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论文实用13篇

劳动经济论文

篇1

总之,学界对命题的态度基本是一致的,与目前的经济学大方向并无二致,差异的只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态度。这个态度,总结起来,又不外乎有三种:一种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完全正确的,现在之所以有这样那样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不够深刻的缘故,所以应该加深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一种认为劳动价值论的确有不足和偏颇之处,应该被发展和革新,其内涵和外延都应该进行新的拓展;一种则认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坚持劳动价值论会走回阶级分析的老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所以它应该被否定或是束之高阁。

劳动价值论是分析命题的理论武器。现在大家对命题的基本态度一致,却对分析命题的理论武器的态度出现差异,这只能说明对理论的整体把握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出现了分歧。在实际争论过程中,争论的核心也的确不断地追本溯源,大家都感到不搞清楚一些基本的概念就无法再讨论下去。于是如“什么是价值”、“怎样的劳动创造价值”、“非劳动生产力是否创造价值”、“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分”等问题又重新被提了出来,但是进一步的争论却没有结果。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认为,这是把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基本范畴和理论出发点相混淆的缘故。把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和手段直接用来分析西方经济学的命题,自然要出问题,反之亦然。二

劳动价值论虽然博大精深,但它的核心就是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这个“劳动”还有许多的规定,比如“抽象劳动”、“生产性劳动”等,这个“价值”也有自己的定义,它的经典表述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我们就来看看实际争论中的一些情况。

首先是关于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问题。

有的学者说:

在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实际上不再把劳动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他看来,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劳动是计划分配的……也就不存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过去我们没有注意到马克思这方面的论述。……而西方国家却从实际出发,不拘泥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认为第三产业也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使第三产业得到空前发展,所占比重已超过70%。……为了跟上时代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采纳了三次产业的分类,也承认第三产业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已经跳出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凡是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都视为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1]

这段论述的逻辑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三产业属于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实际情况是第三产业的比重迅速扩大,所以第三产业也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首先,这个逻辑的因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第三产业的比重大,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就创造价值。在马克思严密的理论体系中,这只能说明第三产业的发展使第一、二产业的效率提高,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并且第三产业分割价值的比重增加了。其次,“国民生产总值”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从来都是以具体的货币来表达的,无法用“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来衡量。第三产业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并不能说明它创造了价值。最后,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与马克思所设想的也不一样,以之佐证,颇为牵强。这是想证明劳动价值论仍然正确的。再看另一种论述:

从今日展望,停留于原来的劳动价值论,已不能充分解释新的经济现象、市场现象与企业现象。在新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劳动资源以及资本和传统技术不再稀缺,稀缺的是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经营创新及其载体或称人才。……仅从第三产业的不断成长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渐居首位看,所谓非生产劳动和服务劳动创不创造价值,多年来引起争论,确有其时代意义。否则,就劳动价值观,生之者寡,分之者众,主客易位,道理上说不通。[2]

这是想说明劳动价值论需要发展的。但是他的理由却很奇怪。难道某种东西“稀缺”了就会引起它的质变吗?技术不“稀缺”,就不创造价值,“稀缺”了,就创造价值了吗?“稀缺”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仍然无法与“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直接相联。再看一个: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我国学术界一致认为党政部门的劳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主要理由是党政部门属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它们并不参与价值的创造。现在看来,这是忽视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及其经济职能,其实党政部门为此而付出的劳动,理应属于生产性劳动。这种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创造高倍数的价值。[3]

“为人民服务的性质”以及“经济职能”就可以证明一种劳动创造价值了吗?前一个证据明显与结论无关。“经济职能”也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指的是对经济运行发生作用。影响了经济为什么就是创造了价值,还“创造高倍数的价值”?论者没有交代。就笔者所知,在马克思那里,非生产性劳动也对经济产生影响,可是它不创造价值。

可以看出,上述说法的逻辑漏洞都出现在同时使用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之时。并不是说不可以在两大理论体系间做沟通工作,只是做的时候要慎重,不能拿来就用,直接组接。否则,这样的理论探讨不仅不令人信服,而且没有意义。

其次,关于生产要素问题。如有的学者说:

我们要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的源泉。和传统的把其归结为人的抽象劳动,即与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体力和脑力支出不同,我根据我的价值定义认为:价值源泉一方面是人和自然界的结合,白手是不会起家的;另一方面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并且,各种生产要素在不断增加,它们之间的比重和作用在不断调整。最初由土地和劳动起主要作用,到资本、经营管理加入价值创造,再到二十世纪中期科学技术又加入,并且成为第一生产力。从而在新经济环境中我要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我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根据我对价值及源泉的重新认识,我进一步认为这些要素的作用不是平等的,在不断变化,从而我们又说新的意义上的劳动是价值主要源泉,这就是我的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4]

论文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来自

从生产要素的“比重和作用在不断调整”到“加入价值创造”的推理,也就是数量可以改变性质的推理。为什么比重大一点,它的性质就会变化呢?很简单,因为这“比重”和“性质”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正如作者把“价值论”混同于“财富论”一样。在两个理论中,生产要素的“性质”本来就不一样,这与“比重”的变化无关。我们看到,为了确立数量可以改变性质的推理,作者不得不抹杀历史,提出资本、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以前从未“加入”的说法。这是想要改革劳动价值论的。

再次,关于我国私营业主的剥削问题。

有的学者倾向于不存在剥削或是剥削很少。如下列文字:

生产资料或资产作为商品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虽然不是同劳动相并列的价值源泉,但在商品价值的形成中也不能说毫无作用,至少它可以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所以,在现代条件下,所有者的投资所带来的回报,并不全是剥削,其中包含生产资料这种物的社会使用所带来的增值。……过去我国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投资饥渴症”、无数损失浪费等等,都同否认资产能够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有关。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这种观点的谬误。[5]

资本对商品价值的形成“有作用”就说明不全是剥削,这也是一连串看不懂的推理。首先,“有作用”为什么就是“带来一定的价值”?后文说的清楚:“带来的回报”--这就对了,不是“价值”,而是“收益”,那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马克思早就澄清过,此与“价值”无关。其次,资本“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为劳动可以带来价值增值,“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依此推理,如果全部使用资本,没有劳动,价值创造照样进行。资本和劳动属于不同的生产要素,要是它们之间存在这么简单的替代关系,那就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要素了。倒是西方经济学中大量的理论假设是基于资本和劳动可以相互替代。最后,“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的是资本参与生产中的重要性,并不是资本本身可以“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存在剥削: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二重性的理论,同样适合于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分析。

随即作者在引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我国的私营业主的劳动进行了分析之后,承认存在剥削,于是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多次讲过: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剥削。……现阶段允许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剥削的存在和发展,显然不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远目标,但它却可以成为我们实现目标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也存在一定范围的剥削,但它并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漫无边际,而且这种剥削还受社会主义国家的引导、监督、控制和调节。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制度不会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剥削,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制度同日而语。[6]

看起来作者十分正确,但细想却不知道他的目的何在。如果想说明这种剥削应该存在,那么那是我国的政策如此,不是劳动价值论证明如此。作者运用劳动价值论的结论只是承认了剥削的存在,所谓目的好,规模小,这些都不属于劳动价值论。整篇文章最后的结论是劳动价值论正确,剥削也应该存在。我可以接受这两个结论,但不能接受这两个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这样的研究又有什么意义?理论研究的目的应该是指导实践,现在变成了实践指导理论,生拉硬扯,结果只能是牵强附会。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以上只是择其要者,篇幅虽少,但其代表的态度却具有普遍性。为什么出现这些现象?我认为这与理论界的躁动情绪有关。政治经济学遇到了挑战,的确需要应战,但也要首先弄清自己的角色与性质。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从来就是不同的社会角色,有不同的理论分工,更有不同的独立的理论框架和体系。政治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实证经济学,前者探讨的是公平问题,是人性的解放,后者探讨的是效率问题,是财富的增加。两者各有作用。以政治经济学指导营销,恐难如意,以西方经济学争取人类的自由平等,也是无力。三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而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的报酬是从生产性劳动创造的国民收入中再分配而来的,即从生产性产业工人创造的价值中分割而来的。可是马克思并没有说非生产性劳动分割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什么不正当。从理论上说,即使分割的比重到了90%,也与它是否正当毫无关系。既然如此,大家为什么要急着给非生产性劳动正名?

这是因为大家都感觉到了“价值”这个概念所包含的社会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创造的价值比分割来的价值似乎更优越。所有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人都有这种意识,那是因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里的确贯穿着这种意识。

换个角度来看。既然在理论上创造的价值与分割的价值同样正当,那区分它们还有什么意义?直接研究价值分割后的形态不是更简洁了当吗?马克思在年青的时候也曾试图像他人一样如此表述价值,但是他之所以后来发明了“劳动二重性”理论,又区分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都是为了导出剩余价值理论。没有劳动价值论就没有剩余价值论。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不从价值的本质而是从价值的现象开始研究,以价值的最终呈现状态为研究依据,就无法区分劳动与剥削。换句话说,剥削的部分将很容易与非生产性劳动所得混淆在一起。西方经济学就是这么做的。当时的经济学家们对这一点也很清楚。马克思曾转引一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话说:“关于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学说,看来既是错误的,又是危险的,因为它不幸给一些人提供了把柄,他们可以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别人所得的部分仿佛都是从工人阶级那里抢来和骗来的。”[7]当然劳动价值论并没有断言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也没有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但在这个理论中的确突出了生产性劳动的地位,从而特别反衬出了工人所受到的沉重剥削。

因此,劳动价值论是一种特别从社会公平价值角度进行判断的理论。与之相反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特别从增加财富的角度进行判断的理论。现在学界很多人在争论的问题,是要用劳动价值论去谈增加财富问题。这也不是不能谈,只是不能移花接木地谈。在马克思那里,公平与财富的问题是他早在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解决的问题了。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可以高效率地增加财富,但人不是机器,工人仍在怠工,因为他们的人性得不到实现,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不会充分发挥。人类只有自由了,完全可以实现对象性的人性了,经济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那时研究如何提高经济效率的经济学才会真正起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公平和平等,要求劳动创造的价值与报酬相当。因此,界定剥削和剥削量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区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

