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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机监控与审计系统。具有用户登录审计,软硬件安装监控审计,安全策略设置,文件操作审计等功能,全面保护计算机的使用安全。
3.文件打印监控与审计系统。可以控制用户的打印权限,并记录文件打印的相关日志信息,包括:打印时间、打印的文件信息、打印的页数份数等。
4.光盘刻录监控与审计系统。可以控制用户的刻录权限,并记录光盘刻录的相关日志信息,包括:刻录时间、刻录的文件信息、刻录的光盘份数等。以上两个系统保护着计算机输出信息的安全。
5.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由软件和硬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多功能单向导入设备,防止误操作的专用U盘,和具有对计算机进行防护,监控和管理违规外联功能的软件。
6.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工具。可以配合保密管理部门对高校的计算机检查,实现反删除、反格式化、反重装系统的彻底检查违规行为和处理过的文件。所有检查智能化,自动生成检查报告,方便准全、全面地分析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隐患。结合现有的保密技术,可以预见今后保密技术的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多地关注计算机本身的数据存储安全,如加解密硬盘文件数据;输入输出的可追溯性,如在光盘和打印的文件上自动标注责任人和保密编号信息;用户的使用方便性等方面。在不改变原有系统的使用习惯,不影响机器性能的基础上,改善信息输入输出的方式,增加监控和审计的项目,减少纸质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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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细胞培养Hccc-9810细胞在含10%胎牛血清的1640培养基中,37℃,5%CO2饱和度下培养。
1.4CCK-8法测定肿瘤细胞增殖抑制实验取处于对数生长期的Hccc-9810细胞,接种于96孔板,调节细胞浓度,使每孔细胞数为8000个,37℃,5%CO2饱和度下培养箱孵育过夜,待细胞贴壁后,分按空白NP组,单纯5-FU组,5-FU-PCL-NP组(按载药率折算5-FU的量),分别按5-FU药物浓度0、5、10、15、20、40、80μg/mL,每个浓度组设立5个复孔,共培养48h,后均用CCK-8法检测各孔存活细胞吸光度。细胞存活率=(处理组OD值-空白对照组OD值)/(对照组OD值–空白对照组OD值)×100%。同时计算半数有效浓度(IC50)值。
1.5流式细胞仪检测细胞凋亡率取处于对数生长期的Hccc-9810细胞,接种于6孔板,调节细胞浓度,使每孔细胞数为2×105个,将细胞分为:空白对照组、空载纳米粒组、单纯5-FU组、5-FU-PCL-NP组;根据CCK-8实验所筛选出半数有效浓度,按5-FU1.5μg/mL分别加药共培养细胞48h,用不含EDTA的胰酶消化收集收集6孔板细胞,PBS清洗2遍,加入500μL的结合缓冲液悬浮细胞,加入分别5μLAnnexinV,5μLPropidiumIodide混匀;避光,室温下反应15min,后上机检测细胞凋亡率。
1.6统计学处理所有实验均重复3次,统计资料结果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SNK法,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使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5-FU-PCL-NP形态观察透射电镜照片所示,5-FU-PCL-NP呈现出完好的球形形态,分布均匀无粘连情况,表明成功合成相关载药纳米材料,并且结构稳定(图1)。
2.2空载纳米粒子体外溶血试验体外溶血试验结果显示,阳性对照组出现明显溶血,阴性对照组及2个浓度的空载纳米粒子组均未出现溶血。
2.35-FU载药纳米粒子的体外药物释放体外释药实验结果显示,单纯5-FU在8h内即达峰值;而5-FU-PCL-NP的释放比较平缓,在前24h达50%,在72h后达到62.9%(图3)。
2.45-FU-PCL-NP对Hccc-9810细胞增殖抑制作用单纯5-FU及5-FU-PCL-NP分别按按5-FU药物浓度0、5、10、15、20、40、80μg/mL与Hccc-9810细胞共培养48h之后,细胞活性随药物浓度上升而下降,5-FU-PCL-NP组对细胞的增殖抑制作用明显强于单纯5-FU(P<0.05)。5-FU-PCL-NP组与单纯5-FU组的IC50分别为(1.32±0.12)μg/mL和(2.5±0.39)μg/mL,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图4)。
2.5流式细胞仪检测细胞凋亡率流式细胞仪检测结果显示,空白对照组和空载纳米粒子组凋亡率分别为(6.5±2.4)%、(7.2±3.1)%,两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5-FU-PCL-NP组凋亡率为(37.5±4.5)%,而单纯5-FU组细胞凋亡率分别为(26.4±3.2)%,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图5)。
3讨论
胆管癌是消化道较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发病率呈上升趋势,由于其恶性程度高,早期诊断困难,且因其周围解剖结构复杂,容易向周围组织侵润,手术R0切除率低(约15%~20%),预后较差,因此近年来针对胆管癌的非手术治疗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
5-FU为治疗消化道恶性肿瘤的经典药物,Thongprasert等报道以5-FU为基础的化疗组患者对胆管癌控制率可达50%。但其治疗剂量较大,为增强疗效而加大剂量会带来毒性作用,临床上患者表现为强烈的化疗后副反应,往往不易耐受。因此通过药物的缓释,减慢药物代谢,增加作用时间窗,提高疗效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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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我叫**,现任稽查队副大队长。平时,我总是对同事说,向前、向前、再向前;但此时此刻,我却希望最后一个演讲,因为稽查队肩负着广州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工作千头万绪,生活无规无律,有的是组织,有的是协调,有的是参与,确实一言难尽,但是交通是一条宽阔的大道,有人修路,有人快跑,而我,甘当一颗铺路石,无怨无悔。
一、 工作成绩和不足
回顾本人近年来的工作情况,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
1.扎扎实实做好日常稽查工作,确保道路运输秩序良好。
**作为华南重镇,运输市场资源丰富,客货运企业参差不齐。对运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目前这种情况,大队积极探索,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每个分队的积极性。以 “两站一场”为中心,稽查力量辐射广州,重点打击无牌无证,兼顾其它违章,月度定期进行客货运市场集中整治,逐步净化运输市场。
2.建章立制搞好车管工作,全年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从事车辆管理,如果没有“安全第一”的意识,那么,不仅没有“安、稳、长、满、优”的可能,而且还是失职。只有安全才能有收获、有幸福,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稽查队人多车多,司机又有一些新手,管理任务繁重,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就是要以实际行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常言到“不以规矩,难成方圆”,为了不出事故,少出事故,对部多次召开会议,牵头讨论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把车辆安全工作作为每周政治学习的必备课,收到了良好效果,全年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3.全力以赴维护好重大节假日的交通秩序
春运工作,牵涉千家万户,也是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更是运管工作的期末大考,全体队领导和队员发扬连续作战,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年年春运受表彰;春、秋季交易会任务重、压力大,管理和服务对象广,值勤人员周密部署、热情服务,受到四海宾朋齐赞誉,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运管工作的影响力;还有百万火焰行、中巴足球对抗赛等等重大活动都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赞扬。
以上成绩的取得得益于领导的培养和支持,同志们的帮助和自己辛勤的努力。不足之处是工作较多时,有时有些急躁;在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关心同事生活方面做得不够,我一定加倍努力。
二.立足本职,展望未来,稽查工作任重道远
结合稽查工作实际,我认为首先应该认清角色、摆正位置、行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抓重点攻难点,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具体概括为“一个原则”、“两大主题”、“三个转变”、“四个做到”,简称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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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enterprise;file management;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8-0178-01
1企业档案管理重要性分析
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其是企业科技发展的催化剂、是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表现形式、是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有助于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以企业设备档案管理为例,企业设备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能够为企业设备养护与维修、设备折旧以及企业资产管理提供基础的材料,促进其工作的开展。由于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现代企业必须以科学的管理体系为基础,开展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实施
2.1 构建科学的档案管理体系,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科学的企业档案管理体系是实施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其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现代企业必须以档案管理基本原则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结构与实际情况,构建科学的档案管理体系,以此保障档案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在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中常有企业照搬其他企业档案管理体系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出现,但是由于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不同、管理体系的不同以及技术水平、资产情况的不同,会使照搬档案管理体系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能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以企业自身情况为基础,构建科学的档案管理是企业实施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的基础,其对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2 注重档案管理基本原则,促进企业档案管理的科学实施企业档案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本企业的档案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全部档案实施综合管理。由档案使用部门对档案进行基础整理后,归集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与领导,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实施。另外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还要遵循维护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基本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要以保证企业档案在内容上齐全配套为基础,保持企业档案的系统性和内在的有机联系,并涵盖企业全部工作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类别、各种形式的档案文书,杜绝档案人为割裂和零乱堆砌造成的档案不全等情况的发生,保障企业档案的完成性。同时还要加强对企业档案管理的保护工作与保密工作。防治企业档案的丢失和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严守企业档案中所含的事项,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注重企业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实施的同时,企业还要认识到档案的有效利用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为基本出发点,实现企业档案的综合利用。以企业档案的利用贯穿于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始终,保障企业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可利用价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3 以企业档案管理标准化建设为基础,开展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标准化建设时实施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其首先要明确档案归档制度,明确企业档案归企业所有,企业每一名员工都有建立档案、保护档案的义务。企业档案管理标准化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类文件按年度归档、或按季度归档的制度建设。同时注重产品开发、设备仪器、基本建设、科学研究类文件材料应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归档。以此保障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于企业财务文件的归档应由财务部门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后交由档案室进行管理。对于企业员工外出学习、考察、开会所得文件材料必须在返岗10天内交由档案室进行工艺管理。
