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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规收入要多提
直销公司要加强内部收入的规范性教育,使体系内部充分认识到,只有合规的收入机制和基础,才可能长久,才能做长。大家来做直销业,既要注意当前,更要兼顾长远,使公司内部能够认同计酬方式合规的价值和意义。
3.混合奖金制度要多提
在现行的背景下,直销行业合理的计酬模式实际上是混合模式。直销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其合法的计酬奖金制度应该走的是工资+奖金制度;直销公司的服务网点体系的计酬模式分两块:一块走分销折扣的收入模式;另一块走总部支付服务费的模式;而直销员走的是佣金制度,核心是在销售收入实现后,从回款中拿到不超过规定比例的提成。
4.奖金制度透明度要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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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2)。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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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以客户利益为先”的服务宗旨,消费者在初次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7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已开封产品”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直销员退、换货
直销员在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未开封产品(不影响再次销售)”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宝健公司、各地省级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及销售给消费者产品的直销员在接到完好包装产品及相关手续后7日内按照销售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款或换货。
•办理产品退、换货时须提供:
××完整填写《退/换货申请表》;
××未经拆封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以可再次销售为标准);
××原始销售凭证及发票。
注:“销售凭证”为《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凭证》
•相关管理办法:
如果所退货的产品在购买时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产品/物品一并退回。
•以下情况恕不接受退货申请:
××未能出示原始销售凭证等相关票据资料;
××购货日期或“销售凭证”所示日期(含当日)超过规定期限;
××所提供的原始销售凭证与产品不符;
××产品包装破损或已拆封,无法重新销售。
二、产品质量换货满意保证
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宝健产品后,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向宝健公司、各地省级分支机构、当地的服务网点提出更换要求,受理服务网点经反馈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在判断产品确属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办理换货或相关补偿。
•办理产品换货时需提供:
××完整填写《退/换货申请表》;
××所需更换的全部质量问题产品;
××原始销售凭证及发票。
•以下情况恕不接受换货申请:
××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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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的计酬制度分为两种:单层次计酬和多层次计酬。单层次计酬是指根据直销商所获得的报酬仅仅是通过个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所获得的报酬。多层次计酬是指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除了从自己个人的销售业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之外,还可以在一定层级限制内,从由自己组建的下级销售网络的销售业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尽管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把多层次计酬列为传销行为之一,是需要打击的对象,但目前在中国境内运作的获得直销牌照的27家直销企业中,除雅芳(AVON)是采用单层次计酬制度外,其他26家无一例外的都是采用多层次计酬制度,至于那些没有拿到直销牌照,采用多层次计酬方式运作的公司更是数不胜数。那么多层次计酬制度为何如此受到众多直销公司的追捧与青睐?多层次计酬制度究竟有什么样的魅力与魔力?
一言以蔽之,多层次计酬制度可以使直销人员获得巨大的财富,实现自己的理想与人生价值。多层次计酬方式能够使直销人员尽可能的采用一切方式去宣传公司,宣传产品,使其成为公司最忠诚的客户,同时又孜孜不倦,不厌其烦的向他人推销,吸引他人加入直销,这就是多层次计酬方式的魅力与魔力。
二、多层次计酬制度的弊端
(一)多层次计酬使直销产品价格高昂
直销人员的收入一般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直销人员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获得的利润,即通过零售获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一般不超过零售额的30%,二是通过推荐他人加入直销公司,组建自己的销售团队,当销售团队中的成员从公司订购产品,产生销售业绩所获得的第二份报酬。这份报酬比较高,是吸引众多人员加入直销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在采用多层次计酬方式计酬的直销公司单靠个人的销售是很难获得高收入的,直销员要想获得高收入,就必须要组建自己的销售团队,拓展自己的销售网络,即找到尽可能多的人来从事直销,这样才能升级,才能获得高收入。目前直销公司采用的多层次计酬制度主要是绩差制、双轨制、矩阵制,虽然他们各不相同,但本质都是一样的,即都需要不断的找人加入直销公司,且加入的人都需要不断的从公司订购产品,公司会根据整个团队的业绩为处在不同层级上的人发放报酬。为了激励直销人员,直销公司通常会设定一些挑战,比如达到一定的级别或达到一定的业绩就可获得丰厚的奖金或参加奢华的海外旅游之类,这些挑战一般都极具诱惑力,很多直销员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达成挑战,即通过一切办法吸引人加入直销并从公司订购产品。所以直销不拒绝任何人,不考虑学历和能力,不分种族和高低贵贱,参与的人越多越好。同时,由于公司要为每一层的直销员支付报酬,就必须提高产品的价格,所以多层次计酬制度是导致直销产品价格高昂的主要原因。但是直销公司通常宣称由于他们省略了传统渠道的批发商和商,所以使得直销商品的价格相对较低,直销员获得的利润是传统渠道中分配给批发商和商的那部分利润。但事实究竟怎样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直销渠道和传统渠道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通常是这样的:厂家―总―省―市―批发商―商店―消费者,这其中每个环节都需要利润,一块钱成本的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价格可能达到六、七块钱。直销的流通渠道通常是这样的:工厂―直销商―消费者,也就是说采用直销的方式,商品流通的渠道缩短了,因此,一块钱成本的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可能只需要三、四块钱,产品的价格降低了,直销商获得了传统渠道中分配给批发商和商的那部分利润。但事实究竟怎样呢?直销的渠道从表面上看是把中间的流程缩短了,即是由工厂―直销商―消费者,产品由工厂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省去了层层中间商,只剩下一个直销商,这样就把产品的价格降低了,同时也使直销商获得了较大的利润空间,但事实却刚好相反,作为中间环节的直销商,它其实是无数层级直销商的叠加,由于各级直销商都要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或提成,最终,一元钱成本的产品通过直销渠道到达消费者手中可能需要二十几元钱,为了支付这部分费用,直销公司就必须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多层次计酬制度是导致直销产品价格高昂的主要原因。
(二)多层次计酬造就了直销难民
多层次计酬方式除了提高产品的价格,它还迫使直销人员囤货,直销人员囤积了大量的货品却又无法真正实现销售,最终因为没有资金投入,不得不守着大量囤货退出直销市场,我们把这部分因从事直销而使自己的生活糟糕无比的直销人员称之为直销难民。
