是高等教育理论研究者与实践管理者所面对和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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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服务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的基础是建立专业化服务模式。只有通过专业化人才管理,才能有效地减少在解决问题过程中遇到的不必要的误差,使服务得到进一步提升。高校行政管理本身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因此各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由多个岗位共同构成,且由专业化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规范化的服务模式
除了构建专业化的行政管理模式之外,高校还要建立规范化服务,这是实现高质量服务模式的重要途径。由于高校行政管理本身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为了有效地实施规范化服务管理模式,应根据高校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从而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管理。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要将制度和程序进行有效的规范,同时加强服务型行政管理。例如,实施人性化管理或将繁琐的流程尽量简单化,以学生和教师为主要服务对象,将规范化服务模式应用于高校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从而推动高校事业的快速发展。
3尊重模式
构建高校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实施尊重模式,确保高校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或者矛盾。首先,各个高校应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将尊重贯穿于整个行政管理过程,实现师生之间的良好沟通。其次,在高校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工作人员要以良好的服务态度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使用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构建行政管理的尊重模式。最后,通过各种适时机制让尊重模式得以完美展现。例如,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管理对象的基本权益,这就需要行政管理人员给予管理对象一定解释的权利,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复查或复核。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问题,进而避免矛盾或者纠纷的产生。
二如何构建服务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
服务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能够满足高校发展的需求。针对如何有效地构建服务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1有效地树立良好的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理念
良好的服务理念和服务原则直接决定了服务的质量。高校行政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将服务理念贯穿于整个行政管理模式中,在提高服务的过程中加强行政管理,将服务和管理内容充分结合在一起,树立良好的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理念。行政工作人员要坚持以教师和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摒弃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将服务意识深入到行政管理模式中的各个环节,将服务当作首要的行政管理职能。另外,在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强制或命令式的工作指令,提倡主动的工作模式,以尊重师生利益为前提条件,以优质的服务调动师生的积极主动性。
2积极组织服务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
只有充分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才能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通常以本校的规章制度作为基础,这就要求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服务理念下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包括学习管理中的组织和策划沟通能力等,使行政工作的专业化操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学校培养出更多的专业化管理队伍。行政工作人员应经常参加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或者到其他高校进行学习和交流,了解兄弟院校的行政管理优势。总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或途径进行行政工作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得到进一步提升。
3健全并完善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随着高校教育的不断变革与发展,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以服务型管理为前提,建立一套适合本校实施的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首先,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权。例如,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等,应充分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加强与师生间的沟通。通过实施民主决策权建立透明化制度,加强师生对行政管理人员的信任感。其次,建立部门服务制度,主要体现在各职能部门之间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确保高校行政管理的有效进行。最后,建立并完善服务承诺制度。让广大师生了解行政工作人员的职能,增强广大师生对行政工作人员的监督化管理,一旦行政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将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从而使高校行政管理有章可循,赏罚分明。
4创建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考核制度
创建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考核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对行政工作人员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在制定考核制度的过程中,应以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为核心,将服务水平及师生满意度作为衡量标准,有效地对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效率进行合理评价,以此提高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推动高校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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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将中国银行业市场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由寡占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过渡。中国目前已经打破了四大国有银行的寡占垄断经营,各类商业银行逐步打破地域经营界限,外资银行也呈逐渐渗透之势。
第二,同质产品市场。中国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同质化严重。各银行提供的储蓄、汇兑、结算、信贷等服务基本是无差别的,也就是说,在服务范围和责任内容上没有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同一个市场:中,面对的客户需求基本相同,提供相同金融服务在成本上没有太大差异,因此,对于相同服务银行服务收费费率的计算应该是一致的。
