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论文前言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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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前言是论文正文的开头与,处在正文最开始的地方,主要是书写在该课题研究过程中前人存在哪些问题、作者想要通过怎样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作者的研 究成果会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价值,可以说是整篇文章的点睛之处,非常重要。但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前言的重要性,在写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如条理不清、中心不明、篇幅过长等等。必须要充分了解前言的定义、来源和作用,才能写好前言,增加论文的魅力。
一、论文前言的定义
前言也叫引言,是论文的开场白,写在论文最前位置,与导言、序言类似的一部分内容。书写前言主要是为了将文章的来龙去脉想读者交代清楚,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在写作之前,需要对相关的研究内容进行了解,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大限度的将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交代清楚。
二、论文前言的特点
1、前言的长度要以论文的总字数为依据做出调整,一般五千字的论文,前言字数要控制在五百字左右,过短无法交代清楚写作目的,过长又会让人觉得乏味。
2、前言要高度概括、重点突出。除了必须要交代的重点问题之外,其余内容应在正文中进行叙述,列表、插图以及一些客套的语言不应该出现在前言中。
3、前言的写作应该尊重事实和科学,一些不适当的自我评价或未经科学证实的不能出现在前言中。
三、论文前言的怎么写
1、叙述式前言。这是最常见的前言写作方式,就是用精炼、概括的语言平铺直叙,将自己的思想明确的表述出来。
2、引用式前言。指的是通过引用文献、古诗词、古文等来表达自己的中心思想,目的是为了体现论文的文学性、展示专业学术性。
3、设问式前言。指的是通过设置问题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这种方式更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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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论文论点、选择论证资料
论点就是作者的新见解与新观点,它起着统帅论文各部分的作用,也决定着论文的水平高低与质量优劣,论点应是作者从许多材料中通过加工整理,分析,概括与提炼而得出来的,因此,论文材料的真实性、典型性与新颖性至关重要。真实性是指不能用虚假的材料来论证论点。典型性是指其具有一定代表性与普通性。新颖性则是指其具有突出的时效性。
2.按照论文格式分配材料
其实,在合理分配第一手资料时在我们心中已经有了一个文章的大概。只是,在具体撰写的过程中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小的重新分配和再次切分。
二、撰写格式要求
体育科研论文写作的通篇格式基本上由三部分组成,即前文、正文、辅文。具体项目内容和写作要求分述如下:
1.前文部分的内容与写作要求
(1)论文标题。即文章的题目,它是论文主要内容和观点的高度概括,是论文精髓的集中体现。拟写论文题目,要求主题鲜明、准确得体,便于检索分类;用词严谨无华,简短精炼,不宜过长;内容宽泛的大题目,可用副标题限制。
(2)作者及工作单位。论文作者的署名,不仅是辛勤劳动的体现和应获得的荣誉,而且是对工作负责的表现,表示对论文负责。个人的研究成果,个人署名;合作的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可按贡献大小,先后列名。署名的先后不应以职称、资历的高低来排列。对于研究工作或论文撰写予以帮助、支持者不应署名,可在致谢中说明。
署写作者所在工作单位既是对论文负责的表现,也是为了读者与作者联系,便于加强学术交流。
(3)摘要。它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一是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果,以补充文题的不足;二是提高论文可读性,读者往往以摘要来判断论文的阅读价值,摘要担负着吸引读者的任务;三是便于体育科技情报的检索和贮存。可见,写好摘要是很重要的。至于摘要应该摘取哪些内容,这应根据摘要的性质来决定。摘要分为指示性、报道性、资料性等多种形式。目前国内外体育期刊的论文摘要多属于指示性摘要。
(4)关键词。又称主题词,是供贮存和检索之用,一般放在摘要后面。关键词是研究和论述所涉及的主要对象。可以是一个词,也可以是一个词组。关键词的提取要准确、充分反映研究成果的性质、便于检索分类。关键词不宜过多,一般要求3―5个即可。
2.正文部分的项目内容与写作要求
(1)引言。或称前言,其写作内容与要求同序论。即提出问题,阐明研究目的、意义,交待背景材料、研究范围及任务等。 (2)研究对象与方法。其内容包括实验研究所观察到的对象、 选用的材料和仪器,以及运用的研究或测试方法等。一般应按实验步骤逐步列出,要求详细具体,特别是新的有创见的方法应交待清楚,便于读者能根据说明去重复本课题的实验(如属保密规定的,另当别论)。介绍材料与方法时既要具体,又应简要,常用的方法则不必详细说明或不作介绍。
(3)研究结果。是指实验研究所得到的情况和数据。是研究结果的直接反映,以不加任何叙述的评论为宜。在写作中要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将其中的主要情况和数据用文字、图表等形式表达出来,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应加以说明。要忠于事实,注意数字符不能抄错。
(4)分析与讨论。这是论文的精华和核心,是连接结果与结论的桥梁。要求紧扣实验研究结果与前人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加以逻辑论证、正确推理、明确立论,并大胆提出自己的新发现、新观点,充分体现本论文的创造性和理论性特点。写作时应注意避免离开实验结果大加发挥,以及重复结果和文献材料、隐瞒缺点、循环推论的毛病。文字措词应协调得体,讨论的态度要正确,如果是争鸣,切忌感情用事。
(5)结论。是对实验结果经分析讨论后升华提炼出来的总观点。其写作内容与要求前面已作交待,不作赘述。但对于实验型论文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不要根据不充分的数据得出过大的结论,也不要轻易放弃应坚持的观点;二是不要将研究结果与结论相混淆。结论与结果不是一回事,结果是实际调研的各种信息直接反映的全部罗列(只为记录),而结果是将实验结果经分析综合提炼后高度浓缩的主要成分(只是观点)。
3.辅文部分的项目内容与写作要求
辅文是体育科研论文通篇格式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理论型论文还是实验型论文都应有这部分的内容。
(1)致谢。是指对论文写作或研究工作给予主要指导、帮助和便利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的文字表达方式。一般放在结论之后,另起行撰写。致谢要真诚,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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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赫金超语言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作为言语行为的文学话语
韦勒克的民族文学观及其启示
隐喻、寓言与中西比较文学
圣经文学与电影的互文性研究
生态女性主义视角下的主体身份研究
隐喻问题与诗歌语言的修辞学研究
全球文化与翻译的隐性影响
与世界文学研究
蔡仪美学思想的当代意义
后殖民理论与文化翻译
叙事成为晚近研究方式的三重原因
《论语》早期三次编纂之秘密的发明
论自然生态审美的三大观念转变
比较视野中的世界文学与中国现当代文学
论海宁查氏闺阁诗群的创作取尚
“传奇”与中国当代小说文体演变趋势
原型范畴、原型和世界文学
结构主义的引进与中国本土文学批评理论
新历史主义思潮在中国的传播与接受
当代科幻小说研究与多丽丝·莱辛
作为文学批评家的世界主义者库切
论“生命形式”在文论和美学中的意义
从生态主义视野理解环境美学
先秦的“小说家”与楚国的“小说”
子夏的思想特征及其家学渊源
论林纾对莎士比亚的接受及其文化意义
村庄里的中国:赵树理与《三里湾》
文艺美学的兴起与思想解放运动及其他
挑战与博弈:文化研究、阐释、审美
无所不在的互联网或文学研究的数字化变革
《世说新语》在宋代的流播及其书籍史意义
《吕氏春秋》与《道德经》相关篇目论析
全球化语境下世界文学的伦理内涵及文化影响
生态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在美国的兴起和发展
诗歌与公共领域:“世界文学”具有怎样的全球性
郭松菜《月印》和20世纪中叶的文学史断裂
“社会史视野下的中国现当代文学”笔谈
“社会史视野下的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的针对性
“社会史视野”:“当代文学”研究的一个切入点
“名词化”论争及其生态诗学意义的生态语言学再考察
艾柯的文学符号学理论及其在《玫瑰的名字》中的体现
世界文学语境下的中国现代流散文学——兼论凌叔华的流散写作
身体、机器与后人类:后人文主义视角下的《救人就是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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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朗读文言文语段
古人云:“书读百遍,其义自现”是很有道理的,文章只有用心多读几遍,真正读进去,才会明白其中的意义。自己悟得的,比老师教、被动记效果要好得多。在读过几遍之后,若仍有部分词句不理解,可查阅词典、字典,或请教他人,这时,你想要知道这些知识,就会格外用心,记忆也会格外深刻,就像人饿了吃什么都香一样。同时,对于自己真正不会的知识一定要及时记笔记,反复记,达到熟练,才会真正变成自己的知识。目前,在语文教学中,因课时紧,学生学习文言文的习惯差,学生对课文朗读得很不够,对课文太陌生,即使老师讲解得再详细、再全面,因学生不会的知识太多,也会记不全,记不牢,课文背诵更是因为理解障碍而难上加难,或死记硬背,或勉强记忆,学习效果自然就差。
2.多整理、多积累文言词语
文言文多是记录古代的生活,现代人多比较陌生,加之语言的变化,文言文的词义与今天差距较大,故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词义也有固定的,多积累自然就会熟悉。一般而言,实词意义较单一,如“走”为“跑”,“书”为“写”,“尝”为“曾今”,“布衣”为“百姓、平民”,“牺牲”为“祭祀用的猪、牛、羊等”等等;虚词意义较为复杂,如“之”的用法有七种,连词“而”表示的意义关系有六种,只要熟悉用法含义,做到心中有数,再遇到词语,根据语言环境去判断辨析,自然会容易的多。所以在文言文教学中,学生有了一定的文言文知识后,教师给学生整理古今义差别较大的文言词语和用法较多的文言词语是必要的。对于难以理解的句子一定要对重点关键词反复记,才会掌握。
3.切合实际,教会方法
语文大师叶圣陶告诫我们:“教,是为了不教。”因此,文言文教学也应该“授人以渔”,教会方法,让学生受益。传统的学习文言文的方法,是采用“满堂灌”,是教师逐字逐句的翻译,对号入座,学生则一字不漏的记下,使得文言文教学枯燥乏味,根本谈不上语感、意境,导致原文、译文的分离,其结果必是事倍功半。
文言文的翻译,方法多种多样,诸如保留、替换、删减、增加、调整等等。我认为最基本的方法是弄懂规范语言。要求学生看懂课文注释,借助工具书,联系语言环境,用今天的话说出文言文一字一句的意思,模糊的地方,则由教师答疑点拨。在此基础上,用现代汉语语法要求,引导学生增补、调配,达到疏通文意的目的。
文言文翻译大致分三步走,首先对照注释,借助工具书进行直译;其次根据需要,适当调配调序;最后按照语言规范要求,做出增补。至于文言文中的人名、地名、国号、年号、官职等等,则保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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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阶段中运用的各种测量理论、方法和技术的总称。传统工程测量技术的服务领域包括建筑、水利、交通、矿山等部门,其基本内容有测图和放样两部分。现代工程测量己经远远突破了仅仅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工程的静态、动态几何与物理量测定,而且包括对测量结果的分析,甚至对物体发展变化的趋势预报。苏黎世高等工业大学马西斯教授指出:“一切不属于地球测量,不属于国家地图集的陆地测量,和不属于法定测量的应用测量都属于工程测量”。随着传统测绘技术向数字化测绘技术转化,我国工程测量的发展可以概括为“四化”和“十六字”,所谓“四化”是:工程测量内外业作业的一体化,数据获取及其处理的自动化,测量过程控制和系统行为的智能化,测量成果和产品的数字化。“十六字”是:连续、动态、遥测、实时、精确、可靠、快速、简便。
2我国工程测量技术现状
2.1先进的地面测量仪器在工程测量中的应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许多先进的地面测量仪器,为工程测量提供了先进的技术工具和手段,如:光电测距仪、精密测距仪、电子经纬仪、全站仪、电子水准仪、数字水准仪、激光准直仪、激光扫平仪等,为工程测量向现代化、自动化、数字化方向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改变了传统的工程控制网布网、地形测量、道路测量和施工测量等的作业方法。三角网已被三边网、边角网、测距导线网所替代;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代替三、四等水准测量;具有自动跟踪和连续显示功能的测距仪用于施工放样测量;无需棱镜的测距仪解决了难以攀登和无法到达的测量点的测距工作;电子速测仪为细部测量提供了理想的仪器;精密测距仪的应用代替了传统的基线丈量。
2.2GPS定位技术在工程测量中的应用。
GPS是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研制,历时20年,耗资200亿美元,于1994年全面建成,具有海、陆、空进行全方位实施三维导航与定位能力的新一代卫星导航与定位系统。随着GPS定位技术的不断改进,软、硬件的不断完善,长期使用的测角、测距、测水准为主体的常规地面定位技术,正在逐步被以一次性确定三维坐标的高速度、高精度、费用省、操作简单的GPS技术代替。
在我国GPS定位技术的应用已深入各个领域,国家大地网、城市控制网、工程控制网的建立与改造已普遍地应用GPS技术,在石油勘探、高速公路、通信线路、地下铁路、隧道贯通、建筑变形、大坝监测、山体滑坡、地震的形变监测、海岛或海域测量等也已广泛的使用GPS技术。随着DGPS差分定位技术和RTK实时差分定位系统的发展和美国AS技术的解除,单点定位精度不断提高,GPS技术在导航、运载工具实时监控、石油物探点定位、地质勘查剖面测量、碎部点的测绘与放样等领域将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2.3数字化测绘技术在工程测量中的应用。
