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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业税收流失严重
2005年,国家税务管理系统针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一次大范围的税收检查,有11个省级国税机关和29个省级地税机关参与这项工作。检查结果表明,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共检查纳税人27738户,其中,有问题的13835户,问题率达到49.88%。税收流失情况的确严重。
3.原有征收制度不合时宜
国务院于1993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这一税种。目前来看,这一征收办法不合时宜,重点表现在相关收入、费用的界定不科学,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较高;税务人员在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上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平等竞争。
二、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对房价的影响
随着全国各地房价的快速上涨,土地的价格上涨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而土地的价格上涨,特别是当土地的价格快速上涨时,一些企业或一些人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土地,对土地进行囤积、对土地进行炒作也就成为自然。而土地的囤积与炒作,必然会推高市场土地的价格,而多次的土地炒作又会使土地的价格轮番上涨。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定意义上可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的流转与炒作,降低房地产市场泡沫吹大的风险。影响机制如下:
(1)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开发商会不会因此将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并由此引发房价的新一轮上涨,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点要区别看待,因为价格涨不涨并不完全由开发商决定,市场供需,土地,建筑类型,区位等众多因素决定着房价,即使开发商有意涨价,也很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销售周期)的牵制而无法实现。作为开发商来说,如果能将增值额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保持在20%以内,就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而如果提高房价以图更高利润,扣除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和20%差不多,但高房价会造成销售上的困难,销售周期和财务成本都随之增加,索性不如更加合理地定价,这样起码资金回收速度快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严征土地增值税,会有效遏制开发商爆炒房价的中动使得目前充满泡沫的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
(2)这个规定将会鼓励开发商进行普通住宅的开发。因为高端住宅项目的利润会比较高,增收的税费自然也就比较高。但如果是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一是正好符合广大购房者的需求;二是因其成本低售价低,如果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话就可以免征增值税了。如此一来,普通住宅的供应量将加大,能极大地缓僻购房难、购房贵的局面,购房者的选择将会更多。
(3)理论上土地成本的上涨会推动房价的上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虽然会使开发商的成本或多或少地增加,但开发商极少采用成本定价法,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市场定价法,因此这部分成本并不会转嫁到房价上。而且房价是否受影响,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我国商品房价格的居高不下,本质上是由于商品房供不应求所致。
因此,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开发商成本的增加,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只会部分削减开发商的暴利,开发商为了避税会多开发中低档住宅,这就会使国内居高不下的房价有所回落,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会收效。
2.对房地产开发商利润的影响
当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后利润根据利息扣除计算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利息支出可以准确计算并提供证明
应纳土地增值税
=(94.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1.25×单位成本×销售面积-销售面积×利息支出/总面积)×土地增值税税率-(1.25×单位成本×销售面积+销售面积×利息支出/总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速算扣除数,则税后利润
=(销售单价×销售面积一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0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应纳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67%。
(2)利息支出不能准确计算或不能提供证明
应纳土地增值税=(94.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1.3×单位成本×销售面积)×土地增值税税率-(1.3×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速算扣除数。
则税后利润=(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应纳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67%。
从以上公式分析可以看出,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所得税可扣除金额亦随之增多,应缴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企业所得税减少幅度无法抵消土地增值税的增长,所以企业的税负增加,而利润会相应地下降。
虽然《土地增值税的暂行条例》颁布已有13个年头,但开征该税种的初衷,即便放在目前这种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房地产市场。依然是适用的。在此之前采用的预征方式,由于征收比例过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大。而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和税收产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的流转与炒作,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房地产企业过高的利润,使房地产市场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也就是目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意义之所在。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从2007年2月1日起,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此政策对房地产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此政策出台的背景分析出发,深入探讨了该政策对房地产市场中的房价和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两个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房价利润
