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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首批进入试点领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进一步扩大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也被纳入试点范畴。财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试点的区域,包括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的51个县(市、区)。
总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①为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刺激内需,通过投资和减税拉动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
增值税转型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
国际上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对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的增值税范围偏窄,将与货物销售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货物在此环节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统筹增值税转型与征税范围改革,在税收体制建设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围改革带来的税收收入效应,可以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推行的财力保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税收入的增加,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使得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受影响,必须重新调整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因此,统筹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配套措施。
二、两个统筹改革设想
(一)统筹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
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是指,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协调同步进行。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际,对目前营业税征收领域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应该改征收增值税。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方面,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裂或重组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使增值税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应可以弥补转型改革引起的减收效应。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相关数据为计算基础,以2006年度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投资额,来代替全社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机器设备的价值。税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忽略教育费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税。
首先,固定资产增值税允许抵扣对税收收入的总影响。2006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情况为: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
2749.9亿元、第二产业48479.1亿元,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设备投资额为51229亿元,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708.93亿元。那么,增值税的减少引起的城建税下降金额为435.4465亿元。因为,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基会相应提高,应纳所得税会有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144.3765亿元,即(8708.93+435.4465),应纳所得税增加约2286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税收下降总金额约为6858.38亿元。
其次,营业税的征税领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006年营业税总额5128.71亿元,按3%的比例换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70957亿元。如果对该营业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应该征收29062.69亿元增值税,超过营业税收入23933.98亿元。同时按5%的城建税计算的多收城建税为1196.7亿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金额为5128.71-1196.7=3932.01亿元,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增加额约为983亿元。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总税收收入增加983+23933.98+
1196.7=26113.68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6858.38亿元,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收入增加26113.68亿元,税收收入净增加19255.3亿元。所以,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对弥补财政收入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二)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会引起税种的变化,它属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归于中央,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收入中75%归中央财政,另25%则归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中,除了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属于中央外,其余归于地方财政。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使营业税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地方税收收入会降低,中央财政收入会提高。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应有财政收入的稳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分配财力,而税收收入分配则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税收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牵动财政体制改革,缺乏财政体制配套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无法单独执行。所以,必须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总理在2008年“两会”新闻会上表示,在任期内要下决心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这说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可能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时机。
至于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种方式,是学界及政府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论财政收益是以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还是以改变收入的分享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税种的重新分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动态博弈过程。
三、统筹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财税体制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式上表现为,要解决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本质上则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疏通问题。而征收范围改革表现为,要解决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其本质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横向贯通问题。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对增值额环环抵扣税金。也就是说,完整的增值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度。因此,从完善增值税体制角度来讲,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目标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试点转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方面,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反而使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复杂,因而也就更易混乱。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不仅在收入方面互补,在改善税收体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其集中表现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问题。