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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税收制度存在不足我国当前的财政税收体制仍然留有局限性,使得财政不能均匀分配,影响了宏观调控,主要原因第一是由于财政收支没有合理分配,呈过度集中的态势,第二是由于非税收收入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归纳在政府的财政收入管理体系之内,第三是由于某些重要的税种不在征收税负的范围之内。
2.预算体制改革存在不足如今国内所施行的财政预算制度由于涵盖范围面窄且地方政府预算体制不够先进,导致出现了严重的资金问题。这样的预算体制实在是不适合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也与整体发展规划格格不入。同时没有严格的监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进行规范的监督指导,使得某些实际问题没有得到进展。
3.财务管理存在不足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政府通过采取精简结构、精简人员的方法来节约成本,这样的做法缺失了部分甚至全部专业的管理财政税收的人员,让财政税收在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大的漏洞,不能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此外,正处于转型期的财政管理队伍难免出现能力参差不齐的人员,容易发生事故,不能有效地管理财政税收工作。
4.转移支付存在不足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可以通过中央的财政支出来调节差异。由于各地区转移支付类型的选择重点不同,以及缺乏监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督,在转移支付中就容易出现官员腐败或者效率低下等不良现象,会增大不同地区的收益差别,不利于国内经济社会的稳定。
三、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创新性建议
1.建立财政管理体系要想建立既高效又精简的财政管理体系,首先应该逐渐实现征收税收机构的统一化,此外建立省、市、县甚至乡镇的财政管理机制,然后建立地方政府的债务解决办法。这样的上下一体化管理同时配以严格的监管力度,能够以很高效地的工作效率进行财政管理工作,最终达到规范化。
2.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系扩大预算涵盖范围的同时健全包括经常性、资本性等预算的复式预算体系,最大程度地将财政收支加入到预算管理的范围之中,从而达到大范围多元化的预算管理,最大限度地惠及民生。
3.建立合理的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健全转移支付体系,就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相整合,首先增加前者作为支付手段的比例,将后者作为补充相结合,合理安排二者的结构比值。其次,将资金分配公开化、透明化,对转移支付支配办法进行改革。
4.建立健全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的设立应该以促进科学平衡发展为基本目标,建立公平的税收结构,合理调控宏观税负水平。首先不应给纳税人造成太重的负担,确立适中的税负水平,而在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地提升。此外,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改变税收结构,将营业税或物业税作为主要税种,同样也可以重置直接税与间接税两者的比重,也可以选择及时加收环境税来合理分配资源。
5.建立健全财政体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情与发展需求,统筹兼顾,最大可能地实现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稳定与平衡。要做到这样就应该让中央政府将部分实际权力下移至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能自主行使部分权力,此外在中央财政收入稳定的基础上将其余地方政府合理分配,然后在二者财政支出比率保持合理稳定的前提下,让中央对部分支出直接管理,缓解地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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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中小企业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取得空前发展,总体数量显著增加,获利能力明显增强。调查表明,从2001年到2004年,中小企业的各项指标均实现了大跨度提高。其中,新增企业10万余家,增长了61.05%;总资产规模也上升近六成,而工业增长值,产品销售收入及利税总额均翻了一番。总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3%、中国GDP的55.6%、工业新增产值的74.7%、社会销售额的58.9%。由于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中小企业并没能获得足够的税收优惠。
根据笔者从成都市武侯区国税局获得的数据显示:成都市武侯区共有中小型开户企业三万多家,占该区开户企业总数的80%。该区的三万多户中小企业2000年至2007年共申请税收优惠397条。2006年至2007年有120家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新增或仍在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168条。从成都市武侯区内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情况来看,该区内的中小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比率较低。按全区三万户中小企业计算,全区申请税收优惠企业的比率为0.4%。,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申请的税收优惠57条,申请避孕药品、废旧物资回收、农业生产资料、饲料生产的低税率优惠分别为14、5、34、10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共12条。
通过以上对我国中小企业各种税收负担及申请税收优惠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中小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数量较低,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国中小企业不能有效地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1、我国的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差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一般都处在企业发展的初期,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规范,给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瓶颈,使得企业不能有效的利用好税收优惠。不少中小企业会计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企业领导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设置账外账,弄虚作假,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等假象。
有些企业还没有规范的帐务体系,不能每月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向税务机关提供有效的财务数据申报纳税,而只能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等数据估定企业应纳税额。有些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聘请财务人员建立账本,只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承担较重的税负,更无从谈及申请税收优惠。
2、中小企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完全掌握国家的税收政策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参与博弈的各方中间某些方拥有的信息,其他方并不拥有。税收信息不对称,就是指税务机关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和纳税人自身所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存在差异。企业无法完全地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信息、优惠政策,增加了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成本。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有着各自具体的行为目标。企业作为被征税主体,一般不会对我国复杂的税收法规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人力资源的有限对税收法规地掌握相对较差。税务机关对于税收法规具有较强的掌握和了解,企业和税务机关对于税法和税收优惠的掌握程度上就形成了信息不对称。因此就需要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收法规的全面培训并且向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但税务机关作为自利主体,可以采取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向企业提供有关税收优惠信息的服务,使得企业始终不能有效掌握这些税收优惠,从而不能有效地行使这些税收优惠。
3、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不规范
我国是一个缺少法制传统的国家,习惯上把“皇粮国税”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操作上都没有充分满足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宪法》中也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没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案和宣言。
税收母法的缺位。我国税收法律多是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法规的形式颁布的,而没有一本系统的税收基本法。立法基本由非立法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就造成了税务机关自己制定的税法自己执行。
由于在税收立法行政行为上的问题,导致我国纳税人不能正常享受税收权利。一方面,国家法律没有为纳税人提供获取纳税利益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缺乏获得正常纳税权利的意识,不能有效地申请并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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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健全