参考文献:
[1]樊丽明,李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J].税务研究,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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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忽视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从否定计划经济的“政府万能论”走到了市场经济的“市场万能论”。实际上市场是有缺陷的,市场的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必须借助国家的干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有它的角色和职能,正如萨廖尔逊指出政府有三个方面的经济职能:一是政府力图矫正市场失灵,以提高效率;二是政府要规划利用税收和支出向特殊群体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以促进公平;三是政府要依靠税收、预算支出和货币的供应量来进行宏观调控,降低失业率和通货膨胀,而同时又促进经济增长。因此,我国政府更应承担起推进土地市场公平的职能,协调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两种“失灵”问题。
1、城市土地的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市场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缺陷所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和在某些领域的运作不灵,城市土地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宏观性城市土地市场失灵,表现为城市土地市场总供求关系发生以超额供给或超额需求为特征的宏观经济总量失衡;信息性城市土地市场失灵,表现为由于土地市场的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交易过程中一方因利益的驱动损坏另一方利益的现象;公共性城市土地市场失灵,表现为市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医疗保健等公共设施用地,不能像商品房等私用产品那样,在市场上被自发有效的生产出来;垄断性城市土地市场失灵,表现为市场上只有为数很少的几家发展商垄断的局面,土地垄断者通过操纵地价牟取暴利,使市场均衡作用失灵;外在性城市土地市场失灵;表现为当土地市场主体的活动给外部带来经济损失时,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调节将难以达到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目的;分配性城市土地市场失灵,表现为在土地收益分配领域,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可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一方面在存在垄断的条件下,土地价格严重背离价值,使部分人获得不合理收入;另一方面,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使低收入者无法占有土地,住在交通不便,条件差的区域,高收入者占居区位好的地段,客观上造成贫富区位分化。
2、城市土地的“政府失灵”
由于存在着城市土地市场功能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进行政府干预,以维护市场的功能,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弥补市场的不完全性,纠正市场作用的偏差。但是政府本身有某些缺陷,城市土地使用过程中出现“政府失灵”现象是多方因素共同的结果,如政府收集信息不足而影响决策;决策者智慧不足造成决策效率低下等影响;政府部门间缺乏协调、决策者利益的约束等影响,城市土地管理主要依靠计划、规划、土地管理三个部门,三部门各司其职,计划部门主要给予项目立项、确定用地和建设规模,规划部门确定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颁布并具体办理土地手续,但三部门缺乏协调,使得政府干预也会有其缺陷,存在“政府失灵”现象。城市土地使用中的“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城市土地供应的无序导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和土地资源的浪费,用地布局结构的混乱和用地结构比例的不平衡,而房地产开发也呈结构性缺陷;法制的不健全和行政管理的不完善,给一些靠土地投机谋取不当利益者造成了钻空子的机会,使得国有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有资产流失。
二、政府承担推进土地市场公平的职能分析
1、政府推进公平,具有协调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
公平是社会的“稳定器”,由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其他利益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推进公平的首要任务是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市场主体都是追求利益实现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因而在利益需要的无限性和社会资源供给有限性的矛盾前提下,人们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会大量的、经常的发生。社会要稳定、存续下去,就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来协调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这种组织只能是在社会形象上代表全体国民利益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政府通过确立公平原则并强制执行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市场有序运行。
2、政府推进公平是提高效率的保证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相辅相成、互相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兼顾和协调发展的关系。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为公平提供物质保证,单方面追求公平的社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社会,单方面追求效率,牺牲公平,最终效率也不能提高。公平制约着效率的提高,公平维系的社会稳定,为效率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市场经济条件,偏重效率必然是急功近利,当短期利益同中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市场机制必然是为眼前利益而牺牲未来利益;提高效率需要公平,而公平又不是自发产生的,必然要诉求政府,凭其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来解决。效率与公平能否兼顾关键是政府在推进公平上的作用能否正确有效的发挥,政府干预经济最困难的地方就是如何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
