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论文实用13篇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

篇1

兰州位于我国陆域版图几何中心,是甘肃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它是黄河上游最大的城市,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镇,有丰富的地方文化和历史文化遗产。

兰州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确定的首批先建的四个重点城市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重点布点建设的老工业基地之一。建国60年来,兰州土地面积增长到13085.6平方公里,其中主城区的面积从16平方公里增长到221平方公里,已扩张了将近14倍,市区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万增加到现在的210万人。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兰州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历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环境改造。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被眼前的利益所左右,忽略了对城市历史及文脉的保护,导致相当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一、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现状

综合考虑保护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可以从城市环境风貌、城市格局、文物古迹、建筑风格和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五个方面,在全市范围内划出十片历史文化风貌区,九片自然风景及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环境风貌保护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有影响近代建筑、园林、名镇、名街等的保护范围。

现在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有四处:①鲁土司衙门②兰州黄河铁桥③明肃王墓④永登红城感恩寺;省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共14处;市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共9处;市级待批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共87处。

二、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对于兰州来说,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古城的历史格局被破坏,各个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类)未形成有机联系,布局形态呈分散特点

目前,根据对兰州中心城区主要历史文化遗产节点的现状调查和从上表可以看出,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系统,孤立和缺乏连贯性的保护使得历史文化遗产节点互不联系,使用效率低下。查询城建资料可以发现:在《兰州市第一版城市总体规划(1954-1978)》、《兰州市第二版城市总体规划第二版(1978年~2000年)》、《兰州市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0)》中涉及到兰州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较少。

作为省会和特大城市的兰州没有专门的“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没有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打好基础。兰州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城市规划中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这种散乱的分布格局为城市空间的高效率使用带来了很大困难,也为今后的开发和利用造成较大障碍。

(二)由于解放以来未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界定而被挤占,不加甄别地拆迁,使历史街区风貌荡然无存

二十世纪50年代期间,兰州市地面古遗址和古建筑曾经大面积被损毁,主要人为原因和城市用地两个方面,至少有30余处古建筑在这个阶段消失,曾经一次性拆下的古建筑部件建成了今天白塔山的三台阁。其中最严重的一次就是发生在1952年10月6日的“万里金汤”事件,该事件在当时轰动全国,兰州古城池代表性建筑“皋兰门”在人为的一场火灾中化为灰烬。“皋兰门”位于现今南关什字,是古兰州城内城正南门,因正对皋兰山而得名,是明清两代内城最大的城门,门口高挂的匾上写着“万里金汤”,寓意兰州城池固若金汤。据史料记载,在当时的城市规划中,本保留“皋兰门”并拟建兰州城观礼台,但却遗憾的从此永远消失在人们的记忆中。

(三)不注意对文物古迹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有些文物建筑被高楼围合,失去了存在的环境,影响了环境风貌

兰州市文物遗存经历的另一场灾难就是时期,据不完全统计,五泉山卧佛寺、西北4大清真寺之一的西关清真寺、兴隆山整个道教建筑群、兰州古城墙上的所有建筑、金天观部分古建群其中包括著名的壁画“老子七十二画”等都被人为的毁掉,兰州古城墙也仅剩内城南城墙(今庆阳路)、西城墙一段和东城壕一段。

21世纪初期,随着城市道路的扩建,南城墙北侧的一大片传统民居被拆除,著名的明朝兵部尚书彭泽故居就在其中。近年来,庄严寺、文庙、五泉书院等珍贵的文化遗产被迁建保护,其中还包括世界闻名的工业遗产甘肃制造局。城市用地和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文物遗址和古建筑在无保护措施的拆除下逐渐消失在了人们的视野中。

(四)拆毁了一些尚未列入保护等级的遗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一些列入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甚至也遭到损坏或迁移

兰州因为人口密度高而平地少,在人与古建筑争取空间的过程中,许多的文物遗迹逐渐的消失,仅剩的古建筑也都“生存”在天井中,被高楼大厦所包围(如兰州市静宁路附近的白衣庵、白衣寺塔等)。

三、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

第四版城市规划期限拟定为2011-203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应该以此为契机,加紧城市地下空间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状况,并且将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纳入到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之中,这样才能避免城市建设与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矛盾的情况,使得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协调发展。

(二)将旅游产业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

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由于西北地区文物分布较为分散而经济相对落后,资金投入上应采取适当倾斜的政策,降低群众出资比例,特别是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应由政府全额投资进行抢救性保护。至于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更是要突出重点,形成自己的特色。

(三)公共政策支持

在21世纪初期,兰州市政府相继出台的一系列保护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文件和规划:《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9日,《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通过专家评审;2008年7月,省政府正式批准兰州市为甘肃省历史文化名城。今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恢复性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届时将对区域内核心保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分类保护措施,使兰州这座有着独特黄河文化、厚重传统历史文化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以昂扬的姿态向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挺进。

总之,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客观规律,符合(将要完成的)兰州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更要和与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相结合,这样的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才能更加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现代城市才能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篇2

“认识世界,解决问题,一刻也离不开方法”。哲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各种方法之后,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方法论思想。但是把这些方法论研究的成果摆在一起相互校正,我们常常发现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难以避免地会提出内容或形式恰好相反(互斥)的方法论思想或体系。在逐渐认识到这一规律后,哲学界提出了“互补方法论”研究。其主要思想就是“在宏观和多重视角下,在原来相互排斥的方法论之间发现彼此观点上的互补性,通过比较和澄明使各种方法论之间保持恰当的,必要的张力,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更加全面完整的解决之道”。它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相当高度的产物,只有当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把握现实的能力比较发达时,才能产生对不同的方法,对它们的应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哲学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提出某种方法论的问题,而是解决了我们对于各类看起来都“言之有理”的方法论的认识态度和认识方法的问题,它的思想使我们的研究工作避免了方法论上的“先天缺陷”,其运用将是广泛的。

“系统观和还原论”就是一对互补的方法论思想。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以分析为主的思维方式和以综合为主的思维方式”交替出现。近代科学的进步,是依靠经验的和机械论的思维方式达到的,分析还原论是主要手段。而现代科学的发展,却将系统观指导下的“以综合为主的整体”思维方式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基础。“互补方法论”原理,认为系统论和还原论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它提出,“真正的系统观应该是与还原论互补的,它不排斥并且还借助谨严精细的分析手段,还原论是研究的基础。在充分利用还原论的基础上,促使系统观上升为主导思想。”

我国历史遗产保护过程中面临一些认识上的问题。根本上来说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客观全面评价历史遗产的价值,协调绝对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认识矛盾。通过“互补方法论”的运用,可以获得认识与方法上的跃进。

1系统整体性与历史遗产“整体保护”观念的形成

目前我国的遗产概念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内容的理解上,由于价值认识的不完整,而出现了概念的脱节,使保护体系存在明显的缺失。最主要的就是对建筑遗产中“艺术价值与历史信息真实性价值,社会主流历史价值与平民、大众历史价值”的理解。可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获得官方认同的仍然是“文物古迹的艺术、教育的价值以及精英文化价值”。这种认识基本忽略历史遗产中作为建筑物质实体而存在的特征,割裂了它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它们当做古董冷藏起来。这种人为的割裂和分解导致我们的保护观念滞后,进而造成保护方法和政策措施的片面。以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应该建立“整体保护”的意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的认识历史遗产综合价值。1987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在第二章保护原则第二条价值中详细列出了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见表1)

