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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健康关系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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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健康关系论文

篇1

国外休闲农业起源于19世纪,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目前在欧美、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最为盛行(方世敏),当前国外学者对休闲农业的概念、产品和功能的开发、市场研究、可持续性发展和宏观政策等方面的研究比较充分,获得较多的研究成果。国外休闲农业的具体研究成果归纳如下:

产品和功能开发研究。A.Hjalager(1996)研究认为休闲农业是在多功能农业的基础上,由农业多样化经营形成的。乡村旅游因其规模小、特色设施、环保主义而形成富有创新性的旅游产品。但其潜力还未能充分发挥。C.Hegarty(2005)在对波兰和爱尔兰作了比较研究后认为,休闲农业产业多样性决定了休闲农业发展的潜力,但其多样性则取决于区域资源及客源市场条件。麦基(N.G.McGehee,2004)认为农场主拥有土地、经济上依赖于农场经营、休闲农业深受大众欢迎,是刺激休闲农业发展的推动因素。

休闲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关于休闲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国外多数学者认为虽然有诸如物价上涨的负面影响,但乡村旅游对当地经济转型与发展起了一定推动作用。文化是休闲发展的重要内容,应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挖掘。JohnTribe(2000)认为,随着旅游规模的扩大,乡村性将受到削弱。T.J.Forsyth(1995)对泰国北部的一个小山村的研究表明:旅游业不能使最贫穷的小农户致富,但它可使那些有能力通过雇佣劳动力发展旅游业的农户增加收入,发展旅游可能使农村社会进一步贫富分化,并因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或环保意识的增强可能导致环境退化或环境改善。

宏观管理政策研究。在欧洲,政府扶持乡村旅游的措施主要是制定开发政策,提供人力、财政支持,设置专门管理、服务机构等。休闲农业产品的质量保证制度方面研究较多。英国约有10000个农场提供膳宿服务,但一半多的经营者未参加任何质量保证监督计划。AlizaFleischer(2005)对基于农业生产活动的乡村旅游企业与放弃农业生产活动的旅游企业的比较研究证实:基于农业生产活动的乡村旅游企业经营业绩更好。

休闲农业服务质量研究。当前国外学者在休闲农业的服务质量的研究文献较少。但已有的文献揭示了服务质量对休闲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Reichel(2000)则采Gronroos(1984)的观点,以技术质量及功能质量维度衡量服务质量,并参考Fleischer(1993)技术性及功能性二维度下之衡量问项,拟定休闲农业观光服务质量属性的问项;Akama&Kieti(2003)探讨肯亚国家公园野生动物狩猎旅行游客服务质量满意度,服务质量衡量维度采用了Parasuraman(1988)服务质量五维度,并参考SERVQUAL问项,以服务为导向,配合国家公园特殊性来拟定服务质量属性;Maryam(2003)则是探讨参与生态旅游之期望服务质量,经因子分析,将参与生态旅游者所期望的服务质量归纳出六项维度,分别为生态有形性、确实性、可靠性、反应性、同理心及有形性等方面,并将其命名为“ECOSERV”,为生态旅游服务质量建立了一个指向性的方向,其中生态有形性为生态旅游服务质量中最受游客重视的一个维度,游客对生态有形性的重视所表现的行为对环境是友善的、具有较小破坏的,该篇论文验证了应用服务质量于生态旅游研究的可行性。

其他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包括了地理位置、休闲农业分类等等方面。国外研究在早、中期基本局限在产业的界定和政策支持上,随着该产业的逐步成熟,研究重点偏向于具体经营的角度,主要还是围绕顾客,如何在一个新兴产业中嫁接成熟的服务理念,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从微观角度分析企业服务营销的质量问题,仅仅停留在服务质量与休闲农业的相关性分析,为对服务质量评估维度和休闲农业绩效的关系进行因果关系论证。

篇2

医患关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社会联系之中。表面上看,医患关系紧张是发生在医与患之间的,但其背后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1.制度原因是根本。“看病难,看病贵”,制度成根源。由于当前的医保制度,患者看病绝大部分报销比例较少,自付比例较高,患者把就医行为理解为消费行为,导致认识上的错误。现行的政策对于大型的综合医院给予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但医疗体制的改革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的补偿机制尚未理顺,补偿严重不足;同时大部分的医院包括基层的医疗机构都需要院方自己解决职工工资、福利等成本,以致“以药养医”和医疗服务的价格服务偏高的情况仍然存在,导致看病难、看病贵,加深了社会舆论以及老百姓对医疗行业的不满和误解。同时,医疗服务资源不足和配置不合理现象并存。

2.院方责任意识渐淡薄。医方出于生存,同时也在利益的驱动下,将医患关系物化,“开大处方”,甚至“收红包”,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责任意识淡薄。同时针对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医院未采取有利措施,对医生也疏于管理,对医护人员的医术、伦理教育欠缺。同时医院缺乏人性化施医的理念。资源出现短缺,优秀人才比例少,全科医生缺乏,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稀有,以及医疗设备的稀缺等医疗资源也成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的瓶颈。

3.医务工作者忽视了人文关怀。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能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也不能谨记人文主义的精神,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医务工作者甚至触犯法律;个别医务人员工作态度冷漠,对患者缺乏人文关怀,不能做到人性化的医疗服务,更加深了医患双方的误解和鸿沟;现行医疗服务行业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几乎没有沟通,医生为躲避责任,保护自己,采取“小病大检查”,开不必要的检查单,加深患者对医生的失望;医生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医生凭借自身在医学知识技能的优势,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此外,由于医患双方的立场不同,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沟通,也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现有的服务模式也无法得到正常沟通。

4.患方医学常识需加强。患者方面由于在医患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一直倍受同情,在提到医患矛盾时,大家的矛头首先指向了医方。所以现实中,由于患者的期望值过高,对医学的局限性不了解等将医生神化、医术神化,认为医术万能与现实产生落差,因此,产生失望等消极情绪。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的调查统计,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期望值过高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占93.8%,希望少付医疗费用的占51.5%,无理取闹的占49.5%,对治疗不满意的占37.6%。另外,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增强,更加重了医疗纠纷发生的频率。此外,现有的关于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仍有漏洞,立法不健全;社会民生问题多,高房价、难就业、收入不公平等现象,加深了矛盾激发的可能;社会新闻媒体为博取眼球,追求效益,故意挑事端,进行不实报道,以点概面,对医患紧张关系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普遍存在不理解现象等原因也成为了造成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

三、从生态文明视角探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途径

中国将严肃查处医疗卫生领域乱收费,、以医谋私、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行业纪律。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一直是一个热议话题,如何建立一种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政府、医院、医生、患者和社会的共同努力。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有很多,因此,缓解的途径也有多方面的。从生态文明视角来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途径主要有三点。

1.政府应加快相关制度建设。政府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为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要求,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根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医患关系的战略任务与重要支撑。这就要求政府对医院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保证医保制度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扩大社保基金筹资渠道,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进入医疗卫生行业,增强了公共医院的竞争力和运行资本。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鼓励社会办医。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有的放矢的办法缓解医患矛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看病难问题。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迎难而上,扭转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上不适用公益性目标的现状,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力度。积极推动医疗信息生态建设。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以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患者个人的就诊信息也能全面反映出来,有利于更准确、全面的诊断,也免去了患者各种不必要的检查,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缓解了医患矛盾,增进了医患互信,政府应该负起责任,尽快调动各相关机构、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信息生态建设。政府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找到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狠下决心,共建和谐医患关系。要畅通群众请求渠道,广开言路;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医院的医法医风;设立投诉中心,医学法律咨询中心,让患者有地方可说话;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可效仿电信公司进行打分制,督促医方的责任的担负;改变原有的评价模式,将生态环境建设、文明环境建设纳入到考核模式,调整医院的办医目标。政府要加大生态文明道理的宣传以及和谐社会目标的宣传,积极通过舆论化解医患矛盾,鼓励换位思考;引导媒体宣传医患之间美好的情感,为医护人员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提高其职业荣耀感。

篇3

关键词:肇事逃逸多重侵害致死不作为刑法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交通肇事逃逸情境下发生的多重侵害致死案件因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明而常陷刑法因果关系判断困境。司法实践在评判相关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时裁判标准不一,裁量结果各异,严重影响了个案的裁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司法实践乱局源于实务人员对肇事逃逸情境下不作为犯的刑法因果关系认知不清,混淆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应然认知与实然功能,未能立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归责立场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制目的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具体化建构。有必要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回到刑法因果关系的本源,明晰刑法因果关系的功能定位,围绕“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范逻辑,理清交通肇事逃逸致多重侵害致死情形下行为人的相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是归因与归责的融合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个实践性与价值性融合的概念,涵括了存在论层面的事实认定与规范层面的归责评判。虽先后经历了诸多学说演绎,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知依然未有定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判例颇不统一,世界各国在刑法因果关系的认知上也不尽一致,我国理论界中过于哲学化的必然与偶然传统因果关系划分也开始受到挑战,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知开启了“归因”与“归责”相对区分的新趋势,客观归责理论也开始步入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领域。[1]国内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演变说明了围绕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一切理论均为服务刑事归责而建构和发展,刑事归责的复杂化导致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多样化。随着刑事归责理论的不断演变,刑法因果关系也经历了功能性变迁,从以限制刑事归责为初衷向为刑事归责的合理性背书转向。实质上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意在弄清行为与结果之间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联,而是为了解决实际归责问题。[2]这就意味着司法实践对任何情境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建构与判断,均需结合具体的归责目的和归责逻辑而展开。

刑法因果关系围绕刑事归责而建构,服务不同情境下的刑事归责需要,其理论体系与实践功能,也必然伴随刑事归责的发展而演变,服务不断复杂化的刑事归责实践。理论界早期建构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的教义学目的在于限制归责,而非扩张刑事归责,但随着刑事归责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复杂化,刑法因果关系也日趋复杂多样,以适应不同情境下的归责背书需要。随着刑事责任的功能化转向,不作为犯成为了颇受争议的实践归责难题。该领域的刑法因果关系建构也成为了一个新的话题。既然刑法因果关系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那么在无明显的客观作为的情况下,如何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如何跨越事实基础缺乏的问题,要解决这些疑问还需回到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功能定位。从理论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传统性功能定位中走出来,以规范背后的目的之魂为指引建构归责层面的因果逻辑,在经验判断和事实认知的基础上建构符合归责需要的规范性因果关系。实际上法律在追溯事件原因时所探寻的事实,是基于实用考虑所构想的事实,是相对于法律目的而言的事实。[3]在解释不作为犯的刑法因果关系时,我们则需立足刑法条文的规制目的规范性地建构起不作为的“事实原因”以及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理论发展进程也充分体现了从“存在论”向“规范论”的规范化建构之路。为阐释不作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界先后形成了他行为说、先行行为说、他因利用说、干涉说、准因果关系说等理论,但均被认为缺乏妥当性。而后演变为抛开具体的自然或物理的因果关系,从规范意义的角度建构不作为情境下的刑法因果关系。[4]可见随着刑事归责实践需要的演变,以关系论为基础的刑法因果关系,逐渐为一种着眼于规范目的的归责原理所取代,将刑法因果关系的评价重点从结果发生的方式转移到了是否处于规范所禁止的危险范围[5]。

理论建构的目的与实践功能是一切理论创新的源泉,对不作为犯的刑法因果关系的认知也应围绕着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的实践功能演变进行思考。从终极意义上而言,刑法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为了阐释个案中刑事归責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建构,我们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其目的在于让因果关系理论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的归责需要,解决具体情境中刑法因果关系评判的恰当性,不是为了从事实层面理清特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彼此影响的因果关联,而是为将结果归属于谁提供正当理由与分析框架。这就意味着无论是理论界基于不同学说立场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完善与开拓,还是司法实务中基于不同的实践归责需要和具体案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创造性应用,都是为了让个案的归责更具合理性,更加符合民众的常识常情常理。理论发展演变与实践应用证明刑法因果关系是集实践经验与价值判断于一体的规范性概念,不是悬而未决的哲学思辨,而是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分析工具,既限制刑事归责的实践滥用,也为归责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背书。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演变看,刑法因果关系已然是归因与归责的融合,司法实践对归因的寻找,目的在于归责。在具体评判不作为犯的刑法因果关系时,需结合规范的规制目的与特定情境下事实因果关系探究的实践可行性,全面衡量不同刑法因果关系假设情境下刑事归责的可接受性,合理地建构符合归责需要的刑法因果关系逻辑。

二、多重侵害致死情境下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刑事归责基础与标准下,司法定量的客观归责意味浓厚,司法解释将入罪评价具体化和情境化,肇事逃逸行为在入罪评价和刑罚裁量中均有所涉及。而刑法因果关系归属则相对复杂,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兼具经验事实认定与规范逻辑评价,并非单纯的事实认定或规范建构。司法解释虽明确逃逸致人死亡的规范内涵和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归属原则,但要将这一规范内涵的规整范围与具体的案件事实融合,则需结合社会事实经验,充分考量逃逸规范的规制目的与实践规制价值,更多地从规范的社会功能层面考察逃逸行为(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归属之间的关联。然而部分理论界人士和司法实务人员对肇事逃逸情形适用中的刑法因果关系认知依然停留于事实的层面,司法裁判纠结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成因不明,而否认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上,有论者就主张:“逃逸”和“致人死亡”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若无证据证明死亡结果是逃逸行为所造成或介入了其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不能以逃逸致人死亡规制行为人。[6]更有论者将事实因果关系的要求阐释得更为明确,其主张: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方可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7]上述观点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境下刑法因果关系的评判偏重于事实的因果关系思考,未结合“逃逸致人死亡”的规范内涵与规制目的去阐释此种情境下的刑法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规范的刑法因果关系认知也存在偏差,部分司法实务人员忽视规范的规制目的,而纠结于具体的事实因果关系。建构具体个案的裁判规范时僵硬地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未能深入探究逃逸致人死亡规范的规制目的与规整范围,对肇事逃逸情境下多重侵害致死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简单采取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归责思路,导致“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的实践虚置。比如,在冯某肇事逃逸所致的多重侵害致死案件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认定冯某的行为系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而审理该案的区法院在裁判逻辑论证中先从宏观上肯定行为人的肇事及其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但又从具体的事实层面认为行为人的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因果性关系不具有唯一性,进而否定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8]这种事实认定存疑采取有利被告解读的处理思路实际是典型的司法妥协,未能结合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践功能和逃逸规范的规制目的判断具体案件中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再如,河南登封市法院审理申某某、万某某两次肇事逃逸的案件时,就从因果行为论的视角理解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被再次碾压死亡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9]法院论证裁判理由时将被害人能否得到及时救助的事实可能性作为评判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础,而忽视了因得不到及时救助的规范内涵。以上案例凸显了司法实践在处理多重侵害案件时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从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将被害人死亡的时间节点拟定为行为人逃逸之前,显然系典型的因果关系假定思路,缺乏规范层面的归责思考。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司法裁判从保障行为人权益的角度而言是无可厚非的,但从准确适用法律打击肇事逃逸行为,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而言,却是存在问题的。这种妥协式司法裁判不当限缩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的规整范围,大大限缩了具体个案归责中刑法因果关系存在的范围,导致立法规制的实践虚置,实际上是以司法保守之刀阉割了立法规制的适用范围。

三、多重侵害致死情境下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

多重侵害致死情境下的刑法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对其认定应围绕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性建构。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一个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实际上是为特定情境下的刑事归责需要而建构起的规范性概念,没有可实证研究分析的具体内容,本身就是法律价值判断的产物。刑法因果关系的传统分析模式则建立于实证的因果行为基础上,即使是当前因果关系的“归因”与“归责”的二元判断也是建立于事实因果关系之上。因而对不作为犯的刑法因果关系,若以不作为本身为建构前提,其刑法因果关系论证则存在无行为的原因解读悖论,无法按照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分析框架推进,只能从不作为犯的刑法规范目的出发,围绕规范的立法规制目的去建构规范规制领域内的不作为行为与相关结果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只有回到规范的保护目的论证不作为行为的实行行为性与危险性,才能解决不作为结果归属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无论是对不作为行为的“作为性建构”,还是不作为情境下的刑法因果关系评价均建构在规范性的认知基础上,而这一系列的规范基础源于具体情境依存的规制环境。刑事归责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确定的原因与结果关系,而是为了让结果的归属合理正当。不作为犯罪案件中,司法实务人员建构个案的刑法因果关系时不应试图准确探寻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何种程度的因果关联,而应努力尝试给结果归属的可接受性做论证,其对类案或具体个案中刑法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完全是基于实践规制需要的一种后果性考察,是为了将结果归属于特定的行为主体。

肇事逃逸本身就是在特定目的主导下的积极性作为,其既有内在的目的性,也有外在的行为性,对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因果关系认知应立足于不作为犯的领域去建构。结果归属合理性论证中要解释具体情境下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需结合规范的保护目的与不作为的行为性进行双重考察,理清因逃逸致人死亡规范的双重规制目的——保障法律追究与救助被害人,明确以行为人的社会角色为基础的社会风险负担。这就决定司法实践对肇事逃逸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不能离开先前的肇事行为单独进行评判。肇事逃逸是行为人在特定社会角色下的事实性作为,若离开先前的肇事行为评判这一逃逸行为,将最终的危害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则缺乏合理性与正当性。在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规范转化为具体的裁判规范时,既要考量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制逻辑与目的,也要考察具体情境下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性。适宜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制情形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只要“因逃逸”而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就可认定为符合该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10]此种理论阐释也有着地方化的实践裁判规范的印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的《关于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被害人受重伤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发生的其他车辆再次碾压致死的情形”。因而在认定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时则应立足逃逸致人死亡的规范保护目的,重点探究行为人肇事逃逸行为对刑事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在建构“肇事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时以明确的规范评判标准取代模糊的经验性认知标准,更多地进行归责合理性的后果主义考察,重点分析行为人的肇事逃逸行为是否升高了被害人被再次侵害的现实风险,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受到及时救助的权益,而非纠结于具体的事实认定中的直接因果关系不明。要将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经验认知与价值决断结合起来,不能一味地强调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践功能在于限制刑事归责,而应注重刑法因果关系为刑事归责合法性与合理性背书这一隐性功能的发挥。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毒驾在刑法中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们出行已经离不开公共交通工具,车辆是属于交通工具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车辆在众多的法律法规当中都有体现,例如说《道路安全法》、《刑法》,但是,在我们现行法律当中还存在于一个极大的隐患,比如说,酒后驾驶,早在《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已经将其正式的纳入到了刑法的惩罚范围之内,而吸毒驾驶依旧成为我们现在司法实践当中的一大难题。以下针对相关的内容进行阐述。

关键词:毒驾;刑法;立法问题

根据2018年《中国形势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吸毒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0.81%首次出现下降,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在册登记240.4万名吸毒人员,而中国实际存在的吸毒的人数更多,估计超过1000万,这样庞大吸毒群体中,这其中当然也存在着许多人驾驶机动车,这为毒驾埋下隐患,尽管刑法要保持谦抑性,但毒驾行为所存在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用刑法加以严厉的规制。

