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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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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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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习与研究相结合。教师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在研究中研究,一个在实践中研究,大学教师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头做学问,理论能力和学术能力很高,但却忽视了实践。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学生的实习成为毕业和就业前的一道程序。但对于专业型和复合型极强的法律硕士来说,虽然其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比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专业理论功底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胜任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增加专业型法律硕士的实习教育,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更多的进行实习,深入法律职业的基层和实践中,真正与法律职业工作者联系在一起,才能发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和问题所在。让学生更多地在实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研究和总结,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提升实务技巧,培养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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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在法学教育中的主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属于态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传统的教育授课方法主要是对知识方面进行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课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伦理方面的教学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进行道德方面传授,情感教学现在很难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场”,因此职业道德教育运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死记硬背就能记住的,这些内容需要学生认真深刻的进行理解,从而了解法律职业的真正精神和理念,这样对于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出现情况的时候做到以善意理解、准确判断、理性处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教师需要在教学中寻求不同角色让学生扮演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道德认知内化成为道德判断和处事能力,并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学生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忠诚、公正、廉洁、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礼仪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充分反应出一个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一个人的品德是在学习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且具有固态化。我们对在校学习的法科学生实行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有利于对存在不良法律职业道德倾向的人进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品德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采用双模块制,即专业学习记录模块和生活纪律记录模块。专业学习记录模块指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通过任课教师考核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对不良行为做出的记录。如:撒谎,欺瞒老师、长期旷课、对错误行为不思悔改,对学习弄虚作假等等不良行为。生活纪律记录模块指由校方记录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对校纪校规的违反记录。如:打架、考试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风不良等。品德表现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A是优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学生的最终综合评价成绩由品德表现分和学习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且品德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将其从法学专业中淘汰,不让其进入法律职业系统。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那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德、智双优的法律人才。

(二)设立大学生法庭大学生法庭是大学生自治组织,其职能定位只限于调节学生之间的人际冲突及纠纷,辅助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倡学生自治、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培养和践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并可辅助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即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选择在大学生法庭处理相关纠纷。首先,大学生法庭能够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锻炼的舞台,教师通过模拟法庭培养“法庭组成人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帮助学生在课程中提高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其次,在校园中的大学生法庭相当于一个普法阵地,我们可以通过学生违纪违规的一些事件进行审理、判决,在学生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向每一位学生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学生在校期间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无私奉献精神的传递。再次,大学生法庭有利于把纸面上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实践中的外化行为,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学生的一言一行,体现在学生从事法庭相关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后,大学生法庭的“准法律人”在校园的“小社会”中体会了立场的中立性、调解或“裁决”的公平性对纠纷或事件解决的重大影响,从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性理解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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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 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的主要表现

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的主要表现:做假账。造成会计人员做假账的问题, 具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客观表现为违反《会计法》等, 私设帐本, 目的是千方百计为逃避财政、税务、审计、外汇、海关等部门的监督,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会计人员方面分析, 做假账的成因主要有二:一是屈从领导的压力, 被动做假;二是会计人员个人自律意识不强, 为谋私利挺而走险。从企业及单位方面分析, 促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动机有三:一是企业本身的利益所需;二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公司利益的需要;三是监督机制和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

■四、 加强会计道德建设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 营造良好的职业氛围

会计人员道德的内部环境依赖于本单位严格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其外部环境则要在全社会营造出新的道德价值趋向, 并不断赋予鲜明时代的道德特色加以规范。一方面, 要大力宣扬敢于“求实讲真”的先进人物的事迹和经验,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二方面, 还要使做假账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有力度的惩处, 加大违纪违法的机会成本, 保证这种惩处远远大于其违纪违法所得的利益。

(二) 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其评价体系

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目的, 就要将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固化为会计人员的观念和信念, 并对其行为选择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进行会计职业道德评价,首先要确立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 其次要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其评价方法应包括社会评价方法和自我评价方法两个方面, 而社会评价方法又包括社会舆论评价与传统习俗评价两个方面。

(三)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性和监督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不仅受制于外力, 更重要的是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判断、自我选择、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来体现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自律性要求我们必须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的社会性和非强制性。比如:第一、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跟踪监测系统, 及时判断会计职业道德的状况及所处的阶段, 发现会计职业道德演进的新动向; 第二、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考核制度, 把职业道德标准作为会计执业的必备条件, 严格执业资格验审制度, 凡是有做假账行为并依纪依法受到严重处分和刑事处罚的,一律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三、建立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多管齐下的监督机制, 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督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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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毕业后要完全胜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要不仅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高职院校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的职业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笔者基于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认识,试图探讨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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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磁卡会计舞弊案

