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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丽娟 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平监管分局
我国银行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难点
目前,许多地方农业科技发展计划不是实行课题组制,而是过分强调做项目,考核评价标准是课题成果和论文,缺乏退出机制,忽视将研究出的成熟技术转让给企业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人才不济,农技队伍结构优化迫在眉睫。一是农技队伍存在结构“短板”。同时,农技推广队伍专业结构单一,其中农学专业技术人员占44.26%,其他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偏少,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科技发展要求。二是农技队伍不稳定。上述科技特派员多为下派单位的技术骨干,必须兼顾本单位工作,加上基层工作环境艰苦、生活条件差、福利待遇难以保障,易岗混岗现象较严重,专注于科研的时间和精力无法保证。我国银行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制约因素1.农业科技前期投入高、生产周期长、效益产生慢且不确定性较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介入意愿不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从理论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至少需要经过“研发—推广—应用—产业化”四个阶段。通常来说,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至少需要6~8年时间,一项农业新技术则至少需要4年左右的时间。同时,在农业科技创新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还面临着技术、应用及市场等各种风险,因此其融资需求必然存在资金占用时间长、规模大、风险高等特点。由于农业科技创新诸多的不确定性与信贷资金的“三性”要求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深度介入农业科技创新项目。2.信贷创新产品少、放贷总量有限,企业准入条件不低。从银行方面来看,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为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少数创新品种,因受限于担保物的流动性,贷款发放规模有限。具体而言,农业科技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存在价值认定标准不统一、转让不便等问题;应收账款、农产品则存在着自然风险、违约风险等,预期收益存有较多变数,银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普遍要求提供担保且抵押率较低,无形中抬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从企业自身来看,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一般都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成熟的创新成果商业化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依赖度不高;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高度依赖的小微型农业科技企业,由于其处于初创期,技术不成熟,又缺乏有效的抵质押物,很难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门槛,往往陷入“要想做大做强就要有银行资金,而要想得到银行资金就必须先做大做强”的怪圈。3.农险品种少、补偿认定难,风险分担机制未形成。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基本上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推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在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地区推广的品种主要以地方重要及特色农产品为标的,农险品种匮乏。同时,由于农业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着交易成本高、补偿范围认定难、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补偿机制欠缺等问题,其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我国银行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模式选择
笔者认为,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应采取“以政府为主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产、学、研各个阶段,实现互利共赢”的模式。(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优化融资环境1.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要适当提高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比例,营造一个鼓励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氛围,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合作组织、私人等多元化主体的参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机制的有序运转,培育创新主体,孵化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创新技术。2.创新资金运用方式。要鼓励各级财政在自身财力范围内,综合运用无偿及有偿资助、创业投资引导、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探索财政支农资金的金融化运用机制,由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合作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3.完善风险保障机制。要探索建立农业科技创新贷款的风险分担和奖励补贴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发挥保险在农业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保障及风险分担作用,切实解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后顾之忧。(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作为,满足企业资金需求1.创新丰富服务产品。要探索以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办理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开发运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组合融资模式,有效支持农业科技创新。2.全面提升服务水平。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专门的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管理办法;加强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的合作,设计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信贷品种;加强银行同业之间的合作,对资金需求量庞大的大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组织银团贷款;加强与农业科技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其推介的优质企业、项目列为关注对象,实时跟踪项目进展和评估项目风险,对不同类别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差异化管理。3.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尽量单列规模、单独考核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合理调整审贷条件,简化信贷流程,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切实保证相应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银监部门科学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适当放宽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不良比率容忍度,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投放。(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科研活动,加快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农业科技创新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必须明确界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有效整合资源。目前,全国上市农业企业有100多家,其中60%~70%都有实施科技创新项目,2011年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入科研经费超过230亿元,建议由涉农龙头企业来承担和申请可商业化、应用性较强的科研课题,农业院校及农业科研机构则专注于基础研究领域。由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统筹安排,积极对接,对科技研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进行评审,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效益好、信誉高的龙头企业以及知名度较高的农业院校、科研机构,扩大贷款利率优惠幅度,有效促成“工厂流水线式”的“研”“产”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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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__—20__年是转折性的一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结构性手术正式操刀;20__年12月,国家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资本金,为上市作准备。中国金融界正经历一场翻云覆雨的变化。然而,上市虽能解决产权单一的问题,却并不意味着它是一副万灵药。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还很薄弱,经营风险还很大的情况下,太过乐观不是好事。
回顾九十年代以来动荡不安的国际金融市场,从巴林银行的倒闭到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从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金融危机,都无一例外地印证了一点:银行内部控制的任何松懈,都可能招致灭顶之灾。可见,无论是国内现状还是国外环境,都对商业银行的有效内部控制提出了迫切要求。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维护银行资产完整、保持资金合理流动、规范经营行为,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内部控制理论简介
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等几个阶段。最新和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是90年代COSO报告提出的内部控制框架。他认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律的遵循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具体内容包括五大方面:第一,控制环境(ControlEnvironment)。他包括管理组织结构、管理理念、人事政策和员工素质、外部环境等。第二,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包括对风险点进行选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全过程。第三,控制活动(ControlActivities)。是确保管理方针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措施。第四,信息和沟通(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包括内外部、上下层和各部门间的信息的获取和交流,以便采取必要的控制活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五,监督与审查(Monitoring)。是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性、可行性而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持续性的评价和单向制度的分别评价。这五大方面对内部控制做了全面的概括。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突出表现在缺乏五性:有效性、全面性、及时性、独立性、审慎性。下面将具体从内部控制理论的五大方面来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控制环境来看
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的基础。无数实践表明,金融机构内部形成的氛围和环境会影响控制活动、信息交流以及监管活动。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环境不佳:
1、产权制度还未完成转型。一直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产权单一,缺乏活力。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上市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朝着银行法人产权制度这一方向不懈努力,但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许多阻力。
2、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与真正市场化的货币金融企业相去甚远。首先,由于产权问题还未得到最终解决,公司治理架构不健全。其次,权力的委托和分配更多是依靠行政力量,不能保证其独立于政府的经济性、市场性。再次,在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主要实行行政级别的升迁的官本位制,易造成高级管理层注重短期业绩,忽视长期和滞后风险的现象。另外,在监督机制方面,以党政机关的纪律和有关规定监督为主,缺乏股东和资本市场的有效的实质性监督,且各权力部门之间独立性不强,界限模糊,缺乏制衡约束力量,易造成政府监管与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滋生腐败行为。
3、风险管理理念落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对风险管理不够重视,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的管理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往往存在多头管理,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常常具有片面性,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表现在计划体制下的完全漠视到现在强化风险管理和责任下的对风险采取过度规避,而过度规避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发展。