而作为地方最大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和作为中央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重新分配是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所在,它的解决有助于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二)有助于保障转型期财政收入的稳定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说明增值税的税基会降低。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不论选择何种转型模式,都会使增值税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转型方式下,转型期往往比较长,增值税收入下降相对缓慢些;而直接转入“消费型”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比较快,相应的短期财政收入会有较明显的降低。所以,转型改革必须以相当的财力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经济发展自然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外,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如: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通过税目调整即将低税率税目纳入高税率税目等。政府开征新税种,首先要寻找合适的征税对象,其次要经过研究具体征税方案、制定法律、执行征收等很多环节。开征新税种带来的收入效应滞后于转型改革的税收减少步伐。提高税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时期才可以采纳,它不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很大,而且也会引起纳税人的抵抗,执行难度很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选择此种方式。
通过现有的征税领域内部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操作过程相对较简单,起效也比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税收体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乱,税负不公等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其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提高财政收入。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是缓解转型改革引起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首选策略。
(三)能够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改革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全面启动,而征收范围改革还在酝酿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当然有其稳妥过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某种意义上讲,酝酿的时间越延长,改革的成本会越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价,税收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以缩短改革时间来降低成本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把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加速转型改革的进程,进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不仅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待遇不公平问题。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可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不该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税负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与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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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零税率政策是比免税政策更为优惠的政策,这是因为零税率政策允许进项抵扣。为了使出口型金融企业能够在全球更好地拓展业务,取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避免重复征税,欧盟国家对出口型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政策;澳大利亚允许对免税服务部分抵扣25%的进项税额。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原则
结合我国“营改增”改革目标、试点经验、国情以及国际经验,首先银行业增值税改革应是健全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发挥税收中性作用是改革首要目标。其次银行业增值税改革要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未来金融环境的变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银行业增值税税制设计要在我国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行征管技术和银行业特点,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顺利实施。一是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改革应努力实现抵扣链条的贯通和完整;二是适应性原则,增值税改革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改革等外部环境变化对银行税负和发展能力的影响;三是国际化原则,增值税改革要顺应金融国际化趋势,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业现代流转税制体系;四是可操作原则,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要便于税收征管和具体操作;五是税负平稳原则,税制设计应保障税改前后银行业税负基本持平,减少改革阻力;六是财力可承受原则,税制设计应避免短期内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保障地方财力的稳定。
三、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测算和评估
(一)银行业业务分类
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务取得收入方式的不同,将银行业务划分为金融中介业务、直接收费业务、间接盈利业务、投资增值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等五大类。金融中介业务是指银行作为资金所有人向资金使用人提供资金所产生的中介服务,包括贷款、票据贴现、透支及垫款等各种信贷业务,属于银行的核心业务。直接收费业务也称中间业务(除结、售汇以外),是指银行不占用自身资金,利用网点、网络技术、信用和人才等优势,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与清算、顾问与咨询及各项业务等。间接盈利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及其他金融商品的业务,主要目的是赚取买卖价差。投资增值业务是银行从事投资活动、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各项业务总称,范围上涵盖了金融同业往来、购买金融商品行为和回购业务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具有一般货物买卖性质的行为,包括实物金银业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货物买卖业务,上述行为具有货物买卖属性,目前已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及税收测算
现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收入进行征税;一般计税方法是指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根据税制设计理论,增值税方案设计主要有四个环节:征收模式、进项抵扣模式、销项计税方法、对外开具抵扣凭证,每一环节有不同的方案,将四个环节的不同方案排列组合,就会得到各种增值税征收方案。结合银行业务分类和经营特点,基于抵扣和核算便利化的处理,对各种方案进一步筛选,最终得到六种银行业增值税方案,分别为简易计税法(毛收入计税)、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一般计税法(零税率)。同时,选取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对各个方案下的应纳增值税、税负变化等进行测算,从样本代表性看,16家上市银行缴纳营业税占2013年银行业营业税的84%,具有较高代表性。下文将从销项税、进项税、开票方式、优缺点、税负变化等多个角度对六种方案进行说明。
1.简易计税法。该方案是指以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对16家上市银行的测算,6%或11%税率下,银行业税负均明显上升。简易计税法在征管上易于操作,并且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没有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违背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初衷相悖。
2.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该方案是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并由银行按照实际税率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额,同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各项设备、设施及服务所对应的成本凭票抵扣。测算显示,在该方案下银行采用6%的税率可保持税负的基本平稳。该方案打通了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税收抵扣链条,体现了增值税的制度优势,符合税改的政策目标。
