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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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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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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成本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二、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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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是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实施税收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论文稿酬所得、科研经费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来,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应缴税。因此,可以尽量考虑将个人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实际开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又可以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减轻税负,具体方法如下:

(一)包含寒暑假的纳税筹划

首先考虑均衡发放课时费,因为高校职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资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资及生活津贴。因此,我们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结合一定的工资发放方式来达到税纳筹划的目的。例如:某教师下半年收入46000年,每月工资5000元,课时费共14400元(学期授课量固定),对于奖金的发放按按月发放(不含暑假)、按月发放(含暑假)两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按月发放(不含暑假),授课四个月,每月平均发放36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600-3500=5100元,应纳税额为5100*20%-555=465元。暑假两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500=1500元,应纳税额为1500*3%=45元。半年共缴纳个税465*4+45*2=1950元。

方案二:按月发放(含暑假),共六个月,每月平均发放24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400-3500=3900元,应纳税额为3900*10%-105=285元。半年共缴纳个税285*6=1710元。

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寒暑假并结合一定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中方案二计算的应纳税额最少。

(二)将工资、薪金转变为福利化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是可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通过降低名义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职工缴纳的必需花销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这样在不降低教职工实际的工资水平的情况下降低个人的税负,这样学校就以另一种形式为我教职工提供福利。如:

1.变通的方式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高校可以提供免费班车,或者按月报销一定额度的汽油、通信费用。虽说教职工个人名义工资减少,但减轻了负税增加了福利水平。

2.为青年教师提供免费住房。税法规定个人对实物没有所有权而仅仅只是消费的话,那么个人所得税是不用缴纳的。如果高校能为青年教职工提供免费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而不是发放货币性补贴。例如某高校青年教职工每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但是却要自己支付校内公寓1000元的房租,该老师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10%-105=145元;那么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是:145*12=1740元。但是如果高校为在职教职工提供免费住房,把教职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000元房租从工资6000元中扣除,这样的结果就是该老师的实际收入减少到5000元,相应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额也降低至(5000-3500)*3=45元,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45*12=540元。经过筹划,单位在总体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位老师节省了税款1740-540=1200元,大大降低了青年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

3.改善教职工办公条件,提供免费的办公设备。在信息化时代,教师备课授课改作业等均需要电脑、U盘、电子教鞭等工具。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购置一些必要的电子设备,学校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将之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的这些设备的使用权。如此一来,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值,也为教职工减少了开支,达到了增加收入的目的。

(三)选择适当的科研及论文奖励发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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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税收理论和政策的研究。他从1995年起开始发表关于环境税收方面的论文,并将之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题目,后将成果以专著《生态税收论》形式出版。专著中对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生态税收的基本要领和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等进行了系统的研充提出了一个理论研究框架。他认为二十一世纪是生态世纪建立生态税制是新世纪对我国税制建设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之一。计教授的论文及专著出版后成为该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被广为引用成为我国在此学术领域的带头人。

对个人所得税理论和政策的研究。1996年他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改革》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第一本理论专著。该书系统研究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应向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模式转换,研究了我国当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方案。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目标定位的观点、个人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观点都得到了税收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同。

关于遗产税问题。他是国内建国以后第一个系统研究遗产税的学者。早在研究生时期就以遗产税作为硕士论文,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在1989年时他就认为到20世纪末我国有条件和有必要引进遗产税。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该税至今仍未开征,但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遗产税已被列入到14个税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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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校纳税筹划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高校为了提高教师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不同程度上大多都进行了一定的纳税筹划,但由于对税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很多纳税筹划的方法偏离了合理合法的轨道,成了偷税漏税,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税务风险,不仅未能达到成功避税的目的,反而使个人所得收入降低,同时也给高校和个人带来了相应的声誉损失。

因此,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是十分必要。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界定困难

在高校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各学院掌握着部分分配权。高校教师个人收入部分中来源于其他学院及独立学院的收入部分由本学院负责管理和分配,这种课酬是正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工作量之外的授课报酬,是正常岗位任务之外的劳动。每个学院是独立的责任中心,就本学院教学课酬而言,自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对于本学院之外的非全日制正规学生的授课酬金,属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所得的“次”和转移税负法筹划。

(三)收付实现制原则与高校课时费发放方式矛盾

高校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在各个月的课时不同,加上假期没有授课,会导致各月的工资水平不一致,而现行税制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某几个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偏高,而另外的月份可能出现没有充分利用税率临界点上限的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我国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的来源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因此,给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空间。但是费用扣除范围过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个人纳税能力等,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纳税筹划的选择空间。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对策

通常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减少税基,降低税率;二是尽可能的将纳税日期向后延伸,三是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高校个人收入分配有着其独特的性质,因此在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针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首先应首先明确以下几点:

(一)明确纳税筹划主体,合理划分高校各类人员身份

目前我国高校的人员结构复杂,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较多,内部分配体制多元化,高校教师收入来源也日趋多元化。在这种体制下,支付所得的部门较多,来源较分散,支付所得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既有学校统一的工资薪金,又有各学院支付的薪金,还有来源于其他学院、独立学院、某一研究机构的收入。因此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时需要结合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和学院发放的薪金,使用全年总收入统筹考虑的方法进行统一考虑。一般来说,如果年终奖由学院发放,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则应由各分级学院设计和选择,否则要由学校筹划。

(二)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在高校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纳税筹划选择的条件较多,因此应根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酬金和补助合理发放,合理区分工资酬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达到最大限度降低个人税负的目的。

(三)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入手分项节税

我国税法对中对应于高校教师的个人收入主要区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及稿筹及科研经费所得。对应于不同的收入部分计税方法及相应税率不一致,同时,对于同一类型的收入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入手,按不同的划分方法,也可以相应地得到不同的应纳税额。因此可以根据相应的收入类型与计算方法入分项节税。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1.合理确定课酬发放方案

