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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赋予人民的同时也赋予以自由权,财产权及生存权等项基本权利,为保障和实现上述基本权利,宪法又赋予人民以诉讼权,并设立司法机关尤其是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使其依法确保人民以权利主体的资格获取精神性和物质性利益的愿望得以实现。为发挥此项司法作用,依照宪法规定精神,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授权人民法院负责实施和运作。①因此,诉权可视为公民基本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中的体现。
一、诉权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石
诉权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中重要的理论基石,指导整个诉讼程序的启动、设置、运作,体现在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的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它具有极其重大理论意义,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上:
(一)诉权作为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与审判权一起构成了诉讼
由于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重要表现形态,代表国家权力在发生纠纷领域发挥作用,要求一般的权益争端均需由当事人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解决,这是国家职能发达的表现,要求排斥私力救济。于是诉权作为桥梁和纽带将民事争议与获得国家司法保护、审判权之间连接起来。当事人要求国家按照法律的预设最终实现自身权益的请求权利,即是诉权。②诉权是
法律实施制度的基本条件和组成部分。正是诉权使得审判权得以启动、行使,两者一起构成
了诉讼,而诉讼则使得司法权由静态转为动态,成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③一方面,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具有决定性作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的途径可以是自行和解,或经中立者(如第三者、商业行业、工商部门、仲裁机构)解决,向法院则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权、反诉权、申请权、质证权、辩论权、处分权、上诉权、请求执行权等等均受到审判权的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常常是决定性的,决定着诉权的行使是否能达到实现当事人权益的结果。另一方面,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当事人权利,对于审判权的启动和诉讼程序的运行有重大影响。所谓“不告不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只能依赖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审判权特有的属性是被动性,不能主动审理、解决民事纠纷。审判权不仅指人民法院具有保障诉权行使的资格或能力,而且意味着必须提供这种保障,审判人员无权任意取舍。当事人行使诉权可以对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产生的约束力,只要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带瑕疵而符合法定条件,均应产生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裁判者负有保证此效果发生的责任,不得谋求任何个人利益。从此意义上来说,诉权的行使能监督和制约审判权的依法行使,保证民事程序的公正性,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诉权理论的基本精神
诉权理论指导,调节着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诉权相结合而产生,是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为主导的多面法律关系。它以权利义务为研究内容,诉权理论必然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不同的诉权理论,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应地也会不同。由于诉权不仅是一项阶段性权利,而且贯彻整个诉讼活动始终;不仅由原告享有,而且由原告、被告双方享有;其广泛性和贯彻始终性必然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和精神实质,其中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体现了诉权理论精神。
(三)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目的有着天然联系
民事诉讼法目的从程序设置者(即国家)方面来说,其诉讼目的为解决纠纷、维护法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而从程序利用者(即当事人)角度来说,其诉讼目的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以诉讼方式保障自身权益。无论程序设置者的诉讼目的是什么,其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实现程序利用者的目的来达成,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作为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监督制约诉讼活动的进行,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从而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四)诉权是从法的价值这一母体中孕育而生的
价值是指某一事物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可理解为有用性和积极意义,它具有精神追求,崇高信仰的意义。法的价值,从其目的价值来说,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诉权来说,法的价值中的人权、民主、正义、平等观念对于诉权的产生、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⑤。人权具有应然性,它是现实社会生活条件包括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基础上的应然权利。人权具有平等性,是一种普遍的平等权。人权既是政治概念、道德概念、还是法律概念。人权的法律化既包括立法的上法律化,也包括实施上的法律化,即指不仅将人权表现为法律权利,还应将人权作为法律权利予以实现。诉权作为对公民基本人权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的保障和实现的一种程序性权利而产生,服务于人权,并随着人权保护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加大而不断发展扩大,表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明确和扩大。
区分民主与非民主的一个关键性尺度,就是民众的参与权制度化和程序化,公民资格和公民权利有着精确严格的法律界定和法律程序保障。这种法律程序保障的前提就是诉权,诉权使得各种权利得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历史发展的趋向表明,随着人类经济和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不可阻遏的进步,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和教育水平的提高社会变得越来越平等,人们的独立自主的精神和自治能力在不断提升,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这一切都是推动着民主。⑥民主作为社会进步的结果,促进着作为权利保障和程序保障实现的前提的诉权的不断发展扩大。
正义含义之一即对于受害者的保障或救济。在权利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会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修复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上,或者体现为法律权利的滥用,或者体现为法律义务的不履行。法律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导致不正义的产生;法律义务的履行,也必然导致他人权利的无法实现,也同样会导致不正义的产生。⑦惩罚违法行为以保障法律正义可以表现为终止违法行为对正义的继续损害,补偿受害损失以恢复正义。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诉讼为基本形式,给予受害者恢复正义的权利,即为诉权。同样,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保障,在存在着无视法定规则去谋求法外特权或侵犯他人利益、平等受到威胁和损害的情况下,诉权赋予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诉讼保障平等的权利。
二、与传统诉权理论相比,现代诉权理论有自身的特点
(一)诉权为现代法治国家中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现代诉权理论认为,诉权是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有着其独立的存在价值,不应视为实体权利的派生物而抹杀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权利的现实意义在于从事一种正当的行为以及社会保护这种行为的活动。一项完整的权利至少必须具备四个要素⑧一是主体的形式要素,即权利主体的行为选择自由;二是主体的实质要素,即追求利益的行为;三是社会的形式要素,即社会对权利的态度;四是社会的实质要素,即社会对权利
的救助行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制定法律来确认权利和相应的
救助行为即诉讼,赋予当事人享有诉权以实现实体权利的保障。诉权与实体权利存在以下关系⑨:1、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前提。没有诉权,一切权利都不成其为权利。2、实体权利是诉权的基础。没有实体权利,诉权便没有真实内容,便是空的权利。3、诉权是实体权利的组部分。任何权利都包含对义务人的要求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两个方面。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并不在于主体有支配客体的强力,而是在于它是社会承诺。社会承诺相对于权利而言即是诉权。因此,诉权是权利共通性的概括,实体权利是对权利特殊本质的概括,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利的社会正当性的体现。诉权与实体请求权有内在联系。诉权的行使需以国家诉讼法律规定为条件,而实体请求权直接源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实体权利受侵害或产生纠纷的特殊形态。它在诉讼发生时,只是一种法律假设,实现与否,取决于诉讼结果。诉权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直接现实性,是为实现实体上的请求权而进行诉讼的程序性权利。
(二)人民思想,促进了现代诉权理论的发展
人民的基本要求是人民应以者的身份、地位自行决定如何实现国家统治,并重视法对统治者的抑制和约束。人民在民事诉讼领域则体现为“人民的意志是决定法应该如何形成及继续发展的原动力,人民才是抉择如何组成、运动司法制度的主体”。进一步可具体为程序主体地位的提升和强化,即程序主体原则。依照该原则,司法裁判程序的构成及运作必须以保障受裁判者享有程序主体即程序上的基本人权为前提;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施行均应致力于充实诸程序制度,巩固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而不是受审判权支配的客体。⑩人民思想对诉权理论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现代诉权理论强调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使当事人由诉讼的客体转为诉讼的主体,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第2款规定:“当事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从最高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来看,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除上述第(2)项属于法院审查和核实证据的手段外,其余各项是否收集证据,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权决定。这种不受当事人决定诉讼争点和提出证据的限制,有权裁判当事人未主张事实的规定,体现了国家权力大于私人权利的职权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念。无论是英美法系采取的当事人主义,还是德国等国家采取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的民事诉讼,都是以当事人申请证据或提出证据为前提,法院不主动去调查当事人未申请的证据,当事人在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方面享有完全的自,如申请权、质证权等等,这符合现代诉权理论程序主体观念和市场经济平等观念的要求。要求法院查明案件客观真实而赋予法院不受当事人权利限制和制约即作出裁判的权力,使整个诉讼突出了法院的权力,诉讼不可能真正成为以当事人之间诉讼活动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尽管对诉讼真正具有利害关系的是当事人,但当事人之间诉讼行为却不在诉讼中起决定作用,当事人必然会千方百计地求助于法官的权力,走后门,托人情,甚至行贿,这正是司法腐败的重要制度根源。?因此,要使诉讼成为以当事人之间诉讼活动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就必须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确定诉讼焦点和收集证据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扩大原有的诉讼权利。2、现代诉权理论站在程序利用者的角度,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便利地利用法院国家对人民不但有使其便利使用法院的职责,还有及时作出裁判的义务;人民对法院则享有司法裁判请求权,以获得适时、适式之审判;任何形式的拒绝裁判和无故拖延都是不能容忍的。我国民事诉法规定只要符合四项条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当事人即享有权,除法律规定的七项不符合条件外,法院不能拒绝受理。现代诉权理论发展趋势之一,就是增加和扩大利于当事人及时、便利利用法院的各种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诉权是由宪法予以保障并由具体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有关诉讼法律规范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其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全部程序性权利的总称。现代诉权随人民和人权保护的扩大而不断发展扩大,涵义更为丰富广阔。现代诉权理论指导着民事诉讼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充分发挥了当事人的主导作用,体现着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①李祖军、田毅平《利益保障目的论之功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P48。
②毛玮《论诉和诉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P13。
③李祖军、田毅平《利益保障目的论之功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P48。
④吴明童《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18。
⑤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74。
⑥丛日云《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4。
⑦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80。
⑧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年3月,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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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我们希望有关规定中还应当将公民的拒缴无公示收费的权利内化为公民的一种诉权,能通过司法程序在诉讼中得以保障。这就要求:
首先,这么一个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办法不应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这些省级政府的下属部门来制定,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而这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规章都算不上,效力比较低。因而,我们建议,这种收费公示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大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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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果
产科护理的不安全因素分为四种,分别是产妇及家属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护理人员因素。产妇及家属因素总共有30例,占的比率是1.15%。环境因素总共有18例,占的比率是0.69%。管理因素总共有12例,占的比率是0.46%。护理人员因素总共有28例,占的比率是1.08%。
3讨论
产科护理的不安全因素分为四种,分别是产妇及家属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护理人员因素。
