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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由于业务较为繁杂,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而易造成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每天都要处理相当多的银行业务,包括记账、审核、对账等等,工作量相当大。日常工作中较为繁重的银行业务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会计基础和较为熟练的技能。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许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并且由于岗位设置等问题导致其业务技能并不纯熟。这样也就难以规避在商业银行业务支付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三)商业银行由于操作人员态度问题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的许多工作人员并未得到系统的培训,少数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综合素质不高,较易受到社会恶劣风气影响而导致缺乏道德。当银行的薪水并不能满足其享乐主义的要求时很容易引起其不满心理,而相关责任人又不能及时做好监督及管理工作,造成这些人存在长期的不满情绪,于是不仅可能导致其对客户发泄不满也可能会最终导致其挪用资金。这些状况都导致了商业银行产生支付结算风险。
(四)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会因为被不发分子盗用而造成欺诈。
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先进的支付结算工具也随着科学发展而发展。这些进步在为社会大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机会。据调查,近些年利用先进的科技工具进行非法欺诈的案例屡见不鲜,而且作案手段也不断提升。如果商业银行柜台人员对欺诈风险不够重视,并且责任心不高,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支付结算风险。因为商业银行的业务量十分庞大,对于签章并没有核对,这样就较难进行查询。不法分子较喜爱利用人员素质较低和业务较少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进行诈骗。这也是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又一个新的风险趋势。
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特征分析
在我国,银行支付结算已经形成了十分严谨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主要工具包括银行卡及银行票据,随着科技进行,移动及互联网支付也加入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但是,随着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愈加庞大,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也就不断增强,支付结算风险主要产生于运用结算工具进行资金活动的进程中。可以说,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与社会经济环境紧密相关
过去,我国对银行业监管并不严格,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主要表现为违规贷款和担保、信用卡违规及高额利息揽储等形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行了巨大的经济体制改革,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的支付结算风险已经转变到票据领域和业务,逐渐转变为信贷及票据领域成为支付结算风险的高发区。
(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危险性高
纵观近些年发生的支付结算案件,大多数案件的范围都十分广阔。许多案件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或者外部人员,联合其他不法分子一起作案,他们主要的作案手段包括挪用、欺诈及贪污等。可以说,当代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不仅范围广而且风险也较高。支付结算风险无论何时无论何地都可能会发生。只要涉及到商业银行业务,都可能会产生支付结算风险。
(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多以内部风险为主
根据对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例研究得出:大多数案件都是有银行内部人员涉案。涉案人员不仅包括银行基层员工,还包括银行高层管理者,可以说是包含了银行的各个层次的工作人员。同时,案件呈现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不仅作案的收到愈加科学化和专业化,而且作案人员也大多数是受到良好教育、具有丰富学识的高级知识分子。这样也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案件越来越难以解决。
(四)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涉案金额逐步增大
通过对近些年的支付结算案件进行研究,可以得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案件的金额越来越大,这样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差的影响。
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类型
通过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进行研究,因而支付结算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内控风险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内控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的组织结构不合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银行内部的执行和监督并没有区分,并且岗位设置不科学,重要的岗位缺少必要的监督等。这些都是内控风险的重要体现。
(二)市场竞争风险
当前,民间资本大量涌入市场,企业融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增加市场占有率,许多银行不惜利率倒挂来增设基层网点。并且许多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各式各样的创新型金融业务开始不断涌出,违规操作的结算和贴现业务也不断增加,这些也都导致了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三)信息技术风险
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业务操作,因而信息技术就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由于有些银行系统老化,服务不到位,顾客信息遭到泄露及黑客攻击银行系统等。这些都会造成商业银行信息技术风险。
(四)欺诈风险
商业银行的欺诈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自身权利对资金进行挪用或盗窃,并且相关负责人也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同时银行内部人员对贷款审批不严格,恶意泄露客户信息,或者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伪造银行信息、伪造信用卡等行为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五)其他相关风险
其他可能归类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主要有: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四、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存在问题分析
(一)支付结算账户存在的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的所有对公网点都可以办理企业的账户开立业务,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进行资金活动。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并未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商业银行基层网点为了完成存款任务而不能对客户执行严格的账户监控,形成了潜在的风险。同时客户的重要印鉴及资料都会在基层网点保管,这也就为某些员工伪造印鉴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审核管理方法落后
当前,商业银行对企业支付指令都是采取人工审核方式,银行通过手工审核来判断付款人的指令是否正确,当银行不能判断企业的指令是否正确时就会通过,这样就不能正确防范不法分子通过高科技进行违法活动。并且商业银行对现金收付管理更为宽松,对可疑的现金交易不能实现实时监管。由于许多商业银行基层网点都需要招揽企业满足自身的营销任务,因而其对许多企业的现金管理基本都停留于表明,不得不尽量满足企业的现金需求。
(三)银行对账方式较为落后
银行对账是每个企业与银行必须进行的业务之一,同时定期对账也是确认客户资金收付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而当前大多数银行是通过基层网点记账人员发送或收回银行对账单,并不能有效防止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串通挪用资金等行为。
(四)支付结算工具管理落后
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银行卡和网银为主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了支付的主流。但是由于我国计算机行业相对落后,加上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使得支付结算工具引发的风险时常发生,这也就不断暴露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工具上存在的问题。
(五)支付结算监督管理机制相对缺乏
我国商业银行缺乏较为优良的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环境,并且银行的管理者对支付结算的重要性缺乏专业的认知,因此也不够重视。很多管理者甚至认为监管是人民银行的责任,同时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营销任务,在企业办理结算过程中并不能严格审核,这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效率较低,惩处力度不强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更新,支付结算工具也不断更新,但是商业银行的检查方法依然停留在传统的手段上,因此监管效率就不高。同时,很多操作人员已经长时间不进行系统操作,对系统并不熟悉,这样也降低了监管效率。另外,由于企业与银行的业务关系,银行往往碍于人情而减轻对企业的惩罚,有时甚至并不处罚。
五、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对策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对策需要银行内部许多部门进行合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来完善其自身的管理机制。