由于受假期、课时不均等因素影响,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在各月起伏会比较大。高校课酬津贴发放一般都集中在3~6月和9~12月两个阶段,论文指导费也多在6月份,如果将全年预期收入按照12个月平均分摊发放,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过高而多缴税金,而有些月份收入较低,无法完全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高校应均衡教师每个月的收入,避免每个月收入大起大落达到高一级税率,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2.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高校教师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要是超过35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的超过免征额的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不仅不会减少教师的实际收入,而且还可以降低其纳税额。高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将教师的工资薪金福利化:(1)提供交通便利。如高校普遍免费提供班车,或者是对于买车的教师给予买车补贴或燃油补贴。(2)提供住房。对未婚的教师免费提供单身宿舍;对已婚的教师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学校构建的住宅楼;对于不购买学校构建的住宅楼的教师,可以为其提供一定限额的贷款,然后每月从教师的工资中扣除,这样就可以减轻了教师还贷的利息负担。(3)提高教师的办公条件,为教师配备较为完善的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电脑等,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师拥有使用权,可供教师平时使用。(4)为教师提供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

3.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防止突破临界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的节税点,达到使职工收入最大化的目的。如果职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多大的波动,有的时期收入过高,有的时期收入过低,则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时期被课以较多的税收。所以,对一次性所得较高的收入,高校可以有计划地将其分配到若干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个税,从而减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合理安排工资结构

现在各个高校的教师工资薪金体系主要有两种: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和业绩津贴制。基本收入加课酬制是将教师的工资分为基本收入和课酬两部分。其中,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和补助等,课酬则是高校有关部门按照教师每个月实际上课数(及指导论文的数量等)确定的,月末将基本收入与课酬汇总一并发放。这种情况下,教师的月收入就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业绩津贴制是指先确定教师一年的基本工作量,教师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工资和业绩津贴。若在学期末或学年末超过标准工作量,则支付超课时部分的薪酬或论文指导费,反之,则相应扣减其津贴。

下面举例说明两种薪酬体制下,高校教师个税缴纳的不同。现假设甲高校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规定基本工资为35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乙高校采取业绩津贴制,规定基本工资与津贴为4500元,每年需完成24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按每课时50元标准扣除,超额则按每课时50元支付。具体见下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即使在全年工资水平一样的情况下,由于每位教师在每学年或每学期的实际课程安排不同,每个月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同,从而造成不同的薪酬体系的税负水平的不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于每个月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均衡,从而增加了高校教师的个税负担,以此建议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制一方面可以降低高校教师的税负,另一方面也便于管理,操作简单,可降低高校相关的管理成本。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①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税法的规定可知,当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含)以下时,工资薪金的税率小于等于20%。也就是说,当劳务报酬在12500元(含)以下时,应通过与付款方协商,签订(临时)合同等方式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具体数据见下表:

2.分次取得劳务报酬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不固定性与临时性,所以税法规定了其确定的方法: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每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一次费用。因此,纳税人可以将取得的收入分次结算,通过多次扣除费用,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例如,某教师在另一所高校兼职授课,每课时收入550元,每次2课时,一个月4次,则总共收入为4400元。若该教师采取一月一次进行结算,则应纳税额为4400×(1-20%)×20%=704元。若将每月的收入进行分次结算,则应纳税额为(1100-800)×20%=60×4=240元,节税464元。

3.将部分报酬转为费用

可以将劳务报酬收入中的一部分适当的转化为费用,从而减少其纳税额。例如,某高校教师到某机构为其职工进行培训,约定该机构支付该名教师劳务报酬6000元,期间费用如交通、住宿费等1000元由教师自行支付,则该教师应缴纳的个税为6000×(1-20%)×20%=960元。若将该约定改为,该机构支付给教师的劳务报酬为5000元,并报销期间费用1000元,则该教师应缴纳的税款为5000×(1-20%)×20%=800元,从而实现节税960-800=160元。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对高校教师而言,稿酬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收入,因此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也是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额减征30%。并且规定了确定的方法:对于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下面就针对相关的政策,提出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1.将一部著作分解为系列丛书

可以将一部著作分解为一系列的丛书,这样就可以进行几次的费用扣除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解开的每本著作的稿酬要在4000元以下,这样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某教授要出版一部著作,稿酬为15000元。现将这部著作分解为一系列,一是将这部著作分解为3部,每一部稿酬为5000元;另一种是将这部著作分解为5部,每一部为3000元。具体纳税情况见下表:

2.将稿酬收入费用化

稿酬费用化的筹划方式与劳务报酬相似,这里就不在赘述。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由于我国税制实行收付实现制,居民只有在取得收入时才确认所得,因此,在看好使用公司发展前景的前提下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投资入股,以取得投资收入并延期纳税。

例如:张某2011年1月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100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100000*(1-20%)],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0元(=80000*20%)。按此案例,张某专利权的转让收入是一次性的。如果张某是以专利权投资入股,那么在投资入股时,张某不用就专利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张某的股息、红利收入是连续的,张某可能更多地享受到公司未来的收益。当然,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冯某对未来的判断。如果张某喜欢确定性收入,他就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如果张某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看好公司的发展前途,显然以专业投资入股更可取。

(五)科技奖的纳税筹划

1.关于科技奖的税收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教师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补贴、误差补助。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81293号)文件精神,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奖励收入,即凡由非任职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认定为工资、薪金,不与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应按“其它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征税,而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如果发放的是实物(有价证券)要折算成人民币。

因此应对高校教师个人取得的奖励收入来源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扣除,从而进行科学筹划。

2.部分科研补贴以科研开支的方式支付

高校有许多科研项目,如果利用自筹经费方式开展课题立项及研究,相应地就可以事先与学校协议在今后该成果计算发放科研津贴或奖励时,先报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审稿、出版、材料等相关科研支出,再按照规定给教师发放津贴差额,以降低计税依据。

