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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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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论文

篇1

2、公募基金的内在原因公募基金开发时间晚、发展时间短,各种投资的具体操作尚不完善,其自身的内在原因是导致公募基金投资散户化的直接原因。公募基金投资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其仍然缺乏一定的投资专业人才,然而新培育的投资人才虽然知道一定的金融投资理论,但缺乏一定的投资经验,其投资目光较为短浅,较多为中短期投资。从基金经理的角度上而言,许多的基金公司均由每年的公司排名作为基金经理的业绩考核内容,因此许多基金经理为了自身业绩而不得不放弃长期的投资,而转向中短期投资,这样的投资结构失衡,反而会导致公司利益的流失。更何况,基金经理的收入由工资和奖金组成,与投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激励机制,这样将会导致基金经理失去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再加上,基金公司通过公司业绩来选择基金经理,时常更换基金经理,这样不但让公司无法获取长期投资的利益,还会使公司的投资风格发生变动,无形中加大了投资风险。在行政部门中,公募基金机构普遍缺乏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公募基金投资的过程缺乏一个较为全面的监管,这样将导致许多违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排名制度不科学基金排名对于基金机构的投资方向和基金经理的选择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基金排名对基金机构和基金经理而言都十分重要。然而,按照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的基金机构排名的审查时间较短,根本无法考虑长期的投资因素,该排名大部分是针对中短期投资的投资收益而言的,忽视了长期投资的利益,这样的基金排名缺乏一定的真实性。更何况,国内的公募基金机构会为了争夺基金排名而出现频繁换股、参与绩差股等行为出现。

4、投资者缺乏相对应的投资理念公募基金的投资者是由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组成,且以个人投资者居多,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状况容易受到个人的投资情绪和投资理念影响,且容易影响其他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情绪。一旦市场处于过度乐观或者过度悲观的状况时,投资市场将会出现羊群效应,市场将会出现大量的申购或者赎回,这样将会导致投资市场出现经济泡沫或者陷入低迷。

二、如何解决我国公募基金投资散户化的状况

1、培养专业的投资人才,建立起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必须要在公募基金机构内及时的补充投资人才,培养更多的优秀投资人才,设立一个由投资人才和基金经理所组成的投资小组,尽可能提高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和技巧,尽可能减少更换基金经理带来的影响,使投资风格更为稳定,投资理念更为成熟。与此同时,还必须要建立起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设立一个较为完善的激励机制,把基金经理的收入与基金机构的业绩相挂钩,提高基金经理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2、建设健全完善的公募基金内部管理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应该要根据现状出台一系列的基金投资规章制度,严打“帮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让公募基金机构进行投资时有法可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必须要发挥其带领和监管作用,与业内的各大公募基金机构达成共识,共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业内形成一种自律的风气,共同维护基金投资秩序。与此同时,还必须要及时的定期的公布换手率等市场信息,坚决抵制“散户化”现状的出现。

3、健全和完善基金排名制必须要对旧式的基金排名制进行合理的完善和更改,延长其审查时间,加长基金排名公布的相隔时间,鼓励公募基金机构进行长期投资,在基金排名内加入长期投资的因素,保证基金排名的真实性。这样不但能够鼓励长期投资,在某种程度上降低投资的风险,还能对基金经理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观察,使投资风格更为稳定。

4、向投资者灌输专业的投资理念应该就投资的基础理论知识、风险意识和风险规避、投资的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投资者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专业知识的灌输,让投资者有一定的专业投资理念,在投资前对基金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提高投资者投资基金的耐性和信心,尽可能的减低“羊群效应”状况的出现。

篇2

1.2项目进度计划的特点

①全面性。即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中的所有具体事项,并以此为依据具体详细的分析整个项目工程。②层次性。管理机构的层次不同,编制的进度计划也就应具有相应的层次性。③严肃性。在完成进度计划的编制后,进度计划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后才能形成最基础的项目进度计划,同时工程的施工也应依据项目进度计划严格地执行,以实现工程管理中对进度偏差的有效控制。

2电力工程中项目进度计划的影响因素

2.1施工场地的地理环境

电力工程的占地面积较大,为避免工程施工对市区生活造成影响,电力工程多建设在与城市距离较远的地方,且其地理环境较为恶劣,气候因素也比较复杂,给工程施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2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

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出身,其教育水平较为有限,而工程施工中的一些环节是需要专业的人员来操作控制的,在实际的施工中由于受经济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很多专业技术的环节只得由民工代为操作,由于民工的技术水平有限,在具体操作中难以避免的就会有问题或是事故的出现,进而影响到电力工程的进展程度。

2.3项目相关单位的影响

作为电力工程的建设方,施工单位对项目的施工进度有着最直接的影响作用,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为工程提供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方以及运输单位等与工程项目开展相关联的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带来影响,而项目的方案设计则是这些间接影响条件中对工程进度影响最大的因素。

2.4施工中的分配问题

在项目进度计划管理中,若施工人员以及相应设备的分配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不仅会造成施工速度的降低,还会对项目的整体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进而导致出现工程延期交工问题。

3电力工程中项目进度计划管理的实施

3.1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

施工人员应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问题,并切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电力工程的建设工作。

3.2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

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是决定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因而,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专业技术的培训,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切实保证电力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3.3工程施工进度的管理

项目施工前,应系统分析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并结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及时调整工程计划中不合理的地方,以确保项目进度计划的科学合理性,进而推动工程施工的正常开展。在项目施工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做好工程进度的跟踪调查工作,依据工程关键程序的施工事宜进行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

3.4合理规划工程方案

在电力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些突发事故或其他事情的影响,在制定电力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时,应留置一些弹性空间,这样一旦发生不可预期的事故时,弹性空间就可以发挥出其作用,避免了因计划的不够周全而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

3.5确保工程进度的同时提高工程质量

在电力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工程进度往往与工程质量不相符合,部分施工单位过分追求施工的进度,而忽略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为避免这种情况,工程的监控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工程质量的恒定标准,并依据此标准,规范电力工程的质量,使电力工程有序的开展进行,进而确保电力工程的项目质量。

篇3

一、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我国近些年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的发展来看,城市建筑水平已经得到极大提升,建筑工程设计也开始多样化,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较为注重对于人们生活质量要求的相关问题,但是具体分析来看,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也是有的,而且这些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需要引起设计者和相关管理者的关注。

1.土木工程建筑结构的牢固性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一个建筑工程最为主要的就是要保障具有牢固性,这不仅仅体现在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更主要的是对于居住者的一种安全保障,引起要切实做好牢固性的管理工作。载现代社会的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如何做好工程牢固性的相关工作逐渐成为一个较为重要且必须思考的问题。但是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力度还不够,其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问题并没有切实的解决。在土木工程建设结构设计中,虽然表面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比如地震、火灾等都有可能对于建筑物造成巨大的冲击,致使建筑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对人们的生活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这些问题都是在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没有做好地基工作。比如在我国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造成众多房屋、桥梁等出现坍塌的情况,都是因为没有做好工程牢固性的保障工作。

2.构造柱和承重柱的区分问题

土木工程砖混结构建筑的构造柱和梁配合设计,能够起到良好的防止墙体断裂的情况,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措施,更是对居住者生命财产进行保障的重要基础,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一些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人员没有清晰的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尤其是没有分清楚构造柱和承重柱的概念,将承重柱的设计方法直接套用到构造柱设计当中,没有为构造柱设置基础。因此,难以抵抗地震的震动强度,从而导致结构裂缝、沉降等,甚至引起建筑物倒塌。另外。为了方便分析承重柱受力,将其截面面积设计得太小。这样在外力的作用下,柱体和梁体就会出现开裂问题。

3.缺乏对环境因素的考虑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是一个地域差异较大的国家,每一个地区都具有自身的特征,不仅仅是居民对于建筑的需求,更主要的是建筑结构设计中的一些需求问题,比如地域环境对于建筑结构设计的影响,在我国东西南北土质、水质、文化等因素差别比较大,比如在潮湿度方面,南方比北方较为潮湿,那么如果在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不能进行有效的考虑,而采用同样的建筑结构设计理念,在建筑材料的使用方面没有区别,那么在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必定会出现一些问题。

二、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问题的有效改进措施

作为土木工程建筑结构的设计人员,在进行相关设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主动进行实地调研,不断 提高自身的设计水平,尤其是对于上述提到的一些问题必须进行及时的改正,提高认识,全面提高建筑结构的设计水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全面做好牢固性设计工作

前面对于牢固性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因此作为设计人员在未来设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这一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做好内力组合设计工作。内力组合是土木工程结构承载力抗震设计的要点,它要求在调整承载力抗震系数的基础上设计。工程结构抗震设计要求材料强度的设计值应大于没有考虑抗震要求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如果采用非抗震设计的材料强度设计值进行计算,则抗震设计需要对承载力抗震的系数进行调整。通过综合受弯梁、偏压柱、受剪等的系数调整,提高结构的承载能力;两一个方面是做好板设计和配筋。板设计和配筋的结构设计,要分析板长边和短边的长度。如果长度差距< 2mm,则适合采用双向板计算的方式设计;

如果两者的长度差距在2 ~ 3mm 之间,则适合沿着短边的受力单向板进行计算,并将足够的构造钢筋布置在长边位置。根据工程结构板的具体大小,可按照弹性的方法计算。对于连续双向板跨中的最大弯矩计算,要求根据荷载分布的具体情况,对满布荷载进行分解和间隔进行布置。

