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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
人的死亡除因生理上的衰老以外,有时是突发性的,如暴病、车祸,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意外事件等。公民(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引起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公民死亡之时或多或少要留下遗产:一是财产,二是财产权(债权);同时遗留下债务:一是死者生前所负的债务,二是死者身后因丧葬、遗产管理等所生之债。在外国和我国地区继承法中,均把死者的债务当作遗产,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是将债务排除在外的。把清偿死者债务和缴纳死者所欠税款作为继承人的一项义务加以规定,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相适应。同时,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超额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是在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和债权人之间没有受托人管理遗产并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进行,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但经常发生将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割开,对债务以欠债人已死亡等种种借口拒绝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在债权请求遭拒绝,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使诉讼上的请求权,寻求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应如何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并实现之,使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指向的义务由法院依法律予以司法保护,这应当是司法和立法应予重视的课题。笔者从债务人死亡案件被告及其他当事人的确定、债务人死亡的公告制度、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等相关法律问题入手,着重探讨一下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所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二、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及其他当事人的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应重点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适格的是否都参加了诉讼。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四个必备的实质要件之一,原告起诉,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明确指出告谁,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争议。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和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原告(债权人)、集体组织、其他公民之间发生的析产、遗产管理、清偿债务、继承、遗赠等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
(一)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的处理。人民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权利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均归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继承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财产继承存在着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阶段,共同共有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各共同共有人应参加诉讼。审查主体时,只有遗产未分割,应通知各继承人停止分割。我国继承法没有详细规定债务清偿的时间问题,但是根据继承法的原则精神,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对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中间进行分割。这样可避免遗产分割后,在债权人有数人时,哪个债权人的债权由哪个继承人负责清偿的难题,也可以避免因继承人生活困难,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处理掉,难以估价,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原告起诉时,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比例清偿,法院应通知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处理。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讲,它的生效时间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放弃继承的内容既包括放弃遗产的继承,又包括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分割结束与放弃继承者无关,也就谈不上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法院不应追加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五)遗产管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夺”。这一立法精神表明遗产管理人是存有遗产的人,按照我国生活习惯,存有遗产的人一般多是继承人,在有几个继承人并存的情况下,存有遗产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时又是遗产管理人的,应是债务人死亡案件的被告。
(六)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本案被告。但死者的遗产没有人管理时,我国继承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习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保管遗产。对争当或拒绝充当遗产管理人,会造成对遗产的损坏散失,直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债权人在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拒绝清偿债务时,可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中适用向未起诉的不确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的问题。
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向不特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继承立法均有规定,在遗产分割前,用立法规定了公告制度,采用登报的方式告知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及时报明债权,以便对遗产作出处理,逾期不报明债权的,可以视为放弃债权。各国继承公告期限有长有短,有不少于两个月的(如日本),也有以六周至六个月为限的(如联邦德国),还有以不少于一个月的(如瑞士),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不得在三个月以下。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出明文规定,没有将公告制度设定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一个必经程序,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是否发出公告取决于自己根据情况需要,而不是取决于法律。债务人死亡后,知道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债权人及时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为弥补这一立法上的缺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将适用向不确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作为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必经程序,符合立法精神和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债务人死亡后,一个或数个知道其死亡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债务人死亡前对外欠债务总额多少及债权人有多少均不确定,我国财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一个或数个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不适用公告制度,法院判决后,一个或数个债权人将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分割,尤其在遗产少而债务大时,会严重损害没有起诉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审判实践,公告应采用登报的方式告知债务人死亡,法院正在审理某债权人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告知不确定的债权人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登记,报明债权,并申请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逾期不申报债权的,丧失诉讼上的优先受偿权。公告的期限可以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四、关于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债务清偿
(一)税款和债务清偿概述
债务人死亡后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不会发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既便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的遗产大于债务,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无多大意义。但债权人是多人而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款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按债权的性质来确定先后顺序是必要的。债务人死亡时所遗留财产是个总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它们在继承开始后同时按照规定移转给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即是对权利的抛弃,自可不再承担相关义务。遗产中的财产义务有两方面的。一方面是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这是被继承人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依照法律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为了保障国家利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自应由继承人依法清偿。另一方面是一般的财物债务,即被继承人作为债务人对相对的债权人所负有的给与债务。劳务债务不在其内,因为它是一种行为债务,一般不能由第三人履行。这些财物债务多数因合同关系而产生,也可能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而产生。由继承人依法清偿这些债务,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是维护一定的秩序,保障正常的民事流转的需要。