4、没有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优秀的企业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对员工思想道德 教育的普遍不重视导致许多不规范或不道德的行为,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违规经营,为一己之私而损害集体利益,无团队精神,无主人翁姿态,缺乏责任感,甚至、以贷谋私,大肆侵吞国家财产。20__年,国家有关部门为打击这些现象,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职工行为,但收效甚微。这说明,单纯的规章约束远远不够,还必须培育银行企业文化,外部的“硬约束”要通过良好的内部“软约束”才能发挥作用。
(二)从风险评估来看
风险评估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和前提,是全面、准确、及时的了解和把握银行风险的内控要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意识、方法、技术等方面还比较落后。
1、风险评估的方法技术落后,人才缺乏。由于管理层的不重视和高技术人才的缺乏,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主要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如信贷审查方式,而未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客观的科学方法。这导致了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较低,特别是对于已标准化的可批量处理的银行资金交易和零售业务,没有实现以模型等定量分析为主的间接管理方法。而且,由于缺乏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和足够的数据信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更为科学的内部评级法,也就无法使用国际银行界广泛使用的VAR技术和CreditMeterics方法,无法对风险做出准确的识别和分析,更谈不上建立起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了。
2、风险评估主要局限于信用风险,而对其他风险和一些新业务缺乏必要的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其它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等新业务的风险更加缺乏监控。这对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的国有商业银行是一个隐患。
(三)从内部控制活动来看
内部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最重要、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子系统,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内部控制活动总体效果不理想。
1、现行的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系统、不科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有的过时,跟不上发展需要,没有及时修订;有的新业务的开展还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运作上带有盲目性;有的制度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有的又过于严格、机械等等。值得注意的几点是:实际工作中有制可循却缺乏严格的执行,使一些基本制度如柜台交叉复核、双人双责和事后监察难以落实,替岗、代岗,代人签章现象时有发生;奖惩制度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罚代替了职业上的惩罚,有名无实;成绩考核制度也存在较大缺陷,一些基层银行仅以完成存款的多少来考核评价员工和决定工资待遇,忽视资产的风险状况。所以总的来说,这样的制度不利于风险控制。
2、内部组织结构不科学,人员素质控制不到位。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经常会出现责任推委的情况,利益的交叉也使得权力制衡在运行中失灵。而且,各层之间的授权审批制度没有规范化,授权过大、过小或越权现象严重。再加上对职工的录用把关不严,培训考试过程又流于形式,这些都易导致业务上的操作风险。
3、风险控制手段不足,风险控制系统不全。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正常的风险补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机制。在风险补偿方面,未分配利润远不适应迅速扩大的资产规模,1的呆账准备金过少;在风险转移方面,能够转移风险的衍生金融市场尚未形成:在风险分散方面,由于我国仍处于分业经营状态,不利于风险分散,从而一定程度上的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过多的采取风险回避而降低收益。
(四)从信息交流方面看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效率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1、会计信息失真。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要素经常出现错漏现象。更严重的是一些分支行机构为了显示业绩而随意修改会计报表、作假账、违规操作。这一方面与我国会计制度存在缺陷有关,也与人员的素质有关,更与监管不力有关。
2、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置后。管理信息系统具有收集、加工、处理内外部信息并转换成对管理者有用的信息的功能。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计算机应用还主要停留在操作层面的会计信息系统,面向管理层面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后,因而不能很好的辅助管理人员对信息作出准确的细节分析和综合把握,从而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这种滞后造成的原因,一是受传统的影响,对信息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银行没有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二是缺乏既懂业务又懂电脑的人才,限制了技术的开发。
3、信息的传递效率低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传递是靠金字塔式的组织来完成的,由总行到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等,最后到基层,多达七个层级,链条冗长,虽然计算机互联网消除了许多时滞因素,但信息上行下达过程中出现的人为拖延、理解偏差,导致高层与基层行动步调上的不一致。
(五)从内部监督与审查来看
1、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直属行长领导,对行长负责,报酬由行长决定,这实际上一定程度削弱了对行长及其负责范围内业务的监督,严重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不利于其发挥监督职能。
2、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内部审计方法有待完善。审计人员自身对本职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深入认识,且长期以来沿袭旧的审计方法,将审计主要局限在专项审计和突出检查,方式单一,覆盖面不广,审查频度不高,审计水平有限,只注重事后稽查而忽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不能充分发挥其预警效果。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议
(一)坚持进行股份制改革,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改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改革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改制,剪断国有商业银行联结在国家母体上的“脐带”,使股权结构多元化,银行资本社会化,才能促使国有商业银行以其法人财产权承担有限责任,以市场经济规则去经营,去承担和防范风险,去选人用人,才能使其经营者排除经营因素的干扰,聚精会神谋发展。在此基础上,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加以完善。首要的是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适当引进外部独立董事和监事,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保持他们之间的独立性,形成制衡机制:其次,要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的 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关键在激励约束机制上,可适当拉开员工收入差距,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以薪养廉”、“以酬留人”,将薪酬和晋升机会与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水平挂钩。为了保证待遇和晋升的合理性,还要充分考虑业绩的风险收益对比和长期效用,而不是以表面的、短期的业绩为标准考察。
(二)重塑优秀的企业精神,着力培育内部控制文化
优秀企业精神是内部控制中的软约束力,他强调以人为核心,通过自我修养起作用。首先应从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入手,树立集体主义价值观,纠正狭隘的个人至上的思想导向:其次,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培训、建立赏罚机制、领导以身作责、广泛宣传等手段,培养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诚信、廉洁、守法、服务、敬业、勤勉、协作为标准来要求员工,熟悉岗内工作的职责要求,理解和掌握内部控制的要点,积极努力去发现问题和风险,使银行能拥有一个较好的内部控制氛围。
(三)改革落后的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从根本上加强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尽快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进行系统、及时的管理。要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手段,从风险组织流程、风险计量模型、风险数据库、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内部评级法,逐步建立覆盖所有风险业务的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现代风险识别、评估是一门技术性非常强、非常复杂的工作,其采用的定量分析法与我国传统应用的定性分析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国有商业银行要注意这方面管理技术人才的培育和吸纳,积极与国外优秀银行交流,向他们学习经验、技术。
(四)有效开展内部控制活动,控制各种风险
在规章制度的规定方面,要打破以往商业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管理模式,实现规章制度的制定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紧跟流程过程、变革及业务创新。对原有的、过时、僵化、不完善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修改、做到灵活、标准规范管理。为将各项规则落到实处,要完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如岗位双人,双职、双责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授权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内部权责明确,防止替岗、代岗现象,同时建立责任定性,考核定量的管理考评制度,建立风险管理奖惩制度,赏罚严明。这些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操作风险。对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防范则应适当增加呆帐准备金规模,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培育好中国的衍生工具市场,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组合、分散市场风险。
(五)加大会计改革力度,加强信息管理,建立顺畅的信息传递机制
首先,借鉴国际惯例,依据自身条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要继续完善其会计核算体系,裁减核算主体,上收核算层级,统一会计口径,废除计划限制,同时完善会计帐务的电子化管理,减少造假可能性,强化审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度;其次,建立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设计,力求管理全面、安全可靠。再次,要防止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理解偏差。以会议座谈、研讨等方式的上下级直接交流也有利于信息的正确传递和决策的执行。
(六)加强内部稽查审计,完善监督核查制度
稽核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独立性是其有效的首要要求,从这点出发,国有商业银行可考虑将稽核部门的地位提升,直接隶属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或可以在总行建立一个总稽查审计部门,直接对总行行长负责,下属支行分别建立分部门,直接对总稽查部门负责,防止机会主义错误。同时要借鉴国外经验,设置科学的量化监控指标体系,对监控对象作出迅速判断,并采取即使必要的措施。当然,审计人员的素质把关也十分重要,要从严选拔,特别注重其品德修养,这是审查有效的最基本保证。
参考文献
1.彼得S罗斯:《商业银行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COSO委员会:“InternalControl-IntegratedFramework”,COSO报告,1992。
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__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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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趋势:手机媒体传承了移动通信“移动性、个人性、实时性、安全性”的特点,加上手机媒体集合传统媒体优势于一身,从1987年我国第一个手机用户诞生,到2008年4月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3月底,全国手机用户数超过5.74亿,普及率高达43.4%,并有预测称2010年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将近7.4亿。如此惊人的发展速度,如此庞大的受众群体,如此广阔的潜在发展空间,为手机媒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伴随着现代移动通信技术和媒体技术的发展,手机媒体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发展趋势:
1、技术的3G化:在北京举办的2005无线通信应用(国际)峰会为我们揭开了3G的神秘面纱:手机不再只是用来打电话、发短信,手机报、手机电视、手机视频、移动音乐等多媒体娱乐功能将引领着新一代通信业的巨大变革。3G凭借其自身优势,弥补了窄带所引发的应用缺陷。
2009年1月7日,中国移动获得了中国自有知识产权TD-SCDMA的运营牌照,中国电信获得了CDMA2000的运营牌照,中国联通获得了WCDMA的运营牌照。经过重组和3G牌照的发放,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实力差距逐步缩小,纷纷开始全业务运营下的媒体布局。
目前,在国际上由大唐移动主导开发的TD.SCDMA技术与欧洲的WCDMA和美国的CDMA2000一起成为第三代数字手机(3G)技术的三大国际标准。TD.SCDMA作为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G标准,不仅得到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也得到了许多企业的支持。业界人士普遍认为2006年将是中国TD—SCDMA技术的成熟年,也是中国颁发3G牌照之年。因此,可以认为2006年是中国基于3G技术的手机媒体元年。随着3G即将在我国启动,个人终端设备的更新换代也日益临近。专家预言,我国3G业务的开通,将带动1.5万亿元的市场需求,其中移动终端——3G手机占据2/3,达到l万亿元。所以说,手机媒体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3G化。
