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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99 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起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可以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起诉的法律主体,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维护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求,无疑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最佳法律主体。
二、国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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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的培育起步较晚,发展还很不完善。部分有关的政策法律分散且操作性不强。需要在建设过程中不断推出系列政策措施,加快立法,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以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1中小企业的界定
我国中小型企业也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2003年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耗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中小企业的作用
2006年,我国中小企业数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纳税金额占全国的50.2%;吸纳75%的城镇就业人口和75%以上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中小企业发明专利占全国的66%,研发的新产品占全国的82%。在我国的出口总额中约占60%。中小企业在、兢山、、产值、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举足重轻,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3立法现状
3.1我国企业的立法现状。我国有关企业立法始于十—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调整企业关系的立法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先后颁布400多个单行法律法规。例如:2000年颁布的供于鼓励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对风脸投资的导向作用;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推动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剁共有力的法律保证;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风险投资企业政策扶持的方式;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拟创业板上市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以国有企业为调整对象,但也基本上都适用于中小、尽管我国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在实践中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全面深人开展.特别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职能的改革,中小企业的立法现状与经济发脆有不适应之处,这就需要把一些不合时寅的法律法规喧及时淘汰,不断调整、改革、完善成适应形势需要的新法律法规。
3.2国外中小企业法律政策。
3.2.1美国。美国政府近30年时间的持续发展,在不同阶段出台相应的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例如:早在1953年《小企业法案》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鼓励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资金的投资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地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983《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使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实现法制化;1995年《小企业贷款法》为满足中小企业贷款的需要提供法制保证;1996年,《小企业项目改进法》;1999年《小企业投资中心技术改进法》。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对于我国来说也是—个很好的借鉴。
3.22日本。日本是中小企业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目前,在日本中小企业立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1948年《中小企业厅设置法》形成全国性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络;1950年《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确立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角色和方式:1953年《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融资立法体系,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1956年《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促进中小企业的设备改善;1963年《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为中小企业的现代化提供资金保证;1999年《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给予中小企业资金补助。在日本,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几乎都在中小企业立法中得到解决。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促进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更加完善,使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
4以它国为借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借鉴国外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阶段性、灵活性和诱导性等特点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及其法律调整的现状和要求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与政府扶持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4.l法律方面如下。
4.1.1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属于政府引进性制度。政府曾企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但许多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整合如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等的关闭和合并,使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进一步减少。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尤待改造,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
4.1.2完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我国信用体系直接表现为信用缺失,包括整个社会缺少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等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国家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一直没有出台,致使实践中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一些重要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4.1.3完善财政与税收扶持法律制度。财政扶持政策主要应体现在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财政税收政策规对巾小企业的支持并非对某一项目进行支持。针对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规制的分散、冲突等问题,应当完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制度。
4.2政策方面如:
4.2.1中小企业人才保障的政策。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是中小企业发展稀缺的要素。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是中小企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我国的中小企业人才保障的政策中应当设置提供技术管理方面的培训,建立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2.2完善技术创新服务政策。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套完整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尤其是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推广,以及政府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项目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活动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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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业是与入世有密切相关的行业,它在进入WTO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冲击、又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也即所谓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业界及学术界多有奇文阐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就目前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行业经营的层面来论述的,而鲜有以法律的观点对中国旅游业与入世关系进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某种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来风满楼之际,个人以为,对于入世后旅游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一的战术应对策略的思索,而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入世的利弊,从战略的高度做好挑战。目前,我们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积极面对入世作出应对调整,以北京国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强强联合,组建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概然面对入世后外资旅行社入华的冲击。但同时,在国外资本极为重视、国内旅游业赖以平稳、健康发展的旅游外部环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旅游法律环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见有重大举措和进展,这不得不使人产生一个疑问:中国旅游业,WTO关前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
(一)
根据旅游学发展的理论,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条件的具备和外部环境的完备两个方面。自身条件的具备不许赘述,而就外部环境言,主要有政治环境,即应具备发展旅游业的的良好的和平条件、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和治安环境。而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其主要是基于这一点而言的。其二为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即旅游资源,在旅游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如旅游目的地风俗民情、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的规范与否均为此类。其三为法制环境,这在国内旅游企业的经营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长期人治传统土壤的中国旅游企业经营者,更关心的是人的网络,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国外旅游投资者看来,法制环境是旅游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对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等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旅游经营环境的其他方面达到和国家旅游导向和态度的一致性。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环境的构成,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
在即将入世之际,我们可以预见到中国旅游业的竞争将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国内旅游经营者将会从目前处在国家产业保护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场,与外国旅游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进行公平的角逐。他们不仅受到国内旅游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且还适用有关国际旅游界的
