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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日某某大学一位学生在长江荆江段涉水,不幸滑落深水中,溺水身亡;2009年10月17日和2010年10月5日同一学校又发生两起溺水事故。据调查,这三起学生意外溺水事故都是班里几位同学一起到江边游玩,一时兴起而涉水造成的。2005年11月2日15时许,北京市林业大学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了爆炸起火,一男一女两名研究生在大火中丧生;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一栋女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在消防队员赶到之前从6楼宿舍阳台跳楼逃生,不幸全部遇难;2003年11月24日,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造成41名外国留学生死亡,近200人受伤,其中有中国留学生46人烧伤,11人死亡;2006年1月8日菲律宾马尼拉市北部大学区的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8人被烧死……。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反映了高校校园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加强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同时,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更有义务和责任确保高校校园的安全,努力为广大青年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成才和全面发展,在科教兴国、实现创新型国家中做出更大贡献。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共性原因分析
安全科学有三条公理性基本观点,即任何事故都是原因的,任何事故都是由“人”和“物”两方面原因引起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频率间存在“三角形”分布规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场所及其“物”方面原因可能完全不同。但是,从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中可以发现有三点是共同的,即事故相关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这三点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根据海因里希(Heinrich)的事故“三角形”理论,这三个共同点间的关系为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可以产生两个结果,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人的不安全行为一部分直接导致了事故,一部分又导致了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状态再引起事故的发生。
三、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高校的安全意识普遍不强,安全观念相对比较落后。就大学生而言,他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能力都难以令人满意,更谈不上安全习惯。在教职工中也普遍存在学生安全就是治安和消防的片面认识。这种现状直接影响着高校学生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意识到学生安全事关高校全局,没有学生安全,高校校园稳定就失去了基础,而高校的安全稳定对于社会安全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学生安全涉及面广,包括健康、饮食、交通、学习、心理、恋爱、校园安全与社会安全等。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也纷繁复杂,有自然方面的,比如地震、海啸、台风、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等;有社会方面的,比如社会治安、交通、国内社会矛盾和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矛盾与冲突等等;有学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比如消防隐患、饮食卫生差、教学设施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等;有家庭和个人方面的,比如家庭经济困难、与家人感情不睦、个人学习压力、升学就业压力、恋爱和婚姻困扰、交友困扰、网络成瘾等问题都可能引发个人安全问题,个人安全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群体安全甚至社会安全。因此,必须加强高校的安全教育工作,研究和探索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任务紧迫而重要,也只有开展好在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才能有效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通过对高校学生事故共性原因的分析,我们得到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事故相关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因此,高校安全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现代安全理念教育
从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发现,在各种伤害事故中,不安全事故只占4%,不安全行为占96%。在所有事故中只有2%是天灾,98%是人祸,由此可见人的意识和行为在日常生产和工作中至关重要。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态度,需要从思想上、意识上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在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将“安全第一”、“安全至上”、“安全超越一切”的理论,即“安全第一公理”牢固树立在广大师生心中。“安全第一公理”的实质就是安全高于一切,其目的就是以人为本,人命关天,把关爱生命,珍惜人生,保护人类从事的一切活动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放在超脱一切的位置。因此,必须加大安全理念教育的力度,在校园中形成一个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树立“以人为本”和“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培养出具有本质安全化的素质的人才。
对广大学生进行现代安全理念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大学生的安全素质,这对于提高其走入社会安全生存具有基础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大学生应具备的安全素质不仅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还包括安全伦理、情感、认知、态度、价值观和道德水平以及行为准则等。
(二)法制观念教育
作为培养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校,应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为社会输出的人才应是懂法、守法、执法的高素质的合格人才。因此,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特别是要加强大学生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除在法律课、德育课等必修课中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外,在其他课程教学及安全教育中也要对大学生进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如:《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消防法》、《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知识教育,使学生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分清犯罪与非罪的界限,了解道德、纪律与法律的关系,明确什么事可做,什么事不可做,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和自身的利益和权益,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基础安全文化知识,是指提高大学生在各类活动中应具备的安全文化知识。例如,起居安全、一般用电安全、交通安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及避灾和逃生等。这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生存素质。二是专业安全文化知识,是指从事各类生产活动和科研活动时所具有的安全文化知识。例如,化工安全技术、矿业安全技术、冶金安全技术、消防安全技术、建筑安全技术、运输安全技术、机械安全技术、科研实验的各类安全防护技术等。大学生了解和掌握必要的生活常识和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增强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既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也可以在危险时更多地帮助周围的人。
(四)安全防范、自我保护的知识教育