数字化测绘技术在测绘工程领域得以广泛应用,使大比例尺测图技术向数字化、信息化发展。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工程图的测绘,历来就是城市与工程测量的重要内容和任务。
常规的成图方法是一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的艰苦的野外工作,同时还有大量的室内数据处理和绘图工作,成图周期长,产品单一,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和现代化工程建设的需要。随着电子经纬仪、全站仪的应用和GEOMAP系统的出现,把野外数据采集的先进设备与微机及数控绘图仪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从野外或室内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图形编辑和绘图的自动测图系统。系统的开发研究主要是面向城市大比例尺基本图、工程地形图、带状地形图、纵横断面图、地籍图、地下管线图等各类图件的自动绘制。系统可直接提供纸图,也可提供软盘,为专业设计自动化,建立专业数据库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打下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数字化测绘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发展很快,成效显著。由于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同,国外研究成功的数字化测绘系统不适合国情,难以推广应用,只有依靠自己研究开发。1987年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在国内首先完成了“大比例尺数字化测图系统”(即DGJ)的软件开发,并通过技术鉴定,1990年被建设部列为第一批技术推广应用项目之一,在80多个城市及工程测量单位推广应用,同时又有十几个大专院校、仪器公司和工程测量单位,先后开发和研制出多个类似的数字测图系统软件。
2.4摄影测量技术在工程测绘中的应用。
摄影测量技术已越来越广泛的在城市和工程测绘领域中得以应用,由于高质量、高精度的摄影测量仪器的研制生产,结合计算机技术中的应用,使得摄影测量能够提供完全的、实时的三维空间信息。不仅不需要接触物体,而且减少了外业工作量,具有测量高效、高精度,成果品种繁多等特点。在城市和工程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公路、铁路以及长距离通讯和电力选线、描述被测物体状态、建筑物变形监测、文物保护和医学上异物定位中都起到了一般测量难以起到的作用,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由于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的出现,为摄影测量技术应用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该技术已在一些大中城市和大型工程勘察单位得以引进和应用。
航空摄影测量是进行城市大面积大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测绘与更新以及大型工程勘测的重要手段与方法,它可以提供数字的、影像的、线划的等多种形式的地图成果。目前,我国有100多个城市或工测单位利用航测技术测制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籍图,最大比例尺为1/500。采用的仪器除利用高精度的模拟测图仪和解析测图仪成图方法外,还用立体坐标测图仪与微机连接进行数据采集,经微机数据处理输入绘图机自动绘图。
3工程测量技术的发展展望
展望21世纪,工程测量将在以下方面将得到显著发展:
测量机器人将作为多传感器集成系统在人工智能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其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影像、图形和数据处理方面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在变形观测数据处理和大型工程建设中,将发展基于知识的信息系统,并进一步与大地测量、地球物理、工程与水文地质以及土木建筑等学科相结合,解决工程建设中以及运行期间的安全监测、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的各种问题。
大型复杂结构建筑、设备的三维测量,几何重构及质量控制,以及由于现代工业生产对自动化流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与监控的数据与定位要求越来越高,将促使三维业测量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工程测量将从土木工程测量、三维工业测量扩展到人体科学测量。
多传感器的混合测量系统将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如GPS接收机与电子全站仪或测量机器人集成,可在大区域乃至国家范围内进行无控制网的各种测量工作。
GPS、GIS技术将紧密结合工程项目,在勘测、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在人类活动中,工程测量是无处不在、无时不用,只要有建设就必然存在工程测量,因而其发展和应用的前景是广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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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员修养的重要性
简单说,一个人的修养是指一个人内在涵养的外在体现。修养是内在的不自觉的外露,而不仅是表面上。如果一个人胸无点墨,那任凭用再华丽的衣服装饰,这人也是毫无气质修养可言的,反而给别人肤浅的感觉。所以,如果想要提升自己的内涵修养,做到气质出众,就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品德修养,不断丰富自己。一个人的阅历、学识,对自己的了解程度都会对个人修养有一定的影响。读书是最基本的。书读得少的话其它练的再多,也还是没有内涵。有比喻:读多点书眼睛会更明亮。眼睛里面毕竟是化不了妆的,有些女孩子虽然漂亮,但看眼睛的话却空洞无物,修养是内在气质的表现。
一个演员是否具有较高文化修养和优秀品格,从他们扮演的角色就可清楚地看到。一个虚伪的人再装腔作势也表演不出真诚;一个俗不可耐的人再修饰也表演不出高雅。聪明的演员可以塑造一个傻瓜的形象,而傻瓜连傻瓜也演不出来,便是这个道理。演戏是需要一定的思想深度,艺术修养和表演技巧来实现的.只有有修养的演员,才能诠释好角色,塑造好人物。
二、演员自身的修养与语言艺术的关系
话剧台词是一种放大了的生活语言,独白是潜台词的外化。配合演员的形体动作,台词分成三个组成部分,即:对白、独白和旁白,?在语言和动作的幅度上,话剧要求合理地夸张,如若不然,剧场的后排观众听不清,看不懂;?演员通过舞台表演和观众直接交流,因此语言艺术的表达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表演中通过演员对潜台词的挖掘,对剧本的深入理解和研究,都需要有语言和表情来表达分析出剧本中人物的社会背景,性格特征,角色的内心思想和感受,才能,而缺乏一定文化修养和艺术修养的演员,是很难对台词做细致和深入的分析,更谈不上准确把握角色的内涵。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所说:“就从注意阅读它的台词开始吧……主要的是它的字句的中心包含着剧本和角色的精神实质。用智慧好好地,深入地去加以思考吧。”这种智慧来源于演员修养的深度。一个富于内容的词儿,是很有分量而且被缓慢地说出来的,是由于演员大量的内在感觉、情感、思想视象。总之,在内心里创造了全部潜台词后表现出来的。“空洞的词儿好象筛豌豆那样迅速地往外撒,而内容充实的词儿却像装满水银的球那样缓慢地转动。” (摘自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全集―演员创造角色)
列宁说过:“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人们利用语言来相互交流,传递思想,表达情感。语言在表演创作中的位置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语言是表演艺术创造最有利、最得力。最便利的信息产生和传达的手段与工具之一。因此,演员创造舞台或者银幕人物形象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运用演艺语言技巧,将剧作笔下的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真实,鲜明、丰富、生动地一并释放和传达出来。 同时要认识到语言艺术的内在实质。那些最美妙的语言,就是在学习和工作,研究自己的创作中体会得来的,表演才会成功 ,而不是昙花一现的演员。
演员应具有高度的表现力和摹拟力。这又是演员表演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表现力包括心理形体动作的表现力、面部表情的表现力和言语动作的表现力。 我国著名电影艺术家白杨在总结表演艺术时提出的三忌八诀便是对电影演员素质的具体要求。一忌简单化,二忌老套化,三忌吃力化。八诀是品,熟,脉,稳,神,趣,明,化。以上这些都是老艺术家们长期积累的宝贵经验。
当我们在探求演员表演技巧时,首先是语言技巧的掌握。话剧不同于影视表演,尤其在语言技巧训练方面,话剧界率先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例如:吐字、发声、用气、共鸣等等。话剧的排演一直是表演系学生必不可少的实习内容,也说明话剧的语言技巧非常重要。例如:《第十二夜》、《哈姆雷特》、《雷雨》、《日出》、《骆驼祥子》、《茶馆》、等等古今中外历史名剧的排演。
三、现阶段演员缺乏修养的原因:
演员的修养不仅表现在文化的深浅上,还体现在一个演员的思想修养和生活阅历上。现在有些演员不注意文化修养的培养,基础知识不扎实,流于表面化,没有任何深度,心情浮躁,急于求成,往往欲速则不达。几年下来,演技仍没有提高。如果你对生活中的事物观察不够细致,对扮演的人物在生活中都没有认真揣摩过,那么你的表演只能流于简单和表面,缺乏感染力。
有些人不好好表演,而是一味追求时尚,一出场就是港台腔调,所谓的流行趋势,令人深感厌恶。从他们的表演和台词中感受不到深刻的意义,很难引起观众的共鸣。一个修养极为浅薄的演员很难以胜任诠释复杂人物的;而一个文化修养欠缺的演员可能根本看不懂剧本,也不能从深度了解故事产生的背景,甚至无法理解人物,更谈不上挖掘剧本的主题。某些演员不愿意读剧本,在舞台上的表演无疑是生背对白,塑造的人物只能是干瘪无力的形象,很难在观众中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样谈何理解所扮演的人物?塑造好这个人物呢?因为一个演员的演技不佳,影响到整部剧的舞台效果和表演质量,因为从剧本到演员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位演员的发挥,哪怕是一个配角都对整个表演产生很大的影响。一个没有修养的演员,因为缺乏对艺术的悟性和理解力,就没有对艺术的鉴赏能力;一个没有修养的演员,对他人的表演好坏也缺乏辨别力。没有鉴赏力和辨别力根本谈不上更高艺术目标的追求,表演水准就会停留在平庸。而缺乏文化与修养的演员,不仅无法诠释台词,也很难把握好表演,更谈不上表演上的感染力。
四、演员如何培养自身的修养
(1)积累丰富的生活经验
演员还应该具备扎实生活基础。要具有良好健康的心态,热爱生活,不断积累丰富的生活经验,积极向上,充满朝气,才能激起新的创造力,才能生动、鲜明、形象而深刻地塑造好各种性格各异的人物形象。这就要求演员具备较高的思想水平和较深的艺术造诣。除此之外,还须具有丰富的想象力、敏锐的观察力、深刻的理解力和高度的表现力,让自己成为一块优质的材料和得心应手的表演艺术工具。
(2)不断补充文化知识和历史知识。
作为演员,需要有广博的学识和对历史、文学、各门类艺术、心理学、社会学有所了解。每个演员对剧本、人物都应具有较深刻的理解力。这种理解力表现在演员应对生活、对剧本、对角色、对导演的创作意图等有一个客观的理性的思考、分析、判断能力。 这就要求演员有很深的文化修养。表演上感受和接受能力的大小和演员的天赋、阅历、智力等都有关系。
(3)加强对其它姊妹艺术的吸取
任何一门艺术都不是孤立的,舞台表演也是如此。舞台表演是一个综合艺术展现。往往涉及到其它艺术,例如;音乐、美术、舞蹈等。对其他门类艺术认真研习和借鉴,对人文风情的研究、中国的戏曲表演等领域都应该刻苦研习。一个演员在其他艺术方面的匮乏势必影响到舞台表演,演员只有具备各种才艺技能,博采众长,多才多艺,才能在表演中取得观众的认可和喜爱。
现代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艺术领域的繁荣给舞台演员提供的广阔的天地。演员可以从各种渠道吸取文化知识,以加强自身的修养。表演是研究人、表现人的艺术,而人又是最复杂的。不断地观察和体验生活,揣摩生活,观察生活,体验生活,积累各种生活素材,来充实完善自我。多阅读各种经典文学作品,聆听一些高雅的音乐,欣赏高雅的绘画艺术等等, 从各个角度去增强自身的修养,只有这样,才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对人生较深的理解;也只有这样,才能深入地研究人和表现人,才能更清楚地体现出表演艺术深厚的文化修养和演员的魅力,实现独特的艺术个性。
话剧演员每一次演出都应该有新的体验和提高,只有提高自身修养才能不断弥补表演上的遗憾,上一次的不足在下一次改进,要注意涉猎一些姊妹艺术,多学习各位大师是怎样概括生活的。这样才能逐渐提高自己的表演技能,用自己精湛的表演不断奉献给观众最优秀的作品,促进话剧在历史发展中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 演员的自我修养.史坦尼斯拉夫斯基(俄)2006
[2] 中国话剧研究.中国传媒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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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是指在决定和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所依法采取的保证方式,能否足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和审判,而起到的制约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二种保证方式,即人保和财保,还规定了违反保证的处罚,以保证取保候审制度施行。但从近几年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看来,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无视法律,肆意违反法定义务,出现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候审后逃之夭夭,使得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违法现象,尤其是一些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跑,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实际情况说明,保证制度尚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该强制措施的制约作用,显得保证效力过弱。由此,一方面造成了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放纵,另一方面却导致司法机关过分倚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制度的谦抑原则的贯彻,难以从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所以,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保证制度欠科学,制约性不强的问题。