3.1护理人员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通过本次研究发现,产科不安全因素中,护理人员因素总共有28例,占的比率是1.08%。护理人员因素主要包括沟通不到位、缺乏责任心、书写不规范、业务不熟练内容。在医院中,与患者联系最密切的当属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素质对患者具有很大的影响。有些护理人员由于缺乏工作经验,难以处理突况。另外,有些护理人员存在责任心不强现象,从而出现护理操作不规范,导致不良后果,不利提高护理质量。众所周知,护理记录记录的是患者的病情变化等情况,如果护理人员的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就会埋下安全隐患。此外,护理人员和患者的沟通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护理人员因素提出的防范措施是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培训的方式,扎实护理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及基础知识,在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的同时,有效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水平。在培训的过程中要重点培养护理人员增强责任心,使护理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循无菌操作原则,并遵循“三查八对”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成立学习小组,由工作经验丰富、高年资的护理人员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和组长在工作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进行沟通的讨论,一起寻找最好的解决方案。
3.2管理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通过本次研究发现,产科不安全因素中,管理因素总共有12例,占的比率是0.46%。管理因素包括制度执行不力、制度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合理。产科住院对象既有产妇,又有新生儿,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护理人员的工作难度,人员配置不合理并不鲜见,人员配置不合理对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影响。另外,制度执行不力、制度不完善也会引起不安全事件。针对管理因素,解决的对策是严格规范规章制度,并且要加大执行力度,并通过合理配置人员,提高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另外护理人员一定要重视护理记录的书写,确保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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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涉讼点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进行,我国已经由过去精英教育过渡到现在的大众教育。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已经从之前的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逐步走向多元化的复合关系。从法律角度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是复杂的,不但有“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但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也有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由此,高校在学生工作中可能涉讼的领域亦当分门别类,具体分析。
1.1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诉讼活动。高等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教育组织,依我国的分类,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承担着服务社会的职能,虽然他们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履行着行政管理职权,因而也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与行政相对人——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当行政相对人对高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时,便构成行政诉讼。这也是近几年高校涉讼的主要形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1.1因高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引发的诉讼
学生是学校管理的主要对象,能否对学生实行有效的管理,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的培养。学生的学籍管理更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保证,也是学校对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应予加强和规范。虽然现在高校基本都建立了自己的学籍管理体制,但其中仍有不少不足之处。首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存在漏洞甚至与法律相违背。比如,曾经有某高校在考试管理规定中设置了“末位淘汰制”,每年按一定的比例硬性淘汰部分学生。此规定可谓用心良苦,但推出之时,却遭到舆论一片非议。从法律角度反思,该规定最根本的缺陷在于与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相违背。教育法第58条规定了高等院校学生取得毕业资格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因此,只要学生取得成绩合格或学分,就不应被视为学习不好而“淘汰”,学校也无权以此剥夺学生在校学习的权利。其次,高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存在朝令夕改的不稳定缺陷。很多高校在推行学分制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对自己学校的特点形成深刻的认识,在一些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没有明确,而是模糊其事,甚至刻意回避。这种做法一方面对学生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同时,如果影响到学生的毕业或者学位等,引起纠纷,学校必然处于不利的位置。第三,学校在处分学生的问题上容易出现漏洞。高校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转变的过程中,很多不规范的做法仍然没有彻底舍弃,在处理学生违纪的程序、处理学生违纪的尺度上往往出现偏差,侵犯了学生的权利。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北京科技大学在自己的考试规定中扩大了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力度明显过重,也与第29条相抵触,应属无效。同时,由于目前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教育管理工作者法治观念淡薄,处理问题时不重视程序,被处分的学生不能享受应有的申诉权,都是高校涉讼的“地雷”。
1.1.2因学校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引发的诉讼
重庆邮电学院某学生因宫外孕住院手术,然而手术刚出院即被通知要写检查交待发生的细节,并承认自己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的错误。当事人不同意学校说法,很快学校即以“认识不到位”等为由,认定其“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并给予了勒令退学的处分。此案中该高校除了侵犯上文已经分析过的学生受教育权外,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中学校将学生的隐私事件向全校通报,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学生的名誉权影响到学生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等,学校应该遵守法律,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在实际工作中,高校将学生的成绩公布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等,是否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仍存在争议,但相信会在以后的司法实践逐渐得到明确。
1.2民事诉讼
高校和学生之间除了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之外,同时又存在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主要表现在高校把教育服务作为一种产品投向社会,学生选择学校上学的行为可视为花钱购买“教育服务”的行为,一方面,高校为学生提供教育、饮食、住宿一系列的服务,另一方面,学生选择本校,就等于接受学校提供的合同条款,如果把学校发的录取通知书视为要约,那么学生交学费的行为可以视为承诺。于是一个教育服务合同便成立了。这个合同里又包括了多个子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饮食服务合同等。目前高校后勤服务均处于改革之中,逐渐引入市场机制,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愈加凸现。笔者认为目前高校管理的弊病在于将不具备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关系纳入行政管辖范畴。首先,高校在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时候,不考虑作为服务的接受者的广大学生的消费者权益,往往导致服务质次价高,有的高校食堂甚至在饭菜中出现老鼠,导致6000多名学生集体罢餐。其次,学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与服务机构交涉时,学校往往会走出来充当管理者,对于坚持交涉的学生采取处分等处理方式。纪律处分显然是具有单方面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能否采取值得商榷。
总的来说,在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之后,高校是以平等的市场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商业服务活动中来,行政管理的色彩应该逐渐被淡化。目前此类案件在实际工作中涉及较少,因此本文不做赘述。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涉讼的原因探讨
2.1学校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学校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田发“两证”。但该校的规定与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
2.2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
美国的程序法学派认为,“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是现代司法的核心理念。而中国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经常导致管理过程中的失误。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出现脱节、不衔接,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学生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例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分时,可以包括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分建议的程序、校长裁决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分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项程序,有可能造成对学生的侵权,从而成为学生状告学校的理由。
2.3高校内部管理秩序不规范
田永案中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原告被学校认定考试作弊并依据学校规定按退学处理后,除了学校编印和签发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外,并未给其办理实际退学手续。在此后的两年中,原告仍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各项设施。学校依然为其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至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然而,临近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对原告已做退学处理,故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能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这些事实,反映了学校内部管理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状态。类似的事例在高校中不是个别现象。
2.4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在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如果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只是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不站在学生的立场考虑,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三、追求“无讼”——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3.1依法建章,保证高校校规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
根据《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具有办学自,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高校校规作为内部管理规范和自治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高校在管理和处分学生时,往往把校规作为直接依据。依法建章,首先,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校规校纪的内容上,应当设置明确合理、操作性强的程序条款,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通过正当程序,可以控制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当然,正当程序不仅包括处罚学生的程序,管理过程中的某些方面也需要设置合理的程序,如学生的评优程序、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等。
3.2增强法治意识,变管理为引导,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首先要保障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高校学生还具有“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具体包括实体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方面。实体性权利有学籍权、获得良好教育权、民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获得奖助学金权、组织社团权等;救济性权利有申诉权、诉讼权等。依法保障大学生作为“学生”的基本权利,是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义务。树立人权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强化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理念,是做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应该更新教育理念,把学生当作平等主体对待,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塑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另一方面,大学生自身应该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基本权利,逐步提高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我国首例“”状告母校讨学位案中的原告范小明,就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并拿着从网上下载的有关类似官司的判决资料与法院交涉,才最终立案,这说明大学生主动维权,善于维权的重要性,并且,这种维权行动也会有效遏制学生管理中侵权现象的发生。在高校管理中,逐步树立尊重学生权利、保障学生权利、依法管理的法治观念,有利于学生管理的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自由、民主、平等精神的培育。
3.3强化“自我教育”,发挥学生主体能动性
做学生管理工作,内因是决定因素,在工作中既要把学生看作教育的客体,又要注意发挥他们的教育主体的作用。学生管理要以学校管理为主向学生自主管理为主转变,一是培养学生和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逐步消除对家庭、社会和学校的依赖思想,使学生自尊、自立、自信、自强;二是要增强学生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管住自己,自己管好自己的意识和责任感,使学生对自己的行为真正负责;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他们在学风校风建设、学校教学改革、学生工作等方面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总结:“依法治校”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个过程,中国高校应当建立一个以学生为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合法的、适当的治理方式,构建和谐校园,是中国大学的使命,也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的使命。
参考文献:
[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3]此处所引均为原国家教委于1990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李富成.北大法治之路论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蔡寿春.试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5期.