与旅游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国迈向旅游强国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现行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是驾驶一辆顶级法拉利跑车正在极速飞驰,但糟糕的是它的刹车制动系统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车毁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应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机,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反观我国,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国法学界仍然没有一席之地,同时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而这也是既学过法律、又在从事旅游教学和科研的我选择旅游法律作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据加入WTO后,旅游业实行高度开放的政策,通过竞争提高旅游资源的配置的实际,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我们知道,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已经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难以颁布。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间,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境外旅游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并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目前,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国旅行社、中外合资(作)旅行社进入旅行社行业、外商独资饭店进入限制取消,3年内可设立外商全资饭店、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国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当中明确。第三,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证。第四,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旅游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盖面较广,凡旅游业的主要部门如旅行社、饭店、旅游景点景区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均已涉及,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修改“老化”、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的旅游业是在1978—1988年间得到迅速发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国家计划,标志着其产业地位的确立。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同样也是在这一时期奠定基础的,1985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设性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当前旅馆业治安情况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铁道部《旅游企业购买火车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业购买飞机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
现在,中国加入WTO已不再遥远,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应有计划、系统地对现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场和中国的实际,对与WTO原则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据发表的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的过渡期后,将不再限制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旅游业传统的两大支柱—旅行社和饭店业首当其冲,允许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允许外商全资经营饭店。目前,我国有关旅行社和饭店的法规显然带有服务贸易壁垒的倾向,如在旅游业中对外资市场准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业表现尤为明显。1996年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依然将旅行社行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规定了复杂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其高额注册资金的限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领取《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该法规对“人”的活动和资格限制较多,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只能在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才能在华设立从事咨询、联络、宣传活动的办事机构。1998年12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区试办合资旅行社,并强调中方的绝对控股权。
至于宾馆饭店的管理,与旅行社一样在法律上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条款,此外,在饭店的登记开业管理,尤其是饭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们看到相当多的规定仍然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距离,如异性同开一间房要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警察可以无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客房等等,所以当前年四川省旅馆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了国际饭店业经营的规则,明确规定警察不得随意进入客房、异性开房不需结婚证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应该讲饭店业是旅游行业中国际惯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国际旅游者非常注重的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方面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再如十余年来一直在旅游界争论不休的小费问题,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允许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因为有1985年国家旅游局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因此收取小费在我国严格来说是违法行为。一个15年前与国家旅游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文件几乎同时下达的行政法规,明显带有应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对所谓收受小费的性质论定带有当时社会存在的痕迹,对私自收受小费金额的标准更与当前社会生活水平的实际相去甚远。这样的法规在我国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数。事实上,早就有旅游企业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业有关小费的政策,《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实际上已是名存实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公开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宣布在导游服务中,导游员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费,旅游者可以根据该旅行社的指导性小费比例数向导游员、司机及其他优质服务的人员支付小费。选择在中国行将入关时挑战小费这一旅游界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无生命力的法规的导火索?!该是对一批老化过时的旅游法律、法规文件实行“安乐死”的时候了。
3、抓紧旅游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枉论《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规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作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入世后的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旅游国际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有体系完备的旅游法律,而且我们还应十分重视旅游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构成—旅游执法。
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换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才有权适用法律。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旅游业的体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逐步在各方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旅游业同样也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国家除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专业法规、文件外,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
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旅游法规的执行和贯彻,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国家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或者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旅游法制工作。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1995年,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分级设置了旅游质量监督所。为了提高旅游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挑选优秀高校毕业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日常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等方式,培养既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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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涉及许多领域,中小企业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在一般意义上,凡是涉及中小企业的立法,都可以称之为中小企业法。我国有学者认为,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有两类性质的法律。一是关于中小企业组织与活动法,主要涉及中小企业的组织体系,中小企业的设立、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小企业的管理与运营等方面。二是主要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律。后一类立法是专门为中小企业而制定,主要体现在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也有学者认为,中小企业法不调整企业组织形态,具有明显的政策倾向,带有促进法的性质。中小企业法在狭义上是指国家扶持与引导中小企业的法律,但在广义上还包括反垄断法的一些内容。我国中小企业法也是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不但包括规范中小企业准入、运行、退出法律,而且包括专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两方面的中小企业制度尽管表现方式各异,但却是任何一个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
中小企业准入法律作为中小企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完善中小企业准入立法是由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缺陷等原因决定的。所以中小企业准入立法作为规定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资本制度、登记规制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和企业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中小企业准入立法是在我国企业立法落后、各种法律形态的中小企业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针对中小企业更好的进入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
虽然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各国扶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其内容不涉及中小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等具体问题。但从扶持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看,也不能不从中小企业的设立开始,也必须涉及中小企业的运行、退出等问题。而中小企业促进法涉及的中小企业设立等内容,与企业组织法的内容不同,中小企业的设立仍然要按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就是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建立合理、完善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才能为中小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更多的机会。因此,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是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前提和基础。
2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的性质及内容
关于中小企业法的性质,并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致意见,不同的国家基于其经济政策和法律传统的考虑,对中小企业法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在美国,由于自由经济的观念根深蒂固,美国的法律侧重于通过中小企业法防止垄断和消除经济的不平等。美国的政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认为必须从维护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高度去认识和解决中小企业的问题。美国《小企业法》第二章规定了“扶持和保护小企业”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见,美国的中小企业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市场管理法”的含义,在大的视角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日本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小企业法就是产业政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反垄断法、产业法、产业振兴法等并列的日本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目前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史际春教授认为“中小企业法是国家旨在保护、扶持和引导、限制中小企业的法。从表面上看,中小企业法似乎属于经济组织法、市场主体法意义上的企业法范畴,但实质上中小企业法徒有企业法之名而无企业法之实。中小企业法不调整企业组织形态,一般不涉及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运作机制、解散和清算等,具有明显的政策倾向性,带有促进法的性质。”二是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小企业法具有综合性,即从法律层面上看首先是宪法,它是中小企业立法的基石,是第一层次;其次,是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规定中小企业法律形态,这是民商法层次上的中小企业法,是第二层次;最后是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如《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经济法层次上的中小企业法,是第三层次。我认为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和中小企业立法的情况,国家为了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政策手段,提供法律制度的支持,使中小企业法的保护范围日益扩大,所以应从广义上理解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法不仅属于民商法,还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而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更侧重于民商法的范畴,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内容。