(一)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是保障社会经济能够持续平稳发展的基础,同样能够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能够保障支付结算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应当构建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开发建设包括个人征信体系在内的全社会的信用监管体系,完整记录各种企业或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在依法的状况下提供查询服务。这样也能够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商业银行应当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是产生于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之中,商业银行都应当认识到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重要性,从各个方面提高员工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银行也应当从过去的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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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担负着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组织和管理社会活动等任务,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和公共设施等条件,为此所发挥的“社会费用”,须从受益企业的生产费用中扣除,从而形成具有强制性的纳税义务。
因此,国家以收缴各种税费的形式,与企业之间产生财务关系,企业应照章纳税。是一种强制性分配关系
2.企业与出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投资者向企业投入资金,企业向其支付投资报酬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便及时形成企业的资本,同时,拥有参与或监督企业经营、参与企业剩余权益分配,并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企业利用资本进行营运,对出资者有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实现利润后,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向其所有者支付报酬。一般而言,所有者的出资不同,他们各自对企业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相应对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也不相同。
因此,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风险与共和以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的剩余权益分配关系,体现着一种经营权与所有权关系。
3.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向债权人借人资金,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企业除利用资本进行经营活动外,还要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便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企业利用债权人的资金,要按约定的利息率,及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债务到期时,要合理调度资金,按时向债权人归还本金。
因此,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债务----债权关系。
4.企业与受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企业以购买股票或直接投资的形式向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是体现所有权性质的投资与受资的关系。
5.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将其资金以购买债券、提供借款或商业信用等形式出借给其他单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企业将资金借出后,有权要求其债务人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6.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相互提品或劳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企业在实行厂内经济核算制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企业供、产、销各个部门以及各个生产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劳务和产品要计价结算。
这种在企业内部资金使用中的权责关系、利益分配关系与内部结算关系,体现了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7.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他们以自身提供的劳动作为参加企业分配的依据。企业根据经营者的职务能力和经营能力高低,根据一般职工业务能力和劳动业绩大小,用其收入向职工支付工薪、津贴和奖金,并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等。
企业与职工之间是以权、责、劳、绩为依据的在劳动成果上的分配关系。
8.企业与董事会、监事会的财务关系
董事会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和增减注册资本等方案,企业要为董事会支付董事会经费,因此,企业与董事会之间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监事会负责检查企业财务,企业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接受监事会的检查监督,同时企业也要支付一部分监事会经费,因此,也与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财务关系的发展规律
1.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律
在财务活动运行过程中,有诸多规律在其中发生作用,推动着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发展。其中必有一种规律是基本规律,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和影响着其他规律发生作用程度。财务关系发展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充分协调和发挥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财务关系,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在坚持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不断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个规律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体制。二是确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财务关系发展的具体规律
财务关系的形成、运作、发展有其特定的具体规律,这些具体规律反映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律。
(1)财务关系发展促进生产关系完善规律。财务关系的发展变化通过经济体制反映生产关系的特定内容和要求。财务关系的处理为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的健全和完善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与企业的财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作为财务主体建立新的财务体制和运行机制,作为财务权利的代表承担监督管理宏观和微观财务活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财务关系发展适应理财环境变化规律。财务关系的发展要与特定的理财环境相适应,理财环境是财务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宏观环境对财务关系影响是广泛的、间接的,而微观环境尤其是企业内部理财环境对财务关系的影响则是直接的、具体的。不同理财环境因素对财务关系影响的程度、范围、方式和方向各不相同。
(3)财务关系的发展一定要适应财务活动变化规律。财务关系是资本金运动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财务活动的价值形成、实现、增值的活动是借助于筹资、耗资、收入、分配等具体环节实现的。
财务关系与财务活动的有机结合,紧密相连,构成现代财务的基本内涵。财务关系受制于财务活动。财务关系对财务活动的变化具有反作用。
(4)财权与物权的统一与背离规律。财权与物权是从两个方面对财务实行管理,即实物形态上的财产管理和价值形态上的财产管理,而财务管理侧重于对价值形态上的财产管理。财权与物权既统一、又分离,独立财权是现代企业财务区别于传统财务的根本标志。财权是前导,物权是基础,财权与物权适当背离的现象有利于协调财务关系,促进财务运行的良性循环与周转。
(5)财务责权利相统一的规律。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要求企业财责、财权、财利相统一,在责权利中责是核心,利是动力,权是保证。这一规律要求建立科学的财务体制,对于各个财务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给出明确而合理的规范;适应财务体制制定具体的财务制度,使各方责权利关系的处理具有详细,具有可操作性;适应经济发展及财务关系的变化调整,改革财务体制使财务责权利关系协调运转;要建设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务法律、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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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成本管理(Logistics Cost Management)是指企业物流活动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方面工作的总称,具体来说,是指从物流设计到物流运行再到物流结算的整个过程中,对物流成本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控制以及对物流活动结果的评价。物流成本管理的内容具体包括:物流成本预测、物流成本决策、物流成本计划、物流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核算、物流成本分析和物流成本检查六个方面。
物流成本管理是物流管理的核心,其实质是依据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和客户的需求,以成本为手段管理企业物流,最终目标和最基本的研究课题在于利用成本指标控制物流活动,实现物流活动系统合理化,进而降低物流成本,改善服务质量,以最具经济效益的物流活动达到预定的服务水平。物流成本管理能够有效地把握企业物流成本的内涵和构成,合理利用物流的效益背反规律,科学、高效地组织物流活动,有效控制物流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从而降低物流总成本,提高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物流成本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对物流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物流概念最初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物流成本的复杂性以及其极强的关联性,我国尚未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出一套适合国情的物流成本管理理论体系,而对物流成本管理理论的研究大多在于介绍国外物流成本管理的研究成果,尚未能认识到物流成本管理理论的战略重要性,也未能从企业竞争需求战略层面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物流成本管理。随着现代物流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企业“第三利润源”的物流成本已变得越来越重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陆江在答记者问时指出,2008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高达89.89万亿元,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为18.1%,而发达国家社会物流费用与GDP的比率一般在9%~10%左右,我国高出发达国家将近一倍。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企业有很大的降低物流成本的空间,因此,加强物流成本管理,降低物流成本势在必行。