一、国外关于毒驾的规定

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很早就通过立法对毒驾行为出台了相关规定,根据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国家对毒驾做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美国法律将“吸毒后驾驶”规定在了“醉驾”的情形中,只要驾驶人存在“毒驾”的行为,不管其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都要先行羁押,随后交由刑事法庭来处理,进而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德国“刑法”在有关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与铁路、水道安全以及空中交通安全的罪名中对毒驾做出了规定。这些罪名虽然在处罚上有些不同,但相同点是,只要行为人有毒驾的行为,就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这是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在法国,毒驾是以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或者是非故意伤害生命罪来论处的,如果行为人毒驾被发现,就会被立即判以罚款与监禁,也是不考虑危害后果的有无。通过以上三个国家关于毒驾的法律规定,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点:毒驾都是被列为行为犯加以规制。这为我国将毒驾以结果犯规制转变为更严重的行为犯规制指明了方向。

二、“毒驾”入刑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毒驾行为有比较多的规定,但都比较宽泛,且处罚标准不一,彼此之间缺乏相互联系,具体来讲,我国对于毒驾的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处罚程度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二条作出规定,如果行为人吸食或者注射,就会被处以两千元罚款和十至十五日拘留,情节较轻的也要处五百元罚款或五日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服用国家禁止服用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允许驾驶机动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吸食和注射的行为人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此外,对于吸食、注射驾驶机动车被发现的,还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此类规定都只是对毒驾者申请驾驶证进行限制,或者只是处以轻微的罚款,严重的也只是处以半个月的拘留,难以形成与毒驾的危害性相适应的处罚,并且处罚标准也并不一致;第二类是《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国《刑法》对毒驾的规制体现在两个地方。第一个地方是将毒驾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相应的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二个地方是将毒驾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属于结果犯,目前《刑法》中尚无将毒驾作为行为犯处罚的规定,因此无法凸显出毒驾的社会危害性。

三、从犯罪构成分析“毒驾”入刑合理性

(一)入刑合理性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说,我们知道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我们认为毒驾行为人的主观上应是故意,且至少是间接故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后驾驶机动车辆,我们从中也能印证毒驾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至少是间接故意。一般来说,毒驾行为人对吸毒的不良作用是有认识的,行为人明知道吸毒后的毒副作用仍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或者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吸食的足以说明其至少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毒驾明知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放任不管也足以见其主观心理态度至少为间接故意。

其次,从犯罪的客觀方面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描述属于兜底条款,就是穷尽了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果要对毒驾这种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处罚的话,只能将其归入“其他危险方法”中的一种。由于使用了这样的兜底性条款,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而且法律对实施了毒驾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人进行严惩,但是毒驾与其他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主观恶性显然小了很多。因此,仅用严重的危害后果,就将主观恶性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处以相同的刑罚,这是不合理的。

综上,毒驾行为主观上至少属于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其主观上为过失,所以毒驾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从客观方面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毒驾行为时,仍存在着不确定性,主要依赖于法官的的判断而并不具有针对性。所以,毒驾行为本身不应该按照上述“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直接进行定罪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结果犯,而我们认为毒驾行为可能造成公众个体的财产或生命、健康权利伤害或者公共安全设施和社会经济重大损失的风险,而且这种危害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因此仅采用结果犯理论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并不能有效预防这种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进而造成对“毒驾”这种行为的放纵,以危险驾驶罪对毒驾行为进行规制更为合理。

(二)毒驾与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行为犯,不论是否发生了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已经部分或全部丧失驾驶能力,对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在驾驶前是明知的,即对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所以是故意犯罪。

吸毒者明知吸毒会损害其身体机能,却继续进行驾驶行为,这表明其主观恶性大,是出于故意的心态。行为人吸食后,往往产生幻觉或被麻醉,导致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减弱甚至丧失,这种状态与醉酒状态相似,吸毒驾驶行为对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当列入结果犯的范畴。综上,“毒驾”与“酒驾”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

刑法不仅惩处法益已经遭到侵害的结果犯,也规制行为犯,当危险行为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陷入危险时,就可以将其犯罪化。吸毒驾驶与酒后驾驶行为显然都属于这种情况,而酒驾已经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纳入作为行为犯的危险驾驶罪中,毒驾行为也应将其作为行为犯进行规制。由于时代的演迁,对法益的认识往往会有很大的变化,在过去,没有必要通过刑法来保护某些利益。随着人们对保护要求的提高,需要进行相应的新的刑事立法,比如以往我们没有意识到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但是现在环境资源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我们之前轻视了“毒驾”带来的社会危害,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检测到驾驶员在吸毒后驾驶车辆,仅以治安管理法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才追究其交通肇事罪,事实证明这不足以遏制毒驾行为继续蔓延,满足了刑法第二性的原则,将法益保护前移,把“毒驾”归于行为犯,对“毒驾”导致的不能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更加全面的打击。

刑法对毒驾的规定并不完善而且缺乏系统性,存在着不足,所以在刑法中对毒驾的规定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为此,课题小组建议,参考“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提高毒驾刑事责任的最低法定刑,再结合吸毒量的多少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并结合当事人意志及其它情节,将毒驾的刑事责任进一步细化。

四、毒驾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首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之中

我国现行刑法对毒驾涉及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名的成立都需要以一定的结果作为构成要件,显然与毒驾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一致,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规定,但还是没有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醉驾行为行为侵犯了同样犯罪客体,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把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符合毒驾的特征。

(二)提高毒驾刑事责任的最低法定刑

毒驾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即使毒驾行为被纳入危险驾驶罪,但毒驾的主刑只有一种拘役,显然与毒驾的严重程度不适应,对此应加入有期徒刑这一主刑种,从而形成完善了惩罚体制、也能相对增加了惩罚力度。

(三)如果我们只是设置比较单一的主刑与附加刑很难表现刑罚的灵活性,应当结合吸毒量的多少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并结合当事人意志及其它情节,将毒驾的刑事责任进一步细化才能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如果行为人的毒驾也行也符合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的,这时成立吸收犯,应根据毒驾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对行为人判处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对毒驾的规制不仅仅要从立法上进行规制,执法与司法中对毒驾的预防与控制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1)执法方面:基本上主要集中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毒驾检测的技术性问题,如检测技术范围与检测成本、了解尿液检测和唾液检测的不足、改善准确性较强的血液检查却因操作难度大很难实施的问题,因此应该推进先进检测技术的研发,积极创新快速检验技术,现阶段应该大力推进先进检验技术的发展,让更多新型快速检验技术能够在全国得到推广。

篇4

当前,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价值观、意识形态都在经历着深刻的历史性变革,高校作为教育机构中重要的一环也会随之进行转变,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高校自身的变革是面对社会变革的必然选择,变革的基本支撑点必然落在学校文化建设上。学校文化是高校的灵魂和精神内核,是教育改革的基础,学校文化的品位决定着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整体形象。同时针对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存在的各种思想上的问题而言,尤其是对生命的认识问题最为严重,这也是近些年来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基于生命成长理念的高校文化建设的相关研究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客观问题:高校文化建设现状

高校文化建设已经被很多高校提上议事日程,但在实际推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建设不协调,物质化倾向明显

学校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反复的工程,不仅涉及物质建设和精神建设等多个方面,而且涉及教师、学生、学校管理者和家长等多个社会群体。目前在高校文化建设中,存在着重“硬件”建设和轻“软件”建设的问题。

一是随着近些年来的大学扩招,国家在高校硬件教育设施投入、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设备升级换代方面做了大量的投入,校园变开阔、校舍更漂亮、设备更先进,但这些仅仅表明学校的物质条件建设越来越好,并不能表明学校越来越有文化。校园建设的盲目投入,将学校的发展肤浅地定位于物质层面的繁荣,正所谓:有高楼、有高分的学校并不一定是有文化的学校,一所学校的名气如何取决于这所学校的学校文化,而不是这所学校的高楼几何、绿化几何、标语响亮与否。

二是高校师生并没有切身参与到学校“物化”的过程中,师生普遍感觉自身与这些“物质”的生成、建设以及变化没有关系。学校文化在建设的同时,其主体教师和学生同样也应该被改造、被建设,在参与、享受“物化”建设的过程中,最终实现“人化+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1] 。

(二)理念不先进,功利化倾向明显

我国是一个有着千年考试传统的国家,高等学校虽然没有升学压力,但是却面临着生源、就业、学科建设、项目资源、考研率等各种压力,在这些现实问题面前,任何一位学校的管理者在决策时都不得不受这些指标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整体建设和规划就会偏向于这些能给高校带来实际利益的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管理者忽视了先进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和学校文化的确立;学校文化则被扭曲成了简单的“就业文化”、“高分文化”、“论文文化”等。这无形之中便忽视了学生生命成长,缺乏人文关怀,以致生活在其中的每个生命个体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合理的发展;严重的甚至导致学生心理扭曲,如由于生命教育的缺失导致学生不仅对自己生命的漠视,也直接导致了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严重者甚至是一遇到困难和挫折,便想到自杀或报复性杀人。尤其是近几年来,高校大学生由于学业、就业、感情等各种问题产生的心理压力未能及时得到排解,最终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实在是令人扼腕痛惜。

(三)内涵不丰富,躯壳化倾向明显

越来越多的高校意识到学校文化建设对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意义,这本是值得提倡的。然而,现在的学校文化建设由于受到多元文化的冲击,在多种选择中迷失了方向,进入了内涵严重缺乏,建设躯壳化的误区[2]。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重视名称,轻视内容。现如今很多学校都是大旗鼓地开展各种活动,而且不管是什么活动都冠以文化的名义,于是各式各样的文化应运而生,如所谓的名人文化,即邀请一些明星或者名人来学校讲座;所谓的廉政文化,即倡导教师和学生廉洁奉公,教师不得收受学生贵重礼物等;所谓的感恩文化,即通过千人共唱《感恩的心》来实施;所谓的国学文化,即通过背诵古诗词,开设一些国学课来实施;等等。冠以各种明目的文化在学校被大力提倡,让人目不暇接,学校注重的只是对这种文化的宣传,但是对于具体的实施步骤仍然缺乏方向性和持久性,对于文化本身的内容和价值观是否与学校文化建设的方向相一致,也缺乏深入探究。

二是重视外表,轻视内涵。部分高校将学校的文化建设付之于表象,忽视学校内部的细节建设。腹有诗书气自华,这虽是用来形容人的,但是用在学校文化建设上,也恰如其分。只注重外表建设的学校,必然会缺乏内涵,缺乏延续性和持续性。例如美国的一些大学,从外表看来非常不显眼,大门、题词和建筑物的宏伟度都不能和国内的好多学校相比。但是,学校内部的内容设计却十分新颖,每一处的设计都蕴含着知识性和教育性,这样的学校既是学习的乐园,又是亲切的家园。

三是将文化制度化。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里,制度和文化始终是一体的,彼此之间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其中文化是灵魂,制度是躯壳。制度的存在只是社会越来越复杂的产物,是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一种手段和约束力量,是人们意志的理性认识和量化行为准则,一旦确定就是“死”的,相对稳定固定,没有生命,不可能主宰灵魂。而文化是灵魂,是人类思想的根本认识以及传承的基本内容。总体说来,文化是“活的灵魂”,制度是“死的躯壳”,二者必须共存,才能保证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传承,对高校亦如此。然而,现在很多学校的文化建设却忽略了文化,只看重制度,或者将文化变成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限制了教师和学生的行为与思想,任何事情都要依赖于制度来解决,不是奖励就是惩罚,彻底地将文化变成了制度的躯壳,完全忽视了人的主体地位和文化的灵魂。

二、归因分析:高校文化建设忽视生命成长教育的原因

(一)对生命漠视

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都是基于生命的,教育因人的生命而存在,因此生命不仅是教育的基础,还使教育变得可能而且更加丰富多彩。教育应是以人为本的直面人的生命的活动,高校作为教育的关键一环,是实施生命教育的主阵地,应该以关心学生生命成长和提升学生的生命质量为宗旨[3]。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学生仅仅是学习课本知识的“机器”,教师仅仅是机器旁边的“传送带”[4]。学校的环境优美至极,教学楼高大宏伟,体育设施一应俱全,教学设备智能先进,而大学生的精神生活却没有相应的丰富,他们体会不到大学生活的快乐、幸福与无忧无虑,反而感到生命的无助和沉重。文化建设中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学生的发展,偏离了生命的基点,只强调教学生“如何生存”的本领,却忽视了对“为何而生”的思忖以及生命最本真的存在意义[5] 。

(二)对教育误解

著名教育家先生认为:“教育是帮助受教育者,使其能发挥自己的能力和完善自己的人格,为人类文化添砖加瓦;不是把受教育者造成一种特别器具,给抱有其他目的的人去应用的。”学校的主要教育目的是培养人和塑造人,相应地学校文化建设就应该是为培养人和塑造人创设环境、提供土壤并给予养分;学校的教育内容应该是以生命成长为主线,在此过程中实现知识和技能的传授。然而,在当前应试教育模式的驱使下,这一根本的教育目的在为“考试”服务的教育内容的主导下被淡化乃至遗弃。正如叶澜教授所说的:学生成为了知识的奴隶,教育中生命的本真意义被丢弃[6]。教育应该是教书育人,而不是现在普遍理解的教书,教育是使人成为“人”,是使人成为兼具知识、技能、情感、智慧和正确价值观的正常的“人”,这才应该成为建设学校文化的根本意义。

(三)对文化曲解

目前高校对学校文化建设存在一定的曲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学校文化“物质化”。将学校文化片面地理解为物质化的、看得见摸得着的硬件建设,而完全忽略教师和学生生命成长的内隐意义,若这些物化建设缺少文化内涵的构建,高校将很难走出“物质建设”的局限和恶性循环,这也正是为什么学校的“文化”丰富了,而教师和学生却感觉不到学校文化存在的真正意义。

二是将学校文化“文本化”。有的学校将学校文化曲解为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于是制定了详尽的、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这些制度和准则基本都是学校的管理者制定的,但执行者却是广大师生,由于师生并未参与制定,其认可程度自然不高,导致了这些制度成了摆设。

三是将学校文化“标语化”。学校文化的建设不能是喊几句口号,或是将学校的办学宗旨写在最醒目的教学楼的最显眼的位置。不管是口号还是标语仅仅是学校文化的表示符号而已,如果要将其称为学校文化,就必须将其内化为师生的追求,反之便不能称之为学校文化。

三、对策思考:生命成长理念在高校文化建设中的运用

(一)价值观:树立“用生命影响生命”的柔性教育理念

价值观教育应是高校文化建设的核心,它决定着学校的办学理念、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并无形之中影响着师生的工作和学习方式。在传统的学校管理文化中忽视了“人”这个教育根本的存在,学校文化成了“驭人”的文化,严重阻碍和限制了学生的生命成长和发展。每一个生命都不是单独存在的,都是与其他生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关于生命成长的教育从本质上讲,又是一种“用生命影响生命”的教育,这种教育强调把学生看作是自由、独立、鲜活的生命个体所组成的群体,并根据学生的生命特征,以促进生命发展为原则,构建符合学生基本成长规律的教育模式,促使每个生命用更加“正能量”的生命去影响身边的生命,从而开启每个生命实践、创造、发展的良性循环,最终让学校文化的建设过程成为生命与生命相互交融的过程,也是每个个体生命能动、自主发展的过程。所谓“影响”,说的是去说教化,去形式化,去生硬化,形成一种“以柔克刚”的柔性教育理念,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达到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学校必须构建全方位的基于生命成长教育理念的学校文化氛围圈,通过生命间的相互影响,为每个个体的生命成长创造向上的环境[7]。

(二)功能观:让学校每个地方都蕴含生命教育气息

从本质意义上讲,结合大学生生命成长的特点,高校的校园文化应该是以人格完善为核心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文化[8],这其实也是高校教育的基本功能。基于生命成长的教育,学校的功能应该从“维护统一秩序”向“”的方向转变,学校文化的建设方向应该从“一成不变”向“多维多变”的方向转变。学校的管理应一改传统的按部就班、整齐划一的管理方式,不再用“停留在纸面”的规章制度来维持秩序,而是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人的潜能,让学校里不管是显性的物质环境还是隐性的人文环境,都蕴含着暗示性、情境性、持久性、渗透性、愉悦性的生命教育的因素。让每天都生活在学校里的大学生,都沉浸在无形的生命教育氛围之中,使他们的情操得到陶冶,品

行得到砥砺,意志得到磨炼。

(三)关系观:创建“雷锋学校”,引领师生教学相长

提到学校,一般的模式就是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教师讲得好不好,最后考试说了算,学生学得好不好,最后直接看成绩。师生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育的品|。传统课堂里,教师成了“一言堂”,学生被抽离成了“听众”,课堂过程就是知识由教师传授给学生的单向传输过程,再无其他关系;这不仅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更是将学生的生命成长、精神健康和情感世界彻底遗忘。虽然知识的传授是学校的主要任务,但是不能是全部任务;课堂教学不能只是知识传递的过程,更是文化传承、情感熏陶、启迪学生心灵、关注生命成长的环境和途径[9]。所谓“雷锋学校”的学校文化建设就是以教师的爱心来影响学生的生命状态,以学生的爱心来影响同辈,使得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彼此互相帮助、互相促进、教学相长,同时远离劣质的、消极的生命状态,在助人为乐、友善的氛围中使学校成为师生生命成长的精神乐园、文化乐园。

学校文化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学校文化建设更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过程,涉及教育的每个环节和校园的每一处空间。积极正能量的学校文化可以使大学生完成生命的健康、全面成长,消极负能量的学校文化将会使大学生的生命成长受到遏制和压抑。生命是文化的基本载体,也是文化的创造者和继承者,因此,高校要顺应形势,将生命成长理念融入学校文化的建设过程之中,以生命成长为起始点和最终落脚点,凝聚学校文化建设力量,彰显新时期下高校办学特色,提升教育的质量和品质。

参考文献:

[1]程斯辉.学校文化建设中的“五重五轻”倾向[J].教育发

展研究,2008,(Z2).

[2]徐志勇,张东娇.学校文化认同、组织文化氛围与教师满

意度对学校效能的影响效应:基于结构方程模型(SEM)

的实证研究[J].教育学报,2011,(5).

[3]张凤i.基于学生生命成长的课堂教学研究[D].济南:

山东师范大学,2008.

[4]赵秀文.教育中的“人”何以困顿:学校文化的分析视角

田[J].教育科学研究,2010,(4).

[5]叶澜.试论当代中国学校文化建设[J].教育发展研究,

2006,(15).

[6]吴`.适宜学生生命成长的文化建设[J].中国教育学

刊,2010,(2).

[7]张宝贵.关于学校文化建设与学校发展的问题[J].教育

发展研究,2007,(11B).

