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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技术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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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技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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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并不是一开始就以贸易障碍的形式出现的TBT,和多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一样,是打着促进贸易的旗号而实际起着阻碍贸易的作用。TBT大都是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而被各国提出并采用的,并曾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做过一定的贡献。在国际贸易中规定产品应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过程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正是由于技术壁垒的出现,使得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对国际贸易商品质量也有了健全的评估体系,这极大的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机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TBT还是以贸易障碍的面目出现,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由于知识产权的强力推行及先进标准的采用,使世界资源配置及要素流动更集中的向少数掌握先进开发技术与制造技术的国家和大公司转移。而其他国家在缺乏技术开发能力的条件下,只能跟在其后亦步亦趋。TBT已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也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未来深入谈判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TBT的最大受益者仍然是发达国家。因为他们在经济技术方面的优势,他们的技术专利、技术产品、版权等得以优先保护,取得了垄断利润;作为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方,也因挡住了其他国家同类产品对市场的进入而获得垄断利润。TBT的受害者则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壁垒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这不仅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发达、运输、通讯工具比较落后,更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落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繁多,技术要求也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他们就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从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TBT不仅影响发展中国家商品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引进尖端技术和设备,以缩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最终使得TBT减少。但是这种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的受害者不仅是发展中国家,也给发达国家自身造成了某些负面影响。实行TBT并不能使发达国家完全达到保护本国衰落工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同时,由于实行TBT导致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条件的不断恶化又反过来影响发达国家对这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增长,也不利于发达国家对这些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输出和技术转让,而且也会导致本国被保护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从而影响了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贸易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TBT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影响着各国经济政策的决定,因而也就直接或间接的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地理方向,引起不同国家间、集团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TBT对进口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它对进口国有关产业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发达国家对许多制成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的技术标准,进口货物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进口,其中有些规定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根据保护本国工业的意愿,这些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本身上限制了外国产品的进口,而且在实施过程 中也为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了重重障碍。

二是会拉大进口国与出口国的之间的价格差距。三是TBT利用技术、经济、PPM标准及行政和司法部门这四类限制对进口商品产生影响。通过技术条文本身的限制规定直接限制进口的技术限制是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二、应如何应对贸易壁垒的屏障 第一,通过多边贸易谈判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标准是解决各国TBT制定随意性的很好方法,国际贸易组织可以建立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标准并根据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完善这一标准,并且要求成员国要基本按照这一标准来要求和制定自己的标准,不得随意制定一些苛刻的贸易标准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建议在下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将TBT列入讨论重点议题之一,努力达成一致,进一步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内容,建立国际统一的权威标准并通报各成员国,让他们都按照这一标准进行生产活动和国际贸易。同时在新的协议中也要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因为TBT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远远大于发达国家,所以对发展中国家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以保持公平与平衡。

第二,对各国的TBT措施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才承认其合法合理性。在制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后,各个成员国要严格遵守,并根据这一标准来制定自己的TBT,不得随意制定一些苛刻的技术标准来阻止进口,成员国要制定自己的额外技术标准,必须要向WTO的相关组织提出申请,由这一组织根据具体国家的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才承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允许运用于国际贸易之中。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如果一国没有通过审议而胡乱制定标准,将让他们受到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限制甚至禁止国际贸易,以此来约束各成员国遵守。

第三,鼓励各国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有了,各国就要对照标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这才是摆脱TBT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尤其是技术较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值得重视,因为TBT的影响肯定对发展中国家更大,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在TBT斗争中必定会具有优势而游刃有余。这就需要各国的企业及时了解国际标准,适时调整,严格遵守,这样才能保证出口的持续和扩大。如我国上海市的传统出口产品长毛绒玩具,在1980年国际玩具委员会制定了玩具安全标准,随后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技术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该标准的玩具的情况下,上海市生产企业却不了解该标准,在阻燃、填料卫生、眼珠拉力强度等三项指标没有达到该标准的要求,出口量逐年下降。1980年出口599万美元,1981年降为458.2万美元,1982年又降为414.5万美元。与此同时,南朝鲜出口增加到一亿美元,台湾增加到8,000万美元。从1982年起,有关企业采取措施,解决了上述三项指标中存在的问题,1983年产品质量指标全部达到国际玩具委员会的标准,出口量才大幅度地回升。

1983年创汇700万美元,1984年达到1,000万美元。 第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协调方式打破TBT。这主要是指加强区域集团内部以及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减少TBT的影响,以促进贸易的发展。首先,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打破TBT。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是指经济联合、调节的机构和行为。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经济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采取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适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

其次,国与国之间的协调也是克服TBT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加大双边合作力度,争取彼此承认各自有关机构的检验和认证,这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如美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同为1979年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向欧盟多数国家出口农产品时,可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验局按照公约的统一规定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证书》为准,到岸后不必要再接受欧盟国家的检疫制度,从而很便利美国农产品进入欧洲市场。 第五,各国建立自己的TBT信息系统,服务于生产商。各国应该建立自己的一套TBT信息系统,及时搜集世界各国的TBT制定情况,并且将其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及时通过公报、网络等反馈给生产商,以减少因出口商不了解情况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便利生产商根据这些TBT的规定来调整生产技术,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以扩大产品的出口。

[1]赵春明.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入世”后中国企业的策略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3]冯宗宪,杨健全,张文科.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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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1.国内自身原因:(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国际方面的原因:(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

(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J].农业经济问题,2004,(1).

[2]石广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知识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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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企业的吸收能力

国内自身吸收能力的大小是保证技术溢出效果的重要保证。主要表现在国内研发(R&D)活动和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上。一国R&D活动不仅仅是自主技术创新的源泉,也是影响技术吸收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较高的国内R&D存量能促进现有资源的进一步有效利用,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提高国内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能提高本国对新技术的承接、利用和改进的能力。同时,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不仅可以发挥生产要素对产出增长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实现新技术的采用和贯彻。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可以更容易地接收新的思想,更加适应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新技术在生产中的使用。(BenhabibandSpiegel,1994)

(三)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溢出的影响却是双重的。知识具有非排他性特征,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要给予创新者适当的垄断利润,从而保持国内创新过程的持续性。但是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出口国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时候,由于担心核心技术的泄露,出口国则倾向于向进口国出口低技术含量的产品。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能够使进口国有更多接近并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进口国企业在模仿时所分享的知识存量往往只能是知识总量部分内容,从而将减弱进口国获得更多技术溢出的效果。

2、我国进口贸易技术溢出的条件及其特征

(一)进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我国同美国、日本、欧盟等技术先进国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为技术的溢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自1985年以来,我国从世界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发展迅速。以R&D活动相对集中的G-7国家(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加拿大)为例,1985年我国从G-7国家的进口总额为260.6亿美元,其中日本(占57.7%),美国(占19.5%),德国(占9.2%)在G-7中位居前三位,其他四国所占比例较小;2006年进口额增长了约10倍,达到2468.1亿美元,其中位居前三位仍然为日本(占46.9%)、美国(占24.0%)、德国(占15.3%)。在进口商品结构上。近年来我国初级产品的增速有所回落,而机械及运输设备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增速增加。其中,机械及运输设备进口量占商品进口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40.8%增至2006年的45.1%;高科技产品占商品进口总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23.3%增至2006年的31.2%。我国与技术先进国家进口贸易总量的扩大,以及进口商品结构的不断改善支持了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果的实现。

(二)国内吸收能力不足制约了对先进技术的吸收效果

1.研发投入不足,结构不合理。第一,我国用于科研开发的支出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6年我国R&D经费支出达到2943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41%。而发达国家的R&D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2%以上。比如,2005年美国R&D投入总额为3125.3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2.51%;日本R&D投入总额为1458.8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3.20%;法国R&D投入总额为441.2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2.13%。第二,我国研发投入结构不尽合理、科研成果应用不足。一方面,政府在国家资金不足的条件下,仍然把大量资金投入到资本密集度极大、风险极高的技术研发领域,忽略了国内要素禀赋结构的约束,导致了国内要素配置效率下降;另一方面,研发成果的转化率或使用率较低,致使研发成果并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因此,这些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滞缓了自主研发能力的形成,降低了创新速度。同时,国内研发投入不足也会带来一种“副产品”,即落后国家由于研发基础薄弱,缺乏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技术发展最新动态的能力,难以对引进技术做出客观的评价,因而往往引进的是一些行将淘汰的技术,结果使其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中。

2.人力资本短缺严重。由于教育投资匮乏等原因,我国人力资本存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5年我国“万劳动力R&D科学家和工程师”为14人,和发达国家相比,日本2003年为101人,德国为68人,法国为71人,美国在2002年为91人,加拿大为68人,意大利为30人。据统计欧美发达国家的从事R&D活动人员分布中,企业的R&D科学家与工程师均占50%以上,而我国企业中从事R&D的科学家与工程师人数明显低于在研究机构工作的科学家与工程师数。人力资本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技术吸收能力的一项重要因素。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不力制约了先进技术的流入

GinarteandPark(1997)建立和发展了一种定性评级法,用于对一国知识产权强度做出较客观的比较。他们将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五个方面:覆盖范围、加入相关国际专利协议的情况、保护例外、实施机制和保护期限,并根据决定每个方面有效强度的多种因素分别评分,最后加总得到一个“0”到“5”之间的国家评分,即“GP指数”。一般而言,“GP指数”越大,说明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大。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上升的幅度时缓时急。其中,1992年前后和2001年前后出现了两个快速上升的阶段,这一现象与1992年、2001年中国大范围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事实有关。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然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004年的GP指数仅相当于日本1960年的水平(韩玉雄,李怀祖,2005)。

3、结论与建议

(一)继续扩大与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优化进口贸易结构

对我国而言,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在长期的积极影响是显著的。如果单纯依赖本国的自主创新体系、研发能力带来国内技术进步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进一步优化中间产品的进口结构,继续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应该成为是中国今后经济政策制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进口体制,调动企业进口积极性,充分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动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二是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进口关税结构,鼓励企业及时合理增加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关键设备的进口。

(二)要逐步增加研发资金投入

增加研发投入和R&D存量,是提高我国国际技术溢出效果的必要前提。《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到,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力争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要顺利实现上述目标,我国政府应适当增加财政科研拨款,特别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为鼓励创新,政府可以依据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和市场实现程度,对创新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R&D退税补贴等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减少企业的创新成本。

(三)加大教育投入,培育人力资本

政府应科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有限的财力中确保教育支出的优先增长。预算安排时,要确保《教育法》中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学生人均教育经费要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要逐步增长)的落实。逐步取消对私人部门投资教育的各种限制,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鼓励社会投资办学,以解决我国教育资金不足的难题,促进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投入的提高。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正确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从长远来看,是知识溢出良性循环的宏观控制的必要条件。顺应WTO的要求,我国政府要努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研究表明,当技术差距较大和(或)模仿能力较强时,可以充分利用“技术后发优势”,这时则偏向于鼓励模仿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进步。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保护国外科技企业的在华利益,从而以保证更多外部知识的持续流入。

参考文献:

[1]赵伟,汪全立.人力资本与技术溢出:基于进口传导机制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6,4.