2005年10月10日,天津磁卡被舞弊研究中心撰文指控涉嫌操纵现金流虚构巨额非经常性损益,10月19日该公司公告称证监会已正式立案调查。

天津磁卡在2005年9月7日公告中称:研发基地一期建设总用地512.34亩,总投资103,896万元;2005年3月25日,公司与中贸源签订总价款为431,972,300元的《设备采购合同》,2005年6月30日,公司向中贸源预付了5.2亿元设备采购款及原材料采购款。总价值只有4.3亿元,就预付5.2亿元,且如此巨额工程设备不自己招标采购,反而委托一家背景不明公司操作,这只能说明这5.2亿元实际是在空转,也就是天津磁卡并没有真实收到5.2亿元的售房款,也没有真实支付5.2亿元的设备款,而是在银行的配合下做出的虚假现金流;实际上,2003年度收回的关联方欠款5.3亿元以及后面支付印刷厂6.3亿元也怀疑涉嫌资金空转,以此转回巨额的减值准备,如果是这样,则其2003年、2004年巨额的非经常性损益都是虚假的。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存入专用账户中,做到专款专用。不少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的时候虚报项目所需经费;募集到资金后名义上还挂在账户上,但早已秘密转出到账外;或者将改存款质押套取贷款;或者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金额和使用范围。

二、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现实危害

由天津磁卡会计舞弊案应该引发人们再次思考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其将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现实危害。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年来,造假账、虚列资产权益等现象较为严重,并且出现了贪污、漏税等严重问题,这都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2、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会计的目的就是真实公允地反映经济经营状况,而国家宏观调控便依赖于报表等会计成果,认为其反映的经营与资产列报是合理的,并做出宏观的经济决策。但是,在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条件下,会计结论的可信度受到威胁,更何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呢?

3、侵害投资者利益。此种危害在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会使得会计工作丧失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与验资报告,从而欺骗投资者,侵害其利益。

三、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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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高峰期:一是1996年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后;二是XX年我国“银广厦”、美国“安然”事件以后。

在这两个阶段都涌现了一大批针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专著和学术论文,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99年8月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陈汉文博士论文《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准则研究》,作者在书中比较了美国、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香港会计师联合会、我国cpa职业道德规范,并提出了我国cpa行为准则的基本框架。

北大出版社XX年出版的王立彦等人所著的《会计师职业道德与责任》介绍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职业的演变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XX年4月东北财大出版社出版的陈刚的《会计道德研究》系统阐述了会计道德理论基础并构建了包括会计道德原则、会计道德规范和会计道德范畴在内的会计道德规范体系。

XX年财政部重点会计科研课题《会计职业道德与自律机制研究》分析了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对各国及主要机构的会计职业道德

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建设的有关建议。

于增彪在《重新审视美国会计对中国会计国际化的影响》(XX)一文中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探讨。他先从会计职业道德的历史性、内容及其意义方面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进行了论述,然后对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作了具有深刻性的表述,最后对我国会计职业道德重整战略提出了独特的见解。

韩洪灵等在《会计职业道德之性质与实施:契约理论视角下的解说》(XX)一文中在契约理论的视角下,提出会计职业道德合约的实施需要在自我履行和强制履行之间取得一种恰当的平衡。

吴水澎在《会计事项、准则公共领域与会计信息真实性》(XX)一文中从动因意义、影响因素和基本内容及现状分析等方面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研究,但只注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与评价体系研究重规范研究,缺乏实证研究,从而在操作性和现实性上有一定的缺陷。

齐向阳、吴冬梅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思考》(XX)一文中指出:会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是约束会计行为的两大规范,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随着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日益健全、完善,研究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已成为当前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认为,在构建会计职业道德体系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达成共识。因为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能就会计职业道德的各个方面作出有效的规范,才能有一个评价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王书林在《试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XX)一文中指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必须营造良好道德氛围,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完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和监督机制,实行会计职业道德与健全法律法规相结合。

这些著作都对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的构建起了积极的作用,并从不同侧面提出了解决对策,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二)国外研究现状

从学术研究来看,国外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研究成果。迈克尼尔(1939)提出了真实性概念,并对真实性进行了解释,指出真实性是会计的生命,是会计存在的价值所在,从而使真实性作为会计的一个信条,成为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在此以后,仍然有许多会计学者致力于会计职业道德方面的研究。这其中,进行比较全面研究的是阿姆德(1992)的研究。他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的五个条例:公允、道德责任、诚实、社会责任和真实。在此基础上他指出:“及时和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很必要的。不仅企业本身需要,市场一特别是投资群体更是依赖于会计信息。会计数据及披露的信息必须可靠,并能保证公司及其他的信息使用者相信会计人员是以很高的道德标准执业的。”这些学术研究对西方国家和国际会计组织制定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中一些公认的条目也为我国制定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从成文的规范和条例来看,国外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也很丰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是1977年成立的,在国际范围内协调会计师行业的团体。在理事会下设职业道德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职业道德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其于1980年7月公布的《国际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了制定会计准则的基础原则:正直、客观、独立、保密、技术标准、业务能力以及道德自律。

