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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增值税会因为营改增的制度受到很大的影响,主要是会影响到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为了使企业不受影响,并且体现税负的公平性原则,同时又遵守国家税收的改革制度,笔者推荐建筑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数额改变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而是采用分期进行抵扣的形式。
(二)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影响企业的当期税负,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设新的产品加工流水线,减少人的参与,这样就能降低人工所带来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当期税负。而从现在来看,我国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工成本相对很高,而这一政策对劳务公司是否实行还是未知数,所以虽然这部分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尚未确定,但是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一)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
实施营改增不仅会影响建筑业的收入,还会使企业所获的毛利受到影响。在改革之后,将合同收入中的增值税剔除了,同时将总成本中的由原材料、燃料等所造成的那部分成本所带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实际成本中减掉,从而可以得知合同的预计总成本会比改革之前少很多。实行营改增之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的收入中减掉,从此可以看出,改革之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要比税前少很多。
(二)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
实施营改增之后会影响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加成合同是在确定建筑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最终得出工程造价的合同。营改增之后,会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较改革之前多很多。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它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多一些。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
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的资产总格会受到影响的原因是: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的时候,企业所取得的的增值税需要减掉进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这很显然,改革会导致企业的资产总额大大减,从而使资产负债不平衡。
(二)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
在实行改革之后,因为某些流通环节在购置货物时取得增值税税票相对困难,还存在假发票的状况,因此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没有办法抵扣,因为导致企业需要多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企业需要增加支出,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自然就会降低,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在资金上的麻烦,也就导致了企业发展的不平衡,进而会加大企业发展的困难。
(三)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为验工计价收取的费用和建设单位打给企业的工程款直接的时间差,会导致资金流出大于资金的流入,因此会造成企业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资金周转困难,就会影响企业的扩张,企业不能扩大规模,竞争力就会大大降低,因此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笔者推测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5%一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但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
四、对建筑企业海外经营的影响
在现行的税收管理规定中,对于在海外的工程的建筑企业来说,所得收入不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只是针对国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海外时,才收取高出那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而在营改增后,在国内发生的关于原材料的采购、加工以及运输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经验,由于国际税收的差别,以及税收制度的不同,海外建筑企业以及在国外缴纳相关流转税,而中国一直在实行走出去的战略,不应该再征收相关税款。同样道理,对国内建筑企业向国外输送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不应该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减掉,企业应该单独进行核算,直接将其计算到海外工程项目的成本之中。
五、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由于现在的建筑企业的下设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实力不够,大部分的投标工作都是由企业总部集体向外,在签订合同之后再向下设的小公司慢慢分工,由小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监督施工全过程,由总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但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个就会发生根的变化。首先由于法人主体不相容,总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小公司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具有法人资格的那些小的建筑企业应与总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交给总公司。由于目前很多总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从而降低采购成本,一改之前的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再提供给下面的小公司,改成成员公司之间的传递,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做法会发生很大的改变,由于之前是由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因此签订的合同需要由集团公司自己缴纳增值税,而不能由其他公司来分担,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方法的途径,就是在购买时总公司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时前两份,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
六、对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后,税收部门要求企业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建筑企业基建所得的收入比改革之前恰好降低了11%,这势必会造成企业扩张困难,导致企业发展减慢,没有资本也就导致了企业在评级等活动上落伍,在信用问题上也难以得到保证。如2011年《财富》公布的世界500强中,中国建筑企业的前三名全部进入到五百强,按照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后,扣除其中包含的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这三家企业在世界五百强中的名次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再就是由于会计处理上存在问题,由于改革后需要将购置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中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中减掉,这也就是预示着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趋于下降,资产结构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分析可以得出:建筑业实行改革之后,在短期内企业的竞争力肯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长期会受到的影响有待考究,暂时无法进行预测。
七、结语
从上面所论述的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国家来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项目。他要考虑到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企业的共同利益,同时,对于与建筑产业相关的所有企业,比如运输企业、原材料企业、及工程建设中间的监督企业还有就是对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都需要同时考虑进来,也要同步实行新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真正有效并且顺利进行。对建筑企业自身来说,这项改革将会带来企业内部的巨大变革,要求企业的各层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有超强的预见性,对策略进行全盘规划,积极应对,使营改增在企业内部平稳进行,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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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姜瑞枫,李林.有序准备 科学应对“营改增”[J].建筑, 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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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4.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5.适用异地施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6.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核心政策解析
(一)计税方法
第1条主要适用对象是广大劳务分包企业,由于劳务分包企业一方面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另一方面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政策直接规定劳务分包企业执行11%的建筑业税率,则会使劳务企业的税负过高,进而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一直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按此条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的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也就是我们行业所说的纯劳务分包或者扩大劳务分包,那么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考虑到价税分离致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第2条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是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用言简意赅的表述,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的难题。从建筑法规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工程承包方的高度关切。本条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政策有意无意的没有规定甲供比例的高低)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试想,发包方通过自行采购货物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度降低,这就有力的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第3条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本将高到难以承受。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本条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即总分包差额,考虑到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价税分离等因素,这条政策使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1至3条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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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成为“营改增”的首个试点地区。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分别于2014 年1 月和6 月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建筑业也即将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试点企业税负的影响