按照多层次计酬方式的要求,直销人员必须做好两件事:一是销售,二是推荐他人加入公司订购产品从而获得报酬。要想获得好的收入,就必须有好的业绩,好的业绩从何而来?两个方面:一是自己从公司订购很多产品,二是自己的团队从公司订购很多产品。在直销公司大会小会的培训之下,为了冲业绩,冲奖衔,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直销员会花重金从公司订购很多产品,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为了早日获得高回报必须要做的投资,而且他们坚信这种投资是非常值得的,并且一定会获得丰厚的回报。所以在利益以及心中那份美好愿望的诱惑之下,一些直销商常花巨资从公司订购产品,有的甚至为此倾家荡产。订了货卖不出去,只有打折出售,由于商品存在保质期,直销公司又常常更换包装,所以一些直销商甚至不惜亏本低至1-2折销售所囤的产品,这就造成了直销市场的混乱,致使直销市场到处充斥着打折的产品。直销商也因此使得自己的经济状况糟糕不堪。去年我国直销市场的营业额高达700亿,其中真正进入流通领域进行消费的并不多,很大一部分是被直销人员自己买单了,直销产品高昂的价格对于那些为追逐梦想而奋斗的直销员来说不是能够轻松负担的,这其中不乏新产生的无数的直销难民。
(三)多层次计酬使部分直销人员价值观扭曲
很多直销公司业绩压力是非常大的,尤其对于中高层级别的直销商来说压力更大,为了业绩和奖衔,除了自己被迫囤货外,他们不得不鼓动下级直销商进行囤货,当然这种鼓动是在一种美好包装之下进行的,这种包装会让低阶直销商觉得他的囤货是一种非常值得的投资行为。由此,那些在低阶直销商眼中令他们羡慕的高阶直销商一方面以较低的折扣从公司获得产品,并通过他人以隐蔽的方式在市场上低价销售,一方面高调鼓励低阶直销商一定要努力拼搏,一定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做事,绝对不能打折,低阶直销商常常很困惑,为什么市场如此之混乱?高阶直销商会告诉你那都是些没有毅力、容易放弃的人在离开公司后的行为,或者直接告诉你打折的产品都是假货。其实真正的罪魁祸首是他们自己。所以有人说直销是失德的行业,其实这些人的本性并不是这样的,他们当初也是带着美好的梦想走进直销,也是想通过助人自助的方式获得成功,但是业绩的压力,眼见的虚假,以及曾经充满希望的付出在遭到践踏以后的不甘,慢慢使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他们被迫改变了自己的初衷,逐渐变得虚伪,自私自利,斤斤计较,所谓失德就来源于此吧。
三、多层次计酬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直销的种种弊端主要来自于其多层次计酬的奖金制度,要规范直销的发展,使直销真正成为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健康行业,我们就必须对多层次计酬制度进行严格审查或控制。
(一)对直销的计酬层级进行控制
对多层次计酬进行层级控制,比如两代最多三代以内发放报酬,报酬发放依据必须是被推荐人的个人销售业绩,而不能是其团队销售业绩,这样推荐人在做好个人销售的同时,最关心的是被推荐人本人的销售业绩,而不是关心被推荐人又推荐了多少人,真正做到销售为导向。
(二)彻底取消多层次计酬方式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立法,彻底取消多层次计酬方法,对经过各种经过精心包装设计但仍属于多层次计酬的,一经查出,严惩不贷。经过立法规范后,直销就能真正缩短其销售渠道,直销商品的价格就有了很大的降价空间,其魔力也将慢慢消失。
(三)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规范直销业发展
直销业一直以来给人以神秘的色彩,很多销售从业人员不能真正了解直销行业,很多消费者也不能从容的接受直销产品,面对庞大的直销大军,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大家正确认识直销行业,了解直销产品,让从业人员认识到直销仅仅是一种销售方式,同传统的批发零售一样,需要努力,需要付出,需要正确的面对市场环境。直销只是谋生的方式之一,绝不是一些人口中诱人的蛋糕,只有直销从业人员认识彻底转变,我国直销业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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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形式到立法内容。都秉承着以下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符合中国政府入世承诺和WTO规则。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方面的恨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最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正是履行人世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二,坚持从严监管。在直销经营模式下,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隐藏性、分散性等特点。诚实信用至关重要。在目前中国直销行业自律不能足以承担起更多的市场规范功能、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直销行业亟待依法规范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政府必须在规范直销行业的监管中有所作为。
第三,谨慎渐进地开放直销市场。目前。直销在中国还不是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中国的直销立法显然要以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的现状为依据,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直销在中国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目的在于:“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首先:直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直销行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都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为此,《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活动做了较为详尽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直销员、直销企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的规范等等,并通过规范主体。来规范直销行为。应当说,规范直销行为在客观上就是确认直销作为合法经营方式的存在,使直销经营方式在中,国具有了合法性或者正当性。
其次,直销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直销活动的监管,严防传销行为的发生。《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强制性规定,对直销企业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做了处罚规定。直销立法的政府监管,包括对直销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监管,以及对直销企业运营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再次。直销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传销条例》通篇内容都表现了这一立法目的,通过打击传销,为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最后,直销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稳定社会秩序为立法的核心。明确政府监管直销活动的职责,防范和查禁扰乱社会安定的非法传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中国现行直销的立法形式
直销业进入中国以来,中国政府多次试图通过法律形式对直销行业进行规制,其立法形式也几经变革。所谓直销立法形式,是指规制直销业的法律制度所采用的具体表现形态。我国的立法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的位阶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采用何种法律形式规范中国直销行业,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取向。
在直销业引人中国的初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从立法形式上讲,仅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随着直销业在中国的发展和传销行为的日趋泛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虽把直销立法形式上升为政府部门规章,但还不能适应对当时较为混乱的传销市场环境治理整顿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又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中国直销业发展及其立法陷入低谷,直至2005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将中国直销立法的形式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这在中国直销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对直销进行集中规制。鉴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需要系统的监督管理,因而选择单独制定一部集中规范直销行业的法规,可以保证立法体系的科学性和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
