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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哲学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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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哲学论文

篇1

仔细分析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称之为“行政哲学”的名称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行政哲学:一种是以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一种则是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分别用“行政活动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哲学”)与“行政(科)学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学哲学”)这两个称谓来标示行政哲学研究的上述两种主题、两个方向。这两种行政哲学,一个涉及“实际的行政活动”领域,一个涉及“理论的行政科学”领域。

行政活动的哲学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质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哲学是对“行政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问题”做出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或“行政观”。这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不等同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础”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除了要依据于这些原理之外,还要考虑具体实践过程中诸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那些隐而不显的“缄默因素”。

行政学哲学则主要研究行政科学发展的模式、行政科学理论评价、行政科学研究方法及其评价、行政科学研究的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是对“行政学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学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学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或“行政学观”。同样,这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也不等同于各门具体的行政科学的研究规范、方式、方法,而是为后者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原理”、“基础”或“根据”。

行政哲学的上述两个研究主题之间存在着逻辑的与历史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对“行政学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对“行政问题”研究的“次一级”的研究,是对实际的“‘行政问题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对任何行政问题的研究总是先在地包含一个方法论,即总是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立场来研究的。这种角度、立场尽管可能不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却客观地存在着。而且,这种角度、立场本身就制约着对行政问题的认识结果。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立场出发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要对这些结论的可靠性做出判断,就必须检讨他们的方法论。按照荷兰著名经济学家库普曼(197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无论是在自然科学中,或者是在社会科学中,任何系统的理论体系均表现为一个“价值观假定+逻辑推理”的结构[5]。库氏的这一逻辑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战。显然,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均是从某种价值观或方法论见解出发的逻辑推理系统,其中的价值观或方法论假定,只能表现为某种行政哲学。因此,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都是以某种行政哲学的逻辑展示的,它不能不内含着某种行政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学哲学”是以“行政哲学”为思想资料的和最终归属的。我们也只有对行政学的根本问题进行了哲学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问题的研究提升到一个自觉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从历史上说,对行政活动根本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都对此做过深入的论述。而对行政学根本问题的研究则不过是近100年来的事。按照时间顺序,对行政活动的研究先后产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或行政学、行政科学、行政哲学。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论的分散的、不系统的、粗浅的行政理论;行政理论则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较完整、系统、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学说或行政学往往是较为完整、系统的关于行政的知识体系;而行政科学则是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行政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行政哲学则是对行政理论、行政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思辩的产物,是行政科学的哲学。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出现了独立的行政科学时才出现的,是行政问题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对行政学活动的哲学思考是人类的行政认识和行政实践从童年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条件。行政学哲学与行政科学研究的问题是显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学是通过对行政活动的考察——这种考察主要包括历史上的各种行政思想、行政理论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动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论并给出某种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说,行政科学主要关注的是为实际的行政活动提供一套具有普适性的系统的行政知识、思想、原则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点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学为行政学哲学提供思想,行政学哲学则对行政科学起指导作用。任何时代的行政学哲学,除依据各自的一般的哲学观外,都必须吸收以往的以及现时代的行政科学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学研究要接受行政学哲学的指导,这不仅体现在任何行政科学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学观的指导下从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学体系的构建、其逻辑分析与论证也要符合哲学方法论的要求。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考察的是行政科学的基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便是行政学哲学的研究主题。那么,这个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行政学者以及行政人员较少或不特别考虑的问题。情况也许就是这样,人们通常是在一种没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识的增长,提出概念、形成理论,获得某种高效的行政方法。这一切都是围绕着行政活动的目的而进行的,行政学者为的是行政知识的不断增长,而行政人员则是把行政学者的研究成果,诸如理论、方法、模式等,作为正确的东西应用于行政活动之中。他们的问题常常是一种理论或方法对他们的行政活动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种理论或方法才能够达到一种活动的预期目的。人们一般并不考虑一种理论或方法的合理性问题,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比如当理论或方法的功用开始减弱或失效的时候。一些人才可能会对已有的关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论和方法本身进行反思。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他们正在进行着对行政中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或批判。而所谓的对行政科学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就是对关于行政科学元问题的研究。这个元问题就是行政科学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学正是以此作为出发点而展开讨论的,对“行政”这个基本问题的明确和把握,就构成了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行政哲学是对行政本质以及行政科学发展进程进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学。行政哲学能否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从根本上为行政科学呈现出实质性的理论进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实际的行政活动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这首先取决于我们对行政哲学本身是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不要说对行政科学的发展不会起到推动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学本身的发展和存在,都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笔者在本文的讨论中,就是试图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学”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对象上存在的歧义性和含糊性。当然。我们在这里给出的关于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的讨论还只是探索性的和试验性的。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学的精神实质,研究主题的问题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难题了。因为,它将会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得到扩展和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

[2]薄贵利.中国行政学:问题、挑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1998(12).

篇2

二、“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和善恶标准

霍布斯在《短论》开篇写道:没有被添加也没有被减去的东西将保持原来的样子。根本没有与它物接触的东西,就既不会被添加什么,也不会被减去什么。“这两个形而上学命题可以概括为一个命题,即“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这个命题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霍布斯如何看待意愿、思想和感觉等精神活动。我们知道,笛卡儿在《第一哲学沉思集》里,从他唯一绝对确信的真理——“我思,故我在”——出发,推导出“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理智或一个理性。”这个“我”就是心灵,笛卡儿认为这是一个精神性的存在,是心灵实体。思想(包括怀疑、意愿、想象、感觉等)就是这个精神性实体的属性。霍布斯却反对这种推论,他说,“说‘我在运思,所以我是思’,这比说‘我在散步,所以我是散步的实体’好不到哪里去,它们都不是好的推理”。

霍布斯的意思是说,假如这种推理有效的话,这就意味着有多少活动就有多少实体。霍布斯的主张是,“所有活动的主体只能以有形体的样式来想象”,因为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非物质的东西会完成某种活动。和笛卡儿不同,霍布斯不认为思想、意愿、想像和感觉等都是心灵的属性,“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告诉我们,这些既不是物质的东西,也不是非物质的东西,它们只是物质的东西当中所发生的变化,因为只有物质的东西才能被其他物质的东西所推动,从而引起它们的变化。思维、感觉、想像和意愿都是某些种类的物体被迫卷入其中的活动。这里“某些种类的物体”就指人的感官,它们之所以“被迫”是因为它们受到了外物的撞击,而不是它们主动去撞击外物,外物对感官的撞击留在我们大脑里的东西就是观念或印象。既然意愿等都是感官被迫卷入其中的活动,当我伸手拿杯子时,看起来“好像是我们把物体拿到了我们这里,而实际上不如说是物体通过位移把我们吸引到它那里。”“∞‘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使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目的因实际上只不过是伪装起来的动力因,也就是说,看起来好像杯子是目的因,而实际上它不过是动力因,用霍布斯自己的概念来说就是,杯子是施动者,我是受动者。由此我们看到霍布斯是如何颠倒了传统的施动者和受动者的观念。于是我们也就明白,为什么霍布斯会否定自由意志。因为当“我想要”(wil1)某物时,“我”不是我们通常以为的施动者,它只是一个受到“某物”推动的受动者。因为我的意志是受到某物的推动的,因此我的意志不可能是自由的,它是受到这物的推动而不是主动去要此物的。霍布斯说,没有东西从自身获得其发端,它是受到自身以外其他直接的施动者的作用以后而发其端的因此,起初当一个人对某物有欲望或意愿(wil1)时,(而他对此物不久之前还没有欲望和意愿),他的意愿的原因却不是意愿本身,而是其他不受他掌控的东西。霍布斯在《短论》中也说,欲望的行为是动物精气(animalspifi)朝着移动自己的事物的运动。这个事物就是动力因,或施动者。欲望是被移向这个事物的被动的能力。因此,在一个人们除了追求因果地(causaHy)吸引着他们的事物、此外便别无其他选择的世界上,可以被他们称作善的也正是那些事物,即善对每个事物来说,都是那个有主动能力把它们吸引到自己这里来的东西。“相应地,恶就是那个有主动能力把每个事物从自己这里排斥出去的东西。霍布斯又补充说,对一个人来说是善和他想要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未必如此吸引一个人的东西,则不一定吸引另一个人。