根据试点方案,建筑企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却设定为11%,有较大提升,这也是导致了试点企业的税负增加的主要因素。因此,试点企业应尽量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使企业的税负下降。
(二)对试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这将不仅对试点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产生影响,对其资产和现金流量也会有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价税分离,试点企业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材料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置或租赁等均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使其成本费用降低。对于分包合同,承包企业会因与业主的结算时点和与分包方的结算试点不同而导致取得增值税销项税票与进项税票的时点不同,从而造成企业资金的紧张。
(三)对试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根据试点方案,建筑企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却设定为11%,有较大提升。“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公司合同管理将更为繁琐,相关事项也更为细致和复杂。除总承包、专业分包并取得可实现抵扣的进项税票外,其他经营模式所签订的合同则有可能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若试点企业选择为了避税而将税负由对方负担,则其议价能力也会随之下降,这将会影响试点企业的收益率。
(四)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降低税负的主要方式是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历史等原因,建筑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并且发票的管理也存在许多不足。这也预示着整个建筑行业在“营改增”前期会有一个艰难的过渡期。然而,过渡期之后,建筑行业的税收体系将会更为完善,这也将会为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税务工作带来许多方便。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慎重选择供应商
由于施工企业的材料设备费用占工程总成本的60%以上,“营改增”之后,物资设备采购环节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将非常之大,因此供应商的身份将直接影响所采购物资设备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行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企业的供应商选择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是其首选。同时,应该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有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项。
2.若所选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销双方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建筑企业作为采购方,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衡量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带来的价格优惠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能抵扣的销项税额之间的利弊,力求效益最大化。
(二)慎选劳务用工来源
由于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大约占工程总成本的20%~30%,因此建筑企业的劳务用工来源应该尽量选择专业的劳务公司,并取得劳务公司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专业的劳务公司,也有利于劳务人员的科学管理,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同时,施工企业应该注意施工方案优化,提高机械化使用的比例,减少人工劳务的使用,这也更有利于企业顺应科技发展的潮流而走得更加长远。由于建筑施工设备一般为大型设备,而设备的供应商通常为一般纳税人,故施工企业更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外,更大程度地采用机械化施工,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其成本。
(三)加强财务管理
建筑业在实行“营改增”后,其资金链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大多数建筑企业存在着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因而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必须格外谨慎,不仅要使融资成本最低,还要降低企业资金的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企业在进行有关项目的成本预算时,应该根据相关标准采取有效地全面预算,并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与反馈,以保证企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的高效性。由于“营改增”后,企业的税率由3%提高到11%,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在有关合同的签订环节中,相关负责人员应该重视对方提供专用发票的时间,不能仅仅为了简化手续、节约成本而忽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财务部应该加强对合同签订这一环节的监督。
(四)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由于“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很大,因此各企业必须必须做到未雨绸缪。人力资源的适当投入将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应尽快着手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增值税实务人员和税收筹划人员的培训。同时,企业应该调整与税收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与相关业务流程。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会计核算水平,更快的适应新的税收政策,规避税务风险,为企业取得税收利益;加强对采购等业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并加强企业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五)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势
“营改增”后,由于历史原因和税率过高等原因,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然而,根据国家对现有试点行业补助情况,国家应该也会通过一系列的财政补助等措施来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当然,建筑企业也应对国家的相关补助政策展开全面的分析工作,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相关扶持政策,促进自身在新的税收环境中快速发展。除此之外,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可以在其使用周期内以折旧的方式逐步地转移到相关产品的价值中去,而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可以进行抵扣,故有利于企业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从而发挥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贾康,施文泼.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9):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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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建筑业也一同被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建筑企业如何适应营改增的新变化,从而做出相应调整,实现新的发展?建筑企业的资本注册额较大,资金周转链条较长,因此税务改革与其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关系密切。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是国家于2012开始实施的一项税收政策,在经过近五年试行的时间后,全面扩大其实行范围,既包括推向行业的增加,也包括推行区域面积的增大,建筑行业也被纳入其实行范围当中。本文试图分析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影响,并对建筑企业如何应对提出一些意见建议,期望能给相关此类课题研究者以启发。
一、营改增的概念及特点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而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地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建筑业包括航空勘探。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租赁。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一)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在介绍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营业税和增值税差异,营业税的的征收依据是营业额,包括企业商品生产和单次商品流通、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专卖,其共同点是针对于商品所有权转移进行税务征收。而增值税则是对商品价值增加以及附加价值正常进行税务征收。换言之,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与交易总额有关,而增值税的征收则是建立在商家切实盈利的基础之上。
但是增值税在以盈利额为基准量进行计算时,会计核算的难度大大增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成本进项明细较为复杂,在核算过程中难以完全清算;二是发票名目众多,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部出具;三是会计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增加,工作项目及职权范围出现了一定的重叠。
(二)短期缴税出现变化
增值税征收的主要对象为制造业企业,商家利润的来源直接来自于产品的出售,但是产品的出售只意味着所有权的变化,却不意味着商家的际盈利,因此将税务征收从与交易关联过渡到与盈利关联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是有利的。对于一些经营不善甚至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而言,征收营业税实际上是企业背负的巨大压力,而改为增值税后实际上是减轻了企业的经营压力和资金周转负担,有助于制造企业加强资金周转灵活程度。因此企业的短期缴税往往会下降,而随着经营负担降低,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会得到改观,市场开拓加快,净利润数额上升,增值税所收税款也上升,继而实现良性循环,实现了政府和企业的双赢。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2016年5月1日正式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也被纳入改革进程。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建筑业,不仅有利于提供就业岗位,刺激钢铁、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市场,进一步扩大内需,而且有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
实施营改增后,对建筑业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方面的,又有消极方面的。分情况来看:
(一)积极影响
1.避免了重复纳税。实施营改增前,因建筑企业采购的钢材、水泥等原材料,被划为增值税的缴纳范畴,购买时往往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因建筑企业不能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这部分税款不能抵扣。而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时,这部分采购又被计算在内,导致建筑业一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后,重复征税的问题便不再存在,建筑企业税负得到了一定程度地减轻。
2.推动建筑业技术和设备更新。机器设备对于建筑业来说,是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建筑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因采购机器设备而产生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导致建筑企业购买成本较高,出于盈利角度考虑企业一般不热衷于更新设备。而实施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扣掉,大大降低了建筑企业的设备购买成本,将提升建筑企业采购设备和技术改造的主动性,从而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