3、政府推进公平是对“市场缺陷”的矫正和弥补
公平包括起点公平、结果公平和环境公平三个方面。在土地市场上的起点公平是指机会均等,开发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平等参与。结果公平是指获得土地成本的公平。目前的土地市场失灵及导致的政府失灵不利于开发企业的公平竞争,引发社会不稳定,政府必须对其干预,为提高效率提供安全和稳定机制。环境公平是指市场规则化、竞争秩序化、权益保障法律化。环境公平是市场机制顺利运行的条件,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保证。市场本身是不能够创立和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的,环境公平必须由政府强制地建立和维护。政府通过制定法令、制度、标准等形式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确保土地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公正性。
三、政府在土地市场应该采取的措施
1、在推进起点公平上,建立健全经营性用地的市场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运作机制,要严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制度,出让土地成交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保证地价款足额到位。同时,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过程中,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2、在推进结果公平上,政府要建立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
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只顾增加财政收入,而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适度调控土地出让价格,尽力消除地价虚增成分,同时也可以避免土地市场的无序竞争和地产商的非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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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地图
关于电子地图的名称,曾有不同的提法,如“电脑地图”、“联机地图”、“屏幕地图”和“瞬时地图”,有时又把电子地图和数字地图等同起来,或认为电子地图是数字地图和视盘地图的集合等。
综合电子地图作为电子出版物的个性和共性,可以如此定义:电子地图是一种以数字地图为数据基础、以计算机系统为处理平台、在屏幕上实时显示的地图形式。电子地图并不是数字地图,数字地图是电子地图的编绘原材料、是数据基础,而电子地图是数字地图的表达结果。
1.2光盘电子地图
电子地图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而笔者将要考查的光盘电子地图则是以输出和使用方式进行划分的产物。按照此分类标准,电子地图可分为单机电子地图、光盘电子地图、触摸屏电子地图、PDA电子地图和网络电子地图。
光盘电子地图主要存储在CD-ROM或DVD-ROM中,在计算机中通过相应的光盘驱动器读取调用。就目前而言,国家普通电子地图(集)、省(市)交通电子地图(集)、旅游观光电子地图、城市交通电子地图等,一般都采用光盘电子地图对外;而且光盘电子出版物实际上是从传统出版到网络出版的过渡阶段,即从内容形式上是数字的,但在物流上仍然运用传统模式,也便于统计分析。这两点也恰是笔者选择光盘电子出版物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笔者发现《中国国土资源年鉴》虽有涉及电子地图品种、数量及总定价的指标,但数据明显缺失,而且据笔者事后的调查,其权威性也值得质疑。笔者遂从国家图书馆电子信息中心以及其他公共图书馆、各出版社网站进行电子地图的检索。
2市场营销态势
2.1出版单位层面
地图出版行业是国家特许的行业,公开地图应当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图出版权的出版社出版。根据性质来分,可以把地图出版社分为四大类: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中央级专业地图出版社、地方级专门地图出版社以及地方级专业地图出版社。
此外,由于近年来地图市场的迅速膨胀,民营地图出版机构及软件开发公司也逐渐挤入地图出版业,进入地图的编绘、制作流程。
对于光盘电子地图出版,就个别地图出版社而言,可以归纳出两个特点:
①中国地图出版社(以下简称中图社)一枝独秀。由笔者调查所得的出版名录可知,中图社在六年间共出版20种光盘电子地图,占所有出版种类半数有余。这与中图社自身的雄厚实力及战略规划有密切的关联。中图社凭借其在地图市场的独特垄断地位,自1987年建社以来,共发行各类地图30亿册(幅),占全国地图发行总量的90%。另据开卷公司所做的市场调研,中图社在国内地图市场市场占有率为32.4%,遥遥领先于位居第二的广东省地图出版社(11%)。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出版社前列。
而且中图社以其敏锐的触角,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成立了电子地图编辑室,后又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电子信息制作中心,并开发成功集地图数据的获取、处理、组织、管理和分析于一身的电子地图平台。因而,中图社在光盘电子地图市场中占尽先机。
②在光盘电子地图市场中,地图出版社整体参与度较低。据笔者调查所得,除去中图社,涉足光盘电子地图制作出版的地图出版社不过3家,这与中国46家有资格出版地图的出版社数目形成巨大落差。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有三点:研发成本高。要制作电子地图,就必须首先实现地图的数字化,而数字化所要求的数据采集、数据加工、软件开发等需要巨大的物力和财力;电子地图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盗版现象猖獗,正版产品得不到有效保护;维护成本高。电子地图数据需要定期更新,对于单独某个单位来说确是重负。因此,开发、出版电子地图利润微薄。投入多,风险大,产出少,使得各路“口袋不深”的出版社心有余而力不足。
与此同时,民营资本的介入也是值得重视的。尽管电子地图市场门槛高、风险大,但丰厚利润的前景使得部分民营性质的出版机构也要进军电子地图市场,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也是电子制图专业的需求使得地图出版社不得不与一些专业性质的机构合作。比如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电子地图:交通旅游版》就是由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制作,中图社的《DVDVoiceNavigationSystem》则是由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编制。
2.2市场层面
(1)尚未普及。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近年来,城乡道路建设投入加大,以及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地图市场迅速膨胀。近年来传统地图市场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2005年其总品种数为1760种,总定价数达83363.2万元。
而国内的光盘电子地图出版规模只能算传统地图出版的零头。每年出版光盘电子地图基本不超过10种。