(二)取保候审转化为逮捕,亟待修订赔偿法与之衔接,程序还欠规范
取保候审转化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逮捕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作了基本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四)项规定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第(一)项也作了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转化为逮捕的条件是与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并存的独立适用条件。①但司法机关执行起来却十分为难,除非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否则,单纯对取保候审转化逮捕就不敢采用。原因在于司法机关怵于引起错捕赔偿诉讼。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一个实体性错捕的赔偿标准。而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转化逮捕属于程序违法性逮捕情形,国家赔偿法至今对此没有规范。但审判机关审理这种逮捕索赔案件,仍以有无犯罪事实这一实体性赔偿标准来进行评判,不管是因为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规定而转化逮捕,只要是证据不合条件不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无罪的案件,就认为是错捕,得予赔偿,以审判标准代替逮捕标准。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范围小,总体适用率不高,羁押是常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范围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单纯看这一规定,我国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但该条款中“社会危险性”的标准较为含糊,司法人员在“重强制手段、轻权利保障”的观念影响下,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往往作扩张性理解。对于那些安全性能不十分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跑、妨碍侦查、审判,往往从职业观念上倾向于实施拘留、逮捕,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实践中采用的比例极小,而拘留及逮捕的比例很大,“事事必拘留、案案必逮捕”,审前羁押已成为一种惯例,造成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例外的司法现状。
(四)由于适用条件与司法投入不对等,实际使用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极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完全相同,法律对其根本未作任何区别,导致司法机关在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其投入的公权力较大。如果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采用监视居住,那么公安机关就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而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效果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效果完全一致。相比之下,取保候审要比监视居住适用起来更方便、司法成本更低。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优先选择的,可能就是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监视居住的使用频率较低。
(五)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式不规范
一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不规范。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人保和财保两种,且两者只能择其一。但实践中,有些地方对有些案件采取人保和财保并用的方式,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另外在具体适用人保和财保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对保证金的没收操作不规范,关于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规定对保证人的约束力不大等问题。
二是变相的监视居住被大量使用。现行的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的居住场所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自己的住处;另一个是司法机关指定的居所。该条文规定的住处和指定的居所是一种选择关系,而且是住处优于指定的居所。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指定居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有利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顺利侦破案件,故司法机关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固定的住处,绝大多数的监视居住,一律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即在办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办案点”或指定的宾馆、招待所执行,犯罪嫌疑人24小时有人看守,一举一动全在办案人员的监视之下,基本上失去了人身自由。这时监视居住的严厉程度犹甚于拘留和逮捕,形成变相羁押的局面,有违立法本意。
(六))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
在实践中,“取而不保”现象时有发生。保证人通常是被保证人的近亲属,即使是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藏匿或者逃逸时,出于亲情关系,保证人不会或者不会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行为,甚至还会出现保证人串通被保证人藏匿或者逃逸以逃避法律处罚的现象。而即使出现串通、潜逃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串通的行为,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无法得以处罚。现行法律对没有按照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处罚力度不够,除《刑法》第310条规定的行为对保证人以窝藏、包庇罪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外,现行法律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或未尽保证义务的仅仅以罚款作为处罚措施,因而保证人没有足够的责任心来履行保证义务。
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策略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取保候审的改革很难一蹴而就。为此,笔者提出取保候审完善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一)近期目标
1、完善办理取保候审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生活能力、环境情况,人格状况的调查取证,增设听证程序,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取保候审听证制度,除了减少取保候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令决定过程更为公开和透明,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也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决定机关司法不公的猜疑。
2、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工作的法律监督。事实上,由于未规定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致使整个监督活动显得非常滞后,监督力度严重不够,所以,应该规定检察院对取保候审案件审批的监督权。转3、加强检查,明确责任,不断规范取保候审制度的执行。为保障取保候审的依法正确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内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像检查其他政法工作一样,定期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防止办理取保候审的执法人员办关系“保”、人情“保”,进行受贿索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建立和健全公、检、法三机关人员“办保”责任制,错“保”追究制。
4、建立和完善取保候审案件审批制度。对司法机关审批取保候审申请的自由裁量权作出明确限制。即将司法机关在审查取保候审的申请后的处理权限制度化、具体化、公开化。建立健全“办案人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领导审批”层层把关的审批制度,对有可能影响案件诉讼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尽可能不采用这一措施。
(二)长期目标
1、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1)明确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禁止条件,纠正取保候审的随意性。
(2)明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取保候审的期限虽然规定为12个月,但是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总和期限为12个月,或是各机关各自期限为12个月并不明确,从立法精神来理解,总和期限应为12个月。为了更充分保护被取保候审的人,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限。纠正取保候审期限过长,司法机关不及时结案的问题,进一步防止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以及继续危害社会的问题。
(3)加强对被取保人的的监管措施。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可以考虑规定单独构成犯罪;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应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所负的责任,追究其潜逃罪。如何解决保证人不履行义务或防止保证人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而弃保和潜逃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该问题并不难,除了要强化保证人的责任、制定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制度加强执行机关监督外,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双保险”即由两个或多个保证人同时提供担保的方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的规定,即除了监督人为保证人外,可以增加由与监督人、被取保人能相互制约、能履行监督义务的另一个人为保证人,该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与第一保证人应略有不同,主要起监督第一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作用,当然,如果第二保证人监督不力,则也将面临着和第一保证人连带受罚的危险。
(4)明确保证金限额,刑事诉讼法应确定保证金的上限和下限。为确保保证金制度目的的实现,应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来确定各地不同的保证金额。在确定保证金额时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是被控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保证金额应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正比;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状况,在案情相似的情况下,被保证人生活困难的,保证金可以适当减少,反之亦然;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情况。
(5)取保候审的监督。