三、我国物流成本管理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企业在对物流成本管理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流成本账务单独核算难度大。
长期以来,我国尚没有成型的物流成本计算标准,物流成本核算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对物流成本的计算和控制,每个企业都是分散进行的,他们都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来把握物流成本。2006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国家标准《企业物流成本构成与计算》,该标准明确了物流成本的构成和核算方法。
但是,由于物流成本构成的复杂性以及其核算的实际操作难度大,目前我国真正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新颁布的物流国家标准对物流成本单独分类核算记账的企业为数不多,大多数制造企业仍没有在财务会计报表中单独设立物流成本项目,而是将企业的物流成本列在制造成本和其他费用一栏中,因此,企业仍无法掌握物流成本的构成,也较难对企业物流活动发生的全部费用做出确切、全算与分析,造成物流成本信息的失真,形成“经济黑大陆”和“物流冰山”增加了物流成本管理的难度。
同时,在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其他会计制度中没有专门的物流费用项日,或是有的几个项日不能全面概括物流费用。一方面,物流活动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单独的项目,一般所有成本都列在费用一栏中,费用被归集为诸如工资、租金、公共设施和折旧等。这种归集方法存在的问题是无法确认和分配运作的责任。如果将一个企业的报表细分为发生在管理责任领域的费用和发生于组织领域的费用两部分,以获得组织与各个单位相关的财务信息,这也只能是有助于而仍不能满足总成本分析的需要。而企业的损益表,更是沿着组织预算的思路,对费用进行分类和归集。它无法克服许多与物流绩效相结合,而通常又跨组织单位发生的费用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在通常的企业财务决算表中,物流费核算的是企业向外部运输业者所支付的运输费及向仓库支付的商品保管费等传统的物流费用。对于企业内与物流中心相关的人员费、设备折旧费、固定资产税等各种费用则与企业其他经营费用统一计算。据有关资料,先进国家企业的实践表明:实际发生的物流成本往往要超过外部支付额的5倍以上。
由此可见,仅靠常用的会计方法,难以取得所需的足够数据来核算物流成本。从现代物流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难以正确把握实际的企业物流成本。
(二)物流成本核算方法不合理。
正是因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对物流成本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来进行核算,而是将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各种支出列示于企业的各项费用内,或者仅仅将部分的物流成本随材料、制造费用等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中。另外,人们往往比较重视运输费、搬运费等显性成本,对于物流环节所消耗的资金利息、设备折旧、人员培训等隐性成本特别是物流活动组织不当所导致的风险和由于效率低下而增加的时间成本,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日常采用的标准会计成本法一般没有将与库存有关的成本,诸如保险和税收、租金、存货占用的资金及建设仓库所需的资本费用等计算在库存成本内,导致其被低估或模糊。而先进国家的实践证明,对于自营物流的成本支出而言,实际发生的物流成本远远高于外部支付额数倍以上。所以,从现代物流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还没有真正把握实际的物流成本,决策者也很难从现行的会计系统中获得物流成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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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金融学;人才培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终端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挑战和冲击,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时代金融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对金融学专业的人才培育目标和培育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互联网技术给金融业态和金融理论研究带来了巨大影响
1、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态的影响
(1)支付模式的创新。传统的支付模式主要是线下银行间支付体系,互联网技术为支付业务创造了更便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是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支付中介,提供网络支付结算、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全面覆盖了线上和线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网络购物、充值缴费等功能。Analysys易观的2016年上半年金融类APP排行榜,移动支付类App排行前五名依次是:支付宝、翼支付、京东钱包、银联钱包和百度钱包,预计未来两年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规模将达33.51万亿元,第三方移动市场规模可达52.11万亿元。(2)融资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通过数据挖掘与信息处理,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提供供需双方直接联系交易的网络平台,个性化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P2P网络借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2015年,通过互联网融资模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已达370家,融资金额为944亿元左右①。同年,互联网金融被纳入中国的十三五规划,P2P网络借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等各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国家层面相关政策支持,互联网融资步入快速发展阶段。(3)金融产品销售与理财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拓宽了理财产品的销售和购买渠道,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及时评价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等特征,进行产品的申购、赎回,由此形成了互联网理财模式,例如余额宝、理财通、平安盈等。互联网理财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管理理财产品,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理财模式转型。据宜信公司与零壹财经研究院的《一站式互联网理财报告》,未来五年内,一站式互联网理财规模或将达10万亿元,产品与服务供给将更加多样化、智能化。(4)虚拟货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普及与发展,为实现支付的便捷、迅速,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虚拟货币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更加通用、便捷,主要分为电子币和电子货币。其中,电子币主要是指游戏币和专用货币,例如腾讯Q币;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等值,持有者从发行人处获取并以电子形式存储于电子设备之中,可用于支付结算、兑现、储蓄、信贷,例如比特币。
2、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理论的影响
传统金融理论是建立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在互联网和信息经济时代,许多传统的金融理论受到挑战,正在孕育着新的金融理论。(1)突破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主要是利用交易费用理论及信息经济学来研究金融中介为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信息不对称所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由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才会存在。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金融交易可以在网络平台实现,这种交易模式,首先能够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最后,实现网络平台的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传统金融中介的部分职能正在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基石已被挑战。(2)打破传统货币理论。传统的货币理论指出货币的供给由国家控制,国家发行货币的基础是国家信用。而互联网货币产生的目的是为支付结算提供方便。然而,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应用势必会打破传统的货币形态,与现实中的货币不同,互联网货币是在社交网络的共同信用价值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虚拟货币形态,它的整个发行和运作流程均在网络之中。虚拟货币种类繁多,运作模式有别于传统货币,需要创新新的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
3、创新金融监管理论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资本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货币形式、产品形态、金融交易模式、金融风险的生成与传导等,都与原来有很大不同,因此,改革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迫在眉睫。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更为科学的监管手段和决策依据。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应该着眼于将信息化技术合理运用于监管之中,同时要跟随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4、催生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新的理论层出不穷。KMRW声誉模型被广泛运用于研究互联网交易主体的声誉特征;互联网经济学理论主要研究互联网经济的边际特征;梅特卡夫定律主要研究网络技术发展规律以及网络外部性的乘数效应;长尾理论主要研究信息传播的边际成本以及网络属性;平台经济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经营特征和经济效应;大数据主要注重数据的采集与分析,云计算主要进行数据的计算处理,将大数据与云计算加以结合,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更有价值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时代对金融学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
据前程无忧的《2015年第一季度雇主招聘意愿调查报告》可知,2015年互联网、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及金融相关领域人才需求增幅超过88%,职位需求占全国职位总数的16%,市场对网络运营管理、互联网产品经理、软件工程师等职位需求数量快速增加。可见,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需把握当下行业形势与人才需求机遇,合理应对互联网时代对金融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