2、内容的娱乐化和形式的多媒体化:受众成员的媒介接触活动是一种满足个人的基本需求的活动,这是毋庸置疑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生活方式、心态的变化,使大众越发崇尚娱乐化。所以为了满足手机用户的需求,手机媒体必然向着内容的娱乐化,形式的多媒体化方向发展。有调查显示,手机短信中发送幽默笑话的比例高达51.2%,这充分体现了手机媒体的娱乐功能。有调查显示,基础语音业务仍然是手机用户最基本的需求,而娱乐需求是移动用户普遍存在的需求。手机用户的娱乐需求有如下几种:自我展示需求:自我个体娱乐;个性表达需要。而3G时代的网络带宽可以充分保证手机承担更多的娱乐功能和多种的媒体形式。3G已经超出了简单的手机范畴,而是上升到了一种平台、甚至一种文化的高度,它代表的是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有可能对我们的生活造成深远影响。而随着3G的越来越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你意想不到的功能被开发出来。届时,我们与3G的关系就像与水、电、煤的关系一样,终日都不可分离。
3、应用的社会化:社会环境的智能化信息化程度越高,手机媒体的用处就越大。当3G手机在全社会普及,成为时代宠儿的时候,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都将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变。所以手机媒体在社会中的应用也就范围越来越广。
随着3G时代的到来,无线技术正在向更高的宽带,更大的容量,更好的服务质量方向发展。到时候手机用户可以直接在手机上登陆图书馆。图书馆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了,而是会跟着你走的移动图书馆。手机用户可以直接在手机上就对图书馆的图书进行在线检索,咨询、下载、阅读等。而且还能同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实行精准的一对一服务。
(二)手机媒体的发展劣势
手机媒体是数字化的媒体,作为网络媒体的延伸,就现阶段而言,在延续网络媒体优势的同时也延续了其不足的地方。第一,虚假与不良信息的传播、侵犯隐私、信息垃圾等,使得手机媒体缺乏一种公信力。从目前来看,新兴媒体可信度远远落后于传统媒体。第二,病毒的爆发和黑客的入侵都有可能造成毁灭性后果,致使信息安全度降低。第三,由于手机媒体传播的交互性以及当前管理机制尚未成熟,使得手机传播中的个人行为很难组织化,使得手机媒体很难形成一种整合力量。第四,由于技术的因素,手机辐射严重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吴长伟,万智炯.传统纸媒的新媒体空间[J].中国记者,2006.10:56-58
[2]吴长伟,万智炯.手机电视:面对四亿手机用户[J].中国记者,2006.05:61-62
[3]陈绚.论媒介融合的功能[J].国际新闻界,2006.12:72—76
[4]林振辉.手机媒体化对媒体影响力格局的影响[J].中国记者,2007.6
[5]黄文.聪明的移动者:手机与新闻摄影[J].国际新闻界,2007.2:11-15
[6]盛希贵.数字化时代新闻摄影实践面临的挑战[J].国际新闻界,200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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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即是指刑事和解能够在那些案件中得以适用。理论界对与刑事和解范围的界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无论重罪还是轻罪,只要不是非处以死刑不可的案件均可以适用。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轻伤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笔者认为后者的观点过于保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超出该范围的案件也纷纷通过赔偿协议的履行得到了司法机关减轻刑事责任、适用缓刑等量刑上的优待。从法理上说,积极赔偿在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的修复,有效减轻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犯罪人通过自己的赔付行为向被害人谢罪的悔过心理。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之原则,刑事和解的犯罪不应受限制太窄,否则既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又不能体现制度本身应有的平等性。当然,鉴于以犯罪人、被害人为主导的刑事和解本身可能存在因双方过分关注自身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存在,因此对于刑事和解设定一些排除适用的案件范围还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这些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具体包括:侵犯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同时基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客观国情以及考虑到刑事和解制度必要的探索和实践过程,笔者认为可以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界定应当有一个渐进的扩大过程。在目前可以考虑先对于主要侵害个人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而对于犯罪人系累犯、再犯的案件以及具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恐怖组织性质的持械伤害、聚众斗殴及其他情形的刑事伤害案件谨慎有选择地适用刑事和解。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从国外立法以及目前刑事和解的探索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应当具备主观、客观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主观条件:犯罪人认罪和犯罪人、被害人自愿参加刑事和解;二是客观条件: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足。
三、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
从原则上,只要是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内的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就可以启动和解程序。但是出于规范化的考虑,在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启动:一是犯罪人或者被害人自己或者通过其亲属、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二是司法机关经过筛选后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犯罪人和被害人没有提出和解要求的,则由法院告知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在和解程序启动后,法院应将和解过程中应当知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程序以书面方式进行释明。之后,双方可以自主选择自行和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及法院调解。如选择前两种方式进行调解则法官可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限定一定的和解时间,以防止因和解致使案件审理过分拖沓。由于刑事和解以自愿为基础,因此在和解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自行退出,和解程序立即终止。
四、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
目前来看,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犯罪人认罪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道歉;犯罪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表示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协议的内容体现了双方在和解过程中通过沟通交流实现了精神抚慰、达成了物质赔偿以及刑罚建议的合意。
但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就赔偿项目而言不应限制于赔款的单一方式,而应是多元化的,如劳务补偿、公益性劳动、社会服务都是可以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喜好进行自由选择,既体现了民事赔偿双方的意识自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经济能力的限制致使和解不成的现象。实践中也出现了此类做法,例如在山东蓬莱市就有通过给被害人盖房或者种树等方式进行和解的成功案例。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划分,哪些适合经济赔偿,哪些适宜劳务补偿。
五、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和效力
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接下来就是将和解协议递交司法机关审查。审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赔偿协议是否能发生影响刑罚效果的问题,因而是刑事和解中的关键一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和现有的实践经验,审查的内容包括:和解协议是否自愿签订;案件种类是否合乎规定;和解协议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解协议是否已履行;和解协议中提出的刑罚建议是否恰当。同时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向犯罪人、被害人进行核实协议内容,向犯罪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了解等方式调查、评估犯罪人的人格情况,在审查过程中也可以邀请公诉机关参加,以保障审查过程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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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模式。我国商法最早出现在清末光绪皇帝变法维新时,具有外源性模式的显著特征,是在外力推动下匆忙地颁布了单行的商事法律,接着又请外国人帮助拟出了《大清商律草案》。在当时超稳定的经济结构和超厚度的文化沉积面前,外力推动显得力不从心。统治时期按传统法的意识,对刚刚传入的商法制度加以拒斥、侵蚀、解构和破坏,推行所谓的“民商划一”。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定位,从商法现代化模式上表现为外力和内力的共同推进,短时期内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和法规,使商事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具备了现代特征。一方面,应当看到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蕴含着现代商法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它将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我国商法现代化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在商法领域内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我国商法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2.我国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借鉴与移植。我国商法在借鉴、移植中有个目标、重点和选择的问题。首先应当把借鉴和移植定位在加快我国商法现代化步伐的基础上,借鉴和移植那些能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法理念和具体商法制度,而绝对不能借鉴、移植实践已经证明是落后的、陈旧的商法制度。其次,在具体商法制度和商法理念上,重点应放在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借鉴,这是创新我国商法的关键。再次,选择涉及的内容很丰盛,既有具体商法制度、程序,也有商法理念,我们应当选择代表商法发展时代趋势和能与国际衔接的商法制度、程序和理念。借鉴是一个分析、比较的过程,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否则只会停留在原有水平上,不可能有所发展和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法现代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我们讲的选择内容丰富,甚至于包括建议、人才、专家等方面的选择。
3.关于商事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我国的商事法律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套市场行为准则,某种意义上取代了这方面的传统法律规范,尽管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但它标志着我国商法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已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商法的法律程序,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已有别于传统的立法程序,采取了一系列的民主、科学的立法措施;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着商法的现代化,如对我国《票据法》有违无因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坚持了票据的无因性,认为“无因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相对独立”,从而维护了商法的现代性。商法意识形态是商法现代化的灵魂,它既影响立法、司法,也影响商法的实施。我国已颁布的商法单行法,如《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人们都能指出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有的单行商事法律实施效果欠佳,都是与缺乏现代商法意识形态有关。
总之,商法的现代化和现代商法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在短时间出台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商法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进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实现我国商法现代化是完全有条件的。
在商法发展的时代划分上,把《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现代商法的标志,可以从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程序、指导思想、原则、特征,直到具体法律制度,作一些比较研究,提出一些有开创性的我国商法现代化的理论或见解。
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为了能给商法提供一个科学的现代化标准,笔者列举10对方式变项,作为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思路。