美国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也十分丰富,针对不同行业的会计人员制定了不同的会计职业道德。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品行规范”适用于会计公司、政府与工商企业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协会成员,主要原则有为公众利益、诚实、客观、独立和谨慎。“管理会计师道德品行标准”是由美国管理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与评价体系研究会计师协会制定的,适用于工商企业中会计师以及协会成员,主要内容包括胜任、保守秘密、客观等。

美国还制定了些针对其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如针对财务经理,美国则务经理协会制定了“财务经理道德规则”,适用于工商企业的财务经理及协会成员,主要原则包括真诚与正直,以客观方式提供充分、相关的信息,遵守各项法规,尽力履行其责任,资料保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避免失信行为等。针对注册内部审计师以及协会成员,美国内部审计协会于1992制定了“道德规范”其主要原则主要有:正直、诚实、客观、认真、忠诚和慎重等。另外针对大学会计教师,也提出了专门的制定大学会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议。

二、论文提纲

一、绪论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分析

(一)会计信息失真

(二)财会人员监守自盗

(三)会计法制观念淡薄

三、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大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二)会计从业的需要严重影响了会计职业道德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滞后

(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建设落后

四、健全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对策研究

(一)会计职业道德管理的自律机制

1、会计职业道德自律表现形式

2、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自律机制

3、塑造诚信环境,健全自律机制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他律机制

1、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2、法律制度机制

3、财经审计监督机制

4、内部会计控制机制

5、会计监督机制

6、教育机制

五、结论

(一)结论

(二)进一步研究方向

(三)未来态势分析

三、参考文献

1、叶陈刚:《会计道德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XX年4月;

2、陈汉文,徐梦秋:《企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经济科学出版社,XX年4月:512-536;

3、何光军:《影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因素辨析》,《中国农业会计》,XX年,第4期:12-14;

4、岳上植:《会计诚信评价体系构建的思考》《会计研究》,,XX年,第4期:73-76;

5、于增彪:《重新审视美国会计对中国会计国际化的影响》,《会计研究》,XX年,第3期:7-15;

6、韩洪灵,陈汉文:《会计职业道德之性质与实施:契约理论视角下的解说》, 《当代财经》,XX年,第2期:111-116;

7、吴水澎,刘启亮:《会计事项、准则公共领域与会计信息真实性》,《会计研究》,XX年,第5期: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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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广大会计人员职业态度是端正的,职业表现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高的,没有他们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兢兢业业的工作和劳动,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社会主义事业的巨大成就。

我们在肯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和失范,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淡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几乎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概括起来,其主要表现为:

1.会计信息失真

在科技革命突飞猛进的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市场竞争的更加激烈,企业、政府和公众对公开、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着更为强烈的需求。然而,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发生的大公司财务欺诈案,使会计行业面临着“诚信危机”的挑战,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是国内外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

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道德素质较低的会计人员由于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往往难以抵挡各种诱惑,不能坚持准则,在处理会计业务时经常为他人所左右,不能公平地对待利益各方,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使会计行为偏离了既定的会计目标,经常以牺牲国家利益换取局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日益淡薄,这是现实中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基础的严重扭曲。

3.牟取私利,贪赃枉法

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法制观念,通过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故意伪造、编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转移到个人手中,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少数会计人员丧失会计职业道德,借工作之便违法犯罪。有的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编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益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一些严重违法法制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会计队伍中确有一部分人会计职业道德沦丧,走上法制的道路。

4.有法不依,法律意识淡薄,业务水平低下

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少会计人员不能做到熟悉法规、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意识淡薄,唯领导命令是从,缺乏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关注、不学习会计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就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有的会计人员缺少会计专业基本的业务素质,业务知识贫乏或老化,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专业技术能力较差,业务素质低下,在工作中得过且过,缺乏积极进取、精益求精的精神。

二、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的措施

由于造成会计人员道德下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标准也应当采用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规范性防范,以法治假,追究责任

(1)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典及有关监督约束机制,将有关民事赔偿法律纳入有关会计立法中,同时强化实施。(2)明确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所以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也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2.建立好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