2.充分考虑环境的因素

针对我国建筑结构设计中存在对于环境因素认识不足的问题,在以后的设计中,我国的设计人员必须及时提高认识,对于环境问题进行解决,首先是要认清楚当地的实际土质,土质环境决定了建筑物的稳定程度,也就是要求这些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对当地的土质情况进行充分的考察了解,如果在土质较为疏松的地域进行建筑,就比考虑进一步进行加固的问题;其次是做好天气等问题的考察,在我国南北方的雨水差异较大,因此要根据这些区别进行不同的建筑设计,比如在南方,雨水较多,那么在进行建筑结构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有效防水、防潮的问题,避免因雨水过多而影响建筑物的质量;最后是要区别地域人文环境,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多民族的国家,每个地区和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独特的风格,因此建筑结构设计也要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在设计过程中有所区别。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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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mode; si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现行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具有不同的优点,但也存在着许多普遍的缺点,有的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大型、复杂、现代化信息集成的工程项目需要。现有的项目管理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分离的合同构成的交易关系。主要参与者是业主、咨询专家、设计师、监理、施工单位等。他们之间的工作流动和信息传递采用的是一种“抛过墙”。在决策决断常常只有业主和咨询专家的参与,不能对项目实施以及运营阶段进行系统考虑。在实施阶段,业主倾向于主观的选择某一种项目采购方式,如CM模式管理,而不是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进行系统地考虑。设计与施工相分离,即当设计全部或部分完成之后,再选择承包商按照设计进行施工。项目的设计由设计师全权负责,项目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业主除了进行支付以外常常只是负责所谓的监督审查,这些分段式的项目管理模式导致了项目的实施存在以下缺陷:

1传统模式中业主对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交付运行阶段分别进行管理,不能充分考虑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各种需求和限制;缺少对项目真正从全生命周期角度进行分析,工程项目的决策方案缺乏系统性,无法实现全生命周期目标;

2在大多数项目中,项目参与方相互独立,各自以自身利益为目标参与项目,参与方各自完成其专业工作,在项目进程中充满了各种冲突和争执,他们的管理活动之间缺乏集成整合、协同工作;

3传统模式没有也不可能以建设项目的运营目标来导向决策和实施,最终用户需求往往自决策阶段开始就很难得到准确的定义,无法实现运营目标的优化;

4传统管理模式中不同阶段用于业主方管理的信息支离破碎,形成许多信息孤岛或自动化孤岛,决策和实施阶段生成的许多对物业管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往往不能在运营阶段被直接、准确地使用,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

5适用于分阶段管理的信息系统为各自管理目标服务,建立在不同的项目语言和工作平台之上,难以实现灵活、有效、及时的信息沟通;

6设计、招标和施工中产生的信息传递不畅,某一阶段产生的信息无法在下游得到正确使用和增值,同时出现了大量的重复信息工作;

二、从施工阶段现场管理出发,提高工程质量

1、建筑施工现场达标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 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小噪声;符合卫生标准;作业人员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牢固,宿舍内整洁通风,不得设通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2、追求高质量 , 严格按图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严把工程质量关,各方质量管理人员把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真正贯彻到整个过程中,采取防范措施,消除质量通病,控制返工率。甲方代表应随时抽查施工方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与监理单位一起,追究责任。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问题,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施工方应负责返工、修理。甲方应及时对隐蔽的工程进行检验。

3、确保工期,对施工单位奖惩分明

施工进度方面,甲方代表要注意查看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工期、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来。对于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发现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确实完不成的,要适当延长工期或者督促施工单位加人加班。对施工质量好坏及工期提前或拖延情况实施奖惩制度,充分调动施工方的积极性,在使施工单位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感到“干好干坏不一样”,促使其达到工程管理的理想境界。

4、以科学管理促进协调

工程中各专业的交叉部位明显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在现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认真对待每一个管理环节,不走过场,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品质的一些关键问题,从技术上、人事制度上、体系结构上建立更加有效的、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5、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技术协调作用

甲方书面授权给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明确监理权力,监理在委托的范围内,有工程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决权等。这就明确了在建设工程中,监理方是甲方重要的技术协调和行使权力代表。甲方代表要留意监理是否在甲方赋予的职权范围之内进行了实际工作。比如监理查验质量工作后,对所批准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件是否真正合格,甲方代表要实测一下,发现问题,甲方代表要责令监理方监督施工方更换建筑材料、设备、构件,或可依照《建筑法》有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6、明确责任,综合管理

成本管理方面,现场管理人员应实行归口管理,管好项目控制投入,降低消耗,提高工效,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降低成本的技术组织措施,深入挖掘各分项工程中存在的降低成本利润点,降低成本。作为项目经理,要在充分分析施工合同和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建立项目部成本控制体系,确定成本控制目标,编制成本控制计划,形成成本控制全员、全过程参与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局面。

7、动态控制,分析成本,控制成本

成本分析既要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服务于成本形成的过程。预算员根据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清单报价表,进行综合单价分析,制定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为目的。在这过程中,分项管理,节约成本。主要控制好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间接费及其它费用。项目部定期定阶段进行成本分析,根据清单报价为综合单价法,对每道工序施工完后都要进行成本分析,明确赢利了多少,亏损了多少,找出亏损的原因,制订补救和改进措施,控制成本支出加强成本管理。

结语:施工现场是建筑企业的主战场,施工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经济目标向物质成果转化的场所。加强现场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越来越受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的重视。必须紧密围绕着建筑所包含的施工内容的多样性和繁复性进行管理,系统合理地控制施工中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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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最优路径

(一)准备阶段

由于金融市场产品多样化的发展,我国已发行若干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苏宁旗下11家门店的资产证券化、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畅星-高和红星家居商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这些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虽然已是场内发行交易,但还只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并无确切意义上的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因此在政策方面,我国立法当局需完善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规定,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的准入、组织运营、业务合规、收益分配以及风险防范方面做出具体确切的规定。

(二)试点阶段

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涵盖诸多投资领域,包括住房、办公楼、商业地产、工业房地产、寄宿房地产、医疗房地产、仓储房地产、基础设施、林地、数据中心房地产、房地产相关行业以及房地产债券等。因此我们可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为三类,即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相关行业类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债券类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政策完善并实行后,我们首先发展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并选择符合目前供给侧改革这一政策大环境的住房类这一单一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为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后,综合研究该试行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情况和投资者的市场反应,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完善阶段

经过试点阶段的试行和整改,我国单一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发行及运营已趋于成熟。此时政府可在市场上试行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其他单一类型如办公楼、商业地产、工业房地产、寄宿房地产、医疗房地产、仓储房地产、基础设施、林地和数据中心等。其后可实行多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相关行业类投资信托基金。最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基本成熟后发行房地产债券类投资信托基金。此阶段我国可以完成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从单一到多类型,从房地产到相关行业,再到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善过程。

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募集方式

基金的募集方式有两种,公募方式和私募方式。同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募集方式也可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采取公募方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这种基金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且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因此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适合有房地产投资需求的中小投资者。但这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较多,受到的监管也比较严格。相较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言,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则收到的监管力度要小,这是由于其投资者都是特定的,人数不超过200人,并且投资者需要是合格投资者。但由于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面向公众发售,不进行公开宣传,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较高,因此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大以及所受限制更小。

三、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来源可分五种,分别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外商直接投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来源渠道有面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以及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或者利得。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私人财富迅速积累,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可吸收大量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资金,对金融资源配置起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从养老金入市这一行为来看,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等的管理机构会作为机构投资者也可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一定的资金。当然,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运营过程当中,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标的也会由于升值或者盈利产生一定的资金来源。这又刺激了投资者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信息,从而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产品定位

针对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更加适合发展公募封闭契约权益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首先,公募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可以吸收社会小额闲散资金,促进金融市场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同时受到法律法规监管较严格,从而降低基金的运营风险;其次封闭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利因素对基金整体的影响;再次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金资产为信托资产,受信托法保护,安全性更高也更适合我国市场现状;最后,针对我国目前较高的房屋空置率及严重的房地产存量与增量失衡的现象,权益型不仅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而且可以满足真正房屋承租者的需求,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和需求者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姜伟伟.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

篇6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开放式基金业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从其投资行为上看,仍然不够规范和理性,很多研究表明其存在一定的羊群行为。但是目前关于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研究多集中于“期内”的研究,对于基金“跨期”投资行为的研究并不全面。本文从“期内”和“跨期”两个视角研究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跨期羊群行为的市场影响

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跨期羊群行为给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正效益和负效应两方面,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在此,本研究认为跨期羊群行为对市场的正效益作用高于负效应作用。以下是列出的两点跨期羊群行为对市场的正效益:

1.指引正确的投资方向

投资基金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而跨期羊群行为的出现表明了基金的公认价值,有利于基金机构投资者获得有利的市场信息,从而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同时,基金市场的判断价值体系逐渐形成,对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稳定基金市场

如果基金的投资策略是中长期的,那么跨期羊群行为的出现能够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稳定基金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不会随着股票的波动而追涨杀跌,他们对投资基金的选择能够对缺乏经验的个体投资者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使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稳定了基金市场。

三、跨期羊群行为验证分析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和基金行业的发展历史较短,数据量不足,市场的缺陷也较多,因此,应用LSV方法计算基金的羊群行为,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但仍然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数据。本文通过LSV统计模型,对数据进行统计和计算,得出结论: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自2008-2011年间,无论是同一公司不同基金还是不同公司不同基金,其HM值均靠近0.1,即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而且通过时间与股票交易量的相关系数的计算,得出结论:部分股票存在跨期性羊群行为。