[2]李永.中国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测度与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06.

[3]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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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部门调查,至2006年底,我国外贸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几乎都遇到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和障碍,每年大约有超过45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响,其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受损最为严重,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受损呈明显上升趋势。事实证明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就仍然很大。

(1)在市场准入方面。在国外越筑越高、范围越来越广的技术性壁垒面前,我国部分出口商品的市场迅速萎缩,甚至被挡在进口国的国门之外。

(2)对价格竞争力的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了出口成本,使出口国产品的竞争力下降,或者因为延误时机而失去市场机会。

(3)由于发达国家的贸易技术壁垒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且具有一定隐蔽性,往往使我国一些经验不足的出口企业应付不及,被动地陷入贸易纠纷,致使出口产品在发达国家市场上被扣留、查封甚至销毁。而且我国产品进入欧美市场,需要取得该国或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志。

2我国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2.1政府应建立技术贸易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大困难是“信息不灵”、信息“渠道不畅”、得不到针对性的有效的咨询服务等。具体建立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真正形成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等为主体的多层次产业预警系统,政府作为建立机制的发起方,应主动承担整个预警机制的协调规划工作,同时依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的数据库系统,建立起为出口企业服务的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整和完善预警机制的建议和意见;(2)形成一套有效的通报、评议、咨询、审议制度;(3)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国外的TBT系统,按出口对象和产品类别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TBT信息,建立相应的TBT信息中心和信息数据库;四是建立高效的TBT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预警信息。通过对TBT问题的认真研究,及时作出预警分析,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寻求我国商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切入点。

(1)建立并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

我国应针对已加入WTO的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法规和技术体系,构筑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将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作为贸易技术法规建设的重点,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把未达到技术标准的产品拒之门外。

(2)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大力推动标准化。

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设置了一些非常严格甚至苛刻的标准,我国为了达到其市场准入标准,导致生产、加工成本大大增加,降低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我国建立技术贸易保护体系,维护国家利益,跨越技术壁垒的重要途径。为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特别是ISO9000系列标准和ISO14000体系标准认证反映了国际上先进的科技水平,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成为国家之间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采用国际标准,可以使国内企业积极迈向国际市场,与国际环境接轨,不仅能给本国技术、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生产更加便利,也更容易了解国外市场需求,打破贸易技术壁垒。

②适应我国出口贸易需要,调整我国标准结构。我国目前是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协调配套的标准化体系,改变了无标生产的状况。

③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的活动。WTO要求成员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参与各种标准化组织的活动,争取主动权,特别是争取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传统工艺品等纳入国际标准,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变化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并推荐为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2.2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企业应该和政府紧密配合,制定企业的应对之策。面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掌握WTO的游戏规则和TBT协议的要求,熟悉目标市场的有关规则和标准。企业要从新的国际分工格局中获益,就要熟悉、掌握WTO的游戏规则,以减少进入国际市场的盲目性,必要时运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强化标准意识。企业在世界经济的大舞台上是否能够得到更大的发展,根本上取决于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3)积极申请国际认证及贸易对象国的认证,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采用国际标准是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在出口企业中己形成一种共识。企业要加强收集和研究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技术法规、标准、检验与认证制度,把与企业出口商品相关的内容加以吸收,并制定到自己的产品标准中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使自己的产品具有穿透对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建立适应质量管理科学和环保所要求的清洁生产需要的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保证中国出口商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环保要求能经得起国际上各类认证的考验,通过贸易伙伴国的各种检验和要求,积极推行ISO9000族、ISO14000族质量管理体系和环保体系标准及注册认证。

最后,在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同时,企业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能,即立足于国际市场,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贸易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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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是指一国或地区在对进口商品进行管理时,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地规定某些技术上的标准以及效应的认证和检验制度,从而起到限制进口作用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TBT是政府主导的调控和规范市场的手段,可以用于解决由于市场外部效应带来的诸如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之类的问题,对本国市场实施保护,维护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

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对于其他非关税壁垒来说。更隐藏,更灵活,且种类繁多,不易对付。其主要特点可归纳为如下:

(1)貌似合理性。它以公开的立法加以规定和实施,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

(2)灵活多样性。制定技术性贸易壁垒,手续比较简便,伸缩性较大,可以针对进口商品随时灵活改变标准水平,或增加标准或技术种类。

(3)伪装隐蔽性。技术性贸易壁垒在看似公平的标准和法规中,渗入了国与国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一些人为因素,这些隐蔽性差异正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外国商品流入国内市场的借口。

(4)针对性。某些技术性规章和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可以专门用来对某些国家的产品设置障碍。

(5)坚固有效性。科技水平相对不高的发展中国家的商品通常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而无法向重则向国家出口,故TBT被突破。

(6)广泛性。TBT的表现形式涉及公约、法律、标准、要求、制度等各个方面,极具广泛性,其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7)复杂性。TBT因涉及的技术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因而远比配额、许可证、出口限制和外汇管制复杂。

(8)利弊双重性。TBT对进口国和出口国都有利有弊。

2国外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及现状

多:欧盟的技术标准有10万多个。德国仅工业标准就有15万种,日本1994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有8148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

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质量认证、绿色壁垒……以认证为例,仅美国就有55种认证体系。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军用MIL,电磁兼容、FCC等诸多认证机构为外来产品设置了层层障碍。

细:西方国家对质量指标的要求往往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出口企业哪怕是在检测设备上差一点,就会因细小的差别而遭受重创。

严:FDA每月会因各种技术原因扣留3500批各国进口产品,2002年美国又出台规定,所有供应商必须进行IS09000认证,否则拒绝进入美国市场。

3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

3.1政府的战略

3.1.1重视技术引进,提高我国科技水平

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是发展中国家面临发达国家技术壁垒的主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只有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才能真正的跨越所面临的技术壁垒,而提高一国科技水平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增强本国在科技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二是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以提高科技水平,即通过与发达国家的贸易来获得技术的溢出效应。为此,政府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①增大教育经费、科研经费的投入,培养大批基础科研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我国的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

②通过减免所得税,工业产品税,免除科研设备和技术进口关税等手段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研究开发的投资。

③加快企业结构调整,实现贸易结构升级。

3.1.2通过协调与国际互认跨越技术贸易壁垒

所谓协调是指以统一的形式标准化技术标准或法规,分为谈判协调与权威两种形式。谈判协调是指各国通过谈判形成一套共同的纪律来实现协调。权威协调是各国采用了一个权威的技术规范。

3.1.3建立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服务体系

我国大部分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是因为信息不畅造成的。我国应建立专门的TBT咨询中心,定期搜集、整理、国外TBT的最新动态,密切关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对于贸易对象国的一些技术性限制措施的动态加以密切跟踪,向我国进出口企业提供详尽的技术壁垒咨询服务。

3.1.4积极适用WTO的有关规定

对于一些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双重技术标准或明显歧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依据WTO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另外,可依据WTO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法规体系和贸易救济体系。

3.2企业的战略:

3.2.1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障碍,其根本是要在技术水平上达到一定要求。因此我国外经贸企业要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优化贸易商品结构。

3.2.2健全和完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就国际市场竞争而言,标准化的作用就是能够“赢得市场竞争”。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做到:制定能确切反映市场需求,令客户满意的产品标准;建立起以产品标准为核心的有效的标准体系;运用多种标准化形式支持产品开发。

3.2.3实施绿色管理,应对环境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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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影响下我国应该采取的策略

(一)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视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下,促进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然而当今世界是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国只有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视,不断促进其发展,才能够增强我国的对外贸易,在竞争中占得优势。为了更好的开拓国际市场,我国必须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实力,才能够抓住资本的溢出效应[3]。同时高新技术的发展,需要得到更多的仪器和设备,从这一方面,我国的共新技术产品进口也能够得到有效的扩大。

(二)完善对外贸易机制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都会给我国经济造成重要的冲击,然而,我国要想不断促进经济的发展,跟上时展的步伐,就必须适应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对外贸易机制来保障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的种种手段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我国应加强同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不断发展跨国企业,增加对外的投资;其次,产业结构方面必须做出重要的改变,将剩余劳动力进行充分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最后,有效利用世界各种资源,将外贸结构进行优化,在当地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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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toTrade,简称TBT),是指一国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等为由,强制或非强制性地采取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包装和标签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一系列技术性贸易手段,并且对国际贸易造成非必要的或非正当的障碍。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出如下不同的形式。

1.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政府在制定农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时,具有以下特点:(1)目的明确,配套性、系统性强;(2)法律法规与标准衔接较好;(3)先进实用;(4)制定过程透明度高,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比较多;(5)技术性贸易壁垒倾向明显。技术法规和标准本身的产生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十分有利,但是过分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可能会对国际贸易制造障碍,容易形成壁垒。

2.繁多的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通关程序。根据WTO的《SPS协议》,各成员国可以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免受病虫害或带病虫害有机体侵入而采取一些检验、检疫措施。一些国家就以此为借口,制定名目繁多的法令和规章制度,给国外农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3.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和质量认证制度。发达国家规定了大量的合格认证制度,这些认证制度在细节上存在大量的不合理因素,并且认证价格不菲,从而给外国农产品的进入设置障碍。如美国早在1997年12月就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ntrolPoint)即(HACCP)管理体系,禁止进口未实施HACCP的水产品和肉类食品。欧盟也认可采用HACCP体系。日本政府则实施农产品身份证、质量认证制度,要求凡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都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并加贴认证标志。

4.严苛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美国是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1992年12月12日实施的“食品标签法”,要求所有包装食品都必须强制使用新的标签(新鲜肉类、家禽、鱼类和果蔬除外),要求表明食品所含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品质改良剂、合成色素等),否则禁止销售。日本实行的食品标签制度,要求注明品名、原材料名称、内容量、制造年月日、制造厂家或经营商名称、适食期限、保存方法、烹调方法、使用方法、保存温度、原产国(进口品)等。欧盟理事会修订了关于食品标签、说明及宣传的第200/13/EC号指令。新条例旨在确保消费者更容易得知食品,要求必须在标签上标出的致敏成份。

