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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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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论文

篇1

近年来,我国会计审计界对“受托责任”可以说是耳熟能详,对“委托”也并不陌生。理论界对其的研究多见于理论结构整体框架中对审计产生动因的分析,对多角度审计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多集中于独立审计领域,而审计关系的研究对审计主体的行为选择、审计目标、审计质量的研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拟从权责对等的角度对审计关系中的受托责任与委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审计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文献综述

受托责任论:国内学者王光远(2004)认为,一般受托责任关系涉及两个当事人。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个是受托人(theaccountor)或人(agent)。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应承但所托付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受托责任。外部审计的发生与发展以组织外部的受托责任为基础,而内部审计的发生与发展则以组织内部的受托责任为基础。林钟高等人(2002)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揭示独立审计需求的本源。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因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蔡春(2001)认为,审计的本质目标即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项俊波(2002)、尤家荣(2002)认为审计是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产生的。

Tom.1ee(1993)认为,受托责任产生了审计,审计正是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手段。David.flint(1988)明确指出,审计是为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审计人员和审计策略的制定者的责任是:不断发现什么是社会需求,社会对独立审计赋予什么期望,并在实务和经济限制的范围内,努力满足社会需求。

委托论:孙铮、姜秀华(1997)将委托理论引入民间审计的研究中,深入分析了委托关系与民间审计质量、收费等的关系。郝振平(2000)认为,审计关系是指一项审计行为必然涉及的审计人、被审计人和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三方之间所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构成一种关系,与审计人构成另一种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构成的多人关系中,审计委托人和审计人的关系以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之间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和必要条件,这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理论对审计产生和存在的解释是一致的。

Antle(1984),Baiman,Evans,andNagaraian(1991)运用静态多人道德风险模型;ChiWenJevonsLeeandZhaoYangGu(1998)则建立了动态多人道德风险模型。WattsandZimmerman(1986)也引入了理论进行分析,解释了对审计师独立性的强调和会计职业协会以及大型审计事务所的存在理由。

三、审计关系的理论分析:受托责任还是委托

(一)受托责任与委托的涵义

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也译为受托经济责任,目前尚无统一定义,以下引用一些权威性解说加以分析。日本《新版会计学大词典》认为,受托经济责任即是一定的经济主体赋予其财产管理者保管和运用所有财产的权限,并要求他们负起管好、用好这些财产的责任。美国总审计局认为,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和机构向公众说明其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加拿大审计长公署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对授予的某项职责履行义务,作出问答,它假设至少存在两方:一方赋予职责;另一方接受这一职责,并承担责任,对履行职责的方式作出报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授予一个被审计个人或实体的责任,显示他已经根据资金提供者的条件对委托给他的资金进行了管理或控制。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认为,公共经济责任意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个人或当局报告资源管理情况和说明其履行所承担的财务、经营和计划责任的义务。《科勒会计师词典》对受托经济责任的解释是:(1)雇员、人或其他人员定期地令人满意地报告其是否按照授权行事的义务;(2)以货币形式、财产单位或其他预定标准来计量对他人承担的责任或义务;(3)按照法律、规则、协定或惯例的要求证实完善的管理、控制或其他职能的义务。

从以上解说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点:第一,受托责任的主体,即委托人包括“一定的经济主体”、“公众”。第二,受托责任的客体,即受托人包括“财产管理者”、“政府”、“被审计个人或实体”、“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个人或当局”、“雇员、人或其他人员”。第三,受托责任的内容包括“管好、用好财产”、“管理使用公共资源”、“履行义务、作出报告”、“管理或控制资金”。第四,受托责任的本质是“责任”或“义务”。这里的“责任”即行为人的“份内之事”。“义务”处于一种与权利相对应的被动的法律地位,在汉语中,义务一词的文义有“按义理务必应做之事”的意思。

委托是理论中的概念。Coase(1937)是这样描述人不同于“仆人”或“雇员”的:“仆人有义务向主人或为主人的利益向其他人提供个人服务,否则这种关系就是一份商品的出售合同;主人有权亲自或通过另一个仆人或人控制仆人的工作。而人在工作或提供服务上并不受雇主控制。他必须计划和管理自己的工作以提供合同规定他提供的成果。Batt教授进一步指出:把人与仆人区别开来的并不是是否存在固定工资或所完成交易的佣金,而是人进行工作的自由。”

自从Coase(1937)的价值被重新发现后,西方涌现了大量研究委托关系的文献,人们引用最多的是Jensen、Meckling(1976)认为“关系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如果这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还应注意到,即使不出现明显的委托一关系,只要在任何场合包含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作性工作,就会出现成本。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对成本的定义及其对企业理论的重要涵义包括了这种关系,该关系与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在有关企业理论的论文中提出的班组生产的逃避责任和监督问题很接近。”

从以上阐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委托关系的本质是契约关系。第二,委托双方是权责对等关系,即接受“决策权”,“履行某些服务”。第三,委托关系中的人与雇员或其他人的根本区别是“自由”,即委托关系中的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成果是自己“计划和管理”的,是“不受雇主控制”的;而仆人、雇员或其他人是“有义务的”和“受雇主控制的”。

(二)审计关系的理论分析

审计关系是包括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审计受托人)、被审计人的三方关系,其中包括双重关系,其一是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的管理或经营关系,其二是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审计关系,以下分别简称第一种关系和第二种关系。

按照审计领域不同,我们把审计划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领域中,审计委托人是代表公众的立法或行政机关,审计受托人是审计机关,被审计人是履行公共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或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其中在第一种关系中,受托人“管理使用公共资源”履行职责,是其责任和义务,因此审计委托人与履行公共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是受托责任关系(国有资本作为国家股投资的除外);在第二种关系中,审计机关履行部门职责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也是责任和义务,因此审计委托人与审计机关也是受托责任关系。

在社会审计领域中,审计委托人是“所有者”、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计受托人是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人是“经营者”。其中在第一种关系中,“经营者”履行受托经营职责,享有经营决策权,其在工作中是“自由的”、“不受雇主控制”的,双方是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因此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是委托关系;在第二种关系中,审计人按照与审计委托人签定的“业务约定书”提供服务,取得审计收费,显然他们之间是委托关系。

在内部审计领域中,审计委托人是“所有者”、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计受托人是单位内审部门,被审计人是“经营者”。其中第一种关系与社会审计的第一种关系相同,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是委托关系;在第二种关系中,单位内审部门履行部门职责进行审计与国家审计类似,因此审计委托人与审计机关也是受托责任关系。以上审计关系可用表格列示如下:

首先,审计关系中无论是管理关系还是审计关系,无论是受托责任关系还是委托关系,都存在的最根本的共性问题是成本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经济人”,各审计关系主体都从个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其次,审计关系中又存在着各有侧重的个性化问题。如在受托责任关系中,由于只强调了责任和义务,存在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调动审计人的积极性,做好监督与激励的制度安排。在委托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场的问题,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审计市场等的市场失灵、诚信缺失、低价揽客甚至审计合谋等问题,对此要侧重于培育外部市场、有效的审计市场以及构建合理的委托关系等。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快培育外部市场,建立外部监督约束机制

在对审计风险的研究中,人们发现较大经营风险是导致审计风险的首要因素,因此企业经营状况、经营者人职责履行情况,即管理关系的有效履行对降低审计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有着重要的影响。成熟的外部市场能够完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管理关系,对经营者起到有效的监督约束作用。外部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经理市场、接管市场等。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流通股比例较小,外部监督弱化,投资者不够成熟,投机气氛较浓,资本市场对经营者的压力不够;董事会成员和经营者大部分是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产生的,经理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股权转让往往通过协议转让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兼并、收购和接管等市场机制尚未发挥作用。因此应加快培育外部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对经营者的任命,使得外部市场监督约束机制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促使其认真履行人职责。

(二)培育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建设有效的审计市场

众所周知,由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审计只是服务于国企改制的工具等制度性原因,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缺少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甚至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导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降低审计质量以维持市场份额。对此政府应加强监管,引导建立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规惩处力度,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建立对上市公司的信用机制的激励,多角度培育上市公司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有效的审计市场。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造就合格的审计委托人

篇2

设计原则要求选粉机的生产效率高,动力消耗少,故通过调整导向叶片的角度及涡流调整装置,使之配合分级效率和生产能力,并成为最适当的配置,以做二段分级。依照整流板的作用所产生的分级涡流应尽量设法成为水平方向,进而对效率改善有很大的作用。另外导流叶片角度、涡流调整装置范围、整流板张数等三要素,要从分级效率与生产能力的角度来设定,使其达到最佳的分级效率。

关键词:OSEPA选粉机导向叶片分级效率生产能力

Abstract

ThisisthedesignofN10000-OSEPAseparator,whichstudiedonthefoundationoftheOSEPAseparatorthatappearedintheeighties.ItdrawslessonsfromthenewtypeofOSEPAseparator,whichusedinrawmaterialmillwellatpresent.

Thedesignofthissubject:first,itisthetotaldesignationoftheseparator,includingthedesignationofthespecification.Atthesametime,itshouldbesurethatitcanbestabilizedandrunningrateofequipmentcanberaised.Theemphasisisthedesignofthemovingequipmentpart,insistsofthecalculationanddesignofaxle,thechoiceofelectromotorandmodalityandthechoiceofaxletree.Finally,thelinkingoftotalandpartsmustbeconsidered.

Thedesignprincipledemandsthattheproductionefficiencyishighanditconsumeslittleenergy.Intheprocessofthisdesign,thenewstructureisdesignedtochangetheangleoftheguidevaneandthevortexadjustingdevicetocooperatewithhierarchicalefficiencyandproductioncapacity.Anditshouldbeensuredtobethemostproperdisposition,sothatitispropertomaketwoclassifications.Accordingtothefunctionofcowlingpanel,whichproduceshierarchicalvortex,itisbesttoadjustittohorizontaldirection.Allofthiscanimprovetheefficiencyoftheseparatorlargely.Inaddition,somefactorsshouldbeenactedintermsofhierarchicalefficiencyandproductioncapacityandbemadetoreachbestresult,suchastheangleoftheguidevane,therangeofthevortexadjustingdeviceandthenumberofcowlingpanel.

Keywords:OSEPAseparatorguidevane

hierarchicalefficiencyproductioncapacity

动态空气选粉机自问世以来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随着圈流粉磨系统的发展而不断的进步。在这一百余年间,它经历了空气在内部循环的第一代普通离心式选粉机和第二代空气在外部循环的旋风式选粉机之后,现在已发展到了选粉机理与以前不同的第三代高效选粉机。

选粉机以空气作为流体,利用粉体颗粒在流体中的阻力、惯性力和离心力的平衡而使其按粒度大小分选开来,是水泥工业闭路粉磨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分级设备。选粉机应用到粉磨系统,主要的作用有4项:提高系统产量,降低系统能耗,保证成品的颗粒级配合理,易于调控产品细度。1979年日本小野田公司开发的OSEPA选粉机(第三代高效选粉机)目前已在水泥企业的粉磨系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OSEPA选粉机原理先进、分级机理明确,与传统的离心式、旋风式选粉机相比主要有如下优势:

(a)提高产量;

(b)降低能耗;

(c)提高质量,降低成本;

(d)操作简单,细度调节方便;

(e)磨损小,维护简单;

(f)处理粉料量大;

(g)选粉效率高。

由于OSEPA型选粉机优点突出,一些著名的水泥设备制造公司纷纷参照其工作原理,竟相开发了各自的第三代选粉机,如丹麦(F.L.Smidth)公司开发的Sepax型高效选粉机;洪保(KHD)公司开发的SKH型和ZUB型高效选粉机等等。这些选粉机的工作原理与OSEPA型选粉机相同,但结构上各有特点。

任何事物都有着两面性,OSEPA型选粉机同样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如由于气流量大,含尘浓度高而使内部磨损量大,故须镶砌陶瓷耐磨块;由于通过的风量大,因此与之相匹配的收尘器的处理风量也大,收尘器的体积就较大,选粉机及系统价格较贵,所以较适宜于在大中型企业中使用,故而OSEPA型选粉机也被形容为“贵族产品”。如何使其大众化,运用于普通中小型企业成了水泥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同样也是我所着力研究的。

N10000-OSEPA型选粉机设备构造和机能主要构造由六部分组成:

(a)撒料盘、挡料板、密封圈和固定它们的主轴组成的回转部分;

(b)安装在选粉室内部的导风叶及固定它们的壳体部分;

(c)收集细粉的管道;

(d)收集粗粉的下部灰斗;

(e)驱动主轴旋转的传动装置;

(f)主轴承的稀油站部分。

其工作原理如下:

选粉机原料从喂料口引入,在撒料盘上被撞击、分散后沿圆周方向飞行,再与缓冲板碰撞后引入选粉室,在选粉室内被气流分散的粉粒,经过导流叶片和转子作涡流调整,由离心力与内向气流间产生平衡实现分级。细粉与一、二进风口所送来的分级空气(空气或含尘空气)一起被送到选粉室中心部,再进入出风管。另一方面受离心力作用的粗粉被引到的导流叶片处,沿着叶片的内侧流动,把所在粗粉表面的微粉用一、二次风口所流入的空气加以洗涤,实现粗粉的二次分级。粗粉则落入下部灰斗内收集。

基于在选粉机工作原理上的一系列改进,会使OSEPA高效选粉机的选粉效率和分离精度大为提高。与传统的选粉机相比,可使粉磨系统增产20~30%,节电15~20%,产品中含有对水泥强度起主要作用的3~30μm的颗粒较多,水泥质量得到很大改善;磨内通风及系统收尘气体全部引入选粉机,使流程简化;由于选粉区窄长,所以体形小,重量轻,极易布置,尤其对老厂改造,条件更加方便。

设计过程中的路线要点为:

(a)规格尺寸的确定

(b)运行可靠性(震动、物流畅通)

(c)风管设计

(d)耐磨处理(镶砌陶瓷耐磨块)

附件清单

序号图名图号图幅

1总装图WL10000.00A0

2下锥体WL10000.01A3

3上锥体WL10000.02A3

4壳体部装图WL10000.03A1

5外壳WL10000.03.101A1

6迷宫齿WL10000.03.102A3

7撒料盘WL10000.03.103A4

8法兰WL10000.03.104A3

9缓冲板WL10000.03.105A3

10分级叶片WL10000.03.106A4

11撑柱WL10000.03.107A4

12导向叶片WL10000.03.108A4

13加强板WL10000.03.110A4

14笼形转子WL10000.03.111A1

15外壳上盖WL10000.04A1

16转子部装图WL10000.05A1

17主轴WL10000.05.101A2

18压盖WL10000.05.102A4

19上填料密封件WL10000.05.103A3

20座盖WL10000.05.104A4

21焊接件WL10000.05.105A1

22下填料密封件WL10000.05.106A3

23压盖WL10000.05.107A3

24轴套WL10000.05.108A4

25挡圈WL10000.05.109A4

26轴螺母WL10000.05.110A2

27出风筒WL10000.11A2

28套筒WL10000.15A4

29底螺母WL10000.16A4

目录

0前言………………………………………………………………………………………1

1总体设计方案论述………………………………………………………………………3

1.1壳体部分的设计………………………………………………………………………3

1.2回转部件的设计………………………………………………………………………4

1.3传动部件的设计………………………………………………………………………4

1.4系统的设计………………………………………………………………………4

2主要技术参数的确定……………………………………………………………………5

2.1选粉机外径的确定……………………………………………………………………5

2.2主轴转速………………………………………………………………………………5

2.3喂料量的估算…………………………………………………………………………5

2.4选粉机驱动电动机…………………………………………………………………6

2.4.1选粉机需用功率的计算……………………………………………………………6

2.4.2电动机功率的确定…………………………………………………………………6

2.4.3对电动机的要求……………………………………………………………………6

3计算部分………………………………………………………………………………8

3.1电机的选择及运动参数的计算……………………………………………………8

3.1.1选择电动机…………………………………………………………………………8

3.1.2计算传动轴及工作轴的转速,功率,转矩和效率………………………………8

3.2N10000-OSEPA选粉机内颗粒受力分析…………………………………………9

3.2.1选择轴的材料……………………………………………………………………9

3.2.2轴径的初步估算…………………………………………………………………9

3.2.3轴的结构设计……………………………………………………………………9

3.2.4按许用弯曲应力校核轴径………………………………………………………10

3.3滚动轴承的工作情况分析…………………………………………………………12

3.4健的强度校核………………………………………………………………………12

3.5螺栓组联接的结构设计及强度校核………………………………………………13

3.5.1螺栓组联接的结构设计…………………………………………………………13

3.5.2螺栓联接的强度校核……………………………………………………………14

3.6联轴器的选择计算…………………………………………………………………16

4设计部分………………………………………………………………………………17

4.1N10000-OSEPA选粉机的工作原理…………………………………………………17

4.2N10000-OSEPA选粉机内颗粒受力分析……………………………………………18

4.3主要工艺尺寸的设计………………………………………………………………19

4.4传动部件安装时的注意事项………………………………………………………21

4.5选粉机安装…………………………………………………………………………21

4.5.1基准放线…………………………………………………………………………21

4.5.2安装上筒体………………………………………………………………………22

4.5.3主梁就位…………………………………………………………………………22

4.5.4下锥体的安装……………………………………………………………………22

4.5.5附件安装…………………………………………………………………………22

篇3

一、战略管理会计的概念的界定及其特征

对战略管理会计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学者的认识尚不统一,然而都反映出战略管理会计的一些基本特征,即重视外部环境和市场、注重整体等。笔者认为,战略管理会计是指为企业战略管理服务的会计信息系统,即服务于战略比较、选择和战略决策的一种新型会计,它是管理会计向战略管理领域的延伸和渗透。具体说,它是指会计人员运用专门的方法为企业提供自身和外部市场以及竞争者的信息,通过分析、比较和选择,帮助企业管理层制定、实施战略计划以取得竞争优势的手段。战略管理会计的形成和发展不是对传统管理会计的否定和取代,而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对传统会计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战略管理会计的宗旨立足于企业的长远目标,以企业的全局为对象,将视角更多的投向影响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与传统管理会计相比,战略管理会计有以下一些特征:

1、战略管理会计提供更多的非财务信息

战略管理会计克服了传统管理会计的缺点,大量提供诸如质量、需求量、市场占有份额等非财务信息,这为企业洞察先机、改善经营和竞争能力、保持和发展长期的竞争优势创造有利条件。这样既能适应企业战略管理和决策的需要,也改变了传统会计比较单一的计量手段模式,因此,有人提出“战略管理会计已不是会计”[3]的观点。

2、运用新的业绩评价方法

传统管理会计绩效评价指标只重“结果”而不重“过程”,其业绩评价指标一般采用投资报酬率指标,忽视了相对竞争指标在业绩评价中的作用。战略性绩效评价是指将评价指标与企业所实施的战略相结合,根据不同的战略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而且战略管理会计的业绩评价贯穿于战略管理应用过程的每一步中,强调业绩评价必须满足管理者的信息需求。

3、战略管理会计运用的方法更灵活多样

战略管理会计不仅联系竞争对手进行“相对成本动态分析”、“顾客盈利性动态分析”和“产品盈利性动态分析”,而且采取了一些新的方法,如产品生命周期法、经验曲线、产品组合矩阵以及价值链分析方法等。

二、战略管理会计兴起的必然性

时代的变革导致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经营环境的变化推动管理科学的发展。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战略管理应运而生。战略管理一经产生,即以强调外部环境对企业管理的影响、重视内外协调和面向未来等为特点而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4].企业管理观念和管理技术上的变化,对传统的管理会计产生巨大冲击。以战略管理思想为指导,对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加以完善和改进,将其推进到“战略管理会计”的新阶段,是逻辑和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1、基于理论角度的战略管理会计产生的逻辑必然性

(1)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和管理决策理论与技术密不可分,把战略因素引入管理会计分析体系,发展战略管理会计是现行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的一个非常值得同时又是非常自然和符合逻辑的扩展。20世纪40年代盛行的成本会计未能把20世纪50年代已经开始流行的决策分析框架纳入其体系中,因而缺乏决策相关性。这导致管理会计取代成本会计成为一种新的决策框架。战略管理这一新的决策分析范例的蓬勃发展,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现行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并普遍认为其缺乏战略性。传统的管理会计不能提供诸如企业所处的相对竞争地位的信息,提供有利于企业竞争战略调整的会计资料,达到预警目的。事实上,“传统的管理会计只从短期的观点出发,依据投资报酬率和其他财务数据进行管理”[5].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战略的因素引入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中,从而将其逐步推向战略管理会计的新阶段。管理理论中出现的战略管理理论、全面质量管理、柔性管理思想,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行为学派的行为理论和权变理论等,特别是管理会计方法的发展为战略管理会计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2)“信息技术的进步为战略管理会计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条件”[2].战略管理会计提供的战略管理信息是多维的。从时间区间上讲,它跨越历史、现在和未来;就会计主体而论,它涉及会计主体及其竞争对手的内外部会计信息;依会计信息的形式来分,它提供的既有财务信息也有非财务信息。传统管理会计把工作的重心放在企业内部管理与运作,在成本控制方面主要是采取降低成本措施来实现成本控制的目的,力求在工作现场不浪费资源、节能降耗、防止事故,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和原料,这些都属于降低成本的初级形态。在预测与决策内容上,传统管理会计把模型应用和结果计算放在首位,忽视模型应用的前提分析和取数过程,以致影响了支持预测、决策信息的准确性。在业绩报告内容方面,传统会计所提供的信息更多的是财务信息,忽略了非财务信息对企业的影响。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管理会计有可能以较低的成本及时提供战略管理所需要的上述信息。另外,成本更低、使用更方便的信息技术将会越来越多的用于解决管理会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会计人员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解决战略水平上的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讲,信息技术把管理会计推向了战略管理会计新阶段。

(3)研究战略管理会计也是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管理会计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绍引进国外的最新研究成果上,西方国家管理会计的研究与发展具有高度发达的经济背景,我国管理会计的研究与发展应当立足于自身的经济条件,建立在自身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基础之上。管理会计的一些方法是在实践中得来的,是经验的总结,而有的方法、概念和模式是借鉴经济学和统计学得来的,如回归分析、边际成本、经济批量、经济成本等。引入这些方法是管理会计的进步,但实际运用这些方法有一定的难度。在管理会计中导入战略管理的思想,实现管理会计功能上的扩张,是管理会计发展的必然结果。事实上,企业中的各项决策和计划以及为实现其战略目标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不仅与现代管理会计所确定的控制内容与目标密切相关,而且它们的实现也都离不开管理会计功能作用的发挥。再者,现代管理会计的重要历史使命也在于服从企业战略经营和战略管理的需要,其工作重点也应放在配合企业的战略管理措施的实行方面。2、基于企业经营环境角度的战略管理会计的现实必然性

(1)企业的内外部环境是管理会计进行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企业环境复杂多变需要战略管理会计。会计是环境的产物,环境决定了战略会计的形成和发展。会计是在其各种环境下孕育成长起来的,当会计环境变化时,会计必然作出相应变革。“不同发展阶段的会计有着不同的客观条件,如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还包括会计内在本身的条件,即会计理论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6].这些因素中,经济环境对会计模式起着主导的作用。从单式簿记到复式簿记,从自由放任的会计核算到会计准则的出现,从各国会计自成一体到会计国际化的趋势,都无不体现了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的要求。当战略管理深入企业管理之后,借鉴战略管理的思想,提出战略管理会计这一范畴进行研究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它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入考察企业环境对管理会计的影响和作用,从而使管理会计的眼界更加宽广,以至于适应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

(2)研究战略管理会计也是我国企业管理的需要。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经营管理环境也由封闭走向开放,由死板走向灵活,企业的战略管理日益重要,而战略管理需要信息系统的支持,现行的管理会计是不能实现这一目标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使人们认识到传统管理会计不能适应制造和竞争环境的变化,如不能考虑新环境中成本形态的变化,在实务中“从属于”财务会计,扭曲了产品和劳务的真实成本;不能反映质量、可靠性、生产的弹性、顾客的满意程度等一系列与企业战略目标密切相关的指标;缺少重视外部环境的战略观念,不能提供成本、价格、业务量、市场份额、现金流量等方面相对水平和变化趋势的会计信息。而战略管理会计则可以弥补传统管理会计的缺陷,可以为企业从战略的角度审视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市场营销、资源配置。从整体上全方位的迎接管理会计面临的挑战。