这里所指的监督并非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在执行过程的监督,而是指广义上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定监督、党政机关、社会各团体及公民个人对取保候审决定及执行的监督。建立这种监督机制有力于防止非法决定取保候审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的非法行为以及能及时发现被取保人及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违法行为,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法院统一行使取保候审的决定权。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都是国家的追诉机关,追诉犯罪是它们的职责,因而它们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时候就会更多的考虑自己的追诉活动是否会受到影响,因而决定的时候就难免会带有倾向性。法院是中立的机构,不会将自身利益牵涉进来。取保候审决定权统一由法院行使,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取保与否。公安机关为具体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可依公安机关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撤销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决定以及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实行监督。这样既有利于贯彻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原则,又能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取保候审制度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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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营销是企业在充分认识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为充分满足消费者需要在营销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服务营销最重要的就是服务质量,良好的服务是下一次销售前最好的促销,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的主要方式,是树立企业口碑和传播企(资/料来.源,于:gzu521学;习/网]gzu521.com业形象的重要途径。
1.2服务营销的分类
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服务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服务产品,产品为顾客创造和提供的核心利益主要来自无形的服务。另一种是功能服务,产品的核心利益主要来自有形的成份,无形的服务只是满足顾客的非主要需求。
1.3服务营销的特征
与实物产品比较,服务产品具有不可感知性、不可分离性、差异性、不可储存性等特征,服务产品的特征决定了企业服务营销具有以下不同于实物营销的特点。
1.3.1服务营销的不可感知性或无形性
服务营销以提供无形服务为目标。因为服务是一种活动或者利益,而不是事物,所以我们不能像感觉有形商品那样来看到、感觉或触摸到服务。消费者对服务营销的效果,往往是通过服务质量的实物线索,如地点、人员、设备、价格等来判断,无形性显示了对服务营销的挑战:不仅服务营销的难度增加,而且对营销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2服务营销的差异性
由于服务基本上是由人表现出来的一系类行为,那么就没有两种服务会完全一致。没有两个顾客会完全一样,每位顾客都会有独特的需求,或者以一个独特的方式来体验服务,因而会产生差异性。
1.3.3服务营销的不可分离性
大多数商品首先是生产,然后再进行消费。但服务确实先销售,然后同时进行生产和消费,服务的消费者要直接参与服务的生产过程,并与服务提供者密切配合。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真实瞬间”发生的情况,这就使得服务营销具有复杂化不可分离性。
1.3.4服务营销的不可运输性
由于服务不具有实体特征,因而不能运输,从而使得服务的分销具有不同于有形产品的特点。有形产品可以在一地或多地生产,然后运送到中间商或最终用户所在地进行销售。大多数服务却不能这样做。对这些服务来说,要么顾客必须到生产设施所在地,要么生产设施必须运到顾客所在地。
1.4服务营销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服务营销的兴起,对增强企业的营销优势,丰富企业的营销活动内涵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丰富市场营销的核心——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市场营销的本质是对消费者需要的满足或消费者能够获取的实际利益,服务营销正是从这点出发,在提供有形产品给消费者的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一系列无形服务,使市场营销的本质内涵得以全面实现。其次,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当今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注重消费者的服务需求,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再次,它有利于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服务是企业提供给消费者一组利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只有通过服务营销努力提供其产品高于竞争对手的附加价值,才能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赢得信赖,巩固市场地位,获得更大的利益,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最后,它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服务营销人员是企业对外交流的主体,是企业与消费者联系的纽带,因此,企业通过服务营销工作,可以促进营销人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本文来源于我的学习网WWW.GZU521.COM)
2开展服务营销的客观必要性
我国市场已经从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走向相对过剩的买方市场,已进入人均GDP1000-2500美元的高速发展期,消费也由温饱消费转向发展消费和享受消费。顾客越来越重视商品和服务的购买与消费过程中是否带来心里上的满足,“满意和不满意”成为顾客购买的标准,企业正由生产密集型向服务密集型转变,服务已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要战略手段,顾客满意作为服务营销的主要之本,是企业生产或提供服务的直接目标和最终归宿,世界经济已进入了服务经济时代,服务营销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转2.1服务营销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市场供求格局出现了根本性转变,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并相对过剩的宽松局面,市场竞争也由争夺资源转变为以争夺需求为主的价格竞争。众多企业纷纷采取“降价销售”、“让利销售”、“折价优惠”等办法吸引顾客。虽然打折降价刺激了一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但事实证明,仅靠它来促进销售增长,已不切合实际。因为,现代的科学技术水平使同类商品的质量差距缩小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对消费者来说,在商品品质趋同,价格相差无几的情况下,企业能够增加“让渡价值”的只能是周到、实在、方便的服务。因此,服务竞争就成为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美国哈佛商业杂志发表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再次光顾的顾客比初次登门的人可能为公司带来25%—85%的利润,而吸引他们再来的因素,首先是服务质量的好坏,其次是产品质量,最后才是价格”。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竞争必将取代商品竞争和价格竞争,而成为21世纪企业竞争的一张王牌。
2.2服务营销是加强商业道德建设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然而,要使市场竞争有序,就必须重视商业道德建设。商业道德作为商业的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经营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其特定内容是以“诚”和“真”表现出来的。诚和真在商业活动中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商人优秀的品德,良好的服务,货真价实的商品,买卖双方融洽的人际关系。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利欲熏心,道德观念发生扭曲,许多商家口头上喊“顾客第一”,“顾客是上帝”,实际上把消费者当作欺骗的对象,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在计量上短斤少两,搞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78.4%的消费者受到商业欺诈行为的损害。从市场上所提供的服务状态来看,服务质量虽然比前几年有些好转,但低质量服务,不合格服务,甚至欺诈服务,还是相当多的。因此,开展服务营销,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不但体现了商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建设。
2.3服务营销是创立商业服务品牌的基础
服务品牌是商业服务发展的产物,也是商业竞争的延续。在买方市场条件下,我国居民的消费行为日趋成熟,消费者的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日益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品牌忠诚度、形象信任度,以及销售服务的满意度,就成为购买商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迫使商业企业不得不重视服务品牌的创建。服务品牌是企业在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提供销售,服务中形成的独特的服务模式,是被社会或消费者所认可和信赖的业务技能、接待艺术所产生的一种效应。其特征主要本资料来源于贵-州-学-习-网体现于智能型的销售技能,市场型的接待方式,情感型的服务艺术。由于服务品牌是在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具体服务中提炼而成的,要经过从规范服务—承诺服务—优质服务—品牌服务,这样一个较长的发展阶段。一个服务品牌的创立,可以是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此,商业企业要创立服务品牌,必须坚持不懈开展服务营销,脚踏实地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服务营销营造优质服务、特色服务的良好氛围,为创立服务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3我国企业服务营销存在的问题
3.1服务营销理念不明确
当前我国企业有了一定的服务营销理念,但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成效的比率却不高。在竞争愈来愈激烈的买方市场上,企业开拓市场、把握市场的能力远远落后于形势所需。现代营销观认为,企业营销的出发点是消费者而不是企业本身,重点是消费者所需要的服务而不是企业所能提供的服务。但目前大多数企业还是以自己为中心,而不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3.2提供的服务存在趋同性
服务的趋同性是指没有对服务市场进行细分,对各类消费者群体只提供一种服务。随着消费者消费需求的不断变化,不同的消费者之间的需求存在很大差异。有的消费者希望能获得高档的、全面的整体,有的则希望获得低价的优惠服务。那么,企业就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或者几个细分市场提供服务。3.3服务品牌意识不强
品牌是一个涵义很广泛的概念,品牌策略是整个产品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服务品牌的目的是使自己的服务有别于其他竞争者,它确立的是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者商标意识、市场竞争意识还不够强。经营者忽视商标的作用,对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不及时注册,到需要保护时才想到注册。商标意识不强的另一表现是,某些经营者只满足于做其他品牌的加盟店,不创自己的品牌。而这样做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最终容易导致失败。因此,创造品牌是开拓市场的必经途径,企业应该重视树立和发展服务品牌。
3.4服务人员素质较低
中国市场服务工作人员素质很多没有达到要求,对服务工作的理解较多地停留在“服务人员不需要什么技术”的层面,认为服务人员只要热情就能干好,正是这种偏见,大大降低了服务的质量。有些服务人员,不了解顾客的心理,过分的热情反而引起了顾客的反感。有的企业认为培训服务人员,纯粹是浪费精力、财力、得不偿失。所以,多数服务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更谈不上工作中的培训。由于服务人员在企业中的作用没有真正确立,这就大大影响了企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与企业服务营销的发展。
4我国企业加强服务营销的对策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及消费者对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服务营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刚刚引进服务营销,这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同样也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为此,企业要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的、系统的服务营销策略以保证企业营销目标的实现,这也是势在必行的。
4.1提高企业的服务意识
现在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仅要看产品本身的性能和质量的好与坏,而且更加注重企业的服务态度好不好。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会更加注重考虑企业能否给他们带来满足,这就对企业的服务意识能否满足当前消费者的需求是一项严峻的考验。首先,企业要认识到在真正的服务营销中,服务才是实质的商品,而产品只是服务的附属品。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上下都对服务营销有一定程度上的认识,尽而不断努力的提高企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其次,服务不仅局限于企业的服务人员,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要成为企业的“营销代表”,都能为消费者解决各种问题,尽而在消费者面前展示本企业的文化和实力。