二、突破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际经验

1.美国的促进机制。(1)组建强大的促销组织机构。美国农业部由各类国家股份公司,如农产品信贷公司、联邦机构和其他机构组成,是直接负责农产品出口促销的政府机构,它集农业生产、农村生态、生活管理以及农产品的国、内外贸易于一身,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实行一体化管理。这些机构包括农产品信贷公司、海外农业服务局、美国商务部、农业协会、农产品贸易协会等。此外,美国还有上百个农业团体、协会与政府合作,具体承担农产品出口支持计划。它们负责提供全球市场信息,制订生产计划,督促会员使用统一的商标,建立和利用出口价格协调机制,培养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度等。(2)实施农产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开拓计划:①国际市场拓展计划。为了促进美国农产品销售,美国国会和政府共同制订该计划,主要资助海外的营销和促销活动,直接面向国外最终消费者。该计划的实施方式是,农产品信贷公司将资金拨给经海外农业服务局,经海外农业服务局审定后拔付可参与计划执行的农产品协会。②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为了全面支持有广泛代表性的非盈利性农产品协会或商会,借以开拓新市场,重点扶持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美国政府制订了此计划。方式也是由农产品信贷公司和非盈利性农产品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以返还偿付的形式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援助。③建立完善的信贷担保制度。美国政府启用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措施,制订了一系列促进农产品出口的信用担保计划,强有力地促进美国农产品出口。包括:商业出口信贷担保计划、卖方信用担保计划、设施担保计划。④构建完整的配套服务体系。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是灵活而有力的,以科学为依据,明确行业的法律责任,在整个国家形成了一个综合、有效、健全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体系,并在法律规章制度下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2.欧盟的促进机制。2003年6月26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新农业政策改革决议。改革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分别从2004年和2005年开始执行。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改革直接补贴方式。按照新的改革方案,取消原来与产品类别和种植面积有关的挂钩补贴,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农场补贴”(SingleFarmPayment)。每个农民获得的补贴额将根据以2000-2002年为基期的情况确定。一经确定,补贴就与种植的作物种类和面积多少无关。(2)加强对环境、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标准的要求。上述各项补贴政策包括单一补贴政策,尽管可能不再与生产挂钩,但是却与遵守环境、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标准等方面的法规要求相联系。(3)建立新的“农场咨询系统”(FarmAdvisorySystem)。在2006年以前,各成员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新的农场咨询系统。但是2007年以后,各成员必须都建立起这样的系统。在2010年以前,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这个系统。2010年,农业委员会将报告这个系统的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上,欧盟部长理事会将决定是否将该系统变为强制农民参加的系统。这个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向农民提供如何在生产过程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良好操作规范的咨询服务。农场审计部门将定期地对农场投入物的投入水平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的环境、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要求。有关的费用将由欧盟的农村发展基金支付。(4)调减对大农场的补贴。按照新的改革决定,将对大农场直接补贴标准予以调减。调减的幅度是:2005年为3%,2006年为4%,2007年以后为5%。据测算,此项措施每年可节省支出12亿欧元。这些节省下来的支出将全部用于促进农村发展项目。欧盟通过以上六项措施的实施,使欧盟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提高了其综合竞争力,对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具有针对性。

3.日本的促进机制。(1)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出口促进体制。日本政府专门成立“农林水产品出口推广协会”,该协会由农林水科大臣任会长,各省厅、地方政府、各全国性农业生产、流通组织、贸易、旅游促进团体、以及地方出口促进团体作为成员。该协会负责制定日本农产品出口的基本战略,确定农产品出口的具体目标,完成并实施年度农产品出口行动计划,与外国政府交涉取消农产品进口壁垒等。(2)加强对外交涉,为突破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铺路搭桥。为扩大农产品出口,日本政府出面同各国交涉,在关税、检疫等方面取得进展,比如,通过双边FTA协议,降低农产品的进口高关税;要求进口国调整顿秩序检疫政策,或根据进口国的检疫要求采取改进措施等。(3)建立面向出口的生产、流通体制。此举主要是通过构筑面向出口的生产体制,导入新的技术,生产出能够满足海外市场需求的,符合海外市场标准的、与日本市场有所不同的农产品。同时,为了保持农产品的出口品质,降低成本,建立出口包装和保鲜系统,利用共同的运输方式,开发出专门出口的运输路径、运输方式等流通体制。(4)积极开展海外市场推广。①开拓并扩展销售渠道。日方对农产品出口的海外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然后将该信息分发给相关单位作为决策参考和依据。这些信息既包括政策制度方面的,如检验检疫制度、商标登记、培育权保护等;也包括市场需求、商品价格、流通状况、饮食习惯等。②采取多种形式的市场营销手段。充分而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包括开展市场调研、制定出口计划、开发海外消费者需要的商品等。具体方法如在国内成田机场介绍、销售日本品牌农产品;组织国内企业参加国外食品展销会;设立直销点,搜集市场反应;召开生产、流通、贸易等相关行业的准备会等;在国外,政府协助民间进行市场调研、疏通政府关系、参加农产品交易会、加强与海外相关贸易部门的联系;另外,金融机构还向农产品出口提供融资和保险的服务。

三、建构我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突破策略

美、欧、日等国突破技术贸易壁垒的措施尽管很多,但是概括起来无外乎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官方层面的政府努力,建立政府出口政策支持体系;二是农产品自身质量的提升,尤其是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构建强有力的农产品出口政策支持体系。与多数人预期的相反,加入WTO以来我国大宗农产品的进口并未显著增长,但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却遇到极大阻力,主要是日本和欧盟等国设置的技术壁垒。残酷的现实使我们认识到,真正的自由贸易仍然只是一种理想,现实世界中的竞争力不仅在于资源禀赋的差异,同时也取决于政府支持的力度和方式。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实际用于农业的政府支持却十分有限。因此,创新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支持体系,深入研究世贸规划,借鉴国外支持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完善支持农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探索建立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机制,对提高农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抵抗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特殊的现实意义。(1)构建完善的“绿箱”保护体系。所谓“绿箱”政策,指的是政府在执行支持计划时必须符合: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小的贸易扭曲,对生产影响很小;不具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根据WTO规侧,“绿箱”措施可免除削减义务。由于绿色政策在WTO规则里并不承担削减义务。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绿箱”政策,构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2)充分利用黄箱政策扶持空间。我国黄箱支持量允许标准为8.5%。目前我国黄箱支持量不大,主要在粮食保护价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方面。除了玉米以外,我国粮食品种的支持量都是负保护。目前我国每年还有很少的农业生产资料补贴,都处在世贸组织的“微量允许标准”之内。应充分利用黄箱政策空间,加大对农业支持力度。但要按照国际惯例和农业协议要求,转换支持方式,主要应补给生产者。因此,对黄箱政策的支持目标和支持结构应做较大的调整,由主要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补贴转向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并重新确定黄箱政策支出的重点。(3)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规范统一农产品加工品商品代码,调整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鼓励企业出口深加工农产品。对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进品生产加工检测检验设备及企业自用的通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关税减免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4)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研究制订对农产品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扶持的具体办法,针对农产品的特点,加快研究、设计满足农产品出口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完善运行机制基础上,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5)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保障机制。①建立农产品出口促进基金,资助农产品出口的研究开发,开拓国外农产品市场,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监督国外农产品进出口政策法规公平性等活动,保证和维护中国农产品进出口公平竞争的环境。②设立农产品预警调节专项资金,建立补偿制度。在进口农产品价格低于国内生产成本90%以内时,国家对本国产品促销进行补贴;在进口农产品价格为国内生产成本82%~90%时,国家除对促销进行补贴外,还应收购、储藏国内农产吕,并对降价使用的农产品进行补贴;在进口农产品价格低于国内生产成本80%时,国家启动转产、转业和退耕补贴机制。③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营销活动。重点资助企业和行业组织参加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对中国农产品进行整体宣传,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知名度;支持企业和行业组织开展市场调查,广告促销、营销策划、产品推介,以及其他市场营销活动;加强与国际认证认可及国际零售商组织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国农产品、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工作,支持国内认证机构开展符合进口市场要求的认证,资助出口企业通过进口市场要求的认证。④改善出口农产品的物流条件,提高出口率。加强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加快开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减免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费用,实现省际互通。要重点解决好农产品出口重点区域和西部农产品主产区的冷链运输问题,以降低出品成本,突破发展瓶颈。

2.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1)基本原则。①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我国农产品出口还处于初级阶段,远远落后于我国的整体外贸发展水平,企业规模和实力较弱,产品质量和加工水平还不高,农产品出口的质量和效益还不高,对农民就业增收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带动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扩大和发展农产品出品,必须根据中国农业资源禀赋的特征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避开土地、水资源短缺的劣势,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制订发展目标、战略措施,并组织实施。②坚持技术创新,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今后国际农产品竞争的实质是技术的竞争,技术创新是未来农产品竞争的方向。要着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通过引进和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技术创新、结构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程度,优化出口产口结构,努力提高出口农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③坚持市场化方向,积极培育出口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重点是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协调国家宏观目标和市场主体的微观行为,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④坚持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发展原则。重点支持农产品出口优势明显、条件较好的地区积极扩大出口;重点扶持蔬菜、水果、茶叶、水海产品、禽肉等具有竞争优势的出口农产品;重点扶持贸工农一体化,拥有自有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加工能力强、出口竞争优势明显的企业。同时,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产品和不同市场间的协调发展,统筹考虑近期和远期目标。(2)具体措施。由于目前我国出口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大多仍然是传统的生产方式,质量不高,标准不统一,生产经营者的农产品安全、卫生意识不强,使我国农产品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被规模小、技术差、产品质量与安全性低劣抵消了,因此,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重点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以提供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为参与竞争的基础或前提。②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出口农产品竞争力。③进行宏观调控,整合各地优势,形成合力。④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增加优势农产品的产量。⑤调整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实现出口市场的区域多元化格局。⑥结合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建立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生产。⑦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参考文献:

[1]HACCP是指以预防为主的食品生产的安全与质量控制的方法管理体系。其基本原则是:1.评估影响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的风险,分析其潜在危害(HA);2.鉴别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点并按已分析出的危害确定关键控制点(CCP);3.确定与各关键控制点相适应的临界值;4.确定各关键控制点的监控程序和频度以确保符合临界值;5.确定经监控认为关键控制点失控时,应采取的纠偏措施;6.确定验证HACCP体系的正常有效的运行程序;7.建立全部的程序文件和与上述原则及其应用相适应的准确有效的记录。