第一,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还是特别法。如果是基本法,标志着这种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是普遍的主体和行为;如果是特别法,说明市场交易关系未同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分开,这种商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组成部分,是商品经济没有发展到市场经济时期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市场主体在除外规定上,是协议可以改变法律,还是不可改变法律。现代商法中市场主体是完全的主体,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包括可以通过协议改变法律;传统商法中市场主体是民事主体的特殊主体,附属于民事主体,至多与民事主体共享契约自由,是不完全的主体。
第三,商法是资本(智力)经营法,还是营利法。现代商法的对象是社会化大生产、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交易关系,其市场行为的性质是资本经营行为或智力经营行为;传统商法受科技发展水平和狭小市场的制约,着眼于小打小闹的营利。
第四,市场行为是靠自律还是靠他律。自律的市场行为是商人成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是作为完全的主体的标志;传统商法的商人之所以是不完全的主体,集中表现为他律性。
第五,市场主体是强化素质,还是强化身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普遍的主体,没有必要强化身份,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必然是强化素质;传统商法为了区分民事与商事两种不同身份和行为,必须强化商人的身份。
第六,是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分离,特殊保护消费者,还是不分离,平等保护。随着经济交往规模的迅速发展,商事合同的规模扩大、内涵复杂、专业性强,加之科技的飞速发展,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成为弱者,要求区别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对消费者特殊保护;传统商法受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不区分商事和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和商人都是民事主体,即平等主体,给以平等保护。
第七,是合法行为法优先,还是不法行为法优先。现代商法追求的是效率,宽容、兼容是其特征,不轻易否认市场行为的有效性;不法行为法优先,与国家的幼年时代总是一个无法抑制的时代有关,与商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后不成熟有关。
第八,商法规范是开放式与国际衔接的,还是封闭式的自成体系。现代商法的同义语就是新的商人习惯法,就是商法的国际统一,商法在全世界都应是相同的;大陆法系传统商法受罗马法的影响,具有保守、狭隘、民族性及浓厚形式主义的特征,作为特别法与普通法共同构成一个封闭的体系。
第九,商事权利救济是自裁机制为主,还是他裁机制为主。现代商法在性质上属于“自治”法,自治规则只有通过仲裁协议加以补充才是实际可行的,因此充分发挥仲裁的机制,是现代商法的标志;传统商法是国家强制法,他裁是商事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
第十,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或私法公法化。现代商法适应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私法,科学技术越发展越要求细分化,法学适应这种发展也要对不同法律部门确定一个科学的边界,商法的科学边界就是私法,而且是市场交易关系领域内的私法;传统商法由于受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理念的影响,总企图包容一切、统帅一切,或者通过“化”的途径把触角伸向其他部门法的领域,这必将有损于内部合谐统一法律体系的建立。把私法公法化的“公”留给经济法这一新的领域,把市场交易关系领域以外的私法留给民法,让各种部门法都发展,让适应这些部门法的法学都繁荣,这应当是现代科学的基本要求,也是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基本立足点。
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陷阱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商法问题重新被提出来,却陷入了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旷日持久的争论。有学者以“民商划一报告书”所持的观点,主张“民商合一”,但丝毫也没有超过“报告书”的8点理由。另有学者则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主张“民商分立”。也有学者既批评了“民商分立”的观点,也批评了“民商合一”的观点,但是并没有提出一个既不同于“分立”、也不同于“合一”的观点,最终还是表明其赞成“合一”的观点,并为“合一”如何消化“分立”提出了对策[15],那就是“大家都这么说”,从而把它变成“真理”。笔者认为,对“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问题的争论,从理论上说是一个陷阱。因为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丝毫不触及问题的实质,“民商合一”取胜,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分立”取胜,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问题的实质在于商法是否是民法的特别法,我们必须围绕这一点展开讨论,才能抓住商法现代化的要领,才能触及商法问题的实质。
1.什么是特别法。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特别法是“指非普遍适用的法律,因此,其仅仅包括地方性法规、属人法法令或私法法令。在《共同条款法》中,那些以后才能通过的涉及到某项具体问题且包括有关条款法的具体法规通常称为‘特别’法”[16].国内学者认为: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按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的不同来划分,属于全国范围生效的法律是普通法,只在国家某一地区生效的法律是特别法(如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对人的效力的不同划分,对全国一切人均有效的法律是普通法,只对部分人有效的是特别法(如军事法)。按照法律生效时期的不同划分,和平时期的法律是普通法,战争时期的法律是特别法”[17].由此可见,特别法是非普遍的法律,即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是在普通法生效以后颁布生效的法律;在地域范围上,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在对人或事的效力上,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项。用以上四条标准来衡量,大陆法系的近代商法属于特别法,以法国、日本为例,民法典均在商法典颁布之前;民法典对所有的家庭人,商法典仅对家庭人中具有商人身份的人;民法典对所有的民事,商法典仅对民事中的特定的商事。惟独在地域范围上,二者都是全国范围,所不同的是民法典是全国范围的民事,商法典是全国民事范围中所包含的商事。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颁布时间先后是指所谓同一性质的法律,如民法和商法,而不是指民法和刑法,无论二者谁在先谁在后,都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是特别法与普通法,这里的普通法仅指大陆法系的普通法,至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另外一个概念。
2.大陆法系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构想的由来。民法是一种血缘关系的立法,罗马法有宗法原则的色彩,法国民法典有宗法原则的色彩,中国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政府的《民法典》都有宗法原则的色彩。其构想就是家庭本位,市场交易关系附属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是家庭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交易对家庭人身关系来说是一种特殊关系、特殊事项,是由家庭人中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商人进行的,其行为是家庭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商事行为。这种构想与简单商品生产相联系,由此而产生的法,被称为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这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是合理的、可行的,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矛盾。因此,被认为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最完备的形式”[18],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19].“最完备”表现为它全面调整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对简单商品生产者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得到了全面的调整,因此,“它也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法权关系”,被“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20],“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21].小商品生产者也是商品生产者,简单商品生产者完善法当然是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然而,一是我们不能忘记这种构想为谁所设计:是“为皇帝制定了空前卑鄙的国家法”[22];二是这种构想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固定不平等,因为“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人、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23];三是这种构想所处的社会,是生产力十分低下的简单商品生产社会。当拿破仑把这种为皇帝设计的“空前卑鄙”的构想交付审议时,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和激烈的争论。把一个适应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律,强加给商品生产已经超出家庭范围的资本主义社会,正直的人们必然站出来反对。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模式,影响了许多国家,有的国家如《日本商法典》第1条明确作了规定。两个世纪过去了,这种模式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鉴于这种模式对我国的影响,有人在批评《大清民律草案》时指出,“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此等法典之得失,无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极巨,未可置而不顾……适成‘恶法’”,同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也未能免‘俗’”,并发出“问题的焦点仍然是:民法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的呼喊[24]?!究竟为什么要把家庭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搅混在一起?家庭关系统帅市场交易关系在简单商品生产(小商品生产)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在商品经济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其合理性吗?建立在调整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民法与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基础上的商法,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调整功能?因此,对这一问题分析的最后落脚点是:大陆法系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构想来源于简单商品生产,这种构想完全符合简单商品生产的实际。民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已成经典结论,但由于我们把注意力过多集中于“完备性”、“世界性”、“巧妙地”等用语,从未认真考虑过简单商品生产的特征、涵义,就这样把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合理的法律模式,误认为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甚至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合理的。发现真理在于结合实际认真思考,拿破仑制定的五个法典,为什么其它四个法典的质量都不如民法典,除了其他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民法典反对意见很多,迫使拿破仑认真考虑。而其它四部法典是在他称帝后陆续颁布和生效的。
3.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模式的不可取性。商法现代化的依托,除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所提供的现代经济基础,即现代化的实践外,需要现代化的理论予以支持,这方面除了商法学界自身的努力外,还寄希望于法理学界,法理学界对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已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为商法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广大民法学者经过精心研究后,也会得出科学的结论。这就是说最终会达成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模式不可取的共识,对民法和商法作出科学的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中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25].为此,有必要具体分析其不可取性。超级秘书网
首先,这种模式是一种过时的、陈旧的、落后的模式。从诸法合体到各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进步。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根植于希腊海商文化,从一开始就与民法毫无关系,表现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其国际性是其天然属性,也是商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与其它社会关系的显著不同点。商法纳入国内法后,一是应当充分考虑它的国际性;二是应当充分考虑它调整的交易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正因为这两者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把商法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搅混在一起,忽视商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从而统统附属于“民事”,作为一个部门法的附属部门。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并不明显。但在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这种不合理性则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说商法纳入国内法律体系比其它法律部门受的损害都严重一点也不过分,不应该将一个具有国际性的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部门,沦为调整家庭血缘关系的附佣。
篇6