四、跨期羊群行为的产生原因

我国开放式基金跨期羊群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外因和内因两点。

1.外部原因

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投资环境恶劣。基金个体投资者通过四处收集相关信息的方式以获取更多有效的开放式公募基金信息,而且部分上市公司通过采取盲目圈钱等方式达到其盈利的目的导致其披露信息的不准确,却没有明文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又由于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得部分人已知的信息得到扩散,从而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获得了似度很高的开放式公募基金的信息,继而在他们的投资行为上表现出较高的相似性,进一步造成了国内开放式基金跨期羊群行为的产生。

2.内部原因

人们都有从众心理,当大部分基金机构投资者选择相同基金时,少数持有不同意见的基金机构投资者则选择了保持沉默并追随大多数人。同时,基金机构投资者比较注重名誉和声望,同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选择相同的基金风险较小,若是盈利则获得了散户投资者的信赖,声望会随之提高;若是投资失败,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同,则会归咎于系统信息的不完善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而不会归咎到个人因素上去。因此,跨期羊群行为同期内羊群行为一样,普遍存在基金投资行为中。

五、对策建议

1.加大监管和信息披露力度

信息的可获得性与准确性,是开放式公募基金市场信息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由于我国投资市场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信息的和传播不够及时,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的力度。基金机构投资者只有在获得准确而又及时的市场信息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拒绝参与羊群行为。

2.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通过研究发现,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相似度很高,而且资金只集中在少数股票的投资中,这不只表现为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存在跨期羊群行为,而且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普遍偏低,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较小。所以,应该严格检验新上市公司的质量,只有真正具有潜力的公司才能上市,并且加大监管已上市公司力度,提高市场中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使得基金市场中优质股票数量增加,从而扩大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减少羊群行为的发生。

3.完善基金评价体系

基金机构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名誉和报酬的考虑,选择模范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时羊群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从根本上来讲是我国的基金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仅仅靠简单的基金业绩或净值排名来衡量一名基金机构投资者的水平高低及所获得报酬的多少,而且考虑的多为短期业绩,基金机构投资者不得不考虑短期投资收益,从而放弃自己的投资理念。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发展基金评价体系,通过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综合业绩来衡量一名基金机构投资者的真实水平,促进基金机构投资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决策,从而降低羊群行为发生的概率。

致谢:本文从选题到最后定稿时近一年。在此期间,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李玫老师在研究选题、思路及方法等方面给予了本文很多指导,对研究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更是给予了热情又细心的帮助,在此对李玫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苏艳丽,庄新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和正反馈行为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

[2]吕恩泉,刘江涛.机构投资者羊群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10).

[3]孙靖北.我国基金羊群行为对股价波动影响研究[D].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06-01.

[4]伍旭川,何鹏.中国开放式基金羊群行为分析[J].金融研究,2005(5).

[5]宋军,吴冲锋.金融市场中羊群行为的成因及控制对策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4).

[6]杨栋锐.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实证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05-01.

[7]杜莉,王锋.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其市场影响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3).

[8]天天基金网及以上所研究基金公司的网站.

本课题为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资助课题(项目编号:XH-2012-11-01);星火基金《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跨期羊群行为研究》研究成果。指导教师:李玫。

作者简介:

杜婷婷(1992—),女,大学本科,现就读于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统计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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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海放:私募本来就是用市场化的方法去融资。私募与公募最大区别在于私募有一定的隐蔽性。证券法规定的公募,因为涉及公众利益,法律会对其进行监管,需要有审批、募集基金的用途等信息披露程序,只要公开的信息规范、真实、没有欺诈,法律对此会伸出保护协调的援手。

私募的好处在于,完全根据市场方法进行融资,通过私人关系募集资金,方式自由灵活。这也意味着,私募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或者操作流程,只能是凭借自己的分析、研究,判断风险大小。合作双方的利益保障完全依靠彼此签订的投资协议,没有监管,只要不投到法律禁止的行业中,都可以放手去做。

现在私募资金量庞大,游离于各种创投企业里,在法律和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会有很多违规操作,一不小心就会变成变相借贷,或是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所以,公与私的悖论由此而生。从私募本质上讲,一方面是私人之间很灵活的、相对比较封闭的这样一种合同关系,如表面上理由充足,法律没有必要去管;另一方面,私募这种特性,很容易引爆潜在的金融、社会隐患地雷。所以,法律不能坐视不管。但如何监管?必须先从识别“李逵、李鬼”开始。

“股权”与“债权”的不同

《投资与合作》:私募一半是天使,它给融资困难的民营小微企业带来新生的希望;一半是魔鬼,它让投机者钻了法律空子,对金融体系、社会稳定造成破坏。然而法律是继续听之任之、保护不完善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还是拿出勇气切除毒瘤?

姚海放:私募最大问题在于走两个极端:一端是找别人借钱,容易陷进非法集资里,另一端是,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如果把钱再借给别人,那就变成了变相贷款,同样违反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借贷业务只能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来操作,私募基金介入其中就算违规,比如说私募基金的借贷合同可视为无效。

尽管私募不可以开展借贷业务,但私募基金的很多项目,可以通过股权来投资。股权与债权,有天壤之别,一步之差,就会踩到法律红线。当资金作为股权投入到私募基金,之后获取投资回报,投资者在收益好时可以获取固定回报率,在亏损时一同分担风险,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投资者把钱借给私募公司,通过固定利息获取回报,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可见,股权与债权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个体,作为私募募资,不能用债权的方式签订借贷合同。规范操作是,投资者出资持有公司股权,或成为合伙人,之后再投出去。

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东合作经济组织、中小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企业之间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都要受到处罚,在刑事法规上也有非法设立基金机构、从事基金业务的处罚条例。

尽管现有法律还不健全和完善,但态度鲜明:无论赚钱与否,如果考虑到风险问题,就必须规范操作,只能按照股权投资方式募资,而不是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陷阱

《投资与合作》:在中国改革开放史上,“非法集资”几乎为二十年来的现代金融,留下了一道重重的伤痕。长城公司的沈太福、新兴公司的邓斌、大午集团的孙大午、本色集团的吴英,无不因此身陷囹圄。现在,一些私募公司依然私下里效仿吴英们的做法,他们为什么会铤而走险?

姚海放:目前私募募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债权式,类似于银行筹集资金,替老百姓把钱存到银行里面,通过吃利息赚钱,风险较小。但这种方式要经过银监会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

第二种是通过股权筹集。假如3个人成立一个公司,每人投100万,这个公司就由3人合伙的小股东组成,只要经过工商局登记、且出资真实,就算合法,不需任何审批程序。目前法律允许的私募,只能选择第二种形式,即股权投资形式。它的限制条件是,私下募集人数不超过200人、不能公开打广告。

但这无疑增加了募资难度。除非认识较多有钱人,但可能很多人并没有这种条件,那只能打球,去找更多投资方,一旦超过200人,你就成变相公募了。还有,当很多普通投资者不愿意承担风险,于是你向他们许诺一个连本带息的固定回报,或通过一些诱导性陈述、虚假陈述、夸张陈述暗示会给投资者一个很好回报,以吸引他们投钱。这明显属于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投资合同的启示

《投资与合作》: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和被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姚海放:目前,证券法适用范围有股票、公司债券、基本证券交易活动,其他证券衍生产品则是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原则去认定,但实际上是没有认定的。而整个证券法证券概念范围很小。对于投资风险,是没有人监管的,因为投资人没有超过200人,证监会也管不着。

例如亿霖木业,作为投资者的老百姓,每投1万块钱,就签一份标准合同,不用考虑经营过程,他们只需要坐收事先许诺的回报。这种情况下它不是证券,证监会就不会监管,很多人认为这是一种投资合同关系。

美国有一个Howve(豪维)公司的案件,它类似于中国的非法集资。一家地方性的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投资者掏1万美元就可以买一片果园,投资者和募资方签订了合同,不用参与经营,等果子成熟后榨成果汁销售后,就可以获取1万美元的本金加200美元利息。他们签的就是投资合同,管理经营和利益分配构成了双方的投资关系。

篇8

做少数派投资

付勇曾被称为S股的“猎手”。2007年,还在东方基金公司时,其管理的东方精选基金持有14只S股,占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28%,此后2008年、2009年S上石化、S佳通和S仪化均是其重点配置的品种,这些股票为基金净值增长贡献很大。

“这么多年,精选个股的风格一致保留了下来,2006年做了农产品,后来的长城信息、中科英华、攀钢钒钛、福田汽车、TCL集团等,至今精选个股的特色仍在保留。”谈及精选个股的诀窍,付勇认为,没有捷径可走。

“股票需要逐个具体地去分析。大家关注太多的一般都很难有超额收益,所以要看别人不太关注的,这样范围就会缩小很多。但即使这样,也要老老实实去研究。”付勇说。

然而,在研究股票上,付还有一些自己的习惯。

“像招商银行和万科A这样的股票,大家都说价值显现,应该投资,我就完全接受,不会花时间去研究,反而一些大家不太关注的股票,我会比较关注。”

“我是半路出家,没有太多条条框框,多数重仓股持有时间都在半年以上,波段操作比较少。”付勇说。

早期对S股感兴趣,与付勇做博士论文有关。据付勇讲,攻读北大博士学位时,其论文正是分析研究当时证券市场独有的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学以致用,利用股改这个中国证券市场10多年来的最大制度安排发掘了大量成功的投资机会。

