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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篇2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今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所有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广东省内各保险机构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共计2.039亿元,而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高达1.5843亿元(2)。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有责任。
在购车人方面。由于我国尚未成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环境相对较差。加上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贷款购车者,在发现违约成本较低时,往往选择违约,甚至欺诈。由于近年汽车不断降价,一款车型一次降三四万元并不鲜见。贷款购车人买车时花去了几十万元。(3)但几年后可能连对折都不值。当贷款人发现为旧车还贷比买辆新车交的钱还多时,就可能故意不还款。一些经营者利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利条件,购置车辆进行商业运营,这不仅加快了车辆的折旧,而且,贷款人还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车车辆损失风险和商业风险。最终造成大量购车人到期无法按约还款。更有甚至者则利用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诈骗。如将还车贷的钱挪作它用。或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进行贷款诈骗。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滞后,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据调查统计平均违约率高达30%,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青岛市6亿多元车贷险理赔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4)。
在汽车经销商方面。作为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至于购车人是全额购车还是贷款购无所谓,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证保险增加其销量和手续费收入则一举两得。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购车人的资格、风险进行认真地调查或评估,必然会有相当多的有购车意向的人不符合购车条件,这与经销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经销商总是尽可能使所有的贷款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的条件,增大了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的风险。在法律实践中,经销商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贷款银行方面,贷款银行最大的责任就是放松了贷前审查。作为贷款方,商业银行认为通过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来保证贷款的安全是几乎无风险的贷款。根据一些保险公司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就银行贷款的90%提供保证保险。因此,一些银行在放款的标准上远远低于保险公司的要求,甚至认为:只要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银行可以不做贷前的风险调查或评估。降低汽车消费贷款门槛了。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人对象逐步由高收入者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在保险公司方面。事实上,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方面大幅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该险种的风险管理不善。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了该消费贷款90%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管理的部门或专业人员,缺乏对信贷风险的评估、防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过分依赖贷款人。而银行对汽车按消费贷款的发放,是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材料和履约保单、机动车辆保单签发的,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产生巨大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拓展经营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我国办车贷保证保险时,该险种尚未引入精算机制,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只是在对市场前景的憧憬中推出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忽视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也是再所难免的。另一方面,部分基层保险公司迫于规模压力,为做大业务,与银行签订了大量的补充协议,将保险业务变相转为担保业务。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出现大幅亏损的一个原因。
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由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之间订立合作协议,作为三方合作的基础。根据该协议,汽车经销商协助购车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合同等。有时,经销商也可以为购车人提供借款保证。所以,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经常涉及四方当事人:银行、借款人、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销售商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借款人与银行(有时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消费品抵押合同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银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中,产生纠纷最多的是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所以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未能如约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调整的对象,这种保险合同虽具有保证的性质,但其与保证在责任承担,追偿权行使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担保法订立的,受担保法的调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一般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从合同无效。但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和保险原理,根据保险法订立的。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虽然与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影响。虽然民事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前提或基础,保险合同并不是民事合同的从合同,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确定承保的条件的基础,但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
四、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处理
去年以来有关汽车的投诉和官司剧增。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汽车已成为北京十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2003年度共受理汽车投诉272件,其中因车贷引发的纠纷又占了大头。杭州上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顾震辉透露,去年上半年,他们受理的610件金融案件中,汽车信贷官司占到八成多,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近4倍,涉案标的1.71亿元,同比增长7倍。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复杂的纠纷时,在实体法上要分清各个合同的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法上的问题。
首先,抵押人应当首先承担担保责任。在主次关系上要明确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关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和销售商为降低风险,经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项购置的消费品设定抵押,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而保证合同与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权利人应当首先行使抵押物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抵押人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