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对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的搭配有条件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一些资金分配方法比较合理的省市要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自身的比例,整合专项转移支付,使移动支付资金的来源愈来愈稳定。同时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在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公开、科学、透明和合理的资金分配体系,保证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
3以制度创新保证管理体制的创新
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对于我国政府改革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制衡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效的推广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降低农业生产工具的成本,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也会降低,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既要免除农业税等一些税收项目,还要及时的调整税收结构,同时正视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这是发展我国特色经济的重要途径。合同制是完善我国地方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重要创新手段,因此将合同制纳入到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之中,既能提升我国地方财政税收的自,还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人们一直在倡导进行体制改革的进行,制度创新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作用逐渐体现出来,因此,为了开展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就必须要以加强中央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合为出发点和着眼点。
4注重国税和地税的协调
国税和地税,都是国家的税务机构。其中国税归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而地税归省(市)地税局垂直管理。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税务征收的范围不同,因此,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我国税务机构的作用,必须协调好地税和国税之间的关系,健全地税和国税的协调机制和配合机制,由于我国近年来不断的进行分税制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我国的相关省份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机构,这些机构是将地税和国税分开的,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之间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实现信息的共享,当地税和国税对政策的理解出现不同时,两种结构应当进行充分的探讨,尽力的解决问题,以实现地税和国税的协调发展为主要目的。同时,政府要将相应的财政关系进行规范,对我国的财政体制进行健全,对于我国各级政府对于财政支出所具有的责任进行明确,对于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充分的完善,以事权和财权相互匹配为重要原则,健全省级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全国性的基本公共服务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履行好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责任,对于地区性的公共服务支出要由地方政府来负责,除此之外,对于一些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必须分清楚这些服务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增加一般性转移的支付规模,增加对财政困难的城乡建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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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税收的管理的监督监管不到位。税收管理体之中缺乏有效可行的监督机制,这会造成一种无责任和危机意识的状态,导致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三)、民主管理的形式在体制上只是空有口号并没有完全落实。部分地区不能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即便有形式上的民主小组形式,但是并无实际意义。选举几乎都是大领导内定,不能通过民主决定,造成管理人员不够专业,无法以身正则,起不到任何监督监管作用。没有很好地要求,财政税收工作就不能很有序的运行。
(四)、在目前的税收系统中资金效益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优化。即便在制度上将收入和支出分成两个部分,但是实际还是混为一谈,一起运行。而且在专项资金调用时需要层层过关,分批拨付,这就直接影响了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效益,从整体来看,各部门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没有完全有序化,分工不够明确,致使我国财政税收管理资金效益得不到提高,造成严重的浪费现象,阻碍了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快速发展和创新。
二、改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之举
(一)、财政税收的管理体制需要完善,必须要根据实际的需要整改体制。就目前状况来说,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依然不够健全完善,并且在这个体制的建设中始终循环着集权分权,而且影响深远。在财政税收的管理上,目前我们的状态是很疏忽的,工作人员对于管理的认知观念也是比较淡薄。要改变这一局面必须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整改,并将此工作作为现行财政工作的最主要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制度规范,加强法律权威;同时财政税收管理秩序也要稳步的落实,做好财务管理机制的完善,对于债务管理要加之强化,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债务现象,使得财政税收管理关系处于健康、和谐的关系之中,能够有效的促进其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执行者是工作人员,因此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加强绩效评估,深化体制整改的强度只管重要。税收管理工作要想取得很大的成效就需要由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人是管理运作的主要传达方,因此为了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此,我们必须要形成成文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强化行动观念。并且对于财政税收的专业知识以及培训材料,要加强规范创新,优化知识结构,使得管理服务与理论指导相统一,提升整体的协调能力和办事效力,为大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要做到有效的精兵简政,尽量减少繁冗机构,降低自身成本支出。绩效评估对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着良好的作用,因此在税收管理工作也实行绩效评估,会大大提升工作人员形象,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收支是财政税收的体现,收入和支出要有明确界定以避免出现混乱管理的现象。管理中会有很多的经济措施,对于收支的管理要利用好可行措施,建立一整套可行方案和体系。在人员管理上要认真做好收支项目的分配,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遵循一定的原则明确收支范围的定义,科学确定税负比例,并且合理配置各种税收服务领域,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均衡化的发展;还要明确财政税收管理职责权限,进行相关的职责划分,逐步把财政税收管理归入预算管理范围之内,同时调整在税源转移以及跨区域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现象,降低市场或者国家政策等因素对于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财政税收工作要想稳步健康地发展,就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的健康机制,因此我们要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税收机制的运作。
(四)、资金作为财政税收的体现,必须要提高使用效益。我国的财政税收一般都是用在公共事业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要提财政税收资金的有效使用,使其发挥有利的效益。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要整合财政税收资源,公开化、透明化财政税收,加大对潜力事业的扶持,并为了信息的有效传递,为了资源的共享做好一个共享机制。在这个过程中,管理部门要适当的照顾基层发展,现在基层发展需求的扶持比较渴望,税收资金在这一方面会有很高的效益体现。最重要整个资金的使用过程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的管理,以最大化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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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照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同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且固定性的特征,税收能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分配关系,保证行政、国防和教育等需要,是一个现代化社会和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下税收的职能可以归纳为资源分配、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三大职能。
(二)税收的地位
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税收是财政政策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是靠实力说话的,而国家的实力则主要表现在经济实力上,经济实力一个靠基础(经济总量),另一个靠(经济效益)。同时,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税收对于实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世界各国,其中发展中国家,在谋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普遍注重税收手段的运用。