3.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往往没有抵扣项,导致建筑企业为降低成本尽可能避免外购,很多建筑企业选择自己内部解决需求,这样既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企业专业化水平的提升。而实施营改增后,外购项目中很多可以被抵扣,建筑企业可以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有助于细化社会分工,提高行业专业化水平。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也可以专心致志抓好主业,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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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营改增”改革开始,建筑业就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于影响带来的一系列后果,需要建筑企业做出适当的改变来适应改革,以保证纳税额度的降低。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内容
从2012年开始,我国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本次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大致分为两方面:一是征税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征税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建筑业也名列中间。二是征税的税率。在原本实行的13%和17%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加6%和11%两档税率,这部分是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等适用的税率,也是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现实意义。当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对于建筑业中的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改革后的试点单位反馈,原本建筑业的营业税为3%,改革之后,改为增值税,这样就适用11%的税率,而增值税则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将不同的税种改变,修改成为统一的增值税,严谨地按照新的税务制度执行,交税重复的问题迎刃而解。
(2)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税率和进项税额。建筑业的投资较大,设计的立项非常多,特别是对于建筑材料的购置和设备的购置或租用,巨大的开销需要担负沉重的税务,实现“营改增”之后,对于已成立多年的建筑企业,购置或者租用设备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已经进行了一次统计,所以并不能进行抵扣,增加的税务强度。另一方面建筑业的材料购置并不都是正规单位,也并不都具备正规发票,导致企业需要额外缴纳这部分的税务,使得原本就沉重的税务更加不堪。
(3)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营业收入要扣除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所以在收入上,有了一定的降低,部分收入抵税。营业成本也较“营改增”前降低,首先,建筑材料购买的时候,产生的进项税可以部分抵扣,节省开支;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务,增值税是价外税,没有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几项因素综合作用,所以相比较而言,增值税从绝对数值上是小于营业税的,企业税务减少,经营状况自然更好。
(4)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业从小规模或者非增值税纳税人处购买的原材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建筑企业需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直接从现金流中走,影响很大。另一方面,建筑业的产品非常特殊,价值极高,并且只能通过预售的方式收取收入,产品的周期长,大多数都需要几年的周期,导致收款相对比较停滞,当这些金额纳税之后,所剩的现金并不足以运营整个项目,这时就需要增加更多的现金流,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负担。
(5)对企业设备更新的影响。原本在企业购进机械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机械设备的增值税并不能进行抵扣,建筑企业的资金不足以支撑设备的更新与升级;“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现金流增多,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将增多的现金流投入在设备的研发与升级上会更大程度地加强工作效率,这部分投入会得到翻倍的回报,所以“营改增”业加强了建筑企业对设备更新升级的积极性,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
(6)对发票管理的影响。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建筑企业在完成项目结款的时候,所开的发票一般是由当地的税务局统一开出,并没有分种类。开具发票的对象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普通纳税人,但是两者的税务情况并不相同,相对比较混乱,对象不统一,税务业相对较重。“营改增”之后,由于建筑企业开始只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在最终结款的时候,开具增值税的发票,开票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其他种类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发票上的税额,所以在开发票的之前,需要确认合作方的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的标准,这关系到最终发票的有效性和落实性,如果开发票的主体是其他种类的纳税人,则并不能抵扣发票税额,那么税务将会变得很重,并且由企业全权承担,从而加重了不必要的企业税务。
四、建筑业对于“营改增”的对策
(1)加强前期工作。对于前期的纳税筹划,需要重视起来,同时对管理要严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要在最初杜绝漏洞。对于企业来说,税收具有强制性与固定性等特点,是具有刚性的硬性标准。对于“营改增”带来的问题,建筑企业的应对要从最初的思想上就需要高度重视,在具备了思想指导的前提下,就需要将思想落在实处,尽可能地做好前期的策划工作,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要做好准备。另外,可以积极寻求一些适合的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合理的方法往往能很有效地分配企业税收。同样,通过合理的方法对税收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延期也会降低部分纳税的金额。不过,最基础的方法还是通过对于材料与设备的购置进行合理的预算,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进行多次仔细的评估,通过多种方法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2)加强合作商管理。对于建筑企业各个合作单位的选择需要谨慎,特别是在合同的制作签订上需要彻底的完善,以防止一些漏洞的出现,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进项税款的抵扣的数值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收益。所以,在选择合作商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特别是对于他们的纳税人资格审查和税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情选择,需要清楚的约定税费的凭证,并需要明晰付款的程序、预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尾款等等。对于合作商户的管理也需要规范化,杜绝混乱的管理机制带来额外损耗。
(3)加强财务队伍的建设。注意现代的企业财务人员精英队伍建设,对于人才的培养需要建立合理的机制。由于“营改增”是一个全新的税务制度,对于原本熟悉营业税的财务人员来说,需要正确地理解并增长新的业务知识,以跟上改革的步伐,这也是最大的挑战。做出改变的第一步是要从思想知识上进行改变,才能正确地指导实际操作。现代企业竞争的核心问题是人才的竞争,技术与知识的不断变化与革新给人才创造了更多的挑战,企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组织培训,集中提升财务人员的知识,并且设置考核机制,加速人才的更新。
五、结论
对于“营改增”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建筑企业需要迅速反应,及时地采取重要措施,从思想上,制度上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并且解决核心问题:人才问题。进行人才的招揽以及培训,培养人才。只有正确地解决了人才的问题,才能让建筑企业在改革的面前岿然不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程度。
(作者单位为安徽省现代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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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将下降。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财税[2011] 110号文件指出,建筑业劳务将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建安施工业务,在合同额相同的情况下,不含税入=含税收入/(1+11%)[1],确认的收入将同比下降9.9%(1-1/1.11)。
在建安施工业务中,材料成本占有50%-60%的比重,很多重要的材料存在甲供的情况。由于“营改增”后,甲方自行采购可以取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通过承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11%,因此甲方可能更倾向于自己采购材料,将会导致甲供材部分不能体现为承包方收入。
2.“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利润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利润将下降。由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很多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购、外协劳务成本等),另外抵扣链条不连续,因此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价税分离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体现的利润金额下降[2]。
“营改增”后,应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等进行筛选,优先选择资质高,口碑好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由公司进行统一招标,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大宗材料采购合同,对项目实行统一配置,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对项目各个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变革,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
3.“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改变,资金压力加大。营业税在收到工程款时才需缴纳税款;而增值税只要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便可确认营业收入,计提“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在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建筑行业很不规范,很多工程存在施工前需缴纳工程保证金、工程进程中进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严重等现象,由于增值税缴纳税金时点的改变,导致建筑企业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也要缴纳税款,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应加强与业主的结算工作。通过与业主协商,采取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或按照开具发票的税款额先拨付税款,避免施工单位在垫付工程款的同时还垫付税款,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制约性条款或违约责任。对分包或供应商结算,可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确保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业成本费用要素的影响及对策