篇5

改革开放的脚步已经伴随中国走了30多年。在这30年中,中国经济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体制也在探索中发展,中国处在改革又改革的环境中。国有企业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必须进行改制。由此,20多年前产权市场应运而生, 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提供了交易的平台,经历了20年的艰难探索,终于迎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产权市场发展20年里,完成各类产权交易约25万宗,成交金额超过1.5万亿元,带动或涉及资产规模超过6万亿元,为成千上万家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改制重组、资产结构调整提供了综合配套服务,涉及上百万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上万亿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20年的实践探索过程,交易方式也经历着变化,为了最大限度的挖掘国有资产的价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的探索显得十分有意义。

纵观我国对产权交易公开竞价的研究,学者们的研究的方面主要有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其他方式的区别利弊比较。公开竞价方式的优点决定了它的强大生命力,如何从立法、行政方面解决公开竞价推行中遇到的问题,是其发展的关键。应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为公开竞价发展铺平道路,本文从我国产权交易的现状出发国有资产,分析讨论公开竞价的优势,提出一些政策上的建议。

二、产权与产权交易

(一)产权的定义

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包括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产权的内容: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了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论文服务。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三)产权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产权包含三层含义:

1、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四)企业产权

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3]企业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资源,产权在交易中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但是比一般商品更加复杂,其价格的影响因素也比一般商品多。产权交易机制对产权的价格影响很大,同一产权在不同的交易机制下价格是不同的,一个好的产权交易机制的作用在于能够发现价格。为了规范企业产权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的合理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对企也产权的交易方式进行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原有产权交易方式的利弊分析

(一)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产权交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国有资产,从而完成产权交易过程的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的方式在操作上简单易行,运行成本也比拍卖转让和招投标转让方式低。基本方式是通过私下一对一的谈判,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但这种交易方式公开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暗箱操作,价格发现作用不明显,不利于最大限度挖掘国有资产的产权价值。但在实际的国有产权交易中,协议转让却是成交量最高的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的一般程序如下:

第一,填报资料,出让申请登记;第二,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的审核答复;第三,出让产权公示;第四,受让方征集及受让申请登记;第五,查询洽谈;第六,确定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第七,成交签约;第八,价款支付,产权交割;第九,成交确认;最后,变更登记。

(二)拍卖转让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传统的价格发现机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起源较早,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实践操作上容易把握。拍卖有如下几个特点:

1、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机会是均等的,拍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价高者得到拍卖标的,因而透明度高,公开性强,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规避交易风险。

2、拍卖作为特殊的买卖方式是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为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3、拍卖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拍卖的过程正是一个搜寻市场真实价值的过程。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是由各竞买人通过激烈的竞争,最终由出价最高者决定的成交价格,充分体现供求决定价格的原理,它可以真正的实现标的的物有所值,充分解决标的商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拍卖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拍卖的过程反映的是一种委托的关系,如果人与投标人或是几个投标人之间串谋,使拍卖仅存在于形式,拍卖标的只能以底价成交,而剩余的权益则被投标人或人瓜分。这样的拍卖一旦交易成功,不仅使产权所有者甚至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会扰乱市场秩序国有资产,败坏社会风气。

(三)招投标转让

招投标的转让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若干家投标单位同时投标,最后由招标人确定最佳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订立合同的过程。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招标项目和条件,向社会或几个特定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的行为。招投标的法律约束力强,招投标过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公平环境;由于竞争较为激烈,所以招标过程中有利于产权的保值增值,在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适用范围较邀请招标广泛论文服务。但是公开招标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大,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越大,耗费的时间越长,招标费用支出也越多。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不须公告,招标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因此邀请招标所需要花费的招标成本相对较低,对招投标双方来说是双赢的方式。但是邀请招标过程和结果均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操作中容易产生不法行为,因此限制了充分竞争,不利于营造健康的交易环境。

四、公开竞价转让优势分析及实现条件

(一)公开竞价转让的优势

公开竞价的转让是近几年来我国对产权交易方式的新探索,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国资委2007年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国有产权不能贱卖,要在市场中公开竞价。相对于前面三种交易方式,公开竞价的转让形式在企业产权交易中具有如下优点:

1、公开竞价彻底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避免了“地下作业”、“暗箱操作”,根除了场外交易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将国有产权交易放在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投资者公平参与,实现国有资产产权明晰,流转有序,有效地防范了国有资产流失。

2、产权所有者和市场投资者能够达到双赢,投资者可以自己分析和判断,并且比较其他投资者的出价,通过博弈,对称信息,最终成交价格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最佳价格。

3、缩短了产权交易时间,提高了效率,公开竞价方式能够形成成熟的交易程序,竞价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标的的不同灵活运用,国内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操作企业转制出售过程中,已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竞价方式国有资产,主要有“评审法”、“一次报价法”、“限次报价法”、“不限次报价法”或“电子报价法”。这些方式适应了产权交易的特点和要求,以快捷的方式寻找到适当的价格和受让人。

4、降低了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成本,公开竞价虽形式上类似于拍卖,但是却不用支付拥金,只用支会少量的手续费(一般约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一),相对于高昂的拍卖拥金来说,这是一大笔成本的节约,这些节约的成本扩大了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的资金来源,保障了国有资产收益的提高。

5、充分发挥市场发现和公平确定价格的功能,市场化程度高,有效的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产权交易通过公开竞价转让,规范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和服务质量,充分体现了“三公一诚”的原则,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扩大了交易市场,竞买人通过平等、公平的竞争,最终形成交易价格,充分体现了价值规律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

(二)我国已具备实行公开竞价的条件

从1988 年5 月湖北武汉成立第一家企业产权交易所至今,我国的产权市场已经在实践中走过了20 年的风雨历程,产权市场的高速发展,为产权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从政策方面和实践方面来看,我国已具备了实行公开竞价的条件。

政策方面:国资委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竞价交易方式。这对产权交易公开竞价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政策上的支持。

实践方面:近年来,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交易所的发展,交易过程的不断完善,为公开竞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借助产权市场的力量,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建立一套“阳光”、“透明”的价格发现机制具有实践上的需求性和紧迫性。

(三)国外产权交易方式的主要内容与借鉴

根据资产的存在形式,资本市场可以划分为证券资本市场和非证券资本市场。证券资本市场是指证券化的产权交易场所,主要指股票市场。按照不同市场上市标准的高低,可以依次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非证券资本市场指资产尚未实现单元化、证券化的企业进行整体性产权交易的场所,它与证券资本市场最大的区别在于存在非标准化的产权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竞价交易、招标转让、合作开发等等。

我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就是非证券资本市场的有形场所,这种交易市场是中国特殊经济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是基于中国国有企业多,非上市公司多的国情而建立起来的,但是从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来看,主要还是采取的证券资本市场的模式。从本质上讲,中国目前的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都是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就是为产权交易提供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国有资产,虽然我们把它归为非证券资本市场,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存在类似的有形市场。由于经济严格按照市场方式运作、产权关系明晰、有关法律体系完备、中介机构发达以及信息渠道畅通,西方发达国家的产权转让都是在无形市场中自发进行,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非证券资本市场采用的都是无形市场的形式。笔者认为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建立中国特色的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方式,而不能机械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世界的大资本市场来说,中国产权市场可以说是刚刚走步,中国的产权市场可以说是一个过渡性的市场,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较为健全条件下的产权交易是中国发展的方向,但是必须经过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五、公开竞价机制在推行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公开竞价的交易机制有在产权交易中有着它的魅力和优势,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产权交易公开竞价机制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只能单纯地以合同来约束。此外,产权市场的统一化程度不够,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都制约着公开竞价机制的发展。笔者认为要发挥公开竞价机制的作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论文服务。

(一)资产评估问题

要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完善的公开竞价机制,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化的资产评估体系。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资产评估是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环节,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是对国有资产作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评估过程从评估方法的选择到评估机构的选择都遵循一定的原则。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更多地考虑到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真正表现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应落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优胜劣汰”,选择那些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中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对选择评估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估目的是否明确、评估基准日是否适当、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过程是否规范、评估结论是否合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要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合理的判断。

(二)市场规范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产权交易在交易规则内部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与探索,规范化程度日益提高,但是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主要是为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产权交易机构繁多,产权市场区域分割较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最多时高达270多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实施以来,国资委把推进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整合作为贯彻落实“进场交易”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一项重要内容,出台了《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地方国资委通过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国有资产,促进市场资源整合,规划发展当地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合并、省市共建、异地联建、异地委托等方式,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了整合,初步发挥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资源优势。截至目前,各省级国资委共选择确定交易机构64家,产权交易机构整合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仍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所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打破地方政府管理的现行制度安排,是形成统一、规范的产权市场的关键环节,也是建立完善的产权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产权市场的监管机构和相关监管法案,进而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以改变目前各地产权市场监管机构设置不统一,制度不健全,责任和权利不明确造成的产权市场监管缺失的状况。

(三)法律法规制度环境问题

尽管公开竞价的转让机制相对于传统的转让方式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公开竞价的法律规范性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分别为拍卖和招投标转让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开竞价却没有相关法律保驾护航,一旦产生纠纷,找不到法律依据可以遵循。目前,全国各地已经相继出台了公开竞价的交易办法,但统一性差,并且约束范围公限于当地的产权交易。国家应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规文件,通过制定法规,明确各种交易方式含义和适用范围做到标准统一、口径一致,产权的公开竞价作为一种新的方式进入市场必须有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作保障。

参考文献

[1]美国资本市场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借鉴sina.net

[2]郑康营.产权市场二十年的启示[J]产权导刊 2008-6 59-60

[3]符绍强.国有产权交易博弈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131-134

[4]史学儒.几种产权交易方式利弊谈[J]产权导刊 2008-6 67-69

[5]步艳红.产权、拍卖与并购—企业产权交易中的拍卖机制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M]200622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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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行为理论研究的新发展

目前,对组织行为理论的研究呈现多学科交叉态势,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运用不同研究视角在广度和深度上丰富和发展了组织行为理论。

1.在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中,人被抽象为“智慧人”的理性面孔(埃德加·莫兰,1972)。效率概念是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认为在既定物质技术关系的约束条件下企业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但现实中存在的明显事实是,由于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的不一致,员工并不一定总是尽心尽力地工作,企业的成本也并非总是最小化,总还存在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增加的产出。这就说明存在着与配置效率不同的效率问题,即非效率问题。哈维·莱宾斯坦提出X效率理论,指出X效率理论实际上是指一种与组织或动机有关的效率;该理论从个人行为受到从表面看互相冲突的两种倾向影响,每种倾向都会导致不同行为模式和对环境的反应。

2、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Albert Bandura)的三方互惠决定因果模型对人性作了全新的论释。他摒弃了心理动力学和心理特质论的内因决定论和传统行为主义的外因决定思想,对个体的行为、认知与主体因素、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更为辩证和完善的分析;强调主体因素对人类行为的获得与表现和对人性潜能发挥的决定性。通过建立三方互惠决定因果模型阐明了三者之间的动态决定关系,为进一步研究如何促使个体行为方向与组织目标发展方向的趋同奠定理论基础。

3.新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Mark E Granovetter)对当代组织行为理论研究有较大的影响。他发展了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 )的“经济镶嵌社会”概念,从嵌人性(embeddedness )、社会网络( social network )、组织制度(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s)等三个角度分析了现代组织中社会情感联系、信任、人际网络等问题,增加了组织行为理论新的研究维度和研究命题。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运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对格兰诺维特提出的组织信任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在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风险角度对信任的内涵及类型作了新的界定,并通过建立模型对各种信任类型作了深刻分析。

4.社会资本理论(Social Capital Theory)的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为学者广泛重视。“社会资本”概念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詹姆斯·科尔曼、罗伯特·普特南等人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传播。按照韦恩·贝克的解释,社会资本主要是指人际和企业关系网络中以及通过该社会关系网络所能获得的各种资源,包括信息、构思、线索、商业契机、金融资本、权利与影响、情感支持,甚至还有良好的祝愿、信任与合作。

二、组织行为理论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

1.人性研究的渊源及发展。

“有了人,我们便开始了历史。”(恩格斯语)但是,人类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我们是什么,存在于世界中的人类意味着什么”(埃德加·莫兰,1972)的争议。对人类自身本性的理解和研究,用法国当代著名思想家埃德加·莫兰的话来说还是一种贫乏的认识、封闭的范式。从普罗泰戈拉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开始,到中国儒家“人之初,性本善”的性善论、基督教的原罪说、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理论、马斯洛的“需求塔”理论等,各种人性理论层出不穷,直至今日,人性问题仍促使人们不断去探索、解析。休漠认为,“人性”是一切科学的基础,一切科学都离不开以“人性”作为对象。人们希望通过对’‘人是什么”—人性、人的本质的解剖,通过对人的理解来寻求一种核心的价值观念,并通过这种核心价值观念的确立,从而为实践活动确定合理的方式,再通过这种合理的方式来达到最佳效果。

早期对人的思考囿于人类自身力量的脆弱和外部世界的强大,认为人是缺乏独立性的。在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人的力量的强大,资产阶级思想家破除了上帝的神秘色彩,确立了理性权威。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古典哲学则把这种理性权威推向极至。然而,人类进人20世纪后,理性至高无上的地位开始受到动摇。人们开始感到,运用理性的创造活动并不总是给人类带来正效益。“上帝死了!”—尼采向人类发出这样的呼喊。“上帝死了!”代表现代人一种普遍心态,它是人们对传统价值观和普遍的道德规范失去信心、对个体命运和前途感到担忧的表现,它是对理性至上主义的彻底反叛,它也是现代人绝望心态的表达。“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语),“人类根本无幸福可言,理性越发达,痛苦愈深,博爱、平等均是空谈”,真正的人生都被人为的而非自然的力量所操纵和支配,人类的目的性不见了,人应该更多的是依靠感觉行事而不是靠理性。社会转型带来的道德缺失、精神“断乳”和无所适从迫使人们去重新思考支撑人类社会发展的深层文化价值观,“实现人的革命”、“重视主体间性”、“人类终极关怀”、“重建人类精神家园”,反映了人类为探寻人类未来发展所作的种种努力。

另一方面,理论家对人性的理解不仅决定他们的研究内容,也决定了他们的研究方法(班杜拉,2001)。康德认为,一个现代人应该是“由自身定义的”自我,他或她通过自我发展而发现和开掘自己的真正“人性”;这个命题宣布,人应该从自身而不是从任何其他的渊源寻求生命的神圣,从而为个人的理性主题奠定哲学基础;在这个原则下,组织中个体有意识、有目的的理性行为被视为理论分析的最终基础,而社会组织则被视为一种无数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无意识的产物。亚当·斯密在其巨著《国富论》中阐述了理性行为人在“看不见的手”( invisible hand)的指引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非出于本意发展的却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亚当·斯密赋予理性行为人以新的名称—经济人,并为后人所继承,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假设前提之一。伟大的管理实践者、古典管理学家、科学管理之父泰勒继承了这种人性假设,并采用了物理学最常用的方法—隔离法,通过一系列假定,排除一切干扰,把个人从社会中抽象出来,得到一个“理想类型”( ideal type)的“经济人”。尽管泰勒的管理思想强调劳资合作、雇员和雇主利益的一致性,但是,在实践中严格科学的定量定性管理常常是冲突无法调和的根源。 基于此,埃德加·莫兰提出应该停止将人简化为“工匠”(“制造工具的人”的技术性面孔)和“智者”(“智慧人”的理性面孔)。“应该在人类的面孔上也看到神话、节庆、舞蹈、歌唱、痴迷、爱情、死亡、放纵、战争等。不应该把感情性、神经症、无序、随即变化作为‘噪音’、残渣、废料抛弃。”理解人性应该“超越对生活狭隘和封闭的理解(生物学主义),超越对人的岛民和超自然主义的理解(人类主义),超越出无视生活和个人的概念(社会学主义)”,“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学的整体”。

班杜拉的研究揭示了人的本性是主体因素、行为和环境三者动态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类行为是自我系统和外界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人类行为又分别影响外界环境和自我信念。一方面,个体的期待、信念、目标、意象、情绪等主体因素影响或决定他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为的内部反馈和外部结果反过来决定他的思想信念和情感反应。同样,在行动与环境的相互决定中,虽然环境状况作为行为的对象或现实条件决定着行为的方向和程度,但行为也改变着环境,以适应人的需要。三方互惠决定论包含着对人性的理解,即人一方面是自己的主人,人生意义取决于个体的把握,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环境条件的制约而不是无限自由的。

2.组织嵌人、社会资本及社会关系网络研究。

社会资本理论的发展,反映了人们对人性的重新认识。芝加哥大学心理学家米哈利·切克斯赞米哈利经过长达25年的研究发现,决定快乐的秘密在于有意义的工作和人际关系质量。心理学的“新关系论”认为生命的动力在于“参与”,即,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成长和发展。一个人拥有完善的关系网络就会拥有一个健康的身心。管理者必须刺激员工的动机,发展他们的能力,赋予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其自发地完成工作。在信息时代,人际关系网络因为企业与顾客间、企业与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员工间的自发合作而变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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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者身体的活力

马歇尔认为,物质财富的生产取决于工业效率,而身体的活力即强健的体格、坚强的意志、旺盛的精力是工业效率的基础,是一切进步的源泉。他说:“我们必须考虑身体的、精神的和道德的健康与强壮所依靠的种种条件。这些条件是工业效率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生产要看工业效率而定;……在许多职业中,工业效率,除了身体的活力———这就是筋肉的强壮、健全的体格和奋发有为的习惯———之外,不需要什么其他东西。……这种人的坚强、这种决心、精力和自制力,简言之,这种‘活力’,是一切进步的源泉:它在伟大的事业中,伟大的思想中,以及对于真正的宗教情感的能力中表现出来。”[1](P212-213)他认为,决定体力和活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生活必需品

马歇尔认为,生活必需品的第一样就是食物,食物的烹调是否适当关系很大。烹调不当,会使食物的营养受到损失,或者营养难以吸收,甚至食物中毒。营养过剩、不足或不平衡都会危及人的活力。在马歇尔生活时代的英国,食物缺乏导致身体普遍衰弱,体弱多病是工业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适度的休息和娱乐也是一种生活必需品。休息与食物、衣着等其他物质的必需品一样,都是人们保持旺盛的活力所必需的。马歇尔指出,维持效率的生活必需品因工作的性质而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曾几何时,手机还是身份的象征,现在的城里人可以说人手一部手机。在当今信息时代,一台高档笔记本电脑对普通员工而言还是奢侈品,但对高级管理和研究人员来说则是必需品,没有它工作效率会大大降低。所以马歇尔说:“高工资不仅能提高工资领受者的效率,而且能提高他们子孙的效率,……即报酬优厚的劳动一般地是有效率的劳动,因此,不是昂贵的劳动。”[2](P184)

(二)希望、自由、变化

马歇尔认为,希望、自由和变化三个因素与人的活力密切相关。有希望才有进取的动力,有自由才有创造力。他把自由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受外界约束的自由”,一种是“由自制力而来的较高的自由”,后一种自由对于高级的工作更为重要。希望与自由使人乐于工作,有助于发挥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变化才有生机,呆板的、单调的生活会损害人的进取精神,以至于破坏身体的活力。亚当·斯密在论及变化与活力的关系时说:“大多数人的智力,必然由他们的日常活动发展起来。终生从事简单操作的人……没有机会运用自己的智力……他的迟钝和无知就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他的呆板的、单调的生活自然损害了他的进取精神……他甚至破坏了他的身体的活力”。[3](P401)

(三)生活环境

马歇尔对生活环境与健康的关系论述较多,他重点从城市与农村生活环境差别的角度,分析了污染严重、拥挤不堪的城市环境对活力的消极影响。他说:“新鲜空气和阳光的缺乏,各种年龄的人和儿童游戏所需要的室外休息处的缺乏,耗尽那些不断流入大城市的最优秀的英国人的精力。”[2](P316)因此,马歇尔主张,在大城市中设立公园和运动场,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通过发展交通运输等措施,加快企业和工人向郊外迁移,使人们能够亲近大自然,享受清新的空气和明媚的阳光,从而提高人们的活力。