3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的内容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中小企业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目前各国中小企业准入制度一般规定在民商法的有关规范中,虽然各国规定有所差别,但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作为市场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进入市场必然要选择法律设定的形态。所谓中小企业法律形态是指法律规定的按企业责任形式或按企业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基本形态。中小企业准入的基本形态,主要是按照企业的责任形式来确立的,具体表现为有限责任形态、有限和无限混合的责任形态、无限责任形态,相应的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进行规制。中小企业法定设立成本和运行成本,决定了现实法律形态中,个人独资企业数量最多,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最长,合伙企业数量少且存在时间最短。我国除了存在以上法律形态外,还存在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企业形态,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等形态。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有利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予以确定,规范了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问题,使中小企业进入市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先确定适合自己发展的法律形态。
(2)注册资本的规章制度。中小企业的资本制度是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最基本条件之一,中小企业资本不仅涉及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决定企业设立成本高低,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投资决策,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环境良好的指标之一。注册资本制度中,核心内容就是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尤其是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明确的规定。
(3)中小企业登记规制程序。一个中小企业如果只具有法律规定的形态及条件,还不能进入市场,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才能成为市场主体,所以企业登记制度也是中小企业准入法律规范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4)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它是指中小企业各种法律形态中所包含的具体形式,在公司制法律形态中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等形式,在合伙制法律形态有无限合伙、有限合伙等形式。这些众多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中小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有利于中小企业采用最有效的形式进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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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我国逐步开放旅游市场,对旅游业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目前,国内旅游业人才普遍匮乏,因此如何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就现在的企业人才状况,应重视使用激励的手段。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 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本文将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建立起我国旅游业人才激励机制问题。
一、我国旅游业人力资源开发面临的问题
1、旅游业人才流动的不均衡与人才流动率过高并存
所谓人才流动,就是作为人力资本的核心与精华的人才,在工作地区、部门、行业以及工作岗位上的变动,亦即人才工作内容和生活空间的移动和变迁。人才流动是社会各系统之间物质、信息和能量变换的关键。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的重要条件。而我国旅游业人才的不合理流动及流向不合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由内陆地区向沿海沿江沿边流动的趋向相当明显。西部拥有数量丰富的有待开发的旅游资源,然而由于地区经济于东部沿海地区,加上没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致使人才东南飞的现象十分严重。
2、旅游业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极度缺乏
我国现阶段的旅游业人才资源存在着一系列结构上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的不合理,即熟悉计划经济的人过多,熟悉市场经济的人才少;二是层次结构不合理,即中初层次的人才多,高层次的人才少;三是学历结构不合理,即低学历的人员多,高学历的人才少;四是职业结构不合理,即事业单位的人才多,企业的人才少;五是区域结构不合理,即东部地区的人才多,而西部地区的人才少。具体而言,就是那些熟悉国际国内旅游市场,能熟练运用现代经营手段和管理技术的专业适用型人才以及金融运作人才等高级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极为稀缺。
3、加入WTO后将使我国旅游业人才外流现象严重
WTO后,大批跨国集团进入中国旅游市场,凭借他们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上的优势,使大批优秀的高素质的人才外流,将会严重削弱国内旅游企业的竞争力。
二、我国旅游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的原理分析及应用情况
1、激励理论是关于如何满足人的各种需要、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原则方法的概括。总的说可划分为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和行为改造型激励理论三类。三者在旅游企业实行激励机制过程中有不同的应用。
(1)内容型激励理论是针对激励的原因与起激励作用的因素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的。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需要分成从低到高的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的五种需要;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将作用于职工的心理因素分成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旅游企业要确定需要的主次顺序和结构及满足人才特定的需求目标才能以最大的激励来吸引、留住、开发企业所需的人才。
(2)过程型激励理论是研究人的动机产生到最终采取行为的心理过程的理论。主要有弗鲁姆的“期望理论”和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过程型理论就是要找出对员工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某些关键因素,弄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预测和控制员工行为。
(3)行为改造理论是研究如何改造和转化人们的行为使其达到目标的一种理论。这方面的理论主要有亚当斯的“挫折理论”,斯金纳的“归因理论”。应用行为改造理论要求企业帮助员工确立正确的战胜挫折的方法,按照员工的不同需要进行强化训练,弄清员工行为的真正原因以正确决策。
2、对激励的层次和类别的分析
旅游企业管理激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激励体制按照不同的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如经济激励、目标激励、动机激励、工作激励等等。按激励本质可分两大类:一类是物质激励,一类是精神激励。物质激励是管理者激发员工积极性最基本的方法,正确运用物质激励的手段,满足人才的正当合理的需求,可以调动人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其工作热情。精神激励则是满足其精神需要来调动人的工作激情,可以弥补物质激励的不足,且能进一步推动物质激励的发展。与物质激励相比,精神激励的范围更广、方法更多。企业在人才开发与管理中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方法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使激励作用效益最大化。
3、旅游企业中仍有激励不足的现象
(1)物质激励使用不灵活使激励作用大为降低。大部分的旅游企业仍奉行以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制的工资制度,忽视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工资报酬不能体现出人才工作质量的高低,即没能把劳动差别与工资收入差别联系起来,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无法实现激励的促进作用。
(2)物质激励的分配不公、利益均势失衡,甚至使激励作用走向反面。物质激励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如果该激励的没激励或激励不及时以及成绩是在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最后却只由高层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由此不但不能激发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反而挫伤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愿望,使激励作用走向反面效果。
(3)精神激励同物质激励未能很好的配合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激励作用的效果。精神激励应该是物质激励的重要的有益的补充,单纯的使用物质激励或精神激励都不能很好地发挥激励的作用,而只能是两者的结合使用。鉴于现在的经济水平,应以物质激励为主,辅之以精神激励,才能充分显示激励的作用。
(4)激励手段单一,难以满足人才需求的差异性和动态性。不同激励的种类、手段各有其不同的效用、功能和使用对象,加上人才的动态变化,如果企业仅凭主观愿望认为只要有奖励即可,图省心省事,不注重激励手段的动态性,将失去激励应有的效果。因此,需要企业将激励制度化、规范化,把激励的手段揉进企业制度中固定下来,形成完整的激励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三、建立激励型的人才开发机制的主要措施
1、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型用工、培训和晋升制度。
旅游企业要建立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竞争上岗的激励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你追我赶,人人争先,富有活力的企业用人环境。就要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下的“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主义和用工晋升机制,实行业内待岗和员工流动制,从而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
2、建立公正严明的激励型的考核和评估制度。
对人才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反映其素质和工作潜能,为评估提供客观依据。(1)逐级、逐日考核制。实行逐级管理体制,由上级考核员工,将其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劳动纪律、管理能力等与奖金报酬挂断。(2)过失提醒制。对于员工的工作失误以书面提醒的形式给予警告,并鼓励其改正。(3)实行奖励证书制。对于工作表现提出、成绩显著的人才,应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以激励先进带动一般。(4)实行年终综合考核考评制。在每年底,可对员工工作技能、岗位适应性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测评,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并帮助其制订新的奋斗目标,同时把考评的结果作为其加薪、调职、晋升等重要依据,激发其进一步认识自我、强化自我、发展自我的意识。(5)实行管理人员民主测评制和每月工作报告制。由各级员工对管理人员进行民主的评价,并由其个人做工作报告,激励管理人员不断改进工作。(6)实行外语水平考试制。由于旅游业的发展日益国际化,国外游客来华增多,外语对于旅游业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应鼓励他们提高外语能力,把考试结果适度地与薪酬福利、晋升机会等联系起来,并适当提供补助和培训机会,促进学习外语的热情。(7)实行各级管理人员研讨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级管理人员一起畅谈行业、企业发展的现状,竞争上的优、劣势及未来发展的形势等问题,可以不受约束,各抒己见,实现不同思想、观点的大碰撞,使各级管理人员从中获得启发,把握行业、企业的发展形势,更加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3、建立灵活自主的激励型工资分配制度。
(1)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将岗位分成不同级别,每一级别又分成不同档次,每一职位等级视情况可设最低工资,但可以不设最高工资额度,实行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的灵活机制,同时又上、下适当交叉,以岗分级,以能定岗,一岗多薪,岗变薪变的动态式管理。(2)扩大工资分配范围,简化员工收入结构。(3)实行质量考核加薪制个人加薪不是根据年龄、工龄和资历,而是根据工作实绩严格考核后决定。(4)实行竞争性工资分配制。在一些重要的岗位和优秀的人才上应给予高于一般岗位和一般人员的工资,实行高薪养才,这不仅可以增强员工的积极性,而且保持人才竞争的优势。
4、建立民主的管理体系和富有人情味的企业用人文化。要进一步激励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需深入发掘中国传统的“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营造民主的企业氛围,重视人才的主人翁地位,通过法制、制度等多种渠道实现人才的民利,积极鼓励人才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发明创造革新,鼓励员工的发明创造和服务革新,改进服务质量;同时,鼓励人才对企业管理积极思考和探索,并对员工的成就和合理化建议给予肯定和赞扬,并同个人的加薪、调职等相联系起来。
参考文献:
1、喻小航齐善鸿,管理学原理 1997年,南开大学出版社
2、甘朝有 齐善鸿,旅游心理学 1994年,南开大学出版社
3、张四成王兰英,现代饭店人力资源管理1998年 广东旅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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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术界对信息伦理的研究是同信息技术应用导致的社会生活的冲突和失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西方伦理学家认为,计算机革命不仅是一场技术或金融的革命,从根本上说,它是一场社会和道德的革命。因此,在开发和利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必须明确考虑到这些系统的发展带来的伦理学问题,必须有一种新的伦理学来为即将到来的赛伯社会提供指导和决策工具。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加工、分析、管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发达国家由于信息技术起步早,发展快,其所涉及到的信息伦理问题要比我们更多一些,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保证信息安全,各国政府和相关的机构都纷纷寻求对策,以确保国家的安全。
1.1美国