[6]王鹏伟.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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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理
2.1心理护理心理护理要在手术前开始。多数患儿为初次手术,他们对手术缺乏认识,较大的患儿可能有紧张、焦虑,甚至恐惧。较小的患儿也可受其家属的影响表现烦躁、哭闹不安。因此护士应该在手术前多与患儿及家属沟通交流,根据患儿的年龄、文化程度和性格等个体差异,结合病情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由浅入深的介绍与其疾病有关的基本医学知识,讲解手术麻醉苏醒期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应措施。取得患儿的理解,增强患儿战胜疾病的信心,消除对手术的恐惧感、绝望感,使患儿及家属都能积极配合治疗[3]。
2.2预防意外损伤全麻苏醒期常出现躁动、意识不清、幻觉等表现。患儿常会不自觉地拔除氧气导管、胃管、静脉点滴等。因此应对患儿进行保护性约束,双手进行功能位的固定,一旦躁动发生,应明确原因,去除诱因,耐心解释及安慰患儿,必要时可遵医嘱给予患儿镇静剂[4]。
2.3呼吸的观察及护理
2.3.1手术后带气管插管回来的患儿根据病情及麻醉深浅选择呼吸机辅助呼吸或连接气囊给氧。在未拔除气管插管前,应保证气管插管固定牢固,患儿须安静,以防止患儿因躁动导致气管插管脱出。也应保持气管插管通畅,及时清除呼吸道分泌物,确保氧气的供给。患儿麻醉完全清醒后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拔除气管插管。
2.3.2手术后未带气管插管回来的患儿应使其平卧,肩下垫一肩垫,头部后仰,下颌抬高,保证气道开放,防止因舌后坠引起窒息的发生。必要时可以放置口咽通气道。患儿麻醉完全清醒后可以去除肩垫,根据病情需要选择适宜卧位。
2.3.3对呼吸道分泌物多的患儿应及时清理分泌物,保持气道通畅,防止误吸及窒息的发生。注意观察患儿呼吸的频率和节律,有无喉痉挛和喉头水肿的发生,一旦发生应保持患儿安静,减少耗氧量,遵医嘱给予镇静剂和激素类药物,必要时进行气管插管。
2.4呕吐的观察及护理手术后应保证胃管放置位置合适,并开放胃管,定时抽吸胃液。一旦患儿有恶心、呃逆等表现时,应将患儿平卧头部偏向一侧,及时抽吸胃液,防止误吸及窒息的发生。
2.5体温的观察及护理术中暴露过久,低温麻醉等可使患儿术后有寒战、体温不升、末梢循环差的表现,应注意保暖,并逐步复温,在复温的过程中防止烫伤,同时注意体温的变化避免高热的发生。小儿体温调节中枢发育不全,也有一些患儿麻醉后受药物的影响出现高热的表现,应及时给予降温处理,在麻醉未完全清醒前应用物理降温,尤其注意头部降温,以防止高热惊厥的发生。
3讨论
在全麻苏醒期护士密切的监护能预见一些护理问题的发生,有针对性的加强护理,可以降低护理问题的发生的几率,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使得患儿顺利度过全麻苏醒期,有利于疾病的康复。
【参考文献】
1姜寿葆.外科学及护理.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67-68.
篇6
KeyWords:bio-safety;risksociety;publicsocialinterest;supply&demandoflaw
一、现代社会对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
(一)现代化的反身性及其风险预设
关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的冲突与协调是20世纪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与“现代性终结”相抗衡的“第二现代性”或称之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讨在德国学者U.Beck的《风险社会》后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他从两个角度对现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说明:一是“以财富和风险生产为例讨论反身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modernityandcounter-modernity)的内在矛盾”[1]。Beck认为传统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是有区别的,一种是古典的现代化(classical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纪反对封建社会、建立工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另一种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业社会之中发展的。在工业社会之中,存在着现代性和反现代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工业社会不是一个彻底的现代性社会,而是一个现代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半工业半封建社会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传统的遗物,而是工业社会的产品和基础[1]。
工业化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主要起因于工业化过程中个体化崇尚取向,主张个体理性的张扬,强调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建构。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社会不平等模式是阶级模式,即存在着权利的平等,每个市民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并享受着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私有化属性最终成就了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和社会变迁。但同时这些私有化权利以其自身拥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渐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主要体现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体现为对不平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
个体化趋势没有使得社会的不平等得到实质缓解,相反崇尚个体权益和理性的现代化社会结构和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加深这种社会内部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甚至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从而加速了风险社会的产生。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工业文明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风险社会理论本身作为一社会变迁理论而存在,但与传统不同的是,风险社会挑战既有工业社会的认知、发展基础与典范,并企图从此种就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所衍生的灾难风险、自危急性来建构社会自我翻转、变迁的功能[2]。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3]
风险与工业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统一与连接,互为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工业社会中个体化浪潮促使以个体权益为中心的社会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推进和张扬个人理性在社会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和角色。同时也正因为工业化社会对个体理性和权益的推崇,从而导致了工业化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如企业的排污行为等。以个体利益促进为导向的工业社会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秩序范围,体现为建立以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主导当今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这就是所谓“现代性”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出现很多诸如经济垄断、信息不对称、经济寻租、外部性、环境污染、生物技术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和秩序内容。按照Beck对现代性和风险社会的理解,这种在工业社会高度发展时期出现的实质不平等现象就是现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现代化在内容层次和范围层次上更加突出,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二)现代生物科技与生物安全
现代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逐渐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也开始对人类社会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4]。然而,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一样,现代生物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社会经济利益,让人们仿佛看到了解决许多人类社会困境的希望之光,特别是看到了生物技术在解决人类社会粮食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健康问题和环境问题等方面的优势和能力;另一方面现代生物技术也无法掩饰其内在和外在的负面效应,如在生物技术研究、发展以及产业化进程中无法保证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无法保证生态安全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知情权问题、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以及是否侵犯人类尊严问题等[5]。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已经为广大公众所充分认知,它给人类的社会结构、生活及行为方式等带来了举足轻重的变化,但是科学技术现代化过程中所具有的“反身性”和“吊诡性”特征将我们引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之中。
1.生态系统安全风险:生物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带来社会经济财富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威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生态系统安全,就是指从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角度出发来判断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主要体现在农田生态系统安全、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两个方面。生态系统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如温度、湿度、土壤、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等等)之间,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个生态学功能单位[6]。按照贝塔朗菲对系统的认识,系统决不是数的简单相加,相反则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它的整体性表现为时间维度上和空间维度上的内在稳定性、适应性、自我调整和内外环境的组织化。任何对系统本身的外在干预,都有可能破坏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整性。因此,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就是通过对生物体内控制其特定性状的基因作为外源基因按照人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过程,转入到另一种生物体内并使之表达。所以这种非自然的人为干预和创制行为是对生物本身内在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的一种干预,那么这种干预本身可能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或缩短自然生成的过程,也会在原有的生态系统内创制一种全新的物种,也可能造成物种与物种之间相互地影响,最终有可能破坏整个系统的内部运行规律,改变甚至消灭一个已有的生态系统。
2.人类健康安全风险: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特别是在食品和粮食供应、疾病诊疗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但是生物技术的“双重性”特征仍然不排除人们对于技术本身隐含风险的担忧,尤其是在研究、试验、释放以及产品化过程中,生物技术对人类健康安全的潜在风险不能完全有效地被排除。这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生物技术对人类食物的影响进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一是生物技术对生存环境的影响进而引发生活安全问题。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组为生物技术生产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国市场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国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学家ArpadPusztai就郑重警告人们关注那些未被充分证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广的转基因食品(GMF),因为他们可能有潜在风险;美国得克萨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内布拉斯加州一块约一英亩的田地里种植药用胰岛素转基因玉米,在收获中漏掉三株转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种植普通大豆时,结果使100万亩大豆受到药用转基因玉米的污染[7]。
3.社会秩序和伦理风险:现代生物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还远不止于生态系统、自然环境以及人类健康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任何改变人类物理循环状态、生育繁衍规律、人类社会关系的生物技术都将对人类社会秩序和伦理构成深远的影响。克隆技术、器官再造技术、杂交技术将科技的概念引入至一个又一个不可思议的领域。
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初期,很多现实性的社会秩序和伦理问题已经开始展现我们面前,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赠、买卖、代孕等已经将人体物化,而克隆人的设计、生产、销售、储藏和买卖,则将会根本改变人作为社会人的最为朴素的概念和意义,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将层出不穷,新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严等新的伦理道德问题,极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伦理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动荡[8]。
(三)现代生物科技的反身性解决之道