另外,企业还要加快完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脚步,对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统计制度、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等进行完善。以制度化管理确保企业档案管理的科学实施。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也要进行标准化建设,对管理部门、文件点收等进行标准化建设,并通过严格执行,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3注重现代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的应用,促进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
在现代企业档案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企业要注重现代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以此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现代企业要加快档案管理工作新技术的应用,以此促进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促进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历史资料、有关文件的管理过程,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企业在注重档案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还要注重企业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注重对档案管理人员现代档案管理理论知识的培养、现代方案管理技术的培养,通过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企业档案管理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企业档案管理质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梓欣.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分析[J].企业管理资讯,2009,10.
[2]杨彤,李丽.生产型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J].工业企业管理信息,2009,2.
[3]朱卫国.企业档案新技术发展与应用[J].档案管理,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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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心理伤害及其原因
所谓“基础心理伤害”,是指性犯罪行为本身对被害人带来的心理伤害。常常表现为产生应激相关障碍,如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又称延迟性心因反应)等,甚至产生人格障碍,如偏执性人格障碍、依赖性人格障碍等。
基础心理伤害产生往往基于三个原因:被害人的个人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性犯罪过程中的心理互动。其中,个人因素,包括被害人的年龄、气质类型、道德品质等。社会文化因素,包括社会、历史、伦理道德、传统意识及制度等多个方面。性被害过程中的心理互动,即在被害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甚至是剧烈的心理互动。通常表现为“暴力——抗拒——退缩”、“暴力——抗拒——更加暴力”两种模式或两种模式的混合。
(二)再次被害及其原因
再次被害是指,性犯罪发生后,来自家庭、社会、司法机关的不良反应,给被害人心理带来的伤害。表现为:1.被害人家庭、亲属内部由于对案件发生而感到的激愤、不解甚至羞耻,进而对被害人进行的责问、责备、责骂等,加剧了被害人心中不应有的自责,使她们由被害人而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2.来自于被害人学校、单位、邻居、朋友等对被害人产生的好奇、不得当的安慰和同情甚至歧视、误解、排斥等,使得被害人更加自卑、愤怒和悲伤。3.来自于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压力,特别是针对报案动机、案发原因、双方行为表现、是否既遂等细节的提问以及对其隐私部位的伤情查看、鉴定等,都使被害人精神再受折磨,而办案人员询问、取证态度的简单、粗暴、对害人的质问、责备等更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甚至感觉尊严丧尽。笔者不只一次复核被害人时遭到拒绝,甚至有的被害人直接改变联系方式,销声匿迹,遍寻不着。被害人有勇气报案,却无法承受司法机关的询问。
上述现象的产生,故然有关系人行为的不得当等原因,更深层次的是社会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尚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和谴责。与其他类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相比,社会公众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态度和评价更为复杂,被害人往往不能像其他犯罪被害人那样获得比较一致的同情和理解。这是与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主观意愿、认识决定着犯罪是否成立特殊性密切相关的。尤其在案发时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为证实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司法人员不得不收集一些能够从不同方面进行佐证的事实依据。比如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案发后是否发生过争执,被害人的性观念、性经验等等。而这些事实常常演变为推定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意愿及被害人报案动机的依据,甚至诱发了司法人员或社会公众对被害人产生歧视和不信任的心态。最典型的“约会”,被害人往往是主动、自愿到达案发地点的,遭受之后,司法人员或公众往往会觉得被害人有责任,而对其漠视、歧视或者责备。从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模式来看,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之间既可能是一种完全单向的主动与被动的关系,也可能是一种“刺激——反应”的互动关系,因此在理论上可以划分出完全无辜的被害人、有责任的被害人甚至有罪的被害人等类型。这些理论的意义在于开阔防范犯罪的思路,从个体防范的角度采取预防措施,通过确认和评估被害危险性,降低或控制被害风险。例如,限制潜在的被害人与危险的人接触、提示被害人避免进入存在危险性的情景等。然而,这些理论有时候会被社会公众模糊和扭曲。尽管理论上说,容易被不是被的理由,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缺乏专业素养的社会公众来说,未必能够将“容易被”与“的理由”明确区分,未必能够将被害人责任问题仅限于在“被害预防”中加以讨论,而一旦将上述问题模糊和混淆,将导致一系列漠视、歧视、指责被害人的情况出现。此外,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被害人责任”的概念也是很难接受的,它会使被害人认为受到批评和指责,其委屈、愤怒、孤独、自责等情绪将会更加强烈。
二、司法机关办案中保护性犯罪被害人之必要性
如何加强对性犯罪被害人(本文专指女性)的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各地区极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害案件发生的隐蔽性决定了其“立案难、取证难、讯问难”的特点。此类案件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知情,同时由于犯罪成立是以行为违背女性意志为前提的,查清是否违背女性意志是办案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因此,询问被害人的意愿、其案发过程的感受及反应等成为审查案件的必需之工作。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不得不再次揭开旧日尚未愈合的伤疤,重现当初遭受的过程,这将再次引发其心理冲突甚至导致不良反应。司法机关如何利用这一时机,适时、适度地引入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救助,使被害人得以安慰甚至早日走出心理阴影,达到被询问者克服情绪如实反映事实经过,被害人重建正常生活的效果,对于查办案件、保护被害人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同时,司法机关通过体察和研究被害人的报案心理、报案动机、在举证中的心理特征,通过使被害人获得心理安慰和救助进而与司法人员产生良好的心理互动,有利于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判断案件的性质,减少或防止翻供、翻证甚至错案现象发生。
三、司法机关办理性犯罪案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执法理念、注重人文关怀
“以人为本”,一切从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已经成为近年来各项工作的主题,宪法修订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罚的目的就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但归根结底是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的。保障人权还体现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保护。让被害人忍受屈辱而配合司法机关,这极大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害案件的过程中,特别应当注重对被害人的关怀与体谅。一方面尽量减少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负面影响,例如办案人本身对被害人不应带有歧视性态度,对被害人隐私不应进行与案件无关的不必要的探究,对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进行不恰当的评价,调查取证时尽量选择相对舒适、僻静的环境等;另一方面,应当尽量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尽量减少对被害人生活的干扰程度,例如对被害人周围的人和环境进行调查时尽可能的做好保密工作,尽可能地保护被害人不受媒体的关注和干扰,尊重被害人对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关系人的保密选择等;再一方面,纠正被害人的家人或者朋友的不合理观念。笔者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她的母亲对此深感羞耻,不时发言对被害人行为的评价,甚至指责、谩骂等,导致被害人痛哭、抵触,严重影响了询问的进行。笔者数次制止无果后不得不暂停询问,转而对被害人的母亲进行谈话,指出其行为的危害并纠正其做法。转变思想后的母亲鼓励被害人说出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与感受,促进了案件的顺利起诉。
(二)建立性犯罪被害人心理救助机制
司法机关因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建立“以被害人为本,多专业多机构共同合作”的基本模式,形成一套长效的对案件的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的办法或措施,以达到对侵害案件被害女性的心理救助的目的。
一是建立一个针对被害的女性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的办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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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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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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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些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会计工作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需要既懂会计知识,又精通软件开发的复合型人才。经过社会上各种层次专业教育和会计知识培训,会计人才已不在紧缺之列。但企业还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对从网络上得到的会计信息进行“过滤”,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而且要注意对本企业财务机密保密,防止网络黑客和竞争对手非法获取本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源。目前,我国会计人员达2000万之多,但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总体来说还不高,复合型会计人才仍供不应求。
