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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一门比较复杂的学科,它既需要对会计学中的方法和理论进行有效运用,有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并在此前提下,对企业的税款的形成、变动情况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计算,确保企业税款的及时合法缴纳,以避免出现违法违章问题,对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造成影响。税务会计,就是以税法为准则的前提下,对企业税务会计确认计量进行确认、报告、总结以及归纳。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对比分析
(一)相关性原则对比
相关性原则应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约束和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要具有准确性和真实性,还要与企业财务管理报告以及企业的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相关联。通过这种方式,当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对企业会计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就能够直接通过财务报告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进而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做出合理预测和正确决策,进而确保整个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性。也就是说,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相关性原则对企业财会会计确认计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其是否满足企业会计核算需求具有较高要求。与财务会计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企业在财务管理中都企业财务支出进行扣除时,要求所扣除的支出要与企业收入有直接关系,而不要求其与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决策和管理相关。并且,在税法中相关法规中规定,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要求其支出要与企业的实际经济利益相关,比如企业的产品生产成本等。另一方面,指的是企业因为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的支出,比如企业投资支出、广告支出等。基于以上特点,在对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计量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就要对二者进行慎重对待,以求确保确认计量的高效性和精确性,避免对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比
企业财务会计的进行主要依靠企业会计准则,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报告和计量要在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参考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其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中就存在以下特点:首先,在对企业收入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所有的收入都要当期确认,而这些收入中,详细包括了企业已经发生的或者是已经实现的收入,这些收入的确认都需要在当期进行。其次,如果在当期无法进行确认或者是已经错过当期确认就不能够在当期进行确认,要统一列入非当期费用和收入款项中。而在税法中规定,企业所要缴纳的所得税的确认也要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进行确认。但是,相对于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而言,企业税务会计所要参考的权责发生制多是不完全的,如果单纯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企业税务会计计量进行确认,很容易出现失误,进而对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甚至,还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违法违章操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隐患。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确认计量过程中,在特殊的情况下,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进行详细计算,并确保其计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问题出现。
(三)重要性原则和法定性原则对比
重要性原则,指的是企业要在对自身业务的规模大小和业务本质进行详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企业会计管理中的会计程序以及确认计量方法进行选择。并且,在对会计程序和方法进行选择的过程中,还要对其选择所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进行判断,进而慎重选择。在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工作中,要求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够充分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并且,通过财务管理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还要能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果、经济决策以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充分体现,进而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企业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中,则要求一切管理活动都要在充分满足税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不重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状况,也不考虑企业业务规模的大小和性质。更为重要的是,在企业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中,并不承认企业财务会计的重要性原则,而至遵守自身的法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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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两者核算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不同,管理人员在会计信息处理时需要做好相应的区分,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其数据处理质量,最终达到其管理目标。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其核算对象主要是企业的经济事项,它可以反映出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同时也可以从中分析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投资人员提供科学的数据,因此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财务会计会将如资金投入量、资金周转、循环、退出等过程纳入其中,从而保证资金链条的完整性。税务会计核算范围主要包括资金计价、成税款缓解、税收减免、收益分配、纳税申报以及税收筹划等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只有做好两者之间核算范围的分析,才能够认识到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差异,最终为企业和国家赢得更多利益。
2.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发展方法
要想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相关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研究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管理目标,在增加企业经营利润的同时也可以保障国家税收水平。在协调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时,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让两者之间的差异性逐渐扩大,不断坚持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相分离的原则。管理过程中可以实现两条线,减少两者间的交叉性,这样才能够达到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目标。第二,要协调好税收政策、财务政策以及会计政策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项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操作流程,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在长期的发展中,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已经基本确定,在处理时要保证两者关系的协调性,尤其是在处理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时,要尽量控制好时间性差异,保持两者时间上的一致性,从而达到会计处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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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三十八项会计行为准则和基本准则,并且在会计准则中有条件、谨慎和适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理念中的计量属性。为了保证国家公平纳税和财政收入,我国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实施条例在历史成本核计的基础之上,对于以非货币形式所获得的企业收入也利用公允价值理论进行了计算。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都充分利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然而在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较多的共性,但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因此可以进行相互借鉴。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上的比较