某高校教师苏某,2011年开始自筹经费研究税务筹划相关课题,共20余篇,期间支付调研费,版面费、资料费等51500元。2011年末按照其所在学校科研考核和奖励规定,统计其成果应发放科研津贴60000元。若苏老师一次取得60000元,按照国税发[200519]的规定需纳税11445(60000×20%一555)元,税后收入为48555元;若将事先支付的51500元报销后,取得津贴差额8500元,则纳税1700(8500×20%)元,经筹划可节税11445-1700=9745元。

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作用也越来越大,对于纳税人来说,机会也就越来越多。纳税筹划要求纳税人非常熟悉国家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在这种前提下才可能进行该种筹划,从而制定出比较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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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河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财务管理专项研究课题《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CWZX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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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学校及校内个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的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向教职工发放的年终奖金、年终创收提成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所得 指高校教师的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报刊发表而取得的收入。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合理划分工资结构,将教师的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实现节税。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如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因此,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一是降低名义工资收入,增加各种补贴,如提供免费旅游、发放食堂用餐券、给予住房补贴、报销电话费和车费;二是为教职工提供一定期限的购房贷款, 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 用于归还贷款;三是为新进教师提供周转房或负担房租;四是提高教师的办公条件, 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 为教职工配备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五是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书报费,以及科研成果调研、开发费用,建立教职工子女教育基金等。特别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因此,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实现节税。

(二)设计课酬发放方案,合理减轻税负高校教师课酬的发放有三种方式:一是学期末一次发放;二是按月预发,学期末结算,多退少补;三是每月按实际计算发放。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课酬按月发放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学期末一次发放应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算。

案例一:某高校教师月基本工资3200 元,“三险一金”免征额为800元,某学期(5个月) 课酬共9000 元。

方式一:课酬学期末一次发放。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0- 2000-800) ×5%×6 +9 000×10%-25=995元;

方式二:按月预发课酬。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 3200+ 9 000÷6- 2000-800) ×15%- 125[×6=960元;

方式三:每月按实际发放,按5个月分摊课酬。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 2000-800) ×5%+[3200+9000÷5-2000-800)×15%-125]×5=1045元,如果考虑毕业设计(论文)在期末一次发放税负还会更高。

由此可看出: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差别较大。按方式一期末一次发放税负较高;按方式三按月实际收入发放,高收入的月份税率会更高,低收入部分又无法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导致全期税负较重;而按方式二采用预支或递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预发工资薪金,则可降低教师的税负。

(三)合理进行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具体如下:

(1)将劳务转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分类计税,合理转化。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采用的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应税所得小于2万元的情况下,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报酬税率,此时,应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以降低税负。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外出讲课课酬12000 元,如果由对方直接支付课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2000- 12000×20%)×20%=1920元。如果由学校间接支付课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2000- 2000)×20%- 375=

1625 元。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实现节税295元。

(2)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一般都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以降低税负。

案例三:某高校教师某年3-7月被聘请挂靠在高校的培训机构代课,每月课时费3000元,采取7月份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方式一:一次性收取15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 ×( 1- 20% )×20% =2400元。

方式二:分5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 800) ×20%×5=2200 元。

可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比一次性收入一次计税可节税200 元。

(3)将部分劳务报酬进行费用化。即提供劳务方的伙食、住宿等费用由被服务方提供,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税负。

(四)利用最经济节税点,合理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税发[2005]09号文件,该文件重新规范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但也存在缺陷:按照每月平均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年12个月,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由此,在每一级的临界点,收入可能相差很小,但个人所负担的税负相差却很大。

案例四:某高校教师应发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 元,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为2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000×10%- 25=2375元。

案例五:某高校教师应发年终奖24100 元,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为2008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100×15%- 125=3490元。

可以看出: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差100元,而所得税却相差1115元。因此,在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把超过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每月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放,使职工获得最大合理收益。

(五)稿酬所得税务筹划稿酬所得可以采用集体创作、出版系列丛书、作者虚拟化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

(1)集体创作法:指一本书由多人合著。当稿酬超过4000元时,采用集体创作法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案例六:某高校教师完成一著作,稿酬共10000元。

方案一:个人独立完成著作,得稿酬10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四人合著,每人得稿酬25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800)×20%×(1-30%)×4=952元。

集体创作法比个人独著实现节税168元。

(2)系列丛书法:指把著作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该方法使得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案例七:某高校教师准备出版计算机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2000元。

方案一: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 000×(1-20%)×20%×(1-30%)=1344元。

方案二:以4本书的形式系列出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4)-800]×20%×(1-30%)×4=1232元。

出版系列丛书法比出版单独一本书实现节税112元。

篇6

随着近年来人们各类收入的增长达到一定水平,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使人们开始重视个税的节税避税。近日,越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影响着每一个人,特别是工薪阶层,于是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显得越发重要。

一、工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2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2月、3月2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元)

其实,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转化福利法: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2)为职工提供周转房,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经筹划后,公司支出不变,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共节税68755425=1450元,可见,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的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其宗旨是(1)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税时,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税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如,“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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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假设在2009年2月份黄先生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B住房(系普通住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黄先生出售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而且购房金额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应该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黄先生购买这套房屋的成本为100+100×1.5%=101.5(万元)。同时黄先生应该得到19万元的退税。

2009年3月份黄先生将B住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出,这时黄先生应该缴纳的个税为0,也不用缴纳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由于黄先生拟转让的房产没有发生增值,黄先生选择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比较好,因为选择据实征收,黄先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如果选择核定征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48号)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3l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黄先生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0,因为住房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款也为100万元。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1.5万元。因为买B住房花去101.5万元,而卖出B时只得到100万元,但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01.5+100=17.5(万元)。

以上的分析是假设房价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得出的,现假设房价有所上涨,假设黄先生以110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10-100)×5.5%=0.55(万元),缴纳的个税为110×1%=1.1(万元)。这是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110-101.5-0.55-1.1=6.85(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6.85=25.85(万元)。

现假设房价有所下跌,假设黄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0,缴纳的个税为0。这时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90-101.5=-11.5(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1.5=7.5(万元)。