(三)税制的国际实践
目前在国外,特别是OECD成员国等经济发展国家,环保税的征收是相当普遍的,而开征的具体税种,开征方法则是五光十色。但是从性质来说,以SO2税、NOX税、碳税、垃圾税等排污税最为典型。对原有税制的“绿化”调整,主要以欧盟国家为代表,从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如取消对煤等污染能源的税收优惠等;(2)对原有税种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但是从调整的税种来看,比较突出的是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税。
1.消费税的调整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含铅汽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欧盟国家已全部使用含铅汽油高税政策,并体现了良好的效果。
(2)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税率。如法国、荷兰、英国等国的能源产品的消费税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3)税率设计或调整时考虑污染因素。如比利时、芬兰、卢森堡、葡萄牙等国的重油消费税征收都考虑重油的含硫量因素。因此,这种消费税实际上已具有SO2税的性质。
(4)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如德国的生态税、英国的气候变化税都是属于新征的特别能源税。
(5)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对清洁能源税。例如:德国生态税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就给予免征生态税优惠,英国的气候变化税也对节能措施予以优惠鼓励。
2.所得税的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环保投资优惠,即对环保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如荷兰对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设备投资,投资额0.2~10600万欧元之间的,可按投资额的55%抵免公司所得税。
(2)鼓励环保技术的研究、研发。
(3)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如荷兰对列入规定的有利于环保改善的资产可实行折旧最高达100%的加速折旧;法国对节能设备、生产可再生能源的设备在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可在购置当年100%提取折旧,马来西亚则允许环保设备、废物回收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4)公交车私用的税收措施调整。如今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将公交车私用作为职工的福利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鼓励职工乘公共汽车上下班,以减少城市拥挤和机动车尾气污染。
3.机动车税的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征年机动车税时对节能车予以优惠,如德国的年机动车税已改按机动车的污染程度分档征收,并规定电动车免税;英国、芬兰都对低尾气排放车辆减免年机动车税。
(2)机动车销售税的税收优惠,如意大利通过减免机动车销售税的方式来鼓励人们购买环保车。
二、中国税制绿化存在问题
(一)环保税缺位
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保税种。具有税收性质的排污费,虽然征收内容不断完善,对促进企事单位加强污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以收费形式征收,征收阻力较大。排污费征收困难,固然与某些企业和地方部门环保意志薄弱以及局部利益驱动有关,论文但也与征收形式有关。以费而不是以税来征收,所以常常给人一种收费名目依然繁多,且常给企业“乱收费”之感,汽车已是城市空气污染和噪音最大来源,并没有纳入废气排污费和噪音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再如固体污染物的排污征收仍主要限于矿物废弃物,至于征收标准是否合理、得当,仍值得观察。
然而资源税的开征与完善,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普遍认为我国存在不足:(1)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且单位税额偏低,未能考虑资源的环境价值,难以从开采、利用自然资源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因而不能真正有效地促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不同矿产、矿区的单位税额确定缺乏客观标准,因此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3)征收范围仍然偏窂,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并没有纳入征收范围,变相刺激了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至于其他一些税种,只能说具有一定的环保作用,而且从税制的内容和环境的要求方面来看,都还有待完善和调整。
(二)现有的税收政策多以经济目标为中心,存在不少与经济、环保相冲突的优惠政策
现有的税收政策多以经济目标为中心,存在不少经济、环保相冲突的优惠措施,譬如对农药、化肥、塑料、煤炭业等污染产品和污染行业出于发展农业和能源等经济原因而实行了不少优惠政策;再如对能源项目的许多税收优惠并没有区分污染型能源和清洁型能源。
(三)现有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措施比较零散,不规范、不系统,缺乏稳定性
从上面的政策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人以“一事一议”的感觉。例如,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则实行增值税现征现退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增植税,而水泥则实行增值税现征现退政策。
(四)现行环保税收措施的内容不科学
(1)增值税优惠偏多,而且优惠形式各不相同,有免税、减征、即征即退、投资退还。
(2)所得税政策调控力度不够。所得税政策具有较强的调控作用,但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偏窄,优惠程度偏小;免征所得税优惠也仅限于年所得额30万元以内。
(3)鼓励性产业优惠不合理。对于符合鼓励性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除投资于西部的在2001-2010年期间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征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的优惠主要限于进口环节免增值税、关税,购置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和投资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缺乏所得税的直接优惠,至于投资的增值税优惠实是对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固定资产投资进项抵扣的一种校正。
(4)税收优惠偏重于项目、设备产品,而对节能、清洁环保的消费型产品的优惠相对不足。
(五)消费税和有关的机动车税“环保化”程度不够
首先,现行消费税有关环保的税目主要限于燃油、机动车和轮胎,征收范围偏窄,对电池、塑料包装物等一次性污染产品和数量日益增多的污染性电子产品都没有征税;其次现行税目中,污染型能源没有包括煤和火电,机动工具没有包括船、飞机。
三、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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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多但也比较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多也比较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
(二)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因为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区分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活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按照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相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如同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实施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有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
(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而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
(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因为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而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应统一内外资企业允许捐赠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这样一方面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提高所得税中关于捐赠数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现行对于捐赠比例的规定有些偏低,应进一步提高。
(五)改变现行捐赠通过向列举的非营利组织才能扣除的规定,而应当是只要获取了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特别是公益性组织资格的认定,就应允许捐赠直接扣除。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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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管法》的要求,税务管理分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定额管理、减免税、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应当独立运作,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目前基层地税机关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人手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等因素,大多数基层分局税务管理各个环节的岗位职能没有细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即使设立了岗位,但各个岗位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导致监督实施和责任追究的对象不清。
(二)过程监控不力