综合各方观点,笔者以为电子地图市场不能铺开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①客观条件的制约。纸质地图有携带方便,价格低廉的优点,不受时间地点和各种条件的限制,而且符合人们的使用习惯。而电子地图必须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工具。由于计算机价格高,家庭普及率较低,从而制约了电子地图的销售。
②实用性不强。目前市场销售的电子地图部分是从纸质地图直接扫描而成,仅仅满足于浏览,查询等功能很少。由于实用性差,自然就没有市场。
③市场监管无力。地图侵权盗版是一个难解之题,新兴的电子地图更是如此。且光盘电子地图的前期制作投入。据统计,在我国电子出版物市场上,正版电子出版物的市场占有率一般不到10%,最高不超过30%。
(2)作为过渡性产品的软肋。
光盘出版是传统出版到网络出版的过渡阶段。光盘电子地图所使用的电子技术日新月异,更新较快,但传统物流模式却限制了其作为电子出版物本应有的优势。相反,网络电子地图则能够实现彻底的电子化,信息共享程度最高、传播最快、应用最广。而且网络电子地图大都是免费的,因而挤压了光盘电子地图的利润空间。更确切地说,由于现在网络出版秩序尚未规范,光盘电子地图不过是暂时填补网络出版留出的市场空白,从长期来看,光盘电子地图作为过渡性产品终将寿终正寝。
(3)销售渠道不够活跃。
各家地图出版社往往是按照传统的发行渠道来销售光盘电子地图——主渠道(新华书店渠道)和二渠道(民营书商的发行渠道)。用既成销售网络进行市场运作,可以节约成本,以便于出版单位可以将精力集中到投入内部生产管理和新产品的开发上,但是,由于出版体制尚未成熟,传统发行渠道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问题。
对于主渠道,大多数的新华书店由于其传统的体制,凭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有利市场地位,对产品销售仍以守株待兔的办法进货,以只赢不亏的态度代销,以姜太公钓鱼式的方式接待顾客。这种销售渠道在目前的情况下对出版社的市场开拓存在着制约作用。在资金结算方面也存在普遍拖欠的现象(半年内不与出版社结算),使出版社资金周转困难。
对于二渠道,由于大部分是个体户,承担市场风险之余有竭力寻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在销售折扣上竞相压价,大打折扣仗,这些经销商很少考虑自己的长远利益,更不可能考虑出版社的长远利益,短期行为十分突出。此外,有些经销商为了在短期内获得尽可能高的回报,往往不顾与出版社在市场区域划分上达成的约定,“串货销售现象”时有发生。
也有出版社尝试软件专卖店的销售渠道,但由于针对性较弱,市场营销始终不太理想。
另外由于地图的编制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及测绘的合法性,管理部门对其出版限制诸多,使得原本不畅通的销售渠道更加阻塞。
参考文献
[1]龙毅,温永宁,盛业华.电子地图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史建华.大媒介背景下电子出版的新探讨[D].北京印刷学院,2002.
[3]喻贵银,唐克礼,张仲增,齐燕欣.信息时代的一道风景线——我国电子地图出版现状调查[J].中国测绘,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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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净水构筑物的进水流量恒定、进水压力稳定,原水无论是取自地下水还是取自地表水,无论是通过重力流输送到净水厂还是通过水泵加压后输送到净水厂,都需要在进入净水构筑物前进行配水。多年来,常规的做法是在净水构筑物前设置配水溢流井。配水溢流井中因没有特殊设备,便于维护管理,也曾深受用户的欢迎。然而,其占地问题已成为水厂设计中的焦点。近年来调流阀的使用为配水方式的改进提供了新的途径,由于它具有投资少、占地面积小、对水头和水量调节方便、没有溢流水浪费等优点,愈来愈受到设计人员的重视。以笔者近年设计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三水厂三期工程为例,一期工程规模为25万m3/d;二期工程规模为35万m3/d;三期工程规模为50万m3/d.水源为东江水,采用取水泵提升后用输水管道输送到净水厂。由于水厂是在不同时期分期建设而成,自取水泵房到净水厂的输水管道分别为DN=1600、DN=1800和DN=2200,长度约2km,并联向一、二、三期工程输送原水。由于取水泵房有8台泵,7用1备,难以用7台泵搭配成三组分别送水25万m3/d,35万m3/d,50万m3/d至净水厂各期所建净水构筑物,因此在净水厂需按一、二、三期的规模重新分配流量。若按常规设配水溢流井,需投资200万元,配水溢流井占地面积约3.7亩。但由于东莞市用地十分紧张,无法设置配水溢流井,因此设计中引用了调流阀代替配水溢流井,即在三根输水管道末端分别加设调流阀,利用阀后流量计信号控制调流阀开度对一、二、三期净水构筑物进行配水。经计算一、二、三期调流阀前后最大压差小于10m,选择调流蝶阀完全满足设计要求。调流蝶阀设备仅需投资80万元,节约投资约100万元,减少占地面积约3亩。
同样在一些以水库水为水源,重力流输水到净配水厂的工程也采用了调流阀解决类似问题。如北京市第九水厂二期工程和遵义市北郊水厂改扩建工程,调流阀均成功地发挥了作用。
2、叠合净水构筑物,减少净水构筑物占地面积
按照传统的设计思路,各净水构筑物顺流程布置有三种基本形式:①直线型;②折角型;③回转型。这几种形式的共同特点是所有构筑物都在同一平面上,且首尾相接,显然占地面积较大。虽然这种布置构筑物的施工简单,对今后扩大再生产留有一定余地,在那些土地面积充足的地区仍不失为首选形式,但在一些寸土寸金的地方或对老水厂进行改扩建,没有足够的建筑面积可用的情况下,可采取将几个净水构筑物叠合起来,压缩平面面积而转向空间发展。设计叠合池不仅可节约用地,还充分利用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减少构筑物之间水头损失,而且便于集中管理。
以遵义市北郊水厂改扩建工程为例。遵义市北郊水厂改扩建工程规模为10万m3/d,如果采用净水构筑物顺流程首尾相接的布置形式,净水厂占地面积约65亩。而把清水池建在平流沉淀池下面,将混合井、网格絮凝池、平流沉淀池和清水池设计成一个叠合池,叠合池与滤池、配水泵房之间采用管道顺接,则减少占地面积约16亩。
东莞市第三水厂三期工程同样采用了净水构筑物叠合的方式,使规模为50万m3/d的净水构筑物网格絮凝池、平流沉淀池、V型滤池和清水池合建成一个集团式净水构筑物,占地面积仅43亩。具体方法是将滤池建在两个系列絮凝、沉淀池之间,清水池建在平流沉淀池下面。集团式净水构筑物平面尺寸为150m×135m.第三水厂叠合池设计参数如下:
(1)网格絮凝池、平流沉淀池叠合清水池。网格絮凝池、平流沉淀池分为2个系列,每系列又分为2组,每系列处理能力为25万m3/d,每组处理能力为12.5万m3/d,可独立运行。絮凝池和沉淀池前后布置,清水池和沉淀池上下布置,絮凝、沉淀和清水池组成一个叠合池。
每组絮凝池平面尺寸为20.4m×15m,分为4个单元,每单元分为三段共12格,单格平面尺寸为2.3m×2.3m.第一段过网流速0.27m/s;第二段过网流速0.20m/s;第三段不设网格板,空塔流速为0.073m/s.絮凝池总停留时间为12min.
每组平流沉淀池平面尺寸为20.4m×130.4m,有效水深3.2m,水平流速为24mm/s,停留时间1.5h.每组池池顶设一台虹吸式吸泥机将池底沉泥吸入排泥沟。
每系列沉淀池下面设1座清水池,因为该水厂配水泵房是均匀供水,所以清水池容量不需要太大,2座清水池总有效容积为2.09万m3,停留时间为1h.单座清水池平面尺寸为131m×44.8m.通气孔设在池壁两侧。(2)V型滤池。滤池和沉淀叠合池建在一起形成集团式布置,滤池设在2系列沉淀叠合池之间,滤池与沉淀池共用上层走道板和下层排空渠。滤池端头为设备间及控制室。滤池分为2个系列对称布置,中间为管廊,进、排水渠设在池体两侧。总平面尺寸为:117m×45m.每系列由12个单池组成,单池过滤面积为98m2,设计滤速:9.12m/h,空气冲洗强度:18L/(m2.s),水冲洗强度(气水联合冲时):4L/(m2.s),水漂洗时的水冲洗强度:7-8L/(m2.s),表冲洗强度:1.8L/(m2.s)。
每池设600mm×600mm平板闸(开度可调)、600mm×600mm平板闸(普通型)、DN=500出水调节阀、DN=350冲洗进气阀、DN=500冲洗进水阀各1个。均为气动阀门。
设备间内设有3台冲洗水泵(2用1备),设计水量1415m3/h,设计扬程13.4m;2台鼓风机(1用1备),设计风量106m3/min,设计风压0.4bar(1bar=105Pa);2台空压机(1用1备)。