三、构建战略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思考

战略管理会计在国外是个新兴研究领域,其完整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尚未建立,国内研究亦刚刚起步。笔者认为,从战略管理会计的发展过程和特点看,战略管理会计体系是围绕战略管理展开的,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环境对于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企业发展提供机遇,另一方面又制约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可能会带来风险。企业必须充分适应环境变化。在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对环境变化的敏感程度和反应能力以及对环境变化的适应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前景。与企业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会计信息,不仅包括企业内部信息,而且应该包括与外部环境相关的信息。战略管理会计对与企业外部环境因素相关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的目的在于使企业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修改原有发展战略,制定新的发展战略,使企业战略能够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如战略管理会计通过分析、判断经济周期的变化情况来确定最近的投资,又如技术进步既可以创造新市场,产生大量新型的和改进型的产品,也使得现有的产品与服务过时。不论属于哪一种情况,技术环境因素的变化会改变企业在产业中的相对地位及其竞争优势。因此,战略管理会计必须根据企业特点及其所在的行业特点,关注宏观环境的变化,研究与判断宏观环境变化可能带来的机会与威胁,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可供采取的管理措施提出建议,使企业战略建立在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分析的基础之上。

2、企业价值链分析

企业产品的生产过程是价值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费用发生过程和产品成本形成过程。企业将产品移交给顾客时,也就是将产品的价值转移给顾客。价值是一次移交的,但产品的价值却是在企业内部逐步形成、逐渐累积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构成了相互联系的生产活动链,生产经营活动链也就是企业的价值链”[7].企业的价值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基本活动涉及物质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中的各种活动。基本活动可以划分为内部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市场销售、服务。内部后勤是与接受、存储和分配相关联的各种活动,生产作业是与将投入转化为最终产品相关的各种活动,外部后勤是与存储和将产品发送给买方有关的各种活动,市场销售是与提供一种顾客购买产品的方式和引导他们进行购买有关的各种活动,服务是与提供服务以增加或保持产品价值有关的各种活动。价值活动是构筑竞争优势的基石,对价值链的分析不仅要分析构成价值链的单个价值活动,而且,重要的是,要从价值活动的相互关系中分析各项活动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价值链分析的任务就是要确定企业的价值链,明确各价值活动之间的联系,提高企业创造价值的效率,增加企业降低成本的可能性,为企业取得成本优势和竞争优势提供条件。

3、企业成本动因分析

成本动因即是引起成本发生变化的原因,多个成本动因结合起来决定一项既定活动的成本,一项价值活动的相对成本地位取决于它相对于重要成本动因的地位。对成本动因的细致划分难以穷尽,但从战略高度看,影响成本发生深刻变化的是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更具有战略意义的成本动因,如规模经济、生产能力利用模式、价值活动之间的联系及其相互关系、时机选择、企业政策、地理位置等,这些成本动因对企业的成本发生持久的影响。企业特点不同,具有战略意义的成本动因也会有所不同。这些成本动因或多或少能够置于企业的控制之下。识别每种价值活动的成本动因能够明确相对成本地位形成和变化的原因,为改善价值活动和强化成本控制提供有效的途径。由于企业的特点、条件不同,在进行成本动因分析时,除了要认识一般的成本动因外,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成本动因。

4、企业业绩综合评价

从战略角度看,企业竞争能力受到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竞争态势的强烈影响。竞争使企业经营的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市场增长、顾客需求、产品生命周期、技术更新等的变化速度大大提高,如何以最直接、最简便的方式满足顾客需求,如何构造企业组织体系以便能够对环境变化作出灵敏反应,如何在激烈竞争中获得优势是管理当局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传统的业绩财务计量方法受到挑战,需要在业绩的财务计量基础上,对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以便从更高层次上对企业的业绩进行更为全面的评价。业绩的综合评价包括业绩的财务计量和非财务计量两个方面。“业绩的财务计量在传统上占主导地位”[8].然而,当竞争环境越来越需要经理们重视和进行经营决策时,像市场占有率、革新、顾客满意、服务质量、业务流程、产品质量、市场战略、人力资源等非财务计量指标便被更多地用于衡量企业的业绩,在企业业绩计量方面起着更大的作用。业绩的非财务指标必须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加以确定。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其目标、使命和战略各不相同,其业绩衡量指标也不尽相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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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该《证据规定》已开始施行。《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民事审判乃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它必将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平心而论,人们对证据制度改革的企盼,特别是民事诉讼理论界所期待的证据规则,却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证据规定》,而是国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急于出台这一《证据规定》,亦有其较为复杂的现实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现实条件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应急举措。

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说是一个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中必须具有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却极不完善,主要表现是:《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且在某些方面也很不合理,例如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区区12个条文,根本无法涵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应有的丰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对证据问题又作了9条解释性规定,并且其他有关和司法解释中的个别条款也对证据问题有所涉及,但就总体而言,这些规定都是零零碎碎的,在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甚至合理性。因此,这种“粗放型”的立法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诸多关涉证据的问题上,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缺乏明确的规范可供遵循,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各自适用畛域不清;举证责任分配的界限不明;当事人举证的保障机制欠缺;证人作证制度有欠合理;质证制度尚属缺漏;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缺乏透明度,等等。显然,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在客观上要求从立法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予以完善。

另一方面,从近年来法院系统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来看,证据制度的缺陷已经成为制约改革向纵深的一个瓶颈问题。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最初的动因在于试图通过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来解决因民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与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以便缓解法院及其法官调查取证的负担,提高诉讼的效率。但是,由于举证责任制度在证据制度中所占的核心地位以及证据制度本身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因而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必然会牵涉到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质证制度、认证制度,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权限等各方面的庭审改革问题,并进而波及到整个民事审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改革。而这些制度的改革又反过来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各地法院便纷纷突破现行证据立法的规定而出台了自己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些证据规则既不是国家的法律,也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但它却实实在在地成为各地法院自己的“民事诉讼证据法”,并在其审理案件时大行其道,造成了证据问题上极其混乱的局面。因此,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以便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便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从国家立法机关的视角来看,在近期内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典或者统—的证据法典却不大可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条件亦不成熟,因而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就产生了一对难以解决的矛盾,即证据规则的粗陋不堪与审判实践的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制定统一的、相对完备的证据规则,以便尽快消除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混乱状态,并为法院和当事人提供据以遵循的明确、具体的证据规范,就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实践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即提出,要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则将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分解确定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2001年又将起草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作为五项重点改革措施之一。经过广泛调研和论证。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1年底制定和公布了《证据规定》这一司法解释。[1](P410)

就总体而言,《证据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吸收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些合理成果。二是借鉴了国外民事诉讼证据立法和理论的合理成分。三是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范。

从《证据规定》的出台背景和主要特点可以看出,其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它现实地满足了审判实务的客观需要,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查证、质证、认证诸过程提供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证据规定》本身远不是尽善尽美的,特别是其中的某些内容显然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其合法性亦是值得怀疑的。因限于篇幅,以下我们仅就《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分别作一初步的评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用以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的,则将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诉讼制度。证据交换乃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在受诉法院审判人员的组织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材料的制度。设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适时地提出证据并让双方当事人彼此知道对方所持有的证据,防止诉讼突袭,以便实现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限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证据规定》对这一问题所作的突破性规范,同样是基于诉讼实践和审判方式改革的紧迫需要,当然,与近几年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学界的极力倡导也有很大关系。

二、关于举证时限制度

对于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之规定和第179条中“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理论上和实务中一般都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也即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庭审前提出证据,而且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不仅可以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证据,而且也可以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从民事诉讼实践来看,“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确实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其一,容易造成“诉讼突袭”现象的发生,有违诉讼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二,阻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致使很多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其三,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支出,并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性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其四,破坏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损害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为了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以便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证据突袭”及提高诉讼效率,对举证时限作出规定,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就成为各地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鉴于上述立法疏漏和实践中的问题,《证据规定》在对《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款“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之“指定期间”作扩张性解释,并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之“新的证据”作限制性解释的基础上,本着“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举证,否则即发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扩张性解释还是限制性解释,实质上都是对《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的—种突破。然而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又确实具有“完善”和“补充”《民事诉讼法》的功能和作用。具体而言,《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举证通知书的送达与举证时限的确定

《证据规定》第33条包括以下3款规定:(1)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2)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3)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

根据上述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其切实履行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了解举证的重要性,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在规定有举证时限和逾期举证即发生证据失效之效果的条件下,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在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的事项和法律后果,更是显得尤为重要。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是:第一,《证据规定》第3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但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确定举证期限,两款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其实比较合理的作法应是在举证通知书中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在其不能协商一致时适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第二,根据上述规定,送达举证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证据规定》并没有予以明确,而这一点对当事人来说恰恰是很重要的,否则,其诉讼权利将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三,在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其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根据《证据规定》第81条,这一指定期限不适用于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举证时限的重新指定

《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上述举证时限规定的限制(指第33条、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于:诉讼请求的固定与争点的确定直接相关,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原告的状、被告的答辩状以及开庭前进行的证据交换,已经固定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固定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从而固定了诉讼请求。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与其不一致时,本案的案由就发生了变化,在此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然而,如果当事人变更了其诉讼请求,则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和证据体系也就发生了变化,故有必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1](P203)对于上述规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是:其—,在上述情况下,只规定了法院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那么此时能否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来确定举证期限呢。其二,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时,在告知方式上是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其三,在内容上,合议庭是应当准确无误地告知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还是只能告知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之可能性?理解不同,结果迥异。我个人认为,前者无异于先定后审、本末倒置,后者方为顺理成章之举,既符合认识,又满足了诉讼之需。

(三)举证时限的延长

《证据规定》第36条对举证时限的延长问题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我个人认为,对于某些案件来说,举证期限的延长与再次延长固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上限未作规定,则是一个明显的不足,它有可能被一部分当事人不当利用以拖延诉讼。

(四)举证时限的法律效力

举证时限的法律效力是举证期限制度的核心部分,没有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举证期限的指定和商定就很难具有约束力,因此《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的,即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在举证期限过后,即使再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也不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

另外,《证据规定》第34条第三款还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里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等行为限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为之,目的在于尽早固定诉讼请求、确定争点和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款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中关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以及第52条中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点提前到了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还须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时,举证期限是否有重新予以指定之必要?《证据规定》对此没有涉及,似乎是采取否定态度,但从保护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观之,则显然有必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三、关于证据交换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是审前准备程序的两项重要,二者彼此关联,相互补充,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会使审前准备程序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彼此交换各自所持有的证据,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可以借此整理和明确争点,为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作好准备,以提高诉讼效率,此其一;其二,可以防止诉讼突袭,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其三,对于一部分案件来说,可促使当事人在审前达成和解,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和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对于证据交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规定有较为完备的发现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证据规定》关于证据交换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立法中证据开示制度的结果。实际上我国证据交换的做法同其他改革举措一样,也是源自司法实践。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初期,为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很多法院推行了所谓“一步到庭”的改革。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却又发现“一步到庭”的做法存在很多弊端。其中主要是削弱了审前准备工作,不仅不能使庭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反而导致了诉讼迟延,且不利于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故此先后弃用“一步到庭”,转而加强和充实审前程序的改革,证据交换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即是审前程序改革的核心内容。就立法来讲,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证据交换的规定,最早对证据交换有所涉及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下发的《全国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示:“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核对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开庭时经当事人确认后可不再核对、质证。”1993年11月制定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5条及1998年制定的《审改规定》第5条,对证据交换问题亦作了简单的规定。与此同时,很多地院在其所制定的有关审判方式改革的“规定”或“证据规则”中也涉及了证据交换问题,在各地经验、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证据规定》对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时间、次数等问题都作了规定。

关于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了两种情况:(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这一点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关于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据规定》第38条明示:“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时。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另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关于证据交换的进行,《证据规定》第39条要求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证据规定》第40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这样规定,既可以防止诉讼滞延,又可以满足特殊之需。