3.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该方案在计税原理、税基设计方面与前一种方案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不单独对存款利息支出核定抵扣,仅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的设备及服务等实际发生的成本凭票抵扣。根据测算,在6%和11%税率下,银行税负均大幅上升。该方案完善了抵扣链条,使下游企业获得了合理抵扣,可以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但存款利息支出占营业成本比重最大,不能进入抵扣范围,从而导致税负上升。
4.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该方案与第2种方案(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的设计原则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对存款利息支出抵扣的处理方法不一样。该方案下,税基按照金融业务不同包括两类:一是对于金融中介服务而言,按照利差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二是其他业务按照业务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有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表明,6%的税率下银行税负变化较小。该方案更易于计算增值税额,也较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但该方案发票开具方法有别于传统的发票管理方式,操作难度加大。5.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该方案仅对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征税,其余业务均免税。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直接收费业务的全部收入,银行按实际税率给企业开具发票。测算显示,采用6%或11%的税率都会使银行税负水平明显下降。该方案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惯例接轨,优点是可以消除征税中确定服务价值的技术难题;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一是免税范围较大,造成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难以达到税改效果;二是核心业务(特别是贷款利息收入)占比高,免税后将导致银行税收收入明显下降,对财政收入影响显著;三是进项抵扣率的核算比较复杂,增加操作成本。6.一般计税法(零税率)。该方案是对银行的全部业务免税,同时允许能获得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结果表明,采用6%和11%的税率下银行税负水平均大幅下降。零税率法计算简单,操作难度上小于其他的一般计税法,从理论上讲,可使银行以不含税价格提供金融服务,能够消除重复征税,提高银行的竞争力。但是,在该方案下,银行利息支出作为最重要的成本开支,无法进入抵扣范围,造成了存款成本环节的抵扣链条中断。同时,该方案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幅减收。
(三)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选择
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的优劣应以实现改革目标的程度为评判标准,本文根据各个方案对不同改革原则的满足程度,采取多因素法对各个方案进行评估、排序,得到最优、次优及第三、第四次序方案。
1.改革原则权重设计。为评估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优劣性,先对6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进行权重设置。银行业“营改增”是增值税扩围的重要内容,首要目的应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应适应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需求,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国际接轨、操作难度和成本、银行业税负变动等层面,要统筹兼顾,调动各方特别是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再次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基于此,本文将税收中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国际化原则、可操作原则、税负平稳原则、财力可承受原则的重要性依次减弱,6项基本原则的权重分别设定为25%、20%、15%、15%、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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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另外,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社会上已多有共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两税并存,而且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无疑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特别是在目前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情况下,两税并存还造成了许多征管方面的矛盾。
第二,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等的发展。目前在中国,一方面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业税负过重。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服务业税负过重制约了其发展。而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无疑是造成服务业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不仅是创造就业、稳定社会的需要,更是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笔者认为,改变对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削弱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值税在短短半个世纪内能够普及全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对内,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因为“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机制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换言之,增值税是一个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税种。而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据笔者对220个国家和地区资料的检索,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o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实行传统型销售税的有34个,不征税的有33个。其中,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不对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只有巴西和印度。可见,无论从内在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看,都有必要把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相关征税对象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适用5税率;娱乐业的其他项目适用2G%税率。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7现行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项目,是否适用同一档税率,还是应有所区别7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避免重复征税、符合社会市场分工和国际公平竞争要求的税制机制,因此,改革在原则上应保持总体税负不变,既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也考虑企业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征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各项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合理设计适用税率。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笔者认为,无形资产的物耗投入比例较低,而以技术专利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转让却对提升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无形资产原则上实行轻税政策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就是说,对无形资产宜按低税率而非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具体税率设计,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平均增值率和现行3%税率折算,并适度从轻征税。而且,可以与现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税负超3%返还政策统筹兼顾,即原则上两者可以统一适用低税率从轻征税。
(二)提供劳务(月良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服务业种类繁多,差异大,有的服务行业利润率高,负税能力强,有的服务行业则物耗投入比率和利润率都不高,但对创造就业和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的作用很大,有的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对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服务业的税率设计,有必要作适当的区别对待:
1.对于现行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可以考虑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增设一档增值税高税率,比如27%(原则上应与20%税率的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具体的税率设置需要在调查基础上进行测算)。另一种选择是,按17%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在消费税中增加娱乐业税目征收消费税,两者的综合税负与现行20%营业税税负持平,或者略有提高。笔者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因为按这种方案设计的税制更加规范,也与增值税普遍、中性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理念相一致。
