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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部控制理论的历史演进来看,大致有一下几个特点:
(1)概念的变化:内部控制概念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方法观”到“过程观”,再到“风险观”的转变,这一转变是从简单到复杂,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变,是人类认识事物的自然逻辑发展,反映出人们对于事物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入。
(2)控制内容的变化:内部控制从对行为人的单一控制发展为对企业组织的综合控制,从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到对企业整体的系统控制。内部牵制阶段强调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控制,以保护资产的安全;内部控制阶段强调企业内部各个组织部门的有效控制,以提高效率;内部控制结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则强调整个企业系统,各个层次的全面控制与参与,从而形成对企业战略目标、经营目标、生产目标等全面系统的控制。
(3)控制观念与重心的变化:内部控制观念从控制当事人的行为观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信息观、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经营观、至减少企业经营风险的风险观、再至管理企业风险的战略观的转变,这是从事中控制到事前管理的发展,是从降低风险到风险控制直至风险管理的一个过程。而内部控制的关注重心则由内向外发展,由单一个体向系统整体发展。
(4)理论基础的变化:随着生产技术、自然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内部控制的发展变迁有了可靠的理论基础。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有限理性”,企业管理的组织行为学、系统管理学、战略管理等,在内部控制发展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5)研究视角的发展与融合:在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审计、管理和社会学中的内部控制系统、管理控制系统和行为控制系统是相互交融、共同演进的。但是,内部控制研究的各个领域在范围界定上仍存在较大的差异。
3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控制环境问题。①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企业目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股东大会、监事会作用有限,甚至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互相监督、制约的体制。②管理理念问题。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风格影响非常大,但我国真正的企业家队伍还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企业管理者没有一套真正的管理理念。③决策随意。
(2)风险评估不足、意识薄弱。
(3)信息系统失真。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会计处理缺乏一贯性、完整性。近年来,企业由于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
(4)内部监督失灵或没有内部监督。
4理论发展对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启示
(1)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首先应注意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董事会,企业管理者的素质,管理者的品行及管理哲学,企业文化,组织结构与权责分派体系,信息系统等。
(2)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基础,会计控制的好坏往往决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内部控制制度的中心内容在于对企业经济运行的控制,而控制的主线是会计控制,这是由会计信息在内部控制制度中的普遍性和基础性所决定的。
(3)应注重对内部控制理论的整合与创新,将风险管理引入内部控制体系。国内内部控制的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其差距集中体现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风险意识不强,更未能形成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因此,可以尝试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内部控制,将风险管理方法全面引入企业日常内部控制机制,即通过风险识别确定控制点;通过风险分析确定风险因素,从而确定内部控制的源头;通过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级别,从而确定关键控制点。以采用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法,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注意各种信息的沟通及相关部门工作的协调,从而形成长效内控机制。
(4)贯彻相互牵制原则和协调配合原则。牵制原则即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方能完成,在横向关系上,至少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监督。在纵向关系上,至少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或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另外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协调配合原则是相互牵制原则的深化和补充。贯彻这一原则,尤其要避免只管牵制错弊而不顾办事效率的机械做法,而必须做到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协调,从而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完成经营任务。
(5)建立内控信息的披露机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一般只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人们关心的也是每股收益等数字。对于企业内部控制,人们常常疏忽。而独立审计人员则体会到信息的真实可靠,来源于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越好,其信息就越可靠,审计实质性测试就可相应减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虽然会对企业内控进行评审,但一般注重内部会计控制,并且由于审计的时间范围和技术的局限性,企业内控情况并不能充分了解和揭示;为了提高企业内控意识,提高其信息质量,企业有必要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后,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内控信息。
(6)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体系。对企业来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建立其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及时修正或建立新的内部控制制度,只有不断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改进,才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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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北大教授批评院方要求发论文的政策,牵扯到他们对于自己和学院、学校的定位问题。师资的参差不齐,是国内高校普遍现象,北大法学院也不例外。北大法学院老师中有国际、国内知名学者,但也有学问和教学在业内评价一般者。如果主要精力在校外为自己创收者与校内专注科研教学者收入不拉开档次,甚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不拉开档次,这种大锅饭恐怕会挫伤名师们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过分急功近利,用科层制来管理高校,形成领导和老学者对中青年学者的不合理打压、剥削甚至精神和身体的支配,也有悖于思想自由,不利于中青年学者的成长和创造力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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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制度阶段。20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在内部牵制思想的基础上逐渐产生了内部控制概念。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内部控制:系统协调的要素及其对管理部门和独立公共会计师的重要性》的特别报告,首次正式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的计划和企业为了保护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以及促使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等所采用的所有方法和措施”。这一概念突破了与财务会计部门直接有关的控制局限,使内部控制扩大到企业内部各个领域。内部控制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从内部牵制时期的账户核对和职务分离逐步演变为由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人员条件、业务处理程序、检查标准和内部审计等要素构成的较为严密的内部控制系统。
1958年,出于审计人员测试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的需要,审计程序委员会又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前者是指与财产安全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可靠性有直接联系的方法和程序;后者主要是与贯彻管理方针和提高经营效率有关的方法和程序。将内部控制一分为二使得审计人员在研究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方式成为可能。由此内部控制进入“制度二分法”阶段。
(三)内部控制结构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内部控制的理论研究又有了新的发展,研究重点逐步从一般涵义向具体内容深化。在实践中审计人员发现很难确切区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而且后者对前者其实有很大影响,无法在审计时完全忽略。于是,1988年5月AICPA了第55号审计准则公告《财务报表审计中内部控制结构的考虑》,以“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取代了“内部控制制度”。该公告认为:“企业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提供取得企业特定目标的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并指出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三个组成要素: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从而,内部控制从“制度二分法”步入“结构分析法”阶段,这是内部控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改变。
(四)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1992年9月,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学会(AA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财务经理协会(FEI)以及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共同组成的COSO委员会了指导内部控制实践的纲领性文件COSO研究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C-IF),并于1994年作了修改。该报告重新定义了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受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职员影响,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要素组成。同以往的内部控制理论及研究成果相比,COSO报告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观点,阐述了内部控制的各个组成部分,客观地指出了内部控制的局限性,而且明确了不同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角色和责任。
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
自COSO报告以来,内部控制框架已经被世界上许多企业所采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对该框架提出改进建议,认为其对风险强调不够,使得内部控制无法与企业风险管理相结合(朱荣恩、贺欣,2003)。因此2004年9月,COSO委员会在1992年的COSO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报告方面的要求,颁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的报告(ERM)。该报告把企业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受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职员影响,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整个企业,用于识别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并在企业的风险偏好内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企业风险管理由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八个相互关联的要素组成。企业风险管理的信息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在文尾!