滤池运行由计算机控制。
3、采用高效设备提高设备单位产量,减少占地面积
80年代以后,我国的供水行业随着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水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工艺起了质的变化。目前以液氯作为氯源的负压加氯消毒设备已在新建或改扩建水厂中普及,但通常是采用液氯自然汽化的形式。例如东莞市第三水厂一、二期工程加氯间按60万m3/d规模设计。一、二期各设预加氯点1处,主加氯点2处。预加氯设40kg/h流量控制加氯机4台(2用2备);主加氯设20kg/h余氯控制加氯机6台(4用2备)。加氯间和氯库平面尺寸为:30m×10m,由于是采用氯瓶自然汽化,共设在线氯瓶20个,10个为一组,两组互为备用。自然汽化的优点是节约电耗,但是氯库占地面积较大。根据资料,一个1000kg氯瓶在常温下产生的气量为8kg/h,当加氯量超过40kg/h时,采用自然汽化就不经济了,并因管道连接口多,也给安全带来问题。东莞市第三水厂三期工程建成后其规模由60万m3/d增加到110万m3/d,加氯如仍采用自然汽化,共需设在线氯瓶36个,18个为一组,两组互为备用。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高效率的液氯蒸发器,是经济合理的。1台液氯蒸发器的产气量通常为120-200kg/h,相当于15-25个氯瓶的产气量,而它的占地面积不足1m2.东莞市第三水厂三期工程选用了2台200kg/h液氯蒸发器,并根据现有条件对加氯间进行了改建,改建的内容有两部分:
(1)利用原有加氯机,适当增加加氯机和改造加氯管路。三期于总进水管上设预加氯点1处,加氯率为1mg/L,加氯量22.29kg/h,考虑一、二期共备用了2台40kg/h流量控制加氯机,三期不再增加预加氯机,但需要对加氯管道进行改造。三期设主加氯点2处,加氯率2mg/L,加氯量44.58kg/h,三期新增设40kg/h复合环路控制加氯机3台(2用1备)。一、二、三期建成后共有20kg/h主加氯机3台(2用1备),40kg/h主加氯机6台(4用2备)。加氯间内共设加氯机13台。加氯机重新布置使其安排紧凑,在未扩建加氯间的情况下,圆满实现了设计目的。
(2)增加液氯蒸发器。三期按110万m3/d规模对加氯系统重新设计,设蒸发器2台(1用1备)。由于增设了液氯蒸发器,氯库中仅需设2组工作瓶(每组并联2瓶),减少了工作瓶的占地面积。在有限的条件下,扩建现有氯库(将原氯库向西扩15.60m),扩建后的氯库储备天数为14d.另外选择调速水泵可以减少泵房中水泵台数,也是采用高效设备提高设备的单位产量,减少占地面积的方法。
4、将辅助生产社会化,减少辅助生产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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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资金的使用渠道无序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的开发利用,田地的建设及维护等土地整治项目的费用应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专项开支。但是现实的情况并不是这样,首先,由于相关费用支出的规定界限不够清晰。土地的开发 、耕地的改造常常会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内容混为一谈,难以区分它们之间的具体界线。其次,支出费用的金额难以协调。某些项目所占比例偏小,比如田地的维护、拆迁及建造、土地的复耕等,而某些项目的建设比例则过大。最后在费用支出的范围内违法乱纪问题时有出现。某些地方机构常常把中央、省以及地方下拨的补助或退还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将这部分费用擅自占用甚至挪用。
1.2 财务管理中存在不足
在某些土地整治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存在很多疏漏。例如:资金的擅自挪用,主要存在于项目核算方面;奖金、补贴等发放标准不明确,招待费用的管理不严格、白条坐支等现象挤占项目专用资金;项目专用资金支付过程欠缺依据、手续过于简单;项目资金清负不及时,甚至项目验收时仍有应付未付的现象;后期监管不严格,项目验收之后,对项目结余资金的处理不透明、验收意见整改缺乏监督、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不明确等。
1.3 分账核算制度执行有欠缺
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提出了分账核算的要求,但却一直未能有效地实施。某些地方财政部门未将中央、省下拨的资金或省退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与某些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单独分账,导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不够完整、连续,也因此不能明确的反映该项费用使用的总体情况。某些地区违反分账核算制度规定,实施两级核算,有些地区甚至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一部分统一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分账核算制度的执行。
1.4 稽查范围狭小
首先,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监督范围不够广,“财政收支”明显重于“项目管理”。其次,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纵向链条不够长,重“会计核算”轻“过程管理”。稽点放在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具体项目的会计核算上,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下达、拨付、使用、结余处置等环节和情况,缺少应有的跟踪与检查。另外,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评价内容不够全面,重“支出规范”轻“绩效管理” 把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规范性作为稽点,却忽视了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而随之在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方面所产生的效益,更对其缺少相应的关注与评价。
2 完善措施
2.1 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得以完善的前提是严格立项审查
一是要审查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环节是否合乎相关制度,是否能与项目的环境和规模相匹配,是否按照科学研究的评估及结论进行决策。二是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模式从项目立项、资金到位的原有模式转变到按进度拨款,验收后统一结算的科学管理模式。按进度拨款的管理模式可以杜绝省级财政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直接下拨到县、市从而造成的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
2.2 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得以完善的关键是使资金的用途得到规范
随着土地的开发整理和田地的基础建设发展形势的加快,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要求和范围已经成为国家财政部及国土资源部的当务之急。一是明确相应比例的基层国土部门基本农田的维护费用已经作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一部分。二是调整了土地整治项目支出中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用的支出比例和定额标准。如在经济发达和人均耕地偏少的地区,拆迁建设已成为土地整治项目中的重点,应适当提高项目中拆迁费用和建设费用的比重。三是对擅自挪用,挤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私用等发乱纪行为做严肃处理。