增强学生的安全及防范意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高校要教育大学生懂得安全防范自救的一些基本知识,如熟记火警“119”、匪警“110”等报警电话号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或自己、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侵害时,要立即想办法报警,如无法报警,要能沉着冷静地寻求自我保护和自我解救的方法。大学生还应懂得一些基本生活常识,如使用灭火器等知识。总之,在校内,学生特别要加强宿舍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防范,了解掌握防火、防盗、防骚扰等知识以及防受骗、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事故等常识。更要掌握在校外防抢、防受骗、防流氓滋扰、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事故等常识。教育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不到偏远地方游玩,出游最好结伴而行。在人际交往中,特别是女生在与异往中,更要注意保护自己。学校在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中应经常不断地给学生讲授这些知识,警钟长鸣,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及自救的知识与能力。
参考文献:
1、傅贵,李宣东,李军.事故的共性原因及其行为科学预防策略[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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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气工程操作中,一个操作顺序的颠倒或漏掉一个其中的操作项目,都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毁、大面积停电等严重的事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是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在电气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规范的安全条例,并对电力系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人员提出严格的遵章守纪的要求。因此电气安全问题成为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头等大事,探讨电气安全问题意义重大。
1加强电气安全的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中的电气操作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因此,必须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障措施。有统计资料显示,电力施工中的各种事故,绝大多数不是由于施工者的技能水平低造成的,而是由于其没有安全意识所造成的,这表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是保障电力生产安全的关键。因此可见,对电气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在,无论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还是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建筑电气安全工作的发展,`必须加以改善。各企业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员工中树立安全意识,着力制定并完善企业的事故防范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以人为本,监管部门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的安全性,全面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每年因为电击伤人甚至致人死亡和损毁电气设备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因此电气安全问题成为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头等大事,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正确使用,确保用电过程中人身及设备安全。
2电气施工常见的不安全忧患
2.1对于穿线工程中,导管细,导线繁多造成管内空间余量小,散热面不够。再加上施工人员技术素质低,不能按图施工。这样的危害是加快了导线绝缘层的老化速度,降低了工程的使用寿命。
2.2没有将腐蚀剂擦拭干净,开关处理没有切断相线,甚至将相线接到灯头螺口线柱上。插座安装将相线和零线位置互换,相线在上零线在下的规程接线问题等是在接线工作中常见的安全问题。
2.3不少施工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心理,在导管敷设施工中,对金属材质导管的管口不做处理,在管口处遗留很多毛刺,这些金属毛刺是很大的安全隐患:在穿线施工中这些毛刺容易将导线的绝缘层划开,后果不堪设想,一旦出现了问题,轻者造成短路停电而且难以维修,重者可能引起火灾。
2.4在避雷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引下线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用镀锌圆钢,有的利用构造柱的四根主筋沿墙体或柱内敷设。施工中如果漏焊也会留下很大的安全隐患,其造成的后果是:漏接或者漏焊一处圆钢,很可能就会使引下线失去应有的作用,避雷系统就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3加强电气安全生产的措施
3.1在员工中进行安全宣传,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安全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和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在企业中,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将新的安全技术落实到员工的工作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安全意识,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条例。根据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特点,有目的的对某些事故多发施工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落实电气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把施工安全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到基层,一层抓一层,层层落实。建立完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监督反馈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并且接受社会对建筑生产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举报,通过一系列完备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进行。对已办理安全监督的建设项目,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采取定期(每季度、半年检、年检)以及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杜绝一切安全漏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履行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的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各法规的落实工作。
3.2加强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电器设备进行严格的测试和检查,强化电气安全性能四个方面测试:①商业、工业住宅用电装置的安全和可靠性试验。②电器、装置、机械在确保正确的绝缘、接地和漏电方面的试验。③维修电动机、发电机、配线和变压器等设备的安全测试。④应用于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产品测试来确保产品的接地和绝缘性能。具体为:耐电压测试、泄漏电流测试、接地导通电阻测试、绝缘电阻测试。每次试验完毕,使用单位应对试验单位出示的测试结果进行核实并保管,严禁移作它用,更不能用其它工具代替安全用具。对于高空作业的员工,要检查安全用具的安全性,严禁有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出现在施工现场。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施工人员要检查绝缘手套的质量并站在验电器边缘的绝缘处。正确使用绝缘用具,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得在下雨天或下雪天在室外使用。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应保持用具的清洁,放回原处,避免安全用具的污损。安全用具的存放,要设有专用的橱柜或吊架,放置时要按编号存放不可混乱。保持存放地点的干燥、通风,保持清洁,防止安全用具脏污和损毁。