企业风险管理的信息流程
该流程并不代表风险管理的组织流程,但可以从信息流的角度透视企业的风险管理流程。企业风险管理的信息流程描述如下:由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内部环境中的风险管理文化和风险偏好;董事会与经理层设定包括战略目标及其他相关目标在内的目标体系,在设定目标时,要考虑企业的风险容忍度、风险偏好以及事项识别环节所确定的机会;确定了目标,企业就要考虑其所面临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并识别相关可能带来潜在不利影响的事项(风险);在风险评估部分评价风险损失额和风险发生概率,同时考虑剩余风险;采用组合风险观和其他具体的应对措施来应对风险;在控制活动环节继续落实有助于风险反应的政策和措施,并报告结果。然后,从控制活动环节返回到事项识别环节,重复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这个流程;监控则对上述所有环节的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和控制。
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相比,有以下几种变化:第一,目标的拓展。由IC-IF的三个目标——经营、财务报告和遵循性,扩大到ERM的四个目标——战略、经营、报告和遵循性,两者中只有经营和遵循性这两个目标的定义相同。IC-IF中的财务报告目标只与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而ERM中的报告目标的范围有很大的扩展,包括企业所有对内和对外的报告,报告目标的范围从仅仅关注财务信息扩展到同时关注非财务信息。此外,ERM还增加了战略目标,不仅强调在整个企业范围内识别和管理风险的重要性,还强调应针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在企业战略制定阶段就考虑一系列备选方案的风险因素,从而使ERM的应用深入到了战略制定层次。第二,要素的增加。ERM增加了目标设定,事项识别和风险反应这三个与风险密切相关的要素,遵循了“目标——风险——控制”的逻辑顺序,充分体现了对风险的关注。第三,对原有要素内容的充实和丰富。在内部环境要素中,ERM更直接关注企业的风险文化与风险偏好。在风险评估要素中,倾向于更准确地进行风险评估,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事项发生的后果和可能性进行估计,并将风险与相关的目标联系起来。在信息与沟通要素中,考虑了来自历史、现在和将来潜在的事项和沟通方式,并要求与企业信息系统整合。此外,ERM还明确了控制活动的目的,指出控制是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风险反应措施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第四,提出了风险组合观的概念,全面贯彻了风险理念。ERM要求管理者以风险组合的观点看待风险,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措施使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保持在风险偏好的范围内。因为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而言,其风险可能落在该部门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但从企业总体来看,总风险则有可能超过企业总体的风险偏好范围。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日益融合
实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都是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实现企业目标。内部控制的起源较风险管理要早。最初的内部控制是随着生产的大规模化和资本社会化产生的,是互相牵制的思想,通常采取账目核对的方法,以确保财产安全和账目正确。风险管理则是在新技术和市场条件下出现的,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概念的自然延伸。关于这点,可以从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变化中得到证明。框架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企业内部控制更名为企业风险管理,这一变化是有特殊意义的。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有一大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大到包括对外投资,小到包括差旅费报销等,应有尽有。因此,董事会与管理层往往认为,这些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就是内部控制的所有内容。其实,企业的管理资源是有限的,控制也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将企业主要精力放在所有细小的、或微不足道的控制上,往往会舍本求末。如有些企业在差旅费报销的规定上长达数十页,极其繁琐,表面上控制得很好,但浪费了许多管理资源,还会忽视企业重大风险。所以,框架要求董事会与管理层将精力主要放在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环节上而不是放在所有细小环节上,将风险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最主要内容,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
四、结语
内部控制理论发展反映了内部控制实践的发展。当今社会经济环境日趋复杂,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以防范和规避风险。而分析和辨认风险是有效内部控制的关键组成要素。从COSO的两份重要报告中可以看出,不论是1992年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还是2004年的《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均把风险管理作为主要的内部控制要素,强调识别和管理风险的重要性,强调企业的风险管理应针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并且在企业战略制定阶段就应该予以考虑。英国的特恩布尔报告扩大了内部控制的范围,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为一体,认为两者是近乎等同的概念。可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日益融合,风险导向已是内部控制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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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内部控制问题研究》课题组:《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研究》,《会计论坛》2005年第2期。
[2]金彧昉、李若山、徐明磊:《COSO报告下的内部控制新发展——从中航油事件看企业风险管理》,《会计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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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旧部门法划分之局限
法学家为了研究和评析法律的方便,往往把所有的法律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在西方法学界,部门法的划分都是在法的分类的条目下进行的。2只有在原苏联和其它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学界,部门法才是在法律体系的论题下进行的。3我国沿袭了苏联及东欧学者的观点。
在我国,“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4而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可见在我国法学界,部门法和法律体系是要素与系统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与此同时,又往往把法的渊源和分类另立章节,(且不说法的渊源和分类并列一起是否妥当),然后把此两部分共立于“立法”或“法的制定”项下。6此缺陷在于:
其一,把法的分类和渊源与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分开另列,本身即意味着法的分类和部门法是性质相斥的两样事物,此可谓是逻辑混乱。在法的分类中,往往据不同的标准,把法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而在法律体系中又往往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实际上,把法分为若干部分的部门法的划分,都属于一种法的分类。7
其二,无论在部门法或法的体系中,它们构成都应以同质的法律规范的为构成单位,而不能以法典为构成单位,即要把一部法典中的同类的法律规范归为一类,而不能简单把以法典为主的其它法典(规、章)构成一个部门法。
而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部门法划分的最核心的问题,却也是我国法学界最乱的问题。大体上有调整对象说、调整手段说及法律关系说、法律原则说、适应需要说、国家政权部门及其活动说几类,当然在各大类之下又有详细小分类。“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理论著作中关于这一问题传统观点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8
这种划分标准的缺陷在于:此说是以存在着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同类别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而社会关系本身的分类就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况且,以人类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只是停留在平面的认识上,并未追究行为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人类行为都始于为谋求自身生存及更好,为此目的,就要获取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其中物质利益是人类生存的首要因素,在满足生存需求之后,人类又有了为生存得更好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物质需求和相应层次的精神利益需求。历史的进程从哪里开始,人类的思维也应从哪里开始,作为对法律现象的研究的法律科学研究也同样。因而,利益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的必要条件,是人类行为的原因,进而也是社会关系生成之动力。唯有以利益为逻辑起点,才能理解人类的社会行为和由此而生的社会关系,也才能进而理解规范人类行为的行为规则。
二、科学的部门法划分之界定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部门和分类的采用,部分是由法律制度所决定的,部分则纯粹由实践的需要所决定。而法学研究是最常见的一种实践需要,但研究的需要不能否定法律本身固有的本质。法律关系划分的最有用的依据是包含在法律关系中的自然属性,而不是依据这些关系的经济性或功能性的内容。9这种“自然属性”即为法律所固有的本质。因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实定法按其所固有的本质异同而作的一种法的系统分类。10此界定包含以下含义:
1、它是对一国全部现存实定法的分类,即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全部现存实定法的分类,而不是对它国法的划分,不是对本国并未生效的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本国现存部分法律的划分;它是一种法的分类,不是别的。
2、划分的依据,是实定法规范围固有的本质异同。法在主观内容上是人们主观意志的表现,但此意志一经表现出来即成为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必有其赖以存在的根据或基础,其根据或基础就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的行为所追求的利益。不同的法律规范唯有以此利益为标准,才能在本质上明确地划分科学的法律部门(部门法)。
3、划分的方法是分解组合。即对全部实定法(包括法典,国家认可的习惯等具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按照利益标准进行分解,并把它分解的结果加以组合。不仅仅是把若干法典加以归类,更确切地说,是对法典中的条款和国家认可的习惯等依据利益标准予以归类。这种以利益为标准的划分方法,由于是据行为规范的固有本质加以划分的,因而就具有客观性、唯一性、穷尽性之特点。
三、利益的科学界定与部门法体系
利益,是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活动所追求的事物。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利益,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关系。
利益是人们发生联系的中介。人是为生存而存在的,是为自己的生存而从事追求利益的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进而形成社会关系的。如果不是为了生存及更好,人就不可能从事物质和精神生产,也就不能有社会及其历史,更无从谈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抓住了利益关系,就找到了分析人类社会行为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的金钥匙。
人类自从生成以来,就始终是宇宙环境的一部分,与宇宙环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在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的过程中,与宇宙环境既对立又统一。在人类内部,人与人之间也既相对独立,又密切合作,这种关系的实质即是利益关系,包括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为防止两类利益的冲突,则产生了对利益予以规范的需要,这种规范以对行为的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其中个体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群体利益。11群体利益则指某一个人类群所有的利益,包括向社会成员提取或征收的部分、未被特定社会成员占有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以上两部分的孳息。12
利益分为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后,利益也就在质上分裂为群体利益间的关系,个体利益间的关系,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部的关系三种。同时,利益关系又在量上分成了三个层次。这样,一定层次上的利益关系就构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对每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构成了相应的部门法。13其中第一层次利益关系都由道德以及尚未被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等调整,也可称为道德法(伦理法),而且,不论实在法,道德法都要服从和遵守宇宙之所以存在的规律或内在必然性的制约(或可称为自然法,规律法,必然法)。
四、行政法在部门法体系中的地位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在调整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基本的部门法。
需要补充的是:部门法是对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依其本质属性而作的法的分类。这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在思维中的正确反映。但部门法一旦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即成为法学界研究的对象,从而形成不同法律现象的研究相应的法学学科。这些法学学科因其研究的角度、方法各异而各具特色。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学科的统一即构成一国的法学体系。部门法和部门法体系,法学学科和法学体系是性质各异的两组范畴。也即,在实际中,部门法的存在及其划分是客观的,而部门法学、交叉法学等则是人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因不同视角所造成的,是法学研究的分类,而非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的分类。
