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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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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论文

篇1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篇2

保障《会计法》的实施,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会计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会计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不利于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不利于救济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因此,我国《会计法》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协调,构建起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 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与局限                

为确保 《会计法》 各项制度的贯彻,我国《会计法》在第六章第 42 条至第 49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有违反会计法第 42 条第1 款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42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行《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纵观《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会计主体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会计主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会计领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中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会计法》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缺乏民事责任的《会计法》责任体系却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责任追究机制的局限造成违法成本较少。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察,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这种司法权力。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领域的案件频频发生,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导致国家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由于人财物的限制,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和追究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当监管力量不足的时候,违法行为被查处和处罚的几率大大减少,会计主体实际违法成本较少,使其存在侥幸心理而实施会计违法行为。

第二,责任形式的局限无法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 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获取高额报酬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 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 有机会达到自我高价定薪的目的, 通过虚增利润操纵股价有机会通过股票期权获利。 而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强制划拨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罚金等, 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不足以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与非法获利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代价。在“经济人”本性的决定下, 如果承担惩罚性责任不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利益受损, 它宁愿去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高额违法所得, 这就是为什么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对策只能是加大会计主体的会计违法经济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一)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 其目的是维护相应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质。 如果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给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只有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在会计违法行为中,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相对于违法会计活动的非法收益, 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确定, 使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支出巨额赔偿费用,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的会计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调动受害者检举、起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相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经费有限、人员不足,不足以调查、处罚所有会计违法行为而言, 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会计法》 完善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 要求会计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检举、起诉、监督会计活动。 另外,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协调。

三、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会

--> 计主体。

与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员有一般会计人员、 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 单位负责人 , 而承担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我国《会计法》第 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虚假有误的财务报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时,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生成、监督会计活动,具有会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对外的报表中,财务总监和单位负责人一起签字, 这其实是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对外承诺声明,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不应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会计人员与单位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使一般会计人员自己做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般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民法侵权理论中的雇员侵权责任,即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 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雇员承担责任。

(二)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会计主体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害, 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的是使投资者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赔偿损失, 即赔偿因会计违法行为如虚假财务报告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民法中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容易的赔偿, 依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工业事故造成损失而规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时, 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为了解决特殊场合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无法得到赔偿,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进行过错推定, 以救济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我国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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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指连接并规范所有者、支配者、决策者、执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系的权、责、利关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在公司治理关系中的地位。股东、经管阶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影响最终表现为对其利益实现程度的影响,而公司会计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调节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治理中,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方面,会计功能的发挥与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反映、控制和监督的功能,会计行为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会计法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以来,法学界对会计法律制度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会计法律制度却明显滞后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已有的成果也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角度研究公司的会计行为,这种研究方法由于规范分析方法的缺失,其研究会成果对公司治理与会计立法并无多大助益。本文在分析国外有关会计目标理论的基础上,会计目标模式与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互动与对应关系进行了归纳和评析,并对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构想。

二、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会计目标是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基础,也是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研究会计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背景下,人们对于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就有不同的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派学说之中,即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尽管两个学派的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理论观点,对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受托责任学派与内部治理为主导的“德日治理模式”

受托责任学派形成于公司制盛行之时。该学派认为,由于社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必然造就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经营者应当对委托者尽忠诚、勤勉的义务,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此种理论观点称之为“受托责任观”。在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受托责任观”。由资本市场的欠发达,德日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银行是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目标的定位必然要倾向于银行。在德日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内部控制机制对管理当局进行监控,会计的基本目标主要是反映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二)决策有用学派与外部治理为主导的“英美治理模式”

决策有用学派是在证券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化和规范化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在该学派看来,会计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因此认为会计信息是资源利用决策的基础。在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决策有用学观”。由于英美国家具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必须通过资本市场以股票或其他证券买卖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其会计目标必然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在英美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外部控制机制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控,会计就以为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基本目标。

三、对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法律经济学评价

(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的法律经济学价值

如上所述,受托责任学派把会计目标定位于为公司股东的投资决策需要,决策有用学派则把会计目标定位于公司经营者的经营决策需要,两者实际上都只是客观反映了现代公司的产权特点,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关注是不充分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会计目标如果定位于单一的主体,则构成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双重拟制,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公司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司不仅仅是股东和经理层的事业,而且需要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在这组合约安排中,公司作为他们之间合约的连接点,将这些利益相关者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因此,公司治理在承认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

“效率”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公平”是指获取收人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公平。效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能充裕,公平也就失去了实现的物质保障。但一个公司为追求效率而不顾公平,它就因无法赢得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的信赖而维持公司的高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国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目标的确定也要受制于现行的公法制度框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因此,在进行价值选择时,我们不能效率与公平绝对化,而应该在肯定公司治理机制奉行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价值要求。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与会计目标定位的路径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一是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资本市场都不会在企业资本筹集上发挥主要作用,企业大量资本的取得,仍大都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只有少部分资金从资本市场筹集。在我国市场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的不规范是普遍的存在的;二是股权高度集中。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用脚投票”来对公司的经营不善及时作出反映。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只是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对经营者实行外部约束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三是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本应在监督经营者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着董事会地位模糊的现象,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机制缺乏必要的保障。

2、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

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和会计立法的现状,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为:会计人员在依法享有会计权利的前提下,有效地履行义务,创造出既忠实于会计现象又对社会有着较高利用价值的会计信息。从长期看,“决策有用观”是会计目标的必然选择,但“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假设基础上的。而在中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证券市场刚刚发展还很不完善,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需求严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障碍,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我国会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应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为主。随着中国会计环境的健全,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并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全面影响时,再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再定位于“决策有用观”。

四、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会计立法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随着公司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实践的逐步深人,会计立法的滞后与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为规范公司治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会计监管体系

会计监管模式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会计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会计监管立法体系和会计监管执法体系。会计监管的立法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的法律建设问题,它是实现会计监管的手段和工具;会计监管的执法体系需要从会计监管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来体现,它主要包括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对象以及会计监管范围等问题。如上所述,这种“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框架是由我国公司的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模式决定的。

(二)会计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法确立的是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因而会计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会计监管权的设定和分配。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会计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极不利于公司会计目标的实现,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明确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诉讼机制,实行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统一会计立法,加强会计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的法律对于会计、会计监管中的法律责任虽然已经有了许多规定,但是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缺位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二是司法会计制度不适应改革的需要;三是有关监管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应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立法的重要内容。

(四)会计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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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活动在西方起源较早,表现为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支持。随着金融业,特别是证券行业的发展,相关的经济犯罪活动变得更加专业与隐蔽,为打击遏制相关违法经济活动,舞弊审计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发展为法务会计。目前,普遍接受的定义是1998年毕马威"舞弊与法务会计"全球化研讨会上的定义:"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1]国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相对较晚,目前较为认可的观点是"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1]在法务会计出现之前,国内还有司法会计的概念,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具有同意内涵,不过是不同法系的表述不同,法务会计的基本概念是特定主体运用专业会计知识为相关诉讼活动提供证据支持或者咨询意见的活动。

法务会计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具有学科的复合性及人才的复合性的特点,同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法务会计业务,实质上就是处理民事、刑事方面与法律事项有关的会计信息问题,并提供专业的会计鉴定与服务。[2]