二、生产者的能力

马歇尔认为,知识也是资本,知识是最有力的生产动力。投资于教育是否明智,不能单以其直接结果来衡量。“一个伟大的工业天才的经济价值,足以抵偿整个城市的教育费用;因为,像白塞麦的主要发明那样的一种新思想之能增加英国的生产力,等于十万人的劳动那样多。”[1](P233)

但知识不等于能力,所以马歇尔强调了能力。他批评以往的经济学家太不考虑这一事实:人类的才能与其他任何种类的资本,同样都是重要的生产手段。他特别强调了企业管理才能,他说:“私人企业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权衡任何方针的得失和鉴别它们真正相对重要性的那种能力。由于实践和天才而学会使各种因素各得其所的人,业已获得致富之道;我们生产力的效率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许多能干的人,他们孜孜不倦地致力于获得这种企业才能。”[2](P168)

影响能力的主要因素是教育。他把教育分为普通学校教育和工业教育两大类。普通学校教育重在培养人的综合素质,为人们在以后的专业性工作中发挥潜能、自我发展打好基础。他强调:“教育必须更加普及。学校教师必须懂得他的主要任务不是传授知识,因为几先令买来的报刊上的知识一个人的头脑就容纳不了。他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个性、能力和才干。为高级工业而设的工业教育,应像普通教育那样,不断以发展才能为目的。它应当与完善的普通教育建立在同一的基础上,但应进一步详细制订出特殊的学科,以利于特殊的行业。”[1](P227)

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三、分工协作

亚当·斯密认为分工能够提高生产效率,他说:“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有了分工,同数劳动者就能完成比过去多得多的工作量”。[4](P5、8)但是,马歇尔指出,分工不是越细越好“在低级工作上,极端专门化能增大效率,而在高级工作上,则不尽然。在最高级的工作部门中应当实行专业化到什么程度,是一个困难而未解决的问题。在科学研究中以下一点似乎是一个正确的法则:研究的范围在青年时代应当广泛,而随着年事日增,就应当逐渐缩小。”[1](P267-268)虽然工作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但其意思是正确的。马歇尔举了两个医师的例子,说明研究范围较广的医师比专门研究一种疾病的医师高明:一个医师总是专门研究某一种疾病,而另一个医师依靠广泛的经验来研究这种疾病与一般健康的关系,然后集中于这种疾病的研究。尽管前者很专,但他对于这种疾病的见解不如后者高明。许多疾病具有相似的症状,仅研究一种疾病显然难以做到精确诊断。

马歇尔的理论虽然产生于19世纪末,但在今天看来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饮食要科学,劳逸要结合,节俭要有度

我国有句谚语说“病从口入”。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的“维多利亚宣言”提出健康四大基石,第一个就是要合理膳食。日本人均年劳动时间比德国多547个小时,比法国多542个小时,但日本却是世界上第一高寿国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日本非常重视饮食科学。1947年日本颁布了《营养师法》,1952年颁布了《营养改善法》,规定凡能容纳100人用餐的食堂,至少要配备一名营养师,日本的营养师与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300。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营养不足的现象大大减少,但营养过剩问题日趋严重,肥胖人口迅速增加。我国有两亿人超重,7000万胖子。肥胖会导致少儿智力偏低,是诱发动脉硬化、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疾病的最危险因素,肥胖已经成为世界性四大医学问题之一。导致肥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运动。提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适当的休息和运动是必要的,过度劳作、烦恼忧虑、精神紧张有损于人的健康和活力,使人的工作效率降低。

节俭是我们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美德,但是节俭要有度,节俭不等于吝啬。有一个公司的员工说计算机运行速度太慢,要求提高配置。总经理批复:半小时以内能够开机就不必升级。这位老总只知道升级配置需要花钱,而不知道时间就是金钱。这样的老总将会象286一样,很快就会被时代所淘汰。

(二)要开创一种开放型的文化环境

作为领导,要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任人唯贤,让员工感到只要努力工作,就会有升迁和提薪的希望;要学会放权,用人不疑,要放手让下属大胆干,不要象婆婆管小媳妇似的,事事过问,事必躬亲;要从善如流,学会善待不同的声音,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革故鼎新。古人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工作、地点和个人接触事物的变化,能够带来新的思想,鼓励一种“神圣的不满”,使人富有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束缚于既定框框之内,没有自由,就很难有创新。熊比特认为,经济增长不等于经济发展,创新才是发展的本质。

(三)要加强环境保护

马歇尔早就强调了环境污染对人的健康与活力的消极影响,但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现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难题。马歇尔提出通过发展交通运输等措施,加快企业和工人向郊外迁移,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从而提高人们的活力。企业外迁要占用大量耕地,我国虽然地大,但人更多,人均土地很少,改善生活环境不能靠企业外迁,而是要靠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污染,加强污染治理。马歇尔的在大城市中设立公园和运动场的建议值得考虑,更重要的是要在现在的基础上提高绿化率,专用运动场公共化,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维护人们的健康与活力。

(四)要加快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改革

知识使人们能够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以满足自身的需要。知识作为一种非实体性生产要素,其重要性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增加。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重要已成为人之共识。人们上班忙工作,下班忙充电,各种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人预言,资本时代行将过去,知本时代指日可待。无论资本时代还是知本时代,都是能者统治的时代。能力源于知识,知识的综合运用表现为能力。知识的获取是一个过程,灵活运用知识以提高工作能力是学习的目的。我国的教育在传授知识方面已经做得很好,但应试教育导致的高分低能现象依然严重。当务之急是加快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改革,从注重传授知识向全面培养能力转变。

(五)专业不可太专

分工虽然提高了效率,但也潜藏着危机。工人一旦失业,就难以找到曾经从事的工种,不得已进入一个新的行业,工作效率也不会高,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尤其如此。另有一些人具有特殊的天赋,只适合于特定的行业,若使他做其他工作,则难以发挥其特长,工作效率低下,造成人力资源浪费。这就需要政府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步伐,来减少结构性失业和结构性人才浪费。

有些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不分专业,学生能够打下广泛而深厚的基础,对以后的工作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而且学生有时间对各个专业进行了解,进而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适合自己的专业,避免了因为不了解,选错专业而留下终生遗憾。而有些大学在学生入学以前就已经分了专业,学生知识面很窄,就业面也就窄,难以找到对口的工作,对专业相近的工作也难以胜任。在学科交叉发展的今天,专业太专,知识面狭窄,科学研究很难出新的成果。

【参考文献】

[1]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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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是1980年由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共同出版的文件《世界自然保护策略: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生存资源保护》中第一次出现的。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明确指出,环境问题只有在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之中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该报告首次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由西方学者首先提出的,到90年代初成为全球范围的共识,中国学者也在这一时期引进和接受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理论从西方国家传入中国,中国学者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理论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地引进吸收、创新与本土化、再引进吸收、再创新与本土化的过程。

中国传统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中国自古有之。志文、史文山(2002)提出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天人之辩”就是一场关于如何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争。孙文学(2001)提出先哲老子主张顺应、尊重自然规律,与大自然和谐共处的“道法自然”思想,对当代可持续发展思想来说,包含着深刻和丰富的营养。高中华、李颖(2003)提出中和思想,作为中国古人调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及自身内部各种矛盾关系的高级哲理,与可持续发展有共同的哲学根据,与可持续发展所揭示的动态平衡与协调发展不谋而合。王圣云、张瑞芳(2005)分析了《周易》中蕴含着朴素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包括《周易》的环境观、以“生生不息变易观”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内核、可持续发展模式等思想精华。冯华(2002)论述了中国古代社会从采集和狩猎的生产方式向农耕和畜牧转化的先秦时期,人类第一次遇到了人口、资源和生产、消费的矛盾冲突,因此,产生了保护生物资源以便持续利用的思想,人口与土地等资源相协调、与生产相适应的思想,以及生财和节用并重的生产和消费思想,虽然还不是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理论,但它可以说是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思想。王芳(2006)在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中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和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文化中有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思想的阐释分析,挖掘出中华传统文化与可持续发展具有继承性的相关内容,从而在传统文化的角度为科学发展观中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贵的原则和精神。占毅(2004)认为我国古代先哲们提出的朴素系统思想,与现代系统论有许多相似之处。可持续发展观是基于现代系统论解决环境问题而提出来的,二者的契合点就是系统的整体观、协同观。陈秋南等(2003)认为“天人合一”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和核心所在,是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一。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处理好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合理开发资源,掌握适度发展的原则,使得人类与整个自然和谐相处,相互依存。彭飞(2001)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动力、方式、调控四个方面,分析“天人合一”观巨大的道德指导价值,并从儒家的“天人合一”观出发,对可持续发展的四个方面进行新的思考和定位。马志生(2000)分析和批判继承中国古代天人价值观,对于推动我国社会全面进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叶文虎等(1999)认为中国古代的天人关系论能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必要的伦理学基础,并在中国传统哲学“天人合一”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的价值、人在世界中的地位、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论观点,这对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中国学者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研究

刘培哲(1994)定义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能动地调控“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和提高生活质量。国家计委、国家科委1994年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意见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路子愚(1995)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是指“伴随着人类需求的增加,人类资源利用持续圈要不断扩大,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人类持续圈总能维持在比资源利用持续圈小的程度。同时,在当今需求圈增长的过程中,要为未来的持续圈的增长留出余地。比如保护生物物种,以便使未来持续圈能够扩大。”叶文虎和栾胜基(1996)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不断提高人群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或国家的人群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贾华强(1996)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人类社会的运行中,无论现今还是未来,都能够保持社会进步、体制优化、人与自然相互交融的这种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王军(1997)在博士论文中明确指出:“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持续、经济持续和社会持续,它们之间互相关联而不可分割。……生态持续是基础,经济持续是手段,社会持续是目的。人类共同追求的应该是“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刘思华(1997)从经济学角度作了分析,指出可持续发展经济必须以生态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郑易生和钱薏红(1998)提出:可持续发展是从环境和自然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关注长期承载力。尹继佐(1998)指出,可持续发展起源于环境保护问题,但作为指导人类走向21世纪的发展理论,它已超越了单纯的环境保护,将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可持续发展涉及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要求人类在发展中讲求经济效率、关注生态和谐和追求社会公平,最终达到人的全面发展。黄顺基、吕永龙(1999)认为,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方面:系统内部的持续能力和环境的持续能力。系统内部的持续能力,是指建构一个既有利于经济有效增长,又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的分享经济增长好处的体制;环境的持续发展,是指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能力,要求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不仅要从当代人和未来人的需要出发,更要从环境资源的供给能力出发,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容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滕藤(2001)定义总结如下:“可持续发展是为使全人类能够在地球上永久生存和发展下去,而自觉形成的以人为主体,以生态、环境、资源为基础,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以全体参与和科技进步为保证,以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实现代际之间和同代人之间相公平、人与自然相协调的一种发展道路”。冯华(2004)给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可持续发展是为使全人类能够在地球上永久生存和发展下去,而自觉形成的以人为主体,以人口、资源、生态、环境为基础,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为保证,以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实现代际之间和同代人之间相公平、人与自然相协调的人类发展道路和模式。”

中国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评价依据和测度的标准。叶文虎、唐剑武(1995)认为,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描述性指标与评估性指标。描述性指标是分别 表示资源、经济、社会与环境四大系统的发展状况的指标;评估性指标是评估资源、经济、社会与环境四大系统相互联系与协调度的指标。“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课题组”(1997)建立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分为两部分:第一描述性菜单式指标体系,以基础性指标为主,按照一定的体系汇集了以往各项统计指标中能为之所用的各项指标。第二评价性指标,以相对指标为主,主要是对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评价。姜晓秋、马廷玉(1997)采用3个层次、6个系统、70个左右指标构成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陈迎(1997)建立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分为经济、社会、资源三大子系统。目前在国内影响最大的是中国科学院的指标体系。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3)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学方向,在世界上独立地设计了一套“五级叠加,逐层收敛,规范权重,统一排序”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依照人口、资源、环境、经济、技术、管理相协调的基本原理,对有关要素进行了外部关联及内部自治的逻辑分析,并针对中国的发展特点和评判需要,把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分为总体层、系统层、状态层、变量层和要素层五个等级。

中国特色可持续发展模式研究

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实现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围绕发展模式。梁言顺(1999)提出了低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他具体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两循环标准和三增长模式,可持续发展的两循环标准:一是实现自然资源的循环使用和循环替代,二是实现生态环境的循环净化。可持续发展的三增长模式即经济低代价增长;人口适度零增长;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扩大增长。张孝德、钱书法等(2001)主张建立成本内化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中国建立“成本内化”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就是将资源、环境要素纳入整个经济系统要素前提下,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在人与自然制衡统一生态观的指导之下,以技术和知识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产业结构、居住方式、生活方式、经济形态等为内容,将原工业经济系统运行中形成的外部成本予以“内化”,使生产力在一个更加经济的模式中持续发展。楮大建(2000)、王金南(2002)、解振华(2003)等人主张循环经济模式。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环境方面表现为污染低排放,甚至零污染零排放。循环经济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复旦大学焦必方(2001)主张环保型经济增长模式。在中国可持续发展实施中要选择环保型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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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占毅.从我国古代系统思想看现代可持续发展观[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4 (4)

8.陈秋南,何跃,张永兴,任泊帜.浅谈“天人合一”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观[J].高等建筑教育,2003 (1)

9.彭飞.儒家“天人合一”观:构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源泉[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 (3)

10.马志生.中国古代人与自然关系理论与可续发展[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0(1)

11.叶文虎,陈剑澜,邓文碧.中国传统的天人关系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学基础[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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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贾华强.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导论[M].知识出版社,1996

14.王军.可持续发展[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

15. 郑易生、钱薏红.深度忧患[M].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

篇9

如果把EDI的研究归结为电子商务应用的初级阶段的话,那么根据对美国ASP+BSP、荷兰SDOS、美国博士论文库、我国CNKI数据库、我国优秀硕博论文库等数字论文库的检索,发现在电子商务产生的价值和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中,最早的研究文献始于1999年,而且定性研究的文献居多,但也有一定数量的定量分析。就研究的角度而言,定量研究文献可以分为四类:(1)分析电子商务活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2)分析资源和能力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绩效的影响;(3)分析电子商务应用驱动因素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绩效的影响;(4)分析战略联盟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绩效的影响。对应的研究方法一般采用大样本数据调研和统计分析的方法,也有采用系统仿真的方法进行。本文尝试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进行归纳、总结,以探讨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电子商务活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根据波特的价值链理论,不少学者从企业业务活动的角度探寻电子商务应用如何成为企业增加价值的源泉。George、Ray 和 Georgios(1999)在现实案例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利用仿真的方法评价了EDI对企业绩效有利和不利的影响。与其他研究不同的是,他们对企业绩效的测量是从下订单时间、反向订货时间以及发货时间这三个维度进行的。研究发现,单独采用EDI只能在一定限度上增加主要流程(订单完成时间)的绩效,而非期望中可以很好地改善订单完成的时间。

Wu、Vijay 和 Sridhar(2001,2003)应用似乎不相关回归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电子商务应用对美国企业的绩效影响。他们在分析中把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分解为四个方面:沟通、内部管理、订单接收和电子采购。结果显示应用电子商务并没有给企业绩效带来很显著的影响,而只在一定水平上对客户满意和关系改进的影响大些,对效率和销售绩效的影响较小。

邵兵家、蔡志刚(2005)认为企业通过将电子商务的某项活动和行为将价值增加到了产品或服务中去,使得顾客愿意比原来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该产品,这样企业绩效有可能会增加。因此,他们将电子商务中增加价值的活动分为四种:信息、网上交易、与顾客交流交互、与供应商经销商交互。通过对中国IT业64家上市公司的调查,他们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了电子商务活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作用。研究发现,电子商务能够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同时也增加了企业成本的支出,但总体上电子商务对企业绩效存在正面的影响。

Apigian等人(2005)认为企业在应用互联网技术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战略需要,并和企业当前的业务流程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提升其市场地位,增加其收入。为此,他们分析了互联网使用和互联网绩效之间的关系。使用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对257个有效问卷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为了实现收入增加和增进关系的战略目的,企业可以在市场渠道和与客户互动方面使用互联网;为了增进关系,企业还可以在与供应商的互动方面使用互联网;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可以在分销、供应商互动和内部运作方面使用互联网;而为了节省时间,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与客户和供应商的互动,进行内部运作管理。

George,Despina(2000)将销售管理活动和产品管理活动作为中介变量,利用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互联网预算、互联网工具的应用与销售绩效和销售效率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企业的调查,证实了网络的使用确实对企业营销活动和营销绩效有正面影响。

任峰,李垣,孙爱英(2003)构建了由网络预算、网络工具的使用、网络应用作为自变量、客户关系管理活动、信息管理活动作为中介变量,销售业绩和市场改善作为因变量的概念模型,在对广东等八个省份、12个行业、112份有效问卷的调查基础上,应用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证明了网络预算、网络工具的使用程度和网络应用对客户关系管理活动、信息管理活动存在正向影响,表明中国企业通过网络确实可以改善营销活动,可以加强客户关系的管理以及有利于信息管理。

二、资源和能力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绩效的影响

基于资源的观点是战略管理研究中的重要理论之一。Zhu和Kenneth(2002)认为基于资源的观点是将组织资源和能力与企业绩效相连接的桥梁,可用于分析电子商务价值的形成。Lumpkin和Dess(2004)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应用电子商务这种特定的资源,提高企业的能力,增加企业绩效。尽管如此,在电子商务应用研究中只有极少数的文献采用基于资源的观点分析了资源和能力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到目前为止,有影响力的探讨电子商务能力及其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定量研究成果不多,仅限于Zhu等(2002,2004)、Chu(2004)、Zhuang和Lederer(2006)、吕兰、赵晶(2008)、Soto-Acosta和Meroo-Cerdan(2008)等。

Zhuang和Lederer(2006)从企业资源观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和业务资源对电子商务绩效、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其研究结论为:信息技术资源和业务资源对企业的电子商务绩效有影响,而人力资源对电子商务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同时企业的电子商务绩效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显著的。这一结果支持了对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其增加的分销渠道、新营销媒介、加强的运营效率、自动化的客户服务运营、改进了的客户数据收集技术、以及实时和互动的信息交换等方式影响对企业绩效的期望。

Chu(2004)通过网络调查的方式收集了5个国家(马来西亚、新加坡、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不同行业的250家企业的数据,采用多层回归的方法检验了电子商务能力与企业整体绩效(包括电子商务绩效、经营绩效、竞争绩效、利润和销售)的关系,发现电子商务能力对企业整体绩效影响显著,不同的电子商务能力维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作用不同。

吕兰和赵晶(2008)根据在中国收集的175份实施电子商务的制造企业的数据,利用偏最小二乘分析(PLS)检验了电子采购业务中的电子商务能力、电子采购流程绩效和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具体指标没有说明),发现电子商务能力对企业财务绩效无直接影响,但对电子采购流程绩效有显著影响,而电子采购流程绩效对企业财务绩效产有影响。

Soto-Acosta和Meroo-Cerdan(2008)选择西班牙的十个行业(纺织和皮革制造、化工、电器制造、交通设备制造、手工艺品加工和贸易、零售业、旅游业、商务服务、电信和计算机服务、健康和社会服务)1 010家企业作为实证调查样本,应用结构方程模型检验了电子商务能力对电子商务价值(由在线采购成本、供应商关系、物流和库存成本表示)的影响,发现电子商务能力对电子商务价值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