现阶段,国际组织和各国对于公允价值的基本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但一般情况下将其定义为:在会计计量日,对实体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中资产出售所获得的价值,或是负债转移所必须支付的价值所进行的报告,也就是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自愿进行负债清偿和资产交换所产生的金额。而我国则将其定义为: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在全部熟悉情况的前提下,自愿进行债务清偿和资产交换所产生的金额。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并非是对于非货币财产的主观评价,而是充分参考各项标准之后所拟定的,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公允价值形成于市场的公平交易,且这种交易是自愿进行的,双方都对交易情况有着清楚的了解,所以,强迫进行的清算和交易过程所产生的金额并不能作为公允价值。第二,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中,其对象必须是所有交易者,负债和资产都具备一定的公允价值。第三,公允价值中交易的双方及其交易行为,并不一定是现实的戓特有的交易双方或交易行为,也可是虚拟的或者假定的交易双方或交易行为,其价值的主要确定手段是估值技术。公允价值计算的主要特点在于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因为公允价值产生于理性的交易者在自愿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交易,所以,公允价值取决于交易者在完全掌握市场信息时,双方对于市场资产的实际价值所进行的估计,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允价格,而与交易是否实际发生并无直接关系。
综上,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十分强调交易的自愿性、对等性和公平性,公允价值是一种双方协定的交易价值,是由估算产生的,其所反映的是市场的模拟价格。税务会计的公允价值的含义基本可以概括为:由市场价格所决定的价值,也就是说,税务会计所涉及的计量属性是市场的现行价格。公允价值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较为广泛。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用是指企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商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公允价值。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或货物以及企业销售行为的价格在无正当理由而明显偏低的情况下,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企业的应缴税额。如关联方与企业进行交易活动,企业需要视关联方为与企业无关的个人或是企业,并且根据市场价格或是计价标准来处理相关的费用和收入。税务会计也可以利用重置成本属性进行计量,重置成本是指企业所购置的与原资产相似和相同的资产,此类资产的价值应与市场价值相等。然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中的现值和可变现净值不同,这主要是由于税务会计中一般没有减值准备这一概念,在税务会计中十分重视信息的确定性与可靠性,因此,不确定性信息是税务会计所不能接受的。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公允价值的相互借鉴分析
1.在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方面的借鉴。
税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通常局限在实体经济上,而财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不仅限于实体经济,也可以使用在资本市场当中,这也是税务会计应该加以借鉴之处。税务会计要关注资本市场上公允价值的应用,从而为公平征纳税款提供保证。现阶段,在交易市价较为活跃的资本市场上,财务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理论已经基本上为税务会计所接受,但仍未应用于没有上市进行交易的各项金融工具之中,以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激励政策为例,公允价值理论很难得到应用,而只能以其自身的净资产作为征收税款和确定价值的基础。
2.确定公允价值技术方面的借鉴分析。
在公允价值的层级中,第一层级的计量是以较为活跃的,且能够核实并定期获得的市场报价为基础的,也是绝对可靠的。第二层级的计量是以市场报价以外间接或直接获得的市场参数为基础的,这部分是有可核实依据或能够核实的。在选择模型或进行相关调整的过程中虽然难免参杂一些主观因素,但基本不会对计量结果发生较大影响,所以,这一层级也是基本可靠的。第三层级的计量是以不可观察的参数为基础的,也就是市场参与主体的主观判断和估计,具有较高的可操控性,可靠程度较低。由于将公允价值应用于市场交易活动是一种无法避免的趋势,第三层次的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为了避免对于模型的过度依赖,提高公允价值计算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波动和未来现金流折现及估值技术的难度,应该在财务会计中借鉴税务会计常用的计算方法,通过成本利润率来计算,但是,要注意成本的利润率是可变的。
同样,税务会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也要适当借鉴财务会计的确定方法,不能由于主观认为确定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判断和假设,就简单地判定公允价值的确定结果是不可靠的,而是要按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具体的市场条件来加以判断。只要公允价值的评价机构掌握正确的评估技术和有效的市场环境,其所做出的评估结果就基本可以认为是独立客观的。
3.在公允价值操作指导的制定上的借鉴分析。
公允价值计量应用于财务会计通常会分为三个基本层次,所以,要按照计量的特征,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出一定的操作指引来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现阶段,在我国的财务会计中,只有一部分的金融工具使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其他的资产在计价时只是有条件地、适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然而,在实际的财务会计工作中,区分各项资产到底需要采用哪一层级来计量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制定具体的公允价值操作指引是十分有必要的。公允价值应用于税务会计之中,在划分层次时具有十分明确的思路,这是因为对于层级的使用,税法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毕业论文即只有在无法取得上一层级公允价值时,下一层级的公允价值才能够获得使用,所以,在使用时具有较强的刚性,在财务会计制定公允价值的操作指引时这一点可以得到充分的借鉴,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为获得利润而对公允价值进行操纵。
4.公允
--> 价值使用时的外部监督与内部控制上的借鉴分析。
财务会计在对通过公允价值计价的上市公司的每一层级制定出相应的操作指引以后,为有效避免企业刻意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计量手段,还要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各层级计量的有效实施提供保证,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外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所接受的社会公众监督和审计监察就是较为典型的外部监督程序。税务会计公允价值对于层级的使用会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且这种控制在程序上是十分谨慎的,这也是财务会计应该充分借鉴的内容。然而,在税务会计中,对于公允价值所进行的内部控制能否得到完全的执行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阶段仍然由税务机关进行独家的认定,而在这一点上,税务会计应该借鉴财务会计的具体做法,也就是接受来自于外部的监督。
5.在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借鉴分析。
