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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篇2
一方面,农民成为几乎毫无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这样,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增幅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疾病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以年人均收入低于900元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贫困线,1999年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仍然高达1.2亿人,其中50%集中在西部。在农村最贫困的农产(约占4%)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根据1998年调查的5万户农民,贫困率是7%。如果把这些人的医疗费用除去,其净收入贫困率是10%。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一项就使中国农民的贫困率增加了3个百分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义、公正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劳动力素质下降。创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健康保险既可以拓展和带动目前非常薄弱的农村保险业务,又可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
这种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
目前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也往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的中小学校在很多地区是最大的投保群体。学校为所有在校生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包括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尽管很多做法有“强制投保”之嫌,但客观上有利于广大农民增强利用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日渐扩张的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健康风险管理示范作用,它可以在当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前导。
(二)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
合作医疗试验陷入困境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很好地贯彻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不符合大数法则。根据健康保险的原理,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可是目前的合作医疗多在村庄一级试行,对于资金筹集而言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如果将规模微小的基金仅用于补偿经济风险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则因受益面太小而难以保持较高的缴款率。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受益面虽然较大却并不经济,因为它既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这种两难困境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深化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扩大投保人群,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化程度。
第二,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合作医疗的费用筹集、给付水平一般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意义上的测算,大多是根据上年医疗费用支出作简单的匡算。但在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中,投保人的逆选择、疾病发生率的不确定性、不同医疗费用控制技术的运用等都会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使之很难按初始目标运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精算,通过精算技术,对资金筹集、基金积累、给付水平等进行严格测算,这是合作医疗成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三)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远期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改进“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市(县)乡(镇)两级统筹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进行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并轨,实行城乡一体)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为提高运行效率,可以探索商业化运营的模式。
如太平洋人寿就在农村社会健康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1年11月,江苏江阴开展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健康保险。按照“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运作引起包括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村补充健康保险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民人均GDP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人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也难以满足乡村工业化程度中高收入农民对较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补充,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五)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农业保险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公司提出的“农村保险”的概念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颇具启示意义。
按照安盟公司的界定,所谓“农村保险”是指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产提供一揽子的全面保障方案,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无论是农业领域还是非农业领域。
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实施“农村保险”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发展思路。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
据法国安盟公司2002年9月对四川省的5个村庄、江苏省的3个村庄、吉林省的2个村庄的212个农产的调研,对40家农产的上门专访,农民对健康保险有显著的需求。
为深入研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农村保险的需求状况,我们曾在陕西和福建两省的6个县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表明,尽管目前购买保险的农民还不多,但被调查农民对保险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和愿望,而且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倾向。福建的农民兴趣最大的险种是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果购买保险,有46.7%的人愿意购买健康保险。陕西的农民也表现出类似的意愿。这表明,目前农村存在着很大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据测算,如在20年内,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水平能达到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水平(保险深度为2%),那么,届时农村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同样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场潜力将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释放,潜在的保险需求易于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开发这些地区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如何有效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以使潜在的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早日浮出水面,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人们通常认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但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风险保障意识比较落后,但农村保险市场尚没有得到很好开发,保险供给主体缺乏,让农民了解保险和投保的渠道很少,适合农村居民的保险商品也不多,因而他们的保险需求还得不到满足,即目前农村保险供给存在较大的缺口。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县级支公司的重点也在城镇。如福建浦城县的农村业务只占10%,城镇业务占了90%。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业务的认识不统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改变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置的不适应性,在农村开办更多的代办所和办事处,开拓广阔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战略上更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带动其他诸多险种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开拓整个农村保险业务。
(二)积极应对城乡疾病模式差异
人类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重要标志使非传染病取代传染病成为致病和致残的主要原因以及平均死亡年龄的逐步上升。但中国在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完全的疾病模式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疾病模式的差异上。城乡居民疾病模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差距。1980年以来,农村地区人口的死亡率不仅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而且出现了上升趋势。第二,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差异。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及其疾病构成、住院原因及其构成还是以感染性疾病和营养不良症为主导的疾病模式。以1998年住院病人疾病别住院率及其构成为例:在城市地区,脑血管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慢性疾病是主要的住院原因;在农村地区,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入前15位疾病。同时,受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也面临着疾病谱的变化,一些老年慢性病、新出现疾病(如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所增加。第三,妇幼健康也存在很大差异。第四,危险因素的差异。在城市地区,环境污染、职业危害以及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而威胁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则仍然是恶劣的生存环境、较差的卫生条件以及不良的营养状况等,这是与农村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职业伤害和行为方式的致病比例提高,如肺炎、性病、艾滋病等。
城乡疾病模式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而保险公司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却明显具有“城市偏好”,不适应农村疾病模式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疾病模式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卫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疾病模式的转变,有效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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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农民成为几乎毫无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这样,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增幅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疾病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以年人均收入低于900元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贫困线,1999年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仍然高达1.2亿人,其中50%集中在西部。在农村最贫困的农产(约占4%)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根据1998年调查的5万户农民,贫困率是7%。如果把这些人的医疗费用除去,其净收入贫困率是10%。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一项就使中国农民的贫困率增加了3个百分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义、公正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劳动力素质下降。创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健康保险既可以拓展和带动目前非常薄弱的农村保险业务,又可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如图1所示)。
这种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
目前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也往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的中小学校在很多地区是最大的投保群体。学校为所有在校生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包括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尽管很多做法有“强制投保”之嫌,但客观上有利于广大农民增强利用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日渐扩张的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健康风险管理示范作用,它可以在当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前导。
(二)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
合作医疗试验陷入困境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很好地贯彻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不符合大数法则。根据健康保险的原理,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可是目前的合作医疗多在村庄一级试行,对于资金筹集而言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如果将规模微小的基金仅用于补偿经济风险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则因受益面太小而难以保持较高的缴款率。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受益面虽然较大却并不经济,因为它既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这种两难困境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深化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扩大投保人群,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化程度。
第二,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合作医疗的费用筹集、给付水平一般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意义上的测算,大多是根据上年医疗费用支出作简单的匡算。但在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中,投保人的逆选择、疾病发生率的不确定性、不同医疗费用控制技术的运用等都会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使之很难按初始目标运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精算,通过精算技术,对资金筹集、基金积累、给付水平等进行严格测算,这是合作医疗成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三)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远期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改进“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市(县)乡(镇)两级统筹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进行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并轨,实行城乡一体)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为提高运行效率,可以探索商业化运营的模式。