3.在我国,会计电算化应用、推广、发展迅速,从单项业务处理到建立较为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从“各自为战”的单机操作到会计软件网络化的实施,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绩,但随网络系统更进一步的发展,会计电算化在安全方面出现了巫待解决的问题:如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等。病毒具有隐蔽性高,传播范围广,破坏力大等特点;黑客是未经授权侵人网络的用户和程序,它的危害一般有:破坏用户个人信息,解开密码,轰炸即时消息等。这些都对会计信息的安全性构成巨大威胁,会计电算化继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加强其安全机制。
4.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发展的重要前提,软件的发展和使用决定着企业、公司的会计工作能否继续和深人。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使得财务软件已在我国部分企业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财务软件经历了从DOS到Windows到ERP(enterpdse resource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的过程,但软件光有先进的技术而未与管理目标管理思想相融合是不能给企业带来大的价值增值的。由此可见,软件行业要从客户需要出发,与企业管理目标和管理思想融合,才能得到更快的发展。
二、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趋势
1.会计电算化由单项处理向较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发展。我国的许多会计电算化核算系统是单项的处理系统。随新经济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的应用日益广泛、信息处理要求的不断提高,需要把单项处理系统有机地联系起来,组成一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大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的传递和共享,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
2.会计电算化系统向网络化、智能型发展。我国大部分企业在会计电算化应用的初始阶段是采用单机处理的,随电算化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较为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单机己不能满足信息处理和使用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网络,网上的各台计算机可以单独进行数据处理,又可以传递、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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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传统医疗档案的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
2.1 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质
一些医疗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医学背景,在实际的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很多管理人员不能成功进行档案的合理分类归档,使得难以发挥档案管理实际作用;同时档案管理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对待档案随意分类,误导医生及患者使得档案管理缺乏严谨。很多医务工作者在给病人的诊断中记录含糊,省略书写,使档案管理人员对患者疾病不能正确识别及分类,严重阻碍着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系统后台维护人员及业务水平不够使得系统经常发生各种故障,降低系统的使用效率,同时一些恶意木马病毒等的攻击不能有效防范也导致系统瘫痪,档案信息泄露等,从而造成严重的影响。
2.2 医疗档案无法共享
目前,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相继建立了信息化医疗服务业务,如:一卡通、电子病历、网络挂号等,但这些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患者的医疗档案保存在不同诊疗医院中,无法共享,相互封闭;由于患者不可能总在同一家医院就诊,所以到了别家医院,往往还需要重新登记,再检查一遍,甚至在同一家医院的不同科室也要重复检查,造成了医疗资源以及资金的极大浪费。尽管有的经济发达地区构建了区域性信息化服务平台,但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管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反而造成更大浪费。
2.3 医疗档案不完整
患者在不同医院就诊时,其诊疗经历就出现了间断,医疗记录不完整。医生只有在了解和掌握病人的病史情况下,才能在诊疗过程中做出正确的诊断,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很多医院还未开展电子病历,仍旧采用纸质病历或医疗文书,这就导致许多病人信息不能被上传至档案管理系统,而把纸质载体变为电子档需要繁琐的过程,无疑造成许多病人信息不完善。这就需要医疗档案信息具有连续性、完整性。
2.4 医疗档案保管、查阅难度大
传统的医疗档案以纸质为主,手工操作,过程繁琐,时效差,效率低。各医疗部门和档案信息管理论文人员之间缺乏沟通联系。目前,绝大多数医院的各类医疗档案除住院病历由病案室统一保管外,其余如:X线胶片、病理切片、影像图文等分属各个科室管理并保存。在一个医院内形成多部门管理医疗档案的格局。因此,在需要查阅时费时费力,流程繁琐,还易导致档案损毁甚至丢失。
3 推进医疗档案数字化的措施
3.1 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素质
对于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他们的医学基本知识培训,增加对疾病病种的了解及分类,同时还应加强计算机操作和常规软件的培训,使得他们业务更加熟练,定期考核工作量并实行奖惩制度使他们工作更规范更认真。对于医务工作人员,应提高医学水平正确诊断疾病,端正态度认真书写医疗文书,提高计算机水平正确输入医疗档案信息至医疗系统。后台维护人员应加强计算机及系统故障的各种培训及演练,保障系统能正常安全有效地运行。作为医疗档案管理的排头兵,档案管理人员、医务工作者和后台维护人员发挥着重要角色,能够改善医疗档案管理效果等,应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3.2 培养医疗信息化人才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使得医疗档案内容更加丰富,档案信息载体更加多样,档案管理手段更加先进。这些都导致了对医疗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更高。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是既熟悉档案业务、又掌握医学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医疗档案管理人员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要有敬业精神、创新意识、保密意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3.3 加大医疗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宣传力度
档案管理人员要在传统的医疗档案保管方法的基础上,接受数字化管理方案,并了解其作用在于更好的为医院医疗等各项工作服务。在此之后,医疗档案管理人员则需积极宣传医疗档案数字化在医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包括介绍这种管理方法的价值,提高公众的认知度,让广大医务人员了解到医疗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意义重大。
3.4 切实开展医疗档案数字化管理
政府机构和医疗部门应投入资金建立信息化网络建设,使各级医疗部门具备数字化管理的硬件条件。优化管理系统使其更方便于操作和管理,从而方便医务工作者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在各大医学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育优质人才,开展科教兴医战略,促进整个医疗事业的进步。定期开展培训和讲座,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审核,确保医疗档案的质量。
3.5 建设安全稳定的医疗档案共享服务平台
建立和完善患者病史及诊疗史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使各家医疗机构能共享患者的诊疗信息。对于之前的纸质病案,应通过技术手段生成电子版本上传至系统内。建立个人信息档案,统一编码,从而实现医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此外,医疗信息档案都具有非常高的保密性,要根据保密级别进行分类和使用,同时还要区分特例,不能以偏概全。因此,为更深一层的提高医疗档案信息管理的安全性与保密性,应不断更新计算机等设备并改善其使用环境,加强网络的防火墙建设,防止病毒与木马入侵。
3.6 完善医疗档案数字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档案数字化不仅需要有医疗信息化人才、医疗机构的大力宣传与支持,更需要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来为其保驾护航。然而,我国目前关于档案数字化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依旧不完整,比较落后,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几部法律文件。因此,政府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来完善医疗档案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从而使医疗档案数字化管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和合法化。
4 结语
信息化时代下的医疗档案数字化管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医疗档案数字化建设需要充分的人力、财力、技术、设备等的配套支持。虽然我国医疗档案数字化建设已有多年的经验,但我国医疗档案数字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医疗信息化人才少,宣传力度不够大,信息平台不够完整,相关档案的法律制度研究尚未深入开展,制约了医疗档案的信息化建设[1,2]。立足医疗档案数字化建设的发展现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推进医疗档案数字化建设、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和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3,4]。同时规范医疗档案在处理医疗纠纷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信息的整合便于医务人员和科研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评判某一疾病的发展及预后,总结经验采取更好的治疗方法,从而促进医疗进步。通过对现存问题的分析和给出的解决策略,希望能够为改进医疗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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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 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 Value at 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理念。金融风险防范应是整个国家、银行系统和银行全体职员共同的事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观念和意识,应根植于整个银行系统内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位职员的灵魂深处。正如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所要求的,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应该在银行内部营造一种“内控文化”。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内控制度建设。
(四)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汲取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避免金融不良资产的系统性工程。巴塞尔内控基本原则强调,内部控制是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以及全体职员不懈努力而实现的过程,是一个能够不断进行风险控制信息反馈并能进行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指出,在有效银行监管体系中,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实施监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须全面了解各类银行业务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适当风险管理,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源承担风险。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必须具有银行监管的适当法律框架,包括银行机构的许可规则和持续性监管规则,监管者实施法律和执行审慎监管权的规定以及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还应建立监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上述有关原则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有效的银行监管与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银行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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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信用档案是指和企业及其法人的基本情况、企业的信用状况相关的文件材料的总和,集中体现出企业在市场行为过程中的可信度、公信度和诚实信用的综合竞争力,是证实企业是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或有无违法违约、欺诈、拖欠及逃避债务等行为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工商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信用最直接的证明,有了它不但可以依法规范企业的行为,也可以使信用企业赢得其应有的经济利润。如果企业抢先一步,早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就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一筹,占得先机。因此,工商企业建立档案,特别是建立信用档案是档案工作的一个新领域,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加强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创建工作,对建设社会诚信环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工商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必要性
