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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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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文

篇1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为了批判青年黑格尔学派空洞抽象的人和费尔巴哈的“一般的人”,马克思提出了“现实的人”的概念。他指出:“费尔巴哈设定的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现实的历史的人。”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青年黑格尔学派,从这种一般的、抽象的、空洞的人的角度来说明人、人的本质、人的解放,是远远不够的。这仅仅是这些聪明的哲学家的呓语。由此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这里的个人“不是处在某种幻想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于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个人”。

2.“现实的人”是一切历史及历史活动的基点与前提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及历史与世界历史问题时,明确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即人类历史的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他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分析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包含着这样的思想:首先,研究历史这里指任何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活生生的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即每一个现实存在着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这种单个的个人的存在必须具备其现实可能性,即肉体组织的存在,按今天的话说就是一种自然物。因此,这些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就由肉体与精神的存在构成一个统一体,如果没有其肉体存在,其精神的存在是不可想象的。其次,是“单个的个体存在”而不是“群体的整体存在”。在这里,马克思考察人类社会历史不是从某一社会整体层面来考察,而是从个体的存在出发的,因为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有其自身存在的特殊性,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正因为每个人的个性的存在,社会才有其意义。再次,正因为每个个体现实存在的现实需要,人们才产生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因为每个个体的肉体存在的需要,使人们开始结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换句话说,人们正是为了活着或者说“能够活着”,人们要进行衣、食、住、行的物质生产活动。最后,人们正是在“能够活着”的过程中开始了劳动,劳动构成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们为了活着,首先需要满足必需的衣、食、住、行及其他生活资料,而要获得这些物质生活资料,人就必须进行劳动。“当人们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马克思在这里十分明确地指出,人和动物区别的过程,就是在劳动过程中,人与自然界相分化的过程,人一旦成为活生生的有生命的个体存在,他在劳动过程中就形成了能动性、创造性、目的性,而不同于动物,高于动物,不是被动地适应自然界,而是能动地去改造世界,以满足自身存在的需要。二、关于人的解放与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全面论述了人的解放的本质内涵、历史过程与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

1.关于人的解放的本质内涵:现实的人的解放

人的解放的本质内涵是什么,这是关于人的解放的问题的先决问题。马克思正是从现实的人的解放出发来揭示其人的解放的本质内涵、历史过程及解放程度的。那么,现实的人在哪些方面需要解放呢?这就是现实的人的劳动能力,包括征服自然的能力和改造社会的能力;现实的人所依赖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现实的人的个性及和个性相关联的综合素质,包括精神、心理等因素的解放。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正因为“现实的人”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条件中的人,这里的社会条件主要是社会经济条件,即既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马克思指出:“个人怎样表现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此,个人是怎么样的,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的解放的内在本质,就是如何解放人的劳动能力,如何使人摆脱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奴役与压迫,如何促进其自我个性的自由全面发展。

2.关于人的解放的历史过程:个人解放程度是与历史转向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

人的解放的历史过程,就是人的劳动能力解放,也就是人们摆脱自然与社会压迫与奴役的历史过程,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过程。马克思在世界历史理论中深刻地阐述了人的解放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而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关系的状况所促成的。人的解放是同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关联的,而社会经济形态有三个历史阶段:即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时间经济三个阶段,人的解放或人的发展依次由低级走向高级。第一阶段是自然经济时代,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个形态。在这个阶段中,个人没有独立性,直接依附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即人依附人,人们在孤立的地点和狭窄的范围内联系。

在世界历史理论中最终实现人学理论的深刻变革

篇2

【正文】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04)01-0054-06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践发展的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而按劳分配,又是多年来公认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成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一个基本问题。周为民、陆宁二位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转载,以下简称“周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终结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是颇值得研究的。

一、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

我们要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的,相关讨论也都是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展开的,我们就从马克思的有关基本观点入手展开分析。

(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刻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

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说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整的说明,更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对此,我认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

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其二,在许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贡献并不大。这就形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进入生产过程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它对生产过程有用,对生产结果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它才有权取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很难准确地判断,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如何,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参与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可以按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也可以按贡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可以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也可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贡献分配。这两种参与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的否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参与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依据经验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同时也可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别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依然遵循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而,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证明,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明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说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具体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说成了本质和内容。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如果说,“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说“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贡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劳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虽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定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说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

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识,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如何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怎样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

既然按劳分配是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所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虽然使用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说法,但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不再使用这种说法。如果承认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是对二者客观内在联系的科学揭示,再纠缠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但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却缺乏应有的、深入的研究。劳动的贡献、资本的贡献、技术的贡献、管理的贡献等,都是作为生产成果分配的依据,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并列的关系,可以有一个以谁为主的问题。“周文”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并列或‘主辅结合’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是不应该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具体含义呢?

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仅决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存在,而且还决定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种生产要素,可以相互比较其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容易决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额。不同的生产要素投入同一生产过程,在分配所生产的产品时,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相互比较,孰轻孰重?这就要看哪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隶社会,劳动力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工具还很简陋,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还很多。这时,对奴隶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户数(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数量)为标志。到封建社会,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成为权力的象征。产业革命之后,资本成为生产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资本所有权成为支配一切的东西,成为“普照之光”。这时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虽然都独立存在,但都要受资本所有权的制约。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在社会成员个人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依据中,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范围和比重都明显地下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显地提高。在这一基础上,按劳分配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科学技术知识主要载体的劳动者,对社会生产过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按劳分配为主体”得到了更为坚实的生产力基础的支撑。

无论如何,坚持并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衷,是要保持劳动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的主体地位,而不能让非劳动收入无限制地扩张。“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劳分配为主体”就体现得越充分。但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告诫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所决定,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如果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状况,一味去追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那将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3]于刃刚,戴宏伟.生产要素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

篇3

“新唯物主义”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称自己所主张的与旧唯物主义相区别的唯物主义。正因如此,人们往往把1845年的《提纲》与时间上相差不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视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建立的标志,认为马克思是在吸收、借鉴和转化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构建起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这种主流叙事甚至最早可以追溯到恩格斯。然而从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就已经可以看到其新唯物主义思想的端倪,因此武断地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仅仅看作是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移植是不够严谨的。

《博士论文》是马克思为数不多的以古希腊自然哲学史为主题的研究作品。马克思的兴趣显然既不在哲学史实的考察,也不在自然哲学的论证,而是力图通过对古希腊两位原子论者唯物主义观点的对比,发掘出足以冲破黑格尔观念论藩篱的思想资源。这在唯心主义哲学大行其道的后黑格尔时代,无疑具有理论上的革命意义。

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的研究上,人们往往把重点放在其第二部分(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物理学上的差异),特别是伊壁鸠鲁原子偏斜的讨论上。实际上正如马克思在论文的题目中表明的那样,他探讨的是古希腊两位哲学家自然哲学的差异,而原子论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如果仅关注对原子论的讨论,就会把《博士论文》矮化为自然哲学或哲学史方面的研究,实际上,马克思在论文的序言中早已阐明,他的研究不是细节的研究,而是“为了唤起对于这些体系的历史重要性的记忆。”[1]14换句话说,马克思力图通过对特殊问题的考察,探寻希腊哲学走向暗淡命运的普遍性原因,并借此达到挽救德国古典哲学的现实性目的。不以这一宏观的眼光来审视《博士论文》,就很难明白这一作品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意义,无法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整个发展历程。

实际上在后黑格尔时代,批判和超越黑格尔的观念论几乎是一切有野心的哲学家所努力的方向,而马克思《博士论文》所展现的批判也只是其中的一种。但是与其他人不同,《博士论文》对黑格尔的批判更多体现对一种尚未完善的唯物史观方法的潜在运用。那么马克思这种唯物史观的武器来源于何处呢?长久以来,人们有这样一种印象,即马克思是借助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才得以打破黑格尔观念论的桎梏的,这实际上是受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的影响。可是必须指出,虽然恩格斯晚年的这部著作力图阐明马恩两人对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吸收和继承,但是恩格斯更多地是回应两人唯物史观成熟时期的理论来源,其关注点并不在《博士论文》时期的马克思。在序言部分,恩格斯明确提到,“在这篇稿子送去付印以前,我又把1845-1846年的旧稿找出来看了一遍。其中关于费尔巴哈的一章没有写完。已写好的部分是阐述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这种阐述只是表明我们在经济史方面的知识还多么不够。”[2]4就此来说,《博士论文》时的青年马克思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费尔巴哈的影响恩格斯并未言明,故而是值得商榷的。

况且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直到1841年才出版,此时马克思《博士论文》已经完成。从其对唯心史观所采取的批判方法来看,马克思运用了历史分析法,即回到历代哲人对伊壁鸠鲁讨论的语境和细节展开分析,并以此来驳斥黑格尔以精神发展逻辑所推演的哲学史框架,这跟直接否定精神造神运动的费尔巴哈大异其趣,因此简单地将其视为受费尔巴哈的影响是很难成立的。

那么青年马克思这种的唯物史观的萌芽会不会来源于时间上稍早一点的法国唯物主义者们呢?应该说,就唯物主义的某些自然观念方面,马克思可能受益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但是就唯物史观的构造方面,法国的机械唯物主义则受自身局限性而难当重任。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说,“十八世纪上半叶的自然科学在知识上,甚至在材料的整理上是这样地高于希腊古代,它在观念地掌握这些材料方面,在一般的自然观上却是这样地低于希腊古代。”[3]9这倒不是说古希腊的唯物主义成就一定比近代的唯物主义要高,而是说在具有奠基性意义的元哲学的工作上,古希腊自然哲学规定了后来唯物主义者的看待世界的思维导向,在这一点上法国的唯物主义者并没有实质上的超越。

因而马克思的这种唯物史观来源,很可能就是其主题所表达的,来源于古希腊的唯物主义。这里古希腊唯物主义既是他研究的内容,也为他的研究方法提供了启示。马克思没有借助近代的费尔巴哈或法国唯物主义者的方法来反对黑格尔,反倒是求助于古希腊的唯物主义的源头,从活生生的历史语境中和感性直观来反思黑格尔唯心史观所预定的“必然”逻辑。因而,其主题选择比较伊壁鸠鲁对德谟克利特的超越就有了非同一般的方法论意义了。

伊壁鸠鲁追求快乐主义的恶名及其与德谟克利特类似的原子论,往往令许多哲学家们武断地认为其思想无非是对德谟克利特的抄袭;然而马克思却发现了伊壁鸠鲁的独到之处,并坚信如果能够将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精华予以析取,进而将其优点引入唯物主义,就有可能克服当时观念论哲学的困境并发展出真正的可以影响世界的的实践哲学。而要进行这项工作,就要完成这样几个任务:首先就必须阐明伊壁鸠鲁在哲学史中被误解的原因,并通过这一过程揭示出唯心史观固有的内在矛盾性;其次必须指出伊壁鸠鲁不同于亚里士多德之前的古希腊唯物主义的理论优势;最后,借助伊壁鸠鲁的唯物主义来重构被唯心史观一再歪曲的哲学发展史。遗憾的是《博士论文》最后一部分亡佚了,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但是前两个部分却被完好地保存了下来,而从这一部分及相关的七个笔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此一哲学工作的步骤与我们所设想的逻辑基本符合。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以唯心史观解读伊壁鸠鲁的批判

马克思首先对历代先哲们关于伊壁鸠鲁的种种误解进行了批判。这一批判工作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任务,一是从肯定方面看,要重新显示出伊壁鸠鲁哲学的价值;二是从否定方面看,要批判之前的哲学史中的错误看法。而在进行哲学史批判的过程中,马克思实际上批判了三个对象:1.哲学史中对伊壁鸠鲁产生误解的哲学家们的具体观点;2.哲学史中误解伊壁鸠鲁的一般性的唯心主义思想倾向;3.黑格尔所继承并系统化的唯心史观。

为什么要区分这三者呢,这是因为归根到底马克思的任务是指向对黑格尔唯心史观的批判,但是为了论证的需要,这些不同层次的批判又必须被综合起来。如果不能准确地区分,就有可能迷失于细节而忘记了马克思的任务。

实际上,“哲学史”概念本身就是黑格尔的发明,正因为有了“哲学史”的视域,历史上的哲学争论才不致沦为偶然随意和无目的的诡辩,而成为可以被系统化综合看待的演进历程。马克思接受这一概念的积极因素,但是却不认可其所谓绝对精神的神秘必然性。马克思在论文中说,“希腊哲学看起来似乎遇到了一个好的悲剧不应遇到的结局,即暗淡的结局……说发生、繁荣和衰亡是每一个人事方面的事物所注定了必定要走一通的铁环,这确是一个老生常谈的真理……不过英雄的死亡与太阳的西落相似,而不像青蛙鼓胀了肚皮因而破裂致死那样。”[1]13

正是在唯心史观的逻辑推演下,伊壁鸠鲁的命运就被黑格尔裹挟到其绝对精神的运动系统中。在马克思看来,这恰恰暗示了伊壁鸠鲁不同于唯心史观的真正价值,因为只有具备唯物主义价值的东西才会被黑格尔刻意整合并忽略。

同时,黑格尔对伊壁鸠鲁的偏见也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历史中唯心主义传统的模仿和必然结果。即,正因为历史上各个时代的哲学家都对伊壁鸠鲁怀有偏见,认为其思想是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唯物主义的别子,才会有黑格尔对其的轻视。因此,马克思要想驳倒黑格尔,就要先揭示出历史上的唯心主义哲学家们对伊壁鸠鲁的理解为什么是错误的。

(一)从形而上学的角度看

如果以亚里士多德(约公元前384―前322)作为古希腊哲学的最高峰,那么德谟克利特(约公元前460―前370年)和伊壁鸠鲁(约公元前341―前270年)两人恰恰处在分水岭的两边。人们自然就会根据历史顺序,认为后者剽窃了前者,普鲁塔克甚至把两者的不一致解释为伊壁鸠鲁只吸收了错误的东西。

然而仅凭时间上的先后和学说上的相似这两点就得出后者剽窃前者的结论就未免过于武断了,因为不同之处也可能恰好是后者对前者的改进。马克思发现,历史上的确也曾经有人看到过这一点,但遗憾的是由于罗马帝国和基督教意识形态的偏见,这种理解在历史上被湮没了。马克思说,“当西塞罗说伊壁鸠鲁把德谟克利特的学说弄坏了的时候,他至少还承认伊壁鸠鲁有改进德谟克利特学问的意向,还想张开眼睛去看它的缺点;而当普鲁塔克说它的思想不一贯,并说他对于坏的东西有一种天生的偏爱时,因而也就怀疑他的意向,那么莱布尼茨则甚至于连他善于摘录德谟克利特的能力也都否定了。”[1]18这其实揭示出哲学史逻辑之外的问题,即历史的和文化的现实环境对哲学思想的筛选。就此而言,并不存在真正超越历史与阶级之上的所谓价值中立的评价,某种思想能不能被尊重和接受,必然要受某时某地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这现象本身就是时代经济生活的反映。

在欧洲主流的神学和哲学影响下,唯物主义的哲学非但不会被重视,而且无法逃脱被边缘化的命运。且不说普通人不会关注其细节,即使饱学之士也往往会忽视不同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之间的内在差异,而把他们进行粗略的归类。正是在这些原因的作用之下,伊壁鸠鲁被当做对德谟克利特的粗略模仿才成为唯心主义哲学史上的共识。

(二)从知识论的角度看

伊壁鸠鲁的哲学强调感性直观能力,这对于以沉思为主要特征的西方哲学传统来说必然属于异端。对此黑格尔是心知肚明的,“伊壁鸠鲁并不把存在看作一般的存在,而看作感觉到的东西,把以个体的形式出现的意识看作本质的东西……这样也就很明显,既然把感觉到的存在认作真实的东西,那么概念的必要性也就根本被取消了,一切便分崩离析而失去了思辨的意义,而是肯定了对于事物的一般流俗的观点;这样,事实上它并未超出一般普通人的常识,或者毋宁说是把一切降低到一般普通人的常识观点”。[4]48黑格尔的讽刺,实际上代表了整个西方哲学传统对伊壁鸠鲁的否定,这并不难理解,特别是在康德之后,德国唯心论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远离感性直观。然而,马克思却看到这种对伊壁鸠鲁哲学狂妄自大的否定恰恰说明了西方哲学已经病入膏肓,哲学必须再一次从理性的天上走入感性的人间。