注释:
1.12见叶必丰讲课笔记。
2.吴大英、沈宗灵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9页。
3.4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教出版社,1994年版,第324页、325页。
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84页。
6.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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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倡导协同意识。西部开发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等诸多领域,单靠自身现有的资源和技术力量是力不从心的。所以,西部开发既要有自力更生的精神,也要借助外力,将开发的视野放在国内外客商的广泛参与上,充分利用自身所具有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坚持开放与合作的方针,以开放的市场和灵活的政策,大胆引进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和急需资金,与其他地区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协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实现“双赢”的目的。
3.注重特色意识。目前,西部地区在地理位置、经济基础、资金条件等方面与东部地区差异明显,如果不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劣势、长处和短处,急于求成,采取均衡式发展战略,势必会增加机会成本,影响开发的进度。西部地区的优势在于拥有丰富的自然矿产资源、农林牧资源、劳动力资源,以及建国以来尤其是“三线”建设时期所积累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基础工业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存量。西部地区必须一方面采取若干投资倾斜和优惠扶持政策,重点发展资源开采加工、重化工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如能源原材料工业、重型机械制造业、汽车工业、电子工业、科技产业;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发展农、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轻纺、食品、建筑材料工业等。同时为解决西部地区“瓶颈”制约,还要大力发展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部门。[1]只有这样,西部地区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赢得发展的速度。
4.树立创新意识。创新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源。市场经济贵在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西部地区应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创新:一是通过制度创新,规范人们的相互关系,提供人们竞争、合作的框架和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风险,从而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二是通过市场创新,培育和形成新的市场竞争主体,增强市场活力;拓展新的市场发展空间,不断扩大市场的外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在企业、居民和农户之间架起一道商品交换的桥梁。三是通过产品创新,生产出适合区内资源条件和国内外市场需要的优势名牌产品,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西部地区的知名度。
二、投资动力:西部开发的基础
区域经济增长的最初动力是资本投入的增长。资本稀缺是阻碍落后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西部地区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匮乏、投入不足。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例,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东部地区14292.67亿元,中部地区5091.33亿元,西部地区2881.53亿元,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62.21%、22.16%、9.93%。说明西部地区投资能力明显偏低。显然,西部大开发必须克服资本投入“瓶颈”。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预算内资金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小,尤其是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更会不断减少。因而,西部开发单纯寄希望于国家进行巨量投资已不现实,即使国家从扶持的角度给西部多安排一些投资项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投资的短缺。对此,西部地区应采取多元化投资战略,内引外联,增加开发资金。
1.积极争取国家西倾的投资政策。如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帮助西部地区更新企业技术设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设立专门的开发基金,提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东部地区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向西部流动,引导东部地区的一些传统企业向西部转移等,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步伐,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尤其是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
2.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加,其储蓄存款余额2001年末达到7.8万亿元,今年一季度投资增长的一个明显变化是个体投资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6.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有关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民间投资出现了回升势头。民间投资的增长,对于逐步摆脱我国投资增长对国债投资的依赖,形成投资增长的良性循环,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西部地区应拓宽投资渠道,把社会闲散资金更多地转化为区域开发建设资金。如通过允许组建投资基金,吸收民间资金进入西部亟待发展的产业;允许民间力量自主创办教育机构和研究开发机构,促进西部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增强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2]在放宽民间资金进入西部经济发展领域的同时,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3.不失时机地大量引进外资。随着我国加入WTO,来华投资的外商将会日益增加。过去,外商投资大多集中在东部地区,如今我国发展战略的重点转向开发西部。在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无疑会将外商的投资逐渐引向西部,加之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市场前景会被外商所看好。因此,西部地区应借鉴东部经验,抢抓机遇,大力引进外资,切实改变投资环境,使外商在西部享有比其他地区更大的政策优惠;对于是否允许外商进入某些重要产业领域,政府应对东西部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以加快西部开发的速度和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差距;除了直接吸引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外,有条件的企业要大胆走向国际资本市场,通过直接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手段筹集国外资金,为开发奠定资金基础。
4.增强自身资金积累能力。西部地区是我国能源、原材料生产的重要基地,但由于价格偏低,致使大量价值流失,直接影响到本地企业利润和职工收入的增加,导致资金积累速度比较缓慢。因此,西部地区应以市场为导向,深化价格改革,理顺比价关系,减少能源、原材料的价值流失量。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资金积累能力,扩大资金投入,缓解西部开发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三、科技动力:西部开发的关键
科技进步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没有科学技术的支撑和推进是不可想象的。因而在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一般都是通过科技创新,解决生产力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竞争力不强,关键是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能力比较低。所以,西部开发必须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形成推动科技进步的有效机制。
1.全面提高人口综合素质。科技进步在人才,人才培育靠教育。西部开发必须振兴教育事业。通过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人口的综合素质,为西部开发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持,使西部地区发展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基础之上。
2.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根据我国国力和西部实际,推动西部科技进步,既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投资,也要激活其他方面投资的积极性。在当前情况下,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集一部分资金作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带动银行贷款,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无疑是一项重大措施。但从长远看,必须形成技术进步的市场化投资机制。对企业来讲,应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手段筹集技术进步的资金。[3]这将会使科技投入多元化,筹集更多的发展资金,为西部地区的科技进步提供资金保障。
3.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据有关部门对我国15个工业行业的调查,关键技术的掌握和应用以及大中型企业普遍的技术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落后5-10年,有的行业甚至落后20-30年。西部地区的企业在此方面更为落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任务十分繁重。由于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迟缓,导致劳动生产率低、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不高,亏损和破产的企业愈来愈多。因此,西部地区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科技成果,及时对传统的、落后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技术改造,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更快发展。
4.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从工业结构看,西部地区采掘工业和原材料工业比重高,高附加值制造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比重低,带有明显的资源型结构。按工业总产值计算,采掘工业和原材料工业占36.5%,比全国平均值高7.6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高10.8个百分点。但客观地分析,西部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仍具有不少有利条件:现有44个大中型城市,9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中,西安是我国仅次于北京和上海的第三大科技教育中心,拥有高等院校47所,各类科研及技术创新机构4000多个,专业技术人员40万人。重庆、成都、兰州等大城市的科技实力也较为雄厚。西部地区应充分利用这些城市的科技基础,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积极培育具有西部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以此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腾飞。
5.优化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制定一系列鼓励和支持西部进行科技创新的法律和法规,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同时政府要通过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如利用税收优惠支持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的投入;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财政补贴和贴息贷款,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成本和创新的“门槛”等。
四、改革动力:西部开发的路径
伴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西部的各项实践证明,在全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个区域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竞争力也就越强,同时与其他区域进行经济交往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也就越少。因此,加快区域经济市场化改革,不仅有利于本区域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协调。当前,西部地区的市场化改革,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企业的改革,还必须对地方政府本身的经济职能、行政职能乃至机构设置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