如太平洋人寿就在农村社会健康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1年11月,江苏江阴开展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健康保险。按照“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运作引起包括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村补充健康保险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民人均GDP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人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也难以满足乡村工业化程度中高收入农民对较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补充,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五)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农业保险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公司提出的“农村保险”的概念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颇具启示意义。
按照安盟公司的界定,所谓“农村保险”是指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产提供一揽子的全面保障方案,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无论是农业领域还是非农业领域。(如图2所示)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
据法国安盟公司2002年9月对四川省的5个村庄、江苏省的3个村庄、吉林省的2个村庄的212个农产的调研,对40家农产的上门专访,农民对健康保险有显著的需求。(见表)
为深入研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农村保险的需求状况,我们曾在陕西和福建两省的6个县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表明,尽管目前购买保险的农民还不多,但被调查农民对保险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和愿望,而且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倾向。福建的农民兴趣最大的险种是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果购买保险,有46.7%的人愿意购买健康保险。陕西的农民也表现出类似的意愿。这表明,目前农村存在着很大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据测算,如在20年内,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水平能达到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水平(保险深度为2%),那么,届时农村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同样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场潜力将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释放,潜在的保险需求易于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开发这些地区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如何有效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以使潜在的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早日浮出水面,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人们通常认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但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风险保障意识比较落后,但农村保险市场尚没有得到很好开发,保险供给主体缺乏,让农民了解保险和投保的渠道很少,适合农村居民的保险商品也不多,因而他们的保险需求还得不到满足,即目前农村保险供给存在较大的缺口。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县级支公司的重点也在城镇。如福建浦城县的农村业务只占10%,城镇业务占了90%。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业务的认识不统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改变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置的不适应性,在农村开办更多的代办所和办事处,开拓广阔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战略上更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带动其他诸多险种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开拓整个农村保险业务。
(二)积极应对城乡疾病模式差异
人类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重要标志使非传染病取代传染病成为致病和致残的主要原因以及平均死亡年龄的逐步上升。但中国在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完全的疾病模式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疾病模式的差异上。城乡居民疾病模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差距。1980年以来,农村地区人口的死亡率不仅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而且出现了上升趋势。第二,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差异。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及其疾病构成、住院原因及其构成还是以感染性疾病和营养不良症为主导的疾病模式。以1998年住院病人疾病别住院率及其构成为例:在城市地区,脑血管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慢性疾病是主要的住院原因;在农村地区,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入前15位疾病。同时,受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也面临着疾病谱的变化,一些老年慢性病、新出现疾病(如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所增加。第三,妇幼健康也存在很大差异。第四,危险因素的差异。在城市地区,环境污染、职业危害以及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而威胁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则仍然是恶劣的生存环境、较差的卫生条件以及不良的营养状况等,这是与农村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职业伤害和行为方式的致病比例提高,如肺炎、性病、艾滋病等。
城乡疾病模式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而保险公司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却明显具有“城市偏好”,不适应农村疾病模式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疾病模式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卫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疾病模式的转变,有效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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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自开办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各寿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普遍都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同时首家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已经开业,还有部分正在筹建。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险种已经超过300个,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的领域也日益拓宽,健康保险产品覆盖面广,社会影响明显增大。当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有:
(一)健康险的发展和医疗改革及经济增长同步
在医疗改革进行之后,作为社会医疗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保险的覆盖面更宽,产品更加个性化,满足了医疗市场的需求,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尽管我国健康险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利润空间较大
2005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3123019.4万元(见图1),自1999年以来在短短的6年内增长了8.5倍,年均增长率为23.5%,这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而赔付和保费收入的比率自1999年—2005年分别为30%、19%、54%、41%、29%、34%、35%。除了在2001年的比例高于50%以外,其他年份均是在30%左右,说明商业健康保险还是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各大保险公司近年来争先恐后地发展健康险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三)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明显,健康保险在地区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以2006年1-5月的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来看,最高的三个地区分别为北京180087.96万元,江苏131890.48万元,上海126619.46万元,而最低的三个地区分别为0万元,青海1906.12万元,海南3323.12万元,差距巨大,当然这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就平均保费而言,东部发达地区最高,中部其次,西部最低(见图2)。北京的平均保费是贵州的47倍之多,地区差异明显。
(四)我国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在整个保险业没有相应的地位,各项指标同发达国家甚至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差距很大
尽管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速度很快,但和其他险种相比所占比例仍然很低,其保费收入在人身险保费中所占比例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而英、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都在20%以上。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为182321亿元,健康险保费收入仅占GDP的0.17%,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该项指标要比我国高出许多。从保险密度上来看,2005年我国健康险的人均保费仅约23元,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密度来讲,我国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覆盖面来看,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总人口的3甲。左右,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我国的商业保险保费也只占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0%,而这一比例在美国是50%。
二、我国健康保险中存在道德风险及费用控制问题
健康保险中最主要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道德风险的问题,健康保险关系中的三方:投保人、保险人、医疗机构不是同一个利益主体,掌握的信息也不对称,三者复杂的关系使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对于投保人来讲,由于是第三方付费,对投保人没有任何节约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机去关心或监督医疗服务和成本,并有可能出现被保险方因为医疗服务的边际成本下降而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和过度使用,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医疗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也使得被保险人很难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相反医疗机构处于信息技术的优势地位,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利用自己的专业化优势,进行供方诱导,给患者提供额外的不必要的服务,致使医疗费用上升,而这些费用将全部转嫁给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几乎不可能对费用进行控制,从而造成沉重的负担。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实行“以药养医、以患养医”的经营方针,医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这些因素都使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节节攀升,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增大。
三、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管理式医疗
管理式医疗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其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它是把医疗服务与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管理式医疗的根本原则是要负责管理病人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并将这些服务结合起来,基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恰当有效地使用医疗服务来降低医疗费用。
管理式医疗在服务中融合了保险和医疗提供这两个功能,极大地改变了对医疗机构的激励。在传统的情况下,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处于付费的位置,对病人及医生的行为无能为力,这势必导致医疗费用的上涨。而在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下,医疗机构同意以一笔事先约定的固定费用负责满足一个病人全部的医疗保健,这就必然要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同时更加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管理式医疗的这种很强的激励机制,在兼顾医疗资源的利用和控制医疗费用二者之间就会更富有成效。因此,国外医疗保险模式的核心就是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利益共同体,这也是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能够降低费用的根本原因。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管理式医疗,管理式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健康维护者组织(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优先医疗服务组织(PreferredProviderorganization,PPO),专有提供者组织(ExclusiveProviderOrganization,EPO),记点服务计划(Point-of-Service,POS)等。
自1973年美国颁布了健康维护组织法以后,各州都建立了大量的HMO。由于在控制费用方面优势明显,得到联邦政府的推崇,并通过相关立法给予推广。美国HMO将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本地区的自愿参保者提供成套的综合医疗服务,并按人头或根据保障计划从HMO报销费用。根据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投保人的三者关系,HMO有以下三种组织模式:
1.团体模式。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向HMO缴纳保费,HMO与医师团体商议,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并按比例将保费支付给医师团体。投保人就医时,从与HMO有协议的医师那里得到医疗服务。
2.雇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医师是HMO自己的雇员,从HMO领取工资。投保人向HMO交保费,生病时从HMO的医师那里得到医疗服务,省却了理赔环节。
3.网络模式。与团体模式不同的是HMO与多个医师团体签订协议,向不同的投保人群提供医疗保障。
HMO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方式主要有:
1.医生工资制:保险公司主要根据医生的实际工作日,以“工资”的形式来支付医生的劳务费用,这种方式主要用于HMO自己雇用的医师。