1.1 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有利于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与完善。完整、齐全、真实的企业经济行为材料,是判断和评价企业信用状况的第一手材料。企业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用约束、信用担保等配套体系的建立,都要依赖于企业信用档案。
1.2 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有助于组织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对与企业有来往的组织或个人而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有利于组织或个人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通过企业信用档案,了解企业的经营资质、业绩、历史、诚信状况等,有助于消除市场上信息不对等的状况,保护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与一些组织或个人合作过程中,相互之间如果没有诚信基础,合作就很难进行下去。因此,企业信用档案在信用大环境下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信用档案准确记载企业生产产品状况,为企业赢得市场商机;第二,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是提升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形象的需要;第三,企业信用档案是提升企业经营者社会形象,扩大企业知名度的需要;第四,企业信用档案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对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1]
1.3 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有利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工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可以帮助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褒奖遵守诚信的企业,处罚不守诚信的企业,从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档案在其利用过程中,因与其他档案性质不同,展现出了一些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3.1 针对性强。从企业信用档案利用过程中所服务的对象来看,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由名称可以看出,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的性质就是为了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工商部门的职能一方面决定了它管辖和治理的范围限于在市场中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户,而另一方面却也形成了其在规范企业行为、治理市场活动方面的专业优势。
1.3.2 影响范围广。从企业信用档案在其利用过程中所服务的对象看,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与社会的每一方面都息息相关,影响着处在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个活动主体。
1.3.3 资源共享的同时能够保护工商企业的商业机密。从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方式来看,在利用企业信用档案的过程中具有共享性和保护性的特征。一方面,社会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获取企业的基本信息,在法定的规范程序下还可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作出信用决策,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企业信用档案中的某些内容又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企业资产状况、企业的交易活动、法人的个人资料等,具有一定的机密性,不宜对外公布利用。[2]
2 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
企业信用档案从形成渠道看,可分为直接信息与间接信息。直接信息是指企业自身活动中形成的信用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资产状况、借还贷记录、纳税记录、会计报表等;间接信息是与企业相关的单位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材料,如工商、税务、金融、质量认证等部门关于企业经营、纳税、贷款产品质量等记录以及来自客户或消费者的评价。
从具体内涵看,主要包括企业资本信用档案、商业信用档案、管理信用档案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资本信用档案,主要指企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投资款,按期归还各种借款本息,按公司章程向投资者分配股利;企业的贷款记录,贷款方式、作用,还款情况;担保单位、金额、期限等情况记录等。第二,商业信用档案,主要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进行商业欺诈,按时向购货方供货,以及产品质量记录,产品质量标准、状况等。第三,管理信用档案,主要指企业向外提供真实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各项合同、协议,按期交税等记录。[3]
3 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
3.1 加大宣传力度,重视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工商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应该更加重视信用问题。只有充分在思想上重视,转变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无视信用的落后观念,才能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形成规范的企业信用档案体系,达到国家强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科学筹划,精心组织,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现阶段,我国企业的信用档案意识淡薄,不利于企业发展,所以,我们要通过企业报刊、宣传栏、各种会议和培训,加强宣传,营造重信用、讲信用、守信用的舆论氛围。努力增强职工的“信用档案”意识,促使企业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这也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基础和切入点。[4]
3.2 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可与业务档案统一管理,做到及时更新和完善。收集是档案工作的首要环节。由于信用档案的来源广泛,它不完全由企业自主产生,因而一定要把好“收集关”,收集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注意内部收集与外部收集相结合,使来自政府管理机关、银行、税务、审计等外部生成的信用档案不至于流失;2.注意集中收集和随时收集相结合,强调随时收集;3.注意专职档案员和兼职档案员相结合,特别注意发挥企业兼职档案员的作用。
3.3 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工商企业信用档案,首先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此促进企业信用档案有序管理和依法移交。制度制定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信用档案管理原则、信用档案的形成和归档、信用档案的开发、信用档案的利用等作出规定。培育良好市场信用体系的核心是要建立使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罚的制约机制,确保契约主体权利不受侵害。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3.4 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安全维护。工商企业信用档案中,有些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法保护范畴,因此在提供信用档案利用时,注意保护好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利益。只有经过授权的机构,才可以利用信用档案,同时,根据各个授权机构的不同权限和特定需求,提供不同内容层次的信用档案。要在保护好隐私权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好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后就要依照法律的各项规定合理公开。当前,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过程中公众最主要的疑问聚集在企业信用档案利用是否会侵犯隐私权。企业信用档案中披露的信息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财务收入信息和名誉内容,记录企业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而这些信息通常被人们视为隐私不愿意公开,我们有必要弄清楚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披露企业信用档案,在保护好隐私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信用档案应有的作用。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 一专业档案管理论文,欢迎光临dYLW.neT]
参考文献:
[1]夏凤娟,白爽.对加强民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J].黑龙江史志,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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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概述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中,非专业风险投资者进入复杂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投资而加剧了风险的力度。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复杂化,“投资陷阱”更加难以被投资者发现,导致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容易出现误导、欺诈和不当陈述等侵权问题。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的特点,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纵观世界各国目前已经建立的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目前的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投资风险告知制度
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高风险性、高集中性、杠杆性、虚拟性等特征,金融衍生品消费者又具有天然的信息弱势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因此,这就要求金融衍生品的发行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对此,风险告知制度对打破信息不对称状态、平衡交易双方的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金融消费者在获取足够的信息后,可以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从而理性决策。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金融衍生品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它要求投资者应具备较高的定价能力、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因此,应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人,在性质上可将该制度视为一种交易者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制度。[1]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衍生品的风险程度也大相迥异,因此应该实现金融衍生品的差异化销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依据投资者资产量、年收入以及投资经验等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区,分为普通消费者和专业投资者,针对不同的投资者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和保护措施。