4.2重视企业的服务质量与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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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私房拆迁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一)私法自治应有的法律地位被行政管理所取代
城市私房是房屋所有人的所有物,是居民的基本生活资料,该所有权人对于其不动产所有权的合法变动应属于民法领域的问题。而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也通常是开发商和承包商,其在民法上的地位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二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即使拆迁人是国家政府机关,它在拆迁活动中也应该以与被拆迁人平等的身份出现,因为该活动不是政治性活动,而是市民社会内部的活动。而我国现行法律中房屋拆迁被赋予的更多是行政管理色彩,各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多是先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为首要目的,而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其后。且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是以国家为中心、以公法理念为传统,因此公民通常忽视了房屋拆迁行为的私法性质,而行政管理人员也将政府的房屋拆迁活动看成政府的当然权利,从而导致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私权退于公权之后,私法自治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地位。
(二)民事主体意思自由被限制
私房所有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本应享有意思表示的自由,有权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表示来变动其财产关系,但是在私房拆迁中,这种意思表示的自由却受到了限制,而这种限制主要来自于公权力。我们可以把这种公权力看成是一种“胁迫”,只不过这种胁迫的表意人也许不是故意以某种现实性的危害直接威胁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而是相对人对表意人囿于传统观念而自发产生的一种心理恐惧,进而形成对危险存在的判断,以至于非自由地为一定意思表示。
(三)虚假公益
房屋拆迁通常是对城市私房所有人的所有权行使的干预和限制,因此该行为通常被套以社会公益这件合法外衣,来抵制私法自治。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房屋拆迁都具有社会公益性,不乏有很多的商业拆迁都混到了社会公益的“帽子”,如为了进行房产市场的开发、为了提高某一企业的生产能力而进行厂区扩建、抑或为了挽留住支柱企业而为其提供扩建和搬迁的便利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拆迁并非具有直接的公益性,甚至可能根本不具备公益性,但是政府为了提高其工作业绩,或者为了某个人的一己私利而赋予了这些项目以公益性。以上这些由城市私房拆迁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转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与价值上的冲突与矛,以及个人在权利的行使上受到的限制,私法自治在法中的基础地位也在现实生活中逐渐被忽视。
二、私法自治应有的地位
(一)私法自治在近代民法中的地位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志处分其有关私法事务。[1]其实质在于民事生活领域的一切法律关系,由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通过协商决定,国家不做干预,只在当事人发生纠纷不能解决时,国家才以法院的身份出面进行裁决,而法院进行裁决时仍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准,不得对当事人的约定任意变更。
私法的精髓就在于“自治”,而民法的典型私法性决定了其精髓也必然在于“自治”。在近代民法中,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都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即平等性与互换性,而相应的近代民法的理念———形式正义,以及民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安定性也都是基于这两个判断发展而来的。而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通常包括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由及过错责任原则等内容,这正是对近代民法基本特征的反映,与近代民法的理念与价值相适应,因此私法自治在近代民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是近代民法的根本原则。
(二)私法自治在现代民法中受到的限制
由于民法的物质基础发生了变化,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与此同时,民法的理念与价值取向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由形式正义转向了实质争议、由法的安定型转向了法的妥当性。而民法的模式也发生了改变,变化最大的就是私法自治原则,该原则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包括民法本身对它的限制及国家的限制。民法本身的限制主要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对私法自治进行限制;国家的限制则包括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性的重新审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对具体人格的扩张(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特别法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倾斜)、以及借助公共政策与道德对个人绝对自由的否定(如权力不得滥用、所有权限制)等。
(三)私法自治应有的地位
尽管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比较看来,有很多转变,但是二者却并不存在两个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类型之间的那种根本区别,“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2]在现代民法中虽然对近代民法的私法自治有所限制,但是并没有否定私法自治在民法中作为根本原则的地位,这些限制恰恰是人本主义哲学思想在民法中的制度落实,反映了民法对人的尊重,充分体现了民法的“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初衷,其作用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私法自治,为私法自治提供更好的环境与支持。因此无论是在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中,我们都应该认识到私法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无法为其他原则所取代的,它也许会因环境的改变在应用范围上有所伸缩,但其根本地位不会改变,这是私法的精髓也是私法的要求。
三、对城市私房拆迁立法的私法自治复位
尽管私法自治在现代民法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其在民法中的基础地位是没有改变的,它依然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因此城市私房的拆迁,无论其目的是公益性的还是商业性的,都不应该偏离私法自治这个根本的原点。
(一)对私法自治、私权理念复位
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是人类社会极为古老的、普遍的具有自然法性质的社会现象。鉴于财产所有权的民法性质,应使私法自治的精神和私权本位的理念被置于私房拆迁活动的核心地位。而我国长期以来的实践却是以行政管理代替了私法自治的地位,公权力不当干涉私权的行使,私法自治的精神得不到有效地贯彻,私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私法的理念和价值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没有在公民和执法人员中得到认可,这必然导致法律的引导功能难以发挥,这也正是我国非法强制拆迁案件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本法律原因。因此,在城市私房拆迁立法中,应该首先明确该拆迁行为的私法性质,复位私法自治在私法领域的地位,确立私法自治为该活动的根本原则。
(二)协调好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虽然说私法自治依然是民法的根本原则,但是我们也应该正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这个事实,这种转变确实使民法的一些原则、理念及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私法自治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因此,在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中,应该在以私法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兼顾对该原则缺陷的弥补,而这实质上也是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协调问题。
一切所有者都可能遇到的对财产的限制之一就是:政府有时会要求他们把财产出卖给政府。政府的这种特权通常是一种宪法所赋予的特权,但是由于它是一种特权,也必然会存在着特有的限制规定,现在被多数国家承认并在法律中予以确认的两个制:(1)占用是为了公共利益;(2)所有者须得到公的补偿。
对于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是很难被界定的,但是基于利益的分配将直接影响到公正和效率问题,因此我们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比较合理的。在经济学上,私人产品的最有效利用者是私人,而政府是某些公共产品的最有效率的供应者,这就意味着占用权应被用来促进政府的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的供应。因此,当政府要供应那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特征的产品(即公共产品)时,私权才能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看来,公共产品才是界定公共利益的关键。而影响公共利益的界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则是政府的相对人人数的多寡。如果政府打算提供公共产品,要求占用少数人的私人财产,那么由于政府购买所需的少数资源的谈判成本是低廉的,因此政府没必要强迫那些所有者按合理的市场估价出售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与私人开发者一样,按私人所有者的任何要价通过与私人所有者协商购买。只有存在众多的卖主,并且每个卖主都控制了开发工程所必需的资源时,政府才能运用强制出售措施。除此之外,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种广泛存在的例外情况,即征用财产转让给私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私人用途并不符合公共利益中的公共产品标准,但是各国却有一种“商业工具例外”的做法,即为了建设或改进商业街区———如高速公路、铁路、运河等商业工具而将征用财产转让给私人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做法既然是对一般的例外也就有着一个严格的标准:(1)最极端的公共必需品;(2)对公众应负持久责任的性质;(3)按照独立的公共意义实情选择土地。因此,在对城市私房拆迁的公益性的确定上,至少应该对三个方面进行评定,即是否是公共产品、相对人的人数、是否属商业工具例外。
(三)建立公正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
要实现城市私房拆迁中的私法自治、私权理念复位,除了上述两种措施以外,公正的程序与有效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不论一部法律如何完善,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及有效的监督与其相配套,该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怎样的程序才是公正的程序?侧重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从程序法的出发点来看,法律程序必须是民主的;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看,法律程序必须制约权力;从无差别对待看,法律程序必须做到平等;从公平程度看,法律程序必须具有公开性;从法律程序与客观规律的关系看,法律程序必须是科学的;从法律程序的发展趋势看,法律程序必须是文明的”[3]如此看来,城市私房拆迁的法律程序的设定如果要达到公正,那么起码要符合以下的基本条件:
1.程序公开。在私房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他们有权获悉房屋拆迁的程序问题、有权得到相对称的消息,尤其是被拆迁人,因为虽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主体资格上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的差别,被拆迁人实际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在以往的私房拆迁中,被拆迁人往往对房屋拆迁的程序不知晓,对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项目及其目的不了解,甚至将某些私人商业拆迁当成政府行为,在强制拆迁问题上也是由于不了解应有的程序而造成许多非法拆迁混水摸鱼。因此在城市私房拆迁的程序上一定要做到公开,做到信息对称,最基本的也应该将建设项目及其目的在拆迁前向被拆迁人进行公示。