假设黄先生以82,5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0,缴纳的个税为0。这时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82.5-101.5=-19(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9=0(万元)。也就是说本案例中B住房只要能以82.5万元以上的价格卖出,黄先生就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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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 科学 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 会计 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 现代 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 交通 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 

3.2 企业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 教育 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 计算 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 总结 、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发展 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金融 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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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161-04

1 股票期权激励的现状分析

尽管薪酬不是激励员工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好的办法,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最易被人运用的方法。薪酬总额相同,支付方式不同,会取得不同的效果。所以,如何实现薪酬效能最大化,是一门值得探讨的艺术。Jeffrey提出股票期权有两个角色,激励和保护。

1.1 薪酬激励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薪酬激励制度现状:第一、薪酬构成零散及基础混乱。企业的薪酬构成被划分得越是支离破碎,员工的薪酬水平差异得不到合理的体现,员工不清楚自己的工资与他人的差异是什么原因造成,也不清楚如何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增加薪酬收入,让员工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和动力(姜华,2004)。第二、平均主义严重。平均主义在我国企业中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按劳分配原则尚未真正地贯彻,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三、激励手段单一效果不明显。这种日积月累式的加薪会渐渐被员工们视为理所当然的既得权利,而不是一种激励性的力量。可以看出,我国薪酬激励制度需要改变,如何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方式对企业和个人都尤为重要。但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方案。

1.2 股票期权激励的现状分析

我国股票期权激励的发展现状:第一、长期以来仅为少数企业所实践,发展缓慢。近年来国家出台法律政策、指导意见和趋势来看,股票期权激励已经开始推广,也是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必由之路。第二、激励制度的设计总体不规范。首先,股票期权在国外的发展趋势是向越来越多的普通员工授予,而我国目前还只局限于高层管理人员。其次,国外对于授予人到期可以行权也可以不执行,而中国实质不是选择权,而是购买权。第三、法律法规不配套。我国在股票期权激励方面的法律处于缺位状况,给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发展造成很大障碍。

股票期权的出现,为我国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希望,国内大量先行者的实践都为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相信随着我国政策、法规逐渐完善的条件下,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必将在我国显现更广阔的应用前景。

2 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委托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及剩余索取权理论,这些理论为股权激励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2.1 委托理论

现代企业委托关系的形成,归根结底是由于企业两权分离的结果。一方面,委托人和人所追求的目标函数不一致(股东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即股东价值最大化,而经理人则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通过实施经营者股权激励,使得企业业绩直接关系经营者自身利益,则会促使经营者全力以赴去提高公司长期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追求公司经济效益的长期最大化。

2.2 人力资本理论

我国一直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劳动只能得到相当于劳动价值的报酬,而没有理由得到超出范围的其他报酬和激励。现代企业一方面两权分离,另一方面是经营管理的专业化。股票期权激励通过股票使人力资本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公司的人才流失,还为公司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

2.3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

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导致了公司两权分离的结果。两权分离的最大矛盾就是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目标的不统一。股票期权激励成了有效平衡股东利益和管理者利益的机制,是衡量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徐磊,2007)。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提高了经理层的道德标准,同时也提高了生产率。

2.4 剩余索取权理论

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匹配,权利与风险应尽可能对应,剩余索取权应分配给拥有企业控制权的人。股票期权激励种将这两种相对应的机制,使对人的监控成本降低,并诱导人的最大努力。它的作用在于确立了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剩余分享机制,从而使监督约束成本、道德风险降至最低。

以上四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剖析了股票期权激励产生的理论根源,性质上来讲,这四种理论是互为补充;从现实意义上讲,这些理论也是指导如何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理论基础和检验的标准。

3 股票期权是税负最优的薪酬激励方式

3.1 薪酬激励纳税筹划的意义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地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制定了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来达到目标。但很多大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了纳税问题。结果,公司往往花了很多钱,因需要交纳高额的个税,却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作用。因此,企业制定薪酬激励方案时,必须要注意税收问题,即薪酬激励也要注重纳税筹划。把薪酬激励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最大化,起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3.2 几种薪酬方式比较

例:张某为一有限公司的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业务骨干。该公司计划给予张某全年50万元的报酬(假设当地个人所得税免征点为200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龚厚平,2006)。但这50万收入应该怎样发放呢?这里有四个方案供该公司参考。

第一个方案:奖金形式发放。发放方法是平时发月工资2000元,年终再向其发放人民币476000元。

由于476000元已超过计税工资,该公司要调增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119000元(476000×25%),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8825元(2000+476000-1200)×45%-15375,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317825元。

第二个方案:年薪制,年薪50万元(无其他福利)。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19000元(476000×25%),根据年薪制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2300元(500000÷12-2000)×30%-3375×12。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221300元。

第三个方案:股息、红利分配。

股息红利属税后分配,476000元属税后利润分配,企业对税后的476000元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与税前调整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首先要倒算出这476000元的税前所得额。税前所得额634666.67元476000÷(1-25%)。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8666.67元(634666.67×25%);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5200元(476000×20%);发放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253866.67元。

第四个方案:每月支付张某工资2000元,年终让其以0.48元每股的价格获得股票5万元股,当时股票市价为10元每股,5年后,预计股票市场价为40元每股,且以后年度股票市价将逐年减少,经营者将在股票市价为40元每股时转让股票。当时的平均利润为8%(不负担其他福利,经营者持股期间不能分利润)。

根据股票的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股票价差476000元(10-0.48)×5000;个人所得税102500元476000÷12×25%-1375×12。与此同时,取得股票期权的税前利润为1361200元[40×50000×0.6806(折现系数)-24000(购买成本)+24000(工资收入)]。

3.3 寻找最优薪酬激励方式―股票期权激励

如果对上述四种激励方式的企业和经营者应纳的所得税及经营者税后净所得作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上述四种激励方式中以奖励股票期权即第四种方式为最优。当然,这四种方式的风险是不同的。