霍布斯甚至不忘记把善恶观念与运动联系起来。霍布斯认为,动物有两种运动,一种是生命运动(vitalmotion),一种是动物运动或意愿运动(animalmotionorvoluntarymotion)。生命运动“从出生起就开始,而且终生不问断:如血液的流通、脉搏、呼吸、消化、营养、排泄等过程便属于这类运动。”“嗡’而“生命之源则位于心脏。当意识中的运动传播到这里,必然会引起生命运动的变化或改变,即要么促进它,要么延缓它:要么协助它,要么阻碍它。当阻碍它时,这意识中的运动就是快乐;当延缓它时,它就是痛苦、麻烦、忧伤等。”“阿人往往会把自己想要的东西称之为善,把自己讨厌的东西称之为恶:快乐是人想要的东西,因此快乐是善,痛苦是人讨厌的东西,因此痛苦是恶:有助于生命运动的东西既然是快乐,那么它就是善,阻碍生命运动的东西既然是痛苦,它便是恶。下面一段话是霍布斯著名的善恶宣言: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来说,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成为恶:轻视的东西则称为无价值和无足轻重。因为善、恶和轻视状况等词语的用法从来就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独地、绝对地是这样。也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这种准则,在没有国家的地方,则是从代表国家的人身上得出的:也可能是从争议双方同意选定,并以其裁决作为有关事物的准则的仲裁人身上得出的。正是从这里,霍布斯得出了他的关于自然状态的重要论点,即不存在天生(或根据自然而来,bynatur~的区分善恶的共同标准。因此,如果没有共同标准,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共同标准:而为了使一个共同标准能够建立起来,就必须确立一个者,这个者的命令即民法(civillaw)就是共同的标准,它规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

三、“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和自由

“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所隐含的肯定含义是只有有了推动才会有变化。一旦这种推动施加给某物,它不但会运动起来,而且,只要它不受阻碍的话,它就会永远运动下去。霍布斯说,无论什么东西被推动起来,只要它旁边没有它物促使它静止下来,它就会永远移动下去。既然运动对霍布斯来说是如此基本的观念(因为自然现象的原因没有不在于运动的),那么,可想而知,霍布斯的自由概念也不会离开他的运动观念。实际上霍布斯确实是以运动来定义自由的,他说,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睨由于霍布斯坚持运动只能是物体的运动,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物体;如果不受阻碍的运动就是自由,那么万物的运动只要不受阻碍,万物就都可以有自由。这当然也包括人,即人的自由也是“没有阻碍的状况”,因为人也是物体。可是,虽然人也是物体,但人却不仅仅是物体,因为,和单纯的物体比起来,人还多出了一个东西,这多出来的东西就是意志。霍布斯其实并不想使用“意志”这样的词,因为这会给人错误的印象,使人们以为他也承认意志是一个东西(实体)。于是霍布斯急忙出来澄清。意志与其被称作意志,还不如被称作“意愿的行为”,它不是“意愿的能力”(theact,notthefaculty,ofwilling),而是“在斟酌之中,直接与行动或不行动相连的最后那种欲望。”意志既然是欲望,而欲望又是什么呢?霍布斯当然不会说欲望是又一个实体,他认为欲望是无法测量的极细微的身体的运动,霍布斯称这种极细微的运动为意动。由此观之,人的自由就不单单是“运动不受阻碍的状况”了,它应当是“人的意愿(voluntary)运动不受阻碍的状况”。霍布斯对“自由人”的定义是: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todowhathehasawilltodo)的人o霍布斯甚至认为,~个在劫匪持枪逼迫之下遂主动顺从劫匪的人也是自由人,因为劫匪并没有禁止他去“做他愿意做的事情”,即他还可以避免被射杀。由人的自由,霍布斯又论到臣民的自由。既然万物的不自由都是由于受到了外物的约束,接下来,霍布斯就不得不说说外物的约束都有哪些。我们已然知道,霍布斯把物体分为自然物体和人为物体两种,那么,外物的约束也应该分为自然约束和人为约束两种。而这人为的约束在国家状态下就是民法(civillaws)o在自然状态下,人只受到物理障碍(自然物体)的限制。换句话说,这些物理障碍一旦被除去,人就会处于绝对自由的状态。一当人们相互立约而放弃他们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从而进入国家状态之下,他们就失去了这种自由。然而,在进入国家状态时,他们虽然放弃了“一切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therighttoallthings),他们并不是放弃了所有的权利,他们是带着他们保留下来的某些权利进入国家的,这些保留下来的权利包括:民法不禁止的行动权,自我防卫权,使用食品、药品、空气以及其他为生存所必须的东西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霍布斯所谓的臣民的自由。亚里士多德教导说,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享有比任何其他政体下的人民更多的自由,霍布斯却认为这种学说是一派胡言,因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政体中,者都拥有同样大的权力,因此任何政府形式下的人民所受到的约束也都是一样的。虽然路加城的城楼上写着耀眼的“自由”两个大字,那里的人具有的自由却不比其他城邦更多,他们也没能更多地免除国家的徭役。

篇3

“这是什么?”的问题形式本身首先是哲学的,其次才是科学的,正是这种哲学的发问形式促成了科学的诞生。[2]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刑事政策是什么?或者说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同样也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所以先要对其进行哲学的回答,才能使刑事政策学最终获得科学地位。这意味着,“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与“刑事政策学是什么”的问题是纠缠在一起的,只能予以“捆绑式”解答。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笔者认为,要厘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先要明确的是,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换言之,刑事政策学的终极目的是为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如果这一命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就自然是刑事权力。所以,我们需要对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不过,在开始这一工作之前,笔者需要先说明一下为什么使用“刑事权力”这个概念。

按照我国学界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传统定义方式,国家、执政党等政治组织通常是被界定的刑事政策的主体,学者们希望借助这些概念来揭示刑事政策的内涵。但实际情况是,这些传统的定义始终无法使我们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一种补救的办法是,在以这类政治组织来界定的刑事政策的概念之中,可以加上“直接目的”这一限定性因素。事实上,不少学者正是这样做的。[3]但问题是,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并不总是像想象的那样容易判断。例如,文帝废除连坐法这一著名法律史事件,[4]究竟是否基于防止犯罪的直接目的?这是很难断言的,因为与其说他的直接目的是防止犯罪,还不如说是悲天悯人才更符合《史记》关于汉文帝的述评。更大的问题是,就连这种纯属刑事性质的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都很难判断,那么综合性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是否是防止犯罪,就更难判断了。事实上,刑事政策的目的性并不像一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纯粹和单一,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往往是以“一石三鸟”为目的的,应该说这一命题是符合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的。更何况,一些学者认为,政治国家有政治国家的刑事政策,市民社会有市民社会的刑事政策。的确,市民社会组织制定的某些政策明显是以预防犯罪为直接目的的,那么,市民社会究竟是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呢?或者,凭什么说只有国家或执政党的政策才可能是刑事政策呢?显然,我们不能说“因为刑事政策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执政党,所以市民社会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否则就是以论辩一方的逻辑本身为据来裁判论辩另一方的观点。上述这些难题,迫使我们换一个思路来考虑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