(三)从伦理学的角度看

伊壁鸠鲁的哲学最容易被误解为享乐主义,因为伊壁鸠鲁把感性直观作为一项原则,所以如果不仔细分析就难免就会演绎出这样一种理论结果,即伊壁鸠鲁承认肉体的欢愉就是幸福,所以在中世纪伊壁鸠鲁的作品会被列为禁书。另一方面,历史上的哲学家们虽然能够比较公允地对待伊壁鸠鲁的伦理学,黑格尔甚至说道德学是伊壁鸠鲁哲学中最好的部分,但是却总是力图把这种伦理学变为自己唯心主义道德系统中的教条。马克思讽刺天主教的伽桑狄时说他总是力图“使他的良心和他的异教的知识相协调,使他的伊壁鸠鲁和教会相适合,这当然是白费气力的。这正如一个人想要在希腊名妓雷伊斯的皎洁美好的身体上披上一件基督教尼姑的道衣。”[1]9由此可见,历史上对伊壁鸠鲁伦理学的两种极端态度,实际上都不可救药地误解了伊壁鸠鲁。

对马克思来说,这些误解在另一个侧面反倒证明了伊壁鸠鲁的特殊价值。在形而上学上坚持原子论的唯物主义态度,必然会反对空洞的纯粹思辨;在认识论上坚持感性直观的原则,必然要求伦理学上对幸福目标的践行。这就给予正在寻找突破黑格尔唯心主义困局的马克思最为有力的武器,然而这一武器究竟能不能被运用,还需要被进一步检验和阐明。也就是说,马克思必须证明伊壁鸠鲁的哲学具有超越其他唯物主义的优势,即他的原子论不能仅仅是某种突发奇想的先验设定,而必须是能够获得合理证明的认识条件,这实际上就是马克思《博士论文》第一部分的主要工作。

二、两种唯物主义自然哲学的差别

一提到两位古希腊哲学家的差别,就难免让人想到原子论;在继续讨论之前,这里有必要稍微对古希腊的原子概念进行一点澄清。在古希腊哲学中所运用的“原子”概念不同于近代物理学中的“原子”概念。近代物理学把原子假定为组成事物的最小颗粒,这就意味着借助一定的手段和工具,原子是可以被经验到的。而古希腊的原子说到底是一种形而上学概念,它绝不在经验之内,而毋宁说是保证经验得以成立的某种理念。亚里士多德在谈论德谟克利特时,也没有把原子作为其哲学的核心概念来看待。他说,“留基伯与他的同门德谟克利特以“空”与“实”为元素,他们举“实”为“是”,举“空”为“无是”:他们并谓是即不离于无是,故当空不逾实,实不逾空。”[5]14亚里士多德的意思很清楚,即德谟克利特哲学的根本原则是“实”与“空”这一对相互对立统一之范畴,即使把此处的“实”定义为原子,这个“实”也不是经验意义上的“实物”,而是先验意义上的“是”。因此要理解马克思对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评价,就必须清楚这一论证的关键并不在经验领域,而是在形而上学领域。

《博士论文》第一部分第三节对两者自然哲学的区分是一般性的区分,这不同于论文第二部分对两种原子论具体细节的区分。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既然一般性的区分是两者的主要区别,那么为何篇幅只占用了一节,而原子论只是形而上学中的一个部分,为什么还要把它单独拿出来并用一章的篇幅来讨论呢?

马克思的这一设计大概出于以下考虑,即原子论虽然只是形而上学的一个部分,但却是最为关键的一个部分,因为它直接决定某种唯物主义的基础是否牢固。如果丝毫没有论证,只是凭空把原子和虚空作为自然哲学的基本原则,那么这种自然哲学即使是唯物主义的,也仍然是一种独断的迷信。在马克思看来,伊壁鸠鲁的唯物主义之所以能够超越德谟克利特,最为核心的原因实际上就是他对原子的规定和说明,因此必须给予最大的篇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般性的区分不重要,恰恰相反,一般性的差异暗示了马克思以伊壁鸠鲁哲学为武器批判黑格尔唯心史观的目的。

综合考虑《博士论文》对两种自然哲学的一般和具体的双重论证,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考察伊壁鸠鲁对古希腊唯物主义的创新与超越。

(一)在真理问题上的分歧:两者对现象与本体关系认识的差异

马克思发现,两位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承认“原子和虚空”的形而上学原则,但是德谟克利特在对这一原则的运用中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

这个矛盾最先表现为“真”的问题。真理问题表面上看是属于知识论问题,实际上涉及形而上学问题,因为知识论问题只关注认知的条件及过程,而真理问题却关注认知的对象和前提,涉及对世界的设定。德谟克利特在这些问题的表述上的确粗糙,一方面由于他坚持现象与本质的差异,认为除了本体(或者说原子、实有)为真以外,其他一切现象都是主观的因而是不可信的,这样他就把真理存在的基础给否定掉了。而另一方面他又发现现象显然是被灵魂所把握的,而灵魂则是实有的本体,既然如此,那么被灵魂所把握的现象显然也应该具有真理性,这样他又把真理性的标准从认识论上树立了起来。马克思将这一情况称为德谟克利特的“二律背反”。其实说到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德谟克利特在追求本体的同时不愿意承认感性所获得的现象的真实性,这就等于在本体论上坚持唯物主义的同时,在认识论上却坚持唯心主义,如此一来怎能不产生矛盾呢。

而伊壁鸠鲁却克服了这一矛盾,他坚持感性确定性的第一原则,认为“一切感官都是真理的报道者”,而概念必须以感性所获得的现象为标准进行校正。这样来看,伊壁鸠鲁的原子理念就不是一种先验设定的东西,而是借助经验所推演出来的东西,当然由于并不具有更多文献上的支持,马克思也没有就此继续展开。

这却给人们留下一个问题,一个如此重视感性确定性的人,为何没有将这一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反倒还笃信原子论的形而上学,休谟不就是太强调经验而最终成为了怀疑论者吗?马克思后文中的解释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一疑问,实际上伊壁鸠鲁区分了“始基的原子”与“元素的原子”,前者是质料性的,类似于近代物理学中的原子概念,而后者则是构成性的,具有形而上学原则的意味。因此不要小看伊壁鸠鲁强调感性确定性的认识方式,这一认识方式本身其实就是他的原子论原理。马克思说,“正如原子是他的原理一样,同样他的认识方式本身也是原子论。发展的每一环节,对于他,立即就转变成一个固定的、仿佛通过空虚的空间从它们的联系中分离开了的现实;一切规定性都采取了孤立的个体性的形态。”[1]45因此虽然表面上看,伊壁鸠鲁可能有坚持感性确定性原则而放弃原子论的倾向,但是实际上他以另外一种动态的方式理解并承认了原子论。也就是说,他坚持的感性确定性本身实际上是“元素的原子”的实践过程,而他借助这一行动所否定的原子,则是质料意义上的“始基的原子”。而这种放弃也不是彻底的放弃,最终它必然通过元素原子的运动重新被构建出来。

(二)寻求知识与追求幸福:两种哲学目标的差异

由于德谟克利特在形而上学问题上坚决区分本体和现象,因此处于本体领域内的原则就不可能对现象界产生影响。但是同时由于他在认识论问题上,又坚决认为只能通过经验才能达到本体的认识,所以他又必然广泛地涉猎一切实证知识。“古代的轶事就算是一个传闻吧,但也不失为一个真实的传闻,因为它描述了德谟克利特的本质的矛盾。据说德谟克利特曾经自己弄瞎他的眼睛,以使感性的目光不致蒙蔽他理智的敏锐。正如西塞罗所说,这个自己弄瞎眼睛的人也就是那走遍了半个世界的同一个人。但是他没有获得他所寻求的东西。”[1]21

而伊壁鸠鲁恰恰相反,尽管他一再强调感性直观的重要性,但是他却并不因此就毫无节制地汲取一切经验。这是因为,伊壁鸠鲁唯物主义的哲学目标不是为了获取纯粹的知识,不是那种把握本体,而是最终指向幸福的生活。因此伊壁鸠鲁始终把他的哲学看做活生生的实践哲学,具有伦理学意义上的现实关怀。“伊壁鸠鲁在哲学里面感到幸福和满足。他说,‘你必须为哲学服务,如是你才可以获得真正的自由。一个人倾心降志以从事于哲学,他用不着等待;他立刻就会得到解放。因为服务于哲学本身就是自由’。”[1]22通过伊壁鸠鲁,人们最终发现哲学最根本的任务不是“真”,而是“善”,这也是人们寻求知识的目的和真谛。如果知识无助于人们获得生活的幸福,那么此类知识的价值何在。

通过这一比较,马克思发现德谟克利特虽然是唯物主义,但是他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内在矛盾性却决定了他的唯物主义最终不但会走向怀疑论和不可知论,而且无论拥有多少知识,也只能在空洞的理念世界中徘徊。反观伊壁鸠鲁的哲学,则始终把感性直观的现实作为判断的基础,把生活幸福的现实关怀作为实践的原则,因而伊壁鸠鲁的哲学是健康的实践哲学,这才是马克思努力寻找的打破唯心主义哲学的钥匙。

(三)必然与偶然:现实的可能性是自由的条件

如果说实践的原因是要把握本体,实践的结果是要获得幸福,那么德谟克利特哲学的内在矛盾就注定了他这种唯物主义的悲剧,即一方面无法追溯到实践的原因,另一方面无法获得实践的结果。哲学家实践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世界和思想之间建立一般性关系的过程。而这一悲剧就造成了德谟克利特把必然性作为现实世界的反思形式。换句话说,德谟克利特对必然性的强烈要求实际出于他对待实践问题上的绝望。

伊壁鸠鲁不但避免了这一困难,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进一步对必然性和偶然性进行了重新规范。在他看来,必然性是根本不存在的,他的意思是指必然性由于超出了人类经验认知的范围,因此必然性不是可以被直观把握的概念,而是被推论出来的概念。也就是说,偶然性和主观任性都是可以通过直观被把握的,人们只有在观察到偶然性和主观随意性之后,在掌握了经验资料后才有可能推论出事物发展顺序的规定和联结,即必然性。因此,马克思指出伊壁鸠鲁的必然性是一种有条件的必然性,即“在有限的自然里,必然性表现为相对的必然性,表现为决定论。而相对的必然性只能从真实的可能性推演出来,这就是说,有一系列的条件、原因、根据等等,那种必然性是通过这些东西的中介的。真实的可能性就是必然性的显现。”[1]24而偶然性对他来说则只是一种具有可能性价值的现实性,而抽象的可能性则正是真实的可能性的反面。所以偶然性要么是被感性直观直接捕捉到,要么则是通过理性自身的想象所获得。以这样一种视角来看待世界,当然不免有其消极意义,但是伊壁鸠鲁的本意并不是否认一切联系和原理,而是认为物理学中的定理恰恰不是第一重要的,说到底定理所规定的必然性的出现也是建立在人类构造的偶然性基础上。因此,自由才第一次在真正意义上向人类敞开,人们通过实践去追寻自由并获得幸福,才是可能的和可以被期待的。对自由的规定才成为马克思进一步来论述原子偏斜的目的。

三、结语

麦克莱伦在评论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动机和旨趣时写道,“马克思选择这一题目是想通过考察希腊历史上相似的时期来阐明当代的后黑格尔哲学境况……黑格尔哲学正是由于它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从而具有非现实性,并且反对着这个继续被分裂的世界……马克思认为在这样的时期会出现两个可供选择的替代:要么无力地模仿以前的东西;要么进行真正的彻底的变革。”[6]27的确,当唯心史观成为新的宗教,绝对精神化身新上帝的时候,如何能够打破这一悲剧的命运,重新发现一条自由之路,就成为后黑格尔时代哲学家的必然使命。

马克思在为唯物史观寻找出路的过程中,再次发现了古希腊唯物主义的丰富资源。与德谟克利特的内在矛盾相比,伊壁鸠鲁对感性直观的重视、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以及对偶然性与自由辩证关系等问题的阐释无不令人印象深刻,正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看到了哲学中另一条隐蔽的林中小路。虽然青年马克思此时还没有投身于“改变世界”的革命实践,但是他对伊壁鸠鲁的哲学史意义上的辩护和他对伊壁鸠鲁感性直观的褒扬,已经迸发出了哲学革命的火种,就此而言《博士论文》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作唯物史观的理论萌芽。正是在马克思的重新诠释下,由伊壁鸠鲁开启的具有朴素辩证意味的唯物主义实践哲学最终为马克思在20世纪重写哲学史提供了锐利武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博士论文[M].贺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2]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古典哲学的终结[M].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7.

[3]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于光远译.人民出版社,1984.

[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M].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83.

篇4

(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刻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

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说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整的说明,更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对此,我认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

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其二,在许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贡献并不大。这就形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进入生产过程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它对生产过程有用,对生产结果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它才有权取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很难准确地判断,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如何,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参与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可以按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也可以按贡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可以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也可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贡献分配。这两种参与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的否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参与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依据经验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同时也可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别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依然遵循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而,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证明,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明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说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具体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说成了本质和内容。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如果说,“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说“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贡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劳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虽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定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说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

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识,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如何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怎样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

篇5

首先,霍耐特把马克思理论定位于一种社会理论和世界历史理论,这个理论的中心概念是“社会劳动”。从经济角度看,马克思重建英国古典劳动价值理论,后者把当时的地理扩张和经济增长归功于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这种劳动最初是农业劳动、后来是商业劳动、再后来是工业劳动,统治阶级被排除在人类生产行为之外,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这种劳动价值理论的继续和发展;从解放角度看,马克思的劳动具有黑格尔的辩证法意义,劳动是主体意识的客观化的过程,即主体认知能力和智力自我发展的过程;费尔巴哈的人类学的类的发展的概念是马克思劳动概念中的第三个成分,因而它具有了德国表现主义的道德底蕴和浪漫特征,也就是说,人类历史不是被揭示为精神的自我发展过程,而是被揭示为人类生命过程,这个过程为马克思描述人类劳动过程的客观化提供了背景。②

霍耐特认为,社会劳动概念有三个重要的维度,第一,从社会理论的角度看,马克思用“社会劳动”概念来表征人类存在形式的再生产形式——即对自然的共同占有(approriation),这样技术结构和对工作的社会管理成为人类历史理论的关键因素;第二,从知识理论的角度来看,尤其是在对费尔巴哈的批判过程中,马克思把社会劳动看作人类获取实在知识的实践背景,对自然的共同占有构成了抽象科学的唯物主义基础;第三,从实践-规范的角度看,马克思试图赋予社会劳动一种意识学习的功能,其中工作主体意识到其能力和需要超出了一定社会的结构所允许的可能性的范围。③在后人阐释和重建的过程中,大多注重前两个维度、而忽视了第三个维度的解放。为了重建这个解放性的维度,霍耐特解析了马克思本人对这个概念的处理。

就马克思本人而言,霍耐特认为在早期的巴黎手稿时期和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期马克思对于劳动的社会解放意义具有不同的论证模式。在前期,马克思主要从有机的手艺人工作活动和机械式的工业劳动之间的紧张关系出发来论证的;而在后期马克思主要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将会把工人阶级培养成为一支有纪律、有组织、在技术上能干的集体主体的角度来论证的。霍耐特认为这两种模式都是有问题的,前者使得马克思“陷入了社会劳动历史形式的二元结构,而没有概念能够解释沟通二者的发展中介。”④由于马克思放弃了早期激进的、把工作过程理解为一种释放道德-实践动机的形成性过程的意图,所以他再没有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当作一种沟通背景,放弃了手艺式的工作程序也是一种对象化的过程的假设,这样工人再也不可能期望劳动是一个自我保存、自我导向、体现着自身知识的过程。第二种论证模式霍耐特认为是一种工具主义模式的论证,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将会担负起组织和训练无产阶级的作用,然而工业生产劳动的实际并没有产生这样的效果,所以晚年马克思仅仅强调工业劳动在技术教育方面的功能,这样第二种论证模式并不能支持他在革命理论中的关于社会劳动优先性的主张。“在这个论证层次上,马克思只能建议无产阶级在智力上学习如何修正它已经发展起来的批判-规范性意识以及如何转化这种意识为革命性活动;解放意识的形成性过程和社会劳动的行动结构以何种方式紧紧联系在一起依然和他早期著作中一样不是很清楚。”⑤可以说,这两种论证模式显示出马克思始终没有找到将社会劳动的内在性关系和社会解放过程连接起来的论证模式。

“斗争”是和“社会劳动”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由于马克思前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连接社会劳动和社会解放的论证模式,所以斗争概念在马克思理论前后也出现了不同的论证模式。

