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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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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论文

篇1

按照康德的理念,自由的个人是引导其实现自我生活方式的最佳人选。为了实现自由,人们需要行使权利。但并不是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是绝对有利的,许多选择对他人甚至自己有害。很多时候,两种同样合理合法的权利会发生冲突,必须做出一种选择。费因伯格拒绝将权利依据价值高地而排出位阶。在他看来,权利是个人对于正义的表达和选择。这样的选择不可能仅通过对比其基本价值而以命令的方式下达给偏好各异的人们。因此,他明确地拒绝以“爱”、“怜悯”或“神圣义务”为理由而取舍权利,认为这样做将会违背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如果允许克制一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赋予立法机关对于善的选择以特权。”[6]但是除了像费因伯格一样的极端自由主义者,大部分学者还是赞成限制权利的,因为事实证明,个人权利的无限制行为将会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关于权利限制的标准也是各陈一词。有人认为,关于权利的冲突和权利的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区分哪些权利绝对不能侵犯,哪些权利优于其他,哪些权利可以适当进行限缩。一般来说,对于国际人权立法中的“不可克减的权利”就是公认的无论以何种理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的权利。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列举的七项权利:生命权(第6条);禁止酷刑(第7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役(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禁止因欠债而被监禁(第15条);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第15条);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16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条)。另外,也有人将宪法和普通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的划分作为不能侵犯和可以限制的依据。这样的方法将所有权利进行人为位阶划分,把权利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以达到保护较优权利,化解权利冲突的目的。但其实不妥。划分“不可克减权利”与可克减权利的依据是属于公法的国际法,而国际法的主要参与者是国家,也就是说这七种不可克减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而制定的义务。但是我们所谓的权利冲突,更多是从一种私法意义上来讲,是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的冲突。苏力先生在其《“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中提出,当两个权利,特别是非物质性权利发生冲突,“尽管当事人无恶意伤害他人,但事实上有或没有过错地造成了伤害,这种伤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什么才是恰当和必要的限制。”[7]对此,他的解决方式是: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高位阶权利(如反映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权),因此而牺牲较低位权利(如私人权利的肖像权)也无需予以赔偿。因为社会必然有风险,总得有人来承担风险的损失或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给他人来支付,或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8]苏力先生认为这种冲突权利配置效率观念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的法律经济学思想的核心,即避免更大伤害或实现产出最大化,认为这是其对法学的最大贡献之一。那么这种权利配置效率观是否具有普适性?

三、法律经济学与科斯定理

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开篇就指出,在分析产生“公害”及其类似工商业企业行为时,传统的做法就是要求企业对其引起的公害给予损害赔偿。但这种做法不一定是合适的。因为一旦将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了损害,人们便常常会不由自主同情“受害者”。但实际上权利并不绝对,权利和权利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界定和保护其中一种权利并不意味着界定和保护了另外一种权利。如果我们不事先假设哪一方的权利更重要,就会发现无论法院支持哪一种权利,都必然会损害另一种权利。“所以真正的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9]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法律的本质都是利益的分配,并且是基于国家强制力的利益分配,与私人意思自治的利益交换不同。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经济学家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技术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制度经济学作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为实现法律制度的效率最大化提供理论依据。传统古典经济学假定“理性人”,即每个人都能按照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最优选择,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然而实际上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加上市场信息的不完善,人不可能成为“理性人”,此时制度的产生与完善降低了不确定性,减少了交易成本,将人的有限理性所带来的风险降低。正如科斯所言:“在一个重新安排法律体系确立的权利需耗费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处理妨碍的案件中,实际上是在决策经济问题和决定种种资源如何利用。”[10]科斯在其文章的最后部分,将传统经济学的生产要素分配转化为权利配置,并得出如下结论:“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由于“理性个人”为基础的经济学前提下,社会安排的选择并不简单等于个人选择的叠加,依据权利的相互性和利益的分配,现有制度的变化在使得某些人受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让另一些人处境恶化。无论是市场调控还是政府管理,每一项机制的变化都会产生成本,我们应当考虑总的效果。[11]可以看到,即使科斯定理开创了新的研究方向,但是直接将其运用到权利冲突中仍然是略有不妥。首先,科斯将法院类比为企业,忽视了两者的差别。企业相当于一个理性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自负风险。但法院不需要负担盈亏,但却要对社会公众负责,因此法律考虑的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司法执行,而是对于社会公众在规则选择时付出的机会成本。冲突权利配置效率观没有也无法推广到社会全部领域,特别是难以估价的精神领域。其次,平衡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大陆法系,法官无权创设法律,只能遵守并运用既存法律。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即使不完美不合理,一旦破坏也需要耗费极大的社会成本来重新达成平衡。而现存的制度一般规定,除特殊情况[12]外应该保护既存的合法权利,侵害方承担赔偿义务。这明显与苏力文中支持的牺牲既存的肖像权的观点不符,与权利配置效率观不符。可以说,《秋菊》剧组仍应该承担疏忽大意的责任。最后,不能忽视的是,经济学分析的前提是所有竞争对手天然平等,并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的资源优化配置。而在法律世界中,不能草率的贯彻优胜劣汰进行权利优化配置,因为矫正社会分配不公、保护弱者更是法律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片面追求效率目标是无法实现的。[13]

篇2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国际有关商品与资本流通的各种法规、法制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还可细分为关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劳务协作乃至国际经济组织等的法规及法制的问题。但作为一门独立的综合的法学学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几点值得注意:

篇3

化学是一门中心科学,化学与生命、材料等朝阳科学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产生了许多重要的交叉学科,但化学作为中心学科的形象反而被其交叉学科的巨大成就所埋没。化学这门重要的中心科学(centralscience)反而被社会看作是伴娘科学(bridesmaidscience)而不受重视。

1.2化学正被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问题所困扰

化学的发展在不断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在客观上使环境污染成为可能,但是起决定性的是人的因素,最终要靠人们的认识不断提升来解决这个问题。一些著名的环境事件多数与化学有关,诸如臭氧层空洞、白色污染、酸雨和水体富营养化等;另一方面把所有的环境问题都归结为化学的原因,显然是不公平的,比如森林锐减、沙尘暴和煤的燃烧等。这当然与化学没有树立好自己的品牌有关系,在最早的化学工艺流程里面,根本没有把废气和废渣的处理纳入考虑范围,因此很多化学工艺都是会带来环境污染的。现在,有些人把化学和化工当成了污染源。人们开始厌恶化学,进而对化学产生了莫名其妙的恐惧心理,结果造成凡是有“人工添加剂”的食品都不受欢迎,有些化妆品厂家也反复强调本产品不含有任何“化学物质”。事实上,这些是对化学的偏见,监测、分析和治理环境的却恰恰是化学家。

二、绿色化学是应对挑战的必然

科学不但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还要保护世界。化学也如此,为了应对化学所面临的挑战,提倡绿色化学是刻不容缓。

2.1绿色化学的概念

绿色化学又称环境无害化学、环境友好化学或清洁化学,是指化学反应和过程以“原子经济性”为基本原则,即在获取新物质的化学反应中充分利用参与反应的每个原料原子,在始端就采用实现污染预防的科学手段,因而过程和终端均为零排放和零污染,是一门从源头阻止污染的化学。绿色化学不同于环境保护,绿色化学不是被动地治理环境污染,而是主动的防止化学污染,从而在根本上切断污染源,所以绿色化学是更高层次的环境友好化学。