二、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与之相伴的经济纠纷及财务诈骗等问题也急剧增加,法务会计作为处理复杂的经济纠纷、保障和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其重要性愈加明显。目前,法务会计已经在我国有了实务应用,在复杂经济案件查处、诉讼支持等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相对发达国家成熟的理论体系及规范的实务操作,我国的法务会计还显得不成熟,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法务会计理论建设体系薄弱

具有逻辑严密与规范的理论体系是一个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务操作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当前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进行时间短,还没有形成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对于法务会计的内涵、特点、功能及一些实务的应用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相伴,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务起步较晚,研究人员不多,研究时间不长,学术研究及实践操作的沉淀较少。其次,本土的研究成果较少,没有较为权威的专著与论文,研究成果多为对国外研究情况的翻译与介绍,没有与本土资源相契合的理论,对我国的实践指导性较差。第三,法务会计研究的深度与广度还不够,一般只涉及法务会计领域的概念性问题,对于其内部机理、制度设计等问题设计较少,还没有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

2、法务会计专业人才亟待培养

我国的人才培养往往按照单一专业的设置,高校培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法律等人才,往往局限于本专业知识,在单一专业知识方面较强,而对于专业外的知识则不了解。但司法实践需要既懂得会计与审计知识,能够对案件的技术问题进行处理,知道弄虚作假的内容,同时又懂得法律知识,知道如何结合具体的实务情况来进行规范,并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复合人才。

3、法务会计法律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法务会计实践有效进行的基础和保障,而高质量的法务会计服务也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法务会计的法律依据较为零散,未在会计法律或诉讼法律中加以规范,相关的法务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制度也未明确,同时尚没有完整的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具体操作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因而,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与繁荣,我国必须加快法务会计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4、法务会计社会认知度不足

一项制度的发展与实施离不开公众的认同、参与与支持,法务会计也是这样。虽然法务会计涉及到了许多经济制度,对于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挽回投资者损失、修复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所要求的专业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需要根据它的发展状况以及社会的需求状况来加强宣传及反馈。在我国,法务会计是舶来品,首先由专业学者进行学术翻译与研究,并在实务中引入了部分可行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接轨,在同一规则下有效运行。在这个发展过程,必须依靠全社会范围的大力宣传,才能使先进的理论方法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和最快的应用。目前,我国的宣传力度和效果还不理想,与国外的发展速度还相差很远,对新理论的引进、吸收及应用较为缓慢,这也将严重影响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与法务会计的教育相关,当从学校出来的新生力量进入到实践中,必然带动更多的人认知与参与到这一制度中。

三、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完善

1、加快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

制度建设,理论先行。法务会计制度的设计,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也需要通过实践系统化为理论知识,并对实践加以指导。由于我国法务会计实践相对滞后,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也不丰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有机衔接不足,法务会计主体不明确且其功能定位模糊。笔者认为,应对法务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原则、功能、程序和其衔接关系分析清楚。法务会计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的出发点,对法务会计理论起着指引和统领作用,法务会计理论都是建立在它基础之上的。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法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运行,为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同时,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在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会计理论与法学理论的联系,解决复杂的法律语言与会计语言之间的差别与问题,并广泛借鉴成熟经营和结合我国实际,及早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加强法务会计人员培养和管理

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交叉学科,法务会计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我国应加强高等教育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同时应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的培养模式。如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应最低具有学士学位,同时需要有两年相关的舞弊审核经验,此外还需通过计算机考试,以便应对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应相应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学历要求,同时在培养过程中通过加强法律和会计知识的交叉教育,可以通过硕士阶段的交叉学习来实现人才培养,即设立法务会计专业硕士,本科学习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加强会计教育,本科学习会计专业的研究生加强法律教育。同时,设立法务会计博士专业,加强理论研究。

3、加强立法工作,为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与基础,否则相应的法务会计工作将不具有制度基础。应对会计法与诉讼法加以修订,从法律层面明确法务会计的相关主体、职权和手段。并以会计法和诉讼法为基础,配套颁布相应的法务会计准则和部门规章,使法务会计制度更加规范和具有操作性。

4、扩大宣传,使法务会计制度获得更广泛的公众支持

由于我国对法务会计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公众对法务会计较为陌生。应加强法务会计制度的宣传,向公众普及法务会计知识,让大家了解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让广大会计从业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会计制度。另一方面,加强法务会计宣传,也能让公众了解法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性,能够有更多的人加入到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学习中来,为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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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实验室,编制会计实践教材,在实验室里指导学生进行实习。从目前来看,这种方式存在两种倾向,其一是会计实践教材偏重于管理,与财务管理案例教学或管理学案例教学区别不大(有的会计实践教材模仿哈佛大学MBA案例教材,将其案例改变企业名称,其余全盘照抄);其二是照搬某一企业的会计资料,在实验室中进行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及编制会计报表的简单的账务处理过程。这两种实践教学方式存在许多困难,具体表现为:

1.实习基地难落实。会计专业学生的社会实习环境大都是企业、公司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实习服务或者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其原因:第一,学生实习一般时间都不会太长(两至三个月),学生熟悉业务之时,也是实习即将结束之际,因此,多数单位会计人员都认为接受学生实习只会增添麻烦而不愿接受学生;第二,实习单位会计资料涉及到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不愿意让学生接触,或者一些单位自身会计工作就不够规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更不愿意将其“秘密”暴露给外人;第三,会计工作一环扣一环,哪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影响全局,实习单位对学生从事实际操作不放心;第四,在实习过程中,事事都要实习单位人员带领,占用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时间,一些企业经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效益不佳,自己的事情都没有处理好,哪有精力指导学生实习;第五,随着电算化的逐步实施,学生社会实践的机会越来越少,困难越来越大。因此,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越来越困难。

2.实习经费和师资的短缺。我国高校的教学经费一直比较紧张,特别是经济较落后地区的高校,花在学生实习上的经费有限,用于实习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就更少。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大潮中,社会上对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需求旺盛,待遇优厚,导致高校会计学专业师资队伍流失严重,而随着形势的发展,高校招生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普遍采用的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师带队指导的集中实习模式变得越来越困难。

3.会计实习资料的不可操作性。在实习基地实习缺乏可操作性时,许多学校建立了会计模拟实验室,选择一定的会计资料进行模拟实习。但在选择模拟实验资料时,有的过于强调其真实性,将某一企业某一时期的会计资料毫无遗漏地照搬照抄,缺乏代表性,同时也没有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加工整理。由于企业主体的特殊性,大量的特殊业务夹杂其中,使学生无从下手;另外有些模拟资料与实际相差较远,有的是教师根据教材编造出一个虚假的企业和一些缺乏客观依据的业务,模拟实验成为会计作业的翻版,缺乏真实感。这些情况都影响了会计模拟实验的可操作性。

4.过分强调会计核算,忽视会计监督和会计分析,使学生所学知识达不到全面实习的要求。目前的会计模拟实验基本都是要求学生完成“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的循环,即依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再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最后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学生只是按部就班地根据课堂上教师所讲授的内容进行处理,缺少了“审核、监督”以及对所得会计数据进行分析及管理等重要环节,使学生在观念上没有或淡化了“审核”这一重要的工作,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审核或分析能力上缺乏实践知识。