霍耐特认为马克思前期斗争模式是一种对象化的自我实现模式;而后期则是功利主义模式。前者主要体现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对黑格尔“主观辩证法”的讨论当中。“马克思把他颇具有原创意义的人类学建立在一种劳动概念上,这一劳动概念颇具有十分规范的内涵,以至于他可以把生产活动解释为主体间的承认过程。”⑥在这样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自身能力的对象化经验与一个可能的消费者的精神期望(geistigenVorwegnahme)纠缠在一起,给予个体以一种主体间性关系为中介的自我价值感。资本主义社会组织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分离,所以它必然会摧毁这种体现以劳动为中介的个体间承认关系的社会秩序,所以历史冲突就必须被理解为“为承认而斗争”。所以,青年马克思把当时的社会冲突、阶级斗争解释为被压迫的劳动者为重新建立充分承认的交往关系而发动的道德斗争,而非获取物质资料和权力工具的策略斗争。然而,霍耐特认为,由于这种斗争把劳动当作手工劳动或者工艺劳动来思考,局限于片面的生产美学特征,马克思不能把他诊断到的异化劳动放到复杂的主体间性承认关系当中,来揭示异化劳动在社会斗争中的全部道德含义。

当马克思从早期著作的历史哲学的人类学前提中挣脱出来,把社会劳动当作他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绝对基础的时候,他的社会斗争的道德理论视角就转移到功利主义模式中,因为马克思虽然重申把劳动看作一种社会价值的创造过程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过程,但是马克思还是放弃了费尔巴哈的观念,即把未异化的劳动看作是对人类全体成员需要的充满爱的肯定。⑦一旦马克思运用了功利主义模式,即用结构稳定的利益竞争来代替因相互承认关系受到破坏而产生的道德冲突,阶级斗争就可能被还原为无产阶级为追求“客观的”利益而从事的斗争,这种斗争甚至可以无视现代法律普遍主义的成就。不过,在马克思的成熟著作中霍耐特还是看到马克思在经济著作中的功利主义途径和政治历史研究中的表现主义之间的冲

突,对于后者马克思用“伦理分裂”来描述彼此对立的利益集体行为者由于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但是,这两者之间并没有连接起来,社会阶级的冲突始终没有被系统地理解为具有道德动机的冲突形式。

霍耐特之所以对马克思的社会劳动概念和斗争概念进行这样分析,是与他早期形成的人类学思想基础、实践-规范性的理解路径分不开的。

在上个世纪的七、八十年代西方社会各种文化思潮澎湃兴起,其中生态主义、反文化主义、女性主义等这些思潮都力图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重新审视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本身的自然本性之间的关系来对现当代西方文明进行批判,霍耐特的哲学人类学基础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霍耐特主张的哲学人类学不同于一般的经验研究的人种学,而是要研究人类变化的不变前提,剖析社会科学和文化科学结论的生物学基础,构建前语言或者外乎语言的、生物学的哲学人类学。正是因为这种人类学的前提和个体自我实现的要求,霍耐特认定马克思的青年和成熟时期蕴含着在社会诊断上的一致性,也正只有借助这个自我实现的人类学要求,霍耐特才能连接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和解放理论之间的鸿沟,也就是说,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所产生的革命性效果,也不是自主的社会系统过程、更不是哈贝马斯式的参与者的直觉交往成就提供了社会解放的可能性,而是行动主体的社会经验以及在这种行动中的自我实现的要求遭遇障碍的事实提供了社会冲突和进步解放的动力。

实践-规范性的理解标志着上个世纪西方理论家开辟的解读马克思的一种新路径,它主要批评的“还原论”、“文明效果论”,摒弃马克思的社会革命理论和阶级斗争理论,主张以社会哲学的规范概念丰富马克思的实践概念:个人或群体积极融入社会的再生产和转型,同时社会的再生产是以个体或者群体围绕着社会规范而进行斗争的方式而进行,并且人类历史在一个敞开的行动背景中展开。霍耐特与其他主张“实践-规范”的理论家不同的是,他将这种实践-规范解释路径和他的哲学人类学的思想基础和前提结合起来,不仅在马克思的劳动概念中挖掘了自我实现的要求和规范性的解放内涵,也对马克思之后丧失解放性规范内涵的社会劳动观点进行了批判。

这里尤须指出的是霍耐特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努力的批判。霍耐特认为,哈贝马斯试图摈弃主体-客体模式而将工具行动的技术理性和沟通行动的道德-实践理性区分开来,以化解马克思那里社会劳动和社会解放之间的范畴联系的必要性,但是他不再坚持马克思一直坚持的自主劳动和工业组织劳动之间的区分,同时放弃了劳动的规范性内涵,而仅仅把它保留为一个中立性的概念和社会生产力的范畴置于社会行动的底层。霍耐特不满这种对社会劳动的规范性内涵的剥夺,他强调:“在社会劳动领域中的道德导向过程将会从通过统治建立起来的社会形式中要求属于工具行动的、有意义的工作内涵。这种有效的规范性要求来自于一种表达出来的、道德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不是来自于对相互理解的沟通模式的压迫,而是对工人劳动自主性的剥夺。”⑧随着工业社会学调查深入到劳动过程的日常细节,社会劳动中更多的规范犯和冲突被揭示了出来,这一点可以为霍耐特作证。哈贝马斯的沟通性进化过程固然可以避免将解放过程归责于某一个阶级,但是他理论的局限性也在于它简单地认为异化的工作关系已经被历史地克服,因而无法把握既有的工作关系中的道德紧张。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还曾出现了三种对进行自我批判的流派,分别是博弈论(gametheory)的、文化理论(culture-theoretic)的和权力理论(power-theoretic)的,它们试图对马克思理论进行救赎式的批判。前两种流派都认为缺乏一个集体性的行动(collectiveaction)的概念,主张要么借助于博弈论在的功能主义框架之外补充以个体主体的策略行动,要么对文化传统和解释性模式的逻辑进行再评价;第三个流派认为缺乏一个充分区分的社会权力理解,而这种缺乏是由从经济再生产过程中清除社会权力导致的。⑨而对霍耐特来说,这三种救赎式的批判都牺牲了马克思的社会劳动概念,更不能填平马克思行动理论方面的社会分析和解放理论之间的鸿沟,因为它们的行动概念牺牲了马克思劳动概念本来所具有的诊断潜能和规范潜能。

总之,霍耐特将这种实践-规范性建立在人类劳动中体现出来的自我实现的自主要求之上,构成了它揭示马克思社会劳动概念中的解放性规范内涵、将社会劳动和社会解放连接起来的根本原因和根本途径。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来看待霍耐特对马克思理论的解读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结合两个小问题来展开。一是考察这种解读对霍耐特形成他的承认理论的影响和贡献;二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霍耐特的解读基础和路径。

霍耐特承认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要在他的哲学人类学理论基础上、在主体间性的框架下主张人类的自我实现依赖于家庭之爱、社会之尊重和交往共同体之重视三个维度的承认关系的保证。现实生活中的斗争都是围绕这些承认关系而展开的,人类社会的冲突历史也可以说是一部为承认而斗争的历史,这种斗争通往人类的进步和解放。

首先,解读马克思的社会劳动概念是霍耐特要将他承认理论建立在规范性的基础上的一个批判步骤。霍耐特紧紧抓住马克思的“社会劳动”概念,捍卫其中规范性的内涵,然后又紧紧抓住马克思如何将社会劳动和社会解放联系起来的问题线索,为他提出规范性的承认理论做准备。无论马克思本人、还是后来马克思理论的诠释者都没有将这种规范性内涵坚持到底,所以当霍耐特不满于哈贝马斯将工具劳动概念中性化以及将道德规范性诉诸于参与主体的直觉的时候,当霍耐特捍卫蕴含在社会劳动中的规范性内涵的时候,他找到了将社会劳动和社会解放的新的联系点——即为了劳动的自主性、为了社会劳动领域中的承认而斗争。虽然后来霍耐特承认理论并没有明确地把劳动领域的承认关系作为独立的一个维度,但是它的规范基础是在马克思的社会劳动概念中获得的。

其次,霍耐特抓住了马克思的斗争概念,充分肯定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病理分析和历史观点,但是他不满马克思晚期的功利主义模式的斗争思想,因为这种斗争只是争夺物质生产资料和国家权力的斗争,忽视了社会劳动和社会交往中的规范性内涵。只有对这种英格兰式的功利主义模式进行批判,才能将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建立在规范性的基础上。这是霍耐特和马克思的根本不同之处。这个观点立足于一个基本假设:如果不将斗争建立在为规范和承认而斗争的基础之上,纯粹的物质斗争对于人类解放是不够的,人类斗争的动力不是为了占有更多的物质资料,而是要满足自我实现的要求,这个要求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物质范畴。另外,霍耐特明显地质疑马克思将社会解放推往某个阶级的肩上的论断,他那里只有异化劳动和承认要求未被满足的“群体”,因而“为承认而斗争”具有一定的超阶级性。很明显,霍耐特的斗争理论更加具有现时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的社会特征,因为那里无产阶级也占有了一定的社会财富和“福利保障”、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从事阶级斗争夺权的动力。而马克思主张的斗争则更加符合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要求,因为那时的无产阶级真正地一无所有,经济危机尚未得到有效地克服。勿庸置疑,对马克思斗争概念的批判浓缩了霍耐特对当时代社会阶级状况的思考和诊断。

篇6

一、劳动价值论的对象限制

理论就是对研究对象的一种应答。研究对象包括对象之间的范围、内在的关系和逻辑可能性空间。法国著名的结构主义的者路易阿尔都塞,将其称之为“问题框架”,它指由一系列问题结合起来构成的特定的问题结构或问题体系。阿尔都塞认为任何“文本”都是双重的或双层的结构。第一层是表面的文字结构,即“可见的话语”,表现为概念、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等。第二层是深层的、潜藏在无意识层次中的语言结构。他把潜藏在“文本”深处的结构称之为“问题框架”。“正是问题框架的概念在思想内部揭示了由该思想的各个论题组成的一个客观的内在联系体系,也就是决定该思想对问题作何答复的问题体系。”认为脱离“文本”的“问题框架”,从字面行文来对原著和思想进行阅读和理解,极易造成误断和歪曲。

经济理论只不过是用来说明和解释某一研究对象的简单或理想化的“模型”。不同的经济理论也就构成对不同研究对象的回答。所以必须梳理价值论发展的内在逻辑,把握劳动价值论的深层结构。劳动价值论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内在联系,就构成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或“问题框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中的逻辑矛盾或悖论的发现,事实上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的起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概念的歧义性,导致价值论的混乱和不彻底性。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论方面存在的逻辑矛盾和显示出的演进方向,就成为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者和继承者——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既定的研究对象和理论前提,并决定劳动价值论研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的选择。

亚当?斯密认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和商品交换中所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在量上看作是相等的,不变的。以“劳动的价值永远不会变动”为前提得出了劳动决定价值和收入决定价值二元价值论。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片面发展了斯密价值论错误”时,明确指出:把“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等同起来”,“纯粹是同义反复”,“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能力,正是这个混淆造成了谬误”,“但决不能从上述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也不能说,工资的价值等于代表(同工资相交换的)劳动的产品的价值,因此,代表所能买到劳动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的那些商品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是不大相同的。”斯密有时把商品的价值量归结为劳动时间,主张“客观价值论”;也有时把形成价值的劳动看作劳动者对“安乐、自由与幸福”的牺牲,而不是把劳动看作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这样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主观主义的解释。斯密价值论多元性是造成价值论在不同的方向发展的根源。

李嘉图混淆了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与资本与劳动(力)本身商品的交换的区别,价值论从商品之间交换向劳动力商品转移时,出现了价值规律的例外和反常。“因为他(李嘉图)始终是以在资本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查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过程——交换。”“李嘉图对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没有加以应有的区别。李嘉图那里,到处都把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同表现交换价值的劳动混淆起来。”其他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价值与其独立形式货币的区别,价值量与价值实体的区别,形成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马克思把价值理论逻辑上的矛盾或认识上的错误的根源,同时指向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特殊形式——劳动力价值的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发现: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混乱、不彻底、庸俗化等都与无法正确把握“商品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这一“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相关。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问题相互依托、相互参照,成为同一问题两个方面,成为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结构。因此,马克思从商品价值的共性和劳动力商品价值个性的辩证统一中,建立了劳动价值一元论,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一场革命。只有从这一特定结构出发,才能理解劳动价值论的精髓。

二、劳动价值论的“概念”限制

价值概念的多义性和使用中的混乱,直接影响了价值理论的相互沟通,成为深入研究价值理论的最大障碍。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清除对价值概念的误解,明确价值概念的内涵,设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一,价值是社会关系范畴,而不是物自身的不变的“实体”范畴或“属性”范畴。马克思明确反对把价值看作是绝对东西,看作物的属性的作法。把”价值变成某种绝对的东西,变成‘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看作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马克思强调价值是不同于使用价值的另一种相对的社会存在,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说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社会中,如何实现“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揭示在什么利益关系或生产关系条件下才能使私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而这与个人具体劳动的特点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价值是社会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或私人劳动。价值必须通过交换环节而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移。用来自己消费的劳动,无法社会化的具体劳动或使用价值都不是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是价值的本质。马克思强调“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他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价值’的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自然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

第三,价值是衡量社会劳动的尺度,只是财富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财富本身。配弟在《租税论》中也讲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财富是自然物品本身固有的和人类劳动创造的所有使用价值的总和,价值只是衡量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随着人类必要劳动耗费的减少,社会生产力、自然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而变得没有意义,终究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的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又说:“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惟一源泉”,“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价值作为财富的一种暂时的历史的形式,并不是对所有使用价值的衡量,只是对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劳动耗费的比较和核算。商品交换的双方要计较各自为生产商品花费了多少劳动,计算和比较二者是否相等,是否可以相互补偿,如果可以,就成交。吃亏的事是谁也不愿意干的。这里加以计较和要求补偿的劳动耗费就是价值。

第四,价值既是一种矛盾关系,又是解决矛盾的中介手段。商品生产中包含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是价值产生的内在根源。商品在物物交换过程遇到的困难是这些矛盾的直观表现。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即价值从观念形式发展到独立的货币形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中介和手段。人们在进行劳动耗费的计算和补偿时,抽象掉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的特点,把它们一律当作人类一般劳动的消耗,即同质的抽象劳动的消耗。简单地说,“价值就是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劳动耗费由于要计算和补偿,所以被当成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种理论抽象,事实上它是商品生产者不同生产条件下竞争的产物。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生产条件在事实上是永远不会相同的,并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同一商品劳动耗费的不同,表明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劳动经验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生产者在生产之前是不能预见和预期的。生产者只能千方百计降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而实现在商品交换中不亏本或盈利。

第五,劳动力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特殊形式,与商品价值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脱离劳动力价值论这一特殊形式,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利润的实质,无法解释剩余价值对于价值规律的反常或背离。“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问)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了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问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只有理解了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能深刻理解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别对于科学理解商品价值的重大意义,才能摆脱使用价值对于价值的各种“纠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就是要说明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只有把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相区分,才能把劳动力商品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分开来。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前提。可见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是马克思批判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三、劳动价值论的方向限制

“近一段时期,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不断深入,理论工作者提出了许多有见地和有新意的观点。但也出现了一些忽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身‘容纳’限度,把逻辑性矛盾的或马克思明确反对的观点,通过‘拼凑’和‘嫁接’等外科手术的形式,实现劳动价值论的新‘融合’或新‘发展’,客观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带来混乱,造成混淆视听的不良影响。”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原有理论限制条件,要在原有的理论空间中,探索正确的发展方向。而不能从相反的方向使劳动价值论走向庸俗和倒退。

第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商品交换的理论,不能作为财富分配的惟一的理论依据。因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具体方式有不同的制约条件。比如财富的分配除了生产条件的决定作用,还有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权力、社会暴力、道德理念、宗教思想等起着十分重要作用,这些超经济的权力可能凌驾于经济之上成为分配的有形的“指挥棒”,进而掩盖经济活动的本质。马克思虽然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马克思认为利润、利息、地租是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经济所有权,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平等的地位,并不是因为创造了价值。所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联系起来,认为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是一种理论误解。因为马克思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商品生产消亡,价值不再作为衡量劳动的尺度,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的实物分配,不再存在价值分配。可见,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论只能说明商品交换中的劳动耗费问题,在非商品的未来社会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失去其自身存在的理论意义。因此,马克思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即使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商品经济和价值关系,也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因为劳动价值论是实现劳动社会化的一种最有利生产方式,不是生产方式内容的全部,只适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历史条件。

篇7

一、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

电子货币是以现行纸币为基础,以纸币计算单位为计算单位,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储值卡型电子货币。一般以磁卡或IC卡形式出现,其发行主体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有电信部门、商业零售企业、政府机关和学校等部门使用的IC卡。(2)信用卡应用型电子货币。指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等发行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可在发行主体规定的信用额度内贷款消费,之后于规定时间还款。(3)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主要有借记卡、电子支票等,用于对银行存款以电子化方式支取现金、转帐结算、划拨资金。(4)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Internet网络环境使用的且将代表货币价值的二进制数据保管在微机终端硬盘内的电子现金;一种是将货币价值保存在IC卡内并可脱离银行支付系统流通的电子钱包。该类电子货币具备现金的匿名性,可用于个人间支付、并可多次转手等特性,是以代替实体现金为目的而开发的。

电子银行是伴随着电子货币出现的网络银行,是指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对帐、网上支付、资金转帐、信贷、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网上银行是个虚拟银行,它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只有网址,其分行是终端机和因特网带来的虚拟化的电子空间,客户要想办理银行业务、接受服务,可以在办公室里、家里、旅途等,只要具有一定的通讯条件和一部个人电脑,随时都可以和银行接通,进行即时转帐、查询等各种银行交易。所以,在未来,银行也许不再以雄伟气派的建筑物为标志,富丽堂皇的高楼大厦可能不再是银行信用的象征和实力的保证了。网上银行将使21世纪的金融从具有地理概念的中心走向无形的网络体系。随着电子货币广泛应用,所有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全面电子化,使用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据等,部分取代对应的纸制票据,实现金融交易无纸化。

电子货币作为新形式货币和传统的纸币有明显的差别;纸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实体;电子货币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纯粹的、抽象的电子数据;电子货币主要发挥货币的流通和支付的功能;纸币不仅具有流通和支付的功能,还是一个独立的价值额,还有贷款的功能,在借贷的过程中能够转化为资本;纸币以纸币本身、汇票和支票等形式和银行等物理媒介系统实现结算功能;电子货币是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二、电子货币并没使人类退回到物与物交换的状态

电子货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货币流通和支付功能,改变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人类传统的交易方式。因此,有人产生疑问,电子货币的出现,人类的相互交换活动不是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了?