笔者认为,刑事权力的概念是说明刑事政策概念的必要条件,尽管它不是充分条件。究其原因,一方面,任何政策都是权力的产物,权力的性质决定政策的性质,决定刑事政策的权力一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另一方面,任何组织都是多种形态的权力的载体,它是否掌握着可以导致刑事政策的那种特殊形态的权力,这决定了它是否可以制定刑事政策。那么,掌握何种权力的组织才能制定刑事政策呢?笔者认为,这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可以被称为“刑事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刑事权力才与刑事政策构成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他权力则不能;所以,不管是谁——国家、执政党也好,市民社会也好,只有它掌握着刑事权力,它才可以制定刑事政策。这一点不仅关系着能否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也关系着市民社会本身能够成为刑事政策的主体。鉴于此,笔者把刑事权力概念作为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值得肯定的是,一些学者已为刑事政策概念确立了某种“支点”。例如,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的支点是“权力配置”,[5]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权力作用——强制措施”,[6]曲新久教授认为这个支点是“强制性权力”,[7]卢建平教授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惩罚权”。[8]以上这些看法本身大体上是不错的。但问题是,由于权力是十分复杂的概念,所谓“权力”究竟是指什么权力,所谓“强制性权力”究竟是指什么强制性权力,所谓“惩罚权”究竟是指什么惩罚权,这些还是不够清楚的。总之,在笔者看来,这些支点未免过宽,缺乏对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撑力。

二、刑事政策学的现当代使命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都现实地处于权力关系之中,无论是何种权力关系都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工具;反过来,无论是何种知识,都存在于一定的权力关系之中。法国学者福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9]权力与知识不仅是现实地共生的,而且是历史地攀升的。英国学者齐格蒙·鲍曼指出,“知识/权力”关系在历史上显现为一种无限自我生长机制。[10]权力与知识共生和攀升至今,正如加尔布雷思所说,形成了“权力的大规模的组织集中和在行使权力及似乎在行使权力的个人中间的大规模分散,这两者的结合就成为当代的现实”。[11]权力系统随着社会系统的复杂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权力不仅越来越紧密地与知识结合,而且越来越需要同样复杂化的知识系统来支持。[12]权力大规模集中与大规模分散并存的当代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走向知识化的社会。知识社会也被称为组织社会。由此可见,“知识/权力”关系自我生长到了当代,知识已成了主要社会资源,而组织已成了关键社会结构。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与权力的复杂化程度、知识的理论化程度是相辅相成的。

在当代权力系统下,经验知识已不够用了,掌权者需要的是相关的专门化的理论知识。[13]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说,分工负责知识生产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将成为后工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机构,它们的社会影响将不是建立在任何它们可能具有的直接权力和影响的基础上,而是“提供最有影响力的挑战,并将争取到最富有才能的人”。[14]在当代,“暴力……开始依赖于知识”,“知识……是暴力……的最重要组成部分”。[15]多么振聋发聩的论断!作为暴力知识的理论形态是什么?固然不只一种,但刑事政策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既然“学科越是专门化,越是有效”(德鲁克),[16]那么在知识社会,每一种权力都依赖于某一种理论学科。刑事权力所依赖的,从正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政策学,而从反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法学。因为,从相当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是与刑事权力正相关的,而刑事法学是与刑事权力负相关的。进一步说,刑事政策学是刑事权力掌权者的决策科学。刑事权力掌权者要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刑事权力,就必须有一套支撑自己所掌握的刑事权力之合法性以及揭示用刑事权力进行刑事决策的科学规律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刑事政策学。很清楚,有权作出刑事决策的自然是刑事权力的掌权者。作为决策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

刑事政策学既具有经验科学性,[17]又具有规范科学性。具体说,刑事政策学的经验科学性,是由于其与犯罪学的逻辑关联。因为犯罪原因研究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所以犯罪学是事实学,是经验科学,刑事政策学正是建立在犯罪学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刑事政策学不仅具有经验科学的特点,也具有规范科学的特点,规范科学以价值选择为特征的逻辑推理方法是经验科学所欠缺的。刑事政策学之所以具有犯罪学所不具有的规范科学性,是由于刑事政策学是以刑事权力的规范运行为价值取向的。由于知识化时代的上述特征,刑事政策学知识的生产者,主要是那些在大学和研究机构任职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另一方面,就刑事政策学知识的接受者来说,现代社会是社会分工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社会,一般的市民社会组织内不需要专门配备刑事政策学专业的人才,所以刑事政策学主要是写给国家有关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打算成为这种人的人)看的。曲新久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学是可以“向所有的人销售”的,[18]愚以为此论不妥。比如,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中可以设有“刑事政策”,而市民社会组织在招工、招聘中都没有必要考什么“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学作为一种决策科学,作为一种刑事权力知识体系,是一种科学理论体系。曲新久教授指出,权力与知识之间具有一种共生关系,刑事政策也是权力知识。[19]不过,以刑事政策学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不同于以刑事政策经验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前者是一种理论知识,后者是一种经验知识。由经验知识上升为理论知识,其动因至少有二:一是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的复杂化。前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是相对简单的,经验知识足以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而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要复杂得多,并且越来越复杂,只有理论知识才能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可以说,刑事权力存在方式本身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一个主要社会背景。二是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现代化的后果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如……犯罪猖獗……等等。为了应付这些问题,政府就必须制定越来越多的……政策。社会对政策需求的增强一方面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扩张,另一方面也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所以现代政府越来越重视借鉴专家学者的大脑进行科学决策,同时也重视选拔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政府管理团队,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20]可以说,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又一主要社会背景。刑事政策学正是要为不仅本身复杂化了的而且其对象也复杂化了的现代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工具。现代刑事权力复杂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公共化的过程,所以作为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公共政策学的一个分支。所以,刑事政策学是为公共刑事权力服务的,而不是像俗语“学好文武艺,货卖帝王家”所说的那样为私有刑事权力服务的。因此,为刑事权力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并不是御用文人。

三、对刑事政策学科学性的理解

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科学,这已成常识。然而,常识并不简单,如果我们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缺乏一种科学哲学的理解,就难以准确定位这门科学,也难以科学定义刑事政策。

英国物理学家霍金指出,任何科学都是一种“部分理论”。[21]我国哲学学者也说:“科学是将世界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它们的对象是具体的、特殊的物质运动,相对于无限世界的永恒问题,它们一般只提出和设法解决现实对象的有限问题。”[22]科学的这种举措,实属高明而无奈之举。说其“高明”,是因为要系统深入地认识世界,就必须将整体的世界分成许多小块,由各个门类的科学“分而食之”;说其“无奈”,是因为这样做必然就造成了科学本身挥之不去的片面性(即形而上学性)。可以推论,学科划分越是细密,这种变形越是严重。总之,既要深入认识研究对象的内部结构和运动规律,又不得不付出在某种程度上歪曲事物本来面目的代价,实乃科学的一种悖论。

刑事政策学,是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的,当然也摆脱不了这种悖论。“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如果能解明该种犯罪现象及其原因,便必然能导入科学的犯罪防止对策。”但是,“从犯罪学中所导入的对策,常常会偏离刑事政策的对象范围,所以必须从刑事政策学中予以排除。例如,如果将贫困作为财产犯增加的直接原因,则消除贫困,首先应当是经济政策乃至社会福利政策所应考虑的问题,而只有在极个别的场合才成为刑事政策上的问题。因此,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作为刑事政策的对象,得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23]这意味着,从科学的建构规律来讲,刑事政策注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防止对策,否则便可以说一切政策都是刑事政策了,这显然与我们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常识相悖。

作为刑事政策学知识前提的犯罪学研究早就告诉我们,犯罪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产物或反映,所以犯罪防止对策也就是防止社会矛盾的对策。以防止各种社会矛盾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等于没有研究对象。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得不将“犯罪防止”这块大蛋糕切开,并在其中只取它认为应取的那一块,而将其他诸块“忍痛割爱”,留给其他科学领域来研究或由社会生活自身来消解。早就指出:“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部门科学的对象。”[24]这一论断完全符合科学哲学的科学建构规律原理。同样,刑事政策学也只能研究犯罪防止领域中的“某一种矛盾”,不可能研究其中的“各种矛盾”。只不过,刑事政策学不应该忘记自己与其他社会科学密切联合和互通有无的必要性。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根据前面的阐述,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刑事权力与最明显和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