从上面综述可以看出,这类从企业资源观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分析实际上是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各项资源和能力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并没有分析由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的其他能力作用所产生的能力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国内学者刘璞(2007)应用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初步证实了营销能力在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关系中的影响作用,证明营销能力是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与营销绩效之间重要的中介变量。该研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关研究领域的缺憾,而且可以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但是对于内涵丰富的企业能力来说,尚缺乏更多的实证研究成果。

三、电子商务应用驱动因素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应用驱动因素分析主要用于分析企业是否会采用电子商务,哪些因素会对企业的这种行为产生影响,但也有一些文献分析了影响企业采用电子商务的因素在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后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如Barua等(2002),Iacovou等人(1995),Ramamurthy等人(1999),Zhu等人(2004)。

Barua等(2002)认为驱动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因素与企业运营绩效(Operation Performance)和财务绩效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他们在信息技术业务价值(IT business value)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将绩效驱动器(例如,Internet应用,流程,以及客户和供应商的电子商务准备度)和运营、财务评价指标连接起来的电子商务价值框架,认为企业进行电子商务应用的三个主要驱动因素与企业运营绩效(Operation Performance)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三个因素为(1)IT应用(包含顾客导向、供应商导向和企业内部导向的IT应用);(2)流程的变革(包括面向顾客、面向供应商和企业内部的流程变革);(3)就绪程度(指的是顾客和供应商电子商务就绪程度)。因此,他们认为进行电子商务转型的企业必须进行增效投资,不仅在信息技术方面分配资源,同时必须规范业务流程,分析客户和供应商的准备度,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Iacovou等人(1995),Ramamurthy等人(1999),Zhu等人(2004)利用了TOE框架(技术、组织和环境)分析了TOE因素是如何对信息系统创新企业的绩效产生影响的。Iacovou等人(1995)应用TOE框架发现EDI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直接受其与其他信息系统和流程的集成水平所影响。Ramamurthy等人(1999)认为EDI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受到技术、组织和环境因素的制约。Zhu等人(2004)利用TOE框架分析了电子商务企业价值形成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发现,技术准备度是对电子商务价值影响最大的因素,财务资源、全球范围和监管环境同样对电子商务价值有重要贡献;虽然竞争压力会驱使企业采用电子商务,但是电子商务的价值更多的是与技术集成和组织资源相关而非外部竞争。

四、战略联盟对电子商务应用的绩效影响

除了分析单个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分析了战略联盟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绩效影响。如Evans和Wurster(1999)认为电子商务联盟的主要利益在于业务范围的扩大和更容易的保留忠实客户。Straub等人(2004)研究了电子商务下的联盟绩效。他们认为多个企业联盟能够创造更深意义的利益,像虚拟市场的网络经济能够使联盟的企业发展或者获得主要的资源信息,并且显著降低信息交换的成本。Park等人(2004)在资源联盟中谈到了传统公司联盟电子商务将挖掘出新的联盟利益。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提高声誉,减少在线活动的投资,并且可以从联盟伙伴(传统的企业)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对69家应用电子商务企业的联盟调查发现,营销联盟所产生的价值要远远大于技术联盟产生的价值。研究的另一个结论是,与其它应用电子商务伙伴的联盟与传统意义上的伙伴联盟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没有很大区别。陈代江(2004)从交易成本角度出发,研究了在技能联盟中企业电子商务和联盟绩效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建立了技能型战略联盟同时应用了电子商务的国内企业以及联盟体的相关数据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技能联盟中,企业的电子商务对联盟绩效有明显的正向作用,电子商务对联盟绩效的竞争优势、技术创新有非常显著的促进作用,对联盟中的规模效应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五、发展展望

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总结,笔者发现不管是研究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整体绩效影响的还是研究对企业职能绩效影响的文献,都是直接将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联系起来,或者是考虑现有企业能力将对电子商务应用产生的绩效影响,绝大多数直接将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联系起来,没有考虑中介变量的影响。而根据信息技术的相关研究成果,中介变量可能是非常关键的联系电子商务应用和企业绩效的环节。虽然国内学者刘璞(2007)分析了营销能力在电子商务应用和企业绩效关系之间的中介作用,但是,该研究所涉及的营销能力只是企业能力的一个方面,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其他能力开展中介作用的研究。

就分析方法而言,除了Apigian等人(2005)、Zhuang & Lederer(2006)、George & Despina(2000)等少数学者应用了结构方程模型外,其他学者使用的数据分析方法都是比较传统的探索性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由于多重共线性和忽视测量误差的困扰,分析结论的客观性经常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数据分析方法的滞后影响了对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论证的严密性。

就调查对象而言,只有邵兵家、蔡志刚(2005)的研究是针对中国企业的,其他的实证研究数据几乎与中国毫无关系。而邵兵家、蔡志刚(2005)的研究只选取了64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样本数据较小。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受到如此重视的今天,相关研究的不足也是实证研究的一个缺憾。另外,现有研究在分析电子商务应用和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时,以初期应用和短期绩效代替深入应用和长期绩效,只选取了企业电子商务初级应用的横截面绩效数据,而没有从纵向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应用不同阶段的企业绩效问题。但实际上,我们通过前期研究发现,电子商务应用和实施作为企业信息化的重要内容,其本身是一个与企业战略、结构、技术变革相关的过程。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逐步深入,企业将不断深化业务创新和管理变革,同时提升相关能力,改善企业绩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初级的电子商务应用当然难以使企业经营绩效得到显著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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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璞.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营销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能力的视角[D].河北工业大学博士论文,2007.

篇10

引言

本文立足于对天津市当前养老机构现状的问卷调查,被调查的养老机构遍及天津市16个区县共158家,通过口问笔填的方式获得了157份有效问卷;除养老机构注销、新增的情况外,此次调查率达到96.9%。如下表。

论文从文献回顾出发,结合相关理论,分析定量数据和定性访谈资料,详细描述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性质方面的数据和发展状况,并针对目前机构存在的服务质量低下的问题,探讨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入住老人、投资运营、制约因素等方面的状况,预测天津市养老机构发展趋势。

一、功能分析: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有关养老机构的理论论述

1.个人――环境关系论:入住机构是个人与环境的相互适应。个人――环境关系理论解释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原因。环境并不是一种静止的背景,老年人从中获取他们所需要的东西,控制着能纵的东西,适应不能被改变的条件。(霍曼,1992)要达到个人与环境的适应的话,个人或环境必须改变。住进构造特殊、有人照顾的养老机构,是改变老年人的外部环境,以达到其适应状况的一项举措。

当老年人身心方面的损害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的时候,单纯依靠家庭的设施和照料,或者社区日托中心的照料已难以达到老年人所需要的水平。所以,入住专业化机构,是许多老人及其家庭在长期照料时期,特别是后期做出的必要选择。

2.连续性理论:专业服务能满足老年人人生连续发展的需要。个体在老年期需要保持以往生活的一致性。尽管个人或环境不得不改变,但任何改变只有取得老年人的同意、适应他们的基本情况,才能符合人生发展连续性的需要;否则,不良的改变会伤害老年人的心理、情感甚至身体健康。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是人生当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对那些身心脆弱的老年人来说更是如此。

提供良好的设施和服务,才能符合老年人的生命发展历程,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和愉快的情绪;反之,则会对老年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已经进行了特殊的建构,并为老人提供各个方面的服务,因此在机构的环境中要求老人做出反应和改变的环境压力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使老年人产生无聊、消极、被动的感觉,这时候,应该从专业方面加强老人的主观性和控制自我与环境的能力。比如有的实验尝试让老年人在机构内照顾植物或宠物,使得老年人的主动性和能力得到了大大的提升。(霍曼,1992)。

3.机构养老服务:一种准公共产品。养老服务具公共产品所具备的非排他性,但由于养老服务存在着的供需矛盾,所以养老服务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拥挤性,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养老机构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以及政府具有承担养老服务的责任。一方面,政府有责任以财政投入的方式直接提供养老服务,尤其是在弱势老年群体的养护上;另一方面,政府有责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设。

4.机构发展:社会福利社会化。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指采用多元化和多来源的方法解决社会福利问题,将市场、企业和民间组织等纳入中国的社会福利的政策体系,用社会资源形成由家庭、企业、市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共同组成的多元福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总量的最大化。

民办养老机构的出现正是社会福利社会化理论的最好实践。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民办养老机构却面临着“社会化合作管理机制难以形成、社会化的筹资渠道匮乏、社会化的福利服务队伍成长缓慢三大困境”[1]。

(二) 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机构养老在各个社会都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大部分老年人还是居住在原属的社区或子女的家中度过晚年生活,接受来自亲属或外部人员的居家照料,只有部分老人,特别是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会入住机构接受照料。

2.除了为自理老年人建造的公寓之外,养老机构是长期照料服务连续体的组成部分,通常是最后一个环节;(霍曼,1992)其次,机构在收住无人照料的“三无”老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着兜底的作用。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一端是面向年轻老人的积极老化援助服务,另一端是为即将走完生命历程的垂暮老人提供的临终服务,两端之间是与老年人失能程度及需求相对应的环节相联结的环链[2]。因为机构服务较强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在老年人健康和认知严重受损的阶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美国一项统计研究表明,有25%左右65岁以上的老年人曾在养老院中生活过一段时间。(霍曼,1992)在我国,养老机构目前也是为“三无”、“五保”老人提供供养服务的主要机构。

3.在居家和社区服务尚不发达、社会服务提供缺乏的现阶段,为数不多的养老机构发挥着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弥补了居家服务提供的不足;养老机构还将以其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作为居家、社区服务的示范,发挥技术的辐射作用,带动整个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需求分析:天津养老机构入住情况调查

(一)入住老人基本情况

当前养老机构的入住人员中,92%的入住者都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还有8%非老人入住者。60岁以下的非老年人入住者包括残疾人、儿童(孤儿和随父母居住在机构的儿童)、需要护理的患病人员、临时居住的拆迁户等。

总体来看,入住老人(60岁以上)的男女性别比例为0.88:1,总体基本平衡。但机构之间入住老年人的性别比例很不均衡,有的机构的男女比例低为0.22: 1,有的机构则高为7.8:1。虽然各个机构的性别分布状况不一,较多数机构的女性比男性多一些。

入住老人中有退休金的比例是较高的,占总人数的75.2%,有71.2%的机构其入住老人有退休金的比例在70%以上;拥有医疗保险的比例也是很高的,占总人数的81.3%,有67.7%的机构其入住老人拥有医疗保险的比例都在80%以上,大多数机构(77.9%)中自费老人的比例都在30%以下。

(二)医疗服务需求突出

被调查的老人中,大多是不能自理、半自理的老人,他们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身心障碍,需要进行24小时护理,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某些帮助。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最多,占40.1%,普遍存在着大、小便失禁和患痴呆症的情况;占25.2%的半自理老人在吃、穿、行走方面都需要帮助;34.6%的自理老人身体状况比较好。有45.9% 的老人对养老机构的“医疗条件”最为关心[3]。在此次针对入住老人家属、居家老人的访谈中,所有人都主张发展医养结合形式的机构。

(三)专业化水平不高

居家老年人对机构当前的服务质量印象不好,根据此次的访谈,老年人中流行着对机构的这样一种评价:“如果两个人最好别去,如果一个人,能自理的时候可以去,不能自理了,不能去。养老院的管理不是正规的。”对当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居家老年人的评价是:“管理不行,老人在床铺上拉、尿,不能及时给你换、护理。” “那不行,条件,一看那老头老大爷,脏脏呵呵的,到那去心情不舒畅。”居家老人期待 “正规,收费合理,人员专业。”的养老机构。其中,规范的管理和良好服务被放到了对机构期望的首位。

三、养老机构发展趋势探讨

基于以上对养老机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期望,机构未来的发展应以专业化为导向,保持福利性质,加强外部监管。

(一)定位――政策支持的准公共服务机构

入住机构进行养老,对老年人和家庭来说是个重大的抉择,不仅因为他们要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而且还因为入住机构是一件需要花费大笔资金的事情。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入住机构有可能会是一个令人“倾家荡产”的过程。此次调查的数据证明,除了少部分的商业性老年公寓外,大部分的养老机构面向的是广大靠养老金生活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因此,养老机构应该保持其福利性,保证广大入住对象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入住费用,保持机构的竞争性,将机构建设成为具有政策支持的准公共服务机构。

准公共服务机构的性质,决定了服务对象具有非排他性,机构之间具有竞争性。需要政府在规划上予以考虑,进行公共资金的投入,制定并实施各种优惠,在一定情况下对入住对象予以补贴,并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以实现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具体来说,就是要投入资金为机构配备良好的设施,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以降低机构运行成本,并引导专业人员进入机构工作,对广大入住对象提供补贴,由此而达到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和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

运行成本高成了当前机构运营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制约因素。运行成本主要包括房屋租金、日常消耗、人员工资等方面,其中房屋租金占了很大一部分。有很多机构表示当前的负面影响和发展制约是缺乏房屋、地域或房屋租金太高。实际上,政府掌握着重要的资源――土地和房屋,如果政府能够为机构提供场地和房屋,而机构只负责组织运营、提供服务,那么运营成本就会大大地减少。中央和各地已出台了对养老机构划拨土地、为日常消耗提供优惠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当前的问题主要是落实不力。

(二)发展导向――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和保证服务质量,辐射社区

1.重点建设护养型机构。伴随着生理方面的老化,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减退及至丧失是一种客观现象;但老年人在还能够自己活动的时候,大多不愿意进养老院。根据老化的理论观点,还有我们实证调查的结果――入住机构的大部分是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人。这种状况指明了这样一种发展导向:养老机构的服务应该重点帮助那些日常生活自理困难、身心健康欠佳的老年人群,未来的发展应重点建设为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提供服务的护养型机构。

在护养型机构中,需要按照专业化标准来进行建造、装修和配备各种设施,规范管理和服务。这些设施和服务应该覆盖日常生活、康复治疗、保健锻炼、娱乐休闲、继续学习等各个方面。所以,针对不能自理、半自理的老年人,一定要优化设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2.逐步实现医养结合,配置各类专业人员。老年人群对于健康和医疗服务有着高于其他人群的需求,这种特性决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内容的特性――健全的养老机构应该能够及时、便捷地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无论是利用其内设医疗机构或挂靠医疗机构。能否及时、便捷地为老人提供医疗服务是衡量一个养老机构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也是服务对象选择机构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内容。

除了要逐步实现医养结合的方式,还要注意其他专业人员的配置,包括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老年人的家属也意识到要丰富机构人员配置的问题,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机构,一般都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护理服务,专业人员队伍中一般都包括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以芬兰的老人院为例,“老人入住前,先由护工与老人或其家属一起制订护理计划。每个护工最多护理3人,有专门的医生为老人服务。”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对于目前已经进行医养结合的机构来说,由于其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而使得设备、医保、处方权方面受到限制,不能提供老人所需的服务。比如徐先生所说的:“实际上,本身医养院做得已经很到位了……比如他现在想进CT,但是国家规定了,必须得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进CT。”究竟是应提高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级别,还是在养老机构的布局上靠近大医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建立细化的服务标准,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要保证机构的服务质量,除了配备优良的设施、配置专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外,还需要有一套科学、细化的服务标准,来指导和规范专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并为判定意外事件的责任归属提供依据。

我国现有的机构服务标准过于宽泛,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实践性和强制力,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标准涵盖从服务开始到收尾阶段的各个行为,具体到“老人的饮食速度、一口一次的量”的评估。(黄丽珍,2010)真正要做到对服务进行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的话,必须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服务标准,对现有的制度进行细化、科学化、制度化,这样才能对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约束,明确机构的职责,减少那些因为服务不规范、不到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的发生。

4.以专业优势辐射社区。 在当前我国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中,养老机构成为服务的支撑力量,社区服务和居家服务的提供尚欠缺和正在完善。但是,绝大部分老人将要在家庭中养老,强烈地需要社区和社会能够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服务和日常生活帮助服务。

养老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已经具备了一些专业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并且对于一些成规模的机构来说,同时也具备组织和管理优势,能够提供更大范围的规范化服务。比如本市的鹤童社会福利协会,具有一套成熟、规范的运营体制,已经面向社区进行配餐、医疗和护理服务。

所以,在社区和居家服务尚不完善的阶段,应鼓励那些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扩大服务范围,进行外展服务,针对广大居家老人的需要,灵活地提供各种医疗护理和日常生活帮助服务;并为即将广泛建立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和示范。

(三) 理顺关系,加强外部监管

1.建立监评制度。要从根本上提高和保证机构的服务质量,除了从机构内部加强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之外,还要在外部实施对机构的监管并对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在许多国家,养老服务业都是管制最严格的行业之一,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对养老机构从建立到服务的全程提出要求和进行监督,及时处理违规事件、取缔不合格的机构。

上文已经提出了需要在机构的服务过程中建立细化的服务标准来进行指导和约束,对于这套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在外部有一个有力、专业的部门来进行审查和定期评估,才能保证服务标准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建立机构服务的监评体系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实施机构,一套定期评估的制度,一个评估信息的交流和公布平台。

2.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以往的养老机构服务体系相比,在新的养老机构服务体系中,各个主体的角色作用都将发生转变。政府的主导地位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改变。政府逐渐淡出“划桨者”的角色,而向“掌舵者”的角色转变,扮演政策制定、组织和规划、资源投入等角色。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养老机构之间的桥梁,成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扮演着沟通、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养老机构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并存,并在市场上形成竞争。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在社会改革后退出了养老服务体系,并引入了市场竞争,各种社会力量,包括集体(自治)组织、个人和外资、社会团体以及慈善组织等以多种形式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来。

目前,以上几方面主体的关系没有理顺,权责不明。政府没有完全实现其角色的转变,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缺乏专业性和有效性;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不足,行政色彩过浓,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之间没有实现公平、良性竞争。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和行业优势,将一定的权利交由行业协会,由其作为机构监评体系的实施机构,代替政府进行机构监管、服务评估、仲裁、评估信息等事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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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后,与景观和环境相关的概念开始出现在有关国际文件中,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62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2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第一次提出了保护景观的目的,指出“为本建议之目的,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系指保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修复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具有文化或艺术价值,或构成典型自然景观的自然、乡村及城市景观和遗址的任何部分”。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威尼斯),第一次在文物古迹的保护中引入了环境的概念。指出:“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i969年,L.麦克哈格(L.McHarg)在《设计结合自然》一书中,从自然、历史、人文的角度探讨了环境问题,描述了自然过程如何引导土地开发。规划设计结合自然理念的提出不仅是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而且还标志着生态学方法第一次完整地引入了城市规划之中。

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工业化的高速度发展,自然资源、人口、粮食和环境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人类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正在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生物圈。为了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科学依据和有效措施,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IUBS)制定了国际生物计划,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人与生物圈(MAB)国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海洋,湖泊等生态系统与人类活动的关系,以及农业,城市。污染等有关的科学研究。同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次明确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而遗址则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自然遗产”则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其中“文化遗产”中的“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会议在内罗毕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第一次提出了“历史和建筑地区”的概念,指出:“‘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旷地,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价值已得到认可。在这些性质各异的地区中,可特别划分为以下各类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同时明确了“环境”和“保护”的定义,即“‘环境’系指影响观察这些地区的动态、静态方法的。自然或人工的环境”。在这层意义上,定必不仅涉及趋于静态的文物,建筑物与遗址,还考虑到社会文化进程中的动态性以及历史和建筑地区环境要素的延续性,而“‘保护’系指对历史或传统地区及其环境的鉴定,保护。修复。修缮,维修和复原”。之后,人类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更加引起世界范围的重视。