货币的本质是信用符号,所代表的是一定的购买力。人们持有货币不是为了货币本身而是为了它的购买力,也就是为了它所能购买的东西。因此,人们所需要的便不是若干单位的货币本身而是若干单位的购买力。因此,无论是占有黄金、占有纸币还是占有电子货币,都不是为了它们自身,而是为了保存一定的购买力。电子货币作为计算货币虽然没有物理实体,但它仍然使用具有物理实体纸币的单位名称,这种单位名称足以表示购买力单位的形式。电子货币是它的所有者向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而发行者以电子、磁性等形式把仍然依现行货币单位表示的等值货币额储存在消费者持有的电子设备中创造出来的。所以,储存在发行者电子设备中的电子货币依然是储存购买力单位的形式,而表示消费的综合商品的物价指数则是衡量电子货币购买力大小的标准。电子货币与金币、纸币相比,本质是相同的,形式是不同的。金币有含金量,含金量似乎是它的“内在”价值的尺度,其实这是一种错觉。金币购买力的大小,不在于含金量的多少,而在于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纸币和申子货币更是如此。

马克思说“计算货币不过是为了衡量可售物品的相对价值而发明的任意的等份标准。计算货币与铸币完全不同,铸币是价格,而计算货币即使在世界上没有一种实体作为一切商品的比例等价物的情况下,也能够存在”。

马克思认为,除非到地球末日,否则,是不能没有计算货币的。计算货币就是个人、企业和银行帐面上,甚至是人们头脑中、观念上的数字货币。

“电子货币出现人类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了”的观点的错误根源还在于没有搞清楚货币的职能和本质到底是什么。谁都知道,货币第一个职能就是价值尺度,把商品的内在价值表现为由同一单位名称表示的价格。把千差万别的商品转化为在质上相同,只有量的差别的同一物品。无论金币、纸币和现在的电子货币都是一样的。各国的电子货币都没有使用自己的专用的单位名称,都是用纸币的单位名称。这样,电子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这一功能时和纸币完全一样,一点差别都没有,都是计算货币。

既然电子货币与纸币有相同的单位名称,而单位名称的作用就是表现商品的价格,这样,电子货币就与纸币有相同的功能。所不同的是,纸币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理实体表示商品的价格,而电子货币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纯粹的数字表示商品的价格。

更重要的还不在于此,而在于商品作为循环中的统一体是处在过程中的价值,无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流通领域的哪个阶段上,首先是以计算货币的形态,观念地存在于商品生产者的头脑中。在这里,具有物理实体的商品只是价值的承担者,重要的是这种物品在买者和卖者头脑中用货币名称所表示的价格。即使金币和纸币在充当价值尺度时也只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金币和纸币在充当流通手段时,单有货币的象征存在就够了。货币的职能存在可以说吞掉了它的物质存在。货币作为商品价格的转瞬即逝的客观反映,只是当作自己的符号来执行职能,完全由符号来代替,甚至,连符号也没有必要出现,只用货币单位名称在商人脑袋里计算一下就足够了。

可见,只要商人们相互信任,相互讲究信用,那么,货币在充当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时,就没有必要以物理实体形式出现,而是以观念上的、幻想的、预测的虚拟货币形式出现。这样,金币和纸币也都升华为抽象的数字。与电子货币所不同的是,金币和纸币作为虚拟货币保存在人们的头脑中,电子货币作为虚拟货币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我们不是把计算机称之为电脑吗?用人脑计算和用电脑计算是一样的,只不过电脑比人脑能存储的多、计算得快、准确得多。有了比人脑更先进的电脑,何乐而不用呢?有了比纸币更方便的电子货币又何乐而不用呢?

对此种现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就做出了科学的概括:“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时,只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在货币不断转手的过程中,单有货币的象征存在就够了。货币的职能存在可以说吞掉了它的物质存在。货币作为商品价格的转瞬即逝的客观反映,只是当作它自己的符号来执行职能,因此也能够由符号来代替。这就告诉我们,电子货币的出现并非意味着人类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而是交换媒介的形势发生了变化,由具有实体的纸币变为虚拟的、无形的电子数字。

三、货币是交换和信用的产物,也受国家法律所制约

自从电子货币出现之后,有人说,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自从金铸货出现以来,货币就国家化,货币供给严格受国家法律所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货币是法律的产物。而电子货币则是客户、商业银行和其他经济机构自发的信用的产物,而不像现行的纸币的发行和流通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认为电子货币可以脱离国家法律的观点至少是片面的,也可以说是不对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私有制、分工和商品交换是货币产生的三个密不可分的要素。货币产生后,作为新的强大的社会力量迅速地瓦解了原始共产制经济,改变了人与人之间互相依赖的社会关系,把人类社会由野蛮时代引向文明时代。

马克思说:“一切东西都可以买卖。流通成了巨大的社会蒸馏器,一切东西抛到里面去,再出来时都成为货币的结晶。”可见,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首先是在交换中产生的,不是由国家法律创造的。现代社会的纸币也是信用的产物,稍有宏观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当代,各国中央银行都通过公开市场买卖、变动贴现率和变动银行存款准备率这三种方式来增加货币供给。而这三种方式的运行都依靠信用。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无论是金币和纸币首先都是交换和信用的产物,政府和法律仅仅是适应交换和信用发展的需要对货币的创造加以管理和保证。

现在新出现的电子货币同金币和纸币一样也是社会交换和信用的产物。当前,在我国典型的电子货币就是各类银行卡。最主要的银行卡是信用卡,也就是银行和其他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用户,用于在指定商户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质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也是持卡人信誉的标志。但是,电子货币同当年的金币和现代的纸币一样也要受国家法律所管理。

当我们强调金币、纸币和电子货币都是交换和信用的产物时,不应忽视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现在,所有国家的货币都是纸币,都是符号货币。这种自身几乎没有价值的符号货币不可能由个人随意发行并且普遍使用的,必须由各国政府决定它的发行,才能保证纸币的稀缺性,保证纸币的购买力。此外,政府还要规定纸币单位的名称,及不同单位之间相互固定不变的兑换比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计量单位、它的等分及名称的规定一方面纯粹是约定俗成的,另一方面在流通内部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所以它必须成为法律的规定。这个纯粹形式的手续就落在政府身上。”比如说在我国,“元”为标准计量单位,“角”和“分”都与“元”有固定不变的比例关系。我国的价格标准是我国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的价格标准也是其他国家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

因此,任何一种货币发挥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功能时,尽管仅仅是符号,但这个符号都是具有国家属性的,都在一国之内发挥其功能。货币从产生时起就带有国家的印记。时至今日,货币的国家属性更得到了充分表现,现在一切文明国家的货币都是国定货币。国家不仅指定货币的名称和计量标准,而且还管理和控制本国货币的发行和流通。货币是国有的,国有货币仅仅是国家授予货币占有者合法化权力的符号。

有的文章说,电子货币是信用货币,是个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创造出来的,是在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货币,这种观点同样是片面的,是错误的。电子货币的基础是纸币和银行存款,电子货币所用的单位与纸币完全相同。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纸币的限制,但又时时受到纸币的限制,摆脱不了纸币的限制。那么,既然纸币、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电子货币当然也要跟着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它绝不可能在国家法律之外为所欲为。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想到,当年有不少文章说,欧洲美元是不受任何国家法律约束的货币,那也是错误的观点。其实,欧洲美元尽管在美国境外,但它绝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货币,欧洲美元归根到底还是美国的美元,还是要受美国的法律所约束,欧洲美元的出现,仅仅说明美国美元的外延。

四、电子货币弱化中央银行货币供给的特权之说不足为新

人们对电子货币的作用说得最多的是,电子货币主要影响货币供给,这主要表现为在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货以后,中央银行发行的通货仅仅是整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量。影响最大的是狭义货币M1。M1=通货+活期存款,通货在M1中占比重较大,所以电子货币替代部分通货以后,就必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狭义货币M1,其主要表现是:第一,由于货币虚拟化,使流通中的通货数量减少;第二,由于电子化货币存在的形式不稳定,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也不稳定,从而会改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第三,由于电子货币既影响基础货币也影响货币供给量,所以电子货币也可以通过影响货币乘数的变化对M1产生影响。这些看法是正确的,但不足为新。同时这种观点有夸大央行作用之嫌。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要明了到底什么是货币供给?最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说:“货币还是按传统的定义为好:即通常可以被接受和使用的作为交换媒介的任何物品。”“货币供应量可以用国内公众所持有的货币总量来表示”。当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第一位获得者——萨谬尔森在他的大作《经济学》中写道:“货币M1的供给包括处在银行之外的硬币、处在银行之外的纸币和一切银行的活期存款。”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和萨谬尔森《经济学》,只要是中央银行已经发行出来的纸币和硬币,只要是存在银行的一切活期存款,只要是国内公众所持有的货币,不管进入不进人流通都构成货币供给。在这里,笔者斗胆地说,不管《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是多么权威,不管萨谬尔森的名气和对经济理论的贡献有多大,但是,他们对货币供给下的定义是否科学正确,是值得讨论的。

马克思说:“我们这里所说的通货量,指的是一个国家内一切现有的流通的银行券和包括贵金属条块在内的一切硬币的总和。”这就是说,货币供给并不是指中央银行已经发行出来的纸币、硬币和商业银行的存款,而是指进人流通中的纸币、硬币和被开具支票的存款。而那些贮藏在公众手中的纸币和硬币,那些在银行负债账户上还没有被贷出的存款都不能算作货币供给。因为它们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没有变成真正的购买力,没有转化为需求。我们一再强调人们偏好货币,并不是偏好货币本身,而是偏好货币的购买力。

因此,那些没有被花费的纸币和硬币,没有被贷出的银行存款,由于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没有转化为购买力,它们的货币灵魂就离它们而去,也不构成货币供给。在货币市场上,货币供给就是货币盈余者对外所提供的贷款量。这个数量越多,货币供给越多,反之,货币供给就少。所以货币供给量是由流通领域中的货币量和进人借贷领域中的全部货币量构成的,不应该由银行已发行出来的全部货币量来构成。在我国人们坚持后者,放弃前者,根本原因就是只学习西方的货币理论,忘记了马克思的货币理论。

既然货币供给是由进人流通领域中的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购买的货币构成,那么,汇票和支票在购买中代替纸币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构成货币供给这是人人都接受的事实。马克思说:“几乎每种信用形式都不时地执行货币的职能,不管这种形式是银行券,是汇票,还是支票,过程本质上都是一样的,结果本质上也是一样的。”“这一切形式的作用,都在于使支付要求权可以转移。”这就是说,除了纸币和硬币之外,汇票和支票也是货币。

既然我们承认汇票和支票代替纸币在流通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构成货币供给,那么,电子货币代替纸币代替汇票和支票执行流通和支付手段,理所当然地构成货币供给,这还有什么可疑义的呢?依据马克思的货币供给理论,电子货币既新又不新。所谓不新,就是因为电子货币所起到的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职能和传统的汇票和支票没有什么两样;所谓新,是因为传统的汇票和支票是具有物理属性的纸质货币,而电子货币是由纯粹抽象的数字表现的没有物理实体的货币。

既然电子货币像传统的汇票和支票一样在流通领域中发挥流通和支付手段的功能,那么,个人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相互信任创造出来的电子货币就是货币,就构成了货币供给的一部分。随着信用程度的普遍提高,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应用,电子货币在总货币供给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篇8

劳动力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资本积累理论和利润率理论的组成部分。国外某些学者为了否定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提出了种种非难。本文现以罗宾逊、大卫·P·莱文等人的观点为代表进行评析,旨在说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一致的,不存在国外某些学者所说的相互矛盾。

一、劳动力价值的三个定义完全是一个虚构

罗宾逊在《资本主义、冲突和通货膨胀》一书的第七章《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中说,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存在着三个不一致的劳动力价值的定义。第一个定义是《资本论》第1卷中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由劳动力的生产成本来决定,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1](P146)。第二个定义是劳动力的价值由传统的生活水平来决定。罗宾逊认为,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包含着历史和道德的因素,就是指劳动力价值还取决于每个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存在的劳动力价值的第三个定义是:“至于谈到劳动价值的界限,那末,这种界限的实际确定总是依供给和需求为转移。我所说的是资本方面对劳动的需求和工人方面对劳动的供给。在殖民地国家里,供求规律有利于工人。因此,美国的工资水平是比较高的。在那里,资本用尽一切方法,也不能制止劳动市场往往因雇佣工人经常转化为独立自耕农而陷入空虚的情况。”[1](P146)罗宾逊认为:“这段话提出,劳动力的价值是诱使人们在资本主义生产部门寻找工作或留下来工作最少需要的工资。这样一个工资,必须保障生活标准起码等于非资本主义生产部门或别的什么地方的水平。”罗宾逊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的三个定义不仅内容不一致,而且量也不同。[2](P242-244)其实,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

1.所谓马克思劳动力价值存在的三个定义完全是一种虚构。

罗宾逊等人所说的马克思的三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实际上是对马克思分析劳动力价值构成要素的论述的割裂。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定义的论述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存在三个相互矛盾的定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由两种要素构成:一种是纯生理的要素;一种是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劳动力价值的最低界限由生理的要素来决定。……除了这种纯粹生理的要素以外,劳动的价值还取决于每一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这种生活不仅包括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且包括满足由人们赖以生息教养的那些社会条件所产生的一定需要。”[1](P165)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罗宾逊等人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的第一个定义,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构成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第二个定义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第三个定义是根本不存在的,从罗宾逊所引用的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只是在举例说明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在给劳动力价值下定义。

2.所谓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存在不一致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是由生理要素与历史或社会要素共同决定,二者不存在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劳动力价值必须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因此,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了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即资本主义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水平,否则,劳动力的再生产就无法正常进行,就不能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所需要的劳动力。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决定了劳动力的价值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的差别。生理要素是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基础,历史或社会要素则构成劳动力价值的社会和时代的内容。与此相联系,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也取决于这两种要素的变化。从生理要素来看,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由于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差别不大,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从历史或社会要素来看,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在生活资料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因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劳动力价值中包含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具有弹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可能扩大,也可能缩小,甚至完全消失,以至除了生理上的界限以外什么也不会剩下。”[1](P165)

3.所谓三个劳动力价值定义反映的量上不一致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与历史或社会要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在决定劳动力价值量上,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劳动力价值的物质内容,没有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就没有赖以体现的物质基础。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决定着生活资料的范围,没有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就会成为超越历史时代和社会背景的物质产品的堆砌。因此,不存在罗宾逊所说的第一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在量上小于第二个劳动力价值定义的问题。