5.实习质量低下。大多数高校会计实验指导教师是由专业教师或实验员担任,其中有些教师从未从事过会计实际工作,未亲身经历具体的业务环境,在模拟实验过程中也只能靠自己的课本知识和能力进行感知,其指导与解释缺乏真实性和权威性。另外,学生实习时间多安排在大四上或大四下学期,这一段时间内,学生正处于为联系工作单位而奔波阶段,没有太多心思花在学习上;也有部分学生工作单位落实后,趁在走上工作岗位前,好好享受一下如此“长假”,因而在实习时,只是应付而已,使会计实验课程达不到应有目的。

二、改进当前会计实验课程的对策在郭强华、邱芸对全国14所重点大学会计教学现状评估及改革方向的调查报告[1]中列出的“实务模拟-作案例-在老师指导下阅读书籍-作习题-写论文”选项中,有33.13%的人选择“实务模拟”和28.77%的人选择“作案例”,反映学生实用主义倾向明显。但基于我国会计专业学生实习困难的现状,结合会计教育应培养既能满足当前社会需要,又具有发展潜能的复合型会计学人才的目标,针对上述存在的具体问题,笔者认为应在高校加强会计实习基地的建设;同时在单位实习困难的情况下,重视会计实验室的建设及会计实验课程的开设,双管齐下。

具体地,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实施力度:第一,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高校在环境可能的情况下,与社会上的企业联营,建立一批协作单位特别是与企业单位协作,也可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让学生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去锻炼、实习,或学校开办企业。目前高校普遍采用后勤管理社会化的模式,后勤集团采用企业化管理方式,学校可与校办企业或后勤集团公司联系,吸收部分教师和学生参与日常管理,运用所讲所学知识对企业随时进行诊断和剖析。校办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不同,与高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教师和学生参与企业管理,既为企业节省了人工费用,又使教师和学生有了锻炼的机会。第二,解决有经验的会计师资短缺问题。改善会计师资队伍的状况,不能片面强调觉悟和奉献,而应真正建立一种有效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成为会计教师,并不断培养、提高其能力和素质,更新其专业知识。这种机制应包括两方面:一是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高校。二是培养现有会计教师的业务能力,更新教师知识。而对从事实践教学的会计教师,除注重其理论水平以外,还应注重其实际业务的处理能力。除与专业任课教师一样要强调学术水平以外,还应建立以实践教学为主的教师评价体系,奖励从事实验课程设计、注重实践的教学发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创新的教师;在培养年轻教师攻读更高学位同时,鼓励从事管理学和经济学的教师在企业界兼职,以便更好地从事会计实践教学。有的高等院校鼓励从事会计实践教学的教师要具备“双师”(讲师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这样在会计实践教学过程中能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解释,并利用自己在以往的会计工作中存在各种会计理论中没有解释到的现象,设置在不同的会计环境提出不同的问题,以供学生进行判断和理解。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指导会计实践课程。如聘请退休会计人员,或临时邀请在职会计人员指导实习,以增加会计工作的现场真实感,增强学生的感染力,提高会计实践课程的效果。

第三,按规定程序搜集、整理会计实验所需材料,力求所选资料具有代表性、全面性、合理性。首先,要解决目前会计实践重核算、轻审核、轻监督、轻分析和不重视管理的现状,可以在准备的实习资料中,有意加入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凭证,如假发票、违规提取现金及纳税申报表中故意隐瞒应税所得额等,也可故意设置一些凭证要素不齐全或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如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不同、报销凭证中无经手人或证明(验收)人签字等等。用这些外露或隐含的有问题的资料,去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挖掘问题的能力,引发学生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并及时处理。但针对这一问题应谨慎从事,以避免引起误解(有的学生对没有发现的问题会认为是正确的凭证)。这就需要实习指导教师除具备会计核算教学经验外,还应具有一定的会计分析、会计审核及会计管理能力。其次,建立一套系统的会计核算原始资料,其中包括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在会计专业本科生大二下学期完成基础会计学和中级会计学等相关课程后,进行会计核算的简单处理: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及编制会计报表。在大三完成审计学课程的学习后,再对已完成的核算体系进行审查,从中发现不合理、不合法或不真实的业务,并写出审计报告。超级秘书网

在大四上学期结束进入单位实习前,已完成整个会计学科体系课程的学习,可以要求学生对前面的会计资料运用所学的财务管理学和管理会计学知识,对该企业的财务决策(筹资方式和投资方向)或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诊断,提出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另外,会计实验资料应是在实际工作资料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加工整理而确定的,要考虑会计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全面性、代表性和逻辑性,对企业销各个阶段涉及各方面经济业务进行整理,对一些特殊业务根据其发展的规律进行有客观依据的虚构。编制一套完整的涉及各方面经济业务的模拟实习资料,随着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会计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根据国际会计惯例的不断变更,对实习资料要不断进行修改,使其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篇6

会计理论一词虽然广泛应用于财务会计多年,但尚无标准的定义。在会计文献中,对会计理论的含义有许多不同的理解。

但笔者认为,瓦芡和齐默尔曼作为当代实证会计理论的代表人物,对会计理论提出的意见是符合当代经济发展的潮流的。他们认为:“会计理论的目标是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解释”是指为观察到的提供理由,“预测”则是指会计理论应能够预测未观察到的会计现象。未观察到的会计现象未必就是未来现象,它们包括那些已经发生,但与其有关的系统性证据尚未从数据中收集到的现象。因此,在他们看来,假设和通过数据进行验证构成了发展会计理论的基本前提。

2关于发展会计理论的方法和实践性问题

20世纪60年代以来,实证会计理论逐步发展是西方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我国应用实证方法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这首先是由于我国会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持续发生着重大变化:经济体制的转变使会计的作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致使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群体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企业相对地位的确立导致财务信息呈报的企业导向,会计人员身份的转变致使会计信息编报立刻发生了微妙乃至深刻的变化。其次,由于20年来我国财务会计规范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尽管这种变动的程度和频率不尽均衡,但相对而言,较大规范的变动至少应当包括1993年会计转制和1997年以来具体会计准则的和实施。这样的制度变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相关年度财务信息较为严重不可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如果考虑到1994年税制改革,和汇率并轨因素的影响,会计信息的不可比程度是不言而喻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会计规范的两次大的变动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因此,在当前,以对我国财务报告数据的统计分析为依据的研究成果的可信度是值得考虑的。所以,我国当前和今后几年的会计理论研究势必仍然无法以统计和建立模型等研究方法为主,而传统的研究方法仍将居于主流地位。

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研究方法进行再认识。分析我国会计研究的传统方法,很难证明其等同于规范方法。换言之,规范研究方法与传统方法并不是相互重合的概念。二者充其量只不过是交叉的概念。在我们以往所进行的研究中,我们自觉不自觉的部分采用某些实证研究方法。众所周知,实证研究方法既包括当前十分流行的统计分析和“建模”,也包括诸如问卷调查、实地调查、访谈、案例研究、实验室模拟研究、实地试验等方法。因此,以往的研究中所采用的实地调查方法、解剖麻雀的方法、较为简单的统计分析方法、蹲点实验等方法应当属于客观的以实践为基础的或称之为以经验为根据的方法,也可认为是实证研究方法。