其次,有利于保证中国直销法律制度的实施效力。从法律位阶上看,行政法规仅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其他低位阶的规章不能与现行行政法规相悖。由于中国当前直销环境较为复杂,所面临的问题较为尖锐,加之中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出台又相对混乱,地方保护主义广泛存在,因此需要一部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以减少直销法律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后,有利于协调政府部门的监管关系。中国过去的很多直销立法规定都由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国家工商总局虽然对直销行业有着重要的监管职责,但根据政府部门权限划分,商务部对直销企业准入、申办等也具有管理职责。如果直销立法采用部门规章形式,就可能造成对直销监管的交叉或空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较好地解决了执法协调问题,便于明确不同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中国直销业的监管体系更加合理。
三、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制
《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允许的直销模式,仅限于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仅仅存在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三个环节。直销员作为直销企业的雇员,将直销企业的产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但不得通过继续发展下线的方式伸展销售链条。对此,《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因此,直销员的计酬依据只能是其销售业绩,而不包括其直接或间接下线销售业绩的提成,以及发展下线所取得的报酬,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外广为采用的多层次直销在中国的合法性。
中国现行直销模式有如下特色:
第一,严格禁止多层次直销。与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定不仅形式单一,而且态度谨慎。不但不允许多层次直销中的发展下线以及复合式计酬方式,而且即便在单层次的计酬中,也有着严格的限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单层次直销行为与国际上对单层次直销的通行规定存在差别。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其中,关于“服务网点”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没有固定销售地点”的含义,此规定虽然允许直销员进行无店铺的面对面推销,但至少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并非实质上的“没有固定销售地点”。另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方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这也消除了国外公司直接到中国进行“没有固定销售地点”销售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直销立法规定的直销模式与国外差别较大,体现了中国当前直销业转型与发展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直销立法理念与国际通行规定脱节。通观其他各国直销立法,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渐放开的过程。中国政府对当前直销模式的选择,是在特殊环境下权衡的结果,是在规范当前中国直销业的发展,稳定直销市场秩序中的理性选择。
四、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合法的直销行为”可以解释为:由“合法的直销企业”招募的“合法的直销员”从事的“合法的直销活动”的行为。由此,“合法的直销行为”至少有如下三层含义:一是直销企业应当合法。只有符合要求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否则该行为属非法直销行为。二是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应当合法。《直销管理条例》第三章对直销员资格的合法做了专章的规定。三是直销行为应当合法。直销行为主要包括进行推销时的行为,以及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章对“直销活动”做了专章规定。另外,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中;将直销的范围作了限制,按照规定。对此范围以外的商品进行的直销活动也属非法直销行为。
在《直销管理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同时,《禁止传销条例》从反方向明确规定了法律所禁止的直销(传销)形式: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只要符合上述形式之一,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传销范畴。这些规定为《直销管理条例》的正面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以防止对“非法直销行为”规定的遗漏。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明显严格。这种严格限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但统观全局,这是中国政府在权衡效率与稳定后做出的选择,对中国直销业长远发展有益无害。
首先,这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直销法律制度和总结中国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的基础上做出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许多法律制度,例如关于直销活动中的冷静期制度。企业设立中的保证金制度、准入限制制度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国直销立法又根据中国直销业的现实环境,加入了更多的限制条件,如对直销产品范围的严格界定等。可以说,这种严格的界定是国外立法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其次,中国直销业在十余年发展过程中,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鱼目混珠。直销市场极不平静,人们对直销业的社会评价普遍偏低。为了直销行业的全局、长远利益,对直销业必须规范、稳定发展,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效率以谋求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为此,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现行直销立法从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规制,以防止非法直销行为或其他投机行为危害中国直销业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创造中国直销业未来发展所需的条件,培育健康的直销市场。《直销管理条例》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设定了较高的直销企业入门条件、强制直销企业培训直销员等等,为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其长远意义将在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发展中逐渐凸现。
五、中国现行直销立法中的“监管制度”
从内容上看,《直销管理条例》虽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的监管权限和管理职责。但从广义上讲,《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企业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等都属于政府部门对直销行业监管的范畴。其中,“准入制度”是对直销企业设立资格的监管,由此可以排除不适合的企业进入直销领域;“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是对直销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管,以预防直销企业或直销人员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保证金”制度则旨在提高直销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对损害补偿的监管。
与《直销管理条例》相呼应,《禁止传销条例》对政府机关查处传销行为的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是为配合《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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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客运;销售;制度
1我国民航客运销售制度的历史发展