人死亡案件债务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它是自然人个人所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债务。它包括纯属用于个人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和共同债务中应由其清偿的份额。这里的共同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也可能是在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关系中所形成的债务,还可能是在合伙经营中所欠下的债务。其二,它是自然人个人生前所欠付的债务。遗产既然系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其债务自应以其生存时所负为限。因此,自继承开始后因殡葬及处理继承事务所形成的债务,不应列入自然人个人债务之中。
(二)税款和债务的清偿原则与清偿
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即:一是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原则虽已被当代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同,但不少国家规定了繁琐的程序。与此相反,我国继承法将它作为一项当然原则,既无需继承人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无需为此而开出遗产清册,明确而易行。二是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三是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继承法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方法是这样的——当继承人只有一人时,自应单独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欠缴税款和所负债务的责任,而在共同继承中,除遗嘱有特别指定的以外,原则上各继承人应按其继承份额比例分担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责任。在清偿方法上可以在下列两种中选择其一:第一种是先行清算与清偿,然后分割遗产。在分割剩余遗产时把偿还债务的份额一并在内,从而作到各个继承份额中权利与义务的均衡。第二种是先行分割遗产,然后由各继承人分别清偿按比例分担的债务。但各继承人应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在同一继承关系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62条规定,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确定这样一种先法定继承后遗嘱继承的清偿责任顺序,既是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也体现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表现出对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的尊重。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债务的清偿顺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规定,如匈牙利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人对某件遗产拥有抵押债权或拥有请求特别满足权的时候,有权按保证数额得到全部满足,殡葬开支、继承开支应优先于其他债务。按照我国民法,债务人死亡案件债权清偿顺序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质权等情形的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债务人死亡的任何而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仍可以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应包括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
债务人遗产扣除优先债权后,不够清偿法院已确定的普通债权,多个债权人对遗产的请求份额标准怎样确定,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而世界各国民法中几乎都有规定,如日本民法典中规定,必须用继承的财产按各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偿还。我们应按照民法理论的公平原则确定份额标准,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确定清偿数额。
五、其他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死者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及为继承人欠下的债务等特定债务的法律责任不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清偿责任是限定责任,对特定条件下遗产债务的清偿未做明文规定,国际上有的国家有立法例,继承人对某些特定债务清偿方面应负无限责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一般理论和审判实践,个人债务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家庭共同欠下的债务应当由家庭全体成员共同负担;为了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如为继承人娶亲,供给继承人上学等欠下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难欠下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住院欠下的生活费、费等,由继承人负清偿责任,这种清偿义务来自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共同债务,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继承人应负无限清偿责任。
(二)案件审结后在公告期间内未进行申报登记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债权清偿诉讼的应酌情处理。在被继承人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经法院审理判决并清偿完毕后,如仍有遗产,该债权人可就剩余的遗产获得清偿,如果没有剩余,也就无法了结。因为不能将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不能对死亡债务人的人全部遗产重新进行遗产债务的再清偿和遗产的再分配,这是诉讼中实行公告制度的本质要求。但继承人主动清偿的,债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参 考 文 献 资 料
1、巫昌祯主编:《婚姻法讲议》,中国政法大学函授部,1990年;
2、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3、张贤钰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
篇2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条件,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等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的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因此,对债务重组的审计有别于对其他会计要素的审计。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债务重组审计目标具有交叉性
债务重组审计目标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审查债务重组的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审查债务重组的确认是否符合真实;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正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3、审查债务重组所涉及的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情况在财务报告中的分类列示的合规性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恰当性等。
(二)债务重组审计风险具有特殊性
一般来说,客户经营业务越复杂,其固有风险越高,因而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提出的要求也越高。修订后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所涉及定义的不同、债务重组方式的整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的变化还有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等新规定,对我国广大会计审计工作者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同时增加了会计责任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债务重组审计的各种测试程序中,应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态度,努力提高风险意识,以便对客户相关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正确性做出结论,并就其对客户整体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审计意见。
二、对债务重组审计的几点思考
针对债务重组审计的以上特征,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操作时,应在熟悉各种法规、准则的基础上,善于思考,并合理应用各种审计技巧,顺利完成审计目标。
(一)适当引入审计风险模型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一种风险高、责任重的职业,针对债务重组的特殊性,面对复杂多变的审计环境,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合理规避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应评估债务重组交易的固有风险是否为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应评估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合理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该水平不令人满意,或债务重组业务在客户全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概率很小,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详查法对债务重组业务进行审计。