1.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西部地区国有企业较多,但真正具有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却较少。为此,西部地区应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促进企业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生机与活力,同时为企业发展创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股份制改革,使产权重组更加有效,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合理,企业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改变西部国有企业长期以来过分依赖国家支持和保护的心态,形成勇于开拓进取的经济活动主体;根据WTO规则,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费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境地;明确企业的市场定位,生产自己独特的产品,开发独特的技术,逐步建立一批技术和市场领先的现代企业,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西部地区经济运行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很高。这种所有制格局,既占用和浪费了大量国有资本,又限制了各种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西部大开发要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必须对已经调整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加大调整的力度。一是国家最新出台的调整政策,如债转股、兼并破产、多元化公司制改组、股票上市、技改财政贴息、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等,应切实向西部地区倾斜。二是应把国有独资企业减少到最低限度,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到西部投资建厂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尤其要大力扶持和加快发展非国有制经济,形成各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的格局。
3.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加入WTO,首当其冲的是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和方式不适应。西部开发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在职能转变上未能真正取得突破性进展,过多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和对经济活动的非正常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形成了行政管理。为此,西部地区的政府管理体制要朝着办事高效、运转协调和行为规范的方向改革。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把生产经营的自真正交给企业。二要按照精简统一、提高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结构,减少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抓紧建立健全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降低管理成本。三要统一税费政策,对国内外各类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政策,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四要彻底清理计划经济特征鲜明的行政审批制度,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及办事效率的提高,将会使西部开发迅速启动,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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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审职能价值化
内部审计主要是管理控制。未来的内审发展方向是风险导向型审计,以风险评估为主,主要是为组织贡献附加价值。内市职能定位转向价值化,也就是内审必须考虑组织的风险和内审的风险防范,降低成本,提高组织的经济效益,使内审接近单位经营活动的价值键,不断提供附加服务。
首先,职能价值化带来一系列的审计理念。内部审计是适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之需要,正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现任主席杰奎琳·瓦格娜指出:环境的变化给内部审计师带来增加价值的机会最多的领域是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至于风险导向审计就是要改变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控制与风险的思考,使内部审计人员关心组织的目标和风险,使审计的重点前移到目前和未来的规划,把目前的经营管理控制同计划、策略和风险的评估结合起来,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也随着转向经济效益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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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东部相比,中部城市实力较弱,辐射和带动能力差,尤其缺乏高辐射和高集聚能级的核心龙头城市。目前全国有30多个城市的GDP超过千亿元,中部只有武汉和郑州两个城市GDP超过千亿元。
中部城市在区域发展中居于主体地位,但与发达地区比较,差距明显。城市联合体已初具雏形,显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但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城市圈还有很大差距。
中部城市在对外开放方面,从吸引外资到旅游等,均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
二、促进中部城市发展是中部崛起的必然选择
1.城市发展差距拉大是区域矛盾的关键所在
当前的中部城市发展滞后,关键在于缺乏带动经济增长的要素聚焦点。中部与东部发展差距不断拉大,根本地在于城市发展差距不断拉大。
2.发展城市经济是协调诸多矛盾的结合点
过去很多年中,中部城市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在于其“区位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怎样发挥优势?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新的战略思路应当贯彻“重在点、兼顾线,带动面”的原则。其中的“点”就是指城市经济。城市经济是中部崛起过程中解决区域战略与国民经济整体战略之间、环境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及发展之间、短期调控任务与长远战略发展任务之间、工业化发展缓慢与加快人民收入提高的迫切要求之间、结构调整与总量扩张之间、基础设施不足与战略性调整之间、“二元”分割的城乡经济之间、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诸多矛盾的最优结合点。
3.发展城市经济还是积累工业化条件的必由之路
中部崛起应当首先造就自己的经济增长带头地区。在今后十五年或略长一些的时期中,不仅老的省会城市应当大力发展,而且要努力争取在每个省区形成若干个较大的经济中心城市。让这些城市成为当地的“先发”地区。与此同时,还要加快中小城镇发展,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进乡镇合并,在此基础上走出一条具有综合性多产业构成和协调发展的城市建设之路。
另外,在中部崛起战略中,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把重点放在城市基础设施的改善与高级化上。改善中部城市的投资环境,当务之急是改善城市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说,中部崛起战略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在各地区造就若干具有现代经济意义的城市。
三、促进中部城市发展的策略
1.积极促进老工业城市转型
中部地区有一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立起来的老工业城市,其中有不少目前面临着诸多困难:工业结构层次低,企业设备陈旧,技术工艺落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机制体制落后,企业冗员多,离退休人员包袱重,企业办社会负担重,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主要矿区采掘历史长,资源濒临枯竭,缺乏后续替代产业,环境和生态破坏严重;城市或矿区基础设施落后。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推进中部老工业城市的振兴。
全面推进中部老工业城市的振兴,首先要鼓励中部资源型城市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积极培育接续产业,不断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加工增值程度,并带动能源、原材料工业升级,扶持装备制造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其次要加强中部老工业城市的科技创新功能,避免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怪圈,扶持技术创新,发展循环经济;最后,支持城市或矿区的基础建设,并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和体制,重点是解决企业办社会、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引进外资等改组国有企业的问题。
2.加快中部城市经济网络建设,构建一批现代城市群
要加强中部地区城市经济网络建设。城市经济网络是城市之间从事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空间分布与要素组合的框架结构。依托城市经济网络,可以充分利用城市之间的各种经济社会联系把区域内的资源、要素、企业、经济部门及地区组织变成一个具有不同层次、功能各异、分工合作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系统。中部与东西部相比,中等城市相对较多,基本处于一种匀质状态,分布比较集中,而且江河湖泊众多,水路、公路、铁路等交通网密布,长江、淮河、黄河等几条大江大河均流经中部地区,陇海线、京九线等横贯东西南北的主要铁路干线均在中部地区交汇,具有点多、线长、辐射面广等比较优势。而且中部的基础产业实力较雄厚,特别是中部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山西等省,在制造业、建材业和能源工业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并且一般都分布在沿江或沿线周围,非常便于众多的中小城市依托一些基础工业作为支撑,发挥水路、公路、铁路等交通网络密布的比较优势,沿江、沿线、环湖发展和壮大产业带并形成城市经济网络。同时,中部一些城市与东部许多城市平时就经济交往密切,接受辐射面较广。因此,中部城市的发展,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比较优势,按照以点串线、以线结网、以网撑面的运行轨迹,形成体现中部地区特色的城市经济网络,寻求区域内外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3.加快中部地区城市产业一体化的发展
城市产业一体化是城市经济网络一体化的基础。因此,为了加快中部城市经济网络建设,必须大力推进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一是要促进城市之间产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二是要鼓励和推进城市之间大型优势企业与配套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以支柱产业拉动配套产业的发展,以配套产业促进支柱产业的巩固与提升。三是大力发展城市园区经济,加快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业为重点的新技术产业群,使工业园区成为城市经济的聚集地和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4.发挥后发优势,形成独特的城市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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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网上活动的增加必然导致此类ICP的急剧增加,之后便是银行和物流业者的介入。如此,网上城市的形成条件便初步具备了。这里所讲的网上城市仅指在同一个城市里建立一个综合各门各类的商务平台,来进行各种日常活动,如购物,订机票,网上远程教育,炒股,娱乐,等等。
3.地球村-无国界的地球和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它是网上城市在规模和数量上的大量增加。如此,各种商务活动,思想交流,学术活动,远程教育,国际访问均可在互连网上完成。
网上城市的建立与发展
要建立一个能进行正常运作的网上城市,需要方方面面的协助和参与。不仅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更需要全民族,全人类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从国内的电子商务的现状出发,如何才能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网上城市呢?在下的拙见是缺什么补什么,对症下药。
金融服务体系
国内为电子商务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处于萌芽阶段。由于信用业务的不完善,网上购物等活动都无法自由的展开。仅举中国银行为例,如要网上购物,你首先要持有长城卡,然后在电脑上安装电子钱包软件,再申请电子安全证书,接着你登陆到中行特约的网上商店进行选购,填写个人信息和送货地址,使用电子借记卡进行支付,最后等待送货上门。你说烦不烦?如果是我,早被吓走了,更别提买东西了。
购买力
网上城市的起步阶段一定要找好服务对象,因为即使你有最好的商务平台,也需要有人来“捧场”呀。这一群人必须能上网,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对网上购物感兴趣,还有充足的上网时间。因此,要先找到他们,了解他们,并对他们提供优惠的高质量的服务。
支付方式
其中最关键的是电子货币的支付问题。国外的习惯做法是采用信用卡的支付方式,然而,这种方法在中国还不能圆满实现,有的只是名义上的“信用卡”-借记卡,同时还要辅以电子钱包和安全证书的使用。这不仅影响了网上交易的速度,也增加了难度。但相信随着互连网在中国的发展,这些问题都会解决。
物流体系
有了客户群和金融机构的信誉保障,便可以开展组建工作了。所附为是网上购物的基本物流图。物流业者不仅起着运输的作用,还起着售后服务和信息反馈的作用。以快餐业较发达的常州为例,网上商店若联合快餐业的销售网络及其优质的售后服务,一定能够打动消费者的心。而网上商店若以次充好,或漫天要价,将受到严重警告,甚至失去网上销售的权利。这就需要有一个网上电子商务的仲裁部门来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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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上述案件,笔者发现,这两起执法争议案件税务机关后来的处理都是有法可依的,因而排除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如果纳税人的申辩有充分证据支持,那么,税务机关的合法行为在客观上给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且该损失在现有税收行政法律架构下,得不到合法有效救济。由此,这两起执法争议案件引发出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即税务行政补偿问题。
一、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