2.2绿色化学的产生及其背景

当今,可持续发展观是世人普遍认同的发展观。它强调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永续发展。绿色化学正是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在1984年,美国环保局(EPA)提出“废物最小化”,这是绿色化学的最初思想。1989年,美国环保局又提出了“污染预防”的概念。1990年,美联邦政府通过了“防止污染行动”的法令,将污染的防止确立为国策,该法案条文中第一次出现了“绿色化学”一词。1992年,美国环保局又了“污染预防战略”。1995年,美国政府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1999年英国皇家化学会创办了第一份国际性《绿色化学》杂志,标志着绿色化学的正式产生。我国也紧跟世界化学发展的前沿,在1995年,中国科学院化学部确定了《绿色化学与技术》的院士咨询课题。

2.3绿色化学的核心内容

原子经济性是绿色化学的核心内容,这一概念最早是1991年美国Stanford大学的著名有机化学家Trost(为此他曾获得了1998年度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的学术奖)提出的,即原料分子中究竟有百分之几的原子转化成了产物。理想的原子经济反应是原料分子中的原子百分之百地转变成产物,不产生副产物或废物,实现废物的“零排放”。他用原子利用率衡量反应的原子经济性,认为高效的有机合成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原料分子的每一个原子,使之结合到目标分子中。绿色化学的原子经济性的反应有两个显著优点:一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原料,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废物的排放。原子利用率的表达式是:

原子利用率=(预期产物的式量/反应物质的式量之和)×100%

如无公害氧化剂过氧化氢的制备可采用乙基蒽醌法,即由氢和氧在2-乙基蒽醌和Pd为催化剂作用下直接合成,2-乙基蒽醌复出并可循环使用。此反应原子利用率为100%,体现了原子经济性,减少废物的生成和排放,是典型的零排放例子。

2.4绿色化学的12项原则和5R原则

为了简述了绿色化学的主要观点,P.T.Anastas和J.C.Waner曾提出绿色化学的12项原则,这12项原则对我们今后从事绿色化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Ⅰ.防止——防止产生废弃物要比产生后再去处理和净化好得多。

Ⅱ.讲原子经济——应该设计这样的合成程序,使反应过程中所用的物料能最大限度地进到终极产物中。

Ⅲ.较少有危害性的合成反应出现——无论如何要使用可以行得通的方法,使得设计合成程序只选用或产出对人体或环境毒性很小最好无毒的物质。

Ⅳ.设计要使所生成的化学产品是安全的——设计化学反应的生成物不仅具有所需的性能,还应具有最小的毒性。

Ⅴ.溶剂和辅料是较安全的——尽量不同辅料(如溶剂或析出剂)当不得已使用时,尽可能应是无害的。

Ⅵ.设计中能量的使用要讲效率——尽可能降低化学过程所需能量,还应考虑对环境和经济的效益。合成程序尽可能在大气环境的温度和压强下进行。

Ⅶ.用可以回收的原料——只要技术上、经济上是可行的,原料应能回收而不是使之变坏。

Ⅷ.尽量减少派生物——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多余的衍生反应(用于保护基团或取消保护和短暂改变物理、化学过程),因为进行这些步骤需添加一些反应物同时也会产生废弃物。

Ⅸ.催化作用——催化剂(尽可能是具选择性的)比符合化学计量数的反应物更占优势。

Ⅹ.要设计降解——按设计生产的生成物,当其有效作用完成后,可以分解为无害的降解产物,在环境中不继续存在。

Ⅺ.防止污染进程能进行实时分析——需要不断发展分析方法,在实时分析、进程中监测,特别是对形成危害物质的控制上。

Ⅻ.特别是从化学反应的安全上防止事故发生——在化学过程中,反应物(包括其特定形态)的选择应着眼于使包括释放、爆炸、着火等化学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为了更明确的表述绿色化学在资源使用上的要求,人们又提出了5R理论:

Ⅰ.减量——Reduction减量是从省资源少污染角度提出的。减少用量、在保护产量的情况下如何减少用量,有效途径之一是提高转化率、减少损失率。②减少“三废”排放量。主要是减少废气、废水及废弃物(副产物)排放量,必须排放标准以下。

Ⅱ.重复使用——Reuse重复使用这是降低成本和减废的需要。诸如化学工业过程中的催化剂、载体等,从一开始就应考虑有重复使用的设计。

Ⅲ.回收——Recycling回收主要包括:回收未反应的原料、副产物、助溶剂、催化剂、稳定剂等非反应试剂。

Ⅵ.再生——Regeneration再生是变废为宝,节省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的有效途径。它要求化工产品生产在工艺设计中应考虑到有关原材料的再生利用。

Ⅴ.拒用——Rejection拒绝使用是杜绝污染的最根本办法,它是指对一些无法替代,又无法回收、再生和重复使用的毒副作用、污染作用明显的原料,拒绝在化学过程中使用。

三、绿色化学的发展前景

3.1反应原料的绿色化即反应原料符合5R原则。

3.2原子经济性反应在基本有机原料的生产中,已有一些原子经济性反应的典范,如丙烯氢甲酰化制丁醛、甲醇羰化制醋酸和从丁二烯和氢氰酸合成己二腈等。

3.3高效合成法不涉及分离高效的的多步合成无疑是洁净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3.4.提高反应的选择性———定向合成如不对称合成。

3.5.环境友好催化剂例如在正己烷的裂解反应中,固体酸SiO2-AlCl3比普通AlCl3具有更好的选择性,更小的腐蚀性。

3.6.物理方法促进化学反应如微波引发和促进DielsAlder反应、Claisen重排、缩合等许多重要的有机反应。

3.7.酶促有机化学反应酶促有机化学反应有高效性、选择性、反应条件温和和自身对环境友好等特点。

3.8溶剂化学污染不仅来源于原料和产品,而且与反应介质、分离和配方中使用的溶剂有关,有毒挥发性溶剂替代品的研究是绿色化学的重要研究方向。如超临界流体、水相有机合成和室温熔盐溶剂等。

3.9.计算机辅助绿色化学设计和模拟在化学化工领域,计算机已广泛用于构效分析、结构解析、反应性预测、故障诊断及控制等许多方面。无疑,计算机在寻找符合绿色化学原则的最佳反应路线、化工过程最优化、产品设计等方面推动了绿色化学的更快发展。

3.10环境友好产品如可降解塑料、环境友好农药、绿色燃料、绿色涂料和CFCs替代物等。绿色化学为化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21世纪化学必将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篇4

法律是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其重点是建立和维持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保障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秩序。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核心内容就是对社会经济利益的界定与分配。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或反映了如下经济学原理。

人性本自私。经济学上的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只要没有外界的强制约束,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可以漠视包括道德在内的软约束,而随意采取自己认为妥当的手段以实现自己的目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能保证足够的利润,资本家甘愿冒被送上绞刑架的风险。对人的这一本性,法律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人类的行为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任人类行为自由、泛滥,带给社会和人类的结果只能是无边的黑暗。正是因为这一点,法律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法律从古代的寥寥数条发展到当代的成千上万条,一方面反映了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证明法律对人性自私的观点不但没有改变反而不断强化。

资源稀缺。经济学产生和存在的根由,乃是因为自然界对人有用的资源并非源源不断、用之不绝,而是有限的,消耗一点就少了一点。为此,经济学展开对人与有限资源之间关系的研究,目的是使人能在有限资源的条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与此类似,法律对人类生存的处境也是有着清醒的认识。正是因为供人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是有限的,法律就必须合理分配外界有限的资源,即俗话中的“定份止争”。否则,人类之间为了争夺有限资源而爆发的冲突将永无休止。资源在法律上表现为物质利益,包括财产权、专有权等。资源必须在国家、个人、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使有限的资源有明确的归属,从而充分发挥资源的价值。