风险社会理论一改传统社会理论对科技至上主义、理性至上主义以及现代性的崇尚和张扬,给繁荣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认识提供了一个逆向思维模式,给我们对生物科技发展的负面性和不确定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范式,为我们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其重要意义在于:(1)风险社会理论为进一步广泛讨论生态危机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的概念虽然还不太成熟,它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与工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的传统思想意识,培养了人们的反思和自省意识,从而,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反思的时代。通过对现代性反思至少使人们意识到科学必须理性地发展。(2)风险社会理论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将生态危机与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突现出来。然而,它对未来风险的描述有些夸张倾向,既不可能被计算也不可能被预知,这样会使人们陷入一种无奈的忧虑,滋生悲观主义情绪。虽然Beck本人宣称他不是悲观主义者,但他的思想的传播仍会使一部分人在风险面前显得焦虑不堪。为此,威尔金森专门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风险与忧虑的关系问题,写出《风险社会中的忧虑》一书。(3)风险社会理论在制度层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风险社会中,旧工业社会体系已经过时,民族国家已经无力应对威胁整个人类的现代风险,这必然要求并引发社会结构深层的变化和政府制度的变革与角色的转换。在全球风险社会里,建立全球风险防范体系,最终以承担风险的基本单元为基础形成全球公民社会,这是Beck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实现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如何实现生态民主与保持社会正义都还是摆在人类面前的难题。总之,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贡献就是让我们利用其关于风险、灾害和社会思想的分析重建现代性理论[9]。
二、生物安全立法之社会公益论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革命的时代,相较于物理领域的科技革命,此种革命展现出一种全新的,或许还是极不寻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无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10]由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风险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一方面追求个体理性和科学技术的无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过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达到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和规制。反身性的过程就是对现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生物技术高度发展是现代化进程的显著成果,但同时生物安全的担忧和风险又凸显了现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据上文对现代反身性立法诉求的论述,生物技术的风险回避就必须在法制目标上通过立法径路予以完善。
对于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不同于传统的,构成工业社会之规范基础的,以个体利益为内核民商事法律规范。虽然这种传统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体系成就了工业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属性也给现代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风险,所以对现代化进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须在法律制度构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确立上有别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而转向对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维护。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谓公共利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罗科斯·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但他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带有明显地政治国家色彩,即将公共利益视为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府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11];传统功利主义法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构成共同体众多成员的利益的总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12]。人们似乎自然而然地认为,公共利益在某种利益上讲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来的问题,似乎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13]。当前对社会公益的不同见解主要仍可归因于思维的视角和切入点各异,即从不同的语境和研究背景下对社会公益的认识程度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更为主要地集中在对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与国家利益相关联;在经济法语境下研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样包含国家的利益,因为它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基础上建构的法律秩序体系;对于环境法来说,特别是生物安全法,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应当走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利益范畴,而转向以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为基准,人类利益关怀以及生态利益的实现和保护,所以这是更为宽泛范畴内的公益性释解。鉴于此,生物安全的社会公益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体性和普遍性。从公益性的利益范围维度来考察,生物安全主体中所关注的是社会成员集体利益、人类利益以及生态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畴;(2)利益主体的广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须跳出传统以国家为界限的社会成员集合利益的藩篱,转而充分关注个人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包括人类、国家以及生态系统(包括生物)等。狭隘的社会观可能会使得我们对公共利益主体的理解囿于传统的社会理论观,但是正如学者在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为社会关系时指出的那样,“社会是人化的自然与自然化的人的综合体,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14]。从这点来看,利益主体同样也可以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以及对整个生态利益的关爱。而且在生态伦理学中,生态利益是一个高于人类利益的上位概念,因为我们无法将人类与生态系统完全分割开来,否则将不存在实质性的人类利益,抑或社会成员的集合利益和个体利益。
(一)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转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活体释放到环境中以及进行跨国转移,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1)转基因生物的重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种的界限,进而打乱了生物进化的历程;(2)改变了生物的多样性和群落结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可能会遭到破坏;(3)转基因生物回归自然界后,会不会使种植区周围生物受到危害,会不会影响生态系统中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4)重组微生物对某些化合物降解后产生的中间物或最终产物,有的又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组DNA进入水体、土壤后,将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们会不会与细菌杂交,出现对人类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现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万年;(6)转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对人体有害蛋白或过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过蜜蜂采集进入蜂蜜中,最后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15]。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首先突出地体现在通过对转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转变或修饰而对生物内部组成结构、生物特性、生物机能等诸多方面产生的根本性演变,进而影响该生物所赖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态环境,将其新产生的某种基因特性释放到他原有的生态环境中去,构成对原生态环境的冲击和影响,并在时间的长度上修饰和更改原有的生态系统,从而使得原有生态系统中的各自然生态要素的生存环境和能量交换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最终对人的生存健康产生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影响。由此可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衍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强调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风险性的充分认识基础上展开对其公益性的影响研究和对策研究,具体探讨生物安全公共影响的深度、广度,以及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风险的防范对策、制度构建、规范设定性的研究。
从目前来看,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对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性研究两个方面。所谓生态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对任何以生态为单位的安全所构成风险的对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现为对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为核心的风险防范研究,从而确保生态环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安全”不是一个非常狭隘的概念诠释,而是包括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内的,有关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种群的安全、生态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健康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的对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个体的生命健康、人类生活群体的健康安全、人类社会的健康安全,以及人类社会代际之间的平衡与安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社会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样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与资源。作为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资源就是生物多样性,或者简称为“生物资源”,也像任何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一样,具有它自身的特征价值,主要体现为有限性、稀缺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区域性、可变性和计量的困难性[8]262。所谓有限性是指生物资源是有边界条件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能无限地供给;所谓稀缺性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资源本身的边界条件和有限性决定的资源稀缺性;所谓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资源及其以生物多样性为骨架和主干组成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用途几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资源搭配和能量循环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谓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资源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繁衍性、自我恢复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显地边界特性,因此受到资源有限性的约束,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谓区域性,是指生物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分布带有明显的区域和地理位置特点,根据区域的水热条件、气候因素等,表现出突出的地带性和区域性,在地理区域的共轭性与相似性的基础上,又明显地表现出区域分异规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显著表征为异化现象[8]263;所谓可变性是指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应的生态系统在开放的不平衡条件下不断地同外界交换物质与转移能量,在不断耗散的前提条件与进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组织的耗散结构,在相对的临界平衡状态或混沌状态下不断地推陈出新,辩证地前进,其结果可能表现为生物资源的再生、恢复、扩张、萎缩、衰减、退化或消失等;所谓计量的困难性是指生物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不确定性、条件参数的可变性决定了对其量化的困难性特征。
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其社会公共利益属性重点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共同体优良生存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系统保持平衡两个方面:(1)生物多样性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基础,人类的生命维持资源、生活资源、健康资源、财富资源等均来自生态环境,其多样性决定了人类需求的多样性,任何多样性的丧失最终构成对人类生存的威胁;(2)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创造优良生存环境需求的基本要素;从局部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有利于涵养水源、巩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蚀和退化等;从全局看,它有利于维持地球表层的水循环和调节全球气候变化[16],有利于维持生物与生物之间的能量循环和守恒,从而确保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性。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发展和质量保持将从根本上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当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或削弱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时,法律的规制和救济是非常必要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生物多样性立法供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社会共益性