1、掌握金融基础理论,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现代金融人才培养要求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求创新。为此,学生要牢固掌握金融学基础理论,能够解读宏观经济及金融相关政策,能将微观层面知识应用于实践,能对金融市场、金融企业管理等进行理论分析;其次,学生要熟悉互联网金融的业态特点及发展现状与趋势,学习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原理和实现方式,熟知互联网金融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最后,学生要学习法律、计算机技术、电子商务、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
2、具备互联网工具运用与数据处理能力
根据怡安翰威特和领英中国智库联合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白皮书》,互联网金融急需高科技行业人才,吸引力指数排名第一。因此,金融学专业要加强交叉复合型人才培育,要求学生学习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数据库技术,掌握一定的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知识,具备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学习并掌握相关数据处理软件,例如MATLAB、SPSS、STATA、EVIEWS等经济计量软件,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数据处理软件;掌握HTML5、JAVA、SQL、C、C++等编程语言,顺应程序化交易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3、加强持续学习能力的培育,培养互联网思维和金融创新思维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品融合创新的产物,同时也是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融合,涉及金融、数学、法学、计算机、社会学等多门学科。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日新月异。因此,互联网金融时代要求金融学专业人才需具备持续学习的能力、互联网及创新思维,具备自主学习的精神,形成跨学科、跨专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培养创新意识,形成创新思维,具备在互联网金融环境和业态中思考、工作的能力。
4、强化风险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互联网金融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来传播个人、机构以及产品等信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披露,节省了交易费用。交易信息披露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比较难以监管;安全性是交易双方关注的重点,它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传统的金融风险有了新的表现,技术风险、信息泄露风险愈显突出。这就要求金融学专业的人才要加强新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学习,具备开发新的风险管理技术的能力。
三、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思路
1、重构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当前金融业态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征和趋势,形成新的培养目标,遵循专业基础扎实、学科知识宽广、应用能力强的培养原则,培养数据技术型、IT综合型、应用型等高素质复合型金融人才。
2、优化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传统的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比较偏重于文科教学,对金融量化分析、大数据以及新的金融业态关注不够。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创新的产物,因而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要在传统模式上进行优化改革。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要使学生形成全面的、最新的、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包括如下知识模块:一是金融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基本金融理论、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公司财务、互联网金融等基础知识;二是金融产品知识,包括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传统的金融工具知识,以及结构化产品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型金融工具知识;三是基础数学与数理统计知识,包括概率论、数理统计、数学分析、随机过程、多元统计分析等数学与统计知识,熟悉这些知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四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包括金融计量与统计相关的软件操作与编程知识,以及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要使学生形成综合性、多层次的能力结构,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应用与创新的能力。金融学人才要具备的能力结构:基础业务操作和管理能力,能够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工作;计算机操作能力及互联网营销能力,能够熟练使用新技术、新平台管理公司业务系统,运用新媒体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宣传;金融分析能力,能够撰写行业研究报告,对新的业态、新的政策等有独特的见解,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处理经济金融信息;互联网思维及金融创新能力,能够熟悉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流程和潜在的风险,设计互联网金融产品,利用新技术进行金融创新。
3、革新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
从当前金融学专业人才市场需求来看,金融学专业教学应趋于微观化、互联网化、产品化、数量化。因此,革新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整合各门课程的内容,避免重复,去除不合时宜、陈旧的知识,纳入新知识;在专业课程中加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反映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增加案例分析、金融资讯、研报分析等热点内容,让学生了解新的财经资讯,学会解读行业变化和政策信息;加强实验与实践教学,培育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注重定量分析与数据处理能力的培育。
4、全方位创新金融教学模式
教师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和技术,学习新的教学手段和技术,加快金融学专业教学模式创新。在课内教学模式方面,要丰富授课手段,可采用讨论会、研究组、结构化、演讲等形式,将PPT、音视频、案例讲解、学术沙龙、远程教学等模式加以组合实现课堂教学;邀请知名学者、业界人士到课堂中与师生进行交流,实现跨校联合、校企联合等培养模式。在课外教学模式方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大力发展网络精品课程、慕课资源、云课堂、微信公众号、学术论坛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学习任务,方便师生交流讨论。加强作业布置和考核方式改革。可采用案例分析、小论文写作、行业研报、财经新闻评论、新金融产品介绍等多元化作业内容,采用课堂布置、网络布置双重任务安排模式,激发学生完成课程作业的积极性。将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利用大数据分析学生的学习进度,实行全面考核机制。
参考文献
[1]郭福春、潘锡泉:融合与重构:大资管时代金融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基于互联网思维的视角[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5)156-16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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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内整车销售的财务管理。
1、整车销售的财务管理。整车销售的财务管理主要是资金管理、销售情况的统计、库存的核对以及厂家的账务核对。其中整车采购资金管理中其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有的资金,另一个方面是三方协议贷款资金。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对三方协议贷款资金的控制和管理较麻烦。在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应注意资金的周转率、在途时间的长短,与厂家按类型和型号订购的车辆,企业融资能力的强弱等。三方协议贷款资金是指由经销商、厂家、银行这三方所签订的贷款协议。70%的银行贷款资金和经销商以30%左右的自有资金从厂家购车,其中70%的银行贷款资金由车质押合格证给银行,然后,经销商还银行贷款资金后银行将车质押的合格证给经销商。
2、三方协议贷款资金的运用在财务管理。三方协议贷款资金的运用在财务管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严格管理进入银行质押的合格证,确保银行存放的合格证与4s店库存信息动态保存一致。这里的库存信息是财务的统计台账。其二,根据客户订车时间来计算所需的资金并换取合格证。其三,每天统计汽车的销售情况并根据库存情况来补充车辆(按类别和型号)。其四,当客户下订单时应和银行预约换取合格证,避免时间的拖延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其五,确保流程顺利、操作规范,使资金的效率高,继而存货周转率高。其六,合格证换发的过程中应登记好库存台账,将销售核算做好并与库管台账进行仔细核对。
3、4S店进货财务管理。4S店在进货过程中大部分的情况是货先到,发票和货品同时到,或比货品后到,为了及时的进行资产登记、合格证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备查台账的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整车的销售利润主要有前面所提及的销售差价以及厂家按返利制度根据销售量情况的返利。这部分的利润应进行每月的预提或摊销而进入每月利润。其二,广告费也是4S店中金额较大的一笔支出,为了扩大该汽车在该地区的销售影响。一般情况下,厂家承担大多数广告和宣传活动费用的一半。所以,当支付完广告费后,财务人员应向广告商索取各半等额的两份发票,一份是以4S店的名义、一份是以厂家的名义。另外还有一种放大资金的方法,也就是采用承兑汇票。这种方法同样也应注意承兑汇票到期日,及时地进行补缺口、办理新的承兑汇票,这样以达到高效利用资金的目的。
(二)二级经销商的销售财务管理。
二级经销商一般是地区性的4S店的下级经销商,它的分布主要在二级城市,因为他们的货源主要来自于4S店,所以在管理上受4S店的管理和控制。在实际工作中这类二级经销商的4S店可以采取付部分订金或买断的方式进行销售和管理。其中采取部分订金这种方式进行经营的,库存明细上应单独的列示,约定有销售返利的,月末还应进行销售返利核算。为了很好了解二级经销商店内的销售和以及它的销售情况应将这两部分分别核算,月底再进行仔细分析。
二、汽车售后服务的财务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汽车售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售后维修业务、配件销售业务、汽车装饰业务
(一)汽车售后维修业务的核算管理。HtTp://
在对于汽车售后维修业务的核算中,主要内容有配件款和人工费。一般情况下,人工费和配件款的核算借助详细的维修结算清单。此单也是与客户结算的依据和开发票的依据,单上的数据已经过事先设置好成本和毛利是计算机自动计算的数据。整车的销售和汽车的售后维修、配件销售、保险业务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这些可记入每项业务成本,也可在销售费用中体现出来进行成本的核算。配件返利和整车销售情况类似,厂家可以根据销售量的情况按返利制度来返利,这部分的利润应每月进行预提或摊入每月利润。