3.3强化电气技术措施及要点,在使用电压高于36V的手电钻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检查其是否有损坏;在施工中拆除的电线要及时进行处理,用绝缘带包扎带电的线头;高空作业前要检查安全带的牢固程度,检查扶梯有无防滑措施;登高作业时,不能随意往下扔东西,要使用工具袋进行传递。在地面的人员要戴好安全帽,并离开施工区2米以上;遇到雷雨或大风天气,要停止一切高空作业;低压架空带电作业时要配备专人监护,并佩戴好绝缘用具;在带电的低压开关柜上工作时,要采取避免短路和接地等措施。电器发生火灾要及时断电,在未断电前,应用四氯化碳、二氧化碳或干砂灭火,严禁用水或普通灭火器。安装的刀闸必须使用相应标准的保险丝,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替代,避免超负荷后不能自行切断电路,以至于毁坏电器,甚至造成人员伤亡;金属外壳的电器应使用三脚电源插头,有些电器会因故障出现漏电现象,如果用的是两脚电源插座,人体接触后就有可能被电击,后果将不堪设想;电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接地有专业人员按转和修理电器设备能否正常运行。电器严禁带电移动,把带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移到新的地点后,要首先安好接地线,并对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认设备无问题后,再开始正常的使用;如果在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检查手持型电动工具有无损坏,在使用前要进行空载的检测,检测没问题后才可以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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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意不在对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内容体系中各项具体权利进行探讨,而是通过了解被追诉人应有的人身权利以及分析这些权利特有的属性,进而能够认识人身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并以此为标准,发现我国现有人身权利救济制度所存在的诟病,从而激发我们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更为适宜或更为优秀的制度来对其加以修正和弥补。
一、被追诉人人身权利的主要内容
按照认识的一般规律,想要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的意义,我们应该先从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本身这个意象入手,只有在了解了被追诉人人身权利为何物,有何特有属性,以及有无保护的必要性,才能更确切地保护好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
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较之其他权利更需要法律予以保障。从权利体系来看,除人身权利外,被追诉人还享有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就财产权利而言,一般情况下,仅在涉及财产内容的犯罪才可能发生财产侵权现象,即使发生了侵犯财产权利的问题,可以在以后的诉讼阶段上也得到救济。而就诉讼权利而言,一方面,诉讼权利的侵犯所带来的损害远不及人身权利受侵害所产生的后果那么严重;另一方面,其诉讼权利也可以通过辩护人进行有效的辩护来实现。相对来说,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比其他权利遭受司法侵犯的可能性更大,同时个人维护人身权利的能力非常有限,我们看到被追诉人人身权利的安全几乎完全依赖于司法人员对法律和道德的自觉遵守,况且人身权利的损失一旦发生,无法在日后得到实质性弥补。
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内容基本上与此范围相同, 这些权利可以大致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人身安全,二是人格尊严,三是人身自由。
(一)被追诉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作为人身权利,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心免予痛苦折磨威胁的权利。
(二)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
与其他公民不同,成为被追诉人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许可的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即使处在被羁押状态被剥夺了行动自由的被追诉人,也依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
(三)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
处在羁押中的被追诉人人身自由被剥夺本身已经是一种人格利益的损失, 但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维护的必要,对其设定的自由采取限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羁押中的被追诉人依然享有固有的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尊重。
被追诉人之所以仍享有诸类人身权利是其作为人之必要。从前文的论述可知,较之其他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更易受到侵害,同时又最容易受到忽视,也使我们认识到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性。
二、我国现有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立一个完备的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自不待明,从其中折射出的核心点是,在被追诉人和救济义务主体之间找到矛盾的平衡点。表现为,司法机关应合理对待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救济。我国亦有许多相关的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被追诉人的救济方式有申诉、控告、复议、复核等规定,但却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为什么无法更有效地保护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呢,我们有必要认识到现有救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至被追诉人自救无门的后果,无法实现平衡的目标。
三、完善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的思考
借鉴各国司法实践中体现不同法系特征采用较普遍或影响力较广的非法证据排除、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人身保护令等几种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根据这些制度的特点把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方式概括地分为:刑事诉讼程序内的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外的救济。其中,刑事诉讼程序内的救济方式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宣告诉讼行为无效、司法审查等,即主要表现为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程序外的救济包括人身保护令、保释等。
四、结语
既然我们认识到了我国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针对这些问题,寻找克服这些问题的方法,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以实现完善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权益的目的,以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与效率,从而使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成为实在之物。(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著作)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著作)[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 ]. 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3](著作)[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 ].(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4](论文)孟军. 国家侵权、国家责任与权利救济——以刑事侦查为视角[J]. 行政与法,2009(2)
[5](著作)徐显明. 人权研究(第 3卷)[M ].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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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孩子渡过一个安全、愉快、充实的假期,春节假期期间我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每天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孩子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
2.按时、准确填写晨、午检记录。
3.不带孩子外出,如有特殊事必须外出第一时间向老师请假,开学后将外出时的车票上交老师。
4.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做好监护人应尽的一切责任。
5.督促孩子按时完成作业。
家长签字
年月日
家长安全监督保证书范文2
本人已知我孩子( )大四学年在外实习,特向学院申请于 年 月 日离校,前往该单位提前离校实习,并为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 实习期间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信守实习协议,给用人单位留下好印象;
2、 实习期间遵纪守法,维护学院的形象,决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并且注意个人的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3、 严格按照我院安排的时间回校参加考试及其它有关毕业工作,并做到每周主动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系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学校有要求返校时,保证公司能够让本人按时返校;
4、课程安排:在校外工作期间,利用时间自学这学期的课程《xx-xxx》和《形式与政策》,不懂之处及时向老师请教,并按时回校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保证能够修满学分,完成学习任务,如果不能修满学分,责任自己负责;