2)从保护的硬件来看,参照国外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应该包含:有形遗产保护和无形遗产保护两大类。有形遗产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城保以及它们中的精华“世界遗产”四大层次。建筑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在我国就建筑遗产而言,除了《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内容(文物建筑)之外,还应该包括一般性历史遗存,即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概念。其实早在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已经通过《保护民间建筑的国际宪章》明确了对一般传统历史建筑的保护。适时的将“文物古迹”保护概念拓展为“建筑遗产”保护概念,有助于完善遗产的系统。

3)从软件来看,由于许多历史古迹、文化遗产是与它的环境同时存在的。从文化信息来说,保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历史信息。单体文物建筑所传承的历史信息是有限的,许多信息则承载于古迹周围的环境、区域的街区形态和结构,甚至包括在城市的景观风貌中。所以,我们必须以整体保护的观念看待历史环境保护。张松先生在《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中谈到,“历史环境保护,是从文物保护出发,保护与此有关的建筑、建筑群、街巷、广场和历史街区,……历史环境保护不是要绝对地保护某些特定的建筑,而是要从整体上保护城镇特色”。

4)从保护脉络上看,保护遗产从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寺庙等建筑艺术精品,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祠庙、会馆、民居、作坊等;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物周围的历史环境,再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直至保护完整的古城,这也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发展脉络。

2系统的层次性与保护结构的建设

富于生命力的系统都一必须建立“复合等级结构”的体系,因为组织性的维持和发展,有赖于一个连续的等级结构。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在层次化建设方面也有待加强。

1)在遗产保护学科建设上,“遗产保护学”已形成一门专门的综合性强,跨“文、理、工、管”的新兴交叉学科。早在1973年印尼著名的婆罗浮屠(千佛坛)维修工程中,在修复设计之前,进行筹备工作涉及的学科就包括:航摄照片分析,考古学,建筑学,化学,保护技术,工程地震学,基础工程学,工艺学,园林规划,微生物学,气象学,岩相学,物理学,土壤力学,测量学,地球摄影测量学;而修复过程中还涉及到修复材料学、修复技术工艺学、修复经济学及修复施工管理学等一系列相关学科。

21世纪,各国遗产保护学发展迅速,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学科交叉性进一步突出,向着跨学科综合性的模式发展;基础保护科学理论进一步系统化以及实用技术与科学理论交融发展”三大特点。

在基础理论层面,保护活动的复杂性使得一系列文化精神的再领悟成为可能。21世纪的修复活动进人哲学高度思维的阶段,特别是“建筑的地域性受到重视,使保护学与地域自然环境,人文历史,社会科技条件等相关学科关联”。(摘自O.N普鲁金《21世纪文物建筑修复》)

在保护方法上,比如说:新的建筑修复方法将不断在新材料、新技术的帮助下得以完善;历史建筑再利用设计方法研究已明显脱离了单纯的文物修复范畴,设计手法日趋多样化,丰富了当代建筑创作的语言,成为当代建筑设计的重要分支。

在实用技术方面:拓展对文物建筑损坏机理、过程、产物、结构、缓蚀机理、作用过程等方面的研究,并逐渐形成专门理论体系。根据保护领域对材料性能的要求,拓展文物保护的材料、方法及技术。

在相关的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方面:“从对纪念性建筑的关注开始,朝着关注城市和城市生活的方向发展,挖掘历史建筑本身深层的与城市发展脉络相通的生活结构问题”,是现代城市规划和历史遗产保护理论双方面都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在遗产管理方面:从遗产保护中法律建设、管理机制的完善到以城市发展角度进行“城市策划以及城市特色区域开发更新”等城市课题都将深人遗产保护研究。

2)管理机制的“多层次,多途径”。既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体系化管

理;又有社会专家社团以及市民良好的公众参与途径;还要有宣传机构的舆论监督等。

在西方保护遗产已经从“很大程度上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保护体系转变成一套由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的社会化体系组成的综合保护体系”。

在法国,当巴黎的民居面临毁灭的厄难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在报上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如历史住宅协会、老房子协会等等),宣传他们的观点。巴黎人认为,正是这些老屋、老街,构成了”历史文化空间”。在城市修复古迹的活动中,年轻人的历史文化敏感度提高了,保护古迹的意识增强了。这是一种文化熏陶,也是公民教育的一环。

3)保护与再利用方式的分级化。就历史建筑本身,就包括多个层次(见表2)

3“还原论”方法论对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研究的指导

我们认识事物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还在于应用于社会的操作性研究,“前者致力于对社会活动及其产物的理解,探究其中的意义;后者着重为社会活动提供预测,评价和方案。”历史遗产保护具体到实际的操作层面,我们就要借助于还原论方法。

通过对保护历史遗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分别思考,我认为如果将这些问题纳人一个大系统中间的子系统来看,可以把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原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文物建筑综合价值量化评估登录方法的探讨;保护资金多渠道方法的探讨;历史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公共参与和民主决策以及建筑设计与技术层面的有关古建筑修复技术研究;新老建筑相结合的设计方法论研究等多个层面。这中间通过周密的调查,掌握大量的数据资料,运用数学工具进行定量分析,可以获得多种更具适应性的方法。

比如,针对我国传统历史遗产保护理论中有关文物建筑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在指导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综合价值评估体系的基本构想”。

该构想指出,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将“决定和影响历史性建筑综合价值的大量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复杂因素层次化,条理化,并能够区分它们各自对评价目标影响的重要程度,并对评价的因素进行恰当的,方便的量化处理”,将得出我们在保护和再利用不同历史建筑的时候有完整的价值判断标准,它不仅可以决定历史建筑的保护级别,还可以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的开发经营模式。发挥社会上各种可利用的资金和人员力量让全社会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具体评估内容基本包括以下部分:

1)历史遗产内在价值评估,包括:按“历史价值,建筑美学,艺术价值,科学修复价值”的高低进行分档打分,归人一定的等级。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评定。

2)历史遗产社会价值评估,包括:按本身所处地区,是“中心城市,一般乡镇,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或者农村”等地理位置条件打分;按该文物在城市历史中所处对比历史价值,保存文物现状和多少打分;按文物在现在城市规划布局中是否纳人“重点历史保护规划区及建筑设计相关的历史城市规划因素”打分等。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和市民代表共同评定。

篇3

一、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特点介绍

(一)所有权方面,私有历史文化建筑遗产归集体和个人所有。此类建筑古迹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所有权证明,比如,一些持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的个人和集体所建造的建筑,因为最初的建设多是由私人完成,它们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登记有着明显的区别。(二)文物特征方面,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有一定的文物价值。这类历史文化建筑大多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从建筑方面来说,其在建造和工艺上有一定的审美和艺术价值,从人文方面来说,很多历史文化建筑因居住过历史人物或发生过较大的历史事件从而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不过是否就此认定为文物还需要一定程序的确定认证。

二、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历史文化建筑的生存面临极大的挑战,比如前几年非常火的一个新闻,梁思成故居被拆,社会舆论反应很大。此类事件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工作中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的欠缺,而近几年虽然公民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客观条件制约,公民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能力上稍显不足。

(二)经济开发和历史文化建筑的冲突。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建设对保护历史文化建筑也造成一定影响,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导致一系列历史文化建筑以各种理由被拆除,政府保护的弱化和商业化的过度开发导致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大量的文化建筑惨遭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也无法得到传承。(三)相关部门的管理缺乏。在众多历史文化建筑被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也经常见到文物保护部门的身影,他们权力有限、人力物力缺乏、或者说没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只能看着他们在那里呼吁号召,没有什么实际保护措施。政府部门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资金投入力度不足,也导致众多的历史文化建筑得不到保护。