二、劳动力价值是决定工资的基础的观点与“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并不矛盾

大卫·P·莱文把马克思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条件下,因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的特定条件下所作的分析,无条件地一般化,并从中得出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与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相矛盾的结论。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时,指出“资本积累通过对工资产生向上压力而让劳动力获得益处,使工人‘自己的享受范围’扩大”,“在这个意义上工资就起着调节机制的作用。‘积累由于劳动价格的提高而削弱,因为利润的刺激变得迟钝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价格重新降到适合于资本增殖的需要的水平,而不管这个水平现在是低于、高于还是等于工资提高前的正常水平”。在概括上述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时,马克思还指出:“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而不是相反。”[3](P680)但马克思又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据此,大卫·P·莱文断言:“通过这些分析,马克思实际上放弃了生存工资和劳动力价值的思想,而把收入分配的决定看成了产出、价格和投资理论的一部分。”[4](P53)这是以“两种形式出现,首先一种是通过确定独立于产品、价格和投资的劳动力价值,来解决分配问题;第二种则与此相反,它根据不断发展中的资本积累需求来确定工资”[4](P53)。

所谓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矛盾并不存在。

1.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适用历史阶段不同。

马克思关于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的论述,是就资本积累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积累对工资的影响而言的,不是指决定工资运动的全部原因。马克思指出:“以上我们只是考察了这个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即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增长的阶段。但是过程会越出这一阶段。”并且这个阶段仅仅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时期的阶段,马克思指出:“一旦资本主义的一般基础奠定下来,但积累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一个时刻,那时社会生产率的发展成为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杠杆。”[3](P682)资本积累决定工资是就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特定条件下而言的,而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量是就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工资运动的基础而言的,不能把马克思在特定条件下关于工资运动的论述,无条件地升为一般意义上的结论。

2.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积累量决定工资是就不同角度而言的。

前者是指劳动力价值是工资运动的基础,工资是围绕劳动力价值来波动的。后者是指资本积累通过影响劳动力的需求而引起的工资运动,是工资运动的直接原因。所以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是就工资运动的基础而言的,而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是就工资变动的原因而言的。

3.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范围不同。 

前者决定工资是指工资变化的界限,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的生活资料量的价值是工资变化的最低限度,否则资本主义生产就会因缺乏劳动力而无法进行,同时,劳动力价值也决定了工资运动的最高限度,即工资的上升不能长期超出劳动力价值,造成剩余劳动减少到损害资本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程度。马克思指出:“劳动价值的提高被限制在这样的界限内,这个界限不仅使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不受侵犯,而且还保证资本主义的规模扩大再生产。”[3](P381)所以,资本积累是在劳动力价值确定的范围内,通过资本积累量的变化,引起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导致工资的变化。在劳动力供给一定,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资本积累最初会引起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导致工资的上升。但这种变化到了一定程度,工资的上升就会远远超出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导致利润率的下降,积累减少,反过来造成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使工资水平下降,“重新降到适合资本增殖需要的水平”。[3](P680)因此,在上述特定条件下,马克思在论述“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时,不存在放弃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的问题。

三、马克思工资理论与利润率下降规律理论是一致的

罗宾逊与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与利润率下降理论是矛盾的。罗宾逊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利润率的下降同时发生,如果实际工资真的不变,则利润率就不可能下降。[2](P228)大卫·P·莱文则认为:“为了更好地分析利润率,马克思倾向于假定在不断下降的单位劳动成本和不断上升的资本强度情况下,劳动力价值保持不变。这就可能意味着利润率的下降是由于实际工资增加,同时也是由于资本强度的上升。”[4](P70)罗宾逊和大卫·P·莱文虚构的马克思工资理论与利润下降理论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1.马克思没有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利润率的下降是同时发生的。

马克思多次论述过工资与利润的对立运动。他指出:“工资一般降低的结果,是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的一般提高,并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有利润率的一般提高。”[5](P226)但是,如果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马克思认为:“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方向变化,而按相同方向变化,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5](P982)显然,所谓马克思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与利润率的下降是同时发生的断言,是不能成立的。

2.所谓“实际工资不变,利润率就不会下降”的论断也是不能成立的。

引起利润率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技术进步的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资本积累导致可变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重下降,从而造成由可变资本带来的剩余价值总量在增加的情况下,社会总资本的比率在下降。因此,实际工资的变化,不是引起利润率下降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实际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利润率也照样可能下降。马克思在分析利润率下降规律时指出:“不管这是由于工作日的延长或强化,还是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而引起的工资价值的下降,那末,剩余价值量,绝对利润量,就必然会增加,尽管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是相对减少了。”[5](P245)在劳动力价值下降的条件下,实际工资的提高也不会导致利润率的下降。马克思认为:“如果工资因劳动力价值的下降(这种现象甚至可以和劳动的实际价值提高结合在一起)而降低了”[5](P131-132),那么,这就可以提高剩余价值率,从而提高利润率。

3.在劳动力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实际工资的提高不会引起利润率的下降。

在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劳动力价值不变。虽然工人所获得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但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比例,即剩余价值率没有变。资本积累的增加,由技术进步引起的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同样会使可变资本的比例相对下降,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从而导致利润率的下降。因此,在劳动力价值不变时,实际工资的增加,改变的只是劳动者的生活资料量,不会降低利润率。

四、劳动力价值构成的社会要素与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是一致的

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关于工资争议的分析过程,“使得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工人要求和维持货币工资率水平的能力。如果我们不再深究工资争议发生的更详细内容,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和利润就将取决于外部既定的环境”。[4](P61)同时,他还认为,马克思关于“工资的一般变动仅仅是由同工业周期各个时期的更替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来调节”的论述,可能意味着工资会随着偶然历史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4](P69)在这里,大卫·P·莱文从两个方面对马克思分配理论提出了非难。一是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能力与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相矛盾。二是工资的一般变动仅仅取决于工业周期的变动。其实,上述责难难是不能成立的。

1.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说明劳动力价值的确定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工人阶级可以通过斗争扩大原有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劳动力价值的范围。

马克思指出:“劳动的价值本身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它甚至在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仍旧不变的条件下也是一个变数。”[1](P165)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的要素是可以改变的,而决定这种改变的因素,取决于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斗争力量的对比”。[1](P161-166)这种改变是通过工人阶级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来实现的,但这不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仅仅决定于工人要求和维持货币工资率的能力,它还要取决于资产阶级的力量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

2.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总是由一定时代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社会条件所决定。

它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一定的。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的变化,是就劳动力价值的长期变化而言的。工人阶级通过长期的历史斗争,能扩大劳动力价值的范围。但这不等于工资完全脱离了劳动力的价值,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只能引起工资的变动,而不会改变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在特定时期内劳动力价值如果没有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它只能是一个常数,而不是一个变数。从特定的时期来看,由于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是既定的,劳动力价值和利润的变化就取决于劳动力价值生理要素所决定的生活资料价值的变化。从长期来看,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也会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主要取决于社会环境的改变,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劳动力价值和利润取决于外在的既定环境。

3.工资的一般变动由工业周期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来调节,不等于工资由偶然因素来决定。

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工资的变动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但劳动力价值并不决定工资变动的具体方向,工资变动的具体方向是由劳动力的需求与供给来决定的。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周期性,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就成了影响劳动力供求的决定性因素,从而引起工资的变动。但这种变动仍然只是劳动力价格层面上的变动,工资的涨落仍然围绕劳动力价值上下波动。收稿日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

[2]朱钟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篇9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哲学基础

1、科学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对古典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通过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价值理论的批判继承,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首先他打破了古典派只从交换价值的形式上看待价值的局限,而从“不同性质使用价值为什么能够在数量上相比较”出发,抽象出价值概念。为此他提出商品的二重性学说,并独创了劳动二重性学说,把价值作为一个独立范畴确立下来。即:“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价值创造上,马克思指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大小。并运用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价值创造的源泉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抗性,解释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本质,并指出,“剩余价值的出现既离不开流通领域又不在流通领域,而在生产领域。生产领域的价值增值关键是生产者,资本家的预付资本并不创造价值而是转移其自身的价值。”因而,在价值创造源泉上,坚持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科学真理。[3]

如何深刻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必须认真分析其价值理论存在的基础和条件。正是这些条件才构成了马克思价值理论哲学基础,是深刻理解马克思价值理论的钥匙。

2、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第一个基础是:价值概念是建立在以人类整体的偏好为价值评判标准的框架之下的。迄今为止的几乎全部学科,只要涉及价值判断的,都是建立在以人类为中心的基础之上的。某物有价值完全是因为其对人类有效用,能满足人类需要;反之若某物不能满足人类需要则无价值。

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第二个基础是:价值的概念是商品用于交换时才产生的。价值概念建立在交换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人类之间的交换,物品永远只是物品,只具有使用价值。可见,价值是针对交换而提出来的,确切地说是针对人们交换中双方交换物的比例关系而提出来的,是衡量交换是否公平的一种尺度。从这个意义上,价值不是在生产过程中,也不是在交换过程以后,而是在交换的一瞬间才得以体现的。[4]

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第三个基础是:价值是表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范畴。马克思认为:“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社会关系。”[5]既然价值只有在交换中才有意义,它表现为交换价值,交换又是建立在双方平等意愿的基础上,所以价值是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人与人交换关系(表现为商品的交换比例)的表现。

二、价值创造的源泉

1、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唯一源泉

为什么土地、资本也同样参与生产过程,但它们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而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呢?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个问题已隐含在马克思对价值和交换的分析之中。让我们先考察交换,在假定交换物品对人类有效用,而且交换双方也为之付出劳动的基础上,来分析商品的交换比例问题。那么,以何种比例交换二物品最恰当呢?为什么一只海狸交换两头鹿,而不是一头或三头呢?这就集中到价值创造上了。马克思正是在前三个基础之下,对其作了科学的回答。既然价值是以人为标准进行评判的,那么就看这次交换对双方是否公平。若公平则成交,否则交换就不能进行。怎样才是真正的交换公平呢?当然又是要从人类本身的判断来考虑。可见,马克思只所以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属性,即是把价值概念建立在“人类为获得该商品所付出的艰辛和麻烦”的基础之上的[6]。因此,这种付出理所当然成了衡量交换比例的尺度。但这种艰辛和付出的度量在实践中又是有困难的。因此,马克思只有抽象出一般劳动,认为他们是同质的。进行了这种抽象之后,衡量商品的价值的标准就是人类的劳动。然而劳动还是摸不着、看不见的,只有用人类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时间取代。而人类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时间不是任何一个人的,而是社会平均的,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决定了商品的价值。

2、价值创造的更一般意义上的源泉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出,建立在以整个人类的福利为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我们得出价值的唯一的更一般的源泉:“人类为获得该商品所付出的艰辛和麻烦”。从而价值创造的一般要件就是:第一,主体创造出使用价值。第二,人类在创造该使用价值时付出了艰辛和麻烦。第三,创造价值用于交换。从这个基础上考虑问题,一切效用价值论者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只从个体(效用)出发,而未以整个人类社会(效用)为对象,以个体抹杀了一般。三位一体的公式也是错误的,因为“价值是体现在人们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上的,只能由人来创造而不能由物来创造”[7],非劳动的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为商品的形成付出“艰辛和麻烦”,只是单纯的价值转移。三、价值创造分析——新时期对劳动价值论的运用和深化

通过对价值理论的前提、价值创造的一般源泉以及价值创造的判断要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据对新时期复杂经济现象的价值创造问题进行解析。

1、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是否也创造价值,这个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我们认为:人类劳动在当代仍然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物化劳动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被消费转移到劳动力中,构成劳动力的价值,是不能创造价值的。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具体劳动逐步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也不能创造价值。因此物化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只是转移自身的价值,不能创造价值,但它对价值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是价值创造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第一、它是劳动过程得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没有物化劳动参与,劳动者就无法借助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第二、它构成了价值载体的物质内容,即使用价值。没有物化劳动参与,商品价值就缺乏物质载体。第三、作为上一劳动过程结果的物化劳动是经验的累积,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条件[8]。

2、科学技术知识不创造价值

随着科技的发展,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在与过去相同的时间内生产出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所以有些学者便认为科学技术知识创造价值,并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作为论据[9]。其实这是混同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概念。生产力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跟价值即这个表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畴毫不相干,更不可能成为创造价值的力量。科技的运用,只是导致使用价值的成倍增长,而非价值的成倍增长。正是科技使人们生产该商品的生产率提高,减少了人们“获取该物所付出的艰辛和麻烦”,单位商品的价值才下降,而总价值却是不变的[10]。另外,科技的发展导致价值的转移或者说价值的剥削,会产生一个重新分配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过程,但不是科学技术、知识创造了价值。科技的唯一作用就是广泛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一个行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引起对其他行业剩余的剥削,必然带动社会各行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从而人们获得社会产品所“必须付出的艰辛和麻烦”减少,即:单位商品的价值量降低。这个价值量降低的过程是人类生产自身摆脱自然束缚的能力增强的过程。

3、经营管理劳动的价值创造

经营管理劳动在企业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是组织、协调、指挥、监督,是构成企业生产的一个重要部分,特别是在现代科技发达、生产环节复杂的生产下,经营管理显得比普通劳动更加关键。管理者虽没有参与使用价值的直接生产,但其劳动与工人一般性劳动构成了企业的“共同劳动”,管理者也是“总体工人”的一部分,间接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而且其劳动是更加复杂的劳动,需要掌握更加复杂的科技知识和管理方法,是比普通工人劳动更有创造力的劳动。

4、第三产业劳动、私营企业主劳动的创造价值

第三产业劳动也是价值创造的一个重要源泉。理由如下:第一,第三产业的劳动创造了使用价值。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产品也是人类社会劳动的一般凝结。第三,第三产业的劳动用于社会交换,满足社会需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第三产业的劳动就业率越来越多,创造的产值也逐渐增加。第三产业中无论是生活服务部门、生产资料服务部门还是其他服务部门,都是创造了无形产品,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

私营企业主的劳动作为一般劳动,与工人的劳动或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劳动没有两样。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区别就是其所有权的不同,或者说是价值分配不同,这与其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不能相提并论。判断一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要依据价值创造的三个要件。即:主体创造出使用价值、价值创造主体为获得该使用价值付出艰辛、用于社会交换。由此看来,第三产业劳动、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同样具有价值创造的属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与生产方式的变化,价值产生和实现的条件与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但人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这一论断在现在与将来仍然适用。不能由于一些经济现象的变化去否定劳动价值论,而应该在分析当时经济环境的条件下,进一步认识和发展劳动价值论,使之更加成熟,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冯春安.国内劳动价值论争鸣简评,经济学动态[J].2001(1):154-56

[2]罗润东、秦海英.劳动价值论研讨会观点综述,经济学动态[J].2002(3):46-48

[3]鲁友章、李宗正.经济学说史,北京,人民出版社[M].1983:74-84

[4][5][6]马克思.《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M].1975:64,89,51

[7]邓先宏、傅军胜、毛立言.对劳动价值理论几个问题的思考,经济研究[J].2002(5):8

篇10

一、剩余价值中的矛盾:剩余价值是总体的存在还是个别的存在

1、根据价值规律,从整个部门或社会来看,不存在剩余价值。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量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即以使用价值为前提,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并且,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由此出发,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恰好就处于“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因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和)!也就是说,就个别企业来说,可能由于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它仍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或价格出售,所以,它能获得剩余价值。但对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就不存在剩余劳动时间,没有剩余价值!从直观上来看,这是因为还有一部分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亏损的。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盈余的总和恰好等于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亏损的总和,两方面相抵,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之和等于零!