2.按人头付费制(Capitation):医生按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特定投保人群的医疗服务,其收入以医生所管辖的投保人数来计算,保险公司将以投保人的数量为标准按比例将部分保费预付给医生,之后保险人和投保人不再向医疗服务者支付任何费用。
3.按病种付费(DRG):DRG是根据疾病的分类,将住院病人按一定标准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组中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付费,这种结算方法主要针对某些专科医生。
优先医疗服务组织是一种建立在占领医疗市场和价格竞争基础上,协调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医疗服务购买者之间合同关系的一个中介组织。传统优先医疗服务组织建有自己的医疗服务网,通常包括基层保健医生和专业医生,为患者提供有成本效益的服务。优先医疗服务组织一般以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基础,采用比例付费法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参加者,可以在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网内就医,不需支付额外费用;也可以到规定的服务网之外就医,不过要自己负担额外的医疗费用。
而把关医生是优先医疗服务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从优先医疗服务组织中选择一个基层保健医生作为其把关医生,通过控制参保病人使用什么样的医生,使用什么样的服务,控制住院天数来降低费用,这也是它与传统的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一大区别。把关医生优先医疗服务组织同传统的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另一大区别是,它采用人头支付法补偿基层保健医生的费用,结果将更多的财务风险转嫁给了医疗服务提供者。
专有提供者组织(EPO)类似于HMO,不同的是投保人只能找指定的医生看病,否则费用全部自担。指定的医生按服务项目价格收费,但收费可打折。它对加入其服务网络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更有限制性,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资信要求更加严格。所以病人可以得到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服务点计划(POS)是一种相对比较新的管理式医疗安排,服务点计划结合了HMO与PPO的特点,向计划参加者提供综合的医疗服务。计划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收取固定的保费,一般不按实际收费,参加者也可以使用计划外的医疗服务,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享受的福利相应减少,如分摊部分医疗费用,或支付更高的保费。对于部分特定的疾病,如器官移植、精神病治疗等则不能使用计划外的医疗服务。
(二)关于我国实行管理式医疗的建议
管理式医疗保险是在美国这种商业性医疗保险模式下发展并迅速壮大起来的,尽管如此,对于我国来讲还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1.宏观方面
(1)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逐步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清除管理式医疗的制度,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限制了医疗机构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运作,《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可以投资于医疗机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了兼业机构也不具备这方面的职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限制了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向医院支付双方合作所得的合法渠道。
(2)政府对于管理式医疗组织要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促进其快速的发展,以应对当前我国医疗费用高速上涨的情况,不仅可以使投保人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也能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3)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医疗机构与保险人侵害投保人利益的事件,因为在健康保险的三者关系中,投保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医疗机构和保险人在管理式医疗制度下,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医疗费用的最小化,在这个前提之下二者可能合谋,使投保人得不到必须的、足够的医疗服务。
(4)建立一种完善的健康信息系统及其管理系统,在这种系统中,保险人可以查阅到投保人以往的健康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2.微观方面
(1)通过开展预防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来控制费用,健康管理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通过降低被保险人的疾病发生率来控制赔款,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
(2)通过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对医疗服务使用的审核控制费用。首先对医生职业资格证明进行审查,通过对医生行医记录的调查,制订明确标准,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等。同时在医生提供医疗服务之前对其进行恰当的评估,以避免浪费和降低对病人的潜在风险,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必要的,恰当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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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健康保险企业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服务机构,其生产要素不同于其他行业,生产要素中的资本、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的内涵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资本
资本是所有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特别是在金融企业,资本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可替代的。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保险企业的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劳动力
劳动力是企业生产要素中核心的部分,最具主观能动性的部分。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备专业技术的管理人员,主要有精算、核保、理赔、财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为了企业的生产目的而投人才智和体力,分布在不同岗位和层级。二是负责销售服务人员,主要有人、经纪人、公估人和其他中介服务人员(审计、法律、财务、税务等),他们主要负责企业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三)生产工具
生产工具在健康保险企业中,可以分为“硬件”和“软件”两个部分,两者结合起来,为健康保险业务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平台和作业保障。硬件部分,指的是计算机信息支持平台方面的要素,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种数据库、编码程序、保单(保险产品的信息载体)。软件部分,指的是与硬件部分配套的专业技术和作业流程,包括产品设计、精算统计、核保核赔、风险控制、医务管理、健康管理、投资操作等。
现代企业的目的是进行生产经营创造价值,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对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组合,也就是进行资源配置。同样,健康保险企业的资源配置就是对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组合,组合的标准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制度均衡理论告诉我们,制度均衡安排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素资源配置最优,达到交易成本最小、净效益最大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达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企业达到这种状态时,制度的选择主体对此时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表现出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也就是达到了制度均衡状态。那么,就健康保险企业内部而言,主要是通过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价值链的延伸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净效益最大,从而达到制度均衡。
健康保险是专业技术密集的要素配置,我们把前文提到的健康保险企业的资本、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三大要素归纳为五大类:资本、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纪销售服务人员、计算机信息支持平台(包括数据库)、专业技术作业流程。
健康保险公司是金融企业,资本是最重要的要素,这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特点是一致的。健康保险公司同时又是专业性很强的服务性行业,特别是产品精算、风险控制和医疗服务方面,是个专业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
根据德国著名保险专家D.法尼在《保险企业管理学》的分析,保险产品作为经过要素投入和要素组合过程产生的经济物品,是提供给被保险人使用的保险保障。保险产品是无形的,它在法律上是通过保险合同,实际上是通过信息载体被记录并储存。正因为如此,生产要素的选择、使用和组合也有其独特之处。尤其是无形的生产要素,如员工的劳动和信息,专业人员的技术和知识,在整个要素的投人中所占比例很高。*
鉴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健康保险公司的生产要素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风险控制流程和计算机信息支持平台,这三大要素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形成的企业价值链的意义也非同一般。
二、健康保险企业的价值链分析
(一)健康保险的价值链分析
与人身保险的利润来源相比,健康保险的利源是“三差”中的“两差”(费差和利差),其特殊性表现在两方面:
1.疾病发生率(Morbidity)
健康保险产品的风险是根据“疾病发生率”确定的,而不是根据人身保险的“死亡发生率”(Morbidity)确定的。当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疾病发生人数比预定疾病发生人数少时就会产生盈余,这是健康保险公司最核心的利润来源,也是区别于其他行业利润来源特质。在本文中,我们把由此带来的盈亏称为风险控制盈亏(下同,略)。人身保险的死亡率,在一段时间内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而健康保险的疾病发生率缺乏足够的经验数据,同时疾病发生率往往受到现代医疗技术发展和人们的生活、饮食习惯的很大影响。
2.管理服务收益
通过延伸管理服务、延伸价值链带来的收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管理式医疗(ManagedCare)和健康管理经验,对医疗服务的过程进行必要的监测,改革医疗服务的补偿方式,建立与医疗提供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机制,建立广泛的医疗提供方网络,采用病种管理、病例管理和诊疗信息管理等措施有效地控制风险。通过以上新型的管理服务和实践,控制风险,降低成本,增加价值。
(二)健康保险的价值链延伸
健康保险的创新之处在于借鉴国际成功的健康管理经验,通过对医疗提供方的管理,为客户提供新的服务,一方面有效控制风险,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丰富了客户服务的内容,为客户提供了附加价值,这样,既延伸了金融服务,更重要的是延伸了健康保险的价值链,为健康保险提供了新的价值来源。
1.采用新型的风险控制模式
健康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是个国际性的难题,运用传统人身保险的核保核赔技术流程已经不足以控制风险。健康保险与寿险存在巨大的差异,健康保险在承保前的客户信息调查、产品定价、理赔服务(包括金额、频度)、风险控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医疗提供方的管理(约束诱导需求、控制医疗过度消费)、客户的道德风险控制等方面有自己独特的流程。近几十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健康保健组织,采用延伸传统风险控制和服务流程的方式,在医务管理和健康管理方面积累了很多有效的经验。例如在医疗服务控制过程方面,采用医疗服务使用检测和审查、第二外科医生手术意见;在医疗服务费的补偿方式上,采用按服务项目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诊断相关分类付费等;与医疗提供方建立无赔款优惠和利润分享机制;特别是管理式医疗,大大降低了医疗风险和费用,通过建立选择性的医疗网络、主管医师的“看门人”制度、病例管理、网络化的信息管理、医疗代码制度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考评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创造健康保险的“三赢”局面
中国的健康保险行业也要借鉴国际上比较先进有效的健康保险的管理经验,更多地为客户提供持续的新型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创造新的价值链。只有实施执行这些必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才有可能抑制医疗提供方的诱导需求,避免过度医疗和医疗不足,达到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客户收益的最大化、保险公司的效益最大化的“三赢”局面。
三、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制度安排
(一)组织职能与现存的制度形式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保险公司从事健康保险活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和条件:单独核算健康保险业务;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具备职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以上职能的合理分配,保证消费者的最大利益,保证企业的价值最大化,达到组织制度安排的最优配置。
根据以上职能配置,现存的商业健康保险企业的组织制度形式形成了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为主体,寿(产)险公司健康保险专业部门为辅,寿(产)险公司其他职能部门附属的健康险业务为补充的多种形式:
独立法人专业公司:这是中国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方向和主流。专业公司具有完整的健康保险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可以独立进行资金运用、人员招募和财务核算,调动各种资源统筹支持健康保险主营业务。
事业部或利润中心:指在寿(产)险公司中独立的机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专业经营健康保险业务,是健康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业职能部门:指在寿(产)险公司中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是目前开展和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主要组织制度形式和发展力量。
附属的业务形式:指依附在寿(产)险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中,辅助销售健康保险业务,该业务形式主要为最近几年新成立的合资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寿险),以及财产保险公司中的意外健康保险业务,是健康保险业务的重要补充。(见表1)
(二)要素资源配置、价值链延伸与组织制度安排
健康保险企业的制度安排是由企业内部要素资源配置和价值创造决定的,是企业内部要素配置的外在表现,要素的配置过程就是组织制度安排的形成过程。健康保险企业的四种主要组织形式是五大要素资源不同配置的结果,组织形式的复杂程度和资源配置的复杂程度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同时,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制度安排和要素配置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其价值链的参与程度,也决定了价值的获取程度。同样,二者也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
我们知道,要素永远是稀缺的,假定在要素约束和确定的前提下,企业的组织形式追求要素配置最优、价值最大,从而达到企业制度均衡。根据这个原则和现实的企业制度安排,我们可以把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分为具体的制度均衡和制度非均衡形式。(见表2、表3)
说明:
1.资本:包括注册资本金投人和资金的投资使用;
2.销售服务:指销售和服务等第三方人员;
3.专业管理: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4.信息系统:指计算机支持平台和数据库、保单等信息系统;
5.风险控制:指进行风险控制的专业技术、作业流程和控制手段。包括传统的核保核赔技术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的手段;
6.管理服务:国际通行有效的新型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医务管理和健康管理。
7.文中符号√和#分别表示具备和不具备此项职能。√/#两个符号同时出现,表示各有50%的可能。
(三)组织制度的分析
1.制度均衡条件下的组织制度形式