2.对金融保险业,鉴于其业务上的特殊性和金融企业较强的负税能力,也为了避免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可以考虑对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财政能够承受,可以考虑将税率降至3%,以支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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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1.地区和行业:<<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增值税支付的运输费。
2.抵扣方式:增量抵扣,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积极意义
1.降低税负,刺激消费,扩大生产范围。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新办企业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长久发展主要靠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刺激企业领导层加大研发费用的积极性,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奠定良好基础。
三、增值税转型可能带来的影响
1.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近90%来自于税收,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4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的税基大幅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大幅降低,财政收入就会急剧减少。
2.投资过热。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企业的设备投资的NPV(净现值)和IRR(内含报酬率)就会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就会缩短,从而增加了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加大投资的力度.现实中我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苗头,比如房地产、钢铁业等投资增长速度明显过快.投资过热由于快于消费增长,使得新项目建成和形成的新生产能力没有市场需求。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生产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热的经济再”火上加油”令人担忧。
3.劳动就业压力。我国许多地方的企业构成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而税负较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不可避免社会资金必然流向高利润行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在这种情况下,转型改革就面临着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会淘汰一部分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实现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不断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的加大。四、建议和展望
1.合理设计过渡期。增值税是一种中性公平的税种,如果在全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推行的时间过长,则会破坏增值税扣税机制的统一,是对全国其他地区公平的侵蚀,现实中会出现人为逃税,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形成“持币待购”现象,从而造成人为的经济波动,因此试点时期不应过长。
2.抵扣方式应采用“增量环比抵扣”法。由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不可避免对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如果一下子实现“全额抵扣”,尽管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增值税的税制特点,但是对财政会造成更大压力。由于增值税转型对财政的影响是呈逐年递增走势,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县级财政因为国库资金不足,会出现企业退税难的问题。第一年由于增值税增量较小,因此对税收影响也较小,以后各年抵扣增多。新增固定资产的产出往往滞后投资年份,产出的增加正好能够抵消或减缓以后年度转型对税收收入的冲击。因此采用这种抵扣方法能大大降低转型初期带来的税收收入减收,缓解财政压力,很好地处理了短期减收与长期增收的矛盾。
3.推进配套改革
(1)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标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开始就比一般纳税人重,现在增值税转型实际上优惠的是一般纳税人,客观上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建议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部分纳税额较大、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的、财务人员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2)分步骤适度扩大增值税课征范围,比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等,这几类原先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在增值税税基缩小且存在一定财政压力的情况下可以把一些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其他税种划入增值税纳税范围。
(3)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适度扩大地方税收。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了各种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地方与中央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篇5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好处
1、“营改增”有利于降税负和促进服务业发展
1993年底中国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实行分税制,《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实施增值税,征税范围为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与此同时,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形成货物、服务业适用不同税种、不同计税方式的局面。增值税、营业税并存阻碍了货物、服务业的融合与分工,表现为货物供应商购买的服务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服务业需要对销售额全额征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经过不断试点、扩围,增值税逐步覆盖到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及部分现代服务业,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2、生活服务业具有减税明显的作用
生活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住宿、医疗、养老、教育、娱乐等行业。营业税体制下,税率为5%、5~20%(娱乐业),增值税条件下改为6%,可抵扣的项目大量增加;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相当于从5%下降了40%。对生活服务业影响较大的规定有: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征收,税率大幅降低,生活服务业中大量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明显。
(2)大量减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殡葬、婚姻介绍、教育、医疗等领域均有涉及。
三、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变化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同: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对纳税人的变化
(1)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实行的是3%的征收率,与之前的营业税税率5%相比有了很大的下降,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减税效果会非常明显,从而对大部分的生活服务业的企业来说,均能达到减税的效果。
(2)一般纳税人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则需要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现在我们举例进行比较。比如拿100元的营业额来说,不考虑其他税费,应缴纳营业税5元(100×5%),“营改增”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则应缴纳增值税5.66元[100/(1+6%)×6%],当进项税额为0.66元时,此时应缴纳增值税5元(5.66-0.66),因此进项税额应达到销项税额的11.66%(也就是0.66/5.66)以上时,才能达到减税的效果,所以“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要着重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四、推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制度,企业的做法
1.注意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根据规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是对生活服务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对比了条件,我们再结合税率或征收率考虑。目前生活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征收率为3%.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3%的征收率相对原营业税5%的税率来说,税负是有明显的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到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影响企业的发展与扩张。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销售适用的税率为6%,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的话,税负相对较重。