各种实践表明,股票期权为目前最有效的激励方式,在此基础上对股票期权激励进行纳税筹划。当然,各个企业要按照企业的实际状况而定。

4 股票期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4.1 股票期权激励的筹划思路

为了更好地分析股票期权激励筹划,我们先需要明确以下概念: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日,也称执行日,也称购买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股票期权激励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为接受股票期权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我们可从以下筹划思路着手:

第一、行权时机的选择。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缴纳。工资薪金是九级累计税率,可将行权日分开或不同行权时点所选择不同的价格,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税后的净收益也就不同,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二、股票期权或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选择。其政策依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以下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先将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股票期权激励与实行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不同,应纳税额不同。另外,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采用一次,而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多次取得可以累计计算,这样的话,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更加灵活,而且可以节税。

4.2 股票期权筹划方法

4.2.1 行权时机的选择

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10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年,授予价为1元每股。高管人员的几种行权方式:

(1)股票价格连续上涨,达到一定值,行权后即转让。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为7元每股,该高管人员行权就转让,获利600000元。

(2)股票价格连续上涨,提前行权,达到一定值再转让。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每股,该高管人员行权,行权后不马上转让。2008年12月31日,股价上涨为7元每股,此时高管人员将股票卖出,获利600000元。

(3)股票价格连续下跌,股价达到一定值,行权后即转让。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每股,此后股价开始下跌,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降到2.2元每股,此时高管人员将股票卖出,获利120000元。

(4)股票价格连续下跌,提前行权,达到一定值再转让。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每股,该高管人员行权,行权后不马上转让。行权后股价开始下跌,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降到2.2元每股,该高管人员将上述股票卖出,获利120000元。

(5)股票价格连续下跌时,提前行权,行权后即转让。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每股,该高管人员行权后立即转让,获利240000元。

下面对每种方案的税后收益进行计算分析:

第(1)种方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100000×(7-1)]。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9500元[(600000÷12×30%-3375)×12]。转让股票时,免交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460500元(600000-139500)。

第(2)种方案,计算出该高管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为43500元{[100000×(3.4-1)÷12×0.2-375]×12},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360000元[100000×(7-3.4)],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税后收益为556500元(600000-43500)。

第(3)方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9500元{[100000×(2.2-1)÷12×20%-375]×12}。转让时,免交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100500元(120000-19500)。

第(4)种方案,应纳税所得额240000元[100000×(3.4-1)],应纳个人所得税数额与情形(2)相同,为43500元。转让时,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元[=100000×(2.2-3.4)]。税后收益为76500元(120000-43500)。

第(5)种方案,应纳税所得额240000元[100000×(3.4-1)],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3500元,无股票转让所得。税后收益为196500元(240000-43500)。

若不考虑提前行权所失去的机会成本,可选择有利“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进行税收筹划。当股票上涨时,可选择第二种方案,先行权后转让,这样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当股票下跌时,可选择第五种方案,行权即转让(陆平、崔海玲,2008)。股价是波动的,筹划人员可根据上述方法,选择最佳行权时机。如果预料股价会连续上涨时,提前行权并持有将更有利;预计股价会连续下跌时,选择提前行权,行权后即转让将更有利。当然,还需考虑提前行权丧失的机会成本。还有注意的是,转让的股票是境内和境外也有很大区别,行权后转让境内上市股票,不需要再缴个税,反之亦然。

4.2.2 股票期权或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选择

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授予某一员工10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为2年,授予价为1元每股。

(1)全年一次行权。到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7元每股,该员工不行权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获得价差收益600000元。

(2)全年多次行权。如果到2008年6月30日,股票价格上涨为5.2元每股,该员工将5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但不立即转让。到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7元每股,该员工再将剩余的5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此时将全部股票卖出,获利600000元。

(3)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2008年12月31日,从公司直接取得一次性奖金600000元(假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元)。

(4)选择全年两次奖金。于2008年6月30日和2008年12月31日,分两次(每次300000元,假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从公司取得奖金600000元。

下面对每种方案的税后收益进行计算分析(刘霞林、谭光荣,2007):

第(1)种方案,价差收益600000元应作为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同上面第1个案例的第(1)种情况,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9500元。税后收益为460500元(600000-139500)。

第(2)种方案,该高管人员2008年度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510000元[=50000×(5.2-1)+50 000×(7-1)]。2008年6月30日,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4250元[=(210000÷6×25%-1 375)×6]。12月31日,应纳税额68250元,两次共计应纳税额112500元。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90000元[=50000×(7-5.2)],转让境内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487500元(510000+90000-112500)。

第(3)种方案,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0元,应纳税额176625元(600000×30%-3375)。税后收益为423375元(600000-176625)。

第(4)种方案,奖金分两次取得,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能采用一次,6月30日取得的300000元将并入6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12月31日取得的300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2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应纳税额193250元[(300000×45%-15375)+(300000×25%-1375)]。税后收益为406750元(600000-193250)。

上述四种方案,该员工税前收益均为600000元,全年一次性取得期权价差收益比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后收益多。当股票上涨时,多次行权比一次性取得期权价差收益的税后收益多,而全年奖金一次发放比多次发放获得的税后收益多,筹划人员可根据上述方法,选择最佳的薪酬支付方式,并把握行权时机。

5 结论

股票期权激励是大多数企业所看好,很有效的激励方式。但随着经济发展,相信不久的将来,前景很好。“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有权利运用自己享有的税收筹划权,进行充分筹划,实现“即不多交一分税,也不少交一分税” 。相信个人所得税筹划在我国一定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它的明天必将走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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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及《国税局关于调整取得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范围为3%-45%,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工资、薪金为应税所得额,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四者合并的缴纳比例为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23%),再按照规定以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3500元确定计税基数。需注意的是,事实上个人月工资收入在4545元以下的都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形成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新局面。