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完整的业务职能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导向。健康保险是核心业务,围绕这个核心业务,组织具备所有生产要素,可以统筹调配各种资源,进行最佳配置,发挥最大效用,通常可以达到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在控制风险方面,除了采用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之外,还探索性地采用新型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管理式医疗和健康管理,达到价值最大化,实现公司的利润目标。这种组织制度安排,使组织的资源配置、目标设定和价值创造达到了统一,获取最大化的价值盈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费差、利差价值(参见上文,略);
其次是风险控制盈亏价值,通过传统的核保核赔以及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手段降低风险所带来的盈余;
第三是管理服务盈余。专业公司除了采取传统的风险控制方式之外,还创造性地引用了国际通行有效的医务管理和健康管理的新型风险控制方式,这就大大地延伸了组织的价值链,获取了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所带来的附加价值贡献,这是其他组织制度安排所不具备的优势;
第四是组织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方面减少了组织内部信息沟通成本,提高了组织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资源配置的协同效应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第五是开展业务的规模效应所带来的规模收益。
综上所述,这种组织制度安排是价值最大化的盈利模式和企业制度安排。
2.制度非均衡条件下的组织制度形式
制度非均衡条件下的组织制度安排有三种形式,即附属业务形式、专业职能部门和事业部或利润中心形式。
首先是附属的业务组织形式,只具备单纯的业务销售职能,是最简单的要素组合与制度安排。通常是健康保险产品以附加险的形式附着在其他主险之下,主险可以是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或其他意外险。销售范围通常是局限在个人业务,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配合与补充,没有单独的核保、核赔人员和作业流程,也没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支持平台。在要素组合中只涉及到单纯的销售职能,其他要素是与其他产品系列和组织共用。企业组织只局限于部分销售职能,组织参与价值链的程度最低,价值创造只取决于部分费差的获得。
其次是专业职能部门形式,具备业务销售与风险控制部分环节(核保、核赔)职能,以市场开拓和销售管理为主,兼顾部分两核工作和其他职能(如产品前期调研、部分医务管理职能)。销售的产品可以是附加险或是独立的主险,附加险通常是配合主险的销售,以一年期业务为主,起到带动主险增长的“敲门砖”作用,销售渠道与其他销售渠道共用,业务范围可以是个人、团体和中介业务,也可能是集中在其中的部分范围。在风险控制方面,主要是通过核保、核赔环节进行,有单独的专业人员和作业流程,也会涉及到市场的调研和定点医院管理等部分职能,计算机信息系统通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统共用。所以,在要素配置方面涉及到销售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流程,以及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就价值链的参与程度,兼顾型组织制度安排,参与了价值中的费差创造、部分的风险控制盈亏价值创造(其中的核保核赔、产品开发的参与)。
第三是事业部或利润中心的组织制度形式。职能相对完备兼具财务目标导向型:具备相对独立完整的健康保险业务的销售、风险控制和产品精算的全过程,具备部分或全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支持平台;同时,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要求为目标。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组织有比较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市场策略,可以在其职能范围内,运用各种资源支持健康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由于财务指标考评,组织尽可能最优化地配置资源,降低业务的交易成本,发挥要素的最大效用,特别是在风险控制全过程中,把风险的预测、防范、转移、化解等环节贯穿起来,达到降低风险,提高效益的目的。这种组织制度安排,由于最大程度地参与了健康保险业务的全过程,同时由于财务目标的约束,一方面使企业更多地关注风险控制的各个方面,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尽可能最大化地参与到组织的价值链中,获取最大的价值创造,包括费差、风险控制盈亏和部分利差(资金使用权的转让费用)。
四、组织制度安排的现实选择
(一)企业发展的宏观战略决定了企业的组织制度安排
首先是健康险企业组织形式专业化发展的趋势。中国保险业控股集团化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建立专业子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的内在需求;同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潜在的盈利空间,诱致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建立(金控集团下的子公司和独立的股份制专业公司)。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成为中国健康保险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各个领域专业子公司的建立,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制度的变革,也是企业组织和市场进一步专业分工细密的客观要求,对于组织而言,最重要的是找到了新的获利的机会,新的获利机会诱致了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诞生。“制度变革与其说是取决于制度需求,不如说是取决于制度供给,与其说取决于制度接受者的非均衡是显示的新的盈利机会,不如说依赖于变革成本决定制度决定者的非均衡所给予的获利可能。”这是专业公司诞生的制度基础。
其次是企业发展的专业化战略和相机抉择策略的选择。具体表现就是健康保险的最主要组织形式:事业部或利润中心、职能部门制以及辅助业务形式的经营模式,这些模式的选择既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一方面,以往的中国企业追求大而全的经验教训,使中国保险业坚信专业化发展的企业战略。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主体,特别是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提出了在集中精力发展自身主营业务的同时,积极发挥健康保险的辅助作用,以健康保险带动主营业务的发展,这也是健康保险“敲门砖”理论产生的基础。另一方面,企业的管理者密切关注健康保险市场的变化,特别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采取“进退自如”的相机抉择策略,“进”可以模仿专业公司的制度安排,减少制度转换的机会成本损失;“退”可以固守辅助补充主营业务的根本,作好“配角”。这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也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二)企业内部要素资源约束的原则决定了组织制度安排
首先是资本稀缺。在健康保险的要素资源中资本是首当其冲的第一稀缺资源,这是制约健康保险组织制度安排的第一因素。
其次是专业技术人才不足。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与保险的其他领域相比,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技术要求更高,涉及到的知识也最多。目前,具有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的人才极为匮乏,这大大加大了招募人才的成本。
第三,健康保险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投资也是巨大的,这里就不再赘述。
总之,健康保险的要素资源的极度稀缺,加大了其组织制度选择的交易成本,制度决定者根据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交易成本的大小,选择了组织制度安排的多种形式。
五、结论
就企业的组织制度安排与生产要素配置、价值创造和组织职能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制度的均衡条件
当制度的供给与制度的需求达到平衡时,组织的净效益最大、交易成本最小,此时的企业组织制度处于均衡状态;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制度安排形式的均衡条件是,在要素配置最优、交易成本最小的前提下达到价值最大化。
篇6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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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环境分析
(一)政策环境
深圳市自建市以来,一直把建设现代金融中心城市作为发展方向,保险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都受到了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出了一系列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2004年12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了五年建成全国“保险中心城市”,使深圳成为六个中心,即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市场辐射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同时,深圳市政府借助地理优势,加强深港保险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通过多种措施吸引保险公司在深圳设立保险机构,这些措施包括对新设立的全国性总公司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设立保险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等等。除此之外,深圳对吸引优秀保险人才也非常关注,出台很多针对境内外保险人才的优待条件,比如优先解决户口、提高待遇水平、解决家属就业等等。
(二)经济环境
深圳市是我国第一批对外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程度居全国前列,全年GDP由1979年的1.96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422.80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达59271元。2004年末深圳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625.39亿元,居民可支配收入达25935.84元,人均消费支出为19960.32元,人均医疗保健类支出1162.32元,远远高于国内其它地区。同时,深圳市私营企业发达,已发展到8.5万家,注册资金1407多亿元,上缴税金额200多亿元,从业人员已近150万人,占全市就业总数的45%以上,这就给团体健康保险市场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社会环境
深圳地区居民的消费观念比较超前,由于收入水平和整体素质比较高,因此健康投入意识强,对健康产品、健康服务需求特别强烈,摆脱了“看病靠政府,报销找单位”的原有传统观念,而向“看病靠保险”的消费观念转变。从深圳地区的城市文化氛围看,深圳属于移民城市,年轻人很多,拥有兼容并蓄的多元化移民文化,同时,毗邻香港的地理位置也增加了深圳的国际化氛围。深圳的社会医疗保障情况发展滞后,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目前深圳常年平均人口已达到1200万人,其中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口总数为231万人,仅占人口总数的19.25%。职工家属、部分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中小学生等均不能充分享受基本社会医疗保障。
二、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状况
2004年深圳市人均保费约1500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5倍,保险深度2.75%,居全国首位。但健康保险覆盖面低,据深圳保监局2004年度对全市保费收入的统计显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只占深圳人口的3%,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只占全部医疗费用支出的6%,而这两个数字在美国分别为60%和50%以上,在法国有80%以上的家庭拥有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障。
(一)市场总体状况
截至2004年底,深圳保险业总资产为2496.98亿元,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81.71亿元,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5.5个百分点。深圳地区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非常旺盛,呈现出按照收入水平划分的层次化需求结构,2004年实现健康险保费收入2.16亿元,企业和居民的购买能力很强,对健康险产品的选择和服务要求也比较高。
由于深圳的保险市场相对比较成熟,竞争也比较激烈,费率水平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较低。一些团体客户往往从自身需要出发,提出极为苛刻的条件,不断压缩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在各家经营主体的竞争方式上,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价格竞争,尚不能通过服务和产品优势取得竞争优势。
(二)市场经营主体
截止2004年底,深圳市场上共有保险法人机构6家,保险分支机构270家,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8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4家,保险兼业机构2515家,从业人员约19400人。深圳市场上的主要寿险公司都开办了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友邦等公司。自2003年1月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以来,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深圳市场上经营健康保险的市场主体日益增多。2005年11月,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人保健康深圳分公司开业,推出了“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创新理念,为深圳地区的健康保险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
(三)市场上主要的健康险产品
深圳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只有人保健康、平安、国寿等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拥有以主险形式的住院费用和住院补贴个险产品,一般都对这些主险辅之附加型的住院类、手术类和意外医疗类产品。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大多属于附加型产品。相对来说,团体健康保险产品类型比较灵活,目前主要有团体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和团体疾病医疗保险、女性和生育健康保险等。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或第三方管理这些险种虽然较多公司已经开发,但实际操作中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还不是市场中的主要产品。
三、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特征
(一)客户需求旺盛,对服务要求较高
深圳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居全国前列,对个人健康状况的问题更为关注。通过对一些居民的访谈,发现他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非常旺盛,特别是高端客户,希望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深圳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城市,大多数居民对待工作的态度不是追求稳定,而是追求工作的挑战性,造成他们换工作的频率也较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他们的保险意识,特别是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意识。同样,由于深圳的商业氛围,人们拥有成熟的经济头脑和理财观念,愿意投资买健康保险,特别对储金型产品感兴趣。深圳发达的服务业使得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较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丰富的服务内容和优良的服务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二)外来劳务工形成了巨大市场空间
深圳有500多万外来劳务工,这些劳务人员缺少基本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劳务工就医难”在“移民之城”深圳表现非常突出,也最为典型。这个市场特点对于深圳的健康保险经营主体来说,既是机会也是很大的挑战。外来劳务工具有流动性大、收入低的特点,如何针对这一特殊市场设计出健康保障方案,对于取得深圳政府支持、占领深圳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三)市区医疗网络比较成熟,有利于搭建健康管理服务网络
作为新兴城市,深圳市的社区规划非常完善,整个城市可以按照社区组织各种各样的活动。深圳市卫生局利用这一优势,根据地理位置划分医院辖区,由各医院在所属辖区内建立了若干“社康中心”,负责社区内居民的医疗和卫生保健。截止到目前,深圳市拥有卫生医疗机构856家,其中医院87家(不合妇幼保健院),卫生机构拥有床位15069张,全市有卫生技术人员2.29万人,建立健全了市、区、镇及社区级的疾控中心、健康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市、区及较大型医院医疗急救中心或医疗急救组织。”这一特点非常有利于保险公司搭建健康管理服务网络,搜集客户信息,最大限度地贴近客户。
(四)地区发展不均衡,关内关外市场差异较大
由于特区设置的历史原因,深圳地区被划分为关内和关外两个地区,关内包括罗湖、福田、盐田、南山四个区,关外有龙岗和宝安两个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定位的不同,各地区的发展不均衡,关内关外的健康保险市场区别较大。关内市场比较类似于内地发达城市的市场,而关外的小型民营企业很多,这些小型团体客户对服务和保障拥有与关内客户不同的要求,比如更倾向于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层次性更突出等等。同时,由于关外地区本地人较多,大多讲客家话,性格、风俗习惯上都具有明显的客家人特征,因此,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过程中,需要结合客户的购买偏好进行策略研究。