(二)配件的核算管理。
1、配件的核算。配件主要由维修工段根据维修的需要来填领用清单,然后从配件部领出,并按照相应的成本进行结转。月底根据领料单和库存配件进行核对结果进行统计。如果领料单和库存配件进行核对结果无误,则依据维修结算清单就可统计出配件维修所产生的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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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成本管理(logistics cost management)是指企业物流活动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方面工作的总称,具体来说,是指从物流设计到物流运行再到物流结算的整个过程中,对物流成本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控制以及对物流活动结果的评价。物流成本管理的内容具体包括:物流成本预测、物流成本决策、物流成本计划、物流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核算、物流成本分析和物流成本检查六个方面。
物流成本管理是物流管理的核心,其实质是依据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和客户的需求,以成本为手段管理企业物流,最终目标和最基本的研究课题在于利用成本指标控制物流活动,实现物流活动系统合理化,进而降低物流成本,改善服务质量,以最具经济效益的物流活动达到预定的服务水平。物流成本管理能够有效地把握企业物流成本的内涵和构成,合理利用物流的效益背反规律,科学、高效地组织物流活动,有效控制物流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从而降低物流总成本,提高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物流成本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对物流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物流概念最初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物流成本的复杂性以及其极强的关联性,我国尚未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出一套适合国情的物流成本管理理论体系,而对物流成本管理理论的研究大多在于介绍国外物流成本管理的研究成果,尚未能认识到物流成本管理理论的战略重要性,也未能从企业竞争需求战略层面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物流成本管理。随着现代物流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企业“第三利润源”的物流成本已变得越来越重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陆江在答记者问时指出,2008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高达89.89万亿元,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为18.1%,而发达国家社会物流费用与gdp的比率一般在9%~10%左右,我国高出发达国家将近一倍。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企业有很大的降低物流成本的空间,因此,加强物流成本管理,降低物流成本势在必行。
三、我国物流成本管理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企业在对物流成本管理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流成本账务单独核算难度大。
长期以来,我国尚没有成型的物流成本计算标准,物流成本核算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对物流成本的计算和控制,每个企业都是分散进行的,他们都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来把握物流成本。2006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国家标准《企业物流成本构成与计算》,该标准明确了物流成本的构成和核算方法。
但是,由于物流成本构成的复杂性以及其核算的实际操作难度大,目前我国真正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新颁布的物流国家标准对物流成本单独分类核算记账的企业为数不多,大多数制造企业仍没有在财务会计报表中单独设立物流成本项目,而是将企业的物流成本列在制造成本和其他费用一栏中,因此,企业仍无法掌握物流成本的构成,也较难对企业物流活动发生的全部费用做出确切、全算与分析,造成物流成本信息的失真,形成“经济黑大陆”和“物流冰山”增加了物流成本管理的难度。
同时,在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其他会计制度中没有专门的物流费用项日,或是有的几个项日不能全面概括物流费用。一方面,物流活动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单独的项目,一般所有成本都列在费用一栏中,费用被归集为诸如工资、租金、公共设施和折旧等。这种归集方法存在的问题是无法确认和分配运作的责任。如果将一个企业的报表细分为发生在管理责任领域的费用和发生于组织领域的费用两部分,以获得组织与各个单位相关的财务信息,这也只能是有助于而仍不能满足总成本分析的需要。而企业的损益表,更是沿着组织预算的思路,对费用进行分类和归集。它无法克服许多与物流绩效相结合,而通常又跨组织单位发生的费用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在通常的企业财务决算表中,物流费核算的是企业向外部运输业者所支付的运输费及向仓库支付的商品保管费等传统的物流费用。对于企业内与物流中心相关的人员费、设备折旧费、固定资产税等各种费用则与企业其他经营费用统一计算。据有关资料,先进国家企业的实践表明:实际发生的物流成本往往要超过外部支付额的5倍以上。
由此可见,仅靠常用的会计方法,难以取得所需的足够数据来核算物流成本。从现代物流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难以正确把握实际的企业物流成本。
(二)物流成本核算方法不合理。
正是因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对物流成本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来进行核算,而是将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各种支出列示于企业的各项费用内,或者仅仅将部分的物流成本随材料、制造费用等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中。另外,人们往往比较重视运输费、搬运费等显性成本,对于物流环节所消耗的资金利息、设备折旧、人员培训等隐性成本特别是物流活动组织不当所导致的风险和由于效率低下而增加的时间成本,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日常采用的标准会计成本法一般没有将与库存有关的成本,诸如保险和税收、租金、存货占用的资金及建设仓库所需的资本费用等计算在库存成本内,导致其被低估或模糊。而先进国家的实践证明,对于自营物流的成本支出而言,实际发生的物流成本远远高于外部支付额数倍以上。所以,从现代物流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还没有真正把握实际的物流成本,决策者也很难从现行的会计系统中获得物流成本数据。
一方面,我国企业对物流的核算,从范围来看,着重于核算采购环节的物流成本,而忽视其他物流环节;从核算内容看,大部分企业只列物流费用,即支付给企业外部的运输或仓储的物流费用,而忽视企业内部物流费用,并将企业内部发生的物流费用与企业的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等混在一起,这使得企业不能从外部准确地把握其实际发生的物流成本。另一方面,我国制造企业之间一般是分散计算和控制物流成本,各个据本企业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来把握、核算物流成本。由于企业之间的物流核算没有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就无法比较分析企业间物流成本,无法真正体现企业之间的相对物流绩效,进而不能对企业之间物流进行统一的管理。
(三)物流成本管理不够系统。
中国由于纵向行政体制的影响,物流研究和信息数据分析处于一个个“孤岛状态”。在物流统计方面,分别有物资统计、商业统计、市场统计、交通运输统计、储运统计等,行业划分过细、核算口径不一,与现代物流成本的概念差距较大,无法综合反映宏观物流活动。就宏观物流成本而言,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基本的货物运输量和货物周转量的统计,其他相关指标均没有公开的统计资料,或零散、分散在众多的机构组织当中。同时各研究机构和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科学合理的宏观物流成本分析框架,各研究机构的低水平重复,统计口径相互矛盾,这就使得国内大多数企业对物流成本的概念和核算方法了解不多,少数先进的企业虽然知道物流成本的重要性,但却没有掌握正确的核算方法,即使勉强算出来,也不能有效地为企业所用。
企业的物流活动是由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废流等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各个物流子系统间以及系统个要素间往往存在着相互联系、此消彼长的“效益背反”关系。目前,我企业的物流活动存在着没能从物流整体这一系统性的角度出发,只是片面某一单个物流职能部门的成本或某一职能部门的某一项物流费用,违背了物流整体系统和“效益背反”规律,从而引起物流总成本的增加或降低物流服务水平,导致降低企业的利润和整体竞争力。
(四)物流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企业一直将注意力集中在生产成本的控制上,制定了许多管理措施与方法并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但对于物流过程中的费用却研究较少,缺乏物流成本意识,看不到物流成本的作用,因而物流成本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很少研究降低企业内部物流费用的途径,特别是对物流活动的全过程缺乏有效和全面的控制,造成此低彼高,物流系统整体效益不佳。目前,我国大多数制造企业仍然对企业物流活动中存在的“第三利润源”视而不见,粗放地进行物流成本管理,既没有设置和配备正规的负责物流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订培养物流管理工作人员的计划和机制,有的企业甚至想把降低物流成本的工作完全寄希望与他人。这导致了整个社会物流成本的专业管理人员相对比较缺乏,物流管理水平较为低下。
企业计算物流成本只是单纯地想了解物流费用,没有达到怎样利用已知的物流成本信息进行有效的物流管理,也就是说要利用物流成本核算会计这种内部管理会计的思想和方法为企业的决策服务。企业的物流成本核算管理不只是企业物流管理部门的事情,应该贯穿于企业每位员工的思想中,涉及到企业的每个生产环节、生产阶段、生产工序等角落。
(五)物流成本管理对供应链应用不够。