理性人假设。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也就是说人能充分认识事物的利害关系。经济学的这个假设,其实也是法律对人类行为能力的假设。一个人,除非他在智力、精神健康等方面发育不完全或有缺陷,就应该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清醒的认识。这样在社会生活中,他能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同时有利于自身的行为,包括社会通常交往行为和经济行为等。当他的行为逾越法律规定时,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在行为之前就已经预见到了行为将产生的后果。但是理性人假设毕竟是经济学的假设,实际情况是任何个人很难有如此渊博的知识,以使自己在任何处境下都作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与自身利益的决策。法律很难在智力与精神不完全或不完善的人、“理性人”之间再模拟一个“平常人”,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无奈。虽然,法律条文中零星有“社会通常的人的认识”的规定,但其内涵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种种分歧。

成本与效率。经济学认为,人类的任何行为都要消耗一定的成本,经济生产当然不能例外。经济学的意义,就是研究如何使投入的成本最少而产出最多。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之一,法律的制定、执行也会消耗一定的社会成本,包括时间、人力等。因此,法律在制定时就必须考虑法律成本与效率问题:法律规范本身必须符合经济规律,经得起社会经济实践考验;法律实施(包括遵守、适用、执行)不但可行而且其所消耗的成本必须尽可能最低,同时取得的社会效应(效率)应该最大。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就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了。毕竟,理论上的目标要变成现实,其间要经历漫长的探索过程。我想,法律实践的意义也就在这里。

篇5

从出口保险的发展速度来看,根据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中国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额仅为275亿美元。而2009年,中国信用保险及担保的承保金额达到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额806亿美元,增长2053%;投资和租赁保险保额543亿美元;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额8413亿元,新增担保金额9亿元。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达到987亿美元,是过去七年(2002-2008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69%。到了2010年中国信保累计实现保险及担保业务保额为19643亿美元。

从保险产品的种类来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中长期出口信用险,而后扩大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资信评估服务、账款追收服务、担保业务等。

从出口保险的渗透率来看,200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同期全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仅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国出口保险的盖渗透率已达到179%,较2002年增长了813倍,并且渗透率179%也已超过了近几年国际平均渗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二、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并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也不受针对商业保险的一般保险法的限制。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都有专门的法律作指导,如美国的《美国进出口银行法》、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投资法》、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等。各国政府通过单独制定法律或法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和宗旨、地位和作用、经营目标、财务核算等进行规范。在中国,不但在中国人保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与保障,而且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迄今仍然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可依。现行的《保险法》只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其中第15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4年7月实施的《对外贸易法》也仅仅是在第53条中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立法的滞后,导致了难以有效保障和规范中国信用保险的业务运作,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出口信用保险预算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尤其是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

篇6

 

笔者认为,法律人尽管也都承认科斯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基础性贡献,但对其两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论文所创新制度经济学包含的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与法律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恐怕不是十分清楚,对所谓科斯定理的内核也未必真正理解。当然,假如国内大学教育能够养成法科学生精通高等数学和经济学的能力,所有法律人将无须寻找从经济学通向法律学蹊径的法门,而是可以挟数理分析优势坐上最大化诉求的直通车,本文的论题也将失去意义,可惜这并不现实。而且,即使教育部立即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增加高等数学课程数量,增设一批经济学主干课程,已经走上社会的法律人也无缘直接受益,以彻底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法律人自我救赎的可行办法似乎需要扬长避短,尽量发掘科斯法律经济学富矿,并将其理论内核推向一般化、普适化。除了着力理解科斯定理的真谛外,有关将资源配置转换为权利配置的原创思想以及总体的、边际的和替代的综合研究方法,张五常对于合约选择局限条件的精妙概括,或许能够引领法律人达到曲径通幽的目的,借此还能在法律经济学与利益衡量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并发挥法律经济学在推进我国法学理论、法制建设科学化进程中的应有作用。

 

本文在以引言导出主题后,首先对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优劣稍作比较,其次探讨科斯经典论文中的法律经济学内核,再次尝试用不含数理分析的科斯原创性法律经济学思想解析本人较为熟悉的典型公司纠纷,最后用结语将前述分析方法扩及当今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甚至一般人类行为并结束全文。

 

二、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简单比较

 

法律经济学的一大特色是将经济学与法学勾连起来,开拓了法律解释的一番新天地,甚至引起法学研究的一场革命,其根源在于经济学方法论相较于法学方法论的独到优势。尽管上自马歇尔®下至波斯纳对此均有论述,©但仍有必要稍作比较以加深印象。

 

从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经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再到凯恩斯、后凯恩斯时代以来的现代经济学,经济学已经呈现出流派繁多、百花齐放、精彩纷呈的局面,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异军突起,为法律经济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相较于传统法学在方法论上拥有统一语境及一以贯之的分析工具的劣势,科学化已经得到举世公认的经济学,正是法律经济学彰显其帝国主义扩张本性的根本原因。对此,很多法律人也许并不同意,但确实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法律人已经无法熟视无睹,唯有积极应对才是上策。撇开其他论证方法,我们只要随手找几本两个学科的经典读物作比较,就可见一斑。

 

庞德为享誉国际的著名法学家。他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将法学或者法理学归纳为:“有关通过法律或者借助法律达到社会控制目的的科学,详言之,这是一门有关文明社会中以司法及行政机关对人类关系的规范裁决为手段对权益加以保护的科学。”④而英国的丹尼斯劳埃德等则认为,法理学的“工作”之一是提供法的认识论种关于法律领域的真正知识的可能性的理论。①前者仅是对英美判例法的描述,故并不周延,后者不能揭示“法的认识论”的特殊性。据此,我们无法窥见法学或者法理学的真实面貌,即它是干什么的,又能够干什么?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的表述稍微清楚一点。如张文显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②葛洪义的解释则是:“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显然,这样的解释仍然无法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区分开来,不仅初学者不知所云,即使专业法律人士,恐怕也是不得要领。国内高校600多个法律院系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能够听懂的学生寥寥无几,有的院系不得不将其移至高年级开设。

 

以民法解释学为代表的法学方法论(包括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对于训练法律人的思维意义重大,只是有时显得过于机械,往往无法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解释不了新的法律现象;发源于德国的利益法学派无疑对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具有很好的补充作用,但难免有点抱残守缺、捉襟见肘;近年译介到国内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阿列克西的〈《去律论证理论》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上述局面;®日本的利益衡量论影响日广,也是时势所然。⑤后者在具体应用时,多少会接触到经济分析,但重点显然不在用经济学方法取代法学方法,且似乎与科斯理论毫无渊源,故难以入流即无法达到能够用规范的经济分析进行科学化表述的程度。举例而言,涉及我国社会制度改革话题,经济学界长期处在独步天下的显赫地位,法律人几乎没有多少话语权。法学学科优势不及经济学,进而出现经济学界可能解释所有法律现象、法律制度,而法律人无力侵入众多经济(学)领域的局面,或许是这一现象背后的一个深层原因。

 

篇7

一、数学化成为经济学发展的主流趋势

经济学应用数学研究的专门化、技术化、职业化甚至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经济学更严密,表达更准确,思维更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比中国《经济研究》和《美国经济评论》,可以看到,自2002年开始,《美国经济评论》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论文比重下降,而自2003年开始,《经济研究》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的论文比重上升,开始超过《美国经济评论》。①

第二,计量经济学长足发展并成为经济学中一个极富魅力的分支,首先得益于统计学在经济学中的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构建计量经济学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是弗里德曼成功运用统计分析的一部经典性著作②,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货币数量的长期变化和实际收入的长期变化之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相关性的结论,从而构建弗氏货币数量说。统计分析的运用不但支持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还大大推动诸如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等新的理论分野和发展。

但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激烈抨击滥用数学的现象。里昂惕夫在分析1972-1981年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各种文章的类型之后,指出“专业经济学杂志中数学公式连篇累牍,引导读者从一系列多少有点道理但却完全武断的假设走向陈述精确而却又不切实际的结论”。