再进一步说,马克思所关注的对象比普通的经济学更高更远。他本来就是从哲学研究转入经济学研究的。他的哲学研究的是人性为什么受到压迫的问题,他的经济学也是为了揭示这个问题。他之所以要研究经济学,是因为他在研究哲学和政治的过程中发现,人性受到压迫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要揭示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剥削和压迫的问题,剥削是经济问题,是生物性问题,压迫是政治问题,是人性问题。工人们被剥削走剩余价值,不仅仅是吃不上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人性压抑的问题,是做人像做动物的问题。所以相对于贫穷,马克思更重视的是异化--人于动物性。之所以要反对剥削,因为那是异化的根源,是人性的大敌。

我们都知道,经济的发展并不能解决人性解放问题。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最终关注是人性的解放,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最终关注是经济的发展。所以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两个不同导向的学问,即是不同社会价值判断的学问,不能直接互通。

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确有冲突,基本理论相悖,但那是因为它们分别处在不同的研究领域里,对基本的社会价值判断不同造成的。他们的关系并不是同一个窝里的死对头。他们之间的争论,只能是一种基本价值判断的争论,如讨论财富增长重要还是公平重要,或者剥削的标准和意义等等,而不应是各自理论体系中的某个具体问题,更不应用一种体系的概念理论解释另一种体系的概念理论,或是干脆相互混杂,因为从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去看,对方的理论都大谬不然。

西方经济学的蛋糕理论就是说把蛋糕做大是至关重要的事,财富增长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再去兼顾公平,而他们同时又认为效率(增长财富)与公平平等是永恒的矛盾,所以是否存在剥削不是他们要讨论的问题,只要财富增长就完事大吉。政治经济学则是首先把公平问题放在首位,研究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是首要的,而经济增长以及如何增长则不是它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因而不管我们是搞何种经济理论的研究,必须能沉进去也能浮上来,只有我们跳出了圈外,用更高的眼光看待学科的立足点和局限性,才会更深刻地发现它们各自的意义,珍视它们各自的价值。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劳动价值论在当代是否还有用?当然。是否需要发展?当然。只是,讨论归讨论,发展归发展,但要沿着它本来的轨迹讨论和发展,不要僭越身份,否则只叫。劳动价值论既然指向的是剥削问题,研究的是公平标准,目标是人性的解放,那么在当代,在改革开放突飞猛进的今天,需要研究的事情还少吗?就像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的命题,实在没有什么意义,需要我们研究的倒是服务业所得到的价值是否合理,有多少合理。像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也是早有定论的,需要我们研究的倒是剥削了多少的问题。而且,我们需要的是像马克思那样的量化的研究。至于剥削是不是对经济有利,也不是我们的课题,我们可以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说一声“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然后大声疾呼反对剥削。实际上,不仅是这些具体的研究十分必要,就是基本理论的推展也十分必要。但推展也要沿着原来的方向推展,研究在当代人性是如何受压迫的,为什么经济这么发达,人们仍然感到不自由?隐藏在那些丑恶和荒谬的社会政治现象背后的是什么样的经济根源?经济的不断增长为什么会带来新的异化现象?所以,我们要继承的是马克思在过去做过的工作。

社会需要各方面的理论,反对不平,关注人性是我们的任务。在我国,西方经济学可以用来指导经济,当然还需一边研究和创新,而政治经济学是我们用来把握整个国家方向的理论,因为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国民的幸福和未来的发展当然是比经济的增长更远大的任务。

注释:

[1]何伟《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家》2002年第1期第12页。

[2]沈立人《劳动价值论的理念创新与政策整合》,《经济学家》2002年第2期第23页。

[3]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经济学家》2001年第6期第47页。

[4]晏智杰的论述,张兴明《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探索--访经济学院院长晏智杰教授》,《北京大学校报》2001年12月。

篇2

首先分析全国范围内省际之间劳动力的流动问题。根据现有的资料,从迁移和暂时居住两个方面分析劳动力在省际之间流动.从劳动力迁移状况看,近年来中国东、中、西三大地带省际人口迁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部和西部地区多数省区市迁往省外的人数大于省外迁入的人数,省际之间净迁入人数为负值;而东部地区多数省区市迁往省外的人数小于省外迁入的人数,省际之间净迁入人数为正值。2000年,东部净迁入人数比西部和中部分别高40.2倍和5.2倍,东部地区除福建、山东、广西三省其余9省的净迁入人数全部为正值,西部地区除、陕西、新疆外其余7省的净迁入人数都是负值,中部9省有7省的净迁入人数为负值。从劳动力暂时居住的情况看,全国各地外出务工经商人口远大于省际迁移人口,而且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数要少得多。2000年全国外出务工、经商、服务、当保姆的暂住人口为3786.3万人,其中72.9%集中在东部地区,仅广东省就有1241.1万人,占暂时居住人口总数的32.8%。西部占12.57%,中部占14.54%。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力及人口由西向东流动是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及人口流动的一个基本特征。

劳动力及人口之所以出现向东部流动的倾向,最主要是国内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发展差距逐步拉大,与此相适应,三大地带的劳动者的报酬出现了较大差距。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省区市之间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差距不大,加上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劳动力的有计划配置,从而使劳动力的流动非常缓慢,劳动力流动自身表现出来的倾向性不明显,即便在某个特定阶段出现了劳动力流动的某种倾向性,譬如六十年代出现劳动力由沿海向内地流动,那也是政府行为的产物,而非劳动力流动自身表现出来的倾向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提出了使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方针,东部地区依靠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社会等有利条件,迅速推动其经济向前发展,从而使东部与其他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者收入上的差距随之逐步扩大。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就业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劳动力的计划配置制度被打破,严格的户籍管理逐步松动。在这种背景下,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一部分劳动者开始由收入低的地方流向收入高的地方,这是一种利益驱动性流动。因为东部的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和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有些地区的差距高达一倍以上。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也存在差距,但差距远没有现在这么大。正是这种较大的收入差距诱导劳动者由低收入地区向高收入地区流动。根据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今后劳动力的流动仍将存在强化的趋势。

其次,讨论城乡之间劳动力流动的问题。根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10%的汇总数据推算,1985年7月1日到1990年6月30日,全国跨市、镇、县的迁移人口共有3384万,比1987年调查的迁移数量上升约三分之一。其中,迁入城市2088.4万人,占61.7%。由城市迁出628.9万人,占18.6%。迁入迁出相抵,城市净迁入1459.5万人;迁入集镇679.5万人,占20.1%;由集镇迁出637万人,占18.8%。集镇净迁入42.5万人;迁入农村616.1万人,占18.2%。由农村迁出2118.1万人,占62.6%。农村净迁出1502万人。城市和集镇净迁入1500万人(《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3,第434页)。这表明,我国劳动力流动呈加速的态势,其主要流向是由农村迁入城镇。从暂住人口的城乡分布看,按照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1990年10月1日在外县市区的人口有3323万人,其中,居住在城市的2041万人,占61.4%;居住在集镇的333万人,占10%;居住在县的949万人,占28.6%。全部在外县市区的人口中,农村在外县市区的人口1986万人,其中,居住在城市和集镇的1195万人,占60.2%;居住在县的791万人,占39.8%(《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第213页)。可见,农村流动人口的主要流向同样是城镇。

农村劳动力及人口之所以向城镇流动,原因可以列出很多,诸如追求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寻找个人发展的机会,为了子女受到更好的教育,等等。然而就大多数人而言,最基本的动因仍然是经济利益。由于劳动者从事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所以,只要城镇的发展水平高于农村,只要城镇居民的收入高于农民的收入,在国家对城乡劳动力流动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就不可避免。城乡发展的差距越大,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愿望就越强烈。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城乡居民的收入存在一定差距,但国家为了控制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采取严格的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结果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的数量较少。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有时扩大有时缩小。20世纪80年代初期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例曾下降到2以下,其他多数年份保持在2以上,最高达到2.86。城乡居民的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势必强化农村人口进城愿望,与此同时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得到改革,农村人口进城比计划经济时期容易多了,于是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及其家庭进入城镇。他们中有条件的将户口迁入城镇,另外一部分则举家暂住在城镇,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季节性地在城乡之间流动。

(二)关于劳动力流动的群体特征

按照劳动力迁移成本收益分析理论,可以推论,在整个社会群体中,对于那些具有迁移愿望的劳动者来说,收益较高的群体应当是最有可能迁移的群体。那么,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2000年的专题调查,1992年以来,由于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人才外流的数量明显增加。1980—1985年六年间,宁夏共迁出2600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早年来自国内东中部地区支援边疆和民族地区的人员;1992—1999年八年间,则迁出7000多人。在这7000多人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占80%,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占67%。

关于不同学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的工资抽样调查统计资料分析。这次工资抽样调查的范围是全国35个大中型城市各种类型的职工,调查人数共80万人。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的学历层次高低与其收入水平高低成正相关关系:学历层次低,其工资就低;学历层次高,其工资就高。收益的高低制约劳动力的迁移,劳动者的素质则直接影响其收益。由于高学历的劳动者可获得较高的工资收入,所以在迁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具有高学历的劳动者进行迁移将比低学历劳动者更有利。高学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迁移获得更高的收入,而低学历的劳动者迁移很可能得不偿失。这就是高学历劳动者更具有流动性的主要原因。