2.程序民主。房屋所有权人应该享有对非社会公益拆迁行为的异议权。“公益”并不能成为可以肆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合法借口。当房屋拆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公共目标或者并非符合法定的“商业工具例外”条件时,房屋所有权人应该享有保护其财产的权利,对拆迁项目提出异议。
3.程序监督。应该设立专门的或者指定某一机构为监督机构对城市私房拆迁进行监督,其职责应该包括对有关私房拆迁法律的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控制和督导,而且应该主要对建设项目公益性及程序是否公开、民主进行监督。
注释:
篇10
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得到最合理高效的利用。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并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目前,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国务院2001年6月颁布并于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各地制定的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中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
二、房屋拆迁的法律特征
1、体现出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双重特性。
由于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产生,因而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服从拆迁。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下面一系列的行政管理行为:拆迁前拆迁人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并由有关行政部门冻结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向被拆迁人拆迁公告;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协议,则由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若不服裁决可提讼。
同时,由于房屋拆迁活动过程中存在一些民事行为,因而体现出自愿性的特点。房屋拆迁中的民事行为有:拆迁人与实施拆迁行为的单位之间的委托拆迁合同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关于搬迁、安置、补偿的协议。
2、全国统一性和地方差异性并存。
全国有针对房屋拆迁管理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的房屋拆迁活动都必须遵照执行,因而房屋拆迁体现出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同时,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地方财政和经济实力差距大,所以各地为妥善处理房屋拆迁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搞好本地建设,在国家的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法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颁布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从而使房屋拆迁显现出地方差异性,地方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补偿和安置标准方面。
三、房屋拆迁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2、审批和发放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法、合理、可行的,应予批准,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等相关手续。
3、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和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将在第二、三节中详细论述。
5、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如拒不自行搬迁,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搬迁结束后,拆迁人一般应向被拆迁人出具包括被拆迁人姓名或名称、房屋产权性质、地点、面积、搬迁时间等内容的搬迁验收单,对完成搬迁后的房屋组织拆除工作。
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主体及内容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
1、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双务合同,拆迁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比如拆迁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拆迁范围等。
2、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对所获得的利益要偿付代价。如拆迁人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而拆除旧房,就必须对原房屋所有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而被拆迁人在获得补偿的同时丧失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对补偿中超过原房价值的部分,要补充差价。
3、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还必须办理公证。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曾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明文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笔者认为,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均不能即时清结,且履行时间一般较长,如不采取书面形式,易生纠纷,所以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处的修改似有不妥。在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房屋及其附属物交付拆除为成立要件。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1、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获得了待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准在该土地上兴建建设项目,可能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公司,也可能是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机关、团体等建设单位。
2、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整个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人都是被拆迁人。
3、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按照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不属于被拆迁人。但拆迁也涉及到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在租赁关系没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一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三、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选择补偿方式:①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达不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这种规定显然属于行政性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怀疑态度,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拆迁单位难免建立一些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很少,被拆迁人有理由怀疑拆迁人利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去干预和影响房屋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并非妥适。当然,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并非一定要进行评估,若双方能就补偿的金额和差价结算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不评估,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却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成本。
5、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第三节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行政裁决和先行拆迁
一、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这一规定明确了解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救济手段和程序,有三层含义:第一,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程序,即拆迁双方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并授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这类纠纷的先决权。司法救济只是作为行政裁决的司法监督程序而存在。两种法律救济手段或程序并非可以选择适用,行政裁决是必经程序,非经行政裁决法院不得受理。《条例》将行政裁决作为前置程序,并赋予裁决强制执行效力的目的,一是缘于拆迁建设具有严格的计划性,拆迁计划中断或拖延必然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城市规划并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二是缘于处理拆迁案件与社会公益具有密切的关联,不能因为少数人的权益纠纷拖延拆迁期限,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裁决结果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无论是否提讼,也无论一审期间或二审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可责令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三,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并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对于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究竟是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还是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条例》未作规定。实践中各地的作法大相径庭。有的地方法院对未经裁决的房屋补偿、安置纠纷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则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纠纷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未经裁决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对待,要求当事人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1、裁决拆迁协议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居中公断,不同于行政机关在管理事务中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理。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使得行政审判对于解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行政诉讼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顺利、彻底地解决。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了行政赔偿案件外,不得适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如果对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则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不适用调解,只能机械地对行政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简单地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未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解决纠纷,不仅化解不了社会矛盾,有时甚至还会缴化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能变更。行政诉讼的这一原则决定了人民法院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行政诉讼案的审理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也就是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审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对于合法的行政裁决予以维持,而对于不合法的则只能予以撤销。拆迁行政裁决一般是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拆迁期限等问题作出全面处理,法院审查行政裁决只有一小部分违法,而其他大部分内容都正确、合法时,由于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裁决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因此未能直接判决变更以息讼,却只能判决撤销,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又处于未决状态,一切又得从头开始。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完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应作民事案件处理。