二、越来越呈现出实证化和专门化趋势

实证化,是经济学研究和表述中,越来越注重对经济现象的因果联系进行客观的、不带有主观选择意味的研究。这是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迫切要求。这种趋势注重具体经济而非一般性经济问题的研究,注重经济政策而非经济理论研究。表现为经济学研究目的的实用性,也表现为现实经济问题对经济理论研究的实证要求。与这种趋势相关,整个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也发生两次转换,即先是由重视对经济波动、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转换到重视对财政赤字、通货膨胀、汇率变动和国际收支逆差问题的研究之后,又转换到重视对经济周期、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

专门化倾向,是实证化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借助日益丰富的分析工具而产生的结果。专门化倾向,是指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和表述方法方面,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特有的、非经济学家一般不使用的方法、分析工具和专业术语,以至于出现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分析、才能够看懂经济学论文。于是,由实证化倾向而来的专门化倾向,通过分析手段的发展和丰富,在加强实证研究技术化倾向的同时,又逐渐脱离实证化。这一特征从凯恩斯主义宏观计量模型到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的动态模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长期来看,实证化和专门化的倾向仍然在加强,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有加大的迹象。如非线性分析这类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进,也许会引起经济学的较大变化。

三、均衡分析方法与非均衡分析方法并存的趋势

“新古典综合派”在召回凯恩斯以前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同时,也在宏观分析方面大胆地恢复均衡分析方法。因为“凯恩斯革命”打破的主要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下市场自动均衡的实现和保持机制,而不是均衡分析方法本身。因此,新自由主义各派的经济理论,始终坚持均衡分析的方法。在宏观非均衡分析方面,成就最突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帕斯卡尔贝纳西、马林沃德,美国的霍瓦德和英国的波茨、温特等人,他们不仅提出一套和凯恩斯理论体系完全相容的宏观非均衡学说,而且运用这套理论对中央集权决策经济的非均衡问题进行分析。正是这些人的努力,使得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尽管宏观非均衡分析方法不如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普遍,但它无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从广义上看,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分析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不同点仅在于各自所涉及的均衡条件和水平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非均衡分析的研究对象更为现实一些,也更强调动态性。客观上,均衡分析和非均衡分析都是对经济现象某些方面的适当反映,二者虽有差别,但不是根本性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

一、相互补充的关系。

四、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趋势

经济学家们不得不或放宽假设,或修改前提,或一反传统逆向假定,以构建和拓宽其研究领域,为重建和发展他们的理论,以反对和解释来自对方的理论。例如,经济人假定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也是经济学的基石之一。在20世纪中,经济人假定的条件被不断地修改、拓展,甚至批评和攻击。凯恩斯经济学的诞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对经济人个体研究方法的最大“克服”,因为凯恩斯主义的基础和归宿都是围绕总供给与总需求等一系列“总量”关系而展开的。贝克尔拓展经济人假设,认为个人效用函数中具有利他主义的因素,这才是人类行为的一般性。鲍莫尔主张用“最大销售收益来代替最大利润的目标函数”,因为实证经验表明经理层的薪金与销售收益的关系大于它与利润的相关程度。公共选择学派提出的挑战是,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并不能得出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结论,“阿罗定理”即可说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不一定与社会福利一致。新制度主义认为经济人假定过于“简单化”,因为除物质经济利益以外,人还有追求安全、自尊、情感、地位等社会性的需要。

五、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趋势

经济学研究领域与范围开始逐渐超出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分析的对象扩张到小至生育、婚姻、家庭、犯罪等,大至国家政治、投票选举、制度分析等。研究领域的这种“侵略”与扩张,被称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这取决于时代主题和研究角度的变化、个人兴趣和专业特长的不同。

六、强调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的趋势

理性预期学派从通货膨胀问题入手,强调理性和预期的问题,并由此否定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这对凯恩斯主义形成较大冲击,也引起凯恩斯主义各派对理性和预期问题的重视。尽管在理性问题上各派未能取得共识,但关于预期的思想和方法的确渗入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中。

七、学科交叉的边缘化趋势

经济学的大家族中又派生出许多交叉学科和边缘学派,例如,混沌经济学、不确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百家争鸣,相得益彰。这取决于经济学家认识领域的拓宽和方法论的多元化,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和相互渗透得以大大加深,大量非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使得当今的经济学与百年前相比已面目全非。

八、证伪主义的普遍化趋势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种逻辑延续。据统计,20世纪70-80年代的20年间,经济学界出版50多本经济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中几乎都和证伪主义有一定的联系,在1991年总结的当代经济学家达成的13点共识中,有7个和证伪主义有直接联系。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中将20世纪经济学方法演变史归纳为一句话:“证伪主义者,整个20世纪的故事”。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既是证实的又是证伪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兼有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特点。

九、案例使用的经典化趋势

经济学中的“举例”,不仅已经发展到“经典化”的地步,而且在有些定理中不举例已不足以说明问题,甚至所举的案例已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案例的惟一性,既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又几十年上百年一贯制,代代相传。用案例阐明一个定理、寓意一个规律已经司空见惯,如“看不见的手”。

十、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趋势

博弈论已延伸至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和犯罪学等学科,但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最为成功。博弈论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该决策的均衡问题。借助于博弈论这一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机制设计”、“委托—”、“契约理论”等已被推向当代经济学的前沿。20世纪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的深化,还表现在:

1、第一次把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部门来对待。不仅将政府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宏观经济活动中,而且将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作为能动的经济力量加以运用,使之成为影响和调节宏观经济活动与状况的重要机制之一。政府支出不断膨胀、效率低下是的恶果,其原因是存在“政府失灵”,因此,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选择。③

2、宏观和微观的联系得到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共同重视。

注释:

①成九雁、秦建华.计量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轨迹[J].经济研究,2005(04):113-124.

②MaryS.Morgan,TheHistoryofEconometricIdeas,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③参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18-150.

参考文献:

篇8

作者简介:周志太(1956-),男,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经管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F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10-0008-03

20世纪经济学之所以产生诸多“革命”和理论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研究方法和角度的巨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方法的演变体现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举其要者,研究方法的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十大趋势。

一、数学化成为经济学发展的主流趋势

经济学应用数学研究的专门化、技术化、职业化甚至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经济学更严密,表达更准确,思维更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比中国《经济研究》和《美国经济评论》,可以看到,自2002年开始,《美国经济评论》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论文比重下降,而自2003年开始,《经济研究》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的论文比重上升,开始超过《美国经济评论》。①

第二,计量经济学长足发展并成为经济学中一个极富魅力的分支,首先得益于统计学在经济学中的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构建计量经济学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是弗里德曼成功运用统计分析的一部经典性著作②,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货币数量的长期变化和实际收入的长期变化之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相关性的结论,从而构建弗氏货币数量说。统计分析的运用不但支持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还大大推动诸如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等新的理论分野和发展。

但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激烈抨击滥用数学的现象。里昂惕夫在分析1972-1981年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各种文章的类型之后,指出“专业经济学杂志中数学公式连篇累牍,引导读者从一系列多少有点道理但却完全武断的假设走向陈述精确而却又不切实际的结论”。

二、越来越呈现出实证化和专门化趋势

实证化,是经济学研究和表述中,越来越注重对经济现象的因果联系进行客观的、不带有主观选择意味的研究。这是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迫切要求。这种趋势注重具体经济而非一般性经济问题的研究,注重经济政策而非经济理论研究。表现为经济学研究目的的实用性,也表现为现实经济问题对经济理论研究的实证要求。与这种趋势相关,整个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也发生两次转换,即先是由重视对经济波动、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转换到重视对财政赤字、通货膨胀、汇率变动和国际收支逆差问题的研究之后,又转换到重视对经济周期、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