其次,保证人应当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实践中多由销售商作为这种保证人。既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险人承担第三顺序的责任。保险是根据大量法则,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控制的风险进提供保障的商业活动。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险人保证债务人履约的一种保险,它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履约信用提供保险,如果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只有在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行使其附属权利。如果债务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债权。既然有抵押权和和连带责任保证,说明债务人还有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以被保险人丧失履约能力为保险事故发生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既然被保险人还有上述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这时就不能认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仅应当承担在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的第三顺序的责任。
第四,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具不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本身就说明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具有独特的补偿,所以,保证保险只能作为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也不能履行义务时的一种补偿。
另外,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按照贷款程序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严格审查抵押手续,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保险人首先承担保险责任的话,容易增加借款人的逆选择,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一些诉讼上的争议,如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诉讼管辖方面。它不受民事合同约定的限制,由于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以,在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法律实践中,这两类合同均有争议的处理条款,而条款中均选择了不同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独立的合同,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不应合并审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考虑责任保险的性质,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投保人借款所购的汽车,而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上,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时一般不应当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或列为共同被告。
五、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一些建议
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4)对于开办汽车信贷的金融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份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也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同时,该险种还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的、较为稳定的车险客户,从而带动其它车辆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说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吸取以前的教训,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以前,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如放贷管理不规范,贷前调查走访、健全档案等各项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在签订协议时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等。这些都使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所以,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限定贷款人的资格,加强贷前风险审查,将贷款车的用途严格规定在个人消费方面。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更新经营理念,坚定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调整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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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介绍
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主要针对中长期消费贷款而言,以住房消费信贷为典型。所谓提前还款风险,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合约终止期限之前提前还清贷款,导致放款人提前收回资金,资金回报率降低。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普及,住房消费信贷大多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形式打包发售,部分风险已从银行剥离。但对于MBS管理方,即所谓特殊目的公司(SPV)而言,提前还款导致原先基于贷款利息的现金流消失,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基础资产减少,需要进行再投资,而再投资资产收益可能较之于贷款利息为低,从而带来债券的收益风险,对于以MBS为标的资产的其他衍生产品,其影响程度甚至可能更大。就此而言,提前还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尽管由银行转移出去,但其影响范围反而扩大了。
另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如未进行资产证券化以转移风险,消费信贷提前还款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久期的变化。久期,指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期现金流值在资产现值中的比重,实际上反应了资产价值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商业银行需要测算贷款的久期,以相应的负债匹配之,用来降低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实际改变了现金流分布,从而影响贷款久期,相应的负债结构也需要调整。如忽视提前还款风险,将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风险。
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
考虑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行为,需要考察系统性影响因素和非系统性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所谓系统性影响因素,指影响所有借款人的宏观经济变量,在对数量较大的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非系统因素针对于单笔贷款,只对特定借款人有影响。
系统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市场长期借款利率,这也是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可以从市场借入资金提前还款,之后享受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还款的动机。因此,分析提前还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即为估计未来长期借款利率的变动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与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区别,因此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起还款行为的影响可能较小。
2)季节因素,即由季节影响导致提前还款比率变化,如夏季为学生毕业的时期、天气和税收原因(征税时期)。
3)时间因素,即在贷款发放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之后提前还款比率会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还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归还贷款。