相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原来天然存在的区域性生态系统中并没有某个物种存在,该物种借助于人类活动、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径和因素越过不能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新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之中,从而给新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响。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外来物种入侵现象主要是通过自然的传播、人类携带、有意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生态系统危害和人类健康危害,共同构成了对环境法学上“公共利益”的威胁与挑战。
在生态系统方面,外来物种入侵给其他物种造成广泛冲击,入侵物种通过适应性进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竞争中夺取必要的营养和生存空间,创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造成本地其他物种减少甚至灭绝;这种竞争一般称之为“似然竞争”(apparentcompetition),包括占据生态位的竞争和威胁本土物种生存;另外入侵物种还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过向外释放一些化学物质,影响、抑制或刺激临近植物的生长与发育,从而对生物多样性构成极大威胁;此外,入侵物种还会在物种遗传方面造成物种侵蚀,使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丧失,出现某些物种的濒危和灭绝。就中国而言,我们国家遭受的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主要体现在:(1)生物多样性丧失;(2)破坏景观生态的自然性与完整性;(3)竞争并占本地物种生态为,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4)危害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17]。
在人类健康方面,外来物种入侵在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从生态学的视角来看,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物种和要素,与其他物种之间长期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系统环境,但外来物种的入侵给其他生物物种构成危害的同时,同样也威胁到人类物种的健康与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直接给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环境构成极大影响;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入侵也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人类的生活领地和居住范围,最近报道的红蚁等外来物种已经严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有的外来物种已经将原来居民的劳作场所侵占殆尽;第三,最为严重的是,外来物种群侵害会造成人类的疾病,使原来深藏于自然生态环境中幽秘之处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报复或侵袭人类,如“第Ⅳ级病毒”,特别是1976年在扎伊尔、苏丹等地出现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恶劣的事例[17]132。除此以外,由动物传给人类的疾病种类也很多,如拟杆菌属和丝杆菌属感染;炭疽;鼠疫、沙门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过对转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护的公益性探讨来看,其共同的目标都在于对生态系统安全、人类的生存健康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与一般的公益性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间增添了对生态利益、生态安全、生态正义等价值观的考虑,丰富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从而为生态安全法的逻辑基础增加了更多的理论积淀,也为其价值目标的确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寻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三、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与需求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有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18]。在社会的上层建筑中,同样也存在着市场,以市场的秉性和模式运行。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当然也可以设定为像市场一样的运行模式和理论,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变换统一。任何一种法律都依存于供求双方的交换才得以成为法律产品[19],因为它也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使用价值,但同时由于法律的公共属性,决定其在市场产品属性上有别于经济学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现公共产品的特点。除此以外,法律市场在主体和效率方面与一般的经济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别和特性,法律市场的供给者主要为国家,其消费需求者体现为广大民众,法律市场的立法产品、执法产品、司法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给者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因此享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垄断权;正是因为国家机关对法律市场的垄断才造就了法律市场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场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变其与经济市场在运行模式和构成要素上的统一性,即当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稳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证广大民众的多数需求时,亦不能有效满足国家机关的统治意愿和利益时,法律的需求应然而生,国家为了继续稳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和统治利益,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弥补法律供给之不足,通过立法等法律供给措施满足社会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给中,法律生产要素资源的稀缺性,是制约供给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和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及资源配置状况两个方面,其中法律技术、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扩大法律的供给能力[19]207。
(一)供给需求理论的法律延伸
经济学中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的运作原理,通过供给与需求的力量互补和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从而达成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供给和需求力量达到平衡的价格和数量的点上[20]。任何市场的非均衡态都决定了供给和需求的重新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给,或减少需求。供给和需求的博弈永远处在均衡的此消彼长过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给的非均衡决定了相应供给的增加。
在非经济的法律市场中,同样存在着供给需求的均衡解。当法律的供给成一定的稳定态势时,即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较为稳定的状态下,法律市场的均衡将主要取决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决定了法律供给和法律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法律需求的产生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和约束。
第一,法律市场均衡与法律需求。所谓的法律市场,实际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场要素和运行规律所拟制出来的以法律作为交易客体和核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法律市场的基本构成及其变换趋势同样依赖于市场主体双方的博弈,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因法律的供给和需求所产生的类市场环境。按照市场运行规律来看,相对稳定的市场在供给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场的均衡态就要求市场主体双方在供给和需求上的相对均衡,任何一方发生变化,都会形成供给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从而引发市场波动,通过供给增加或需求削减的方式再次达到均衡。就法律市场而言,国家或政府作为法律供给方,应当及时对市场的法律需求状态作出评估和回应,从而满足法律市场的要求,达到法律供给需求状态的均衡。法律的市场供给主要取决于法律制度约束、法律价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质技术等要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现行宪法的规范范围内,根据当前市场的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的差别比较,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技术等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在现行法律体系范围内增加或修订法律,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法律市场的需求。其中法律的价格因素客观地体现为拟供给法律的效用范围,如果其效用范围广,需求者的权益内容和范围会基于该法律的供给得到更大程度的确认或保护,从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围大于违法的潜在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供给就成为必要。
第二,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与法律需求。所谓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需求主体对某种客体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该主体具有购买产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产生同样具有一般需求的内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对国家机关法律活动的支付能力,执法、司法机关对立法活动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市场主体对自身权益、集体权益的认知程度,认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决定了相应法律供给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说,法律市场主体,特别是法律需求者对自身和集体权益保护的认识程度愈深,其相应的法律意识愈强,对能够更大范围内保障其权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给市场应运而生,从而相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措施成为法律市场的必然。
第三,法律价值与法律需求。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价值(秩序、自由、正义、效率),而法律的供给,仅仅是确立并实现法律的价值的过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给法律的价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过提供法律,通过提供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来间接满足人们的终极需求。法律的这种工具属性,表明了国家机关仅能供给中间产品——法律,而不能供给最终产品——正义、效率等法律的价值和社会目标。在供给和需求之间探究立法的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供给能否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对法律需求的满足,确认、维护或保障应当保障的权益,防范或者遏制权益侵害、受损风险的产生。也就是说,立法的供给必须能够明确确定拟供给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从价值目标上可以归顺法律供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场利益与法律需求。市场运作的机理在于交易双方或供给双方的利益交换或互补,法律需求的产生必然归因于某种潜在利益的驱动,期望通过法律供给达到确认、维护和保障权益的目标。鉴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供给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和意愿。当某一种利益目标变成大多数人的利益指向,相应保护该种权益的法律规范的需求就应运而生,这种法律需求会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场均衡,从而引发了法律市场的非均衡态,非均衡态向均衡态的发展就依靠保障该群体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给与以相对应,从而最终实现立法。
(二)生物安全法的供求逻辑
法律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是一种将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设计,虽然其供求逻辑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下可以被解释为一种供给和需求的逻辑发展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不仅是一种非市场需求,而且是一种非物质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体对某种“潜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种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无法实现和获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发于主体对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从当前的法律结构体系和制度体系来看,该种利益期盼是无法予以满足的。
上述的制度经济学的立法阐释,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逻辑:
1.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广泛。一般来说,法律需求的主体就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主体,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场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政府,也可能是社会公众。生物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转基因安全风险、生物多样丧失风险以及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等统一构成了生物安全法的风险体系和利益保护对象。在上述风险和利益保护的释解当中,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类世代延续的利益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主要体现为一般公众;基于对整体社会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又将体现为国家及其政府;基于对生态系统安全利益诉求的视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体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体观念,转而确认并保护动植物,乃至生态系统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现实的规范体系中得以体现,其潜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现实法律制度所建构的利益体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为“潜在利益”的存在,构成了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牵动力,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但又不断地在“需求—供给”中发展的运动模式。