航运销售业是受民航运输企业的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相关业务的行业。,按照其业务的范围分为,一类航空运输销售(国际以及港澳台航线)和二类航空运输销售(国内除港澳台的航线)。按37号规定,销售业属于企业性质;在行业方面,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人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审核;在市场方面,必须经当地工商局税务机关登机注册,按市场规范从事经营;在经营方面,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在业务方面,其业务范围根据销售人与民航运输企业合同约定实施。90年代市场越来越开放,航运越来越普及,它以年平均45%的速度增长着。到2000年初,我国的销售已经发展到5000余家,遍及全国各大中城市,外资进入、航空公司直销、电子客票、在线分销正强力地冲击着民航客运销售业。因此,即使归纳总结我国民航客运销售中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解决措施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了。
2民航客运销售和航空公司的相互关系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民航客运销售业迅速崛起。民用航空销售业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公司)委托,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运销售及相关业务的盈利性行业。在民用航空业比较发达的欧洲国家,客运销售承担了航空公司大部分的客票销售职能,通过客运销售,航空公司贩卖客票,旅客购买客票。人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人,委托人授权人帮他做事和做决定,付给佣金。销售是一种营利性机构,其接受航空公司的委托,与航空公司签订航空运输销售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依照客票销售量以一定比例获得报酬,及佣金。一般来说,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转受权。现在国内的“二代“”三代”即为销售违反规则的转售现象。大大小小的站点良莠不齐,没经过培训就上岗,缺乏责任心、售后服务跟不上、甚至一个板凳一部电话就是一个站点的全部家当,有的甚至会卷票逃匿。销售环节的不规范给航空公司和旅客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国外民航客运销售制度
民航客运销售制度作为一种相对规范的国际性制度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从目前形成交易制度和交易习惯来看,国际上各航空公司普遍依靠全球分销系统(GDS)进行销售,人机票销售额占据航空公司营业额的大部分份额。在国际航协人计划中,国际航协在七十年代创建的BSP系统,为航空运输业提供了一个高效、可靠、统一规范的专业化销售清算系统,现全球已有6.4万家销售公司加入了该系统,成为国际航协认可的人。世界客运销售大会每年都会举办一次,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主持召开。在欧美国家只有旅行社才能从事民航客票销售。而其航空公司为缩减销售成本也在不断缩减佣金。旅行社在安排顾客的旅游活动的同时,安排好客人的车、船、飞机票是使其旅行计划得以实现的关键之一。因此,航空公司主要选择旅行社作为其销售客运产品的主要渠道。日本等国家规定除旅行社外,24小时连锁方便店等也可以经营机票业务。总结来看,销售人的旅行社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批发旅行社,事先买下大批航空公司座位,然后将客票整批卖给旅行团或其它旅行社;二是零售旅行社,直接向公众销售民航机票。从目前发达国家发展的趋势来看,航空公司在逐步减少对人的依赖,并进而加大直销的力度。1999年,美国航空公司直销所占份额29%,人所占份额为71%。2002年,航空公司直销所占份额上升为37%,人份额下降为63%。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电子客票的发展、通信技术的发展,航空公司进一步开发网上销售、呼叫中心、订座中心等信息手段直接面向旅客直销客运产品,其结果就是航空公司直销所占的市场份额日益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民航客运销售制度发展的大趋势。我国民航客运销售发展尚不成熟,了解和掌握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民航客运销售业的发展状况,对于我国民航客运销售企业应对国外企业的挑战和参与全球竞争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今后我国民航客运销售业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加入WTO对制度的影响
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机遇与挑战并蒂而生。目前我国国内市场上的民航客运销售制度必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失去封闭市场下传统意义上的优势,但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新的意义上仍将存在和继续发展。现行的民航客运销售制度是对以往制度的重大突破。制度使航空公司与航运销售业之间的建立起委托关系,双方的利益以市场为纽带结合在一起,有效地提高了航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并减轻了其负担。
5民航客运销售市场存在以下问题
5.1客运企业缺乏管理人才,管理模式陈旧我国人才市场缺乏管理人才,而管理人才的稀缺造成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滞后,而企业过高的功利性又使得其往往不够重视对员工的再教育,造成员工素质的普遍低下。客运企业往往比较注重销售,忽视管理,导致诸多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停滞不前,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中国民航客运销售企业并不缺少经营和销售人才,但是管理人才的匮乏影响了企业向前发展,在企业的管理和资本运作上同国外企业,甚至同国内的其他行业相比都处于弱势地位。
5.2忽视对现代网络技术的应用目前多数客运企业还是依靠电话订票,忽视了对互联网技术的投入与发展。由于企业资金的不足,一些企业无法建立自己的网站,进行在线销售,建立起呼叫中心的更是少之又少。这虽然在短期内节省了成本,但却造成了客运销售企业长期的经营亏损。忽视对现代网络技术的投资,使得客运企业科技水平落后,劳动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浪费,结算速度缓慢等。
5.3航空公司与商之间利益分配没有规范可依据航空运输销售业的发展,是航空运输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费用即航空公司支付的佣金则是双方合作的纽带。佣金的多少又是一个问题。1994年民航总局发文规定,航空公司应支付其收入的9%作为佣金。但在实践中普遍未得到履行。随着销售竞争越来越大,有些人不惜把佣金全部让出,冲销量,来换取航空公司的暗箱奖励。可以说市场混乱不堪。
5.4服务功能缺失目前国内多数客运企业仅能从事售票的传统业务,企业服务功能简单,无法满足市场需要。多数企业初期注册资金较少,只有行业准入所要求的50万或150万元人民币。这些资金无法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和企业形象,可能仅能维持一个售票点运作,难以拓展业务。所以大多数客运企业只是充当航空公司销售渠道的角色,能够发挥旅行、商旅管理职能的企业为数较少。同时,一般企业员工数量少,收入有限,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扩充服务职能也不具备人员上的条件。
6应对及解决方法
6.1专业于服务化核心竞争力是能为企业带来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资源和能力。从完善服务功能,开展集约经营的角度出发,专业化服务是对客运销售企业的基本要求。民航客运销售属于分销服务业,无论从事何种类型的服务,只要能搞出特色,创出品牌,就能占领市场,赢得客户。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客运销售企业资源、资金、人才有限,瞄准专业化发展,将是他们迎接挑战,参与市场竞争的明智选择。我国大部分客运销售企业仍停留在代售机票的中间人角色,服务功能单一,客户需求只能得到低层次满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客户需求的提高,客运销售企业应向旅行、旅行专家、商旅管理的角色转换,为此必须拓宽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档次,在业务操作、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等方面按专业化的标准规范企业行为。
6.2经济规模化规模化是整合我国目前中小客运销售企业资源的内在要求。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就是优化配置全球资源,由此引发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移,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合并、收购、重组迭起。中小客运销售企业要以资产和效益为纽带,打破地域、行业、企业等界限,在业务上通过机票销售、订房、租车、旅游等方式,促进客源的规模化、集约化。
7结束语
民航客运销售中,只有明确把握服务专业化,经济规模化,才能促进销民航客运销售的合理化,真正的保障民航客运销售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张峰琳.中国民航运输销售人市场透视[J].国际航空,2000(3).