4)衰减效应。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时,会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但当市场长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时,提前还款比率较前一次为低,此后不断减少。相应的一种解释是每次提前还款高峰都会将对利率变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贷款组合(通过其提前还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相对不敏感。
非系统性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婚姻状况、教育水平、退休状况、性别、工龄等、收入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消费信贷的风险承担者通过证券化不断的扩大并分散,影响单个个体的非系统性因素的效果将会减弱,主要影响因素为系统性影响因素。因此,西方学者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系统性因素对于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而中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缺少证券化工具,商业银行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非系统性因素对于提前还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费一文(2007)在考察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时,将非系统性因素引入模型,回归结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龄等因素将影响提前还款,并发现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并不明显。
三、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相关研究
有关提前还款风险的研究众多。其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相应发展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受众广泛,提前还款行为影响了基础资产——贷款池的收益,进而影响相关所有资产的收益。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导致了相应研究的发展。有关提前还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构造相应的提前还款比率函数,进而作为资产定价模型的基础部分之一帮助定价。
Golub和Pohlman(1994)构造了一个基于公开数据的提前还款函数模型,其因变量为四个:季节因素、再融资利率、时间因素、衰减因素。数据来源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近3000万个样本。结果显示此模型基本上与商业用模型区别不大,展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因而作者声称其为那些无力开发模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个模型,其考虑了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提前还款行为对于贷款资产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同时,他们分析了提前还款罚息和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这一情况与传统的完全提前还款相比更为复杂,结果也更不确定。
当确定提前还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据其计算出相应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进而对资产进行定价,还可以根据其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作为其衍生产品的定价基础,可以说,提前还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之一。
四、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对于提前还款行为主要采取罚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规定不同。同时,部分银行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利率损失并不明显,而罚息这一工具实质为弥补利息损失,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罚息进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并不合适。
商业银行控制提前还款风险,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建立提前还款比率模型,估计出提前还款比率随时间的分布,进而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结构。注意到,中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提前还款比率的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季节、时间等系统性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系统性因素,相应的模型也会更加复杂。建立模型,大量的数据积累是必需的,随着中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贷款数据也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提前还款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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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2)、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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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2)、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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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权二叉树定价模型的基本原理
(一)期权定价的基本原理
1973年,Myron Scholes 和Fisher Black 在《政治经济期刊》上发表了题为《期权定价与法人义务》的论文,突破性地为欧式期权的价格确定提供了精确的解释。该方法根据一些基本假设得出了欧式看涨期权价格(C)和看跌期权的价格(P),其公式为:
,
,
C为无收益资产欧式看涨期权价格;P为无收益资产的欧式看涨期权价格;N(x)表示标准正态分布图的累计概率函数。
(二)二叉树定价模型基本原理
Sharpe(1978)最早提出以股价的上升和下降来评价股票的买权的价值。1979年,J.Cox、S.Ross和M.Rubinstein发表《期权定价:一种被简化的方法》一文,用一种比较简单的过程推导出了实用期权定价模型——二叉树(the Bmomial Model)模型。与期权定价模型相同的是,二叉树模型也是在一些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1)市场无摩擦;(2)投资者是价格的接受者;(3)可以使用全部卖空所得款项;(4)允许以无风险利率为标准借出和借入资金;(5)未来的股票价格是两种可能数值中的一种。
假设,S为证券价格的初期值,X为期权的协议价格。第一期,股票价格或者上涨至Su或者下跌至Sd;同理,若此欧式期权的买权价格为C,第一期结束时,买权价格或者上涨至Cu或者下跌至Cd。
欧式买权到期(第一期期末)的价值为:fu=max(0,Su—X);fd=max(0,Sd—X)假如S、u、d、X已知,那么Cu、Cd就比较容易计算求出。
由于期权到期时,其价值要么是fu,要么是fd。所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投资组合,买进h股的股票并卖空一张买权,那么,组合的期初价值为:V=hS—f
股票上涨时,到期价值为:Vu=hSu—fu;股票下跌时,到期价值为:Vd=hSd—fd
(三)基于期权二叉树模型的消费信贷定价公式的推导
在风险中性的假设下,证券的预期收益率等于无风险利率,若期初的证价为S,那么在很短的一个时间间隔末的证价的期望值为。所以,参数p、u和d的值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由以上三个假设条件可得,当很小时:
, ,
二、汽车消费信贷定价模型实证研究
(一)数据的选取及处理
1.无风险利率。选取回购期限为7天(R07D)的加权平均利率值来估算定价模型中的无风险利率。资料来源于中国债券信息网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行情况周报权平均利率数据。初始利率选自2010年第一周平均利率:r=0.0141。利用CIR利率模型,根据在统计软件Eviews5.0的统计结果,得到其参数取值为:μ=0.0326、σr=0.0181。
2.行业波动率。由于没有直接跟踪汽车行业随时间变化的数据,而且从汽车价格历史数据中估计汽车行业波动率参数较为不合理。因此选取以汽车行业景气指数为原始数据求取汽车行业波动率。在参数估计时,将季度数据换算为年度汽车行业指数数据。利用Eviews5.1估计汽车波动率参数为:σ=0.1641。
3.汽车当前价格选自汽车之家网站主要家用车型报价平均数值,为16万。首付比例和还款期限选自招商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零首付’业务。据此计算得出还款额为16万,还款期限为5年,按月还款。即,X=16万,S=16万,=0.0833。
(二)计算过程
1.构造二叉树模型,把期权有效期分为6段,每段一个月(等于0.0833年)。根据式可以算出:=1.04851
=0.9537
该二叉树模型的节点总数为27个,在时刻,股票在第j个结点(j=0,1,……,i)的价格等于Sujdj。
2.建立汽车消费信贷定价的二叉树期权模型
q=1-p=0.4832