从生物安全本身来看,安全的主体范围非常明确,一切可以归属为生物学中的生物范畴的主体都应当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体现,并由特定的“潜在利益”与之相对应。根据生物安全法律主体的广泛性,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潜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国家政府的安全与稳定利益,一切生物体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间均衡利益,以及生态系统本身的安全利益。
3.现实法律制度安排和规范体系尚无法满足上述“潜在利益”。建立在传统法律理论体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难对生物安全利益提供应有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护机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所带来的风险只是在20世纪末期才真正被人们发现和认识,科技的两面性和吊诡性只有在科学技术知识较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广大公众所知晓。科技发展所隐含的生物安全问题、生命健康问题、生态伦理问题等作为一种潜在的或现实的社会问题时,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才真正上升为多数人的社会风险意识。风险是一个与利益相比对的概念,它意味着主体的某类利益正在或将要被侵蚀或剥夺,当一种风险演化为一种群体性、社会性的风险意识时,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在整体上予以采纳或建构。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体系,预设人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提供了一个可知悉、可预见、可防范、可制裁的规范模式,从而加快了主体的立法诉求,也推动了权力机关的立法供给。其次,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对人类自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之上,法律主体的范围也很难突破对自然人或法律拟制主体的传统认知,相应地法律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也很难突破传统之囿。然而,就生态系统而言,彰显人类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现代化正是成就当前生物乃至生态系统风险的主要因素,现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证了至高无上的人类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视性,也从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将人类利益与生物利益、生态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规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来看,生物安全法的利益谱系(包括人类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态利益)仍然任重道远。
工业文明,特别是以生物技术发展为代表的人类第四次科技革命,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不确定的生物科技和科学技术本身隐含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必须在原有的法律秩序体系框架内重新建立并发展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和由此产生的秩序体系。此外,生物安全法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分析认为,生物安全立法的逻辑基础在于,生物安全的社会公共性强烈呼唤并要求在法律秩序下重新建构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谱系,将人类安全利益与生物安全利益以及生态安全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将人类的发展与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相互联结,在利益层面确立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我们将法律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放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背景下加以考察,法律需求和法律供给的辩证统一,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体系的均衡给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设定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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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机械性的因素
由于急救工作的特殊性,在急救的过程当中会有使用各种锐器的时候,例如手术刀片、碎玻璃、注射针头等,由于神经干度紧张,还有时间紧迫,在进行操作的过程中及容易损伤皮肤黏膜,意外被刀割伤或针刺伤。之后被沾染到性不明的液体、血液、分泌物等还会被感染如各类肝炎、皮肤软组织感染、艾滋病等一些血液病,接触或是被针刺污染血液而被感染HCV的机率是1.8%,感染HIV的几率是0.3%。
1.3物理因素
急诊环境有时会处于混乱状态,中间有患者的、有家属的不满声、有人员来回走路的声音、有各种仪器发生的声音、有电话声音等,在这样的环境中,还要专心抢救患者,同时需要面对混乱的工作环境,也会使护理人员的精神处于紧张状态,压力加大,长期这样,护理人员则会出现疲劳、头痛、胸闷和烦躁等表现,再有护士还要送患者去做各种检查,在急诊抢救室内,护士还要接触X光机和床边X光机,虽然接触范围不大,但长期接触会引起各种病变,如癌和畸形等。
1.4心理因素
在治疗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急、危患者,而且有时还会出诊参加急救任务,工作具有较大压力,所以护理人员的精神常常处于紧张状态和应激情况,还有目前医疗环境条件不能保证,医生与患者的关系也不易处理,人们过于强调自身健康,但内科常常达不到患者的治疗要求,再因为工作强度大,劳动时间长,护士在面对患者时的态度有时会引起患者的不满,与患者不能做好及时沟通,经常发生投诉事件,有时还会出现打伤护理人员的现象,另外还有的患者是打架或酗酒患者,这些患者的情绪还处于激动状态,也会影响到护理人员的身体健康。这些外部因素再加上过大的工作量,会使护理人员经常处于紧张状态,压力过大,因此会出现高血压和血管紧张性头痛、消化性溃疡等疾病。
2防范措施
2.1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要做好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可以使护理人员准确了解自身情况,正确认识职业损伤,进行教育过程中要加强护理人员的预防意识,依据操作规定进行操作,定期体检,同时注意预防接种各种疫苗,如果出现职业损伤,则需立即登记并上报,做好患者的思想工作,积极治疗。
2.2生物、化学因素的防护
在处理医用垃圾时应该使用达到规定要求的防漏而刺和密封锐气收集器,进行分类处理,防止发生污染,要求护理人员准确应用消毒剂,应该在戴有防护面具和手套的情况下取用消毒液。洗手时要严格遵守六步法,保证室内空气流通。
2.3机械因素的防护
要正确操作锐器,防止发生锐器伤,积极预防各种血源性疾病传播。正确处理各种针头,使用过的针头要及时加装针帽,避免针刺伤手,有时也会遇到不易处理的患者,如酗洒者,这时要在他人帮助下操作。如果出现锐器伤就要马上挤出伤口的血液,用肥皂水和流动水充分冲洗,用碘酒消毒,包扎,内科中会存在大量传染病,因此要做好登记工作,同时还要跟踪和处理,要定期检查患者血液中的抗体,进行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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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慈溪市的龙山、范市、掌起、观海卫、桥头、匡堰、横河、周巷、庵东等9个镇以及杭州湾新区当中的个别行政村尚有2.6万人口还未被纳入正规水厂的供水范围,这部分农民或依赖于村级无消毒设施的小水厂供水,或还没有安装自来水,只能以天落水、井水、溪流水作为饮用水源,水质和水量都得不到保证,饮水条件较差并急需加以改善和提高。
同时由于慈溪市的自来水厂的建成时间较早,原来建设时的管网材质相对较差,在目前的农村供水中还存在着管网老化、水量漏渗、水质被管道二次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1.2农村供水发展及取得的成就
慈溪市的集中式供水最早出现在60年代初,当时的县人民医院在小山墩设置了净化能力200m3/日的小型水厂,而后机榨油厂、食品厂、酒厂等企业都陆续设置了净化供水装置,但这些水厂都仅局限于在自已的企业范围内使用。1968年慈溪县筹建自来水厂,1969年7月建成通水,当时设计能力为1200m3/日,主要供水对象为城区,水源为界堰路地下水。
到了80年代,随着慈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慈溪的供水事业逐步向农村进行了拓展,乡镇水厂、村级水厂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至今全市共建有各类水厂16座,设计总供水能力为33.4万m3/日,受益人口为98.4万人。但是,由于受规模、资金等因素的限制,各级各类水厂的发展却极不平衡,水质好坏不一,用水定额偏低,全市农民生活用水达到基本安全标准的人口有43.0万人。
近几年来,慈溪市的农村供水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供水企业围绕进一步扩大农村自来水覆盖面、提高农民用水保证率这两个目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针对境内水资源严重不足情况,2001年投资1.2亿元成功实施了余姚梁辉水库引水工程,为慈溪新增优质水源2000万m3/年;2004年底始又投资7.8亿元动工建设了上虞汤浦水库引水工程,预计可在2006年用水高峰以前实现通水。针对农村地区自来水管网老化、水压偏低、二次污染较为严重的状况,慈溪市又在中西部地区投资3.5亿元启动了农村二次水改工程,其中从各村到农户的直接建设经费约1.76亿元。到2004年底止已完成了7个镇、街道中的19个行政村1.7万户农户以及浒山城区14个区块型社区约1.62万户居民的供水设施改造,共投入直接建设经费0.55亿元,使中西部农村10.5万人的用水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2农村饮水不安全因素分析
2.1农村饮水不安全的评价标准
判定饮水不安全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最低值,就定为饮用水不安全。
1.水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
3.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2.2水质问题
总体上来说,慈溪市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状况良好。但也存在如下问题:
1.水源地水体存在着富营养化趋势
根据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的报告,慈溪市各饮用水源水库水质基本符合国家地表水三类以上标准,从水源角度衡量慈溪市的水库水源属基本安全。但部分水库在高温季节同时也存在个别指标超标以及蓝藻发生现象,如白洋湖、长溪、灵湖、外杜湖水库在夏季有总氮超标情况发生,里杜湖、梅湖、窖湖水库也有蓝藻发生现象,但对水质影响程度较轻,未对饮水安全构成威胁。
2.集中式供水工程存在二次污染
对全市各水库、水厂出厂水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水质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但是,在管网末端部分农村用户的水质有时存在超标现象,主要原因是由于管道生锈、腐蚀引起。
3.分散式供水点水质得不到保障
据水质检测统计,慈溪市未喝到正规自来水的人群中饮水水质不达标的人数有1.1万人,其中细菌性超标0.7万人,其它指标超标0.4万人。这些人大都分布在邱王、长溪、上林湖、岗墩、乾炳、童家岙、大山等沿山地区村落。主要原因是直接饮用未经消毒处理的溪水、塘水和水窖等。
2.3水量问题
慈溪市的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主要有里外杜湖、白洋湖、长溪、灵湖、凤湖、窖湖、上林湖、梅湖和邵岙等十大水库以及余姚梁辉水库引水工程,正常年份每年入库水量约为8191万m3。慈溪全市约有150万总人口,其中户籍人口101万人,外来人口近50万,人均可用水为0.15m3/日。可见,慈溪市境内的水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慈溪市经济发展的要求。据统计2004年全市仍有45万人用水量在每人50升/日一下,用水量只能达到基本安全标准。
2.4方便程度和保证率问题
慈溪市从地形上是以平原为主,因此取水一般都较方便,无论是沿山、沿海的村民,取水距离均较近。
供水水源保证率要与水源保证率的概念分开,以保证生活用水优先为原则,通过水源用水的合理配置,水源工程预留500万m3保命水,供水水源保证率可以达到90%。
3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对策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当前全国各个地区都在进行广泛实践和积极探索,但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或规范的统一做法。在对全市农村饮水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以境外引水为先导,内部节水为措施,全面改善水环境为责任的原则进行工作。
3.1工程对策
根据慈溪当前农村饮水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设法增加优质水源,同时要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合理布置,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工程性措施。
1.切实增加慈溪的有效水源。在境内挖潜的基础上积极实施境外引水,当前要积极组织实施好汤浦引水工程和曹娥江至慈溪引水工程,为慈溪提供优质、充足的水资源。
2.因地制宜地解决群众实际饮水的困难。如周巷、庵东镇的沿海地区以及方家河头村、岭脚下等地方,可以采用对现有供水管网延伸的办法来予以解决;对目前供水设施简陋且饮水不安全但有条件进行集中方式进行供水的地方可以通过兴建一定的自来水工程予以解决,如杜岙、童家岙、关头、尖峰、市林场等;对于目前水源受一定程度污染且恢复困难的已有饮水工程,应更换水源或开展环境整治、搬迁污染源,如童家岙村;对缺乏必要水处理设施的已有饮水工程,如岗墩、大山、长溪桂夹岙、任佳溪、邱王苗圃等地的村级水厂,要增加净化、消毒等水处理设施,使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对居住在丘陵地区且较为分散农户可根据当地实际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对于列入移民搬迁计划但目前仍未实施的如上林湖上滩头、毛凉坪、任家溪以及龙山的里山庵等村庄,可先修建一些临时供水设施,以切实解决群众的饮水困难。
3.积极实施农村二次改水,着力改善广大农村地区的用水条件。根据慈溪市中西部地区农村二次水改实践,二次水改可切实提高农民的用水保证率,改善农村饮水质量。今后应把农村二次水改向全市东部和南部地区进行全面推广,使全市农民用水条件有实质性好转。
4.积极推广应用新型的供水设备、材料以及水质净化工艺,着力提高慈溪市农村饮水工程的技术含量,积极探索分级分质供水的途径和方法,努力使农村供水事业真正实现自我滚动、良性发展的可持续之路。
3.2非工程对策
1.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的管理体制
省、宁波市已明确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体制。慈溪市也应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议落实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并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水利工程管理范畴,实施项目归口管理。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从规划、立项、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管理合同制和质量终身制等一系列项目管理制度,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成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民心工程。根据慈溪市水资源区域之间分布不平衡以及水厂分散、规模较小的特点,要实现水源的联网供应,切实提高各镇级水厂的水源保证程度;同时在条件成熟时要撤并部分规模过小的农村水厂,按照同网同价、同质同价原则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2.拓宽投资渠道