美国业界行为规范的典型代表之一,可以说是计算机协会(AssociationofComputingMachinery,ACM)的伦理守则:①对社会和大众的福利要有所贡献;②避免伤害他人;③诚实和值得信赖;④行为要公平且不能有歧视;⑤尊重财产权;⑥保护知识产权;⑦经授权后再使用电脑和通信资源;⑧尊重个人隐私;⑨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机密;®遵守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⑪了解电脑系统可能受到的冲击,并能进行正确的评价,包括风险分析;有助于大众对电脑的计算及其结果的了解。
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规定了计算机用户在网络系统中应遵守的10条行为准则:①不应利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②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③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④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⑤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⑥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⑦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⑧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⑨应该考虑你所编程序的社会后果;⑩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则是利用逆向思维指出了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①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人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②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③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④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⑤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⑥仿造电子邮件信息。
1.2日本
1992年2月,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了《网络服务伦理通用指南》,旨在促进国内网络服务健康发展,避免毁誉、诽谤及与公共秩序、伦理道德有关的问题发生。
1.3英国
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ComputerSociety,BCS)由电脑从业人员组成,强调要发展电脑并有效地利用电脑。其信息伦理准则是:①信息人员在对雇主及顾客尽义务时,不可背离大众的利益;②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财政、健康、安全及个人资料的保护规定;③确定个人的工作不影响第三者的权益;④注意信息系统对人权的影响;⑤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
2.关于信息伦理学研究的相关思考
2.1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
美国教授曼纳认为,应该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因计算机技术而产生、改变或突出了的伦理问题”,他提出的计算机伦理学是指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是伦理学理论的应用。
大量信息伦理学论文和专著涌现出来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1985年,J.H穆尔在況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文章,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成为最早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研究了电子形式下专门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是最早的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1986年,美国南部卫理公会大学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ichardO.Mason在发表的《信息时代的四个伦理问题)〉中,就提出了著名的“PAPA”理论,EP: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正确权(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
到了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冲破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学”这个术语。但仍然没有脱离信息技术与伦理学之间的紧密联系,即研究的重点仍是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在90年代的中后期,这种研究方向发生了变化,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题为“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文章。他们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对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这正是第二代信息伦理学形成的真正的和直接的原因。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对信息时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他又“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这篇论文的主题还是论述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伦理问题,但他提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学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他又发表了“21世纪伦理学对信息社会的挑战”的论文,专门论述了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拉斐尔卡普罗教授的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及其对计算机伦理学和信息伦理学差异的论述,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将信息伦理学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发展水平。
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世界上共出版了:《信息伦理学原理}(RichardJamesSeverson,1997)、《信息伦理学:图书馆与信息产业的考虑》(ArnieP.Mintz,1990)等几十部信息伦理学研究方面的专著,而关于信息伦理学的论文则难以统计。麻省理工大学、匹兹堡大学、长岛大学等许多高等学府分别开设了“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信息伦理学”等相关课程。信息伦理学自形成以来不过短短几十年光景,其发展之快是有目共睹的。这就进一步证明了,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满足信息社会伦理需要的,是符合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是值得专家学者们研究探讨的。
2.2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国际性
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信息伦理理论研究的深人,信息伦理学的许多会议和活动都具有国际性。特别是20世纪末期,大型的国际性信息伦理学会议和活动比较频繁(表1)。
特别是2000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息伦理学第三届国际大会,将会场分别设在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更多的学者能够参与。这次国际会议总的精神是强调公平、公正地进人信息社会。与此同时,在与信息技术、计算机伦理学、网络及法律有关的各种国际会议也安排了信息伦理学的内容。信息伦理学在国际学术活动中占据的地位和所取得的成果可见一斑。
频繁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召开,对加强世界各国信息伦理学研究与交流,帮助信息伦理学学者共同探讨解决信息时代伦理问题的策略,促进信息伦理学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3重视理论在行业上的应用
图书馆是从事社会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其职业伦理属于信息学伦理的范畴。服务方式及内容都直接受到信息伦理学的影响。首先,信息伦理学最著名的PAPA理论均与信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特别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开展,更需要用职业道德伦理来约束和规范行业的行为。可以说,图书馆伦理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在图书馆管理活动中能够发挥凝聚、导向、操作和激励功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环境变化和信息道德问题的增加,一些信息团体开始检讨和重视信息伦理,图书馆信息服务伦理亦受到图书馆职业团体的重视,成为信息活动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图书馆行业组织制订了伦理准则。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图书馆伦理守则的协会。早在1938年,ALA就公布了它的第一份职业伦理守则:《图书馆馆员伦理守I®,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环境的演进以及图书馆职业角色的改变,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1975、1981、1995)。现行使用的伦理守是1995年颁布的第四版,正式名称为〈漢国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该守则既强调了图书馆职业价值,又陈述了图书馆职业之伦理责任。
英国图书馆协会的伦理守则于1983年公布,其全名为淺国图书馆协会职业行为守贝©。该守则是一份相当严格的职业伦理守则。不仅其内容里含有惩处性规定,而且其协会还设有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执行。
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80年了名为個书馆员的伦理纲领>的伦理守则。该守则通过12条纲领条文详细阐述了图书馆员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伦理规范。
2.4用立法来保证学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用立法的途径来保证其各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仍是如此。特别是美国,为了使该国的信息化建设稳步向前发展,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1990年6月,美国国家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指导政府信息政策的原则,即《公共信息准MK其目的是保护公共信息的传播权、利用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权利。美国还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1996年电信法毅、m信正派条例K络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新法案)、《电子传播隐私法毅、個特网保护法毅等相关法律,以减少或避免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信息伦理问题对国家信息政策的冲击和国家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产生的冲突,继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正常的信息交流和传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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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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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职业化趋势分析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教高司函〔2004〕259号)指出,高等学校应着眼于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构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随着现价段依法治国政策的大力实施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教育为了适应这一社会需求,也越来越注重对法科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此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主要任务,明确了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走向。
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两个方面。职业技能是指学生毕业后为就业所必需的技术和能力,毕业生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是能否顺利找到工作的前提;职业伦理指的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体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即指狭义上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强化必须建立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职业伦理的培养即价值观的培养,必须建立在实际的生活中。总而言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职业伦理的教育离不开日常的生活实践,必须在实践环节中加以提高和增强。因而,在法学教育中,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来说,实践教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可见,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是明确的,作为应用性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地方高校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学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导向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增强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当前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缺乏实效性的原因分析
(一)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系统性