汽车贷款定价上涨概率总是等于0.5168,下降的概率总是等于0.4832。在最后的那些结点处,期权价值等于。
根据汽车消费信贷的二叉树模型的演化进程可知。与欧式股票期权一样,在i=5时,即T=5,该汽车消费贷款的的定价自上而下分别为0.74、2.12、3.37。根据公式(5.6)可得:
根据倒推定价法可得:
由公式(5.6)可得:
用相同的方法可以算出各结点处的期权价值,并最终倒推算出初始结点处的f值。
3.结果说明(见表1)
表1 汽车消费信贷定价节点计算表
本文运用二叉树方法对汽车消费贷款定价模型进行求解,通过Matlab6.4软件的编程运算,在期初的贷款价格为16万元,贷款本金的市场价值为16万元,采用按月还款的方式,还款期限为5年,最终得出其利息价格总额为1.1148万元,所以认为该汽车消费贷款的合理定价为6.96%。
三、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定价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基于期权理论的二叉树模型定价系统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完善,市场效率的逐步增强,信息化的广泛应用,消费信贷借款人将会更加有效地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期权价值等,我国在这些金融方面的革新将会进一步扩大期权定价理论的适用性。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即银行信息系统的构建能力、银行内部政策框架的健全程度、银行员工素质、客户结构等,结合本论文基于期权理论的二叉树模型定价系统,仔细分析影响消费信用贷款价格的各种因素,灵活地选择相应的定价策略,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内部管理能力的提高,不断地改进和修订已有的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适合本行的期权定价体系。
(二)建立以单一基准利率为基准的市场利率体系
在金融体系中,利率的作用十分重要,确定一个单一的基准利率,使利率定价体系更加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它是伴随着我国金融发展的广化和深化而渐渐实现的。第一,央行应公布基准利率定价方法,给商业银行带来一个清晰的参照标准。第二,应该以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利率管制放开后,利率水平不可避免的成为了商业银行消费信用贷款定价的主要因素。同业拆借率是以央行再贴利率为和再贷款利率为基准,然后根据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和松紧度情况,由拆借双方自由协定的,可以使用同业拆借率反映市场上资金供求的变化。
(三)加强消费信贷定价人才培养
培养建立一支贷款定价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对于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这方面的建设:一是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维持人员的稳定性,同时对关键的技术注意知识的分散化,防止技术外溢;二是加大对现有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其专业知识及时得到更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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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一般都采取总行、分行和支行的组织架构,遍布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较多,各分行的各种不同类型的信贷产品也比较多、差别也较大,各分行的具体组织结构也不尽相同,因此,也就形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条块交错的情况。不同的条块在信贷风险管理上就会形成不同的标准,在对标准的把握上也会出现不同的松紧尺度。另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上都实行前后台分开的制度,如果前台业务部门和后台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没有一致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则部门之间的摩擦必然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和稳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不同条块之间、在信贷经营管理的前、后台部门之间建立统一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统一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是一个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首要条件,是保证信贷制度、标准和程序得到严格遵守的关键。因此,所有商业银行的员工,都必须自觉自愿地接受本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文化和理念的约束。同时,按照贴近市场,便于为客户服务,有利于控制风险的原则,赋予各分、支行应有的管理经营权限。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如果文化和理念不统一,或者说上下说不到一块,想不到一块,纪律不严格,不管有多么高明的机构设置,多么严密的规章制度,多么庞大的组织规模,都起不了多大的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二、设置合理高效的信贷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信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的设置关键在于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合理高效。我国商业银行一般在总行设置风险管理部门,统管全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事务,但是部门总经理的级别不够权威和独立,也就影响工作的高效性,重大风险管理事项还要向主管行领导汇报后才能向行长通报。因此,为了保证信贷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合理高效,需要在组织架构上加予保证,需要在总行设置一位总行级的首席风险经理,由副行长或副行长级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全行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监控各种可能对全行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风险”。在首席风险经理领导之下,各主要业务领域(如公司业务、零售业务等)也都设有一位首席风险经理,在其领导之下则有一个班子为其工作,称为首席风险经理办公室或风险管理部。在业务领域首席风险经理的领导下,各分行都有自己的高级风险经理,再往下依此类推,各级支行都有风险经理。风险经理和业务经理平行作业,各司其职,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信贷风险管理机构的独立性是维护风险管理的客观正性、控制银行资产风险的重要条件。
还要逐步建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垂直领导体系。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要发挥其客观真实地评价资产质量、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的职能,必须强调建立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同时,各分行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也必须对上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以保证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建立个人消费信贷的审批权限动态管理和决策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量大、单笔金额小的特点,一般实行的都是授权个人审批制度,而不是对部门、一级分支机构或其法人代表授权。授权的依据主要是被授权个人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从业经验,其过去所经办过的个人消费贷款的质量,对个人消费市场的了解以及审批资格考试的结果等。每一位获得审批权限的风险经理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逐个层次的资格考试,风险经理一般分为若干个级别,各级风险经理的授权额度大小依据个人的级别和所审批项目的风险评级而定。同一行政级别的风险经理,其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是不尽相同的。个人审批权限的设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商业银行还要建立对所有风险经理的审批业绩进行动态的考核,根据每位风险经理审批贷款的质量,每年对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对审批贷款质量好的风险经理升高其授权额度,反之则下调,对个人消费贷款的审批权限进行动态管理。
为提高个人消费贷款的审批效率,我国商业银行应实行授信审批“双签制”。即每一笔个人消费贷款授信业务的批准,根据其额度的大小,需要有一定级别的两位风险经理签字同意就可以放款。这种“双签制”实际上是授权个人审批制,只要超过权限就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存在层层审批问题,因此这种“双签制”可以说是一级审批决策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比较复杂的、或数额较大的个人消费授信项目也可以通过上会讨论决策。审批决策的重要原则就是审贷分离原则,也就是说贷款的拓展发放部门跟贷款的审批部门不能是同一个部门,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便明确责任,防范风险。