财务会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要特别注意确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方式。当公允价值会产生较大的波动幅度,以及市场投资者缺乏足够的理性的条件下,计量日会产生偶然性较大的信息,所以,要适当地借鉴税务会计中当前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手段,从而保证非市场因素的显性化。财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值得税务会计借鉴的,这种信息披露方式能够极大地提高纳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我国现阶段对于纳税人基本纳税信息在财务报告上的披露还仅限于基本的纳税数据,而没有计算这些纳税数据的过程和方法,披露信息的透明度较低且信息数量很少,对于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的计税过程信息更是完全没)有涉及,但财务报告又是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唯一能够获取企业纳税信息的渠道,所以,在今后的财务报告中必须要加强对于税务会计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理论由于自身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并且在我国的财务会计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税务会计实务中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所以,应该对公允价值及其相关的理论做应用价值分析,从而使实践与理论进行相互联系,对公允价值理论进行应用性的实践指导。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中应用公允价值理论,虽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碍,但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长远发展来看,将公允价值理论应用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将成为日后重要的发展趋势,并且会随着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渐完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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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践教学安排不能满足专业能力培养的要求
纳税业务是企业财务工作的一部分,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有税务会计核算能力,更要有熟练的计算、填表、报税等一系列纳税实务操作能力。一般高职院校税务会计课程总课时是72课时,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于需要完成理论教学的同时,进行实践教学的《税务会计》课程来讲远远不够,用于实训的时间不够,实训的质量就无法保证,存在着理论知识和实践内容的融合性不够,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大,或者在教学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割裂和遗漏,必然会使学生缺乏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能满足职业岗位和专业能力培养的要求。
1.3实践项目的单一性
现有实施的实训项目只要是针对各章节主要知识点的单项实训。如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等。虽然这些实训项目有助于学生掌握《税务会计》教材的理论知识,但由于这类实训对税务会计理论与方法的运用过于单一,条块分割,与现实企业的税务会计的要求相去甚远;对学生的职业意识培养和职业技能锻炼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1.4实训资源的匮乏制约了实践教学的效果
教学资源的匮乏也是影响课程实践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有的高职院校缺少税务会计实训软件,或者软件质量不高,所使用的凭证、账簿及纳税申报表都是从财会用品商店买回来的,资料和素材也是教材上的,要么缺乏“真实感”,要么内容过于“理想化”,用文字性的实验实训题目来代替税务会计实训,使实践教学的仿真性大打折扣。另外,由于会计行业的特殊性,学生很少有深入企业一线实习实训的机会,导致会计专业实训内容与企业实际需要存在差距,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1.5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有待提高
作为一名专业课教师,既要有扎实的会计和税务的理论基础,又要有较强的税务实务操作技能。但现在大多数专业课教师是从校门到校门的理论工作者,缺乏在企业的实际财务工作经历,不明了会计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不能根据会计职业工作岗位的特点安排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内容,学生在实训时觉得枯燥乏味,无法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很难胜任实践教学工作的需要。“双师型”教师的缺乏,造成实践教学缺乏应有的规范性,使实践教学效果得不到保证。
二、提高税务会计课程实践教学的途径
2.1构建科学的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
在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时,教师要通过一定的社会实践和调研活动,根据行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制定科学的实践教学计划,对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步骤要有一个系统、严谨的方案。在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教学过程中,把纳税业务融入会计业务中,要求学生根据企业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完成从取得和填制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编制会计报表到税款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及缴纳一套完整的工作。通过实践教学,整合了财务会计和税法的课程内容,巩固了会计专业知识,增强了学生的技能操作能力。并将每一实训项目的每一环节设置评分点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计入学生课程总成绩中,促进学生认真的进行实训操作和圆满的完成实训任务。
2.2增强税务会计课程实践教学的仿真性
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利用教学软件,取消文字性的实验实训题目,提供与真实业务处理相一致的原始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支票、银行进账单、入库单、出库单、工资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等。通过实践性教学,使学生熟悉出纳、会计、会计主管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能力要求,正确进行各种凭证的审核、填制、涉税报表的编制、完成各种涉税报表的网上申报和实地申报,对企业一定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数据分析和整理,达到培养学生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技能。由于实训环境和资料的仿真性,激发了学生实际操作的兴趣和学习的积极性的同时,一方面联系企业涉税程序和方法,符合实际征缴流程,体现企业依法、合理、准确纳税的需要,另一方面将相关的知识点联系起来,提升了学生综合知识到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3优化教学方法,丰富实践教学手段
打破传统的教学方法中的课堂讲授法,避免“填鸭式”的教学格局,根据专业需要,积极尝试将项目教学法、任务驱动教学法和情景模拟教学法等多种方法应用于实践教学活动中,同时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制作和完善税务会计教学PPT,进行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利用声音、图像、三维动画、CAI课件等技术直接对教学内容进行表达,提高教学的直观性和形象性,以丰富的视听方式吸引学生,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2.4提升专业课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教师是课程改革的主导者,是课程改革目标的实践者。一方面,专业教师要利用各种机会,学习专业知识,弥补自身专业知识的不足和缺陷,不断补充和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不断提升自己的教研能力,努力提高专业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利用空余时间和寒暑假到相关企业、事务所、税务部门进行顶岗锻炼或调研,丰富实践经验,提高教师自身的税务实践技能水平,不断提升自己的教科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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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水务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会计制度一方面是要求企业会计核算资料上更加规范合理,这就不仅仅要对会计文字和计量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要能够对很多业务类的会计处理有着明确的划分标准,这样就能形成更加科学有效的会计核算机制。尤其是在我国水务会计人员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判断,其中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原则,并能巧妙地运用重要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2)这就必须要能够涉及一些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例如是在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等方面,(3)在涉及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上,例如是预计负债量的确认条件和计量等。(4)在设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5)在涉及会计调整或者是事项以及非货币性的交易等会计处理原则上。