过程监控,是落实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全过程,这是由于税收执法工作多是在封闭的状态中运行。一是现行监督工作往往以召开行风监察员会议听取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实施集中的效能监察等形式为主,不能对执法权行使进行全程监控;二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三是通过规范化目标管理考核进行集中检查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四是行风监察员大多由各单位自行指定或聘请,存在征纳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五是农村基层单位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滞后,计算机未能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制度落实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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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筑对排水装入疑难简叙
1预埋件、预留孔洞疑问
处理措施为:预先留孔洞需和土建同时施工,由于,工程实施进程中土建和给排水欠缺专业协调,设计上不准确,预先留的预埋洞口方位不确切问题众多,所以,给往后工程实施打凿洞口等出现一连串不必要问题。于是,不但结构承载能力会减弱,而且给排水实施进程中质量与现实功效也会造成映射。因此,我们定制的同步施工程序方案是这样的;为确保坚实,土建装入完毕后层次模板绑结钢筋时,同时需要对照图纸在梁、剪力墙壁、楼板上标示好方位预留槽、孔、洞、管道设施、等标高规格,并在临近的钢筋上安装好预埋件、预先制好的模盒。而且应强调的是:(1)当预留孔吊线是水平面非同一平面时也必须达到基于九十度。(2)建议钢管道在安装预埋时也达到垂直。(3)对于浇筑混凝土程序中需有专人协作矫正监视模盒并且防止管件错位。
2装入套管疑问
处理措施为:当给排水管透过墙面和楼板,需提前具有金属或塑料管。基于工程实施进程中不专业装入套管导致给排水管道处出现渗透现象。其预设应注意:(1)当位于楼板内部装入套管,最高应超过装修平面20mm,(2)当位于洗手间和厨房部装入套管,最高应超过平底50mm,最低应和楼板底面保持水平。(3)当位于墙壁内部装入套管,首位端和装修平面保持水平。(4)当位于透过楼板的管和管道两者间隙会采用,避水阻燃性材质,应注意的是:套管内部不可具有管道洽接部位。
3避匿供水管道疑问
处理措施为:后部期间供水,如发生渗透问题必须立刻修好。所以,当楼板构造、墙板内部的暗供水管装入完成后,应在避匿以前做好水压试验,未进行测试就做了避匿处理,测试达标后才能避匿。
4出水管道受损和受污疑问
处理措施为:等待工程结束后取除利用塑料布环绕保护已复位管道。原因是:UPVC塑料水管道外部是白颜色,材质脆弱,在连续作业进程中易受污,所以,施工进程中对管道外部重点保养。
5出水管道渗漏和不畅疑问
处理措施为:为了防止造成管道不畅及渗漏疑难的发生,所以,工程实施以前重点对原材质进行严密检测。源于工程实施方未应用高性能材质,供应商以假乱真,加之装入前未进行渗透测试,如此会把次等材质用于工程,甚至工人不看图纸施工。对于装入管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装入前期不但要仔细清理管内异物,而且必须采用规范出水设备。(2)装入中,要具有角度,且达到设计标准,对于出水管口需利用水泥砂浆封实,也需利用各种手段避免管内不畅。;(3)出现构造要求一系列疑问时,遇到直管上无弯曲时,应遵从规定需在弯曲管顶部分布检测处易于维修。其次,装入出水管时,立管测验口端应采用物体牢固,直管和入地排水管不用立刻恰接,但需有效地堵塞立管透上层的楼板洞,若拆取暂时牢固物需检测直管是否结实牢固。(4)对于土建装入初步完成后,未通水管明制撑管前,要进行测验直通管口与下层出水管是否恰接,必须做出管道试水测验,以确保所有管道畅通无阻。(5)对于出水管装入时,等对各部分出水管做出试水测验,若出现出水不畅,证明应对水平出水不畅位置进行检测,且立刻清理堵塞物。(6)为避免沙土、杂物等滑入排水管里,因此,对于室外多余的换气管、雨水管口有效采取水泥砂浆进行紧急处理,然而,为确保卫生器具准确无误安置,需多次检测土建者有无失误将密封管口开启。(7)对于小便槽的构造,应避免土建装饰面层时的砂石渣,砂石及杂物滑进污水管,所以必须采取木制物品堵塞污水管。最后结束通水测验,还需加固罩类排水阀与防护手段。
6水表装入疑问
处理措施为:为管道件做好大小记号,管道井大致样件提前准备好。对于水表装入和管道恰接有一定的便捷性。 因为给用户各层管道口是预留的,所以造成若选取塑料制的做撑管,多余撑管必须给予补救手段,而且安装空隙塑料制管大于钢管,造成管井空隙狭窄,水表邻近位置或水表外和墙体空隙小,带来抄水表与护理障碍,也妨碍水表工作质量。
7通水水质受污疑问
处理措施为:设置日常水箱必须达到保持活水区状态,在对于通水管、换气管口需进行防虫措施,保护水源再遭受污。由于通水管道,水源等存储装置处于易污范围,导致水源受污,映射用户身体状态。所以,遵循标准操作,日常污水排出管和通水管外部空隙必须大于1.0M,构造物通水管和出水管平行纯空隙必须不小于0.5M,形成九十度纯空隙必须不小于0.15M,入地日常水池与净粪器区、脏水井、漏水井、脏水处置构造器、杂物点等受污区不可大于10M的纯空隙。
8通水管道低温受损疑问
处理措施为:当时根本无法供暖课题应采取气体测验压力。由于冬季作业,个别课题工程结束后低温无法供热,而通水管道测验压力结束后却存留很多水,会导致管道冻破,虽管道出水但也无法达到平面支管的水彻底排出。
9止回阀装入疑问
处理措施为:一般会出现消火栓工作无误,但处于高层水枪却给压不足。此问题多源于止回阀装入问题,重点原因是操作者非标准操作,或图纸位置标示错误,以上兼可造成止回阀装入错误。
二 导致装入质量疑难的因素
1不合格的建构材质。
例材质未进行标准检测,就用于工程;个别单位未达到减少成本目的,大意工作标准,假象减少成本造价,造成操作单位采用次等材质。
2非标准的操作顺序。
管道操作和建构操作同样,都遵循本质规则,此操作必须遵照标准顺序实施,避免大意,譬如,若不遵循设计程序实施管道装入,就会导致管道不能到达设计空隙。
3不严谨的设计。
对于构造设计,未对管道与工具设计装入实施周密预算,造成不变准的接口无法装入,设备地点不精确,倾斜度、位置标示等出现误差。个别对管道操作中欠缺专业解说,导致操作质量不合格。
4非正规的操作水准。
然而,进程中因操作质量不合格占据大多数分支,操作水准不足,多数技能操作员不理解工作工技,而混杂于一线工作;个别技术操作员未操作过,以至于图纸无法解读就从事装入;个别监理人领导未进行学习,上岗证书都无。以上都映射到了给排水实施层次。
三 建筑给出水装入质量疑难管治方案
设计是核心,设计阶段直接映射投资的重要分支,且影响课题层次的直接因素。课题实施的层次在对于设计层次具有主导作用。所以,要时刻核对根据有无充足;精确资料可否无误;设备型号和技艺分配有无合理;众多管线和建筑物间有无问题;设计有无标准;且有益于正常实施,解说有无完备,尺寸与标示有无正确;众课题设计间有无排斥。
人的活动和材质的等级有密切联系,密切导致着给、排水实施的等级,所以,管材的检测是基础核心,建筑实施中众多给排水设施材质的种类、规大小、用途慎重,且用到很多。为保证等级,减少造价,和便捷往后检修,所以同时做好检测。对于用品购置相关项目要遵循工程预备的数量多少、大小、规格做好准备工作。购置的材质、设施必须具有应有的品质证明相关证件,个别些材质且必须受本地质量检验单位或业务管理单位的验收查看。要确保材质设施的运载、护理、看管的层次把握,而且需要加强对购回材质、设施、严格加以保避水、避撞、避免腐化、避免破裂、等保护管理措施。
工程进度步骤是确保高质量结束工程实施中心要点,实施工作层次的及时管治是装入工作的关键。对于工程开展前必须向所有工程部门技术操作者就工程大意,装入标准,隐藏检修标准等层次把握、要点规定同时强调。实施工程时必须需要遵照国家相关定性规则,搭配有联系的给排水装入规定、设计图示、严格且合格进行工程实施。加强对材档次与工程实施档次,调节工程实施中遇到的疑难,有效规范的实施好隐蔽工作的检测、随从等。
小结
为解决给排水工程水准问题,强烈要求注重材质的选购、工程操作者的专业技能培训、以及需完全遵照工程标准顺序进行作业。其工作关键是重点加强质量管治机构的形成,并且要求工作管理严谨。概括性的说,就是仔细注重前期工程的准备,有序支配分工,为达到提升工作质量的目的、必须提高工程实施步伐、降低工程实施时间、为工程减少造价做出积淀。
参考文献
[1] 秦俊.建筑工程给排水管道的施工管理.山西建筑,2011.33
篇9
笔者以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原则上包括有权出售的单位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无权出售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包括在其中。但是,在具体构罪中,这种犯罪主体未必均在非法发售增值税发票活动中均成立本罪。因为在我国刑法规范的税收犯罪中,除了一般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外,还特别对税务机关人员另行设置了税收职务犯罪,即刑法第405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这一规定属于税收职务犯罪的特别法,因此,在刑法第207条与405条竞合的情况下,必然优先于普通法,故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未必均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要注意刑法是否对某种特殊身份主体作了单独定罪的规定。上述第一种观点把本罪的主体所应构成的犯罪绝对化是错误的。上述第一种观点把税务机关滥用职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拘任何动机和目的,均一律认为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看法,是把税收犯罪职务主体的履行发售发票行为的构罪绝对化,是不顾立法的实际规范的一种错误认识倾向。而第二至第四种观点虽然不像第一种观点那样把税收职务犯罪主体的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绝对地定为本罪,但是,其把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认定为成立本罪,即把税务工作人员亦视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是欠妥的。而上述第五种观点把有权出售的税务机关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也是不妥的。首先,即第五种观点看,其把税务机关摒弃于本罪主体之外,则税务机关为自身利益或地方利益而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完全不受到刑法的管制,是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的。从近几年来发生的上百亿元的重大税案看,无一不是由税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如果不是税务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上百亿、数百亿的国家税收损失就不可能如此频频出现。因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是有严格规定的,作为职能机关应依照该类发票的管理规定,合法发售发票,以有效地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有的税务机关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的恶习作怪,随意降低发票领购资格,任意滥售发票,造成极大危害。如“金华税案”中的金华县国税局,为了引税,获取地方非法利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的一般纳税人,不经审查,实行“先上车,后买票”的作法,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泛滥成灾。“南宫税案”和2001年发生的更大的“潮阳税案”更是一个个滥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些行为均出自有权出售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如果不对这些滥用职权的机关追究非法出售发票的责任,则不能有效地制止这类犯罪的发生,故税务机关在此种情况下应成为本罪的主体。