诚然,“近代学派的鼻祖”、德国学者李斯特在刑事政策方面,认为由于社会原因而产生的犯罪应当用社会政策来消除,主张“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5]李斯特在费尔巴哈刑事政策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26]从刑事政策的作用看,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在赋予现行法以价值判断的基准,以便发现更妥善之法律。”[27]然而,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判断,正是一种“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的判断,而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肯定不可能去研究李斯特意义上的所有的“社会政策”,否则也就可以说“一切社会科学都是刑事政策学”了。有的学者在比较英、法、前苏联关于刑事政策(学)的权威界定之后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以研究犯罪的原因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宗旨的科学;(二)这种研究是以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者本人为中心进行的。[28]笔者认为,这样界定的刑事政策学所要研究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并不明确。研究对象不明确,部门科学就建立不起来。如果我们在“犯罪防止”的意义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那么刑事政策一词也就失去了它的科学价值和理论意义,我们也就不可能建构起作为一种科学的刑事政策学。

所以,经由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哲学反思,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仅仅是犯罪防止过程中诸多积极力量之一,尽管它是一种最为自觉的力量。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概念只被限定于刑法、刑法之修改的立法政策方面,可见即使是李斯特,也不能不从一种极为有限的视角去界定作为科学对象的刑事政策。自李斯特定义刑事政策以来,不少学者紧随其后,不乏批判者与修正者,但都没有超出李氏定义的范围。于是,有的将刑事政策编入犯罪学的范围,有的将之编入刑法学的范围,有时又称之为“刑法政策”,真是五花八门。[29]笔者以为,不能从刑事权力的视角正确看待刑事政策的意义,因而不能在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问题上达成共识,是个中根本原因。而刑事政策概念存在所谓“最广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面上的定义本身,是同一后果的另一面。这一症结,制约着刑事政策学的建立和发展。从科学哲学而论,刑事政策概念作为一个科学基点,必须是确定的、明确的和稳定的,尽管满足这种条件不得不付出片面性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所舍才有所得,有所不为才有所为,不舍得放弃一定范围之外的相关研究对象,就没有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学研究必须明确这样一个立足点,承认这样一种有限性,务求这样一种片面性,才能做到自觉、深刻、有用,而任何把刑事政策等同于犯罪防止的求大、求多、求全,最终只能导致全面、平庸、无用,甚至最终连什么是刑事政策都不能有效说明,正如储槐植教授所尖锐指出的:“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对刑事政策研究取得的具有创新价值的高水平的成果实在太少。”[3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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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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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 行政诉讼法论文(教授热荐6篇)

范文二: 行政诉讼保障的路径分析及优化策略

篇5

关键词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规范化;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2-0222-02

收稿日期:2014-06-08

基金项目:广西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成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以行政管理专科专业为例”的部分成果(2013JGA264)

作者简介:方仁(1981-),男(壮族),广西宁明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管理;韦玲云(1972-),女(壮族),广西柳州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一、远程教育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的写作

电大远程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专业毕业作业环节的首要任务是联系社会实际,加强学生对所学理论、方法、技能的掌握,提高学生运用行政管理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专业写作的基本能力[1]。

毕业论文是毕业综合实践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学员几年学习成果的综合检验,这个环节合格,学员才能拿到毕业证书。毕业实践环节包括论文、社会调查要根据成人学员在职学习的特点,培养学员掌握必需的管理知识,适应社会建设的需要,进行创新和实际应用。论文的写作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学员通过这个环节,将已有知识、能力进一步转化、升华。完整的论文应包括题目、摘要、

关键词 、目录、正文、

参考文献、致谢等。论文要求格式规范、语言精炼、论述清楚、数据可靠、结论有据。

二、文章的研究对象

在我校(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开设的远程教育2012年春季、2012年秋季、2013年春季、2013年秋季、2014年春季的行政管理专科毕业班之中,抽取课题组所指导的部分学生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采用面谈、电话、网络询问结合的办法,对其毕业论文进行分析。探讨学生论文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学生在论文写作上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途径,注重分析学生的看法、类型与原因。

三、最近指导学员毕业环节取得的良好经验

(一)良好的配合是完成毕业环节必不可少的

对于远程教育的毕业指导,工作人员、指导教师与学员们的共同配合是完成毕业环节必不可少的前提。在前期准备工作中,面对琐碎的毕业环节工作,学校团队工作人员进行了合理的分工,顺利的完成了前期的工作。很多学员刚刚进行论文撰写活动的时候,经验不足,在开展具体工作时,要对他们进行解答疑惑。从学院领导到指导教师到班主任,发挥团结合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各司其职,才能有效地完成毕业环节。

(二)举行毕业环节辅导会

举行毕业环节辅导会,统一要求,通过面授讲解,到会的学生可以进一步了解、熟悉相关规定,与辅导教师进一步联系。通过辅导会,提高学员的重视程度,让他们通过毕业环节认识到,要认真完成论文与调查,关注地区发展的热点问题,尽自己所能深入调查研究,为区域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及时、有效地沟通有利于提高毕业环节写作的效率

许多学员以前接触的论文写作比较少,在专业知识、调查方法、写作技巧等方面经验不足,这就需要在写作过程中多与辅导教师、班主任、同学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我们在近几期的毕业环节中,采取了多种沟通、联系方式,包括有电话、电子邮件、QQ、学校自己开发的毕业论文写作网络平台,或者学员、教师都有空的时候,可以到学校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等等。通过多种方式,学员就可以得到更多的信息与指导。

(四)规定写作专题与自由选题的有机结合

规定专题是近年远程教育院校采取的毕业论文方式之一,对学员的论文限定一定的范围,或者直接规定题目,利于学员进行书写,但学员发挥的空间较小,自由选题则是在专业范围内,任由学员自选题目进行书写,学员的自由度比较大。两种方法各有优点,我校近年的毕业论文都采用过这两种方法,有的学期规定了写作专题(例如城市的公共交通服务等),有的学期是自由选题,都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两种方法可以有机结合。

四、论文中存在的不足

(一)论文格式各异

尽管我们对毕业论文的格式做了统一的要求,并开了说明会,但有的学员因为工作忙碌,没有到会,或者对相关要求不熟悉,在写作过程中论文的格式还是各异。有的缺少摘要、

关键词 ,有的没有

参考文献,有的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排版,有的没有使用学校论文的表格来书写,等等,需要指导教师多次提醒,最后终稿提交时才补全。

(二)各个模块部分不够清晰

有的学员的论文各个模块部分不够清晰,例如,前言部分对前人的研究成果概括不够,有的对案例缺乏交代,有的论证缺乏说服力,各部分之间联系不强。论文要求其结构安排科学合理,各部分之间联系比较紧密,层次分明,观点表述准确。因为许多学员是初次接触论文的写作,经验不足是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细节不够完善

通常说,细节决定成败。论文的写作,也要从细节入手。不管是资料的收集与调查,还是写作的过程,都要仔细认真。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要注意一些平时看来并不十分重要的细节问题,比如有的学员题目不够简练、概括,还没有反映所要撰写的对象、领域、方向等;又如,有的学员还没有认真核对文章中的数据、图标、注释,