(三)不同地区对劳动力流动的态度

经济发达地区:(1)对高素质劳动者流动的态度。和欠发达地区相比,虽然发达地区的高素质劳动者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要高得多,然而,山不厌高,水不厌深。高素质劳动者所拥有的较大的人力资本存量和较高的潜在生产力,对发达地区仍具有很大吸引力。只要我们浏览一下发达地区21世纪的人才发展规划,基本上都有积极吸引人才这项内容。为了把这一人才战略落到实处,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如在户口、住房、工资待遇诸方面给予优惠等等,不一而足。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一些人才比较集中的大城市,为了限制城市的规模,以往一直采取十分严格的户籍管理办法,即便是高素质劳动者也不易迁入。近年来一反常规,为了吸引高素质劳动者,对原来的户籍管理办法作了重大调整。如有的地方规定,对于外地大学本科毕业生,只要本地有单位同意接收,就可以在该地落户;有的地方规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愿意在当地工作,可以先落户再找单位。(2)对普通劳动者的态度。由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资本积累及投资能力较强,所以这些地区对普通劳动力的需求量也较大。发达地区所需要的普通劳动力除了,由本地劳动力市场供给一部分以外,还有相当部分需要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来补充。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工作本地劳动力不愿意干,必须招聘外地劳动力;一是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要求的报酬较低,用人单位愿意聘用来自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因此,一般情况下,发达地区对来自欠发达地区的普通劳动力持欢迎态度。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地区在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的主要原因。当然,由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普通劳动力多数是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专业技术,可替代性大,加上收入较低,所以迁居发达地区的可能性比高素质劳动者要低得多,他们中的多数人很难象高素质劳动者那样直接迁移到发达地区就业,而只能季节性地到发达地区劳动一段时间,然后再返回老家。

欠发达地区:(1)对高素质劳动者流动的态度。由于欠发达地区的自然、经济等方面条件较差,对人才吸引力较小,所以相对发达地区而言,对人才的需求更显得迫切。为了稳定和吸引人才,一方面许多欠发达地区在财政较紧张的条件下,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吸引高素质劳动者到欠发达地区工作,稳定原有的高素质劳动者;另一方面,为避免高素质劳动者的流失,许多欠发达地区在努力提高这些劳动者待遇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限制高素质劳动者流失的政策措施,以抬高这些劳动者流出的门槛,阻止高素质劳动者外流。(2)对一般劳动者流动的态度。与高素质劳动者的流失不同,欠发达地区对一般劳动者的流动持积极的态度。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此这些地区普遍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资本积累能力低,投资不足,劳动力就业困难,社会就业压力大;二是生产效率较低,劳动者收入不高。基于上述原因,欠发达地区一般都希望通过劳动生产输出来缓减其就业压力,增加劳动者的收入。由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欠发达地区,因此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在发达地区就业,虽然这些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可能低于当地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但仍会高于欠发达地区,这是欠发达地区的劳动者愿意到发达地区寻找就业岗位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一般劳动者的流出是有利的,所以近年来中国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都十分重视劳动力输出,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专门机构,有的省市在发达地区派驻了办事机构,由这些机构组织劳动力输出,收集劳动力需求信息,帮助劳动者解决外出中遇到的困难。

二、相关结论与建议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对中国劳动力流动的影响越来越大,最终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决定性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劳动力流动趋势具有不可逆性。除非相关的条件发生变化,劳动力流动的这种趋势不会发生逆转。

2.从劳动力的流向看,不论是迁移还是暂时居住,现阶段中国劳动力流动的趋势都表现得十分明显: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劳动力向东部流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经济和自然条件差的地区的劳动力向经济和自然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劳动力的流动必然伴随着人口的流动,虽然人口流动率可能低于劳动力流动率。利益驱动是导致中国现阶段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原因。

3.劳动力流动的群体特征主要表现为:高素质劳动力由条件差的地区迁居条件好地区的机率高于低素质劳动力。由于高素质劳动者拥有的人力资本存量高于低素质劳动者,所以前者和后者比不仅更容易找到工作岗位,而且其劳动报酬要高于后者,于是高素质劳动者的流动往往表现为迁移,低素质劳动者的流动则表现为暂时居住。人力资本存量的大小及其收益的多少是决定劳动力流动形式的主要因素。

4.在对待劳动力流动的问题上,政府和劳动者已基本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能够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理性地认识和处理这类问题。这对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是有利的。

为了促进全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和优化配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因势利导,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加快全国城镇化的进程。城镇化是世界性的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对于加速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缩小城乡差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是实现城市化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劳动力流动的速度必然加快。在此过程中,将有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特别是那些发展速度快的城市流动。全国各地应以此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创造条件。首先要彻底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城乡分隔的制度壁垒,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其次,城市要对所有居民实行统一待遇。不论原有居民还是外来居民,在购房、就业、社会保障、子女读书等方面都应实行统一政策,平等对待。再次,遵循城市发展规律,根据我国城市化的需要制定科学的城市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的承载能力。

篇3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应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加以发展

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是生产新增价值的劳动,界定好了“生产劳动”,也就界定好了新增价值的源泉。所以从理论上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是研究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首要任务。

马克思在研究生产劳动时,从两个角度界定了两对概念。一是从是否生产出物质产品的角度将劳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一类是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前一种劳动称为物质生产劳动,后一种劳动称为非物质生产劳动。二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界定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认为只有与资本相联系、能够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马克思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定无疑是科学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对于马克思时生了很

大变化,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与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更有本质上的差别,加上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的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带来了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与换代,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各行各业的广泛运用,改变了生产劳动方式。在这些情况下,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界定已不能反映现阶段生产关系的新特征。因而有必要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加以发展。

首先,必须把“生产劳动”和“物质生产劳动”区分开来。我国理论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把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等同于物质生产劳动,这种界定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又撇开了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这样的所谓“生产劳动”可以套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从而失去了界定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意义。马克思在界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时,不是从劳动成果的物质规定性来界定,而是从劳动过程能否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界定。只要劳动过程能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不管该劳动是物质生产劳动还是非物质生产劳动,它们都是生产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四章说过:“如果可以在物质生产领域以外举一个例子,那么,一个教员只有当他不仅训练孩子的头脑,而且还为校董的发财致富劳碌时,他才是生产工人。校董不把他的资本投人香肠工厂,而投入教育工厂,这并不使事情有任何改变。”马克思还说:“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佣,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么他就是生产劳动者。”可见,马克思把不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教员和演员的劳动也算作是生产劳动,这说明,马克思已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物质生产劳动明确区分开来了。我们在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时,虽然不能完全照搬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范畴的具体界定,但可以运用马克思的界定方法。对应马克思在界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时是从劳动过程能否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界定,我们在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时,就应当使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也能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从而也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物质生产劳动”区分开来,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畴在“物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加以扩大。

其次,必须使“生产劳动”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相吻合。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四章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工人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资本生产。因此。工人单是进行生产已经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马克思还说:”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同一个歌女,如果她是由一个企业家雇佣,在企业家的指挥下卖唱,而以赚钱为目的的她便是一个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这两段话给我们的启示是: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榨取剩余价值,马克思把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者才算作生产劳动者,这就使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与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相吻合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也必须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相吻合,这样才能使前后两个“生产”一致起来。就是说,进行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只能通过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来达到。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里有两种需要,一种是物质生活需要,一种是文化生活需要,物质生活需要只能由物质生产劳动来满足,文化生活需要只能由精神生产劳动来满足。所以,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来考察可以发现,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必须包括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两个部分,如果把生产劳动仅仅说成是物质生产劳动,那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只能说成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的需要了,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不能算作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反过来说,如果你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算作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个方面,那么你就必须把精神生产劳动也算作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畴,因为仅仅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是不能满足文化生活需要的。虽然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等行业的劳动是物质生产劳动,其劳动成果也能满足人们一部分文化生活需要,但这并不是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等产品本身直接满足的,而是由文学艺术工作者、各种理论工作者生产的精神产品满足的,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等产品不过是人们消费精神产品的工具或媒介。总之,如果仅把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说成是物资生产劳动,就无法回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由什么劳动来满足。

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定义如下: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就是能直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中工人、农民及管理者的劳动;商业部门中的包装、保管劳动;运输部门的货运劳动;教育部门教员的劳动;科学家、文学家、各种理论工作者、各种艺术工作者的劳动;旅游、医疗卫生、美容美发、与生活或生产有关的修理服务等部门劳动。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需要对商品范畴的外延加以扩大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考察的商品属于物质产品,考察的价值是凝结在物质产品中的价值,考察的价值创造也就是物质产品生产部门(马克思区分为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包含三次产业中的第一、二产业)的价值创造,而将非物质生产部门(第三产业)获得的价值归结为价值让渡和再分配。这在马克思生活时代,第三产业不发达且所占比重不大的情况下做这样的处理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当今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我国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已越过40%,一些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已超过第一、二产业总和的情况下,再不承认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已无法解释现代社会价值的来源,也会使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失去理论依据。

承认了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就需要从理论上将第三产业的成果纳人商品的范畴,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商品区分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也可以在将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区分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的基础上,将商品区分为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

工业、农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的商品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属于有形商品,商业部门中的包装、保管和运输部门的货运劳动生产的商品是一部分有可能被损坏而因为商业部门的包装、保管和运输部门的及时运输而没有被损坏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如果失去了包装、保管和运输劳动,其使用价值就会消失,从而其价值也就不能实现,所以这部分产品应当算作包装、保管和运输劳动生产的商品。教师、科学家、文学家、各种理论工作者、各种艺术工作者生产的商品属于无形商品或精神商品。旅游、医疗卫生、美容美发、与生活或生产有关的修理服务等部门生产的商品属于无形商品。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应对价值的源泉做出新的说明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就意味着进人交换领域的商品都是劳动产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非劳动产品进人交换领域成了商品,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这里遇到了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如农贸市场的野生动植物、旅游市场的自然风光、矿产开发市场的各类矿产资源等等,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些自然资源都不是劳动产品(将这些自然资源变成商品需要付出的开采、运输等劳动相对于其实际应有的价值小得可以忽略不计),都没有价值,没有价值就不能成为商品,因为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可见,大量非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事实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对“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两个判断的一个做出修改,要么改变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判断,要么认为商品可以只具有使用价值一个因素。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改变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判断,承认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否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的判断又会遇到矛盾:如果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不具有价值,那么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在交换中事实上获得的巨大的交换价值又是什么的表现形式呢?