二、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先行拆迁
由于拆迁关涉到城市规划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而在实践中确有一些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搬迁,损害拆迁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只要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里规定了两种先行强制拆迁,一种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一般是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另一种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强制拆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颇值商榷。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强制执行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行使执行权。上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比民诉法的阶位低,条例中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将执行权授予行政机关,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再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是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当事人,不可能为强制拆迁提供担保,条例规定由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有不妥,所以应以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为宜。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即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使被拆迁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在先行拆迁后如申请人败诉的,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房屋拆迁的特点,笔者认为,担保的方式可分为房屋担保和资金担保两种。所谓房屋担保,是指申请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产权清晰的房屋,房屋的产权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其他担保人的。该担保房屋,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申请人和其他担保人不得擅自处分。所谓资金担保,即申请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资金,交由人民法院控制。
对产权不明确且在动迁期限内无法裁判确定的房屋如何实行拆迁?条例第29条规定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证据保全,然后进行强制拆迁。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只要求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而不提供任何实际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先行拆除房屋,拆迁人便会占据主动优势,拖延补偿,而被拆迁人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不明确或正在涉讼的房屋,拆迁人申请强制拆迁时也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房屋担保或资金担保。
第四节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对全体共有人要求对共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准许,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拆迁房屋之间的差价,应由全体共有人享有和承担。对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份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给予货币补偿。如属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由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共有的份额进行分割,然后根据共有人各自的要求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对于不在共有房屋内居住的共有人,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不能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于产权人不明确,拆迁人无法与之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所以拆迁决定公布后,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就产权问题尽快协商一致,由确权之后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确权过程中,遇有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应一并处理。拆迁条例第29条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作了规定。前节中谈到这一规定对潜在的产权人即被拆迁人来说有失公平。笔者认为,如果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不能解决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提供房屋或资金担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先行拆迁。申请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取得的、证明有关行为或事件的证据和材料进行收集、固定和保管,以保留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办理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房屋原状被毁而在补偿问题上产生新的纠纷。
三、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承租权,使其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因拆迁而受到影响,维护房屋租赁秩序的稳定,拆迁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房屋抵押是指房屋产权人以房屋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房屋的价值中优先受偿。房屋产权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国家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对房屋进行征收,房屋拆迁后,原来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即行灭失,其上设定的抵押权也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虽然抵押权消灭,但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补偿金或补偿物获得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延伸。所以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情形下,由于调换房屋是特定物,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需就调换的房屋另签抵押合同,也不需再办理登记,照样可以优先受偿。而在实行货币补偿情形下,由于货币是种类物,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申请法院采取适当保全措施。
五、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
临时建筑是由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短期内临时使用,但不核发房屋产权证书的建筑。临时建筑有严格的批准使用期限,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临时建筑剩余使用年限内的租金计算补偿金额。
篇11
2.较差的润湿性。无铅合金也被发现具有较不良的润湿性能。这不利于焊点的形成,并对锡膏印刷工艺有较高的要求。由于润湿效果可以通过较高的温度来提高,这又加强了无铅对较高温度的需求。熔化的金属,一般在其熔点温度上的润湿性是很差的,所以实际焊接中我们都需要在熔点温度上加上20度或以上的温度以确保能有足够的润湿。
3.较长的焊接时间。由于温度提高了,为了避免器件或材料经受热冲击和确保足够的恒温以及预热,焊接的时间一般也需要增长。
以上这些不理想的地方带给用户什么呢?总的来说就是器件或材料的热损坏、焊点的外形和形成不良、以及因氧化造成的可焊性问题等工艺故障。这些问题,在锡铅技术中都属于相对较好处理的。所以到了无铅技术时,我们面对的焊接技术挑战更大。
二、工艺窗口
简单来说,无铅的工艺挑战或工艺难处,在于其工艺窗口相对锡铅技术来说是缩小了。例如器件的耐热性,在锡铅技术中一般为240℃,到了无铅技术,IPC和JEDEC标准中建议必须能够承受260℃的峰值温度。这提高只是20℃。但在合金熔点上,从锡铅(Sn37Pb)的183℃到SAC305的217℃却是提高了34℃!这就使工艺窗口明显缩小。使工艺的设置、调整和控制都更加困难。
如果不采用较高成本的低温无铅合金,你的最低温度(约235℃),几乎已经是锡铅技术中的最高焊接温度了。而如果你采用美国NEMI的建议,也就是使用SAC305和焊接温度在245到255℃时,你的热-冷点温度窗口只有10℃,而在锡铅技术中这温度窗口有30℃之多。
无铅器件的耐热标准,目前多认同确保在260℃最高温度上,这距离推荐的SAC305合金的最高焊接温度只有5℃。如果我们考虑测量设置的系统误差(注二)的需要保留6℃,以及业界许多回流的波动性时,我们根本无法使用高达255℃的温度。
三、工艺设置
回流焊接的工艺设置,就是通过炉子的各温区温度,以及传送链速度的设置来取得最适当的“回流温度曲线”的工作。最适当的意思,表示没有单一的曲线是可以供所有用户使用的,而必须配合用户的材料选择、板的设计、锡膏的选择来决定。不论是锡铅技术还是无铅技术,其实工艺设置的方法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其最终的参数值。基本上,无铅由于前面提到的工艺窗口缩小的问题,使得工艺设置的工作难度较高。这需要更高的工艺能力,以及对技术的了解和掌握上做得更完整更细化。
工艺设置的首要条件,是用户必须知道所要焊接产品的温度时间要求。对于大多数用户来说,这就是回流曲线规范。为了方便技术管理,一般只制定了一个规范,规范中清楚地指出了各参数的调整极限。在锡铅技术中,绝大多数用户的这个规范曲线都来自锡膏供应商的推荐。在工艺窗口较大的锡铅技术中,人们遇到的问题似乎不大(但绝非没有问题)。但进入无铅后,这种法未必可靠。原因是锡膏并非决定焊接温度曲线的唯一因素,以及供应商提供的曲线并不精确。在掌握工艺技术较好的企业中,选择锡膏前都必须对锡膏等进行测试评估。
器件焊端镀层是另外一项没有被仔细了解和控制的材料参数。镀层的材料(例如NiPd或Sn等等)、镀层的工艺(例如无极电镀,浸镀等等)、以及镀层的厚度,将决定用户的库存能力,可焊性以及质量问题或故障模式。而这些也会因为无铅技术到来而有所变化。以往不太需要注意的,现在也许会成为不得不给予关注的。PCB焊盘的镀层也一样,材料、工艺和厚度都必须了解和给予适当的控制。总之,要有良好的工艺设置,用户必须首先知道自己的材料和设计需求。从需求上制定应该有的温度曲线标准。
四、工艺管制和监控
以上所谈的内容,如果掌握得好,就能协助用户设置出一个较好的回流焊接工艺。而在整个产品产业化过程中,以上的内容要点可以协助用户进行试制和试生产的工艺阶段。当以上工作处理好后,接下来的就是面对批量生产了。批量生产的重点,在与推动快速生产的同时,确保每一个产品都是完好地被制造出来。所以我们就有所谓的质量管理工作和责任部门。
时至今日,大多数工厂的质量管理,还是较依赖传统的一些检验和返修的做法。例如采用MVI(目检)、AOI(自动检验)等手段,配合以一些量化统计做法如SPC等。但在今天的先进生产技术中,这些都属于较落后的手段方法。以下指出几个常遇到的缺点。
1.对故障的改正成本高;
2.属于事后更正的概念,无法取得零缺陷成绩;
3.目前的检查技术无法检出所有问题(一些故障的可检性还不好);
4.目前检查技术在速度和精度上都还跟不上组装技术;
5.太多和滥用检查技术,反会对它形成不良的依赖性,而忽略了从工艺着手;
6.SPC不适合于小批量和高质量的生产模式。这情况下其能力非常低。
较好的做法是检查设备和工艺能力,控制过程,而不是检查加工的结果(也就是产出品的检查)。厂内的所有炉子的性能必须给予测量和量化。在保养管理中确保Cm和Cmk的受控。这是良好质量的前提条件之一。这方面的讨论不在本文的范围之内。而工艺能力以及加工过程的控制,在生产现场又如何进行呢?