也许有人会以为,将国家税务机关作为犯罪主体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只要有法律规定其实施的行为为单位犯罪,则任意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是不为怪。既然刑法分则已规定单位犯罪刑法第207条之罪的,就以罪治之,那么,税务机关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可以无条件地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任意一个税务局的犯罪行为代表的只是税务机关的一小部分,代表不了国家税务机关整体形象,因此,不存在不可追究的问题。实践中国家检察机关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什么税务机关不可以成为税收犯罪的主体呢因此,所谓税务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缺乏法律依据的担心是多余的。
然而,税务机关能否适用特别法定罪处罚呢﹖即适用刑法第405条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呢﹖按照第五种观点持有者的主张是应加以适用的。该论者认为,刑法第405条所指的“办理发售发票工作”显然包括而且可以说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不符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有部分是错误的。因为该法条所指的办理发售发票工作是由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来修饰的,而不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修饰的,因此,本条规定的只是税收职务自然人主体的非法出售发票行为,不包括单位主体。故如果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有权出售的税务机关所为的,则只能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能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以徇私舞弊出售发票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我们再考察税收渎职罪的本质就可以得到印证。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专有职务犯罪,其管制的是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忠实性,是对严重不负责任,亵渎国家机关尊严和威信的行为的惩治,国家机关本身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故单位犯罪行为,即税务机关实施徇私舞发售发票的行为只能由个别种类犯罪来加以规范,刑法第405条是无法管制的。同理,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也是不能成立的。故税务机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只能以本罪定罪科刑。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随意向不合格增值税发票领购主体发售发票就必然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呢﹖笔者以为,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既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中,可以成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主体,那么,我们在适用刑法惩治这一发售发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就要注意考虑其行为符合哪一个犯罪的主观特征,如果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基于徇私舞弊的主观动机的,则行为人的发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应成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发售发票的行为动机是基于对自己工作的不满意,或者对税务机关领导的不满而为的,则行为也直接适用个别法的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另外,如果出售行为人是与领购非法人相串通而发售的,则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的共犯。但是,这种有特殊身份主体的共犯,尽管是实行犯,只要行为的实施是利用了职务之便的,则亦不能与不法发票领购人一起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发票领购人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起成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或者应当分别定罪,即税务机关人员成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而发票领购人成立非法购买发票罪。关于这种定罪的根据,本文第2个问题将专门论述,此处不赘。
二、共犯的构成争议问题判辨
1.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明知购买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的,仍然向其出售的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的情况,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上可能有两种故意形式。一种是直接故意出售,另一种是间接故意出售。对于这两种故意心理状态,是否均认定其成立共同犯罪呢﹖这是需要认真判辨的。
笔者以为,行为人在直接故意状态下成立片面帮助犯,应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而不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个非法出售发票的实行行为,而上述行为人除了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外,更重要的还有故意帮助购买人,为其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心理状态。因而,该行为人不仅存在了非法出售发票的故意,而且同时还具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和客观上为虚开发票的行为人提供了犯罪的帮助。这符合了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2)片面帮助犯作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是共同犯罪者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协议;其次,只限于一个共犯知道另一个共犯者的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而协力于该犯罪。而上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明知购买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如果此时行为人对购买人的虚开行为存在希望态度,即希望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赚到更多的钱,而对其非法出售十分有利,于是,有意便宜出售,暗中帮助购买人,促使其多虚开而多购买,形成恶性循环。但是,这些心理态度却不为购买人所得悉,不知其有意从中帮助,故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及其所赖于存在的心理状态,符合了片面帮助犯的构罪主观要件。(3)行为人的非法向购买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是为虚开发票的行为的提供便利、加速虚开行为完成的帮助行为,不与实行犯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因而,符合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的片面帮助犯的客观特征。
理论上有人不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并对承认片面共犯者的主张视为“客观归罪”。我们认为,否认“片面共犯”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否认片面共犯理论,则很难把片面帮助犯与犯罪联系起来,也很难得出片面帮助者构成犯罪的结论。
对于持第二种心理状态的人,即明知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但对此放任不管,仍然非法将增值税发票出售的,是否成立片面帮助犯﹖笔者以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希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生,只有十分特殊的情况下,才可由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因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见的,它们不过是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况,故司法实践一般不认为放任形式的故意罪过成立片面帮助犯。但是,值得强调的是,这里对间接故意不成立片面共犯只是一般的,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由这种故意罪过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刑法理论上对故意罪过形式不同不成立共犯的情况的认识,只是对故意和过失的不同罪过性质而言,同一罪过形式,仅是意志因素的些许差异,不是排斥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有的论者认为,从主观方面看,出售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购买人对犯罪结果持希望态度,是直接故意,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是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对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误解。因为构成帮助犯,从主观上看,希望或放任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结果发生,均是成立的。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有无互相的意思联络,并非成立帮助犯的必要条件,只要帮助犯与实行犯有共同的故意罪过,即使是故意的内容有差别,也无碍于共同犯罪的成立。