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是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它能够有效地维护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确保会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是改善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策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会计人员考核、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防止会计人员在会计日常工作中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还应对会计人员建立考核、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考核、竞争、激励和约束等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使那些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走上会计工作岗位,并全面提升会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强化监督机制

会计监督机制是指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监控和经常性的检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依法查处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的运行。监督机制有会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法律制裁等。

4.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首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使命感;其次,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价体系是会计职业道德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再次,对道德评价结果应使用奖罚手段、示范道德榜样、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各单位内部和社会公众的督导之下。超级秘书网

5.净化会计行为环境

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一个道德意识淡薄,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净化环境,不是光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到的,而要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是应与法律、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只有我们会计人员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会计秩序才不乱,才会促进整个社会工作质量的提高,使整个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会计工作处于良性循环,从而不断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中国会计业必将走向世界,其执业水平和执业作风必将经得起严峻的考验,每个会计人员必须从自身做起,不负众望,以严明的制度约束自己,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感召世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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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

所谓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它既是会计工作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也是衡量一个会计工作者工作好坏的标准。会计职业道德失范是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乏或者丧失,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会计职业人员失去道德观念;二是会计职业行为失去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具体表现如下:

1、少数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败坏,主动违法犯罪。

有的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的确反映出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会计队伍中确有一些人职业道德沦丧,走上犯罪的道路。

2、会计人员违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而恰恰在这一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造成大面积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的主动出谋划策、配合作假的行为,主观动机虽有不同,多少都是一种故意作假行为,而其中主动出谋划策的更是一种通同作弊的行为了。这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会计人员在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方面不能坚持原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严重缺欠。

3、不熟悉法规,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

不少会计人员不能做到熟悉法规、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在财政部调查中询问现岗会计人员目前我国是否存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如果存在是在哪里规定的等问题时,居然有11%的会计人员认为不存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在人们的信念之中。另有20%的人认为存在会计职业道德,但不知道在哪里规定的。可见有三成的会计人员对法规的熟悉和了解是模糊的。

4、部分公司受利益驱使,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会计造假案,严重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如东方锅炉、蓝田股份、四通高科、黎明股份、银广夏等多个公司的严重造假事件。以上事实表明,会计职业道德失范乃是一个在利益驱动之下,有着深刻社会背景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二、会计职业道德严重失范的原因。

1、社会不良风气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1)利益驱动的负面影响。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在会计领域也同样遇到了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悖反"的困惑。例如,在下岗失业和违反原则作假帐的两难选择中,多数会计人员选择了按单位负责人意见作假帐,表现了追求最基本的自身经济利益。

(2)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苍白无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颁布前,对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要求,散见于各种财务会计行政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款和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直到1999年颁布的《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第一次将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写进了法律中,这些虽然表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逐步发展的进程,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同时《会计法》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制约,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惩治不力、缺乏职业道德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和对道德优劣表现赏罚不明,客观上不利于制约违法会计行为的滋生蔓延,又使会计人员抵制违法会计行为时,缺乏法律保障。

2、单位负责人的不良道德影响。

会计人员是受聘、受雇于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同独立、公正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同,没有在单位之外、之上的独立执业地位,他们的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之下,会计人员在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使得其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作用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

三、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

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通过制度创新,采取自我修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相结合,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政府监督相结合,使"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成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进行探讨:

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形成和发展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

(1)在会计法律中明确规定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不规范、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下,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需要靠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作用。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确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地位和原则要求,但是还应当将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浓缩,使会计职业道德不仅具备会计法律制度的属性,还便于记忆与传播,形成规模效应。

(2)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包括社会组织、大众舆论对会计行为的道德评价。对职业道德评价结果使用奖惩手段,并与岗位资格、升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选拔机制,使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加大奖惩力度,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针对以往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的问题,必须进一步细化、深化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评和奖惩机制。只有奖惩分明,加大违反职业道德的机会成本,提高遵守职业道德的机会收益,才能降低违反职业道德的发生频率,并逐步提高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力。

(4)重视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对会计人员、潜在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职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的职业行为不可缺少的环节。会计教育不仅要传授技巧与知识,还应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不仅要重视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更要重视在岗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提高,逐步将职业道德规范转化成自身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促进会计和经济的良性发展。超级秘书网

2、建立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监管,树立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

良好的会计职业形象,不仅需要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努力,更要充分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一个权威性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十分有必要。对于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

3、财政部门推动、社会各界配合,共同构建全面的宣传、监督体系。

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与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的推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是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会计工作的建设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财政部组织,在全国的会计人员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与研究,相信一定可以形成头脑风暴,迅速有效地普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同样,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维系和发展,会计从业环境的净化,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宣传、教育、文化部门、工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形成合力,才能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的职业道德品质,使会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应尽的职业义务,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肖薇.浅谈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表现及危害.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2]齐水忠.当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讨.天津农学院学报,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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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概述