1.“营改增”后对人工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企业及外雇的零散用工。“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实行6%或者11%的税率尚无定论,却没有进行税额可以抵扣,与原营业税率3%相比,税负增加了很大的比率。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务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将会进一步提升,影响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外雇的零散用工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额,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为了应对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方案的优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途径降低企业人工费支出,减小人工成本占总成本中的比重,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2.“营改增”后对材料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材料费占工程总造价的50%-60%,实行营业税时,购买的材料物资等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还需交纳营业税,存在严重的重复纳税的情况。“营改增”后原本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开始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完善,行业税负不公的状况也会有所好转[3]。
“营改增”后由于材料的税率不尽相同,对材料成本的影响也存在差异。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增值税额为17%,木材的增值税率达到了13%,相对于建筑业11%的增值税率来说,降低了企业税务成本。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简易征收或者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收,可根据综合价格成本临界值进行比较,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供应商,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在建筑业中很多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等存在甲供的现象,在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计入工程造价,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票据开具没有特别要求。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三流合一”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发生在同一开具发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间。这样就存在“甲供材”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如果计入工程总造价,需要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甲供”方式改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据甲方对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的限制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均由施工方办理,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如果继续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购材料,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供应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分布范围较广,很多工程还处于偏远地区,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白灰、沙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等小规模纳税人供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选择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尤其要关注是否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正规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3.“营改增”后对机械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营改增”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购进当期全部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因此尽量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增加固定资产“营改增”后的投入,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从正规大型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一般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率为17%,可以降低企业税负。
4.“营改增”后对其他直接费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主要是水电费发票的取得问题,水电费很多都是甲方按照比例进行转账,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建筑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向甲方直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直接从电力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与当地电业部门进行协商,以独立装表的方式记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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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目前尚未改革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涉及的纳税人,是已纳入“营改增”纳税人的两倍。这些行业户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特别是建筑业增值税制度设计更是国际难题。虽然实施“营改增”使建筑业的税率提高比较明显,不过从行业间抵扣角度来看,下游的行业抵扣力度也更大,所以总体上还是减税,但是推行阻力较大。
一、“营改增”的理论分析
(一)建筑企业特点
1.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业相对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业的投资金额少,资金周转速度快,对技术的装备程度相对较低,手工劳动比重大,需要占用的劳动力多。
2.建筑业生产的流动性强。建筑企业的流动性表现在与施工机构相关的人和物,以及其他方方面面,都要随着施工对象所在位置的变动而变化,此外,施工人员和器具也要随施工部位的不同相应地变换操作场所。
3.生产周期长。建筑企业中,工程的工期一般以年计算,对施工进行的准备工作也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在生产中往往要长期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短期内提供有用的产品几乎不太可能。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1.经济技术环境的变化为改革提供了契机。党的十提出,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同时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而“营改增”从根本上动摇了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从重构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的关系来说,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以及“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业的“营改增”显得格外重要。
2.建筑业具备了实施“营改增”的条件。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属于我国第二产业,它的生产过程、经营模式随着供、产、销过程的进行而不断循环进行着。在建筑业中,从原材料最初的消耗到最终产生的结果这一个过程中,可以看出建筑业是一个价值逐步得以增值的过程。因此,建筑业具备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条件。
3.我国现行税制为“营改增”奠定了基础。《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营业额,应等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剩余额。该规定在尊重市场交易形式的基础上部分承认了抵扣制,这与增值税核心运行机制是一致的。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建筑业中的货物销售和建筑业劳务分情况选择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就使建筑企业能够较容易地适应“营改增”对于本企业的变化。
二、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意义
(一)有利于消除企业重复纳税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道道课征,税不重征”。而在一些行业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使得增值税的有利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打通了第二、三产业抵扣链条,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税收措施。
(二)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增值税是对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加值而征收的税,而建筑业的增加值很大部分来自于劳务作业,同时,建筑业向来是信息化的洼地。因此,建筑业要取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改变原本的劳动密集型发展方式,加强科学技术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按照规定,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应是全额征税,很少存在可以抵扣的项目,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这样有利于财务人员及管理者提高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进而改善建筑质量和增强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使国家让利于民的钱能真正地进入到经济体系中。企业因为可以进项抵扣而购买各种服务,将促进更多行业的出现和发展,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更具有活力。
三、建筑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一)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
据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应实行11%税率,而与现在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建筑业本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税负,但实际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较难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购进的大部分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以及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多数是选择就近原则,就地取材,就近购买。采购时,提供货物的的供货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农民,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纳税抵扣。这就使得原本看似对建筑业有利的措施,反而成为了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
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的特点,“营改增”以后,关于建筑业纳税地点的确定和税收应该归谁所管的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规定,营业税征管上侧重于“属地原则”,增值税侧重于“属人原则”。建筑业普遍存在着外向型建筑施工的特点,不妥善解决征管上的接续问题,很容易出现注册地和营业地税收管理“黑洞”。
(三)企业税负大幅提高
尽管推进营改增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刺激投资,但是从当前经济下降情况来看,推进“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会上升。因为,“营改增”后建筑业实施11%的增值税税率,这对于原本就属于微利行业的建筑业来说更是让它们的生产和发展难上加难。理论上,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是抵扣进项并不是能够适时抵扣的,它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他们生产的所需成本又会上升。
(四)企业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未实施“营改增”前,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一般不会遇到什么困难,其计算过程和方式都相对简单。实施“营改增”之后,使得企业中的相关人员面临着很多的难题,比如: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等。同时,由于需要核算的科目增多,核算难度较原来也大幅增加。此外,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不是很熟悉,他们必然不能较快地适应增值税征管要求。
四、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应对进项税抵扣不足的对策