三、如何更好的保护私有历史文化建筑

由于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一定的文化、人文、和社会价值,对它进行合理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何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进行保护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政府部门方面。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法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是一个较为宏大的工程系统,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文化、文物保护体系。建立文化保护立法政策、文化遗产相关法律、完善相关的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制度,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才能在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工作中做的更好。同时,提高相关部门的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意识也是关键,对一些不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作为实行问责制,政府部门在保护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树立大局观念,城镇化建设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有机结合。(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单位应加大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正确引导舆论,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意识,促进开发商对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民众要有主人翁意识,历史文化建筑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需要我们共同的保护,积极参与到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活动之中,同时,监督政府保护工作的实施。

四、保护方法方式的选择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做到因地制宜,它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的保护要求非常严格,外观和内在都不能有所改变。历史建筑的保护相对灵活,外部尽可能的保持其历史原貌,而建筑内可以根据合理需求进行改动,但是这种改动需要在保护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也很容易对历史建筑造成破坏。

五、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利用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很高的文化、艺术、历史和科学等价值,同时他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还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利用都显得尤为重要,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利用有很多不同的方式。(一)发挥其原来的作用。这种一般适用于保存较为完好的建筑,其作用一直没有改变沿用至今,这种利用方式是使用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首选,能较为完整的保存其原始风貌。(二)作公益类用途。可以作为博物馆、纪念馆等使用,这种历史文化建筑一般保存也较为完好,且这类建筑通常本身有很高的文化、艺术、美学、教育等价值,将其最为城市文化展示的场所,对城市形象的树立有很大的帮助。(三)发展旅游业。越来越多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成为旅游热点,它既能展现自身的文化内涵,又能拉动当地经济增长。

结语

篇4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篇5

2.1历史建筑色彩的地域特征

建筑的地域特征的定义为“在具有一定的自然地理或社会文化意义的空间范围内,建筑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特征”。建筑色彩是建筑材料、建筑表面处理方式、、名俗、气候等许多要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复杂性决定了建筑色彩的地域特色必然存在,建筑色彩的地域性同时受到地域自然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的影响,在长期的传承下,形成相对稳定的色彩风格和工艺,并深刻反映当地的历史与文化背景。

2.2历史建筑色彩的研究方法

通常,历史建筑色彩的调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相关历史背景信息的收集,包括该历史建筑的基本概况,以及历史沿革等;二是建筑色彩相关信息的收集与获取。历史建筑背景信息的调查收集包括地理区位,历史沿革等。上文已论述了地域的差异将必然造成历史建筑的多样化。该方面的调查方法是以查阅历史资料,记录拍照的方式为主。

2.3历史建筑色彩信息的提取与分析

从建成至今,历史建筑在自然环境下长久日晒、雨淋、风化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褪色、变色、脱落等现象。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在原有建筑色彩的基础上进行保护、修复的过程。除了需要对文献查阅、梳理和总结外,还应该对具体的、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色彩的现状实地考察,进行现场调查。

3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原则及方法

3.1历史建筑色彩保护的原则

3.1.1真实性原则

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必须遵循真实性,符合其原型,对其的保护也要尽量使其恢复旧貌。否则,若失去真实性,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也将失去意义。

3.1.2整体性原则

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不仅仅是对某一个单一建筑进行保护,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周边建筑与环境。

3.1.3可持续性原则

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还要体现时代性,保护不仅是简单的仿制,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结合现代技术,先进工艺来实现。它要求我们要对色彩原型有深刻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新的合适的方法途径,创造出能够联系与传承原型的新的色彩方案。

3.2保护方法

3.2.1建筑色彩的继承性保护

对于色彩面貌保存比较完好的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历史建筑和色彩比较容易保存的建筑,通常采用继承性保护。具体方法是,剔除固有色中不和谐的部分,保留并提取其建筑色彩的精华部分,建筑色彩的保护方案则要从原始建筑的色彩中提取。

3.2.2唤醒建筑色彩的集体记忆

在人类社会中,不同群体各自的特征大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演变中逐步形成,这些特征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保留下来,一代代的传承,成为一个群体的的“集体记忆”,这些记忆构成了一个群体集体认同的基础。历史建筑的色彩,也是构保存集体记忆的一个重要形式。地域色彩的消失,相当于将人们关于集体记忆的一部分抹去。对建筑色彩的保护,必须要重视这种内在的因素,唤醒人们对建筑色彩的集体认同感,这也是对建筑色彩地域性保护的根本目标-文化的传承。

篇6

建筑遗产作为历史的载体,对漫长而宝贵的历史起到了“保鲜”作用,拉近了现代生活与历史的距离,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生活中为人们留住了共同的记忆,为一个地方披上了独特的风貌特征。建筑遗产的区域特色价值、旅游价值、历史研究价值、地域文化认同感等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但从安徽千年释迦寺被拆,江苏宋代粮仓被毁等一系列建筑遗产破坏事件中,折射出国内建筑遗产保护意识淡薄的尴尬现状。究其原因,高校建筑遗产教育落后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高校既作为教育机构为社会输出各类管理和技术人才,又作为社会发展的智囊团为社会出谋划策。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高校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加强。所以,加强高校的建筑遗产保护教育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发达国家遗产保护教育体制对中国高校教育的启示

西方国家的建筑遗产保护成效,得益于专业人才培养、普及性教育和培训性教育的完美结合。

(一)建筑遗产保护的普及性教育

法国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率先举行每年一次的“法国文化遗产日”活动,为民众了解历史文化提供了机会。受此影响和启发欧洲各国相继掀起了遗产保护的高潮。意大利从1987年起每年举办“意大利文化遗产周”。欧洲事务理事会也确定了一年一度的“欧洲文化遗产日”。活动期间,通过开放博物馆、举办专题展览、互动体验等形式增进国民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从而增强社会的整体保护意识[1]。

(二)建筑遗产保护的技术培训教育及职业资格认定

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建筑遗产的重视度非常高,高校中的遗产保护研

究机构众多。这些研究机构既承担着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工作,也承担着文化遗产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的理论和技术培训工作。例如,英国建筑遗产保护教育一项重要的内容是面向社会的短期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某一类建筑保护和砖、石、木等具体材料的运用与修复工艺,面向对象为国家公务员、企业、技工和业余爱好者[2]。

同时,各国也非常重视遗产保护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和资质管理,如英国的“注册保护建筑师”制度,法国的 “国家建筑师”制度。

(三)遗产保护专门教育体系

20世纪60年代,英国IRBA设置建筑保护训练会,1978年美国成立国家保护教育委员会,其职责是为高校及培训团体的遗产保护教学体系建设提供指导。这一措施成功并有力地推动了遗产保护教育的快速发展[1]。

英国目前有近30所大学开设遗产保护教育课程,其中开设本科生课程的有8所,开设研究生课程的有12所、开设学位课程的有10所[1]。美国从1964年至2010年共有24所高校成立建筑历史及其理论研究生专业,1977年至2010年有10所大学成立了历史建筑保护本科专业。这些专业开设的基础课程有物理、化学、材料等,专业课程有建筑历史理论、建筑诊断学、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设计等。课程体系从微观的研究和宏观的设计来设置课程,以培养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专门人才[3]。意大利保护专业学生毕业后按照成绩等级颁发“修复师” 或“修复工”资格证书。