(三)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
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强制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缴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将成为消费者保护基金的一部分;一旦期货公司无力兑付消费者保证金,将由基金出面支付消费者全部或部分。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是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护金融衍生品中小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完善金融经纪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防止金融风险扩散。消费者保护基金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监管与保护缺乏独立性
在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中,无论是统合监管与分业监管、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模式均认同由同一金融监管机构承担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双重职能的逻辑自恰性和现实可行性,因为只有稳健的金融机构才可能向消费者提供信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将这两个职责交由一个机构承担是妥当的选择。但是次贷危机爆发后,“以金融机构为本位,效率优先”的审慎监管职能和“以消费者为本位,安全优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陷入了机构设置、路径建构、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困境。[2]
近年来我国投资者由于监管的缺失,购买了国外金融衍生品,导致了很大的亏损。金融危机中,中信泰富、东航、中航、深南电等国有企业纷纷暴露出巨额衍生品交易亏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我国多数国企只是拿金融业务当作副业,对衍生产品领域很陌生,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一旦入局,便会被熟悉游戏规则的投行掌握主动权。国企巨亏案件正是由于此类原因,血本无归。除了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外,许多内地的个人投资者购买了外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亏损严重,雷曼兄弟、汇丰、星展等外资银行都因理财产品而与客户发生纠纷。外资银行为中国有钱人量身定做的理财产品,也演变为吞噬巨额财富的陷阱。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缺失
1.风险提示义务的缺失。金融衍生品发行者在设计结构性金融衍生品的时候,会尽可能将产品复杂化,用来迷惑投资者,赚取利润和转嫁银行本身的风险。[3]因此,发行者在销售金融衍生品的时候就有着提示说明义务。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虚假陈述或欺诈问题。金融衍生品定价技术的复杂性,让消费者很难清楚地了解金融衍生品具体的定价机制,于是消费者经常在未弄清定价机制的背景下签订合同。消费者确属无知,但这不能为银行欺诈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银行在未告知消费者本人的情况下,出售风险极大的结构性产品,都是一种欺诈行为。
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缺失。与股票相比,金融衍生品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在充分对投资者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教育的同时,应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金融侵权制度的缺失。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中,如果投资银行进行误导、欺诈等行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符合侵权要件,可以追究银行一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交易,它具有很强的复杂性、风险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性,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何通过侵权的救济措施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在立法上有待完善。[4]
三、国外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比较
(一)美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继1933年大萧条《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来有关金融监管的最严厉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再次开启美国金融管制收紧的序幕,以突显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性。
根据这部法案,政府将成立一个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简称FSOC)[5],作为识别公司和市场活动风险的预警系统,增强对总体金融系统的监督,并协调不同监管机关之间的审慎标准。[6]此外,法案专门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简称CFPB),目的在于执行联邦金融法律以确保所有消费者能够进入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并确保该市场公正透明且有竞争性。[7]《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改变了传统的将消费者保护置于金融监管之下的模式,开启了美国消费者保护模式的新纪元。
从《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的部门设置和主要职责来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消费者受教育权得到加强。
2.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3.细化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4.金融消费者获得损害补偿的途径之一——消费者金融民事罚款基金[8]。
5.特色保护部门——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9]。
6.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业化。
《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除了通过增设不同的职能部门来体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更是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前所未有的独立性,以确保上述职能部门在行使消费者保护职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控制,彰显出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原则。
(二)日本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
在日本法中将金融投资者称为“金融消费者”,将金融发行者称为“金融服务者”,更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1.明确销售者的说明告知义务。金融商品销售人员说明义务的规定是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规定,在销售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时,金融服务者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当销售人员未能履行说明义务时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举证责任向金融消费者的倾斜。2006年,修订后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进一步强化了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受到侵权损害的投资人只需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即可;至于损害结果的大小及其违反说明义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金融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予以证明。如果无法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金融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适合性原则的规定。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40条中对适合性原则进行了明文规定,规定金融商品交易从业者等要参照顾客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及签订金融交易合同的目的等进行商品销售,不能进行被认为是不适合的劝诱行为。
(三)新加坡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
新加坡对金融衍生品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建立互保基金制度。[10]新加坡的《证券期货法》认为这是对消费者提供的一种赔偿方案,并将其作为该法的独立一章加以规定[11]。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交易所的会员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主体因破产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能返还其客户的有价证券、现金、商品实物、远期合约、保险基金的行为给予赔偿。
四、构建中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三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对于构建中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
金融监管在传统上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为主旨,保护“经营者”。20世纪60年代后,消费者保护逐渐进入监管者的视野和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中,“消费者”也开始取代“经营者”。中国目前仍处于转轨期,中国的金融系统产生和发展于这一时期特殊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之中,难免被打上转轨时所固有的“国家主义”的烙印,即中国金融系统仍保留了绝对优势地位的政府所有权,这一初始条件使金融制度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中央政府赋予了中国的金融系统以许多政治功能。
因此,国家立法十分注重对金融机构利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经常被忽视。比如,在银行卡收费案件中,监管部门的态度就一直不明确。因此,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监管目标之一,对我们的金融监管来说,意义更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应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石。
(二)在金融法律规范中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针对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提高立法层级,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专门的法律法规。除去现有立法中矛盾重复的规定,提高立法层级,完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条例》、《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12]。
二是根据不同行业金融消费的特点,在部门规章中制定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条款。以银行投资理财消费者保护为例,现有的规章有银监会2005年9月公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监会2009年7月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是严格规制格式条款。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方式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应强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首先,监管机构应制定与推广格式条款范本,避免金融机构各自制定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其次,应加强对格式条款适用的检查,对使用格式条款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13]
一言以蔽之,我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的建构路径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为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但应更倚重通过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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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SEC.l013(g).