当然,在这里,肯定间接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并不是说承认了行为人明知购买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而仍然将增值税发票非法向其出售的行为成立片面帮助犯,而只是特殊构罪情况而言的。因为司法实践中犯罪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如果不从实际出发,统统把明知实行犯要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向其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认定成立片面共犯,就有可能滥用片面帮助犯的理论,随意扩大了片面帮助犯的范围,使得一些本来不符合片面帮助犯的行为,以片面帮助犯对待,这于司法实践是有害无益的。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增值税发票是用于虚开,仍然向其出售,放任其危害税收发票管理的结果发生的行为,不宜以成立片面帮助犯而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只能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不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人共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罪质判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共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与不法人串通以了售牟利为目的而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为不合格主体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为帮助他人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人认为,上述两种情况的行为人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论处。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对此观点持有人认为其行为成立共犯关系是不反对的。但是,对这种共犯关系主张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却持异议。首先,上述两种行为不管是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而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好,还是帮助他人也好,行为人在主观心理态度上均是徇私的。因为上述两种情况行为人以牟利而非法出售发票是为私利的主观动因,而第二种情况以帮助他人而非法出售则是为私情。根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可见,上述种种行为应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均符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特征。
其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由特殊主体构成。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发售发票是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因而是职务主体之犯罪。按照前面的论述,职务主体实施的利用职务的犯罪,成立的应当是职务犯罪,而非其他普通主体所成立的犯罪。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出售牟利或以帮助他人为目的而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只能成立职务犯罪。在判辨其罪质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正视税务人员正是利用了发售发票的职务便利这一点,而只依其行为的客观表现手法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形式的同一性,而忽视其重要差别。特别是由此而得出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论处的结论。
再次,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不必然在同一定罪论处。依一般原理,共同犯罪是应同罪同罚的,但是,居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某种由特定主体实施的共同犯罪,只能按身份犯的罪质定罪,而不能按非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一点是有司法解释所能证实的。如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可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实施的犯罪不能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性质定罪。从上述税务人员与他人共谋以出售牟利为目的或以帮助他人为目的而非法发售发票的行为看,是利用了税务人员的发售发票之便利条件,因而,依刑法和司法解释最多只能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共犯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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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十二五”时期我国财政税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国在“十一五”时期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时期结束,我国在税制方面基本统一,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不亚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例如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进行了彻底转型;成品油税(即燃油税)纳入了消费税,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该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税中,解决了很多历史欠账问题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间,经济迅速增长,这同我国的税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国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济迅速恢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撑了国家财政收入。
2目前我国税收体制的一些问题
(1) 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
税收收入规模是衡量税收体制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公共财政的原理,税收收入的合适规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确定。过低的税收收入规模必然影响政府职能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运行。过高的税收收入规模则意味着私人部门收入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私人投资和消费,进一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规模持续高速增长,1995―2009年名义GDP平均增幅13.9%,而税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长率,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国财政收入的“超收”规模不断增大。
(2) 现有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税系。而货物与劳务税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够,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分类征收,难以综合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在费用扣除中将其合理支出充分体现,从而无法真正的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财产税被认为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国在这领域仍是空白,即税收对居民财产差距的调控仍处于缺位状态。
(3) 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越来越大
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建立一种新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实证明,分税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地区间差距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分税制的负面效应开始日益呈现。
3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同主线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主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我国,由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我国“十二五”期间基于这样的主题和主线,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提出了三点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服务于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要支持主题和主线,并为其服务,在巩固和扩大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作用,“十二五”时期我国的税制要更多的专注民生问题。第二,要求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结合中国快速发展的三十年经验,改革后的中国税制,仍然要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第三,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发挥职能。
二 “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基于以上对我国“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为适应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税制需要大规模的进行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1“十七届五中全会”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个科学的税制体系。货物和劳务税、行为税和所得税三大税系在 一定意义上重构,并以财产税作为补充。目前的税种过多,有些税种存在重复性,可以合并,因此将来的税种数目会减少。
(2) 建立一个有效的税收调控体系。做好这一点首先要有一个整体设计,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财政的协调配合。该税收调控体系要更多的关注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如如何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如何扩大结业和如何支持第三产业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体系。建立一个有效的地方税制体系,在国际上地方税收通常以财产税为主,尤其以财产税中的房产税为主。我国地方税在这一方面还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间对我国具体税种改革的一些预测