二、国内高校遗产保护教育落后因素探析

中国高校建筑遗产保护教育的落后同时表现在保护意识的培养和保护技术的培养两个方面。原因有如下两点。

(一)建筑学科起步晚,课程体系陈旧

首先,建筑学科起步较晚。中国建筑学专业以美国建筑教育为模板于20世纪20年代成立苏州工业专门学校,进入起步期。1949年后全盘仿照苏联模式,并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较快发展期。随后因受重创陷入低谷,改革开放后进入恢复期。到20世纪90年代建筑学专业由原来的8所增加到60多所[4]。截至2010年建筑学专业增加到近300个,建筑教育规模进入了快速膨胀期。然而,目前国内只有30多所高校成立了建筑历史及其理论的硕士专业,每年硕士的招生规模不到300人,且多数从事建筑历史理论研究,从事历史建筑遗产修复与保护具体技术研究及规划设计实践的甚少。由于硕士年限短,课程体系不完善,学生不可能系统地学习保护技术。2003年同济大学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本科专业[2]。从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建筑教育起步晚,发展过程曲折,但近期发展速度过快,教学质量不高。

其次,课程体系设置落后。建筑教育长期以来受重形式轻技术思想的影响,将设计课程地位过分拔高,教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课程与设计课程之间衔接不紧密。另外,基础知识课程以灌输方式为主,设计课程则以“师徒式”的教学方式为主,缺少课堂互动,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最后,缺少全国统一的教育指导机构进行学科建设引导,学科内容与方向不明确。

(二)高校对建筑遗产保护意识的普及性教育重视不够

建筑遗产保护意识的培养有赖于历史课、思政课等公共课和选修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然而,在国内高校中,这些课程对历史遗产保护的内容重视不够,使毕业生成了缺少文化素养,视野狭窄的“专业”人才,极大地限制了保护力量的发展。

三、加强高校的建筑保护普及性教育,深化社会职能

(一)加大高校学生建筑遗产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力度

目前,很多高校的公共课程偏重于“叙述”理论、事件、现象,缺少学生参与,难以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因而显得空洞,缺乏吸引力。例如,历史课程大多是以时间为线索、事件为节点讲述,已逝的时间和事件在物质极度发达的今天显得虚无飘渺,难以将历史和现实联系,学生只能想象却无法体验。然而,建筑却可穿越历史,给人以真实的历史体验,同时更容易在历史和现实、历史与国家、历史与城市、个人和城市之间找到联系,从而增强人的归属感,达到心灵的升华和素质的提高。高校将文化遗产作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内容,结合高校中的思想政治课、历史课、社会实践和其他公共必修课,普及建筑遗产保护教育,对增强这些社会未来的管理及技术人才的建筑遗产

保护意识意义重大。

(二)发挥高校社会教育及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

充分发挥高校的社会教育职能,以开放课堂、举办学习班等形式让更多的社会管理人才得到“充电”的机会。另外,高校可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加强建筑遗产保护研究,加大建筑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当好社会管理智囊团的作用。目前,全国有近300所开设建筑学专业的高校,虽然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但若发挥得当却是一股强大的保护力量。

四、建筑保护教学体系的完善和提高

(一)在国家层面设立建筑遗产保护专业指导机构

针对高校建筑遗产保护专业的发展现状,在国家层面设立建筑遗产保护专业指导机构有三方面现实意义:一是可以对高校遗产保护专业的建设进行质量控制,指明建设方向。二是联同教育主管部门合理规划全国高校的遗产保护专业,同时采取教学交流、人员互派等方式平衡教育资源。三是引导遗产保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均衡发展。

(二)增加建筑遗产保护本科专业

很多高校已经具备了开设建筑遗产保护专业的实力,但因担心学生就业问题而搁置。关于这个问题,同济大学作了有益探索:经过4年的学习,建筑遗产保护专业的学生可直接获得学士学位,也可继续读一年建筑学课程而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这样在历史建筑保护市场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利益,继而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完成。建议有实力的高校,尤其是建筑教育界的“老八校”, 尽早开设建筑遗产保护专业,并以同济大学的探索为基础,参考西方国家的有益做法,结合中国国情和建筑遗产特点建立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系统地培养建筑遗产保护设计与技术

人才,以满足市场需求。

(三)建筑学相关专业遗产保护教学体系的强化建设

1.以建筑历史课程体系为基础,建立完整的建筑遗产保护课程子体系

目前,中国高校建筑相关专业的建筑遗产保护相关知识,主要来源于建筑历史课程体系。然而,建筑历史教育又偏重于历史形式演变过程的理论教学,属于“叙述”性教育,学生难以深入学习各个时期的建筑种类、形式、构建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设计课程中大多也不涉及这部分内容,这部分知识无用武之地。

华中科技大学的刘晓峰老师将历史课程和设计课程结合,广州大学的吴薇老师通过专题研究的形式在设计课中研究历史保护。从实验效果看建筑相关专业可以建筑历史课程为基础,结合专业设计课程和实践课程,在建筑学相关专业教学体系内,建立建筑遗产保护课程子体系。将该课程子体系再细分为“理论基础部分” “历史建筑的设计研究部分”,以及“建构与保护技术部分”。以“历史建筑的设计研究部分”为关联点将建筑历史课程体系和设计课程体系有机联系。

2.建筑保护课程体系各部分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完善

(1)理论基础部分。以建筑历史理论部分为例,由于该课程文字叙述较多、内容庞杂,易使人产生枯燥感。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特定时期建筑形成和变迁的社会及历史背景为主线,侧重“叙事”方式,增强知识的故事性和逻辑性。同时注重采用新的教学手段和方式,避免教学过程乏味、呆板,引起学生注意,增加学生兴趣。

采用PowerPoint等多媒体教学手段。采用PPT教学可以结合授课内容展示大量的图片信息,增添教学的生动性。

采用虚拟建筑技术教学手段。虚拟建筑技术如同电影一般,动态地展现历史建筑的变迁,使学生真实感受到三维历史建筑的魅力。

采用研讨教学方式。通过布置研究内容,组织学生围绕专题完成资料收集、研究分析、讨论研究等课堂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使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改变建筑历史课堂讲和听严格区分的“填鸭式”教学法。

(2)历史建筑建构与保护技术部分。建筑历史构建部分的讲解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构建原理。中国古建筑虽历经长期发展,但各时期的构建体系雷同,只需讲解几个重要时期的典型建筑即可,无需一一讲解。同时将授课地点从教室移至实验室或模型制作室,通过成比例模型的搭建揭示建构与形式、建构与结构、建构与历史的关系,从而使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构建原理。

历史建筑保护技术的教学更应注重历史建筑材料的选择和损毁部件的修复技术等内容,使学生不只了解历史建筑形式等宏观内容,也掌握历史建筑的建构和保护技术等微观内容,从而实现建筑历史课程从理论到实践过渡。授课方式主要采取案例讲解,施工实践等方式。

(3)历史建筑的设计研究部分。通过重建、新建、改造、修复等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设计训练,使学生掌握历史建筑独特的保护理念和设计方法。将历史建筑的设计和设计课程渗透融合,实现建筑历史课程与专业课程紧密衔接。

五、结语

高校教育应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发动机,当高校教育水平低于国家经济与文化发展需求时,将不能起到应有的引领、推动作用。现阶段,高校建筑遗产保护教育落后,严重影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导致大量极具经济文化价值的建筑遗产不断消亡。从高校教育的社会作用和影响出发,研究中国高校建筑遗产保护的普及性教育、社会技能培训教育、专业体系教育,对高校遗产保护教育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蔚.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研究[D]. 重庆: 重庆大学建筑学院, 2006: 70-72.

[2] 朱晓明. 英国历史建筑保护执业资格与教育体系[J]. 建筑, 2005, 24(6):25-27.