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产品都焊上热耦。有一种技术可以做到,就是非接触式测量的红外测温技术。曾有炉子供应商在炉子内部设计这样的温度监控,但由于技术不成熟,效果不理想而最终没有大量推广。过后就没有见到有开发这类技术的。
这类系统通过以下的途径提供用户很好的质量控制方法:
1.100%不间断的检查;
2.实时测量和监督;
3.提供预警;
4.完整的纪录方便质量跟踪;
5.完整的报告可以提高客户的信心。
除了以上功能之外,其实这类系统还可以协助监控炉子的表现,提高炉子的维护保养管理,以及将来的采购工作。是个先进数据管理系统中重要的一个工具。
篇12
完整性、连续性与交互性关键经验是促进儿童发展中处于核心位置的一些经验,它隶属经验范畴,所以包含经验具有的所有特性:完整性、连续性与交互性。
1.完整性
真正称之为经验的东西都具有结构上的完整性,它与我们平时所指的日常生活经验是不一样的,日常生活经验常常是零碎、不完整的。在生活之流中,各种各样的零碎经验在错综复杂地相互杂糅,我们的注意力被不同的事件所吸引,我们的某一项具体的活动不断受到其他活动的干扰,这样的一些零碎经验是初步的,事物只是被注意到但还没有构成一种完整结构。促进幼儿发展的是具有完整结构的经验,这种经验由情感、实践、理智三种成分构成,但是在这一结构中三种成分都不会抽象地单独存在,而是互为依存地存在着。情感主要是指动机、本能、自发等成分,它是经验获得的前提,但不是全部;实践主要指操作、探究、游戏等成分,它是经验获得的必要过程,但也不是经验的全部;理智主要指活动的意义、结论等,经验的结论是具有理智成分的,但需要在情感与实践支撑下才能获得,世界上没有人只是奔着理智成分而勤勉工作与学习的,更不要说幼儿的学习。为了避免经验的零碎与不完整,《活动中的幼儿》告诫人们:“关键经验并非创造一种围绕某种特定的概念来组织的零碎的学习和教学情境,而是用来帮助教师了解人类基本的智力过程和内容。在这一基础上,教师可以添加任何活动和进一步扩大活动的范围,从而组成促进儿童发展的课程结构。”
2.连续性
经验是在系列性的活动中完善的,每一次活动都为经验带来吸取和保留的意义。关于经验连续性,高瞻课程有非常细致的描述,它强调关键经验的获得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按经验层次由低到高并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获得。例如,在积木区,一开始,幼儿先前经验很少,他们喜欢把积木从架子上拿下,堆成堆,排成行,可能只把积木块当成游戏材料,可以获得用积木和其他材料造型的关键经验;幼儿有一定经验后,开始建构游戏,用积木来体验平衡、围合、对称等,可以获得空间问题解决的关键经验;再后来,幼儿开始将用积木搭建的各类作品进行假装游戏,可以获得假装和角色游戏、模仿、分类、比较以及语言交流的关键经验。这样,幼儿在积木区长期的游戏过程中,经历了“关键经验”的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经验的连续性并不只是强调经验获得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系列活动的这一要点,更是强调系列活动安排时快与慢的关系要点。一方面,当活动安排进行得太快时,经验会变得混乱、单薄和模糊;另一方面,当活动安排得磨蹭、太久时,经验就会空虚衰亡。所以,处于经验节奏中的系列性活动,被赋予了多样性和运动特征,需要免除单调和无意义的重复。
3.交互性
经验是人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与结果,这是杜威对经验特性进行描述后人们给予经验的定义,因此交互性是经验的根本特性。基于对经验交互性的深刻理解,高瞻课程的课程内容就是以关键经验为中心而提供的各类交互性活动,强调关键经验的获得发生于幼儿在活动区与他人、环境、材料的互动过程之中,关键经验的获得和发展有赖于幼儿与环境中的人或物的互动。鉴于此,高瞻课程实施者非常重视材料的挑选以及物理环境的布置,强调环境及材料必须能引发有发展价值、指向关键经验的多种学习活动;强调材料必须有利于丰富幼儿的探索和活动过程,而不应过于追求方便以获得“结果”;强调材料的摆放应有秩序,方便幼儿拿取、操作和放回。
篇13
北雁南飞是一种自然现象。百度百科对大雁南飞这种习性这样解释道:大雁每年春分后飞回北方繁殖,秋分后飞往南方越冬。往往千百成群,夜宿时,有雁在周围专司警戒,如果遇到袭击,就鸣叫报警。群雁飞行,排成“一”字或“人”字形,人们称之为“雁字”,因为行阵整齐,称之为“雁阵”。当古人看到“北雁南飞”这一自然现象后,不自觉地用特有的“东方认知文化”[1]对其进行阐释,不断地对“北雁南飞”这一意象进行感悟,最终形成震撼人心的千古名句——“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
首先,在唐代孟浩然《秋登万山寄张五》中,作者便写出“相望始登高,心随雁飞天。愁因薄暮起,兴是清秋发”。全诗发端即缘物起兴,用萦绕山峦的悠悠白云衬托隐者(诗人自己)起然物外、怡然自得的情怀。接着笔锋一转,由相望引出等高又由心逐飞雁引出绵绵情思,表达诗人‘怡悦“中犹有淡愁对友人热切的盼望和无尽的思念。而且一颗驿动的心也早已追随飞雁到了友人身边。然而无论诗人如何驰目远望都无法看到友人的身影,就连鸿雁亦消失得无影无踪。[2]诗人以“心随雁飞天”写自己由于望不到友人,站在高山处,心似乎也随鸿雁飞去,消逝在遥远的天际。作者登高望远,又感伤友人与自己分离,看到大雁从北向南飞去,从表象上自然感悟到离别的忧伤,自然的将“北雁南飞”作为一种离别的象征提出,以抒发自己的离别悲伤之情。
其次,“北雁南飞”作为一种动态的意象,如果没有“碧云天,黄花地”等静态意象对离别气氛的渲染,很难将其所代表的离别悲伤充分表达出来,达到震撼人心的效果。宋代范仲淹《苏幕遮》中写道:“碧云天,黄叶地。秋色连波,波上寒烟翠。山映斜阳天接水,芳草无情,更在斜阳外。黯乡魂,追旅思。夜夜除非,好梦留人睡。明月楼高休独倚,酒入愁肠,化作相思泪。”其中词人用“碧云天,黄花地”来描绘当时的景色:碧蓝的天空飘着缕缕白云,金黄的树叶铺满大地。恰逢这是一首描写羁旅乡愁的词。碧蓝的天空下,枯黄的树叶落满大地,一片衰败之景,更将词人心中的乡愁牵引而出,使作者的愁绪一发不可收拾。后三句层层递进,“黯乡魂,追旅思”写自己思乡的情怀黯然凄怆,羁旅的愁绪重相续。“夜夜除非,好梦留人睡”写自己想要消除这种愁绪,安枕入眠,必须夜夜都是好梦。“明月楼高休独倚,酒入愁肠,化作相思泪”写夜间因思旅愁而不能眠,尽管月光皎洁,高楼上夜景很美,也不能去观赏,因为一个人倚栏眺望,更会增添惆怅之情。只能借酒消愁,但酒一入愁肠,都化作了相思之泪,欲遣相思反而更增添相思之苦了。写到这里,郁积的乡思旅愁在外物触发下发展到最,词到此黯然而至。
王实甫在《西厢记》第四本第三折长亭送别中,正是巧妙的运用动静结合的表现手法,将“北雁南飞”意象所代表的离别表现的恰到好处。作者首先化用范仲淹《苏幕遮》中“碧云天,黄叶地”为“碧云天,黄花地”,不但将“叶”改为“花”,使之符合元曲韵律,更适合歌唱。同时将“碧云天,黄花地”愁苦凄凉、衰败的景象来渲染张生与崔莺莺离别的环境,最后点睛之笔,将“北雁南飞”这种自然现象来象征张生与崔莺莺像大雁秋天必须飞往南方过冬,必须离别。动态的北雁南飞意象与静态的“碧云天,黄花地”完美的结合,将离别的悲凉之情渲染到极致。“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3]也因此成为千古名句,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红楼梦》第二十三回题目便为“西厢记妙词通戏语,牡丹亭艳曲惊芳心”,讲的便是宝玉在大观园桃花树下偷看西厢记,被黛玉撞见,就将《会真记》即《西厢记》推荐给她,黛玉果然非常喜欢。宝玉顺口用《西厢记》里的句子同黛玉开玩笑,两人小闹了一场。黛玉葬花归来后听到戏班演唱的《牡丹亭》唱词,回想起刚刚读到的《西厢记》许多妙句,不由心生感慨,黯然落泪。“北雁南飞”同“水流花谢”、“断井颓垣”等悲凉意象让黛玉心灵受到了震撼,惊警芳心。这段文字也是描写艺术欣赏达到共鸣境界的绝妙文字。
《名家图说林黛玉》中也有一段描写:行酒令时,她(林黛玉)随口说出了《西厢记》《牡丹亭》等词艳曲里的句子,失于检点,以至于受到宝钗的蔑视。《红楼梦》中有这样一段描写:“宝钗笑道‘你还装憨儿呢?昨儿行酒令,你说的是什么?我竟不知是那里来的’黛玉一想,方想起昨儿失检点,把那《牡丹亭》、《西厢记》说了两句,不觉红了脸。”[4] 由此推出曹雪芹笔下林黛玉也是喜欢《西厢记》中词曲。民国时期著名作家张恨水也取这句中“北雁南飞”这一意象作为小说的书名。小说意象所取亦是悲凉意义,其人物之间可望不可及的悲剧命运,构成了小说扣人心弦的力量。
“北雁南飞”作为一种自然现象,经过文人的不断加工,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文学现象,同时被广泛的运用到文学创作中。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学影响。《西厢记》中“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也作为千古名句被人传颂,不断积累、运用最终造就了这个特殊而有着深厚内涵的意象。
(本文指导教师系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教师宫臻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