基于税务行政补偿和行政补偿在概念上的属种关系,准确界定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就得以“行政补偿”的概念为切入点。对于什么是“行政补偿”?可谓仁者见仁。据笔者初步查证,行政补偿在有关学术文献中的解释有:其一,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予以救济”;其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行政权力致使没有责任的特定人在物质上蒙受损失而予补偿的给付行为”;其三,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上的损失,从而对其财产弥补损失的一种法律责任”;其四,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违法地实施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益的损失,或者相对人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由国家(行政主体)或特定的受益人对该损失予以弥补的行为”;其五,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习惯填补因其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合法行为给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特定公民、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使其自身受到的损失的一种救济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学术界对于行政补偿的表述大同小异,相同之处集中于以下三点:第一,行政补偿针对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二,合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第三,该损失应当予以救济。不同之处在于补偿的范围是限于财产损失还是扩大到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行政补偿不应当仅限于财产损失,应当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和劳动权等所有合法权益。由于税务工作性质所限,在合法前提下,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损失。基于上述思路,税务行政补偿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在税务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公平原则予以救济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补偿的特征
1.税务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义务机关是税务行政主体。
2.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税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税务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是税务行政补偿与税务行政赔偿最主要的区别。
3.能够引起税务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这充分表明税务行政补偿作为公权益与私权益平衡机制的本质属性。
4.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二、实施税务行政补偿的意义
(一)保护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法治是与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权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而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最重要的体现和保障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不仅可能受到税务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而且也可能受到税务机关合法行为的损害。如果税务机关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不对其合法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那么对于人权的保障显然是不完善的,也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是完善税收行政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
人权保障是从相对人的私权益角度来讲的,如果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还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税收行政补偿制度的特点是面窄、量少,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此外,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的“诚实守信”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税务行政补偿制度。
(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时可能会损害特定相对人的利益,例如,撤销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变更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等。对此,如果税务机关事后不给予相对人以适当的补偿,这等同于税务机关强加给相对人以不平等的负担,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会置相对人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给其生产经营造成损失,从而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是促进对外开放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发展我国经济,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需。如果没有稳定的税务行政补偿制度,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合法补偿的条件下随时可能被税务机关所侵犯,在这样的税收执法环境下,谁还愿意到我国来投资?由于我国已加入WTO,伴着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建立和完善税务行政补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五)化解征纳矛盾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
对于税务机关合法的行为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相对人通常会主动向税务机关请求补偿,如果税务机关不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公平、不适当,相对人就会不断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行政补偿方面较为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涉税补偿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又未跟上,因此,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会经常引发征纳矛盾和纠纷,且从制度层面得不到合法有效解决。
三、税务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理论依据
1.特别牺牲说。该学说源于德国,19世纪末,德国学者提出了特别牺牲理论。该说认为,任何财产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内在的、社会的限制,只有当财产的征用或限制超出这些内在限制,就会产生补偿问题。
2.公共负担平等说。该学说由法国学者首先提出,认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
3.结果责任说(或无过错责任说)。该学说在日本较为流行,认为无论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以及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只要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国家就必须承担补偿责任。即有损害必有补偿,相对人只要合法权益遭损害就必然要补偿。至于故意与否是针对行为人而言,与相对人无关。
4.危险责任说。该学说起源于法国。主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就应当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此学说借鉴于民事赔偿理论。
以上主要学说都从一定的角度对国家为什么要进行行政补偿作出了解释。在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上,笔者赞同“公共负担平等说”的观点。理由是: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已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作出了是否合法的划分,如果按“结果责任说”的观点不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不符合我国立法现状;第二,“危险责任说”强调的是使纳税人的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不考虑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对于什么是“危险状态”,税务机关与相对人会经常扯皮,这会搅乱我国目前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影响征收效率,因而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行政执法现状和水平;第三,“特强牺牲说”更多地适用于政府应紧时的行政征用或者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在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上不太可能涉及。第四,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导致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合法税务行政行为的受益者为全体公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当国家发生税务行政补偿时理应由全体公民负担,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二)法律依据
1.宪法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大多经历了从绝对保护到相对保护的演变过程,现代国家在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及价值的同时,大多同时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在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中,加入了保护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而且直接规定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宪法将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围限定在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得受到侵犯内,由此精神出发,当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受到税务机关侵犯时,税务机关理应予以法律救济。
2.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单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未对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但从税收执法的法律适用和依法行政指导角度出发,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现行法律和政策依据主要有三: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表明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许可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补偿责任。这标志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首次确认,有利于构建诚信政府,树立法律的信仰;其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该条是对《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将补偿适用由单纯的行政许可领域扩展到行政决定;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该条规定从行政救济角度肯定了税务行政补偿纠纷的客观存在。
四、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张修改完善目前已有的相关单行法;二是认为应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对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主体、范围、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三是制定统一的《国家责任法》,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统一纳入其中。笔者倾向于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首先,制定统一行政补偿法有助于保障人权。随着行政权介入的对象领域越来越宽泛,介入的方法越来越复杂、多样化,从而使得国家因合法行政行为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概率大为增加。其次,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有助于矫正单行法律法规定不周全、不协调的问题。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既不妨碍单行立法依其规定对补偿问题加以规范,又可以弥补单行法的不足,使缺乏单行法规范的行政执法领域,受害人也能获得补偿救济。最后,《国家责任法》涵盖范围太多太广,与其他部门的单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存在技术难度,短期内难以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国家责任法》。诚然由于一部优良法律的最终出台是一个相对较长的历程,通常周期为8年左右甚至更长,所以,在当前税法对行政补偿还缺乏明细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妨暂且考虑以下思路:第一,修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使税务行政补偿在统一的补偿法出台前能够在税务实践层面上实施,以利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第二,也可以考虑以总局规章的形式来对税务行政补偿作出操作性规定,因为按照“合法行政”原则,规章在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作为税务行政执法依据的。此外,规章的制定周期较之法律要短得多,因而税务行政补偿可以在相关法律出台前尽早在税务系统实施,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二)税务行政补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补偿原则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受损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目前关于行政补偿的原则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完全补偿原则”,二是“适当补偿原则”,三是“折中补偿原则”。