国家规定把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全年奖金或个人取得的年终加薪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以年终奖或年终加薪的1/12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进而得出个人应缴税额;此外,国家规定除年终奖金和年末加薪所得外,其他各式奖金一律按各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年终奖或年终加薪所得此类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次。若高校教师想减少税收负担,高校应尽可能的减少各种奖金在平时的发放次数,而应等到年末与年终奖一次性发放。据此,高校教师全年得到的税后奖金收入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1.2 工资薪金筹划的必要性

工资薪金作为高校教师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高校教师合法劳动所得,工资薪金的高低关乎高校教师切身利益以及他们对工作的投入程度。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的不断增加,个税缴纳额也不断随之上升,尤其在新个税法实施后,个税起征点由先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了增加教师个人实际收入,推行更好、更合理的工资和薪金的规划方法迫在眉睫。从长远来看,不仅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总量,更是国家税收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种“双赢”行为,意义重大。

2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具体路径选撵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专业人士制定的,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需缴税项目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案,主要的纳税筹划路径选择有如下几种:

2.1 工资、薪酬成本福利化

工资、薪酬成本福利化是指学校采用实物或某种社会福利代替教师工资、薪酬的一部分。如用健身器材、办公桌、电脑、家具家电、打印机、汽车等实物根据教师个人需要转换为工资抵消现金;间接以福利支出形式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教师外出差旅费、外出培训费、通讯费等;用教师工资支付其个人房租、购房款、房贷以及教师差旅费、培训费用的一部分,或为教师安排外出学习考察或公派留学机会,鼓励教师考取博士生,由高校承担相关费用。减小计税基数,增加个人收入。

2.2 收入费用化

这里的收入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根据高校经济水平以及教龄等确定)、薪级工资、上课的课酬(课时费)、科研项目奖励、校外讲座、出书等额外报酬。对这里的收入进行筹划一种方法是合理转化科研奖励。即将科研奖励金用以报销科研过程中直接发生在采集资料、审理稿件、出版刊物等阶段的相关费用,余下的以现金再补差额;另一种是劳务报酬、稿酬费用化。即校外讲座、出书等常会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开支,由对方以劳务报酬或稿酬等形式相抵消支付,提高实际收入。

2.3 均衡发放工资薪金

超额累进税率的使用,高校可根据不同政策决定本校奖金以何种形式发放,是按月、季度、半年还是全年一次发放。若工资薪金收入较高月份采用较高税率,收入较低月份采用较低税率,最终将导致实际的工薪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当然,“平衡”不是让每个月工资必须相等,而是尽可能让每个月的收入总额适用最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小税负。

2.4 按最高比例缴存“三险一金”

高校教师享受的“三险一金”为: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精神指示,各地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不包括在当前个人收入内,工资和薪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明确规定,“三险一金”缴存比例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薪金的12%,超过部分则需要交税。所以,高校应尽可能利用与“三险一金”相关的优惠政策,在高校经济条件允许的基础上,按照最高缴存比例12%进行缴存,一方面使教职工感受到学校的好福利而更加认真、负责的工作,一方面能减轻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

2.5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筹划

从1980年-2014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先后四次调整,从最初的800元上升至3500元,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1980年-2014年依然维持在800元,34年未作调整。同样是3500元工资,所交个税为O,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却要缴纳[(3500-800)×20%-0]=540元,相差甚大。对纳税人而言,可采取分次领取劳务报酬的方式,获得节税效益。一方面可采用费用抵减法。即高校教师在外劳动取得劳务报酬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以劳务报酬支付自己付出劳务时所花费各项费用支出,如差旅费、通信费、交通费、用餐费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可均衡分摊劳务报酬收入。即高校教师在取得劳务报酬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劳务报酬均衡分摊到各个月的工资薪金中,便于节税。

2.6 稿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稿酬是高校教师收入来源之一,为了更好地保证教师收益,应尽量出版系列丛书,将著作分解成几个部分,或采用将一本著作由一个人创作改为由多人合作创作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以费用扣除次数为出发点,通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灵活的将收入均衡分为几部分,即减少名义收入使税负降低。

3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技巧和方法

新个税法中具体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年终奖应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将该月所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除以一年所有月份,即12个月,然后根据商数决定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由于计税方法不同,使得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月度工资在收入分配金额上有所差异,为此可将年薪、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为月薪,按月发放,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减少纳税额。

3.1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回避区间

由于新个税方案下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存在“误区”,即多一块钱年终奖有可能要多交数千元的个税,这是年终奖征税的“不合理地方”,也可以说是“漏洞,”这是由于其适用税率不同所造成的。因此,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应注意避开“不合理地方”,否则会无形中减少自己的实际收益。首先“不合理地方”体现在年终奖适用税率从3%上升到10%时这个区间段内。假设A为年终奖增加后的实际数,18000为最初年终奖,105是税率为10%的速算扣除数,根据公式,则:

18000-18000×3%

得A

由此可知年终奖的第一个发放误区为:18000元

3.2 合理设计月薪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组合

3.2.1 问题分析

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高校应根据每位教师的实际收入调整预算,对产生的差额,如果当年年终奖时的调整不会让调整后的年终奖金落入“发放误区”中,则保持原来的状态;否则明年调整差异。

本文考虑将年终奖与本年度第12月工资进行组合,即把年终奖一次性并入到第12个月工资中,并设定公式,通过MATLAB模型,找出第12个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最佳结合点,减少应纳税额。

3.2.2 建立模型

设应纳税额为Y1,第12个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a,应纳税额记作YI=YI (a),即Y1是a的函数。通过查找个税税率表,具体表示为如下分段函数:

应纳税额Y2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b两者的函数关系可通过分段函数表示为:

设年终奖与第12个月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记纳税总额为Y。具体的纳税筹划模型可表示为:Y=YI(a)+Y2 (b),O≤a≤X, O≤b≤X

3.2.3 模型求解

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及当年第12月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而第12月工资的应税总额为Y1。由上节4.2.2中式(1)及式(2)可计算出第12月工资应税总额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税总额,两者相加得出纳税总额。从中筛选出最小纳税总额所分别对应的不同分配方式,即是上节4.2.2中提到的模型(3)的解。