2.注重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之前,生活服务业企业直接按照营业额纳税,可能不注重发票的管理,但是在“营改增”后,采购中企业应重新制定相应的采购合同模板,重新约定合同条款内容,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等抵扣凭证,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另外,财务部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认证抵扣。
五、结论
我国面临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实质上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紧跟时代潮流,不断探索适合自己国情的税收体制,加强和完善其中的不足之处,作为当代大学生,尤其是作为税收学专业的学生,我们不仅要学好基本的税收知识,我们还应该更深层次的了解税制体制,为我国的长期的税制改革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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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程
纵观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进程,增值税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促进了增值税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自1979年,在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已在我国运行三十余载。1984年,增值税征收领域扩展到全国各地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此次改革是在原有产品税的基础上开展的,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并且计算比较复杂。
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制改革,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对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征收营业税。此举堪称增值税制改革史上的里程碑,增值税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确立了国家税收主要来源所得税和流转税;而增值税借助自身“中性”优势在流转税中占主导地位,并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的局面。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流转税制改革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是这一转型仍没能打破两税并行的格局。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二、营改增的原因及内容
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首先在上海选择部分行业进行初步营改增试点,随后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最后将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行业。营改增是继2009年实现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一)营改增的原因
1.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的缺点,加重了企业负担
营业税征收简单,但存在重复征税的缺点。在营改增之前,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例,不但要在购买燃料时交增值税,而且要对实现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行,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
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存的条件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3.两税并行不利于服务业发展
纳税人外购服务所缴纳的营业税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纳税人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会自己提供所需服务。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营改增的内容
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签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增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三、以陕西惠通运输业为例
(一)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实际税负测算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试点开始施行,为了测算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现选取陕西惠通运输企业2011年财务数据为研究对象。
陕西惠通运输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交通运输和物流,服务对象是陕西汽车集团。该企业2011年实际数据如下:总收入金额2 488万元(其中运输收入2 180万元,装卸收入218万元,其他收入90万元);总成本金额1 835万元(其中燃料费590万元,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路费830万元,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修理费50万元,由第三方承担的修理业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管理费30万元;人工费60万元;外委费180万元,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金额=(2 180+218)*3%+90*5%
=76.44万元,可抵扣运输费180万元,可抵扣营业税=180
*7%=12.6万元。实际缴纳营业税=76.44-12.6=63.84万元。
但税改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 180/(1+11%)*11%+218/(1+6%)*6%+90/(1+6%)*6%=233.4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590/(1+17%)*17%+50/(1+17%)*17%+180
/(1+11%)*11%+95*50%/(1+11%)*11%=85.7+7.26+17.8
+4.71=115.47万元。
应交增值税=233.47-115.47=118万元。
(二)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实际税负分析
如表1所示,该企业在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不降反增,是税改前税负的近1.5倍。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该企业在营改增前购买了交通运输工具,2011年度没有购置新的固定资产,因此无可抵扣税额。司机沿途所取得的过路费发票基本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金额占总成本的45%。此外,还有车辆管理费、折旧、人工费等造成抵扣链条的中断。由此可见,受企业成本结构、发展阶段、经营策略等因素的影响,在营改增的初期,个别企业税负会增加。
四、结论及建议
针对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笔者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该公司在营改增之前购买了交通运输工具,营改增之后没有购买新的固定资产,所以税率调整带来了税负上涨。同时还发现,营改增不着眼于试点行业,而从试点行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考虑,达到了整体减税的目的。通过对下游环节减税,反过来会扩大经营业务,从而达到促进试点行业的发展。
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是国税,营改增后势必会削弱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给税收管理也带来了难题,因此,建议中央政府不仅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而且要考虑给予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交通运输业一定的补贴。由于区域性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导致其周围地区的资金流向试点地区,形成“洼地”效应,试点周边地区的试点行业会向试点地区转移,掏空试点周边的试点行业,因此,建议试点期限不易太长。
篇7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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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改革前后交通运输业纳税规定的调整
税法规定,我国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运输五大类。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
1.纳税主体。转型前,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转型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否达到500万元,均为一般纳税人。
2.税率。转型前,交通运输业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转型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按增值税征税率3%进行核算。