“但如今,偏重于在阅读中吸取多元化的思维方式。”付勇谈到,找到了一只好股票,还要能够拿得住,自己管理基金的持仓中持有半年以上的股票占大多数,除非有些涨得太快,到了目标位。

“前几年做投资,自己看好的股票会重仓投资,现在重仓股占比有所降低,很少集中持股,不愿意再去冒风险,更愿意稳健一点”。

更确切地讲,降低重仓股的持股集中度,是付勇从东方基金公司到长信基金公司后,在配置特点上的一些重要转变。

比较其原管理东方精选和现长信金利的持股集中度,后者大大降低,大部分重仓股持有比重鲜有超过基金净资产2%以上。

强调绝对收益

2007年,付勇管理的东方精选业绩排在同类基金前十名,但2008年因高仓位落在同类基金后十名。

但进入长信后,付勇的投资方法改良不少。付勇告诉记者,现在仓位控制考虑得多些,要找到一只好的股票很难,因为市场越来越有效,绝大多数股票大家都挖掘得非常充分。

事实上,付勇投资理念变化最大的,是最近两年,公募基金行业较为推崇的绝对收益思想。

付勇认为,就基金投研而言,近年市场环境较为不利,自下而上选股,首先要考虑保证安全边际下的绝对收益。

篇9

(Yu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Kunming 650031,China)

摘要: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融资渠道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私募基金是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中的新生力量,论文探讨了私募基金及其相关概念,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现状,私募基金法律确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必须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义等方面的内容。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China SME financing is an important issues of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Privately offered fund is new blood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his thesis discussed privately offered fund and its related concept, the status quo of its legal status. The law identification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has become the main obstacle of its development; we should identify the significance of legal status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关键词:私募基金 法律确认

Key words: Privately Offered Fund;be recognized in the law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0-02

1私募基金及其相关概念

1.1 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方式所筹集的基金,用投资专业知识理财,与投资者的关系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主要投资方式是进行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其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1]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一种信托服务。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把资金以一种信托的方式交给基金的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的管理人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2 我国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权利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主要采用以许诺高利润、高利率为回报的欺诈行为,由于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欺诈为目的,极易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非法集资”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联营体经营,不承担联营体经营风险,但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联营体不论盈亏,均可获得本息或者按期获得固定利润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其合同无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人负责;2003年《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口头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由以上法律内容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从来不承认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允许以保底方式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区别于非法集资在于两点:第一,从募集对象来看,私募基金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方式所筹集的基金,而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极易造成金融风险的社会化;第二,从目的来看,私募基金的目的在于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非法集资的目的在于许诺高利润、高利率为回报的欺诈。

1.3 我国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给付固定利息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违法行为。私募基金的目的必须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如果以给付固定利息或保底收益的方式募集资金,则应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现状

我国的私募基金从形成到具有了一定规模,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曾公开表示,私募基金的运作不合法、不透明,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难以估量,政府必须进一步研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当前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上没有确认其主体地位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中一直没有明确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也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组织形式。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适应本法。这一条把私募基金明确地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股份制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为私募基金的监管有了意向性的规范,但对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没有明确规定。从国际私募基金的最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来看,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具有法人资格,目前还需要工商管理部门确定其法律主体地位。

2.2 没有明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对于当前私募基金普遍存在的保底收益、高承诺收益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禁止,因为私募基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根本无法保证收益和本金,如果私募基金以高承诺收益或保底收益作为宣传来募集资金,就有以欺诈为目的的嫌疑,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投资者,产生经济、合同纠纷;同时对于具有投资理财能力的、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来说,以保底收益、高承诺收益的私募基金无疑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应以自由竞争为目的的金融市场环境,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一:最近发生在我国浙江的一个投资理财纠纷。甲某委托乙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双方签订合同:该公司保证甲某50万元人民币本金的安全,并承诺每年放还甲某8%的收益。后甲某无意间发现其账户内资金只剩10万元人民币,就向法院,要求乙投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条款予以赔偿。但让甲某、乙某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判定该投资理财合同无效,并认定乙投资公司的保本、高承诺收益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案例二: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伊斯兰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以22%至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172亿余元,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是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最大的一例。

2.3 没有明确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发起人和管理者的资格确定和必要限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当前构成私募基金的三个方面主体不具有法律资格:投资者不具有将其资产交给他人经营的权利;基金的管理者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的名义进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但一般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法律资格;第三方监管者――托管人,比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都没有从法律上给予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资格。我国当前的私募基金大都是松散性的组织体,没有形成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式的、有效防范风险的组织机构,有不少是皮包公司,三者的责、权、利不清晰,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不清。

2.4 没有明确对私募基金第三方监管的制度按照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要求,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托管,银行是否有对合伙制基金托管的权限,还需要银监会进一步明确。当前,由于我国私募基金没有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因而法律上没有对私募基金帐户要求托管的规定,这很不利于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2.5 没有完善的对私募基金的评级体系目前我国对公募基金的评级主要以基金净值为标准,来对公募基金投资理财的运作能力进行排名。我国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收益较高的同时,风险更大,我国还没有对于私募基金进行评级,更谈不上评级体系。

3法律确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我们已经看到当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大特点是:发展非常迅速但运作很不规范,可以说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采取操纵市场、坐庄式的经营方式。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立法的滞后束缚了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监管部门也找不到对其监管的依据。

3.1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混乱,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利于我国基金业与境外投资者的竞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成倍增长。从证券投资角度看,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从前面“蒙牛”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正面临国外机构投资者的竞争,很多国外机构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再加上近5年来,人民币不断升值,使国外机构投资者以各种手段进入中国资本市场。面对我国优质企业和资源的流失,我国私募基金要与已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或者即将打算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国外机构投资者竞争,但现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公开的主体身份,不受本国法律的保护,如何面对竞争?

3.2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严重扰乱了金融安全私募基金的来源应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规范,实际上我国私募基金的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或上市公司向公众募集的闲散资金和银行贷款。我国《证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向公众募集的资金和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视为违法、违规;在私募基金运作中,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和监管,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股票价格,逃避监管和税收等等不当行为屡禁不止;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还没有从法律上来进行严格审查,这为非法资金提供了机会,难免在私募基金中有洗钱的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和监管,我国目前对于投资者资格和基金管理者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导致市场主体混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降低,一旦基金损失,纠纷不断,成为我国金融和社会的极不稳定因素。

3.3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容易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我国私募基金大部分是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委托原则来设计私募基金合约。“保本承诺”、“高收益承诺”是各类私募基金的常规做法,承诺的收益率一般在10%-30%之间,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非法集资,由于法律上没有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因此造成对投资者的损害不受法律保护。从各地法院的审理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这类合约均为无效合约。从很多私募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行中,可以看到许多私募基金没有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约束,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很大。

3.4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首先是在资金的募集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非法集资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联营体经营,不承担联营体经营风险,但规定联营体不论盈亏,均可获得本息或者按期获得固定利润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其合同无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人负责;2003年《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口头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由以上法律内容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从来不承认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允许以保底方式募集资金。

其次,是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集资诈骗行为。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用于违法活动等行为,使集资款无法收回的行为视为集资诈骗行为。私募基金应把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不事先承诺收益的投资行为中。

4必须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义

4.1 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形成“增加投资性收入”的社会前面已经提到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市场需求的必然产物,对于冒出芽的事物,这里挖出了,别处必然还会长出来,存在就会有其合理性,关键是疏导。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投资人和基金经理人发生纠纷,受损的往往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小投资者,他们无法诉诸法律;如果进一步被不法分子利用,携委托资金潜逃,发生,更会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使本可以对我国经济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的私募基金推到了“非法集资”的地步,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4.2 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由于没有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确认与规范,两万亿的游资随时可能冲击我国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容易造成金融市场动荡,从“中科创业”股票事件,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和证券公司联手,以股票作抵押,从银行套取数倍的贷款来炒股票,有文章称“私募基金是引发信贷资金违规入市并导致生产经营资金流失的源头。”前面也提到由于法律的不认可、不规范,私募基金的来源不清,不排除非法收入利用私募基金洗钱。

4.3 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公募基金的发展由于没有法律认可和必要的监管,私募基金可以暗箱操作,逃避税收和管理费用,因此比公募基金运行成本低,同时私募基金给予基金经理人的高回报使公募基金中大量人才流失,这是私募基金对公募基金的不利之处,但是私募基金的出现,使公募基金多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市场多了一种投资工具,投资人多了一份选择,为了稳住投资人,公募基金需要交出更好的成绩单,改变原有的分配方式,推出更为优惠的申购、赎回条件。私募基金的出现有助于公募基金革除弊端,建立高效灵活的运作机制。如果私募基金不浮出水面,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4.4 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必要的政府监管措施,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行业,通过法律和政府必要的监管,将有利于私募基金控制运作风险,比如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资格,规范私募基金运作手段和利润分配等。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2]石一敏.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07,(4):109-110.

[3]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7,(5):32-35.