参考文献不完整,等等。

五、加强论文规范与提升质量的措施

(一)加强毕业环节的管理,提高学员的重视程度

加强对实践教学的管理,是建立良好的实践教学秩序和保证实践教学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实施的前提[2]。远程教育的学员大多是在职学习,有家庭、工作方面的原因,工学矛盾比较突出,经过几年的函授学习,也存在学习疲劳感,面对最后的毕业环节,有的学员对毕业实习与论文写作不够重视,存在应付心里,积极性不高,科学、严谨的态度不够。社会调查与毕业论文,是通过具体实践活动才得到锻炼与提高。学校要加强毕业环节的管理,首先要提高学员的重视程度。论文的写作与平时的散文、工作总结等写作存在较大区别,需要丰富的资料、严谨的逻辑思维,这是一个系统锻炼的过程,通过这样的锻炼,在职学习的学员才能达到高等教育毕业的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论文组成、强调格式

指导老师通过各种方式,告诉学员论文的组成、格式,并按照要求进行书写。例如,论文正文的各级小标题可以细分,但是主体可以分为前言、主体、结尾三大部分。前言阐明写作的背景、目的、现实状况等,提出问题;主体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论述研究的方法、发现的问题、解决的对策等;结尾总结文章的主要观点,深化主题,引起思考,展望前景等。在我校曾经采用过的区域公共交通专题写作中,许多学员按照指导老师提示的大纲来进行写作,包括区域公共交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解决该问题的建议等。学员由此思路展开调查和分析,完成撰写。规定社会生活中的热门话题,学员感兴趣,相对容易书写。

(三)细节完善

论文的细节包括了字体大小、段落、

参考文献格式、错别字完善,等等,这些细节也经常需要指导教师提醒。比如,我们可以统一规定字体字号,论文题目用宋体小三号加粗;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二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三级标题、正文、

参考文献,宋体小四号。

另外,一些主要的

参考文献格式,指导教师也经常提醒学员,包括如下:

专著:作者.专著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期刊文章: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期号.

网络电子文档:作者.题名[EB/OL].网址,发表日期.

(四)加强写作前的培训与各个环节的联系

毕业论文主要包括了六个阶段:论文选题、拟定大纲、开题、撰写初稿、定稿、答辩。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从严管理,要对学生的论文选题、论文大纲、论文内容和论文意义进行认真指导,督促学生认真地完成毕业论文[3]。我们要求学员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毕业环节的培训,熟悉相关要求,通过多种方式(电话、邮件、QQ群、论文指导网络平台、面谈等),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悉心听取指导老师的建议,开展调查,进行论文的书写。

(五)加强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

夯实实践教学保障基础,一要加强实践教学师资力量的培养,强化实践教学软件建设。要将传统理论型的教师通过培养和引导逐渐转变成“双师型”教师,大胆聘请用人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作为实践教学的导师,使行政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有另一重意义的“双师”,即学生校内有专业教师,校外有职业导师;二要增加实践教学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满足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物质需求[4]。校内教师也要多加强实践,积累各种行业、企业锻炼经验,积累丰富的案例。完善辅导团队,可以相互分工协作,准备好丰富的教学资源,更好地指导学员写作。

(六)其他好的建议

我们在调查中,一些学员还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例如,有的提议可以在毕业论文培训会、网络平台上多展示一些往年的论文、报告,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论文的说明规范、层次、细节等,让学生更有把握写好论文。有的建议加强规范的同时也鼓励创新,多一块是由学生自由去发挥的模块,作为加分题,这样可以促进学生写作能力的发挥。好的建议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采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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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武玲.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0(24):139-141.

篇6

研究的结论是:两者相较,国内大学的学术新闻绝对数量与相对比例都远低于海外高校。例如,国内大学的校领导新闻数量为海外大学的三倍,而学术新闻占有率却只是后者的二分之一;在国内大学网站中,有关学校领导的新闻稍多于学术新闻,而海外大学的学术新闻与领导新闻的比例大致为4:1。

《中国科研成果奖的“官味度”》研究是他的第一次尝试。在此份研究中,他以某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奖为样本,将获奖论文的第一作者按其不同“职务”进行划分并赋予相应分值:校长级记为lO分,准校长级为8分,副校长级7分,准副校长级5分,院长级4分,准院长级2分,副院长级1分,其他职务O分。最后,相加总分除以人数得出的平均值,即为该学科、学校的“官味度”指数。

研究结论证明了常识:一等奖的“官味度”为2.846。二等奖的“官味度”为2.009,三等奖的“官味度”为1.493。奖项越高,官味特征越明显。

若按学科间“官味度”进行排序,则教育学、法学、经济学、哲学、管理学的“官味度”高于学科总体平均水平,中国文学、语言学、历史学的“官味度”低于学科总体平均水平。教育学“官味度”最高,历史学最低。

一年后,使用同样的方法,顾海兵又将“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评委构成“解构”,将60位来自各高校的评委按其各级职务高低逐一赋值,最终得出结论:60位专家的官味度在7.7――高于副校长级。他因此将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戏称为“一个大学(新老)校长联合会”。

在另一份《人文社科领域的“官味度”》的研究中,顾海兵设置了时间上的纵向比较。这份研究的调查对象为近五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的文科论文(含管理学)的导师们。在具体的操作上,顾海兵依然是将他们按行政级别不同而给定分数,最后取平均值。

统计结果显示,获奖论文的导师的总体“官味度”接近副院长级别。更重要的一个结论是,“从五年的动态趋势看。‘官味度’呈上升趋势。2007年的‘官味度’比2003年高137%,年均增长24%。”

为什么在全社会市场化、专业化的大趋势下,在舆论不断抨击大学行政化的大背景中,教育科研的官味度不是下降而是上升?

“一个重要的关节点是1998年前后。”顾海兵说,来自各个层面的巨量资金和资源向大学流入,而资源的层层分配基本上是用行政化方式,由此巩固了握有分配权力的各级领导的地位。

同时,有31所重点高校的行政级别由正厅级上升为副部级,“此后大学内的行政体系在不断强化。”顾海兵认为。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亦有类似感受。熊丙奇在2004年出版了图书《大学有问题》,大学的行政化是其中的重要章节。他在书中描述了大学行政化后的各式现象:一位拥有学术职称的教师,也希望自己能成为一个处级、局级干部,因为“领导”有更灵活、更充分的资源调配权。

“五年来,大学行政化问题在很多专家学者的批评声中,越来越强大。”熊丙奇认为。

篇7

仔细分析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称之为“行政哲学”的名称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行政哲学:一种是以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一种则是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分别用“行政活动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哲学”)与“行政(科)学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学哲学”)这两个称谓来标示行政哲学研究的上述两种主题、两个方向。这两种行政哲学,一个涉及“实际的行政活动”领域,一个涉及“理论的行政科学”领域。

行政活动的哲学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质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哲学是对“行政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问题”做出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或“行政观”。这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不等同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础”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除了要依据于这些原理之外,还要考虑具体实践过程中诸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那些隐而不显的“缄默因素”。

行政学哲学则主要研究行政科学发展的模式、行政科学理论评价、行政科学研究方法及其评价、行政科学研究的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是对“行政学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学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学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或“行政学观”。同样,这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也不等同于各门具体的行政科学的研究规范、方式、方法,而是为后者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原理”、“基础”或“根据”。