四、强化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研究和监控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监控水平还比较低,主要表现在不能利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历史信用评分,风险预警能力较差,行业分析、数理模型应用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较低等。因此,强化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研究,提高对风险的监控水平,是当务之急。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个人消费贷款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尽快补充完善数据格式,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的统计分析功能,提高本行计算机系统的风险预警功能。一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应用程成全行性的数据中心;二是对全行的计算机应用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打破目前各分行各自为政,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三是借助外界的力量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研究和发展,请商业银行外部的计算机公司对程序进行优化和升级,但需要行内的计算人员积极参与建设和提需求。根据个人消费贷款单笔规模小但笔数多,违约率高但单笔违约损失小的特点,因此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系统风险,这与公司业务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研究主要是:宏观层面系统风险、群体消费行为和信用研究,人文结构变化研究等等,提高对系统风险的控制能力。
其次,尽快研究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用来对客户或债务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模型中有定量分析指标,也有定性分析指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的信用评级还显得相当粗糙,主观、定性指标过多,客观、定量分析指标较少,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再次,要建立风险计量方法和模型,统一全行的风险标准。缺少这种深度数理分析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中的一个不足之处,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扩大,在统计学基础上对各项业务指标进行控制己变得非常急迫,但目前业务管理模式的创新已经落后于业务本身的发展。在风险管理上,我们也面临着经验升华高度不够的问题。这种状况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体制运转惯性有很大关系。这种科学抽象程度较高的非常规事务性工作往往被视为一种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事情来看待,因此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几乎全部要集中在事务性工作的第一线,管理队伍的阵形压得很扁,后方相对就变得空虚。而开发新的管理模式,恰恰是要由后方的决策支持性组织来完成的。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地拉长业务部门的管理阵形,将日常管理事务和管理模式创新工作从机制和机构上分开,选择合适的人员,建立各级业务主管人员的参谋支持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要对国际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进行系统的搜集、研究、消化和借鉴,并要结合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定的实施规划,以便切实有效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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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金融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科学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自然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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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金融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科学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自然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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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农村消费信贷主要分为经营性消费信贷和生活性消费信贷,基本由农村信用社提供。农村消费信贷的特点突出表现为消费贷款的领域过于狭窄。调查发现,愿意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占多数,对高收入的家庭来说用不着去贷款,对多数人来说愿意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却不愿意贷款购买大件消费品,很多收入不高的家庭为了子女的学业,省吃俭用,积攒资金。即使要申请纯生活消费贷款,如购买家电、看病就医等,一般也会被拒绝。所以现阶段农村消费信贷领域主要集中在经营性消费信贷。
近年来,伴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农民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也开始出现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一些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顺应这一趋势,围绕国家开拓农村消费市场的政策导向,积极地开展了发展农村消费信贷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重视程度,还是信贷产品的创新、信贷服务的适应性等都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农村消费信贷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消费信贷总量不足。近几年来,随着更多地关注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等一系列重要措施的落实到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得到了快速提升,但是农村地区的消费基础条件和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仍然滞后,影响了农村消费品市场的快速增长,进而影响了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增长。农村消费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较小,且呈递减趋势。
2.农村消费信贷结构不合理,品种单一,手续烦琐。首先,农村消费贷款对象狭窄,贷款规模较小,业务品种比较单一,针对农村特点适应不同层次农民的消费信贷业务几乎没有,消费者没有自行选择产品的余地,只有被动地接受,消费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助学贷款和其他生产性消费贷款上,而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贷款业务开展不足。其次,农村消费贷款方式以最终消费品作为抵押的消费贷款方式占较大比例,银行信用卡消费所占比例较低。再次,农村消费信贷手续烦琐,利率较高,相关费用较多。
二、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原因
1.传统消费观念根深蒂固,消费观念落后。“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是中国人崇尚的治家之道,“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已根深蒂固,他们不愿意或不习惯借钱消费,对于“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超前消费方式很难接受,加上农村金融机构对消费信贷业务宣传不力,导致农民对消费信贷知之甚少。此外,当前农村居民主动消费意识不强,除家庭经营必需的费用支出、各种硬性税费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外,其收入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因此,转变消费观念,加强消费信贷业务的宣传十分迫切。
2.农村基础设施落后,消费环境差。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总体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农村的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村的消费环境与城市相比依然存在明显的差距,尤其是偏远和贫困山区基础设施更为落后。农村的用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薄弱。相当一部分乡镇(尤其在山区)不通公路,缺水缺电,有的即使通电通水,但电价较高,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如同买个“电老虎”,供电质量差,致使农民买得起电器付不起电费。从而限制了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张,使潜在需求无法成为现实购买力。