[2]董加其.中国航空运输销售业的回顾与展望[J].民航经济与技术,2000(2).
篇7
内涵
我国的直销银行产生不久、研究不多,正如巴曙松和吉猛所言,目前国内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对直销银行的概念、模式、演进方向尚没有统一、清晰的界定。”虽然如此,现有研究中还是形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以韩刚为代表,引用国外概念,“直销银行是几乎不设立实体业务网点,而是通过信件、电话、传真、互联网及互动电视等媒介工具,实现业务中心与终端客户直接进行业务往来的银行,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一种则以董玉峰、朱叶为代表,从实践总结直销银行为“业务拓展不以柜台为基础,打破时间、地域覆盖范围、传统物理网点等限制,主要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和电子渠道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新型银行经营模式”。对比而言,基于我国实践总结概括的直销银行概念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由于银行准入监管政策限制了直销银行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我国目前市面上推出的直销银行大多是依靠传统银行成立的,对于物理网点的设立也并未加以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直销银行采用第二种定义更为适宜。
直销银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要依靠互联网等网络平台来运营,基本采取电脑或手机客户端直接连接客户与银行终端系统,门店仅作为辅助推广平台;第二,组织架构扁平化,只有很少或者没有分支机构,省去了传统银行中与客户沟通的中介――柜员;第三,一般只为客户提供少而精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客户定位准确、交易流程快捷。第四,独立性。这种独立不简单以独立银行牌照为标准,而是从销售门户、客户群体、产品和核算体系等多方面的独立性来考量的。
外延
直销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关系。我国的直销银行与传统银行在组织机构、业务与后台上都密不可分。最初的直销银行是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冲击传统业务后开发的新业务模式,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化。目前我国直销银行的模式大多是商业银行在原有管理模式下设立直销银行业务相关的部门,通过互联网在电脑和移动终端上开发产品。直销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是传统银行从线下往线上发展而来的,所以直销银行在运营中往往还需要传统银行的支持。尤其是在目前监管限制直销银行成立独立法人的情况下,直销银行和传统银行更是难以分离。
同时,直销银行作为新生的银行经营模式必然与传统银行有着极大的区别。第一,交易方式不同。直销银行的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联系后台系统获取信息c服务,而传统银行需要物理柜台的柜员连接客户与后台系统。第二,组织结构不同。传统银行需要密集的网点才能实现便捷的客户体验,直销银行却不依托物理柜台,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节省了成本。第三,产品不同。传统银行业务面极广,直销银行则提供简单有限的产品。第四,客户定位不同。传统银行需要满足企业和个人的各种金融需求,直销银行则具有针对性,主要满足有网络消费习惯的20~50岁年龄层客户的需求。
直销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关系。直销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同属互联网与金融创新结合的产物,都是超越物理网点直接用网络向大众提供金融产品。两者均具有低成本、高效率、覆盖广、虚拟化、发展快的特点,也都采用网页或者手机APP等模式,在具体产品上也有所重合。但从发展历程上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先,传统金融业随后才开始融入互联网时代。直销银行正是传统银行在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后推出的应对之策。互联网金融也有可能取得银行牌照发展成为直销银行,如拥有储蓄、支付、投资、贷款等功能的互联网金融代表――蚂蚁金服就设立了网商银行,这正是互联网企业向直销银行发展的表现。但直销银行终归与互联网金融有着本质区别(表1)。
直销银行与和网络有关的银行概念间的关系。电子银行是与网络有关的银行概念中最为宽泛的一个(图1)。《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银行业务做出界定,其包括了网上银行业务(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和手机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而在国外,电子银行和网络银行的概念常常不加以区别,故而常常造成混淆。但实际上,电子银行是网络银行的上位概念,包含通过网络手段以外的其他电子手段提供的银行服务,自然也包含直销银行。
关于网络银行的研究较多,但对其概念界定却莫衷一是。两种比较权威的说法分别是:1999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定义的“使银行客户通过个人计算机或其他的智能设备进入银行账户,并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系统”;200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则认为“网络银行是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既包括零售业务,也包括批发业务和大额业务”。但无论采用哪种定义,都不能否认网络银行应包含直销银行。
网上银行在我国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其一,认为网络银行和网上银行是一个概念;其二,认为网络银行业务范围大于网上银行。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在我国实践中网上银行仅是传统商业银行拓展的一个网络服务渠道,与传统业务无法分割。而直销银行通常被视为网上银行的升级版,更注重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是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主体在面向市场,具体区别见表2。
最后是在我国才刚刚出现的纯网络银行,又称虚拟银行,是指没有实体网点,而是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来提供银行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由于我国的银行市场实行审批制,目前只有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四川新网银行和百信银行四家纯网络银行。我国对于纯网络银行和直销银行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两者区分开来,认为直销银行是传统银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纯网络银行是拥有互联网企业背景的民营银行,是独立的法人。实际上两者除了主体不同外,都是不通过物理网点,而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品的银行,造成两者主体上差异的是我国银行审批制限制了作为事业部的直销银行成为独立的法人。另一种观点以巴曙松为代表,将直销银行分为纯粹的网络银行、全球性的直销银行、作为子品牌的直销银行和作为事业部的直销银行。其实质就是把纯网络银行视作直销银行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国外没有纯网络银行这一说法,只有网络银行、直销银行和虚拟银行的相关定义,而这三者间的界限都比较模糊,特别是直销银行和虚拟银行几乎所指的是相同涵义。所以,笔者赞成巴曙松的观点,认为纯网络银行是直销银行的一种模式,主体上的差异并不能否认他们在实质上的共性――独立于传统银行渠道、利用网络出售银行产品。