5、毕业论文方面:在校外工作期间,经常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 老师)保持联系,按照老师的要求及时对毕业论文进行修改,保证在规定时间有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如不能完成,责任自负。
学生签名: 电话:
家长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家长安全监督保证书范文3
为认真贯切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教体局提出创建“平安莱西”的工作要求,推动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育人环境 。_________(中)小学与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家长要认真教育孩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戏闹。上学、放学要戴好安全帽,放学必须站好路队,中途不准散队、购物、串门、并排走,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二、教育孩子乘车时要遵守秩序,注意乘车安全。
三、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必须保证孩子不乘坐无标识、无证、无牌或不合手续的报废车、农用车及个别家长私自组织的无运营手续的违规车辆。否则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四、家长要教育孩子文明乘车,不拥挤,不抢座,不打架,自觉遵守乘车纪律,确保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
五、现在个别接送学生的车辆超员严重,家长要确保自己的孩子不乘坐超员的车辆。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后果由家长自负。
]六、乘车的学生,家长要监督孩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等车、坐车。不得提前出门,更不得在大街上跑闹,扰乱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家长要督促孩子准时上学,学生不能乘车,但有条件的家长可亲自接送,学校严禁
学生独自骑自行车上学。如果家长违背学校规定,纵容学生违纪、独自骑自行车上学,那么发生的一切问题均有家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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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按照土木学院的实习(毕业任务书)要求,督促学生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学生务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实习质量。
4、学生在实习期间每两周应向学校指导教师汇报进展情况,按时提交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准时参加学院的期中和终期毕业答辩,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任务。
5、期满之后,如需顺延,需经书面申请并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本《保证书》仍然有效。
(学生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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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日期: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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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一种。具体来说,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安全权。包括:a健康不受损害;b.生命安全有保障。
2.财产安全权。
有关学者认为,“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二)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对于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
民商法学者因其持有的传统公法、私法两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私法属性,属于民事权利。念
经济法学者因其持有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纳入社会法体系中,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社会法属性。
(三)有关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在学界,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都认定消费者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将其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方面的内容。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因此,我们认为,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一项民事权利。
二、对主流观点分析思路的批判
主流观点认为“安全权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
由此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因为消费者安全权中的一些内容与民法中的内容相同。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下得未免草率。
笔者认为分析一项权利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对其内容进行表面上的一一对应,而是要从该权利的主体、该权利内容的特性等角度一一进行分析:
1.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要探究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对消费者这一主体性质的考量是必不可少的。但传统观点对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分析。关于这一点,笔者将会在下面进行专门论述。
2.传统观点得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这一结论主要是因为二者在权利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权利内容并不像传统观点看到的那样相对应。
首光,二者虽然都以人身、财产安全利益为内容,但民事权利包括的内容要远远广于消费者安全权。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而消费者安全权通常只与物权有关。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并不是在民事活动的所有领域都会发生的,而是只发生在消费这一特殊领域,这一点是与普通的民事权利不同的。’
最后,消费者安全权是发生在特殊领域的,该领域中双万当事人是不平等的,而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立法的精神采取的也是倾斜保护,这与民法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精神格格不入,如果要说其是民事权利,则未免自相矛盾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消费者安全权内容与民事权利在形态上有相似之处,但他们的包括范围、适用领域、甚至保护的基本精神都是不一样的。
三、从权利主体出发对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分析
苏永钦在评价我国台湾“民法典”的修订时有这样一段论述:“民法一方面表现‘改革不落人后’的气概,另一方面又在用语上刻意的去除‘社会角色’的痕迹,如避用‘消费者’、‘企业经营者’以维持其‘普通法’风格。
拉德布鲁赫在对商法的私法性质进行阐释时说:“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民法上的主体,是没有社会角色的抽象平等的单个个体,并且这种主体自私利己、具有理性,能够识别、克制自己的行为并且自我负责。而社会法上的主体,则具有非常鲜明的社会角色,其是一个集体概念,并且具有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钝、克私利公等特点。
在明确了两种主体的不同之后,我们再来深入分析一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
首先,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能被称为消费者,这一点与民法上的“抽象平等无差别的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是一种集体上的权利,每个人在维护或者主张这种权利的时候,由于这个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社会属性,相当于也在维护或者主张整个群体的权利。
最后,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得和经营者对等的信息,这会造成他们在进行消费的时候,盲目、冲动,并不能够像民法上的理性人一样,具有足够的智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良好的预见。