专门化倾向,是实证化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借助日益丰富的分析工具而产生的结果。专门化倾向,是指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和表述方法方面,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特有的、非经济学家一般不使用的方法、分析工具和专业术语,以至于出现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分析、才能够看懂经济学论文。于是,由实证化倾向而来的专门化倾向,通过分析手段的发展和丰富,在加强实证研究技术化倾向的同时,又逐渐脱离实证化。这一特征从凯恩斯主义宏观计量模型到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的动态模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长期来看,实证化和专门化的倾向仍然在加强,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有加大的迹象。如非线性分析这类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进,也许会引起经济学的较大变化。

三、均衡分析方法与非均衡分析方法并存的趋势

“新古典综合派”在召回凯恩斯以前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同时,也在宏观分析方面大胆地恢复均衡分析方法。因为“凯恩斯革命”打破的主要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下市场自动均衡的实现和保持机制,而不是均衡分析方法本身。因此,新自由主义各派的经济理论,始终坚持均衡分析的方法。在宏观非均衡分析方面,成就最突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帕斯卡尔贝纳西、马林沃德,美国的霍瓦德和英国的波茨、温特等人,他们不仅提出一套和凯恩斯理论体系完全相容的宏观非均衡学说,而且运用这套理论对中央集权决策经济的非均衡问题进行分析。正是这些人的努力,使得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尽管宏观非均衡分析方法不如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普遍,但它无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从广义上看,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分析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不同点仅在于各自所涉及的均衡条件和水平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非均衡分析的研究对象更为现实一些,也更强调动态性。客观上,均衡分析和非均衡分析都是对经济现象某些方面的适当反映,二者虽有差别,但不是根本性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

四、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趋势

经济学家们不得不或放宽假设,或修改前提,或一反传统逆向假定,以构建和拓宽其研究领域,为重建和发展他们的理论,以反对和解释来自对方的理论。例如,经济人假定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也是经济学的基石之一。在20世纪中,经济人假定的条件被不断地修改、拓展,甚至批评和攻击。凯恩斯经济学的诞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对经济人个体研究方法的最大“克服”,因为凯恩斯主义的基础和归宿都是围绕总供给与总需求等一系列“总量”关系而展开的。贝克尔拓展经济人假设,认为个人效用函数中具有利他主义的因素,这才是人类行为的一般性。鲍莫尔主张用“最大销售收益来代替最大利润的目标函数”,因为实证经验表明经理层的薪金与销售收益的关系大于它与利润的相关程度。公共选择学派提出的挑战是,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并不能得出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结论,“阿罗定理”即可说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不一定与社会福利一致。新制度主义认为经济人假定过于“简单化”,因为除物质经济利益以外,人还有追求安全、自尊、情感、地位等社会性的需要。

五、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趋势

经济学研究领域与范围开始逐渐超出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分析的对象扩张到小至生育、婚姻、家庭、犯罪等,大至国家政治、投票选举、制度分析等。研究领域的这种“侵略”与扩张,被称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这取决于时代主题和研究角度的变化、个人兴趣和专业特长的不同。

六、强调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的趋势

理性预期学派从通货膨胀问题入手,强调理性和预期的问题,并由此否定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这对凯恩斯主义形成较大冲击,也引起凯恩斯主义各派对理性和预期问题的重视。尽管在理性问题上各派未能取得共识,但关于预期的思想和方法的确渗入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中。

七、学科交叉的边缘化趋势

经济学的大家族中又派生出许多交叉学科和边缘学派,例如,混沌经济学、不确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百家争鸣,相得益彰。这取决于经济学家认识领域的拓宽和方法论的多元化,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和相互渗透得以大大加深,大量非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使得当今的经济学与百年前相比已面目全非。

八、证伪主义的普遍化趋势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种逻辑延续。据统计,20世纪70-80年代的20年间,经济学界出版50多本经济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中几乎都和证伪主义有一定的联系,在1991年总结的当代经济学家达成的13点共识中,有7个和证伪主义有直接联系。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中将20世纪经济学方法演变史归纳为一句话:“证伪主义者,整个20世纪的故事”。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既是证实的又是证伪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兼有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特点。

九、案例使用的经典化趋势

经济学中的“举例”,不仅已经发展到“经典化”的地步,而且在有些定理中不举例已不足以说明问题,甚至所举的案例已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案例的惟一性,既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又几十年上百年一贯制,代代相传。用案例阐明一个定理、寓意一个规律已经司空见惯,如“看不见的手”。

十、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趋势

博弈论已延伸至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和犯罪学等学科,但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最为成功。博弈论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该决策的均衡问题。借助于博弈论这一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机制设计”、“委托―”、“契约理论”等已被推向当代经济学的前沿。20世纪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的深化,还表现在:

1、第一次把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部门来对待。不仅将政府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宏观经济活动中,而且将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作为能动的经济力量加以运用,使之成为影响和调节宏观经济活动与状况的重要机制之一。政府支出不断膨胀、效率低下是的恶果,其原因是存在“政府失灵”,因此,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选择。③

2、宏观和微观的联系得到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共同重视。

注释:

① 成九雁、秦建华.计量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轨迹[J].经济研究,2005(04):113-124.

② Mary S.Morgan,The History of Econometric Idea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③ 参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18-150.

参考文献:

篇9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统筹城乡发展,理论的创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只有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分析研究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才有可能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城乡统筹才有可能按照正确的轨道前进,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只注重分析研究城乡二元结构的表象,操作上也习惯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工作措施和思路不得要领的现象,其结果仍然是穿新鞋走老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切实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就需要加强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并切实运用理性思维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发展经济学作为二战后新兴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经济学科,具体研究发展中国家经济如何从不发达状态演进到发达状态。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实际上是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是工业化、城市化与三农的矛盾,是发展中的矛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正确认识和运用发展经济学理论,对于结合国情、市情及县情、乡情,制定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措施,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发展经济学来看,改变或者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理论可资借鉴和研究。

一种是通过劳动力流动,以城市发展带动乡村发展。这种理论认为,起初,在乡村传统农业部门中存在大量过剩劳动力,其边际生产力趋近于零。只要农业部门与工业部门的劳动收益存在差距,乡村农业部门的过剩劳动力自然会流向城市工业部门,形成劳动力的无限供给。雇用乡村农业部门过剩劳动力所形成的积累不断转为投资,生产日益扩大,从而吸引更多的农业过剩劳动力。随着农业部门的生产率逐步提高,收入不断增加,乡村过剩劳动力的逐步减少乃至消失,城乡二元结构才会转为现代化的一元经济结构。另一种是通过增加农业投入,确保城乡平衡发展。这种理论认为,乡村过剩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农业部门与工业部门收入相等,二元结构也不会自然消失,相反,随着城市人口不断膨胀,城市失业日益严重,并出现众多城市病。这种理论假设:城乡之间劳动力的转移是由城乡之间预期收入的差异引起的,只要城市的就业机会和预期收入大于留在乡村的预期收入,即使城市存在大量失业,乡村劳动力还是会源源不断地向城市转移。如果城市就业机会的增长速度赶不上乡村劳动力的转移速度,不仅使城市发展产生严重经济社会问题,也会使农业生产萎缩,粮食等农产品供应缺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为此,这种理论提出,政府要缩小城乡之间就业和收入差距,关键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乡村公共设施和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就地就近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等问题。以上两种理论,在我们现实工作中都有所体现和反映,并经实践放大,显示出各有其利弊。前一种理论在部分党政领导层面有较大市场,并付诸实践的比较多,因为发展城市经济见效快,在领导频繁调整的情况下,容易在短期内出政绩,其弊端在于不能从根本上建立解决三农问题、化解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的长效机制。后一种理论在理论界和党政领导的施政报告中有较多的体现,由于其投入大、工作周期长等现实问题,理论往往落后于实践,说的多落实的少,有的甚至根本不重视研究三农问题,其投入也是毛多肉少。