四、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营销策略建议
(一)营销渠道
综合深圳地区的特点,健康保险的营销渠道除了传统的渠道类型以外,应大胆进行渠道创新,重点关注一些新型渠道。首先,要重点发展门店销售渠道。健康险业务具有理赔次数频繁、单笔业务金额较小等特点,而深圳地区的社区医疗、社区管理、社区文化活动等发展比较成熟,居民对服务的要求比较高,因此,门店销售渠道比较能够适应深圳地区健康险的特点,使渠道触角往纵深发展。其次,要重视职团开拓渠道模式。深圳市的企业比较密集,针对这些大型客户,通过开展职团开拓,能够充分开发团体客户的资源,拓展个险市场。第三,要探索延伸渠道模式。针对劳务工市场,保险公司可以积极与政府合作,推进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参照“深圳市工伤意外补充保险”的销售模式,与社保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利用社保网点等代办外来劳务工医疗保险。
(二)产品设计
根据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特色,保险公司一方面要注重针对高端客户的产品设计和开发,包括社保补充型、老年护理型、收入损失补贴类和保障类产品等。另一方面,要针对特定客户群开发与之相对应的产品。比如针对建筑业客户开发建工类产品,针对关外小型民营企业开发不同保障层次的医疗费用补贴保险等。
(三)服务策略
服务是实现产品差异化的关键途径,同时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根据深圳市民需求的现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建设以医院、社康中心为网点的服务网络,不断丰富服务内容,为客户提供预约专家、陪同检查、慢性病管理、健康体检、住院预约等服务项目。在服务品质上,要建设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通过服务绩效监督考核制度、客户投诉制度、服务过程跟踪制度等一系列控制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四)促销方式
健康保险在深圳地区的发展潜力巨大,有很多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通过有效的促销方式可以快速占领市场,形成先人优势。在促销方式选择上,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深圳市居民重视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的特点,采取“买产品、送服务”、“产品服务优惠套餐”等方式拓展市场,既达到产品销售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服务增强客户对新型健康管理内容的体验,为进一步开拓市场打好基础。
(五)价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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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的医疗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健康保险委员会、卫生和老龄部、州和地方政府医疗卫生部门,以及私立健康机构和私人医疗卫生从业者共同组成。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所有居民均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澳大利亚于1984年2月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Medicare),通过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各州的医疗卫生计戈0,全体澳大利亚公民均可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服务和全科医生服务。全民健康保险基金一部分来源于1,5%收入税,占20%,其余80%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个人收入税比例为: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内为1.5%;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上的为2.5%(不参加私立保险者);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免征健康保险收入税。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国家为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公立医院的看病费、手术费、住院(包括药品和饮食)费,不包括的费用有: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救护车服务等等。结账方式通常情况是,开业医生和医院与政府管理的全民保险基金统一结账。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根据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医院和诊所不能向病人卖药,因此,同时实行“药品补贴计划”(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药品目录,凡退休者和领取社会救济者(包括子女)在购PBS范围内药品时,不管药品实际价格多少,每张处方付费2.6澳元.当年支出超过135.2澳元时,可领取一张免费卡,凭卡在当年免费购药。对其余人(包括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每处方付费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实际药价支付,当年药费支出超过312.3澳元时可申请优惠卡,当年购药时每处方只付2.6澳元。此外,全民健康保险还担负着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全民健康保险负责负担这些费用的85%。
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虽然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但由于《健康保险法》明文规定,在公立医院就诊时病人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因此,在澳大利亚,大约有44.9%的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私人保险形式有两种:一是单人保险;一是家庭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只提供医院服务,既可去私立医院看病,也可到公立医院以自费病人身份就医,但可选择医生和优先住院,政府负责支付75%的费用。其余由私人健康保险负责。澳大利亚私立医院的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四分之一。私立医院的开业医生为患者提供大多数无须住院的治疗,他们与领薪医生一道,为患者提供多种医疗服务。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澳大利亚人除了可以报销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全民健康保险不予报销的项目。如一年未使用私立健康保险基金者,还可获得奖励。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
二、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
伴随着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也正逐步得到发展。作为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必要补充,其辅助作用也日益得到体现。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1997年到2001年,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tivesScheme,以下简称PHIIS)、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vesAct,以下简称PHIIA)和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ifeTime]tealthCover,以下简称LTHC)。改革之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1:3和比例都不是很高,在1997年只有占全部人口的29.7%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改革提高了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四年之后,也就是2001年,参保人数增加了400万,参保率达到了45%。在这三个改革阶段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无疑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激励措施与政策,并根据实施情况即时进行政策调整,促进了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在第一个改革阶段,即1997年7月份到1999年1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PHIIS),国家制定了三项具体的激励措施。该政策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人均年收入在3.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下的个人,政府会每年给予25~125澳元不等的补贴,用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人均年收入在3.5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政府不再给予补贴;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l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如果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则对其征收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二个改革阶段,即1999年1月份到2000年7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国家制定了两项具体的激励措施。不管收人为多少,政府每年给予30%的补贴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对高收人群体,即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国家仍然收取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三个改革阶段,即2000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用来提高私人健康保险的参保率。为了改善风险曲线,确保成员参保的连续性,国家制定了四项具体的激励措施。30岁之前或者在1999年7月到2000年7月期间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政府终生给予低额健康保险津贴;在2000年7月,年龄为30岁或者以上的个人国家每年补贴2%的保费,直到补贴至保费的70%这个最高值为止;个人一旦参加了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将有24个月的停交医疗附加税期,24个月之后该人之前交纳的医疗附加税将以每年2%的额度逐年累积到该人的家庭津贴里;1934年7月之前出生的人可以免除医疗附加税,政府还增加了对澳大利亚老年人的保费补贴:65岁以上的老人可获得35%补贴,70岁以上的为40%。之前参加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的人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实施。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改革措施与相关的政策扶持,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的增加以及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的优化。
首先,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有了明显增加。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数据,在改革之前的1997年约有776万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约占总人口的29.7%,到2001年这一数字达到1176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约为45%,增长了15.3%。在政策实施的短短四年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其次,参保者的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得到了优化。根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不完全统计,55岁以下的参保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增长了16.6%;55—64岁男性女性均增长了14%;65—74岁男性增长了7%,女性增长了5%;75岁及以上男性增长了1.4%,女性增长了2.2%。
澳大利亚居民愿意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原因:一是政府给补贴,提高了个人缴费的使用效率,激励个人缴费;二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更有安全感,可以解除很多后顾之忧。特别是老年人,其身体状况决定了承担医疗费用的应急成本会很高;三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可以自由选择医生、避免等候期、服务质量好。但是也有一部分居民至今还没参加,他们不参加的原因:一是认为参加健康保险的费用高;二是认为制度没有统一,改革频繁,没有信誉保证;三是认为已经有公共医疗保障,没必要参加私人健康保险;四是有很少一部分人认为身体很好.没必要参加。
三、“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
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将所有人纳入一个体系中,在这个体系内没有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之分,没有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之分,更没有公务人员之间的等级之分。在这个体系外,也没有一个由国家公共医疗资源建立的,为特殊群体服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体人民都在同一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内,享受统一标准的医疗服务及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在经历两年多的反复研讨和论证后,我国的新医改方案即将浮出水面。尽管医改方案的设计达十个版本之多,但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上有一项基本原则是达成共识的,即政府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打造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此指导思想下,截至200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1.7亿人,7.3亿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也从今年开始在317个城市全面铺开。澳大利亚与我国国情及经济基础不一样,因此所实施的医保模式也不完全一样。澳大利亚人口少,经济基础好,实行的是全民统一的健康保险,而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富裕,实行的是针对不同群体分别设计的医疗保险,但是也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所以全民医保是我们改革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和澳大利亚有相似之处。因此,澳大利亚在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和政策对我们全民医保模式下的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2006年我国的这一占比为8.81%;2005年我国医疗费用支出7400多亿元,同年商业保险支出仅18多亿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约5800亿元,医疗费用缺口为78.37%;同年商业健康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仅占全国医疗费用支出的3%,个人自付部分的6%。现实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全面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创新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首先,在整个医疗保障体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长期以来处于辅助、附属的地位,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只是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推行全民医保之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来设计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使得商业健康保险的空间逐步缩小。其次,政府未能统筹考虑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不清,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商业健康保险可操作的市场空间小,难以充分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看,它基本囊括了城市居民中最优质的投保人资源,他们有相当的固定收入,年龄结构也比较理想,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能做一些补充险或是面向没有固定工作的人群,风险明显偏高。第三,社保机构强制推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失去了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本应由商业健康保险来经营的补充医疗保险。