[2]商务部网站

[3]“绿箱子”保护,商务部网,2008年1月24日下载

[4]叶堂林:“世贸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4年6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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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贸易壁垒的整体发展趋势使这种双重性越来越显现出来。自从1948年GATT生效以来,经过一次次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壁垒已经得到很大的遏制和削弱,相形之下,各国更注重采用各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关税壁垒,尤其是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以及名目繁多的进出口商品包装、标志、检验和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构成了更为隐蔽、更难对付的贸易技术壁垒,成为国际贸易新的障碍。近几年来,随着技术密集型产品占世界贸易额的比例进一步上升,高灵敏检测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对商品选择性的增强,贸易技术壁垒占贸易壁垒的比例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已经达到80%,其二重性也相应的越来越明显。

另一方面,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本身的特性使其作用具有二重性。其一,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之所以能够构成贸易壁垒,是由于他们往往被以歧视的方式对进出口产品实施,既对进口产品提出特别的技术要求。其二,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都是各国自己制定的,由此产生的国与国之间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的种种差异导致了贸易的障碍。其三,与这种规格、标准相伴随的检测、检验手续也是技术条例与标准构成贸易壁垒的重要原因。进口国采用复杂的、旷日持久的技术检验、调查、取证、裁定等程序往往使商品的销售和成本大大增加,往往会延误交货期或者错过季节,从而失去市场。

二、TBT的“典范”——美国TBT体系

美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强国,也是各种贸易壁垒(如贸易地位限制、关税配额、数量限制、反倾销、技术性贸易措施、政府采购限制等)最繁多、体系最复杂的国家。

1.美国TBT的基本情况。

基于技术标准、法规的贸易技术壁垒。美国在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附加了许多对进口商品制定的条例。仅从1980年至今,美国已制订了约2300个技术性法规和条例。这些复杂的法规和条例本身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极大障碍。

关于合格评定的技术壁垒状况。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军用MI(1)、电磁兼容FCC等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其中,美国为了对商品的安全性能进行认证,设立了代号为UL的“保险商实验室”,外国商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很难达到UL标准水平。这种假借保护环境,人类动植物的卫生,安全健康之名,对商品中的有害物含量制定较高指标的做法,有效地限制了商品的进口。

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设置技术壁垒。美国决定,从1992年起将全面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办理海关业务,不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海关手续将被推迟受理。

以上提到的是美国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方面,当然还有一些其它原因而形成技术壁垒。正是这些贸易技术壁垒,导致外国产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美国的“入门费”看涨。

2.美国TBT体系的主要特点。

法律地位重要。美国的技术性法规或标准大都以保障消费安全、保护环境及国内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为出发点,几乎涉及到美国社会及公众生产、生活的每个层面,成为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且多属强制性法规或标准之列。

覆盖领域广泛。美国针对每一种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基本上都订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并以标准、检测、标识及认证等手段,为进口产品设置高门槛及繁杂的检验手续。

法规体系复杂。呈现出立法部门众多,立法层次有别,措施性质多重,法规数量庞杂等特征。

执法体系复杂。美国负责技术性法规及技术标准执法工作的部门很多,从大的层面上分,既有联邦政府部门,又有联邦独立机构;从小的层面上,针对同一产品,在同一部门内,设立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项目的执法工作。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相辅相成,筑起了一道复杂而有序的执法体系。

美国主义特色鲜明。美国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非常严格、也非常高,检验手续复杂,批准时间冗长;而且,美国很少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订立的标准,其有些标准甚至直接与国际标准矛盾,一般也不承认包括中国在内的其它国家的检验标准,在对外交往中,我行我素,一切以美国利益与意识为中心。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论是作为合理的技术贸易措施,还是作为抬高门槛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有一点是无疑的,他是维护国家基本安全的重要手段,处于设置与超越不停顿较量的动态发展过程中,批着合理的外衣,手段隐蔽,冲击力强,与一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发达国家和地区处于绝对优势和主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

三、关于动态条件下如何应对TBT的理论思考

如何有效地突破别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损失,保持自己的比较优势;如何有效地构筑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以在合法的外衣之下,保护本国产业,增强本国的竞争力。是世界各国重点考虑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仅分析超越问题。

1.应对贸易技术壁垒措施的一般理论分析。

(1)从贸易技术壁垒作用的基本机理来看,技术上的超越是最根本的应对措施。贸易技术壁垒作用的基本机理是,贸易技术壁垒一旦形成,并且实施,就会产生明显的数量控制机制和价格控制机制的双重作用,从而对进口品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进口国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对本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也产生递进影响。具体来讲,随着技术的进步,必然导致新的贸易技术壁垒的出现和进口产品对壁垒的跨越。因此,进口产品超越贸易技术壁垒,实质上是依据贸易技术壁垒的要求,改进产品,使其达到要求。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途径。但是,要依据进口国家的规定要求,改进产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就需要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新的投资,从而使改进后的产品具有相当高的成本,进而削弱了产品的比较优势。当进口品的进入还是初步的,数量不多时,壁垒主要表现为数量控制机制和价格内涵控制机制的结合。而一旦新的进口品在规模经济条件下,大量地跨越了贸易技术壁垒,从理论上说这时壁垒主要表现为价格外在控制机制,其数量控制机制作用下降或者不再存在,此时壁垒对进口产品的作用又相当于零配额。可以这样讲,如果改造后的产品能尽快的以规模经济的方式跨越壁垒,就可能具有竞争优势。反之,则不可能具有竞争优势。所以,一国产品能否跨越,或者在多长的时间内跨越,取决于跨越的成本收益分析。

(2)从经济实践中各国对市场规模的限制以及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考虑来看,单纯技术上的超越不能解决所有贸易技术壁垒问题。国际贸易中的国家都是经济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一个国家出于市场规模的限制和保护国内产业的考虑,即使进口品已经满足了壁垒的技术要求并交纳进口的检验费用及其他相关的费用以后,也不可能无限制的输入。这时东道国可以通过对检验过程的控制相应地调整进口品的数量和进口速率。而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标准会不断的出现,并被采用于新的技术法规之中,这就对进口产品形成新一轮的控制机制,从而形成新的贸易技术壁垒。从这个角度来看,单纯的技术上的跨越不可能解决所有贸易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扭曲问题。所以,在跨越贸易技术壁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进口国作为经济人的特性。

(3)从世界经济两极分化的趋势来看,南北方在贸易技术壁垒的设置与超越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构成世界经济两大类型的发展中国家(南方)经济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北方)经济之间,贫富两极分化在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世界先进的科技水平、生产力水平和世界最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处于主导和制约地位。表现在技术方面,发达国家拥有绝对的优势,南北国家之间形成了一条巨大的技术鸿沟,而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贸易技术壁垒本质上是国家间技术差异的具体表现,尽管它还受到其他的因素制约。从这个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在贸易技术壁垒的设置与超越方面总是处于主动与支配地位。如何缩小这种差距,是减少贸易技术壁垒的关键。根据熊彼特的发展理论,通过技术转移(表现为技术模仿或者扩散),可以缩小这种差距。技术转移,就发展中国家而言,主要是指技术引进。通过技术引进可以对产品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跨越贸易技术壁垒。但是,由于贸易技术壁垒的动态性,能否缩小技术差距,不断跨越贸易技术壁垒,不仅取决于引进国的模仿能力和创新能力,还取决于壁垒设置国的创新能力,以及国内产业的创新能力。

2.应对贸易技术壁垒的措施是多层次、有多种选择的。

措施的多层次。应对TBT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等。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世界格局多极化趋势以及世界经济区域化趋势,使得可以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在GATT/WTO框架内等多层次的回旋空间内解决问题。首先,在GATT/WTO框架之内。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GATT就在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确认及其管制与取消两个方面开展工作。1974年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标准守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对技术条例与技术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条例和标准的检验程序、信息和援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旨在使标准国际化、统一化,减少和取消贸易技术壁垒。另外,WTO设立了对各成员开放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以提供磋商机会,监督协定的执行。其次,可以通过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解决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是指经济联合、调节的机构和行为。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采取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使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第三,国与国(地区)之间的协调也是克服贸易技术壁垒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进一步加大多、双边对外协作力度,以争取能逐步彼此承认各有关机构的检验、检疫证书,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例如,由于美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同为1979年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向欧盟多数国家出口农产品时,可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按照公约的统一规定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证书》为准,到岸后不必要再接受欧盟国家的检疫制度,从而非常便利美国的农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措施的多选择性。各国有各国的国情,有各自相对固定的对外经贸关系,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各不相同,在采取何种措施应对贸易技术壁垒方面,也是有多种多样的措施可供选择的。主要包括技术上的超越、合作协商以及反击的方式等。这种方式本身也有多种选择,如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技术上的超越,其本身就有多种选择。其一是技术转移和提高竞争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先进技术供给有限,必须重视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结合本国对国外先进技术的跟踪,以及本国的自主开发,通过技术外溢和后发效应的协同作用,将制成品的生产和出口提高到一个新的技术水平,并尽快的由比较劣势向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转变。其二,运用FDI跨越贸易技术壁垒。单纯利用技术的购买手段往往是难以得到较为先进的复杂技术。这是因为这些技术往往掌握在跨国公司的手中,所以需要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利用FDI跨越贸易技术壁垒也就是本国产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可以取得双赢的结果。主要表现为,FDI所带来的技术转移的溢出,可以激发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协同效应,竞争模仿效应和当地化效应等,使其以比较便捷的途径取得比较先进和复杂的技术。其三,采用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跨越贸易技术壁垒。根据国际惯例,跨越贸易技术壁垒,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的先进标准。将本国的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或者是将本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是协会标准推向世界各国并为各国所公认,就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先声夺人。

篇9

新古典增长理论将技术进步视作外生进程而认为资本积累是产出扩张的主要内生来源。以罗默(Romer,1990)、格罗斯曼与赫尔普曼(GrossmanandHelpman,1991)等人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或叫内生增长理论,学者则将由经济利益驱动的商业导向的创新视为技术进步与生产力增长的主要动力。该视角下,创新一方面产生于R&D活动积累的知识,另一方面反过来丰富了知识库。长期来看,经济的生产力水平取决于其累积的R&D活动与知识库的效率,二者是相互关联的。R&D活动对于开放经济体的重要作用,既提高现有资源利用效率又强化了获取国外先进技术利益的能力,并进一步细分了获取自国外R&D的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如对新技术、材料、生产流程或组织方法的学习,以及间接利益如进口由贸易伙伴开发的产品与服务。本文将正文分为理论、数据与实证发现三部分。