不承认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具有价值,除了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理论上产生上述矛盾,还会在实践上促使人们不加约束地掠夺自然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阻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超级秘书网

篇4

一、课程论文的教学理论依据

课程论文以结构主义为依据,是结构主义在教学中的具体应用。结构主义由瑞士著名学者让・皮亚杰(J.Piaget)最早提出,认为智慧无非是对环境的适应,而且智慧适应是一种能动适应,外部的环境刺激只有被主体同化于认知结构之中,主体才能作出反应和适应。就功能而言,智慧实际上是一种高级的能动适应结构,它本质上就是一系列不同层次的认知结构的发展和构造。认知结构的功能(适应环境的功能)不变性和结构可变性是结构主义的两个立论基础。皮亚杰认为,认知结构是通过同化与顺应逐步建构起来,并在“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循环中不断丰富、提高和发展。因此,学习过程不是学习者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积极地建构知识的过程,即知识不是单纯地通过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情境中,借助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利用学习资料和社会实践,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

由此可见,结构主义强调在教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由于学习活动以学习者为中心,因而能激发学习兴趣,强化学习动机,鼓励批判性思维。尽管其中的一些观点受到诸多的程度不等的批判,但就其强调学习的主动性而言,结构主义无疑具有合理性,对于现代教育的发展,以及教学改革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劳动经济学课程论文教学的必要性

(一)促进和深化劳动经济学的理解

劳动经济学主要以劳动力市场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除了必须了解相关的劳动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外,还应当结合实际特别是我国的实际来理解学科知识,同时尽可能地利用知识来解释和解决现实中的劳动经济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劳动经济学课程教学必须改变传统的单纯传授知识的状况,使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推动和深化理论教学。

(二)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

以小组方式进行科学研究,小组成员实现彼此分工合作,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工作的意识和能力;在课题选择过程中,广泛阅读,能增强其发现、提出问题的能力;在搜集信息、资料利用过程中,能提高其掌握研究方法的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在解释资料中能锻炼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综合分析、抽象概括的能力;在集体撰写论文和论文交流过程中能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归纳总结能力。

(三)完善对学生的科学考核与评价

通过采取课程论文方式,可淡化考试对学生成绩的影响,将考试与培养过程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发挥考试的诊断、反馈、发展功能,使学生顺利学习,并有效克服学生为应付考试而学习等诸多弊端。因而,课程论文是对考核与评价体系的重要补充与完善。

(四)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以人为本”是“教师、学生双主体性”在教学中的体现,是对“教师单主体论”、“学生单主体论”传统教育理念反思的结果。教师让学生自己动手,调动其自主性、合作性和创造性,体现了教师对学生尊重、信任和鼓励,能使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学生尊重教师,将遇到的问题随时与教师沟通,以求获得启发,使得教师具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和信任感。

三、课程论文教学的基本程序

首先,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结合社会发展实际,给出若干题目方向。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择合适的题目,也可以组成小组,并且小组成员不宜过多,一般一个小组5人左右。为保证学生搭配恰当,在组合过程中,教师可建议并协助学生,按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尽可能做到成绩好差搭配,不同性格、性别搭配。学生也可以根据课堂学习,自己拟定题目,并通过教师的指导与帮助确定题目。教师还可以只确定一个题目,以深化学生对同一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明确学生的理解程度和理解视角。

其次,学生将小组名单反馈给教师,科研小组参考教师给定的选题范围,决定每组的题目,并将题目反馈给教师。以个人为单位的研究,每个学生必须把个人的题目反馈给教师。学生小组进行分工,查找资料,教师在文献查找方式和方法上给予学生一定的帮助和指导。学生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讨论,撰写论文大纲,并将大纲交教师审定;教师将修改后的大纲返回给学生小组或个人。这个过程往往要反复多次。

最后,学生分工合作,形成论文,教师对论文提出意见并建议学生多次修改。论文定稿后,要求学生作集体制作答辩大纲,并挑选一名同学做发言人,在论文答辩课上对论主要阐述并回答教师和其他小组的提问。以个人为单位的研究,则主要由教师来对其论文作考核和评价。

四、课程论文教学的注意事项及对策建议

在课程论文的实际运用过程中,由于课程论文的特点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例如学生选题过大、资料不易收集,个别学生不愿参与或应付了事,等等。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必须“全程跟踪、全面控制、全体评价”

“全程跟踪”是指教师要自始至终积极跟踪,进行指导、协助,同时考察每个学生的情况或每个学生在团队中的表现,避免出现有些学生“搭便车”的现象。“全面控制”是指对论文的选题、大纲,以及内容进行质量控制,防止敷衍了事,从网上下载或抄袭他人的论文。“全体评价”是指进行评价时,不评价个人成绩,而是评价小组整体表现。以个人为单位的全体评价是指不仅对每个同学分别做评价,而且对全班做整体评价。

(二)学生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和科研规范

课程论文的撰写,要求大学生在此前已经学习相关的课程知识,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此外,学生还必须对科研规范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能够熟悉、掌握和运用科学研究的简单步骤和基本程序,能够有效选择和采取适当的研究方法,并能够较好地收集资料、整理和分析资料,并兼顾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中的格式要求和其他规范。

(三)任课老师要有相当的素质、能力和责任心

教师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才可能很好地对学生的选题和研究进行指导。此外,教师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如与沟通能力、洞察能力等。除了素质和能力外,教师的责任心也非常重要。教师必须对学生,以及课程论文的实际运用负责,以确保课程论文教学的顺利实施。

(四)课程论文教学尽可能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课程论文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推广,没有被正式纳入教育教学体系。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客观上要求学校,以及相应的教学单位对课程论文教学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对其加强管理,把它作为一种普通的教学方式加以开发利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篇5

二、分析经济危机下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凸显的原因

现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在进行转变(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我国合同法法律不健全;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比较低;当经济发展迅速时,劳动关系问题并不会凸显出来,一旦经济发展衰退,劳动关系矛盾就会立刻凸显出来,从根本上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是导致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凸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忽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通过观察我国的人力资源状况调查,能够发现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并进行了人力资源规划的企业仅占全部企业的10.3%,在建立人力资源规划的企业中能够做到实行的企业只占其中的六分之一,而且大多企业不按照企业制定的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执行,曾经有个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调查,发现占8成的企业对工作分析、评价含义模糊不清。因为市场永远是不断的在进行变化,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竞争的优势逐渐从降低产品的成品、提高产品的质量转变为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的人才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优势的源泉,离开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便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能否对企业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渐渐成为评价一个企业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危机后,劳动关系问题开始凸显出来,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企业领导者开始重新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思考,渐渐感受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2.以往企业的人力资源理理念大于实践。通过观察,能够发现我国虽然掌握着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但是缺乏实践操作,如“中国人先进的概念能够和美国人相比,只要美国人登出了新东西,在一星期后一定能在中国的报纸上看到”、“多年来理念是满天飞,行动是地上爬”,由于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以下缺点:我国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分析不到位、我国没有人力资源管理说明书,导致我国无法对员工给予该应得的报酬。我国企业大多实践操作方面比较薄弱,受经济危机冲击以后大多陷入困境,不知道通过什么手段来应对危机,只能采取最简单的裁员手段,因为我国没有对人力资源管理评价的规定,导致企业中员工的质量良莠不齐,一味裁员,有可能会裁掉具备理念和实践经验的员工,降低企业的竞争力。现如今,经济开始复苏,企业出现了招人难这一现象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企业应该通过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来解决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太完善,劳动争议案件没有得到很好只能累计下来,导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现象,大部分企业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超时加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等行为,当员工与企业领导者产生矛盾时,劳动者通常会选择集体罢工等不规范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了加剧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困难。还有,随着《劳动合同法》法律的颁布和类似法律知识的宣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开始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了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在此情况下,对企业造成了很多压力,一是来自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二是企业受政府的监管;三是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企业不得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服来执行,加快了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的进程。

三、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曾经有个学者说过,经济危机对于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坏的一面指的是,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使大多企业陷入绝境,经济呈现一片萧条的景象;好的一面指的是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是一次机遇,经济的调整必然会使国内的资金、资源、人才进行重新配置,甚至是国际性的重新配置,其中最重要的配置就是人才的重新配置,人才的重新配置,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新的契机,所以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抓住机遇,积极的迎接挑战,通过创新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从而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构建。

1.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管理关注的是以人为本,要提升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人力资源管理的精髓是以人为本,只有提高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改善了员工的工作坏境,关注员工的切身利益,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为了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必须要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应从企业岗位的实际出发,对其工作进行分析,编订可以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依据的说明书;

b.企业应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对员工进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工作评价体系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c.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让员工通过培训提高自身的素质,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d.提出福利措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2.企业应抓住机遇,为发展做好人才储备。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的第一资源,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危机虽然导致大部分企业采取裁员的手段,但是也为我国企业带来了机遇,企业能够在此状况下,吸收高素质人才和紧缺人才,从而促进企业实现良好发展。企业抓住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经济危机导致大量企业裁员,因而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同时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都迫切的希望能够找到工作,企业在此时吸收优质人才所花费的成本会降低,为此,企业应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积极吸收优质人才;

篇6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涵和外延

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一再明确指出,劳动(指抽象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和实体。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认识这个“劳动”。按照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观点,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体力为主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个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信息技术和知识为核心的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经营管理成了除资本、劳动力和土地之外的另两项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且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显而易见,现代社会劳动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支出由体力为主变成了脑力为主。脑力劳动又可分为理论研究型、知识应用型、技术创新型和经营管理型等。在新世纪里,现代劳动的知识含量空前增大,劳动的创造性日益提高,脑力劳动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我们对当代社会劳动形式这一新特点,在分析、研究劳动创造价值时必须给予充分的考虑。

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否认科学知识的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马克思曾明确指出:“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当时不可能作出详细的分析和阐述。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价值的劳动作为一个整体,其内涵主要由科学技术劳动、经营管理劳动和熟练操作劳动三部分复杂劳动构成。不同层次的复杂劳动,在创造价值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外延上,随着科技发展和生产分工的细化,间接生产劳动将会越来越多地从直接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它在生产劳动整体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大。过去只把直接生产劳动看作价值源泉已不符合实际了,现在应该明确:不论是直接劳动还是间接劳动(包括服务性劳动),都是劳动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知识经济与商品价值的关系