对上述两种理论,我们不能盲从,要结合我们的特殊国情、市情、区情、县情,借鉴、吸取发展经济学中的合理因素,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加以运用。因为城市与农村有着天然的联系,城市与农村相互促进,其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从建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长效机制、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笔者倾向于用后一种理论指导统筹城乡实践,同时兼顾前一种理论,实现城乡结合、城乡互动,不断增强农村发展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在目前的改革发展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这就是盲目发展大城市,企图通过城市扩张和发展,吸引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定居,也就是通过所谓农民变市民的途径,一劳永逸地解决三农问题。实际上,这是一种带有理想色彩的思维方式,容易被一些干部急功近利化。况且,城市的就业压力本身就比较大,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将使就业问题的矛盾更加激化,使城市交通、医疗、教育等问题更加突出。同时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城市与农村、农业、农民职能的错位,导致资源的浪费,大量的城市居民因农民工的涌入,就业更加艰难,而农村大量的土地撂荒或者不能精耕细作,农产品产量下降、质量下滑,市场物价也会因粮油、生猪、蔬菜等农产品供给不足而大幅上涨,城乡的发展和人民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影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在适度发展城市的同时,更加关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切实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增强农业的造血功能。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时,要胸怀大局,统筹考虑城乡规划,统筹推进城乡交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质的公共服务和同等的民主政治权利,不断增强农村经济发展能力,在发展中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有关发展经济学论文范文二:创新发展经济管理论文

一、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弱化。一些企业经济管理过程中对人力资源管理比较弱化。企业领导对于员工的管理主要依据个人经验,有的领导对员工缺乏人性化关怀,这种随意性的管理让员工无所适从,不适应企业长期发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要求,对员工缺乏岗位职业培训。有的企业对员工没有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对员工的奖励还依靠领导对其评价,这样就造成了员工与业绩的偏离,员工薪酬与福利偏低,就不能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使得企业失去了经营活力。因此,企业经济管理中对人力资源观念滞后,缺乏合理开发人力资源,这样在动态发展的市场环境中,人力资源管理就变得迟缓。

2.企业的网络技术应用水平还比较低。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必须跟上时展的变化。然而,有的企业在经济管理模式上还是生产工艺或服务上,都没有结合互联网的特征进行改善。这样对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低,就脱离了社会发展的方向。互联网能够加快信息传递速度,也能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企业忽视了对信息技术的提升,就难以实现信息化的办公。还有的企业不能很好地利用网络进行宣传与公关,这样就失去了低投入和高产出的效果。还有的企业没有重视网络计算机人才的培养与招聘,就难以提升企业员工整体的网络技术应用水平,不能提高工作效率,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还比较低,这样就不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3.企业还没构建知识经济的经济管理模式。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要进行调整,构建健全的知识特征的管理体系,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一些企业没有认识到社会这样的变化趋势,仍然坚持原有的管理模式,这样就不行满足复杂经济环境的管理新要求。对于缺乏知识特征的企业组织来说,就不能进行动态与开放式的经济活动,缺乏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不能依据规模效益来获得竞争优势,而是要考虑到消费需求的变化,要以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这样就要使企业重视生产工艺流程,精准把握终端市场的消费者的消费动向。但是,缺乏对知识经济环境的分析的企业,其生产决策与终端市场的消费者消费诉求相分离的格局。此外,知识经济也要求企业员工具有较强的创新力,要求企业技术与员工知识不断更新,但是,一些企业做不到这样的主动变革,就被市场所淘汰。

二、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有效性的措施

1.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能力。企业的发展需要人力资源作为支撑,因此,企业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采取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构建良好的劳资关系。企业要为员工进行职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构建学习型的组织,企业要保障员工的各项福利和权益。企业要发挥激励机制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还应建立奖惩制度,这样才能在企业内部创造公平公正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更好地发挥员工的潜在能力,也促使企业更好地发展。企业应该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通过这样无形的文化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实现以人为本和柔性管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2.增强网络环境下的企业经济管理能力。在信息时代,企业应加强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增强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与管理能力,为企业的发展中创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企业应培养和引进具有较强信息技术的人才,提升企业的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水平。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企业管理组织执行力,优化企业的组织管理结构。网络信息化还能为企业开拓新的市场业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篇10

1.1促进规模生产,深化经营体制

要确保广西茶叶产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解决当前茶叶产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问题,促使广西市场有效对接,实现茶农增收。将茶叶产业化和循环经济相互结合,不仅有利于增强茶叶产业自我积累与发展的能力,还能充分发挥、深化茶叶生产经营体制,促进茶叶产业健康发展。

1.2提高茶叶品质,开拓绿色市场

现代农业生产是以绿色食品为主目标,但目前市场上的广西茶叶产品仍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现象,其出口受到限制。而倡导并发展循环经济能为国内外市场提供安全优质的广西茶叶,对开拓绿色茶叶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1.3减少生态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茶叶生产与自然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在茶叶产业发展循环经济中,通过循环将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重新投入生产或消费环节,是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模式,是减少污染的根本手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1.4延长产业经济链,促进农民增收

茶叶是广西传统农业产业之一,具有涉及面广、带动性强及平台性好等特点,利用循环经济相关理论发展茶叶产业,既可以通过延长经济链条而增加就业机会,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乡村、养殖业、农产品和交通运输等发展,又能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村安定繁荣、和谐发展,最终带动广西经济发展。

2广西茶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广西茶叶发展现状

广西茶叶生产具有优越的地理区位、气候环境与种质资源条件,是我国茶叶生产的适宜区之一。广西茶叶生产历史悠久,在唐代就已种茶和制茶[5],且具有茶树生长期长、开采早、产量高等特点。近年来,广西茶叶发展迅速,2013年全区茶园面积7.22万hm2,排在全国第11位,茶叶产量4.83万t,毛茶产值24.41亿元,加上花茶、六堡茶、茉莉花的再加工产值,茶叶产业总产值约68亿元[6]。此外,在广西80%的产茶县为贫困县,种茶是当地农民脱贫致富、就地就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的主要途径之一。

2.2存在的问题

(1)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低。广西茶叶大多是农户经营管理,小规模家庭作坊,生产设备落后,卫生条件较差,技术含量低,产品质量不稳定。

(2)品牌效益低。广西有名茶,但名牌少,获得区级品牌称号的只有少数几个品种,市场占有量低,与福建、浙江、云南等省的差异明显,茶叶大多依靠专卖店销售,缺乏品牌营销意识。

(3)绿色壁垒。从2000年7月1日起,发达国家提高了进口茶的农药残留标准,检测农药从7种扩大到134种,因此广西茶叶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农药残留的问题。

3广西茶叶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3.1企业层面

在企业中实行清洁生产,减少产品与服务中物质能量的使用与消耗。大力培育广西茶叶生产、加工和销售龙头企业,推行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生产,从源头降低废弃物产生;改进种植技术,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和农药,规范茶叶加工工艺,促进茶叶向绿色无公害产品发展,不仅能使污染排放最小化,还能提高广西茶叶的市场竞争力。

3.2区域层面

生态园区是多个企业实施循环经济法则的实践模式,可同时获得企业经营规模与生态效益。茶叶产业发展应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与其他小规模茶园相结合,形成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地方品牌的形成与发展,进而提高广西茶叶的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在生态园区引进其他产业,如食用菌栽培、养殖、生态观光等[1],使茶叶生产废弃物转化成另一种生产的投入品,提高物质能量使用率,实现环境效益最大化,构建循环型农业示范园区,形成农、工、商有机结合产业链及利益共同体。

3.3社会层面

首先,加强茶叶循环经济的科技创新力度,充分利用企业、科研单位和高校的科研力量,进一步深入研究循环经济。通过科技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能力,拓宽茶叶产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减少污染,提高废弃物的再使用率。其次,政府应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如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绿色消费鼓励制度、生产责任制度等。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促进循环经济依法有效开展。最后,加大循环经济的宣传力度,倡导使用和食用绿色环保产品,在消费后注重对垃圾的分类处理,提高民众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循环经济社会化发展。