(1)理论部分使用了累积的R&D支出作为知识存量的代用指标。并用该指标对每一个样本国的国内知识存量与国外知识存量进行了赋值。国外R&D资本存量的赋值方法是使用依进口份额加权的贸易伙伴国的累积R&D支出。并计算了各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其定义为产出的对数扣减劳动与资本产出的加权平均,权数取要素份额。之后关于国内外R&D资本存量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的测算则反映了国际贸易与国外R&D的重要关联。

(2)数据部分本文选取了“OECD+以色列”的二十一国样本,数据时期为1971~1990年。数据显示国内外R&D资本存量都对国内生产力产生重要影响。而依据全要素生产率对R&D资本存量的弹性进行重要性衡量时,测算表明,一国进口占GDP比重越大则越受益于国外R&D资本存量,而对于大国如G7集团则国内R&D资本存量可能更加重要。

(3)实证部分本文对数据作了计量经济学上的检验并附了相关数据与数学公式及推导过程。本文对格罗斯曼与赫尔普曼的模型进行了拓展,将创新的来源细分为国内R&D与国外R&D,并由此推导出国际贸易对技术扩散的重要作用。本文对新增长理论的发展作了重要贡献,然而没有对不同产业的R&D投入产生的大小不同的增长效应作出识别,也就没有对各国别的R&D的产业分类构成作出区分,导致了对大国小国各自的自国际贸易导致的技术溢出利益的原因估计的效度降低。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小小的遗憾。然而尽管本文的理论解释不够严密精确,但本文将对内生增长的分析从封闭的框架中解放出来置于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系统中,这不仅放大了理论的视野,也使得理论研究更加具备现实意义与政策意义。

3新的理论进展

3.1R&D的国内与国际扩散

新古典增长理论与内生增长理论的比较HenrikBraconier与FredrikSjoholm在“NationalandinternationalspilloversfromR&D:Comparinganeoclassicalandanendogenousgrowthapproach”一文中选取了6个OECD大国中9个制造类产业1979~1991年的数据作为样本,用两个模型分析了来自于R&D扩散的生产率增长。第一个模型是基于传统的生产力分析模式的。第二个模型则基于内生增长理论。经验结果显示出对第二个模型的强烈支撑。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R&D扩散既存在于国内也存在于国际的产业之内,至少在技术密集的产业中如此。然而也没有明显证据可以表示在产业间也存在相应的R&D扩散。最后,国外直接投资似乎促进了R&D成果的扩散。本文没有找到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投入于中间产品的R&D投资对于增长产生了效果。本文发现了产业间与产业内R&D扩散的重大区别,却没有进一步区分贸易结构不同的国家组合之间的技术溢出效应。考虑到世界上各经济体的贸易结构的极为巨大的差异,这种疏忽可能会导致政策制定时的重大误解。

3.2贸易、FDI和R&D溢出

WalidHejazi和A.EdwardSafarian在“Trade,ForeignDirectInvestment,andR&DSpillovers”一文中将视角放在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影响上。传统上的分析思路是进行跨部门的研究,并且局限于对单一国家劳动生产率的考查。前沿的进展则将视野扩展到国外R&D存量对本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上。本文对理论界的贡献在于将FDI与贸易同样作为国家间全要素生产率辐射效应的传导通道。本文考查了G7集团通过FDI和贸易对OECD国家的影响。结论有三:其一,对FDI影响效用的估算要比标准模型中贸易的扩散效应高;其二,一旦加入对FDI的考虑,贸易的通道效应将被大大减弱;其三,在加入对FDI的考查后,总的溢出明显地增加了。本文考查了FDI与贸易,却遗憾地没有考查直接技术转让在国际技术溢出中的作用。贸易主要是以实际发生交换的产品或可用货币度量的服务来实现技术扩散,FDI则通过生产能力的转移实现技术的地理扩散,并进一步通过东道国的国内贸易实现与国际贸易类似的技术扩散。然而技术溢出效应的另一重要形式——技术的直接转让,是通过直接提升受让国生产率的形式进行技术扩散,也是最直接的技术扩散,却没有被有效地研究。

3.3OECD国家的资本品

贸易与R&D溢出BINXU和JIANMAOWANG在“CapitalGoodsTradeandR&DSpilloversintheOECD”一文中考查了资本品贸易在国际R&D溢出中的重要意义。并且量化考查了OECD国家的国际R&D溢出。本文比较了资本品贸易与非资本品贸易,并进一步对比了附着于贸易流的知识与作为独立形式评估的R&D溢出。评估显示,一个G7集团中R&D投资的近半产出会溢出到其他OECD国家。资本品贸易被证实是一个对于R&D溢出而言十分重要的通道,尽管多数的溢出还是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的。本文重点在于区分了资本品与非资本品对R&D溢出的承载系数。使得通过分析贸易结构来估算两国间R&D溢出利益的得失成为可能。并且进一步区分了依附于贸易,FDI的R&D溢出与不依附于贸易,FDI的溢出,如技术文献,国际会议、国际技术转让等。

3.4贸易与技术扩散

科勒(WolfgangKeller)在“TradeandTransmissionofTechnology”一文中考查了前期封闭经济体中R&D与生产力的关系的研究,以及近期对关注热点的开放经济下由R&D驱动的经济增长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研究,并对两者做了关联性分析。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中,技术以产品设计的形式,通过异化的中间产品贸易在国内与国际间进行转移。本文收集建立了一个产业层面的数据样本,涵盖了1970~1991年间超过65%的全世界制造业产出与绝大多数的世界R&D费用。通过对数据的处理,本文估算,产业内R&D投入对生产率增长的贡献占50%,国内其他产业R&D投入的贡献占30%,而其他的20%则来自于国外产业的R&D投入。

3.5国际贸易中的技术集约度与经济增长

JuliaWrz在“SkillIntensityinForeignTradeandEconomicGrowth”一文中考查了贸易结构、贸易分工与人均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理论界认为,在出口产业进行专业化的产业升级会对长期增长起到积极作用,而进口的贸易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难以确定的。本文使用了不同的结构变动指标扩展了一个标准的实证增长模型。而后建立了一个45国数据样本,包含了OECD国家与部分亚洲、拉丁美洲国家1981~1997年的数据,并以此检验了一个假说,即“重要的是不同类型的贸易活动对经济增长产生的不同影响,而非贸易本身”。对数据的动态分析显示,中高级技能集约度的产业中贸易分工会对长期增长产生积极作用。

3.6国际R&D溢出的重新审视

对国外技术的吸收能力取决于人力资本Noh-SunKwark和Yong-SangShyn在“InternationalR&DSpilloversRevisited:HumanCapitalasanAbsorptiveCapacityforForeignTechnology”一文中从多角度考查了R&D的国际溢出效应,尤其着重探讨了在国际技术扩散过程中,国际贸易与人力资本的催化剂作用。本文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用以衡量国外附着于中间产品和资本设备的R&D存量,并认为这摆脱了从前理论界对于旧的衡量方法的质疑。本文搜集整理了103个国家自1970~1995年的数据作为一个固定样本,并发现,国外R&D对于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全要素生产率都有着显著影响,并且一国人力资本是吸收国外R&D溢出的最重要的能力。本文将人力资本从一个封闭的内生增长理论框架中扩展至开放的技术扩散系统中,实现了“溢出—吸收”的循环考查。以往的文献更加关注R&D投入国所产生的溢出基数,或对吸收国而言即“技术溢出约束”,而该文献考虑了“技术吸收能力”。这为发展中国家与期望从国外R&D投入中获益的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思路与理论框架。

3.7通过贸易的技术溢出与全要素生产率的会聚

基于OECD国家135年数据的经验分析JakobB.Madsed在“TechnologySpilloverthroughTradeandTFPconvergence:135yearsofevidencefortheOECDcountries”一文中使用新的数据处理方法得到了OECD国家在一个长达135年的时间段内的进口的科技和全要素生产率,检验了技术是否真的通过国际贸易被有效传播。经验估算显示了进口的技术与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存在稳健的相关关系。并且,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高达93%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可以完全用知识的进口来解释。更进一步说,数据表明了,在1870~2004年这个期间,OECD国家全要素生产率会聚的背后,起到主要作用的便是知识的溢出。

4中国学者的研究

符宁在《中国进口贸易、技术扩散与技术进步》一文中着重考查了进口贸易通过国际技术扩散机制对我国技术进步的影响。本文建立了一个包括进口贸易、技术扩散和进口国技术进步的分析框架,强调了进口贸易结构对技术扩散效应的重要影响,并通过实证检验发现中国的吸收能力低下从而重申了Noh-SunKwark和Yong-SangShyn的观点即中国的人力资本不足。最后本文还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国的技术扩散的可能影响。本文综合使用了BINXU和JIANMAOWANG以及Noh-SunKwark和Yong-SangShyn的理论框架,将之放在中国对外贸易的平台上,但却没有更进一步分析中国的人力资本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对技术扩散吸收能力的影响。美中略有不足。仇怡在《基于对外贸易结构的技术扩散效应比较研究》中,从结构的视角量化并比较了中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技术贸易的技术扩散效应程度。本文将高技术产品贸易用作了技术贸易的变量。考虑到技术贸易与高技术产品贸易在概念上的差异,以及后者所暗含的对进口国生产能力缺失的假设,本文的这种处理在逻辑上可能有可质疑之处。李放在《国际贸易结构、人力资本与技术扩散关系的研究——基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数据分析》中,使用中国的数据对新贸易理论做出实证检验,试图给出证据即中国资本品的进口与人力资本相结合,现实地从国际技术扩散效应中受益。本文将进口资本品总量视作技术扩散利益的约束边界,将人力资本存量视作既定约束下的决定技术吸收效率的关键变量。最后本文还提出一国应该依照自己的人力资本禀赋来选择符合自己优势的适宜性技术。总的来说,中国学术界在此领域的研究尚未对理论框架作出突破性贡献。