(1)改革货物与劳务税。货物与劳务税应有利于产业结构发展和服务业发展,该税种的改革最终要缩减或以致取消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的营业税,将营业税科目并入增值税,调整消费税的范围和税率等。但是货物与劳务税在改革中是最为困难的,我们从中可以观察到很多问题,比如增收税税率的确定问题、增值税改革是否先试点再整体进行、增值税改革后怎么划分国家和地方的征管权限等等。科技论文,财政。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我们商榷和测算的。
(2)改革个人所得税。科技论文,财政。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近些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由于该税种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该税种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需要改革,从分类的模式转变为综合同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当然综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综合。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和税率都需要调整。
(3)改革地方税种。在地方上我国应该继续推行“费该税”制度,例如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与从价定量相结合等,地方财政部门对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较高。在资源税中,房产税的社会争议很大,因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条文出台,在未来“十二五”期间,笔者认为仍应研究推行。
三 我国的税制改革作用
基于对我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认识,笔者认为新的税制改革应起到以下作用。
1税收体制改革应有助于健全财政。健全财政是财政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我国在“十一五”时期有了税收在财政中发挥作用的实践经验,在“十二五”期间,税收体制更应有助于健全财政,使得财政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2税收体制改革应使税收结构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税收是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新的税收体制应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仍然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主题,经济发展发展方式的转变时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新的税制必须促进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4 新的税制需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中国式土地财政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出于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考虑,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动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财政政策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变地方财政过多的依靠卖地收入的现状。
四 总结
我国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动向,通过分析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迫切要求对现有税收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税制改革的一些预测,我们可以了解在税制改革中,阻力很大,问题很多,一些困难难以解决。科技论文,财政。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的同时,在我国税制改革上取得优秀的成绩,最终建设一项有助于健全财政,增强自动稳定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税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邓力平,“十二五”时期我国税收发展,税务研究,2010.10:3
[2]杨志勇,各国财政政策运用背景下的中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10.10:21
[3]汪昊,对我国中长期税收体系建设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10:25
[4]潘雷驰、陈爱明,浅析我国税收政策目标与税制改革的方向,税务研究,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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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需求,新会计准则在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诸多的领域有了较大的改善。尤其是新会计准则中的计量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多样化与高标准化,进一步优化了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
1.会计的处理方式更加地多元化。基于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业务范围逐渐的增多,进而需要选择多元化的会计方式,以便更好地处理不同的经济事故。而且,基于多样化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税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企业的会计计量模式更加地多样化。新准则下的计量模式更加地全面,侧重于企业的公允价值、成本、现值的计量。尤其对于公允价值而言,其是新会计准则中的一大亮点,其可以有效的放映出企业的资金和负载的情况,但其又会对企业的税收造成一定的影响。
3.新会计准则的会计法标准化。基于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开放,企业的税收体制需要逐渐的国际化。进而新会计准则中,特别采用国际通用的债务法来优化我国的会计体制。也就是说,基于新会计准则,我国的会计计量方式与国际接轨,以及我国企业的发展更加地开放化
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基于新会计准则在内容上的较大变化,其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企业的税收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计量方式和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税收而言,是一场重要的税收体制改革。
1.基于会计计量方式的改革,企业的税收体制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计量方式的改变,使得企业的会计制度与新的准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尤其是对于存货计量方式的改革,使得企业的会计制度由传统的“先进先出”的方式转变为“先进后出”,进而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当今企业的纳税,减少了企业在纳税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逃税问题。
2.基于股权投资方式的改变,企业的税收方式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的投资模式的分类更加的清晰,进而对企业的股权投资造成了较大的改变。同时,基于新会计准则,企业成本效益的核算方式更加地多元化,而且把成本的核算的范围有效地扩大,尤其是把控制型的经济效益归纳为成本核算的范围,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税收支出。
3.基于公允价值的税收介入,企业的经济效益计量出现一定的波动。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很好地把企业的账目通过公允价值的方式进行反应,进而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计量出现较大地
波动。同时,基于公允价值,有效地把计量中的效益差也纳入计量的范畴,进而很好地提高企业的效益水平。也就是说,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下,企业的税收更加地全面。
四、新会计准则下的税收筹划
基于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企业需要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以更好地保障企业的经济发展。
1.关于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工作。基于新会计准则的计量方式改变,其在成本的核算范围上更加地广阔。因而,企业要迎合好新会计准则下的制度改变,首先需要做好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尤其是投资资金的份额确定,可以更加明确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这无疑对企业的税收具有重要的影响。
2.关于存货价的税收筹划工作。新会计准则为企业的税收计价,提供了诸多的计价方式,而且企业的计价方式是自由的,但是计价的方式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的变更,因而企业在对于存货价的筹划时,需要基于企业的发展模式,选择合理的计价方式,进而为企业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3.关于企业的债务税收筹划工作。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无论是盈利亦或者是亏损,其债务的金额都将纳入税收的范畴之内。因而,企业在税收的筹划中,注重债务重组的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税收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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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纳税人更应该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税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行力度,解决好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为题,提高税收筹划回报的效益。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虽然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但是税收筹划理论和实务发展相对落后,如概念区分不清、税收政策体制不完善、筹划方法与途径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缺乏征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等,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深入发展。