因此,需要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重新定位。国务院《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定位的基础。作为医疗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基本定位。为此,.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保护作用,最大化改善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在这样一个分析框架下来寻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思路。
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澳大利亚在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商业健康保险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合理定位和政策扶持。政府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险的同时,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同时,及时进行改革和政策调整,通过政策激励,使商业健康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参保率不断上高。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采取以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1.在现有医院体系框架内建立差异化的医疗服务层级。需求方面差异化的医疗保险和保障体系必须同时反映在供给方。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初级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重新分配目前医院财政补贴的流向。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的中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由市场力量解决,政府应该调整干预方向,保证现有的医院能够为受保障人群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发展高水平的私立医院。公立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私立医院的费用由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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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人身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窄,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相对越大;反之亦然。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范围越小,即使社会保障标准和待遇维持原有水平,用于社会保障的总费用就越少。而社会保障费用和工资均来源于消费基金,社会保障费用的减少意味着工资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人们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也相应增强。
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越不齐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对越大。因为在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险进行保障的就越多,参加保险的愿望和积极性就越高。同样,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项目越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是指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保障需求一定时,社会保障发展程度越低,对人身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二)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人身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许多国家都尝试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主要途径是在国家监督之下选择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基金经理人的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实践证明,由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营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效率比政府有较大幅度提高,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力量,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在补充性养老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国,职业年金计划最初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时,信托和银行等机构才开始参与。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业养老金制度运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的企业养老金业务主要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经营。
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是低水平的,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分析
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沿革和变化与全国大体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带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养老保险制度获得重大突破。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对非公企业参保作了有益探索,出台了“低门槛准入”,“低水平享受”的办法;在基金征缴方式上,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统筹上,坚持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多元、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台了《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后又进行修订,使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征缴率和人均月征缴额等几项主要指标均有所上升。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范围开始向城镇全体劳动者拓展,并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存在问题
目前,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国家财政支持,加上农民收入较低,参加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等问题,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对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不同居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城乡人口能否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取决于是否拥有城镇户口;城镇职工能否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企业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如在山西省内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属于垄断性或资源性行业。
保障资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部分企业存在拒缴、欠缴现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难度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资金到位率比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难以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承担了大量本应由市场来承担的职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运作,强制主办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效率不高,还存在资金混用等管理风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个人帐户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机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以及通过保险企业提供年金化领取方案;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与健康保险方面,由于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的选择空间,不同企业和个人差异化的保障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完善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措施
(一)具体途径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使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须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就具体途径而言,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现阶段居民养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经济基础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从山西省具体情况来看,社区养老事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非常有限,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从人口结构来看,山西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生产部门流动,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将更难满足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原有的养老保险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购买商业养老险逐渐成为实现家庭成员“老有所靠、老有所养、自主养老”的一种重要理财方式。山西省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发挥商业保险的网络机构和风险管理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术和资产管理服务,同时在企业年金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等领域有所作为,特别是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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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状况及原因
在美国,disabilityincomeinsurance(也作disabilityinsur-ance)即“失能收入保险”。该险种目的在于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致残而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谋取收入能力的人提供保障。[2]4-6美国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不像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那样普及,原因在于:①多数上班族过多注意死亡风险,而对于残疾风险估计不足;②美国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③多数人认为失能收入损失险的保险费较高。而导致保险费价格不菲的原因在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领域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首先,保险人很难判断被保险人遭遇残疾之后到底是否能重返工作岗位,在此情形下,保险人简单地拒赔或者终止合同都非明智之举,反而会招致诉讼;其次,有些被保险人企图获得保险金而提早退休,由此产生虚假索赔的可能性极大,相应的交易成本也增大并扩散到全体被保险人。有趣的是,只要遭遇经济不景气时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索赔案例便相应增多。
相比之下,我国社会残疾风险较高。根据我国卫生部1998年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我国城市人口长期失能率为3.39%,农村人口长期失能率为3.11%,包括失能和残障流行率在内的多项卫生指标与1993年第一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3]另外,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难以为所有失能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前景。
二、美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理赔的难点
1.判断被保险人是否罹患残疾
在美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理赔的难点之一,在于判断被保险人是否罹患残疾。在失能收入保险中,被保险人要么残疾,要么不残疾,没有中间状态。这一点不同于认可部分残疾的“员工补偿制度”(workerscompensationsystem)。[4]员工补偿制度会不厌其烦地对残疾程度进行评估,这是保险公司力图避免的事情(但这在中国不成问题,因为保监会早在1998年便颁布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该表对于残疾作出了34种情形、7种级别的区分)。考虑到这些困难,保险公司通常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承保:①职业失能(occupationaldisability)。在此情形下,被保险人因残疾而不能再履行其本来职业的任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多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都属于这种情形。②普通失能(gen-eraldisability)。在此情形下,需被保险人因残疾而不能从事与其教育背景、业务受训或者工作经验具有合理适应性的任何职业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将上述两种承保方式结合起来,比如在保险期间的第一年或/和第二年按照职业失能方式承保,在此后则按照普通失能方式承保。此外,保险公司通常会对“失能”进行界定,比如曾有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约定须被保险人“完全且永久(totalandpermanent)”失能。如今,美国多数法院认为失能是指长时期、不确定期限的失能而言。
2.收领保险金期间,被保险人是否有义务接受治疗
在收领保险金期间,被保险人是否有义务接受治疗,以治愈其残疾?这也是失能保险所面临的疑难问题。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在1987年HellerV.TheEquitableLifeAssuranceSocietyoftheU.S.案中,以保险合同并未以约定向被保险人施加此义务为理由,认为被保险人并无进行高风险治疗之义务,保险人也不得以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作为其继续给付保险金之条件。[5]507然而,法院并未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保险人是否能以合同约定形式向被保险人施加接受治疗之义务?按理而言,保险人可以合理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一些常规的、低风险的医疗护理。但在另一方面,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被保险人的合同权利似乎不应受到此类条件之限制。然而,从减损义务角度而言,被保险人又似乎理应负有治疗义务。
3.事实上失能与法律上失能的区分
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还必须对事实上失能(factualdisability)与社会上(或法律上)失能(socialorlegaldisabili-ty)作出区分。事实上失能,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而失能。社会上失能是指社会意义上的失能,其典型案例是1934年纽约州GatesV.PrudentialInsuranceCo.案。[5]508在这起保险纠纷诉讼案中,被保险人是伤寒病菌携带者,这意味着其并非伤寒病患者,也没有在工作中因此受到身体损害。但他携带有伤寒病杆菌,因此被纽约州法律禁止继续从事其挤牛奶和加工牛奶之本业。若不是通过实验室检查,被保险人根本不会知道自己是伤寒病菌携带者。法院认为,基于公共卫生安全之考虑,被保险人被禁止从事其本业,此为社会意义上的失能,不同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身体上失能。类似的推理在1997年内布拉斯加州DangV.NorthwesternMutualLifeInsuranceCo.案中也被采纳。[5]507在该案中,被保险人为外科医生,感染了乙肝病毒,因此非经病人知情同意不得进行一些手术操作。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完全或者部分失能,因为其身体机能还能从事其职业活动。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似乎过于严厉。被保险人非正常状态的不健康致使其不能从事本业,而这种情形并不存在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并不会虚假捏造此类失能事实而骗取保险金。对于法院基于保险单的字面意义进行推理从而得出的上述结论,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而言,应该是可以抗辩的。
参考文献:
[1]卢晓平.我国首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EB/OL].[2007-02-12].