我国车险定价近些年来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在2003年车险费率改革前,机动车保险费率都是统一定价的。消费者不管是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只要是买机动车险,价格都一样。车险费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车险费率全面放开,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其特点和优势制订了多样化费率,不同的车辆、不同的车型、不同的交通记录,甚至开车人的性别、年龄不同,车辆保险的费率都不一样。例如,人保财险根据各地车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为A、B、C、D四类,费率也因而产生差别。平安保险依据车辆所属性质、使用性质衍生出7张独立的费率表,同时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引入了12项系数,实现了风险的完全量化。太平洋保险则设计了11大类50余个浮动项目。费率的多样化更加反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更加市场化,能够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事实上,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保险公司销售的费率并不严格按公司费率表执行,还是被动地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大规模折扣销售。这一方面说明市场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也说明保险公司定价的精算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市场是检验产品的最有利的工具,哪家公司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它的市场份额就会相应减少。市场竞争导致各家公司价格折扣比例不断上升,恶性循环,影响了车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随着2006年7月交强险的实施,各保险公司都采用了由保险行业协会召集各保险公司协商制定的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市场上只有上述三种费率可供消费者选择,通过研究这三款费率表,发现这三款基准费率大致相同,但保费价格的可调整因子和优惠的项目非常多。如A款累计各种优惠可达到总保费的50%以上;B款费率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共引入了12项费率系数,通过保费调整系数调节保费总额,优惠30%;C款费率系数,优惠幅度最高可达到50%。对这些名目繁多的调节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虚报内容,达到优惠的目的,从而引发投保道德风险,加大了车险经营中的风险。近期笔者通过对杭州车险市场的销售主体业务员、人的调查了解,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在7折销售,另加15%的费用,这样折算出市场费率在6折左右,这反映了车险费率在制定过程中精算误差较大,现有车险费率表的定价机制有待改善。
二、车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为深入分析车险定价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下面将以具有性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种为例,对车险的定价进行适当性研究。
(一)车损险足额保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我国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在对车损险保费定价中,都将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足额投保的依据。条款中都规定,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赔款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值的比例赔付。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与之相对应的是实际价值,即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金额情况,采取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承保。用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采取如下的方法:一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按照折旧后的车辆价值进行赔偿,也即客户按照新车的购置价缴纳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按照旧车的价值赔偿客户;相反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零件进行赔偿的。二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或协商价值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投保的实际价值扣除投保之后的折旧进行赔偿。但如果出现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会按照新零件的价值进行赔偿,而是按照投保的价值进行比例计算。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定价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存在不合理。一是新车购置价中已含有车辆购置税,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则车辆购置税本身也要缴纳保费才视同足额投保。而只有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车主才可能得到含有车辆购置税的赔款。投保车辆遭遇全部损失时,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会以当时汽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客户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实际上就等于多付了保费却没有得到与此相匹配的赔偿,这种定价目前已造成大量理赔纠纷。如刊登在新京报(2006-1-22)题为《不能总以购置价确定保险金》的汽车保险案例中,田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购置价3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田先生接受了。两个月后,田先生的车被盗。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实际购买价12万元赔偿,差额部分视为超额保险不赔偿。这个案例中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先确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了保险金额,待到事故发生,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计算依据,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按购置价投保和按实际价值理赔是采用双重标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投保时合理的保险金额一定要等于或者小于保险价值。购置价只是计算车辆现值的一个数据、一种方法,并非现值。如果以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是把购置价等同于车辆的现值。车辆出险以后,必然就要考虑折旧、降价、损伤等因素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这实质上是使用双重标准计算保险价值,这一点在旧车上反映更加明显。特别是当发生部分损失时只涉及汽车配件和修理费,这些本身是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但对这部分进行赔款时,保险公司定价要求按保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付,不合理性非常明显。
其次,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认定足额保险存在不合理。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类,除定值保险外,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都是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判定是否足额保险的依据就是根据保险金额要不小于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但车险却将保险金额不小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值作为判定足额保险的依据,与通常的财险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事实上,机动车辆保险作为财险的一种与普通财险没有实质的区别,这种判定足额保险的不同标准,实际上充分反映了我国财产保险经营中对重置价值保险缺乏规范的操作。
(二)第三者责任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随着交强险的出台,强制三者险已承担了70%以上的赔付,这表明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起码应是交强险推出前费率的50%。但笔者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中的商业三者险研究发现,这三个协会条款中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只有20%左右,费率明显偏高。
三、完善车险定价机制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当前车损险与三者险定价适当性的分析,表明我国目前车险定价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合理,同时定价也偏高,因此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推动和调整,从而促进车险定价机制的完善。
(一)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
充分的市场竞争会促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提高定价的合理性。因为充分的竞争将直接考验保险公司履约的信用和履约的能力,同时也促使保险公司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产品,增大选择空间,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充分有效的竞争还会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水平,使价格尽可能准确地反映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
(二)提高精算水平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投保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切合实际的保障。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就必须运用系统的精算体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量化,实现车险费率的分解与组合,使得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实际所面临的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以此来计算缴纳保费,使车险价格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三)加强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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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超级秘书网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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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会计的内涵及作用
人力资源会计是对人力资源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将其结果报告给有利害关系各个方面的程序,其目的旨在提高各有关方面(包括组织内部人士和外部人士)财务决策的质量。这一定义不仅指明了人力资源会计的内涵,而且反映了人力资源会计的作用:
1.有利于政府机构进行宏观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它与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一起构成了生产力三要素。通过对人力资源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可以帮助政府机构了解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维护情况,便于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确定人力资源投资方向,引导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那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先进的企业,政府采取优惠政策进行鼓励;对于那些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政府宜采取相应的指导措施,促使其尽快得到改善,以便在全社会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2.有利于控制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注重企业的人力资源。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要依靠会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来监督、控制管理者,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激励表现在对高层管理者实行股票期权,年薪制等政策,努力使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逆反选择、道德风险)减少到最低。约束表现在通过健全的人力资源会计体系可以为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减轻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现象,防止管理者出现为追求当期收益而采取减少员工培训费用和保健支出,降低成本的短期行为。这种行为对企业长期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而运用人力资源会计,既可鼓励经营者保护企业的人力资产,又可提供其在管理上保护其人力资源的评价方法,消除了为增加短期获利能力而去损耗长期人力资产投资的潜在危险。
3.有利于企业管理当局合理决策。
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而言,管理的重心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而决策的正确与否又取决于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对信息的正确分析运用。有了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企业决策层可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来预测自己将来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企业对各种人力资源的需求取决于其生产、服务的需要及其投入与产出(或服务)之间等因素。企业人事部门确定若干人事方案,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
二、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必要性