对于建筑企业本身,应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同时,还要总结未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原因,加强此方面的意识,将公司的损失降至最小,对于已经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要加强管理。此外,建筑业在采购材料时,可以选择集中购、分散使用的材料采购模式,这样便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从而降低成本。
(二)纳税地点的确定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在税收缴纳方式的选择上,应给予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在允许企业先在经营地预缴一部分税款的基础上,由注册地总机构汇缴计算。可考虑对建筑业异地工程项目视同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申报方式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月或按季结清税款的增值税管理方式,预征率一经确定,若干时限内不得变更,避免企业频繁变更纳税方式。
(三)给予税负增加的企业财政支持
对于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建筑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要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同时,建议对“在建工程”按照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建筑业承包项目工期一般较长,“营改增”启动时普遍存在建安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如果收入严格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企业税负将大幅提高,显失税收公平。此外,应暂时保留“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建筑业正处于景气指数低谷期,建筑企业普遍对“营改增”存在着抵触甚至恐惧心理,各项实测数据也表明存在税负大幅度上升的风险。笔者建议应当在“营改增”收官的合理年限,比如3―5年内,继续保留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为建筑业转型升级、上下游价格博弈腾出时间。可在合理年限内实行财政补贴“阶梯式”退出机制,倒逼建筑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四)建筑业管理者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建筑业的管理人员作为该企业的领头者,对于自身而言,他们需要时常关注我国对于本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是我国财税方面的重大改革,知道我国对财税方面做出了哪些修改,要认真学习其内容,真正领悟改革的内涵,从而有效地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做好准备。同时,要完善公司人员的选拔制度,对于财务主管的选择,管理者应着重关注候选人的职业道德,以德为先,此外他们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对财税法律法规的内容也要充分了解和学习。
(五)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涉及到企业的很多方面,优秀的人才支撑对于这些方面的完善和发展极其重要。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此外,相关人员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额。
五、结论
通过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无论是对建筑业本身,还是与其相关的关联产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解决了原先体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建筑业又面临着很多的新问题。为此,政府及建筑业的相关管理者应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解决“营改增”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建筑业在税制改革及“营改增”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获得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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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营改增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的操作不明朗
从前的营业税是地方税种,地方税务局按照当地的国税总局的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征收,地方调节的力度较大。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管理,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证措施和严格的追责条款。因此停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但存在着税种的改变,而且存在着税务系统的对接,包括对营业税的清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种税目管理的对接、附加税的管理、外出经营许可证的手续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有关纳税业务相关手续和备案的不明朗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将2016年5月、6月作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转变期,但是企业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如临大敌,而税务局的机构和手续调整并没有跟上步伐。营业税的清理,外出经营许可证,附加税的征缴均没有明确的说法,各地方税务局各执一词,政策在地方税务局的理解千差万别。
(三)财务核算和处理方式的不明确
也许因为建筑业多年以来一直沿用简单的营业税税负,因此大家对增值税的了解较少。所以营改增之后,账务的调整变得异常关键。除了要改变思路,将原来的总价模式,收入成本全部按价税分离,还要考虑改用增值税之后,增值税 是按照哪个指标进行核算和缴纳。建筑业的收入有已完成产值收入,有业主认可计量的工程量收入,但是根据付款条件不同还有资金到账收入。这是建筑业区别于销售业的不同之一。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货款当天或取得收款凭证的当天,而建筑业又存在预付款的情况。业主支付预付款往往在工程施工前,如果按照预付款收到时作为纳税义务时间的话,则因为工程尚未开工,材料和分包劳务发票均未取得,所以出现了无法抵扣的情况。按照税法的理解,业主计量支付证书则代表着施工方取得了收款凭证,而一般合同约定又没有到收款期,此时履行纳税义务则企业要垫付税金,从而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益。所以按照收款当天作为纳税义务时间,可以适当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但是财务上又是按照什么原则来计算增值税,缴纳税款,实现税费和收入的匹配,这个问题还需探讨。
(四)新旧项目选择问题
为了平稳过渡,过渡期政策允许一些项目选择3%的简易计税政策,也可以选择11%的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在选择过渡期政策时首先要受业主的限制,业主要求选择过渡期政策,施工单位就只能听从,没有有利和无利之间的选择,刚刚进行营改增的施工单位甚至无法准确地和业主谈判税改造成的损失补偿;其次施工单位受当地税务机关的限制,分包队伍的票不允许抵扣会造成税负上升,预缴税款的核算也是扣除分包发票的,那就是说分包发票也应该是增值税专票才能在地方抵扣,其他增值税专票在机构抵扣。
(五)税率确定的不明确
增值税的税率规定很多,材料采购17%,建筑业11%,房屋租赁1.5%等,因此往往出现一种业务不同的发票内容所执行的税率不一致。这就要求项目财务人员对各种业务的税率有明确的了解,在分包队伍和供应商谈判时就要明确按照业务内容提供发票,以保证取得的发票税率最高,企业才能达到最大抵扣税率。
二、营改增过程中的应对措施和掌握原则
(一)加强学习培训,尽快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面对税制改革首先要深入研究新的税制改革规定,了解和自己业务板块相关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宣贯,随时指导,达到对政策最快的传达,最大限度地掌握执行偏差。庞大的建筑业营改增规定在税制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在庞大的政策调整规定中找出适合建筑业执行的条款十分重要。如劳务分包和清包工相关的纳税核算规定,主要材料、地材、外购本成品、自制半成品等纳税规定。其次是扩展思路,改变原来的管理模式,思考对于所占成本比例大、影响大的地材,劳务工资应该使用怎样的方式降低税制改革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改自制为外购,改清包为专业分包,以达到降低成本实现税款抵扣目的,保证税制改革在本企业中的红利不被流失,至少企业不因税制改革遭受较大的损失。最后是要对经营、物资、财务等与合同、采购、结算、支付等相关的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相关业务问题的研讨,群策群力,寻找处理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要对政策规定及时跟进,及时咨询,在政策改革初期减少走弯路,减少工作漏洞。
(二)抓住税制改革的重点,掌握关键点
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到增值税的变化,首先是法律规定的变化。增值税是一项法律监管十分严格的税种,具有很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当事人便要承担较严重的法律责任。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内容、资金流向和票据流转要求严格统一。建筑业要解决自身存在的资质不统一、资金流不一致、票据不一致不规范的问题,以适应增值税法律上的强制规定,避免在改革初期步入
雷区。
企业的原则是在守法的前提下,利益为先。因此,为了避免在对增值税业务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明确不完备时对业务把握不准造成的不可控的后果,过渡期选择简易征收政策还是一般纳税人政策往往考虑税负的高低。因为项目自身特点千差万别,项目要对自身的票据抵扣情况进行统计,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对比,确定哪个政策税负更低。其次还要和地方税务局沟通,了解地方税务的一些限制。虽然增值税隶属于国家税务局,但是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在过渡期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前,以各种理由阻扰办理简易征收或一般纳税人业务。这就形成了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一种博弈。
(三)考虑增值税的票据规定
由于增值税是一种连续的抵扣链条,因此票据会在系统里进行验证抵消。不能抵扣的票据会滞留在系统里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必查的票据。在选择纳税政策时,尽量减少滞留票留在系统里。因为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税款是按照价税合计扣除分包款项后进行计算的,全程不能抵扣。所以在简易征收政策下,企业应不要或少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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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在我国,以前的建筑业主要是依据建筑营业额来征收营业税的。建筑行业的营业额指的是纳税人进行应税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的转让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般说来, 纳税人进行的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营业额中包含了该建筑工程的原材料费用、设备花费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其中不包括提供的某些设备的款项。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对于原来实行的营业税政策来说,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对于行业的组织架构影响很大,新的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做了新的规定,对相关的政策有了轻微的调整,营改增政策的实行可以有效的实现社会专业化分工,企业按照这个思路,应该在增值税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相关的组织架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取得良性的发展;对于业务上的模式来说,在原来的营业税模式下,进行资质共享的业务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当前的业务模式调节有利于税收政策调整和改变。
另外,降低税负,可以有效的达到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改革的目的,进行结构性减税,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会得到极大的促进,帮助经济快速的发展;增加税负,行业的发展规模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和阻碍,很多的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会大幅度的缩小企业的规模,甚至进行企业的分割,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制约,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不断增加税负,建筑产品也会随之减少,上游产品的减少会对下游行业的发展造成一系列的影响,极大的影响建筑业的发展,这与营改增最初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建筑业增值税“扩围”前后税负进行分析具有重大意义 。