当前,法学教育要重视实践教学已经成为各高校法学教学团队的共识,各地方高校在课程设置及专业建设方面已经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但是总的评价,法科毕业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不足,实践教学仍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造成这种现状的因素有很多,但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系统性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目标是方向,目标的不清晰导致实践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导向性。当前,地方高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能够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应用性人才”,这是一个抽象的表述,但如何判断“应用性人才”并没有一个很清晰、明确的标准,具体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更是比较模糊。同时,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较为松散,没有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及内容要求,导致各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差异很大。大多数法学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都过于重视学科的体系化与基础理论的讲授,这已经不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中各类用人单位对法科生职业能力发展的需要。当今社会是理论与能力并存的社会,法科生只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根本无法在社会竞争中立足,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定要与法律自身特有的法律职业特点、法律实践操作等各方面紧密的结合起来。
(二)实践教学师资不足,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实践教学必须要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及教学基础设施保障,这是提升实践教学实效的关键。目前地方高校受地域、学校层次及办学条件的限制,在师资配置及实践基础设施建设上普遍存在不足。一方面,法学专业应用性强,而实务经验缺乏的师资必然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同时,实践教学需要有针对性的指导,但逐年扩招导致师生比严重失调,师资匮乏与学生数量增长矛盾日益凸显,致使诸多高校实践教学也采用大班教学,这种状态下的实践教学效果自然不容乐观。另一方面,法学实践教学同样需要基础设施的建设支持,创设实践环境,但是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对其重视度不够,实践教学基础设施资源短缺,诸如小组讨论、法学实验等等活动无场所展开,这也成为实践教学顺利开展的一大障碍。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机制
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机制是衡量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剑目前大多数的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同理论课一样,采取期末试卷考试及毕业论文考核,试卷及论文质量参差不齐,且内容多是教材理论知识。笔者认为,就法学专业来讲,单纯的试卷及论文考试并不能有效的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检测和评价。在现有的这种评价机制下,学生普遍存在突击复习应付考试现象,因而无法获知学生的学习效果,也无法合理的衡量教师的教学效果。因此,要增强实践教学效果必须要重视对其评价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三、地方高校以提高法科生职业能力为目标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的举措
法学教育的得失成败、法学人才的质量高低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息息相关。面对“法科生就业难”和职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高校应该努力纠正自身弊端,反思现状,积极有效的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一)结合职业能力要求,明确实践教学培养目标,规范教学内容
目标明确才能有的放矢的展_教学,因此,对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进行法学实践教学的前提。地方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应当顺应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以职业化为导向进行改革和创新。明确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标,结合职业能力要求,规范实践教学内容。法律职业多样,但总的来讲,各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需要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及良好的职业道德,鉴于此,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和法律职业能力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要注重各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系统规范的教学内容。在具体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实现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转化”与“转移”,实现法学学科教育与拓展就业领域的兼顾。
(二)加大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创造职业体验环境
实践教师资源配置及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物质保障。实践教学中职业能力的培养需要一定的硬件支撑来创造职业体验环境。其中,师资配置是重点及基础,地方高校应当从培养现有资源和引进外来力量两个方向强化法学实践教学队伍,尤其是应当强化同司法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的交流与合作,鼓励高校教师“走出去”兼任律师、陪审员和仲裁员等社会实践工作,从而增加教师的实务经验,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时可以“请进来”一定数量的司法实务部门的人才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其将给实践教学带来大量的实践案例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另外,加大实践教学资金扶持力度,除相关模拟法庭、实验室等硬件建设外,还应当鼓励师生走进社会,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可尝试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协同办学,使学生能够切实的参与实务操作环节,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培养其职业能力。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在教学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考核方式的科学化,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准确的评价学生整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检验学生对知识掌握的情况。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应当结合实践教学的目标来进行设计,改变传统的试卷考试方式,变为动态监测。法律实务是具有完整性、连续性的操作,因此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不能断章取义,而是应当综合、动态评价。除此之外,对法科毕业生的考核可以不再单纯的采用毕业论文形式,可尝试让具有实务资格的老师直接带领学生参与司法案件,在案件终结后对其进行评价,这样的评价能直接的体现学生的职业能力现状及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结果更科学,也更具有说服力。
(四)以提升职业能力为目标,改进实践教学方式
德国杰出教育家第斯多惠曾指出:“不称职的教师强迫学生接受真知,一个优秀的教师则教学生主动寻求真知。”适当的教学方式对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些高校的实践教学环节仍然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学生被动的接受,无法充分的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法学实践教学欲要实现法科生职业能力的提升目标,建议在教学中采取引探式教学方式,由老师为主导变为以学生为主体,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让学生能够切实的在法学实践活动中去感知、体验、学习、思索。
发现问题只是解决问题症结的开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要重视法学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把理论知识用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进一步启发学生对实际问题的思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和创造精神,切实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从而提升地方高校的办学质量,提高法科生的就业率,为社会输送满足职业需求的高、精、尖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柴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实效性研究[J].新课程研究,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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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的存在基础,首先来源于信息活动的伦理需求。需求产生创造的动力,经济活动和精神活动无不如此。近三十年来,由于计算机特别是网络活动的日益频繁,伦理规范的需求随之产生。先是网络问题频频发生,一是信息使用的不平等。网络建设力图平民化、普及化,但还是难以做到最终平等,而一旦“信息高速公路”变成某些人的“高速信息私路”,那么对其他信息使用者肯定是不道德的。二是道德冷漠。信息的生产责任淡薄,垃圾信息大量产生,浪费网络资源;信息使用者有偿意识淡薄,极力免费使用有偿信息,损害商业秩序。三是人际情感疏远。人机交往频繁,导致人际接触减少,从而疏远了人际感情联系。四是道德冲突。信息的生产、传播超越物理空间,导致民族国家伦理冲突。五是信息污染、信息欺诈问题严重,个人的隐私和身心健康受到侵犯。这只是网络活动一个方面的问题,在更广泛的信息活动中,问题同样大量产生并存在着。由于这些问题的大量产生和普遍存在,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伦理秩序,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抑制这类问题的发生,这样就使信息伦理有了最初的存在基础。
2.本体定性
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也就是信息伦理本质的规定性。这就引出两个问题,一是信息伦理是什么?二是信息伦理学研究什么?前者回答信息伦理的内涵问题,是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后者解决信息伦理的外延问题,是信息伦理在理论上的深化与升华。关于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吕耀怀指出:“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这里,主张用伦理调整信息关系,意在强调伦理与法律的区别,即不靠法律强制而是依靠舆论的力量,来维持信息关系的平衡。关于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沙勇忠指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的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2]信息伦理学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这没有什么疑问。论者又进一步指出,它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的学科,这至少抓住了信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本质,即它是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3.实践价值
信息伦理学是一门实践哲学,这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问题。在更广泛意义上说,伦理学就是实践哲学。信息伦理学是在伦理学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哲学,自然它也是实践哲学的一种。就信息伦理来说,一方面它是从信息活动的实践中产生的,是信息实践活动需要信息伦理规范调整,信息伦理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信息伦理对信息实践活动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它本身也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实现自身不断强化,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说明信息伦理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实践也是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4.发展前景
信息伦理无论是作为一个新兴学科,还是作为一个实践哲学范畴,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一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或准备进入信息社会,信息活动正在开始或可能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主要经济活动。美国和欧洲的发达国家,信息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甚至成了支柱产业。美国首富比尔・盖茨作为成功人士,他就是靠信息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微软帝国。那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把传统制造业向境外转移,而用信息业来填补制造业留下的空白。二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表明,信息产业的支撑不可忽略。韩国、新加坡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在经济的崛起过程中,信息产业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三是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新兴的工业化过程中,信息产业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如今在我国的工业化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同步进行的。四是信息产业是一个十分宽泛的产业集群,它不仅包括信息通讯、网络等新兴迅速崛起的行业,而且还包括报刊、出版、电视、广告等传统行业,所有这些行业的发展都可看作是信息产业的壮大。五是传统产业的发展进步,也离不开信息业的支持和帮助。所有这一切表明,信息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这同时标志着信息伦理也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运行需要合适的规则来规范,信息伦理就是信息经济的合适的规则。
二、信息伦理的结构构成
1.理论构建