篇10

一、引言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基金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舶来品,逐渐在促进科教文卫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上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基金会中心网官方数据,截至2016年4月,我国基金会数量已达到4 800多家,基金会已成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形式。但是,数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我国基金会已经发展完善,与发达国家的大型国际基金会相比,我国基金会在组织绩效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作为具有高度自治精神的基金会,理事会无疑是其治理活动的核心。理事会对组织绩效负有最终的责任,要切实提高基金会的绩效,必须从核心出发,通过对理事会的治理,促进整个组织的发展[1-2]。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和组织资源的筹集机构,不同特征的理事会表现出来的组织管理和筹资能力并不相同,具有不同性别、年龄、学历和职业等背景的理事能给基金会带来多样的经验、技能和资源,进而对基金会的组织绩效产生影响[3-5]。同时,多样性背景有利于理事会透明度建设,而透明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增强基金会的筹资能力,进而提高组织绩效。因此,多样性的理事结构已成为基金会追求的一个重要组织特征。根据基金会中心网在2013年统计的3 100家基金会理事会构成数据,无论是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其理事长一般都具有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等社会背景。而在新近成立的基金会中,理事会内部的女性理事、青年理事的比例都有所增加。基金会正在努力摆脱单一的理事特征,走向多元化理事的道路。

从目前国内外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对基金会理事多样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事性别、理事年龄和理事学历多样性对组织绩效的影响上,很少有人关注理事的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绩效的影响。职业背景属于基本的社会人口学特征,是指组织成员在进入组织之前所从事的职业类别,及其在不同行业、不同组织以及同一组织的不同职能部门的工作经历,是影响个体行为决策的重要因素[6]。现代社会分工的细化,致使群体职业类型越加复杂多样。而且由于基金会的资源依赖特性,理事主要来自各类外部资源群体,理事的职业背景进而更具多样性[7]。但是,这些具有多样性职业背景的理事能否提高组织资源获取能力,从而影响组织绩效?对组织绩效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它又是怎样影响组织绩效的?本文从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出发,选取217家基金会的理事职业背景数据,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找出其与组织绩效的关系模式,丰富目前对理事多样性等理事会治理问题的学术研究,同时为提高我国基金会组织绩效提供参考。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职业背景多样性反映的是成员之间职业背景的差异程度,是群体多样性中的一个方面。群体多样性是指群体成员之间主观或客观上的差异程度。多样性类型通常划分为较易观测到的人口统计特征和不易辨别的潜在心理特征。前者是外显的,涵盖如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等因子;后者是内隐的,涵盖如个性、态度、价值观、兴趣等因子[8]。

群体多样性一直都是心理学、管理学研究的重要方向,目前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群体多样性对群体过程和群体效能的影响研究始终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Watson(1993)等的研究发现异质性高的团队具有更强的创新能力,能够激发出更多的观点,遇到复杂问题时能够得出更好的解决方案[9],能有效提升组织的战略决策能力,进而促进组织绩效的提升。然而,也有研究指出,团队成员之间的差异性会带来许多问题,如高异质性的团队不易整合,团队成员之间难以合作,导致成员的工作满意度、组织认同感较低,员工离职率^高;同时,价值观上的异质性也会减弱团队成员的满意感、继续留在团队中的意愿和团队承诺。

团队职业背景多样性与组织绩效间的不确定性关系与上述结论形成相互印证。研究者们发现,无论是对企业市场占有率还是企业利润,高层管理团队的职业背景异质性都发挥了积极的影响[4];但在国际化程度低的企业中,高层管理团队的职业背景异质性与企业绩效呈现负相关关系,这种关系在团队任期短的企业中表现更明显[10]。可见,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绩效的影响研究存在两个相反的结论。

在非营利组织领域,有关理事职业背景与组织绩效研究并不多见。少数研究发现,理事的职业多样性会使得组织的社会表现更高,筹款能力更强[3]。从单一的理事职业背景来看,具有政治官员背景的理事对非营利医院的社会绩效具有积极影响[11];富有的理事成员能够帮助面临巨大财务问题的非营利组织渡过难关,进而实现组织目标[12]。但从单一领域对理事职业进行考察,并不能反映多样化的理事职业背景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多样性的影响还有待深度探讨。

在理论分析上,研究者使用了大量来自不同学科的理论以解释群体多样性的效应。社会类化理论、信息决策理论、高层梯队理论、委托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多用于对群体多样性研究的理论探讨。社会类化理论和信息决策理论作为一对矛盾理论,通常用于群体多样性与组织绩效的正负相关关系的探讨中[8,13];高层梯队理论主要运用于对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多样性的研究中[14-15];委托理论、资源依赖理论则大多运用于公司独立董事多样性的研究中[16-17]。

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资源依赖理论在非营利组织理事会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解释非营利组织理事会行为的一种主流分析框架。该理论认为,一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各种资源、关系,获得上述资源、关系的能力是一个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而理事会正是一种资源、关系的获得、维护机制。这种机制能帮助组织克服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控制对外资源依赖的程度,进而影响组织绩效。

依据资源依赖理论,非营利组织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影响组织绩效:

1.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能够为非营利组织带来更为广泛的知识和角,促进理事会成员之间相互讨论,产生创新性想法和建议,提高理事会决策质量。Dearborn和Simon(1958)认为经营者和决策者存在认知功能偏差,即往往依据自己在某个职能领域的经验来分析和处理问题[18]。成员的职业异质性会帮助他们更加了解不同行业的特点,做出符合行业特性的发展决策。一般来说,组织成员之间不同的工作经验,会影响他们的知识构成、观念形成和工作取向。这样,理事多样性的职业背景能够为组织带来广博的知识和不同的视角,通过激发建设性辩论和认知冲突,降低决策偏差,并且产生创新性想法,使理事会在制定组织战略时考虑地更加周全[19]。同时,理事之间的这种差异化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理事会进行决策选择的范围,从而产生了更多可供选择的战略方案,通过多方面地比较这些方案,做出最为合理的决策,最终改善组织绩效[20]。

2.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能够给非营利组织带来丰富的社会人脉和组织资源,拓宽理事资源获取的范围,从而促进组织发展。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可以帮助理事会获得合法性资源、金融资源、形象资源和捐赠资源等所需的组织关键资源[16]。理事可以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职业视角为基金会提供关键的信息资源和外部资源渠道,确保非营利组织与其他机构有利交易的完成[12]。同时,理事还可以通过自身的职业背景影响其他社会机构(如政府、银行、媒体等)来帮助非营利组织达到既定目的。在我国,“关系是王”、“关系是一切”的说法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心中[21],良好的关系可以帮助非营利组织减少运营的摩擦和风险,从而获得最大资源。如良好的政府关系可以帮助非营利组织获取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资格,也可以为组织提供所需的合法性资源[22]。

总之,依据资源依赖理论,职业背景多样化程度高的理事会拥有更多的组织管理知识,带来丰富多元的观点和视角,有助于促进理事内部学习,帮助基金会做出高质量和富有创造力的决策,有效解决组织面临的问题。同时,理事不同的职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不仅能够帮助基金会提高治理效率,而且能给基金会带来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源,使基金会的募集工作和慈善事业得到有效的开展,从而促进基金会发展,提高组织绩效。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研究假设:

H: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基金会组织绩效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多样性程度越高,基金会组织绩效越好。

三、数据来源与模型设定

(一)样本和数据来源

选取2014年3月29日透明指数不低于60分的782家基金会作为研究样本,并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筛选样本:(1)剔除理事会理事职业背景数据缺失值大于3的基金会;(2)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基金会;(3)由于高校教育基金会是依托高校而成立,大多数理事来自高校,理事职业背景单一,且该类型基金会主要靠高校校友资源募集资金,其他社会资源对其的影响不大,所以将样本中的高校教育基金会也予以剔除。(4)删除异质性为0的基金会,即仅包括一类理事职业背景的基金会,最终得到217例有效样本。

论文使用的基金会基本数据、财务数据、理事职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等数据均来源于基金会中心网、基金会官网、政府文件以及百度搜索数据。受目前我国基金会数据公开程度的制约,职业背景数据主要来源于基金会中心网披露的2014年理事会数据,考虑到理事职业背景对理事财务绩效的影响周期,基金会财务数据主要取基金会2014年度报告中的各类数据。

(二)模型和变量

根据前文理论分析,设立以下模型:

OP=β0+β1OB+β2Scale+β3Size+β4Age+β5Gender+β6Reward+β7Year+ε

其中,OP表示组织绩效(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OB表示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Occupational Background),Scale、Size、Age、 Gender、Reward、Year分别表示理事会规模、组织规模、理事年龄、理事性别、理事报酬和组织成立时间六个控制变量。变量的具体定义如下:

组织绩效(OP):受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指标界定模糊和数据可获得性的制约,对样本中基金会的组织绩效进行全面考察存在诸多困难[23]。而财务指标作为组织绩效的一个重要维度,其原始数据可以直接从基金会财务数据报表中获取,且相对于非财务指标更具有可比性、客观性与准确性,财务指标能从整体上反映基金会营运活动和财务状况,为基金会运行和管理提供指导[24]。Siciliano(1996)也认为非营利组织根据它们的社会使命通常用主观上的绩效指标来评价自己的组织效率,但是也需要客观的指标来评价财务绩效[3]。基于此,本研究仍然采用财务绩效指标作为基金会组织绩效的替代指标。

对于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的衡量,国内外学者最先借鉴了企业财务绩效的研究结果,采用捐赠额、公益支出比例等单一指标来进行衡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者们从资源依赖理论出发,提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价的指标必须反映其获得资源的能力,同时注意长期指标与短期指标相结合,提出了构建全面的绩效评价体系的目标。Ritchie和Kolodinsky(2003)利用因子分析法确定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评价的关键指标:筹资效率、公众支持度和财政绩效[25]。Brown(2005)定义绩效指标为财政绩效(总费用/总收入)、公众支持度(总捐赠/总收入)、筹资效率(筹资费用/总收入)和净收入四项[12]。颜克高结合我国公益基金会的实践,运用因子分析得出了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评价的四个维度:财政绩效(总费用/总收入)、公众支持度(总捐赠/总收入)、公益性(公益支出/总支出)及筹资能力(总收入的自然对数)[26]。