2、从部门结构来分析,又必须用到剩余价值。马克思在分析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条件时,如对于生产生活资料和生产生产资料的两大部类来说,简单再生产的条件是Ⅰ(V+m)=ⅡC,却忽视了或抛开了“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这个限制,将一个部门或社会的各个企业的C、V、M分别加总。在利润理论中,如阐述利润平均化时,也是这样加总的:个别资本的利润首先在一个部门内部平均化,然后在整个社会资本的总和中平均化为一般P′,即平均P′,就有总利润率,即∑m:∑(C+V)或=∑m/∑(C+V)或=社会剩余价值/社会总资本。

这就使得部门结构分析与整体分析在剩余价值上产生了一个内在的矛盾。

3、企业微观层进到部门宏观层对剩余价值分析。我们都很熟悉,马克思在企业这个微观层次上分析剩余价值的来源时采用的是另一套概念,这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等等。他认为,劳动者在劳动的一段时间内,只是再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这个叫必要劳动时间,这段时间耗费的劳动叫必要劳动。而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它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有两种方法或情形,一是工作日的延长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称之为绝对剩余价值。另一种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按照生产力水平与单位商品成反比的规定性,一个企业,只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其超过社会平均水平,就会使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这样,他还会获得一个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即超额剩余价值。显然,这个超额剩余价值来源于创造性劳动,正是创造性劳动提高了个别企业生产的技术水平,而创造性劳动成果是被无偿吸收到资本当中的。但是,在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一个企业这样做,其他企业也会这样做。因此,会使得劳动生产力普遍提高,超额剩余价值消失。其实,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同样如此,并且当大家都延长工作日时,绝对剩余价值也会消失。

这表明,个别企业可能存在剩余价值,但整个部门、整个社会可能并不存在剩余价值,特别是从长期来看更是如此。

4、“总体分析”所隐含的前提是一种均衡的市场结构,采用的静态均衡的分析方法。第1节的整体分析中,其隐含的种种条件是,一个部门有许多企业,它们生产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展开充分的竞争,市场供求相等,生产的所有产品正好全部能卖出去,价格也刚好达到均衡价格,实际上它等于价值。所以,存在一个“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条件,存在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总价值。这就包括,有的企业可能刚好属于这样的“正常平均”条件,因而刚好按其个别价值等于社会价值,并按这个价格出售商品,不亏也不赚。显然,“正常平均”条件之下的企业会亏损,而“正常平均”之上的企业能有盈利,但两方面刚好相抵。这样,整个部门或社会是平衡的。当“正常平均”移动到另一个水平上以后,虽说技术水平提高了,或者工作日延长,或者工作日缩短了,情况同样如此,整个社会不会有剩余价值。

在这里,劳动力市场是否也处于均衡状态呢?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均衡的,那么劳动力的均衡价格就等于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会根据其劳动力预期创造的价值来出售)。这意味着只有劳动生产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才能在这种劳动力价值水平上盈利。相反,如果劳动力供求不平衡,第一种情况是供过于求,劳动力的价格将低于其所预期创造的价值的水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整个部门或社会才存在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分别,也即存在剥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会使一些“正常平均”水平之下的企业也能盈利,但有些距离“正常平均”水平太远的企业仍然可能亏损,尽管它剥削了劳动力。第二情况是供不应求,自然不存在剥削,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价格过高,只会使那些生产率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盈利。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容易得了一个结论:对剩余的剥削是与市场结构相联系的。不过,我们又要提出一个新问题:在不存在对劳动力剥削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剩余呢?如果存在,它又是什么性质或者从何而来呢?我们先提出这个问题,留待后面作解答。

5、“微观宏观结合分析”所隐含的前提是一种非均衡的市场结构,采用的是动态分析方法。在第3节中,竞争和技术进步是导致市场结构不平衡的原因,一个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最后,这种技术成为一个部门的常规技术,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一个“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工作日的变化或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的变化同样如此。当然,工作日一般是缩短的,“劳动强度”一般来说是趋于下降的,劳动熟练程度则是趋于提高的。这样,基于产品成本差异的市场竞争也使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中。同时,技术进步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也会使劳动力的供求产生不均衡。只有当一个部门或全社会都使用新技术之后,新技术成为常规技术的时候,才出现“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而“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也差别不大,于是,有可能形成一种均衡的市场结构,我们也可能依据价值定义的方法来衡量商品的价值。这时,各企业差别不大,整个部门或社会不存在剩余价值。如果个别企业又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而且它生产的商品产量没有达到打破市场形成的均衡的条件下,它就只对市场系统产生“微扰”作用,这个企业是可能获得剩余价值的。而实际上,在竞争的市场中,这种“微扰”作用总会放大,打破市场的均衡,因为该企业的成本低,能以更低的价格销售产品,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使同类产品出现供大于求,一些仍采用传统技术、成本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就会卖不出去。只有当这种更先进的新技术又迅速扩散并最终被大多数企业所采用时,这种更先进的新技术又会决定一个新水平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并成为决定价值的基轴,而剩余价值也迅速消失。

在传统的经济中,技术进步慢,“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比较接近于现实,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加快,实际上,一种新技术还没有被推广到成为“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以前,另一种更新的技术往往就出现了,这决定了市场结构的不均衡成为常态,也可以说,市场永远处于不均衡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社会生产不存在以“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为基础的价值基轴,或者说,价值的标准模糊化和虚拟化了,具有更多的认识和预测的成份,所以,我提出“预期价值”。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它也是根据自己的生产条件和市场条件来认识和预测其“个别价值”,同样具有“预期价值”的性质。相应地,预期价值也可分为有“社会预期价值”和“个别预期价值”。

当个别预期价值低于社会预期价值时,企业将获得预期剩余价值。于是,我们说现代商品生产是预期剩余价值的生产,它主要是技术进步所推动的。

6、阶级剥削还是个别剥削。如果我们从微观上肯定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那么,从宏观上,从一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就不是一般的利润率平均化,而是利润的零化。其社会意义上的结论就是,工人可能仅受个别资本家的剥削,而不受他所属的部门的资本家的剥削,不受全体资本家的剥削。也说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存在个别工人和个别资本家对立,而不存在整个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当然,如前所述,这是假定是以充分竞争和“市场均衡”为前提的。严格来说,这个条件是不存在,但是,在现代国家的管理之下,包括反垄断、对劳工的保护和工会加强等因素,使得充分竞争和“市场均衡”(特别是劳动力的供求均衡)接近于现实,因此,现代社会的阶级剥削是弱化的。其实,这个结论从直观上来说也是好理解的:人们劳动的时间、强度和复杂程度都没有增加,但获得的物质生活水平却越来越高,怎么好简单地说受到剥削呢?这同样多的劳动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的真正来源是创造性劳动所推动的知识或技术的积累。这意味着,即使有剥削,也主要是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下面将进一步来考虑这个问题。

二、资本积累:剩余价值的积累还是知识的积累

这个矛盾与剩余价值中的矛盾是相联系的。

1、关于价值积累与知识积累。如果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没有剩余价值,那么,社会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但是,在资本周转中对固定资本的分析时,又隐含着一种即使不考虑剩余价值的积累情况下的资本积累的可能性。因为,当固定资本的一部分一部分价值一次一次转入W′中去,随W′的流通转化为G′的一部分,随着这种独特的流通的进行,一笔笔货币要以折旧基金的形式贮存起来,一直到它的物质形态全部损耗需要更新的时候,才重新投入流通,购买(新的)劳动资料。在这里,固定资本磨损分为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有形磨损又称实物磨损;无形磨损又称精神磨损,包括:a.技术进步,机器的价值下降;b.技术进步,相同的机器效率提高。这就是说,与无形磨损相对应,应该有一个无形的积累存在,这被称之为内涵意义上的扩大再生产,它是由技术进步引起的,是知识的积累。

2、真正的矛盾。当然,我们应该明确,我们说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没有剩余价值,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存在,指的只是价值形态上的扩大再生产不可能,而并非实物形态上的扩大再生产不可能。而在实物形态上资本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是可能的。此外,我们还应该搞清楚,个别企业价值形态上的扩大再生产也是可能的。所以,真正的矛盾是,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没有剩余价值,不存在扩大再生产是符合现实的吗?初看起来,似乎是不符合的,因为,随着人类的发展,经济世界的商品量和价值量似乎都是迅速增加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3、不变价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由这个命题实际上可得到一个推论:不同时代人类生产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多少仅与人类所花的总的劳动时间有关,而与其他因素,如技术水平、劳动强度等无关。因为,不管是什么时代,不管各个时代的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等如何不同,每个时代都会在自己当下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基础上来衡量自己那个时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所以,只要社会总的劳动时间相同,那么这两个时代所创造的价值量就是相同的(尽管劳动生产率和商品量等不相同)。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劳动者的日益严格的保护(限制童工,八小时工作制甚至更短,越来越多的节假日等),如果不考虑人口增长因素,那么,社会劳动的总量是不断减小的,因此,价值形态上的资本积累并非我们直观的那样是越来越大,很可能是不明显。举个简单的例子,石器时代的人们打造一件精制的石器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生产一台现代机器所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可能没有什么差别,因此,两者所包含的价值量也就差别不大,但如果按所谓“不变价”来计算,则是天壤之别!也就是说,平时我们习惯讲的“资本积累或价值积累”实际上是不变价的扩大。从石器到现代机器所发生的积累本质上是知识的积累的结果!这个积累是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积累。

对于知识的积累来说,再生产的条件就不一定表现在总价值的增加上,而主要是内涵意义的。如简单再生产,就不是表现为Ⅰ(V+m)=ⅡC,而是ⅠΔC=ⅡΔC。因为,由于技术进步,第一部类使用同样多的资源能生产更多的生产资料,其中,只需要价值量更少的ⅠC1就能满足本部门的需要,多出的ⅠΔC则用来与第二部类相交换。即有ⅠC=Ⅰ(C1+ΔC)。同样,第二部门也有ⅡC=Ⅱ(C2+ΔC)。实际上,两大部类用来交换的部分ΔC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折旧,另一部分是技术进步所增加的。当然,我们可能是以不变价格来计量的,因此,可以说存在“价格膨胀”。

篇11

【关键词】/竞争理论/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世界市场

Marxism/competitiontheory/economicglobalization/internationalcompetition/worldmarket

【正文】

中图分类号:F0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506(2003)06-0010-05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经济日益融为一体。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能置身于国际竞争之外,笔者试图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分析当代世界经济的国际竞争问题,并提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具体策略。

一、马克思的竞争理论

竞争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理论部分,而是贯穿并服从于他的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和平均利润理论之中。马克思正是在其经济理论中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和相互矛盾的角度讨论与分析了竞争问题,从而形成了内容丰富的竞争理论。马克思的竞争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竞争的本质是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竞争理论发展史上,马克思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为研究竞争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他超越了古典经济学把竞争看作与人的本性相符合的永恒范畴的观点,第一个把竞争当作历史范畴加以考察,揭示了隐藏在竞争背后的经济关系本质。马克思认为,竞争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商品经济下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交换双方都具有自身的物质利益和要求,要实现这种利益就必然产生竞争。他指出:“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1](394)。他第一次揭示了在资本主义竞争现象背后所掩盖的经济关系本质,他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在竞争中是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的”[2](251),“只有了解了资本的内在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的分析,正像只有认识了天体的实际的、但又直接感觉不到的运动的人,才能了解天体的表面运动一样”[1](352)。因此,竞争是一个历史范畴,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资本主义竞争的本质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商品生产者之间争夺经济利益的斗争。

2.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进步决定着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从而决定竞争双方的胜败。马克思考察了在竞争中由于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对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的影响,并且把这一变化过程看作是规律性的、长期的必然趋势,从而在竞争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揭示了竞争的动态性质。他指出:“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2](201)。这个相同的市场价值是由在竞争的作用下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而且受劳动生产力高低的影响。“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1](53)。这里,马克思是从社会经济运行的角度,把竞争与其他相关因素放在一起,在其相互作用中,揭示竞争的性质和功能,从而为研究竞争提供了科学的动态分析方法。马克思还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技术进步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生产超额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影响。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家为了在竞争中获利,不断地改变他们的行为参数。其中,总是有少数资本家率先进行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于是,其他资本家也不甘落后,竞起摹仿,使这种创新的收益得到扩散,导致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基于对新的超额剩余价值的追求,又会导致新一轮的创新,而后又是创新的扩散,带来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消失了,但相对剩余价值却增加了。如此循环往复,就使竞争过程表现为一个周期性的动态过程。

恩格斯曾从一般意义上把竞争使供求变化导致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概括为竞争规律。他指出,“竞争的规律是:供和求始终力图互相适应,但是正因为如此,就从来不会互相适应”[3](613)。在这里,恩格斯实际上揭示了竞争的作用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即通过竞争导致供求关系的变化,迫使商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从而形成商品市场上供求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运动。这种运动促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一个生产领域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领域,使社会劳动重新趋向合乎比例地在不同生产部门进行分配。通过竞争调节供与求的平衡,但又由于竞争的作用,使供与求的平衡不断被打破,从而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3.资本主义的三种基本竞争形式。马克思认为,竞争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而价值规律的要求包括三个层次,竞争的基本形式也包含三种:

(1)生产领域的竞争。在生产领域中,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各个资本家的个别劳动时间量不一样的,为了解决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只能通过同一部门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从而形成商品的价值,在这一层面上,单个资本家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进行的竞争,其目的在于缩短个别劳动时间,降低社会价值,获得更多的超额剩余价值。

(2)流通领域的竞争。在流通领域中,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其内在价值量进行交换。但在不同的供求状况下,价格和价值在每个个别场合往往是不一致的,这就构成了价格与价值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只有通过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才能解决,商品价格才能以它的价值为基础,商品价值才能转换为生产价格,等价交换的原则才能实现。

(3)分配领域的竞争。占有和瓜分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的根本目的,但资本家内部如何瓜分剩余价值是通过竞争规律的作用由平均利润率规律决定的。就资本的性质和目的而言,任何单个资本在客观上都要求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种内在客观要求是通过内部之间的竞争使利润趋向平均化来实现的。由于各部门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利润率,通过不同部门的资本家以生产要素在部门之间的自由转移为特征的激烈竞争,转化为平均利润率。这时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可见,利润平均化过程也就是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资本家激烈竞争的过程。

4.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并推动资本主义生产集中和资本积聚,为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最后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毁灭提供条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加剧了市场供求矛盾,从而形成更大规模、更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总是许多较小的资本家,他们的资本一部分转入胜利者手中,一部分归于消灭”[1](687),这“是资本家剥夺资本家,是许多小资本变成少数大资本”[1](686),是“一个资本家打倒许多资本家”[1](831)。这一过程不断进行,最后由于各种矛盾的尖锐化必然导致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最后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毁灭提供条件。对此,马克思精辟地指出,“随着这种集中或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各国人民日益被卷入世界市场网,从而资本主义制度日益具有国际的性质。随着那些掠夺和垄断这一转化过程的全部利益的资本巨头不断减少,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831-832)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而资本主义积累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5.世界市场的竞争推动了世界市场商品的供求变化并引起商品国际价格的波动,促使商品国际价值的形成。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当商品超越国家的地域范围进入世界市场时,其价值就不能再由任何一国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不同国家由于其经济技术水平、劳动强度以及劳动生产率不同,商品的国别价值有高有低,“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1](614)但是,决定商品国际价值量的,并不是某一个国家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而是一定时期内,国际市场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大致相同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的情况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这就是国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当然,在国际市场上这个平均单位是通过竞争来形成的,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而不断变化的。通过这个计量单位,可以将每个国家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还原为国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程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1](614)它构成商品的国际价值。商品国际价值在世界市场上的货币表现就是国际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的基础是国际价值,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根据商品的国际价值来进行,这是国际市场价格形成和变动的基本规律。但这并不是说,在每一次交换时,国际市场价格都是和国际价值相一致的。因为国际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都是变化不定的,这种价格上的不一致,通过竞争,反过来又会影响世界市场上供给和需求的变化,使它们逐渐趋于平衡,从而使国际价格接近国际价值。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也是通过竞争来强制实现的。

二、马克思竞争理论的意义及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策略

马克思的竞争理论以资本主义竞争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竞争的本质、形式和结果;既包含了对资本主义竞争特殊性的分析,也包含了对竞争一般性的深刻分析,是两者的高度统一。因此,马克思的竞争理论为我们研究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问题奠定了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是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的理论基础。

1.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竞争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特别是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又反过来推动了国际竞争的发展。早在16世纪,随着欧洲一些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兴起,并力图把其产品向国外推销,世界市场即开始萌芽。到了17世纪中叶,商业和航运的快速发展,使各殖民地开始成为廉价的原料来源地和巨大的消费市场,各国瓜分已开辟出来的世界市场的斗争渐趋激烈。而17世纪后半期开始的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则采用机器生产,实行最广泛的分工,使大工业得以尽快发展。技术进步、机器的大规模使用、交通工具的更新极大地拓展了市场范围。这种资本主义世界化的趋势,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一直在不断地强化之中,并形成了全球范围的国际竞争。可以说,正是生产力发展特别是国际分工的细化和深化推动了国际市场竞争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国际分工构成了国际竞争的基础,反过来,国际竞争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细化。从深度上讲,正是国际竞争的激烈使国际分工日益细密,由过去单一的垂直型分工发展为垂直型、水平型和混合型等多种分工形式并存的新格局。而从广度上讲,国际竞争使参与国际分工的国家和地区遍及全球,国际分工的细化和深化把每一个国家都纳入全球经济体系之中,推动了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面前,中国绝不能将自己置身于国际竞争之外,而只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发展自我,依靠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马克思指出,只有积极参与世界经济,“单个人才能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才能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的能力”[3](89)。为了提高整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首先,在企业层次上,要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适应能力和组织能力;通过科技进步和有效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绩效,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在不断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开发设计出具有创新性、高需求、高附加值、高价格的产品;并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以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其次,在国家层次上,建设与竞争相关的基础设施,培育企业生存、应变和发展的环境;积极促进市场开放和高新技术引入,使企业始终感到外在的竞争压力而不得不提高生产率,最终缩短与世界最具创新和竞争能力企业的差距;精心制定增强国家新优势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和规划政策;由政府出面对国内各个部门和组织的竞争力进行系统整合,即根据国家总体发展的战略目标,用系统的观点与方法,以网络与数据库为手段,把权力、资金和知识在产学研一体化的基础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