篇8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但作为刑事诉讼重要一环的“看守所”却仍饱受着舆论的诟病,“看守所”常被与“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律师会见难”等贬义词汇相联系。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将正式施行,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对负有看守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本次刑诉法修改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影响的主要体现
(一)强化了在押人员获得律师帮助权
在公权力面前,弱者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借助专业维护才能实现相对制衡,最大程度免受不公平的权利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已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刑诉法也一直有相关规定。本次修改着重破解了在押人员会见律师难问题。现行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律师未经办案单位同意而仅凭“三证一函”直接要求会见,往往会遭到看守所和办案单位以法律规定冲突为名的相互推诿而不能会见或不能及时会见。本次修改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明确了除三类案件中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外,律师可直接凭“三证一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至迟四十八小时内应当安排,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此外本次修改还将律师辩护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确保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能够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同时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提升在押人员中弱势群体获得律师帮助的可能性。
(二)规范了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
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在押人员不论处于刑事诉讼的何阶段,其人身安全均不得被非法剥夺。此次修改高度重视对在押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一是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收押问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被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的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三是明确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少数办案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常用各种借口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看守所进行讯问,甚至较长时间留置在宾馆、民兵训练营等所谓的办案点,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成为刑讯逼供、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温床,危害极大。修改后,便于看守所及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押人员接受讯问的情况,有利于监督管理,有望在监管源头上预防在押人员遭受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
(三)更加尊重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看守所在押人员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主,此类人员尚处于性质未定的状态,同样享有不被任意和非法羁押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次修改进一步落实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予在押人员人身自由权更充分的尊重。一是增加了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不顾司法效果人为拉长办案时间的问题。二是增加了“在押人员在押期间不得因节假日延长”的文字表述。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实际早已按此来操作,但该表述出现在刑事诉讼基本法律中尚属首次。三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并限定了办案单位的处理时限。这有助于在押人员开展申诉,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办案单位随意行使权力。四是增加了在押人员对超期羁押的救济途径,规定在押人员一方在权利受损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四)完善在押人员刑罚变更的平等权
看守所在押人员还包括一些剩余刑期较短的留所服刑罪犯,他们的刑罚执行过程同样受到刑诉法修改影响。本次刑诉法在执行编中有多处修改,尤其是加大了对刑罚变更平等权的保护力度。刑罚变更平等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在刑罚执行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服刑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这是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体现,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但在实践中也衍生出许多腐败现象,人民群众的反映比较强烈。本次修改一是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包括对象范围、决定机关、批准程序、收监条件等,还特别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处理作了规定,达到理顺机制,补强救济手段的效果。二是完善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针对现行刑诉法较为笼统模糊的规定,确立了相对清晰的事前监督程序,有利于对侵犯在押人员刑罚变更平等权利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二、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路径选择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的新形势下,对看守所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真正实现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
(一)更新执法理念,明确监所检察工作定位
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强调,“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监所检察要及时扭转长期以来“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思想,树立科学文明人道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一是要准确界定监所检察权。监所检察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是监所检察权的最根本要义,是监所检察工作的立足之处。二是要合理厘清监所检察职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监所检察职责的科学概括,各项监所检察业务都必须围绕其展开,做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三是要开阔监所检察视野。要有国际视野,通过了解有关被羁押人权利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掌握当今国际通行的人权司法准则及发展态势。要有大局视野,学会站在宪法、法律和党的事业至上的高度来看待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规定的“被羁押者的权利”予以落实。要有人文视野,认识到看守所这一特殊的人类场所同样应贯彻人道主义精神,通过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调动积极的能动因素来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促进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
(二)改进监督方法,全面落实派驻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法律监督的模式主要是派驻检察,因此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法律监督的根本立足点在派驻检察,关键点在改进监督方法。一是要建立羁押期限的长效监督机制。由同级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羁押期限违法违规现象,形成“下级及时上报,上级反馈结果”的内部良性循环与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通报的外部良性互动。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先行制定政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或共同规程,重点规制隐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二是要确立“线点面”结合的监管活动监督机制。“线”就是日常监督,必须始终坚持不懈。检察人员要经常深入监区,掌握一手情况,及时进行全面监督。“点”就是专项监督,适时针对性开展。在开展常规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开展律师会见权落实情况检查、在押人员临时出所情况检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情况检查、羁押必要性检查等新的专项检查。“面”就是开门见面,及时交流信息。检察人员要经常和在押人员“谈”,接受举报申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经常和管教民警“谈”,了解情况并做好警示预防;还要探索和律师“谈”,建立驻所检察官接见律师绿色通道;探索和媒体“谈”,介绍并宣传监所检察职能。三是要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在目前同步监督已基本确立的情况下,首先要规范检察机关出庭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明确出庭监督的性质、要求、步骤、程序、文书等基本内容,并解决好出庭阶段监督与提起减刑、假释阶段事前监督的关系问题;其次要探索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减刑、假释的尝试,优化监所检察建议权能。