(二)重视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审阅债务重组业务有关的协议、合同、票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以判断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特别地,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债务重组,注册会计师应尤为重视,因为关联方交易中交易价格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弹性。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关联双方的债务重组的审计应采取详查的方式,以降低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予以披露,有效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产生严重的利润操纵问题,以保证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有效使用。
篇3
一、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通过创造两个条件,严把三关,实行“五统一”管理,加强了对村级账簿和资金的管理。创造两个条件:一是稳妥开展以清收欠款和清偿债务为重点的农村财务双清工作,采取了民主评议、民主清欠的方法,共收回农户欠款及应收款项185.6万元,偿还债务142万元。二是实行农村财务电算化。由财政所和经管站人员联合办公,成立了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经管站。配备了5台微机和整套档案橱,对农村财务进行电算化管理。严把三关:一是严格现金清理关。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1000口人以下的村备用金1000元,1000口人以上的村备用金2000元,超额部分由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代管,规定收入业务发生两日内必须将货币资金上交镇财务管理中心,不按时上交的,发现一次扣村会计迟报费50元,扣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年度工资的2%,并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各村库存现金,避免坐收坐支和借支挪用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格票据审核关。报账时,财务管理中心人员对收支单据逐张审核,对手续不全、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单据一律退回,不准入账。三是严格审核审批关。免费论文。根据实际,村里500元以上非生产性支出以及1000元以上生产性支出,必须经村两委研究,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对已批准的开支项目,财务管理中心及时跟踪监督,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该镇以“五统一”保障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到位:一是统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固定资产、债权债务、档案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先后制定出台了五项制度,使村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二是统一记账。规定每月27日至次月5月为统一记账日,村会计在镇财务管理中心人员监督下统一编制记账凭证,统一记账。三是统一保管账簿和凭证。实行农村财务“双代管”制度,即:代管农村五帐:总帐、库存物资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损益类明细帐、所有者权益类明细帐;代管农村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财务管理中心设立农村财务管理档案室,做到一村一橱一锁,避免账簿丢失和毁损。四是统一开支标准。对村级电话费、报刊费、外单位开业、乔迁、节日祝贺、拜年等支出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使民主理财有章可循,堵住了关系账、人情账,避免了村干部乱花钱、随意开支,节约了村集体资金。五是统一票据管理。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村级财务收付款专用票据的管理,发放时备案,并定期与各村的存根联核对号码。
二、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夯实财务规范化管理基础。免费论文。建立健全了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一般为5—7人,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公开投票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限定为老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基本条件为思想品质好,政策观念强,为人正直,办事公道,身体健康,乐于为村民服务,不欠税费,无违法违纪行为,村干部亲属除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期满后可连选连任。专门印制了民主理财记录簿,详细记录每次理财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的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事项。民主理财小组集审议权、监督权、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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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控信息,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市场信息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失灵问题。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能够准确判断该公司的市场盈亏以及后续发展状况,同时对市场风险有较为全面的把握,这些都是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主要依据。与股票投资方式相比,债券交易者在信息掌控方面已经处于相对劣势。如果某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投资者主要通过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其进行初步了解,这样才能充分掌握公司财务运行情况,如果披露信息不完整,则会造成投资者风险判断能力下降,对于风险控制的把握不足。因此投资者往往会才会高回报率进行信息不对等造成了经济损失,这也为上市公司提高了一定债务成本。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考虑我国现有国情及我国企业经营现状,怎样高效地将国外较成熟的成功经验融入到我国现有的内控管理体制中,做到既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又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体制规范,这是学术界一直讨论的课题,同时也是政府竭力解决的难题。
一、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债务成本的影响
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与政府强制性披露不同,是一种在“市”场作用下,上市公司与外部信息需求者间进行内控信息配置的行为。但伴随着内控信息披露而产生的披露成本的显著增加,即使是内部控制较健全的公司也可能存在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动机不足的问题,而那些本身就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就更缺少动机主动披露其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了。理论指出,相关利益的结合构成了企业组成的元素,而债权人优势企业关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契约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这些风险将由债务人承担,这就使债权人对风险成本进行提升,所以企业方面的债务 成本也会随之增加。同时信息失衡理论指出,由于信息传递的不均衡,掌握一定信息者会进行利益剥夺,而未掌握信息者将处于被动位置,从而使未掌握信息者提高收益率以弥补信息失衡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不具备信息优势,只能够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相关数据进行评价判断,以此判断投资效益以及回报率,最终会对公司的债务成本造成累积。如果上市企业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披露制度,那么信息失衡现象将大幅度降低,投资者根据相关的信息情况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进行把握,就会对债务成本要求较低。反之,如果上市企业的内控披露较多,投资者将对公司的财务风险有更全面认识,债权人会由此要求高于原来成本的风险补偿,从而造成公司承担更高的债务成本。由此可得出结论: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与债务成本之间成正比例,即披露信息越全面,则公司的债务成本越高。
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权益性资本的影响
从内部控制产生的原理来看,委托与内部控制之间有着必要的市场联系,做好内部管控,能够有效降低人道德风险指数,同时也使逆向选择风险有所下降,人与委托者之间的矛盾将得到环节,同时这也是股东权益得到保障、企业运营效益提升的重要途径。内部控制不到位,则会无形中加大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概率也会大幅增加,从而加剧委托发与方的矛盾激化,企业管理行为缺乏有效监控,从而使企业运营效益呈现下降趋势,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样的企业将被划归到高风险行列。由此可见,对于投资方而言,内部控制不完善的企业,主要表现为问题不过关,它将造成运营风险不断增加,投资者对企业风险评估的调增,同样会使权益资本大幅上涨。
三、内控审计对债务成本及权益性资本的影响
内控审计作为一种外部监控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自身获取信息的缺陷,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债务成本。在信号传递这一理论基础上,上市企业会更倾向于对外界披露积极信号。所以,为了是外界接收到更多关于企业内控的积极信息,企业出具内控监督报告的几率会大大增加。内控审计是较为有效的外部监督方式,具有独立操作性,较少受到外界因素干扰,能够使信息传递更到位。投资方通过内控审计信息,对上市企业内控信息具有充分了解,会增强投资者信息度,从而有效把握风险评估,减少由于风险溢价形成成本变动,最终达到债务成本下降的目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企业债务成本与内控设计之间具有负向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实施内控管理会有效降低债务成本。
信息传递理论指出,上市企业如果具备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那么对于内控审计报告的披露也会更加积极。作为有效的外部监督形式,内控审计是较为有效的外部监督方式,具有独立操作性,较少受到外界因素干扰,能够使信息传递更到位。投资方通过内控审计信息,对上市企业内控信息具有充分了解,会增强投资者信息度,从而有效把握风险评估,减少由于风险溢价形成成本变动,最终达到债务成本下降的目的。
四、内控审计的调节作用