1.完全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失进行完全补偿,包括直接利益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
2.适当补偿原则。适当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原则。
3.折中补偿原则。折中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不同的情况进行补偿,对数额较小的损失给予“完全补偿”,对数额较大的给予“适当补偿”。
行政补偿原则的确立,不仅应考虑到相对人利益的补偿,而且也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适当补偿原则”为宜。理由是采用这一原则,一方面考虑到了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补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同时,也不会增加公用事业单位和国家的财政负担,是权衡三方利益的较好选择。笔者认为,从前瞻性角度出发,应当采取“折中补偿原则”作为过渡,最后实行“完全补偿”为妥,理由是:第一,我国经济实力已经显著增强。据报道,我国经济实力已经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经过这几年的积累,我国财政实力已显著增强,行政补偿费用应当不成问题。第三,从《国家赔偿法》的经验教训来看,由于国家赔偿范围太窄,该法的实施社会效果很不理想,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很大,因此《行政补偿法》应当吸取《国家赔偿法》的教训,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前瞻性。
(三)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
从税务行政实践角度出发,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实体权利又包括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及劳动权利等其他权利。行政补偿只能以实体权益为限。从税务执法的特殊性出发,税务行政补偿应当以合法财产权受损为限,对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等由于税务执法性质不可能涉及,故不应纳入补偿范围。
2.损失性质。损失性质可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两部分。物质损失又称财产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或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生活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笔者认为,目前应当对物质损失进行“折中补偿”,而对于精神损害补偿可以考虑按“适当补偿”作为过渡,条件成熟后对精神损害补偿进行折中补偿。
3.损失程度。损失程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质量降低。而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笔者认为,税务行政补偿除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外,对于与直接损失存在关联性且相对人能举证证明的可以予以适应补偿。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税务行政补偿范围要不断扩大,最终要对间接损失纳入全面补偿。
(四)税务行政补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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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必须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而财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主要表现形式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其二为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具体表现形式有: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减少负担;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设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预谋某项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该项利益的,则可能单独构成侵权或者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若受益人因主观上的过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处分之,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分析,但始终会在侵权或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的范围内。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观事件而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必要。
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若无他方的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他方受到损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所指“损失”,不同于因为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应当作更宽松的解释。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弥补损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当和“赔偿损失”所称的“损失”严格区别,原则上应以一方得到的利益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其损益内容不必完全一致。如甲无权处分乙的计算机,由丙善意取得,甲因获得计算机价款而获益,乙因丧失计算机所有权而受损,二者损益内容不相同,但乙仍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如同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又分为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方可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产生于同一原因事实为限,即使受益与受损是由两方面原因事实造成的,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二者有牵连关系,也应认为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两种学说之争的焦点集中在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发生的受益与受损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问题上。直接因果关系说旨在适当限制不当得利当事人请求权的范围,使受损不得对于间接获利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其所受的利益。而非因果关系说主要强调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而对于财产价值的不当的移动加以调剂,所以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失时,对于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应根据公平理念,依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如果损益之间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若该财产的移动,依社会观念认为不当得利时,即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
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只要这两者之间有必然的、一定的联系,即使引起两方面结果的不是同一个事实,也不妨碍不当得利之构成。由此只要受益与受损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受益与受损两者的范围不要求相同,两者的形式不要求相同,两者发生的时间也不要求相同,这种种因素均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构成。
四、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造成他人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在社会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如果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得利,这势必会限制交易,与交易的实践相悖。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损失有合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对于如何判断当事人接受利益有无合法的根据,历来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统一说主张,无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应有统一的概念,无论何种不当得利都可纳入这一共同概念的含义中。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基础各异,不可能求其统一,因而对于无合法根据,应就各种不当得利分别界定其意义。
但是,统一说和非统一说所考虑的全是不当得利产生的过程问题,对于给付不当得利只以给付行为欠缺原因为考虑对象。实际上,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所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从这一点上看,给付行为和非给付行为并无差别。因此,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给付不当得利或非给付不当得利而有差异,应统一理解为:不论取得财产或者权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当性,即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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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接入必然对配电网运行、监控带来影响,电能质量、可靠性等指标也将发生变化,为了保证电网安全可靠,需要通过测算其渗透率合理估计配电网消纳能力。传统的渗透率是一个静态量,指分布式发电并网容量与电网负荷的比值。分布式发电并网容量按照装机容量计算,对于光伏发电即为峰值功率;电网负荷则按照最大负荷计算。渗透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分布式发电与当地负荷的数量关系,对指导分布式发电规划起到了一定作用,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基本指标。但是在项目实际运行中,光伏等分布式发电的输出由于受不可控自然条件(如光照、风力)存在时变性,而负荷也随着类型不同体现了一定的时变周期规律,在某些特定时段将出现对电网最为不利情况。为了在时变周期内分析配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等电源的消纳能力,测算线路、变压器等设备可能承受的最大潮流。在配电网规划中,一般根据负荷预测结果(规划期最大负荷)选择线路、变压器等设备容量(体现极限传输功率),对于已建成多年未实施设备升级改造的区域,配电设备老旧且容量裕度有限,当分布式电源发电功率大量盈余时将产生大量返送功率,此时电网设备可能出现反向倒送大量电力,甚至反向送电导致设备和线路过载。因此,“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指标反映了分布式光伏与当地负荷的动态消纳关系,表征了电网所可能承受的最为严苛的运行情况,这是传统的渗透率指标所无法反映出来的,更具有实际参考价值,对配电网可靠性评估和建设改造指导意义更大。
3典型建筑区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测算
要测算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某一供电区域,明确其供电方式、功率传输路径和容量,分别拟合光伏发电及负荷特性曲线,通过对比计算该值。光伏发电可以采用理想日发电特性曲线,同时考虑四季差异;负荷特性曲线根据负荷性质不同分别拟合,可以按照不同类典型负荷曲线近似,考虑冬夏高峰情况差异,如有实际负荷曲线则优先采用。对于规划中的项目,供电区域面积、建筑形式、负荷性质等要素确定后可以将发电与负荷折算为单位面积的密度值,对比时变特性曲线计算该值。具体步骤如下。
3.1典型功能区域发电功率密度测算
由于区域的功能类型不同,地块容积率、建筑面积、楼顶面积不同,同样占地面积内光伏安装容量也不尽相同。测算典型功能区域内光伏最大安装容量,与区域总占地面积做比,得到“功能区域发电功率密度”。
3.2典型功能区域负荷密度测算
根据不同类型建筑负荷的典型负荷指标,计算各类功能区域的最大负荷,与区域总占地面积做比,得到“功能区域负荷密度”。
3.3光伏发电及负荷特性对比分析及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测算
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测算如表3所示,普通居民住宅最大盈余发用比最高,大量剩余电力返送;高层住宅其次,部分剩余电力返送;商业、办公建筑最大盈余发用比小于零,发电完全就地消纳。特别是当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1时,光伏发电功率部分时段大量送出,逆向潮流绝对值大于最大正向潮流。对已建成电网,如为单辐射供电模式,会出现设备过载,必须进行增容改造;如为双辐射供电模式,电网裕度略大,但仍需要进行局部改造,这种情况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实际配电网建设过程中,应提前考虑分布式光伏接入可能,估算发用比指标,增加配电网裕度,预留接入能力。
4影响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的因素
从前述算例可以看出,影响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指标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发电功率密度、负荷功率密度、负荷特性、极限传输功率。对于具有特定建筑形式的区域,光伏安装存在饱和情况,在某些因素影响下一般不会达到饱和,同时光伏发电具有较强的规律性,如存在偶然因素只会使发电减少,有利于发电消纳。负荷情况相对复杂。首先其功率密度测算精度不易保证,在负荷估算、同时率取值等环节中往往存在较大的变化空间。此外,时变特性分析较难,由于受经济、社会、突发事件等影响,不确定性很大。极限传输功率受设备及上级电网情况影响较大,随使用时间延长,设备老旧,往往达不到设计时的载流量;而当地配电网整体水平也影响发电功率外送,在电网条件较好地区,其极限运行情况下电能质量一般能够得到保证,否则易引起送端电压升高的不利情况,危害用户用电安全。因此,在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测算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于建设运营时间较长的供电区,其测算值可以取的保守以充分暴露电网和设备承受的风险,对于外送能力较强(双回路供电、容量裕度较大等)区域,则可适当放宽。当测算值明显超过区域电网接纳能力时,应及时进行电网增容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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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戏精医生是如何脑洞大开的吧。
@LVallomorph:泌尿医生变身包皮医生,养家糊口没问题。
@湘潭市中医院曹谦:穿越对于中医骨伤科医生来说那是轻轻松松啊!手法复位加小夹板外固定让我分分钟成当朝太医!