(三)拓宽监督渠道,多维度强化看守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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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业生离校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严禁参与赌博、传销等不法组织。违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毕业生离校期间要主动和论文指导老师加强联系并保证论文的完成及答辩。由学生本人原因而造成论文不过关或答辩不合格的,责任全部由学生本人承担。
4、毕业生离校期间必须保持电话畅通,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告知班主任和论文指导老师。
经常与家长、老师和同学联系,时刻关注学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和数计学院的网站,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因无法联系到本人或学生未登录网页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5、毕业生离校期间要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行路安全、住宿安全,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免遭伤害和损失。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入住学生公寓,不允许在外住宿。离校外出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都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6、找到工作的学生必须将就业协议书、单位合同或就业证明邮寄给辅导员,以便办理相关的毕业派遣及户口手续。因学生本人失误造成户口和派遣信息不准确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7、毕业生要正确处理好学习、毕业论文和就业的关系,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按照要求填写
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按时参加毕业考试、毕业清考等考试。不按要求参加活动、填表、考试而造成的后果均有学生本人负责。
8、毕业生必须本人亲自领取毕业证、学位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
9、本协议一式两份,数信学院和学生本人各持一份。
10、联系方式: 手机 QQ号
甲 方:XXXX学XXXXXXXX学院(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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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工程概述
综自改造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于老变电站的改造来说,它牵扯到对用户的停电、运行人员的操作、一次专业设备改造的工作和二次专业技术改造的工作。为了保障对用户的可靠供电,电力生产者有义务对停电时间进行严格地规划和控制。应提前对要进行综自改造的变电站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做好“三措一案”(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后,对于需要停电的工作,就要制定停电计划并报上级生产部门审批,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运行方式部门提交停电申请,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用户,并且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进行沟通,确保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工种之间的衔接配合,以最大化地缩短工期,减少停电时间,及时为用户供应优质的电能。
综自改造工程是一个需要多专业班组相互配合的复杂工作,以阜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为例,运行人员属运行工区管辖;一次人员由修试所管辖,又分属变压器、开关、试验和油化专业;二次专业人员由计量所和调度所管辖,在变电站的综自改造二次回路中,表计由计量专业负责,计量回路以外的二次回路由调度所负责,而调度所又分为保护专业、自动化专业和通信专业。众多的专业人员在同一个工作中同时出现,安全问题就成为了综自改造工程的关键所在。
二、做好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工程的途径和方法
结合笔者作为继电保护工作者20年的工作经验和体会,主要从保证人身安全、确保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的设备安全和杜绝继电保护“三误”发生的角度论述如何做好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工作。
1.防治人身触电,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综自改造工程施工开始前,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须按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现场保安规定》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和符合实际的“现场操作票”,具备经过审核符合实际的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所必需的设备、材料、施工风险分析,等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措施。
工作负责人是现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进入变电站实施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后,确保人身安全,就要充分履行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开工前“三交待”:交待工作任务要清楚明了;交待安全措施要具体详尽;交待技术要求要全面细致。
(2)接受任务“三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安全措施明确,操作步骤明确。
(3)严格执行现场工作“八不准”,即精神不振不能工作、应办工作票而未办工作票不准工作、应停电不停电不准工作、应验电接地不验电接地不准工作、不经许可不准工作、安全距离不够不准工作、无人监护不准工作、安全措施不明确不准工作。
(4)要求对工作班成员进行“三查”,即查着装是否符合要求,查精神状态是否良好,查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
(5)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后,工作负责人要陪同工作许可人到现场再一次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和施工安全后,方可对工作班进行工作安全交底。待交待完现场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后,确保每一个工作班成员均已知晓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对许可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不准凭经验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和随意变更安全措施,必须改变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的要重新办理工作票并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必须要有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监护。但也不能完全依赖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班成员的监护,现场施工地点分散、工作班组混乱、人员分散,工作负责人不可能监护到每一名工作班成员,因此分工作负责人在综自改造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由各个专业设立本专业的工作小组负责人(为了有效区分工作负责人与分工作负责人,我公司的工作负责人穿印有“工作负责人”的红马甲,分工作负责人穿印有“专责监护人”的红马甲),该小组负责人对自己的专业工作任务和人员进行监护,工作人员之间互相提醒,以保证工作安全,由此达到人人有人监护的目的。
2.确保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的设备安全