(二)对企业会计财务分析体系的影响
总的来说,只有利用新会计制度,才能对会计核算的标准更加规范,在制度的使用范围上也更加广泛,同时又能够体现出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这样就使得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更加的科学,同时对水务公司的决策相关性也就更强,与此同时,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经济成分的相关利益上都能够分析水务公司的财务状况。这样就能够使得水务公司的财力信息显得更加透明化和公开化。从整体上看,我国水务公司财务信息很容易外部利益进行解读,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看,这也就使得企业更容易获得外部行业的财务信息,这样就同样能够让水务公司能够了解到行业的相关状况。这是因为新会计制度的统一能够与国际接轨,从而能够对自身的运营和发展情况更加了解,最大程度上将会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同时,新会计制度使得水务公司的运营情况更加明了,这样也能够最大程度上减少各种投机活动而获取高利的机会。所以,这就要求水务公司能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来对自身的经营管理进行调整,才能进一步达到生存和发展的目的。
2如何进一步加强新会计制度对水务公司的效用
(1)逐步完善水务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
在当前的水务公司的运营情况中分析,我们必须要能完善水务企业的会计管理和核算制度。这是由于我国新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政策执行上赋予企业很大的自由空间,这样就需要更多的会计人员运用专业化的知识进行专业判断,需要会计核算人员要切实把握好新会计制度的精神实质内涵外,还需要提升自身的会计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有效地提升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所以,我们企业领导者不仅仅要能够注重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思想教育,还要进一步提高会计管理的水平。在另外一方面,会计核算管理还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安排和会计制度的特点进行创新改革,并能够结合水务公司自身的市场规划和管理特点,对新会计制度在水务公司的运营管理制定详尽的会计核算程序,从而使得会计核算资料更加具有可比性,为水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更加有力的安排。
(2)建立更加完善的新会计制度财务指标体系
目前,我们可以通过对财务指标加以分析运用,就可以揭示出水务公司所存在的管理问题。而在对于新会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就必须要求水务企业建立相应的财务指标体系,水务公司则必须要根据行业发展的指标体系,进一步确定适合水务公司自身发展的财力指标考核体系。为此,我们首先就是要能够确认指标体系的层次,并逐一分析出指标在主体的重要性程度,其次,还可以建立更加完备的权数,并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相应的指标。切实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分析这些数据是否合理有效,如果是不合理,则可以对这些指标加以调整和运用,以便能够达到指标考核体系和管理目标一致的原则。同样的,我们还应该要能够在建立指标考核体系过程中,要进行分层次指标确立,也就是分目标层面进行有效管理,从而为水务企业达到管理目标上发挥重大的作用。
(3)重视水务公司财产的盘点和使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为了能够确保水务公司固定资产的合理性,这就必须要对企业资产进行加强管理,以便能够更好地保证资产的稳定性和真实完整性,对于水务公司一些现有的资产,我们要能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理,并能够做出适当的处理,以便能够在使用资金上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进而发挥好设备的最大效用。
(4)实现完备的水务企业考核体系
在传统的水务企业考核体系中,总是根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进行划分责任中心,从而为各个单位部门制定相应的业绩额度,这样在水务公司的管理中,我们就可以根据业绩预算进行控制,切实做好相应的实际数据,并能将业绩预算数据和实际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以便能够更好地评价各个单位部门的工作成绩,促使水务公司的预算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与此同时,由于新快制度的实施,我国新会计制度还应该要能够建立市场产品跟踪调查体系,及时地了解相关市场的行情,并在此基础上,对传统的考核体系中的各个责任业绩预算进行调整,使得各个单位部门所指定的业绩预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改变。使得考核体系更加健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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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与筹划,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会计学科,其会计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纳税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企业或国家税务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两者本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它们出于不同的目的,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准则,规范了不同的经济对象。在当今形势下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将二者分离应用,为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二者的分离具有必然性,这是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财务管理以及国家税收制度的要求。然而它们之间又不可避免地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对会计核算内容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反言之,会计核算同样也是税收制度的实现基础,各种税收规定的最终落实都离不开会计核算。此二者的研究领域交叉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学术领域――“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目前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
二、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与否的问题是会计界和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之一,但从经济事物发展规律来看,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是势在必行。
1.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统一的,而英美等国则相反,财务会计的准则由民间职业会计团体制定,国家通过税法控制税收,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较大不同,企业平时按财务会计要求核算,纳税申报时改用税务会计要求的会计程序和处理办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税务会计一直以税法为准绳,这也是税务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主要标志。按照税法规定,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税务信息,是税务会计的首要特性。如对资产的计价、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核算和费用的扣除等,都有一个从纯粹财务会计信息加工、转换,到依法生成税务数据的过程。因此应有独立的税务会计。英美等国家对会计所得与税务所得规定的差异促使税务会计的产生。随着货币时间价值在企业经营中地位和作用的加强,纳税人开始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主要集中于递延确认收入、加速确认成本等等。发达国家开始颁布税务会计法规,纳税人相应建立税务会计的管理体系,会计制度逐渐形成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管理会计三足鼎立之势。发达国家中型以上的企业,一般在财务总监下设会计主任(主管会计)、财务主任(财务管理)、税务主任(纳税主管),分别主管三个方面的工作,税务方面业务由税务主任及所辖人员负责,包括税款计缴、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缴纳和税收策划,他们定期将纳税活动结果通知会计主任,以及时调整有关信息。目前我国实行的基本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税务会计事项基本采用企业自行进行账务处理,纳税时再由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政策,这种方式由于受到税法不完善和征收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2.税务筹划性。“应交税金”在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之前,系留存于企业内部,该资金无疑是一笔可观的不计息负债,能暂供纳税人无偿使用。这样,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一个税务资金筹划的问题,该笔负债金额的大小、应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无偿使用期限的长短,都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尤其是不同资金的投向、不同筹资的方式、不同管理的决策,都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继而影响纳税人今后的经济活动。