为寻找出最优的纳税分配方案,这里考虑将第12月工资与年终奖进行组合发放,降低税负。本论文以MATLAB软件为依托建立数学模型,假定在MATLAB软件模型中输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及第12月工资的应税总额X时,通过MATLAB模型能自动计算出最优的纳税分配方案。

4 高校教师薪金筹划路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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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强的税种,却也被认为“征管第一难”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也是在此背景下破茧而出的。

所谓全员全额扣税扣缴申报制度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高校财务部门是高校实施收、支统筹分配的具体执行机构,具有税法赋予不可推卸的代扣代缴义务。为此,深入研究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这只小麻雀有助于以小见大,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政策方案。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信息化水平还未能都覆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税务系统中未能形成有效的资源共享,也无法与银行、工商、企业等部门实行信息联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为主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和缴纳的。这就给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落实留下了监控盲区。

高校具有人员数量较多,所得发放金额小但次数多,所得发放依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的特点。高校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博弈过程中,纳税人显然处于信息优势,扣缴义务人即使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意愿,但信息瓶颈的存在势必造成计算上的不准确,人员梳理上的不完全,金额申报上的不完整。

2、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难以准确区分

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虽然在职人员的工资比较容易区分,而工资以外的津贴、课酬、奖金等,由于汇总计算较困难,为了简化核算,往往按照某一固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额。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对“全额”的基数与变化数的掌握。

3、高校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证

高校一边代扣代缴税款,一边又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据,使得个税扣缴工作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从而使得扣缴申报这一链条出现了延时性断裂,这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4、高校人员类别及构成复杂

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收入群体,人员组成较一般企事业单位具有人数多、身份复杂的特点。与高校人员结构复杂局面极不对称的是,税法中并没有详尽地对不同性质的人员分类方法给予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类人员身份不尽相同,高校财务人员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人的判断进行分析处理,这种模糊性给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运行产生了制度上的障碍。

5、收入发放时间及发放形式不统一

高校中的许多薪酬因其特殊性很难按月发放,比如,校内教师的岗位业绩津贴以及科研奖励等,需要授课或终考核结束才能予以发放;外聘人员讲授不同课程所得的课酬,待授课结束后一并发放。然而,税法要求按发放收入当月计税,这种计税方法势必造成教师的某些本属于不同期间或不同项目的收入只能在其发放当月集中扣税,倘若按公平性原则将这些薪酬分摊到以前月份,税额就需重新计算,对个人所得税的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二、 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度层面:出台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办法

税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全面深入了解,对高校所得情况复杂、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情形予以研究;积极协调税务机关、高校、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具体的征管方法,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上缴及避免教师实缴税金的不合理增加。对于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有歧义或难以界定的收入形式,本着税负公平的原则,应该及时作出相关补充规定,保证高校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从而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供制度保障。

2、高校层面:严格执行全员全额管理

(一)全员管理

人员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动态维护两方面内容。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教师的姓名、地址、纳税人状态、纳税人状况等。对人员基本信息的数据采集完成后,还需要对基础数据实施动态维护。动态维护不仅指人员本身发生增减变化时的动态维护,还指人员前述各项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发生了变化的基础数据进行动态更新。

(二)全额管理

全额管理通过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一户式管理模式实现。 一户式管理指高校在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将每个教师依姓名和身份证建立一户式档案,在前述对个人校内收入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个人按月各类应税收入及其对应所得税的分类明细档案,按个人所得项目明细填报“支付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并按时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内容,包括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进行明细纳税申报。

3、教师层面:鼓励教师自行申报

虽然代扣代缴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高校教师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这就要求在出现取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时,教师应按税法要求主动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纳税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的部分,学校尽管对其没有扣缴义务,但应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各种校内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宣传全员申报的意义,即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监控的目的是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使教师理解个人所得税不单纯是国家聚财的法律,也是一部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强教师作为纳税人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从而形成自觉纳税的氛围。

4、信息层面:加强个人信息化管理

信息渠道的不顺通,信息来源的单一化都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质量,因此,信息化建设将有利于税务机关信息的获得以加强对全员全额申报的监控,也有利于简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程序。

首先,要加强和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结合现代化方式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以减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遵从成本。与此同时,教职工依法纳税后,税务机关应该及时提供纳税情况的明细表,确保全体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其次,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护税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度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堵塞申报漏洞,这不仅能节约社会资源,又能充分发挥已采集信息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掌握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性。

参考文献:

[1] 张丽:《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分析》,《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第4期。

[2] 张明华:《浅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年第7期。

[3] 王艳:《浅析如何完善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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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一来可以壮大其资本实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二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将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务成本等考验,而构成银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税收成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比较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但二者实际税负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一)营业税

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收营业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转贷款比例很低;而外资银行则通常以外汇转贷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这实际上是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使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二)企业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但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审核程序繁琐,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而外资银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多为中国公民,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则有相当部分来自外国,且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个税规定在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附加减除费用,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外资银行的职工实际税负比我国商业银行职工轻了很多。而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比外资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

(四)其他税种 

外资银行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吸引外资在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过程中,也对外资银行实行了很多减免优惠,这更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不均。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也为国有银行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同,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可导致不同的的税负水平。 

 

三、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抵扣项目 

1.银行(除中国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减去借款利息支出额计算营业额;2.银行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3.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金融企业坏账、呆账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投资决策、发展战略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建议 

(一)营业税的筹划 

1.增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比例 

商业银行可拓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得免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同时减轻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可在保证学生还贷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学贷款的业务,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3.增加外汇转贷业务 

由于转贷业务的优惠政策,一笔外贷项目委托贷款所纳营业税,就比同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

(二)所得税的筹划 

1.对利息收入的筹划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既免征企业所得税,又免缴营业税等税金,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若把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就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则可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若按季结息,季末计提利息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如果结息日的挂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则少计了实际利息费用,使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折旧 