通过对以上指标体系的借鉴与归纳,本文选择筹资能力(Raising)、公众支持度(Support)、财政绩效(Finance)三个指标来表示基金会的财务绩效。其中,筹资能力,取收入的自然对数;公众支持度,捐赠收入与总收入的比例;财政绩效,总费用与总收入的比例。

理事职业背景(OB):基金会高度依赖外部资源(财货、物质、劳动力和信息等)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并通过吸收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进入理事会来帮助自己获取所需资源[27]。E.W Bakke(1961)认为,那些对组织的运转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大致可以归为下述六类: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指原材料和设备)、财政资源、自然资源(指未经人类加工的天然资源)、思想资源(指组织所采用的思想以及组织在交流这些思想时所使用的语言)和组织的业务领域[28]。而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材料,包括资金支持和人力资源;(2)信息;(3)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支持,即合法性的支持。同时,张康之(2007)认为社会心理以及舆论资源是也是值得关注的[29]。本文主要考察具有不同职业背景的理事对基金会组织绩效的影响,从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等多方面考量,再结合各种视角对资源进行分类,将资源划分为以下几类:合法性资源、形象资源(文化、道德)、经济资源(原材料、资金等)、人力资源等。同时,根据基金会所需的合法性资源、形象资源和资金资源等资源类型,将理事职业背景分为政治、金融、媒体、企业和其他五大类别。政治类,指在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或在各级人大、政协担任委员长及以上职务的理事;金融类,指从事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工作的理事;媒体类,指从事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出版、报刊及新媒体等工作的理事。企业类,指在非金融、媒体类企业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的理事。其他类,指不具有前四类职业背景的理事。依据五大类别对理事职业背景进行分类后,采用布劳系数计算各基金会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数据,公式为:

H=1-∑[DD(]n[]i=1[DD)]P2i

其中Pi是指某类职业人员占总体的比例,n为种类的数量,H值介于0至1之间,H值越低表示多样性程度越低。由于理事职业具有变动性,且同一理事可能具有多种职业经历,在计算时,主要考察了其兼任理事时的职业类型。

控制变量:根据文献梳理结果,设立以下控制变量:理事会规模(Scale),取理事成员数的自然对数;基金会规模(Size),基金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理事年龄(Age),理事平均年龄的自然对数;理事性别(Gender),理事中男性理事的比例;理事报酬(Reward),理事中领取报酬人数占总理事人数的比例;成立时间(Year),组织成立的年限。

四、实证结果与过程

(一)描述统计

(二)假设检验

为深入检验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的影响,下文运用层级回归逐个检验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组织绩效变量间的关系。表3报告了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基金会筹资能力的回归结果,列1显示,在全样本中,如果不考虑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的影响,组织规模、理事年龄与理事报酬对筹资能力的影响具有显著性,与相关分析结果基本一致。在引入理事职业背景多样化变量后,组织规模、理事年龄与理事报酬的系数显著性、方向都未发生改变,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的系数为正,且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表明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基金会筹资能力具有显著影响,即多样性程度越高,筹资能力越强。在分样本中,公募基金会、地方性基金会呈现出上述类似结果,但在非公募基金会和全国性基金会样本中,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从系数大小可以推断,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公募基金会筹资能力的影响最大。以上结果表明,对于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提高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有利于筹资能力的提升和筹资收入的增加。

表4 Panel A反映了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基金会公众支持度间的关系,回归系数显示,整体而言,在以基金会公众支持度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中,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其对基金会公众支持度的影响显著;但在分样本中,却呈现了不一致的变化,理事职业多样性对公募基金会的公众支持度产生显著影响,而对非公募基金会公众支持度的影响欠显著;在以活动范围划分的样本组中,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在全国性样本中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地方性样本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表4 Panel B报告了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财政绩效的关系,表中数据显示,不管是在全样本中,还是在两组分样本中,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的系数都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由此可得,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基金会财政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

(三)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为充分揭示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本文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

1.依据资源依赖理论可知,具有不同类别职业背景的理事给组织带来的关系和资源是相异的,且基金会对每种关系和资源的需求并不相同,因此,各类职业背景的理事对组织绩效的影响程度也就存在差异。由此,本文对理事各类职业背景比例与基金会组织绩效进行了回归分析,试图找出各类职业背景对组织绩效影响的差异。各类职业背景比例是指各类职业背景的理事人数占总理事人数的比重,如政治类职业背景比例是指具有政治类职业背景的理事占总理事人数的比重。从表5的回归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仅有媒体类职业背景比例与筹资能力的回归结果在001水平上显著,企业类职业背景与公众支持度的回归结果在005水平上显著,而其他两类职业背景比例与组织绩效的回归结果均不显著。可见,基金会作为需要良好形象来维持运转的社会组织,具有媒体类职业背景的理事加入能够有效提升组织形象,增强公众关注度,进而提高筹资能力。企业类职业背景的理事可以帮助组织增加捐赠收入,提高捐赠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

2.本文在研究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公众支持度关联的基础上,对多样性数据与基金会捐赠收入进行了相关分析,结果显示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捐赠收入存在显著相关性。同时,本文进一步检验了多样性对不同捐赠收入的影响。研究得出,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境内捐赠尤其是境内自然人捐赠具有显著影响,而对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以及境外捐赠的影响并不显著。

3.为检验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使用四大职业背景比例与理事类别数作为替代变量,与组织绩效的三大指标进行回归检验。四大职业背景比例是指单个基金会中,政治、金融、媒体和企业类理事人数占总理事人数的比重,即除其他类外的理事人数占总理事人数的比重;理事类别数是指单个基金会中,理事会具有的职业背景类别数量,值为整数(1-5)。结果发现,四大职业背景比例、理事类别数分别与公众支持度的回归结果在01、001水平上显著,基本符合本文研究结果。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我国社会文化存在典型的重视社会关系、社会网络的特征。在组织内部,不同个体带来的多样性社会关系和资源会对组织绩效造成不同的影响。目前,企业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的职业背景等人口统计学特征的多样性分析已经成为学者重点研究的领域。多数学者认为职业背景的多样性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有利信息,提高组织绩效。在基金会理事的职业背景研究领域,国内学界还仅限于对某单一职业背景的研究,普遍缺乏对理事整体职业背景的分析,没有把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纳入理事会特征研究的框架中。本文通过搜集217例基金会样本数据,检验了基金会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了在不同募集方式和活动范围的基金会中该影响的差别。

结果表明:(1)在组织绩效三大指标中,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对组织的筹资能力(总收入的自然对数)、公众支持度(总捐赠/总收入)具有显著影响,而对组织的财政绩效(总费用/总收入)不具有显著影响;(2)与非公募基金会相比,公募基金会的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的筹资能力、公众支持度的影响较显著;(3)与全国性基金会相比,地方性基金会的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的筹资能力、公众支持度的影响较显著;(4)与其他几类职业背景相比,媒体类与企业类职业背景对组织绩效的影响较大;(5)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对理事的捐赠收入具有显著影响,而且对境内捐赠尤其是境内自然人捐赠的影响更显著,对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以及境外捐赠的影响不显著。

通过研究,得出以下启示:(1)从基金会的角度来看,考虑资源因素,基金会应该吸收具有不同职业背景的理事,来扩大组织的社会人脉,拓展组织的社会资源,提高组织绩效。政治背景的理事可以帮助基金会取得合法性,提高组织收入;企业和金融背景的理事可以运用自身的投资背景和人脉资源,帮助基金会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取得更多的投资收入,而具有媒体背景的理事能够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在社会树立良好的组织威信,有意识的引导大众对基金会进行慈善捐赠,帮助基金会获得收入。(2)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因受资源环境、资源结构的影响,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它们资源获取的重要性相对凸显。因此,在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中,更要强调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3)我国基金会管理体制改革正积极强调政社分开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政治类职业背景理事对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不应片面地严格限制党政干部兼任基金会理事,而应趋利避害,既鼓励政治类理事在基金会中的积极行为,又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交换、利益输送等消极行为。

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和完善:(1)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仅选取了2014年基金会理事的职业背景数据和组织财务数据,缺乏数据的连贯性。同时,本文的理事职业背景数据也只选取兼任理事时的职业类型加以考察,并没有考虑单个理事的职业背景多样性。而且理事的职业背景均为作者手工统计,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2)由于手工搜集数据的困难性,以及基金会的透明度问题,本文仅选取了217家基金会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数据分析,分析样本还不够大。(3)本文的研究模型可能遗漏了一些影响因变量的因素,进而影响到研究结果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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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顾名思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讼的制度。①在侵权性质的多人公益民事诉讼中,因为该利益实际上属于可被分割的私益,那么赔偿金也就理所当然的能被分割,如日本的水俣病诉讼。这部分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在此笔者仅讨论针对民事主体的集体公益诉讼,因为集体公益的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导致此类诉讼中一旦涉及赔偿金,其归属将也是有争议的。