信息伦理的表现形式首先是理论形态,它是由计算机伦理学起步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首先发明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他认为,应该在计算机应用领域引进伦理学,解决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所出现的伦理问题。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论文,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菲尔・卡普罗教授发表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提出了“信息科学伦理学”“交流伦理学”等概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他将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放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等背景下进行。他认为任何伦理理论都是对人的自由反映,通信与信息领域的伦理也是如此。1986年,美国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O.梅森提出信息时代有4个主要伦理议题: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准确性(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通常被称为PAPA议题。20世纪90年代,“信息伦理学”术语出现。1991年,D.福勒和G.帕拉迪斯共同出版《信息系统中的伦理学》专著。1995年,斯皮内洛出版了《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专著。两部专著的中心论点仍然是伦理学与信息技术之间的紧密联系,将视点置于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90年代中后期,将信息技术和信息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研究方向发生了变化,信息伦理学研究发生了本质变化。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论文,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对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1999年,拉菲尔・卡普罗教授《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对信息时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他又论述数字时代的图书馆的伦理问题,指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学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他又发表题为《21世纪信息社会的伦理学挑战》论文,专门论述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他将信息伦理学从计算机伦理学中区分出来,强调的是信息伦理学,而不是计算机伦理学。我国的信息伦理学研究起步较晚,但最近几年发展很快,2002年以来,我国陆续出版了多部信息伦理学专著。从1998年至2004年,信息伦理学论文已达218篇。
2.行业规约
行业规约是信息伦理又一个外在表现形式。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10条戒律,为其成员规定了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具体内容是: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你不应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计算机协会还希望其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他人;要诚实可靠;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秘密。
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如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指出了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表现: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在公共用户场合作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1996年2月,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lectronic Network Consortium)了《网络服务伦理通用指南》,旨在促进国内网络服务健康发展,避免毁誉、诽谤及与公共秩序、伦理道德有关的问题的发生。[3]
2002年3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并且正式实施《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11月,《中国图书馆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开始实施。
3.学科结构
建立完善的学科结构,也是信息伦理成熟与否的外在标志。程现昆指出,信息伦理在我国尚未引起广泛关注。其根据是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在这一文件中,有两处可以列入信息伦理学,但没有列入。一处是“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列有7个一级学科、18个二级学科,未列入信息伦理学;一处是“哲学”的二级学科“伦理学”,列有8个二级学科,也未列入信息伦理学。由此,程现昆认为,“十几年以前,信息伦理学尚未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出现这种情况也在情理之中。现在,我们有必要将伦理考量的视域由信息技术拓展到信息社会的整个社会信息活动,以此来形成信息伦理的学科追求,并以此作为把握信息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以及构建学科体系的基础与前提。”程现昆进一步认为,“信息伦理学是植根于信息实践活动,在信息与伦理双重视域及其背景学科的交叉结合中,研究现实社会的信息道德问题的一门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4]
程现昆的研究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但有两处值得商榷,第一处他说“将伦理考量的视域由信息技术拓展到信息社会的整个社会信息活动”,笔者认为应删去“信息社会的”这一限定语,理由在于一是信息社会在我国尚未到来,而是“整个社会信息活动”内涵很大,既包括信息社会的信息活动,也包括非信息社会的信息活动,这样再用“信息社会”加以限定不仅没有意义,而且还影响信息概念的准确表达。第二处,信息伦理学的学科结构图中,上部的三个层次排列不准确,第一层次“信息哲学”,第二层次“理论信息伦理学”,第三层次“应用信息伦理学”,将理论与应用(实践)看成母子关系,不够严谨科学。
4.社会影响
信息伦理是社会伦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仅仅是学者们纸上谈兵,因而社会影响对它来说特别重要,甚至是决定它生死存亡的重要因素。社会伦理是什么?是可以在社会上普遍应用的伦理。信息伦理也要在社会上普遍应用,所以要注意其社会影响研究。事实上,信息伦理是在社会上受到普遍而深刻关注的伦理。首先,信息伦理受国际社会的关注。信息伦理的产生和发展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国际色彩。信息伦理学的许多会议和活动都具有国际性。其中,最重要的国际会议当属1997年、1998年和2000年召开的第一、二、三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息伦理学国际大会。这三次国际大会的规模逐渐扩大。第二届国际大会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信息伦理学虚拟论坛。这个论坛由来自德国的R.库勒恩教授主持,共召开了两轮讨论会。第一轮讨论会的主题是:(1)信息伦理学的概念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作用;(2)信息伦理学的社会与政治方面,包括信息富有与信息贫穷、作为公有和私有商品的信息;(3)全球信息市场的伦理方面,包括信息的可行性、所有权和合法性,网络的隐私、秘密、安全,仇恨和暴力。第二轮讨论会的主题是隐私、信息鸿沟、科学与教育、信息市场和公众的作用。大会提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做的8项工作。第三届国际大会将会场分别设在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更多的学者能够参与,参与者和论文数量之多远远超过了前两次。各大洲的会议分别提出了代表各自利益的信息伦理学建议和宣言。与会者提交的论文反映了各地信息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水平,更代表了世界范围内信息伦理学的理论进展。这次国际大会总的精神是强调公平、公正地进入信息社会。大会探讨了新的信息环境下信息伦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与此同时,在与信息技术、计算机、伦理学(特别是应用伦理学)、网络及法律有关的各种国际会议也安排了信息伦理学的内容,由此可见信息伦理学在国际学术活动中占据的地位和所取得的成果。其次,信息伦理在我国也得到关注,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对信息伦理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其主要表现在于一是积极参与国际合作。2000年10月,我国在北京承办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亚太地区信息伦理研讨会。二是积极进行理论译介和理论研究。国家、地方、大学和有关单位近年来资助了多个信息伦理研究项目。三是积极制定和践行信息伦理行业规约。四是积极进行信息法律和信息伦理的对接。从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看,我国已经部分实现了信息伦理的法制化,对信息伦理的成长和发育无疑具有重大推动意义。
参考文献:
[1]吕耀怀.构建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光明日报,200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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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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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
基于当前的社会现实,结合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首先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多元化目标
法学是显学,是社会通行的应用学科,法学教育的宗旨在于让规则性的法律良性运行在社会各领域。各法学院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分类分层培养个性化和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如外语院校提供各语种的跨国法律人才,地方院校培养适应地方特色的补充人才。如此才能接轨国际法学教育,并提升法学教育的社会适应性。
2.国际视野
要求适格的法律人才既有评判中国法律问题的能力,又有把脉世界法律问题的眼光。法学教育的要求是培养具有深邃法治历史知识和成熟社会经验的国家建设者,更高层次的要求则是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的养成。只有真正做到博览古今中外,吸取各方所长,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才能在在国际竞争合作日益加强的今天,让我国的法学教育屹立于世界的潮头。
3.中国本位
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中国还有一段很艰辛的路途要走。诚然中国的法律人需要也必然会借鉴更为成熟的西方法律文化制度,但所有的意见和批评应该立足于中国社会。如果只是隔岸观火般一味否定,就不能更好地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所以,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法学发展规律,对于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是大有裨益的。
二、采用新型的法学教育方式
法学教育包含两个要素――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这两个要素又分为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三个方面,三方面的内容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它们的缺失会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
就专业知识而言,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确立了法学专业的16门核心课程,这也成为现在各法学院校专业知识授课的基本依据。与法学专业知识教学相比发展不平衡的是,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传授并未找到真正的突破口。在课堂上教师倾向采用解释的方法来突出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缺失了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熏陶。
在当前培养以实践性为基础的应用型、涉外型、基层型法律人才的形势下,法学教育应该突破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模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情景体验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讨论法等,在教育环节着力推动学生对于经典案例、基本问题的研究性学习,在学习中发现问题,在问题中理解知识,在问题和知识中形成法律思维,掌握法律技能,获知法律伦理。使学生自发形成主动发现、研究、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最终推动学生实践操作水平的提高。基于此,新型的法学教育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的固有模式,在拓展思维视野、培养实践操作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
以面向职业、面向社会为指导思想,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和个性化的培养目标,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对于提升法律专业化水平,提高法学人才培养层次至关重要。所以在法学课程设置上,既应设置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又应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应当包括法律必修课和柔性选修课,以推进个性化教育。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作为推进实践教学手段的改革可以做以下的尝试。
开设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教学。模拟案例来自于理论教学相关的实务案例。教学可以包含三个方面:模拟法庭、仲裁庭课堂教学环节;不定期的法庭现场观摩;参加各级模拟法庭大赛。
鼓励“诊所式教育”,推进高校与实务部门以及案件当事人合作。在案件中学生亲自负责法律咨询及案件诉讼等工作,让学生直接参与到案件审理,从而锻炼出职业素质优良的实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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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History and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Journalism Professional Ethics Study in China
Zheng BaoweiFan YapingShu Shu
(The Research Center of Journalis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 Beijing 100872;
School of Journalism,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School of Journalism,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00)
Abstract The paper analyzes the history and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journalism professional ethics study in China.
Key wordsjournalismprofessional ethics
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于今已有20余年,研究历史已较长,但研究热情却始终不减。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媒体从业者职业道德问题屡屡发生,职业道德问题因此屡屡受到社会关注,也引起了研究者更广范围、更深入的探讨。
一、对研究状况与历史的简单扫描
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最早始于80年代初,基本是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的。从那时到现在,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不仅产生数量庞大的论文和各类文章,而且已出版相关教材和专著10余部。
就专著与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协会编《新闻职业道德》、陈桂兰主编《新闻职业道德教程》、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黄瑚《新闻伦理学》、王天定《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陈汝东《传播伦理学》等。这些撰著已经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的历史、基本理论、原则规范、内涵等各方面内容,较系统地介绍了新闻职业道德的方方面面。