强制性内控信息披露给市场带来了增量信息,促进了股票市场和债权债务市场等的资源配置优化。而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化效应,势必会反过来激励上市公司加强自身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尤其是改善公司治理,以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上市企业决策层应当对内控评价负责,同时也决定是否对外披露内控缺陷。如果披露过程完全处于自主状态,缺乏外界监督,信息受众必然会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产生质疑。内控审计行为能够对企业内控信息披露作出有效的外部监管,企业引入内审机制,将使信息受众对企业的信息披露保持信任。同时,内审制度的实施,会减少投资方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失衡,从而对企业的权益成本形成良性影响。内控审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缺陷披露多造成的权益成本增加,主要影响有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内控审计,信息接收方会对投资方企业的内控缺陷有更多认识,这种认知会有效降低投资方风险系数,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完备的内审机制,上市企业的信息缺陷风险将转化为投资者的信心下降,所以投资方对于风险补偿成本要求会进一步增加,最终造成上市企业权益成本的增加。第二,内控审计制度能够有效提升投资方对于上市企业的财务信心,从而对于回报率要求有所下降,这样就形成了上市企业权益成本的下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内控审计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也就是说,上市企业的内控审核会加大内控信息缺陷对企业造成的成本附加影响。
上市企业决策层应当对内控评价负责,同时也决定是否对外披露内控缺陷。如果披露过程完全处于自主状态,缺乏外界监督,信息受众必然会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产生质疑。内控审计行为能够对企业内控信息披露作出有效的外部监管,企业引入内审机制,将使信息受众对企业的信息披露保持信任。同时,内审制度的实施,会减少投资方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失衡,从而对企业的权益成本形成良性影响。内控审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缺陷披露多造成的权益成本增加,主要影响有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内控审计,信息接收方会对投资方企业的内控缺陷有更多认识,这种认知会有效降低投资方风险系数,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完备的内审机制,上市企业的信息缺陷风险将转化为投资者的信心下降,所以投资方对于风险补偿成本要求会进一步增加,最终造成上市企业权益成本的增加。第二,内控审计制度能够有效提升投资方对于上市企业的财务信心,从而对于回报率要求有所下降,这样就形成了上市企业权益成本的下降。
五、结论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从上市企业、投资方和监理机构三个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上市企业应当在内部控制上加大管理力度,同时跟进内部审计控制,提升内控信息质量,尽量较少企业与投资方的信息失衡,从而提升投资方对企业的信心,通过内控信息的完善和披露,使公司有效降低权益成本。内控缺陷信息的披露,与企业的权益成本成正比例,内控信息披露不完全会造成企业权益成本的直线上升。
第二,投资者应认真判别和分析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对企业信息进行客观评价和全面理解,从而对投资回报率有客观认识。在企业内部,债务成本与审计结果两者间并不具备吗,明显的负相关联系,如果市场对企业披露的内控信息不予认可,则企业内部的审计结果不会增加投资方对于企业信息的接受度,从而获得债务成本的明显下降。
第三,监管机构在监督过程中,有权利强制执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上市企业信息的高质量披露。对于审计市场操作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治,同时加大质量监督力度,这样才能有效提升投资方对于审计结果的信任度,从而实现资本市场整体信息高度透明。这样行为也假发信息披露制度从自愿到强制的明显改变,是内控监督作用得以积极发挥。监管机构应当对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逐步扩展内部监控体系范围,同时还要将监控工作落到实处,做到长远,是资本市场意识到监管机构对于审计与信息质量的重视程度。审计质量的不断提升,以利于建立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同时对审计师的信任度也会相应提升,最终形成上市企业自主自愿型嘻嘻披露,并出具更为真实客观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能够形成披露缺陷与债务成本之间的制衡作用,但是效果不甚明显。如果上市企业没有完整的进行内控信息披露,通过审计行为企业债务成本会相应降低。如果上市企业对内控缺陷进行披露时,审计结果反而能够提升企业的债务成本,但是提升成都并不明显。
总之,内控信息披露的轻质执行制度,对上市企业的内控管理、内控体系、监督体系、成本回笼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内控信息的逐步转型,要做到稳定、谨慎,保障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完备,取得更为显著的实际效用,使资本市场的有效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篇5
一、美债危机使我国外汇储备面临缩水风险
2011年8月3日,美国参议院以74票赞成26票反对高票通过了提高国家债务上限的议案,令美国在最后时刻避免了违约风险。此议案上调美国政府债务上限2.1万亿美元,并提出10年内削减政府支出1万亿美元。虽然议案通过令全球投资者暂时松了一口气,但正如美国前审计长、智库机构“唤回美国计划”负责人华克8月4日所说,“我们还没脱离债务危机。尽管我们永远不会违约,因为我们可以印出钞票。但与此同时,利率将大幅上升,货币风险很大,随着时间的流逝,通胀风险也会越来越高。”
据美国财政部最新公开数据,截至2011年7月28日,美国公共债务已经达到14.34万亿美元,其中累计9.75万亿美元由美国国内和国外投资者持有;在9.75万亿美元的公共债务中,近一半,即4.5万亿美元被外国投资者持有;其中对策,中国无疑是这部分投资者中手笔最大的一个。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从未公布外汇储备币种及结构,但外界普遍认为中国持有的美元资产的比重应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至少占外汇储备总额的70%。试想,如果美国债务上限没有提高,美债信用评级无疑会大幅下降,债券价值的随之下降势必造成我国外汇储备的大幅缩水,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损失。这也是为什么央行行长周小川一再敦促“美国政府和国会从自身和全球利益出发,切实采取负责任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债务问题,保障美国国债投资安全和市场正常运行,维护全球投资者信心”的原因。同时,近些年来,我国外汇储备纵然增长幅度有所放缓,但总体仍保持增长态势(见表一)。
表一 中国外汇储备情况单位:10亿美元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外汇储备存量
818.9
1066.3
1528.3
1946
2399.1
2649.3
外汇储备增长幅度
30.2%
43.3%
篇6
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5、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初探
6、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
7、消费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8、商品包装物租金,押金涉税会计处理探讨
9、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10、债务重组涉税会计处理
11、论对外投资涉税会计处理
12、论企业合并与分立涉税会计处理
13、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
15、论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7、论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管
18、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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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财务内控机制的运行现状
近年来各高校都在加大财务内控制度的建设,但大多数高校的财务内控制度依然存在不健全、不严密的问题:一是内部控制环境存在局限性;二是风险评估系统不完善;三是内部控制信息不畅通;四是内部监控力度不够。
(一)财务内控制度运行的环境存在局限性
我国高校从经费筹措渠道上划分为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公办高校绝大部分采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治理机制。财务由校长主管或由副校长协管,通常校长分管财务,机构设置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譬如相当一部分高校分管财务的领导受其专业的限制,他们并不是学财务管理专业的科班出身,有些由于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或者没有从事财务工作的相关经验,往往会误解为高校财务内控是财务部门的事,思想上不引起重视,行动上就会大打折扣。还有,教学科研设备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有重叠的部分,这样的设置容易导致管理重叠,在权责的划分和执行上容易产生混乱。其次,由于历史原因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要,部分老员工和高层次人才的家属财务素质不高,致使其从事与财务相关工作效率低下,增加了高校财务内控工作的难度。再则,学校在员工绩效考评上过于重视干部业绩和教师的科研成果,没有综合考虑科研经费绩效考核等其他相关指标,容易以偏概全,同时还会导致部门和个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和忽视教学与科研质量。
(二)财务风险评估系统不完善
虽然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字《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各地方财政以及高校努力化解30%-60%不等的贷款,但银行贷款成为高校负债后,能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其存在的主要债务风险。我国高校公办学校居多,实行的是部省共建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它的管理模式和经费支出方式不像企业那样――运作不下去直接破产,如资金确实周转困难,国家还可以伸出援助之手,国家与高校在经费支持上就像“父与子”的关系一样,只因为这种管理模式的存在,就造成了部分高校领导和财务主管形成错觉:他们所做的事是为国家的,欠下的债务学校还不起理应国家来承担,因此就造成了所有高校没有不负债的。另外,国家与高校在经费支持上也像“一父多子”关系,相对个别高校而言过重的银行举债影响了其在银行中的信誉,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自身在教学科研上的进一步投入、正常基建和后勤工作的维系以及教职工的同比收入,从而严重阻碍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高校举债风险评估系统亟待完善。
(三)财务内部监控力度不够