[2]高书生.社会保障改革:何去何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篇11
(一)人才培养目标与特色方面
我国开办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医学院校大多以培养从事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背景突出与医学相关的特色。总结人才培养特色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医疗保险特色、商业健康保险特色以及健康管理特色。也有医学院校该专业的培养目标与综合类院校相近,没有明显的特色。
(二)主干学科与课程设置方面
与上述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对应,医学院校该专业的主干学科均以公共管理学为核心,又分别设置与人才培养特色对应的主干学科,如医疗保险学、金融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管理类课程、社会保障学课程群、经济类课程以及与特色学科对应的课程。其中医学相关课程是该专业在医学院校发展的一大特色。大多数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通过开设基础医学概论和临床医学概论完成该专业学生医学背景知识的培养。也有部分院校开设了详细的医学课程,如生理、生化、内外妇儿等医学课程。
(三)实践教学体系方面
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主要由课程实践、专业社会实践、见习实习、毕业论文等环节。其中少数医学院校在学生学完医学相关课程后安排学生到医院临床科室实习。大多数院校的学生实习安排在大四下学期,主要分布在医院医保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机构以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等。
(四)讨论
通过比较分析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可以看出,医学院校均依托医学背景突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以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特色为主。同时各所院校的培养目标、主干学科、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环节等方面又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可知目前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培养模式,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学特色不突出
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力求突出医学背景特色,但是从学生实际就业情况分析,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工作的毕业生凤毛麟角。分析原因有两点:一是人才培养特色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医院医保部门招聘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数量较少,而且医疗保险岗位对医学的要求又较高,用人单位一般选择临床医学专业人才从事该岗位,对非医学专业的社保人才拒之门外。二是学生医学知识不足。由于学制有限决定了该专业不能开设全面的医学课程,大多数院校以医学概论的形式培养学生的医学背景知识。而本专业学生由于缺乏必要的医学基础知识,在学习医学相关课程时普遍存在较大困难,往往丧失信心,只是应付考试,这就直接导致该专业毕业生的医学知识严重不足。
(二)课程设置缺乏标准
比较各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体系,可以看出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普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同类院校之间差异大。各医学院校本专业的课程体系普遍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构成。但各院校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的设置数量和课程内容差异非常大。二是课程设置思路不清晰。很多院校本专业的课程体系由管理类、社会保障类、医学类、保险学类、经济学类等等课程构成,但课程设置缺乏明显的主线逻辑,主要课程都有涉及,但各门课程之间融合性较低。
(三)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但是目前很多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实践教学环节少。很多医学院校仅以毕业论文和毕业见习实习作为该专业的实践教学部分;部分学校要求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但大都由学生自主完成。二是实践教学设备少。该专业日常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教学往往以课程讨论和案例分析的形式开展,大部分学校没有该专业的独立式实验室,更没有实验设备和软件。三是实践教师缺乏。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起步较晚,师资队伍普遍缺乏,大部分教师仅仅完成理论授课,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时间较少。同时专业教师也存在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的对策建议
(一)基于社会需求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医改的推进,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构成的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完善,这为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创造了契机。医学院校在确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时应充分调研各级社会保障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方向,科学确定本专科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二)基于统一规范基础上坚持特色发展
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应坚持国家教育质量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为依据,首先保证本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要求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在此基础上突出人才培养特色。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特色需要充分利用学校医学背景优势,围绕国家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以服务健康中国的建设为目标,突出医疗保险特色。
(三)基于岗位胜任力构建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
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应根据学校实际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构建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为了进一步增强本专业课程体系的逻辑性和融合性,通识教育课根据学校实际进行系统安排。专业课应基于岗位胜任力模型,提炼社会保障岗位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依此进行课程设置。同时课程设置过程中注重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实现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课程目标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机结合。
(四)基于行业需求设计多元化课程
由于本专业的社会需求存在与政府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不同行业中,因此针对相关行业的人才需求,本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进行多元化设计。多元化设计可在上述课程体系中的专业方向课中体现。根据专业特色可自主设置社会医疗保险方向、商业健康保险方向、健康管理方向、老年社会保障方向等多个专业方向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既突出个性化人才培养,由进一步强化专业特色。
(五)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鉴于目前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的现状,医学院校应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一是开设专业实践课程,强化校内实验。通过开设《社会保险经办实务》、《综合管理实验》等课程,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这就需要学校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校内社会保障专业实验室建设。二是加强校外实践。通关系统指导和培训,要求学生在大二大三期间到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险公司或医院医疗保险部门开展实践与调查活动,计入必修学分。三是加强专业实践教师队伍的培养。要求教师指导本专业学生参加学校大学生创新科研项目、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参与教师科学研究等。四是进一步强化综合实践环节。综合实践除包括专业见习、实习和毕业论文工作外,还应强化低年级学生的综合实践环节,通过课程实习的形式安排学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等部门进行见习实习,强化低年级学生的专业实践认知。
作者:李华业 单位:滨州医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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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玉枚,李晨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和优势学科交叉发展的问题研究——基于中央财经大学的实践,中国大学教学,2011(1):84-86.
[3]白凤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探讨——以财经类院校为例,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4(04):30-33.