四、“新的证据”之界定与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的关系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否则其证据即不被法院采纳,从而发生失去证明权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对当事人来说是极为严重的。因此,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新的证据(例如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确实因为非属于自身的客观原因而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等情况),那么对该当事人来说显然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179条还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时可以申请再审,因而如果完全禁止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新的证据,那么显然会造成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直接发生尖锐的冲突。但如果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完全不加限制,则《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就会从根本上失去意义。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第179条中的“新的证据”加以限制性解释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隐性”的“修改”,从而避免了直接的冲突,并使得其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相互协调。

(一)《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

《证据规定》第4l条宣示:“《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对于上述规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几个问题是:第一,如何理解和把握“新发现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仅仅是指当时在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还是指既包括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也包括客观上虽然已经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证据?我个人认为,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应当以后一种意见为妥。第二,《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似乎与第41条第(1)项的后段相矛盾而没有予以规定的必要。因为两者适用的前提都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提出该证据,只是在用语上,第41条第(1)项规定“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第43条第二款则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而所谓“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应当是指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而不包括主观原因。但是在适用结果上,第41条第(1)项不加限制地当然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而第43条第二款则附加上“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之限制条件,并且规定仅仅是“可视为新的证据”。对于如何区分以及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分别适用这两款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之《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并未作出诠释。①事实上,在实践中是很难对其予以明确区分和恰当操作的。第43条第二款之规定只会使法院在“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上产生混乱的局面并与第4l条第(1)项的规定相矛盾,而不会有任何益处。第三,人民法院自己或者人民检察院能否以存在“新的证据”为由而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并依法提起再审程序?如果允许,又怎样界定其“新的证据”的范围呢?如果不允许,再审制度又该如何予以改造呢?这一点显然涉及到再审制度的立法修改,而远非《证据规定》所能解决的问题。

(二)提供“新的证据”的时间

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三)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之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一款明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这一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4条关于举证时限的效力和第4l条关于“新的证据”的界定在内容上彼此联系,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

(四)提出“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证据”除对案件本身产生相应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还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其一,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其二,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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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热行业推广和应用“分户计量、分室调温”技术,可以促使用户按需合理用热,节约能源,并按实际用热量缴纳热费,避免了吃“大锅饭”现象和由此引起的矛盾,也为热费的收缴管理带来了方便。但是热费的收缴并不能简单地按热表读数乘以热价计算,还要考虑户间传热、公摊热量等因素影响,以建立公平合理的收费机制。本文提出一种考虑上述因素的热费收缴模式,供参考。

2.户间传热

住宅供暖分户计量收费的基础是各户用热量的准确计量,采用适宜计量的供暖系统和足够精度的热表,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但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可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况:

2.1标准用户

标准用户是指在供暖期实际用热天数d≥d0(当地供暖天数)的用户,实际用热量q1i可用各户热表上的读数q1i′表示,q1i′为热费收缴的主要依据。

2.2不供暖用户

不供暖用户是指在供暖期不居住也不用热,实际用热天数d=0的用户,因热表相对读数q1i′=0,不能按“表”计量收费.此时应计算由相邻各户传入的热量(即户间传热)[1],作为收缴热费的依据。

对户间传热,考虑其传热特性,按稳定传热方式只计算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文献[2]给出了按不供暖用户(房间)室内空气温度tb或按温差修正系数α计算得热量的方法,但使用上不够方便。

实际上,标准用户和不供暖用户,若结构、面积、楼层和朝向均相同即边界条件相同,二者差异仅在于tn或Δt即(tn-tw)的不同。设不供暖用户室内空气温度为tb,当传热边界条件相同时,若室温相等认为供暖效果相同,则可把不供暖用户的用热量表示为同类型标准用户用热量的函数,即

q1i=ξq1i′(1)

式中q1i——不供暖用户的计算热量;

q1i′——同类型标准用户的热表读数;

ξ——热效系数,表示供暖效果与同类型标准用户的接近程度,0≤ξ≤1。

由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计算公式可导出

ξ=Δt/Δt0=(tb-tw)/(tn-tw)(2)

经实测确定Tb后,用(1)、(2)式可算出不供暖用户由邻户传入的热量。表1为根据tn=18℃,tw=-5℃和不同tb计算的ξ值

表1热效系数表tb181614121086420-5

ΔT(℃)232119171513119750

ξ10.910.830.740.650.570.480.39.0300.220

2.3部分供暖用户

部分供暖用户是指在供暖期某些天不居住、不用热的用户。实际用热天数0<d<90%d0,热表读数q1i′≠0,介于以上两种情况之间。用热量既要计入热表读数,又要计算邻室传入的热量,可表示为

①长安大学环境工程学院。邮编:710061FEL:029-2377329

q1i=q1i′+ξ(q1i′-q1i″)(3)

式中q1i′为第i个部分供暖用户的热表读数,q1i″为同类型标准用户的热表读数,ξ(q1i′-q1i″)为扣除q1i′后应计算的由邻室传入的热量。

2.4用热量一般公式

以上三种情况,无论用热天数多少及热表读数大小,均可用(3)式表示用热量,即q1i=q1i′+ξ(q1i′-q1i″)(3)

式中q1i′——本户热表读数,GJ;

q1i″——同类型标准用户的热表读数,GJ,当各户q1i″不同时取平均值。

ξ——热效系数。

由上式知,对标准用户,若(q1i′-q1i″)≈0,则可忽略式中第二项(当该值较大时不得忽略),q1i=q1i′;对不供暖用户,q1i′=0,q1i=ξq1i″;对部分供暖用户,q1i′及ξ(q1i′-q1i″)均不为0,q1i=q1i′+ξ(q1i′-q1i″)。

3.热量分配

3.1邻室传热量

某一用户从邻室获得的热量是由相邻各用户共同负担的,并计在了邻户的热表读数之中,显然,这部分热费不应当由“供热方”负担,而应由“受热方”支付。根据图1分析,几种典型用户向其它用户的传热情况见表2。

外墙左户中户右户外墙顶层

左户顶层

中户顶层

右户

中间层

左户中间层

中户中间层

右户

底层

左户底层

中户底层

右户

平面简图立面简图

图1传热状态分析

表2向受热用户传热状态表受热用户位置可能的传热户数N热流方向

上下左右前后

中户顶层3-±±±--

中间层4±±±±--

底层3±-±±--

左户顶层2-±-±--

中间层3±±-±--

底层2±--±--

注:(1)+表示得热,-表示失热;(2)右户与左户对称

因此各类用户凡是有向邻户传热的,均应从q1i′中扣除所占份额,例如n分之一q1i′或ξ(q1i′-q1i″)。考虑到热流方向,传热面积和围护结构的不同,进行必要修正后,向不供暖用户传热应扣减:

(q1i)A=(mKAεkξq1i″/n)A(4)

向部分用户传热应扣减(q1i)B=[mKAεkξ(q1i′-q1i″)/n]B(5)

式中(q1i)A、(q1i)B——第i户应扣减的向不供暖用户和向部分供暖用户的传热量;

m、n——分别为第i户的得热户数及共同向某一用户传热的户数;

KA——传热面积修正系数,与各向传热面积有关,KA=Fi/Fp(Fi、Fp分别为第i户临室的传热面积和各户总传热面积的平均值);

εk——传热修正系数,与各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有关,εk=Ki/Kp(Ki、Kp分别为第i户通过围护结构向邻室的传热系数和各户传热的平均值)。

综合式(3),(4)和式(5),有

q1i=q1i′+ξ(q1i′-q1i″)-[(q1i)A+(q1i)B](6)

显然,不供暖用户和部分供暖用户通常是由邻户得热的,一般不扣减后两项。式(6)即为计算各户用热量的一般公式。

3.2公摊热量

一般地,建筑物总表热量大于各分表热量的代数和,这是因为实际存在着公用面积的耗热量及管道散热损失,设其值为Q2,Q2应由楼内全体住户负担并按建筑分摊,即Q2=∑q2i=∑(Q2/A)Ai(7)

令qA=Q2/A,qA为面积公摊指标(GJ/m2),则

Q2=∑q2i=qA·Ai(8)

式中A、Ai分别为总建筑面积和各户建筑面积(m2)。

4.热费收缴模式

4.1各户应缴热费的热量

qi=q1i+q2i=q1i′+ξ(q1i′-q1i″)-[(q1i)A+(q1i)B]+qAAi(9)

4.2各户应缴热费

Fi=qf·qi(10)

式中qf——热价(元/GJ)。其它符号意义同上。

4.3总热费

由热平衡总表热量=∑分表热量+∑分摊热量

即Q=Q1+Q2=∑q1i+∑q2i(11)

总热费Fi=qf·Q=∑Fi=∑qf·qi(12)

5.应用举例

西安市某四层住宅(见图2)共12户,建筑面积均为86m2,其中202为不供暖用户,301为部分供暖用户,其它为标准用户。已知总表热量为411GJ,各分户热表读数(见表3),经实测不供暖用户室内空气温度tB=5℃,西安地区热价20元/GJ,供暖期101天,求各户应缴热费和每m2每月热价。

各户供暖状态见表3,计算取KA和εK=1(过程略),结果见表4。从本例看,总热费=20×411=8220元,各户热费=8220/12=6851.17元,不供暖用户(202)应缴热费为平均热费的56.13%,占总热费的4.86%,小于平均百分数1/12=8.33%。部分供暖用户(301)应缴热费为平均热费的86.67%,占总热费的7.22%,略小于平均百分数(8.33%)。

表3各户供暖状态表楼层

户名

供暖状态

热表读数(GJ)

户间传热

一层101标准29.7无

102标准35.9-经楼板向上

103标准30.4无

二层201标准30.8-经楼板向上和侧墙向左

202不供暖0+上下左右

203标准31.9-经侧墙向左

三层301部分供暖17.6+上下右

302标准29.6-经楼板向下和侧墙向左

303标准32.4无

四层401标准36.7-经楼板向下

402标准30.2无

403标准32.8无

外墙左户中户右户外墙401402403

301302303

201202203

101102103

平面简图立面简图

图2例题用图

表4各户应缴热费表楼层户名热表读数计算热量分摊热量缴费热量热价应缴热费单价

q1i′q1iq2iqiqfFiq0

GJGJGJGJGJ/元元元/月m2

一层10129.729.76.3536.05207212.49

10235.929.2335.67713.42.46

10330.430.436.757352.54

二层20130.826.0132.36647.22.24

202012.8819.23384.61.33

20331.928.4234.77695.42.40

三层30117.623.3429.69593.82.05

30229.624.6430.99619.82.14

30332.432.438.757752.68

四层40136.734.7941.14822.82.84

40230.230.236.557312.52

40332.832.839.157832.70

12

335

334.9

76.2

411.1

8222

平均2.37

6.结语

6.1标准用户的用热量以热表计量,非标准用户热表未计入的用热量按等效法计算。

6.2各户缴费的热量,应计入公摊热量并相应增减户间传热量。

6.3文中方法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完善和简化。

6.4本文未考虑朝向、楼层等对热计量的影响。

篇6

私人所遵行的国际惯例为国际经贸惯例,即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等国际商业活动的惯例。国际经贸惯例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提供约束手段。这些惯例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在确立其经济交往关系(合同关系)时就可以对各自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时有所遵循,而在当事人之间出现争端时,国际惯例又可成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完全靠国际惯例予以确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以合同条款予以确定;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文本。

当国家以者的身份在国际经济领域中行为时,国家所遵循的国际惯例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①这方面的国际惯例在三种情况下约束国家:一是在国家相互交往时(例如在两国之间确定对对方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程序和措施时),国家可依据国际惯例来约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彼此对对方国民在专利权申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并通过条约予以确认;二是在一国对其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时,可参照国际惯例来制定其有关的法律,使其涉外经济管理行为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实践相一致;三是当国家之间出现经济领域中的争端时,争端当事国或处理该项争端的机构依据可适用的国际惯例来解决此项争端。

国家也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例如以政府的名义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这时,国家与对方当事人自然可以选择国际经贸惯例(而不是国际公法上的惯例)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所适用的惯例的性质和作用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适用的惯例是一致的,除非参加该项经济交往的国家不放弃豁免的权利,从而拒绝第三方(外国法院)对该项惯例的强制适用。

国际惯例的适用主体除国家和私人之外还有另外一类特殊机构,即国际经济纠纷的处理机关,主要是法院和仲裁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按国际惯例办事与前两类主休不同,因为它们不是以这些惯例来约束自身,而是依此来判明有争议的当事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利益受到不当侵害的当事者予以救济。