2.从竞争理论的观点来看,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竞争本质上仍然是体现了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国际市场上,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本质又是经济利益关系,是世界各国为了追逐更大的自身利益向外进行扩张形成的一种国际利益关系。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2),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4]。因此,各个国家为了追逐经济利益,都不会囿于国家边界的限制,而是按照比较优势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现他们在国内无法实现的经济利益。比较优势原则的本质是利用本国的比较优势来建立产业和配置资源,在国际市场上用本国花费劳动较少的产品交换到本国需要劳动较多或即使花费较多劳动也一时生产不出来的产品,这样就能够获得廉价的原料、燃料以及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使不变资本更加便宜,从而节约了用于不变资本的成本费用,提高了剩余利益。为了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壮大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福利水平,我国也必须根据本国国情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参与国际竞争。当前我国的要素禀赋状况仍然是劳动资源丰富而资本和技术有一定积累但仍短缺,因此,中国必须集中资源继续发展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产品,并向具有较好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倾斜。

3.根据马克思的竞争理论,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及技术进步的程度在竞争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指出:在竞争中,为了追逐超额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总是要千方百计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是“资本的内冲动和经常的趋势”。[1](355)“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感觉到,他必须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1](354-355)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竞争是在国际市场上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但这种竞争的背后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因此,中国应对国际竞争最根本的策略是大力发展科技和教育,积极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重视和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培养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和各类学科领头人。我国在人才资源配置机制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人才激励不完善,管理和专业人才收入水平相对较低,高效率与高收入相关性差,高素质人才外流现象严重。为此,应当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人才竞争激励机制,疏通人才流动的合理渠道,消除人才浪费现象。同时,启动吸引专业人才工程,加大改革和完善优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制度,大幅度提高国内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学术带头人的薪酬水平,形成示范效应,实现高效高薪的良性循环,达到吸引和留住人才并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4.由于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且在当今的国际市场上,所有参与国际竞争国家的地位和影响力不同,因而不可能有全球范围内真正的平等竞争。为此,对于像我国这样的还不具备资源配置和游戏规则制定方面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必须维护和加强国家的经济安全与经济,以应对国内外经济带来的各种波动、摩擦和侵袭,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在国内,(1)制定正确可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战略。21世纪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核心是准确把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业,对工业内部结构进行有效的调整,强化对传统产业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改造。为此,政府既要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相对宽松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又要为传统工业注入新的活力,使产业的结构更为合理。(2)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在加强西部地区的开发并继续利用我国劳动力丰富和廉价优势,发展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基础上,围绕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高度化,不断提高以技术知识密集型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产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3)通过国内产业重组建立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国际和国内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依靠国家保护和扶持来发展幼稚产业的道路只会使企业产生惰性,缺乏发展和壮大的动力和压力。因此,政府要从贸易政策、科技政策入手,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利用国际国内竞争,积极推动企业的兼并改组,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4)把科教兴国作为发展生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根本。科教兴国是建设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增强全民创新意识的关键,它直接决定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成功与否。因此,要大力发展科技与教育,加强人力资本的开发和积累。

在国际上,(1)通过建立相互间的依存、依赖关系实现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证明,经贸利益的给予、共享、风险共担、协调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相互依存、依赖的程度超常,既给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也带来了高层次、大范围实现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新机遇。(2)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国内经济政策同国际规则的协调。为此,首先要遵守已经制定的国际规则,然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发挥积极影响,在其范围内保护自己的经贸利益和经济安全。(3)努力建立以自己为中心的贸易集团、地区甚至跨地区的一体化组织,维护自己在区域内的经贸利益。以上三项策略,附之以国内投资、贸易自由化的立法,将会形成一种立体的,从单边、双边到区域及多边的经济安全战略体系。

5.继续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为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全面开放市场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国际竞争,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全面开放的实质是要在指导思想上彻底抛弃计划经济下的那种自然经济观念,无论在地域还是在行业领域上,都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程度上实行全面的开放。不仅要开放国内占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而且要积极地同时又是适当地和逐步地对外开放国内相对劣势的领域,创造合适的条件吸引外国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等一切有益的资源为我所用,增强国家经济和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以加快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篇12

【关键词】马克思/股份制理论/资本集中

Marx/stocksystemtheory/capitalconcentration

【正文】

马克思在《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对股份制进行了深入考察和研究,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体系。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研究股份制的理论前提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股份制时,股份企业制度还处于雏形,马克思对有关股份企业制度的一些结论只是通过理论分析得出,并未经过实践检验,这就意味着这些结论的确立必须依赖若干前提条件,搞清楚这些前提条件,对于我们正确认识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极为重要。

1.人力资本零增长假设。马克思所描述的股份制度之所以与后来实际发展状况有所偏离,与他抽象掉人力资本有关。在马克思看来,股份企业中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人——拥有资本所有权的资本家和出卖劳动的劳动者(广义上说也包括经理),这两种人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即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由于资本家不劳而获,所以,马克思称之为“多余的人”。资本家即股东之所以成为多余的人,是相对于他们对剩余价值没有任何贡献而言的。事实上,在股份企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股东的“用脚投票”和“举手投票”行为不仅影响企业利润水平,且一部分股东的确付出了一定的决策劳动,有时股东的决策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如果承认劳动力是人力资本,那么劳动者对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和资本家对其物质资本的所有权至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工作越复杂,岗位越重要,对人力资本的要求就越高,劳动者就越有发言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与完善,分工、协作水平的不断提高,资本家对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显然,资本家只有让渡相应的财产和企业利润,才能取得劳动者的合作。所以,我们看到现代股份企业常常出现劳动者参与分配企业财产权或企业利润的现象,这与现代社会人力资本迅速增长,其重要性日趋显露有直接的关系。从人力资本的角度看,经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知识,形成人力资本的积聚,并据此参与企业收入分配。总之,马克思的分析,抽象掉了股东和经理的人力资本因素,并假定述劳动者的劳动力是静态的,没有考虑教育等因素引起的人力资本积累方面的问题。

2.完全信息假设。即使假定人力资本零增长,劳动者也有可能索回部分剩余劳动,因为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是一项“主动资产”,这意味着劳动力的定价是私人信息。即是说,只有劳动者本人知道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资本家无法准确判断,也就无法准确定价。同时,劳动的供给是由劳动者本人控制的,在计件工资不适用的场合,资本家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却无法任意提高劳动供给水平。马克思假定劳动力是公共信息,资本家很容易知道劳动者的人力资本质的高低与量的大小,同时他还假定了监督成本为零,资本家能准确判断劳动供给水平,在完全信息条件下,资本家取走了全部剩余价值,并获得了对劳动者的完全控制。所有这些假设都是隐含的,一旦放松假设条件,我们便会看到,劳动者利用人力资本的私人信息,确实为自身争取了一些应得的权益。

关于股份制的产生

股份制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古罗马社会就已开始出现股份制的雏形,然而,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对股份制产生的研究,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单个资本数量有限与有效生产所需最低资本额不断提高的矛盾是股份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某些生产部门由于所需资本的最低限额不足,国家不得不对这些私人企业进行补助,这就促使某些享有合法垄断权的企业的形成,这些由过去独资性质的私人企业转化为国家投资与私人资本合股或私人资本之间合股经营的企业,这就是现代股份企业的前驱。对此,马克思写道:“单个的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要蛹化为资本家而必须握有的最低限度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而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内,也由于它们的特殊的技术条件而各不相同。还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某些生产部门所需要的最低限额的资本就不是在单个人手中所能找到的。这种情况一方面引起国家对私人的补助……另一方面,促使对某些工商业部门的经营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的形成,这种公司就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驱。”(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343.)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初期,股份企业数量不多,规模不大,组织简单,主要以满足在货币转化为资本过程中所必需的价值额为目的。18世纪产业革命的兴起,推动了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创办一个大型企业所需的最低投资额也在不断增加。往往超过了单个资本家的投资能力,单纯依靠资本积聚已远远不能满足扩大再生产追加资本的需要,单个资本的数量有限性与创办大型企业所需巨额资本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克服这一矛盾,采取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实行资本入股联合经营,创办股份企业是理性的抉择。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股份制产生的根本条件。“股份公司是随着海外贸易和手工工场的出现而产生的,并席卷了它力所能及的一切工商业部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人民出版社,1965.431.)马克思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海外贸易和手工工场的出现标志着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达到相当的程度。只有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已有相当程度,较大数量的资本积聚在单个资本家手中时,才能同时雇佣许多工人在一个工场内生产,从而产生工场手工业;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分工,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海外贸易促进了世界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并推动着国内市场经济发育的完善与成熟。在西欧,正是由于16世纪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形成,给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有力的推动,才“揭开了资本的近代生产史”(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167.)。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行股份制提供了必要的运行条件,因为股份制要求生产要素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经济主体的独立所有权和利益是股份制产生的特殊条件。在股份制企业,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即每一个股东都拥有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所有权,也就是股份,并据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利益,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可见,股份制的推行和发展,有一个特殊的前提条件,就是投资入股的每一个经济主体(投资主体或股东)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和利益。也就是说,具有独立所有权的每一个经济主体,为了追求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联合起来投资组成股份制企业。正如马克思所说:“当资产者的利益要他们这样做时……,他们随时随地都可以在竞争和私有财产所容许的范围内‘协议’的,股份公司就证明了这一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人民出版社,1965.430~431.)

信用制度的发展是股份制产生的主要基础。马克思指出:“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时,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8.)在马克思看来,信用虽然不是股份企业产生的原因,但它在促进和加速股份制发展进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信用制度通过银行把社会上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对资本家发放巨额贷款,使其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兼并中小企业,加速资本的积聚和集中。马克思认为,“信用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6.),这些,为创办股份企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股份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与信用制度特别是银行信用有着直接的联系。首先,股票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发行股票是信用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这只有在信用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产生。其次,股份企业的资本,是依靠发行股票集中起来的,而股票的发行和购买,很大一部分是通过银行资本家来实现的。可见,股份企业的高度发展有赖于银行业的高度发展,广而言之,信用制度集中一切社会闲散资金,通过资本市场上的股票买卖,为建立股份企业提供了单个资本家所无力提供的巨额货币资本。因此,如果没有高度发达的信用制度,股份企业就不可能得到大规模的发展。

竞争是股份制产生的催化剂。首先,竞争创造了股份制产生的前提。在马克思看来,竞争和信用是资本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其次,竞争加快了信用制度的发展。对此,马克思生动地描写道:“一种崭新的力量——信用事业,随同资本主义的生产而形成起来。起初,它作为积累的小小的助手不声不响地挤了进来,通过一根根无形的线把那些分散在社会表面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金吸引到单个的或联合的资本家手中;但是很快它就成了竞争斗争中的一个新的可怕的武器;最后,它变成一个实现资本集中的庞大的社会机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687.)第三,竞争使小资本通过股份企业实现了价值增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要新的、先进的生产设备普遍得到采用,较小的资本就有可能被排除在这种生产之外,但是,这些较小“资本在股份形式上的巨大的结合,在这里也找到了直接的活动场所”(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292~293.)。股份企业不仅能为较小的资本带来发展的经济空间,而且还使那些贮藏货币等潜在资本通过认购股票实现了价值增值。因此,股份企业的出现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资本自身增值的要求,同时也是竞争作为一种外在强制力量,迫使企业做出的选择。

股份制的基本特征

股份制具有区别于非股份制的一些基本特征。

股份企业采取了发行股票的集资方式。在非股份制企业中,财产是由个人或合伙人出资和掌握的,而不是发行股票。股份企业的资本则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的,在这里,股票是股份企业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股票,如果没有欺诈,它们就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索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75.387.)股票有很多类别,普通股和优先股是最常见的两种形式。除此之外,马克思还从行业的角度对股票进行了分类,“首先是货币机构本身的股票:银行股票;股份银行的股票;交通工具的股票(铁路股票最重要;运河股票;轮船公司股票;电报局股票,公共马车公司股票);一般工业企业的股票(矿业股票最重要)。其次是公用事业企业股票(煤气公司股票,自来水公司股票)。……保管商品的企业股票……最后,作为全体的保证,有各种保险公司的股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C〕.人民出版社,1979.238.)。不管五花八门的股票有什么样的不同,归纳起来,股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股票所代表的资本是虚拟资本。在马克思看来,股票与债权(汇票)、国家证券一样,“它们所代表的资本的货币价值也完全是虚拟的,是不以它们至少部分地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为转移的;既然它们只是代表取得收益的权利,并不代表资本,那末,取得同一收益的权利就会表现在不断变动的虚拟货币资本上。”(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532.)

第二,股票可以流通。股东认购了股票之后,不能退股,但可以通过转让股票的方式收回资本。因此,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证书,例如铁路的所有权证书,每天都可以易手,它们的所有者甚至可以在国外出售这种证书而获得利润”(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75.235.)。

第三,股票价格决定的特殊性。股票价格与一般商品的价格决定不一样,它不受价值规律支配,主要取决于预期股息收入的多少和当时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一方面,当银行存款利率一定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同股息收入成正比,假定一张股票的票面金额是100元,当时的银行存款利率为5%,在预期股份企业提供的股息为10元的情况下,这张股票可以按照200元的市场价格出售;如果股份企业提供的股息收入不是10元而是15元,则这张股票的市场价格为300元。另一方面,在预期的股息收入已定的情况下,股票“价格的涨落就和利息率成反比”(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530.)。假定一张股票的票面金额仍然是100元,又假定股份企业每年提供的股息为20元,如果银行利率为10%,则这张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00元,如果银行利率下降到5%,股票的市场价格就由200元上升到400元。此外,股票的市场价格还取决于它们的供求状况。马克思指出:“在货币市场紧迫的时候,这种有价证券的价格令双重跌落;第一,是因为利息率提高,第二,是因为这种有价证券大量投入市场,以便实现为货币”(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530.)。相反,在经济繁荣时,银根放松和对股票需求的增加等使股票价格上扬。

股份企业采取了社会资本的资本形式。在非股份制企业中,资本是以私人资本的形式存在的,资本的所有者用自己的私人资本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种企业就表现为私人企业。股份企业的成立,“使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条件,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3.)。换言之,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在形式上不单独属于某一股票所有者,而归全体股东所有,股份企业利用这种集资的社会资本去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种企业就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对于股东而言,虽然失去了独立支配其持有股票对应的资本的权力,但他要收回资本,可以通过转让股票的形式来进行,而不必象非股份制企业主那样,主要以出售其企业财产为前提。从表面上看,是股票的自由买卖,从深层次上分析,则是资本在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与重组。因此,股份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使其经营资产更加社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从而与非股份制企业在资本所有形式上区别开来。

股份制企业具有特定的产权结构。与非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结合在一起,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结合在一起不同,在股份制企业中,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是分离的,资本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分离的,是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对此,马克思写道,在股份制企业的场合,“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3.)。这样,在股份制企业内部,“留下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6.)。不仅如此,而且股东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是明晰的,但对企业产出的商品或财产增值来说,除了自己知道能按一定比例索取股息之外,则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因此,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有一个共同点: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投入什么,但是不知道自己取出什么。”(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75.483~484.)