厘清相关的概念内涵是研究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构的基础。

(一)职业道德

社会分工孕育出职业,职业正是职业道德产生的基础。生产力不断的发展不仅要求人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人们具备一定的道德观念,情感。因此,为了长期的利益和信用,各类职业群体依据日常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了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 “全部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任职目标、职业与从业人员、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连”。职业道德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特定性。职业道德只在特定范围内适用。二是稳定性。职业道德是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稳定性。三是多样性。职业道德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因行业而异。四是纪律性。职业道德表现为对职业群体的约束,因此有强烈的纪律性。

(二)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仲裁是指当争议产生时,当事人协商签订或按照争议前达成的约定,自愿提交于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判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模式。仲裁具备如下要素:(1)仲裁协议;(2)中立第三方;(3)居中裁决。由此可知,仲裁员是指由当事人选取或被仲裁机构指定,负责审理、解决纠纷的人。因此,仲裁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就显得尤为重要。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可以描述为仲裁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仲裁员的职业道德除具有其他职业道德的特征以外还具备自身的特性。首先是司法性,仲裁员虽有别于法官、检察官,但是也是运用相关法律解决纠纷,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仲裁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其次是强制性,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的,是仲裁员必须遵守的。再次就是民间性,仲裁的基础是仲裁协议,仲裁人员的选定以及仲裁程序的运作都有别于诉讼,体现了仲裁的民间性。

(三)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

道德规范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运用伦理观念、社会风俗和人的心理来调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与社会的关系。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与道德规范的作用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是道德规范在仲裁职业中的体现。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规范作用:首先,提供了客观的评价标准,树立了行为的标杆,使得仲裁员在行为过程中自觉抑制自己的私欲,节制自己的行为。其次,在职业文化中明确了主流意识,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仅使仲裁员在良心上受到谴责,严重的甚至会受到行业内的制裁,这样可以促使仲裁员在行为中形成一种自觉的压力。再次,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职业道德规范为监督仲裁员的行为提供了可以明确参照的标准。引导作用:首先,可以营造一种良好的职业氛围,并确立了公平、诚信、正义的标准,引导仲裁员积极追求正确的职业理念和信仰。其次,有助于提高行业信誉和形象。信誉和形象是一种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通过提高每个仲裁员的职业素养,最终获得仲裁职业的发展。再次,可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仲裁员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能够促进全社会道德的发展,亦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我国仲裁员道德规范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仍然缺乏专门的全国性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已经制定了全国性的一体适用的《中华人民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然而却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统一规定仲裁员职业道德,只有各地方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仲裁员管理办法”中有零星规定。《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这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构提供基本的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明确定性该规则是仲裁员道德准则。第二、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勤勉、公正、诚实信用的道德品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员应当认真勤勉等等。另外《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中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也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各个地方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是仲裁员管理办法虽然内容也很详细,但是规定相对分散,不够全面。还有一些规定并不是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只能算是一般的工作规定或要求。

(二)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必要性

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在专家中产生,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公正地作出裁决,认真履行职责。但是,由于人所存在的私欲导致自我约束的放松,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仲裁员违反职业道德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但是目前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各地方的仲裁员守则或管理规定零碎、分散,往往只能成为摆设而执行力不够。缺乏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依据,各地方与仲裁员职业道德相适应的后续制度及行为准则的设立就会出现混乱,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现在建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条件已经具备,各地方在具体规定上不尽相同,但是有关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还是有很多共通之处。例如都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公平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仲裁员的选任条件中注重仲裁员的道德素质条件比如诚实信用;仲裁员应当积极学习,认真勤勉地完成工作;必须回避的各种情形等。这些规定可以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可以将所有仲裁员纳入规范系统,有助于增加社会对仲裁员的信赖和对仲裁的认可,提升办案质量。同时,也减轻了诉讼所承担的压力,有利于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三、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一) 忠实诚信

忠实诚信可以说是仲裁人立身之本,忠实诚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二是仲裁员自身具有的诚实信用的品质。仲裁虽然具有民间性,仲裁员能否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人长期以来也饱受争议,但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来看,都应当是仲裁人忠实的信仰。《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由此可以看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仲裁的界限,是仲裁员在职业过程中所应坚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是保证仲裁裁决效力的前提。若是没有这个道德底线,不仅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会消失,而且仲裁员自身也会迷失方向。诚实信用是作为一个仲裁员所应当具有的品德。诚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 “人无信不立”,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仲裁员的信任,而将纠纷交由其裁决,这就有赖于仲裁员应当具备的值得信任的品质。