二、什么是国际惯例

前面已经说到,国际惯例因适用主体的身份的不同而分为两类:即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和国际经贸惯例。

国际公法上的惯例(internationalcustom)也称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②可以看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的确立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各国反复的类似的行为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的约束力。国际惯例在历史上曾经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但由于其具有的内容不易确定及形成时间缓慢等缺陷,所以,其地位目前已由国际条约所取代。国际公法上的惯例能否无一例外地约束所有国家?这需要视惯例所包含的内容而定。一般地说,国际惯例不能约束一贯地反对这一惯例的国家,③因为国际法规范从总体上说属于国家之间约定的规范,也就是说,在国际社会中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不管个别国家的意志而制定必须由各国一体遵行的规则。但自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提出了国际法强行规范的概念之后,④我们就不能一概地说任何一项国际惯例都可因为某一国家的反对而对其不予适用。如果一项国际惯例反映的是一项国际法强行规范,那么,无论哪个国家是否反对这一惯例,这一惯例对其都是适用的。

在国际经济领域,由于各国利益的直接冲突,国际惯例的确立十分困难,更不用说属国际法强行规范的国际惯例。例如关于一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问题,尽管广大发展中国家都认为应适用适当补偿原则,并把该项原则视为国际惯例,但发达国家却并不将其看作是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的国际法学者还进一步指出,即使适当补偿原则是一项国际惯例,那么它也不能约束反对它的国家,因为不能证明它是一项国际法强行规范。⑤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国际惯例的形成过程直接受到各国的经济实力的影响。仍以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为例,尽管多数发展中国家都主张适用适当补偿原则,但这些国家在同发达国家所签署的投资保护协议中却时常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补偿标准,即充分、及时、有效补偿。

国际经贸惯例是经过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反复实践所形成的一些通行的规则。这些惯例往往经过某些专业行会的编纂而表现为书面的规范,如经国际商会编纂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经贸惯例在效力上有别于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如果一个国家不是经常地反对一项国际公法上的惯例,那么该惯例对其便是有效的;而国际经贸惯例对当事人的效力则通常只能基于当事人的明示的同意。例如,《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本《通则》的商人,应在他们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受《1990年通则》的管辖。”在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是否采用及采用何种国际惯例,而且可以在采用某一惯例时对其内容加以修改。所以说国际经贸惯例经常起着一种标准合同条款的作用。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有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但法官或仲裁员却可能主动地依其认为应适用的国际惯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⑥这时所适用的国际惯例便更具法律规范(而不是合同条款)的性质了。

三、怎样按国际惯例办事

怎样按国际惯例办事其实是如何适用国际惯例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国际惯例的辨别,不要把那些不是惯例的规则或做法当作是国际惯例。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两种国际惯例的性质和特征,但时下的许多著述所介绍的“国际惯例”并不符合国际法学界的公认标准。经常出现的误解是:第一,把一些国际经济的基本概念作为国际惯例来加以介绍,例如介绍什么是外汇、什么是提单。第二,把多数国家的国内法所确认的某些原则和规则笼统地称为国际惯例。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能形成国际公法上的惯例,但前提是这种立法会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处理。例如多数国家有关专属经济区的立法实践可能导致这方面的国际惯例的生成,而各国有关合同、公司、保险等方面的立法实践则极少有机会形成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对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来说,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不能、至少是不宜看作是国际惯例,因为各国的国内立法通常只是大体上相近,不可能不存在细节方面的冲突,而国际经贸惯例的价值则是其内容的确定性。而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内立法与国际经贸惯例在效力程度上是有区别的。当事人可对国际经贸惯例任意取舍,但合同的准据法(通常为某一国内法)却是相对确定的,无论它是当事人所选定的法还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因为从法理上讲,每一合同关系一定是处于某一法律的统辖之下。如果当事人愿意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他们可以选择其为合同的准据法;如果这种选择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许多国家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设有限制),那么当事人可以将类似的内容规定到合同中去,这比将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当作国际惯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第三,把一些标准合同笼统地称之为国际惯例。在国际经济交往的各个领域中,如融资、海运、工程承包等,都存在着一些标准合同,对这些标准合同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标准合同经行业协会制订或推荐在很长的时期被广泛地采用,的确可称为国际惯例;而有些标准合同只是个别公司单方面制订,并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这时就不能认定其为国际惯例。如果把那些不属国际惯例的标准合同当作国际惯例对待,我们显然会失去合同磋商过程中的谈判力量。

其次,应注意国际惯例的选择适用。适用国际惯例本身不是目的,适用国际惯例是为了更有效地获取利益。而且,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惯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约束反对其适用的国家或当事人,这样,我们就应该而且可以有选择地适用国际惯例。作为国家而言,对那些被一些国家称之为国际惯例而不能被我国所接受的规则或实践,我(下转第71页)者有时甚至也不是追求短期能看出的整体效益,而是“公平”或者“秩序”。尤其是经济法的重要规范体系-竞争法更少有这种“效益”的倾向。另一方面,以效益为根本取向也极易导致与民法的混同。民法所取的根本价值-“自由”,其最终的目的在于民商事主体与民商事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民法虽然是所谓的“非经济手段”,但它自产生以来,尤其是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更是以典型的实现效益的价值之角色出现,特别是在经济性内容的民事关系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相反,经济法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出现,倒是从适当地协调效益与公平、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矛盾而生成、发展的。这正是导致有的学者把“公平”视为经济法根本取向的原因。

概言之,如果把公平列为经济的根本取向,极易导致经济法的“行政化”或“非独立化”;而把“效益”列为经济法的根本取向,又会走向民法与经济法不分的道路。有鉴于此,我们把具有系统化特征的“秩序”范畴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既便于使经济法与其所调整的独特的社会关系相对应起来,又便于把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界限划出来。

鉴于经济法已具有了独具特色的社会关系,且以全新的根本价值取向为基础,我们认为它理所当然地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注释:

①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应看到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时与国际公法所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并无二致;又因为国际经济法对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惯例在原理上又无新的发展,所以本文将这方面的国际惯例称之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

②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③参见联合国国际法院就英挪渔业案(AngloNorwegianFisheriesCase)和哥伦比亚诉秘鲁的庇护案(ColombiaPeruAsylumCase)所作的判决。载《国际法院公报》,1951年,第131页;1950年,第211页。

篇7

二、教学目标:

1、知识点

识记苯酚的物理性质。

理解苯酚的分子结构(语言描述和模型)。

理解苯酚的化学性质(苯酚的酸性、显色反应、取代反应)。

理解苯酚、芳香醇、乙醇结构差异。

了角苯环和羟基的相互影响。

知道苯酚的用途。

2、能力训练点

(实验和模型)观察能力,分析思维能力。

三、教学的重点、难点

重点:苯酚的化学性质。

难点:酚羟基和醇羟基的区别;苯酚钠溶液中加入盐酸析出苯酚用什么方法分离?苯酚钠溶液中通入二氧化碳发生反应生成的产物为什么是碳酸氢钠而不是碳酸钠?

四、教具和实验用品

苯酚分子结构模型、苯酚晶体和苯酚溶液、5%的氢氧化钠溶液、5%的盐酸溶液、浓溴水、FeCl3溶液、制取二氧化碳发生装置、试管若干。

五、学法引导

通过观察、对比实物模型,体会酚和醇在结构上的区别。

用边讲边实验的方法,学习苯酚的性质。

用列举法,学习苯酚的重要用途。

对比苯与苯酚苯环上反应的差异,对比苯酚与乙醇分子中羟基上氢原子的活动性不同,体会有机物分子中原子团的相互影响。

六、教学过程

课题引入:

[师]思考醇的概念?下列物质哪些属于醇类?

[生](1)和(2)属于醇类。

[师](3)(4)不属于醇类,为什么?它们属于哪一类物质呢?

[师]它们属于酚类,其中最简单的酚就是——苯酚

讲授新课:

[板书]第四节苯酚

苯酚的结构怎么样呢?(展示苯酚结构模型)让学生通过观察分析得出:

[板书]1、苯酚的结构

分子式_____结构式_______结构简式________

结构特点:羟基与本环直接相连。

[生]观察苯酚晶体的颜色、状态、闻气味。

[师]演示苯酚在水中溶解性实验。取少量苯酚于试管中加入少量水(1-2ml),振荡。

[生]观察溶液浑浊情况;加热,再观察;冷却,再观察。

注意:做完实验后,溶液不要倒掉,留后面做实验用。

[生]阅读课本P1611-2自然段,归纳出苯酚的物理性质。

[板书]2、苯酚的物理性质

无色的晶体,因易被氧化而显粉红色,具有特殊气味,溶解性:常温下在水中溶解度不大,当高于65℃时,能与水以任意比互溶;易溶于有机溶剂,有毒。

保存方法_______,使用使用注意事项__________。

(编者:此处没有必要全部板书,重要的是让学生知道记什么?如何记忆?)

[师]醇和酚都有羟基,它们的化学性质有什么区别呢?

[板书]三、苯酚的化学性质

[师]在溶解性实验结束后的浑浊溶液中,逐滴滴加5%的氢氧化钠溶液。

[生]观察溶液由浑浊变澄清的现象,指导阅读课本,写出化学方程式,理解浑浊变澄清的原因。

结论:苯酚显酸性;羟基上氢原子的活动性比醇强。

[板书]1、苯酚与碱的反应

[生]根据实验现象,阅读课本写出苯酚和氢氧化钠溶液反应的方程式

[师]如何证明苯酚的酸性强还是弱呢?

[师]演示:将上述实验所得澄清溶液分成两份,一份加入盐酸溶液,另一份通人二氧化碳气体。观察现象,分析原因,得出结论。

[板书]酸性:苯酚<碳酸苯酚俗称石碳酸

[师]羟基与苯环直接相连使得羟基上氢原子的活动性比醇强。羟基的引入会对苯环上氢原子有什么影响呢?

[生]分组实验:苯酚溶液中逐滴滴入浓溴水,观察现象。回忆:苯发生溴代反应的条件,反应物溴的浓度大小,反应的现象。通过比较苯酚和苯与溴反应的难易程度,得出结论:由于羟基与苯环直接相连,使得苯环上氢原子的活动性也增强了。

[生]阅读课本,写出苯酚溶液和浓溴水发生反应的方程式。

[板书]2、苯环上的取代反应

注意:羟基邻位和对位上的氢原子被取代。

[生]分组实验:在盛有少量苯酚溶液的试管中滴入几滴FeCl3溶液振荡,观察现象,并描述现象。

[板书]3、苯酚的显色反应

注意:苯酚溶液中滴入FeCl3溶液显紫色,其它一些酚滴入FeCl3溶液也有可能显紫色,应用此实验现象检验苯酚存在时需要确定一定的范围。

[小结]由学生进行归纳总结苯酚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并与乙醇进行比较。

七、教学反思

篇8

在几小我私家的班级中,免不了会有少数落伍生,班主任应该全面准确地看待他们,不能仅看到“短”处而见不到“长”处,从而形成“晕轮效应”(即以偏概全)。要善于发明他们身上的“闪光点”,若有的屈从规律的自觉不够高,但能当仁不让,助人为乐;有的文化成绩不够理想,但文体方面有肯定的专长,有的外表缄默清静寡言,却能独立思考,对有些题目常有独到的看法:有的虽然暂时落伍于人,但心田也有争上游、争荣誉的欲望、等等。这就需要我们班主任全面相识、善于视察从“短”中发明“长”处,进而做到扬“长”避“短”。

再次,要善于增补“短”处。

班主任在认清门生的“是非”之后,要寻求补“短”的有用途径和要领。对通常违反规律的门生,要开展个体谈心活动,举行耐心说服和引导;对文化学习有困难的门生,要低落要求,循规蹈矩,多做个体向导;对格内向、缄默清静寡言的门生,要经常构造种种活动,多给他们锻炼的时机;对暂时落伍,尚有朝上前进欲望的门生,要多加勉励和引导。这里我们特别要注意对有“短”处的门生,要多增长情绪投资,给点“偏幸”,倾注爱心、热情和盼望,对他们取得的点滴成绩,都要实时赐与表彰和勉励。这样,在他们身上就会孕育发生“罗森塔尔效应”(即爱的效应),他们就会由“短板”逐渐酿成“长板”,从而增买办级“木桶”的存水量。