循环经济学论文范文二:高速公路建设中循环经济理念运用

1高速公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公路建设主要是以提高通行能力为目标,90年代以后,指导思想还停留在传统的经济思维中,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以高消耗、高污染为代价,材料开采方式粗放、自然环境破坏严重;设计观念老旧、土地和自然资源耗费量大,水体和空气污染情况突出。

1.1对土地的影响

公路建设用地分为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是公路主体工程本身和沿线设施用地,会长期占用大量宝贵土地资源;临时占地主要包括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拌和站、存料场等,这类土地应该在工程结束后尽快进行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否则将造成土质下降甚至荒废。《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明确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标准,但是实际施工过程对土地的损害并不是仅此就能够弥补的,而即使是临时占地中的拌和站等场地硬化,对土质和生态的破坏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恢复的。除了占地,施工中对土体扰动会破坏植被、降低土地抗蚀能力,施工垃圾的随意丢弃,弃土弃渣分散堆放都会造成土质的下降,松散的孔隙率在雨水的冲刷过程中会造成附近土地的污染,这些都直接造成土质的下降和耕地农作物的减产,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1.2对空气、水体的影响

公路施工中的扬尘、施工机械尾气、沥青混凝土的污浊气体排放在空气中,不但污染环境、降低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影响沿线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水中桥墩施工时筑岛围堰对水底的搅动、施工船舶油渍污染水体、施工污水和驻地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都对当地水资源造成一定的影响。

1.3噪音污染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施工过程中土石方爆破、桩基开挖、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等产生的噪音较强,尤其一些不间断施工的工程,昼夜不停的噪音污染对施工区附近的居民生活影响很大。为了满足人民出行,公路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要改变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破坏自然景观,而大量土地的占用也会破坏地面植被覆盖,造成地表裸露,影响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2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增强循环经济理念

2.1循环经济理念的意义

循环经济是针对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式经济提出的,目的是将经济活动调整为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和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循环利用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将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到尽可能小的范围。循环经济理念核心内涵是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性转化。循环经济的建立能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缓解浪费,遏制环境污染,保护人类生存条件,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会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如果能加强循环经济理念,则会降低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国家资源。

2.2在设计阶段增强循环经济理念

路线的整体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对环境的影响,在线路的选择上,尽量少占用农田、良田,避开矿区、学校、文物古迹等地区,要合理保护水资源,做好排水设计。山区公路应尽可能和原地形地貌相适应,尽量避免对沿线居民的生活带来影响。线路设计时还要加强景观设计,通过栽种植物补充路线周围的景观。公路绿化后的环境可以调节路面湿度和温度,吸收公路上的噪音、废气和尘土,延长路面使用寿命。路基设计时可以利用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废料作为路基填料,合理土方调配减少大挖大填,适当布置通道、合并整治河道节约工程占地。路面施工的原材料以水泥、沥青、砂石料为主,设计中要选用优化的材料配合比和路面结构层,推广废旧材料的再利用以及各种改性沥青等新材料的使用从而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桥梁结构设计中要准确分析结构受力,进行合理的结构尺寸、配筋及节点等设计,不要为了安全盲目增大混凝土等级、提高配筋率,造成资金和材料的浪费。排水系统设计应对水进行合理疏导,将污水引人地面排水沟、污水池等适当位置。照明系统可以考虑采用风能、太阳能等高科技灯具,节能环保。隧道选线要注意隧道位置是否存在矿脉、瓦斯地层和含地下水的地层,避免破坏地下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弃渣应尽量用于路基填方和桥头路堤填土;宁可利用较远距离的荒地弃渣也不就近占用良田;当必须占用农田时,应先将种植土运走,待工程结束后再把原种植土覆盖于弃渣场以恢复耕种。

2.3基于循环经济的施工阶段环保理念

施工中要尽量保护土地,例如,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及拌和站预制场等施工场地应尽量修建在荒地和劣质地上,严禁在沿线基本农田集中分布的区域和地质灾害路段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尽量设置在居民生活区附近不要占用林地或耕地。对于已占用耕地待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复耕、绿化以尽快恢复农田的使用,防止水土流失。施工中要增强保护水资源意识,建筑材料如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要远离水源堆放,防止散漏污染,仓库周围设置排水系统防止雨水侵烛;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需进行收集处理,禁止随意排放;施工机械进行定期检査,减少或避免漏油对水体的污染。公路施工过程中也会产生空气污染,水泥、石灰、矿粉等材料应密封存放,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灰土等尽量采用集中拌和,拌和场、预制场应进行场地硬化并远离居民区,运输车辆在物料表面进行覆盖,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除尘,减少扬尘对空气的污染。

3公路建设材料的循环利用

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循环经济主要包括将其他行业的工业废旧物作为施工材料进行利用和将公路自身的废旧材料重新再生进行利用,这种做法可以节约工程造价、保护国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3.1粉煤灰在公路建设中的应用

粉煤灰是火力发电厂燃烧煤炭后的工业废料,它的排放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现作为新型材料广泛应用于髙速公路项目中。在_工程里,粉煤灰可以代替或部分代替水泥等胶结材料进行软基处理,也可以作为路基填筑的填料;在路面工程中,石灰粉煤灰类半刚性基层已经成为我国高速公路路面基层的主要类型;在沥青混凝土路面中,高钙、超高钙粉煤灰可以替代矿粉降低填充料的成本;在水泥混凝土路面中,掺加粉煤灰的干性水泥混凝土路面能节约25 ̄30%左右的水泥用量。

3.2废旧橡胶在公路建设中的应用

废旧轮胎是污染环境的固体废弃物中最难处理的种类之一,在公路建设中,废旧轮胎粗粒碎屑可作为沥青混凝土的部分骨料进行施工,细粒碎屑可替代部分沥青结合料使用。将废旧橡胶粉用于公路建设,不仅能改善沥青混凝土的使用品质、延长沥青混凝土的使用寿命,而且有利于废旧产品的再生利用。同时废旧轮胎还可以作为安全设施应用在高速公路急弯、连续下坡路段,保护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3.3再生沥青混凝土在公路建设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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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药房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药房工作质量管理规范代表了一种国际性努力,汇集了各种药房实践的概念[2]。国际药学联合会竭力倡导药房工作质量管理规范,是因其认为使药房的许多任务需具体化,反映了药学界学者对医疗保健制度改革的全球性反应。其涉及4个领域:(1)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医院药房的责任是要确保提供用药咨询的方便和简易,而且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2)供应和使用处方药物,及其他卫生保健产品。医院药房的责任是确保处方适合于个人,满足治疗的、社会的、法律的经济要求;保证发出药品的安全,及质量和准确;向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并监测药物使用的效果。(3)自我保健。医院药房的责任是评价患者的个人需要,推荐有效和安全的产品。(4)影响医生处方和促进合理用药。

    3全程化药学服务

    “全程化药学服务”理念体现了“价值”管理的思想[3],即医院药学以患者为中心实施药学管理和服务,进而开展药学价值的再创造工程,把药品供应链管理纳入药学服务模式中,将药学服务的价值链延伸至药品市场的物流中,实现医药公司、医院和患者等的价值共享和多赢。[LunWenNet.Com]