[3] 王柠. 美国历史建筑保护教育对我国相关学科建设的几点启发[J]. 装饰, 2011, 31(2):32-35.

[4] 陈静. 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教育之路[J]. 建筑与文化, 2007, 27(6):57.

Comparative study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GE Yi-peng, YE Ping, LI Nan

篇7

20世纪50年代之后,随着保护意识的提高,专家与公众的呼吁开始影响政府决策,有关古建筑保护的政府文件和法律法规遂陆续出台实施,对古建筑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城堡成为现在爱尔兰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慕名前来游览。意大利的建筑保护与修复工作自20世纪40年代起就居于世界建筑遗产保护的主导地位。由于意大利派形成较晚,这个学派吸收了19世纪英国派和法国派的建筑保护理论,所以相对来说更加科学、合理、可行。1872年,意大利制定了第一部文物建筑保护法。这部法律源于教育部1870年拟定的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条例,法律将保护对象划分为两级,即国家级和地方级,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市政府或大区政府负责维护。同时规定,不得任意破坏文物建筑的完整性和稳固性③。1932年又颁布了《文物建筑修复标准》,提出了建筑维护和修复的基本标准,并对现代材料在古建筑中的应用做了详细规定。同年,在这些法规的基础上,国际建筑保护会议制定了《文物建筑修复的意大利》(简称《罗马》),成为指导文物建筑修复的国际技术规范。许多具有指导意义的国际法规都源于意大利派的理论。如前所论,在《威尼斯》制定以前,英、法、意三大派别就已经出台了很多建筑保护法规。后来随着一些建筑保护国际组织的建立,许多文件、宣言、法规、应运而生,从而形成了具有权威地位的建筑保护法规体系。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最负盛名的当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onMonumentsandSites,ICOMOS),这是一个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它颁布的许多法规和目前仍具有指导性意义。主要有④:由上表可以看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化遗产保护焦点开始由单体建筑逐渐扩展到广义概念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街区、历史城市、历史园林、甚至无形遗产等。回顾过去50年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可以看出国际保护组织平均每10年致力于解决一到两个主要问题,同时关注新的问题。60年代形成了统一的理论准则;70年代对遗产进行集中估价;80年代对遗产地进行管理;90年代则采用了新的遗产分类,如文化景观、宗教圣地、乡村聚落等,引发了人们对原真性的激烈讨论;进入21世纪,由20世纪90年代的讨论引发的关于无形遗产保护领域的探索开始受到广泛关注①。这种理论的形成和转变促成了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对历史建筑整体环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欧洲本土保护组织如欧洲理事会(CouncilofEurope),也颁布了大量宣言、决议和,并举办了一些旨在推动建筑保护工作开展的活动。1975年,推出了“欧洲建筑遗产年”活动,欧洲各地踊跃参加,对于历史建筑、历史城镇及城市的保护具有划时代意义②。这次活动制定了《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和《阿姆斯特丹宣言》(TheDeclarationofAmsterdam),强调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In-tegratedConservation),标志着遗产保护由单体到整体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此后,建筑遗产范围不仅包括品质非凡的单体建筑、周边整体环境,还包括城镇乡村等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地区。建筑遗产是人类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地区都应视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予以保护③。

篇8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篇9

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历史建筑的保护是城市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然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活动在不断创造新的城市形象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具有珍贵价值的历史建筑的破坏和传统风貌的丧失。对于正在进入城市化快车道的中国而言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经过不断的完善,我国历史建筑已经形成了以核定制度、保护规划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保护资金制度、激励制度和责任制度为主的保护体系。但是,该体系在现时运作中仍存在缺陷,需要我们从组织结构,法律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1 明确“历史建筑”概念,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的历史建筑的法律保护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与中国历史建筑保护密切相关的两部国家法律。

但是名人故居被拆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如何界定“历史建筑”这个问题的关注。看似明确的概念,实则含混不清,这也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带来困扰。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保护和监管过程中,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这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要消除这一障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暂未修订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诠释说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地方性法规,促使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明晰化。

2 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历史文物保护的组织机构总体上由中央—省—地方三个级别构成,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不够明确,例如一个重点保护文物,它涉及到的影响单位可能包括国家文物局、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省政府、地方政府,甚至项目开发商。而这三类单位有着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实际保护工作中,由于三类单位目标迥异且责权分工模糊,可能导致项目所涉及的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可参照美国的组织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可分为直属的三个级别,它们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主干全权负责全国历史建筑的保护项目。通过规划阶段的三方听证会以及结束后的复核制度来保证各单位主体目标统一明确。

其次,建立文物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物事业社会化、公益化的特点,决定了文物保护由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特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文物事业经费的筹集和投入渠道,文物部门要通过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增加事业收入;各级政府要通过制订和完善政策,鼓励社会、个人捐赠和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

组织的完善还在于人才的培养。虽然目前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队伍正在不断加强,但是仍和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和规定的任务有较大差距, 存在着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 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水平偏低等现象。而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有要求,也需要他们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因此培养具有建筑遗产保护理念、又具有保护工程实践的专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也显得尤为重要。

3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参与

在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社会参与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以英国为例,在英国,公众参与是全部规划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并有公众参与规划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他们积极引导、帮助社区居民关心社区建设,学习有关社区建设的知

识与技术,在规划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在”自下而上”的体系中工作。在保护规划工作中也不例外,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居民的保护意识,沟通思想,帮助政府决策,且使得保护工作超过了重点保护范围,延伸到每一幢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每一片有历史价值的城市空间中,遍及全国。

实践证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从来不能被束之高阁,在文物保护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公众参与”与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都是必要的。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为例,历史文化街区往往是大量历史建筑的集聚地,然而也是当地居民的生活住所,更是是社会公众的文化教育基地,是我国宝贵的文化财富。只有通过法律规定,使公众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拥有发言权,通过公众的保护要求和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约束,最终达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共识,才能使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最大保护。

4 结语

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起步较晚,并且中国历史建筑特殊的木结构使得照搬西方国家保护经验变得不切实际。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其关键还是要与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国情结合。但无论修复更新方式如何,都要遵循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理念和目的;要从保护城市历史文脉的角度、保护历史建筑的角度,以及满足当代人生活对建筑需求的角度作多方面考虑,把新的生命力注入这些旧建筑和旧街区,重现历史,传承文化,焕发新生。同时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面临的基本矛盾,文化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包括文化环境利益与居民群体利益的矛盾,文化环境利益与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的矛盾。

参考文献:

[1]曹昌智.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J].城市发展研究,2012,19(8):36-40.

[2]龙灏.美国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重庆大学建筑城轨学院,2011.