(本免费论文文来自)

篇9

一、分级教学的优势

(一)有利于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做到因材施教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因为学生英语基础相差很大。教师的授课只能选择适用于大多数人的方式和方法。英语课堂教学往往是“优生吃不饱、差生吃不了”,这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质量难以提高。而分级教学,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制定了不同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也不尽相同。这样各层次的学生都能在各自的起点上更好地提高自己。无论是高级班的优等生,中级班的中等生,还是低级班的差生。他们都可以愉快地融入到不同层次的教学班级中去。学生们在不同的教学班中使用不同的教材,教师讲授不同的教学内容,执行不同的教学进度。这样既可以让优等生“吃得饱”。也可以让差生“咽得下”。

(二)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在传统教学中,学生英语水平参差不齐,给教师课堂教学带来许多困难,例如在课堂教学中,自愿回答问题的只有那些英语成绩较好的学生,而那些成绩较差的学生根本不愿参与其中。实际上,这些学生根本没有勇气和信心去主动回答教师提问。分级教学的实施,化解了这些矛盾。分级教学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使得他们学习的目标更加明确:由于所学的内容和教师采用的教学方法都是适合自己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的信心;而且,由于一个班的学生水平都差不多。水平较高的同学之间的竞争会相对激烈从而促进其进一步学习,而水平较低的同学也能在老师的不断鼓励和肯定下逐步克服自卑心理,慢慢地主动积极地投入到英语学习中来。

(三)有利于优化课堂教学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由于学生的水平相差很大,一些教学活动很难顺利进行,为了能照顾到大多数学生,一次活动往往要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在分级教学模式下。教师能根据不同水平的学生设计不同的教学内容。使用不同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技巧,而且由于学生水平相近。一些活动的组织也要简单流畅得多。这样就能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取得最好的效果,优化课堂教学。

(四)有利于教师自身的进步和提高

在传统教学中。一般是以教师为中心。即使是以学生为中心,也是以优秀的学生为中心,没有顾及到基础较差的学生。分级教学模式是同一水平的学生处于同一层次,教师的任务就是使每一个学生个体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因此。教师除了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必备的职业技能外。还必须不断的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自己适应社会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求。分级教学在提高学生英语能力的同时,对教师能力的提高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二、分级教学的一些不足之处

(一)分级的标准过于简单化

由于分级涉及到的学生人数较多,所分布的院系较广,为了便于操作,统一标准。我校只是在学生入校时进行一次统一的摸底考试。并以此次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分班。一次考试的成绩当然可以看出学生的大概水平,但不足以表现出学生的全部水平。因此,一些不和谐的局面就出现了。例如高级班的同学水平不高,普通班的同学水平不差。而有的中级班的班内学生水平相差很远。虽然这些都只是个别现象,仍然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未充分考虑到学生心理

虽然是为了学生着想。希望能将水平相近的学生集合在一起,运用适合他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来帮助其提高,但在分级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学生心理,忽视了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对其学习的影响。分级后,一些成绩较好的同学沾沾自喜,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而普通班的一些同学干脆破罐子破摔,不求上进,而且在英语学习方面更加自卑。另外,由于一个班的人数较多,任课教师不可能充分顾及到每一个学生,这也导致了一些学生心理失衡而成绩下滑。

(三)测试评估系统未能跟上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的手段,科学的测试结果能够为教师的教学提供良好的反馈,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了解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但在我校的分级教学中。虽然教学上是按照学生的实际水平在进行教学,每学期末的测试评估上却没有进行区分,每次考试都是用的同一套试题。这样很难客观的评价教学效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普通班的学生的积极性。建议无论考试还是考察都分级出题。分级测试。分级测试会给组织考试带来一定的难度,但这能更好地检查分级教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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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丰县自然地理概况

信丰县位于江西省南部,居贡水支流—桃江中游,地理位置为东径114°34′—115°19′,北纬24°59′—25°33′,境内东西长76公里,南北宽63公里,有林地面积为18.41万公顷。该区处于中亚热带南缘,属典型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该区草本层主要植被有铁芒萁、芒(Miscanthussinensis)、蕨类等;乔灌木层主要有马尾松、杉木、青刚栎、木荷、栲树、枫香、米槠、苦槠、黄端木、山苍子、香樟、若竹、白茅、绒楠等。主要的演替天然林是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林龄多在25a—60a之间,主林层20—30m。人工林多为中幼林,主要有马尾松(Pinusmassoniana)8.33万公顷,杉木(Cunninghamialanceolata)5.66万公顷,湿地松林(PinuselliottiiEngelm.)1.01万公顷。平均林龄在20a—35a,树高8-20m。

2材料与方法

2.1研究地区与调查内容。根据信丰县主要森林植物群落的分布现状,选取该县谷山山脉马尾松、大桥镇湿地松、金盆山常绿阔叶林群落各500—1000公顷。调查采用样方法和样线法[3],分别按主要树种和病虫害不同危害程度设立20米×20米的样方,每块样地逐一进行乔木层每木检尺,胸径级以10cm为1个径级类推。记录和统计乔木层的胸径、物种多样性、阔叶树比例、林分郁闭度等。同时,用样线法计测同灌木层幼树的相对优势度。

2.2研究方法

2.2.1近自然度的等级划分标准。参照德国近自然度的划分等级,分为7个等级:Ⅰ级顶极群落类型;Ⅱ级由顶极种和先锋树种组成的的过渡性群落类型;Ⅲ级先锋群落类型;Ⅳ处于Ⅰ级、Ⅱ级的森林群落但有非乡土树种的类型;Ⅴ级含有非乡土树种组成的先锋群落类型;Ⅵ级由乡土树种组成但在不适合的立地上造林的类型;Ⅶ级引进树种在不适合的立地上造林的类型。

2.2.2近自然度等级评价参数

物种多样性评价参数共4个指标。用乔、灌木丰富度指数(R)计测物种的多度,用Simpson指数(D)计测生态优势度,用Shannon-Wienner指数(HP)计测不同群落的物种多样性,用Hurlbert(1971)种间相遇机率(PIE)计测群落的均匀性。

顶极适应值评价参数(CI)。各林分中出现的树种依照其生物特性和参照专家评分法分为先锋种、次先锋种、过渡种、次顶极种、顶极种等种组,分别付以顶极适应值:1、3、5、7、9[4]。整个群落的顶极适应值(CI)就等于各种组所占的重要值百分率(Vi),乘以各自的顶极适应值(Ai)再累加即CI=∑ViAi,重要值=(相对频度+相对密度+相对优势度)/300。

此外,选取林分郁闭度(P)、灌木和幼树相对优势度(RD)、胸径级(d)等评价参数。

3结果与分析

3.1各演替种组中主要树种分析见表1。

表1各演替种组中主要树种

种组

树种

先锋种

马尾松(Pinusmassoniana)、木荷(Schimasuperba.)、杉木(Cunninghamialanceolata)、枫香(LiquidambarformosanaHance)、湿地松(PinuselliottiiEngelm.)、桉树(Eucalyptusspp.)。

次先锋种

南酸枣(Choerospondiasaxillaris(Roxb.)BurttetHill)、杜鹃(Rhododendronsimsii)、苦楝(Meliaazedarach.)。

过渡种

泡桐(Paulowniafortunei(Seem.)Hemsl.)、麻栎(QuercusacutissimaCarruth.)、青冈栎(Cyclobalanoposisglauca)、山乌桕(Sapiumsebiferum(L.)Roxb.)。

次顶极种

苦槠(Castanopsissclerophylla(Lindl.)Schott.)、米槠(Castanopsiscarlesii)、观光木(TsongiodendronodrumChun.)、楠木(PhoebezhennanS.LeeetF.N.Wei.)、紫树(NyssasinensisOliver.)。

顶极种

香樟(Cinnamomumcamphora(L.)Presl.)、木莲(ManglletiafordianaOliv.)、漆树(RhusvernicifluaStokes.)、丝栗栲(CastanopsisfargesilFranch)、桦木(BetulaplatyphyllaSuk.)、甜槠(Castanopsiseyrei(Champ.)Tutch.)、栲树(Castanopsisfargesii)、木姜子(Neolitseasericea.)、华杜英(Elaeocarpuschinensis)、乌眉栲(kawakamii)、冬青(IlexmacrocarpaOliv.)。

由表1可知,在各演替种组的主要树种中,先锋种有6种,次先锋种有3种,过渡种4种,次顶极种5种,顶极种有11种,构成森林群落物种演替序列。其中以壳斗科、樟科、木兰科等为主形成次顶极常绿阔叶林。

3.2各近自然度等级参数分析见表2。

表2近自然度参数分析

群落名称

序号

R

HP

D

PIE

K

P

d

CI

RD

马尾松

1

13

0.95

0.53

0.53

0.29

0.7

3

1.00

27.2

2

11

0.27

0.12

0.12

0.06

0.6

2

1.11

15.5

3

14

0.21

0.09

0.09

0.05

0.5

2

1.14

18.5

4

6

0.00

0.3

2

1.00

8.9

湿地松

1

14

0.88

0.48

0.48

0.07

0.5

4

1.31

18.4

2

8

0.51

0.26

0.26

0.00

0.4

2

1.00

2.8

3

13

0.00

0.5

2

1.00

9.7

4

24

1.09

0.57

0.57

0.09

0.6

3

1.22

12.8

常绿阔叶林

1

31

1.60

0.72

0.72

1.00

0.6

4

5.87

52.8

2

34

1.66

0.79

0.79

1.00

0.6

4

5.81

44.7

3

34

1.49

0.69

0.69

1.00

0.6

4

6.07

44.1

4

30

2.59

0.92

0.92

1.00

0.8

6

7.28

34.9

从表2反映物种多样性参数来看,常绿阔叶林的乔、灌木丰富度指数(R)、Simpson指数(D)、Shannon-Wienner指数(HP)、种间相遇机率(PIE)等均大于马尾松林和湿地松林。此外,灌木和幼树相对优势度(RD)也显著高于马尾松林和湿地松林。

常绿阔叶林的阔叶树比例(K)达到最大值1.0,马尾松林和湿地松林的阔叶树比例仅在0-0.29范围。常绿阔叶林的林分郁闭度(P)相对较大,同时胸径级数(d)也达到4级,说明林分的结构趋向合理。

从其顶极适应值(CI)来看,马尾松林和湿地松林的CI值在1-1.31之间,常绿阔叶林的CI值在5.81-7.28之间,常绿阔叶林1、2号样地虽然通过了次生林改造,但其CI值也远高出马尾松林和湿地松林。

4结论与讨论

4.1该研究地区典型林分的近自然度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顶极适应值(CI)在1-1.14之间的人工马尾松中幼林,处于Ⅴ级和Ⅵ级阶段,为有条件的近自然状态的植物群落;二是顶极适应值(CI)为1-1.31之间的人工湿地松中龄林,处于Ⅶ级阶段,是引进树种在不适合的立地上造林的类型,为远离自然的植物群落;三是顶极适应值(CI)为5.81-7.28之间的干扰天然林,处于Ⅱ级阶段,为接近近自然状态的植物群落。从上述植物群落的直接排序可以看出,林分结构越接近自然,各树种间的关系就越和谐、健康,与立地就越适应,结构也就越合理。

4.2各森林群落近自然经营对策。近自然森林经营是指充分利用森林生态系统内部的自然生长发育规律,从森林自然更新到稳定的顶级群落完整森林生命过程的时间跨度来计划和设计各项经营活动,优化森林的结构和功能,充分利用与森林相关的各种自然力,不断优化森林经营过程,从而使生态与经济的需求能最佳结合的一种真正接近自然的森林经营模式。因此,对待不同近自然度的林分,应当采取不同的经营措施,遵照生态学的原理来恢复和管理。主要包括因地适树、提高阔叶树的比重、实行单株抚育和择伐利用等。同时要珍惜立地潜力、尊重自然力,使地区群落主要的本源树种得到明显表现。使林分建立、抚育、采伐的方式同“潜在的自然植被”的关系相接近,使林分能进行接近生态的自发生产,达到森林生物群落的动态平衡,并在人工辅助下使天然物质得到复苏[5]。(1)马尾松群落。因其群落主要属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要实行常年禁封,任其自然演替。对某些已处于工艺成熟的非生态公益林,因其效益低下,仅*自然力很难向天然林方向转变,宜采用逐步改造和补植乡土阔叶树,以提高物种多样性,加速人工促进演替进程。(2)湿地松群落。因其群落主要属于引入树种成林,且多数处于干材阶段和工艺成熟阶段,可通过人工近自然化改造和利用,实行改造和补植乡土阔叶树,以提高物种多样性和丰富林分结构,促进树种间的关系和谐和增强群落稳定性。(3)常绿阔叶林群落。因其群落主要属于接近近自然状态的植物群落,主要实行常年禁封,加速实现顶极群落。或实行以单株林木为对象的目标树抚育管理体系——单株抚育和择伐利用。具体内容是对所有林木分类为目标树、干扰树、生态保护树和其他树木等4种类型,永久性标记出林分的特征个体—目标树,并对其进行单株木抚育管理。择伐利用是以培育大径级林木为目的,对其持续地抚育管理,并按需要不断择伐干扰树及其他林木,直到目标树达到目标直径并有了足够的第二代下层更新幼树时即可择伐利用。

参考文献

[1]赵良平,叶建仁等.森林健康理论与病虫可持续控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2,26(1)5—9.