    4临床路径

    临床路径是指对服务对象的健康负责的所有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药师、心理医师、营养师、检验人员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等,联合为某一患者的诊断、处置(治疗)而制订的一套“最佳”的、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因为有以时间为顺序的具体详细的医疗服务计划单或路线图而得名。患者从住院到出院,要遵照临床路径图,逐项接受诊断和治疗。包括诊断、化验及检查项目、药物治疗、医疗干预、护理、监测项目(包括用药效果和出现的不良反应等)、疾病知识教育、治疗阶段目标、时间要求以及运动、饮食、营养和康复指导等。管理体会临床路径模式认为,随着循证医学和循证药学的推行,药学服务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因此,还不足以实现“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的根本转变。笔者认为,临床路径的思想是要把医、药、护等卫生服务工作熔为一体,真正做到以患者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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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J.Maurice Clark)在《政治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刊》上发表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写到“: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可查实的、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文献。然而,克拉克虽然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公司社会责任相应的概念或定义。直至近四十年后,鲍恩(Howard R.Bowen)才首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鲍恩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标志着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其将“商人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是绝对对立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若只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则会导致公司为了营利而不择手段,尔虞我诈,不惜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这将导致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不安,最终也不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若只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则会令公司背上严重的负担,挫伤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同时也损害了职工、消费者等与公司相关的主体的利益。因此,应当用公司“利润最优化”取代“利润最大化”,即公司在为股东追求利润的同时,适当地兼顾公共利益,在满足股东对利润的需求时,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达到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良性相互作用。

在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二、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现状。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以法条的形式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采取了“应为”

模式的法律规范,强调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显然与授权性、鼓励性法律规范迥然不同。从约束规范上看,既有法律,又有道德;从约束主体上看,既有政府,又有社会公众;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这显然应当理解为公司的一项硬任务、一项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公司法》的新规定,说明公司已经逐步成为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和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公司的一举一动,将影响众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加以规定,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和世界潮流的。然而,或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或出于对减轻公司负担、促进公司发展的考虑,《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和漏洞。

首先,《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够全面。《公司法》及一些相关法规对公司职工的利益保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它对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消费者、当地居民等,公司应当如何尽社会责任以及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限度却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以当地居民为例,公司对其所在地居民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上,但是在当前的公司法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却是空白的。而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中,也仅仅是对公司的排污标准和处罚标准作了相关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在发生了重大污染事件,致使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相关部门才对肇事公司进行查处整顿。

因此如何在事前对公司进行法律规制,防患于未然,这就显得极为重要。

其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即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究竟是基于法律义务的要求还是道德义务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强调公司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却没有说明义务的内容,这又给人产生一种公司的社会责任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的感觉。这样的一种模糊性的规定客观上带来了实施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分清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应尽的道德义务的关系。因此,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性质,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杜绝公司以道德责任无强制执行力为由而逃避社会责任。

再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可诉性不明确。

《公司法》尽管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却没有对公司如果不承担社会责任时应承担何种后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能否以及如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问题作出规定的话,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将仅仅成为一种摆设,而无法落实到社会经济生活中。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与完善。

1.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司法的力度。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应当在公司法中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明确例举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劳动法》、《消费者效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体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弱者地位决定了要切实保护劳动者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就必须辅之以行政行为,加强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和监督。因此在执法和司法上,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公司滥用经济力量,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公司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

2.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消费者与其他非股东利益代表在公司机构中的参与制度。 转贴于

我国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并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然而,仔细研读后却不难发现,该项规定仅具有指导作用,对于公司却并无真正的约束。其原因在于在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中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往往都由股东或者代表股东利益的人组成,因此在公司的运作和决策中,都是以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和出发点的。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从公司的内部着手,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使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来,使公司的经营真正能够体现社会整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3.建立披露信息机制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在我国当前的信息披露机制下,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等信息。但是,随着公司的壮大和发展,公司的一举一动已经影响到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扩大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如公司的债务情况、企业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状况等也应当纳入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企业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纲领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激励因素,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因此,加强公司利益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致性,是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途径和方向。建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能够使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目标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

4.借鉴国际经验,引导公司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公司社会责任的推展离不开相关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活动。一般而言,这类认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地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约束机制,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以SA8000为例,SA8000是1997年8月由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定标准,其宗旨是规范企业道德行为。它把企业的非经营性、非技术性要求如人本管理、商业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指标化,使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有了可衡量的具体量化标准。

5.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诉权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尚属于一种倡导性的规范,缺乏诉权的保护。例如《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如果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官该如何作出判决,这些都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在以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该完善有关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规定,赋予利益受损的利益相关者以诉权,保证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这在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公司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 999.

[2]刘连熠。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的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桑慧彬。公司社会责任探析[J].管理观察,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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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

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可以定义为激励被规制食品生产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给予受规制食品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以激励其降低成本,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至于食品生产企业有没有制造伪劣食品,并不在激励性规制的考虑范围内。其实质上属于传统的经济性规制,而非社会性规制,显然无法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如就“三鹿”奶粉生产厂商而言,运用规制经济学工具分析,其生产效率不可谓不高,经济效益不可谓不好,应是一个成功的激励性规制案例,但其社会效益却相当糟糕。因而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予以新的解读。

行政法学以规制主体的权力运行机制为研究对象,立足于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核心价值———安全,强调规制主体的合法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故能较好地弥补规制经济学只注重经济效率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缺陷,赋予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新的生命力。因此,行政法视野下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可以定义为:国家食品安全规制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参与主体遵守法律规范,以维护食品安全的行为。对此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解读。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

规制经济学一般不研究规制主体的来源、组织机构、职权构成,而行政法学却非常注重行政组织理论的研究。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一对基本范畴,据此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应包括两条主线:

一是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在我国,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其权力来源于组织法或者单行法的授权,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其性质是法律执行机关,而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实质就是公民的委托代言人,主体性质的合法性意味着其规制行为必须满足公民的要求,保障公民的权利。二是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对象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对象包括规制主体自身、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规制主体自身的激励新规制“更在于使政府中每一工作人员的内在潜能得到最高的发挥;不重在以督策与管束方法处理人事问题,而重在以科学的知识技术及‘人性’的观点,促进自动自发的服务精神”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归根结底都是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漠视他人生命健康权,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所致。传统的规制手段以事后惩戒为主,面对我国食品产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众多,存在数十万家中小食品生产经营户的现状,难以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故有必要运用激励性规制手段,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通过食品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将伪劣食品生产商逐出市场。由于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成为伪劣食品的受害者。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要通过强制食品信息披露和普及食品科学知识,防止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损害,促进消费者合理消费,远离假冒伪劣食品,最终使其自然消亡。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必须依靠其背后的价值支撑。规制经济学的价值基础是效率,在食品安全规制中,即便实现了效率价值,也无法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无济于事。而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在民”和“分权制衡”,按照代议制理论,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其运行的价值基础是人权保障。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中,食品的安全性就是基于人权保障这一价值而产生的先进理念。

安全作为一种价值观,历来都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安全价值的重要性,英国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③边沁所说的安全包含着身体、名誉、财产、职业不受内乱外患的侵扰。博登海默对安全也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追求安全的欲望促使人类去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对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所作的非法侵犯。”④这里,博登海默把安全的内涵界定为使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免受非法侵犯。那么,安全价值的含义是什么呢?我国学者卓泽渊认为:“安全价值是指,能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保证人们的安全,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⑤“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是安全价值的最核心的内涵”,⑥树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激励规制理念就是把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始终。显然,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规制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必能将体现于行政法中的食品安全理念变为现实。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规制经济学理论不研究程序问题,对于所提出的激励性规制的特许权投标制度、区域间比较竞争、价格上限规制和社会契约等制度,也并未探讨其实施程序。而行政法可称为程序法,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人们普遍坚信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行政法基本等同于行政程序法,如美国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就是194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具有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保障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等功能。自从规制运动产生以来,规制程序体现了相对民主参与原则,就“监管权力运行的程序而言,也从单向式的监管程序发展为开放式的、互动的公众参与机制。”⑦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中,无论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的激励,均是通过开放性程序实施,表现为以下几种公众参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