3.“财”、“税”相关性。税务会计是会计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也是财务会计的“近亲”,系由财务会计逐步演进而来,自然无法回避财务会计的某些概念,诸如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假设等这些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以及实际成本计价、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等,均同样适用于税务会计核算。但由于税务会计的目标与财务会计有所不同,也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诸如企业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入账基础,而税务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结合作为入账基础,且更偏重于税负的公平性及支出的必要性等内容。
三、税务会计的主要特点
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税务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
1.纳税主体不同。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例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或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
2.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所在。
3.货币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
4.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5.年度会计核算。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
四、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是指在企业中从事纳税活动的会计。主要从事两方面的活动:
1.税务活动的核算。从税务活动核算的内容来分析,企业税务会计主要与税种相关,按照现行税制,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包括:(1)流转税会计。包括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营业税会计等。(2)所得税会计。(3)其他税会计。具体有资源税会计、房产税会计及关税会计等,其中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应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2.税务缴纳的筹划。税务筹划是指企业依据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划企业的纳税,处理财务关系,使之既依法纳税,又使企业税赋合理。
五、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
4.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
篇8
一、会计处理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取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公允价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交易发生的费用,借“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利,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36万元
应收股利8万元
投资收益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54万元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8万元
贷:应收股利8万元。
二、税务处理1.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账务的调整处理按上述例子来说,企业在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取得的8万元应收未收股息和10万元的交易性税费应一并计入成本,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不得冲减当期利润。假设2008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作纳税调整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当年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5=27.5(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核算
例:假如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在2009年3月份,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4万元,2009年5月8日收到现金股利。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现金股利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20.4万元贷:投资收益20.4万元2.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20.4万元贷:应收股利20.4万元。
二、税务处理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征免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企业当期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1万元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1万元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5.1=19.9(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核算
例:假如2008年12月31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账面价值为136万元,公允价值为128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那么该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资产负债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8万元。
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该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万元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27(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核算例:假如截至2010年2月28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为128万元,公允价为152万元。3月18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以184万元的价格出售,销货款通过银行存款收讫,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和2月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不考虑税费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1.出售H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84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3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6万元
投资收益32万元
借:投资收益32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2万元。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而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即154万元,财产转让收入应为30万元(184-154),企业计入当期利润的收入为32万元,应调减当期所得额2万元。
1.2月份资产负债表日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6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6万元
2.资产出售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0.5万元
3.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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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税务处理
会计政策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但税法规定很多与会计政策不一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因此,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税务规章的规定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程序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后,将变更理由向税务机关说明,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再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或者因为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政策变更不能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纳税年度内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对企业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或者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如果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应进行纳税影响数额的调整。