(一)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宏观会计环境对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1.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以迅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新型的通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革命向社会的深度和广度渗透,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和技术含量的比重在经济中大大提高,人类社会各方面将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在这样一种以知识经济为标志的新时代,人的因素特别是具有丰富知识的高级人才越来越为社会重视。
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由于追逐知识而回到人的本身,社会的发展将以人为核心,经济的增长也将以人为本。因为知识存在于人的大脑,人的自主地位又是人的知识充分发挥的前提;人不仅是知识的载体,而且是知识经济化的创造者;人不仅是知识经济化的中介和凝聚,而且是知识经济化的无穷动力。人通过其在技术和知识的装备,使其资本化成为主导经济增长的因素,人力资本的推动力成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人力资源作为科技和人力的载体,作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竞争的重要因素,必须在会计中予以恰当反映。
2.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优化我国人力资源配置的需要。
合理的配置能够使人力资本发挥最大的效用,体现最大的价值,使企业的人力资本价值相对增值。从经济意义上讲,资本的流动是优化资源配制的主要渠道,资本流动主要依赖市场机制来完成,人力资本也不例外。需进行人力资本的合理配置,必须使人力资本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流动起来,使企业永远保持高效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源会计作为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的唯一手段,通过对人才合理评估,有助于解决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人才流动性差的问题。
3.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需要。
加入WTO,加速了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进程,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对会计服务的国际化提出了要求,要求提供具有可比的会计信息,以减少外部使用者的风险。我们也应重视人力资源的价值,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正确计量人力资源的成本和价值,考核其经济效益,争取合理的人力资源补偿和价值实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优化投资环境。
(二)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微观会计环境对会计行为的内在需要
1.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这就要求变革企业的组织制度,理顺劳资关系,而与之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革命必须先行。企业管理必须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其竞争力。会计作为管理经济的活动,急需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建立人力资源会计,向企业管理者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并积极参与对企业人才的管理工作,促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从经济的角度激发员工的活力和热情,增强企业发展潜力,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基础。
2.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的需要。
人力资源是比物质资产更重要的资产,其投资收益率将远远超过物质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这样,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各自的经营业绩时,也会将人力资源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有助于明确责任和考核企业内部整个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可能性
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人事制度的改革与会计改革的结合点,作为一门新兴会计理论,在我国有其推行的可能性。
(一)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需求是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原动力
人力资源会计是确认和计量经济组织中人的价值、成本和使用效果,为管理者及外界利害关系人提供人力资源信息的一个信息系统。从企业内部看,需对人力资产群体结构、人力资源分配、人力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决策;从企业外部看,潜在的或现实的投资者或债权人,需要了解人力资源信息,以判断企业的人力资本保全及发展前景,作出相应决策。超级秘书网
(二)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全面素质教育,为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我国连续加大教育投入,把重点方在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上,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稳步发展高等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同时,我国后续教育机制的逐步完善,在职培训的逐步加强,也为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创造了条件。
(三)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力资源会计的运用提供了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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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与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新的革命,也正在改变着整个商业社会的竞争格局。Internet、交互式Web应用和电子协作等计算机技术将逐渐改变商业模式,使得全球的网络供应链将逐渐取代分层式供应链,因此服装企业在网络时代面临着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增加贸易机会、降低贸易成本、简化贸易流程、提高贸易效率。纵然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热情已在某种程度上被冷静下来,但是利用Internet开展电子商务,依然是企业走向成功或飞跃发展的必要途径。对于我国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的服装业来说,实施电子商务的需要更为迫切。中小服装企业在规模、资金和管理方面的实力比较弱小,电子商务则可以为中小型服装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打开新的局面。利用Internet赢得新市场、创造新的行销手段、参与到与大企业的竞争中来,正日益成为中小服装企业新的战略发展目标。在国外,越来越多的企业正依靠电子商务迅速拓展业务。而利用电子商务这样一种先进的商务手段,首先就要拥有电子商务网站。
1服装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网站需考虑的因素
如同企业入住商场要考虑方位、客流量和商业信誉、渠道一样,中小企业选择或建设电子商务网站时也需要考虑如下因素:访问量,只有足够的访问量才能有效聚集人气,吸引消费群体;商家数量以及质量;商业信誉;等等。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电子商务的实力,如渠道,包括物流、支付方式、配送方式等;硬件设施和维护服务;商务推广支持以及是否具备开展电子商务的丰富经验可供入住企业借鉴等。这些都是优秀的电子商务网站所必须具备的资质。
2服装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或企业间联合网站的原则
(1)以推进先进的电子商务的思想为目的。因为网站只有包含先进的电子商务思想才会有生命力,网站的建设与发展应有长远目光,不应局限于某个企业的一些眼前利益。网站的功能应具诱导性,逐渐引导中小服装企业正确地走到电子商务轨道上来。
(2)不宜一蹴而就,应逐步发展完善。网站的技术水平应与企业的应用能力和效率相配合,若网站一次实现设定的所有功能,其开发周期将会拖得较长,将会延误中小服装企业利用网站实现电子商务的进程。另外,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探索阶段,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基于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应逐渐扩大网站规模,将创意逐渐实现,使网站独具特色,增加盈利。
(3)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网站应该能够为企业提供先进的商务技术手段和服务,为企业带来实际利益。应充分考虑到中小型服装企业的计算机水平,做到操作简单。
(4)信息准确,更新快。网站上的信息应由用户自己提供,以保障网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信息的效率。网上信息应是动态的,要采取手段使其及时更新,保持网站的活力。
(5)组织结构化。为了有利于网站信息的自动化分析和处理,网站上的信息应该具备严格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
3依托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或建立联合网站的优势在初始阶段,许多中小型服装企业面临的不仅是资金短缺等问题,还有专业人匮乏、信息资源储备不足等实际问题。通过依托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或建立联合网站这种“短、平、快”方式,一方面可以快速树立起企业的新形象,另一方面也可以快速为行业内外提供相关的企业产、供、销等信息。其优势如下:
(1)小型服装企业的信誉保证。除少数著名的服装企业的电子商务网站外,一般的服装企业的独立电子商务网站常常存在着如何获得客户信任的问题。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建立联合网站可以采用会员制等方式,对加入网站的企业进行信用确定和管理,利用网站自身的信用为客户提供信用保证。
(2)以提供统一的贸易伙伴关系管理方式,以及统一的信息交流模式。企业只要交纳一定的运行费用,就能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降低了企业在资金、人力和设备上的压力,并促进这些中小型服装企业实施现代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
(3)客户可以通过网站查询自己有兴趣的产品以及有关信息,减少了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的信息不平衡性,降低了经销商对消费者采取价格歧视的机会。这样,消费者将会减少购货过程中的疑虑,选购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使同类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环境下。
4中小型服装企业独立建设电子商务网站的受制因素
对于中小服装企业来说,自己建设电子商务网站并非一个好办法,主要因为其受制于以下几个因素:
(1)就电子商务而言,传统服装企业都是外行,自己建设的网站在对网络特性的充分利用上自然显得先天不足。很多服装企业的网站,只能相当于公司的“网上店”,其致命缺点在于可扩展性不足。除少数品牌知名度极高、市场份额较大的服装公司外,这类站点发展空间将非常有限。
(2)新经济“快鱼吃慢鱼”的规则要求服装企业学会有效整合有效资源,这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措施。中小服装企业的人力、财力、信息技术实力较弱,因此在实施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更需要学会整合有效资源。
(3)中小企业要为自己的网站承担开发和建设成本、市场初期宣传的巨额费用,并且要保障技术网站及时更新,这对中小企业来说不啻为一个巨大的包袱。这样的网站不仅不能帮助企业盈利,相反会使企业浪费资金和时间,延误商机,丧失抢夺潜在客户的良机。
(4)我国中小型服装企业的数量太多,若都建一个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网站的信息结构又各不相同,这将会造成顾客查找信息和分析信息的难度,挫败客户的信息和兴趣以至于最终放弃再度访问其网站。因此,中小型服装企业独立创建电子商务网站的方式不应成为首选。由大量的研究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依托成熟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或建立面向中小型服装企业的联合电子商务网站,才可以获得最佳的投入产出比例,才是目前中小型服装企业有效利用网站开展电子商务的捷径。有人建议“中小型服装企业可以依托一些较大的门户网站”,笔者认为这一途径有较大的不足之处。由于中小型服装企业知名度较低,而且域名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较难记住,即使连接到门户网站后,因搜索引擎的限制以及门户网站的特点,访问者还需要逐个点击列表项打开连接网页。不仅步骤麻烦费时,并且常会遇到无效网页,造成很多访问者最终将会放弃这种访问方法。相比较之下,依托成熟的行业平台或建立面向中小型服装企业的联合性网站更为可取。
5建立服装电子商务网站需注意的问题
服装的电子商务网站已经能够为服装企业增加商家之间的交流、提供商机,成为服装企业不可忽略的商业手段。但现阶段,网站真正完全实现电子商务还存在很多瓶颈、有待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还不完善,如电子合同、电子人、格式许可合同等方面。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时,没有适当的法律法规等作依据;电子支付问题,需要政府、银行的配合,现在还不能完全实现;信用问题也是阻止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行业电子商务网站或中小企业联合网站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企业对企业(B2B)式电子商务,由于参与企业众多,所以,网站的组织管理、收费、信息更新等问题需要配清楚。行业电子商务网站中,应该有网站所属公司承担组织管理、收费工作,并及时得到注册企业信息以实现较快的信息更新速度。联合网站中,应该由各个服装企业组成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组织管理相关事务。
6案例分析纺织电子商务网(wwwsinotexnet)上,已有近500家纺织服装企业借助该网提供的技术平台,建立了自己的销售网站,近3000家企业在网上进行了信息注册。这些企业“借鸡生蛋”,通过纺织电子商务网涉足电子商务领域。纺织电子商务网有纺织服装业内专家设计,特别适合国内从事纺织服装贸易的业内人士使用。通过纺织电子商务网站企业可以直接信息,也可以了解国内外服装市场动态、行情,还可以直接与网上客户或贸易伙伴进行商务交易。具体描述如下:
(1)网站界面友好、信息丰富。打开“纺织动态、国内行情、国外行情、纺织展讯、成功案例”等链接,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纺织服装市场形势,把握发展方向,同时,企业也可以在网上订阅书刊。打开“海外商机、供货信息、求购信息、合作信息、产品目录、样品库、企业名录、企业报价”等链接,可以得到各种有价值的商业交流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信息,但根据不同的客户身份“与本网有正式信息协议的企业用户、只能够提供身份证明和单位出具证明的个人用户、只在本网注册但不提供身份证件的用户”,网页的信息上标上了不同的可信度标志。
(2)网站有一项功能强大的网络个人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公室。您可以在网络办公室里查阅、供求信息和市场行情资料以及与客户联系……,进行多种多样的网络交流,充分体现个性!