我国直销银行的发展困境
现状
截至2017年2月,我国直销银行的数量已经突破80家。其中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尚未上线)3家是互联网民营银行设立的直销银行,其余均是由传统商业银行推出的。国有商业银行以工商银行的工银融e行和建设银行的e账户为代表;中信与百度联合推出的百信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招商银行也宣布拟全资发起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至此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加入直销银行大军;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成为直销银行的主力军,城市商业银行以微商银行、北京银行等为代表,农村商业银行中上海农商银行、东莞农商银行等也纷纷上线直销银行;还有合资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也推出了蜜蜂银行。伴随着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深化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改革、发展普惠金融等政策走向,我国直销银行有着更好的发展环境。但目前民众对于直销银行的认识度和接受度还不高,其本身也面临着产品同质化、体制定位模糊、发展步履缓慢等一系列问题。相对于依旧火热的“余额宝”、P2P等互联网金融的产品,目前国产直销银行境地略显尴尬。
困境
我国直销银行的发展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开设模式受限。一种是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纯网络银行,一种则是事业部形式的直销银行。对比国际主流直销银行,我国直销银行因受到银行审批制的限制,大多由传统银行内部采取事业部的形式设立,或新设与传统电子银行部分立的单独部门,或在传统的电子银行部下设立直销银行部,或甚至直接将电子银行部改名。第二,产品重合、创新度低。国外直销银行的产品种类齐全,涵盖存款、转账、分期付款、网上支付、信用卡、有价证券投资、房地产融资等,甚至ING Direct还提供了企业储蓄账户的服务。而我国直销银行推出的产品主要还是以存贷款、货币基金等监管允许的理财产品为主,产品种类少且同质化严重、创新度严重不足。第三,营销宣传不到位。事业部形式的直销银行独立性受到限制,宣传营销也受到限制。在本行用户还有传统网络银行服务的情况下,大多数传统银行对直销银行的策略都是吸收他行的客户,对直销银行宣传营销还不够重视。目前我国直销银行的营销手段还停留在利用传统银行进行传统方式的宣传上,没有利用网络营销的优势,开设直销门店的也极少,潜在市场难以充分开发。
总体来看,直销银行发展遭遇困境的根源还在于直销银行的定位模糊、独立性不足,才导致开发创新和营销推广的力度不足。而遭遇此困境的症结还是在于直销银行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直销银行的开设和发展都受到极大的限制。
展望
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百信银行相继获得银监会设立批复,标志着采用独立法人运作模式的直销银行正式获准设立。但实际上我国的直销银行并没有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业的监管体系,与概念相近的互联网金融、传统银行简单型网络业务混合在一起审批和监管,导致发展和监管都受到局限。前文述及,直销银行已不再是局限于一种传统银行用营业部形式来拓展客户的销售模式,还包含只在网络上运营、不设立传统银行网点的银行模式,是一种脱离传统银行的独立的金融模式。展望未来,我国直销银行的发展方向是独立的新型银行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专门的监管法规更适宜其发展和监管。
篇8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篇9
一、用思想引领学校的发展
20位校长各有所长,但共同之处就是都是有思想的校长,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对学校领导,首先是教育思想的领导,其次才是行政上的领导。”校长一定要有自己的办学思想,而办学思想首先是一种信仰,一种理念,一种境界。从胡美山校长的人本思想到李升勇校长的从小处着手铸民族之魂的理念,到赵福庆的创新教育和生命教育的理念,它不是一个技术、形式的东西,它是校长的教育理念、信仰、价值观在学校工作中的体现,是校长的智慧和创造才能的展示,办学思想体现了校长在学校发展中的思路、计谋、策略和韬略,就是说,它不完全是一个根据文件怎么说就怎么做的问题,而是在实践上级文件中体现他的计谋、策略和韬略;它是校长向自我的智力和体力极限挑战的过程。
二、教师的发展成就学校的发展
学校的发展归根结底要靠教师的发展,教师的发展也必将带动学校的发展。胡美山校长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校,重视教师资源的投入、开发和有效利用,周奎齐校长维护和保障教师的切身利益,让教师拥有职业幸福感,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靠教师树学校品牌。侯溪萍校长关注教师的心理和谐与生命成长,学校只有为教师构建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才能长期保持优秀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研业绩,增加学校的竞争力,才能提高学校在发展环境下的生存能力,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联想到当前我县农村学生到县城借读不断升温的现象,家长选择的是“学校”还是“老师”呢?我想,与其说学生家长在择“校”,还不如说是在择“师”来得更准确。从这个意义上讲,成就教师就是是成就学校,只有教师发展了,学校才能发展。
三、用文化浸润学校
文化来自于读书,思想也来自于读书,20位校长都是爱读书的校长,不但自己爱读,也号召老师读。一位语文高级教师曾说过:“只读两本书(教材、教参)的教师无论如何是不能成为优秀教师的” 读书不是为了应付备课上课,而是发自内心的需要和对知识的渴求,在每个教师所教的学科领域内,学校课本中的那些科学基础知识,只是自己知识海洋的一小部分。只有衬托着学校课本的背景越宽广,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教材时才能自如、自然。
作为校长要带出一批爱读书的老师,让读书成为教师的第一精神需要,让自己和老师们要有读书的兴趣,喜欢博览群书,能在书本面前坐下来,深入的思考。谈到读书,我发现一个令人遗憾的现象:大多数老师整天都忙着批改作业、教育孩子、上课、听课,几乎可以说从没有看见谁煞有其事的捧着教育名著或教育杂志在阅读。只有在写论文、写计划、总结或上公开课时,才想起找一点书来,看看有没有可以借鉴的文章,有没有可以参考的教案,大多数老师竟仍然以可怜的老本,努力支撑维持着现状。
学生也要养成读书的习惯,苏霍姆林斯基说得好:“如果学生的智力生活仅局限于教科书,如果他做完了功课就觉得任务已经完成,那么他是不可能有自己特别爱好的。”每一个学生要在书籍的世界里,有自己的生活。把读书,应视为自己的乐趣。
只有读书在学校蔚然成风,这样在文化中浸润的学校才能有一定的生命力。
四、校长是教学科研的领头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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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篇11
一、治安巡逻队成员
学校值周领导、校中层值日领导、值日班主任及干事。
二、工作纪律
1、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全员参与。坚持实行校门口全程值班、校内外定时巡查制度。重点时段加强巡查,重要部位要认真检查,闲杂人员要严格盘查,安全隐患坚决排查,要加强巡逻密度和次数,确保校园安全。
2、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值班时间保证通讯畅通,一呼即到,不拖拉,不推诿。
3、值班领导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安全巡逻情况记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4、值班人员禁止酗酒后上岗或在值班期间酗酒,要迅速准确地处理突发事件。