@zhouhaifeng23:作为药师,我穿越回去上手就去合成阿司匹林。
@asuya:针灸无所畏惧,搞不好能混成御医。
@Dr丶小小医学生:泌尿科医生估计会成为公公制造者,说不定可以降低下手术死亡率以及提高下美观程度。
甚至还有些站友,觉得自己能当皇帝,还能三妻四妾!简直无耻!无耻!
@鲁子才:看是穿越到哪个国家或者朝代,严重点被烧死,好一点的就是当太医,但是还有可能当皇帝。因为我们不仅有医学知识和技术,还有现代的科学知识,是不是很厉害。
@龙虫同源:穿越去古代还当个毛医生啊!先娶个三妻四妾再说!
@15663581238任:拉拢自己的队伍,当皇帝!
@应急灯:穿越到古代当然是当预言家啊,神一样的存在。
@jessica235:据说古代是有外科的,后来失传了,我要是在古代就把外科传承下来,不让它失传。
当然,考虑到时代和历史等诸多问题,水平再高超的现代医生,回到古代,恐怕也是寸步难行。
如同战友所说:
@用户名已占用555:无菌技术怕是个大问题。
@芷江:穿越回去没啥大毛病!就是人家木有银两给大夫的时候,你只能让人家走,因为那时候木有医保!
@ilfg88:西医内科表示穿越后只能转行做医闹了。
@你咋载楞的呢:那我们影像的可能会失业。
@芦苇浅浅:那个男尊女卑的古代,我们小护士们怎么办。
甚至更多医生回到古代,会直接小命不保。
@小卷真聪明:放疗科医生表示,要变草包了。
@会走道的肉:你可以和曹操沟通一下开颅手术,前提是先学语言,然后被拖出去斩立决!
@killer-dong:估计我要是穿越回去,一提术前的知情同意,还有并发症啥的,就被砍头了。
可是,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回到古代,医生就不用做科研不写论文啦!
就像 @FFMM54 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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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有正常性生活、未采取避孕措施未妊娠者),现为妇科病中比较常见的病证。本病对妇女、家庭、社会有极大影响,本文根据不孕证(不包括生殖系统严重的发育畸形)的病因、病机及临床特征,试图说明“温、通、补”治法与治疗不孕证的关系,使临床治疗不孕证有规律可循,有治法可遵。
1 女子孕育的基本条件 《素问・上古天真论》曰:“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对女子月经与孕育的关系作了精辟论述,此段经文可列为生育公式:“天癸”(肾中精气充盈到一定程度时产生的具有促进人体生殖器官成熟,并维持生殖功能的物质)的作用,促使“任脉通,太冲脉盛”(功能活动),在外形成“月事时下”(即正常的月经表现)。如此,月经正常,才能孕育。
以脏腑学说而论,肾、肝、脾与女子孕育关系最为密切。肾藏精,系冲任,为孕育之本源;肝藏血,调冲任,为女子之先天;脾为生血之源,为后天之本。肾精充沛,则天癸旺盛;肝之疏泄正常,则冲任调和;脾气健运,则肝肾得养。因此,肾、肝、脾三脏功能活动协调,精、气、血充足,冲任二脉调和,月经表现正常则是女子孕育的基本条件。
2 不孕证的病因病机、病理特点及临床特征 《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调经门》曰:“女子不孕之故,由伤其冲任也……若为三因之邪,伤其冲任之脉,则有月经不调、赤白带下、经漏、经崩等病生焉,或因宿血积瘀胞中,新血不能生成孕;或因胞寒、胞热不能摄精成孕;或因体盛痰多,脂膜雍塞胞中而不孕……”又说:“……妇人从人,凡事不得专主,忧思忿怒郁气所伤,故经病因于七情者居多。盖血之行、止、顺、逆皆由一气率之而行也”。《女科经纶・嗣育门》云:“……有肾虚精弱不能融育成胎者……”。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先天不足,外感六、情志内伤以致冲任受损,脏腑功能失调,或成肝肾亏损,或瘀血内滞,或胞宫寒冷,或痰湿阻络,或气郁血滞,或瘀热内结等,均可造成月经失调而致不孕。不孕患者一般病史较长,由于盼子心切,情志忧虑,四处求医,杂乱服药,易成郁、痰、瘀等实证。久则暗耗精血,脏腑受损,冲任失调,又易成虚证。故虚实挟杂为不孕证的主要病理特点。
《证治准绳・女科》:“妇人无子者,其经必或前或后或多或少,或经将行作痛,或紫或黑或淡或凝而不调。不调则气血乖争,不能成孕矣”。临床所见,不孕证患者其月经多有期、量、色、质的改变或痛经。所以,月经失调是不孕证的主要临床特征。
以上所述,治不孕证的关键,在于调理月经。因为,从月经的正常与否,可得知精、气、血的盛衰,冲任功能是否正常,了解肝、脾、肾之虚实。所以,辩月经失常可求其因,审因以求其调治,寓孕育于调经之中。
应该指出,现代节育术的部分措施(指安环、人流、清宫术等)亦可能影响女子月经而致不孕。从病因上讲,这些节育术属中医“金刃所伤”,其机理是:“人流、放环后,宫颈扩张损伤和宫内节育环的刺激,损伤脉络,或术后外邪乘虚而入,与血相搏,结而成瘀,瘀阻胞宫……”[1]。中医认为,流产(包括人流、自流)其伤于人体,更甚于足月分娩。足月分娩属瓜熟蒂落,为生理之常;流产则属生理之变,“使体内已建立起来的适应妊娠需要的脏腑、气血、经络功能因妊娠的突然停止而发生改变。流产后常见的病证包括:……月经失调、不孕……”[2]。就临床所见继发性不孕证中,相当部分患者有安环、人流、人流术后放环、自然流产并行清宫术等四种节育史。
3 “温、通、补”治法的含义及其理论根据 温法:温可祛寒。具有温胞宫、通血脉的作用。由味辛、性温热之药物组成,主治寒邪侵袭胞宫或下元不足,寒从内生之证。通法:通可行滞。通法实寓调气行血之意。由行气活血药物组成。主治气机郁滞,或气机逆乱,或瘀血内停之证。补法:补可扶弱。是针对肝肾不足而设。由味甘、性温润之药组成,主治肝血不足,肾之精、气、阴、阳亏损之证。
“温、通、补”三法,具有连贯性、规律性。或先用“温、通”祛邪;而后“补”虚;或先补“虚”而后用“温、通”祛邪;或“温、补”;或“通、补”,扶正祛邪相结合。
必须说明:“温、通、补”治法中用“温”,除温可散寒外,尚具有激发阳气的作用。不孕证患者一般病史较长,不论何种证型,都与血分有直接关系,况且胞宫深居下焦,非味气俱厚之温性药物不能达到。《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调经门》说:“寒则血凝、热则血沸。”故于“通”、“补”法中佐以“温”,可增强活血化瘀、温经通络、补肾壮阳之功。