工程建管资金是基础。在境外引水工程建设上,按照市级财政投入与自来水公司自行筹集相结合的办法来共同进行解决;在农村二次改水工程建设中,按照市、镇、村以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积极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对实施农村中小型饮水工程规划及建设时,在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个人集资、政府补助的方法进行投资建设,尽量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由于当前慈溪在境外引水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市财政已承担了大量的建设资金,财政负担已相当沉重,为筹集相关工程的建设资金,设想在今后自来水价格调整时,拟增收用于境外引水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专项基金,以弥补财政资金不足。
鼓励民营资本投入,在境外引水工程建设中,应允许民营资本参与其中。
3.强化节水意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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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的万无一失,平钟高速公路要求养护工作人员在从事工作的时候,必须佩戴具有反光标志的接黄色安全服,而养护施工人员则需要佩戴安全帽与反光背心。在施工现场布置当中,需要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在部分车道的封闭中,需要确保最小长度的过渡区域。在施工现场,需要指派专业的安全员进行指挥、尽量的减少施工对于交通的影响,从而积极的配合相关的交通部门来维持现场的交通正常秩序。在安全作业时间中,需要尽量避免车流量高峰时的内侧车道进行施工作业。此外,在进行养护施工的时候,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洒落、飞溅的物件对过往的车辆带来干扰。另外,在进行夜间施工时,必须设置闪光警示标志和反光标志。做好现场巡查工作,将影响到车辆运行的废气物件进行的清理。如果遇到路面施工需要进行管制和分流时,就需要密切联系到路政与交警部门。对于公路的抢修与养护施工不能够拖延,需要按照时间、质量来完成施工,尽早的开放交通。如果安排处治的时间来不赢或者是对交通安全有直接的影响时,就需要采用紧急预案,临时的填补路面坑洞,如果边坡出现了坍塌就需要及时的进行围栏隔离,并且进行清除。
三、现场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加强
在日常工作当中,想要保障现场施工生产的安全进行,就需要注重对于机械设备的保养维护,确保机械的完好率。平钟高速公路针对这一特点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从事养护工作的机械操作人员,对于操作技能都必须做到熟悉掌握,在作业的时候能够严格按照机械设备操作规范来进行施工;其二,进行养护施工的机械设备不能够“带病”工作,也不能够违反高速公路的交通规则。此外,在夜间行车时,需要时刻的保持警觉性,避免违规驾驶或者是疲劳驾驶的现象出现。强化养护机械设备管理,不但能够保障施工得以安全的进行,也满足了养护施工生产的需要,也能够有效的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四、施工现场交通管制力度的加大
对于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来说,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交通管制的有效性。所以,应当根据有关的规范标准制定符合该地段的交通管制方案,在方案当中需要涉及到限速标志、警示标志、导向标志等等。如此,在进行施工的期间,无论是正常的养护或者是外包临时性的养护,都能够对现场交通进行有效的管制。对于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针对安全布控的规范要求,主要分为了警告区、工作区、缓冲区、上游过渡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这六个方面。
五、养护施工现场安全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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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方法
1.2.1护理方法
给予所有新生儿优质护理干预,具体如下:(1)给予添加辅食、喂养及预防注射等常规护理方法,给予新生儿的喂养方式主要为母乳,能显著提高新生儿的免疫力。同时也可给在辅食中添加适量葡萄胎,防止新生儿缺少母乳而发生低血糖;(2)创造一个优质护理的环境,按照新生儿的需求,挑选护理操作熟练、责任心强及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对新生儿进行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并按照弹性排班制度,严密观察新生儿的情况,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健康,避免由于护理人员的疏忽而发生差错;(3)在新生儿进食1h后,护理人员需给予新生儿抚摸护理,通常以指揉法对新生儿的头部及背部进行按摩,再以挤捏法对新生儿四肢进行按摩。在给予新生儿抚摸护理时,可让家长从旁学习,护理人员需指导家长熟练掌握手法,便于以后自行给予新生儿护理;(4)新生儿的病房及沐浴室等每天要进行清洁及消毒操作,并将湿度及温度控制在适度范围内,防止发生感染。
1.2.2研究方法
仔细观察并记录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将新生儿家属作为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按照调查结果进行护理满意度的评价。
1.3观察指标
选择我院自制护理质量评分表评价新生儿护理质量,按照评分的高低情况分为非常满意、基本满意、比较满意及不满意四个等级,满意度=(非常满意+基本满意+比较满意)/总例数×100%。
1.4统计学分析
我院采用SPSS17.0软件来进行统计学分析。以(x-±s)表示计量资料,进行t检验;用率表示计数资料,进行x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对于78例新生儿护理工作,家属非常满意26例,基本满意28例,比较满意22例,不满意2例,满意度为97.4%。新生儿中出现啼哭不止2例,发热2例,喂食延误1例,护理出错率为6.4%。
3讨论
3.1不安全因素分析
环境因素: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不断发展,医疗安全意识也越来越高。同时广泛开展的医疗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等项目,使在医院分娩的产妇越来越多。但临床病区不够集中,提高了管理难度,导致发生很多严重医疗事故,如丢失新生儿等。院内感染:(1)新生儿容易发生医院感染,尤其是早产儿及体征过低的新生儿,主要原因是新生儿免疫力较低。而感染的发生主要是人为的侵入性操作,若不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新生儿的呼吸道进行清理,会增加新生儿感染的机会;(2)医院内也容易发生交叉感染,若护理人员不重视洗手及对手进行清洁和消毒,也会增加感染机会。执行护理制度不到位:护理人员仅在巡视病房时观察新生儿的呼吸、面色及精神状态,若在夜间家属休息时新生儿发生异常情况,可能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家属便会推卸责任,造成严重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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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诉讼。就语意而言,所谓集团系指成员间彼此利害关系相同的团体。此种集团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组成,而系纯因利害关系相同,法院为求一次实现多数人利益,而使其在诉讼上结合为团体,但此种集团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长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团诉讼制度肇端于英国,植根于19世纪英国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集团诉讼的规定外,美国的很多州也都以该规则为基础制定了自己的集团诉讼规则。此外,英国、加拿大也都相应地设立了自己的集团诉讼制度。它具有两大优点;(1)与消费者个人单独提讼相比,能简化诉讼程序,节约时间与费用,给予消费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团人数众多,声势较大,容易引起公众注意,从而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威慑违法的经营者。但同时,集团诉讼存在着当事人的适格、当事人范围的确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
2.团体诉讼。此处的团体系指相对稳定的,有一定组织形式、章程的社会团体。例如,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团。团体诉讼是指为了使某一团体组成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法院规定该团体组织有权代表成员或应诉,其判决对团体组织的成员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团体诉讼的意义在多数人受害的场合,最能显现。(1)能有效地实现司法保护。团体诉讼以团体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办人来操作诉讼程序,不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数人诉讼更加经济。它将因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多数人分别提起的多个诉讼变为由团体统一提起的单一诉讼,大大减少了诉讼开支,节省了法院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3)团体诉讼避免了因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带来的大量的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团体诉讼以团体组织为当事人,诉讼实质上仍是一对一的结构,只存在对外的单一关系,不存在内部关系,避免了代表人诉讼中遇到的通知、送达、诉讼费用的分担、和解、上诉等方面的问题。但团体诉讼也存在着对损害赔偿的救济无能为力、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以及团体资金筹措方面的难题。
3.选定当事人诉讼。选定当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国法之诉讼,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同一消费关系而被害人之多数人,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选定一人或数人请求损害赔偿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选定人同意后公告晓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间内以书状表明被害之事实、证据及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并案请求赔偿。其请求之人,视为已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选定”。此项规定要求受诉法院,应更积极对于因同一消费关系而被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赋予相当机会,使其能及时参与诉讼程序,即利用选定形式上当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为诉讼进行实质上当事人,以防免自行时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实体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费者诉讼所遇劳费上障碍及诉讼进行资格短缺等难题,并且与消费者保护团体赔偿诉讼制度并存,扩充了消费者选择程序的机会,可被评价为同时具有认知程序选择权法理的意义。但因其以每一消费者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构成诉讼标的并转让诉讼实施权为前提,引发了同团体损害赔偿诉讼中同样存在的资讯不足、证明困难及劳费负担过重等问题。
4.小额法庭。最早倡议建立小额索赔法庭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庞德。目前,美国、加拿大的很多州都建立了小额索赔法庭;创立小额索赔法庭的原意是为了帮助消费者,但是在实际审理中却出现了两大问题。(1)商店和公司反而利用这种法庭来催收账单,它们成了原告,消费者反而成了被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一些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完全禁止工商业主在小权利索赔法庭;(2)小额索赔案中,消费者一般没请律师,而工商业主则聘请了律师,因而消费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能言善辩、谙熟法律的律师出庭肯定会影响到审理的最终结果。因此,有些国家禁止双方当事人在小额索赔法庭中聘请律师。
除了以上几种制度以外,为减少诉讼上的障碍,方便消费者,一些国家还进行了其他一系列诉讼程序上的改革,如允许检察长或官方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代表消费者提讼等,使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要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国的消费者诉讼救济方式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诉讼作特殊规定,实践中解决消费争议除单个消费者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之外,主要适用的是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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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业主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而建立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系列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现“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思想,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表现为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施工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1强化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全员安全职责,采取严格的奖罚措施,加大建设业主主导力度。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建设业主是重要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施工建设的第一步,是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安全监理是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应要进一步加强参建各方“一岗双责”的落实工作,在明确参建人员安全职责的前提下,营造“人人管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氛围,并通过安全生产月“、平安工地”活动、安全竞赛、安全评比等方式,依靠严格的奖罚措施,充分发挥业主安全管理主导作用,调动参建各方安全管理积极性。