5结语

篇10

(二)国内企业的吸收能力

国内自身吸收能力的大小是保证技术溢出效果的重要保证。主要表现在国内研发(R&D)活动和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上。一国R&D活动不仅仅是自主技术创新的源泉,也是影响技术吸收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较高的国内R&D存量能促进现有资源的进一步有效利用,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提高国内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能提高本国对新技术的承接、利用和改进的能力。同时,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不仅可以发挥生产要素对产出增长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实现新技术的采用和贯彻。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可以更容易地接收新的思想,更加适应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新技术在生产中的使用。(BenhabibandSpiegel,1994)

(三)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溢出的影响却是双重的。知识具有非排他性特征,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要给予创新者适当的垄断利润,从而保持国内创新过程的持续性。但是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出口国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时候,由于担心核心技术的泄露,出口国则倾向于向进口国出口低技术含量的产品。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能够使进口国有更多接近并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进口国企业在模仿时所分享的知识存量往往只能是知识总量部分内容,从而将减弱进口国获得更多技术溢出的效果。【摘要】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是一国技术进步的重要源泉,这一结论已经为许多实证研究所支持。伴随着我国进口贸易的快速增长,进口贸易对我国的技术溢出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此文在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将对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应发挥的影响因素,以及我国的现实性条件与特征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进口贸易技术溢出知识产权技术创新

二、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应发挥的影响因素

(一)对外贸易开放度

通过进口国外先进的中间产品可以提高一国最终产品的技术含量。贸易伙伴国的R&D活动可以产生新的中间产品,当进口这些中间产品时,进口国企业便可以利用其含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应的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的生产力。此外,国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摸索、了解和吸收国外同行的知识和技术窍门,逐步掌握了生产这些含有先进技术或研发成果的产品,最终使企业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这个“进口商品学习、吸收先进技术模仿二次创新”的过程中,产生出了诸如“干中学”效应、“技术示范与交流”效应等现象,有力地巩固和促进了一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性提高。国际发展经验表明,贸易开放度越高的国家,国外新技术就越有可能被有效复制,从其它国家学到先进技术的机会也就越大。

(二)国内企业的吸收能力

国内自身吸收能力的大小是保证技术溢出效果的重要保证。主要表现在国内研发(R&D)活动和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上。一国R&D活动不仅仅是自主技术创新的源泉,也是影响技术吸收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较高的国内R&D存量能促进现有资源的进一步有效利用,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提高国内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能提高本国对新技术的承接、利用和改进的能力。同时,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不仅可以发挥生产要素对产出增长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实现新技术的采用和贯彻。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可以更容易地接收新的思想,更加适应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新技术在生产中的使用。(BenhabibandSpiegel,1994)

(三)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溢出的影响却是双重的。知识具有非排他性特征,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要给予创新者适当的垄断利润,从而保持国内创新过程的持续性。但是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出口国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时候,由于担心核心技术的泄露,出口国则倾向于向进口国出口低技术含量的产品。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能够使进口国有更多接近并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进口国企业在模仿时所分享的知识存量往往只能是知识总量部分内容,从而将减弱进口国获得更多技术溢出的效果。【摘要】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是一国技术进步的重要源泉,这一结论已经为许多实证研究所支持。伴随着我国进口贸易的快速增长,进口贸易对我国的技术溢出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此文在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将对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应发挥的影响因素,以及我国的现实性条件与特征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进口贸易技术溢出知识产权技术创新

二、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应发挥的影响因素

(一)对外贸易开放度

通过进口国外先进的中间产品可以提高一国最终产品的技术含量。贸易伙伴国的R&D活动可以产生新的中间产品,当进口这些中间产品时,进口国企业便可以利用其含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应的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的生产力。此外,国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摸索、了解和吸收国外同行的知识和技术窍门,逐步掌握了生产这些含有先进技术或研发成果的产品,最终使企业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这个“进口商品学习、吸收先进技术模仿二次创新”的过程中,产生出了诸如“干中学”效应、“技术示范与交流”效应等现象,有力地巩固和促进了一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性提高。国际发展经验表明,贸易开放度越高的国家,国外新技术就越有可能被有效复制,从其它国家学到先进技术的机会也就越大。

(二)国内企业的吸收能力

国内自身吸收能力的大小是保证技术溢出效果的重要保证。主要表现在国内研发(R&D)活动和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上。一国R&D活动不仅仅是自主技术创新的源泉,也是影响技术吸收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较高的国内R&D存量能促进现有资源的进一步有效利用,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提高国内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能提高本国对新技术的承接、利用和改进的能力。同时,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不仅可以发挥生产要素对产出增长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实现新技术的采用和贯彻。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可以更容易地接收新的思想,更加适应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新技术在生产中的使用。(BenhabibandSpiegel,1994)

(三)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溢出的影响却是双重的。知识具有非排他性特征,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要给予创新者适当的垄断利润,从而保持国内创新过程的持续性。但是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出口国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时候,由于担心核心技术的泄露,出口国则倾向于向进口国出口低技术含量的产品。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能够使进口国有更多接近并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进口国企业在模仿时所分享的知识存量往往只能是知识总量部分内容,从而将减弱进口国获得更多技术溢出的效果。

三、我国进口贸易技术溢出的条件及其特征

(一)进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我国同美国、日本、欧盟等技术先进国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为技术的溢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自1985年以来,我国从世界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发展迅速。以R&D活动相对集中的G-7国家(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加拿大)为例,1985年我国从G-7国家的进口总额为260.6亿美元,其中日本(占57.7%),美国(占19.5%),德国(占9.2%)在G-7中位居前三位,其他四国所占比例较小;2006年进口额增长了约10倍,达到2468.1亿美元,其中位居前三位仍然为日本(占46.9%)、美国(占24.0%)、德国(占15.3%)。在进口商品结构上。近年来我国初级产品的增速有所回落,而机械及运输设备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增速增加。其中,机械及运输设备进口量占商品进口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40.8%增至2006年的45.1%;高科技产品占商品进口总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23.3%增至2006年的31.2%。我国与技术先进国家进口贸易总量的扩大,以及进口商品结构的不断改善支持了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果的实现。

(二)国内吸收能力不足制约了对先进技术的吸收效果

1.研发投入不足,结构不合理。第一,我国用于科研开发的支出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6年我国R&D经费支出达到2943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41%。而发达国家的R&D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2%以上。比如,2005年美国R&D投入总额为3125.3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2.51%;日本R&D投入总额为1458.8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3.20%;法国R&D投入总额为441.2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2.13%。第二,我国研发投入结构不尽合理、科研成果应用不足。一方面,政府在国家资金不足的条件下,仍然把大量资金投入到资本密集度极大、风险极高的技术研发领域,忽略了国内要素禀赋结构的约束,导致了国内要素配置效率下降;另一方面,研发成果的转化率或使用率较低,致使研发成果并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因此,这些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滞缓了自主研发能力的形成,降低了创新速度。同时,国内研发投入不足也会带来一种“副产品”,即落后国家由于研发基础薄弱,缺乏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技术发展最新动态的能力,难以对引进技术做出客观的评价,因而往往引进的是一些行将淘汰的技术,结果使其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中。

2.人力资本短缺严重。由于教育投资匮乏等原因,我国人力资本存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5年我国“万劳动力R&D科学家和工程师”为14人,和发达国家相比,日本2003年为101人,德国为68人,法国为71人,美国在2002年为91人,加拿大为68人,意大利为30人。据统计欧美发达国家的从事R&D活动人员分布中,企业的R&D科学家与工程师均占50%以上,而我国企业中从事R&D的科学家与工程师人数明显低于在研究机构工作的科学家与工程师数。人力资本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技术吸收能力的一项重要因素。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不力制约了先进技术的流入

GinarteandPark(1997)建立和发展了一种定性评级法,用于对一国知识产权强度做出较客观的比较。他们将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五个方面:覆盖范围、加入相关国际专利协议的情况、保护例外、实施机制和保护期限,并根据决定每个方面有效强度的多种因素分别评分,最后加总得到一个“0”到“5”之间的国家评分,即“GP指数”。一般而言,“GP指数”越大,说明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大。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上升的幅度时缓时急。其中,1992年前后和2001年前后出现了两个快速上升的阶段,这一现象与1992年、2001年中国大范围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事实有关。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然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004年的GP指数仅相当于日本1960年的水平(韩玉雄,李怀祖,2005)。四、结论与建议

(一)继续扩大与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优化进口贸易结构

对我国而言,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在长期的积极影响是显著的。如果单纯依赖本国的自主创新体系、研发能力带来国内技术进步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进一步优化中间产品的进口结构,继续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应该成为是中国今后经济政策制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进口体制,调动企业进口积极性,充分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动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二是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进口关税结构,鼓励企业及时合理增加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关键设备的进口。

(二)要逐步增加研发资金投入

增加研发投入和R&D存量,是提高我国国际技术溢出效果的必要前提。《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到,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力争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要顺利实现上述目标,我国政府应适当增加财政科研拨款,特别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为鼓励创新,政府可以依据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和市场实现程度,对创新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R&D退税补贴等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减少企业的创新成本。

(三)加大教育投入,培育人力资本

政府应科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有限的财力中确保教育支出的优先增长。预算安排时,要确保《教育法》中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学生人均教育经费要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要逐步增长)的落实。逐步取消对私人部门投资教育的各种限制,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鼓励社会投资办学,以解决我国教育资金不足的难题,促进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投入的提高。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正确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从长远来看,是知识溢出良性循环的宏观控制的必要条件。顺应WTO的要求,我国政府要努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研究表明,当技术差距较大和(或)模仿能力较强时,可以充分利用“技术后发优势”,这时则偏向于鼓励模仿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进步。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保护国外科技企业的在华利益,从而以保证更多外部知识的持续流入。

参考文献:

[1]赵伟,汪全立.人力资本与技术溢出:基于进口传导机制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6,4.

[2]李永.中国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测度与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06.

[3]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3.