[10]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新加坡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27.
[11]新加坡《证券期货法》第十一章一整章都是有关互保基金的规定,该章对投资者互保基金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互保基金的项目,基金的构成、交易所的权利等.
篇13
认识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外在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人类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识,也要在掌握洗钱和反洗钱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进行。从已有的相关文献看,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与人类反洗钱实践水平密切相关。随着人们对洗钱危害、影响及后果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也就越来越严密。因而,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也遵循着这样的规律:洗钱活动的危害、影响及后果一洗钱活动产生原因一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一预防和遏制洗钱活动的行政手段研究一反洗钱制度、框架、技术、方法等研究。本文重点对洗钱涵义和反洗钱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进行总结评述。
一、关于洗钱的研究
关于洗钱的研究,可以概括为来源“引申化”、定义“官方化”、过程“阶段化”、危害“不确定化”。
(一)来源引申化
从已有文献来看,洗钱最早来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圣-弗朗西斯的行为。该老板看到饭店收取大量沾满油污的硬币容易弄脏顾客的白手套,而这些污染的硬币可能会影响饭店的日常经营,于是就用碱液清洗这些“脏钱”。因而,最初的“洗钱”行为是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的一般清洁行为,与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含义有重大区别。现代意义的洗钱行为则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芝加哥阿尔・卡彭(Al・Capone)等有组织犯罪集团以经营洗衣店为名,将贩毒收益融入正常的营业收人并申报纳税,变成合法收入的一部分,业界普遍认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带有犯罪性质的洗钱活动的开端。
第一次使用“洗钱”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水门事件”期间,当时美国总统尼克松的竞选班子将受贿所得的非法政治捐款转移到墨西哥,随后再通过迈阿密的一家公司将这些资金转回美国,此后英国媒体报道了这一事件,并创造性使用了“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而最为权威的英语词典《牛津英语词典》则在“Launder”词条中收录了洗钱的现代含义,特别援引了英国《卫报》(The Guard-ian)的相关报道"Suitcases stuffed with 200,000 dol-lars of Republican campaign funds;money being‘laun-dered’in Mexico”。可见“洗钱”的现代意义与其原意不尽相同,而是在其原意基础的引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洗钱手法和方式隐蔽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洗钱的过程也越来越复杂,更加赋予了“洗钱”一词的现代含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已成为一种犯罪的专有名词。
(二)定义官方化
由于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从目前的文献资料来看,对洗钱的定义大多见诸各种国际公约、各国法律。
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第3条第1款将洗钱定义为:“(一)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a)项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二)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a)项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这是最早得到国际上认可的正式的定义。此后的1995年《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对洗钱作了如下界定:“直接或间接参加来自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交易,接受、拥有、隐匿、掩盖、处理犯罪收益财产或将犯罪收益财产带入所在国;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财产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间接非法活动变现而来,没有合理的理由,不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财产是否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变现而来”。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监管者的角度1988年对洗钱下的定义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在无意中被用作转移或储存来自犯罪收益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银行系统付款和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掩盖资金的来源和受益人以及通过保管设施保存银行票据,这些行为一般称之为洗钱”。
此外,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在相关的反洗钱立法中明确了洗钱的定义。我国则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91条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定义,“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即构成洗钱罪”。
可见由于洗钱活动的特殊性及打击洗钱的专业性,对于洗钱的定义一般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威组织界定。
(三)过程阶段化
洗钱通常涉及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一系列交易,以方便罪犯在处置这些资产时不被暴露。对于洗钱的过程,杰弗里・罗宾逊(1998)认为,典型的洗钱有三个阶段:一是放置(Placement),即洗钱分子将犯罪收益融人合法收入放入银行,转化为金融机构存款;二是离析(Layering),即掩饰犯罪资金的来源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掩盖其非法特征;三是融合(IntegrNion),即将清洗后的犯罪收入或资金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从而完成整个洗钱过程。
国内学者多是借鉴国外经验,也将洗钱分为三个阶段,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意思相近。邹明理、宫万路(1997)认为一旦非法资金业已被存人金融机构,该笔资金可以电汇的形式存放在世界的任何角落。其运作步骤为:部署,主要指非法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以便将其转化为无纸存单;也可以把赃款走私到境外而只申报一部分或不申报;或者以商业机构作为屏障,以解释巨额现金储蓄的来源;或贿赂银行管理人员以免于银行的审查。分层,即洗钱分子伪装交易的层次,以迷惑司法机关。同化,一旦非法资金经过足够的“屏幕公司”多次使用,则将不必担心被查获。周云龙(1999)认为洗钱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放置就是将贩运所得的收入转移到金融系统中;离析是旨在隐瞒非法现金来源的一系列转移活动;归并是洗钱的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非法所
得终于同化为合法收入。陈亮(2000)认为洗钱通常有三步:存放阶段,对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款项进行处理;分离阶段,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金融交易掩盖资金的来源;融合阶段,将资金转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张燕玲(2002)认为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从逻辑上讲,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封文丽(2002)认为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以下三个过程: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有时洗钱过程中的三个阶段并不容易明显划分,李若谷(2004)认为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模式并不固定,但一般的洗钱过程有四个特征,洗钱分子首先要考虑隐藏犯罪收益的真正所有权和来源;其次要改变有关犯罪收益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变成金融票据;再次,尽可能避免在洗钱过程中留下明显痕迹;最后,洗钱全过程能被洗钱分子有效控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明显,有时则发生重叠,交叉运用,难以截然分开。
(四)危害不确定化
从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来看,洗钱危害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危害后果不确定和洗钱规模不确定两个方面。由于洗钱活动侵害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并没有最直接的受害人。因而,对一国的洗钱规模及对经济金融活动的损害难以直接观察,单从局部或微观领域角度出发很难研究。Quirk.Peter.J(1997)就国际范围内的横截面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对一国货币表现和洗钱、逃税、就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论是洗钱对一国货币具有重要影响;在1997年的研究中,他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是工业国家通货和货币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的重要解释变量,犯罪量每增长10%会导致通货需求量减少10%,总的货币需求量就会减少6%,而从货币需求的变动情况也能估计出洗钱的规模。