总体来说,建筑行业涉及许多方面,中间关系着制造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建筑行业进行增值税“扩围”措施,会牵涉到一系列产业税负的变化。一般的纳税人,这种情况下的税负影响并不是很大,而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按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方式进行征税的税率为11%,老项目可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税率则为3%。就当前实施情况来看,总体税负是有所减少的,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以来的现状分析
自5月1日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来,首先,缴税范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营业税原来的征税范围是我国境内转让的无形资产、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现在改由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除已经把交通运输业以及少量的服务业纳入了纳税的范畴外,建筑业、金融保险、房地产、生活服务业也都在今年纳入了征税范畴。其次,征税机关业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此前都是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则是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务的征纳工作,建筑企业会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征税部门的严格化管理,严防偷税漏税事件发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最后,交税地点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营业税直接在地税缴纳,变成了现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种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交,再回机构所在地汇算申报缴纳。这种方式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不得不增加项目财务人员,专门应付各地各项目开票交税,办理外经证,进项抵扣,汇算清缴等问题。因此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在交税环节尽量简化征收方式与程序。
四、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对策
目前大力推行建筑业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背景下,需要对目前的工作和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对于建筑行业的投标工作,投标环节以及合同的签订工作等过程,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尤其是对于设备的采购和计价等环节,最后的结算工作和开票环节,需要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把握,实行有效科学的管理方式,不断在发展过程中减少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从而减轻企业管理的风险,对于项目造价税负的问题,应该及时纳入增值税的谈判和投标的环节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应该进行严格的筛选,优先那些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增加购买材料税额的抵扣金额,最大程度的保证建筑行业企业的利润;企业应该及时的进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对于增值税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是极其必要的,积极的贯彻推行企业的营改增制度,将潜在的危险降低到最小,有效的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建筑业增值税的税负变化分析,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简单阐述,指出了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发展起到的重要促进作用,并提出在今后的发展中,对于目前的征收方式不完善和建筑企业的营改增普遍存在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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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业;工程造价
当前税收制度已经无法符合经济的发展所需,需要对当前税收制度给予改革。营改增指的是把营业税改成征增值税,将过去反复征收的状况进行改变。对于营业税变成增值税虽然是对第三产业服务业进行的,可是也会对建筑产业产生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1.1营改增对建筑业组织构架和经营方式的影响
我国当前在大型建筑行业中大多通过多级法人形式,通常均具有众多子公司以及分公司,且在工程的项目承揽地创建项目部而对施工以及管理进行负责。比如在中国铁建方面,构成了企业内部逐层分包的方式。对于营业税的模式而言,项目部代表公司的所有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方式则具备了通过票管税、链条抵扣的特质,也就是说,所有纳税的环节都要严格依照进项和销项抵扣的方式进行征税,假如链条较长,则会加大税务的风险,而且签署逐层分包合同也会令印花税的支出提升,所以,随着法人层级以及管理层级的增多,则对营改增的管理更为不利。
1.2营改增在工程预算管理中的影响
工程的预算管理会对工程的投标报价形成影响,所以在企业承包工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工程造价中具有税金,而且综合税率较为固定,投标报价较为简易。但是增值税则为价外税,营改增之后的投标报价会通过增值税销项税额、工程造价分开进行,这则彻底转变了原本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乃至计价规律,而在工程施工当中,进项税额并不能正确估量,并且营改增之后的城建税以及教育基数则成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金,所以,所有过程均较难正确评估工程的税负状况,这会对工程投标报价形成较大的影响,从而会对工程的任务承揽造成较大的影响。
1.3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的影响
依照工程的总承包特征,工程的总承包在建筑企业的工程中,包含了由设计到采购最终到施工的所有过程,营改增会对工程总承包具有两点影响:(1)征税依据的改变。施工中征收营业税,依照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暂行条例对建筑施工征收营业税,对自产的货物进行增值税的收取,条例限定建筑业自产货物是混合销售,而计税根据较为模糊,较难免除多次征税状况。而营改增执行后,工程的总承包则不会具有多次征税的状况发生;(2)加重税负的负担。当前建筑行业的经营项目不断增加,虽然在进项增值税方面可以抵扣,可是也会加大税收的负担,由于建筑物在水电费、水泥、混凝土乃至施工人员等方面均加大了成本,令营改增执行后,较难获取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所以,在营改增以后,令建筑业工程总承包的总体税负水准有所提升[1]。
1.4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以及成本管理的影响
工程项目成本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用乃至其他直接费用而构成。营业税状态下,工程项目成本包含了增值税。营改增以后,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核算中应当依照价税分离的政策。因为核算模式的改变,则会令所有财务标准有所改变[2]。(1)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于现行营业税价税总额无变动的状况下,执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后会直接令收入减少9.91%。因为进项税额不够充分,成本费用价税分离金额远比收入分离金额低,令利润总额随之减少。税负的提高乃至令增值税纳税时间所有提前,也使得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随之减少,令资金支付压力随之增加,资产负载率标准也有所提高[3]。(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建筑企业长期以来上缴营业税,财务人员核算营业税的概念较深,建立的核算项目较为简便。营业税核算只是涵盖到计提、缴纳两个方面的业务。在计提当中,会对营业税金与附加进行借记,会对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行贷记。在缴纳的过程里,对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行借记,而对银行存款进行贷记。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缴纳的增值税,在跨级核算科目中具有较大的改变,而且较为繁琐,为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造成较大的困扰。
1.5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在营业税的方式中,建筑企业并不重视税务管理,在管理方面较为松散,人员配备不够完善,岗位职责规划模糊,税收筹划范畴狭窄。随着营改增的进行,税务管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工程,税收筹划范畴随之扩大,可是也加大了管理的难度,提高了对人员专业性的标准。增值税通过凭票抵扣的方式,不但获得了相应的抵扣凭证,而且纳税人还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乃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当天进行计算,一直到180天以内应当到主管的税务局进行认证或抵扣。假如纳税人获得了不规范的发票乃至超过期限而无法抵扣,则会令企业的税负加大、风险提高。
2建筑工程造价对营改增的方法
2.1转变经营理念,创建并完善企业内部的投标报价体系
随着营改增税制的改变,令财务管理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均有所改变,进行工程规划和决策前应当先进行计划。相较于原缴纳营业税,工程计价从含税价格成为不含税价格,这也在本质上转变了建筑行业长期以来的工程计价规划,并且对企业的招投标报价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参与报价而言,企业应当随时掌握营改增的内容,打造符合本企业在增值税制中的投标报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在预算的工程投标价格方面,应当有效评估成本费用可以获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当对工程的中标率以及进项税额的来源进行考量,尽可能获取最多的进项税额发票,以便为企业的报价给予更多的竞争条件。
2.2注重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建筑业工程造价的主管领导只有意识到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影响,加强管理,仔细分析营改增的问题,才能够令其他人员从思想上注重营改增的工作,才可以认真对待营改增的工作。建筑企业需加大营改增的培训范畴,所有人员都应当参与到营改增的培训当中,及时掌控营改增后对所有层面的影响,让大家了解内容的变化,能够自行组织。财务人员需增加培训次数,了解增值税的相关知识,以便有利于引导其他部门进行工作。2.3供应商应当慎重选择就建筑业的工程造价而言,材料设施的费用在成本中占据了较大一方面,自从营改增之后,建筑材料的采购对企业具有较大的税负影响,所以供应商会对企业的采购建筑材料的折扣状况具有较大的影响,这也对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并且还需要具备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这些方面都应当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并且,假如供应商仅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以及供应商应当在购销以前洽谈好交易的价格,而且,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形成的价格优惠和增值税发票相抵的销项税额度相比较,获取最大化利益。
2.4适时减少对建筑业征收的增值税税率
通过近些年建筑行业的发展可以发现,特别对于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而言,建筑企业的发展会由于增值税率的提升而令税负平衡有所降低,假如长期以来就此发展,则会形成税负平衡点较低的状况,如果超出增值税的平衡点,则会发生增值税税负超出营业税税负的状况,从而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经济发展。依照建筑业的发展角度而言,这一状况将无法有效激励建筑业的发展。为了激励建筑业的发展,免除由于营改增政策加大税负状况,需要对营改增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协调,透过减少建筑业征收的增值税税率,减少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作用。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之下,国家的税收政策也获得了较大的创新及改革,不但需要确保税收的合理性,还需要保障税收的公平性,融合各地的实情管理地区税收的差异化。执行营改增的政策既存在有利的一面,也存在不利的一面,如何最大化体现“利”,最大化降低“弊”,则成为目前建筑业工程造价需要探讨的方面。并且,在此后的工作当中,相应的会计人员还需要不断分析营改增,最大化实现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令建筑企业获得更加美好的发展。