现阶段,我国企业只停留在依靠企业内部物流活动的分析,寻求降低物流成本的方法和措施,注重单个成本的降低,很少注意外部环境的变化,也不考虑从整个供应链的角度去增加绩效,诸如与生产和销售部门共同去研究物流成本问题,解决机构之间的壁垒问题,仍是一个较为封闭的内部决策支持系统。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必将面临多变的市场环境和更大的生存风险,有些企业重业务发展、忽视风险防范,增加了风险防范的成本。同时,在成本信息交流、反馈以及监督评价中,重视有形成本动因,忽视无形成本动因,不能完整地反映新形势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战略思想。现今在我国制造企业内部,一方面缺乏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的机制,部门经理很可能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做出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选择,从而导致企业内部物流运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物流供应链上下游间也缺乏沟通、协调与合作,不能利用物流供应链的整合效益来提升企业流运作的效率和效益,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物流运作效率低下,物流成本居高不下,企业整体运营成本较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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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关于此次金融动荡的原因可谓众说纷纭,例如超前消费的长期积累、金融领域激励制度的扭曲、金融创新领域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欺诈、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等等,但是各国监管当局没有阻止这些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在我看来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一方面,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市场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风险。而监管体制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在过度相信市场自我监管能力的思维下,没有处理好安全和效率的平衡。监管机构不但没有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使得金融衍生品不但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而且也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而且缺乏对创新产品的深入研究,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的重视不够,没有深入分析和评估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缺乏全面严格监管的激励,因为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会提高服从成本,从而降低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同时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可能将部分业务向某些监管宽松的地区转移(本人博士论文研究的就是规制、管制或者监管竞争,只不过研究是环境保护领域)。
在我国,银行业的资产约占全部金融资产的九成以上,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业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通过实习期间对国际上银行监管理论的新发展,次贷危机所暴露出来的国外银行监管的经验教训,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历史现状的学习,结合对建行内控制度,尤其是相关高风险业务的工作流程以及主要风险环节措施的了解;我意识到,当前银行监管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予以改进和完善。首先,新的银行监管理念和技术的运用,虽然监管理念经历了从重市场准入管理到重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到以风险监管为中心,重外部监管到强调银行内部控制,但是这些理念要在实践中得以有效运用尚需完善非现场监管技术、风险识别技术以及信用衍生品监管技术上。其次,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当前人行和银监在监管主体职责上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而随着金融控股公司,银保、银证以及外资银行进入,混业经营已经出现并必将成为金融业发展趋势,传统金融子市场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其三,提高信息供给质量。信息是决定监管有效性的关键,信息供给不足会产生监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目前存在信息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披露不统一(如会计制度的差异,是否上市),信息披露失真等现象。信息质量不高将直接影响直接监管,以及通过市场、中介组织和大众传媒等非正式渠道监管的有效性。第四,矫枉不能过正,也不能因噎废食。当前在次贷危机的阴影下人们更关注的是金融安全,但不能因此弱化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的盈利目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必须效率与稳定并重,在二者的平衡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次贷危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强大自己和增强在国际金融领域话语权的机会。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金融体系核心竞争力建设。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形成稳定的长远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在自身特色的企业愿景和企业文化,这是一家银行的成败和是否能够长生不衰的根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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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费审批不严格。随着财政经费拨付的减少,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经费的使用上应该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以减少本单位的资金压力。但是,由于多年以来形成的制度管理漏洞,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在下级经费的使用审批上依然较为宽松,并不严格按照制度予以规范或控制,对下级的不良行为较为纵容。例如 ,按规定下级在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主管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签字,通过几级领导的会签来完成经费的划拨及使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某位高级领导的授意要比制度本身更具“规范力”。
2。预算管理缺乏力度。在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中,一般都存在着预算管理的某种漏洞,这些漏洞或许是存在于预算的编制过程中,也或许是存在于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兼而有之。例如,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往往只有本单位财务部门的参与,而其他部门的参与却较少,这就使得所编制的预算往往与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偏差;而在另一方面,各部门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又缺乏必要的管理和规范,时常出现挪用预算、少报补报、多报多用的现象,从而又加剧了所编制预算与实际情况的偏差 ,给本单位的预算管理造成了较大的混乱。
3。会计核算较为混乱。从理论上说,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性是反映其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及成效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而从实际上看 ,在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中却普遍存在着会计核算工作混乱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些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成效。例如,在某些行政事业单位中会计核算工作常常出现一人两岗、一人多岗的情况,负责记账工作的会计人员还同时负责审核以及保管等等;此外,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账账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这些必需的会计工作常常不能得以有效的执行,而会计稽核这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
4。固定资产管理缺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上,也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常常出现决策盲目的问题,对准备购入的固定资产缺乏合理的可行性分析,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在购入后其效用的发挥并不理想;而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上,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也往往出现管理缺位的现象,对该单位购入、使用、停用的固定资产,并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或固定资产卡片给予相应的管理;而对那些已经变卖、报废或者变更用途的固定资产也没有及时入账进行相应的登记或处理,从而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1。强化会计核算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力度。为了有效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加强其会计核算工作的效果和质量,通过有效的内部牵制制度对其会计工作的岗位重新进行合理分工,防止一人两岗、一人多岗情况的出现;而对于会计核算工作也要充分的保持其严肃性 ,使之在对单位所发生的经营业务做到正确、及时、合理给予入账反映的基础上,充分提高其会计信息的质量。此外,行政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力度 ,通过设置专门的固定资产账簿而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专门的管理,以充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提高财务管理的计划性与预测性。现阶段,应尽快推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建立科学的部门预算。目前部门预算改革工作刚刚起步,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确实深入基层,广泛了解,深入调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必须强化的项目、费用,单独立项,分项预算。如办公费、小车费用等,将其中有效的、先进的办法和标准,作为预算控制依据纳入控制目标,使之贴近实际,提高预算的可信度以及可操作性。每个单位应当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出现的差异,应及时报告,供预算编制部门及时了解情况,研究对策,使部门预算更加切合实际。
3。预算的编制及执行过程与绩效相挂钩。行政事业单位在对预算所实施的管理上,要通过将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同各部门的绩效密切地联系起来 ,从绩效评价的角度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力度。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通过要求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积极参与,来提高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力度,避免了预算与实际有较大偏差情况的出现;而在预算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对那些擅自挪用、恶意多报、谎报预算等诸多违反预算使用规定的行为,要根据其绩效的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经济或其他方式的惩处,从而达到以儆效尤的结果。