篇12
新算法预测基因与药物相互作用
近期,美国西奈山医学院的研究人员开发了一项新的计算方法,可以使科学家更简单的对基因、药物靶点进行识别和重点排序。此外,该方法还有助于对市场上已有药物进行重新定位。新算法还将帮助科学家识别出那些可以进行合作的研究伙伴。据悉,使用这一新算法,西奈山医学院药理学和系统治疗学的研究人员已经创建了15种不同类型的基因—基因网络,并还发现了药物和副作用之间的新型联系,并基于此前发表的论文将西奈山的研究人员进行连接,建立了一个合作网络。
研究人员表示,这一算法简化了从数据建立网络的过程,一旦多维度的复杂数据被转换为网络,就可以更好的理解数据,发现数据间新的有意义的重要联系。
手机筛查工具协助贫血症检测
近期,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系的学生开发了一款名为HemoGlobe的新型手机筛查工具,将社区卫生保健工作者已有的手机转换为一套“无针刺”的贫血检测和报告系统,为发展中国家的妇女贫血症检查提供一套非侵害性的方案。据悉,将设备的传感器置于受试者的指尖时,设备可以发出不同波长的光透过皮肤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水平进行测量。社区卫生保健工作者可以在手机屏幕上快速的获得以颜色标识的检测结果,提示轻度、中度和重度贫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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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各国人口发展的共同趋势,由此带来的老年护理、赡养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20世纪下半叶以来,作为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外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对于化解老龄危机,保障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抑制医疗费用的飞速上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德国和日本是目前世界上护理保险发展较有特色和经验的国家。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至今已有近40年的历史,德国从1995年起开始实行护理保险制度,日本的护理保险于2000年开始实施。而我国的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亟须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模式,发展和建立有效力的保险制度。本文通过评述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研究的最新文献,分析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研究中的主要困难和不足,对如何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国内长期护理保险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系统性、理论性研究非常少。大多数文献仅限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需求和必要性等方面的讨论,用到的方法多为定性的方法。这与我国健康保险业起步晚、精算基础数据缺乏不无关系,同时也反映出政府、社会和学界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视不够。荆涛认为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攀升的护理费用和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不足均引致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尹成远等借鉴日本的经验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解决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供给不足问题的有效途径。范永霞根据目前我国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造成老年护理保障不足,提出市场应在老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障的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着眼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总体解决方案,分清政府和市场的定位问题。肖友平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对于保障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方得到专业的护理、减轻家庭成员的负担和有效利用医疗护理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徐勤等则认为,我国难以实现大规模的机构护理模式,以家庭为基础的社区护理模式成为今后发展的最佳选择。
国内学者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观点可以总结如下:一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潜在需求巨大;二是在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三是亟须探讨适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四是国外的研究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进展
相对于国内文献的缺乏,国外的文献显得较为丰富。美国、德国和日本是目前世界上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较有特色和经验的国家,关于加拿大、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研究的结论也颇具有借鉴意义。下文将从长期护理需求、长期护理费用、长期护理筹资、长期护理保险的作用与现状、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精算技术等方面评述外文文献。
(一)长期护理需求。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期望寿命的提高,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步入或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同时,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进步使慢性病失能人群取代单一的疾病患者成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主要对象。在美国,大约2/3(约1亿)的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需要某种形式的长期护理,其中1/5的人需要的护理时间为2~5年,1/5的人需要的护理时间超过5年。关于瑞典人的长期护理需求研究发现:大部分人的健康保险消费发生在人生的最后阶段;在20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有严重健康问题的65~84岁老年人口显著增加,不分性别和受教育程度;按受教育程度分的死亡率显著影响未来老年人口的预测值,从而导致政府部门低估了老年人口数量和预期寿命。
(二)长期护理费用。在长期护理需求增长的同时,不断增长的长期护理费用成为政府和居民生活的巨大负担。2005年美国的家庭健康协助收费平均为18美元每小时,进入护士之家的全年费用平均为7.5万美元,而1998年纽约州的这一费用仅为6.9万美元,2005年政府和居民个人在长期护理上的支出超过200亿美元,比上年多了约65亿美元。1998~2007年护士之家的护理费用增长了70%,而家庭护理的费用则增长了近100%。长期护理费用成为住院费用增长的巨大驱动器。长期护理费用在21世纪将保持增长趋势,而影响这一趋势的原因不仅在于老年人口的增多,更在于人口期望寿命的提高、技术进步带来的医疗服务的覆盖广度和深度以及其他不可预知或不能确定的因素。
(三)长期护理筹资。为了筹集长期护理费用,各国政府的政策虽有相似之处但也不尽相同。美国长期护理费用筹资的主要来源有四个: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提供有限天数的全额护理费用和有限天数的部分护理费用的医疗保险计划,只为财产非常少、达到规定的限值的人服务的医疗补助计划,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和私人现金支付。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同构成社会保障体系,属于社会保险范围,采用随用随付费的支付方式。
利用经验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有相似的长期护理政策导向。这些政策导向包括:鼓励家庭和社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政府负责提供一般性的、广覆盖的长期护理服务;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应致力于保障花费较高的长期护理服务;提高长期护理服务的质量;理清医疗服务和长期护理服务之间的“边界”问题等。对8个工业化国家(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长期护理服务的比较发现,加拿大和美国有约1/6的老人通过付费获得家庭护理服务,而日本则有约1/2的老人和子女同住,从而依赖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居家照顾,是8国中这一比例最高的国家。中国和美国的人口老龄化特征和长期护理需要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未来两国均有不断上升的长期护理需求;经济私有化将迫使家庭承担更多的老年人看护费用,从而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建议发展有效力的公共支持系统以鼓励非正式的居家护理服务。
目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长期护理筹资困难的难题,究其原因,一是人口生态结构的改变导致长期护理需求的增加,同时家庭规模的缩小使依赖家庭成员解决老年人的护理问题等非正式渠道的空间减小;二是目前的长期护理筹资结构激励更多的人依赖公共长期护理保险而不是商业护理保险,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商品,其盈利性决定它只能作为长期护理筹资的辅助手段。
(四)长期护理保险的作用与现状。各国关于长期护理费用筹资的经验显示,长期护理保险的作用必将得到更多的重视。日本是实行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典型国家。一项关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受益人的健康相关生命质量的研究结果显示,护理程度对健康效用的影响显著,居民享受的护理程度越高,健康相关生命质量越高。但由于缺乏预先的基金积累,人口结构的改变将显著地冲击其筹资系统,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则不存在这一问题。许多学者认为,随着日本人口结构的改变,日本目前采用的长期护理筹资方式将使未来政府不堪重负,也制造了两代或多代人之间的负担不平等。
美国是实行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典型国家。尽管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覆盖面比较小,但它在长期护理筹资中的潜在作用却非常大,一些人甚至认为它将成为长期护理筹资系统中的主要力量。但长期护理保险在美国的保险深度和广度都有限,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保险产品的定价高;二是保障太低使保险条款缺乏吸引力,既难以挑选合适的品种,又担心理赔难;三是对将来需要长期护理的可能性不能确定。研究表明,在收入水平较低时,人们为年老时的健康花费储备资金的动机不足;但是,一旦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大部分人都希望通过储蓄或购买保险为年老时的健康消费未雨绸缪。因此,要提高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深度和广度:一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提高居民收入;二是要创新保险产品,增加保单的保障范围;三是要加大消费者教育力度。长期护理计划被看作是退休计划的“第三条腿”,相比长期护理保险的持有人,未购买或没有意愿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人通常低估了老年时期的长期护理风险。
(五)长期护理保险精算技术。长期护理保险精算问题的关键是要考虑人群从健康状态向失能状态(该状态又分若干等级)的转移过程。个体处于某一特定状态,或从一个状态转移到另一个状态,都会带来一定的财务方面的影响。精算工作的目的就是设法将这些影响定量化,同时允许状态转移过程具有随机性。马尔科夫模型在模拟这一随机过程时具有数学上易处理和易于估计参数的优点,从而被广泛应用。最初的研究者基于数据可得性或者为了简化模型的考虑,通常假定从健康到失能或者失能的各等级间是不可逆的。但这些研究结果受到后来学者的质疑:忽略失能状态到健康状态或失能各等级间的恢复过程将高估长期护理的成本,从而使得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定价偏高。许多学者试图在精算技术方面加以改进,并基于各国数据作了大量的实证分析工作。
总结以上国外学者的观点可以发现:老年护理需求在21世纪将保持高增长趋势;长期护理费用需要多方筹资;依赖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居家照顾将难以为继;长期护理保险将对老年财务风险发挥重要保障作用;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要进一步占领市场必须加强精算研究等。
三、简单评述
我国老年护理服务网络尚未普遍建立,照护服务社会资源比较短缺,老年人的日常护理以传统的家庭护理模式为主,老年护理现状具有形式单一、供给不足、保障不足等特点。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观念的转变,希望以传统儒家思想维系家庭代际关系从而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显得不太现实。因此,建立有效率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公共支持及监管系统,发展多层次的护理服务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一)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护理模式。尽管在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得到了研究者们的一致认可,但是究竟应该借鉴日德经验还是美国经验却没有定论。鉴于我国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还很不成熟,覆盖面也非常小,本文认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增加长期护理费用筹资渠道、完善健康保险市场险种、扩大长期护理保险的深度和广度,值得提倡和发展。而且传统的疾病和医疗保险模式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对护理服务的需要,而社会健康保险的未来趋势是要越来越多的依靠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来解决。
(二)必须大力培养保险精算人才。我国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精算数据比较缺乏,在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计提、风险分析等精算过程中单纯模仿国外的标准不是永久可行的。与寿险相比,长期护理保险对核保、理赔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产品的设计、营销、客户服务都离不开懂技术的专门人才,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很大的挑战。因此,必须培养懂得我国国情的本土精算人才,同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精算标准。
(三)必须加强保险产品的开发。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状态,与国外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相比,国内的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给付保险金的标准简单。这一方面是由于基础数据缺乏,保险精算工作不得不限于保守;另一方面是由于社区和机构的长期护理服务网络和体系不健全,护理服务的社会资源比较短缺,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比较缺乏,长期护理保险只能以给付护理费用为主。尽管面临许多的困难,但不足正是提示了更大的创新空间,必须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以适应巨大的市场需求。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经济贸易与统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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