在普通民事诉讼中,赔偿金一般无争议地归于有赔偿诉求的胜诉一方。然而在NGO作为原告参加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如果胜诉且获得赔偿金,该笔金额却不能简单地归于该NGO。因为环境公益是集体乃至于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NGO不具有民主性,不能应然地享有对该赔偿给集体的金额的所有权。虽然负环保和监管职责的特定行政机关具有民主合法性,但由于行政机关的惰性和相关制度的缺乏,将赔偿金归于行政机关也不是明智之举。

二、分析问题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环境公益诉讼是新的领域,相关配套规定还不完善。虽然目前已有贵阳、无锡、云南三地建立了环保法庭,但在金钱补偿或赔偿方面规定不尽完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并未将金钱作为责任承担方式。无锡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中仅规定法院可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恢复费用。云南在《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说明要慎重采取赔偿损失的裁判方式。而众多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所采用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无体现。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NGO的限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方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按照该规定,我国有独立资格的NGO都必然挂靠于一个对其有直接全面管理权的业务主管单位,这样的官民二重性导致的是独立性的缺失,NGO的资金管理与运作将受到很大制肘。同时,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公募基金会有权向公众募捐,而非公募基金会无权向公众募捐。按此规定,虽然NGO设立公募基金会在法律上可行,但实际上能获得批准的只是个案。政策壁垒加上NGO的非营利性,严重限制了NGO的资金来源和对其资金的自主管理,实际上也堵住了将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交由NGO来管理的渠道。

(三)NGO自身后天乏力。首先在内部设置和控制制度上流于形式,其次财务管理控制和财务透明的缺失,再次NGO本应是专家和高学历者的聚集地,但由于我国NGO在组织和社会地位上所受的限制和排挤,导致其难以吸引到更专业更优秀的成员。最后,公信力是公益组织的生命线。NGO的公信力体现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利益相关者承诺的社会责任方面,它直接关系着组织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但现阶段,我国许多NGO的运作是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的,这必然会降低公众对NGO的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上的信任度,从而使NGO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三、解决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其对于其他公民以及公共环境利益的溢出效应是显而易见的。而其积极成果亦具有普惠性,并不为原告所专有。尤其在诉讼费用已经得以免除(由社会公众负担)的情况下,诉讼收益也应由社会公众共享。②如前所述,NGO充当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金的归属不能当然地归于该NGO,但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让NGO对该笔资金行使管理权是合理的。对此笔者有以下三点建议:

(一)在立法中引入民事罚金制度。民事罚金,在国际环境损害立法中也称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环境违法的行为人的经济性制裁。这里的“民事罚款”是一种因公益诉讼所得的公益性的罚款收入。③民事罚金制度的设立,不仅是要对环境损害者做出提醒和威慑,更是为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和胜诉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基于民事罚金的民事性,其不能被行政机关收缴。虽然亦不能归于NGO,但由于诉讼请求是NGO经过调查、勘验、评估和鉴定后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提出的,相对更了解环境受损的方面、程度以及恢复环境所需要的方式和步骤。所以,由NGO将罚金管理起来用于环境的保全、弥补和恢复是合理的选择。

(二)将NGO与基金会对接,实现NGO自身的发展和外部的有效监管。应该看到,成长中的NGO已逐步培养起了较强的执行能力。基金会与NGO的对接势必成就我国民间组织制度的革新。由基金会筹款,NGO提供服务,这才是NGO独立并持久生存的根本。④基金会是专门募集善款的组织,与NGO相比有更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和监管体系。在财务管理方面,基金会能更为专业地为NGO作出财务预算和规划,提高效率和资金使用率。这样,一旦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获得赔偿金便可归入基金会,再由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于此次诉讼中遭受损害的环境资源。

(三)加强NGO的自身建设,使其更有能力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首先,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因为受到资金来源的限制,很多NGO都尽可能低节约开支和人力成本,导致了整个组织机构较为混乱,缺乏明确的任务分配和责任承担。当小型的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时还可以处理,但一旦出现大型甚至全国性事件如大河水域或海洋环境污染时,就超出了其应对能力。其次,以完善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高技术的人才。从NGO的内部来看,对不同岗位、不同水平的成员进行文化培训和职业培训。让NGO发挥其自身优势,承接政府、市场不擅长和退让出来的社会治理领域。再次,增强NGO的公信力。公益组织应当是一个阳光行业,所以NGO的信息披露也应当包括其各个方面。只有让社会和公众充分了解组织的情况,才能得到大家的信任和支持,组织的公信力才会变强。

在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公众也会呼吁更加多元化的公共管理格局,而NGO正是以其自身的特质和优势在推动这一潮流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亦是诉讼法里新出现的领域,环境损害中难以避免的赔偿归属问题也属未雨绸缪。也只有落实了赔偿金的归属,才能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即保护和恢复环境。(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张建伟:“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2期,第24页—27页。

篇12

(二)企业基金会

根据2004年《基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设立基金会。2.专项捐款。3.专项基金。4.一般捐款。

本文所研究的企业基金会是以上第一种方式参与慈善活动的,在美国称为公司基金会,又称企业赞助基金会,是公司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设立的基金会,公司每年拨出一定的预算额支持财团的社会活动。

二、企业设立企业基金会成立之意义的法理基础

对于“企业是谁的”这个问题,企业理论经历了几个主要发展阶段:一是股东至上理论。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沧认为,企业不仅属于股东,而且还属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三是非利益相关者理论。非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存在于一个大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必须借助各种条件才能发展。从道德角度来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对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负责,因此.企业必须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当把社会责任引入企业竞争战略以后.企业也就实现丁从“狭义所有者”向“广义所有者”的转变.引入社会责任制度以后,企业由原来仅仅追求利润的“经济人”变成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人”。因此,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已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企业基金会缺乏独立性之尴尬现状

我国的企业基金会作为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机制,对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任何国家的企业基金会的发展都会受到其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以及其原始资金来源企业的影响,从而出现一些阻碍企业基金会发展的问题,我国的企业基金会也不例外。目前,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基金会人员,分工不明确,权责不分与企业人员混同明。

2.企业基金会的理事会受出资企业负责人潜在控制。

3.基金会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往往与出资企业员工混同,缺乏明确的分工,缺乏责任感。

4.基金会的硬件设施、机构设置以及员工福利都与出资企业重叠,基金会沦为出资企业的下属部门。

5.基金会的资金管理缺乏透明度。

四、企业基金会之角色独立的路径探索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和原因,当前,解决我国企业基金会的独立性问题应该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及提高企业基金会内部的管理水平入手,具体实现以下几方面目标:

第一,制定基金会专用的财务及审计规则、规定。

第二,基金会应该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加快基金会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并逐步完善已有法律制度,细化法律条文,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基金会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力量实现基金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要重视培养基金会内部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他们的道德责任感。

第五,国务院颁布的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管。

五、结语

目前,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如何制定的讨论依然没有停止,而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引人财团法人概念与制度也将成为一个重大的争论点。面对动员社会力量从事公益事业的需求,我国未来民法典究竟应当作出何种选择?沿用基金会法人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显然不具有进步性,财产法人制度应当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理性选择。

当基金会在民法体系中找到归属之后,作为基金会的生力军,企业基金会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担当重任,企业社会责任将在那时得到更实际有效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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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一)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3年的持续井喷式的高速发展后,2012年11月份,证监会出于控制上市公司数量规模的目的暂停了新股的发行,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财务审查。过去两年来,IPO暂停导致的教训逼迫众多PE及创业投资公司思考行业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以改变单一的IPO退出方式。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首先,基于PE行业原有的发展模式,重点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严重依赖IPO业务模式带来的问题,为我国PE探讨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改变我国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的做法。其次,由于IPO暂停政策的巨大冲击,给我国PE市场带来了非常困难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它们的优点和可取之处,为其它PE机构提供借鉴和指导。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的已经出现或者正在进行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就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一种很直观的借鉴意义,消化吸收,来寻找或形成适合自己的做法,重新回归PE行业的投资属性。

(三)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通过对国外PE机构的先进做法和国内PE市场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研究比较,来探讨对中国PE发展的借鉴意义。第三,分析国内PE的未来发展模式。

二、文献综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主要退出方式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通过对国内外著作各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的研究比较,对其概念形成了一种比较统一的看法,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的一种投资方式。它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资本的循环过程,投资-退出-再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大都是寻找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基本上符合上市条件而又尚未上市的企业。第二,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来撤出所投资金的方式。第三,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份,由目标公司或者是公司管理层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第四,清算。当目标企业丧失继续发展空间,濒临破产,而且又没有其它投资者接手,这时候,PE机构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国内外的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深入研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学者,基于本国的资本市场特点,建立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由于资本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所以学者们主要对PE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Megginson和Weiss(1991)发现,因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的价值常被低估,所以对私募股权资本来说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时机显得至关重要。Relander等人(1994)根据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进行研究发现,IPO方式在理论上是首选方式,但现实中应用最广泛的却是并购的方式。Black和Gilson(1998)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有着成熟的股票市场的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最有利的退出方式是IPO。吴晓灵(2007)认为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过度依赖IPO的方式,退出渠道不够通畅,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沈路、莫非和吴文然(2008)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退出现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但缺乏相应的解决办法。王汉昆(2009)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经验及研究成果,认为并购应该替代IPO成为目前乃至未来几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

(三)小结

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整理后发现,国外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本国(主要是美国)的投资实践背景之上的,并且存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他们的研究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尚未可知。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也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投资策略本身上,在面对新形势下中国PE未来如何发展的探讨与研究还比较少。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使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实地调研等方法进行论文相关内容的探讨和分析。