随着实证研究的兴起,规范研究受到日益普遍的批评。规范研究的根本缺陷在于其所基于的假设通常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无法在结论上获得普遍的共识。尽管如此,对于诸如会计理论框架,财务报表的要素及确认与计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仍然主要地采用规范研究方法。应当承认,研究人员的主观随意性不仅表现在规范研究的过程中,而且也出现在实证研究的若干阶段。正如瓦芡和齐默尔曼在他们的《实证会计理论》中所指出的:“研究人员在建立会计理论的过程中必然带有主观随意性。研究课题的选择与理论模式的建立都会受到研究人员自身价值观的影响”。

在批评规范研究时,我们应当对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研究命题的学术性加以区别,从而克服所谓纯学术研究的思想。无论是规范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实际上都不是所谓纯学术的研究,因此强调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并不意味着否定规范研究方法。

3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关于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目前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会计理论的研究应当以会计环境还是以会计目标作为其逻辑起点,也就是众所周知的会计环境论和会计目标论之争。由于二者都有说服力,针对其相持不下的情况,又有会计环境与会计目标结合论。以下作者试图进行简要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语言等方面的原因,美国的会计研究对我国的会计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两国会计环境的差别在某些场合却往往忽视。美国社会经济和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市场完全监管严格,税制完善且管理手段强硬,注册会计师职业得以充分发展且有着严谨的自律机制,资讯系统完善且高效,相比之下,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尚处于发展之中,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尚需调整与完善。资本市场还处于成长的初期,市场监管手段和税收征管以及税制的完善尚需要时日,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不容乐观,资讯条件不够理想。由此可见,不同环境下的会计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显然是不同的,所以进行我国会计理论方面的研究,应当以我国会计所处的环境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本国的问题。当然,借鉴他国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也是不可缺少的。

虽然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中存在诸多具有共性的成份,但并非所有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下被特定会计实践证明了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都具普遍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对会计环境论作为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的观点进行反思。

此外,双重受托责任也应运而生。双重受托责任观认为现代会计在“受托—受托”的关系中的责任是双重的,既包括对受托资源的安全完整、充分运用和实现经营目标的责任,也包括对员工的福利、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政府的税收、公众的就业、社会公益事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目标论是受制于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运行体制的。在产品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通过运用会计信息来考察受托者对托付财产或资源的管理和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特别在资本市场有效的动作情况下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但仍然关注受托资源的经营情况,而且由于他们处于一个相对发达的市场条件下,随时可以通过资本市场间接地对其所托付的资源进行调配,社会经济体制和资本市场本身也确实充当着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使得会计信息对决策的作用日益重要。不言而喻,决策有用观应当是财务会计被普遍认可的情况下才得以成立。只有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充分分离之后,企业外部利益关系集团的力量足以制约财务信息的公允呈报,决策有用观才能够确立。因此,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相同的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对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以及私营企业而言,决策有用观和经营责任观的侧重点也未必相同。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国际会计准则只对财务会计处理和呈报的重要方面进行规范,而不顾及次要的方面。同理,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也主要用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因此会计目标倚重决策有用观是可以理解和易于接受的。

综上所述,从会计理论体系本身来说,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联系实际的逻辑起点,它基于特定的会计环境,对会计基本假设和原则具有统驾作用。从实务方面看,它指导特定会计系统的建立并引导其运行,从而构成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4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会计论坛日益繁荣,然而,改革开放初期对国外会计理论的引进和评价,毕竟只是我国会计理论研究拨乱反正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并非不可突破的既定模式。借用他山之石,是为了攻克本山之玉。借鉴并非为了借鉴本身,而是为了对照以便取长补短或吸取教训。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会计特用的系统结构。这个系统的结构及其运行状况和优化方法,需要由我们自己实事求是地去探索,实实在在地研究,把中国会计实务作为他国研究的许多成果试验田的做法实不足取。

同时,由于实证会计理论研究的许多成果基于经济学和行为科学的新兴学派的观点,而这些学派及其观点在其本学科领域中往往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当会计理论研究者对其所借用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时,这种借用显然是危险的。同时,由于新兴经济学理论的某些假设,例如理性经济人假设基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现实,未必符合我国社会和文化现实,盲目借用显然是有害的。

篇7

内部会计控制思想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悠久的历史,早期着眼于帐簿资料的相互核对的内部牵制(internalcheck)就是内部会计控制思想的萌芽阶段。1936年,AICPA颁布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查》首次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了定义,它指出,所谓的“内部稽核与控制制度”是指为保证公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安全,检查账簿记录的准确性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办法。1992年,美国的COSO委员会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出了新的概念,即内部会计控制是一个为下列各类目标之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1、运营的效果和效率;2、财务报告的准确性;3、相关法令的遵循。1996年,AICPA颁布第78号审计公告准则,定义了内部会计控制框架中的五个成分(components):控制环境(controlenvironment)、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控制活动(controlactivities)、信息与沟通(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监控(monitoring)。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九号——内部会计控制与审计风险》中把内部会计控制分为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部分。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从法律角度要求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这是解决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创举。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为企业自我调节和自行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一个单位中处于一个较为重要的地位。

第二部分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现状

近年来,我国尽管制定了较全面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是在很多时候,其往往会失去其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据财政部对全国100家国有企业年报的抽查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存在做假账的现象。在100家企业中,有81家存在资产不实的问题,共虚列资产37.61亿元;有83家企业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的问题,共虚列所有者权益26.12亿元;有89家企业存在损益不实的问题,共虚列利润27.47亿元。由此可见,很多个人和单位都在为满足私欲和单位小团体利益,大肆的进行会计造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内部会计控制存在其固有的、不容忽视的局限性,使其在落实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重重困难。

第三部分内部会计控制的局限性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局限性可以一下几个方面认识。

1、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

成本效益原则通常表现为理性的经济人总是以较小的成本去获得更大的效益,一般也被认为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性原则和约束条件,因此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在实行内部会计控制花费的成本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当企业采用一项内部会计控制时,必须保证实施此控制所引起的成本增加必须小于其所带来的效益的增加。也就是说,实行内部会计控制所花费的代价不能超过由此而获得的效益,否则应舍弃该项控制措施。

一个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的运行成本。内部会计控制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而进行这些程序就必须要付出代价、发生成本。就一般情况而说,内部会计控制越多,其效果就越明显。过于简单的内部会计控制会使经营管理过程出现纰漏,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但是在内部会计控制中,如果控制的环节增多,那么设置的岗位也必然会增加,如设置控制环节、设置岗位等。这就需要配备更多的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也需要运用更好的技术手段。因此,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运行的成本必然就会增加。而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取得更高的效益,就极有可能取消一些内部会计控制的环节,来减少资源的消耗;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本身的员工数量已经很有限,就更不可能在内部会计控制的每个环节都设置人员。这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就不会充分的发挥其作用。