何为“知识经济”?“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是相对于“以土地资源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和“以能源、原材料为基础”的工业经济而提出来的,这是以人的智力资源为基础的经济。它使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已向经济渗透,成为经济发展最主要的推动力。那么,“知识”可否“经济”?我们可以用马克思的观点去剖析知识,进而探讨其在现实社会中的角色。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些现象:中关村IT行业的研究人员,月收入可以与国内一些地区居民的年收入相当;工程师、教授们的自家用车也加入了浩浩荡荡的汽车大军,可以说,这是社会发展对知识的一种新认知。在不存在生产及交换的原始时期、生产力极其落后的农业经济时期,经济的概念从无到有,知识可以说是一个荒谬的存在,既不能满足人们衣食的要求,也不能带来更高一层次的享受。社会进入了工业经济时期,知识的重要性慢慢地被人们所认知,但仍是一个依靠原始的劳动力从自然界提取初级资源的过程。直到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也就是被称为后工业时期的阶段原本在生产中只能扮演辅助品和革新中的媒介物的知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心。人们意识到不仅直接参与产品生产的劳动是劳动,新的发明、创造也是劳动的存在形式。正是知识具有无差异的劳动的属性,而且在交换中实现了其创造者的目的,因而也具有了商品性。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与知识的关系,越来越具有商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与商品的形式,即价值形式。人们将为了使用知识而购买知识,并且对知识定价,按照市场规则,得到其使用权。知识将会为了出售而被生产,消费者为了使其在新的生产中增值,而去购买并使用。知识具备了商品的所有属性。知识由劳动创造出来,知识的生产是为了参与交换,能够带来收益,给人们的需求带来不同程度上的满足,而且还是存在一定成本的。知识的成本如何衡量?这不仅包括在知识产品生产中劳动者投入的生产要素——如机械,仪器等价值的转移,还包括劳动者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精力等等。由此可以肯定:知识是一种商品,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自由买卖,存在供需,存在市场。

篇7

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分配制度原理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经济运行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与之相适应收入分配采取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决定的: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公有制经济的相互结合,决定了在公有制经济中只能采取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参与创造财富,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各种要素都应根据其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来参与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报酬。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只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才是现阶段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因而也是公平的。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国家和集体是除了劳动以外的一切生产要素唯一的所有者,因此全体社会成员只能是劳动者而不能是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即按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决定应该获得的收入的数量。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不平等的一面,由于人的天赋、能力、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担任的工作的难易程度都是不一样的,对社会、生产做出的贡献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采用同一种分配方式同等的对待必然产生新的不平等。

(2)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决定的。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献中多次指出劳动并非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现实的常识告诉我们仅仅有劳动者而没有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参与,是不可能创造价值和财富的,在生产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对此马克思曾经论述到:“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原材料。”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技术、信息和管理才能等过去不被重视的要素在现代的生产和经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们也要求参与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由于“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所以应该允许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参与分配,这样有利于生产要素向更有效的领域流动,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加快,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价值的认识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也越来越多,现代生产中体力劳动所占比重不断降低、劳动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少学者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怀疑。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该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不重视脑力劳动,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指的就是体力劳动。因而在知识经济到来的时候他们提出:商品中所含的体力劳动的成分越来越少了,因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不再适用了,商品价值应该从由劳动和劳动时间决定变为由“知识含量”决定、由知识来计量。事实上,马克思从来就没有忽略过脑力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清楚地论述到:“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也就是说,无论是生产何种商品,都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生产的,只不过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占的比例不同罢了。由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体力劳动居于主体地位的时代.

三、当今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这不仅仅是生产工人的劳动支出的增加,更多的是包括了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付出的大量的复杂的脑力劳动。由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才能是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能否大大加强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对科学技术工作者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劳动做出全面的评价,提出相应的激励措施。科技工作者作为生产性劳动者,他们自身的劳动创造价值。

篇8

[关键词] 经济发展;劳动报酬;工资制度。

2012年是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年的9项主要任务,首先指出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是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是今年工作的重点。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矛盾的必然选择。

一、现行经济发展模式所面临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近年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也逐渐暴露,特别是2008年底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波及到中国,长期积累的矛盾更加明显,主要是表现在实体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大批企业倒闭,工人失业。自2009年第三季度开始,中国经济增长逐步缓慢企稳回升,但似乎好景不长,201 1年的欧债危机又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致使2012年的经济状况预期不容乐观。纵观金融危机从爆发至今,为什么脱困曙光总是能出现在我们眼前,但最终却不能真正走出困境,虽然原因众多,而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过度依赖对外贸易、政府投资和廉价劳动力等问题,应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

1、过度依赖外需的发展模式,不利于走出我国经济发展。

较大程度受制于国际市场的被动局面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外需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30年多来,我国出口年均增长18.1%,比经济增长快8.3个百分点;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7年来,我国出口年均增长28%,比经济增长快一倍以上?。外贸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增强,我国进出口总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2000年的39.6%,上升到2006年的66.9%。然而,也正是在出口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下,为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中国形成了无论是产业结构、商品品牌、营销策略乃至技术都过度依赖外需的发展模式。

近几年,中国的外贸依存度增长速度较快,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高。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传统的由发展中国家生产、发达国家消费的商品货币循环被打断,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因为国际订单的减少,外需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持续低迷的状态,我国进出口总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08年下降到59.8%,2009年更下降到44.2%,2010年受国际经济企稳回升的影响,该比例又回升到了50.3%口J。

以上数据既反映了外贸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受制于国际市场。在全球经济进入后危机时代之时,世界经济增速可能长期低位徘徊,甚至面临下行的严重风险。要使我国经济摆脱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迅速走出谷底,单纯靠外需依赖型发展模式,寄希望于世界经济的尽快好转,显然是被动的,而且从目前看也是不切实际的。为此必须转向重视内需的发展模式,以增强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内需包括投资和消费两部分,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投资与消费之间的失衡现象同样不容忽视。

2、投资与消费之间的失衡,影响我国内需持续稳定的扩大。

消费、投资和出口并称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明显,反观消费特别是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明显不足。在经济发展正常时期,包括政府投资在内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增长发挥了巨大的拉动作用,从2000年到2006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从33.2%增加到52.2%,平均年增长3.17%。当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波及到中国时,政府更是投入4万亿,从2008年到2010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分别为57.5%、66%和69.3%,增长速度超过了2000--2006年的平均水平,可以说中国经济率先表现出复苏主要是靠政府投资和政策推动。而反观居民消费支出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从2000年的46.2%下降到2006年的38%,而在更需要扩大内需来抵御危机的20082010年,这一比例反而下降为35.2%、35.5%和33.2%。见表1:

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年鉴2009,中国统计年鉴2010,居民消费占GDP比例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公布的各年度居民消费支出与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所得,相关数据见《中国统计年鉴2011》第44、62页。

由于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衡,导致扩大内需的目标难以实现,因为投资只是中间需求,消费才是最终需求,如果居民消费率不能随着经济快速增长而同步提高,就会出现国内市场规模受限,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现象,由此将严重制约内需的扩大,使得经济增长不得不过度地依赖外需,一旦国际市场出现危机,必然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通过提高居民消费能力、扩大国内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是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长远之计。但扩大居民消费必须增加其有效需求,而我国劳动力市场格局却是依赖廉价劳动力形成的市场优势参与国际竞争,导致劳动报酬长期处于低水平并增长缓慢,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多数居民支付能力的提高,从而影响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二、劳动报酬偏低制约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提高劳动报酬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实现消费、投资和出口的均衡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因为中国目前要彻底摆脱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和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仍面临相当严峻的形势。

1.劳动报酬偏低制约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表现之一,是劳动报酬偏低并且其在GDP的比重不断下降,制约了消费需求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根据计算,1996~2008年,劳动报酬占GDP份额从53.39%下降到38.75%,下降了近1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资本报酬占GDP比重却节节上扬,从1996年的20%提高到2008年的35.8%旧o。劳动报酬占GDP份额下降导致最终消费对GDP拉动力的降低,2000年最终消费支出对GDP拉动为5.5个百分点,2008年下降到4.2,2010年更降到3.8个百分点。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相对于危机前的2007年,2008--2010年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和出口,除了投资对GDP的拉动在2009年因为政府大力投入达到8.4个百分点,高于2007年的6.1,2010年又回落到5.6,其余数据都明显下降,出口的拉动在2009年甚至为一3.6,2010年虽然回升,但仍低于2007年的水平。

表2中的最终消费支出是居民和政府消费支出之和,如果考虑到近年来居民消费支出占最终消费支出比重的逐年下降,那么,由劳动报酬占GDP份额下降导致的居民消费支出对GDP的拉动则更低。表2的数据还反映了一个客观现实,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明显减弱的情况下,单纯靠投资是难以完全走出困境并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因为保持年复一年的高投资是不现实的,2009年资本形成总额对GDP的贡献率高达91.3%,只是特殊时期特殊政策的结果。为此,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使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的作用都得到有效发挥,实现消费、投资和出口的均衡发展,是实现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必要措施。但劳动报酬偏低,却严重影响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从而加剧现行经济发展模式所面临的矛盾,制约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劳动报酬偏低制约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表现之二,是廉价劳动力的竞争优势正逐渐消失。

长期以来,廉价劳动力一直是我国在国际市场的重要竞争优势,依靠这一优势,我国形成了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的竞争模式,从而在国际市场特别是低端市场赢碍了竞争,确立了世界制造业大国的地位。然而,也正是这种发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一方面大量的低端产业带来的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使我们付出了巨大的生态成本,另一方面在低成本竞争战略的支配下,我国建立了数量众多的劳动密集型、出口导向型和贸易加工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想要技术创新则既缺乏资金又缺乏动力,因而在全球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当前,由于我国人口红利正逐步消失,劳动力价格呈上升趋势,加上政府和民间都对环境和资源保护越来越重视,致使高消耗、低成本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而国际上,金融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的订单减少,加之出现了再工业化和重归实体经济的发展趋势,给中国企业低成本竞争战略也带来了巨大挑战H]。