篇11

假设:A国和B国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和贸易;A国在甲产品生产上有优势,B国在乙产品生产上有优势,两国分别从对方进口自己的劣势产品,即A国从B国进口乙产品,B国从A国进口甲产品。A国和B国只允许采用技术壁垒方式(TBT)来限制对方出口,它们的策略及利得如下图,所示,

理性的国家知道,如果双方都不设置技术壁垒,他们都能够从贸易中获得0.5个单位利益,这对双方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格局。但是,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他们的占优策略。因为,在一方设置技术壁垒行为被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对方选择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那么他将获得1个单位利得;如果对方选择设置技术壁垒,他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则会使自己造成1单位利益所得损失。相反,如果他选择设置技术壁垒,他的利益所得损失为零。根据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每一个理性主体都会剔除严格的劣策略(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去选择设置技术壁垒。因此,尽管各国都知道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能获得一定的利益,但考虑到在其他国家设置了技术壁垒之后自身的利益会有损失,所以,为了能够回避这种风险,各国最终还是有很强烈的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意愿。

2、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机理:壁垒设置方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

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是各国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也是各国内部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平衡的结果。在一个民主的政体中,多数人的意愿应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当少数利益集团受到损害时,迫于政治压力或为了赢得更多的选票,政府往往采取了少数利益集团的建议。这与关税的实施是相同的,关税的采用必然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失,技术壁垒的设置给消费者带来的是较少的产品选择和较高的消费价格。但不同的是,技术壁垒的设置常常是符合了或者至少表面上符合了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消费者生存环境的洁净和安全等),相关的压力集团有更好的口实来要求技术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运行会产生一定的市场结果,对经济个体(包括生产者与消费者)有资源配置和福利影响,理性的经济个体对不同的政策及其市场结果也有一定的偏好,必然会通过施加各种政治影响以实现自己的偏好,获得利益最大化。消费者人数众多,利益分散,每个消费者难以察觉自己在贸易保护下的福利损失,而且消费者更多的是注意他们在生产方面的地位,这个地位的维护和提高经常得益于进口保护政策。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是一国内部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与平衡的结果。

假设1:一国政府G有设置和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两种选择,国内生产者P有生产和不生产产品两种选择,但生产的产品在同国外产品的竞争上没有优势,国内消费者C有购买和不购买国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两种选择。那么,我们可以建立如图2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由图2模型可知,当政府选择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时,该种产品可以自由进口,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国内生产的也可选择进口的该种产品,由于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国内生产者的价格,消费者当然会倾向于花费2个单位的利益损失购买进口产品,但此时国家和国内生产者什么都得不到,则国内生产者就会要求国家对该种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也会认为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存在,则会导致进口产品对国内的垄断,国内生产者的大量倒闭,造成国家巨大的逆差,不利于本国该种行业的发展,从而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本国企业进行保护。当政府选择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会对该产品的进口产生抑制作用,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价格,减少进口产品的数量。此时,尽管国内该种产品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但会低于进入到本国市场的进口产品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选择购买国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会造成自己3个单位的利益损失,国内生产者会得到2个单位的利益,政府得到1个单位的利益;如果消费者选择购买进口产品则会造成自己5个单位的利益损失,国内生产者什么都得不到,政府能得到3个单位的利益。由于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后,消费者购买该种产品的支出增加了,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要求国家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从而形成了国家——国内生产者——消费者三方的博弈。但只有当国家认为国内该种产品已经具备了国际竞争力的时候,才会逐步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

假设2:一国内有两个企业A和B,企业A已经从事某种产品的生产,并且在市场上具有稳定的销售份额,且企业A可以通过要求政府是否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来打击其他竞争者。企业B打算从事该种产品的生产,但是对企业A的竞争实力不完全了解,无法判断企业A在企业B进入市场后的反应,此时,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建立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一是企业A是属于行业领先企业;二是企业A是属于行业一般性企业。具体博弈策略及利得见图3和图4:

在图3中,由于企业B是该行业的新来者,在技术、销售渠道等各方面都不会比企业A更有优势,而企业A是该行业的领先者,企业B的进入对企业A的影响不是特别大,但是,当企业B选择进入市场,且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国外企业也会进入本国市场占去一定份额,所以企业B一定会倾向于要求本国政府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从而获得更大收益。当企业B认为进入该市场所得到的收益太少而选择不进入该市场时,对于企业A可以在本国市场上得到绝对多的收益,但是,如果要求本国政府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企业A便可以取得本国市场上的绝对垄断。所以,无论企业B选择进人还是不进入该产品市场,国内总会有企业要求政府要求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图4中,因为企业A在该行业的竞争实力一般,所以企业B有可能在进入之后与企业A一统市场,由于这两个企业本身实力都一般,会做各方努力,为自身减少竞争对手,扩大所得收益,所以,无论企业B进入市场与否,企业A都会要求政府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阻止国外企业进入本国市场。而当企业B进入市场后,就会同企业A一起要求政府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获得最大收益。

总之,对国家而言,一方面,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加强与外国的贸易往来,尽可能地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又为了保护那些缺乏国际竞争优势或者幼稚产业,不得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企业而言,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无疑会为自己的产品减少竞争对象,可以得到更多利益;而对于广大的消费者而言,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导致国内同类产品更强烈的竞争,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产品选择和较低的消费价格。所以,由于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利弊不一致,一个国家是否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设置何种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都是国内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不断博弈的结果。

3、结束语

篇12

韩国依据《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水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制订了种类繁多的检疫和卫生标准。如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强化原产地标识等。

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食品公典》对202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韩国公布的2002年版《食品公典》,对肉类、水产品、乳制品、食品中的抗生素、杀虫剂、激素残留允许基准进行了修订。另外,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

1961年12月30日制定《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和《输入植物检疫规则》,执行机关为国立植物检疫所,检疫对象为谷类、饲料、原木、苗木、水果、蔬菜、韩药材及植物性产物1000余种,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WTO/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有关病害虫管理。该法规定:凡进口植物(含容器及包装)及明令禁止的品种,必须及时向国立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查;进口的植物等必须附带由出口国政府机构发给的、标明经检查没有携带有关病害虫的检查证明书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由签发机构或检查官直接署名、盖章),否则不得进口。

对食品的检查,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国立检疫所依据《食品卫生法》和《药事法》执行,根据《食品卫生法》第7、9条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公典和食品添加物公典的标准和规格。另外对产品成分配合比率、制造方法、容器是否适当,性能说明是否夸张和虚假标志,是否有过分包装,韩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等实施检查。食品中的水产品和畜产品(食用肉类)及畜产加工品分别由海洋水产部的国立水产物检查所、国立兽医科学检疫所进行检验、检疫。

韩国还依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1961年颁布),实施对牛、马、绵羊、山羊、猪、狗、鸡、火鸡、鹅、鸭、蜜蜂等的进出口检疫,执行机构为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

为防止口蹄疫等恶性家畜传染病的流入,韩国政府制订并颁布了《粗饲料进口卫生条件》。除澳大利亚等18个国家外,其他未列入不受限国家名单的国家和地区生产的粗饲料(指稻草、麦秆、草料类作物,青饲料作物,生物发酵饲料作物,饲料用根菜类、野菜类、树叶类,通过保持自然状态或进行干燥处理,以及一般截断或粉碎切割后生产的饲料)向韩国出口时,必须是韩国政府认可的设施和工厂经消毒和高温处理后生产的粗饲料,而且必须用密封集装箱运输,出口国政府还需签发相应的出口检疫证书。该制度于2001年7月28日实施。

目前,韩国舆论对转基因食品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安全性等问题的宣传普遍持保留态度,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有不同程度的担心。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制订颁布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基准》,并于2001年7月13日开始实施。按照该《基准》,对于生产、加工和进口的大豆及玉米制品、豆粉、玉米淀粉、辣椒酱、面包、点心、婴儿食品等27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其制造过程中使用的5种主要原材料中,只要有1种以上为转基因技术种植、培育及养殖的农、畜、水产品,且基因变异DNA或外来蛋白质存留在最终产品时,均须进行标识。

二、质量认证制度

1992年,韩国把ISO9000族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KSA9000,并从1993年开始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韩国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采取国家统一管理制度,按《质量管理促进法》的规定,由工业振兴厅依法统一管理全国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制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认证机构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基准,包括认证机构及培训机构的有关基准、审核员资格基准及认证审核基准等;对认证审核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及注册审核员实施监督管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应机构和各国认可机构,认证机构积极开展双边合作。

为了有效的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工业振兴厅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指南,制定了认证机构的认定基准,并按基准要求开展了对认证机构的认定工作。其认定程序为:

1.提出申请:拟申请认证的企业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附上有关的资料。

2.实施审核:由认证机构的认证委员会指导派两名以上注册审核员组成审核组,按《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基准》实施审核。

3.提出审核报告:审核组对申请企业审核完后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的认证委员会提交审核报告。

4.作出结论:认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审核组的报告,投票作出审核结论。

5.颁发证书:认证机构将审核结论通知申请企业,并向审核合格企业颁发证书。另外,认证机构需将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及其事后管理状况报送给工业振兴厅。

6.监督:认证机构按“认证业务规定”对认证合格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拟注册认证审核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在企业或国立试验研究机构或工业振兴厅指定的咨询诊断机构从事7年以上与质量管理有关的业务(不包括培训期);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并在企业或国立试验研究机构或工业振兴厅指定的咨询诊断机构从事5年以上与质量管理有关的业务(不包括培训期)。

韩国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框架是:

第一,KS标志认证制度。KS(KoreanStandards)标志认证制度是依据产业标准法制定的国家规格,自1960年开始执行,每5年对规格是否适合进行一次审议,决定是否予以修订、废止。该认证制度主要针对原材料、部件等大量生产并广泛使用的品种,以及普通消费者使用但不经试验、检查难以确认其安全性能的产品。认证业务在政府机构执行了38年后,于1998年7月24日移交民间机构韩国标准协会执行。

第二,ISO9000认证制度。韩国于1992年制定了KSA9000系列,1993年将《工业产品品质管理法》改为《品质经营促进法》,国内ISO9000认证由工业振兴厅指定。韩国品质认证中心为最初的认证机构。1997年对《品质经营促进法》进行了修改,指定“韩国品质环境认证协会”为认证机构。

第三,IS014000认证制度。1995年制定了有关促进环境亲和型产业结构发展的法律,为ISO1400提供了法律依据,指定“韩国品质环境认证协会”为认证机构。1996年制定出KSA1400标准,正式实施认证制度。

第四,环境标志制度。现行的环境标志制度是从1990年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对搜集的国外资料的分析,制定了实施计划,召开专家听证会,广泛征求国民意见,公开征集环境标志图案。通过上述准备后,1992年4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制度施行的有关规定》,同年6月开始施行。1994年12月22日出台了《环境技术开发及有关支持的法律》,为环境标志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建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资的机构等优先购买获得环境标志商品的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是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共同参与的。在这方面,环境部主管着相关法律的制订、修改等工作,民间团体环境标志协会则负责对象产品的选定、环境标志使用的认证、认证产品的事后管理等实质性的业务的执行。