2、对例外业务失去作用

企业是处在一个无时无刻不在变动的市场中的,但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般都是为曾经发生、重复发生的业务而设计的,这也使其对不正常的或未能预料到的“例外”业务类型失去控制力。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各单位的外部环境处于经常变化之中。单位为了生存和发展,势必要不断调整经营战略,或者并购其他单位,或者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或者增设分部、部门生产线等等。这样,就会导致原来的控制程序对新增加的经济业务不能完全有效,未能及时完善的原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就有可能产生差错和失去机会,给单位带来损失。

从单位内部来看,即使外部环境不发生变化,也可能导致类似问题。例如,单位实现会计电算化以后,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手段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岗位、环节、程序等都提出了不同于手工核算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建立新的控制制度,原来的控制制度就有很有可能失灵,从而影响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

3、内部会计控制执行人员的素质带来的局限性

首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受串通舞弊的限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犯同样错误的机会可能性很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有意识的合伙舞弊的可能性也远远低于单独一个人或一个部门舞弊的可能性。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的确可以为避免一个人单独从事和隐瞒不合规定的行为提供基本的保证,但是,它并不能完全防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和部门共同作弊行为的发生。例如出纳与会计共同作弊,财产保管与财产核对人员合伙造假,采购部门与会计部门联合舞弊,审计部门与会计部门合伙舞弊等。可见,再完备、再严密的内部会计控制措施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内部会计控制还受到人为错误的限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由人设计建立的,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执行人员的实际运作水平。任何“完美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都会因设计人经验和知识水平的限制而带有缺陷。同时,执行人员在心理上和行为上不能达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现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等情况,也可能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陷于瘫痪。例如,发货时没有索要提货单,对方发票上的总金额计算错误而未被发现,签发支票时未审查其用途等,都会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失效。

4、高层管理人员造成的局限性

如果企业内部行使控制职能的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能,而、蓄意营私舞弊,那么即使设计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也不会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一般来讲,高层管理人员越权行使职能的行为大大限制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用的发挥。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的核心管理层和决策层等权力核心,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他们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越权干预,必然会导致一些控制程序的失效。这是因为一旦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越权,任何控制程序都不能制约其行为;当他们极力造假、故意错报或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内部会计控制程序本身就很难发挥作用。因此,一个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管理当局的职权是否规范和是否有效地行使的限制。这是当前单位经济活动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四部分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的初步建议

1、加强对关键点和关键环节的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要抓住重点。一方面要重点管理关键人,如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另一方面要把握关键部位,如审批程序、资金调度交接手续、电脑操作密码等;还要重视关键物件的管理,如重要的发票、银行票据、印鉴等;除此之外还要控制关键工作岗位如现金、银行出纳、收支事项及凭证的核准、实物负责人等。这样做,就可以使有限的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

篇8

内部会计控制思想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悠久的历史,早期着眼于帐簿资料的相互核对的内部牵制(internalcheck)就是内部会计控制思想的萌芽阶段。1936年,AICPA颁布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查》首次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了定义,它指出,所谓的“内部稽核与控制制度”是指为保证公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安全,检查账簿记录的准确性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办法。1992年,美国的COSO委员会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出了新的概念,即内部会计控制是一个为下列各类目标之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1、运营的效果和效率;2、财务报告的准确性;3、相关法令的遵循。1996年,AICPA颁布第78号审计公告准则,定义了内部会计控制框架中的五个成分(components):控制环境(controlenvironment)、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控制活动(controlactivities)、信息与沟通(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监控(monitoring)。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九号——内部会计控制与审计风险》中把内部会计控制分为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部分。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从法律角度要求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这是解决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创举。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为企业自我调节和自行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一个单位中处于一个较为重要的地位。

第二部分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现状

近年来,我国尽管制定了较全面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是在很多时候,其往往会失去其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据财政部对全国100家国有企业年报的抽查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存在做假账的现象。在100家企业中,有81家存在资产不实的问题,共虚列资产37.61亿元;有83家企业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的问题,共虚列所有者权益26.12亿元;有89家企业存在损益不实的问题,共虚列利润27.47亿元。由此可见,很多个人和单位都在为满足私欲和单位小团体利益,大肆的进行会计造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内部会计控制存在其固有的、不容忽视的局限性,使其在落实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重重困难。

第三部分内部会计控制的局限性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局限性可以一下几个方面认识。

1、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

成本效益原则通常表现为理性的经济人总是以较小的成本去获得更大的效益,一般也被认为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性原则和约束条件,因此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在实行内部会计控制花费的成本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当企业采用一项内部会计控制时,必须保证实施此控制所引起的成本增加必须小于其所带来的效益的增加。也就是说,实行内部会计控制所花费的代价不能超过由此而获得的效益,否则应舍弃该项控制措施。

一个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的运行成本。内部会计控制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而进行这些程序就必须要付出代价、发生成本。就一般情况而说,内部会计控制越多,其效果就越明显。过于简单的内部会计控制会使经营管理过程出现纰漏,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但是在内部会计控制中,如果控制的环节增多,那么设置的岗位也必然会增加,如设置控制环节、设置岗位等。这就需要配备更多的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也需要运用更好的技术手段。因此,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运行的成本必然就会增加。而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取得更高的效益,就极有可能取消一些内部会计控制的环节,来减少资源的消耗;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本身的员工数量已经很有限,就更不可能在内部会计控制的每个环节都设置人员。这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就不会充分的发挥其作用。

2、对例外业务失去作用

企业是处在一个无时无刻不在变动的市场中的,但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般都是为曾经发生、重复发生的业务而设计的,这也使其对不正常的或未能预料到的“例外”业务类型失去控制力。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各单位的外部环境处于经常变化之中。单位为了生存和发展,势必要不断调整经营战略,或者并购其他单位,或者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或者增设分部、部门生产线等等。这样,就会导致原来的控制程序对新增加的经济业务不能完全有效,未能及时完善的原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就有可能产生差错和失去机会,给单位带来损失。

从单位内部来看,即使外部环境不发生变化,也可能导致类似问题。例如,单位实现会计电算化以后,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手段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岗位、环节、程序等都提出了不同于手工核算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建立新的控制制度,原来的控制制度就有很有可能失灵,从而影响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

3、内部会计控制执行人员的素质带来的局限性

首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受串通舞弊的限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犯同样错误的机会可能性很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有意识的合伙舞弊的可能性也远远低于单独一个人或一个部门舞弊的可能性。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的确可以为避免一个人单独从事和隐瞒不合规定的行为提供基本的保证,但是,它并不能完全防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和部门共同作弊行为的发生。例如出纳与会计共同作弊,财产保管与财产核对人员合伙造假,采购部门与会计部门联合舞弊,审计部门与会计部门合伙舞弊等。可见,再完备、再严密的内部会计控制措施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内部会计控制还受到人为错误的限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由人设计建立的,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执行人员的实际运作水平。任何“完美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都会因设计人经验和知识水平的限制而带有缺陷。同时,执行人员在心理上和行为上不能达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现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等情况,也可能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陷于瘫痪。例如,发货时没有索要提货单,对方发票上的总金额计算错误而未被发现,签发支票时未审查其用途等,都会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失效。