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的,不影响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追溯调整前期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追溯调整法造成时间性差异,则应考虑递延所得税的调整,按所得税会计准则调整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不影响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用考虑以前年度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企业因会计估计变更,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的,在税务处理上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造成差异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并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并在当期和未来期间进行纳税调整。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报或错报。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篇10
(一)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坚持经济的原则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很难避免各种成本的发生,所以,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应该对预期的成本以及预期的收入进行一定的对比,若是税收筹划后带来的收益比税收筹划消耗的成本大,那么才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否则是没有必要的,应该放弃。
(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便是减少税款支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比如说对收支进行一定的控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利用,选择最合适的纳税方案,这些手段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不能够随意进行,不能够随意的调整利润,对成本费用进行乱摊。若是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那么在保证税收筹划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还应该保证税负最低。
(三)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从全局出发,有全局观念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从整体出发,用整体的观念来看待不同的方案,选择最合适的方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不但要考虑到企业所处的环境和实际的经营情况,还必须考虑到国家的相关政策,这样的税收筹划出发点才可能是企业整体的利益,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候,税务筹划的实际应用
(一)在进行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时候,保证其正确性企业核算在进行长期投资的时候,方法选择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成本法第二种则是权益法。在一般情况下,投资的实际比重在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五十之间的时候,会对企业的一些经营或者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若是比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是能够对企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以及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时候,可以选择权益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投资企业控制或者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可以成功地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递延缴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二)在进行收入结算方式选择的时候必须保证其合理性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的时候,可以选择的结算方式是比较多的,所以在进行收入确认时也会存在一定的不同,同样,在纳税的时候月份也会有一定的差别。根据我国的税法,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的时候是要根据收到的货款来确定的,若是销售货物的时候选择委托银行的方式,那么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后,而发货的时间则算作是企业获得收入的时间;若是选择分期收款、赊账的方式进行货物的销售,那么时间一般都是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而收款的时间则是企业收入时间。若是选择订货销售或者分期预售的时候,货物交付的时间便是收入确认的时间。这样,由于选择的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收入确定的时间也会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保证税收筹划的合理性,这样才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的延缓,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确定。
(三)在进行存货计价选择的时候必须保证其合理性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存货发出的时候,计价的方式一般有下面几种,分别是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毛利率法以及个别计价法等。所以,企业在进行存货计价选择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真正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收益的方式,并且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仔细认真。若是物价在不断的降低,那么一般应选择先进先出的方式,这种方法在计价的时候,计算出来的存货成本要低于其他的方法,,而本期的成本会增加,这样本期应纳税款的数额也会得到一定的降低。现在,市场竞争非常的激烈,很多企业在流动资金方面都比较的紧张,而面对这种情况,进行纳税的延缓的意义非常的重大,等于是在国家获得无息贷款,这样企业在生存和发展的时候,可利用的资金便会比较的多,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有一定的提高。
(四)进行费用列支的选择企业在进行费用列支的时候,想要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我国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将当期的费用列支出来,对可能会造成的一些损失进行预计,通过合法的方式使纳税的时间进行递延,努力的减少纳税的数额,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税收方面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会选择下面的做法:首先对发生额费用以及损失进行合理的预计,使用一些预提的方式,准时的将相关的费用入账,比如说业务招待费用和公益救济性的一些捐赠等等,都应该及时的列支;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费用必须及时的核销入账,比如说存货带来的亏损、已经出现的损毁和已经出现的坏账等,都需要将这些费用及时的列支出来;最后则是尽量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这样能够更好进行纳税时间的递延,节税的目的也能够更好的实现。
(五)进行折旧和摊销办法的选择在既定收入的基础上,折旧额以及摊销额越大,企业在纳税的时候,所需要缴纳的数额便会减少。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应合理选择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摊销方法。第一种方法:缩短折旧年限,企业财务制度方面虽然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的摊销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的时候还是有一定弹性的,而在企业内部并没有对折旧年限以及摊销年限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选择年限的时候最好选择比较短的年限,然后做好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第二种方法:加速折旧法在节税方面效果是非常好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在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条件下,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资产本身的时间价值非常的明显,在前期折旧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的一些税款便能够到后期再缴纳,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金成本