篇10

随着历史保护思想、人文主义思想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产业遗存得到了更好更多的保护,产业类历史建筑的改造与更新也达到了全新的阶段。设计师们利用创新的设计手罚,赋予了历史建筑新的生命。产业类历史建筑不再是文明衰落的象征,而成为了城市中一道亮丽的风景,为城市形象的多样化增添了一抹独特的魅力。从全球范围来看,欧洲和北美产业类历史建筑遗产与地段保护工作比较成熟,有十多处工业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综合体改造模式。1965年,美国的设计师劳伦斯?哈普林(LawrenceHalprin)在旧金山的吉拉德里广场(GhirardelliSquare)将一个巧克力工厂改造成为一个集娱乐、居住、餐饮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购物广场。这是第一个产业建筑商业性再利用的成功案例,运用了建筑再循环理论。该项目在改造之初就本着对原有产业建筑充分尊重的原则,并镶嵌一些现代设计元素,使得人们在享受娱乐服务的同时感受到建筑带来的历史底蕴。很快,吉拉德里广场作为商业性改造的成功典范,在美国开始被大规模地效仿,比如波士顿昆西市场(QuincyMarket)改造,将码头仓库区改建为商业综合体,又如着名的旧金山渔人码头,将军工厂改建为展览中心。这种改建模式甚至影响到世界的其它区域,比如澳洲的岩石区也是直接套用这种改造模式。

“阁楼”(LOFT)模式。这种模式最早是美国自发式地探讨产业类历史建筑改造与更新,苏荷(SOHO)区的改造是一个典型案例。20世纪六七十年代,纽约作为世界的艺术中心,许多艺术家租用了租金低廉的苏荷(SOHO)区的旧产业建筑,他们运用全新的设计思想和技术将它们改造成适合自己工作和居住的多功能空间。阁楼(LOFT)公寓充分利用旧产业建筑的大柱网大开间进行灵活多样的围合式分割布局,充分发挥产业建筑的高荷载承受能力。新肯考迪亚码头的改造是历史建筑改造为公寓楼的成功范例。综合区域模式改造。鲁尔工业区的北杜伊斯堡景观公园是将旧产业园改建为景观园区非常成功的例子。景观设计师彼得?拉茨历时4年将一个废弃颓败的旧工厂改造成一个综合休闲公园。鲁尔工业区中还有许多将单体建筑、厂区群体建筑及设施以及区域等不同尺度层面的改造模式,例如将历史建筑改建为博物馆、展览馆的模式,还有将产业建筑中的大空间改造成多功能综合活动中心的模式、将很多建筑设施上设置餐饮空间模式等等。

二、产业类建筑改造的现实意义

1.生态价值的体现

人类从自然界获取的物质原料约一半以上都用于建造各类建筑及辅助物,建筑业对环境污染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全球每年排出的温室气体中,有三分之一源于建筑整个生命周期所排放的。可见,要减少建筑从建造到使用、再到最终解体的整个生命周期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最核心的是延长建筑的使用期限。城市废弃的产业类建筑物质价值大于其功能寿命,对其进行改造再利用不仅比新建建筑成本节省许多,还免除了大量的拆除成本,节约了资源和能源。

2.自身的适宜性

产业类历史建筑代表着某一时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是城市产业历史文化的见证者。虽然他们自身功能寿命大多完结,但是其空间具有很大的兼容性,其物质寿命和精神寿命仍在,这为产业类历史建筑的改造再利用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一方面,空间结构适宜。产业厂区规模大,占地多,建筑单元之间又留有弹性空间,为整体规划提供很大的发挥空间。厂房、仓库等产业建筑多为大跨度、大开间,非常适宜进行空间和功能区域的重新划分,创造出多样性和灵活性强的空间。而且产业建筑结构荷载要求严格,其房屋安全质量较高,其结构都可以满足多种民用建筑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产业类历史建筑体量庞大,在城市中成片存在,在城市空间形成历史街区形态,其特征明显具有很大的识别性,易成为该城市区域的中心。若将这种历史地段成片开发,能产生良好的集聚效应,带动整个区域发展,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商业利益的吸引

大多废弃的产业建筑虽然功能寿命结束,但其物质寿命依然存活。将产业类历史建筑进行改造再利用,赋予其新的功能,使其焕发新的活力,不仅节省了大量的拆除费用,而且节约了建设成本,缩短了建设时间。更重要的是,对历史建筑再利用的成功实施还能带动该区域经济发展,其背后蕴藏的巨大商业利益吸引了很多开发商和设计师对其投入。

延伸知识:毕业论文的论证方法

选题确定,材料提炼之后,应研究论证方法。即用材料说明题目,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正确。为此,应遵循下述论证方法和逻辑规则。

1.论据必须真实可靠

论据是论证的基石,必须真实可靠论据来源于客观实际,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客观事实,是反复推敲无懈可击的真货。任何浮光掠影、金玉其外的材料是绝对不可取的。

2.不得采用循环论证法

循环论证就是用某个命题的自身来证明这个命题,自己证明自己,只是换个说法,这是不合逻辑规则的。例如,用“人吃饭为了不饿’’这条道理来证明“人饿了就要吃饭”这种现象,就是循环论证。

3.论证要合乎逻辑

篇11

1 重庆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保护现状及问题

1.1 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概况

重庆磁器口古镇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江畔,历史建筑资源丰富,如始建于宋真宗年间的宝轮寺、始建于明朝的文昌宫、以及大量自清代保留下来的民居宅院。2015年4月,磁器口古镇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评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更凸显了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之丰富,保护价值之高。

近年来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保护的关注度虽有提高,但保护工作仍有许多不足。2007年,拥有百余年历史的“聚生茂”酱油铺原有的木质建筑被产权人完全拆除后,原址建起钢筋混凝土建筑,再用包木皮、贴仿古砖等方式仿古做旧。拆除该酱油铺的原因在于原有的建筑木料已经腐朽,而用木料修缮成本高且难以购买,进行所谓的保护性拆除,再原址重建是低成本的做法。这样让人痛心的例子在磁器口古镇,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屡见不鲜。

1.2 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保护的缺陷

磁器口历史建筑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磁器口古镇内历史建筑的资格认定标准仍不明确。《磁器口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反复提到保护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的认定却没有标准,难以对历史建筑进行专项保护。第二,历史建筑的产权类型复杂,对属于私人所有的建筑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存在着问题。第三,古镇商业化过程中的商家经营行为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对历史建筑带来破坏,如商家私自改造历史建筑作为商铺,严重破坏了建筑的历史风貌。第四,古镇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房屋密集,相关基础设施不完善。近年来古镇多次发生火灾,通常是一处建筑起火,引起周边建筑成片过火。部分街口的电线错杂,消防栓设置数量有限且不够引人注目,这些现象也为历史建筑乃至整个街区埋下火灾了隐患。

2 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范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仅对文物建筑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制其他不被认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多年来,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升格为文物保护单位、却又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建筑,一直处于文物保护中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这些“历史建筑”大多身处寸土尺金的黄金地段,在城市发展中常常面临被拆解的危险。[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历史建筑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2.2 行政法规

2008年我国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其释义,条例首次明确定义“历史建筑”一词。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本组成单元,同时其规模与保护现状是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重要指标。该条例针对历史建筑,规定了保护、规划的具体方法,明确破坏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3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针对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问题,有些地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如广州市于2014年制定《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历史建筑的保护,包括规划、装修、修缮、施工等方面的内容,较为详尽完善。重庆市人民政府2008年制定了《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仅18条,其中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定较少。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高灵活性、高针对性的特点,有利于因地制宜保护当地历史建筑,但存在立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 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认定标准的缺失

如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虽定义了历史建筑,然而对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仍然不明确。各地对非文物建筑,通常是采取建筑保护名录的方式,如重庆市政府公布的《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这些名录中通常仅包括百余历史建筑,保护涉及面极其有限;另外这些建筑多由民间力量推荐申报,再由政府确认,导致一些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遭到冷落难以受到保护;仿古建筑、重建的房屋、不同程度修复的建筑是否具有历史建筑的资格,也缺乏明确的标准。

3.2 保护开发过程中权益的冲突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可以是国有,也可以是非国有,当历史建筑由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所有权时,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冲突。一方面,由于历史建筑的特定价值,在发挥其参观、研究、宣传功能时,对产权人行使使用权造成影响,且对修缮、装修历史建筑进行审批会加重产权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历史建筑的商业开发也往往受到政策上的限制,如《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规定产权人应合理使用历史建筑,保持其原有历史风貌,对于其改建、装修等行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一些历史建筑的产权人错失了古镇旅游热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些情形下产权人处分、收益等权利往往难以实现。