4、高层管理人员造成的局限性

如果企业内部行使控制职能的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能,而、蓄意营私舞弊,那么即使设计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也不会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一般来讲,高层管理人员越权行使职能的行为大大限制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用的发挥。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的核心管理层和决策层等权力核心,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他们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越权干预,必然会导致一些控制程序的失效。这是因为一旦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越权,任何控制程序都不能制约其行为;当他们极力造假、故意错报或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内部会计控制程序本身就很难发挥作用。因此,一个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管理当局的职权是否规范和是否有效地行使的限制。这是当前单位经济活动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四部分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的初步建议

1、加强对关键点和关键环节的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要抓住重点。一方面要重点管理关键人,如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另一方面要把握关键部位,如审批程序、资金调度交接手续、电脑操作密码等;还要重视关键物件的管理,如重要的发票、银行票据、印鉴等;除此之外还要控制关键工作岗位如现金、银行出纳、收支事项及凭证的核准、实物负责人等。这样做,就可以使有限的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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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市场对会计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

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变化发展,国内科学科技也产生了质的飞跃,会计产业及时抓住了这个科技机遇,将我国先进的科技融入到了会计行业,比如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有效运用,使得获悉会计信息变得更加便利,同时,也降低了成本,因此,受到了我国各个企业的大力追捧。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已然达到了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程度,这也要求我国企业也走出国门,向国际大舞台发展,同时,也要求加大我国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培养,以便跟上国际经济步伐。中国经济全球化趋势,萌生了诸多新型业务的产生与经济的发展,从而将会计工作的职能向多方面发展,也加大了会计从业人员的难度。这也是我国高职会计教学承担的重大责任,只有不断加强对复合型人才的教育与培养,才可以快速的达到社会市场的各种不同需求,从而保障国家会计行业的稳定与发展。

二、为促进会计行业发展的高职会计教育教学

(一)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我国的会计教育起步晚,并且缺少相关的研究分析,并且没有国外的会计教育发展的快,还是落后一段距离。在实际的会计教育教学过程中,应该以培养综合型优秀会计人才为目标,我国相关教育部门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会计教育经验,再结合国内的教育研究成果,发展符合中国特色的会计教育模式。

(二)加强会计专业学生的主体地位

高职会计教育的设计理念是培养操作能力水平高的学生,并且也注重学生的在技术上全面的操作能力,设计的方法是在原有科学知识体系上,新增相关的专业知识。高职会计教育教学是以会计专业经济性与技术性为根本,重点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学生的主体地位,明确学生的学习目的,而且充分采用行业中的典型事例进行设计案例情景教学。我国以前的会计实际教学环境中,教学的有效性不是很理想,为了促进教学的有效性,可以采用下面几点做法:

(1)尽可能的完善会计行业的资料;

(2)尽可能多的提供会计行业使用的工具;

(3)增强学生和老师的互动;

(4)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水平;

(5)提高学生的会计基础理论知识水平;只有做到上面这些内容,才有可能培养出大量的理论强、能力强的高职会计人才。

(三)不断加强教师的自身实践经验

高职会计教育的内容近年来有一个新的发展趋势,就是提倡认知心理构建主义进行会计的相关知识的学习,采用该方法能为学生建立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目标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程结构。同时,也应该鼓励教师走出校门,在会计的实践岗位上进行现场教学,这样,有利于学生的主动性学习,也有利于丰富会计职能经验,同时,促进高职会计教育的良性发展。高职院校现在也邀请有实践特长的公司管理人员到学校进行讲学,同时,也大力支持教师走出去,增强自身的实战经,另外,建立相关的实习基地和实训基地。学校根据高职会计的实际教学特点,制定了以上几点措施,希望能够为学生创造一个学习氛围浓厚的环境,希望能为学生增加大量的实践岗位,有利于在教学过程中增强学生的操作能力。

篇10

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由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权利,源自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 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失赔偿的追索权,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许多依赖审定会计报表却无合同定权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负有责任呢?这在习惯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篇11

一般人认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广泛运用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在各方面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代替了会计人员的手工劳动,不需要现在这么多的会计人员,这些多余的会计人员,应从会计的核算工作转向会计的管理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发展经济服务。在这种条件下,会计更重要。

同时,也有人认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广泛运用电子技术,取代了会计核算工作,解放了会计人员的手工操作,使会计人员面临着失业的危险。由于使用电子计算机而使会计核算发生了变化,会计工作是否不重要了,会计人员是否会失业?

会计是千秋大业,凡有经济活动的地方,都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使用计算机进行核算只是改变了核算的手段和形式,但不可能改变核算的内容和要求。相反,核算的内容范围扩大了,要求提高了,信息需要加强了。更需要在新的条件下,以新的、更高的要求对经济进行会计核算。所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

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使用计算机而富余的会计人员,不是无事可干而失业,而是要不失时机地转向会计的管理工作。当会计核算工作由于使用电子计算机而发生变化时,会计人员一方面应拓宽会计核算范围和深化会计核算工作,另一方面应将主要力量和精力,集中于会计管理工作中,用知识进行管理,使会计管理工作达到现代化的水平。会计核算工作的变化,是会计工作进入新阶段的机遇,是发挥会计工作作用的新起点。

2、会计的重心在管理

会计工作不等同于会计核算工作,它包括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两个方面。

会计是否有管理职能,还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会计就是会计核算,不是算帐,就是一个会计信息系统,不具有管理职能。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会计是否具有管理职能,要从会计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出发,即从会计工作总体出发,要从客观的条件和要求出发来分析。会计具有管理职能,是因为:(1)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越发展,越需要会计对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运动进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2)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理的需要。企业、事业等单位要进行现代化管理,需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运动进行管理,以便促进本单位实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3)上层建筑的需要。体现上层建筑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就是一种管理活动。(4)会计工作现代化的需要。会计工作逐步实现现代化,特别是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电算化,把会计人员从繁重的手工计算中解放出来,有条件并需要会计人员大量从事管理工作。(5)会计学科分类的要求。国家教委制定的学科分类,已将会计学从属于经济学改为属于管理学中的一门学科,从而确定了会计学的管理性质。

会计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管理的任务,在于通过对经济活动的会计管理,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营决策和做好财务决策,编制财务计划并组织财务活动,控制消耗并监督企业经济行为,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考核经营业绩,分析执行情况,挖掘潜力,提出措施,以便促进企业、事业等单位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管理型会计模式

在发展知识经济条件下,会计的重心在管理,需要建立以会计管理为核心的会计模式。人类社会进入以知识为特征的经济发展阶段,将使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一个开放系统,需要建立面向市场的会计模式: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相应地需要建立强化会计管理的会计模式;政府部门通过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和经济杠杆等,对企业进行调节和规范经营活动,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地需要建立宏观调控与微观自主相协调的会计模式;企业要进入世界大市场,参与国际流通,发展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往,相应地需要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国际的知识管理型的企业会计模式。管理型会计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建立调控型的会计组织系统;建立开放型的会计信息系统;建立知识型的会计管理系统;建立服务型的会计市场系统;建立竞争型的人才系统。

4、会计要逐步实现现代化

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当然各行各业都要实现现代化,其中也包括会计工作要实现现代化。会计现代化是指广泛、系统地运用先进、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方法、手段和组织形式所进行的会计工作。会计工作现代化包括会计理论现代化、会计方法现代化、会计手段现代化和会计组织现代化。