4。加强经费审批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的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缺乏审慎、不够严格的问题,应对其进行制度上的完善及改造,增加对经费审批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例如,实行会签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该制度的优越性 ,对缺乏相关负责人签字的经费审批事项要拒绝进行处理,如果无法进行判断或取舍的要积极向上进行反映 ,寻求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和意见。此外,行政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防止经费审批过程中的恶意授权,从而达到从内部杜绝财务舞弊行为发生的目的。
5。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培养复合型的会计人才。现代财务管理要求财务人员不但具有传统的核算型素质,还要具备管理型和经营型的素质,不仅要掌握专业财务知识和技能,还应对计算机和财务管理知识有比较深刻的了解,才能利用电算化会计的特点,实施财务管理,对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面的掌控。为此,要有目的的组织财会人员参加各种专题培训学习,较快地更新知识,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定期召开业务学习会,交流工作经验和认识,从中取长补短,发挥群体优势;继续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此外,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外部监督者,财政部门一方面要依法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责,深入基层掌握情况,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从资金管理到资产管理,从非税收入管理到集中支付管理,从资金结算到会计核算,从内控制度的制定落实到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从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到事后规范,全方位、全过程实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单位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要定期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新制定的管理制度要及时贯彻下去;要利用财政部门的宣传窗口和渠道,随时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反复宣传政策,以达到深入人心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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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步江主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新华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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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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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赋予信托项目独立的纳税主体地位
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某项或多项财产设立为信托财产并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实现的信托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这种法律结构设计,使信托具有两个显著的法律特征: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资产。具体而言,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其所有权已经移转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只是作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必须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利,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因此要为各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信托账户,并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财产或信托本金及其收益的享有者,拥有对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状况的知情权、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方式的调整权、对受托人违背信托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救济权和解任受托人等项权利。①然而,在信托期间受益人并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行使支配权,其信托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受托人的给付行为。信托的上述法律结构和特征,使委托人设立的由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信托财产取得了实质的法律主体性地位。[1]
信托最早产生于16世纪的英国,经过长期的发展,现代信托行为的性质和经济功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信托发展初期,信托财产一般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人们设立的信托多数是他益信托,目的是规避封建制度对土地等财产的转移限制或封建税赋,信托的经济功能主要是实现个人不动产的转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是消极的。而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活动的货币化、金融化和市场化,货币资金、股权债权等金融性资产已成为信托财产的重要形式。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则大多是自益信托,目的是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服务获取信托财产的价值增值,信托的经济功能主要是为他人管理资产和开展投融资活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往往负有积极管理的义务。现代信托行为的性质和经济功能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在信托关系内部的信托当事人之间,以及在受托人与信托关系外部第三者之间,以信托财产或其受益权为交易标的的市场交易行为明显增多,并因此而产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会出现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和管理风险,信托财产的独立主体的经济性质日益凸现,这使得将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视为与公司法人一样的经济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观的经济基础。
我们认为,信托制度安排和现代信托行为,为信托项目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经济基础。②无论是法律意义上,还是经济意义上,都有必要将信托项目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信托业务的发展,还将有助于提高信托行为效率,以及维护社会税收的公平。
二、确立信托业务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原则是建立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规范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基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信托原理和国际上认可的一些信托税收原则,我国信托业务税收可确立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坚持税负公平
信托税负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非公益信托活动而言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委托人的信托行为不应成为其规避税收的一种选择。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如果是自益信托应视同投资行为,在其设立信托时不必考虑税收问题,但当其以受益人身份取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时应缴纳所得税;如果是他益信托则应视同财产捐赠行为,在其设立信托时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或财产赠予税。(2)受托人为委托人开设的信托财产管理账户即信托项目,视同独立的纳税主体,受托人必须按照一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要求,定期对信托项目项下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所发生的收入、费用、收益等要素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从信托项目中计算和缴纳各项应缴的信托税收。(3)受益人获取的信托利益中,取得的初始信托财产或信托本金部分应根据信托的自益或他益性质分别确定为收回的投资资产或取得的捐赠收入,当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财产确定为捐赠收入时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而取得的信托收益部分,应视为实现所得,受益人都需缴纳所得税。
2.依信托属性课税
信托行为具有不同的属性,从类型上可将其划分为:(1)委托人信托行为的自益性与他益性、私益性与公益性。一般来说,自益信托的目的是追求信托财产的增值,具有信托投资性质,而他益信托的目的是移转信托财产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私益信托是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利益而设立,而公益信托则是为公益事业而设立。(2)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的交易性和投资性。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的交易性是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行为而发生;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的投资性是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而发生。(3)信托财产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货币性是指信托财产为资金形态;信托财产的非货币性,主要是指信托财产为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形态。因此,信托行为过程中信托当事人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种税率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和设计,应根据信托的不同属性而有所区别。
3.按实现主义课税
按实现主义课税不同于按发生主义课税,纳税主体在发生应税行为或应税项目而非取得应税金额时,无需履行其纳税义务;纳税主体只有在获取应税项目的应税金额(如取得交易收入或投资收益款)时,其纳税义务才开始产生并应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是实现主义课税原则,而我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地采用发生主义课税原则。然而,就信托税收而言,在信托行为过程中,无论是自益性信托还是他益性信托,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一般要经过较长的信托期限才能实现;而受托人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信托财产交易或投资行为也往往具有周期较长、到信托期满一次性清算等特点。为适应信托行为的特有性质,简化信托税收的征税程序,提高征税工作效率,信托业务宜采用实现主义课税原则。