第三,范围经济特征明显,价格是主要竞争手段,这也是银行业的基本特征。范围经济往往和自然联系在一起,银行业虽然不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但银行的服务却具有范围经济的特点,客户一旦选择在某家银行开户,一般储蓄、贷款、结算、缴费等业务都通过这家银行办理,因此银行的成本收益很难从单一业务方面进行测算。因此,如果放开中间服务收费的管制,对于中资银行是否选择收费以及收费标准,考虑的不仅仅是单项业务的成本收益,而是客户流失、综合业务下降等等系列问题,特别是面向一般储户的收费,服务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储蓄规模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进入壁垒是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受到严格的管制,银行业由于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存在很多有形和无形的行业进入壁垒;同时,相对于整个市场需求,单个商业银行的供给能力有限。商业银行服务的供给能力是山资本实力决定的,表现在是否能够提供覆盖整个市场的服务体系。从这——点上看,任何一家银行在储蓄、结算、信贷等服务领域都不能独立满足整个市场的需求,需要各家银行之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二、垄断竞争下银行业服务收费分析
根据以上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的基本特征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垄断竞争的基本思想对银行服务收费的竞争问题进行研究。垄断竞争下,每个厂商面对着一条向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有足够多的厂商,其中每个厂商都认为,如果自己降低服务价格,其竞争对手并不会改变他们的价格策略;厂商的进入导致利润趋于零。
(一)垄断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
对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行为进行的分析,最早见于哈佛大学的爱德华、张伯伦于1933年出版的颇具影响的《垄断竞争理论》一书。在张伯伦考虑的市场-亡,最初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成本曲线的相似厂商,这些厂商生产具有不完全替代性的商品,如果这些厂商索取相同的价格,那么,他们平分市场。
根据张伯伦的理论,假定最初所有银行的收费是相同的,比如说P1.如果一家银行将价格略微降低,那么,它有可能从其它银行那里争取到一些客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过有些银行为了推销信用卡,取消卡费的优惠措施,结果造成短期内客户增加的实例。同样,如果某家银行将价格提高到其竞争对手之上,那么,它就会把一些客户推给对手,这方面也出现过工商银行一种储蓄卡由免费开始收费,结果出现部分持卡人退卡的情况。因此,面对向下力倾斜的需求曲线,银行在产量问题上将选择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之处,假设就是(P1,Q1)。如果在这种均衡状态下存在利润,那么就会产生吸引新的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的动机,直到利润趋近于零。随着新银行的进入,市场上将会出现更多的替代品,正如现实中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客户选择的余地大了,这一过程的最终均衡点将是需求曲线恰好与成本曲线相切的那一点,假设是(Pe,Q1),在这一点,利润为零。
(二)熊彼特竞争现象
著名的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没想了一种形式颇为不同的垄断竞争,对目前中国银行业的竞争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熊彼特注意到,作为厂商技术优势的结果,不同市场在不同的时期被一人或少数厂商所控制,但是,随着新的创新取代原来的技术,这些厂商经常面临着对其技术优势的竞争。这种现象在中国的银行业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很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占有新的市场领域,如果新的市场领域存在具有吸引力的利润,其它银行就会通过“学习”进入这个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新业务领域具有主导地位的银行,也面临新对手进入的威胁。当它独自支配着一个市场时,它像一个垄断者那样行事,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市场策略,提供比完全竞争少得多的服务。但是,主导银行如何使用利润却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如果它希望维持其现在的主导地位,那么,它就必须把这些利润投资到新的金融创新之中,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三)合谋——组建卡特尔
如果一个区域内的银行进行合谋,组建市场卡特尔的话,无异会给银行带来超额的垄断利润。但是,在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如何监督执行卡特尔协议,以及如何有效惩罚违规者等等,这些困难足以使任何卡特尔同盟瓦解。
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开放承诺的兑现,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允许各类中资商业银行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任何卡特尔都可能招致非成员竞争对手的显著竞争,从而最终造成卡特尔的崩溃。
三、市场策略与政府规制建议
考虑到银行服务市场竞争的特征,为了避免同质产品之间激烈的价格竞争,银行首先应该考虑产品差别化的竞争策略。通过提供有别于其他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附加服务,在保持稳定中间服务收费增长的基础上,采用非价格竞争手段赢得市场。因此,“专业化、个性化、区域化”应该是未来市场竞争中避免残酷价格竞争的主要策略。银行应该加大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推出各类理财业务,例如与券商合作,提供债券买卖服务,与信托公司合作,提供信托投资服务,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实现客户资产收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收取各种中间服务费,不仅可以避免银行间直接的价格竞争,而且可以通过新业务的推广,逐渐培养客户付费的市场意识,从而通过拓宽服务范围培育更大的市场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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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财务报告的改进
随着我国新一届政府开始推行问责制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追踪问效,我国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在逐步建立起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以对政府部门及官员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在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绩效评价标准的设计固然重要,但是为政府绩效评价提供数据的政府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则更加重要。从这个角度讲,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离不开政府会计的改革和政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比如,如果要评价财政项目的有效性,就必须依赖于政府会计提供有关项目成本的信息和由项目所形成资产的信息如果要评价某一政府或者部门的工作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就需要依赖于政府财务报告中所包括的营运绩效表和资产负债表所提供的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信息等。
4.改进政府财务报告是加强社会监督的需要
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于政府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和现金流量信息也日益关注,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知情权,从而对政府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社会监督网。政府要提高自身的透明度,解脱其公共受托责任,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也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政府会计标准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四、结束语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会计的“产品”,它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助于分析和评价政府的受托业绩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据此做出相关决策。政府财务报告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一座重要的信息沟通桥梁,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财务信息只是散见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或称政府财政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等政府报告中。我国在政府财务报告的构建方面,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对于政府财务报告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