(六)在企业中,资产计价的情况会直接对财产税计税的基数造成影响房产原值主要指的是无法和房产进行分割的房屋和一些附属设备以及不单独进行价值计算的一些配套设备。并且我国的税法对着方面也有一定的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以及煤气管要在探视井或者距离最近的三通管开始算,而电灯网或者照明线应该在进线盒连接管开始算。正是因为如此,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时候,必须明确区分出来配套设施、附属设备以及不属于房产的配套设施,然后将这些设备的详细的记录到会计账目中去。除了这些,企业使用到的中央空调,怎样入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中央空调都是涵盖这房产原值中的。但若是在旧的房屋中进行空调的安装,在入账的时候是需要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而不能够将其算进房产原值中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单独的核算中央空调,这样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减少税收方面的支出。
(七)对盈亏抵补进行一定的筹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企业用亏损年度来抵消盈余年度的税款,盈亏抵补,这样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收的支出。根据我国的税法,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需要对企业在若干年内的盈亏数额做一个总体规划和安排,以便于所得税之盈亏抵补纳税筹划实现最优的组合。特别是在被收购或者是兼并出现亏损的企业时,要充分利用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获得节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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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全面考虑税务筹划在选择企业会计税务筹划方案时,要用全面整体的眼光进行选择,选出最佳筹划方案。企业中进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在税务筹划时要时刻牢记企业的最终目的和企业的目前现状,并且要结合相关法律政策。总而言之,在税务筹划中要从全局利益出发,仔细研究影响税务筹划的各个因素,制定并选用能使企业效益最大化的方案。
二、企业会计中税务筹划的应用方法
2.1对投资进行核算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对投资进行核算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成本法的适用于企业投资比重低于20%的时候;权益法适用于企业投资比重高于20%或者低于50%、企业投资比重低于20%或者可以产生一定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可以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两种方法相比较而言,权益法的选择空间较大,如果企业出现先盈利后亏损的情况,则需要选择成本法。
2.2合理选择收入结算方法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会有很多结算方式来对应销售产品,因为收入的确定时间不一样,所以纳税月份也不一样。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收入确认时间截止到收款销售为止,而且和买方收到提货单必须是同一天。如果企业用银行委托的形式进行货物销售,完成相关手续后,企业的收入时间定为货物发送的时间。如果是按照合同上的规定进行赊销或者分期付款销售,则把收取款项的时间看作企业的收入时间。如果是订货销售或者分期销售,则交货的时间就是企业的收入时间。由此,应该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确定相应的收入时间,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2.3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主要有这几种:毛利率法、先进后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在选择该用何种存货计价方法时,企业必须考虑到企业盈利,以此为目的认真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策划。当市场中物价降低时,一般采用先进后出的方法,因为此时与其他方法相比,先进后出法的期末存货成本计算更低,是本期成本大幅度增加,应纳税额大幅度减少。
2.4选择列支费用的方法费用列支是税法在我国准许的范围内对税务筹划加以列支当期费用的指导,以便减少应纳税额、预计可能损失、递延纳税时间。费用列支的通常方法为:第一,合理估算发生额的费用以及损失,运用预提方的形式入账,掌握列支限额的充分列支以内部分,例如:业务招资费、公益捐款等。第二,把已经发生的资费尽快尽早核销入账,注意把损失加入费用之中,比如已经损毁和存货盘亏的情况。第三,缩短成本费用,递延纳税时间,以便节税。
2.5折旧与摊销可以准许扣除所得税缴纳的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等,在已有收入的基础上,摊销额与折旧额显示出相对较大,企业应缴纳的税额会降低很多。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有很多折旧方法,现在利用率最大的一种折旧方式是加速折旧法,它的折旧效果非常好。就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而言,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摊销期方面作了规定,但弹性仍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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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内部会计控制执行力欠缺
执行力欠缺,尤其是缺乏预算管理的严谨性,水利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建设项目,预算往往存在很多弊端,不够精算,预算往往超出合理预算范畴,这都是对资源的严重浪费。预算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执行力度的欠缺,内部会计控制过于形式化。
1.3会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监督机制陈旧滞后,无法与现代工程管理手段相衔接,许多专项经费等缺乏标准的开支规范,财政监督和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内部控制缺乏合理性和实际性,照搬照抄,往往产生不良后果,有些内部控制在组织管理、人员安排和科学技术方面,容易出现经济损失,需要不断的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2加强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途径
2.1内部会计控制的企业内部条件
内部会计控制对内部控制覆盖较广,整个工期过程始终存在控制管理,要合理设置相关岗位和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对监查的项目对象,要明确划分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关系明确,保证信息通畅,推进内部的核算与监督。减少信息失真的现象,充分保证信息质量和数量,促进各级部门沟通,提高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效率。完善内部控制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素质的提升,加强会计人员控制意识,提高思想水平,进行适当的专业知识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技能,不断提高专业素养,通过相互竞争和监督实现全员素质提升。
2.2建立岗位责任制
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越来越复杂,投资额度巨大,而且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特点,在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高效合理的内部会计控制,不仅仅提高了会计控制的效率,还对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进行一定的简化,全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加强部门及岗位间的监督和制约,实行独立的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实施岗位责任制。例如分离决策和项目可行性分析的岗位、资金预算和预算审核岗位、付款和项目实施的具体操作岗位以及对审计和决算岗位等。根据相应的岗位设置安排和调整,考虑员工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防止出现的行为,实现岗位分配方式的公平、合理和透明,加强授权和审批工作,明确授权的程序和具体审批内容、参考范围等。
2.3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的监察机制
明确相关监察人员,定期或随机进行检验,根据建设规模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和小组,进行严格的内部审计,直接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工作应完善决策责任制度,重点监控奖励和惩罚机制,明确成本费用控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重点监察,调查客户执行情况,配备专门检验人员,严格预防职务职责混乱的局面,防止越权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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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高校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高校教育培训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根据当前政策,除一些免征项目外(如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收入、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收入),高校营业税应税事务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部分经营性业务(如不动产租赁)等