5、值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文明执勤,对违纪违规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工作职责
1、对校园巡查,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危险游戏活动、防打架斗殴工作,确保教学区、宿舍区、灶房、保管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报告,消除隐患。
2、学生宿舍关灯后,要巡查学生宿舍,检查学生就寝人数和就寝安全,发现学生违反就寝管理制度和不安全行为,要及时进行教育。
3、值班人员应加强校园巡逻,对校园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强学生上课、自习纪律管理(教学楼梯口的学生疏散由上节课任课教师在对应楼梯口组织),发生治安事件要及时制止和报告,并积极主动处理。
4、在校园内发现可疑人员要积极主动盘问,核实身份。
5、发生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果断地处理,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
四、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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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校企合作是企业全程参与式的校企合作,即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全程介入学校的专业建设,与校方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体系的构建、实训基地的建设、教材的编写、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方面形成紧密型合作办学机制。校企深度合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达到学校、企业、社会的“互利多赢”。校企深度合作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高职院校办学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民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生命线。
二、目前校企合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是:政府、企业不热,单有学校热,已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大多停留在物资、信息和人才交流等低层次领域内,虽然在局部合作有所突破,也是企业给予学校项目支持、实习基地提供、员工培训等方面,在社会服务、教学改革与职业道德教育领域内的合作还相当缺乏,没有与企业建立深度校企合作的关系。已有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主要建立在“血源”关系的感情和人际关系的基础上,学校为求生存、求发展,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向企业寻求合作,而企业反应冷淡或被动应付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我校物流管理专业申通物流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会计专业多家校外顶岗实训基地的建立就是如此,只有企业和学校双方的合作,没有政府一分钱的投入。对已参与合作的主体:学校、企业、教师和学生无长期合作实质利益保障,现有的浅层次的校企合作关系随时有可能停止或中断,更不要说进行深度的校企合作。
真正的校企合作应是双方自愿、风险共担、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双方对彼此都必须是有利用价值、有利益的。没有这个基础,合作便很难实施。因此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双方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企业的积极性是关键。因为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也是最终用人单位,在人才使用方面,企业居于主导地位,校企合作期间发生的实际问题,例如:企业在接纳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物耗能耗问题、企业商业秘密、核心技术问题、实习学生生产培训费用问题、企业实习指导教师费用问题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纵观世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较为成功的职业教育模式,比如:德国的“双元制”模式,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英国的“工学交替”与“学徒制”和现在越来越受关注的澳大利亚“新学徒制”,共同之处都是把技能人才的培养与企业结合起来,由政府主导并有健全的法规支撑的校企合作机制,政府干预的“利益共享”动力机制,都有政府拨款和国家层面规则的设立和政策的保障,为打造真正的技能人才,推进工学结合,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而我国政府在现有的校企合作中几乎没有他们的主体作用,为校企合作铺路搭桥、引导开发、激励约束的作用发挥得也不够。
另外,职业准入制得不到严格执行,企业用工缺乏监督力度,学校服务企业的能力不够,也造成企业对高职院校的依赖性不强。
因此,推进高职校企合作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不仅仅是学校和企业两方面的问题,其长效保障机制应该是建立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方协同利益链的基础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三、国家对民办职校的政策更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因此民办职校校企合作困难更大。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民办教育并未发展起来,不论是政府主管机构的思想观念、管理机制和配套措施,还是民办高校自身的办学理念、办学实践和管理体制还很不系统、完善,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办高校发展前景。
一直以来,我们一些教育管理者的脑子里计划经济思想还是比较浓,误认为公办学校是政府的,民办学校是社会的。政府办学实质上是政府办公办学校,教育财政实质上是公办学校教育财政。其实,不管公办民办,都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都在为社会主义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只不过一部分是社会经费,一部分是政府经费。实际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单靠政府投入就把所有教育办好,这是一条国际经验,也是历史经验。
在国外,高等教育一半以上都是私立的,一般公立大学学费都很低,是私立大学的1/5左右,一些地方政府主管的大学还是免费的。所以国家财政在资助公办高校之余,可以拿出一部分财力用于私立高校的建设。我国绝大部分民办高校是得不到国家资助的,“民办公助”在国内最常见的资助方式,就是提供优惠的土地政策。同时,社会捐赠的资金也非常少。不像国外社会捐赠是私立高校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造成我国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单一,90%以上的资金都是来自学生的学费,资金难题成为许多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四、我国民办职校深度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问题研究及解决办法