股份制企业的行为不一定是追求利润的极大化。首先,由于实行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资本所有者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因此,“即使后者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象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3~494.)。因此,股份资本只是作为生息资本,股东据此取得报酬,他们对企业的成长和经营绩效的关心与他们作为非股份制企业所有者时对企业行为和经营绩效的关心是不一样的,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对股份资本的增值速度的关注更胜于对企业行为和经营绩效的关注。其次,经理人员的收入,只是单纯的监督工资,“这种监督工资象所有其他工资一样,会随着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经理和商业经理阶级的形成,越来越具有确定的水平和确定的市场价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7.),换言之,经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特定价格的职业选择,但由于其收入和企业利润水平的低相关性,他们缺乏使企业利润极大化的内在动力。

交易所成为股份制经济的重要特征。1865年以前,交易所在资本主义体系中还是一个次要的要素,国债券代表着交易所证券的主要部分,且数量有限。但在1866年经济危机之后,情况大不一样了,股份企业大量涌现,不管是铁业,还是化学工业、机器制造业、纺织业,或是商业、农业等行业的企业,都采取了股份制形式。股份企业几乎包括了国民经济的所有部门,与此相适应,股票交易大量增加,并成为交易所的主要部分,交易所的职能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使交易所的作用大大增强,并且在进一步的发展中还有一种趋势,即要把包括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在内的全部生产,包括交通工具和交换职能在内的全部流通,都集中在交易所经纪人手里,这样,“交易所就成了资本主义生产本身最突出的代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1028.)。此时的交易所已不可同日而语,它成为集中和再分配货币资本的重要场所,是股份企业运行状况的集中反映,成为股份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其运行机制的集中体现。

对股份制的利弊分析

股份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它对经济的发展又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股份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份制可以为经济发展迅速筹集大量资本。股份制产生以前,资本积累主要依靠企业把一部分剩余价值转化为追加资本,这种方式由于受到剩余价值量增长的限制,速度比较缓慢。股份制的出现打破了这种限制,它通过资本集中的方式,把众多的社会闲散资本集合起来,在较短的时间内变成巨额资本。马克思指出:“通过集中而在一夜之间集合起来的资本量,同其他资本量一样,不断再生产和增大,只是速度更快,从而成为社会积累的新的强有力的杠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689.)虽然通过市场竞争对企业进行吞并也能达到资本集中的目的,但通过股份制形式进行的资本集中与之相比,更具有自己的优势。因为,股份制是一种比较平滑的办法,把许多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资本溶合起来,它贯彻了自愿联合的经济原则,避免了剧烈的经济震荡,能较为稳妥地集中巨额资本。

2.股份制的出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和积累的发展,竞争和信用也以同样的程度发展起来。同时,积累的增进又使可以集中的单个资本增加,而资本主义生产的扩大又替那些要有资本的预先集中才能建立起来的强大工业企业,一方面创造出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又创造了技术手段。正如马克思所言:“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688.)这表明,股份制的出现,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以新的形式无代价地合并了在它的形式背后所实现的社会进步”(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664.)。19世纪50年代,股份制还只是处于自己发展的最初阶段,它们还远没有为自己创造出适当的结构,但是它在当时就已经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对经济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价再高也不为过。

3.股份制促进了资本有机构成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股份制的出现加速了这种趋势的进程。股份制特有的集资方式在使生产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为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股份制企业必然会利用集中起来的资本,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速设备更新,调整资本结构,“减少资本的可变部分来增加它的不变部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689.)使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

4.股份资本的增加,可以阻挠和抵销平均利润率下降。资本的本质是追求最大的剩余价值,“在资本还没有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时候,它总是只寻找自己价值增殖的特殊条件,而把共同的条件作为全国的需要推给整个国家。资本只经营有利的企业,只经营在它看来有利的企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C〕.人民出版社,1980.24.)在马克思看来,股份资本的增加可以阻挠和抵销平均利润率下降这一趋势,在股份制的场合,资本利润采取了纯粹利息的形式,“那些仅仅提供利息的企业仍然可以存在;这是阻止一般利润率下降的原因之一,因为那些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庞大得多的企业,不一定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平均化”(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4.)。

5.股份制有利于吸收和培养优秀经理人才。在马克思的笔下,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人员通常不是由资本所有者自己进行的,而是由专门的管理人员经理来承担的,由此产生了职业化的经理队伍。这种职业化经理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所有者拥有的资本与经营才能的不对称。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企业内部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个庞大企业的生产、供应、营销、管理等是异常复杂的工作,靠单个业主或资本家凭借自己的经验和能力往往已无法胜任。这时资本家只得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让渡给具有专门才能的人,而那些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却不一定具有开办企业所需的资本。在这里,不是谁有财产谁经营,而是谁有能力谁经营。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信用制度下即使自己没有财产的人也能够作为“可能的资本家”得到贷款时指出:“一个没有财产但精明强手、稳重可靠、经营有才的人,通过这种方式也能成为资本家”,“这种情况虽然不断地把一系列不受某些现有资本家欢迎的新的幸运骑士召唤到战场上来,但巩固了资本本身的统治,扩大了它的基础,使它能够从社会下层不断得到新的力量来补充自己”,“一个统治阶级越能把被统治阶级中的最杰出的人物吸收进来,它的统治就越巩固,越险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679.)。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其中“单纯的经理”连借入资本都可以没有,这有利于把那些本身并无多少资本但具有专门经营才能的优秀人才吸引进来,让他们得以施展才华,并经受锻炼,在实践中很快成长。

6.股份制能分散风险,并控制和操纵社会资本。马克思认为,商业银行用贴现、贷款和发行银行券使固定起的资本暂时得到自己的运用,股份制则把游资固定起来。例如,铁路股票可以非常自由地流动,但这些股票所代表的资本,即投放在铁路建设上的资本却是固定的。如果企业在购置厂房和机器设备方面投放的资本和用于支付工资、购买原料的资本不相适应,他就不得不马上关门,几乎每一次经济危机都同游资和固定起来的资本之间应有的比例关系遭到破坏有关。不可否认的是,在工业上运用股份制的形式,标志着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一方面,股份制显示出过去料想不到的联合的生产能力,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另一方面,在股份制企业中联合起来的不是单个的人,而是资本。这样,私有者变成了股东,资本的积聚加速了,特种工业巨头出现了。特种工业巨头只对其所有的那一大宗股票负责,而支配的却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其结果,一方面,资本家投资的风险由少数资本家承担变成了众多股东共同分担;另一方面,大资本家的少数资本控制和操纵着社会资本。

股份制对经济发展也具有消极作用。

股份制的发展产生了一个食利者阶层。由于股份制企业所具有的特定产权结构和运作方式,使资本所有者不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他们只是揽一点像公司董事或监事之类的闲差事,以“剪息票”和“拿红利”为主,逐渐形成了食利者阶层。马克思指出,股份制企业的出现“再生产出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6.),“对于这些董事和监事来说,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不过是掠夺股东、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而已”(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8.)。并且,董事或监事每出席一次企业会议都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破产法庭进行的审理表明,这种监督工资照例和这种挂名董事实际担任的监督成反比”(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9.)。

股份企业的发展助长了经济活动中的投机和欺诈活动。由于股票的买卖价格与生产过程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现实资本无关,而取决于预期股息收入的多少、当时银行利率的高低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股票价格决定的特殊性使股票交易带有相当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由所有权证书如股票“价格变动而造成的盈亏,以及这种证书在铁路大王等人手里的集中,就其本质来说,越来越成为赌博的结果”(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54.)。在这场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吞掉。因此,股份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6.)。

股份制的发展会引起货币市场及相关企业的混乱。股份制的发展一方面使资本大量集中,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但由于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使生产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对产品的需求,大量商品过剩,不能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惊险跳跃,这必然引起货币流通领域的激烈震荡和混乱。另一方面,股份企业的发展使竞争更加激烈,更加不择手段,一些股票投机者和大的集团为打败对手,往往通过股票交易尤其是买空卖空等方式影响股票价格,造成对方破产。同时,股票所代表的资本是固定在建设项目上不能自由流动的,有的股份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往往采取股票掺水的方法使股票的发行数量与实际生产能力严重脱节,使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等各种比例关系遭到破坏,造成生产、流通的混乱。正常的比例关系和经济运行秩序“被信用制度和与此相联的联合经营(例如股份公司)打破了。因此,货币市场的混乱会使这类企业陷于停顿,而这类企业反过来又会引起货币市场的混乱(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75.396.)。

股份制的历史地位

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制的运动、变化规律,以及这种运动、变化规律与整个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的内在联系,准确地把握其发展趋势,从而对股份制的历史地位进行了深刻评价。

股份制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社会主义联合生产方式的一种过渡形式。在马克思看来,股份企业的出现是现代最不寻常的经济现象,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的新时代;它的问世是时代的曙光,其重要意义不亚于欧洲产业革命时期的蒸汽机的问世。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社会主义联合生产方式的一种过渡形式,是对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的扬弃,它使得私人资本取得了社会的性质。对此,马克思分析说:“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3.)在这里,私人资本终结,“资本达到了它的最后形式,在这里资本不仅按它的实体来说自在地存在着,而且在它的形式上也表现为一种社会力量和社会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C〕.人民出版社,1980.22.)。随着股份企业这种“社会企业”的发展和“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6.),因此,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8.),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经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这一转变是资本所有权由私人性质向联合生产者性质的转变,是财产所有权性质的转变,由此将引起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联合生产方式过渡提供了形式上的手段和线索。

股份企业没有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范围之内。它在本质上是联合的资本家,而不是对资本家的否定。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经营本质上就是私人经营,即使由联合的资本家代替单个资本家,也是如此。”(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75.272.)

股份企业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自我扬弃。在股份企业中,资本的私人性质直接表现为社会化的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企业在保存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又否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体地说:

第一,从资本所有形式上看,股份企业的出现使原有单个私人资本转化为联合的社会资本而成为股份资本,股份资本取得了对他人资本和社会劳动的支配权,使它作为社会资本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因此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93.)。

篇13

一、理论体系比较

(一)逻辑起点和起始范畴

任何经济学理论体系都有其逻辑起点和相应的起始范畴或概念。

1《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商品理论,其起始范畴既不是资本,也不是产权,而是“商品”。当然,这个“商品”是资本主义的商品,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过的商品。马克思认为,“商品”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一般的形式,“商品”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最一般的范畴,在其中包含了能够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矛盾的各种矛盾或矛盾的萌芽。

这一逻辑起点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演变顺序一致的。商品既是马克思资本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资本关系发展、演变的现实起点。资本并非一开始就表现为资本,它经过劳动力的购买并实现了货币的增殖,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也是由商品所有权规律演变而来的。所以,商品关系是资本关系的历史演变的现实起点。

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二重性和决定商品二重性的劳动二重性,揭示了蕴涵在商品中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从而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而资本的一切矛盾,也在商品分析中得到初步的揭示。这些矛盾正是资本内在矛盾的胚芽,是资本矛盾最抽象和最一般的形式。

2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对企业性质和存在原因的分析,“企业”是其起始范畴。

“企业”是一种组织,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的微观主体或经济细胞。正统微观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构成了其厂商理论,但它把企业视为一个既定的主体,一个既定的存在,一个与其他个体一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者来看待,它所分析的是企业如何运行以达到利润最大化。至于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如何?正统经济学没有回答。科斯的理论构建,则从探讨企业的本质及产生原因开始。

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是其对经济活动分析的基本单元,又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一般的活动。科斯从企业分析开始切入,对企业本质、产生及规模变动原因的逻辑追问,直接引出了“交易费用”的存在,从而修正或否定了正统经济学的“零交易费用假设”,也开始了交易费用理论的构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后面的分析都是围绕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及其成本展开的。科斯认为,市场交易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优的或最有效的。因为市场交易本身是有代价的,即存在交易费用。然而,为什么不能把所有交易都纳入企业内部呢?因为企业内部交易也是有成本的。于是,在二者之间就有选择的必要,企业规模与市场交易就有一个边际均衡点。这样就进入了交易方式或交易规则的选择问题,也就是制度选择问题了。

科斯在分析“企业本质”、“企业存在及规模变动原因”等问题时,已经将“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了,后继的其他产权经济学家无非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要么补充和完善交易费用理论,要么是将这一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运用到其他具体领域。

(二)核心范畴

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资本”与“剩余价值”。它们本质上是一个范畴。因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体现的关系就是资本关系。而对“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分析也就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即对资本产权制度的分析。

产权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交易”与“交易费用”。不过,与“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不一样,“交易费用”并非是“交易”的本质,“交易”是人们从事的活动,“交易费用”是人们在活动中消耗的资源或代价。“交易费用”只是揭示了“交易”中有成本这一事实而已。

(三)理论主线

所谓理论主线是指贯穿一个理论体系的逻辑主线,它将各个理论构件或组成部分串成一个整体。

《资本论》的逻辑主线是对剩余价值或资本增殖的分析,剩余价值理论是贯穿整个体系的主线。整个《资本论》,从头到尾,都以剩余价值的分析为核心。从总体框架看,《资本论》第一卷研究资本如何增殖或剩余价值如何产生;第二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通过流通,使其增殖部分得以实现;第三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在不同的资本家阶层之间分配;第四卷研究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史。其不同卷、篇、章、节中的具体理论,也都贯穿这一主线。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主线是产权的交易费用分析,交易费用理论贯穿在其理论体系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

两条主线各自在其理论体系中发生作用的方式或把理论构件联系起来的方式是有差异的。

剩余价值理论是作为马克思经济学一切理论构件的内核而存在的,它是任何一个理论组成部分的实质。例如,劳动价值论是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基的,揭示商品价值的源泉,其真正目的和作用在于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对资本生产过程的考察,实际上是研究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对资本循环、周转,对资本再生产的分析,是为了研究剩余价值实现的规律;对利息、利润、地租等的分析,是研究剩余价值在资本家阶层分享的转化形式。

“交易费用”并非每个理论构件的实际内容,而是其中的方法或工具。用它分析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企业产权理论;分析制度变迁,构建制度变迁理论,等等。

(四)主要理论组成部分

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组成有两种划分意见:一是按《资本论》四卷的逻辑顺序,分成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剩余价值流通或实现理论、剩余价值分配或分割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史;另一种则超越四卷的先后顺序,将其划分为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再生产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理论、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理论等。两种划分都能成立,而且不矛盾。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构件是松散的。“交易费用理论”是其核心部分。以交易费用理论作为工具分析的理论,包括:(1)企业性质理论;(2)企业产权结构理论;(3)制度变迁理论;(4)法律经济学等。

二、方法论比较

从整体上看,两种理论范式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有着不同的分析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

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含义和内容一般概括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化都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具有必然性,最终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分配、交换关系的规律也不同。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和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三者合一,本质是自由地追求个人功利。它遵循的是古典主义的个体分析方法。这种方法认为,一切社会现象都应追索到它们的个人行为基础,都必须从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阐发;个人的目的或偏好是经济学分析的出发点和基石,必须把个人的有目的性放在首位。因为,个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个人的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会行为的起因。

三、产权理论比较

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与新制度经济学定义的产权有许多共同之处。(1)它们都认为产权是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体;(2)它们都认为产权可以分解;(3)它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法权。尽管如此,通过比较,我们还会发现二者有许多不同之处(一)产权的本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的归属是所有制的本质规定,财产权利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决定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私有权。产权是其制度理论的核心范畴,并认为法权(产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二)产权的形成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所有制及所有权(产权)的形成与发展同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变化相联系。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

(三)产权的功能

马克思经济学强调所有制对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社会公平的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强调产权的激励功能与效率功能。

四、制度变迁理论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仍然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1)经济人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点,只有个人才进行选择和行动,集体是无法选择和行动的;(2)与经济人相联系的成本一收益法是“标准经济学方法”,也是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分析方法;(3)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平衡,是制度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是经济人在成本约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趋利过程;(4)国家拥有利用暴力“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它以提供“保护”和“公正”的服务换取统治者的收益,一旦制度创新会使统治者私人收益超过私人成本,制度调整就势必发生;(5)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有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及降低社会经济运转的费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1)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迁,主要应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迁来解释;(2)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与激化,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制度乃至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与革命;(3)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矛盾,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主要体现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或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制度变革的性质、方式和程度;(4)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代表生产力的社会集团或阶级,阶级斗争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杠杆作用;(5)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在于现有的各种法权关系或社会制度不能适应潜在生产力的实现和发展,致使掌握新的生产力的社会集团为获取自己所能控制的、潜在的、新的收益而推动制度的变革;(6)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和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矛盾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不同的;(7)尽管国家、社会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不同的民族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制度变迁的模式与方式,但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社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差异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差别与制度变迁模式差别的客观根据与决定因素。

五、几点结论

1马克思经济学从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宽广角度,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灭亡的规律,着重分析资本与雇佣劳动、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对立,指明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提供思想武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是在肯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如何修补、完善私有产权制度,以减少制度的磨擦,提高经济绩效。前者是宏观的、整体的、深刻的,对人类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后者是微观的、个体的、精细的,对调整企业、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马克思经济学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引入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范畴,分析了人们在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了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的利益集团或阶级,揭示这些集团和阶级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变化,从而较好地解释了人类历史上重大社会制度的变动。

但由于它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部矛盾、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上,而对资本家之间、资本家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像个人的心理活动、行为选择等微观个体的行动特征的揭示,没有列入自己的分析框架内,或者没有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因而,它对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稳定条件下的、日常的、微观的企业制度变迁缺少针对性较强的分析。

3新制度经济学以个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来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与机制,强调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把制度变迁归结为个人之间相互博弈与相互交易的结果;但它没有分析决定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为个人可以随意地进行选择,这就难免陷入唯心主义泥坑,无法解释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与实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