尽量投资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迟税款,而后者则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商业银行还需缴纳城建税等其他税,如能对这些税种进行筹划,也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就可少用印花税票。 

(四)其他建议 

除了针对税种的筹划,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交易时也可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策划,也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从而带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继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两法”合并的经济效应分析,中国税务报,2007-03-21 

[2]张云莺:浅析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黑龙江金融, 2006年 04期 

[3]邓亚璇:浅析新会计准则给中资银行带来的新挑战,金融经济,2007年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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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企业融资手段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融资手段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企业增发股本,吸引新的投资人入股参与经营,并从企业的税后盈利分配红利给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融入资金,支付利息给债权人作为资本收益。影响两种融资方式选择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

(一)两种融资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规定,企业的债权融资规模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两倍以内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利息费用扣除。对企业来说举债规模越大,发生的利息费用就越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企业当年应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而以股权融资方式取得的融资,只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其融资成本才能在税前按一定标准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较小,并且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人时,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还要再缴纳所得税。

(二)两种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两种投资方式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举债融资的手段融资,拿别人的钱给自己赚钱,就连世界著名的苹果公司为股东发放红利,也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但是利润与风险并存,债权融资的风险远大于股权融资,一方面债权融资有还本付息的风险,债务到期必须归还本息,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债务违约的压力会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为了防止企业大规模的举债经营,在所得税政策上会规定一个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资本与债务之比,我国规定一般企业为1■2,其他国家有1■3,有的高达1■5,这就是防止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来避税的安全港法规,对超过上限的利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再加上国家金融政策变化的风险,若借贷利率上调,企业付出的代价会更大。而股权融资虽然使企业不能从所得税上套利,但企业的资本构成却相对稳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对企业股利分配政策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股利是企业的股东按其投资额的大小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企业盈余在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初次分配。我国上市企业股利分配方式通常包括派发现金股利、送股票股利(即送股)两种形式。现金股利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增加企业股本,不改变每股净资产;送股票股利是指企业以发放股票的方式代替现金,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支付的股利。

(一)两种分配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企业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时,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收到的现金红利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并由发放股利的企业代扣代缴,股东个人账户上收到的是税后红利;若企业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只转增股东股票账户的股本数量,不对新增股本的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以后发生股权转让,个人就股权转让收益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两种分配方式的选择

由于对两种股利分配方式的所得税政策不同,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往往会选择股票红利的方式,尽量避免用现金分配红利,导致我国上市企业中使用现金分红的企业数量不多,并且分配现金红利的金额占企业应分配利润的比例偏低。虽然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股利分配条件,即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但由于存在某些深层次的原因,如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人实际控制着企业的日常经营,通过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职消费等手段获取收益,而现金分红会损失其既得利益;还有一些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企业关联交易、再融资等方式获得剩余索取权,现金股利的影响甚微等,导致投资者进入股市的资金不是为了获取投资分红,而是为了赚取差价,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主要围绕股价的波动进行,追涨杀跌,缺乏长期投资理念。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信心,除了建立企业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机制,对股权转让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也是较为有效的手段。

三、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选择的影响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与此相反行为,即不符合税法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则为纳税不遵从。

(一)税收负担过重导致税收不遵从的理论分析

根据预期效用最大化理论,“理性经济人”在作出行为决策时,会对其面临的不同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然后选择一个能使预期效用价值最大化的行动。若税务机关对税收不遵从的查获率不变,当税率提高税收负担加重时,纳税人的损失会更大。因此,在面临损失预期时人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而且人们对损失比对收益更敏感,那么纳税人会冒风险逃避税。这就导致了税率越高,税收不遵从度越高的现象。另外,在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下,高税率适用的对象是高收入者,他们应缴纳更多的税款,面对损失预期时他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不仅如此,有些高收入者认为自己的高收入是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缴纳更多的税款但是却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根据自己主观的损益框架来判断,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因而税收不遵从的概率也会更大。

(二)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选择

由于税收负担的客观存在,不同企业性质的纳税环境不同,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负与其收入不成比例,导致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成本明显不同,再加上政府对税收不遵从的处罚形式单一,处罚力度较小等,不足以改变企业选择的初衷,使得企业在追求其自身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容易倾向于对税收不遵从的选择。

税收不遵从对纳税人会产生经济和行为方面的影响,部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无形中加重了诚实纳税人的相对税负,这也引起人们对国家税收制度公平程度的怀疑;同时在对税收不遵从行为处罚不力的情况下,其不良的示范作用会得到强化,其行为对其他纳税人如何看待税制,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制完整性和对税制的信任程度将产生极大影响。从经济社会的角度而言,税收不遵从现象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还会影响到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劳动力供给等方面的效率。

因此,应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建立公开、公平的课税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加大对税收不遵从的惩罚力度等,以引导企业在税收遵从与不遵从行为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对避税与税收筹划选择的影响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或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二者的共同点是:利益驱动。企业为了逃避税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者的区别在于:从道义上来讲,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从国家的立法导向上来讲,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其手段通常是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导向是相违背的。税收筹划也是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但其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违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导向;从政府的反应来讲,政府对避税行为一般采取种种反避税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设置避税陷阱等,以达到打击和杜绝避税行为的目的。税收筹划是政府予以引导和鼓励的,政府甚至会积极指导或辅导纳税人调整产业政策,并针对实际情况,颁布一系列为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利益的政策、法规。

(二)企业对避税与税收筹划的选择

企业对避税与筹划的选择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被税收法定原则加以确定,纳税人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违法手段和方法,而是通过税收筹划和避税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因为税收筹划是政府鼓励的一种节税措施,企业公开实施税收筹划项目,不仅利于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往往具体到企业的实际项目操作上,虽然企业都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但对他们的行为是避税还是筹划往往很难区分定性,因为企业的项目实施过程是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出发点是税收筹划,但在财务处理时有可能会钻税收制度的漏洞,导致税收收入的非正常流失,甚至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国家在利用法律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的同时,应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加强反避税立法,强调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和税务调查制度,以控制避税行为的泛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