校企合作需要调动学校、企业合作双方的积极性,然而这些仅靠高职院校与企业自己结合,仅靠市场机制的调节远远不够。笔者通过对我国民办职校深度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问题研究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一)必须建立起政府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才能保证校企合作稳定健康的发展。政府一方面要建立起一整套法律保障机制,对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明确的规定,并明确政府的责任和职能,使校企合作做到有法可依,这项工作刻不容缓。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和完善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和指导体系,交由社会、企业而不是政府作评价的主体,全面协调指导不同类型的企业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的方向,保障资源的有效调配。政府应加大投入,注入政府财政经费,并出台奖励措施,有效减少校企合作双方的压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方协同的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充分调动学校和企业两个积极性,促成校企合作进入实质阶段。
(二)国家宏观层面应尽快制定促进民办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法律法规,让民办与公办高校处在同一竞争平台上。各级政府也应按照这一要求逐步完善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政策。美国是高等教育介入资本市场最早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将民办高校分化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并以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这一系列措施保证了驱利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的资本收益率,为营利性民办高校介入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最近从中国民办学校网站获悉有些省将在社会地位、办学经费和留住教师等方面出台政策,对民办学校加以扶持,与公办学校平起平坐。同时将建立奖优扶强的机制,调动企业和教育投资集团投资的积极性,建设一批高标准、大投入、优质量的民办学校。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相促进的良性办学格局。
(三)建立“双赢”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是构建深层次校企合作保障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必须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不能寄希望于企业牺牲自身利益来满足高职院校需求。“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生产经营组织。”获取最大化的利润是企业的主要目标,因此,在政府、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厘清各自职责、共同承担校企合作责任、共同营造校企合作环境的基础上,高职院校在与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前,自身需要练内功,展示专业优势,要有较强的行业企业服务能力,同时必须积极与企业沟通,调研企业需求,将专业优势与企业需求相结合,在人力资源供给、在职人员的技能培训、技术服务、文化等方面,满足企业需求。让企业愿意与学校合作,从而建立互惠共赢长期合作的校企合作关系。
(四)最后,要建立学校层面的校企合作领导制度,保障校企合作责任人之间的无缝对接。在前面三个解决办法的基础上,学校完全可以做到主动适应市场,与市场接轨,为学生就业找出路,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并配置教学资源。以我们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为例,我们校内成立了校企合作专门的组织机构――校企合作办(相当于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校企合作工作,在现有宏观环境下,采用多种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建立校内外顶岗实习基地,引进企业专家进校实施专业教学指导,与国外也有联办(比如输出留学生、引进尼日利亚留学生)、学分互认的协议。实践证明,这种广范的有实质性的校企合作方式促进了专业建设,有效地解决了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问题,受到了学生和家长的欢迎。
我国民办高校是从市场中诞生的,主要靠投资办学、靠学费支付工资,因此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生源问题。在与公办学校同台竞技中要分得一杯羹,民办学校就必须分析自己的优劣势,紧紧依靠市场而生存,必须对学生的成长、就业关心程度比公办学校更高,才能办出自己的特色,吸引更多的学生入学。因此民办学校必须主动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拓展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在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等方面建立自己的优势,依靠市场精确地找准市场对人才、对教育服务的需求。
随着十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改革的深化,有关校企合作的国家宏观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深度校企合作长效保障机制将会真正实现,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积极主动地寻求校企合作的方式方法创新与运行机制创新,积极主动地进行传统教学方法改革,才能促进民办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提高和生存发展。我们应该坚持不懈的努力探索怎样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争取各方力量的支撑并构建与企业的互惠互利的双赢格局,这是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所在。(作者单位: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本文为广州城建职业学院2013年度研究项目《民办高职校企深度融合机制研究》(课题批准号:Y201345)之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资料
[1]中国民办学校http://.cn/News_content.aspid=2309
篇13
《礼记·礼运》云: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孟子·梁惠王上》亦云: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种有着恢宏温情的兼爱思想,自古及今,纵贯史籍,时时彰显了中华民族的礼仪风尚以及民生心怀。但令人齿冷的是,当留守从简陋得几近凋敝的乡村蔓延,并最终“癌变”为滋生着溃疡和诟病的公共议题时,我们依然挥霍着留守的痛楚,在红头文件抑或会议报告中劲呼乏力的口号,这种涂抹着良知色彩的伪关怀,难免令留守在乡野里卑微的孩子在接纳菲薄的恩惠之余,心生另一种苍凉。
而悲剧不止于心底的苍凉。江西宜春一个小山村的5个留守儿童在水塘溺亡的新闻发生后,河南虞城3个留守孩子溺亡的消息再次经互联网悲怆地传播——2012年的五月,是如此的冰冷。
法国社会学者孟德拉斯在上世纪60年代《农民的终结》中说:“20亿农民站在工业文明的入口处,这就是在20世纪下半叶当今世界向社会科学提出的主要问题。”孟德拉斯“城市化正在吞噬乡村,农民正在消失”的担忧正在被见证。耐人寻味的是,在这本书出版20年之后,作者非常有意思地补加了一个跋,这个跋追补了20年后乡村的变化。是不是作者担心的那样,乡村真的变了,更现代化了?乡村深具诗意栖居的生活性?这对于当下的中国,应该有着深层的反讽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