1977年12月,一些国家的著名建筑师、规划师,学者和教授,在秘鲁马丘比丘山的古文化遗址,签署了具有宣言性质的《马丘比丘》。其中“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保护”部分指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在该的结束语中写到:“古代秘鲁的农业梯田受到全世界的赞赏,是由于它的尺度和宏伟,也由于它明显地表现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它那外表的和

精神的表现形式是一座对生活的不可磨灭的纪念碑,在同样的思想鼓舞下,我们纯朴的提出这份”。这一在文化景观遗产地诞生的庄严,无论对城市规划领域的观念更新,还是对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扩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恰好也在1977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明确提出了评价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标准及其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管理要求。在理论界,J.D.西蒙兹(J.D.Simonds)在《大地景观》(1978)中全面阐述了生态要素分析方法、环境保护,生活环境质量提高,乃至于生态美学的内涵,从而把生态景观研究推向了“研究人类居住空间与视觉总体的高度”。

1980年8月,在东京召开的第24届国际地理大会上,大会主席伦敦大学教授M.J.怀斯(M.J.Wise)在开幕词中指出,“在今日世界人口日增,环境急剧,资源匮乏和自然灾害频仍的处境中,如何协调自然环境和人类文化生活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地理学界所面临的主要研究任务”。美国未来学者A.托夫勒(A.Toffler)于1980年出版了《第三次浪潮》,认为人类已经经历了两次巨大的变革浪潮:第一坎是农业革命。第二次是工业革命,而电脑的发明标志着人类进人了第三次浪潮,即信息革命时代,并将从根本上影响人们的生产方式、政治准则、生活方式、社会传统及意识形态等。美国经济学家J.奈斯比(J.Naisbitt)于1982年出版了《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提出了未来社会的十个发展方向。在诸多学派中,人文主义学派强调城市空间秩序最终是生态秩序的产物,人类社会在生物学和文化的两个层面上被组织,从而发生着类似于生物界的竞争,淘汰,演替等过程。生态主义学派强调城市是一种生态系统,人的生活要从自然界的背景中得到理解。因此人不再是中心,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必须放弃那种认为科学和技术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错误想法,变得谦虚、温和与适度。这些思想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尊重顺应,到控制征服,到保护利用,直至上升到和谐共处的演进过程,启发人类在获得改造世界巨大能力的同时,应谋求更加理想的人居环境。1984年,M.荷夫(M.hough)在《城市形态和自然过程》中重点论述了城市的自然演进过程与城市空间营造的关系问题。

以上国际文件中的定义,理念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思想,成为文化景观概念形成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在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84年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8届会议上,关于文化景观的概念已经予以提出并讨论。会议指出“纯粹的自然地已经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为影响之下的自然地,即人与自然共存的区域,这些区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重要的价值”;“应将‘文化’与‘自然’同等看待,力求避免两级化;《世界遗产公约》目的不是‘选定’景观,而是在一个动态的和演变的框架中保护遗产地的和谐与稳定,更深层次的含义就是使人们逐步意识到文化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8届全体会议,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华盛顿),该“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华盛顿》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其中包括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等涉及文化景观的内容。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整体环境,强调保护和延续其中人们的生活。该还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指出“今天,由于社会到处实行工业化而导致城镇发展的结果,许多这类地区正面临着威胁,遭到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

在我国,近代人文地理学和经济地理学,是在20世纪20~30年代,通过外国传教士和我国派往的留学生而陆续传入国内。1926年迄至1949年,在先后成立的+多所大学地理系内系统地进行讲授,其中以法国人文地理学家J.白吕纳(J.Brunhes)为代表的人地相关论和以英国经济地理学家L.D.斯坦普(L.D.Stamp)为代表的经济地理思想具有广泛的影响。前者认为人对人地关系的形成具有选择的可能和自由,而后者倡导经济地理应用于城乡规划。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理论刊物上发表的一些有关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农业分区,城市地理,边疆勘察、地区综合考察,以及人文景观等方面的著作,表明人文地理和经济地理研究工作相互交错。但是,此后的一些年代里“除经济地理学、人口地理学、城市地理学和历史地理学以外的人文地理学其他的分支均被视为唯心主义学术思想而一概摒弃”。特别是随着经济建设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摸清各地区生产布局。流域区划,铁路选线,区域规划,农业区划以及建设条件,资源储量,生态环境等方面情况,为经济地理学的发展开拓了更为广阔的道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于是就出现了人文地理学和经济地理学一衰一盛迥然不同的局面,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结束。

近30年来,“景观”和“文化景观”的概念,在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历史地理学、人口地理学、区域地理学等学科中被广泛应用,并对其定义与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考证与阐释。谭其骧先生推动了我国沿革地理和历史地理学的发展,对我国民族迁徙和文化作了大量的研究。他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以历史文献资料为主,吸取了考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李旭旦先生是我国现代人文地理学奠基人,同时致力于区域地理学等方面的研究,他强调人文地理学的理论基础是“人地关系论”,研究的目的是谋求人地关系的协调。认为“文化景观是地球表面文化现象的复合体,它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主张从研究文化景观来分析人地关系。侯仁之先生倡导以现代地理学的方法,研究中国历史地理。几十年来,他孜孜不倦地探索北京城市起源、城址变迁,园林营建、水源开发利用,地下古河道复原及城市平面布局特点等,对北京城市规划建设不断提供科学的依据。早在1950年,候仁之先生就曾建议将大学历史课中的“中国沿草地理”改名为“中国历史地理”,认为历史地理学的任务是探讨一个地理环境在“过去”和“现在”之间发展演交的规律。1962年,他发表了《历史地理学刍议》一文,进一步阐明了现代历史地理学的学科性质。研究方法及与传统沿草地理的重要区别,使其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学科。在以后的数十年间,他先后出版

了《历史地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历史地理学概述》等专著,为这一学科的建立,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侯仁之先生这一理论体系的阐述,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我国现代文化景观遗产研究的独立探索。

上述众多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皆成为文化景观遗产概念的思想基础。同时,我国关于区域社会和历史文化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早在20世纪30年代,冀朝鼎先生就在《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提出了“基本经济区”的概念,探讨了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基本经济区分布情况,并认为它们是我国历史上统一与分裂的经济基础和地方区划的地理基础,实际上也与文化发展演变的区域特性是基本一致的。李旭旦先生在《人文地理学导论》中指出,“长期以来,地理学科总是分成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两大互相密切联系的组成部门。但近30余年来,我国一直按照1950年代苏联一部分地理学者的片面论述,把地理学分裂成自然地理和经济地理两门各自独立的学科,不仅割裂了自然与人文现象的客观联系,还把人文现象的研究局限于经济上的生产配置这一狭隘的范畴之内”。今天“人文地理学正和新兴的环境科学、生态科学,区域科学与行为科学相结合,力求在解决世界性资源短缺,人口危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与生态平衡等重大社会问题上作出贡献,从而促进了人文地理学在方向内容与方法上的创新”。谭其骧先生也在1980年代提出“不能笼统地,简单地谈论中国文化,而在任何时代,都不存在一种全国共同的文化,文化的地区差异应予以足够的注意”。

在考古学研究方面,经过几代考古学家的努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考古学的年代谱系,在全国各地就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步得到完善和细化。长期以来,人们称黄河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视黄河流域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将中原地区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最近20年的一系列考古发现,迅速扩展了人们的视野,面对各地不断涌现的史前时代的城址、祭坛、大墓,大型夯土建筑基址,精美的玉器、陶器和漆器,人们看到了中华远古文化的多源和多彩,看到了中国文明起源过程的新层面,也了解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形成之久远,成份之复杂。“多元一体”是我国文明起源、发展的重要特征,地域之间的差异以及千丝万缕的联系,无疑是认识区域文化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基于“多元一体”的文明进程,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复杂多样的自然地理单元,考古学、历史学。地理学家们对我国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开展了深入的考察和研究工作。除此宏观的地域文化研究之外,还有不少着眼于具体文化现象的历时性或共时性区域研究成果,为深入了解我国文化遗产的区域特性,以及发展演变的时空背景提供了坚实的学术基础,也成为我国文化景观研究的重要方法。

“20世纪70~80年代是中国考古学发展走向成熟的转折期,经过60年代的摸索和解悟,终于找到一条中国特色的考古学发展道路,一个带根本性的学科理论,这就是中国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学说”。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着眼于各地的文化渊源、特征和发展道路,从全国范围将中国史前考古学文化分为六大区系,即以燕山南北长城地带为重点的北方;以山东为中,己、的东方:以关中(陕西)、晋南,豫西为中心的中原,以环太湖为中心的东南部;以环洞庭湖与四川盆地为中心的西南部;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一线为中轴的南方。在此基础之上,他提出了著名的“考古文化区系类型说”,即“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是分支”,既指明了文化的区域差异,也阐述了文化的历史传承。这一学术思想在考古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带动了国内区域考古学的深入发展,严文明先生曾论及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将中国考古学文化划分为中原、甘肃,山东,燕辽,江浙和长江中游六大文化区。张光植先生也曾将龙山时期文化划分为相互关联的山东,良渚、黄河中游、齐家河。清龙泉五个区。这些都是基于史前考古学文化特征而进行的区划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文化的区域性。上述考古学文化的划分,本身就说明了中国文化内涵丰富多采,正如苏秉琦先生言简意赅地概述为“满天星斗”。

文化景观遗产的探索与国际共识

随着人们对世界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认识的逐步深化,促使人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更深入的角度去分析和梳理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和建立新的文化遗产类型和相应的保护方式,手段、体系,受到关注与保护的文化遗产类型也在不断扩充,例如“历史城镇”、“传统村落”,“运河遗产”和“文化线路”等特殊的文化遗产类型。这些新型文化遗产的共同特点,都体现出文化与自然两者的密切关联和相互结合,世界文化遗产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价值,并拥有了更为深刻的涵义。1987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考察我国申报项目――泰山时,发现泰山不同于一般世界遗产项目的独特价值,即它不仅符合世界自然遗产的标准,也同时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促使了在世界遗产类别中,“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这一新类别被认可。文化景观遗产概念的最终确立源自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1992年10月,世界遗产中心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法国的拉贝第皮埃尔召开关于将“文化景观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专题研讨会。这是文化景观遗产在迈向世界文化遗产的道路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为了适应文化遗产的整体区域与多样化类型,来自各成员国的专家分别对《操作指南》提出修改意见,讨论了新修订的文化遗产评估标准,并总结出文化景观遗产的定义、分类和提名等方面规定,建议将杰出的文化景观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体系之中。

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上,决定将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景观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至此,在《世界遗产公约》公布120年后,世界文化遗产的体系中增加了“文化景观遗产”这一新的类型。文化景观遗产的确立意义重大,使人类和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其背景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生存环境日益遭到破坏,人类需要保存土地利用的历史和遗迹,维持生物的多样性,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健康的发展。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的内容,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文化景观遗产代表着“自然与人类联合工程”,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兼具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要求与特性。长期以来,世界遗产始终在“文化”与“自然”两个支点之间寻求平衡,而文化景观遗产将文化与自然两种因素联系起来,促进了它们之间的平衡与稳定。“文化景观”是指自然与人类创造力的共同结晶,反映区域的独特的文化内涵,特

别是出于社会、文化、宗教上的要求,并受环境影响与环境共同构成的独特景观。“文化景观”也是从较大的范围、较充分的规模去发现和认识在某种特定环境中人的创造和生存状态。

自1992年文化景观遗产正式确定为世界遗产中的特殊类型以来,人们的认识发生了许多变化,对于人类与自然的关联,被明显重视起来,衡量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评估标准也经历了多次改变与调整。其中,许多实质性的进展与文化景观遗产类别的纳入,以及对其不断深入的思考直接相关。文化景观遗产的确立使世界遗产更具平衡性和代表性,也使世界遗产所代表的自然与文化,人类与环境、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关系更加全面和深刻。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附录中,把文化景观分为“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三种类型。“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关联性文化景观”以其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缺失文化的物证为特征。文化景观遗产作为连接文化与自然的纽带,更加体现出“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1993年lO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德国都柏林举行“有关具有突出世界价值的文化景观的专家会议”,提出了“未来行动计划(文化景观)”。该行动计划总结了有关提供“成员国在确认,评价,提名和管理文化景观进八《世界遗产名录》的资格方面的指导”,以及准备“对文化景观进行专题研究”的建议。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8届会议提出建立具有代表性与平衡性《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并认为主题研究可以作为建立具有代表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有效方法。人们意识到,欧洲建筑与宏伟,壮观的人造景观等古迹在《世界遗产名录》中占据优势地位,而具有深度,复杂度和与环境建立多样化联系的传统文化却鲜有代表。而这种不平衡性正是由于过去将“文化”与“自然”遗产过于简单地一分为二所造成的,新纳入的文化景观遗产显然可以作为调整失衡的杠杆。同时,《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本身也在不断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的精神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进行调整和完善,逐步扩充世界遗产的类型及其所代表的普遍价值。1977年~2005年间,《操作指南》先后修改达17次。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从重视单一文化要素的保护,向同时重视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综合要素保护的方向发展。例如兼具文化和自然复合特征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文化景观遗产,均成为国际社会探讨加大保护力度的对象。

另一方面,在国际景观生态学会(IALE)与美国地理学家协会(AAG)举办的大型学术活动中,都有景观与文化的专题讨论会。1994年在美国地理学家协会第90届年会上有“文化研究在地理学中的应用:神话,景观、通讯”专题报告会;1994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大会提出,要利用景观生态学原理来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促进文化景观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1995年国际景观生态学会大会上对景观类型与人类活动特征、景观建设的量化因子、21世纪的文化景观、持续发展与文化景观等命题都有所涉及。1999年,美国学者霍纳蔡夫斯基(Honachefsky)提出“生态导向”的概念。他认为美国城市的无序蔓延及其对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将土地的潜在经济价值置于生态过程之前所致,因此提出“生态优化”的思想。这一思想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积极响应,并开始从“生态优化”所强调的单纯“保护”,向利用生态来引导区域开发的“生态导向”思想方向发展。在这一思想推动下,美国在区域开发中开始推行“精明增长”计划,提出了控制城市蔓延,保护农地,保护生态与社会人文环境、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精明增长目标。精明增长作为一种旨在平衡发展与保护关系的区域发展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积极的响应。

在此期间,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相继问世,成为人们步入21世纪的共同行动纲领,标志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全球共识。例如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会议,发表了《伊斯坦布尔宣言》,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我国也制定并公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国策之一。21世纪人类进入“生态时代”,生态思想成为人们解决所有与生命现象有关问题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在这一背景下,强调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极为重要。同时,在21世纪,国际上已将生物多样性的三个层次,即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拓展为包含景观在内的四个层次,文化景观被放在重要位置,并赋予崇高的使命。文化景观既是“生物多样性的最后储藏所”,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不可或缺的内容,既是反映过去人类土地利用的历史和遗迹的证据,也应该成为人类土地持续利用的样板,并为人类提供享受美和愉快以及自然与文化多样性的机会。

随着文化景观遗产进入世界遗产范畴,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事实上,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各国将文化遗存的区域保护与国家和地方的文化和生态建设,社会发展等结合起来,带有预见性的划定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区,为城市规划,政府管理、土地利用等密切相关的部门预先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以及新的保护和管理思路,为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例如美国最早通过设立“国家公园”(nationalpark)制度,坚持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公益性、完整性、科学性,将重要的文化景观遗产地收归国有,完整地保留了大面积的、类型丰富的国家财富;在意大利,一般强调不改变文化遗址现状,尤其重视环境要素的保护,例如在庞贝遗址的保护中得以充分体现;在英国约克郡曾通过“地下古迹分布图”的编制为保护对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而免遭大规模城市建设的破坏,在日本,通过国家,地方立法,由中央。地方政府保护实施,使得京都和奈良等地作为历史史迹保护区被整体保护下来:在德国,结合现代航空测量,遥感技术,频繁对国土范围内的文化遗存进行普查。

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的

形成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进入20世纪后逐渐达成共识。2001年2月,来自南亚、东亚和东南亚的考古,建筑、市镇规划及遗产地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相聚越南会安,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研讨会,探讨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标准,以确保亚洲遗产地的内在价值得到应有的保护。会议强调了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在亚洲,天然和人造遗产不仅与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有着不解的联系和渊源,同时也是更多非物质性文化传统的表现背景。因此,与会专家尤其强调了自然遗产地,非物质遗产和文化景观的保护规范间的相互关联性”。针对文化景观,会议认为“文化景观是指与历史事件。活动,人物相关或展示出了其他的文化或美学价值的地理区域,包括其中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以及野生动物或家禽家畜”。与会专家认为“文化景观反映了不同文化的有机哲理和观点,必须得到了解和保护”。同时,“文化景观并非静态。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护其现有的状态,而更多的是要以一种负责任的。可持续的方式来识别,了解和管理形成这些文化景观的动态演变过程”。2005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会安通过了《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

2003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会议期间,曾就拟在维也纳“中央车站项目”场址建造三栋高层塔楼的问题,以及就世界各地历史性城市,包括世界遗产城市及其附近,出现的高层建筑建设这一常见问题展开了辩论。经过辩论,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世界遗产中心就这一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2005年5月,主题为“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管理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的国际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实地考察了维也纳历史城市景观的保护状况。维也纳的历史城市景观以中、低层公寓楼为特点,楼房普遍为4―6层,整个城市的屋顶采用19世纪古典主义建筑风格,形成协调的城市文化景观。教堂和其他宗教建筑的穹顶和尖顶,从城市的各个角度清晰可见,发挥着地标性建筑的作用。而建造于20世纪50~70年代的几栋高层办公建筑,由于位于历史中心的边缘地带,当时并没有被视为对城市文化景观的侵扰。2001年,维也纳历史中心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提高了市民对城市文化景观价值的认识,他们对新的高层建筑可能对城市轮廓线和文化景观遗产产生的影响提出质疑,并由此引发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关注。维也纳会议还讨论了有关北京、加德满都。科隆、里加、波茨坦,阿维拉和危地马拉城等世界遗产城市的高层或当代建筑的案例,这些城市一直在不断投资兴建新的基础设施、住房和办公场所,且这种现象会持续下去,并进而对城市文化景观构成长期威胁。

维也纳会议讨论的焦点包括,如何协调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地区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如何在满足持久投资需要的同时不破坏城市的历史特点和文化特征;如何确定文化景观可以接受的变化限度,如何建立适用的评估和评价标准等问题。会议形成了《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维也纳备忘录),并提交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9届会议通过。《维也纳备忘录》是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它侧重于当展对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城市整体景观的影响,其“历史城市景观”的概念超出了以往国际和相关建议中通常使用的“历史中心”,“整体”或“环境”等传统术语的范围,涵盖的区域背景和景观背景更为广泛,综合考虑了当代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文化景观完整性之间的关系,被视为提倡采取综合方法维护城市景观的重要声明,并作为《内罗毕建议》的补充性区域级指南。在此基础上,2005年lO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届《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宣言“强调将当代建筑恰当地融入历史城市景观中的必要性,并强调在计划进行当代干预时开展文化或观赏影响研究的重要性,宣言要求各缔约国”将《维也纳备忘录》中确定的原则纳入各自的遗产保护政策”。