中国的会计工作进入80年代,1990年11月召开的全国会计工作会议暨全国会计工作“双先”表彰大会,提出要努力使会计工作向经营管理型发展,要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我国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1995年10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会计工作会议,在全面总结“八五”期间会计工作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未来15年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1995年12月15日财政部的《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在“九五”期间,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会计模式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再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模式,实现会计的现代化、法制化。”会计工作要实现现代化,是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的。

会计工作现代化是一个过程,是会计发展的方向。会计工作要实现现代化,其要求是会计工作要达到先进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国际性;会计工作规范性是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的基础,科学性是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先进性是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的最高要求,国际性是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的最终要求。

二、会计核算向多方面、高质量方向发展

新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高科技的进步和现代化的管理,将促进会计核算向多方面、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1、会计核算集中化

经济全球化使企业的发展与国内外的各个方面发生着紧密的联系,相应需要会计核算的集中化。它要求会计核算的制度要集中统一制定、分级管理,对经济活动的核算,要集中全面决算、分级辅助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企业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可以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对经济活动的核算要集中、全面决算,统一、全面核算资金、销售、成本和利润,以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而对企业集团内部的各级单位实行分级辅助核算,分别核算本单位内部的资金、销售、成本和利润,以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和人员的积极性。

对小企业,有的可以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的可以实行记帐,由记帐的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公司等)实行集中核算、全面决算,被记帐的单位进行辅助核算。

2、会计核算信息化

会计核算是一个开放型的信息系统。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开放的,提供会计信息是开放的,会计信息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是开放的。会计核算过程是信息的输人、加工、整理、传递、贮存和输出的过程;是通过信息发生着与国内外各企业、事业等单位各个方面的经济与技术的联系,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是通过信息沟通、处理与国内外各企业、事业、社会组织、国家机构和社会人士等各个方面的经济、技术与行政的关系,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维护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会计核算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网络进行的,通过网络生成和传递各种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的重要性,要求会计核算生成和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的、全面的、有用的和及时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提供的信息能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活动,不弄虚作假;会计信息的全面性,是提供的信息能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是提供的信息能为国家、社会和个人进行决策和评估判断作为可靠的依据;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是提供的信息能按照时间的要求及时提出。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开放的,既要向国家和社会其他各方面披露会计信息,又要向本单位内部全体员工和其他职能部门披露会计信息,实现财务公开。

3、会计核算规范化

会计核算内容的扩大、复杂和多方面,需要核算规范化。会计核算规范化,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为进行会计核算而采用具有标准性、统一性和一致性要求的手段、措施和途径。会计核算规范化要求:标准性,会计核算按确定的准则或依据、程序、格式、要求等进行;统一性,会计核算按有关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一致性,会计核算按已有的规定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实施应是相同的。应该说明,会计核算规范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对会计核算的规定,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可以作相应的调整,或修改或充实,使其更符合规范的要求。

在会计核算规范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实行。《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核算法制化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当然包括依法治理会计工作,会计核算要法制化。会计核算法制化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核算工作法制化的“依法”,不仅要依据会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也要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有关会计的规定来进行会计核算工作,还包括依据会计法规制定的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本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决定、指示等。会计工作的法制化,是要求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和全过程都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法制化的基本特征是会计核算工作依法进行的全面性和强制性。

会计核算法制化不仅要求企业、事业等单位依法组织和考核会计核算工作,还要求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核算法制化需要建立、健全会计法规体系。

5、会计核算国际化

会计有中国特色,同时,随着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利用外资,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引进管理技术,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会计核算也要国际化。会计核算国际化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为完成会计核算任务而采用具有国际的相应性、规范性、可比性和适用性的手段、措施和途径。其要求是:国际相应性,会计工作采用了相应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和要求;国际规范性,会计工作的组织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和要求基本上是可比的;国际适用性,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所采用的方法在国际上普遍适用。应该指出,会计工作具有国际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通过借鉴、协调和统一来达到。会计核算国际化是与国际会计协调的过程。会计核算与国际会计协调的内容,是与国际会计通行规则(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同时,还有与国际会计惯例、会计职业道德,某些地区的国家集团会计规范(如欧洲联盟公司法协调指令中有关会计的指令),其他主要国家的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等相协调。

三、会计管理向全方位、知识管理方向发展

新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高科技的进步和现代化的管理,将促进会计管理(财务管理)向全方位、知识管理的方向发展。

1、会计系统重视系统管理

会计系统是由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结合而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会计系统既是一个封闭系统,又是一个开放系统,它的运行受系统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会计管理要重视系统管理,即对会计系统的整体进行全面管理。系统因客体的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子系统,对子系统也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进行系统管理,如对成本系统的管理,对资金的系统管理。会计系统因管理条件不同而形成不同管理环节的系统管理。它包括会计预测、会计决策、财务计划、会计控制、会计检查、会计考核和会计分析,而形成会计管理体系。这种立足管理环节的系统管理,也就是全过程管理。

会计重视系统管理,是全面的管理,但同时,也要注意全面管理中的重点管理,即管理中心——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不同企业,因客观条件不同而主要矛盾不同,相应会计管理的中心也不同;有的企业以成本管理为中心,有的企业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有的企业以销售管理为中心。

2、会计管理重视人本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是经济实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竞争,而这些竞争最终又是人才的竞争。重视对人的管理,是管理之根本。以人为本的管理是要重视对人的培养。会计管理重视人本管理,一方面要重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培养竞争性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并创造条件调动其创造性工作;另一方面要重视会计人才的管理,培养竞争性的会计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竞争性人才是创新人才。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创新,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理论,以及各种创新的相互结合。只有持续创新和全面创新,才能保持经济的不断发展。发展知识经济,需要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具有创新能力人才的特点是:创新性、全面性、专业性、复合性、适应性、优异性。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既包括在工作中培养,也包括在学校培养。

3、会计管理重视战略管理

现代企业管理的最显著特征,是加强发展战略研究,实施战略管理。企业要适应市场,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依据企业的战略,相应要研究会计战略。会计管理重视战略管理就是重视财务战略管理。财务战略是指对影响企业全局,重大、长远的财务活动进行的决策。企业财务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战略的中心。

财务战略分公司财务战略和事业部财务战略。财务

战略按其内容分为资金战略、成本战略、利润战略和竞争财务战略。财务战略管理是对财务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它包括战略预测、战略决策和战略实施等。加强财务战略管理,落实战略目标,制定实施的方针、计划、方案、方法、措施和步骤,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

4、会计管理重视无形资产管理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管理从对有形资产管理转而重点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由于投资“无形化”,使企业形成大量无形资产,而这些无形资产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因而,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实际是对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的管理。知识产权是指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工业产权由发现权、发明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构成。

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企业要以战略的眼光开发无形资产,扩大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企业开发无形资产除引入无形资产外,主要是自创无形资产。自创无形资产是指自行设计、申请或接受授权等非转让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它包括:专利权,如企业发明创造的科研成果;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管理技术、销售网络等;商标权,如申请注册商标,创造驰名商标;著作权,如出版的著作、设计的软件等;土地使用权;商誉,如培育企业形象等。