一、税收筹划三层次简述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与特征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虽然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表达的内涵基本一致。从微观上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行实际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做出的最低选择;从宏观上说,税收筹划指的是经济实体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经营与财务活动,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操作的,这是税收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本质区别,是税收政策应鼓励的行为。第二,策划性。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纳税人进行积极的事前策划、恰当安排的活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差别,所征缴的税款也不同,纳税人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策划。第三,低风险,高收益性。低风险高收益性,是税收筹划工作得以被人重视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体现了立法机构的征税的意图,也反映出纳税人的现实收益。
(二)税收筹划三层次的构建
税收筹划的传统划分方法主要从行业、税种、主体等人们普遍认识的范围出发,主要强调狭义税收筹划即中级税收筹划层面出发。税收筹划的三层次从广义的角度将税收筹划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税收筹划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初级筹划是纳税人认识掌握税收体系的过程,它的投入产出性价比最高,征税机构最赞成推崇。中级筹划是纳税人熟知、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的过程,也是纳税人自我调节的一个过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高级筹划则要求纳税人不仅仅是作为客体的适应,而是要主动参与到税收改革的活动行列中来,探索适合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体制,操作性最难,一旦成功,风险性最小,收益最大。这三个过程不仅层层递进,还是同时存在的,并没有先后主次的分别,税收筹划三层次的划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税收筹划基本途径探析
(一)税收筹划狭义途径探析
从税收的三个层次来说,中级税收筹划即狭义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的狭义途径即中级税收筹划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这两种筹划途径经常一并使用。税基即应缴税额的依据,随计税依据变化而变化,它与产品的生产销售方式密切联系。在税率固定时缩小税基,或税基固定时降低税率,都可实现降低纳税的目的;规避纳税义务及税负转嫁。规避纳税义务是指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刚性。纳税人通常使用在不改变原来资产的情况下,将部分资产所有权转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个人的纳税负担,并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税款,通过相关途径如税负前转、后转,税负消转、碾转等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日常生活中企业通过提高原价转嫁消费税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迟纳税。税收政策优惠筹划成本小、操作性强、收益大,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税基、税额、税率式减免实现减免税务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实行的时间差,延迟纳税,节省利息资金,积累财富。
(二)税收筹划广义途径探析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从三个层次对整体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税收筹划概念不清、纳税人复杂的纳税环境、各机构部门纳税意识不统一现象,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树立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区分税收筹划、避税、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纳税人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水平,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制,使纳税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第三,让国家通过政策优惠大力扶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为更广泛的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观环境。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纳税人群体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作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筹划三层次理论的发展是我国税收筹划实践历程的印证。从遵守税法、筹划税务行为到改革税制,纳税人、企业、政府都需要树立科学的筹划观念,不断完善税征体制,创造合法支持性强的客观税收筹划大环境,不断开拓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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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所谓“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从而减轻社会的税负压力,但是营改增牵扯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地方新增税种的开辟,以及机构和人员的变动等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作用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是我国的地方的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我国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主要征收增值税,服务业、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主要征收营业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
第一,“营改增”起到的作用是减税的作用。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预估减税规模达到了1200亿。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体制下,营业税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收,无法抵扣,这就是造成了重复征税。对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因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增加企业的是税负,企业为减免税负,偏向大而全的企业发展方向,这也阻碍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进程。
第二,“营改增”实现了税收制度的改革,简单说是“改制”——改革了税收制度。这怎么去理解?只涉及到两个税种怎么能说是改制呢?其实它的影响不仅是这两个税种,而是对整个税收制度产生影响。原来征收营业税,替代了营业税后,整个税制得到进一步简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简化税制,尽可能减少税种。现代的税制是复合税制,多层次、多环节征收,非单一税制。但复合税制并不意味着要很多税种,如此会使税制非常复杂。所以简化税制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有利于沟通,尤其是便于社会理解此税制。在这个角度上,营改增实现了我们整个税制的进一步简化。
第三,对中小微企业税负减轻的力度最大。“营改增”本身对中小微企业有减税效果。对中小微企业减税效果和对大企业减税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一是就业。中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力军,把他们激活了意味着稳定了就业;二是不仅稳定了就业,更有利于扩大就业。为何?税负减轻了,等于创业的门槛降低了,任何创业都是从小到大,不可能创业就是大企,从小企开始创业,创业门槛降低意味着潜在的创业者增多,从潜在的创业者变成现实的创业者更容易了。此意义上岗位多了,就业就扩大了。所以不仅是稳定现有企业的岗位、稳定就业,同时有利于扩大就业。由此还可以推出一个结论:有创业的激励作用。门槛降低了,原来不想创业的人想创业了,想创业的人真的创业了。现在强调微观搞活了,实际是激活它,“营改增”在这方面产生的效果相当明显。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问题
第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二,分设国、地两套机构是推行分税制的产物,在我国的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在国税和地税两套人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如何协调两套系统之间的关系。营业税原来都是地方税务局征的,现在如果一部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话,到底是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征,在征收管理方面还需要协调一下。税务机构“合二为一”,固然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抢税”矛盾,而且纳税人、企业要同时到两个税务局注册登记,而且同时有两个税务局上门找你收税,或者同时要到两个税务局大厅报税,纳税成本比较高。从降低纳税成本和经济学界的角度来说,合并比较好,但涉及到人怎么安排的问题,税务机构将要面临的是减员,还有领导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问题也很棘手,这也许才正是国税地税合并的难点之所在。
第三,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最后,“营改增”可能只是拉开未来中国改革帷幕的一点,从经济发展角度,地方政府越来越要求多中心治理的架构和当前中央集权的经济治理架构有矛盾冲突,所以开启了分税制的大幕,但仅仅有“营改增”是不够的,还将出现更多的税制的改革。
参考文献:
【1】楼继伟,《中国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再思考》,中国财政出版社2013年出版
【2】刘尚希,《分税制的是与非》,《经济研究参考》2012年第7期
【3】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