篇12

城市内部空间结构向来是地理学者和城市规划学者密切关注的对象。伴随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内部的流动性愈来愈强烈地影响着城市内部空间结构。正如Knight所言:“近一个世纪,城市主导交通方式从马车、地铁演变至依赖高速公路的私人汽车,每一次交通方式的变革都引起城市的爆炸性扩张”[1]。作为重要的大运量快速交通方式,城市公共交通极大地改变着城市内部的流动性状况和特点,促进功能用地的分化与组合,逐渐成为影响城市内部空间变化的主导性因素之一。

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由于上世纪50年代过度发展小汽车和大规模修建高速公路直接加剧了城市无序蔓延,致使各国政府不得不重新认识公共交通对城市空间组织的积极意义。对中国而言,当前各大中城市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普遍采取了发展公共交通的策略以缓解交通拥堵。公共交通的空间影响作用可谓与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目前国内外已有不少关于此论题的研究,但缺乏系统总结,不利于及时了解进展与借鉴学习。基于此,笔者梳理国内外文献并比较分析两者特点,对其进行展望。这里的公共交通主要指市内快速公共交通,包括电车、常规公交(巴士)、快速公交系统(BRT)、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市郊铁路)等。

1 研究进展

从上世纪60年代初起,已有文献论及北美公共交通与城市空间结构的相互关系,但大部分成果集中在1980年后出现。从内容来看,国外研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0年以前,学者们主要从宏观尺度观察公共交通与城市空间拓展的对应关系。此阶段的研究尚不深入,对问题未形成共识。第二阶段从1970年末至1980年末。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从实证上探索各类公共交通方式的空间影响效果,重点考察这种效果的存在性与表现形式。由于研究结果存在很大差异,学者们对公共交通的空间影响结论持谨慎态度。第三阶段从1990年初至今。从1990年中期起,学者们逐渐明晰公共交通对城市空间拓展的积极作用,并将公共交通视为引导土地开发和调整空间秩序的一种手段,对其产生影响的条件、结果和作用机理等问题展开广泛探讨。而后随着实践深入,公共交通沿线的土地利用模式和土地变更的驱动因素成为研究热点。

对国内而言,在90年代末期大中城市普遍发展公共交通的背景下,公共交通与城市空间结构的关系论题才得到广泛关注。总体而言,国内研究起步较晚、时间不长,初期主要从城市宏观尺度探究公共交通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影响,近年侧重公共交通对土地利用影响的实证研究。随着愈来愈多的城市大规模建设与轨道交通开通,以地铁为代表的城市轨道交通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影响成为学者们关注的主要内容。

2 研究内容

2.1公共交通对城市形态结构的影响

国内外研究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公共交通与城市形态结构的关系,二是城市空间发展过程中公共交通发挥的“集中”或“分散”作用。

从国外研究看,城市交通与城市发展相辅相成。根据主导交通方式的差异,北美城市发展可划分为步行马车时代(1800-1890)、有轨电车时代(1890-1920)、娱乐性汽车时代(1920-1945)和高速公路时代(1945年至今)[2]。不同交通类型的城市具有不同空间结构特征:步行城市用地密度高且混杂;轨道城市用地密度居中,呈向心组团型结构;汽车城市用地密度低且呈分散结构[3]。由此可见公共交通在城市形态结构的演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波士顿,其城市发展恰处于快速分化期,此时电车线路的扩张促进了城市分散结构的形成[4]。此外,类似研究也出现在北美其它城市中[5-6]。

在城市蔓延过程中,关于公共交通对城市空间的“集中”与“分散”作用的问题得到学者的热烈回应。Kim建立均衡模型比较案例城市就业、居住区位与交通系统的联系,结果显示地铁的建设对中心商务区的振兴或郊区化趋势的扭转无必然作用[7];Israel的研究表明通勤轨道交通是内城居民考虑是否迁居至郊区的决定因素,它加剧了郊区化与分散化[8]。然而Myung和Bocarejo等的研究表明BRT引导郊区活动向城市中心集聚,促进了城市中心的高密度发展[9-10]。从目前成果来看,公共交通对城市扩张的作用属性受公共交通规模、城市人口规模与密度、城市用地组合、公共政策导向等多方因素制约,它在不同城市及城市内部不同地域的作用差异显著。

从国内研究看,虽然起步晚于国外,但研究结果与国外相差不大。官莹等认为不同模式的轨道交通线网影响城市空间形态扩展模式,其线路常常发展为城市空间形态扩展轴[11]。李文翎等基于居民出行探究广州地铁沿线的城市空间格局变化,认为地铁促进多中心都市形态的形成[12]。一般认为轨道交通对城市空间布局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居住空间变化、商业空间变化及城市更新三方面,国内许多城市如郑州、宁波的轨道交通均具有显著的空间引导作用[13-15]。这类研究多从宏观角度反映轨道交通空间引导作用,侧重解析其影响下城市形态格局变化的过程与状态。概括起来,轨道交通的导向作用体现在:轨道交通强化城市中心(CBD)的集聚与辐射功能;促进沿线交通枢纽节点发展成为城市副中心;带动城市边缘新区的开发。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影响下城市沿轴线发展并向多中心演进。

2.2 公共交通对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影响

探讨公共交通对沿线土地利用的影响,不仅是深入解释公共交通与城市空间形态关系的需要,更牵涉到城市交通与土地开发政策的制定,向来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国外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由浅入深的过程,关注点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1)公共交通影响沿线土地利用的程度

公共交通对沿线土地利用结构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具体表现在强度、范围与时间等方面。例如在全线和局部上公共交通的影响强度存在差异,Moon认为旧金山湾区捷运系统(BART)和华盛顿地铁(METRO)对郊区段站点周边商住用地的发展贡献大,且使人口从CBD向沿线郊区扩散[16];但Cervero 等人的研究则显示20多年来,BART的发展未给沿线地区带来大尺度的土地利用变化,他们利用回归模型测得与BART的邻近性、可供开发的用地量和土地混合度是影响站点区土地用途变化的三个关键因素[17]。另一方面,站点尺度上公共交通的影响作用相对趋同。一般来说愈靠近站点,集聚作用愈明显。例如,在首尔BRT沿线土地变化类型影响因素的测度中表明距离因素最显著,以站点为中心500m范围内的用地更容易获得紧凑使用效果[18];Johnson提出有必要在公交汽车站点周围形成混合的用地形态,零售活动在距站点1/4英里范围内表现活跃[19];位于马德里近郊的新地铁线吸引了零售、金融房地产、餐饮酒店、社会服务等众多经济活动的空间集聚,这些经济活动的区位模式与城市可达性和由规模经济引起的集聚相关[20]。

(2)公共交通影响土地利用的条件和机理

公共交通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属于交通与土地利用关系研究的范畴。大量实证表明公共交通对土地利用的影响效果不一,探析这种作用发生的条件及机理是深入实践的需要。Polzin针对这种情况总结了交通投资对土地利用产生直接、间接和次要影响的条件与路径(图1)[21]。纽约城市地铁与土地的互动影响探讨中显示:地铁线网的拓展往往跟随商住活动的发展,商业繁荣的区域线网密度最大,这表示快速公共交通并非总能对城市土地发展起主动的引导作用[22]。客观而言,公共交通对城市土地的优化整合需要在其它因素的共同协作下才能发生作用[23]。

(3)多类型公共交通影响土地利用的效果比较

由于不同公交系统的载客量、占地规模、适用性与可达性等属性特征具有很大区别,因而它们对土地利用产生的作用效果并非一致。在多种公交形式中,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地铁、通勤轨道、轻轨等)更可能带来显著的土地利用变化,而传统常规公交影响甚少[1]。其中,地铁最早成为研究重点且成果最丰富。伴随新式交通系统的推广,轻轨和BRT的土地利用影响研究亦逐渐增多。

从国内研究看,国内学者主要围绕轨道交通对沿线土地利用的影响程度和空间分异特征两方面展开探究。轨道交通带动沿线土地利用格局发生较大变化,沿线建筑用地占主导且迅速集聚成片状[24];上海和南京的研究显示轨道交通对城市用地空间分异的作用随距离增大呈衰减趋势,对居住用地的吸引最显著而对工业用地“排斥”明显。由此可见,轨道交通对沿线土地的作用强度不均,不同功能用地具有不同的响应方式[25-27]。以深圳地铁1号线为例,表现出传统商业中心区土地利用信息熵和均衡度下降,新区土地利用信息熵和均衡度上升的特点[27]。这种空间响应的区域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站点所在的城市区位和原来的用地组合状况的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常常带动地下空间开发,与土地的复合利用存在密切关系[28]。

2.3 公共交通对城市内部功能区变化的影响

城市由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休闲娱乐区等各类功能区构成。公共交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改变了部分功能区的区位条件,成为城市内部功能空间变化的主要驱动力之一。

从国外研究看,虽早有研究论及公共交通对社会空间隔离的影响[29],但关注点集中在公共交通对商业与居住空间变化的影响上。尽管结论不尽相同,但相似的是大部分文献不直接从商住实体空间变化的角度讨论公共交通的影响效果,而从沿线土地经济属性变化的角度反映公共交通发展下功能区的变化。这类研究围绕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前后沿线商业、居住用地价格的变化和公共交通站点邻近区域内商住用地价格的空间分异特征等内容展开,常使用特征价格模型(hedonic price model)测度物业价格变化的影响因素[30-33]。

从国内研究看,关于轨道交通对商住空间影响的探讨比较活跃,已有研究涉及轨道交通影响下城市不同尺度范围内商住空间形态结构、等级体系的变化状态等内容,并借用区位论和土地经济地租等理论解释变化的原因与过程。蔡国田认为地铁的布局改变了零售商业的市场、距离和竞争区位因子,推动城市零售业活动空间发生巨大变化[34];林耿等认为地铁开发引导大城市商业业态的向心集聚,强化了大城市消费空间的等级分异和职能分异[35-37];在城市尺度上,轨道交通建设使零售商业由传统的点状、条状和块状空间逐步转变为多中心、网络化的空间结构[38]。由于城市商业空间的变动是局部商业活动重新布局和组合的结果,因此了解轨道交通沿线的商业集聚状况是解析其影响下商业空间演变的关键要素之一。方向阳、暖等对广州地铁站口零售业的集聚类型、分布形态、集聚规模等展开系列研究,为深入理解城市商业空间格局提供了丰富的实证[39-46]。此外,轨道交通是影响城市居住区位的重要因子,潘海啸等基于上海实地调查得到轨道交通对居住地选择的影响首先体现在通勤时间减少的结论[47];部分城市地铁的发展大大增强了城市中心区商服用地的付租能力,加速住宅郊区化进程[48]。与商住空间相比,国内对其它功能空间的探讨明显较少。

2.4 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空间发展与土地开发

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模式,即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发展模式。探讨适宜公共交通发展的城市形态或公共交通沿线的土地开发,属于公共交通与城市空间结构互动关系的延伸。国外研究通常从土地与交通整合发展的角度出发,探寻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土地利用模式。如南非豪登省地区采用的SDI模式具有典型性,即利用快速轨道交通推动沿线土地整合以达到城市空间重构的目的[49];在低密度城市里,城郊铁路站点区宜采取步行式、小汽车环境式以及站点换乘式相结合的土地开发模式[50];轻轨开通前实行“覆盖分区”不失为一种具有战略眼光的土地开发模式,“覆盖分区”内土地利用模式的差异受站点所在区域的特征影响[51]。此类研究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较成熟,学者们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参考模式。

由于国内TOD实践尚未深入展开,因此相关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除介绍国外理论与案例外,借鉴国外经验探究适合中国的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空间模式亦十分必要。在宏观层面,常常探究有益于公共交通发展的城市空间形态结构。例如,管驰名等建议国内大都市建立公共交通导向的以CBD为中心、沿着放射状的公共交通线站点为次中心的、疏密相间的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模式[52];邓春林针对南宁市外东环地区提出“轴带组团生长+高密度混合中心+开敞绿地空间”的空间结构形态发展构想[53];陈燕萍总结出适合公共交通服务的居住区组织模式是以公共交通站点(枢纽)结合商业服务和其它公共活动场所为中心,以步行距离为半径的居住单元(细胞)为基础,以公共交通线路为纽带组织居住生活用地的模式,这在空间上表现为“细胞”布局形态[54];金鑫等认为TOD模式对中国城市发展的借鉴价值主要在于“交通与土地使用整合”和 “公共交通优先”两大内涵[55]。在微观层面,主要围绕轨道交通沿线(站点)的土地开发强度、土地功能类型及其空间组织等方面展开讨论。例如,何建军等人对轨道交通沿线的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和TOD开发密度分区构建等进行详细探讨[56-58];刘旭辉等认为轨道交通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衔接是一种很好的开发模式,它不但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开拓了新的城市发展空间[59]。

3 国内外研究的比较

3.1 以实证研究为主,方法趋同

国内外研究多以案例实证为主,宏观尺度上的结论较一致,既公共交通能够引导城市空间发展与土地整合,并且这种作用已成为规划、决策与管理实践中实施公共交通导向策略的重要依据。但两者都缺乏对众多实证的理论提炼,显现出深度不够的特点。另外,两者研究方法相似,宏观层面多从公共交通线网与城市空间结构的历史和现状上总结对应关系;中微观层面主要基于公共交通建立前后不同时段的调查数据,建立统计回归模型检验相关关系与测度影响效果(表1)。

3.2 研究背景和起步相差较大,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同

由于国内与国外城市的发展阶段与背景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两者的研究程度不同。具体表现在:

研究地域范围的差异。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高,城市与城市之间已形成大都市区、都市连绵带,因此研究地域已突破核心城市内部,进而对整个大都市区内的公共交通的空间影响效应进行探讨,而国内研究基本为大中城市内部的探讨。

研究对象的差异。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研究涵盖多种公交形式,对公共交通体系的空间影响作用已有较完整的认识;国内公共交通建设起步晚,研究主要集中在轨道交通上,而对其余公交形式的涉足较少。

研究深度的差异。国外非常关注公共交通在郊区化与城市蔓延过程中对城市空间的重构作用。在90年代兴起的 “新城市主义”、“精明增长”等理念影响下,公共交通对沿线土地产生影响的条件、时间、结果、机理等各方面均有细致探讨。相比之下,受国外理念的影响和基于国内实践的需要,国内研究之初就介入影响结果与实践应用层面的探讨,特别在公共交通对沿线土地利用的数量变化与空间分异带来的影响上积累大量成果,而对影响关系产生的条件与因素关注较少,表现出实用主义特色。

3.3 研究角度与尺度存在差异

国内外研究视角的差异反映在解释同一问题的不同思路上。国外研究多以沿线物业价格变化的角度反映公共交通对商住空间的影响;国内研究直接探讨公共交通影响下城市商住实体空间变迁,而公共交通引起的房产价格变化反映的只是公共交通影响下沿线土地经济属性的变化,通常只用于辅助解析实体空间的变化模式。从目前成果来看,国外的微观研究优于国内。国内学者对城市形态结构与土地利用层面的理解比较深入,但对城市内部微观空间层面的认识仍不充分。关于公共交通的空间影响结果与沿线地区居住就业等社会特征的关联分析比较少,这不利于在综合因素影响下合理看待公共交通的空间影响作用。

4 结论与讨论

公共交通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影响,反映了以公共交通为载体的城市流动性与城市空间格局的关系。随着今后城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公共交通的城市空间效应将愈发显著,这对城市发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通过国内外文献的梳理与比较,可知两者内容均涵盖四方面,研究方法类似;受城市发展背景和历程的影响,国外研究更为综合和深入。结合国内实践与借鉴国外研究经验,今后国内研究应重视:(1)加强新型流动性方式与城市发展变化关系的理论总结与提炼,丰富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理论。(2)拓展与深化研究主题,例如开展新型公共交通的空间影响研究;加强TOD模式的区域差异研究;深入公共交通发展对城市内部居住选择、办公活动、休闲娱乐等就业和生活空间公平(国外剥夺理论)的影响研究。(3)注重研究方法多样化,以弥补计量模型方法的不足,增强结果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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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rison of Study Progress of the Urban Spatial Structure Impacts of Public Transport

FENG Yue, CHEN Zhong-nuan

篇13

Abstract:The research method of 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 has formed certain research value in the study of sport history and sport philosophy. The "observer-player" relationship is a significant feature in sport violence, so this study uses the method of the 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 to analyze the historical vicissitude process of sport violence on the basis of this "significant feature". By clearing the changes of the "observer-player" relationship and the changes of the form of sport violence from the ancient Greek period, the ancient Rome- Byzantine period to the Middle Ages, we can find that there are historical continuity and contingency in the history of sport violence, which will promote the use of the method of 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 in sport philosophy.