但随着高校收入来源的复杂化,高校支出也日趋复杂。由于审计部门对经济行为多发生事后审计,很少参与事前和事中的监管,因此不易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目前审计队伍人员普遍缺编,所有收入\支出审计不太可能及时跟上,加之高校现有审计部门不独立,部分审计工作很难到位,甚至为了简化程序,省略审计环节。造成高校审计监督和评价名不副实,加上高校财务管理层存在着“重改革,轻治理”、“重分配,轻监督”等一些不正常现象,从而导致了费尽周折得来的有限办学经费的严重浪费。另外,随着高校无纸化办公的普及和数字化会计系统的应用,财会系统软件更新、删除部分信息不留蛛丝马迹,已经变得轻而易举,数字化舞弊行为很难被发现。相对于数字化会计技术的发展,高校内部财务审计手段的基本还停留在纸质文档核对上,以上因素都严重阻碍了高校财务审计的质量。
二、加强高院财务内控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高校财务内控环境建设
1.调整高校财务治理结构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广泛深入,高校办学经费投入日趋多元化,原有依法建立起来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应该发生变化。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财务治理结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治理结构,校长全面负责行政事务,并主管财务。为加强高校财务内控机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建议调整为党委和董事会共同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和校董事会平级,党委主要把握高校办学方向和党的核心领导地位、负责干部的任免,而校董事会主要负责高校行政事务的重大决策,校董事会主席通常由校党委书记兼任,成员有校长、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社会团体与校友会代表等组成。校董事会行使财务决策权,校长负责的教务委员会行使执行权,而教代会、审计和监察委员会等行使监督权。由于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受到广泛的监督并能及时反馈,从而能降低高校财务风险,改善财务治理状况。
2.推行总会计师制度
根据新的高等学校财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其职责是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组织机构为校长主管财务、总会计师协管财务、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财务。从现实需求来看,高校经过规模扩张,其财务管理工作已经扩展到教务、科技、基建、产业等部门,这样内容庞杂巨细、业务量翻番的工作再由财务部门负责,已经不很科学,另外经过规模扩展后的高校亟需提高质量,尤其办学经费的使用需要加强绩效考评、不当追责等企业化运作模式,这也要求财务管理的专业化、系统化,而施行总会计师制能够顺应这种要求。推行总会计师制,可以使财务部门专门从事预算、核算、分析、决策、跟踪分析等财务专业性强的工作。只有加强了制度建设,才能改善高校财务运行现状。
3.加强全员内控意识
高校首先应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机构,科学配备会计人员,坚决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高校定期安排财务人员出去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培养与时俱进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不断提升财会专业素养,熟练掌握国家财税法规,及时掌控高校自身的财务状况。高校除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培训学习外,财会人员也应加强自学能力,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其次,高校高层和中层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财务工作,高校各级领导要主动了解财经法规和财务内控制度。再则,高校应定期向全体员工尤其承担科研项目和教研任务的员工宣传最新的财务法律法规和宣讲违反财务纪律而触犯刑法的案例,以增强全体职工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内控意识。
(二)完善高校财务风险防范机制
1.严格执行项目借贷制度
高校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面临财务风险和债务压力。规避财务风险和缓解债务压力,首先要合理控制扩张的速度,其次要分析高校所有工程实施所需资金以及资金来源渠道和偿还方式及能力,还要严格执行一套有关贷款立项、使用、控制和评价的制度。对于举债项目事先要充分论证其可行性,进行严格评审,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避免因后期难以偿还贷款而导致学校资金运转不畅、项目停滞,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在使用贷款资金的过程中,要确保专款专用,绝不能挪作他用,及时跟踪检查和定期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避免资金的浪费,并正确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2.完善风险监控评价机制
科学合理评价高校举债项目的风险,除了通常建立的严格控制负责规模、清晰偿还能力等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外,从政府层面,也应建立外部监督机制。从银行层面,应该建立高校借贷信用评价机制。从高校自身层面,也应建立决策评价机制,严格执行追责制度。
3.建立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利用报栏、橱窗以及办公信息化等宣传场所,高校应定期向全体员工公布财务年度预算、决算以及实际收入与支出等信息,尤其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让全体员工知晓并参与管理,真正起到高校全员参与监督的作用。
(三)强化高校财务审计监督职能
1.调整高校审计、监察部门的组织结构
高校的审计、监察部门应该实行垂直领导,高校董事会下的审计、监察委员会分别归属省教育厅审计部门、省教育厅监察部门领导,高校审计、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实行委派制、流动制。其职责是代表上一级组织对高校的财务进行审计和监督。
2.加大高校外部督查力度
审计师事务所是高校以外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审计机构,通常由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独立的人员和独立进行财务活动且具有高校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组成。审计师事务所等高校外部审计机构主要由上级财政部门负责聘请,代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定期来校开展财务审计等活动,目的是增强外部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高校外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供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和审查意见,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
3.完善财务活动的审计监控过程
改革高校财务内控偏向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并重控制。事前控制首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财务活动有效开展;各机构工作人员的选任应与其职位要求相匹配,完善员工的进修、考核以及职务晋升机制,做到事前信息公开、透明,进行业务活动预算经费审计。事中控制就是要对高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经费进行审核确认,对会计信息和有价凭证等进行审查,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事后控制就是对高校业务活动、会计信息的核算进行检查评估而实行的事后监督。
4.建立强有力的问责制度
高校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为什么屡禁不止,案件时有发生,就是因为高校各级领导在财务工作中的一岗双责履行不够,的情况一直存在,出了事对领导的追责往往流于形式,很少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为规范高校财务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减少贪污舞弊行为的发生,高校就必须执行问责制度。
三、结语
本文针对我国高校财务内控环境欠好、财务风险不易控制等现状,提出党委领导下高校财务董事会制的行政决策治理结构,高校借贷由政府、银行、高校三方把关,共同防范借贷风险的评价机制,审计部门由校长直接领导、外部审计机构参与、教代会监督下的高校财务运行内外部监控机制。这样促使高校财务安全、高校运行,为高校改革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韩东.高校财务管理的创新思考[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3,(11):22-24.
[2]耿娜.我国高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方法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10.
[3]杨磊.我国公立高校财务治理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江苏科技大学,2010.
篇8
CFO承担的越来越多的董事会的责任使其有资格成为CEO,从近几年的调查来在全球知名企业中有三分之一的CEO是从CFO发展而来的,并且这个比例还在增长,如惠普公司的罗伯特伟曼(Robert Wayman)、家乐福的琼斯杜丹、毕博公司的哈里尤等(Harry You)。图1是CFO和高管团队其他人员的行为指南。
法律部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负责人
负责人 市场部负责人
计划部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
CEO/COO
计划部 财务部负责人
负责人
财务部负责人
公司所有者
CEO 投资者
董事会 债权人
法律部负责人
法律顾问
图1 CFO的十种角色
一、会计、税收政策角色
先从会计核算开始,因为这是CFO的传统职责。CFO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带领财务部门实现公司的财务目标。但是CFO不但需要会编制几套会计账簿,一套编制的目的是为纳税,一套编制的基础是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一套编制的目的是为内部决策所用,除此之外CFO还要有清晰地和税务审计师、股东和公司其他的管理人员进行沟通的能力。通常CFO和CEO一起为股东分析公司的财务业绩。
二、资本结构和成本控制角色
CFO也要负责筹募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为了企业的良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他必须计算出公司的债务权益比即公司的资本结构以此来降低公司的资金的加权平均成本,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的企业价值。企业融资最困难且最复杂的决策之一就是确定公司的资本结构,Modigliani and Miller也是因为做这个课题得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许多决策很难做出,如一个公司的债务和权益资本该如何组合,债务资本中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又如何分配战略,是否应该使用项目去融资,利率应该采用固定利率还是可变利率,债务是否应该从国外借,债务是可立即偿还的还是可转换债券,长期债务是有优先偿还权的还是仅仅持有到期的?