[2]郝云庆,王金锡等.崇州林场不同林分近自然度分析与经营对策[J].四川林业科技.2005.

篇11

一、管理伦理的经济价值

管理伦理不仅具有社会价值、生态价值、道德价值,而且具有经济价值,主要表现为:

1.管理伦理可以提高管理效率

“经济人”假设认为,人的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既要充分利用这一点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又要采取很多措施来防止个人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不相符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根据委托——理论,企业可看作由一系列的委托关系构成的组织。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人,同时,上级领导是委托人,下级员工是人。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激励不相容?穴利益不一致?雪、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委托关系会产生问题并引起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成本就是委托人采取很多管理措施来监控和限制人的活动而产生的管理成本。企业通过加强管理伦理建设工作,建立共同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水平,增强相互信任,可大大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

2.管理伦理可以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变成了当前的“买方市场”,产品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除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售后服务外,还要注重树立企业良好的企业伦理形象。这是由于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做购买决策的时候,不仅考虑物质需求的满足,而且越来越多地考虑精神文化和伦理方面的因素。美国学者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在生存和安全等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的人们更倾向于追求爱与归属、自尊以及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需求。在基本的物质生活有保障后,人们更乐于接受具有社会责任感、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企业的产品。当人们知道某家企业的不道德行为之后,一方面可能因对该企业产品质量及各项承诺产生疑问而拒绝购买,一方面还可能因自我道德要求而不愿购买该企业的产品以免成为不道德行为的帮凶。

3.管理伦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人的价值,强调“以人为本”,伦理因素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对伦理规范的重视和是否按伦理规范行事对员工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根据心理契约理论,员工在与企业确定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外,还会形成自己的心理契约。员工的心理契约受很多因素的影响。除了正式合同中的条款外,企业的各种行为都是影响员工心理契约的重要因素。如果员工感觉到企业讲究社会公德,公平地对待员工,尊重员工的人格和权利,对员工负责,员工就容易形成关系型的心理契约。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归属感和忠诚感将大大增强。员工会感觉“有责任”回报企业,自发地努力工作。在关系型心理契约下,员工将更重视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更愿意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不过分看重短期物质利益。

4.管理伦理是推动企业管理发展的精神力量

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管理伦理属于社会意识,它对企业管理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正确的管理伦理道德的作用,必然推动管理实践的发展,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这是因为:首先,进步的伦理道德能够为管理的变革做舆论准备,论证管理改革的合理性、科学性,批判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从思想理论上阐明改革的重要意义,澄清人们的模糊认识,在同错误伦理道德观念的斗争中,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提高管理实践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的空前活跃,市场需求的千变万化,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管理者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方法都必须不断创新,更需要进步的伦理道德作为指导,予以保证。其次,伦理道德作为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的组成部分,作为制定政策法规的指导思想,影响着管理法规的制定,由于不同的道德观念,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看法截然不同,会制定出完全不同的管理法规。

5.管理伦理能够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人文环境

任何企业都是在一定环境中从事活动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管理伦理对企业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正确的管理伦理的指导下,能够建立一个竞争有度、互助合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使个人的生活、工作、事业、理想等和整个组织统一起来。任何企业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为了使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相一致,管理者往往使企业内部的管理伦理和社会的伦理相适应,使企业内部和外部建立一致的伦理关系而保持和社会的协调,这样,就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同时,当企业的管理伦理与社会伦理相一致时,也有利于企业塑造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因为企业的行为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也一定符合管理伦理的要求。比如,符合企业管理伦理的“善”的行为,也是社会伦理所认同和倡导的“善”的行为,这种“善”的行为越多,对社会的感召力越大,美好的形象自然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来,将大大有利于企业的兴盛发展。因此,良好的管理伦理是促成个人、企业、社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强有力的纽带和桥梁。二、企业实现伦理管理的方法

近年来,美国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出现了一个新趋势,即无论理论界还是企业界都开始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伦理问题研究与实践,并逐步形成一个新学科——企业伦理学;同时,伦理向企业活动广泛而全面的渗透也逐渐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一个新的趋势。有学者认为,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学经历了传统管理、科学管理和科学管理与行为科学相融合的现代管理阶段,目前已经发展到了管理伦理阶段。H·艾伦·雷蒙德博士在其《第三次浪潮中的经营管理》一书中指出,第三次浪潮型企业是未来企业成功发展的必由之路,有机式管理取代公式化管理成为第三次浪潮型企业的基本模式。而有机管理除了关心产品、组织外,特别关心伦理。因此,第三次浪潮型公司实质上就是伦理型公司。美国学者爱德华·福瑞曼和丹尼尔·R·吉尔伯特在《公司战略与公司伦理》中指出了当代管理学革命的两个前沿:第一,组织是由人组成的,而且有着复杂的价值网络。因此,管理者应采用价值管理和文化管理。第二,组织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生活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中。他们认为,寻求卓越实际上就是寻求伦理,经营伦理一体化是正在发生的管理科学革命的关键所在,伦理经营是管理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企业要想真正做到伦理管理,就必须在各种管理活动中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对利益相关者负起道德责任。企业道德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对员工、客户、社会和环境保护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无论是作为人格化的社会经济组织还是作为由许多个人因共同利益有意识组合而成的群体主体,总体上都是人的有意识活动的产物,也必然结成诸种社会关系并在协调和解决这些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获得自己的生存发展。因此,企业在创造自己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受到这些社会关系的制约。每一种社会关系及其主体都有特定的利益和伦理要求,这就决定了企业在自己的生存发展中必然承担着特定的道德责任。

伦理管理要求企业正确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具体来说要做到:(1)就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来说,企业应该尊重员工、爱护员工,视员工为企业的生命,努力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企业应当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为员工提供平等的上岗就业、工资分配和接受教育、职位升迁的机会;企业应本着民主平等的原则,为员工创造自我管理企业的机会,激发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使员工尽心尽力地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努力工作。(2)就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来说,企业应当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当支持政府的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慈善事业,服务社会。(3)就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来说,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安全、舒适和耐用的商品,满足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诚信”应当成为企业为消费者服务、对消费者负责的基本价值理念。“诚信”指诚实守信,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安全可靠的产品,不制造或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中不缺斤短两、以次充好,不搞虚假广告等。(4)就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来说,企业与原料厂商、销售厂商之间要诚实守信、互利互惠;企业与同行之间要公平竞争、互助合作,不能靠特权和关系、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等手段强行销售自己的产品。(5)就企业与社区的关系来说,企业应当为社区提供就业机会,尤其是帮助残疾人就业,为社会排忧解难;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慈善事业,救助无家可归人员,帮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支持老少边地区发展经济,资助社区的文化、教育和体育事业等。企业与社区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企业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所作的努力,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6)就企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说,企业应当维护生态环境,注重可持续发展。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许多企业掠夺式的发展而导致的自然资源急剧减少、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土壤退化、全球变暖等问题,不仅已经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而且还对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的生存构成了威胁。企业作为破坏环境的“罪魁祸首”,必然要对其负责。伦理管理要求企业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发挥更加主动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木才.管理的伦理法则[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温克勤.管理伦理学[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篇12

一、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的联系——研究对象均为资金运动

从最早的管理会计专著之一,奎因斯坦的《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入门》一书的书名上我们不难看出,奎因斯坦所指的管理会计是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一门学科。其次,从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的研究对象来看,财务管理的研究对象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管理会计的研究对象,虽然学术界有各种表述,但都不可避免地与财务管理对象重合。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尽管各派观点存在差异,均离不开资金二字。即管理会计的活动目标也离不开资金或价值。1999年第11期《财会月刊》发表了王曾清、楼胜亚《浅论管理会计的对象》一文,文中对管理会计研究对象的描述可以说颇具代表性:“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质上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和实现的过程,而价值量是通过货币来表现的,因而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必须同时运用实物的形式和商品的价值形式即货币形式来保证经济活动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资金在运动过程中可以采用不同的存在形式,如现金、原材料、产成品和固定资产等。它们虽然形式不同,但具有质的同一性,都代表了一种价值,可以用观念的货币来统一表现。由于商品生产运动从价值形式来看就是价值运动,而价值量用货币来表现,价值运动也就表现为货币的运动。在货币转化为资金的条件下,资金运动成了价值运动的表现形式”。“资金运动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完整地描述着价值系统静态和动态的变化,从而更全面的反映着企业价值运动”。会计“作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直接面向企业的资金运动,也即会计的对象是资金运动,因为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也是联结作为法人的企业和企业内部、外部的纽带。而管理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两大分支之一,和财务会计同属于一个系统,因而两者的对象应是一致的,即管理会计的对象仍应是资金运动。”由此可见,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在研究对象上有着惊人的相似,这种相似造成两门课程内容的大量重复。

二、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研究对象的区别——资金运动的不同层面

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的研究对象都是资金,却是资金运动的不同方面。财务管理区别于管理会计的显著特征在于其主要是一种实体管理。日本学者宫匡章在《会计信息手册》一书中这样写道:“财务是以资本为对象的实体活动,会计是以财务活动及其结果为对象的情况处理活动。会计的机能是组织情报,不处理资金筹集、供应与运动,仅在必要时反映其结果,这就是说财务是进行有关资金筹集、供应与运用的意向决定,会计是为这种意向决定提供情报的。”因此,财务管理内容应涉及财务制度制定,财务机构设置,财务人员安排,外部财务环境的适应,内部财务环境的协调及资金筹集、运用、分配等方面,并要具体组织财务预测、决策和财务控制等财务方法的实施。而管理会计只是为财务活动的组织及财务关系的处理提供相应的信息。如在投资筹资活动中,企业高层财务管理者根据企业内外部理财环境,确定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并据以提出投资战略,围绕投资战略,管理会计应广泛搜集资料,进行预测、决策分析,为高层财务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当投资方案确定后,高层财务管理人员应按照决策方案制定筹资战略,提出各种可能的筹资方案,管理会计人员则围绕这些方案广泛搜集资料,进行预测、决策分析,为筹资决策提供信息依据。并据以编制财务预算。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安排预算的执行、协调,控制。

根据企业运用管理会计的目的,可将其视为财务管理的信息系统,为财务管理提供价值信息,换言之,就是对企业资金管理活动提供信息。目前,管理会计的内容虽然较多,但最终均可归到企业资金运动过程中。这样的处理有利于确定管理会计的研究对象,可使管理会计的其他理论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也有利于理顺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的关系。作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会计,应将筹资、投资、资金运用、资金耗费、资金收回及资金分配活动作为其研究对象,将预测分析、决策分析、控制分析和评价分析作为其主要环节,目前管理会计的内容在系统的分析整理后均可找到适当的归属。