3.相关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工作的严重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在运用农村消费信贷等金融工具,开拓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法律和制度障碍。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不能进行抵押,农民的其他财产多数也难以用于抵押,因此,实际上农民基本没有有效的抵押担保财产。另外,贷款担保机构在农村也属鲜见,所有的潜在风险几乎都由金融机构全部承担。这种法律法规的滞后造成了农民想贷贷不到,金融机构又因为风险过于集中而不愿意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大展身手的两难局面。
4.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且未来预期收入不确定。消费信贷实质是将远期消费转化为即期消费,真正意义上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因此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取决于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但贫困地区靠天吃饭,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低,且由于粮食作物价格不稳定,粮食生产成本一涨再涨,增产不增收,许多农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好,信心不足,因而不愿意寅吃卯粮,情愿过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安稳生活,也不愿举债消费,使信贷消费在广大农村地区缺乏生根发芽的土壤。
5.农村金融体系自身的缺陷。金融机构由于对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巨大潜力缺乏前瞻性认识,认为发展农村消费信贷的周期长、利率低、见效慢。办理消费信贷时的程序与手续复杂,效率低下,附加条款林立,不合理的收费种类众多。适用于农村的消费信贷的金融产品品种少,信贷供应分散,对农民来讲选择面小,适用性不强,不能有效开发和满足现有农民消费信贷需求,消费信贷对农民来说只能是“可想不可及”的事情。一个对农村消费信贷发展有利的金融外部环境还没有建立起来。
6.缺乏社会保障机制,农民不敢超前消费。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村没有开办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没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未来收入存在不确定性,而自身养老、治病、子女就业和求学支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农民存在明显的后顾之忧。受“积谷防饥”、“存钱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宁愿将即期的消费能力转为远期的消费意愿,不敢超前消费。
三、促进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
1.提高农民素质,开展消费教育。根据农民的现实状况,政府要引导农民破除陈旧的观念,进行现代消费观念的教育,帮助他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实现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农民的转变。只有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接受了现代消费理念,农民才能真正脱贫致富,也才能适应现代生活。
2.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费环境。首先应致力于农村的“本土现代化”,加快以农村道路、电网、电视接受信号、农村沼气、自来水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农业、农民的现代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拓宽销售渠道。一方面充分发挥农村供销社系统的作用,城市企业可以和供销社联手经营,成为联系企业与农民的桥梁;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进入农村市场,举办农村超市等,深入到农村第一线。只有这样,才能把农村的大量需求特别是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潜力释放出来。
3.尽快建立与消费信贷业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风险防范制度和担保制度。国家应根据消费信贷的特点和目前消费信贷业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出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信贷各方的操作行为,防止消费信贷出现风险。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消费信贷担保基金,广泛实行农户联保制度,解决消费贷款担保难问题。
4.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合理消费的预期。农民只有收入增加才有信心和实力涉足消费信贷。一是通过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同时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三是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各种不合理的摊派、提留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免遭损害;四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农民增收。
5.不断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出适用于农村的消费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应关注多个“不同”,对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的消费需求等差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开发出满足不同层次要求的、具有农村特色的消费信贷产品。就现阶段的情况,金融机构可适时推出一些可能对农民生活有需求同时也便于农民理解接受的消费信贷产品,在教育及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上多做文章,既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又促进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6.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并在信贷管理体制上创新。改变金融机构在贷款时“重富轻贫”的观念,改变“穷人信用比富人差”的观念。金融机构应放开手脚,加大农村消费信贷的开发力度,从宣传自有的消费信贷产品做起,充分增强农民对其产品品种特征的了解,让农民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在农民观念转变的同时,信贷管理体制的创新也势在必行。在保证风险控制的同时,金融机构提高信贷人员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降低进入门槛,减少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一种约束与激励,处罚与奖励,责任与收益并重的全新机制。
7.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村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可增强居民的消费信贷信心,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虽然已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在农村发展更慢,所以政府要根据农村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及时加强农村公共医疗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努力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减少农民的医疗成本,增强农村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
参考文献:
[1]李雨嘉.论我国农村消费信贷需求与策略[J].理论月刊,2010(8):180-182
[2]潘左帮. 农村消费信贷供给与需求的实证分析[J].区域金融研究,2010(5):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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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重点,个人金融业务的销售额和利润迅速增长,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却发展缓慢,个人金融业务利润贡献占总利润的比例很小,那么国内商业银行如何提高其在个人金融业务领域的竞争力?从当前的市场竞争来看,缺乏有效的竞争手段,因为对商业银行来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价格竞争已不是有效的竞争手段。因此,按照产业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价格竞争手段失效的情况下,应该采取非价格竞争手段,实行产品差异化。
一、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内涵及表现
(一)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内涵。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而这种服务基本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核心服务、便利、支持。核心服务是银行提供给顾客的核心利益,也是银行得以存在的原因,基本上是存贷款等服务。便利是为了方便核心服务的使用,如果没有必要的便利,银行的核心服务就不能被顾客很好地消费。银行的便利基本上包括信用卡业务、ATM自动取款服务、银行网点设置、转账业务、异地取款、网上银行、住宅按揭、代交费用等一系列服务。支持是用来提高银行服务价值或者与其他竞争对手服务区别开来的服务,基本上包括查账、投资咨询、财务管理、发行债券、严格保密、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及服务环境等。银行的核心服务功能各大银行都具备,并无差异化可言,但是便利和支持能够进行不断创新,形成服务特色,保持竞争优势。