3.1 “温、通、补”治法与月经周期的关系 《素问・八正神明论》说:“月始生,则血气始精,卫气始行;月郭满,则血气实、肌肉坚;月郭空,则肌肉减,经络虚,卫气去,形独居”。个人认为月经周期忧如月相的盈亏变化,可根据月相盈亏规律,把月经分成三期:即月经初期(月始生)、月经前期(月郭满)和月经期(月郭空)。对月经的调治,根据《素问・八正神明论》所说:“月生而泻,是谓藏虚;月满而补,血气扬溢,络有留血,命曰重;月郭而空,是谓乱经”。故月经初期如初生之月,血气开始充盈,调治宜补而不宜泄,否则犯虚虚之戒;月经前期如月亮正明,人体血气充实,调治宜泻而不宜补,否则犯实实之误;而月经期则用药应慎,以免“乱经”。所以临床调经,关键在于月经初期和月经前期两个阶段的施治。月经初期用“补”法,助其“血气始生”,使脏腑元气得以恢复;月经前期用“温、通”法,使血气经脉畅通,冲任二脉调和,不致“血气扬溢,络有留血”。
3.2 “温、通、补”治法与现代医学的月经周期的关系 现代医学认为,月经周期是以子宫内膜与卵巢的周期性变化而形成,并将这一周期变化也分为三期,即子宫内膜增殖期(卵泡发育成熟,排卵,分泌雌激素,促使子宫内膜修复、形成新内膜而变厚);分泌期(分泌雌激素与孕激素,使子宫内膜进一步增厚,宜于受精卵的种植和发育);月经期(黄体萎缩,子宫内膜剥脱,与内膜中的小血肿一起排出形成月经)。“温、通、补”治法对这一月经周期的生理变化恰恰具有针对性。现代药理已证实,中医“补”法的养血补肾益精药物,可促使性腺激素功能刺激卵巢,使卵泡发育成熟,利于子宫内膜的修复增殖,建全黄体功能。而“温、通”法的行气、活血、散寒药物,具有活血通络作用,可增强子宫肌肉血液循环,刺激子宫内膜,有利于内膜脱落排出。
对女子月经周期的认识,中医学与现代医学虽然在说理解释方法上有所不同,但精神实质是一致的。中医学认为的月经初期、月经前期、月经期相当于现代医学月经周期的增殖期、分泌期、月经期。
3.3 “温、通、补”治法与不孕证的病理特点 如前所述,虚实挟杂为不孕证的病理特点。虚,指肝血不足、肾精不充、脾失健运,为病之本。实,指瘀血、气郁、痰浊阻滞经脉,为病之标。虚实兼杂,冲任二脉失于调和,影响月经周期规律而致不孕。不孕证虚实挟杂的病理特点、月经周期规律失常的临床特征,正是“温、通、补”治疗的目的所在。“补”可扶持虚弱以治本,“温、通”可行气、活血、化痰以治标,“温、通、补”三法调经则可达孕育之的。
4 “温、通、补”治法的方剂及应用 临床上,月经初期以“补”为主,月经前期以“温、通”为主。一般三次月经周期为一疗程。4.1 月经初期 温肾补血益精汤(自拟方),即四物汤加续断、菟丝子、桑寄生、杜仲、巴戟、羊霍、黄芪、党参。方义及加减:四物汤养肝补血调冲任,党参、黄芪益气,余药生精补肾。偏肾阳虚者加肉桂、附片。偏阴(血)虚者加女贞子、枸杞、山药。痰湿重者去熟地、白芍、加二陈汤、白术、肉桂、干姜。用法:月经第五天开始煎服,两日一剂,服6-8剂。
4.2 月经前期 少腹逐瘀汤(王清任《医林改错》)或柴胡疏肝散(《景岳全书》)加桃仁、红花、当归、元胡。前方适用于经行伴腹冷痛,经色暗黑挟瘀块,淋沥不尽,经期前后不定之寒凝血滞证。后方适用于经行伴乳胀、腰疼、小腹胀疼、经期错乱、经行不畅、经色暗红之肝郁血滞证。方义:少腹逐瘀汤中小茴香、干姜、肉桂温经散寒,通达下焦;元胡、没药、蒲黄、五灵脂活血法瘀;当归、川芎、赤芍行气活血调经,全方具有温经散寒、活血法瘀、调经止痛功效。柴胡疏肝散中柴胡、枳实、香附行气止痛,白芍、甘草、川芎养血调经,加当归、红花、桃仁、元胡活血通经止痛,全方具有疏肝解郁、活血调经之功。用法:月经第二十一天开始煎服,一日一剂,连服三剂,然后观察月经情况。按:少腹逐瘀汤是取《金匮要略・妇人杂病病脉证治》温经汤和失笑散化裁而成,最具有“温、通”治法的代表性。本方对寒凝血滞型不孕证,疗效显著。临床对没有寒凝而仅血滞痛经者投以本方,其效比单用活血化瘀方剂强,而且未见因有温热药而化燥伤阴。
5 典型病例
5.1 案一 邓××,33岁,工人,98年7月29日初诊。结婚八年未孕,男方检查正常。月经13岁初潮。17岁曾出现过月经过多,现月经1次/24-26天,量少,经色暗红挟瘀块,经行伴右少腹剧烈冷痛。平时白带多清稀。面色晦暗,舌质暗红挟瘀点,脉沉细略弦。
医院妇检:宫、腹腔镜检查及输卵管通畅性试验正常,未见其它器质性病变。诊断为不孕证(原发性)。
中医诊断:1)月经过少。2)痛经。辨证为肝肾精血不足兼胞瘀宫寒。施用“温、通、补”治法,月经初期用“温肾补血益精汤”加肉桂、制附片、紫石英。另外,艾灸中极、关元穴,每日一次,每次20分钟。月经前用少腹逐瘀汤加乌药。
用药后第一月经周期:经量稍多仍挟瘀,余症未减。第二周期:痛经明显减轻,白带清稀消除,仍伴少腹冷痛。第三周期:经色转红,量中等,少腹疼痛消失但略有冷感,月经后腰略胀。第四周期:月经正常,兼证消失。第五周期(11月16日)月经未再来潮。12月小便妊娠试验:阳性。于99年8月足月顺产一子。
按:本例患者婚后八年未孕,曾服中药达200剂之多。观前医方药,亦为活血化瘀、疏肝调经、补肾益精、温胞散寒,确系对症,但均不凑效。其因在于未按月经周期生理特点遣方用药。而“温、通、补”治法所用方药并未脱离前医方药范围,但由于根据月经周期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调整了施治用药步骤,故使顽疾得愈而受孕。
5.2 案二 陈××,工人,24岁。1998年6月26日初诊。婚后3年未孕,男方精检正常。14岁月经初潮。现月经7/30天(经期/周期),量中,色稠红。行经前2-3天小腹剧疼、腰胀。平时常感左侧少腹痞硬,可触及包块。余无阳性症状。舌质暗红、舌尖有瘀点,舌苔薄白,脉弦。
医院诊断:1)原发性不孕。2)子宫内膜异位证。3)右侧附件增厚。曾用过胎盘组织浆、大黄庶虫丸。
中医诊断:1)痛经。2)积。辨证为肝郁血滞。就诊时月经将行。先用“通”法,方用柴胡疏肝散加桃仁、红花、元胡、当归、三棱。
第一月经周期:用药后第三天即6月29日月经行5/27天(经期/周期)。色量无改变,痛经强减,仍感左侧少腹硬痛。月经第六天用“通、补”法,方用温肾补血益精汤,去黄芪、党参、巴戟,加香附、木香、三棱、莪术。用药后左侧包块缩小变钦,疼痛明显减轻,月经未再潮。9个月后于1999年3月顺产一子。
按:本例患者虽然月经周期及经色、量正常。但有明显痛经证及积证。其舌尖瘀点、脉弦,显系气郁瘀滞型。月经前期用疏肝解郁、活血调经之柴胡疏肝散加味。月经初期用扶正祛邪之“通、补”法,使肾气充足、新血滋生而瘀滞自去。故痛经消失,积缩小,变软而受孕。
6 讨论 “温、通、补”治法用于不孕证,是根据祖国医学整体观念及辨证论治的思想,结合女子的月经周期生理规律以及不孕证虚实挟杂的病理特点,用“温、通、补”治法调理月经的不同阶段,使之月经正常而受孕。
“温、通、补”治法适用于不孕证属郁、瘀、寒、虚者。临床观察,此四种病证最为多见。如有瘀热者、仍应治瘀为主,即所谓“瘀消则热自去”。偶有虚热者,可考虑改“温、通”为“清、泄”。但仍不失此治法之意。
文中例举“温、通、补”治法方剂仅为代表方,而临床证候错综复杂,医者可随证加减或更方,不可拘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