2.3 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得到保障的是分账核算的推进
虽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都已经做出了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施行分账核算的要求,但一直未能找出有效地解决办法。因此,建议财政部门对设置专门账户,单独核算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结余,并且按照不同的土地整治项目设置明细账,分类分算。在分账核算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同时要在管理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分账核算的管理水平,达到分账核算管理水平要求。
2.4 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得以完善的保证是审计稽查得到加强
一是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管理技能,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在培训中,在培训中使从业人员了解有关招投标、合同、工程管理的要求,掌握项目的规划,预算会计核算等知识,同时熟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的要求。二是加强日常稽查。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常态化,及时发现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项目的承担单位及时落实,以确保规范有序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三是健全审计的机制。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必须作为所有整改项目竣工验收的必需材料,并把土地整治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作为的一项制度加以保留固定。
3 结语
总而言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这项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将会对土地的管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以及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管力度,对违法乱纪现象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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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要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带来的影响,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和土地流转的概念。
1.1农村集体建设用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没有一个法定的明确定义,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条文中看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含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一般是地处农村的、经过依法批准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它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它不是国有土地;②它不是指农用土地;③它是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是合法的;④该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的,而不是属于国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被称为“非农建设用地”,或者简称“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1.2土地流转的概念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的转让和流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科斯在《社会成本的注释》中总结说“权力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土地的流转的基本前提是土地的所有权和各项权能要明确,否则就无法进行交易(流转)。土地所有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最充分的权利,它包括了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却不是完整的所有权,而是有限制的所有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一条突现了我国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既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又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变动,但根据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流转,仅限于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单向流转。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即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在市场条件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
国内学者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中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当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对于中国现阶段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
第1种观点主张实行单一的土地国有制。这种观点认为: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本身就不是完整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受到国家管理权的约束。提出以“转权让利,统一出让”的模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形式变为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实行国有化,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转权让利,统一出让”具体做法是:将集体建设用地,全部征为国有后统一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在转权的过程中给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乡镇基础设施投资者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2种观点主张是实行土地私有制。这种观点认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产权关系模糊,不利于土地的潜力发挥。因此,应该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废弃当前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实行私有化,建立土地信用制度。国家按“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按农民的经营能力重新分配土地。私人获得土地后,可以在政策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转让、买卖、租赁和抵押。