3.3 开发与经营行为导致的破坏

对历史建筑进行经营性开发过程中,一些商家在追求短期效益的同时,经营行为对历史建筑的结构、风貌有所破坏。如商家标新立异,将历史建筑的外壁进行装修粉刷,破坏了历史建筑的原貌。另外,游客的超负荷涌入也会导致历史建筑商业气息过重,影响历史建筑的风貌。个别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会给历史建筑带来破坏。

3.4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由于其建设年代久远,大多建筑较为密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供电线路老化、线路错杂、私拉电线问题严重;防火设施设置不足,配置不合理,无人维护;街道狭窄老旧等。2014年1月云南里拉独克宗古城火灾就是一个惨痛的例证,古城内消防管道的设置没有考虑到气温因素,冬季发生火灾时,无法通过消防栓取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减少灾害隐患,保存历史建筑有着重要的意义。

4 历史建筑保护的路径探讨

4.1 完善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范只存在于行政法规的专章、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中,缺乏体系性。立法标准、执行力度、评价标准甚至是保护对象的名称与定义等都存在相当差距,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尽统一,在适用中存在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实际操作存在许多弊端。[2]对此,可以进行专门性的立法工作,从历史建筑的认定、权利归属、规划方式、破坏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明确地方政府义务等方面着手,对历史建筑保护进行规制。同时应进行制度创新,如发展完善地方性历史建筑保护基金制度等。

4.2 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

如上分析,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承担众多义务,比如修缮义务,但是,私人权利与利益却受到限制。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建筑,一般说重点应是外观,保护它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的贡献;为了鼓励继续使用,以利文化的传承,室内可以做一些改变,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3]因此,规划部门应保护历史建筑公共性的部分,放宽对内部改造的要求,以适应现代生活需求。而为了达到历史建筑所有人的产权利益与公众利益上的平衡,也可设立公共地役权。通过公共地役权的设定,由公权机构和私权所有人协议,基于对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程度的差异,双方协议补偿,一方面可以化解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和保障私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历史风貌建筑的属性和利用程度的巨大差异所导致的补偿标准不一的状况。[4]对历史建筑设立公共地役权,能够对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公共地役权作为一种权利,充分尊重了历史建筑所有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4.3 制定统一的保护措施和修复标准

各地对历史建筑保护、修复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保护、修缮水平参差不齐,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修复技术的交流共享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历史建筑保护的特殊性在于对专业知识和经济能力两方面的共同要求。[5]专业知识上,在发展创新研究保护措施和技术的同时,规划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各地的修缮经验成果进行整合,总结各地经验教训,编制修复建筑的行政指导文件,对各地历史建筑的施工提供参考和指导;同时也可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地方具体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出要求,包括历史建筑结构的稳定性、抗震水平等。经济能力上,尤其是对保护、修复私人拥有所有权的历史建筑,可提供专项补助资金。

4.4 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义务

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明确配套设施的设置以及维护的义务至关重要。一方面,应大力推进社区管理的网格化,对社区进行细化分区并设置网格服务队员,承担网格内消防、防洪、排水等基础设施的管理责任,负责日常的维护。对于网格服务队伍职责、联系方式等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基层行政水平。另一方面,基层自治组织应当与市政、消防部门等单位密切合作,承担起历史建筑周边配套设施的建设改造义务。

参考文献

[1]南方日报记者 李培,杨逸.广州强拆事件反思:历史名城如何破解“拆与建”迷局[N]. 南方日报,2013-06-27A01.

[2]汤诗旷.城乡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试论全国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及其目标设立[J].南方建筑,2014,(05):82-88.

篇12

    孰料无独有偶,在2009年,南京因老城南拆迁改造爆出了上书国务院总理的新闻,与发生在北京的“梁林故居”保拆之争可谓同出一辙。老城南是南京历史最悠久的传统旧城区,也是南京城的发源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南京市“推平式”的旧城改造步子不断加快,一片片历史街区濒临消失,于是老城南成了守护古城的最后“领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曾将老城南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即后来被《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依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2003年《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都重申了对老城南的保护。然而南京市政府确定2009年全市十大项目工程时,竟将危旧房改造规模最大的项目———南捕厅四期工程选定在这里。于是居住在这里的4200户居民被告知: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动迁。顿时引起了当地居民强烈不满。老城南该不该列为危旧房改造项目?南捕厅该不该大量拆迁改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江苏省和南京市学术界本来就有两种迥然不同的声音。此时的动迁通知无疑提供了一个引爆燃点。当地居民、志愿者、新闻媒体、学术界纷纷加入,瞬间掀起轩然大波。以致29名专家学者集体上书国务院总理,呼吁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根据温家宝总理批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很快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南京。至此老城南拆建叫停。南捕厅一带的房屋大都建在清末民初以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如今这里已经看不到集中成片的明清建筑。建筑形式和房屋结构混杂,密度高,日照通风条件差,市政设施不配套,院落拥挤,明显具有棚户区的一些聚落形态特征。尽管在危旧房屋改造的前期调查中,了解到这一带零星散落地保存着几十处重要近现代建筑,不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以及《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南捕厅街区已经达不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条件,主张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尽可能多地保护传统街道格局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前提下,实施拆迁改造。而上书疾呼的专家学者和志愿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老城南位于秦淮河两岸,是南京的根,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南京的方言、云锦、绒花、白局、灯会、盐水鸭等传统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发源于此,有些重要历史事件也发生在这里,还有许多历史名人曾在这里居住。所以即使老城南现存建筑质量和居住条件比较差,也不等于没有保留价值。他们反对降低历史文化街区定位,改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一再要求完整保护现存的南捕厅街区,停止破坏性的“旧城改造”。显而易见,学术界分歧的焦点同样集中在如何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正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价值标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才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不仅围绕“梁林故居”和南捕厅街区的拆与留展开了激烈博弈,酿成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也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置于尴尬境地。北京与南京分处大江南北,是中国历史上两座着名的古代都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不仅拥有优越的行政资源、智力资源和丰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还是不同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发生在两“京”的大小事,无不具有指标性、普适性和示范性,足以影响全国,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如今围绕梁林故居引发保拆之争和南京老城南拆迁改造掀起轩然大波,绝非巧合与偶然,而是蓄势已久的各地大量同类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出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反映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存在思想理论缺失,乃至连构成历史文化名城基本要素的概念界定也含混不清,无怪乎保护监管难以适从。