行政哲学的上述两个研究主题之间存在着逻辑的与历史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对“行政学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对“行政问题”研究的“次一级”的研究,是对实际的“‘行政问题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对任何行政问题的研究总是先在地包含一个方法论,即总是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立场来研究的。这种角度、立场尽管可能不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却客观地存在着。而且,这种角度、立场本身就制约着对行政问题的认识结果。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立场出发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要对这些结论的可靠性做出判断,就必须检讨他们的方法论。按照荷兰著名经济学家库普曼(197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无论是在自然科学中,或者是在社会科学中,任何系统的理论体系均表现为一个“价值观假定+逻辑推理”的结构[5]。库氏的这一逻辑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战。显然,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均是从某种价值观或方法论见解出发的逻辑推理系统,其中的价值观或方法论假定,只能表现为某种行政哲学。因此,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都是以某种行政哲学的逻辑展示的,它不能不内含着某种行政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学哲学”是以“行政哲学”为思想资料的和最终归属的。我们也只有对行政学的根本问题进行了哲学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问题的研究提升到一个自觉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从历史上说,对行政活动根本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都对此做过深入的论述。而对行政学根本问题的研究则不过是近100年来的事。按照时间顺序,对行政活动的研究先后产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或行政学、行政科学、行政哲学。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论的分散的、不系统的、粗浅的行政理论;行政理论则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较完整、系统、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学说或行政学往往是较为完整、系统的关于行政的知识体系;而行政科学则是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行政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行政哲学则是对行政理论、行政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思辩的产物,是行政科学的哲学。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出现了独立的行政科学时才出现的,是行政问题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对行政学活动的哲学思考是人类的行政认识和行政实践从童年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条件。行政学哲学与行政科学研究的问题是显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学是通过对行政活动的考察——这种考察主要包括历史上的各种行政思想、行政理论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动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论并给出某种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说,行政科学主要关注的是为实际的行政活动提供一套具有普适性的系统的行政知识、思想、原则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点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学为行政学哲学提供思想,行政学哲学则对行政科学起指导作用。任何时代的行政学哲学,除依据各自的一般的哲学观外,都必须吸收以往的以及现时代的行政科学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学研究要接受行政学哲学的指导,这不仅体现在任何行政科学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学观的指导下从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学体系的构建、其逻辑分析与论证也要符合哲学方法论的要求。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考察的是行政科学的基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便是行政学哲学的研究主题。那么,这个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行政学者以及行政人员较少或不特别考虑的问题。情况也许就是这样,人们通常是在一种没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识的增长,提出概念、形成理论,获得某种高效的行政方法。这一切都是围绕着行政活动的目的而进行的,行政学者为的是行政知识的不断增长,而行政人员则是把行政学者的研究成果,诸如理论、方法、模式等,作为正确的东西应用于行政活动之中。他们的问题常常是一种理论或方法对他们的行政活动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种理论或方法才能够达到一种活动的预期目的。人们一般并不考虑一种理论或方法的合理性问题,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比如当理论或方法的功用开始减弱或失效的时候。一些人才可能会对已有的关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论和方法本身进行反思。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他们正在进行着对行政中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或批判。而所谓的对行政科学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就是对关于行政科学元问题的研究。这个元问题就是行政科学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学正是以此作为出发点而展开讨论的,对“行政”这个基本问题的明确和把握,就构成了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行政哲学是对行政本质以及行政科学发展进程进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学。行政哲学能否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从根本上为行政科学呈现出实质性的理论进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实际的行政活动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这首先取决于我们对行政哲学本身是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不要说对行政科学的发展不会起到推动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学本身的发展和存在,都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笔者在本文的讨论中,就是试图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学”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对象上存在的歧义性和含糊性。当然。我们在这里给出的关于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的讨论还只是探索性的和试验性的。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学的精神实质,研究主题的问题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难题了。因为,它将会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得到扩展和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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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高小平:概括地说,行政管理学研究在三个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基础理论的创新,加强了对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完善行政管理学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二是政府管理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大了行政改革、应急管理、社会管理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研究力度,为推进政府改革、提高行政能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作出了贡献。三是行政管理技术与方法的创新,更加重视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为政府引入绩效管理、目标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网络管理的方法提供了理论与技术咨询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报》:十年来,行政管理学的成就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取得的?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高小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发展历程,可以从改革和创新两个维度来分析,并划分为两大阶段。从1978年到2002年,是以改革为引领、创新蕴涵其中的时期,重点放在改革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传统行政管理体制、职能和组织结构;2002年之后,进入到改革和创新并重、创新引领的时期,重点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转变职能,创新行政流程、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WWW.133229.COm近十年正处于第二个阶段的开始期,或者说是两个阶段的转换期。我们分析行政管理学研究取得的成果不能离开这个背景。

通过回顾可以发现,十年来我国行政管理学从研究改革为主向改革与创新并举发展,从研究实践为主向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发展,从通过个别问题的拓延性研究为主向系统化研究指导下的对策研究为主发展。行政管理学研究从以往的单维度研究(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向多维度、全景式、精细化研究,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大体系相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语境中建立行政管理研究的新坐标。

借鉴国际成果 打造中国特色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行政管理学发展进程中,国际学术流派和中国传统行政管理思想产生过重要影响?

高小平:对。人类关于管理和治理的研究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其知识体系呈现交叉性、辐射性和融合性。我国行政管理学研究不断深入,得益于学科的分化整合过程与国际化“生态”的有机结合。行政管理学是综合性学科,科际整合特征比较明显,研究行政管理学必须研究行政生态,即行政的经济生态、政治生态、社会生态以及学科生态,才能获得“生态动力”。

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借鉴国际上的研究成果。国内多家学术研究机构和学者翻译了一大批国外行政管理学领域的经典著作、教材,向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介绍西方行政管理学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举办或参加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从2005年至今,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发起,电子科技大学与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共同主办的公共管理国际会议连续举办了五届。

与此同时,我国学者注重行政管理学的中国化,打造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其在学科和理论上的影响力已超越了行政管理学自身的范围,成为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把行政管理学科的基础打造得更加牢固,我国行政管理学研究者不断加强对行政管理基础理论和深层次问题的研究,展开了行政哲学、行政方法论、公共性思想、行政战略、行政伦理等内容的思考,十分关注中国传统行政管理思想对现代化的意义。2003年4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与南京财经大学联合召开“全国行政哲学研讨会”, 此后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行政哲学研讨会,聚集了国内行政哲学研究的力量,涌现了一批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深化了对行政哲学本身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这对于运用传统行政管理思想去研究和解决全球化背景下行政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行政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建立学术理性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为政府管理改革建言献策

篇9

高小平:概括地说,行政管理学研究在三个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基础理论的创新,加强了对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完善行政管理学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二是政府管理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大了行政改革、应急管理、社会管理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研究力度,为推进政府改革、提高行政能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作出了贡献。三是行政管理技术与方法的创新,更加重视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为政府引入绩效管理、目标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网络管理的方法提供了理论与技术咨询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报》:十年来,行政管理学的成就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取得的?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高小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发展历程,可以从改革和创新两个维度来分析,并划分为两大阶段。从1978年到2002年,是以改革为引领、创新蕴涵其中的时期,重点放在改革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传统行政管理体制、职能和组织结构;2002年之后,进入到改革和创新并重、创新引领的时期,重点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转变职能,创新行政流程、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近十年正处于第二个阶段的开始期,或者说是两个阶段的转换期。我们分析行政管理学研究取得的成果不能离开这个背景。

通过回顾可以发现,十年来我国行政管理学从研究改革为主向改革与创新并举发展,从研究实践为主向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发展,从通过个别问题的拓延性研究为主向系统化研究指导下的对策研究为主发展。行政管理学研究从以往的单维度研究(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向多维度、全景式、精细化研究,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大体系相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语境中建立行政管理研究的新坐标。

借鉴国际成果 打造中国特色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行政管理学发展进程中,国际学术流派和中国传统行政管理思想产生过重要影响?