作者:黄珍 单位: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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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企业具备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应对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能力的加强,第三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会计领域也随之进行着改革和完善。集中表现为: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2007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等效。财务软件在大中小企业的普及,极大提升了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及时。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专业知识的掌握能力逐步增强。以上这些条件充分保障了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后,会计人员对成本、收入、利润、现金流的核算变化的应对。
(三)切合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
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环环相扣的特点。其特殊的计税方法,使得在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扣除,使各个环节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筑业排除在征收增值税之外,人为地扭断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环节的管理链条,如建筑安装所需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它们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可由于在我国不属于增值税的管理范围,专用发票给关联企业偷税、逃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对建筑业的营改增是进一步加强我国征税管理的需要,也是促进建筑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的必然要求。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影响的对比分析
(一)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建筑业的成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主要来自三大主材(钢筋、水泥、木材),地材(砖、砂料及石料等),混凝土及其他材料费用。建筑工程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机械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设备租赁费,二是使用自有设备产生的修理费、折旧费、燃料费、人工费。
1、对材料费的影响。
一是对钢筋、水泥、木材的影响,钢筋、水泥适用增值税率17%,还原成不含税价格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适用13%的增值税率,不含税的成本将减少11.5%。二是对地材的影响,一般由建筑企业项目所在地自行采购,而所在地的地材生产厂家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3%征收率,此时地材成本将减少2.9%。三是对混凝土的影响,混凝土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商品混凝土的成本减少5.6%。四是对其他材料的影响,建筑业施工中适用的其他材料多种多样,税率各不相同,如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则材料成本减少14.5%,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材料成本减少2.9%。
2、对人工费的影响。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在逐年上升,目前已经达到30%左右,对人工费是否征收,征收多少已经成为营改增后建筑业整体税负增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目前存在两种征收方法,一是分包建筑工程的纯劳务部分,应按取得的分包款全额缴纳3%的“建筑业”营业税,并在施工所在地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二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服务业”营业税。营改增后如对建筑劳务按照11%征税,必将造成劳务成本大幅度上升,劳务费价格上扬,因此,应按照3%征收率向建筑工程施工征收增值税,按6%的征收率对建筑劳务承包取得收入与转付工资社会保险等的差额征收。以保证营改增规定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基本原则。
3、对机械费的影响。
企业机械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设备租赁费,二是使用自有设备的维护修理费。其中设备租赁费用占企业机械费的75%左右。实现营改增后,将使有形资产租赁的税率提高至17%。
(二)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依据全部工程造价乘以相应税率缴纳营业税。实现营改增之后,企业需依据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缴纳相关税款。因建筑业预留税率为11%,因此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但是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的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出现无法抵扣的现象,如果流通环节中购置的货物出现较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及假发票等问题,这就使得企业多缴增值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
(三)对票据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从事应税劳务的建筑企业在收取工程款项时,开具地税机关监制设计并统一印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或由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开具对象为所有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区分接受方纳税资格。在税收征管中,对建筑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实现营改增之后,主管税务机关由地税改为国税,建筑企业在收取应税劳务款项时,需开具国税总局监制设计并统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会被购买方用于抵扣税额。但是社会上仍然存在的一些挑战将影响建筑业的票据管理,如超范围的开票,会导致购买方少抵扣或多抵扣税金,严重影响发票管理的有序性。另外,由于大型企业集团分布广、工程项目多,这给发票的收集带来了困难。因此税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以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需严格审核、检查企业业务交易环节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发票,以规避各种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四)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企业现金流的增减与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呈现负相关。建筑业的税金预缴制对现金流的影响较大,具体表现为企业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项目竣工后清算、找平,这将减少企业经营资金的流动金额。实现营改增之后,企业可在收到工程款后缴纳税金,这将保证经营资金在供、产、销过程中充分的流动,保证企业的经济利润。(五)对企业纳税的影响营改增之前,纳税人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的收入和支出,计提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银行存款。年终结转损益进行利润核算时,将营业税金直接从收入中予以扣除。实现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或应收价款,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在符合成本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或应付价款,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缴纳时,实行差额缴纳即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按照差额缴纳,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当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需要核算进项与销项税额,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会计科目进行处理,这将缩小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建筑企业内部模拟运行营改增
各建筑企业联合起来在本年度现行营业税核算的模式下,再同步建立一套模拟增值税的账套。两种核算和计税方法并行,将年度税收结果进行比较。如税收不减反升,则积极向财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企业的建议和诉求,力求降低税率,真正达到减税的目的。另外,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高选用抵扣率。一些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应该分立或分散经营,适当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子公司、分公司,延伸企业上下游抵扣链条,以便加大企业的进项抵扣。加强对建筑业四小票的管理。四小票(即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对其管理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重要方面。做好会计衔接和会计处理工作,如会计核算需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消销项税额)等会计科目,以进一步完善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以便应对税制改革,使税收核算顺利的进行。
(二)如果营改增政策实施增加
了建筑企业的税负,企业可尽量分散其成本如小幅提高项目报价,因为税负增加是整个行业的增加,所以相应的提高工程报价不会对企业的竞争力造成太大的影响。建筑企业积极应对“甲供料”的现象,在与开发商签订工程承揽合同时附补充条款,如开发商提供建筑材料,则开发商、建筑商、供料商三方需签订协议,供料商需要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提供给建筑商,如未提供而造成建筑商税负增加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明确施工企业在选择供料商时,应该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基本条件,便于施工商在订购建筑材料时获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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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负问题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税收虽然不是企业经营发展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但是却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利润。因此,税收一直是企业非常重视的问题。在经营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决定企业利润的增减。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适用税率为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增值税新增税率为11%和6%两档,如果对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全国各地建筑行业协会组织部分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测算以及国家相关部委组织全国大型建筑央企进行测算的结果显示,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会下降9.9%,流转税的税负将平均上升1.5个百分点以上。
按照“营改增”现行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测算的结果反差很大,但综合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适用11%税率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原因在于,理论测算的假设条件是与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都实行了增值税,并且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行为中毫无遗漏都能获得进项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在现实生活中至少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品计价方式和结算方式都不能改变,建筑施工企业低价中标的现状不能得以扭转,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的11%增值税根本不可能全部转移到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务成本约占总成本的20%~30%,对劳务成本以及施工企业自有人工成本在目前条件下是很难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国家相关部委在政策制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和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建议对建筑业实行6%的税率,适度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招标、投标报的价标准,尽量降低对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政问题