所谓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其本质就是服务的差异化,是指商业银行在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围绕核心服务增加差异化的能够给个人客户带来新价值的附加服务(便利和支持),形成服务特色,以便个人客户将之同其他提供同类服务的商业银行相区别,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目的,保持竞争优势。
(二)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表现。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个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其实就是服务的差异化,而每家商业银行提供的核心服务基本相同,所以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就表现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便利和支持的差异化。当然,这种差异化必须是消费者能感知到的,为消费者所认同。
第一,便利的差异。关于便利的差异,其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即银行与银行之间地理位置的差异所导致的消费者购买、使用个人金融产品的方便程度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个人金融产品在使用形式、产品的新颖性程度上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业务办理手续繁简、业务处理的准确性、等待时间长短等方面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个人金融产品品牌的特色、内涵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支持的差异。关于支持的差异,其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银行与银行之间在服务环境舒适度、服务态度方面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整体形象和实力方面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跟踪客户满意度调查、提升客户忠诚度方面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通过广告宣传向消费者传递金融产品信息方面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人员推销、营业推广等金融产品促销行为方面的差异。
二、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作用机制
基于上文关于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内涵的分析,要实行个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就应该创造便利和支持的差异,当然这种服务的差异必须能为消费者所感知、为消费者接受和认可。图1说明商业银行通过在个人金融业务领域提供便利和支持的差异,来实行个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商业银行主动实施的这种服务的差异化,一方面对消费者而言,如果消费者能够接受,将获得差异价值;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而言,在消费者接受差异化的前提下,与竞争者相比,商业银行将会获得差异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图1)
三、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最优尺度回归分析
(一)问卷的设计和发放。我们选取了济南十二家商业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的消费作为市场调查对象,这些商业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幸福快车”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中国银行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华夏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济南市商业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招商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中国民生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兴业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深圳发展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国光大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考虑到样本的代表性,本人结合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个人年薪以及家庭年薪在济南市不同的人群中发放了问卷。
(二)实证分析。本文利用SPSS软件对调查问卷获得的数据依次进行了最优尺度回归分析、对应分析以及相关性分析。
1、最优尺度回归分析。为了防止多重共线性,本文分别就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个人年薪与消费者选择个人汽车贷款的银行,以及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薪与消费者选择个人汽车贷款的银行进行了最优尺度回归分析。
第一,关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个人年薪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最优尺度回归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年龄和教育程度两栏Sig的值都为0.000,小于0.05,这说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对消费者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的影响很大;而性别和个人年薪两栏Sig的值明显大于0.05,说明性别和个人年薪对消费者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基本没有什么影响。
第二,关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薪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最优尺度回归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年龄和教育程度两栏Sig的值都为0.000,小于0.05,这说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对消费者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的影响很大;而性别和家庭年薪两栏Sig的值明显大于0.05,说明性别和家庭年薪对消费者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基本没有什么影响。
综上所述,消费者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对其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有很大影响,而性别、个人年薪、家庭年薪对消费者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没有什么影响。
2、对应分析。下面分别就消费者的年龄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的银行、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的银行进行对应分析。
第一,关于年龄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对应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年龄在18~25岁以及25~35岁的年轻人通常会选择兴业银行、招商银行这样的新兴股份制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而年龄在35~45岁的中年人通常会选择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这样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其他年龄段的消费者具体会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的倾向性不是很明显。
第二,关于受教育程度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对应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消费者通常会选择建设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而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消费者通常会选择中国银行和济南市商业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具有其他学历的消费者具体会选择哪家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的倾向性不明显。
3、相关性分析
第一,消费者通常在银行办理的主要个人业务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相关性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通常在银行办理的主要个人业务,即存款、贷款、汇款、信用卡、代收代付、理财产品以及网上电话银行等业务,与其选择哪家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之间不具有相关性。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某个银行办理了一些个人业务,购买和使用了某行的一些个人金融产品,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会选择该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