4.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
公益信托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给予公益信托以税收减免优惠,这是国际上的惯例。我国《信托法》第61条也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对公益信托业务,应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公益信托税收的优惠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交付公益信托财产和受托人承诺公益性信托财产时,对其捐赠资产和接受捐赠资产的所得税优惠;二是对公益性信托项目所得收益的所得税优惠。至于采用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处理方式,可结合现行税制要求加以确定。
三、构建与信托制度功能相适应的信托税制框架
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信托税收理论:一种是英美等国采用的信托实体理论,即信托被视为独立的应税实体,信托收益或所得归属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计算并缴纳信托所得税;另一种是日本等一些国家采用的信托导管理论,即不承认信托的纳税主体地位,而将信托视作向受益人输送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对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缴纳所得税。③但从中我们应当注意到,无论是信托实体理论还是信托导管理论,都主要是针对信托收益的所得税征收问题而提出的,并没有从信托行为的全过程和信托业务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来处理信托税收问题。
实际上,与信托行为相关的税收问题不只涉及到对受益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或所得如何征税的问题,还涉及到其他环节或主体的税收问题。如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否按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增值额征收资产转让所得税?当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特定资产时,应否由信托财产承担财产税?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交易收入应否由信托财产承担流转税?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如何进行税收处理?等等。显然,要正确处理这些信托税收问题,需根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运作管理方式,以及信托税收原则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如何设置信托业务的纳税环节、纳税主体、税种税率、征收办法等各项要素。我们认为,从信托行为过程角度分析,信托税收可作下述制度安排。1.信托设立时的税收制度安排
信托设立时,需要考虑两个税收问题: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移转行为而应承担的所得税义务问题;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因签订信托合同及办理信托财产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印花税义务问题。
就所得税而言,从委托人角度看,应根据信托的属性确定委托人对移转信托财产的所得税义务。信托设立时,委托人需将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这种移转是通过交付行为而非交易行为实现,因此,在法律形式上信托财产的移转行为类似于委托人的资产捐赠行为。按现行税制规定,企业的对外资产捐赠行为和接受捐赠行为将涉及到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既使是企业公益性对外捐赠资产,捐赠资产时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仍需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然而,委托人移转信托财产给受托人时其性质如何界定,如何承担相应的所得税义务,这要视情况而定。
在自益信托情况下,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实现信托财产的价值增值或特定目的,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将由受托人返还给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自己。因而委托人移转信托财产就不应视为资产捐赠行为,无需承担所得税义务。在他益信托情况下,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向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转移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本质上与对外捐赠资产的行为相同。
因此,尽管捐赠资产要交由受托人管理并于信托终止时才能实际转到接受捐赠资产的受益人手中,但信托成立时应视同捐赠资产的行为已经实现,并由委托人在移转信托财产时承担所得税义务。如果他益信托为公益性信托,则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应的税收处理方式,由委托人在移转信托财产时承担所得税义务。从受托人角度看,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时无需承担所得税义务。受托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它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并管理信托财产,显然受托人的这种角色不应将其视同接受捐赠资产的主体,其在承受信托财产时不能视为取得捐赠收入,也就不存在承担所得税的问题。
就印花税而言,它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需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本身应视为一种财产转移书据。另一方面,如果信托财产为不动产或权利性资产,还需通过有关资产或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信托财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即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转移书据或凭证。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需分别承担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受托人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应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中支付。
2.信托存续期间的税收制度安排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在履行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责的过程中,必然与信托关系外部经济主体发生信托财产的交易、投资、处置等经济行为,并会产生相应的收入、费用、成本和收益,进而获取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收益。将信托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意味着除公益信托项目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经营性的信托项目要承担因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行为而发生的税收,并由受托人作为名义纳税人从信托项目中提取并缴纳税款。其应税项目主要包括:(1)信托财产持有行为涉及的应税项目。
例如,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为房产、城镇土地使用权时,信托期间应分别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受托人对持有的信托财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会计核算所需的有关账簿应缴纳印花税等。(2)信托财产交易行为涉及的应税项目。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开展市场交易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应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型由信托项目承担相关的税收。例如,信托财产为房产、城镇土地使用权时,因交易行为产生的收入,应缴纳契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对取得的增值额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交易行为而签署的各种交易合同文件、发生的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3)信托财产投资行为涉及的应税项目。受托人以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活动时,取得的投资收益将形成信托收益,根据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如果投资收益为企业非上市流通股权的买卖价差,则需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收益为被投资企业以税后利润分配的红利,则可免缴所得税,以避免重复征税问题。(4)信托财产融资行为涉及的应税项目。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以信托财产开展融资租赁活动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5)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获取的毛收益额及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时涉及的应税项目。在会计期末,受托人需对当期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成本进行会计结算,计算出经营收益,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时,如果受益人为企业法人,则所得信托收益应避免重复征税;如果受益人是自然人,则由其按个人所得的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3.信托终止时的税收制度安排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需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信托财产的处置收入及相关费用,应参照企业清算的相关税收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对清算后实现的信托财产价值大于原始信托财产价值的差额部分,应视同信托收益并由信托项目承担所得税。
受托人将该部分增值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时,对企业法人受益人可免缴或扣减已缴部分所得税,以避免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对自然人受益人则由其按个人所得的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建立专门的信托税收法律规范
信托行为过程以信托财产的移转、管理、处分行为为核心,因信托行为而发生的应税项目几乎涉及现行税制下的所有税收类型和税种,税收关系较为复杂。
因此,引入信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不是将信托税收问题分散在各种税收制度中加以规定,而是制定有专门的信托税收法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专门的《信托税法》和《信托业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其来规范信托业务的税收关系和征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