由于反洗钱数据属于国家秘密,反洗钱权威机构受制于保密要求不能随意向社会公众,国内诸多研究机构和学者由于无法掌握上述数据,因而对我国洗钱规模的测算不一定能够反映全貌。如蔡羽中(2002)估算,中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黑钱主要分为三部分: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腐败收入洗钱300亿元人民币,其他则为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逃避在中国缴纳税款。梅新育(2004)通过计算,得出1987-2002年中国资本外逃合计2766.6亿美元,是同期我国利用外债资金总额的1.47倍。其中1998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平均估算为536.8亿美元,大大超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55亿美元,当年中国资本外逃占GDP比重高达5.7%,甚至超出金融危机时期的墨西哥、韩国(约2.2%)一倍以上。尽管如此,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于测算我国洗钱规模仍具有开创性意义。
国内对洗钱危害的研究多采用规范的方法阐述。一般来说,洗钱破坏市场经济规则,干扰经济运行,严重危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梁英武(2003)认为洗钱危害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扭曲,导致经济调控政策失灵,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危害金融体系,引发信任和支付危机,影响利率和汇率的稳定;损害国家形象及危害政治稳定与社会安定。李东荣等(2004)则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洗钱的危害,洗钱对国内政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洗钱滋生腐败,影响政府信誉;洗钱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表现在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威信,反洗钱工作不利会使国家陷入孤立的境地;加剧国家间贫富差距的拉大,从而使得穷国依附性加强,为南北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洗钱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破坏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对金融机构的损害尤为严重,以洗钱为目的的假投资造成经济短期内的假繁荣,对一国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会受到冲击和影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守法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洗钱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有:洗钱助长上游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平原则和威胁国家安全。
二、关于反洗钱监管的研究
(一)国外反洗钱监管文献综述
从国外的反洗钱监管研究成果来看,对反洗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洗钱监管制度、反洗钱监管组织架构、经济学在反洗钱中的应用和反洗钱信息技术等领域。
1.金融机构反洗钱研究。从国际反洗钱监管经验来看,几乎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公约都把金融机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1990年提出了促进世界反洗钱立法和行动计划的《40项建议》,其中第4项一25项建议为金融业在制定反洗钱措施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原则,明确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以避免金融机构沦为洗钱工具。我国已认识到金融业与洗钱密切相关,也通过立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被洗钱分子利用。
从洗钱的过程来看,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既是发生洗钱活动的主要行业,又是各国政府有效反洗钱的前沿阵地。Rowan Bosworth-Davies(1997、1998)和Byrne,John J(2000)研究了反洗钱中重要的原则“了解你的客户”(KYC)与侵犯客户隐私权的问题,认为如果运用不当,无法保护客户隐私权。JackA.Blum,Esq.,Michael Levi,R.T.NayIor and PhilWilliams(2005)深入探讨了离岸金融中心、银行保密原则与洗钱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洗钱与其他金融犯罪在离岸金融中心有着共同的手段特征,离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地帮助个人企业隐藏自己的财产,单独修改银行保密法对此未必能起到帮助作用,更有甚者,还会促进这些金融机构采用更为先进的金融工具组合协助转移资金。
2.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研究。国外学术界对反洗钱监管评价出现了无用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无用论认为,反洗钱制度阻碍了经济发展。Masciand-aro(1998)根据意大利反洗钱制度发展历史,认为反洗钱制度严重影响银行的效率。Rahn(2002)认为反洗钱措施对于打击犯罪是无效的,当局采取反洗钱措施只能助长犯罪的发展。洗钱业可能由于反洗钱而发展演变成一个崭新行业,反洗钱制度会加大了社会成本,干扰市场的运行。
与此相反,有效论认为反洗钱制度有助于减少上游犯罪。随着各国反洗钱实践经验的积累,FATF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各国反洗钱监管部门开始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开始进行认真评估,英国政府不断评估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并以此
改进和完善反洗钱体系。美国也迫于行业的压力,于2007年6月启动了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益和效率的监管改革计划。从业内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多数认为强化监管有助于减少洗钱上游犯罪及洗钱数量,反洗钱制度越有效,洗钱成本就越高,对洗钱行为的抑制作用就越明显。
3.反洗钱监管框架的研究。由于各国的法律、社会环境的不同,因而相关的反洗钱监管框架也不相同,概括来说有五种监管框架:一是以重罚为主的美国模式,在此模式中,不同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优势进行分工,形成分工清晰、有效合作的反洗钱框架,法规对洗钱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和监管处罚措施,以保证反洗钱法律的能够有效执行。二是以自律为主的瑞士模式,自律是瑞士反洗钱监管框架的主要特征,行业自律组织在反洗钱法规体系、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监管职能分工以行业自律组织为主,监管部门为辅;监管手段以外部审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三是以适度监管为主的英国模式,该国反洗钱法规体系包括法律、行政规章、监管手册和行业指引等四个层次,这种制度安排形成了政策制定部门、监管部门、执法部门、金融情报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组成的综合监管体系,将官方监管与行业自律、政策制定与实务操作、打击犯罪与防范风险等有效融合,从而形成较强的反洗钱监管合力。四是以教育为主的澳大利亚模式,该国较少动用刑事处罚措施,以教育和指导式的监管为主,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强调更多的是合作关系。五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的韩国模式,韩国金融情报中心承担主要反洗钱监管职责,一般委托韩国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进行反洗钱检查,必要情况下由该中心直接对报告机构进行检查。
上述模式与所在国的法律体系、文化等密切相关,尽管监管框架和运行模式不同,但从实践来看,上述体系和制度安排对打击洗钱活动起到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4.反洗钱监管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要全面认识反洗钱的基本规律,需要借助经济学理论。从国外反洗钱经济理论分析所使用的方法来看,主要体现在博弈论、成本收益分析、信息经济学等领域。意大利经济学教授Masciandaro(1999,2001)在洗钱分析中引入博弈论,研究结果表明反洗钱活动与监管存在反向关系,并运用意大利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英国金融监管局(2003)利用调查问卷的方法测算一个国家反洗钱制度的成本和收益。Peter Reuterand Edwm M.Truman(2004)评估了全球的反洗钱制度,尤其是美国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国际货币基金专家Elod Tak a ts(2007)运用博弈模型推导出金融机构“防卫性可疑报告”出现的结果,并利用美国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瑞士巴塞尔大学教授Hans Geiger,Oliver Wuensch(2007)认为执行规则的成本很高,银行需要付出显著的成本和投入,制度的收益以减少反洗钱上游犯罪为目标,而预防金融体系被犯罪分子利用是一个可靠的衡量有效性的目的指标。
5.反洗钱监管信息技术研究。金融机构要落实反洗钱义务,就必须从其庞大的账户交易数据中进行数据挖掘,从中发现可疑交易线索上报监管当局;而各类机构按规定将可疑交易报告给监管部门后,这些监管部门同样面临着从海量数据中挖掘金融情报的问题。因而,提高自身的反洗钱信息技术水平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IT技术在反洗钱监管中的应用,美国金融执法犯罪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建立了“GATEWAY”数据库,通过SQS查询系统、VisualLinks、12等软件技术开展情报分析。法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家也都开发了科技含量较高的反洗钱情报系统,来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可疑情报线索。这些情报系统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对报告机构的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利用技术手段有效遏制了金融机构滥报告、乱报告的行为。
(二)国内反洗钱监管文献综述
国内反洗钱研究体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征,随着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对洗钱罪做出规定,国内开始了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层面,而此前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几乎是空白。自2003年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以来,国内有关反洗钱的文献开始增多,这些文献重点研究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具体建议。从研究反洗钱的群体来看,以单位组织的研究为主,复旦大学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与人民银行合作开展了反洗钱专题研究。从研究重点来看,反洗钱监管方法由研究规则为本的转变为研究风险为本。从研究领域来看,研究范围由银行业扩展至证券、保险业,伴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扩大,又扩大到对非金融业反洗钱的研究。国内反洗钱文献综述如下:
1.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的研究。在当今经济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市场国际化和金融服务信息化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而金融机构在国际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洗钱分子之所以选择金融机构洗钱,是因为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相对成本较低、效率较高,有利于犯罪分子对清洗后的犯罪收益再利用,而且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给则洗钱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因而,许多国家都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列为反洗钱工作重点。从国内专家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情况来看,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持肯定态度。王大东(1998)认为一切具有相当规模的洗钱活动都得通过金融渠道进行,金融机构的行动在反洗钱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政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各种努力,若无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将难以奏效。王自力(2003)认为由于国际洗钱活动主要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活动中处于第一线,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是打击洗钱活动的核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课题组(2005)认为现金交易使得洗钱资金难以追踪,异常现金交易的背后隐藏着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总结了现金异常交易的特征,构建了异常现金交易监测分析模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课题组(2006)对证券、保险行业的洗钱风险进行了研究,总结出了证券、保险行业可疑交易特征,并提出了相关的资金监测模型。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银行业电子支付在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由于自身特点,给洗钱分子利用银行业洗钱提供了更快、更隐蔽、更难跟踪的新手段,严重威胁银行的生存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2009)认为银行被动卷入洗钱主要通过存款、贷款、现金、支付汇兑、银行卡、网上银行、私人银行和信用证业务,银行应从产品设计的源头考虑防范被动洗钱风险。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了研究,蔡丛露(2007)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犯罪的中间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反洗钱工作职能,加快培育反洗钱专业人才,建立内部反洗钱奖罚制度,健全反洗钱评估制度,编写反洗钱评估手册,完善内部会计记录原则,提高对反洗钱的警惕性等。熊海帆(2008)从商业银行角度揭示了内控制度与反洗钱活动的内在关系,认为商业银行应坚持反洗钱的“基于风险的方法”原则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在风险管理框架下,致力于建立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报告、内部审计和内部评估制度,高度重视并切实搞好反洗钱的员工培训工作,严格划分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岗位责任。
2.对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框架的研究。国内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能等方面。刘泽华(2003)进行了反洗钱金融监管模式的研究,指出央行职能转变后,反洗钱监管模式模糊、定位不准,急需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课题组(2004)从立法和实践角度论证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合理性,从合理使用政府资源的角度考虑,人民银行是我国最适当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组建国家反洗钱局的构想。欧阳卫民(2004)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是对我国金融情报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定位、定性、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与联合国有关公约关于金融情报机构的定义相去甚远,金融情报工作与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有天壤之别,工作手段和方式更是大相径庭。
3.对反洗钱监管制度有效性的研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课题组(2009)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我国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大部分有效。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2009)利用信息不对称与公共物品理论、管制成本理论、激励相容监管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等对反洗钱监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监管内化有效性概念及监管内化有效性的实现途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边维刚(2010)以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机理起点,在对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结构分析的基础上,以上海为例,对上海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有效性进行了总体评估,并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实现机制和优化路径。
与官方研究的结果相反,西安交通大学高增安(2007)认为由于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反洗钱目标存在冲突,金融机构对反洗钱报告制度褒贬不一,金融机构自卫性报告心理盛行,“狼来了”效应显著和报告制度缺乏成本交易性,导致我国反洗钱报告制度的效力较差。
4.利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对反洗钱的研究。原永中、张新福(2003)认为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在反洗钱问题上存在博弈,并对收益和成本进行了分析,通过将反洗钱行动中收缴的黑钱返还给商业银行,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的利润函数,提高商业银行的努力程度;朱宝明(2004)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对洗钱各方的成本利益分析,揭示了影响我国反洗钱的微观机理及其主要影响因素,认为只有加强法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培养反洗钱主体的反洗钱意识,增加洗钱分子的成本,从而构建一个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才能更好地解决洗钱问题。严立新(2006)从监管部门的目标人手,分析中央银行在与商业银行的博弈过程中,应当如何合理地搭配和运用约束与激励这两个策略,进而更为有效率地打击洗钱这一非法活动,提出银行业反洗钱约束一激励机制的基本框架。李成、钱华(2006)运用博弈方法,对国际反洗钱非均衡金融监管现象进行了剖析,结论是短期内国家之间的反洗钱非均衡监管现象难以消除,长期来看,反洗钱均衡监管需要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监管国际合作。李子白、沈杰、贺东(2007)认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进行成本补偿,通过激励机制引导其积极参与反洗钱。杨胜刚、何靖、曾翼(2007)认为监管机构在在完善反洗钱约束机制后适时采用分成制,按照一定原则向商业银行分配反洗钱追缴资金,从而使其做出符合监管机构目标的行动;监管机构可运用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效或社会声誉机制等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行为。邱兆祥、朱宝明(2007)通过对反洗钱过程中的洗钱方和反洗钱方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对比,揭示了外部性对银行业反洗钱的影响。戴淑庚、吴锦蓉(2008)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认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洗钱分子存在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金融机构已陷入了“囚徒困境”,不严格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吴崇攀、朱米均(2008)站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角度,对反洗钱面临的制度和现实困境及相应的突破路径进行了探讨。福州、海口和深圳等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行政监管为主,激励机制为辅的激励性监管机制。
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评价
上述研究成果为本论文奠定了坚实基础,详细的研究方法、广阔的研究思路、完美的研究框架对本文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也有不足之处:
(一)当前反洗钱监管研究成果呈现出“六多六少”
对反洗钱监管制度从法律角度研究和国外经验的介绍的较多,立足于改进监管方法的研究较少;对反洗钱监管具体措施研究较多,对反洗钱监管制度低效的深层原因分析较少;利用博弈论分析工具从局部对洗钱和反洗钱研究的较多,而对反洗钱整体研究的少;对洗钱的经济影响总体估算多,精确计量较少;对洗钱和反洗钱定性分析较多,定量分析较少,尤其是通过建模并进行实证检验的研究更少。
(二)跟踪国外研究是我国洗钱和反洗钱监管研究的重要特点,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较晚,时间较短造成的,我国的反洗钱研究成果与该项工作的深入程度呈现出正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