三、投资角色
投资决策推动公司的发展。这主要由公司的CFO和其他的管理人员尤其是相关部门的业务主管进行评估决定,投资包括合资企业的对外投资、兼并和收购,也包括公司内部的投资,如购买新的生产设备等。对这些项目的评估主要采用净现值方法(NPV),首先预测一个项目的预期自由现金流量,然后减去每年运营成本的折现值,并减去出示投资金额,由此得出的数字称为项目的净现值,净现值是对股东财富增量的估计,因此CFO必须熟悉这些计算的方法。但是他也必须知道当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税法对这个项目投资决策的影响。同时CFO也可以使用实物期权分析来评价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这与净现值相比更具有灵活性。因为净现值是有缺陷的,管理人员通常忽略当净现值为负值的时候。每一个项目的净现值通常都被低估,只是数量多少的问题。
在大多数大型且资本密集型的公司中,只有非常大的项目才会采用净现值的分析方法。其他的要么用于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等没有经济理由的分析,要么按管理层的判断进行预算。有研究发现通过专注于资本效率CFO可以减少资本支出计划的10%―25%,但这中永恒不变的是不降低对顾客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和数量。因此,资本效率的研究也是CFO的十大工作之一,CFO有效的提高了资本效率将会提升公司的价值。
四、预算和业绩评价、激励计划
绩效测量和激励设计一般由CEO和CFO负责,当然要有人力资源部主管进行汇报怎么写论文。Monitor研究发现股东的总回报与传统的每股收益或每股收益增长没有或者很少有联系。例如,1998年10月英特尔公司宣布其盈利增长了19%,但是它的股票价格却下跌了6%。为什么?经过调查发现多数人预期它的盈利将增长24%,因此,当英特尔公司的盈利没有达到这个预期值时,所以它的股票价格下跌。十大角色中的一个就是强调CFO在制定内部管理团队的业绩期望时要尽量与现实贴近。这样可以保证激励计划能得以实现。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现价值管理战略,提升经营内涵作为绩效评价的原则。CFO可通过平衡计分卡等手段进行业绩评估。业绩管理是各管理层理解与贯彻企业长期战略的重要保证,能确保各业务单元的目标与总部协调一致。
五、风险管理
CFO最重要的角色是公司的风险管理。它涵盖了一系列的风险,从外汇风险到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这对金融机构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必须要控制信用风险、利率波动的风险及其本身业务的风险。巴林银行在1994年破产时其设于香港的政府债券交易是导致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失败问题之一。风险管理是十大角色中的一个重点领域,关注风险管理,可以实现减少风险并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的价值的目标。CFO必须要转变风险管理的思维方式,选择最佳的顾问,并建立最大化的风险管理政策。
六、小结
正如我们看到的一样,现代CFO的角色是全面的,涉及到很多且一些是相当复杂的决策,它们可能是相互联系的。例如一家公司有太多的债务可能要错过一个良好的投资机会,即资本结构的决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如果公司有一个有效的套期项目,但是同样数量的债务可能不会影响投资决策。结合这些复杂的管理和会计方面的要求,通过有效的税收政策尽量减少税收是CFO的工作之一。财务部、计划部、设计部、人力资源部、法律部等的负责人向CFO汇报工作。与此同时CFO向CEO汇报工作,CFO通常是董事会成员。他还必须处理好公司与外部的关系,如审计部门、税务机关、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等。
参考文献:
[1]徐荣华,陈翠.CFO的新角色:企业的平衡师和协调专家[J].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9):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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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对于降低医院成本,提高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程序,维护医院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医院大都采用外部审计来保证审计的效果,但是基于内部审计外包中的审计合谋风险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角度来讲,内部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它可以通过全过程的参与基建项目,来评价和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搞好医院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融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下面主要从评价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来谈如何作好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
1.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审计
基建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定期对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1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现象。其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的支付;竣工的决算与竣工的审计。
1.2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经办人对于越权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1.3决策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单位是否有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审意见;单位是否对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并有完整书面记录。
1.4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1.5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1.6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2.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2.1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1.1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包括审查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完整、落实;审查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2.1.2在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是审查资金是否按照建设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用款进度同步,有无超前融资闲置资金增加成本,有无产生缺口影响工程进展。第二审查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查明有无转移、侵占、挪用资金或造成资金流失,有无银行开户过多,造成资金管理分散。
2.1.3审查资金的拨付。第一,开工预付款的支付:1.凭证是否齐全。支付申请书,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签字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2.是否有工程部门的审核意见;3.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时,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财会人员付款、入账。第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工程部门、会计部门及监理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1.凭证是否齐全。施工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医院基建部门的审核意见;3.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4.单位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严格控制“超付”。第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建设单位应予支付。支付时应审核:是否有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按审计结果核定的最后结算额。
2.2审查建设成本的核算与管理,加强控制管理,堵塞漏洞。
2.2.1审查建设总成本归集与分配程序是否恰当与合规。查明成本核算范围是否与批准概算相符,列支的依据与手续是否合规;查明有无混淆成本项目界限,混淆与其他项目的成本界限,混淆各部分分项工程成本界限,混淆资本和收益性支出界限;查明有无虚增和虚减投资完成额,有无擅自挪用预备费用,有无虚增支出,账外设账。如进行票据事前审计,将违规违纪问题消灭在萌状态;加强材料管理审计;搞好设备耗费审计。
2.2.2审查建安投资中工程款的支付、甲供料划转、价差结算与结算范围调整是否合规与合理。
2.2.3审查设备投资中货款及运杂费、采保费支付是否合规与合理、是否按设计要求。
2.2.4审查待摊投资与其他投资中建管费、培训费、征迁费、设计费、大件运输费等费用支出是否合规与合理。查明共同费用分摊是否合理、资本化时间与范围是否恰当,有无将各项非税收入挂账支用、不冲减相应的建设成本。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征迁等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其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5审查其他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核算是否恰当、完整和合规。
审查流动债权是否真实和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或者挪用资金,形成呆账损失,对于大额或账龄较长流动债权,要抽样函证是否真实;审查流动债务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列债务,将资金挂账直接支用,抽样函证大额或账龄超长流动债务是否真实。
2.2.6审查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3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为重点,减少支出,避免浪费。
2.3.1审计工程量。工程量是编制预算、决算最基本的内容,也是整个建设项目取费的基础。审计重点是注重设计要求,定期勘察现场,核对施工记录,审核虚报重报多计问题。如单层木门油漆工程量计算应该为洞口面积,而有的施工单位按照木门正反两面面积计算就错了,工程量大了两倍。所以实际勘察现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2.3.2开展工程定额使用审计。主要是审核定额套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的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与定额不相同做法的项目越来越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审计施工单位有无高套定额或重套定额的现象,定额换算是否合理准确,补充定额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如有的该套用修缮定额的却套用装饰定额或新建定额,有的该套用某一部分项目工程单价的却高套另一单价。
工程取费是否按照施工企业的性质,级别,建设项目的类别标准来确定。
2.3.3材料价格的审计,审计材料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发生价差进行调整。不仅应从资料、图纸、账目上进行审计,还应从施工现场、材料市场进行审核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2.4审查基建净收入的清算。
审查基建净收入是否合规、完整和真实,有无隐瞒或转移收入,有无扩大其他基建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基建净收入留成、上缴、冲销或核销是否合规。
2.5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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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财政基本情况