(3)营销中心是本网为企业建立的一个网络营销天地,版面以全新的面貌,强大的功能与广大用户见面。加入营销中心的企业产品可以与我们的网站数据库直接对接,便于用户查询。营销中心最低收费1500元/年,可以替代企业网站。
(4)以中小型服装企业A为例,如想得到市场上的供求信息,可以直接从主页打开“服装服饰”网页浏览,也可以打开“样品库”看到厂家真实的样品照片;找到合适的厂家后,就可以在网上或通过电话、传真等联系,开始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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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控环境方面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思路不明确
一是部分分支行领导认为人民银行各项工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在实践中也已发挥了较好的规范作用,没有必要再搞一套体系;二是部分分支行领导认为这一现代管理方法源于美国,不适合中国国情;三是部分支行没有把内控体系建设作为一个全局问题来对待,忽视了内部控制的整体建设,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在哪里修补,忙于整章建制,把内控体系建设等同于整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由于内部控制体系的理论建设不足,致使长期以来许多分支行虽然重视内部管理,但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内控机制。
2.内控文化还未真正形成
文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干部职工的内控意识,直接决定内控制度执行的效果。因此,内控建设必须与央行文化建设相结合。目前,部分分支行文化建设没有反映内部控制的要求,不注意培养树立“内部控制先行”的理念,不能持之以恒地开展业务制度的学习培训。有的分支行甚至把“经常加班加点”、“放弃休假”、“多少年如一日在某某岗位上辛勤耕耘”等内容,作为先进事迹加以宣传,忽视了内控制度对某些部门人员强制休假、定期轮岗的要求。上述现象充分表明,内控文化并未从上到下在银行真正形成,不少分支行对于内控的认识存在偏差甚至是错误的,这严重影响了人民银行内控制度实施和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1.内控评价体系不健全
内控评价是采取科学方法对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的检验,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环节。目前《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提出监督评价的要求,但大部分分支行还没有制定内控评价考核办法,也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内控评价体系不健全不但影响内控监督的质量与效果,而且影响到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化。
2.内控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内控制度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和预防性控制,只有具备全面、细致、高效、适用这些最基本的要素,才能真正发挥其效能,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缺陷:(1)在不断推出新业务、新操作工具的同时,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无章可循,无据可查,而是把以往的经验和现实要求结合起来,逐步推进业务向前发展。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有着诸多弊端,在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和监督手段的情况下,有明显的操作空白点。(2)现实中执行的各项制度所体现的相互牵制原则缺乏一个统一的内控法规,不能把相关业务衔接起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目的。(3)一些规章制度的制定粗细不一,有的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有的过于粗糙,缺乏严密性,在涉及某些具体业务需引规据法时往往是无从下手,还要浪费精力去寻找相关依据。(4)对重要岗位和人员的业务行为、职责缺乏具体的内控流程和监督规则,权、责、利虽确定得很明确,但没有严格而恰如其分的表述,使内控的主体在业务操作和行为规范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随意性与盲目性。
(三)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方面的问题
1.内控制度执行不规范
制度执行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目前,在制度执行方面,确实存存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规范现象,增加了各类风险发生的概率。有些分支行由于领导和有关人员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仍然存在不按规定程序和授权办事、不相容岗位兼岗操作、个别业务遵从习惯做法等有章不循的现象。这种对人员依赖程度大于制度约束程度的问题,极易发生各类事故和案件。
2.业务主管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弱化
业务主管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的控制是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目前,由于业务主管人员及办公室、人事、纪检监察等综合部门管理人员的自身工作的制约,无力对下级行或管辖的相关业务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内审再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内审部门的再监督是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目前,在内控联动格局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分支行大都将内控监督责任放在内审部门。但由于内审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多,事前及事中监督少,监督滞后,加上各级行内审力量普遍不足,只能选择部分机构或业务开展审计,监督范围有限,着力也不均衡,仅靠这一道防线无法产生令人满意的控制效果。
三、改善人民银行内控管理的建议
(一)内控环境需进一步改善
1.明确责任和提高认识
做好内控工作,加强风险防范,是每个部门和员工应普遍遵循的工作导向之一。这一方面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主观能动性,增强人人防范,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以主人翁的精神担负使命。另一方面要提高认识,遵章工作,杜绝违章操作。要通过采取建立严密、有效的组织控制体系,明晰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制度办事,按法规工作,不断优化内控环境,增强制约实效,摒弃不正确的思想观念,牢固把握和严格遵守内控制度。
2.强化培训,重点防范
金融员工作为内控的主体,是内控制度的承担者,提高员工的素质是加强内控
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因此,要加大对员工培训的力度,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应采取定期进行离岗脱产的系统培训的方式,让每位员工都能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同时要真正把重要岗位轮换制度落到实处,要通过岗位轮换制度,一方面使更多的员工了解接触更多的业务和部门,得到更多方面的锻炼和提高,成为更多的业务多面手和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使管理者能够根据工作需要,挖掘人力资源,发挥人才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二)内控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在科学设置内控体系工作中,要针对辖区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抓住热点,解决疑点,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因此在完善内控体系工作中,首先要注重布局的合理性,通过设立相应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骤来避免和减少风险,全面、完整地覆盖到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部门,不留有任何死角和空白点。其次是要注重岗位责任制和规范岗位管理措施的全面性,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有的各类制度和业务规定加以分析、提炼,形成综合性和规范性文件,以此界定各部门、岗位控制的目标、对象、原则、重点控制环节和要求。再次是注重各种控制程序及整个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把好各种内控制度之间的衔接关,堵住相互矛盾甚至出现控制空白点的现象。最后强调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通过理顺内部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内控制度,以达到真正规范各项业务操作的目的。
(三)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需进一步重视
1.强调制度落实和执行
要彻底转变过去重制度制定,轻制度落实和执行的思想观念,以严谨、科学的方法,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组织控制体系,对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实行细化、量化,严格岗位分工控制、授权授信制度,系统化业务操作流程制度,规范财务、国库、发行业务的行为,完善化货币政策岗位职责,做到以岗定人、定责,各司其职,既要行使好权利,又要把好管理关,把切实可行的各工作岗位的控制程序和业务操作流程贯穿到每一个业务环节中去,有效制止越权、超权等放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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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在当前环境不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以农科技企业为中心
这可以从分析可转换债券的本质特征入手。所谓可转换债券就是发行后一定时间可转换成同一发行者发行的普通股票的公司债券。从定义可以看出,转债非常适合于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藉以进行融资。这主要源于其特殊的性质:可转换性。对于我国绝大部分处于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来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必须不断进行研究开发,并将新的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但是,它们的资金需求却很难从现有的融资渠道中得到满足。