就研究论文来看,仅以CNKI收录文章为考察对象,就可获得专门研究“新闻职业道德”的论文617篇和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文章近千篇,这还不包括CNKI未收录期刊上的文章及国内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文章等。可以看出,研究论文数量巨大。
就研究开始的具体时间来看,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编印的《外国新闻事业资料》(1979年第4期)上发表的《新闻道德的准则》首次将新闻职业道德引入我国新闻学研究中。但当时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并未引起更多人关注,直到1982年,由于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各行各业加强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的教育”,从而大大促进了新闻领域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新闻职业道德概念随之开始在新闻界流行和普及,并为各界所认同。
总括1979年至今的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可以看出这样几个阶段:
1、1979年―1991年:这一时期,新闻界经过拨乱反正,在理论上弄清了新闻事业的性质、社会定位等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大问题,意识到了新闻事业既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现代社会中一门具有独特的社会职能的职业。既然是职业,就必然有其职业道德要求。同时,这个时期新闻失实这种新闻实践领域的老问题依旧存在,而追求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这类新问题又接踵而来。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逐渐兴起。当然,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内容还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反对新闻失实、虚假新闻,提倡新闻工作者追求新闻真实性等方面;也出现了少量研究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反对有偿新闻、新闻伦理学等的论文,但数量很少。
2、1992年-1997年:这个时期,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无论从论文数量还是从研究强度来看都明显加强,论文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到1997年达到第一个研究高峰。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研究,一方面与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台与不断修订有关系――1991年1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1994年4月、1997年1月两次修订,《准则》的出台明显推动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另一方面,也与这个时期新闻界在市场化中片面追逐利润、淡化新闻报道的社会责任有关,另外,这个时期“有偿新闻”的泛滥也促使了人们对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热潮。与此相应,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内容明显丰富了;而且,与有偿新闻有关的研究明显成为一个重点。
3、1998年-2004年:这一阶段,有偿新闻研究在继续,但与前一阶段相比,对有偿新闻的研究大都与突发事件结合起来论述。突发事件成为促进这个阶段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不断延续的重要因素。《东周刊》事件、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事件引出的受贿事件等,都促使了新闻学术界对职业道德研究的重视,新闻职业道德研究走入又一个高峰,仅2004年一年的研究论文就达百余篇。同时,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审视新闻职业道德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其次,新闻伦理学研究也在继续:除了对国内新闻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外,对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介绍和论述增多。另外,对新闻职业道德观的相关研究也受到了重视。除此以外,研究者开始从新闻娱乐化、炒新闻、新闻策划等角度研究新闻职业道德。还有,网络道德的相关研究也开始出现。
4、2005年至今:这个时期,从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炒新闻、新闻专业主义等切入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在继续。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与我国的相关政策相联系(如新闻职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三个代表与新闻职业道德等)的研究,也占不小比重。随着2006年网络传播研究成为热点,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度明显增大。另外,研究者对新闻自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了。
二、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内容
总括20多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研究视点和内容:
1.新闻失实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新闻失实是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最常见的切入点,也是从80年代初新闻学界一开始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至今一直持续关注的一个点。当然,随着不同时期新闻失实形式的不断变化,研究的认识和结论也在不断地更新。就内容来看,对新闻失实的研究主要围绕失实的表现、失实的原因以及如何防止失实等层面来展开;从目前来看,不同层面的研究论文数量都很庞大,所获得的认识和具体内容也较为系统、深入。从研究成果的形态和类型来看,也相当丰富和多样,有新闻理论著作中较全面、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有研究论文中就某一认识视点所做的深度分析与论述,也有大量来自业界的对某些失实个案的解剖和反思。
2.“有偿新闻”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有偿新闻”在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中也占有很大比重。与“有偿新闻”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偿新闻”的成因、后果及如何防治等方面。
关于“有偿新闻”的成因,研究者的观点较为统一,普遍认为,“有偿新闻”的成因主要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从主观看,新闻工作者社会良知的丧失,对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追逐是重要原因。①从客观因素看,市场化背景下形成的新闻产品市场交易的不规范,为“有偿新闻”的出现提供了机制和土壤;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宣传需求,则为“有偿新闻”提供了买方市场。
关于如何防治“有偿新闻”,研究者主要围绕“自律”、“领导”、“监督”、“改革”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对策。从近年的研究来看,加强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律,似乎受到更多人的强调。如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监督、评议还是惩罚,起到的无非是一种修枝剪叶的功效,只有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才是从根做起,才能夯实新闻职业道德理念的根基。②当然,也有学者提出通过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的方法来杜绝“有偿新闻”。③
3.新闻炒作、新闻媚俗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90年代以来,新闻炒作与媚俗之风盛行。一些媒体迎合人们的低级趣味,一味媚俗,大肆炒作,引起许多社会公众的反感。新闻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引发了学界和业界对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问题的关注。
新闻炒作与媚俗和新闻职业道德的联系在于:首先,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是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原因之一;其次,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减少和避免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重要条件。一些对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的研究者正是由此出发对新闻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进行强调和关注的。
4.典型案例与新闻职业道德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常以新闻界发生的某些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某些案例,呈现新闻职业道德的现状与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对策。这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案例介绍引出新闻道德缺失话题,然后就新闻道德问题的相关内容、对策进行论述。
如,著名的山西繁峙矿难中11名记者受贿事件,就曾成为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许多研究文章。另外,“茶水发炎”事件、“杨丽娟事件”等也都曾引起众多学者由此出发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有学者指出,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和职业良知的记者,必须做到:绝不有意编造虚假新闻,这是新闻工作者的一条最基本的道德底线。④
5.新闻专业主义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从新闻专业主义切入来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是近年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出现的一个重要特点。围绕二者间的关联,有学者指出:新闻专业主义从本质上说,至少包含三方面的理念: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新闻从业者的行业准则。⑤ 还有学者认为,新闻专业主义中的媒体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使命和社会责任应该对应着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职责和职业权利;同样,新闻专业主义中的行为准则和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利益也密切相关,新闻从业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行业准则前提下,才能够获得其应有的职业利益,获得别人的赏识和尊重。因此,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新闻成为一项专业的必要条件。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也对新闻专业主义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⑥ 另外一些学者把新闻专业主义视为解决新闻职业道德缺失问题的治本之策。如陈力丹认为,通过长期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内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角色,是解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长远之计。⑦
6.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关系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一个涉及新闻自律,一个涉及新闻他律,两者密不可分,故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必然要涉及新闻法制问题。在这方面,一个基本的认识是,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新闻职业道德为新闻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对新闻法规具有多方面补充;反过来,新闻法规又可以保障新闻道德规则的实施。⑧ 从现有研究看,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同时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的。如有研究者就强调:新闻传媒职业道德建设一要靠他律,二要靠自律。⑨
7.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研究
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者也不少,取得的认识也较为多样。如有研究者强调,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自律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重视职业道德修养的机制;三是完善和加强有关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制度等。⑩另有研究者则提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当促使新闻职业道德内化;促使宏观管理和调控体制良性整合;优化新闻职业道德的外部监督体系;提升社会公共道德水准和道德判断力,铲除违背职业道德的社会土壤等。11
8.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
对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介绍和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研究视角和内容主要分为这样几类:
(1)美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这方面研究相当多,有些研究也较深入。如关岩德的《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一文,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新闻评议会、媒介内部专职督察员或道德顾问的设置、新闻评价活动)等;另外还介绍了美国新闻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12
(2)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比较研究。这方面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陈中原的《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该文从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现时间、价值标准、新闻生命、采写原则、版面安排等五个方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全面比较,分析了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共性和个性。13
(3)中外新闻职业道德状况比较研究。此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先介绍西方新闻自律情况,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做说明。以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一文为例,文章首先介绍了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发展的历程,然后转向西方新闻自律发展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的探讨。14
9.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