    解析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界定的模糊与缺憾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02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原文保留了这部分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延展了《文物保护法》的法定概念,并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对历史建筑的定义分别作了表述。但是在实施过程发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的概念比较宽泛模糊,表述不尽一致,尚存颇多缺憾。《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这部经过修订的行政法里,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定公布条件完全等同起来,只字不差,本身就是一大缺陷。从理论上说,“街”与“城”在历史城市的空间结构上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不仅聚落规模差异很大,而且两者空间形态、文化内涵及其属性特征也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等量齐观。一律采用宽泛的概念,要求“街”也像“城”那样,保存特别丰富的文物,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委实很难。姑且不说评价“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是评价保存文物的数量多寡,还是文物的品位和等级高低,对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对保存文物的丰富程度制定量化标准。如此一来,必然会给人们的主观评价预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可避免地带来随意性。至于对核定的对象是否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法律法规同样缺乏明晰准确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具有初始阶段的粗放式特征。按照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试想在如此狭小的地块里,怎么可能拥有“特别丰富”的文物?又怎么可能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从我国已经核定公布的118个历史文化名城了解,目前真正原汁原味保留完整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即使比较完美的历史文化街区,也很难完全符合法定概念给出的三个条件。由此可见,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要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界定,有别于历史文化名城,凸显街区的属性特征,并且做到概念明晰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虽然有所延展,但是将其定义放在了条例附则里表述,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这里沿用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的宽泛模糊概念,但没有就此进行细化分解,同时却又令人费解地删去了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内容,另外增加了三项构成要素,一是“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二是“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是“具有一定规模”。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在界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时,进一步强化了其空间形态特征的重要性,弱化了其历史文化内涵。应当说强调空间形态特征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忽视对历史文化内涵的价值评估,无异于失去了保护的根本。发生在北京和南京的两起风波,追根溯源,均与此息息相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2005年7月15日由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规范。但是该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界定却与《文物保护法》表述不一。其中术语解释2.0.4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这里所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对“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既没有明确其空间形态特征,也没有涉及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所涵盖的内容。至于何谓“重点保护”,什么条件或什么情况下“应予重点保护”,规范没有说明。目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的概念过于宽泛模糊,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相互之间对法定概念表述缺乏有机衔接,甚至出现矛盾,这是导致思想认识出现分歧和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这种状况使得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无所适从,操作层面面临着许多困难,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需要。

    历史建筑概念界定及其保护价值评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历史建筑则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尤其历史建筑被确定为受到国家保护的法律法规适用对象以后,这种特殊含义就上升为法定概念,具有了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换言之,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于是涉及到如何诠释历史建筑的概念,以及采用怎样的评价标准来界定和筛选历史建筑的问题。历史建筑作为专业术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作出了规定。2008年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后,历史建筑随之也提升为法定概念。这个概念基于法制管理层面的需要,不再是专业术语,也不再属于学术概念和行政概念的范畴。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之后,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技术规范,因此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抓紧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技术规范的内容服从行政法规,保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然而目前尚未修改的技术规范仍在继续使用,指导全国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因此因为规范与法规表述不一,使得历史建筑概念更加含混,直接影响到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界定的历史建筑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照此进行把握评价,弹性很大。鉴于该规范不仅没有具体说明“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评价标准,以及只须评价建(构)筑物本身的价值,还是包括建(构)筑物承载的特殊历史信息;而且也没有讲清历史建筑界定在哪一个时代或哪一个历史时期,是指以木构为主的古代建筑?还是砖混结构的近代建筑?或者是包括混凝土结构的现代建筑?是明清时期建筑、民国时期建筑、建国初期建筑、文革时期建筑,也或是各个时代和时期兼而有之的建筑?这就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大量事实表明,已经编制、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分析历史建筑现状时,通常都会按照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肌理、现存建筑的数量、建筑结构、建筑质量、建筑高度、建筑体量、保存完好程度等,划分不同类型、采取相应保护整治措施,并在规划文本中绘制成图册。这样做固然非常必要,但是几乎没有哪个保护规划会对历史建筑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和历史价值进行分类比对,也从来不做这一类的分析。保护规划注重的往往只是历史建筑的空间形态,而忽视其历史文脉,只以建筑梁架结构、墙体结构以及现存的完好程度论其保护价值高下,决定对其取舍保弃。于是各地类似“梁林故居”和南京老城南那样承载大量厚重历史信息的老房子,由于规划编制人员认为其建筑质量不佳,便在保护规划编制阶段将其“判处死刑”,一拆了之。各地普遍形成这种随意拆迁历史建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思想理论存在缺失有着紧密的关联,这种缺失造成了技术规范偏离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还同时提出了“保护建筑”与“历史建筑群”的概念,并将有权认定“保护建筑”的行为主体定位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确定保护建筑是“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一方面,这与历史建筑法定概念的基本属性不符;另一方面,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认定“保护

篇13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城市建设也加速了步伐。但是,作为建筑学子,笔者除了关注新锐建筑的不断问世外,关注更多的是我国历史建筑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和人们的淡薄意识遭受到的严重破坏。历史建筑是不可再生资源,虽然通过拆旧建新城市的面貌得到了大的改观,但是历史建筑的破坏甚至消失也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一、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

(一)保护历史建筑的意义

历史建筑,具有多方面的保护价值,它不仅是艺术品,也是我国文化史和社会史的“实物见证”,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历史不能摒弃,文明需要继承。历史建筑自然也是我国城市风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而言,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可能不比古建筑,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优秀历史建筑的价值和意义会大幅上升。无论古建筑还是历史建筑都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感情性格、审美追求和理想寄托。保护它们,不仅是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且是保护国家的辉煌历史。

二、国内如何依据自身情况合理保护历史建筑

(一)我国目前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

我国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相联系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规定,保护指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保护修复历史建筑是基于保持名城特色、名城风貌、传统风貌和历史风貌的考虑,在实际工程中,除了优秀的文化遗产作为古迹文物加以完整保留外,对那些并非文物建筑或者保护建筑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不可能也不应该象保护文物建筑那样,仅仅以维持建筑的现状,被动地延长建筑的寿命进行全部原状保存。因此保护方式应当是对外部形象的完整性进行真实地修复,内部加以加固、改造和再利用,以改善居住条件、适应新的使用功能。再利用不适用于那些有着严格保护要求的文物建筑或保护建筑,但却适合历史文化街区中大多不应被拆除的老旧历史建筑。由于大部分年代较久远的历史建筑普遍需要抗震加固和修缮,因此对历史建筑的修复再利用是目前主要的保护方式。

(二)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最早关注历史城市保护问题的是欧洲的一些国家。经过多个多世纪的探索与实践,人们对城市历史文化环境的理解不断深入,历史城市保护的理论与方法也在逐步完善,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因而,他们各自对城市历史文化环境的理解都不相同,保护的方法也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不仅涉及科学和艺术的内容,还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这就说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还是应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仍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1.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强或缺乏。在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政绩,违法文物保护法进行一些项目的建设,使得古建筑遭受破坏。同时相关部门对保护古建筑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在城市建筑过程中造成一些历史建筑物的破坏;2.历史建筑保护经费不足。大多经费都被投用于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上,历史建筑的保护经费的不足,使得历史建筑不能得到及时的修缮,加快了历史建筑的损坏;3.建设性破坏。随着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的迎来了建设的热潮。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为了眼前利益,部分建设项目的选址不顾历史建筑的存在;政府部门为了政绩,将一些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建筑毁于一旦;对建设区的历史建筑,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4.开发性破坏。历史建筑特别是历史街区是人民文化游息的好场所,是发展旅游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各地都热衷于对历史建筑开发利用,但在开发利用时历史建筑却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造成了许多人为的破坏;

三、城市化进程下古建筑保护的原则及措施

(一)全面规划

在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中,我们要做的是从整体着眼进行多方位的、系统的研究。在城市改造规划中我们要全面考虑老城区的历史性、现实性、发展性。要充分借鉴国内外成功地保护古城文化的理念、方式,取长补短。要从人性出发,提倡公众参与,提倡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合理更新

在改造老城区中首先要保护古代建筑的原真性,完整地保护历史原物才能保存下全部的历史信息。在古建筑修缮中要尽可能运用原工艺、原材料,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其次,要保持历史建筑的整体性。不仅要保护建筑,还要保护其环境、街区、景观等。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原貌,使人能感受到历史的延续。最后,要保持历史建筑的持续性。要用发展的观点来修缮历史建筑,要将保护工作一代一代传下去。

(三)延续活力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