Key words:sport violence; significant feature; history of sport; observer; player; 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

1问题与方法

1.1从体育暴力定义出发的思考

一般认为体育暴力是指在竞技比赛过程中,行为人基于心理作用而实施的身体上、语言上、姿势等几方面不友好的恶意伤害[1-2]。它的发生场域往往在观众与运动员、双方运动员、双方观众之间[3-4]。在这一定义模式下, 就有社会学学者在社会发展、人群心理压力、社会传媒及社会商业化等背景下对体育暴力的形成进行较为宽泛的探讨,致力于分析社会发展的不健康因素[5-6];亦有历史学家以体育暴力史为切入点,认为体育暴力或展现了古代浓厚的原始宗教色彩[7],或映射了当时政治纷争的局面[8]。各色研究皆展示了体育暴力的现实与历史画面,但大多是将体育暴力作为其一个例证材料进行展开。法国体育史学家乔治・维加埃罗(Georges Vigarelle)就曾深刻地指出,以这些方式思考体育中的暴力是一种“体育界之外”的研究[9],将普遍、宽泛意义上的人类暴力等同于体育暴力,直接以研究人类暴力形式的方法研究体育暴力,这一做法极易大而化之,无法区分体育暴力与一般身体暴力之间的关联。

德国社会学家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其著作《体育与文明:一种受控的暴力》[10]一书中对体育暴力新的定义与探讨方式形成了对上述定义方式的反思。埃里亚斯另辟蹊径,认为体育是对人类身体暴力的一种控制,其本身便是一种暴力形式。在埃利亚斯看来,体育暴力是对人类身体暴力进行控制的一种暴力形式。随着政治制度的变迁,体育规则、场地等条件的变化,体育暴力呈现出不同的控制手段、方式和暴力程度。可以说,埃利亚斯笔下的体育暴力是一种从“体育界之内”进行定义的产物。

在埃里亚斯定义的引导下,形成了体育暴力定义由“体育界之外”向“体育界之内”的转向,引发了研究体育暴力历史发展方式的方法思考。

1.2哲学人类学的进路与“观众―参与者”关系的介入

出于埃利亚斯对体育暴力定义形成的反思,思考一种能够进入体育暴力自身进行分析的方法势在必行,而当代国内学者对哲学人类学方法在体育中的应用已在这类问题中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哲学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源于舍勒(chelex)与兰德曼(Luckmann)的工作,有着较为冗长和抽象的分析和说理[11],本文不作赘述,而它在体育研究中所秉承的思路是:不试图穷尽有关体育的所有特征,也不去刻意确定、定义体育的“本质属性”[12],而去寻找、描绘体育的“显著的”“必不可少”的特征在历史过程中的变迁[11]。

在哲学人类学方法的引导下,寻找属于体育暴力的显著特征是展开其分析的先导。心理学及体育心理学的相关研究已展示了体育暴力形成的内在“显著特征”及“必不可少”的条件,即体育暴力产生于心理变化所导致的赛场行为的变化。梅尔的“挫折―攻击”理论已对这一体育暴力的“心理―行为”模式进行了阐释,认为参与者受到情绪波动时,容易产生攻击性的暴力行为[14-16]。这就可以解释运动员个体和个体间产生暴力的因由。而心理学家米勒和勒庞则对“心理―行为”模式进行了推进,认为体育暴力其实来源于“群体心理”,正是观众等外在环境因素才使赛场挫折和情绪波动强化且催生暴力行为[5,17-18]。从“挫折―攻击”理论到“群体心理学”的推进可以发现,以“群体心理”角度解释体育暴力是以一个更为宽泛的视角对体育暴力的“心理―行为”模式进行解释,同时也涵盖了运动员个体和个体间体育暴力产生的因素。基于本文的哲学人类学考察方式,“心理―行为”模式需要在历史层面上找到具体的对象才能得以展开,所以“观众―参与者”关系便成为“心理―行为”模式在哲学人类学研究视角下的转型。

“观众―参与者”关系首先呈现在体育暴力形成的基始――情感宣泄之中。这种宣泄是有着两个指向:从观众对参与者影响这一维度, 观众并不是消极地观赏比赛,观众与运动员之间的情感和行为存在着一种交流,这种交流通过观众的评论、呐喊、鼓掌等外在行为,通过运动员的精湛技艺、攻防的不断转换、的迭起等相互影响着。运动员从观众的呐喊助威中汲取了巨大的精神力量,犹如服了一剂兴奋药,甚至在观众强烈的情感作用下,忘却了原定的战术,表现出异常的“勇猛”,犯规激增,侵犯性抑制作用减弱,从而埋下暴力的种子。观众则从运动员的行为中获得一种满足,更起劲地为运动员加油助威,甚至达到忘我的境地,情感任意倾泻,纵溺于情感释放之中,并且互相感染,造成‘集体无意识’[5];而从参与者到观众维度,埃利亚斯在《体育与暴力》一文中认为“体育比赛的结束或者胜利的那一刻只能带来太短暂的愉悦,只有通过比赛的(时间)延续、(场面)扩大,比赛情节的跌宕起伏,以及比赛本身的紧张程度,这种愉悦和激情才能被强化”[19]。他文中的“激情与愉悦”属于观众层面,是由参与者的竞技行为引发的,而这种情绪又能反过来影响参与者,相互促发,形成体育暴力孕育的温床。在情感层面上将“观众―参与者”与体育暴力的形成进行契合无疑是极具启发意义,可以将体育暴力中的“心理―行为”模式落实成为其中一个“显著的”、在某种程度上“必不可少的”特征,为哲学人类学的展开,进而深入体育暴力的历史形成了研究契机。

1.3研究对象、目的、理论与方法

以哲学人类学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研究古希腊、古罗马―拜占庭、中世纪三个时代的体育暴力,探索“观众―参与者”关系变化与体育暴力历史变迁方式之间的关联。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通过“体育暴力”“古希腊”“古罗马”“古代奥运会”“哲学人类学”“角斗士”“中世纪”“骑士体育”等关键词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中国知网、EBCO体育学全文学术资料检索平台、JOR数据库、AGE数据库、Persée数据库进行文献查阅,文献迄止年限为1967年至2013年,总计查阅文献95篇,参考文献36篇。

2从古希腊到中世纪:“观众―参与者”关系变迁与体育暴力的历史呈现

2.1古希腊时代:“观众―参与者”之间的概念分化与体育暴力的历史呈现

古希腊时代体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机制,同时存在着其崇高性和世俗性。在崇高性意义上,古希腊有着独特的多神教信仰,形成了多种形式的祭祀活动,涵盖音乐、戏剧、诗歌等等,其中体育竞技也是祭祀的一种重要形式,几乎所有的比赛场地和观众席都设在靠近祭祀的场所。正如古希腊人创立了奥林匹克运动会,这是献给万神之主宙斯的祭祀活动。在世俗性意义上,古希腊的体育竞技既是公民在身体层面上成人的必要训练[20],同时也是在心智层面上成人的必经过程,通过参与、观看竞技比赛会形成“健全的精神寓于健康的身体”这一理念。但是这一充满了宗教神圣性、成人教育世俗性,甚至说充满社会“正能量”的竞技运动会缘何与血腥的体育暴力行为相伴而生,却是值得深思的。“观众―参与者”之间首先在古希腊时代形成概念层面上的分化则为这一深思打开了逻辑和历史的起点。

从原初的概念角度出发,“观众”与“参与者”之间的概念分化不甚明了。“‘观众’这一术语的最初含义是指竞争者和观众为一个整体。在古希腊竞赛中的‘观众’一词可读作‘参与者’,‘观众即参与者,参与者即观众’。假如失去观众,那么就不会有运动员参加竞技比赛”[21],所以在古代奥运动会中观众和参赛者都没有严格的界限。而在之后,观众与参与者的整合体中形成了概念上的分化,参与者一维首先发生了主要的变化,将观众排除在参与者之外:针对参与者,古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有了明显的限制,只有具有古希腊血统和自由民身份的男子才可以参加;再者在公元5世纪,形成了“受到专门供食和职业训练,远离一般公民生活的”[22]赏金猎人,即今天意义上的职业运动员。而在观众身份上也开始变得复杂,包括政界官员、商人、知识名流、妇女、儿童、奴隶,还有下等人和一些平民百姓。而且,为了容纳来自四面八方的大量观众,很多竞技场馆都设有数量庞大的观众席,供观众观看时使用。在古希腊时期,城邦众多及城邦间战争的此起彼伏,导致了参与者具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政治色彩和倾向性,参与者的胜负极大影响着观众,如“古代奥运会的参赛者从一种纯粹的愉悦之意,逐渐地过渡到一种在世俗力量潜移默化下的竞赛”[23],“热情的观众并不是以单纯的竞技目的或不偏不倚的态度来观看比赛的。几乎每一个观众都把自己认同为某一参赛者――其原因也许是家庭的联系、种族的归属、乡土的认同,还有个人的爱好”[21]。

随着观众与参与之间形成概念层面上的分化,体育暴力也得到了相应的历史呈现。早期,古希腊的拳击比赛限制很少,开始的时候只有两条规则:不准抓对方眼睛,不准用嘴咬。比赛过程相当残酷:各种招数都可以用,可以故意让对方脱臼、骨折,不分重量级别,直到一方倒下或者一方认输为止。比赛结束后,拳手往往都面目全非。但是随着竞技参与者的身份发生转变,观众与参与者之间的距离开始拉开,对竞技行为有了更为精致的规划,追求暴力的因素得到一定的控制。首先,参与者更多的是社会上层青年,所以竞技行为逐渐与青年的教育行为相关,与个人的心智培养相关,与城邦的荣誉相关[24];其次,竞技行为更多地在竞技场中发生,而且形成了规则上的一定改变,如到公元前496年,拳击比赛的规则有了一些变化:不能拉住对方长时间不放。所以在这一时期,随着观众与参与者在概念层面上的分化,体育中的身体暴力因素逐渐受到了规则、场地、参赛人员的控制,一种在埃利亚斯理论意义下的受控的暴力,才得以脱离身体暴力的范畴,形成了体育暴力。

但是这一时期的体育暴力在表现形式上与早期的身体暴力形式有着极大的相似,规则与血腥程度方面的控制仍然是不力的,如在古希腊时代,搏击比赛中可以大量运用现代搏击中所禁止的动作以及攻击对手的要害部位[25],这点甚至在之后的体育暴力中得到了强化。

2.2古罗马―拜占庭时代:“观众―参与者”关系的翻转

恩格斯曾说:“没有希腊就没有罗马,没有罗马就没有近代欧洲[26]。”所以古罗马时代与古希腊时代和之后的欧洲历史有着显而易见的承继关系。古希腊体育之中的某些元素在古罗马时代既有继承,又有改变。这使古罗马时代的“观众―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既有了希腊遗风,又形成了新的形式,而在古罗马与中世纪之间的拜占庭帝国则是充分展现了这种转变,所以在这一阶段将“古罗马―拜占庭”并提。

“古罗马―拜占庭”时代,首先依旧继承了体育作为宗教祭祀行为的特征,但是其中政治特征已有后来居上的趋势,且已经孕育着明显的娱乐性[7,27],这点直接显现在该时代的“观众―参与者”关系上,改变了古希腊时代“观众―参与者”关系中“参与者”主导的局面,形成了两者关系的翻转,“观众”因素开始极大地影响“参与者”的行为表现和比赛方式,并使体育暴力的呈现形式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其中极具特征意义的是古罗马时代的角斗士运动和拜占庭时期的竞技活动。

首先重新思考古罗马角斗士运动中的“观众―参与者”关系为体育暴力的形式带来的转变。虽然众多学者较为熟悉的都是角斗士运动的血腥特征,如“无论是奴隶士之间的残杀,还是角斗士和猛兽的搏斗,结果总是角斗士鲜血淋淳,倒地毙命”[26]之类描述不绝于耳。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一时期会较大地体现暴力的血腥程度,但是观众群体的改变与对参与者的影响已经与日俱增,主要体现在体育中政治性的增加和规则层面上的改变。在竞技场上,角斗士是观众(公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中介,观看角斗竞技表演“满足了民众渴求‘参政议政’的权力欲,格斗中民众也参加行使对罪人和骗子的审判权”[8]。观众是决定角斗士生死大权的主宰者,“在古罗马,观众甚至可以影响某些参赛人员的命运:在观看角斗士比赛时,对于失败者,观众举手表示宽恕他,或者用手指指地要求处死他。主席通常屈从于观众的意志,决定将失败者驱逐出场或赐他一死”[28]。观众对角斗士的利用与角斗士对观众的依赖之间的双重关系,导致观众与参与者(角斗士)之间力量关系实现了翻转。从表面上看,虽然角斗士运动有着浓重的血腥性,但是观众影响力的增加却为体育中身体暴力增加了更多桎梏,这在拜占庭帝国时期表现得更为突出。

受制于体育史研究的历史观因由,对拜占庭体育的研究一直处于体育史研究的边缘[29-30],所以关于它的研究较为碎片化,但是其中透露出的对观众与参与者之间的描述却是形成体育暴力历史变迁的重要环节。在“观众―参与者”关系中的从“政治化”到“去政治化”的历史过程对体育暴力的历史变迁极具影响作用。拜占庭体育秉承古希腊与古罗马时代的遗风,宗教祭祀性与政治性仍然占据其主体,竞技场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一种政治意愿表达的场所。由于在拜占庭帝国时代由白、红、绿、蓝四种颜色为代表的党派占据政治舞台主体,拜占庭的体育比赛几乎是党派之间的政治对抗。这种政治角力直接催生了公元532年的“尼卡党争”,一如当代体育暴力的雏形。但是随着政治舞台的转移,竞技场失去了其突出的政治性,而更多地注重技艺和娱乐性。所以在拜占庭体育“去政治化”后,技艺因素与娱乐因素成为主导,所以在这个时代“观众的意愿凌驾在运动员之上”甚至在这个时期,某些特殊的观众还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变比赛的规则与日程[31]。

足见,在“古罗马―拜占庭”时代,“观众―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一改之前参与者主导的境况,形成了观众主导的局面。所以在这一时期的体育暴力虽然依然存在一定的血腥程度,但是已经改变了在古希腊时代仅仅受到外在的场地、规则、参赛人员等表层上的控制。“观众―参与者”关系的翻转,在观众层面上所带来的政治性、娱乐偏好等因素已然深深地带入了体育暴力的内部,使体育中身体暴力的内外受控机制逐渐成型。

2.3中世纪时代:“观众―参与者”关系的重构

从历史纪年来看,中世纪是古典社会(古希腊罗马及拜占庭时代)与现代社会的中间时代,但是“对于中世纪,学者总是毁誉不一”[32]。在其中作为“中世纪之花”的骑士是欧洲中世纪特殊的产物,“是当时唯一的武力阶层”[33],而“骑士体育是欧洲中世纪唯一被基督教教会允许的体育形式”[34],是教会维护其统治的政治工具。所以在体育史研究中,中世纪骑士制度和与之相契合的骑士比武大赛就备受关注,而在其间发生的“观众―参与者”关系的转变形成了那个时代体育暴力的特定呈现形式,也为现代体育中体育暴力的呈现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生产方式与土地制度的变更,在比武中“观众―参与者”关系悄然实现了重构。在参与者层面上,骑士与封建领主的关系属于从属关系,为领主服务,但是骑士也属于贵族阶级的一分子,已然不似古罗马时期角斗士近乎奴隶的身份。在观众层面上,主要是封建领主、民众、贵妇人。观众与参与者之间有着更为密切甚至互为促进的关系。以下一段描述最能体现这种观众与骑士之间的关系。“在骑士比武大会当中,许多贵妇人都被安排在显要的位置,为骑士的英勇表现助阵……贵妇人在比赛当中,毫不掩饰自己对于心中骑士的喜爱和支持,向他们抛丝巾、手绢之物以示爱慕之情……其实比武大会给骑士和贵妇人之间的接触创造了条件,成了骑士追求爱情,崇媚贵妇的最好场所。通过比武大会,把自己最勇敢的一面展示给自己心中最完美的女人,获得她的青睐,这也是许多骑士参加比赛的动力之一”[34]。骑士与贵妇的传说为人称道,但更为深层的是骑士比武运动已经不再是一个追求比赛胜负,而是实现了一种社会交往、社会地位显现的方式。在这一转变的催动下,不仅仅是作为从属的骑士,甚至作为统治者的封建领主也乐于参加比武活动。而这个历史过程催生的结果便是参与者逐渐在“观众―参与者”关系层面上占据了主导,实现了两者关系的重构,直接形成了体育暴力呈现形式的转变。

出于中世纪时期骑士比武活动中“观众―参与者”之间关系的改变,技艺的呈现、优雅仪表的展示逐渐取代了血腥打斗。在公元11世纪到16世纪初,比武大多只在两个骑士之间进行,规则简单,几乎没有限制,类似一场真正的战争。如1559年亨利二世在比武中受伤致死,1517年瓦拉多利德马上长枪比武引发的聚众斗殴等。随后,在16世纪中期后比赛规则逐渐完善,参赛人数、形式、装备受到限制。在17世纪之后,达到骑士体育的鼎盛时期,此时比武大会已经演变成一场观赏性与娱乐性并存的盛典。如马上长枪比武的变化就是一条清晰的历史线索。16世纪早期大量致伤、致死事件的马上比武运动已经被新的比赛形式――“穿圆环竞技和击木靶比武”取代,取消了“正面交锋”,更强调“灵巧与敏捷”,更为重要是“在武力和灵巧之上应该结合优雅、风度、某种彰显礼仪的特定方式”[35]。

可见在这一时期,“观众―参与者”关系的重构形成了体育暴力展示形式的变化。当参与者逐渐成为这一关系的主导后,体育暴力不仅仅受制于规则、场地与参与者身份,礼仪、技巧也逐渐渗透于竞技行为之中,制约着体育中身体暴力形式的展现。

3对体育暴力本质和研究方法论的思考

以哲学人类学的方法分离出体育暴力中存在的“观众―参与者”关系,并贯彻在体育史中,所希望实现的首先是形成对体育暴力研究的一定反思,其次是对哲学人类学方法应用的总结和发展。

3.1基于体育暴力本质的“血腥性”思考

在众多有关体育暴力的研究中,“血腥性”“血腥程度”往往是关注的焦点和重心,甚至被理解为体育暴力的核心所在。从表面上看,在不同的时期体育比赛中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血腥性”,即便在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体育比赛中的“血腥性”也偶有发生,其程度甚至不逊于古典时代。而正如埃利亚斯所说“对暴力的约束并不是‘文明民族’的优越本性,不是他们种族性的永恒特征,而是特定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些方面,是对暴力手段的形形但稳定的社会控制和相应的良知形成的结果”[36]。从埃利亚斯对体育暴力的定义――在体育中受控的身体暴力――出发,以“观众―参与者”关系变迁维度进行哲学人类学梳理后,则能发现“血腥性”只是体育中身体暴力受制因素缺乏后的一种表现,而非体育暴力的本质体现。体育暴力更多地展现为不同时代、多种因素对身体暴力的控制和制约。

3.2哲学人类学方法的应用与发展

在体育哲学研究中,哲学人类学方法已经为探究“体育”概念的界定、体育史学问题的争议提出了新的视角和研究的方法[10]。在本文中以哲学人类学的方法对蕴含在体育暴力表象深处的“观众―参与者”关系进行揭示,一来能破解蕴含在体育暴力研究中的些许误读,形成历史性的解读,二来也能形成研究方法上的推进与发展。

3.2.1体育暴力历史延续性与历史偶然性的揭示

以“观众―参与者”关系为特征考察体育暴力的历史,所形成的不同于简单的历史梳理而更为重要的是发现了在历史之中存在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从古希腊至古罗马到中世纪的历史发展中,“观众―参与者”之间存在着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而每个阶段都会触发体育暴力形式的转变。在这一历史转变过程中则清晰地凸显出历史延续性与偶发性成分:对体育中身体暴力进行外部的控制――规则、场地、参与者身份限制和内部控制――礼仪、技巧等控制的逐渐拓展、加深是历史的延续;而体育暴力中血腥性的显现则是偶发的,这些认识是简单历史事件梳理所不能实现的。从而也能实现更为直接的实践价值,即观众与参与者之间的关联方式是形成体育暴力发生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改变观众与参与者之间的关联方式,以及参与者暴力的表现方式来消弭其血腥性危险。

3.2.2从抽象体育概念到具体体育现象:哲学人类学方法的拓展

在加深对体育暴力这一体育现象认识的基础上,将体育暴力置于哲学人类学方法之下更是一种对哲学人类学方法的积极拓展与尝试。目前哲学人类学在哲学层面与体育哲学层面的应用中大多针对的是较为抽象和普遍的概念,如“人”“体育”等,所选择的“显著特征”之间也不存在较为清晰明确的历史关联,如“身体”“技艺”等。而本文则是从抽象的概念转向了具体的体育现象――体育暴力,不仅仅试图实现研究对象上的拓展,更意旨于实现哲学人类学方法的推进,即通过对“显著特征”内部关系历史变迁的分析实现对具体现象的分析。

4结论

体育暴力既非一个一成不变的固有概念,又非一个古今一致的社会现象,而是在不同的历史、社会背景下发生着或被包容、或被贬斥的过程,而“观众―参与者”关系的变动恰是参悟其中变化机理的理论钥匙,同时形成着对体育暴力的重新理解和方法论上的改变。

首先以哲学人类学的方法讨论“观众―参与者”关系与体育暴力历史变迁过程之间的关联,一方面可以拓展、加深对体育暴力的认识,将体育暴力的种种表现都置于历史文化变迁史的背景下进行考察,以祛除遮蔽其上的认识误区,进而解读不同历史文化背景对体育暴力乃至体育现象的赋值过程;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尝试,哲学人类学方法论的指导为体育中种种抽象的概念赋予鲜活的历史形象,使体育哲学的思辨与体育史学的考据能更好地结合,为形成“新知”奠定复合型的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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