涉及调查的有6个乡镇。2008年底现有村(街)125个,总人口约1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5%,约16.2万人,乡镇财政供养人员504人,其中行政人员177人,事业人员220人,离退休人员107人。6个乡镇2007年度总收入3199万元,其中上级补助收入2860万元.占总收入的89.4%,预算外资金收入307万元,占总收入的9.6%;其它收入32万元,占总收入的l%。2007年度总支出3252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2799万元,占支出总额的86.1%,预算外支出235万元.占支出总额的7.2%,上界支出17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5.2%,其它支出48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5%。
从收支情况看,结构极为不合理,乡镇本级预算收入微不足道,为了完成任务需要和支出需求,采取收入空转、税收买入和争资跑项来弥补不足,乡镇收入中上级补助收入占绝对多数,支出中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占绝对多数。用于固定资产,特别是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基本是微乎其微。
二、当前乡镇财政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收支失衡,财政赤字比较严重
乡镇财政赤字具体表现为收入与支出的缺口。从收入方面看,中国大部分乡镇以农业为主,产业结构单一,缺乏有力的产业支撑。乡镇收入以前主要靠农业税为主,缺乏其它税源,财政收入的增长潜力微弱。自从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支柱税源,仅能依靠一些小的税种。这些税种税源零散,结构复杂,征收成本较高,征收难度较大,增长潜力微弱。并且伴随着新一轮的税费改革的深入,我国逐步取消了农村教育集资、乡统筹费等向农民征收的一些政府性基金与费用,取消了屠宰税等税种,使原本并不宽裕的财政收入更加紧张。从支出方面看,自从农业税改革后,在乡镇财权减少的同时,而乡镇的事权却在逐步加大,造成二者之间的缺口越来越大。如农村的社会保障的支出,农村医疗卫生、教育的支出,农村的公共设施的建设,都需要相配套的乡镇财政的支出。随着管理难度的加大,乡镇各级职能政府的管理支出费用也在不断增多。在财政支出逐年增多的情况下,乡镇财政收入却逐年锐减,必然造成乡镇财政赤字的加一步加大。
2、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不断积累
目前我国大多数乡镇都有着债务的包袱,这些债务大都是以前的债务积累和收支缺口越来越大所造成的。乡镇债务一般包括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两类。显性债务包括所欠上级财政部门、银行、企业及个人的贷款和其他借款;隐性债务一般包括所拖欠工资、公务费和欠付的修路修桥费用等债务。尽管部分债务是在税费改革之前形成的,但是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财政收支缺口的逐步加大及工资等管理费用的刚性约束,使原本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非但不能及时解决,反而加重了乡镇的债务负担。随着债务负担的不断加大,财政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使乡镇政府对债务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干扰了财政收支结构的规范化,阻碍了税费改革的进程。
3、乡镇机构的运行效率偏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乡镇财政处于我国财政体系中的最底层,财政的税费改革和“乡财县管乡用”模式使乡镇政府的工作量逐年增加,这要求工作向更加细致化方向发展。但是乡镇大都处于农村等艰苦地区,交通条件、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常年出现经费紧张,拖欠工资等现象,极大地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乡镇财政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加上办公自动化的缺失使乡镇机构的运行效率偏低。乡镇条件的艰苦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使乡镇财政队伍的综合素质偏低。乡镇财政开始执行以来,乡镇财政人员的年龄偏老化,年轻的高素质人才未得到及时的补充,使得人员配置不能合理地适应新时期财政的管理需要。
三、乡镇财政面临问题的对策
1、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
(1)对实行“乡财县管”或“镇财县管”的乡镇,坚持“五不变”原则。一是预算管理权不变。乡镇财政所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执行本级预算。二是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各镇所有,县财政不集中、不平调。三是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乡镇的财务审批程序按各乡镇目前实行的审批制度执行。四是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原则。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财务核算,结余归各乡镇所有。五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原则。乡镇的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2)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治理方式。一是预算共编。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二是账户统设。统一开设乡镇财政收支账户,各乡镇财政所按县财政局的批复在镇金融机构开设“国库基本结算户”、“工资专户”、“非税收支专户”等财政银行专用账户,办理乡镇财政资金的收支业务。三是集中收付。即乡镇财政税收收入全部上解县级库,纳入预算管理,乡镇收取的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直接缴入县财政专户,由县财政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支出由财政专户拨入乡镇财政收支账户,以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原则进行分配。四是采购统办。即镇采购支出凡属集中采购范围的,由镇提出计划和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交县政府采购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采购资金从“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县政府采购办或供应商。五是票据统管。即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票据由镇会计核算所到县财政局领取,发给各预算单位使用,严格实行“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票款同步、以票管收”的办法。
2、加强乡镇财务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队伍建设是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要重视乡镇财务人员队伍的建设,人事部门在对乡镇财务人员调配时要将熟悉财务知识、精通业务、素质好的人员选拔到财务工作岗位上来;为财务人员自身学习,更新知识提供机会和机制,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考试考核等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明确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建立互相制约机制,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执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4、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处罚力度。一是加大监督广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增加乡镇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把内部监督与公开曝光结合起来。二是加大监控的深度,加快建立健全乡镇领导离任交接制度,加强乡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运用,把监督与管理干部结合起来。三是纪检、监(检)察、财政、税收、审计等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合理分工、相互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和制衡机制,对于监督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对单位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罚款的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李飞 乡镇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期刊论文]-财经界(学术)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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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在国外会计学术界有着几十年的研究历史,它们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加速了公认会计原则的完善和发展。
国外学者研究认为,当财务报告被用来传递公司经营业绩的信息时,准则也就必将允许公司管理当局在财务报告中采用职业判断。同时,审计存在缺陷,盈余管理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
准则只有强调增加对外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以此牵制并规范盈余管理。但是大部分相关研究停留在学术层面,对于指导准则的制定起到的作用依然有限。当前,国外研究在理论和实际的磨合中一直致力于如何完善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来解决财务报告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冲突以及决定允许公司管理当局在编报财务报告时拥有多大程度的职业判断(尝试对盈余管理的程度予以定量的规定)。这与其发达的市场经济及证券监管现状是吻合的,也对国内研究有一定参考价值。
(二)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盈余管理的研究也在不断摸索中。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自己的特色,市场主体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依然存在一定差异,相应的债务重组准则和盈余管理的研究基础和结论也与发达国家有很多不同。
国内学者的研究普遍表明,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具有指向作用。当债务重组损益可以成为利润组成时,诱发了部分企业疯狂的重组行为,为当期产生巨大利润一举扭亏为盈;当债务重组损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时,企业又开始通过资本公积补亏等方式进行隐性盈余管理。也有学者对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提出质疑,认为应当比照坏账损失处理;并且重组损益不应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应该分期摊销。作为博弈双方,愈发复杂的规定会让盈余管理愈发隐蔽,唯一能做的是在法规和披露上双管齐下,合理疏导将盈余管理的负面影响减至最小。
当前,我国学者的规范研究依然集中在如何加快会计准则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来抑制盈余管理等方面;实证研究则致力于分析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带来的影响,以事实呼应理论提出来的担忧并找出问题成因。但在如何应对新问题的思考上研究甚少,例如针对2006债务重组准则与盈余管理,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与1998准则有惊人的相似,但下一步何去何从却鲜有人考虑,我们是否会无奈之下再次回到2001准则?在国际接轨和国内现实国情的冲撞中我们能够走多远,如何走,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启示