三、财务分层理论为界定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如果更进一步分析的话,管理会计属于经营者财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体制下,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出资与受资经营的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财务关系,因为出资与受资经营本身都是一种财务行为。企业财务管理权必然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分割,形成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均需要相应的信息体系,会计的两大分支正好可以分别侧重于其特有的服务对象。财务会计,我们通常称之为对外会计,即主要通过记账、算账,并定期编制报表的专门方法,提供企业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的一整套信息处理系统。尽管财务会计也向企业管理当局传输财务信息,以便加强财务管理,但它的服务主要是外向的,侧重于对企业外界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团体和个人进行报告。企业与所有者的财务关系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财务关系,所有者作为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理应作为财务会计的主要服务对象。换言之,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而言,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所有者财务;而管理会计主要通过一系列专门方法,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对比、分析,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能据以对日常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规划与控制,并帮助经营者作出各种经营决策的一整套信息处理系统。管理会计的服务主要是内向的,侧重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会计主要服务于经营者财务。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构架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关系:即企业财务首先可分为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两部分,财务会计作为出资者财务的信息系统,管理会计作为经营者财务的信息系统。由于财务管理研究的对象是企业资金运动的各方面,而管理会计的研究对象仅涉及其中的信息方面。财务管理应包括管理会计,而管理会计应属于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两者可以合二为一,但也可以自成体系,就象财务管理属于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价值方面,但并不排斥其有自己的体系。管理会计属于财务管理的信息系统,但也同样不排斥其独立成为一门学科,因为其毕竟有独特的研究内容。

持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合二为一观点的专家和学者并不乏其人。如李天明教授在其《管理会计研究》一书中为会计专业设制的专业主干课程有《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和《会计理论》六门,没有《财务管理》。财政部组织编写的中等财经学校教材《企业财务管理》中,将管理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但通常情况下,两者可自成体系。

四、对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学科目前状况所进行的反思

管理会计这样一门被誉为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学科,一些西方会计学者认为其已出现了严重的危机。这主要表现在管理会计讫今为止仍没有一套完整的能够解释、指导并可以应用于实践的理论和方法体系,管理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等学科之间的界限没有明确的界定。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前任主席、伦敦经济学院布罗姆威奇(M.Bromwich)教授指出:目前管理会计看来缺乏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反映在杂志和教科书中的管理会计似乎是一群松散的材料,没有在理论水平上形成一个整体。世界各国对管理会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明显缺乏规范化或规范化程度较低。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就是由于没有解决好管理会计的研究对象、管理会计的归属等基本理论问题,难以确定经济活动的哪些内容属于管理会计的研究范畴,哪些内容不属于管理会计的研究范畴。所以,确定管理会计的研究对象,理顺其与财务管理的关系,不仅影响的管理会计的发展应用,也影响的财务管理的发展和应用。

目前,大多数财务管理教材存在着重预测分析、决策分析和控制分析,轻财务活动实体管理的缺点。一方面,从西方财务管理中引入的数学模型大量充斥其中,而这些模型往往建立在一些并不存在的假设的基础上,难以实际操作;而另一方面,对财务组织、财务实施、财务控制与协调等涉及较少,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严重脱节。也就是说,目前大多数财务管理教材所研究的内容应由管理会计来进行研究,为避免重复,财务管理应着重研究财务制度设计、财务组织设置、财务预测、决策、控制和协调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及具体从事筹资、投资、收益分配、各部门业绩评价等工作的方法和步骤。惟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理顺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的关系,并避免两者之间的重复现象。

「参考文献

篇13

国际关系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可以从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社会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韦伯的政治社会学、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等找到其深厚的社会学渊源。[2](P1)然而,作为一种足以挑战国际关系主流理性主义学派的全新理论,建构主义首先要做的就是夯实它整个理论大厦的根基,建立与之相联系的深厚哲学基础。

哲学是什么?形而上地说,“哲学是指导人们生活的艺术或智慧”。形而下地说,哲学是人们理解世界和人自身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和方法,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价值观。哲学源于人类好奇的本能和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它的永恒主题是人。[3](P4)

亚历山大·温特的《国际政治社会理论》是全面提出和阐述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代表作,著作的第一部分基本上是社会理论和哲学理论。[4](P3)温特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各个方面讨论了社会建构问题,同时建构了他“温和建构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一是基础性层面,即第二层面问题,涉及有什么内容以及我们怎样解释和理解建构主义”。[4](P5)建构主义在其理论部分的中心词语是:社会结构,施动者,共有观念,建构。即认为:国际社会的结构是由国际体系的施动者通过其共有观念来建构的社会性结构,而非纯粹的物质性结构;即使是行为体自身的身份和利益也不是天然固有的,而是由共有观念和与之相应的社会性结构来建构的。这是国际关系几大要素的基本关系问题。

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建构主义承认社会结构和行为者身份是一种存在,观念属于思维范畴,但是这一存在并不是先验的、绝对的存在,而是物质因素和思维共同建构的存在。它们的联系就在于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在,同时建构了存在。而存在既是已有的物质存在,同时也是受思维影响的存在。因为世界毕竟只是人们所认知的世界。(比如,我们现在看到的太阳,其实只是感受到了它在几分钟以前放射出的光芒,而不是此刻真正的太阳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理性主义所讨论的世界具有客观性,并且可以认识,但是这种客观性只有在认识的主体间才能得到体现。因为认识客观世界必须在认知实践中才能实现。[5](P30)

建构主义试图以整体主义和观念主义的方法,诠释国际政治的体系和个体及其相互作用,对观念的建构作用、社会结构和行为体的相互作用的阐发带有明显的黑格尔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的痕迹。它所宣称的“探求国际政治环境从洛克文化到康德文化的过渡”,追寻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友谊的目标取向,则更鲜明地展现了建构主义类似哲学的价值追求。

二、建构主义与人、社会、观念

在国际关系的动力和构成问题上,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施动者“国家”实际上是无法看到的,国家行动依赖于个人活动,个人的共有知识再造了国家作为团体人或团体自我的观念,“国家也是人”[4](P272-278)。实际上,相对于理性主义把国家设定为“理性经济人”的那种人格化来说,建构主义更加深刻地分析了个体主义的人和人性,它揭示出,施动者(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意愿的多元化作用建构了国家的共同观念,从而影响国际政治。它甚至把国家比拟为人,但它是一个有观念和主观性的“人”,而不是一个客观的符号。从这一点来说,建构主义可以称得上是人本主义。

而人恰恰是哲学的主题。哲学探讨人的肉体与灵魂、生存与毁灭、精神与价值以及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建构主义从具有主观观念和主体认识功能的“人”的角度来观察世界,考察国际关系,实质上是在阐述关于人、人的观念、人与社会(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的)相互关系的建构主义主张。

建构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存在,而社会的人及其观念共同建构国家,从而建构整个世界。建构主义从它的角度揭示了人存在的意义以及国际关系的实质:即国际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人与人的关系,从特征上看是扩大了的人际关系,是人以及人们的共有观念建构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由此,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凭空的,不是先验的,而是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互动的结果;不是不包含人的观念与价值的“冰冷的机器”,而是能够体现人的主体性、社会实践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治现象。它跟国内政治一样,是公民的意愿与选择的多元化作用的结果。建构主义发掘人,人的观念和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联系,把三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它拉近了个人与国际关系的距离,使国际关系变得人性化,使国际关系不再是实质上只作为概念存在的“国家”之间的事,使人性回归国际政治。[4](P31)这不能不说是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贡献。

三、建构主义的世界观与价值观

所谓世界观,通常是指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而价值观则反映人们的需要、取舍、倾向和意愿。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注重价值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反映哲学的特性。

建构主义的世界观是明确的。它认为,“世界无政府状态”是一种特定事实,但是它不是先验的、自在的。它是世界体系的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因而也是可变的。这在哲学上就是说,世界是我们所认识的世界,也是我们的世界,人对世界来说不是无为的。这样,建构主义既肯定了现实主义关于世界无政府状态的实在性,肯定了新现实主义关于世界体系的结构性,又修正了这两者的观点,把这两种理论避而不谈的“世界无政府状态到底是怎么来的”这个问题提了出来,并且深入研究,进而提出了自己革命性的理念主义观点:“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而不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4](P1)。与此同时,建构主义用辩证主义哲学的方法,把新现实主义体系理论所忽略的单位层次因素对体系的建构作用,作为建构主义所要解决的另一个中心问题。而它的答案就是:“结构引导角色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重新界定它们的利益和认同甚至角色自身。”[6](P380)简言之,这个国际关系的世界,实质上是体系和施动者(包括共有观念)之间的相互建构。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状态问题。

与此相应的,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和方向问题上,建构主义坚决摒弃了科学行为主义的所谓价值中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价值观问题,提出了理性的“理想主义”。它认为,既然国际体系的施动者国家是个体人共有观念的集合,世界体系是由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体系也建构了施动者的身份和利益,而和平、幸福与友谊是正常的个人的需要,那么也就有理由相信,国际社会可以坚决地抛弃“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霍布斯式无政府文化,从竞争对手式的当代洛克文化状态走向相互友爱的康德文化,从而确保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的福祉。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结构可以变化,变化的方向是向前的、进步的、乐观的,从而国际关系也将向着和解与和平的方向发展。它断然拒绝了现实主义关于国家的自私本能导致国际关系悲剧循环的理论,在肯定由于国家的选择和实践的消极和失误有导致国际社会“依然陷于洛克文化之中不能自拔”[4](P42)的可能性的同时,展望了国际社会的光明前途,并对有实力的大国以及它们的选择和努力寄予厚望。这一点与哲学中关于社会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理论殊途同归。四、建构主义的方法论

建构主义成型于旧的国际格局解体、新的格局尚未形成的国际关系大变革时代,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创新,建构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由此应运而生。但是,理性主义方法统治国际关系理论界已有多年,建构主义如何引导人们摆脱绝对理性主义的束缚,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分析和研究国际关系呢?

建构主义的方法论特征是整体主义,它从国际体系结构的总体出发,强调体系对国家的建构作用,特别是国际体系文化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建构。首先,它引导人们怀疑理性主义关于行为体身份不变的假定前提,通过两个相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关系和观念,[4](P40)轻而易举地对理性主义理论的这一固有缺陷进行证伪。国家间关系是变化的,国家之间彼此的看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一点人人皆知,因而理性主义理论派别对此根本无从反驳。然后,进一步归纳得出:建立在实证主义和因果性解释基础上的理论假定———国际关系是一个外在的客观现实,可以通过自然科学方法加以证实的观念———是错误的。因为社会历史事件是不可逆转、不可还原的,它只能由我们,站在各自不同的位置,带着各自特有的知识、经验、价值和道德观念去认知。进一步说,完全客观的现象即使存在,对于人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理论研究者诠释的所有事件都是人们主观认知的现象,它不能脱离物质因素的作用,但观念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而国际关系的实质,就是结构、施动者和共有观念的互相建构。建构主义用普通的哲学逻辑方法,向人展示了一个建构主义的国际关系世界。

但是,如果我们追问,建构主义最初是何以发现和断言国际关系的这种建构主义特征的?因为观念建构体系,体系与施动者互构本身也是不能由科学加以证实的,恐怕这只能归功于建构主义的最初创立者们所谓“智的直觉”了。

五、结语

从哲学视角考察和分析建构主义,无疑会让对这种理论更加充满期待。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是辩证的,它重视理念的作用,又不否定物质;它是实践的,它把国际关系中问题的最终解决出路放在国家的实践上;在分析体系结构和国家时,它实际上是真正承认现实的理性主张,却又对国际社会达到互相友爱的康德文化状态充满理想主义的激情;它把国家比拟为人,从人本、人性来考察国际关系的真实属性。温特“温和建构主义”的本意是要在传统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4](P2),却开辟了一方研究国际关系理论的全新领域。

摘要:建构主义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哲学的主题是人,而人正是建构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哲学强调世界观、价值观,而建构主义有着鲜明的和平、友谊等价值取向;建构主义理论以之得名的“建构”,更是一种重要的哲学方法。

关键词:哲学;建构主义;国际关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开始突破了现实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朝多元化、跨学科、交叉性的方向发展。冷战结束后,这种多元竞争的局面更加活跃。这一时期兴起和逐步完善的以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Wendt)为突出代表的国际政治社会建构主义理论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成长为势头强劲的理论学派。它与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一起,成为了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且渐有后来居上之势。建构主义的理论基础,探讨的主题,考察问题的角度、方法和思路都与哲学有着紧密的关联,或者说有着鲜明的哲学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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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树勇,叶凡美试论建构主义国关理论及其社会学渊源[J]国际观察,2002(1)

[3]胡军哲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