2.2以示范施工合同段内业管理为基础,完善项目各施工单位制度内容,通过检查督促、奖优罚劣等手段,确保制度执行力。首先,选取本辖区内业资料做的最好的施工合同段为基础,结合上级主管单位及项目业主等相关要求,联合监理规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树立项目内业示范标段。其次,以示范标段制度体系为模板,推广应用,督促各标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制度修编,完善相关制度内容。再次,在日常检查及各类综合检查中,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为核心,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建立示范制度体系过程中应重点注意:要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监理、施工单位关于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流程及审批人员要求;要规范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申报范围,理顺费用申报签认流程;要对特种设备及人员台账更新频率、报备流程,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内容提出相关要求;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频率、范围;要规范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检查频率、范围、内容等。
2.3要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严防死守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项目安全生产。首先,各参建单位要对本辖区的重大危险源要有清晰的认识,业主、监理、施工合同段要相互联动管理,“对症下药”解决相关问题。其次,业主应结合项目特点,在与监理和施工单位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推行相应安全标准要求,控制关键点完善现场管理。如提出桥梁高空作业工作平台铺设,安全护栏设置要求;要求隧道掌子面用电箱,采用双箱体电箱,防止飞石破坏;规范炸药库安全管理、隧道内逃生管设置,急救箱内物资储备等内容;要求龙门吊、汽车吊、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必须由监理、施工单位采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经检查签名确认后方可进行;提出施工现场防雷、防风措施及日常检查要求等等。再次,就是要发挥业主方强有力的管理手段,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检查各项安全标准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合同段整改落实,确保本辖区施工现场生产安全。
2.4用电安全问题是现场施工环节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充分发挥业主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制定相应标准解决用电安全问题。用电安全管理在现场安全工作较易被忽视,特别是涉及高墩施工、隧道施工处的用电安全极易导致次生事故的发生。用电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电箱破损、电箱接线一漏多闸、电箱未接地或接地无效、电箱用漏电开关代替闸刀开关、电箱高度不符合要求、电箱日常维修养护不及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混接、临电架空走线不规范、走地电线未设置保护套,工人宿舍用电乱搭乱接等方面。要通过日常检查管理,督促各施工合同段规范现场用电管理。
2.5要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在本项目内宣贯“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要求和部署“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认真解读考核评价标准,按“平安工地”活动的各种要求,各司其职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确保平安。为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平安工地”活动开展的积极性,业主应每半年按“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要求对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优胜单位应给予奖励。目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发展迅速,工程建设中缺乏大量有技术基础并能熟练操作的工人,大批农民进入施工队伍,导致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且施工队伍流动性大,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在建设安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平安工地”等相关规定,结合具体的施工特点,不断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学性,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实现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控制目标。
2.6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主题,坚持“抓基础、抓示范、抓关键”的原则,围绕强化基层和夯实基础做文章,紧抓特种设备“三证”的办理,全面落实本项目所有特种设备未经检验禁止使用这条红线,工地现场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积极开展“零事故班组”活动,着力推进本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精细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使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处于可控状态。
篇13
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是从20世纪肋年代开始的,1997年以后,我国进入了高速公路大发展时期。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已建成19000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数居世界第二位。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建成和投入运营,如何管好、用好高速公路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于是高速公路管理研究应运而生了,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由于缺乏经验,各地将普通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照搬到高速公路的管理上,但高速公路的交通模式大大不同于普通公路,速度高、交通量大等因素,使高速公路管理出现很多新问题。自1988年我国的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持续上升,仅1994~1999年6年间共发生交通事故46500起,造成6374人死亡,17117人受伤,经济损失严重。在公路管理上,新加坡有良好的管理经验,使得其交通事故率一直很低。新加坡交通顺畅通达,井然有序,不仅是依靠严格的交通法规,更重要的是依靠科学的交通管理。新加坡的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重视驾驶员素质的培养,重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倡导行人优先、直行车优先。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高速公路的特点,建立适应我国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模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意义及内容
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多车道、具有中央分隔带、全立体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多种安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高标准汽车专用公路。高速公路具有行驶速度高,通行能力大等特点,由于高速公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交通事故大为减少,其事故率只有一般公路的1/3—1/4,但是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快,一旦发生事故,其严重性增大,高速公路事故的死亡率是一般公路的两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较多,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高速公路起步不久,驾驶员对高速公路不熟悉、不适应,也和高速公路管理水平落后有关。我国正处于高速公路建设迅猛发展时期,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事故,其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所以,研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涉及面广,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普及交通安全的常识和高速公路的使用知识,这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法规建设:使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就需要不断完善交通法规,并在执法中严格要求,使违章、违法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从中吸取教训,以免发生更大的事故;车辆建设: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发牌照及行车执照;驾驶员管理:核发及审验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验收与管理:当道路竣工之后对道路进行验收,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秩序,包括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道路治安管理,交通污染管理。
3安全管理体系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由人、车、路、管理组成的系统问题,这4个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任何因素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交通安全。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高速公路上的事故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占95%。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制动性能、转向操纵性能等对交通安全也有很大影响。高速公路本身的构造、安全设施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交通管理,对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将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讨论:
3.1人的因素
由于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路况良好,所以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需采用很多措施,这样导致驾驶员警惕性下降,一旦遇到问题,反应不及时,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缺少高速公路行驶经验,缺乏高速公路交通常识,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薄弱,例如: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及违章装载、车辆间距过近等。在雨雾天气及路面结冰或雨后积水时,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以及擅自在高速公路上穿行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3.2车的因素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车速高,所以要求车况良好,发动机、轮胎、制动系统都应该在行驶前进行维护和检查。轮胎爆裂是我国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最普遍原因之一,因此而引起方向失控的情况十分严重,占车辆引起交通事故的19%,其他的原因包括发动机故障、发动机过热、电气故障、燃料用尽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注意规定车速,还要注意应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速过高或过低都是十分危险的,要注意行车道的占用,还需注意载物的规定,不要超载,不要偏载而造成离心力过大而发生交通事故。
3.3路的因素
路的因素主要指高速公路的线形设计和道路结构。其中线形设计与交通事故关系较大,如道路的曲率半径过小、直线距离过长、视距过小、纵坡过大,平纵线形不协调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行驶的原因。由于高速公路车速高的特点,路面上的一个小石粒或路面结构小的破损都可能导致大的交通事故,故高速公路的保养也非常重要。
3.4管理的因素
高速公路管理,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模式,由于“一路两制”即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职责不清,使得管理出现问题。此外,管理的硬件设施落后,科学化管理水平低,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因素。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高速公路提供有效的管理,为人民提供安全、舒适、通畅、迅捷的行车环境,从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通行安全。
4笔者建议
(1)应对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针对高速公路的行驶特点,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让驾驶员懂得高速公路行驶中的注意事项。对违章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使之从中吸取教训。驾驶员在行驶前应注意制定合理的行车计划,不要疲劳驾驶,不要超速行驶,对车辆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此外,要加强对全社会的安全法规教育,使人们了解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的区别,加强高速公路安全附属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从而杜绝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及行人穿越高速公路现象的发生。(2)保持良好的车况,严禁超速行驶,注意保持车距,严禁超载。对超速、超载的车辆进行必要的处罚,并结合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3)我国的高速公路设计是以汽车的计算行驶速度来决定线形标准的,但是在高速公路上,许多汽车都是以大于计算行驶速度的速度行驶的,所以,笔者认为公路的设计应以一个大于计算行驶速度的速度为标准来计算各种线形指标,这样做,虽然工程造价提高了,但交通事故却会下降,那么社会效益还是比较好的,而且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这样也适应汽车性能不断提高的要求。此外,在道路设计时,选用合适的线形标准,注意道路的平纵线形配合,道路的路面设计及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在道路投入运营后,注意养护与维修,在线形不好的事故多发地带要设立醒目的标志提醒驾驶员注意。
(4)我国现阶段只是进行了大规模的道路建设,落后的交通管理系统制约了高速公路的使用效果,应研究智能运输系统,将先进的检测、通信、计算机技术综合应用于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中,使车辆和道路的功能智能化,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改善行车安全、减少行车污染。
5结束语
笔者针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科学化,协调好人、车、路及管理部门的关系,建立一套符合中国交通实际的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的公路交通,是安全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刘志强.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方法.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