第3种观点是对现有集体所有制的完善。主要是指在现有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重新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把更多的产权交给农民以及在维持土地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等来对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机制进一步构建。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提出“产权不等于所有权”,因而不一定非要变更所有权,只要有清晰完备的产权就可以了。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或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抵押、租赁、拍卖等措施来稳定和完善现行的农地制度等是目前居于主流的思路。
3不同产权制度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影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问题是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土地产权的安排与土地的流转各方有密切的关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他们各有利弊。因此,如果要讨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影响,就必须在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下进行讨论。
3.1单一国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单一国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利影响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国有制是成本较低、动荡较小、效果较好的一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思路。不可否认这种主张的好处是解决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题虚化的缺陷,使农村土地公有制更为彻底地实现。国有化有利于克服土地管理期的无政府状态,维护了国有土地市场的稳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土地资源浪费和破坏的问题。
国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缺点主要表现在: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倾向。目前,非农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实行国家征用,没有区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征地与供地采用双轨制,征地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强制办法,但供地却采取市场经济的有偿出让,政府“以地生财”。伴随着房地产热、大学城、开发区、小城镇建设的逐步升温,征地失控,“圈地运动”不断升级。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方法不合理,采取“一次性买断”,且补偿费不能全部到位,层层截留,农民只能得到一点安置补助,这对农民是一种剥夺。大批农民失去土地,不能从土地上得到赖以生活的经常性收入,成为无业游民,威胁社会稳定;土地由政府来管理未必就比现在的由村社管理更好,现代产权理论对公共财产会导致的很大的外部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公共产权有非排他性的契约安排,存在着过度使用资源的激励,国家管理的交易成本太高,而且易导致公共资源租值的消散;而在实施土地国有化过程中,由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过渡到国家,再由国家租赁给农户,以及对土地实行管理等操作费用及所需人力非常大而使得土地国有化无法真正实现。而且即使在付出巨大代价实施之后,也可能导致土地实质上被农户占为己有,而使国有租赁制变为“国有个人占有制”。
3.2土地私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从产权明晰的角度来讲,该种方案可能是最优的。持该种观点者认为,只有明晰了农地产权归农户私有使农户成为实际意义的产权主体,与土地真正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而解决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并按市场准则来充分合理配置,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土地权属问题,恢复民有土地权利的完整性、确定性和稳定性,以此构建健全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和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从而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征用、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现象。
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土地资源稀缺,人地关系异常紧张,在今后经济增长过程中,地价必然会不断上涨。实行土地私有,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在农户资产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农户会把保有小块土地作为财产增值的手段而不轻易放弃。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私有不仅不利于土地流转,还可能成为其障碍。生活在底层的农民,出于生计问题,在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情况下,他们是最有可能失去土地的。土地一旦实行私有化,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从而全面放开土地资源流动后,有些农民因出卖土地丧失土地资源之后,会成为一无所有的流民,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条件都保证不了。盲目的私有化将动摇农村的社会基础,剥夺农民仅有的生存资源,产生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土地兼并行为。
3.3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维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制可以避免制度创新的风险,而且集体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实行了许多年,但是由于集体所有制的内在缺陷,其改良的空间非常有限。