高小平:对。人类关于管理和治理的研究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其知识体系呈现交叉性、辐射性和融合性。我国行政管理学研究不断深入,得益于学科的分化整合过程与国际化“生态”的有机结合。行政管理学是综合性学科,科际整合特征比较明显,研究行政管理学必须研究行政生态,即行政的经济生态、政治生态、社会生态以及学科生态,才能获得“生态动力”。

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借鉴国际上的研究成果。国内多家学术研究机构和学者翻译了一大批国外行政管理学领域的经典著作、教材,向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介绍西方行政管理学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举办或参加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从2005年至今,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发起,电子科技大学与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共同主办的公共管理国际会议连续举办了五届。

与此同时,我国学者注重行政管理学的中国化,打造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其在学科和理论上的影响力已超越了行政管理学自身的范围,成为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把行政管理学科的基础打造得更加牢固,我国行政管理学研究者不断加强对行政管理基础理论和深层次问题的研究,展开了行政哲学、行政方法论、公共性思想、行政战略、行政伦理等内容的思考,十分关注中国传统行政管理思想对现代化的意义。2003年4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与南京财经大学联合召开“全国行政哲学研讨会”, 此后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行政哲学研讨会,聚集了国内行政哲学研究的力量,涌现了一批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深化了对行政哲学本身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这对于运用传统行政管理思想去研究和解决全球化背景下行政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行政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建立学术理性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为政府管理改革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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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学位论文的性质与常见问题

本科学位论文作为高等院校学生的毕业论文,是高校学生在完成全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进行的重要理论性、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对学生综合能力与素质的检验。各高等院校普遍重视本科学位论文的写作,并拟定了相应的撰写规范。一般而言,在本科学位论文写作的主体内容上主要包括:标题、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部分。论文“标题”是对论文主体思想与内容的高度概括,一般不超过40字。论文“摘要”需简明扼要地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主要内容、理论意义等,一般在100-300字之间。论文“关键词”就词源学而言来源于英文“keywords”,一般要求3-8个词组。论文“目录”一般要求到三级标题,既要层次清晰,又要与论文标题所反映的主体内容相一致。论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是对文章所要解决问题的集中表述,正文的论述要求层次清晰、结构合理、文字凝练、通顺。“参考文献”一般要求作者将论文中所引用的主要中外文参考文献列出。此外,各高等院校还对毕业论文的排版模式、注释、附录、致谢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尽管教育部门及各高校一再强调本科学位论文的重要性与规范性,如2004年教育部下文指出:“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都要认真处理好毕业论文与就业工作等的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与此同时,国家标准局也同样颁布了《学术论文写作的国家标准和写作方法》。颁布的该标准要求学术论文一般由前置部分和主体部分构成,其中前置部分包括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四项内容,而主体部分包括引言、正文、结论和参考文献4项内容。尽管如此,学生们在设计与写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就总体而言,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

第一,正文标题层次设计混乱。尽管在国家标准局所颁发的《学术论文写作的国家标准和写作方法》中,已对正文标题从内容到层次做了严格的说明,但学生在具体写作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表现为标题的内容不够规范,如有的哲学论文标题长达60字,有的标题则直接与论文题目相同。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章、节”等纲目设计混乱,如有的论文“第一章”与“第2章”、“第一节”与“第2节”等现象并存。此外,最为突出的则表现为标题题目无法准确的表述正文中所要表达的思想,甚至是与正文所要表述的思想无关。

第二,参考文献设计混乱。参考文献一般包括责任者、文献名、文献类型、出版时间、出版地点、出版者等信息。学生们在参考文献的引用上所存在着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参考文献排列标准混乱、参考文献信息不全、参考文献引用错误、外文参考文献相对不足等。例如,本科学生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特别是对外文参考文献的引用所存问题较大,这种问题集中表现为或是对于外文文献的占有相当有限。与中文文献的引用相比,外文文献引用量明显不足;或是仅仅将外文文献例出而无任何的引用与参考,仅仅是为了充当门面。又如,本科学生在文献排列标准方面也较为混乱,或是将中外文文献混乱排列,或是将马恩著作、研究对象著作等混乱放于文献中而不加区分。

此外,在本科学位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还存在着如在选题中存在着选题过大、选题重复等方面的问题;在技术上存在着运用图表、语言表述等不规范方面的问题;在积累上存在着积累匮乏、深入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本科学位论文还呈现出抄袭等现象愈演愈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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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充思想研究

1.总的思想的研究。赵平安的《王充哲学思想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从人性论、政治观等方面论述了王充的天道思想;李冬的《王充性、命思想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对王充的“用气为性”和“命”的思想进行了解析;杨萍、王全权的《王充天体论、人性论、性命论中的伦理思想探析》(《淮海工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用伦理学思想解析了王充的天体论、人性论、性命论。

2.天人思想的研究。张立文的《王充的天人之间》(《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指出了王充天道思想的两重性;刘敬的《王充天道思想浅析》(《工业技术与职业教育》2010年第2期)论证的是天道的自然观,对灾异应政、福瑞说进行了贬斥;王先亮的《从“天人”处看董仲舒、王充哲学思想的内在趋同》(山东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年)对王充和董仲舒的天人观念做了对比,指出了二者的异同;王先亮的《论董仲舒、王充哲学天论思想的内在趋同》(《连云港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3期)对王充的天论思想的各种表达做出了论证;王永哲、何丽君的《“自然”而“命不可勉”》(《温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详细论述了王充的命的观念和自然的关系;宋志明的《批判思潮中的天人学》(《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对王充天人学批判中的困惑进行了论述;王先亮的《论董仲舒与王充哲学人性论思想的内在趋同》(《衡水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对王充的善恶以渥泊区分,通过教化改造善恶人性的观点进行了论述,并和董仲舒的观点作了区分。

3.其他方面。吴从祥的《从〈论衡〉看汉代孟学之发展》(《阴山学刊》2009年第5期)阐释了王充对于孟子地位提升的贡献;梁娅华的《王充〈论衡〉性、命论之伦理思想研究》(重庆师范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0年)运用伦理学阐释了王充的性命学观点,指出王充的哲学观点是元气自然论;陈未名的《浅析王充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论述了王充的唯物思想体现在对宇宙观、认识论、历史观、性命论的理解上;赵恒伟的《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王充“命论”研究》(四川师范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年)运用唯物史观,对王充的命论进行了详细的辩证分析;刘祝环、李永洪的《王充既批灾异说又谈瑞应矛盾的辨析》(《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6期)分析了王充批判灾异说却又谈瑞应的矛盾;赵清文的《王充〈论衡〉中的惠民观及其借鉴意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充分肯定了王充满足人民正当需求的惠民观,肯定了德治与教化;刘敬的《论王充对有神论的批判》(兰州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批判了王充的天论、鬼神论的不合理因素,指出了王充对有神论批判的现实价值;史少博的《王充〈论衡〉对〈周易〉术数的贡献》(《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指出王充对《周易》术数的贡献,并论述了其对易学的重要价值;何杉的《王充的生死观研究》(江西师范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1年)对王充的自然生命观、神鬼论、厚生薄死进行了探析;沈茹的《王充“天人相分”自然观考论》(《江苏大学学报》2011年第

6期)分析了王充的天人相分思想以及它的局限性和地位;魏义霞的《万物之生,皆禀元气》(《孝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论证了王充提出“万物之生,皆禀元气”的观点。

二、《论衡》文学研究

1.《论衡》文学思想研究。周立明的《东汉前期士人心理与王充的文学思想》(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从东汉士人的心理入手分析王充的心理精神特质,并指出了真美实诚的文学观及真美的关系;金鑫的《王充〈论衡〈与东汉文学思想》(哈尔滨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论述了王充与东汉文学的关系,并分析了王充文学思想的文质观、语言观等等;刘文勇的《王充及其文章观重估》(《殷都学刊》2011年第4期)提出王充主张文章的创新,但却忽略了以故为新;田茉莉的《〈论衡〉真美观及文学传承》(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从文学角度阐释疾虚妄、立实诚的含义;钟志翔的《王充文主实诚论平议》(《九江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分析并阐释了王充为文合乎情理、精诚由中的理论;张恩普的《论王充“疾虚妄”“务实诚”的文学观》(《东北师大学报》2009年第6期)论证了王充的文学理论即质文相称、文学语言的通俗观等;张春蕊的《王充的文艺思想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论证了王充文学思想的气性、文质论等;李进超的《王充与刘勰的意象论之关系》(《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9期)将王充与刘勰的意象论进行了对比。