3.计税依据。转型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价款确定营业额,包括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转型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营业活动中有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与营业税不同的是,后者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4.计税方法。转型前,应纳税额=交通运输业营业额(含税价格)×适用税率;转型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其中,销项税额=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不含税价格)×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劳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不含税价格)×税率。
二、营业税税收制度改革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1. 消除重复征税,税收负担或加重
营业税税负与流通次数紧密相关,流通次数越多征税越多,导致重复征税,而增值税税负与流通次数无关,把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且营业税对商品流通中的营业收入全额增税,而增值税只就商品流通中增加的价值征税,同等情况下营业税税收负担较重。另外,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对购进的货物设备进行抵扣,因此,营业税改革理论上可以降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但营业税改革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代替了过去营业税3%的税率,税收调整幅度较大。同时,由于燃油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路桥费、保险费是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费用,而人员工资、车辆折旧、路桥费、保险费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因此,营业税的改革可能导致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不减反增。下面以交通运输业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为例加以说明。(详见表1)
营业税改革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34000×3%=1020
营业税改革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34000÷(1+11%)×11%-1768.29=1601.079>1020
可以看出,鉴于某些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的比重较低,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可能出现不降反升现象。
2.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行为、完善交通运输业财务核算
营业税改革后,税率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使得交通运输业中购买方和销售方的相互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交通运输业虚开、代开发票行为。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管理的大体系,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更加规范,有助于交通运输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核算,规范经营模式,进而促进行业规范。
3. 优化交通运输业资产结构
车辆等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工具,对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营业税改革前,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都以含营业税的买价入账,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对应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降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若按照相同的折旧方法,则每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会减少,从而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加快交通运输业车辆等设备设施的更新速度,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从而提高我国交通运输业的整体实力。
三、应对措施
1.调整经营策略。正如上述交通运输业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 数据所示,“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比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如果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的比重较高,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会降下来,反之,不降反升。因此,交通运输业应调整经营策略,增加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比重。
2.营业税改革,交通运输业必定需要一个过渡期。交通运输业从营业税纳税主体变更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企业有关部门应尽快熟悉纳税申报时间、地点的规定,学习新的防伪税控系统,深入了解增值税优惠政策,尽快适应营业税改革政策的变化对企业带来的影响。
3.鉴于交通运输业的成本以人工成本、路桥费、车辆折旧、保险费为主,但人工成本、路桥费、车辆折旧、保险费均不属于进项可抵扣项目,因此,交通运输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建议国家①将交通运输企业的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生产经营成本也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②将人工费用纳入进项抵扣项目范围,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优惠政策降低该类企业的税基,进一步达到减少税赋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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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新旧增值税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中期,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二十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这显然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
第四,由于中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四、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与旧的增值税规定相比,拓宽了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影响最为大的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从战略发展、财务状况、财务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给企业造成影响。
第一,新增值税改革将造成增值税的纳税额和企业的投资额正相关,投资多的企业其享受的纳税抵扣额也越多,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及制定战略决策时注重提高资本投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不注重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产投入少的那些劳动和生产资料密集型企业将难以获得此项税收的优惠。
第二,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将明显改善企业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首先,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下调至3%,使工业和商业企业在税负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使企业因购买固定资产所须交纳的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以原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再次,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
第三,新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要求需要企业针对自身业务情况,在进行财务登记核算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所能享受的不同税率对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否则将无法享受较低的增值税。
另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设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区分生产用设备和公司其他非生产设备进行不同的核算处理。
五、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中国企业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
第二,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工作,完善增值税纳税发票的收发、归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财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审核力度,就条例规定享有不同税收优惠的业务应分类、分人员进行统计入账和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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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9日