综自改造施工往往时间短、任务重,小组之间的配合工作一定要做好,合理地安排工作顺序是笔者总结出的重要经验。在我公司,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首先由修试人员进行一次设备的改造工作,同时保护及计量人员分别到保护室和端子箱拆除的需要拆除二次回路接线,自动化人员进行后台调试,保护及计量拆除的二次线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敷设电缆,大约修试所进行的一次设备工作结束,二次电缆基本敷设完成。一次人员撤离现场后,由二次人员在开关端子箱和保护室同时进行二次电缆工作,三个小组同时工作,互相配合,电缆头制作、对线工作完成后,三个小组又分开,各自完成所属专业的接线工作。最后进行调试和做传动工作。在做继电保护装置调试的过程中,自动化专业小组联系运行人员核对保护装置上传到后台的信号与保护装置发出的信号、集控站收到的信号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再次更正。
为了保证在保护装置调试过程中不发生微机保护装置设备的损坏事故,结合笔者工作的实际经验,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1)试验前应仔细阅读试验大纲及有关说明书。
(2)尽量少拔插装置模件,不触摸模件电路,不带电插拔模件。
(3)使用的电烙铁、示波器必须与屏柜可靠接地。
(4)试验前应检查屏柜及装置在运输中是否有明显的损伤或螺丝松动。特别是CT回路的螺丝及连片,不允许出现丝毫松动的情况。
(5)校对程序校验码及程序形成时间。
(6)试验前对照说明书,检查装置的CPU插件、电源插件、出口插件上的跳线是否正确。
(7)试验前检查插件是否插紧。
(8)试验前检查装置规约设置是否与后台相匹配。
3.杜绝继电保护“三误”的发生
通过以上各点的严格执行,保护装置本身基本上不会发生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事故,但是这还不能保证继电保护“三误”不发生。要杜绝继电保护“三误”,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防误传动:严禁使用短接出口接点的方法来传动保护装置,以防止不小心跑错位置而误动运行设备。插拔继电器和插件,应先断电,防止继电器和插件插错位置,严防继电保护“三误”事故的发生。
(2)防其它保护误动作:保护装置上电试验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校验功能、出口压板是否正常。对交流回路加电流、电压时,要注意把外回路断开,防止反充电或引起其它保护装置误动。
(3)防误整定:因为试验的需要而修改定值,一定要牢记在调试工作结束时务必改回原定值。工作终结前会同运行人员对定值核对,确认无误,并打印、双方签名并交运行人员存档。
(4)防短路、短路和接地:在保护装置试验完毕后,将打开的二次回路、连片按照继电保护安全票和措施票进行逐项恢复,并要求第二人进行核对,保证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开路、短路、断路等可能影响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三、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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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即是安全权。安全是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即是安全权,足见其重要性。笔者认为通过对侵害主体的界定,可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作如下划分:
由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的侵害。对消费者而言,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权的要求。
由营业场所设施或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消费者应当享有广义的安全权。因经营场所的设施,例如电梯设备坏损,天花板跌落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侵害,同样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范围内,都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消费者消费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消费领域的安全问题
1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凤爪;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这些商品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致人死亡。
2.药品安全问题
药物原本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有些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还掺杂有害成份,致使病情加剧。
3.化妆品安全问题
对美的追求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有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4.服务的场所和方式的安全问题
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饭店管理不善,顾客财物失窃等等。服务方式不安全: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等。
(二)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问题集中体现在隐私权上。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威胁。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使用以致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垃圾邮件的骚扰等。通过手机短信对安全权的侵害,表现为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任意采集和利用。用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就可能被传播、转载、披露、利用。
2.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财产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采用的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区别于日常的即时清结消费交易。受到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限制,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还难以得到保障。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进行网上买卖时承担着许多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泄露给第三者;帐号密码被盗窃或非法破解以致电子货币被盗等。
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提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商品,服务,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积极正当的维权。消费者维权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果因损失小,怕麻烦或诉讼风险而放弃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
(二)制定专门的立法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消费者安全法》
消费者安全法建立在民法典的侵权法以及现行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遭受经营者侵犯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时,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超出实际造成的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消费者的人格权,包括消费者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规定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包括规定经营者在侵犯消费者人格权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专门立法
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应当包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与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个人信息的使用安全。经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是合法的,未经被收集人许可,不得对其信息进行公开或转让。
3.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向法院,由法庭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降低消费者诉讼的难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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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变革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企业各个经济活动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企业变革日常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高度重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机,因此企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应对这些危机。
2.企业变革人力资源管理危机的类型