土地流转中政府角色错位。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农民利益。这些扭曲的做法导致了当地错综复杂的土地利益关系,农户合法土地权益时时受到侵害,土地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引发了农民与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摩擦和大量农村社会问题,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障碍。由于流转的动机和做法各异,在操作中曲解甚至违背土地政策现象时常发生。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据某县级市调查,1999~2000年度,该市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总计2 189万元,其中,乡村两级所得高达1 816万元,占总额的85%;而补偿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户的仅为38万元,只占总额的15%。土地产权模糊、产权边界不清。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界定土地使用主体的权利范围,使土地流转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这是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因产权主体不明、权利不全,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流失;或因承包权不稳定、使用权不完全,致使土地流转困难等问题,都与产权关系不明晰关联很大。
4规范农村集体用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当前淡化土地所有权比强化土地所有权对农民更有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合理的,而要实现土地资源的分散利用,达到合理配置的目的,只能将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让单位和个人使用,将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清晰的界定。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农户、集体与国家)享有哪些土地权利,这些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才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度改革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钱忠好在研究我国农地所有制时,提出了复合所有制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和宏观配置权,农户拥有土地的微观使用权、收益权以及一般转让权,取消土地集体所有权”。复合所有制形式既考虑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问题,又考虑了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和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维持了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这种复合土地所有制形式也适合运用在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上。
可以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两大类:一是宅基地,也就是农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二是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1)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鲜明的特征:①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农民能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民集体的成员。②无偿性及无期限性。农村宅基地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农民只要向集体组织申请,经过审批后就能取得宅基地,而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③有限性。村民或集体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基于宅基地鲜明的特征,复合产权在宅基地的实行中就比较顺利和容易。
(2)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由于这一类建设用地不能够进行鲜明的划分,所以区别于农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仍然是国家和农民复合所有权形式,只是在土地的具体的管理上区别于农民的宅基地。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交给农民集体(主要是乡镇组织)。
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收益分配问题。土地收益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所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益首先应归属土地所有权人,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者,无权直接分享产权人的流转收益,笔者基本认同上述观点。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不直接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还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
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政府不是资产者代表,不应该参与、干涉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但是国家也是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主要通过对流转过程进行监管来体现。因此,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如产权登记制度、价值评估制度等。同时,为防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腐败,可以参照国有土地的交易制度,建立集中、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场,当同一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2个或2个以上受让人的情况下,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确定受让人。
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环节的税收调节来实现收益,对财富进行“二次分配”。对于集体组织内部的分配,国家也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以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保障集体组织的持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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