一、增值税改革对河北省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后续发展能力。增值税转型后,允许企业一次性抵扣新购入设备的增值税,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后续发展能力。尤其是对钢铁生产、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等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据统计,2010年河北省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进项税额51.7亿元,使河北省21,853户企业受益。河北省的25.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也因征收率降至3%而减税8.8亿元。
2、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值税转型可使企业大幅降低投资成本,获得更多现金流量,从而激发企业增加投资和实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对河北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生产型增值税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的企业而言,税收负担十分沉重。因为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对老工艺、旧技术、落后设备进行大规模的更新改造,而大量购进的设备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许抵扣,造成企业税收负担重,创新资金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意味着税前抵扣范围扩大或计税基数缩小,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购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加快了经济发展。
从具体行业看,钢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有色金属业、煤炭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以及造纸业等行业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较大,在增值税的转型后已经获得了较大的抵扣税额,企业利润和现金流的增厚规模也随之增大。因此,增值税改革能较好地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功能,合理引导新增投资方向,优化新增投资结构,鼓励技术革新和结构调整,促进河北省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
3、有利于完善税制、公平税负,增强省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次改革解决了固定资产重复征税问题,使增值税税制更加完善,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加趋于公平。从国外市场看,过去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扣税不彻底,导致河北省出口产品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削弱了河北省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在与外国不含税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扣税更为彻底,河北省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大幅提升,海外出口额日益增长。从国内市场看,由于东北和中部地区均在此前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地区间、行业间税负较为合理、平等,河北省企业与外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完全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实力有所增强。
4、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企业投资意愿不强是河北省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提高投资收益率。从理论上分析,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采购的设备进行税前抵扣,可减少折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投资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额,缩短企业的投资周期,提高投资收益率,这必然刺激企业加大投资。而且,消费型增值税还具有“奖优惩劣”的作用,即企业投资越多,实际税负越低。因此,只有那些经营业绩好、技术改造愿望迫切、资金充裕的企业,才有能力更多更快地购置新设备,才能更多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据统计,2010年河北省工业投资完成4,997.3亿元,同比增长24%;新开工项目24,918个,同比增长45.3%;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规模以上新产品创产值7,230.6亿元,同比增长5.2%。由此可见,消费型增值税对增加企业投资和新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效果已逐步显现。
二、增值税改革对河北省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1、导致税收收入短期内明显减少。增值税转型改革后,首先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重要影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时可以全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款,使企业应交增值税款随之减少,财政收入的结构性减收成为必然。2010年河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款90.9亿元,企业实际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51.7亿元,留抵税额39.2亿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多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这5个行业进项税额的申报数占全部申报数的53%。
其次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减低的影响。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工业6%和商业4%统一调低到3%,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但河北省增值税收入也因此减少8.8亿元。
再次是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的影响。从理论上讲,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因下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会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但由于河北省是矿产品消耗大省,大量矿产品从省外购进,矿产品税率提高,抵扣进项税额增加,导致河北省增值税收入减少。据统计,2010年因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减收32亿元。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短期内将对地方税收收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增值税转型后税收收入中所得税,消费税的增收因素潜力较大,但因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所得税增长一般需要在5~10年中逐步体现,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河北省财政收入来讲还不足以弥补增值税减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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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影响分析
沈阳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组成,近年来,致力于发展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在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的同时,更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业、会展业、金融房地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成功后很快会在全国铺开,对沈阳地方税收及经济发展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分析这些影响首先应从地方对营业税和增值税依赖程度入手。下面就以2005年至2011年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收入的资料为依据分析这两类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从而分析变化的趋势以便进一步分析税改的影响。
依据2005、2006、2007年三年的比例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年度相关的沈阳市决算数据计算分析,以及依据2009、2010、2011年三年的比例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年度税收收入计算(各年的增值税系地方分享的部分,营业税未扣除应属中央收入的部分)计算分析的结果看,沈阳市近年来营业税和增值税占地方税收比重除2007年和2008年两年异常波动外,相对稳定,营业税所占比重一般约为34%-39%,增值税比重一般约为20%-25%,两种合计则接近60%,说明沈阳市地方税收对两税的依赖程度较高。如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必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区域影响分析
从近年的总情况来看,沈阳市对营业税和增值税平均依赖度相对稳定,分别为35%和24%。(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年度税收收入计算求得)但从各县区的实际情况看,各地依赖程度有高有低,而且一些县区呈现明显变化趋势。从近三年的情况看,对营业税依赖程度下降的县区有和平区、大东区;依赖度上升的县区有苏家屯区、东陵区、新民市、技术开发区、浦河新城和棋盘山风景区。对增值税依赖程度下降的县区有棋盘山、苏家屯、高新区;依赖程度上升的县区有大东区和东陵区。
二、营改增:对沈阳地方流转税影响分析