第五,环境成绩标志制度(有关环境的信息用图表、graph标示的制度)。环境部为在2001年2月4日施行该制度,从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对该制度的运营方法、程序、指导方针等进行了研究,同时对《环境技术开发及有关支持的法律》进行了修改(2000年2月3日公布),为该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为在施行该制度时,使企业能够方便地利用有关基础数据,环境部制订了环境建设3年计划,从1999~2001年建立电气、运输等国家基础产业和钢铁、合成树脂等基础材料的环境性数据库。

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运作

(一)农产品、水产品

韩国对农产品进口实施通关强制性申报制度。2002年,韩国主要监控的农作物包括西红柿、白菜、各种水果等110个品种。农作物生产国如存在韩国没有的病虫害,在韩国实行实地认可和双边达成检疫协定前,韩方均禁止进口该国生产的农产品。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果抽检不合格率较高,可随时对所涉及农产品实施临时精密检验,即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逐批检验。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即出口国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物疫病资料,由韩方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国际兽医组织(OIE)成员的生产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其产品方可对韩出口。

鉴于农、水产品的特殊性,韩国对进口农产品、出口农产品、进口后加工的农产品实行特别的检验制度,对部分水产品要求在指定机构接受检验。农林部根据《进出口农产品检验特别法》,委托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农水产品流通公社对农产品实行检验。水产品的检验由国立水产品检验所统一进行。

韩国对水果的进口许可经过三个阶段的审查,首先对出口国的主要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信息搜集,经综合分析研究,对病虫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价;第二阶段到产地进行实情调查并共同进行消毒处理试验,验证检疫的安全性;第三阶段就两国检疫协定进行协商,最后决定是否允许进口。对谷物的进口限制,主要以转基因或运输过程中为防霉变而使用的防腐剂过量为由进行限制。

韩国国立植物检疫所依法负责对进口园艺产品实施卫生检疫检查。韩国已经根据WTO/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有关病害虫管理。但是,作为一种有效的非关税措施,韩国通过实行严格的检疫标准限制进口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括水果等园艺产品在内的植物及其容器、包装,进口时必须接受国立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在卫生检疫方面,对200余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农药污染控制极严,如菠萝的DDT、DDD残留标准为0.2ppm。

有关检疫的其它规定包括:

(1)已经杀灭了害虫、且经过包装处理,害虫无法侵入的植物;或者经过加工,害虫无法重新繁殖的植物,进口时可以不经过植物检疫。

(2)进口植物必须附带出口国政府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原件或经检疫官签名、盖章的复印件。

(3)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进口的植物:

经过对害虫威胁的分析和评估确认,如果该害虫流入韩国境内将对韩国内植物造成巨大伤害,则含有该害虫的植物或途经该病虫害发病地区的植物,被禁止进口;有害植物;泥土或沾泥土的植物;上述植物的容器或包装。

(4)需要隔离栽培后才能进入韩国的植物是:花卉的球茎类;土豆的块茎和地瓜的块根;果树类的苗木等;禁止进口品种中,以试验为目的,且获得了进口许可的、用于栽培和繁殖的种苗。

(5)经进口检验,确认有关植物符合附带卫生证书规定、临时进口限制规定、产地检验规定、消毒处理规定、禁止进口商品规定,且不含有限制入境的害虫及临时限制入境的害虫,则可以给该植物发放检验合格证书,通关放行。

(6)在下列情况下,有关植物将被作消毒、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未附带出口国当局发放的检验证书或属于阶段性限制进口品种或禁止进口品种的植物,将被销毁或退回;经检验,发现禁止入境病害虫的植物,将被销毁或退回;经检验,发现监视类病害虫、限制类非检疫病害虫或临时限制入境病害虫的植物,需经消毒处理后才能通关放行,如没有办法消毒,则销毁或退回。

(二)工业品

韩国依据《品质经营促进法》及实行规则,对工业产品进行安全检查,执行机构为产业资源部下属的技术标准院,该院根据《品质经营促进法》第17条和第29条,制定安全检查对象产品的安全检查标准。2000年韩国技术标准院为了提高电气产品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根据IEC制定的技术标准,制定出与IEC标准同等的241个标准,并向WTO技术委员会通报。该标准将分三阶段实施:2002年7月开始,电视、吸尘器、冰箱等86种家电产品,只有符合IEC的国际规格才能通过安全认证试验;荧光灯等灯具类和电动工具类等64个品种,于2002年开始;电线及保险丝类等将于2003年7月开始。

对于汽车,除了实施税上加税的措施外,在产品分类上,国产汽车出口时归类为重化工类产品,但对进口的外国汽车则归类为消费品,使购买进口汽车的顾客产生购买奢侈品的印象,在汽车噪音检测上,采取了高于欧美的韩国标准;另外,税务机关对购买进口汽车的顾客重点进行税务调查,由于在韩国偷税漏税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一手段使那些欲购进口汽车的人望而却步。对于己经获得EU和DOT技术标准认证的进口汽车轮胎,仍坚持按韩国的技术标准进行检证,实际EU和DOT标准高于韩国标准。(三)药品、化妆品

对进口药品要求提供以韩国人为对象的临床试验资料,把进口药品排除在医疗保险报销药品之外。

化妆品则把在国外没有任何销售限制的防紫外线、增白、除皱等品种列为功能性化妆品,而采取与医药品标准相同的事前审查制。

(四)中国对韩出口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严重影响

目前,中国受韩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检验检疫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分布在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品及医药原料等领域。

1.疫病区域化问题

韩国一直把中国全境视为一个检疫区,一旦发现中国某一个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进口。受此限制,目前,中国的新鲜水果只有菠萝、青香蕉可以对韩出口。

在畜产品检疫评估时,韩国甚至以从某一企业产品中检出韩国禁止的病原体为由,把中国其它所有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均列入禁止进口范围。2001年6月,韩国从中国个别企业产品检检出禽流感病原体后,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了临时禁止进口措施,同年11月底虽然有条件解禁,但目前中国家禽肉对韩出口实际仍处于停顿状态。

2.畜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中国对韩国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需经韩国评估注册。目前,中国仅有17家禽肉加工企业获韩国注册,可以对韩国出口。

3.过于苛刻的检验措施

中国的农畜产品对韩国出口中遭遇了韩方苛刻的检验措施,增加了相关企业的负担和经营风险。

2002年1月,在未事先通报的情况下,韩国对中国出口的枸杞子、干萝卜丝、萝卜根、当归、黄芩、黄芩根、黄芪、干桔梗、生姜、藕、葛等11种产品实施二氧化硫精密检验。

1999年9月以来,韩国对中国的活鳗、活石桂鱼实行严格的鱼体激素含量检查,采取“先精密检验、后通关”的管理措施,延长通关时间(一般为3~4天),致使活鱼存活率下降。这一做法阻碍了中国对韩国的鲜活鱼类出口。从2002年7月1日起,韩国对进鱼实施原产地标识制,把国产活鱼与进鱼区别开来,客观上阻碍了中国活鱼的对韩出口。

四、政府、非政府机构和企业的作用

篇13

1技术壁垒及特点

技术壁垒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欧共体。70年代,GATT(关贸总协定)通过技术壁垒协定,90年代经修订而成为WTO协定之一,由全体成员执行。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法规是其核心,标准是法规的支撑。

技术壁垒是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1.1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1)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许多国家纷纷制订和修订环境标志技术法规,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依据和指标水平、检测和评价方法等不同,有可能对外国商品的市场准入构成贸易壁垒或被新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

(2)严格的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是政策相关部门颁发相当于质量证书的证明。仅以电子、电器、机械类产品为例,强制性的颁发产品认证书的认证项目有诸如美国的UL、加拿大的CSA、欧盟的CE等。这些认证标志已成为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输往美、加和欧盟的通行证。

(3)繁琐的检验程序。一是许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繁琐的技术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并强制出口商执行,结果费时、费力、增加出口难度;二是很多国家不认可同等效力的出口国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另搞一套做法,让出口商执行;三是将检验要求延伸至生产领域,如不少国家对进口植物产品要求有一定的隔离种植期,对木质包装物的生产要求特殊的熏蒸处理等。

1.2技术壁垒的特点

(1)隐蔽性。技术壁垒间接作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它的保护性更为隐蔽,影响更难预测。它在看似公平的法律法规中,掺进了国与国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人为的因素,有意把一些标准或规定复杂化,使外国进口商品难以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借口。

(2)广泛性。技术性壁垒涉及面非常广。从产品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还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过程看,其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

(3)法规标准日趋严格。各国为有效保护本国市场,阻碍外国商品的进入,不断在标准和法规上下功夫,使原有的标准和法规日趋严格。如1990年美国国会批准《营养标准和教育法》,加强了对食品标签的管理职能,要求FDA对营养的正确标志加以管理。其后,又制定了与FDA相关的法律《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等。

(4)争议性。WTO原则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许多国家可以利用各国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这样就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的难度加大,更多的引发国际贸易纠纷。2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1)严重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额。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品的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

及东盟、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80%左右。这些国家更愿意采用技术壁垒这种隐蔽性高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我国的产品出口。我国出口的产品如果达不到他们制定的标准,就会遭淘汰,失去一大片市场。有数据表明,2005年,浙江共有33.6%的出口企业遭遇国际技术壁垒,造成的经济损失从2004年的25.5亿美元上升到58.5亿美元,增幅超过一倍。

(2)使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增加。我国的出口商品受阻,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信息系统不发达,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限制知之不多。企业只得通过贸易商社索取标准,即使得到标准,又往往缺乏最新修订版本。这样几经周折,厂家的成本自然也就提高了。一些国家制订的技术标准很苛刻,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的要求。企业倘若要满足对方要求,势必修改设计、改变工艺,这会相应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此外,由于我国的认证体制尚不健全,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的重复检验和昂贵的检验费用,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另外,对方要求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也要认证,国内采购比较困难,大多要从国外进口,成本也将提高。

3跨越技术壁垒的对策思考

要冲破技术壁垒的限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企业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目前国家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都是管理体系认证的组成部分。我国标准要全面向国际技术标准靠拢,在继续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2)企业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对于由于技术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壁垒,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对国际间已达成的协议,我们要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利用TBT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国情来对待。对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措施,我们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3)建立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尽快建立一个国家级的技术咨询机构,及时收集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信息,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各级技术标准化机构及有关单位,直接为我国企业、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活动,包括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本国法规、标准的解释与认可以及对有关国家技术法规的评论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应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而且对我国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如纺织品、大米等,应设法请求磋商,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掌握标准的制定权,就意味着占领竞争的制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