(一)规范公允价值评估市场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在资产价值的计量上多处用公允价值代替了原来的账面价值。并指出当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不存在活跃市场等原因而无法计量的,采用估值技术等方法确定公允价值,这就为规范公允价值评估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让评估单位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不给那些为了私利而提供违规估值服务的单位留下制度缺口;另一方面,估值单位应形成行业自律组织或充分利用现有的整合资源,规范自身言行,协调一致共同推进该行业的蓬勃发展。
(二)健全证券部门监督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现状,投资者评价一个企业运营能力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而这也是证券监督部门在评定该企业是否继续享有资源配置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当企业在经营不善又想努力保住“壳资源”时,往往会通过美化报表业绩来掩饰实际业绩的不足。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大对巨额亏损的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在其资产重组等非经常性业务的会计选择权上进行限制和规范,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避免部分公司净利润“巨荣”,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巨亏”的现象。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
作为提供鉴证业务的职业群体,注册会计师在监督企业运营情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执业水平,加强对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的审计,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来计划实施审计工作,对濒临亏损边缘的上市公司以及经营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要给予充分重视,提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减少企业的盈余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四)加强盈余管理研究,合理疏导盈余管理动机
证券监督部门行业规范要求的不断出台与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而美化业绩的考虑会使得本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变得更加具有隐蔽性。为了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学术界应及时、全面地研究盈余管理手段及应对措施,多向疏导才能使其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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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理解为,由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非总相一致,作为经济信息系统的会计,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具体而言,应以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导致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判别标准。
“实质重于形式”交易事项是审计的重点
虽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一定的作用,但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却因此增加了审计风险,因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要学会“透过现象看本清‘的能力,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经过包装或粉饰的经济业务需要会计师去识别。根据多年的经验,财务报表只是形式上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并不能保证财务报表不对使用者产生误导。过去很多实例都反映经营者常创造一些交易事项,其处理虽符合一般公认会计方法,却未能反映交易本质。如”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销售,实为融资“等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会计事项非常普遍。下面介绍两个著名的因会计处理不符”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导致审计失败的案例。
巴克雷斯建筑公司审计案例:巴克雷斯建筑公司通过在“天堂之道”的建筑项目中采用销售回租交易虚增收入。当时,会计准则中允许将会计期间的销售回租交易的总收益计入当期收入,但麦克林法官却指出,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即使符合公认会计准则,但在此也不允许。他指出:“天堂之道”的交易实质上只是巴克雷斯公司通过融资方式来完成项目的一种“技巧”手段,而不能成为企业的真正销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未能证明其已尽了应有的谨慎责任,任该公司的审计和复核的高级审计人员一直将这笔交易当作一项重要的关联公司交易来审计。该公司违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了该笔收益,而会计师没有要求其调整。
林肯存贷款信用社审计案例:在林肯存贷款信用社成百上千的房地产交易中,审查得最详尽的是发生在1987年春天的“隐形大峡谷”交易。1987年3月30日,林肯存贷款信用社将1960万美元贷给了E·C卡西尔公司。当天,卡西尔公司的所有者兼经营者卡西尔,将350万美元再贷给了维斯肯公司,这笔贷款是由卡西尔的朋友爱克思塔以其房产作抵押的。第二天,维斯肯公司用1400万美元,向林肯存贷款信用社购入亚利桑那州的一块1000英亩的尚无改良的沙质土地,这个价格几乎等于前一位独立评估师为这块土地评价价格的两倍。爱克思塔用从卡西尔公司贷来的350万美元,作为购买土地的定金,其余未支付的余额,签了无追索权票据。对此,林肯存贷款信用社报告了1110万美元利润。而这笔利润,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无论是爱克思塔,还是卡西尔,他们都不会偿还无追索权票据上的款项。类似的方法,同样用于其他几笔房地产交易中,这些交易给林肯存贷信用社带来了大笔盈利。林肯存贷款信用社违背最根本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关联企业,利用会计手段,创造出虚假利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一会计事项并未给以披露。事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林肯存贷款信用社“形式重于实质”会计处理付出了1亿美元的代价。
会计师应警惕被审计单位利用“形式重于实质”操纵利润
市场人士分析,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较大的当数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以及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通过资产重组突击利润现象,如用债务豁免、股权划转、不良资产剥离、母公司承担债务、资产置换等行为操纵利润,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准则可谓有的放矢,卡住了其中的“猫腻”。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差额收入应计入资本公积,而在此之前,债务重组收益是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交换的重组行为,新准则规定只有收到货币性资产补价时,才能将补价的一部分确认为当期收益,而原来的规定,非同类资产的换人时,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应该说,资产重组只是整合了资源,并不能产生利润,利润是一种剩余价值,债务重组溢价相当于债权人的赠与,理应计入资本公积。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事实上,会计语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居心叵测的作弊者,就是利用了这种局限性,以符合会计形式逻辑性的方法,去掩盖其经济业务做假的实质。尽管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上市公司“报表重组”现象,但作弊者仍可以人为改变交易事项的形式,规避现有准则反虚假利润的规定,绕过对其不利的规定。下面就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以及资产减值可能出现的形式与实质不符的事项作一阐述,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要注意其形式是否与实质相符,如不符,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评估审计风险,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1.债务重组中的“实质与形式不符”事项
很长一段时间,业内人士对我国上市公司借债务重组拼利润的现象只能表示无奈而不能干预,尤其是对有的债权人甘愿“吃大亏”的做法更是无能为力。新准则的出台意味着上述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将只能确认资本公积而不是利润,这使得债务公司无法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巨额账面利润,从而增加了公司业绩披露的真实性。但是,以前债务重组主要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而且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从而为上市公司创造利润。按照新准则,豁免债务不能计入当期损益。这时,上市公司可以将一些劣质资产高价转让给关联企业,从而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同时冲销对关联企业的债务。如A上市公司欠母公司1亿元,母公司准备豁免部分债务。为了达到增加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目的,母公司以51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子公司一项长期投资(账面值100万,评估值5100万元),这时上市公司就能确认5000万元的投资收益,从而绕过债务重组不能确认收益的规定。
2.非货币易中的“实质与形式不符”事项
针对名为非货币易实为非正常交易的现实,(企业会计制度)不再实施“同类非货币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易”的划分,即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不同(不能确认置换收益),而改为凡属于非货币易,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该准则也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准则没有规定补价的规模或者占总交易的比例。如果企业通过加大补价比例,同时低估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就可以产生一定数量的当期损益。这种规模的利润可能对处于亏损边缘或6%净资产收益率边缘的上市公司有一定作用。其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货币交易的方法规避本规则的规定,最新的案例就是2001年2月活力28的重组。按照以往的做法,活力28和天发集团的资产重组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加补价的方法进行,但实际上,公司出售活力28的资产和收购天发瑞奇的资产同时进行。因此,在该项交易中,资产与货币的流转机制和资产置换设有本质区别,改变的只是名义上的交易方式,但该交易已不在《非货币易》准则规范之列。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非货币交易时,一方面要关注置换事项(尤其是在关联方关系的条件下)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另一方面警惕被审计单位将一笔业务拆成两笔业务的手段,即变非货币易为货币易(并无现金流入,只是各自挂账),以达到实现置换收益的目的。对于多资产换多项资产,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换入方是否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投入资产的价值。
3.资产徐值准备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