3,劳动报酬长期偏低源于我国企业工资裁度没有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对于我国劳动报酬偏低并逐年下降的状况,普遍认为是我国长期实行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的竞争模式造成的,而低成本特别是低人工成本为什么能长期坚持,主流观点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但从十一五期间,劳动力供给压力明显减弱,且进入21世纪的前10年就两次发生较大的民工荒,说明中国劳动力市场正在进入刘易斯拐点区间,劳动力过剩现象逐步得到缓解,但低工资、低人工成本的用工策略仍被大多数企业普遍采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致使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大多数居民消费水平提高乏力,究其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劳动力市场价格主要由买方确定的工资制度的结果。

自从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来,我国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基础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督指导,然而对这一指导思想的理解和落实过程中却存在诸多偏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分配理解为企业经营方单方面做主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思路的制度环境表现为企业一方处于强势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在企业一方处于强势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中,企业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工资协商机制,往往是企业单方面做出工资决策,成为事实上的工资制定者。工人只能被动接受,缺乏起码的讨价还价能力。再加上地方政府以经济增长速度为政绩的追求,长期以来对经济增长速度的重视程度远大于对职工收人的增长速度,因此客观上默认了企业单方面确定工资的机制。另一方面,忽视市场基础确定中协商作用的发挥。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协商,对此在商品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上已经被人们广为接受,并逐步建立起充分协商的国际国内的定价机制,供求双方都可以独立或联合争取定价话语权。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却是典型的协商不完善,劳动者一方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个体与企业讨论劳动报酬,协商中处于明显的实力不对等。

三、建立有助于劳动报酬稳步提高的工资制度。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在2012年主要任务第8部分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中提出深化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为此,需要在企业实行新的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工资确定机制。

首先,中国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之一是政府主导,因此必须重视政府的作用,但政府主导不是政府包办,更不是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指令,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大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早在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要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在重要的是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企业工资在真正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目前河北、江苏等省7个省份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许多省份还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正是在从中央到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到2009年底,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就达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H J。而政府主导更重要的含义则是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首要工作是制定科学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保证标准的切实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督指导企业工资的最有约束力的手段,也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起点,并且对增加劳动收入份额和拉动消费具有直接影响。

2012年2月8日,国务院批转了《促进就业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促进就业的发展目标,其中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的目标j,相关目标的实现,必将对我国有效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劳动者收入并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企业经营者转变观念,确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工资确定的思路。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普遍做法,早在我国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当今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重视工资集体协商的地位和作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条款第18项甚至将多大程度上一国的工资水平是由劳资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定的,作为判断是否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之一。我国企业发展与国际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许多国家至今不承认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对我们的对外贸易和企业生产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虽然其中不乏政治原因,但我们自己的企业在诸如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劳资协商等方面也授人以柄,这是我们必须自己解决的,在企业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的工资确定机制就是必要的举措之一。

最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更重要的是加强工会组织的力量和提高协商代表的能力。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对两个能力的分析至关重要,一是雇主支付工资能力(Employer ability topay),二是工会促使雇主支付的能力(Union a.

篇9

余晓光 内容概要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距今已十一年了。1994年至2009年对于中国的改革而言,是由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关键时期,劳动法在这个转变时期扮演了一个独特的角色,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由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法有些地方已明显滞后于现实,对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急需加以修改,因此笔者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表达一下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民工 保险代理人 劳动关系多样化 劳动争议裁审体制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劳动法》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劳动立法体系的逐步形成,使劳动领域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治化,使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的成果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得到扩大。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新出现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实践,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须再扩大 1、农民工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由于现行《劳动法》制定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之基础上的,其第二条就清楚地表明,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民工”。有人主张区分“劳动”、“劳务”、“雇佣”三个概念,认为民工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成为“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张在现行《劳动法》之外,再单独制定专门适用于民工的《雇佣法》。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基于“身份识别”的分别立法模式,正确的解决之道应是修改现行《劳动法》,扩大其适用范围,把民工也涵盖进去。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可以有争论,民工是劳动者勿容置疑。《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年,但《劳动法》的阳光从未照耀在民工身上。近年来,一场声势浩大的帮民工“讨工钱”运动引起了全国人民对民工群体的普遍关注,但所“讨”的也仅仅只是“工钱”,民工的超时加班、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并为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也都是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在劳动法中清清楚楚。劳动法制定的目的就是基于承认二者之间不平等的现实,给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特殊保护,进而保持社会稳定。 笔者曾留心过媒体的报道,发现不论是用人企业、国家机关还是媒体,在很多场合下都把民工称为“劳务工”,把他们的应得报酬称为“劳务工资”。看来,许多人认为民工就是劳务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那么,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务关系则是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表面上看好象差不多,劳动者都付出了劳动,也都会得到报酬,但是从理论上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1、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力的支配权由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所以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2、风险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被单位雇佣提供劳动,只需要对劳动过程负责,并不对劳动成果的实现过程即经营风险负责,而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成果价值实现的结果,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关系依据劳动成果的实现过程发生,因此劳务提供方应当自行承担风险。3、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由于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不承担经营风险,所以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而劳务提供方因平等的劳务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则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因此其支付的数额和方式往往是不定的。 & nbsp; 可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对等的社会关系,后者是平等的社会关系。两者区别的关键后果则是前者受劳动法的调整, 遵循“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而后者受民法的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上述标准,出现先工作,后付酬以及劳务报酬随行就市的情形似乎还可以理解。但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民工到用人单位做工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内核,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行的那天起,就应当被毫无差别地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只要我们将对民工的保护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只要劳动监察部门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每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民工工资拖欠的难题便会不攻自破,根本用不着殚精竭虑地去考虑所谓制度健全、法律完善的问题。 然而笔者发现司法上还是有把农民工当雇工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和《人民法院报》上全文刊出。其中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本条是根据第三条第四项进行专门性阐述,即把貌似劳动关系实际是民事劳务关系进行了列举。也就是把保姆、帮工、学徒、临时雇工、建筑民工、外企代表处雇员等提供劳务者与劳动者进行了区分。本条中非常值得注意是首次规范了一个概念:建筑工程中的民工与承包人或者包工头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即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不作为劳动关系,这样实际上就把原来认为建筑民工与承包人或者包工头之间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关系区分出来,定义明确为民事劳务合同关系。 如果脱离了“用人单位”这个范畴,就无法清楚地界定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现行劳动法就是通过列举“用人单位”的方式来划定“劳动者”的外延的。《劳动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可称为“用人单位”。相应的,只有在这五种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才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可以看出,上述“用人单位”的共同特征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社会组织。在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只有这五种社会组织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壮大,各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劳动法》列举的五种组织显然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用人单位”的外延。正因为并不认为新型的社会组织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所以至今其从业人员仍游离于《劳动法》之外,成为劳动者队伍的边缘群体。显然,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将非正规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以此让它们的从业人员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2、保险代理人的性质,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第132条和第133条之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还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然而现实中,保险代理人不具有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资质,没有自已的经营场所,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所以不是真正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考核,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岗位变动,服从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约束,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了工作环境,工作条 件,为其安排了工作岗位,以工资的形式向支付报酬,为其提供了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为其安排了工作岗位,双方的关系明显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因而保险代理人实际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对于这一点保险公司是不愿承认的,平常无事时还无所谓,一旦出现事故就对保险代理人极为不利。笔者已经办理了一起保险业务员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产生争议,就是在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是否是劳动关系上双方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保险公司拒不承认是劳动关系。由于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还为发育成熟,导致名义上保险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公司并与之是平等的,实际上却被保险公司当成员工来管理,这样保险代理人被公司当成员工使用,却享受不到员工的待遇,这是极不公平的现象。刘群曾经是平安保险公司高级业务主任,刘群认为,当下多数保险代理人处境尴尬:“保险公司和我们签的是个人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讲,我们与保险公司应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可为什么我们迟到,他要扣我们的工资?大家都知道这是不合理的。作为代理人,如果我们缺勤、迟到早退或违反一些规定,保险公司都要扣我们的工资,有时还要按照它的有关规定降级。这说明我们是你公司的员工吧?如果是公司的员工,为什么每月都从我们工资里扣5%的营业税?这又不合理了。这说明我们不是独立的个体。”这样的管理同时对保险代理行业的发展也不利,在中国,个人代理人并非保险公司的雇员,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代理人的收入只是佣金,没有基本保障,不仅现在的生活不稳定,而且年迈后也无保障,所以很容易造成他们开展业务时的短期行为。一些保险代理人急功近利,误导或诱导消费者投保,产品售后服务又跟不上,最终造成保险纠纷,使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形象频频“打折”, 与保险公司发展的长期战略相悖。 建议将个人代理人一部分转化为保险公司职工;一部分归属于保险代理公司,把保险代理人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队伍行业自律管理,有利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系统的监督管理,促使保险代理人走上平等有序的轨道。 二、劳动关系应多样化 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劳动力的流动不断加快,我国的劳动关系将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越来越具有“雇佣”的性质。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与国际通行惯例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如《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劳动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格的定义,实践中就出现了高级管理人员算不算劳动者的问题,我国也应建立所谓“雇主理论”,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传统的合同形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劳动力快速流动的需要,我国应借鉴各国通行的口头合同及相应的管理模式,用更加便捷的形式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又如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跨地区人才流动放松管制的问题,应在立法层面上获得解决,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这类问题有法可依。在笔者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例里,当事人从原单位退休,再到保险公司工作,之后发生了工伤事故,保险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理由是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在原单位,一个劳动者怎么可以同时有两个劳动关系。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笔者就此问题查阅了现有的法律文件,没有直接的规定,不过从一些法律文件中可看出并没有否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如《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鼓励劳动者充分就业,允许退休人员再次被用人单位聘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仅有这些还不够,劳动部的规定效力较低,在修改《劳动法》时应对此类问题加以明确。 另外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空白。非常遗憾,劳动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并未规定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内容。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对于法律的选 择,是冲突法律规范。涉外劳动关系表现形式有: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外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而形成的关系。近年来,涉外劳动关系的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和中国人到外国工作的数量增多。劳动法要确定准据法,还要考虑不同劳动法律规范对于劳动者权利的影响。 三 劳动争议的解决 根据现行立法,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设立于部分企业内部,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结果虽目前公认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劳动关系当事人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但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可以说调解是法律程序外的程序。 第二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按行政区划设立在各级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之侧,虽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并承受了几乎全部劳动争议初级裁处的压力,但它同样存在着与形式发展不协调的因素,如行政性过强、程序规定较粗框、重要规则缺失等,这越来越让人感到完善制度、丰富处理程序的紧迫感。 第三类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两级审判体系,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的大量劳动争议承受着一次再一次的重复审判工作,使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人员疲于应付不断增加、大量积压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一裁二审只流于形式的程序机制。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故人民法院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 并且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这是因为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基本建立在各地劳动行政机关之下,隶属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劳动争议的常任工作人员,包括许多仲裁员均来自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形成了固有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法定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人不具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独家办案就成为了必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直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而是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重大案件仲裁委员会还须向人民政府报告。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所谓“三方机制”是被架空的,实际上是很难发挥三方制衡的公正裁决作用的。再者,政府作为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着司法的职能,很显然是有悖于宪法精神的。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中也不难体会到,政府干预或影响劳动争议处理的行为必须适应执政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而革除。 参考国外处理劳动争议的成功经验,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处理普通经济纠纷案件的独立仲裁体系的经验,不少人提出了改革裁审体制的设想和建议,笔者支持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全国范围内当属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年的改革步伐有实质性表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特别劳动争议仲裁庭,首开了由劳动争议双方选择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先河,目前受到了社会的关注。他们引入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工会干部、专家学者等)作为兼职劳动仲裁员,扩充仲裁队伍,增强了其社会性、民间性的特点。这种改革给我 们描绘的未来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是一个独立的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为主导,终局裁定劳动争议案件,与审判机构相伴并存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裁审分离,一裁终局,分流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提高了工作效力,减少了积压劳动争议给社会造成的不安定因素,这一改革设想不失为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新型模式。 广东省拟设立一个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更大胆创新,将是极富意义的尝试,但是需要有法律的依据和法律的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广东省将设立一个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否具有充足的依据?再者,这样的机构与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怎样的关系?如果撤销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显然是有悖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法律精神的。另外,这样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又当如何处理呢?这样的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公信力又从何而来呢?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解决。因此,创新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还需要有法律或立法的支持。这其实也是法律创新的一个悖论。上位法不进行修改必然就给下位法的创新带来障碍。由此可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从记者的报道来看,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设立的相对独立与行政和司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似乎指的是在不废止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及其它处理制度的同时,另设一个专门性的机构。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创新会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带来一缕春风,也许会起到启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创新作用。这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解决纠纷,也可以选择独立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制度,但是,几乎是所有的国家的劳动争议仲裁都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即不受政府的干预,那种一概而论均由政府控制的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制度尚不多见。我们国家走向世界,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接轨,也需要建立起符合国际规则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多一些选择也是符合执政为民提升执政能力的总体要求的。独立于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公信力肯定是要受到实践考验的。这样的机构无论是在人员组成上,还是在办案程序和效率上,都应当是具有全新社会形象;其权威性不是来自权力而是来自公正廉明和高效。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这一设想如果能够得到广东省人民代表会的支持,有省人大的立法程序的保障,必将有利于推动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法》的早日出台。 笔者认为,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充分体现自愿、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看,淡化处理机构的行政性、突出其民间性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社会威信。在组成调处机构的成份上,笔者认为应彻底改变目前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唱独角戏的局面,充分引入三方性的原则,尤其是加强工会和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摆脱行政体制的束缚,不但不会削弱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社会功能,还会因其转向社会化而扩大社会影响,赋予其更强的生命力。尽管在当前立法和司法体制上还没有一套适应这种制度的有效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但如果能够远瞻社会发展,尽快建立和完善这一体系则尚为时不晚。 余晓光