(二)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当是仲裁追求的最终目标,仲裁员居中裁决的目的就是产生正义,所以仲裁员的个人品德和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平正义是指公道正派,不偏袒徇私。仲裁员要做到公平正义,首先要能够独立,独立的行使职权,裁决纠纷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员进行仲裁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其次,仲裁员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允不偏私。当事人是基于信任而选定仲裁员作为第三方来裁决纠纷,如果仲裁员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造成结果的不公正,这样即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也损害了整个仲裁行业的信誉。再次,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如果说忠实于法律是仲裁员的信仰,那么依据法律裁决纠纷则是仲裁员的职责。

(三) 清正廉洁

《楚辞·招魂》中说:“朕动清以廉兮”。王逸注释为“不受曰廉,不贪曰洁。”可知清正廉洁的含义是指不收受贿赂,不滥用权利贪污。清正廉洁,不只是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各行各业各单位都应当恪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具体到仲裁员的清正廉洁是指仲裁员不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仲裁员清正廉洁是保障仲裁裁决公正的前提,只有仲裁员保持清廉才能抵御来自当事人或者其他方的任何诱惑,才能独立公正地裁决纠纷,保证裁决的效力。《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若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则必须回避。巴尔扎克曾说“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能够有金钱的廉洁”。只有将清正廉洁作为一项道德规范,时时警醒仲裁员应当保持清廉的高尚品质,才能保证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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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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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阶段高职教师职业道德的现状

1.1 部分高职教师价值取向功利化

在市场经济价值观的负面影响下,部分高职教师价值取向趋向功利化,缺乏奉献精神和爱岗敬业精神,工作懈怠,不思进取。少数高职教师为了追求物质享受与高收入,甚至做起了“第二职业”。这些举动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声誉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

1.2 学术腐败现象比较严重

在社会急功近利不良风气的带动下,受金钱观的驱使,一些高职教师治学态度极其不严谨,不能踏踏实实埋头写作,心态浮躁,导致学术腐败现象比较严重。部分高职教师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还有一些教师为评职称需要,盲目追求论文数量,论文写作粗制滥造,不顾质量,学术泡沫化现象比较严重。

1.3 只重教书而不重育人

一些高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重教书而不重育人,对自身应当承担的教师职责缺乏正确理解,没有认识到教师应当担负着教书和育人的双重责任;还有部分高职教师错误认为教师的职责就是教好书,而育人是班主任、辅导员的责任,将教书和育人分割开来,导致教师和学生之间接触非常少,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沟通、了解和信任感。

2 高职教师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分析

2.1 客观环境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等消极思想和腐朽的生活方式的影响下,我国的社会道德规范受到严重冲击,社会风气被严重玷污,人们的心灵受到不断侵蚀,教师群体也深受其害。部分高职教师受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心态严重失衡,导致其职业道德观念淡化,出现高职教师职业道德滑坡现象。

此外,高职教师职业道德还受到学校环境的影响。现今的高职教师待遇与职称评定密切相关,学校将教师的学术、科研成果量化赋分,按照分数进行排名,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和提升福利待遇的重要指标,使得部分教师片面追求论文数量,甚至出现学术腐败现象。

2.2 高职教师自身素质的影响

当前,我国高职教师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新生代青年教师,一些高职院校还会外聘部分兼职教师;此外,为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高职院校新设置了一些专业课程,有经验的相关专业教师资源严重缺乏。因此,部分高职院校只能无奈选择与之对应专业的高校大学毕业生来充实本校的教师队伍。

这些新生代年轻教师刚刚走出大学校门就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没有经过系统的高职教师职业道德理论知识的学习,也缺少现实的教学实践、实习的历练,导致一些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缺失,在价值调整过程中容易出现错位。

2.3 缺乏统一的高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高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导致高职教师一味地照抄照搬《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极易产生认识误区,这也是导致当前高职教师出现职业道德缺失的重要原因。

3 加强高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3.1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良好的社会氛围,不仅是师德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高职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必备条件。当前,一些不良社会风气已经对整个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不遗余力地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力净化社会的不良风气,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

此外,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校环境,也有助于高职教师职业道德的提高。高职院校要为教师努力营造一种宽松和谐、氛围浓厚、健康向上的学术环境,严厉惩处学术腐败行为,使高职教师能够踏踏实实埋头做学问,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和科研观,最终提高其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为此,高职院校应多方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不断吸取他人学习、工作经验,多做调查研究,这样才能够撰写出高水准、有价值的教学、科研论文和著作。