企业目前最为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是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增发新股及配股,前两种都属于纯债务性融资,后面两种属于纯权益性融资。从统债务性融资来说,发行债券或银行贷款都对企业规模、业绩及其他财务指标有相当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于成长期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即使得到一部分银行贷款,也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从纯权益性融资来说,在企业发展的萌芽期和成长期,因为发展前景尚不明朗,股权投资风险比较大,一般投资者也不敢轻易介入,所以高科技企业在发展前期很难进行大规模股权筹资。即使是在二板市场融资,一段时期内只能安排一定数量的企业上市,其融资能力也有限,难以满足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总之,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与我国绝大部分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而可转换债券的可转换性能较好地协调这种矛盾。
一方面,它最终可以转换成权益性投资,所以融资规模不会受到企业现有规模的很大影响,因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是企业的成长性,而高科技企业的成长性是比较突出的。另一方面,它具有债券的低风险性。它仅是给了参与债务性融资的投资者一种可转换的选择权,不是一定要求转换。如果到了转换班,投资者认为不值得投资该公司,他可以放弃转换权,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早期介入的风险。对于已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筹资也比配股或增发新股更有利。所以允许二板市场的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能更好地缓解资金需求压力。
综上所述,可转换债券的本质特征(可转换性),决定了它非常适合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作为融资工具。也就是说,可转换债券在本质上是适合目前中国的高科技企业的。对于高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来说,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是具有比较明显优势的。
三、可转换债券的优势分析
1.维护现有股东权益,集中企业控制权。
现在非常流行的高科技企业融资方式是引入风险投资。诚然,风险投资可以在吸取资金的同时引入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体制,帮助企业较快走上正轨。但是,它们的资金投入要占有企业一定的股权,因为企业自身规模较小,投入资金产生的股权稀释作用是非常大的,这是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业主不愿意这样的。可转换债券则能相对较好地延缓和减轻这种股权稀释的影响。相对于发行新股和配股而言,可转换债券也具有同样的优势。
可转换债券通常要在发行一定时期以后,其转换权才能生效。许多投资者又都会选择在靠近失效期的时间来行使转换权。这样就给了企业一个准备期。待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国有资本较多时,同样数量的股权投资产生的稀释影响要小得多。这就能更好地维护现有股东权益,有利于现有股东控制企业的管理权。这也是业主希望达到的。
2.较低的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蕴含着债券转化为股票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它赋予投资者获得股权收益的权利。一般来说,股权持有收益率要高于债券收益取正因为可转换债券蕴含着这种潜在的高收益率。使得企业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时,初期的融资成本要较纯债务性融资的融资成本为低。所以,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可以让企业在其急需大量资金时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对较大规模的资金,这对成长中的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转变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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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目的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由德国海德尔博格大学翻译学院教授汉斯・弗米尔创始,弗米尔将翻译的重点从原文聚焦到译文,认为翻译行为并不是追求译文和原文在形式、内容、思想上的完全对等,而是努力实现翻译行为的目的。而翻译行为目的的确定又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译文受众。
纵观我国各大高校的英文网页,其受众主要是以英语为母语或精通英语的外籍人士,他们对中国文化不甚了解,因此网页翻译的目的是让外国人士熟悉了解学校各方面的信息,吸引优秀的访问学者,留学生以及有意向合作的国外企业人士,并在此过程中宣传自身,扩大在海内外的影响力。
二、高校网页英译中的“文化性翻译失误”分析
根据目的论的观点,翻译失误即“如果翻译的目的是实现某种服务于译文预期读者的功能,那么任何妨碍实现该翻译目的的(译文词句)就是一种翻译失误。”(Nord:2001:47)笔者将在本文中重点探析网页英译中存在的文化性失误。
(一)文化专有项过多且缺乏注释
根据诺德的理解,所谓“文化专有项”即“在对两种文化进行比较时,只在其中一种文化中以某种形式或功能存在的现象。”在笔者探析的国内高校网页英译中,文化专有项表现为中国特有的荣誉称号,头衔和奖项等。
例1.Chair or Lecture Professors of “Cheung Kong Scholars Program" (50), Scholars in the “New Century Outstanding Talents Supporting Project”(74),and National distinguished Teachers (7),“Talents Cultivation Program”(9).(南京大学英文网页)
对于中国读者来说,“长江学者”,“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才培养计划”这些称号是一所高校名声地位,科研实力,卓越成就的象征。然而在翻译过程中,倘若不加注释直译,就会使原本不了解国内文化的外国受众更加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加深了目标受众对目标文本的陌生感。
(二)政治特色和意识形态色彩浓厚
我国高校网页常引用一些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词句来表达学校师生爱党爱国专心治学的操守理念。然而由于高校英文网页编者“缺少目标读者意识和跨文化交际的视野,没有遵循对外宣传必须‘内外有别’这一原则”(范勇,2010:17),导致高校英译网页中也出现了此类具有鲜明中国政治特色的内容。
例8.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has shared a fate as regards the Chinese people’s struggle to gain independence, freedom, democracy and prosperity, and the university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patriotic movements that have included the May 4th Movement (1919) and the December 9th Movement (1935).(北京范大学英文网页)
例句中北京师范大学提到了这一重大的爱国政治运动。但在西方人眼中,学校是一个与政治绝缘的象牙塔,不受党派影响,专心治学。国内高校英译网页中提及的政治信号强烈的词句只会适得其反让国外受众误读甚至排斥反感,从而影响到目标文本的可接受性,阻碍文本信息功能和感染功能的发挥。
(三)堆砌辞藻,内容空洞虚夸
中西文化差异还体现在中西方截然不同的行文习惯上。中文表达气势磅礴,喜好堆砌辞藻,形式排版上洋洋洒洒。相反,英文表达简洁严谨,直接完整,因此,高校在制作英文网页过程中如按中文的行文风格翻译,则会给外国受众造成一种空泛虚假,好高骛远,不切实际的感受。
例9.The university’s course over the past 100 years has been closely bound up with the prosperity and decline of the motherland. It always has regarded China’s rejuvenation as its own responsibility and has been mak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prosperity of China and the progress of mankind.(武汉大学英文网页)
例中,武汉大学表示了自己以国家民族发展为己任,愿为祖国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大无畏精神。这样的豪言壮语不但不会引起目标受众的共鸣,反而会让目标受众持有国内高校大放空话不务实业的误解。
三、针对“文化性翻译失误”的翻译对策初探
(一)信息补偿
对于那些的确能凸显高校科研实力,学术地位的文化专有项应予以保留,例如“985,211工程”,“长江学者”等值得一提的荣誉称号。但是在处理此类翻译时,切忌逐字直译,否则目标受众无法理解文本信息。此时,就需要对这些文化专有项进行相应的信息补偿,例如将“985,211工程”的直译”985 and 211 project”改译为”985 and 211 project,two national programs to promote the higher education of the country.”
(二)省译
针对高校英译网页中充斥着强烈政治特色的这一文化性失误,我们可以采用省译,即删除不需要的信息来解决。因此,高校在翻译“全国重点大学”、“教育部直属大学”时不妨将“under the dire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in China”去掉,直接译为“a leading Chinese university” 或 “a famous Chinese university”,这样更能让目标受众接受。因此,为了避免目标受众负面价值判断和抵抗情绪的产生,采取省译的方法实为可行。
(三)参考平行文本仿写
中文的行文习惯偏向堆砌华丽的辞藻,若将此风格移植到英译网页中,会给目标受众造成金玉其表,败絮其中的不好印象。因此,我们应当多加参考国外高校的平行文本,模仿其简洁朴实,明确直白的文风,使其符合外国受众的语言文化环境。国外高校网页相较国内而言,更加讲究客观数据,更重视如何利用自身专长为当地经济谋福利做贡献。例如,The quality of York’s teaching has received many accolades. York and Cambridge top the teaching league with the highest scores in official teaching assessment.(York’s University’s Website)
根目的论的观点,想要减少高校网页英译中出现的文化性翻译失误,提高网页翻译的质量,必须考虑到中西方文化的差异,目标受众的文化期待和需求,根据目标文本的目的和预期功能来进行翻译,并采用信息补偿,省译和参考国外平行文本等翻译对策,这样有目的,有计划,有指导的翻译行为才能为目标受众所接受,实现目标文本的信息型和感染型功能。
【参考文献】
[1]Nord, Christianc.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 [M].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2]范勇.跨文化交际视角下的国内高校英文网页中“文化翻译性失误”研究[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