篇10

[摘 要] 国际经济贸易中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e款“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在整个世界贸易法律体系中仅仅笼统的陈述了一条,实践中引起了各国的摩擦和争议。 【论文关键词】 例外条款 监狱劳动产品 目的性 关联性 一、何为“监狱劳动产品” 什么是“监狱劳动产品”,WTO协议并没有权威性的解释。笔者认为“监狱劳动产品”是指罪犯在监狱机关的组织和监督下从事改造自然并使自身得到改造的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具有以下特殊性:首先,劳动主体特殊,即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其次,报酬特殊,劳动力价格低,由此形成比较优势;再次,劳动组织者特殊,即监狱机关,因此监狱产品有可能得到国家的政策等方面的倾斜;最后,生产劳动目的特殊,即改造罪犯的身心,这与以营利为目的一般劳动产品不同。既然与普通劳动产品存在诸多不同,那么一旦这种产品进入市场与普通商品竞争,必将带来许多问题。 1991年3月,“中国北京第一监狱向美国出口案”造成中美两国政治和经济的强力摩擦。当年10月,外经贸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双方还签署了中美《谅解备忘录》(MOU),1994年3月14日中美又签署了针对MOU的详尽补充方针的《联合声明》,但矛盾从未彻底消除。 二、国际社会对“监狱劳动产品”的立法态度 20世纪前,监狱产品投放市场,曾引起社会商界和工人的抗议及反对,要求制定法律禁止监狱产品倾销自由市场。鉴于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严禁监狱产品进入市场的法规,监狱产品不进入市场成了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经营的一项原则。意大利《监狱法》规定,监狱犯人的劳动产品按顺序满足监狱系统,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公共或私人组织的订货需要,在订货不足的情况下可自由销售,也可通过公共企业销售。西班牙《监狱组织法》规定:“安排罪犯劳动,不得从经济上考虑,劳动应与改造罪犯的目的相符。”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即规定:“全部或部分由囚犯劳动、强迫劳动或以刑期合同约束的劳动力,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任何外国的货物、器皿、物件和商品,不得进入合众国的任何口岸,并不得进口,同时授权财政部长可在必要时为实施这一规定指导制定规章。”美国的《监狱与犯人》也规定,由联邦政府及州政府购买监狱犯人的劳动产品,并实行专卖制度。 为防止监狱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造成不正当竞争,关贸总协定允许各国将监狱产品排除在体系之外,于是GATT1994第20条e款应运而生,不少国家以此阻止外国监狱产品的进入。各国对监狱生产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产品不直接进入市场、由合作经营者解决产品进入市场的流通事宜成为世界性趋势。在世界各国普遍对监狱生产实行排斥和回避政策的大环境下,如何界定监狱产品,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采取一般例外措施都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e款的适用条件 1.e款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国要对贸易对方采取20条中的一般例外措施时,必须首先符合第20条前言部分的原则要求。 GATT1994第20条前言部分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我们可以看出,要引用任何一项第20条所列举的措施,必须符合两个基础要件:首先,GATT1994第20条要求措施的使用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导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即要求在引用一般例外条款时,各成员方仍须在一定程度上遵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做到一国对任何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国家采取公平、“一视同仁”的措施,禁止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一国欲对贸易对方的监狱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提前向对方通告,以便与对方就救济措施和保护目的之实现进行协商和谈判;再次,有关监狱产品的措施应当是合理的和适度的,即采取该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仅仅因为产品中含有部分监狱劳动而严格禁止其进口是违反第20条前言原则的。 2.e款适用的具体条件 在符合前言的原则性要件的同时,措施的采取还应当符合第20条e款的具体要件要求。 从“与监狱劳动产品有关的措施”的具体内容来看,我们认为该项措施的使用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件:首先,本 款所要保护的目的被损害,那么本款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即目的性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包括经济目的和政治目的两个方面;其次,所采取的措施是用来有效保护本款所要保护的目的的,即本款中所涉及到的“与……有关的措施”问题,即关联性问题,包括1.该生产必须是监狱生产的产品2.所采取的例外措施必须与本款所追求的目的相一致;最后,被采取措施的产品属于本款所述监狱劳动产品的性质要件,也就是监狱劳动产品的性质判断问题,即标准性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监狱的经营方式、国家的参与因素比重、产品中的非市场因素比重等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篇11

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化的程度不高,没有正规的求职务工信息渠道,大部分劳动力找工作仍靠亲友介绍。在我国,很多地区都是从几个人先转移,然后带动整个村的劳动力转移,这种自发、无序的流动状态无法满足供求衔接,而且不利于管理。③由于我国的劳动合同、保险制度和一些相关法规还不健全,使劳动力在城市务工时得不到必要的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因工致伤、致残的医疗保障中也存在有许多问题。④转移需要一定的成本,农村劳动力在农村都有自己的住房,转移到城市后没有固定的住所,他们只能在工地或简易住房里生活,或到市场购买、租赁住房,导致农村的房子被闲置,而在城里又没有住房的矛盾不断加剧。

3劳动力转移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劳动力转移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以下四方面:①对农民自身的影响。劳动力的转移为农民增加了一定的经济收入,给城市建设增添了新的力量,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有些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通过不断学习技术、知识,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经过多年的打拼,他们逐步完成了知识和资本的积累,有的定居城市,有的回到家乡创业,他们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②对农业方面的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就业,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总成本,同时,劳动力的转移也促进了农业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比如,常年稳定外出的务工人员或经商者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本村的农民,这加快了土地规模经营的进程,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促进了农业的产业结构和市场农业的发展,有利于今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③对农村的影响。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后,因受到城市环境的影响,他们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丰富了思想、提高了素质,再次回到农村后,他们将这些先进的思想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带到农村,改变了原有的生活状态和习惯,提高了生活质量,使农民更容易接受新的事物和技术,并应用在农业生产上,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④对社会的影响。劳动力的转移加大了对农业监管的难度,农村大部分年轻的、有文化的、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力都转移并留在了城市,导致新的农业科技无法在农村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向科技化的发展。