2.《论衡》文学表现研究。郑二利的《王充的象征意象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对王充的意象论及象征论进行了详细的阐释;韩夏的《简析王充对夸饰的朦胧感悟》(《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12期)指出了王充对于夸饰的两面性;胡文文、张斌荣的《从〈自纪篇〉中的王充形象管窥〈论衡〉的情感力量》( 《鲁东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揭示了《论衡》中的情感即对理想的执着和顽强的斗争精神;董钦的《〈论衡〉与〈潜夫论〉之比较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指出了《论衡》与《潜夫论》在气论、文学主张和文学风格等方面的异同;王济民《〈文心雕龙〉与〈论衡〉》(《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指出了两者在立意、体系上的相近;王治理的《〈论衡〉对〈文心雕龙〉的影响》(《厦门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指出《论衡》的文士博通、文质关系以及文气对于刘勰的作品的影响;黄文雁《〈论衡〉中的空间叙事》(《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以一种新的角度对《论衡》进行探讨,重构了王充的叙事空间结构;张长明、李后生《王充“论说”思想探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对王充的“论说”进行了阐释;董晓可的《浅论汉代文质观的重质倾向》(《青年文学家》2010年第3期)主要以王充的文质观进行说明;郭永良《王充的论证逻辑及其社会功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探讨了王充在逻辑论证方面的思想;祁长见《王充的逻辑思想探析》(西南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年)论说了王充的认识论思想、逻辑思想、论证思想以及它们的影响;李牡琼的《论王充论证逻辑产生的渊源及其理论知识》(《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阐释了王充的论证逻辑。

3.关于文学的其他方面。石慧《论王充文人观与文人精神》(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对王充的文人观进行了分析,并与气相联系,阐释了王充的文人精神;凌继尧《〈淮南子〉和〈论衡〉的艺术学思想》(《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对两者的艺术思想进行了比较,并指出了优缺点;黄平《从〈论衡·龙虚篇〉解读中国龙的形象》(《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阐释了王充对龙的认识及其对后世小说的影响;杨阔的《王充〈论衡〉对孔子形象的重塑性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阐释了孔子形象的演化,以及王充对孔子的认识;申向群的《王充〈论衡〉的实用文写作理论研究》(广西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分析了王充对于实用文理论、原则、语言的要求;吴从祥《王充神话观探析》(《天中学刊》2011年第6期)指出了王充对于神话的矛盾性;吴从祥《〈论衡〉中的禹形象探析》(《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详细分析了王充对于禹形象的理解,体现了王充的个性;张利群《论中国古代作者“超奇”说的批评学意义》(《广西师范大

学学报》2012年第5期)论证了“超奇”对于作者的意义与要求;高有鹏的《汉代民间文学观述略》(《天中学刊》2013年第1期)指出王充对于民间文学的重要性。

通过以上归纳,不难发现近五年来学术界对王充及其《论衡》文学方面和思想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细化深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

首先,王充的思想和文学观点在许多方面存在矛盾,但目前的阐释大部分是单方面的。王充文学和思想中的矛盾具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对这两方面的联系进行探讨,对王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对王充与现代文学的意义联系得很少,尽管王充反对文学色彩,但是他对于现代文学的意义也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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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类型化和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

“类型”语意解释:“类,种类相似,惟犬最甚。从“犬”,因犬种类最相似-《说文》。“类型则是指一定数量的人或事物,具有把他们与一个集体或种类区分开的共同特征或特点。笔者认为,由于类型较之抽象概念更接近于生活事实,同时又与具体的、个别的社会现象保留了事物的个别特征,从而使其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严格的讲类型是介于抽象和具体之间的中介物,其较抽象概念具体,相对讲来“具有较高的认识价值”。

行政诉讼类型字面上意为对有共同特点或特性行政诉讼的系统化归类后形成的行政诉讼的种类。但是要在行政法学理论上给行政诉讼类型下一个恰到好处的定义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类型涉及到行政诉讼过程中方方面面的问题,从诉讼的提起、受案的范围、审理的规则到证明的标准、裁判的方法无一不与行政诉讼类型相关。行政诉讼是动态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我们给行政诉讼类型下定义时要充分体现出各诉讼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出行政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

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就是行政诉讼价值在行政诉讼类型中的具体化。所谓法的价值,是指在法与人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按照主体的需要对主体产生效应的属性,它具体表现为人们为法律确定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法律在追求这些目标时的实际效果以及人们依据这些目标对这些效果的评价等。价值描述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它的内容是一种客体主体化的问题即以作为主体的人按照自己的内在尺度和需要认识客体、改造客体从而使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各种有用的属性。

(一)便于行政相对人接近诉讼、接近正义。国家建立之初,公民把自己的权力转交给国家去行使,但政府也不是“天使”,因而各种针对公民权利遭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就成为必要。诉讼是公民保障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从程序正义的观点出发,诉讼也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公民的行政救济权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可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颁布以来,行政诉讼的受案率在经历几年的绝对快速增长后却出现持续走低的态势。其中的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对公民行政诉讼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在行政法主体中,行政机关可以扮演多重角色,行政诉讼的性质也不仅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而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这一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例中并未体现出行政诉讼性质的多样性。只是在公民的诉权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明显有套用民事诉讼立法例的痕迹,因为民事诉讼的性质很明确就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民事争议。这样的做法未免过于简单化。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利于国民行政诉讼法律意识的提高。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被明确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从此为民告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在,十多年过去了,对许多老百姓来说行政诉讼的性质在他们的眼中仍旧是模糊的。法治目标的实现以及法治进程的加速归根结底需要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家的责任不单在以公共的立场为公民伸张权利,维护人道、公平和正义;国家更应增强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功能,使公民权利得以充分的自我表达,自我伸张。因为,没有谁比自己更清楚自己的权利状态,没有谁比自己更清楚自己的维权需要。促进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功能,就能形成对于政府权力的全方位监督,使其逐步驯化,从而最终形成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和公民双方的理性互动,合作互利。司法机关说“不”和公民权利自我保护双管齐下,政府的法外用权才可能真正销声匿迹;发展经济与保障基本人权、繁荣与进步、强大与文明才可能兼而得之,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无论从目前看,还是从长远看,也都具有积极意义。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有利于厘清行政诉讼性质的多样性,能够顺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化的趋势,能够使得相对人更明确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从而使得相对人能更好的接近诉讼,以权利制约权力,通过诉讼以更好的保证正义的实现。

(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行政权。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当包含的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可以说我国现阶段强调的形式行政,没有法律的依据,就没有合法的行政。行政应当有行为法的依据,又应当有组织法的依据。那么,有一部制定良好、能够顺应时展的相对健全的行政诉讼法就显得非常重要。。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使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制度系统化,使得司法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明晰化,从而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控力度。。类型化后明晰的司法审查范围本身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就有着良好的警示的作用。司法女神利剑时刻高举,行政机关的法外用权的恣意性必将得到遏制,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必将得到增强。

(三)保障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从立法的技术上来讲,一部语言过于专业,而使得普通公民难于理解的法律只不过是法律专业人士的专利。这与奴隶社会的不成文法,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实际效果并无多大的区别。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上理应力求法律语言的简洁,条理,系统,可操作性。至少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哪些性质的行政行为可以受到司法的监督和制约。在现实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的受理与不受理,才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评说,而不再只局限于行政诉讼法学界的批评和争论,从而促进审理的公正。而且类型化之后,法院裁判的权限,裁判的方式等也会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判断行政诉讼案件也不会象以往那样令法官头痛了。这样就可以大大的提高审判的效率,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对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是任何诉讼具体问题研究的前提。。实际上,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个系统性的工程,有许多问题还有待学术界研究和争鸣,以打好类型化的理论基础。只有待理论的讨论成熟之后,类型化才会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阳澜.论行政过程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制[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5)

2.王真铮.行政法视野下的公证和物权登记[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