企业在变革时期,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通常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机,这些危机严重阻碍企业的长远发展,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目前,我国企业变革时期人力资源管理危机主要存在的类型有:员工的人格危机、员工人身的安全危机、法律危机、人事管理制度危机等等。
2.1员工的人格危机
员工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执行者,其人格的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整个经济活动。忠诚度及品德是企业员工重要的人格条件,企业员工良好的忠诚度及品德可以促进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1]。企业员工忠诚度及品德的缺失给企业带来诸多的问题与麻烦,影响和阻碍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2.2员工人身的安全危机
在企业营运中,经常出现企业员工人身受到伤害的现象,尤其在一些施工企业中,员工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这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员工的生活与工作,降低员工的生活质量,同时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营运[2]。企业员工人身的安全危机由诸多的方面引起,比如工作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不符合相关的要求或标准,致使机械设备在运行时出现异常的现象,进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企业在营运过程中,过多地注重于利润的追求,而忽视员工的人身安全,因此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
2.3法律危机
企业在营运中经常出现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比如,企业的新员工一般来自于相同的行业,来自于企业的竞争对手,因此他可能会带来之前所在企业的一些重要的经营秘密,新员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企业的疏忽,容易将原企业的经营秘密泄露出去,从而触犯相关的法律,引发诉讼或者经济赔偿等诸多的法律问题,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2.4人事管理制度危机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人事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使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时有章可循,减少或者避免在管理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在管理中如果出现问题,也能根据制度及时地进行处理,企业无人事管理制度或者人事管理制度出现错误,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危机。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招聘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以及晋升制度等等,企业在设计人事管理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方面的制度,并且应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使人事管理制度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使企业员工自觉地做好各项工作[3]。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与员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设计不合理,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利益,降低员工工作的热情,致使员工的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低下,进而使企业出现相关的危机,制约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3.应对策略
企业变革时期人力资源管理危机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的竞争力,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应对策略,解决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危机问题。
3.1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
工作人员是企业各项工作最直接的执行者,他在工作中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着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工作人员是企业工作质量的保证,因此企业必须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此,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开设培训相关的培训课,传达行业最新信息,增加员工知识储备,培养员工树立新的观念,以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使员工能在任何工作环境下都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通过提高员工自身的业务素质来减少因员工业务素质不高给企业带来的危机[4]。(2)增加业务培训课程,增强员工的业务素质,使员工的各种心理需求得到满足,以激活员工的工作兴趣和激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3.2重视员工考核
企业应该加强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适合企业员工的考核标准,并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员工认识到自己工作中成绩及不足之处,并工作中做到扬长避短。同时企业应该设置相关的考核制度,包括责任追究制及一些必要的激励措施,执行责任追究制及一些必要的激励措施,在制度上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工作人员自觉地将各项工作做好。
3.3加强对企业员工人身安全的管理
对内,员工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发展问题,不能掉以轻心,保证员工人身安全,首要任务是给员工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员工在高危的工作环境里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定期检查安全设备,做好预防措施,确保企业员工人身安全。除此之外,为确保能对突发事故作出及时反应,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企业应设置对应的安全系统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对外,要时刻关注企业驻外国公司员工的最新动态,了解国际企业员工的健康信息,排除境外企业员工人身安全危机。
3.4建立健全企业的人事制度
伴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竞争环境不断变迁,企业的规模不断壮大,企业只有适时的调整人事制度,才能满足员工对企业的要求,对外,企业要及时了解并掌握各国各地劳动法规、人才市场、薪资情况以及对方的人事政策等人事环境的最新动态;对内,要根据需求调整公司各项人事管理制度,例如,考核制度、培训制度、员工休假制度以及招聘录用制度等,不断满足员工的需要,以此达到提高员工工作的激情,避免员工因需求得不到满足而离职,解决人力资源危机的目的[5]。
4.结语
企业变革中人力资源管理不当,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危机,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企业变革人力资源管理危机的类型及应对策略不仅仅有以上几点,更多的是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改进。
参考文献
[1] 鄯婧,李崇亮.经济危机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07).
[2] 曾田华.经济危机背景下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J].中国商贸.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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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软件专业的学生XX,从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要去参加企业招聘会,请假2天,保证按时返回学校,不耽误学习,按时参加全部考试课的考试及毕业论文和答辩。请假期间人身安全由本人负全责。请批准。
致此
敬礼!
请假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毕业生外出应聘的请假条范文二
尊敬的学院领导:
我是XXXXXX学院XX届毕业学生XX,学号XXXX,经与家长联系、商量并同意我请假(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外出求职应聘。在此向学院请假3天,请批准。
致此
敬礼!
请假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毕业生外出应聘的请假条范文三
尊敬的系领导:
我计划在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到 XX省 XX市参加应聘。特向系领导请假三天,我保证外出应聘期间注意自己的安全,按时回校,请批准。
致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