税收制度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在各个执政目标之间的权衡结果,其中被考虑的重要因素是税制变化带给财政收入的影响。因此,实际上财政收入问题应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中最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其他问题都能够随之迎刃而解。
对地方政府而言,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也是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重要的阻碍问题之一。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入,而营业税才是全部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其中还不包括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数据表明,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7%以上,虽然近年的占比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仍占预算内收入的四分之一以上。所以,财政问题的核心是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问题。一直以来,建筑业对地方政府的营业税贡献率相对较高,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虽然在现行税收政策中,营改增的税收收入仍保持原来的税收收入分配级次,相当于国税机关替地税机关干活,但收入仍然归地方政府。但是,彻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分配如何划分毕竟是未知数,地方财政收入因为营业税主体税种的缺失如何进行弥补仍然是要迫切需要解决的命题。
建议应当在地方政府最为关注,也是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前,国家相关部门尽早构建地方税体系,建立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筹集地方财政资金,从而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
三、税率问题
相比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收的计税方式,增值税计算方法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是对增值额征收,从理论上说是向税负公平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由于不同行业的增值率不同,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率不同的行业所面临的税负变化情况极为不同。增值率高的行业税负将相对提高,增值率低的行业税负将相对下降。据测算,适用3%营业税的行业如果改征17%的增值税,增值额占营业额17.65%以上时,税负将增加;适用5%营业税的行业如果改征17%的增值税,增值额占营业额29.4%以上时,税负将增加。而如果改征13%的增值税,则临界点的增值额占营业额比重分别为23.07%和38.46%。
从实际税负情况来看,如果按照17%征收建筑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必然大幅度增加。如果按照11%征收建筑业增值税,如果在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条件下,在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能够全部取得的情况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不会增加太多,但是从中国目前的纳税环境来看问题很多。如果另外选择6%~11%之间的税率来征收建筑业增值税,从世界范围内税制改革“简化税率”的大趋势来看,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级次已然太多。因此,建议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四、税收管理问题
现有增值税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向税务局提供准确的税收资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作为增值税征管方式的一大特点,我国增值税体系通过对发票的严格控制及管理达到监督纳税、规范抵扣、保证收入的目的。而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格性决定了作为一般纳税人,首先,生产经营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次,必须有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及经营管理制度。作为营业税纳税对象的建筑业,大多具有企业分散、从业人员众多、工程项目混乱、施工现场不规范等特点,税源管理较为困难,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有极大的差距,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面临的另一个难题就是增值税征管体系与营业税纳税人现阶段情况之间的矛盾。建议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中督促企业建账建制,同时在行业竞争中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晶蕙.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之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3(09).
[2] 王军,熊雪军.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J].会计师,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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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优化计税方式,避免重复收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税收改革措施。“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对分包方、供货方等方面的管理,但由于是自身行业的特点,“营改增”不仅意味着建筑业的整体赋税减少,还意味着建筑业计税难度的增加等多种不利因素的出现。我们需要对“营改增”在建筑业的具体影响进行分析,提请建筑业采取相应的措施扩大“营改增”的有利影响,减轻其不利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有利影响
(一)“营改增”有利于避免重复计税,降低建筑业的赋税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采购环节主要耗用的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要承担增值税进项税,流通环节营业税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会把成本中已经缴纳的税款作为营业额又征收了一次营业税,如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大型工程,要经过建设施工项目招标、大型工程分包转包、子公司项目分包转包等过程,这些环节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重复纳税。“营改增”后可完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链条,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降低建筑业的整体税负。
(二)“营改增”有利于实现税收监督,有效减少建筑业各环节的偷税漏税行为
传统的营业税纳税体制下,各个中间环节的建筑企业都只对各自经营环节的赋税负责,每个环节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计税单元,不与上下环节衔接。而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建筑业在办理结算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发票由国税局统一监制并经接受服务方认证通过。所以,“营改增”之后,本环节的企业就会对上个环节企业有没有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进行监督,督促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如此环环相扣,有效减少了偷税漏税的行为。
(三)“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固定资产的更新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减相应增值税,降低了建筑业更新固定资产的成本,有利于建筑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推动建筑业的快速发展。[1]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不利影响
(一)“营改增”增加了企业的税收筹划难度
在只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税收模式下,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较少,计税方式也相对简单。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建筑企业会从减少赋税的角度对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筹划,从而实现赋税降低的目的,这与只征收营业税相比,要考虑的因素更多,要平衡的子项目更复杂,大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筹划难度。
(二)“营改增”在某种情况下会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对于建筑业整体来讲,“营改增”能够降低整体的结构性赋税,这并不意味着每个环节的建筑企业都能够得到相应的税负减轻,也存在着一些企业因为“营改增”造成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例如,建筑企业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一些建筑企业的供应商或者分包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不仅没有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反而会造成建筑企业税负的增重。另外,“营改增”还会造成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税负加重。很多集团公司采取的都是集团公司出面承保项目,而后分给各子公司来完成项目的经营方式来产生规模效益,获取更多的项目,但是子公司没有相应的抵扣增值税权限,这就造成子公司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税负加重。
三、“营改增”背景下减轻建筑业税负的策略
(一)科学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征收项等进行计算和合理规划,对能合法规避的税收进行规避等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之后,税收筹划工作又增加了通过增值税抵销来减轻企业税负的内容,通过进行合理税收筹划,在建筑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因素,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首先,通过扩大企业规模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变为一般纳税人身份。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额度较小,但是相应的能进行抵扣的增值税额度也小,从税收进出状况来看,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额更小,实现纳税人身份转变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所以,建筑业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扩大经营范围、完善核算制度等来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身份,从而获得税负的减轻。其次,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科学筹划,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以产生增值税抵扣额,通过增值税抵扣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科学管理,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通过合理选择供应商和分包商来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在建筑业中,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商以及项目的分包商对企业的赋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供应商和分包商以增加进项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税收抵扣,减轻企业的税负。通过减少供应商的数量,在规模大,信誉好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以及分包商处集中采购物资和分包项目,以获得比分散采购和分包项目更多的增值税抵扣额来进行增值税抵扣,获得企业赋税的降低。[2]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于企业的影响有利有弊,不仅有可能降低建筑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还有可能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我们需要在建筑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进行合理规划,使企业能够在“营改增”的税收背景下获得税负的减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