(一)文献研究法

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查阅、筛选,详细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理论,对各种投资退出方式下优缺点的理论分析,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最终选定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成果。

(二)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挖掘案例中出现的好的思路和的操作手法,进行总结概括,寻找其中的可取可行之处,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础。

(三)比较研究法

论文对国内外著名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国内其他PE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启示。

(四)实地调研法

2014年8月份,分别与九鼎投资(上海公司)PE部门的投资总监进行过约谈,了解了九鼎投资在推进新三板上市、设立公募基金和资本市场运作等相关方面的资料,最大程度保证所需资料的准确性。

四、我国PE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

(一)PE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成立了第一个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2006年开始,中国的PE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不管是机构的数量还是募集的资金都增长迅速,整个PE行业的规模也快速扩大。2009年创业板推出后,先后有近500只股票登陆A股市场,同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盈率也极高,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2012年11月,IPO暂停对PE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严重打击了中国的PE市场,PE机构面临了非常困难的局面。2014年1月,A股市场恢复了新股发行,而且证券市场正在推行新股发行办法的改革,由过去的发审制向注册制转变。

(二)PE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14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的有448支,其中339支基金披露了金额,共计募集631.29亿美元,相较2013年募集数量上升了28.3%,而募资金额却增长82.96%,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复苏迹象。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943起,比2013年增长42.9%,其中披露金额的847起案例涉及交易金额537.57亿美元,同比增长119.6%。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退出案例386笔,共有165笔案例通过IPO实现退出,其次为股权转让、并购,分别有76笔、68笔退出案例。

(三)PE的主要退出方式及利弊分析

(1)IPO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由于IPO的收益率比其它几种退出方式要高,导致在2008~2012年的退出案例中每年以IPO退出的占比均超过70%,无可争议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方式。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1)高回报率。2)IPO对于企业本身也有者积极而长远的好处。3)有利于提高PE机构的知名度。虽然IPO的方式可以给PE机构和企业双方带来极大的好处,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1)目标企业上市的门槛比较高。2) 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3)IPO退出面临诸多风险。

(2)并购退出。国内的PE机构必须改变一味依赖IPO退出的方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未来并购退出渠道的逐步完善,并购退出也将成为主流。全球历史上的五次并购大潮都发生在欧美,第六次并购大潮或许就会在中国开始,将会给国内的PE投资者们带来巨大的机会和收益。并购退出的优势有以下几点:1)并购退出时间短,相对灵活。2)可以实现一次性退出。3)并购退出可以使PE机构迅速回收资金,以便再次投资。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需要资金量大,潜在买家数量有限。2)并购的收益率达不到IPO那样的高收益率。3)目标企业原管理层的反对。

(3)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其实是PE机构为了保证为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一个带有强制性的退出渠道。回购的优点表现如下:1)交易过程简单。2)资本安全性高。回购的弊端表现在以下方面:1)机会成本较高。2)法律制度不完善,回购退出的障碍较多。3)只有极少数的中国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或银行贷款可以按照回购条款中的规定将PE的股权全部购回。

(4)清算。PE机构启动清算程序,一般只是在目标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丧失发展前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启动了清算程序,意味着基金公司将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如果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就算是较为理想的结果了。

(四)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PE行业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是退出渠道单一,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第二是“重投机,轻投资”,突出表现是哄抢pre-IPO项目,只要能上市,便一哄而起,而对于企业本身实际的投资价值关注很少。第三是缺乏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第四是PE二级市场不成熟,LP份额转让难。第五是政策法规不完善。

(五)国内外PE发展模式研究

(1)高盛集团PE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与多平台共存。第一,将PE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自营基金与基金管理业务并重。高盛集团旗下的基金,其资金的募集除了对外募集还有30%的份额来自于高盛集团自有资金和高盛员工的资金。第二,多个PE平台实现共存,相互促进。1)企业股权本金投资。2)房地产本金投资。3)基金的基金(FOF)投资全球范围内广泛的PE基金。投资人包括养老金、保险公司、捐赠基金、慈善基金会、富人及高盛员工等。高盛的PE业务体系是比较庞大和复杂的,各个PE业务平台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业务范围上的重合,以致产生利益冲突。但是,高盛集团采取了有效的处置措施,所以自1986年至今,高盛集团的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相互支持,共同为高盛集团贡献了高额利润。

(2)九鼎转型:从传统的PE模式到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作为PE行业的一家投资基金公司,九鼎投资成立于2007年,基金规模只有1.76亿元。面对IPO暂停带来的风险,九鼎投资痛定思痛、积极转变,迅速扭转了被动的局面。第一,在新三板挂牌上市。2014年4月29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全国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金额为35.37亿元,是新三板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笔融资。第二,设立公募基金,进行一二级市场联动。2014年7月,九鼎成为国内首家获准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公告,宣布成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第三,控股证券公司――天源证券。2014年10月20日,九鼎公告称同创九鼎出资3.64亿元对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实现控股(股份占比为51%),公司更名为九州证券。

(3)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合作,打造新型并购基金。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在面对由于IPO暂停带来的行业困境时,就走出了一条与九鼎投资不同的道路。第一,与大康牧业合作案例。1)并购基金的1.0版。2011年9月19日,天堂硅谷涉足生猪养殖业,它选择与上市公司大康牧业合作,成立了一只规模为3亿元的并购基金。双方出资额各为3,000万元,剩余部分由天堂硅谷向社会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对外募集。2)并购基金的2.0版。在原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天堂硅谷将并购基金中的部分份额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一来,天堂硅谷不但能够获得并购基金的正常收益,还能获取上市公司股票溢价部分的收益,同时也将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的利益更加紧密的结合了在一起。这一模式被称为2.0版。第二,并购之路的后续发展。天堂硅谷在新型并购之路上经过两三年的积极探索之后,它的视角和思路也出现了新的变化。2014年9月3日,天堂硅谷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这是硅谷天堂首家并购合作的非上市公司。未来随着合作方并购需求的多元化,并购基金也会出现更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4)案例分析总结。第一,高盛的成功经验表明,PE业务的专业分工和多平台运作是完全可行的。高盛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相互支持,为高盛贡献了超额利润。第二,九鼎所打造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已成为很多PE竞相学习的新模式。将传统的PE打造成一个综合性资产管理机构,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和丰富行,就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多元化。第三,与上市公司成立新型并购基金模式能够充分嫁接产业资源,降低投资风险,成为PE除IPO之外主要的退出方式,缓解了PE主要依赖IPO退出所带来的风险单一的问题。

(六)发展模式分析

(1)退出渠道更加多元化。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PE机构应该适度降低IPO的比例,增加并购退出方式的比例,同时也要在股权转让、新三板上市等方式上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同时,在完成项目投资后,要更加注重所投项目的管理增值,获得企业发展的分红。退出渠道的多元化也会影响PE的投资策略,很多的PE投资企业时更注重打造行业和产业链优势,选择那些与此前投资的企业有业务互补性的标的,所投企业之间能够通过业务配合打通产业链,也为日后的并购退出做准备。第一,IPO仍是PE退出的主要渠道之一。第二,退出有望成为未来主流退出方式之一。第三,PE二级市场模式。第四,新三板将成为一个新的发展点。

(2)注重专业性,回归投资本质。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国内的PE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探索更多的发展模式,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

(3)发展模式:平台化、多元化、证券化。对于PE机构来讲,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从行业阵痛中所吸取的教训,PE未来的发展将会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第一,多元化。退出渠道多元化:除了IPO之外,并购、PE二级市场、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的退出比例将会逐渐增加。第二,平台化。传统的PE行业所依赖的平台只有PE一个平台,随着行业发展,PE也逐步延伸其产业链,进军券商、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相关行业。第三,证券化。PE通过上市为私募基金公司的兑付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和方式,可以实现将基金持有人的份额转换成对其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权。国内的PE从诞生到现在,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虽然经历了很多坎坷,但也在阵痛中成长。未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一定会围绕着退出渠道多元化、基金从业人士专业化、业务模式平台化、证券化这些特征展开。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案例进行了研究,认为国内的PE行业如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进行发展模式的创新,不能再依赖传统的以IPO为主的退出方式,而更多的是依赖PE自身的投资眼光及投后管理能力,实现项目价值的增值。我国PE未来的发展模式,一定会向着多元化、专业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和推进。

(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完善了PE市场的法律环境,使得整个PE行业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2)加强行业监管的制度建设。1)按照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的不同,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并确定其管理责任。2)应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协会组织,本着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完善行业的从业标准、自律管理和道德操守建设。

(3)完善、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为了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通道更加顺畅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资本市场体系。第二,扩大资本市场规模,特别针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要加快建设的力度。

(4)培养本土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由于中国的PE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专业的从业人士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尝试由政府主导并引进外部管理人。在合作中不断学习摸索,培养人才,积累丰富我们的投资管理经验。

(三)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方向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目前A股市场上动辄30~40倍的市盈率也会逐渐回归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以后IPO的退出方式不见得就可以带来比并购或其它退出方式更高的收益,所以可以预见并购很有可能会取代IPO成为我国PE市场最主要的一种退出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及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型,我们相信全球的第六次并购大潮会发生在中国。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的研究,也一定会成为未来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

由于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进行并购的一些条件还不成熟,如难以实现杠杆收购,所以并购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还不普及,以至于缺乏一些成功的、优秀的并购案例可用来分析研究。所以,本文在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研究上的局限,应该在后续的研究中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为上海高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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