3.2 提高高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素质

第一,高职教师要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职教师通过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够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科学的高职教育理念,不断提高高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素质,最终提高自身的师德水平。

第二,高职教师要刻苦专研业务知识,不断提升教书育人素养。高职教师要特别注重自身业务知识的有效获取和储备,掌握精湛广博的知识,不断提升教书育人素养,这是高职教师顺利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基础。

第三,高职教师要严于律己,善于反思。高职教师要不断加深对师德建设的认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反思自己的言行,省察自己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方向、改正错误,从而形成优良的道德品质。

3.3 出台统一的高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为积极推动我国高职教育蓬勃健康发展,当务之急是出台一部统一的高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应当包含高职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如严谨治学、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并在此基础上细分为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对高职教师应当如何做、不应当做哪些都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高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才能使高职教师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有针对、有目的地提高其自身的道德素养。

总之,高职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需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来保障高职教师职业道德的真正实施。只有不断提升高职教师的职业道德,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符合新时展需要的高素质实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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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意义及现状分析

1.课程改革的意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专科、本科教育的公共必修课程,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体现,是关系到“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头等大事。新形势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必须深入探索和研究。笔者结合高职院校课程教学实际,联系各专业的职业特色,针对其职业需求的普适性和特异性,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研究。以水利专业为例,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职业需求为依托,在培养学生基本道德素质的基础上,培养其专业应具备的诚信、忠诚、抗压精神;以计算机专业为例,侧重培养知识产权意识等。

2.课程改革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快速发展,使得职业分类和职业岗位不断增加,为职业选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面对社会上众多职业,每一个求职人员都应该对自己的职业需求有客观的、合理的、科学的分析,保持合理的职业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因此,基于职业需求的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来说,课程改革与实践研究步伐必须加快,缓解高职院校毕业生走出校门面对职业需求的压力。虽然部分高职院校在教学方式、课程考核方式甚至课程体系方面等进行了改革尝试,但教学效果均不理想。教学改革和实践步子较慢,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思路

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相融合,以转变思想观念为先导,以课程建设为重点,以优化教学内容为核心,以教师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为突破口,以改革考评体系为环节,以多渠道教育为依托,以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感染力为着力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

1.改革教学内容,把教材体系变为职业体验教学体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生命力在于理论联系实际,回答大学生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提高他们自身素质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课改中要将职业需求的实践性、应用性与国家统编教材的理论性、指导性结合起来,形成符合高职院校学生实际的教学体系。“职业体验式教学法”是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和特点,通过创设实际或虚拟的情景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构建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激发兴趣,生成意义的教学形式。将“体验式教学法”应用到课程教学内容改革中,在不脱离原课程教材基本要求和精神的前提下,以教材为蓝本,结合学生思想、知识、生活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职业体验教学。可以组织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原教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实际对教材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补充和完善,并针对各专业学生岗位需求特点开展职业专题教学。

2.改革教学方法,使校企合作实现职业体验式教学。首先,针对不同专业,在教学中广泛运用案例式、讨论式教学方法;每个专题运用一个典型企业案例,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企业文化课堂讨论。其次,加大多媒体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手段的应用,每位任课教师课前认真收集典型案例,结合精品课程网站中丰富的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课后训练和拓展知识的空间。最后,开展课程教学方法研究。通过调研和教学实践,汇编典型教学案例、讨论题目和课件,并加以推广运用。

3.改革考核方式,建立学校和企业综合评价体系。课程应结合各专业顶岗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学校和企业对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进行综合考评,将传统的“知识记忆”考核改为“知识应用”和“学以致用”考核。加大职业体验考核分值,逐步树立职业道德认知与实际行为、理论知识与职业实践、日常思想状况与关键时期表现相结合的科学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反映学生运用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思想道德品质。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1.课程改革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从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两方面入手,针对各专业职业需求现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可以促进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培养企业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在教学内容上,深入企业进行职业体验专题教学研究和实践;在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上,结合高职院校的特点和专业实际需求开展研究;联合用人单位建立突出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教学资源库和测验试题库,反映职业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建立课程教学资源网站。通过课程改革,促进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提升,依托职业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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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诚信的定义

从现有的文献看, 对会计诚信的定义有以下两种代表性观点得到会计界的广泛认同。其一是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诚信教育”课题组的定义:会计诚信包括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操守;精湛的会计技术和会计技能;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优质会计服务。其二是由杨雄胜教授首先提出的: 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