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网络给新闻职业道德带来的影响和网络环境中的职业道德要求等方面。就第一方面的研究来看,很多人的认识已经比较明确,如认识到网络媒体在真实性、抄袭、把关人缺失、新闻保密、隐私权等方面都更有可能出现诸多问题。15就对网络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的研究看,研究者多从强化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依靠自律原则规范从业者的行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等方面进行强调。16可以看出,目前这方面研究的层次还比较浅,主要停留在传统职业道德理论与网络传播特点的机械对照与分析层面。
三、小结
综观近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认识:
1、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涉及新闻传媒的公信力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因此对其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2、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研究成绩总体来看是不错的。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也获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而且,研究视野比较开阔,涉及面比较广,研究内容也比较深入。在新的研究视角的开拓方面,研究者也较为注意。如近年来,新闻伦理学、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自律等新的研究视角被不断开掘出来。
3、从现有研究来看,问题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原因和对策的研究中前后逻辑与可行性分析的缺失。具体来说:在成因分析方面,大多着重于原因的说明,而缺乏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论证和分析;在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后果时,偏重于情绪性的宣泄和简单层次的描述,且理论视野较为狭窄;在对策研究方面,学界提出的种种对策往往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持,也缺乏可操作性,多为自说自话和拍脑袋的产物。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获得了一些学者的重视。
注释
邓名瑛:《“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伦理学研究》, 2005年第6期。
胡忠青:《西方新闻自律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今传媒》 ,2006年第6期。
曾凡斌:《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与重构》,《视听界》,2005年第3期。
郑保卫:《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8期。
陆晔,潘中党:《成名的想象: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新闻学研究》(台),2002年第4期。
景刚:《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专业主义》, 《当代传播》,2004年第4期。
陈力丹:《新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3期。
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
马秋枫,张晋升,王天权:《论广东新闻传媒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暨南学报》,2005年第5期。
周宗杰:《简论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职业时空》2007年第2期。
陈敏:《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关键性因素分析》,《新闻界》 2006年第1期。
关岩德:《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1期。
陈中原:《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新闻记者》2001年第11期。
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郑瑜:《互联网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影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方玲玲:《试论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国内首个研究西部报业经济发展的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篇13
该校化学工程系的某学生在毕业后在一家小公司幸运地找到了一份工作,很快他发现这是一项对环境有严重破坏效果的工程。经过初步考虑,他发现自己主要有四个选择:①辞职,这样一来可以避免自己做破坏环境、违背伦理的事情,但是,在当时恶劣的经济状况和就业环境之下,再找一份工作绝非易事。在尊重个人利益的西方价值体系中,这种考虑是合乎情理的。②劝说公司老板増加环保措施,事实上在此之前己经有工程师提出过这种建议,结果是惨遭解雇。③告密,希望政府环保部门能够阻止这项工程的继续实施。政府可能对公司课以罚款,公司将倒闭,最终他还是会失去工作,最重要的是,告密违反了“对雇主忠诚”的原则。在欧美早期的各种工程师职业规范中,这一条曾经被列为“最高原则”。当代工程伦理体系尽管加上了“对职业的忠诚”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忠诚”,然而“对雇主忠诚”和“保密原则”仍然得到工程界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承认。④若无其事、继续工作。这样虽然可以暂时保住工作,但是必须昧着良心干破坏环境的工作,而且一旦东窗事发,同样面临公司倒闭和个人失业的命运。更严重的是,这个年轻人还会失去经过几年努力而获得的“职业工程师”执照,而且短期之内无法重新申请。何去何从?这位年轻人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
因为该案例没有标准的正确答案,所以学生给出的答案五花八门。尽管如此,这种案例分析提高了学生学习工程伦理学的兴趣,并为他们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工程伦理选择提供了一次实战训练。现在看来,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制度性实施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提供了一种除政府行为(比如对公司处罚)以外的另一种有效措施。这里面包含某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东西。工程伦理学是一块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
虽然工程伦理的概念在西方工业化初期的某些行规和条例中己经开始出现,然而主要是在过去的20年里,随着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主题,工程伦理的研究、教学和制度性实施在西方各国才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比如美国工程和技术认证委员会(ABET)在20世纪80年代就明确要求美国各大学的工程教育必须包括工程伦理的教育课程才能通过认证。1996年推出的美国工程师“工程基础”考试的修订本也包含了工程伦理的内容。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工程师专业组织也都纷纷制定或更新了本专业的伦理规范,认同、接受、履行工程伦理规范是成为职业工程师的必要条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台湾的工程界和教育界也把工程伦理教育作为工程师必备的专业素养,并开设了工程伦理学课程。
2工程伦理学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在过去的几年里,构建和谐社会和追求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的主旋律。像计划生育政策一样,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因为随着经济的持续増长,不可再生的资源将越来越少,环境的污染和恶化将抵消经济増长所能带来的所有成就,工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缺失将给社会带来广泛、有时可能是巨大的灾难性后果。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像环境污染之类的现象是工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是经济増长的必然代价。这种观点是以历史决定论为思想基础的,即历史的发展必须遵循自身的某种严格的逻辑规律,我们不可能跨越历史发展阶段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曾经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1957)中从理论上系统地批驳了历史决定论6]。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在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的危害以及纠正这些错误所将要付出的巨大代价之后我们不可能有所作为,我们必须重复西方发达国家己经走过的弯路和陷阱。新一届中央政府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将国家发展战略从过去的追求单纯的经济増长调整为追求可持续发展,全面的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生活的第一主题。用西方的话来说,工程伦理学在当代中国是一■项“政治上正确^(politicallycorrect)的事业。
作为研究工程伦理学的学者,我们是否己经准备好了呢?显然没有,事实上我们已经滞后于时代的步伐。政府目前比我们的动作更快。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6月己经联合颁布《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并规定,申请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经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同期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编辑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行资格考核认定测试手册》,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分专业方向,但是,凡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项目的主要工程师都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考核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①涵盖环保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②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物理污染防治等方面相关的专业知识。
关于考试内容有两点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测试手册》完全缺乏伦理和道德的维度,也就是工程伦理学中的典型内容,比如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对雇主、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忠诚,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各种利益冲突的处理,等等。从文化差异上来看,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是仁义和道德政治,并非法治,这种政治文化在国民的心理特征中有根深蒂固的积淀。相比之下,西方的政治具有明显的法治特征。中国目前的目标是构建法制社会,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可以放弃道德和伦理的维度。实际上两种政治理念各有长处和短处,如果说法治主要强调的是外在的社会约束,那么道德伦理主要强调的是内在的自我约束,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只能取其中的一样而必须放弃另一样,两者应该是互补的关系。在我国构建法制社会是否完成,何时能完成都存在疑问的情况下,特别是工程伦理在西方国家己经证明工作有效的情况下,完全放弃伦理道德维度和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显然是一个错误。所以我国工程伦理学界的首要任务是要争取将工程伦理的内容放进各种职业工程师资格考试中去。
第二,目前的考试和学习内容对工程师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和利益冲突没有太大的直接帮助。西方的工程伦理学教育己经经历了两个主要的发展时期。开始采取的是“从上致下”的教学方法,即首先讨论的是工程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然后再将这些原理和原则应用于工程的实践案例,教学实践证明效果不理想。然后普遍采用的是“从下致上”的教学方法,即从案例教学出发,然后再引入基本概念和理论性的原理原则分析。教学实践证明,“从下致上”的教学方法能很快引起工科学生学习工程伦理学的兴趣。像本文开始介绍的那种案例分析显然对工程学生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和利益冲突是一次实战演练。
3工程伦理学在中国的学术建构
目前看来工程伦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术研究:由几个主要的理工院校牵头,系统研究欧美各国的工程伦理研究、教学和制度实施状况,翻译国外重要的工程伦理学教材。②课程教育体系的建立: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开始编写自己的工程伦理学教材,培训工程伦理学教师队伍,在理工院校开设工程伦理学的选修课。逐步争取工程伦理学成为全国理工院校工程教育的必修课。③开展工程伦理学的中国化研究,收集本国的工程伦理案例,研究西方的工程伦理学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中西伦理文化的区别,整合中国当代和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念,建立成熟的工程伦理学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④推动建立中国的“职业工程师”考核制度,并使工程伦理学成为相关考试的内容。
在我国发展工程伦理学有必要借鉴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和经验。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邱仁宗先生的倡导下,经过20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己经初具规模。己经形成北京、上海和武汉三大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己经取得国际学界的认可,并于2006年8月在北京承办了第8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医学伦理学己经成为全国医学院的必修课程。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己经得到生物和医学界的认可,原来是生命伦理学的学者找生物和医学研究者做伦理审查,现在是他们主动找上门要求做伦理审查,因为在国际著名生物医学杂志上必须有伦理审查委员会(RB)的审查报告。综观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①案例研究,②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的理论分析,特别是四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和关系研究。③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的中国化研究。目前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己经进入第三阶段。
工程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同为应用伦理学,尽管两者有所区别,还是应该有许多共同之处。在我国发展工程伦理学应该观察生命伦理学过去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他们的成功经验。比如工程伦理学的理论发展可能也要经历类似的三个阶段。工程伦理学界是否也可以建立工程伦理审查委员会,政府让工程伦理学专家对重大工程进行工程伦理审察,并使它成为一种制度?在科学全面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治环境下,这可能成为一项有益而且长期可行的措施。当然西方目前己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职业工程师”执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