若以z代表改革前某地区应纳的增值税,以h代表应纳的营业税,以r代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应纳的营业税之和,以s代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应纳的营业税之和。以f代表地区分享的增值税,以t代表地方分享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现分别对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两个行业改征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三个行业改征增值税,以及所有营业税项目均改征增值税三种情形进行分析。模式1: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两个行业改征增值税;模式2: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三个行业改征增值税;模式3:营业税所有行业均改征增值税。在三种模式下(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年度税收收入计算求得),改革前后增值税均衡分享比例分别为,32%、40%、47%,即当采取三总模式改革时,沈阳市增值税分享不低于上述比例时,地方税收收入就不会因改革而减少。而在第一种模式中,均衡点分享比例40%以上的依次是康平(57%)、棋盘山风景区(53%)、新民(47%)、高新区(46%)、辽中(41%)、东陵(40%)、于洪(40%);在第二种模式中,均衡点分享比例50%以上的依次是棋盘山风景区(67%)、高新区(66%)、康平(59%)、于洪(59%)、新民(55%)、皇姑(51%)、铁西(50%);在第三种模式中,均衡点分享比例60%以上的依次是棋盘高新区(72%)、山风景区(69%)、康平(58%)、新民(65%)、金融商贸(63%)、于洪(61%)。
三、营改增:对沈阳地方所得税影响分析
应该看到营业税改增值税,受影响的地方税不仅局限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都会受到影响。如过去征收营业税是按含增值税收入乘税率计算的,现在实行增值税则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这样总体上的收入总规模就会下降,而作为抵扣进项税额依据的外购项目也是按不含增值税计入成本的,但外购项目只是企业全部投入的一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投入中还有人工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就造成了改征增值税减少成本远不及减少的收入造成企业利润水平下降,从而引起企业所得税的降低。越是人工费用所占比重大的企业利润受影响程度越大,所得税下降幅度越高。同时,对全社会的产值利润也会减少。一般情况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减少的幅度大于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
现分别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沈阳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如果用1,代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的营业收入, 用K1 、K2 、K2分别代表外购可扣税项目占销售额的比例,则交通运输业(适用11% 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建筑业(适用6%的税率)企业所得税各减少幅度分别为 [1/(1+11%)×11%-K/(1+11%)×11%]×0.25、[1/(1+6%)×6%-K/(1+6%)×6%]×0.25、[1/(1+6%)×6%-K/(1+6%)×6%]×0.25,将前面分析得到的三个行业外购项目平均占销售额的比重70%、31%、58.06%(即K1 =70%、K2 =31%、K3=58.06%)分别代入上三面的关系式可得到三个行业企业所得税下降比例分别为0.75%、0.95%、0.60%。
四、结论
从行业税收来源看,税改中对于运输业、服务业、建筑业中一些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大的企业不利,这部分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从而导致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重较低税负上涨,在增值税税率设置时可予以特殊考虑,从而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结构性减税。对于很多物流企业来说,要实现这样的抵扣目标难度很大。比如沈阳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装卸搬运及仓储服务两项上,其中装卸搬运服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99%以上,其成本主要体现在劳动力费用和库房折旧上,能够抵扣的成本非常少。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是沈阳市道路运输百强企业之一,公司以运输为主,油费占公司成本较大比重,但面临的问题是公司车辆在一些小城镇加油站加油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势必造成企业税负压力的增大。
从政府税收来源看,“营改增”对辽宁的一些县区的影响较大,减收幅很大,如沈阳棋盘山风景区、高新产业开发区、法库县等;对一些县区影响较小,减收幅度较小,如沈阳大东区、浦河新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短期内可以通过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力度,合理确定转移支付的结构、资金比例和计算方法,提高转移支付的均等化程度,适度提高地方政府共享税的分成,来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长期看,则必须保持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确定地方税收主体税种,保证地方政府有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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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从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模式。转型后的优势在于,允许企业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好地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同时由于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对企业降低盈亏平衡点及提高盈利空间等产生积极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增值税转型对盈亏平衡点的影响
盈亏平衡点是指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量或销售额)刚好使企业达到不盈不亏的销售状态。该指标提供了防止企业亏损应完成的极限业务量信息,为评价企业未来经营的安全程度,实现盈利创造条件。
假设增值税转型前后只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处理不同,其余各项财务指标处理方法不变。设企业的正常销售收入为y,单位销售价格为p,变动成本为VC,单位变动成本为b,固定成本为F(不含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为D1,其相应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1;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为D2,其相应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2,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不包含增值税,所以D1>D2,假设除折旧费用外的其他固定成本F保持不变。那么,生产型增值税环境下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1=,消费型增值税环境下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2=,则增值税转型前后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的变化为y1-y2=,这说明增值税转型后盈亏平衡点降低了,企业的盈利区域变大。
例:某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单位产品价格为60元,单位变动成本为20元,固定成本(不含折旧费用)为20万元,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生产型为46.8万元;消费型为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期末无残值。根据该例数据计算增值税转型对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的影响。
从表1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额都出现了下降,在年销售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亏损数额减小,获利空间更大;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盈亏平衡点的影响很大,在加速折旧方法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值税转型前后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
增值税转型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
安全边际是指正常销售量或者现有销售量(包括销售量和销售额两种形式)超过盈亏平衡点销售量的差额。安全边际率就是安全边际与现有销售量或正常销售量之比。那么,生产型增值税下的安全边际MS1=y-,安全边际率MR1=;消费型增值税下的安全边际MS2=y-,安全边际率MR2=,增值税转型后安全边际的变化为MS1-MS2=>0,安全边际率的变化为MR1-MR2==>0,安全边际和安全边际率均大于零,说明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安全状况更好。
评价企业经营安全程度的标准。仍以上例为基础,计算增值税转型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根据表3计算的安全边际率,与表2的安全评价标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安全边际率提高了,表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的经营安全程度更高。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很大,在加速折旧方法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在各年也是不同的,而且增值税转型前后相比,安全边际率提高的空间越来越小。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盈亏平衡点销售额降低,盈利空间变大;安全边际率提高,企业的经营安全状况变得更好;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和安全边际率的影响都很大,并且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