对于以上的定义,笔者认为,有些方面值得考量。一是我们缺乏衡量会计准则是否有效的必要尺度,会计准则作为执业规范和标准、工作评价的依据是否有效都存在疑义,那么会计诚信从何谈起?但这往往超出了会计准则制定者的能力。二是财务信息的使用者的素质问题, 如果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没有得到财务信息或是他们没有正确使用它, 那么财务信息的提供就不能完全防止使用者监督职能的失败,这有利于界定各方责任,而不是简单归咎于会计诚信问题。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会计诚信是指在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中, 能对会计信息的生产和会计信息公信力具有直接影响的会计人员,即诚实、守信、不偏不倚依据公认会计准则来提供会计信息,同时不断完善加强内部约束。

2.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2.1会计诚信缺失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1)委托关系下的视角。委托关系意味着交易双方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的福利成为受托人行为的函数。因此,要使得交易顺利完成,受托人的诚实、守信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由于委托人和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 都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但是,他们的效用目标通常是不一致的。鉴于此,有效保护委托方的利益和消除委托方的信息劣势就成为必需。现代会计制度恰恰充当了消除委托方信息劣势的角色, 完整的会计信息有效地满足了委托方监管方的基本需要。会计诚信原则正是基于此才成为会计生命的。论文大全。当委托方现实地存在并对会计产生足够的影响时,会计诚信原则的体现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一旦委托人变得远离企业或者根本找不到确定的真正代表, 那么会计诚信就失去了动力和压力,会计造假行为开始出现并愈演愈烈, 会计诚信原则的缺失就成为一种必然,会计造假问题泛滥成灾就不足为奇了。

(2)博弈论下的视角。吕长江教授通过建立一个会计诚信缺失的理论模型,说明现有的企业制度破坏了所有者、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的利益及风险制衡关系,而形成了企业与监管者、事务所与监管者两种利益关系。杨雄胜教授也指出,中国的会计诚信是因为中国会计陷入了“囚徒困境”,缺少真正的委托人。由此可见“, 诚信”的实质就是博弈参与方为了长远的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的一种非正式约束。由于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利益的不一致,从而最终导致会计诚信的缺失。

2.2会计诚信缺失原因的法学分析从法学的角度看,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可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

就会计而言,它是一种商事行为,而我国未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可认为我国是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因此,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民法有关诚信的规定。如果某一会计行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的话, 则应适用该具体法律条款,不能绕过该具体条款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在我国建立社会诚信基础还是比较困难的,同时法律体系、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其实最终还是法制问题。由于我国未能用法制增加非诚信行为的成本,所以使得会计诚信缺失成为必然。

2.3会计诚信缺失原因的文化分析诚信不仅是一般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而且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

因此,职业道德标准的高低直接对会计诚信产生影响。由于我国的道德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于是社会变迁发展与道德规范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历史反差,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道德历史真空”,造成人们的社会行为失范,从而产生了社会道德危机,诚信危机也就应运而生,会计诚信缺失也就不可避免。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的传统文化就是强调诚实守信与信誉的,但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和信誉的基础是脆弱的。传统文化对于违反诚信的约束一般只停留在人的内在道德领域, 而缺乏自上而下的普遍的法律制度约束。并且,传统文化所强调的是单方实践诚信、道德义务型信任,重视以人情为基础的诚信,而不是以市场关系为基础的“契约型”信任。因此,由于市场经济破坏了旧的道德秩序,而新的标准还未完全建立,导致新旧观念的不协调,使得会计诚信缺失成为必然。对于市场微观主体来说,自身的文化环境对会计诚信无时无刻不产生影响。

3.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对策

3.1完善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加大会计法规执法力度

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其实最终还是法制问题,要用法制增加违背诚信行为的成本。在我国,要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一方面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并对法律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应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在《会计法》修订时,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信息披露等的最基本要求,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论文大全。同时, 《会计法》应明确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任何违背会计诚信的行为,最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应注意仅有强硬的法律制裁是不够的,法律制裁还应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使用。

3.2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督及相关监督体系。监管体系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监管,即外部监管,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职责,从对全社会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对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失信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2)社会监管,即社会监督,既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还要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对会计诚信缺失的监督作用。

(3)内部监管,即内部监督,是指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应当创立新型的会计监管体系,即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管和内部监管三者有机统一的会计监管体系。同时,完善信用披露及监督体系,增大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力度。

3.3加快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构建合理的企业文化

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道德风险。一方面,在会计人员的选拔上,要尽量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遵守职业道德的优秀人员。另一方面,会计工作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检查,以促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不断提高,使其能自觉抵制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论文大全。以集体利益为上,国家、集体、企业利益有机协调的价值观念,从而为会计诚信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参考文献:

[1] 喻辉, 余珍. 论财务风险与财务危机的关系[J]. 商场现代化, 2009,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