第二,消费者对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主观感受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相关性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行与行之间在传递金融产品信息方面是否有差异与消费者选择哪家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之间具有相关性。一方面这说明商业银行在“通过广告宣传向消费者传递金融产品信息”方面的差异,大部分消费者已经能够切实感受到,并影响其选择哪家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其他方面做的明显不足。为此,商业银行就应该在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其他方面下功夫,与其他银行相比,向消费者提供差异化的优质的便利和支持,以便消费者能够切实感受到这种差异并购买和消费本行的个人金融产品,这样商业银行才能最终获得差异竞争优势,提高其竞争力。
四、对策建议
根据前面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的结果,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方面做的还明显不够。为此,本文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现有产品服务,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需求
1、进一步丰富个人理财产品品种。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持续增加,国内理财市场十分活跃。针对旺盛的市场需求,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为提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需要进一步丰富理财产品系列,可以考虑发行和资产证券化挂钩的理财产品,或直接发行证券化工具,吸引客户。
2、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结构,推出新的服务。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发挥保险产品不可替代的保障功能,加快销售的保险产品转型,即从“分红型”保险产品向“保障型”产品转型。一方面要深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加快保险产品结构优化;另一方面还可以积极研究保险定投产品,促进个人保险业务发展。
3、研究推动个人委托贷款发展,丰富个人理财渠道。委托贷款产品可以进一步丰富个人理财渠道,使资金委托者获得更高的收益;银行则可以在获得手续费的同时,吸引一批具有个性化理财需求的客户。
(二)注重金融产品开发和创新,开发适合消费者需求的个人金融产品。(1)建设完善的个人金融产品研发体系;(2)为个人金融产品提供先进的科技系统支持;(3)紧跟国内金融市场发展步伐,前瞻性地开发新的个人金融产品。
(三)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个人金融产品市场营销管理。(1)细分市场,确定目标市场,实施品牌定位营销策略;(2)实施数据库营销,搞好客户关系管理;(3)跟踪客户满意度调查,提升客户忠诚度;(4)注重个人金融产品品牌建设;(5)加快网络建设,增强网络营销实力。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辛树森,许会斌.《个人金融产品营销》.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童文俊.《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拓展》、《亚太经济》,2004.1.
[3]杨公朴.《产业经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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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用在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风险
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很多风险,但是个人信用问题引发的信用风险严重的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一)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比如《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一直没有建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人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人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这就决定了我国大部分国民的个人资信状况差,这严重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广[2]。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
(三)银行自身管理薄弱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现国有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人员身兼数岗,个人能力和自身素质不高,专业的信贷业务培训又比较少,使个人消费贷款的技术性要求较高的特点未体现在具体贷款业务操作中,比如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抵押物评估、抵押权的设置等,都需要完备和规范的操作,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业务人员[3]。以上存在的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对消费信贷业务的长远发展也将造成很大影响和制约。
(四)内部信用评级操作上相对落后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制定了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足:银行无法通过个人信用体系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唯一的选择就是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这就对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也进行了不必要的资信审查,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银行信息获得的高成本被转嫁到消费信贷者使用者身上,从而使消费信贷资金价格偏高,制约消费信贷的发展;作为资金需求者的消费者却因对银行可提供的消费信贷信息不灵以及繁琐的贷款手续,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和种种担保、抵押、保险审核而退步;缺乏反映评级对象将来的真实偿债能力的指标,没有什么具体的指标或是体系来跟踪反馈贷款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主要还停留在申请贷款信息上以及主观经验判断上,这就使信用风险加大。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信用风脸的对策建议
面对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尽快出台关于规范使用信用数据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的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另外应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信用等级的确立。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6]。
(二)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光靠银行自己本身是不够的,必须要提高全民的个人信用意识,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人、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7]。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人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四)培养先进的专业信用人才银行要集中力量培养专业信用人才,在最大范围内消除信贷信用风险。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体系,加强贷款后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监控、风险监测分析的系统性和准确性,力争在短时间内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映滞后的状况。要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现在我国的消费信贷在商业银行中的比重比较大,必须有效的规避和防范信用风险,能否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兴衰存亡。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前,可以先进入信用等级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查询。如此一来,银行便可以有效地掌控个人消费信贷,最大限度地规避信贷风险,使得消费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地稳步前行。
参考文献:
[1]陈杰.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成因.浙江金融,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