5、会计管理重视内部管理

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重视内部管理。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满足企业内部经济机制的需要,建立企业会计管理系统。企业会计管理系统,包括开展会计预测、会计决策、财务计划、会计控制、会计检查、会计考核和会计分析等工作,以便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企业内部会计管理要以责任会计为主要形式,加强对资产、资金、成本和利润的管理,而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实行目标管理,以利润目标为牵头,或以成本目标牵头,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罚分明。在企业会计管理中,要积极推行各种会计现代管理方法。

企业内部会计管理要使会计监督制度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正确处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外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单位监督的关系。会计监督与法律规范相结合。

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监督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监督企业的经理、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的贪污、腐化和铺张浪费行为。

6、会计管理重视知识管理

在发展知识经济条件下,会计管理的核心在于知识管理。知识管理包括两个方面:对知识进行管理;管理者用知识进行管理。

对知识进行管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效益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知识和创新,知识可以低成本地不断复制和递增报酬,使经济增长方式不再是资源依赖型而是知识型;企业要追求适应经济效益,把知识应用于生产过程中,使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直接生产力,而其中心环节是创新,离开技术创新就很难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因而企业将更重视知识和创新,重视知识的生产。对知识的生产需要大量科技投入和人才培养投入。管理者用知识进行管理,即会计管理知识化。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竞争已从产品竞争、服务竞争延伸到知识竞争,表现为工作中的创新和实验室的创新。只有具备更多知识的企业,才能成为市场竞争的优胜者。使企业的成功取决于知识和创新能力,需要用知识对其加强管理。会计管理知识化,要求企业会计管理部门和管理者,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发挥每个人知识的作用,提高创新能力,以便提高进行会计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检查、考核和分析的管理水平。

四、会计学向综合化、细化、边缘化方向发展

新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高科技的进步和现代化的管理,将促进会计学向综合化、细化、边缘化方向发展。

1、会计学向综合化方向发展

知识经济扩大了会计领域,会计向管理领域扩展,向与会计相关的领域扩展,大大丰富了会计的内容,使会计学呈现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会计学的综合化主要是:(1)对全部会计学科的综合,把各种相互联系的会计分支学科作为一个总体进行研究,研究它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发展趋势和规律、理论体系、方法体系和学科体系等,如对《会计科学学》进行研究。(2)对类会计学科的综合,把各种分支会计学科中性质相近的学科作为一类进行研究,也就是把会计学科体系划分为不同的学科群(类)进行研究,如对会计基础学科、会计部门学科、会计专门学科,或对会计人本学科进行研究。(3)对会计学科比较的综合,将性质相近或相同的几门会计学科进行比较研究,如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的比较研究,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比较研究,中外会计原理的比较研究等。

2、会计学向细化方向发展

知识经济在扩大会计领域的同时,也深化了会计内容。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从实际出发,探讨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加强经济管理需要的会计分支学科。会计内容的深化,既是适应客观需要的过程,也是人们对会计内容提高认识的过程,两者的结合,才形成某些专门的会计分支学科。在这方面,会计学的发展具有专门性的细化特点,即对某些专门的或特殊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这种专门性会计分支学科的发展,主要是会计学中基本学科——财务会计学和管理会计学的细化。财务会计学的细化,如对某方面进行专门核算的需要,而形成的《质量会计》、《租赁会计》、《破产会计》、《物价变动会计》和各种部门会计;管理会计的细化,如对某方面进行专门管理的需要,而形成的《决策会计》、《经济责任会计》和《控制会计》等。

3、会计学向边缘化方向发展

客观世界是一个大系统。在大系统中的各种子系统及其次系统,都有机地相互联系,使得研究这个系统的各种科学也相互联系。科学的联系性,为各种科学的融合提供了客观的可能。进入21世纪,科学融合发展趋势将更为明显。科技进步为科学融合创造了更好的物质条件,科学研究、经济发展和管理要求为科学融合提出更多的要求。科学发展的融合趋势,向会计学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促进了会计科学的融合发展。

会计科学的融合即会计学的边缘化,是将其他现代科学的理论、方法与会计学的理论、方法相结合进行研究而发展会计学的过程。这有两种情况:一是会计学科与自然科学的结合,会计学科将某种自然科学的理论、方法移植或运用到本学科,使会计学科的理论、方法发生显著的或质的变化,如《计算机会计学》、《会计数学》等;一是会计学科与哲学社会科学的结合,会计学科将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某种学科的理论、方法移植或运用到本学科,使会计学科的理论、方法发生显著的或质的变化,如《会计哲学》、《会计伦理学》、《会计心理学》、《会计逻辑学》、《会计行为学》、《会计法学》、《会计公关学》和《环境会计学》等。会计科学与其他科学的融合发展,主要是:融合现代科学理论与方法发展新兴会计科学;融合现代科学理论与方法发展新的会计理论与方法;移入其他科学理论与方法,完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发展会计科学。

五、会计发展在于创新

>新世纪会计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

会计要创新,必须要继续解放思想。解放思想就是要从一切不切实际的条件、框框的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采用辩证法,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理论的运用,着眼于提高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篇12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

(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

(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

(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

(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

(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二、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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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目标:会计科学体系的创新

不断拓宽会计理论研究领域并进行会计理论的创新,既是推动会计科学发展的动力之一,也是每个会计理论工作者的义务。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如果我们依据会计的发展趋势,运用不同的方法,采取不同的思维方式,可以产生不同的研究构想并形成新的研究命题。

三、发展观念:会计科学范围的拓展

确立正确的会计科学发展观念是中国会计科学在21世纪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由于现代社会经济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越来越专业化与集团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不同类型经济科学的研究对象也应当随之分解与细化,从而使得经济科学的分支学科越来越多。与经济科学的这种发展趋势相适应,今天的会计科学已经逐渐成为一个学科林立且拥有一百多个分支学科的庞大的科学体系。

四、发展方式:会计科学研究方法的结合运用

在会计科学的发展上,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会计科学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率,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科学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在中国会计科学得到迅速发展的20世纪,在会计研究方法上重演绎、重抽象、重定性、重逻辑思维和推理的研究定式起着一定的主导作用。由于会计理论的研究手段和研究方式相对较为滞后,因而会计理论工作者基本上是处于一种个体性劳动和个体操作的状态。加上研究信息传递方式上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成果在不同研究人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运用,由此而导致研究内容上重复性劳动也造成了一种研究资源上不应有的浪费,从而对会计科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21世纪中国会计科学发展的基本方式就是应当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注重各种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认识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的利弊,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应当强化定量研究方法的运用。这就需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定量分析方法的作用,正确地使用定量分析方法。

其次,是应当坚持运用科学抽象的方法对与会计有关的经济事项进行定性的理论分析,恰当地将规范性理论分析与实证性数量分析方法有机结合。五、发展道路:会计科学的科学化、国家化和国际化

与中国的会计改革与发展模式的基本目标相一致,在21世纪中国会计科学发展道路的选择上,应当紧密结合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进程,以科学化为基础,以国家化为起点,以国际化为方向,以使其能够有机地溶入国际会计科学发展的大潮流之中,使之真正成为国际会计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