篇12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于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中,既要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消灭的过程进行规制,也要对新型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法律调整。 一、《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基础上,还应当反映发展中的新用工形式。在我国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关系时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关系的事业组织。 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同样是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主体范围。具体包括:(1)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新形式 劳动者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可以划分出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并由此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和特定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日显重要。如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承包工、派遣工、自由职业者等。这类劳动合同有其与标准劳动合同不同之处: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名义与实质上是否统一,可以把劳动合同分为名义上的劳动合同和实质性的劳动合同。现实中会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分离的现象,当劳动合同上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关系中实际的用人单位一分为二时,便产生了所谓派遣劳动.劳动者与派遣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需要被派往与该公司有劳务需求关系的实际用人单位去从事劳动。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与雇用人订立劳动合同,为该雇用人提供劳动,而该雇用人又同时受雇于另外的雇用人,并与其所雇用的劳动者一同为这个另外的雇用人提供劳动。 与此相关的还有借用劳动合同,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由于借调合同由三方当事人签订,即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和被借调职工;被借调职工在借调期间,属于借调单位的劳动者,但其与被借调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当借调合同终止后,被借调职工仍回被借调单位工作。尽管借调期间劳动者要接受实际用人者的指挥和监督,但由于其借调的前提是经与之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意的,所以劳动关系仍存在于原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者的工资请求权、合同终止权也只能对原雇主请求,但实际劳动力使用人应当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组合的考察期,目的是使这两大要素实现最佳组合,取得最佳劳动效果。从而形成了劳动合同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即合同有效期已经开始,合同也已经履行,但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有可以相对自由地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内,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都无须承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其他时间应当承担的某些责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应当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间的比例关系;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对试用期的不同要求,规定特定工作岗位的试用期的最长时间;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为用人单位一方 的当事人多数是以法人的资格出现的。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它才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其对等的义务。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法人凭借其完备的主体资格,足够的财力物力在缔结劳动合同后能够依据合同们约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的支付报酬,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提供生活福利。用人单位目前除法人外,还有许多非法人组织或个体经济组织。这些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当考虑有无一定的资信能力,能否为劳动者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对该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有无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等进行考察,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及其他各项权利的实现。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首先是年龄条件,即劳动者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达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其次是劳动能力的条件,即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各类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别很大,脑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句体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成年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能力、女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都是有区别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别与有相应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订立,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生效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现象,且签字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应是同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则应从合同生效日期计算。这就把生效的时间具体为两种情况了,即签字日期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生效日期。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者正式开始工作往往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候虽然合同已经订立,但合同约定的期限却并未到来,所以劳动合同实际并没有生效。但也并非在此期间完全没有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劳动者应当为即将开始的工作做好准备,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的准备好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应将实际履行原则作为个别劳动关系的特有原则,应当尽可能地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尽可能地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立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补救有瑕疵劳动合同的机会,充实劳动合同无效原因的规定、确立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和撤销权、完善无效的法律责任。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也应当考虑到劳动者劳动行为的特殊性,即付出的劳动包含在劳动成果中且不能收回,当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对于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为由主张返还。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应根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动者除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外,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还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针对用人单位解除权中缺乏对不符合录用条件和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进行界定,给用人单位滥用即时解除权开了方便之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应当就用人主体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进行具体限定,并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进而解决劳动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问题,特别应当强化保护和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职工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是约束用人单位解雇行为的重要方式,对于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并且,经济补偿金同时具有劳动贡献补偿金和社会保障双重性质,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过失被解雇的情形外,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解决现实中只有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这种以劳动合同主体和合同消灭的方式确定支付补偿金的标准在实践中有很多弊端,也为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留下了空间。 七、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权利救济的缺陷呼唤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制度应对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的归责原则进行区别对待,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违约责任上,基于在合同订立时双方社会和经济地位的悬殊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地位不对称的事实,为提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抗衡能力应当采用社会法的调整手段,从而规定不同于普通合同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适用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中,要明确规定违约金方式的适用范围、补偿性质以及调整请求权;明确规定劳动者因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构成违约时,只承担合理(酌情)赔偿责任的原则;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方式不适用于劳动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不属于违约责任,可以与赔偿金并用。对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收取劳动者的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对劳动者侮辱体罚和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黎建飞

篇13

(三)基于集体权益诤诉的行动效应扩散明显与集体权益诤诉密切相关的是工人的集体行动。虽然,工人的集体行动有助于迫使资方关注工人的利益诉求,对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好处,但无疑也会迟滞企业架构重组的进程和更多的成本支付;更重要的是,如果资方在此过程中处理不当,可能倒逼理性度本就相对不足的工人将以更加激烈的方式表达抗议,使得微观层面的企业劳资风险向社会释放并形成行动效应的扩散,进而迫使企业之外的力量,如政府、地方工会乃至一些从事劳工权益关注的NGO组织也加入其中,使得问题解决的程度更加复杂,这显然不是利益各方希望看到的结果。

二、转型背景下企业自生能力的培育路径

没有企业,就没有就业。因此,转型背景下企业架构重塑的初衷是通过竞争力保持和提升来促进就业稳定的冀望,而实现冀望的根本就在于企业自身能力的培育。

(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市场冷暖荣萧的首要感知者是企业,因此,应按照党的十报告所强调的那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市场层面,要充分尊重企业基于竞争力培育的、包括产权结构调整、管理架构重塑和劳动力资源重分等在内的各项资源配置行为;政府层面,要创造包括财税政策改革等在内的良好制度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为应对转型所需要的帮助,某种程度上,对因结构调整而导致就业压力较为明显的企业或行业,政府应有兼具就业安全和企业或产业发展的一揽子方案,尤其是因企业转型短期所可能带来的就业阵痛问题,政府要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包括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社会服务体系,为企业聚焦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和竞争力重塑创造积极条件。

(二)借助资本经营等诸多手段,逐步建构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财务结构企业层面经济转型的应有之义是对原有产业所依赖的制度、技术、市场以及劳动力等资源沿循可持续竞争力培育方向进行调试与重组,在此过程中,其财务结构必将出现变化,原有产业结构下的建立在承债式基础上的“重资产”财务结构要进行适度调整,而包括股权出售等在内的资本经营手段将被广泛应用,其目的是通过增量资金的不断聚合,逐步建构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财务结构,在抑制财务风险的同时,为企业的持续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在企业内部营造因经济转型所需的共识和行动,降低转型过程中的摩擦成本,为转型成功创造积极条件历史经验表明,危机往往是推动重大变革的契机,因为,危机状态下的理性利益相关者更易于抛却纷争而达成共识。就现实的经验看,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路径依赖”的管理困境,打破困境的不二砝码就是主动或被动地制造危机,换句话说,任何理性的个体一般不会主动迎接变革。就经济转型而言,企业更多地困境是现有的经营态势难言乐观,在不想被市场抛却的前提下,除了突围别无它法。因此,作为转型主体的企业,应在转型之初进行充分的意识动员,让企业所依赖的不同要素所有者感受困境,并据此形成共识,减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摩擦成本,在事涉企业财务重组、劳动力调整等方面,相关的利益主体要做出适度的让步,以实际行动支持企业的转型过程,为企业可持续地自生能力培育提供切实支持。

三、转型背景下的劳动关系调整策略建议

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经济转型将难以完成,因应经济转型之需,需要建立与之相应的劳动关系调整策略。

(一)广泛动员各类资源,最大限度地消解劳动者对经济转型可能带来的利益担忧,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劳资合作创建信心基础观察到的事实和前述案例均表明,经济转型过程中之所以出现劳资争议,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劳动者对事关个人经济福利的前景充满了担忧,某种意义上,是劳动者对企业主动或被动的经济转型有某种不信任感,即使企业做出了某种程度的利益承诺,但相较于短期利益偏好较重的工人而言,这些承诺也将难以取得工人的信任,理性或非理性的集体维权行为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也不得不面临经济转型和劳资稳定的双重压力,如果压力的应对策略不当,劳资双方利益受损将不可避免。因此,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有必要动员各方资源,尤其是政府和资方更有责任去引导、说服和教育工人正确看待经济转型背景下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兼顾问题,至少在这一过程中,要清晰地告诉工人,企业的转型并非简单地“减员增效”,也并非简单地“甩包袱”,相反,而是要让工人相信,经济转型是一个事关劳资利益重组和双赢的必然过程,合则两利、败则两伤。当然,要让工人相信包括资方等在内的游说信息,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双方缔结一个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独立的第三方对合约的缔结、执行和评估进行监督和审查。

(二)经济转型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并通过集体谈判权落实工人的知情权,为经济转型中获取工人支持创建沟通渠道集体谈判权是工业化社会利益相对弱势的工人一方抑制资本强势力量的制度安排,也是确保劳资动态合作、争而不破的有效制度。就经济转型而言,其不可避免的后果将会涉及到包括劳资在内的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重塑,利益主体间的纷争是难免的,也是客观存在的。就已经观察到的案例来看,面对可能的纷争,资方采取的策略要么是对工人进行信息屏蔽,任由虚虚实实的信息自由传播;要么是借助所谓的资本强势一味地强行压制,但这样的结果必然会带来工人集体性的维权行为,尽管这些维权行为在某些时候还具有非理性的特征。而消解工人因应经济转型可能出现集体维权行为的可行办法就是:在转型之前和之中,尤其是转型之前,充分尊重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并通过集体谈判,告知工人企业要干什么、准备怎么干、有哪些后果、需要哪些支持等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的交流与互换,在听取工人意见的同时,更好地完善相关方案,尽可能地将转型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和对工人福利的冲击降到最低或工人可承受的范围。更重要的是,通过集体谈判这一机制,可以让工人感受到尊重与尊严,这既是工人劳动权利的应有之义,也是现有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赋予工人的应有权利,如果工人无法知晓其服务对象将何去何从,又将有多大的意愿、能力和行动去投入其中为其服务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