(二)增值税
2012年,在全国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后,高校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成为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其是一个小税种,常常容易被高校忽略。目前高校在日常业务中的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经济合同以及营业账簿等均属于印花税征收范畴。
(四)所得税
所得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对于高校来讲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项目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高校发放校内外人员工资、劳务等收入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当高校存在部分不动产对外租赁时,除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外,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是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附加税。
二、高校纳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的明确性
在国家税收体制改革以后,高校税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高校成为纳税主体。但是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上并未完善,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还未系统化。高校收入来源呈多元化,涉税情况比较复杂。高校收入中既有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费等免税收入,也有科研、对外培训等应税收入。针对多样化的收入,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却没有一个系统性的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非常清晰明确。但是针对高校,税法规定高校科研收入、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针对征收中的一些细节却未做明确规定,比如如何解决收支配比,科研收入纳入核定征收是否合理等问题均未明确解决。又如营业税定,按规定,高校食堂出包收入业务属营业税应税范畴(除满足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的三个条件外)。但是大多高校出包食堂服务对象仅限于师生,其收入属于免征范围,对免征税收入另行再征营业税又略显不妥。再如增值税身份认定问题,营改增以后,大多数高校的应税(增值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高校科研支出中几无可抵扣进项税额,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也受到一些高校的抵触。当前有的省份考虑实际将高校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的不系统性。由此可见,无论是税收缴纳还是税收征管,明确的政策依据确实是高校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二)纳税意识比较薄弱
长久以来,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很多业务属于免征范围。因此高校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意识未建立起来。同时,由于高校免征优惠政策间隔,并未统一归集成一个系统,导致高校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尺度欠缺。税收优惠政策一旦终止或变动,容易导致高校产生纳税违规风险。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将高校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废止,这样的相关知识未能普及到很多高校财务人员的认知中,容易带来纳税违规风险。
(三)会计核算制度上存在
新高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更多的权责发生制,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未产生根本改变,收付实现制核算所带来的收入成本配比问题仍然存在。高校会计反映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相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税收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它在高校中的征收很典型的反映了核算基础差异带来的一些问题。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高校科研项目收入在资金到账时,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其项目周期多在一年以上,成本支出也应分摊在多年,并且,当前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因此在如何对科研收入征税问题上,并没有一个统一合适的做法。再如高校经营性收入征税问题。现行预算体制要求,高校收支均统一纳入预算,预算编制理念为大预算概念,强调收支两条线;而从税收体制来看,强调的是收入成本配比,由此造成了一种潜在矛盾,高校的经营性收入的成本核算难以实现,对其征税也带来难度。但是,高校日常事务中,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实现均共用同一资产,难以准确界定折旧计入额。因此,对高校经营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税收相关制度曾提出对高校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的折衷办法,但执行中,仍受到高校的抵触。这主要是由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并未形成共识,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将征收率简单定为10%,就等同视高校经营收入存在10%的税前利润,这种核定方法缺乏科学性,自然会带来税收征管的困境。
(四)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
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对象多为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高校等事业单位情况认知不深,对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够,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怎样准确解读高校的会计信息,分析应征税种都是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的工作。
三、高校税务工作改进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管政策
税务机关应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可行方案,最终拟出具体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高校纳税管理。根据当前情况,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高校科研事业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高校经营性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保持高校税收优惠政策一贯性的问题等(如财税〔2013〕83号在2015年到期后延续性问题)
(二)纳税管理
高校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需进一步提升,纳税知识培训应加强,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应针对性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各类纳税基础资料应做好备份,应建立好良好的纳税体制,分税种进行管理,做到会计信息准确提供纳税信息。主要落实到:做好票据管理(发票和非税收据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
(三)做好会计基础核算工作
加强收入管理,财务人员应准确区分高校的应税收入和应税税种。高校收入中除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学历教育收入、住宿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属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范畴外;技术开发虽也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但应办理免税手续方可;技术服务收入则无相应减免规定;同时,高校面向师生的高校食堂收入仅免征营业税,未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按规定,纳税人应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两者应分别核算,否则将按应税收入纳税,因此在日常核算中,在现行核算体制下,应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营业税纳税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